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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水污染的防治措施范文1
关键词:环境监测;废水处理;污染防治
随着我国的经济开发规模逐渐的扩大,国内很多区域的环境情况逐渐恶化,甚至无法对人们的正常生活进行保障。而环境监测站是环保行业中的关键,其能够为环保部门在技术上进行支持。不过在对环境进行监测时,尤其是对水质情况进行检查时会形成大量的废液,若是处理不当反而会对环境形成污染。因此,对环境检查时形成的废水进行处理,并且提出相关的污染防治措施具有一定的现实性意义。
1环境检测实验室废水处理方式
在环境检测实验室中形成的废水有很多,其中具体有下面三个来源:其一是分析之后形成的废水;其二是分析之后残留的水质样品,尤其是一些污水的样品;其三则是过期的溶液等,例如有些比较容易挥发以及养氧化的溶液等等。依据废水中污染物的化学性质,在环境检测室中形成的废水有重金属、有机废水以及酸碱废水等等。在对其进行处理的时候要根据各自的特质进行。(1)重金属废水。重金属有着极大的毒性,在自然环境中难以代谢,并且容易被生物富集等相关的特征,因此必须要对其进行处理之后才能够排放。针对重金属含量比较高的废水而言,能运用电解法的方式进行处理。其中电解法主要是运用直流电实行氧化还原的反应过程,在废水中的污染物还能够在阴极上进行还原,经由高价有毒金属还原成为低价的有毒金属。根据实际情况显示,运用电解法的方式对含锘废水进行处理,其去除率约在98%左右,效率十分高。不过目前运用最为广泛的是化学沉淀的方式。与电解法相比,化学沉淀有着更加经济以及操作简单的特点。其工作原理是经过化学反应让废水中溶解状态的重金属转换成为不溶于水的化合物,经过过滤以及分离自后让沉淀物消除。(2)酸碱废水与有机废水的处理方式。酸碱水具有很强的腐蚀性,其对建筑物以及金属都有着很大的影响,其还会对土壤形成板结以及盐碱化,从而致使农作物减少产量,若是直接流入河水与湖泊中会对水中的生物形成影响。这种废水在处理上时通常是运用大量的水对其进行稀释,在处理之后就能够达到相关的排放标准。有机废水有污染范围很广,其形成的危害十分大,没有经过处理的有机废水在排放时会形成十分严重的污染。有些有机废水能够运用蒸馏以及干燥的方式进行回收利用,例如氯仿以及四氯化碳废液,而对一些无法进行回收或是回收成本比较高的有机废水就能够运用各种新的处理方式进行。在实验室中运用Fenton试剂对有机废水进行处理,其速度十分快并且效率也很高。在酸性条件之下的H2O2在Fe(II)的作用下能够把废水中有机物进行氧化。而Fenton试剂基本上能够对能够全部的有机物进行氧化,从而有效达到处理的目的。
2环境检测室中废水的污染防治措施
实验室的废水排放一直是重点污染源头,在对实验室废水进行防治时,其最为关键的是要使其符合相关的排放标准。而很多的环境监测站总是出现一边检测一边污染的现象,这样就和监测的初衷背道而驰。因此必须要增强环境检测室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1)增强废水污染源的控制工作。在对废水污染进行防治的时候,其中最为基本的是对废水污染源进行控制。在此基础上减少废水形成污染的程度,让环境检测试验能够更加绿色化。在对废水污染源头进行控制时要做到下面两个方面:其一是对实验中运用到的化学试剂信息改善,尽量选用一些含毒性成分低以及无污染的化学试剂,以此提供良性的实验场所。其二是建设区域性的化学试剂调整网,把每个实验室的技术结合一体,经过试剂调度网络构建出危害性低,用量少以及不会轻易挥发的化学试剂,并且运用其他有效的方式,让每个实验室中的资源能够相互共享。(2)控制废水的排放。在对实验室废水源头进行控制之后,对废水的排放也要进行控制。因为每个实验室中的相关设备与技术上不同,在对废水源头进行控制时无法确保没有失误。所以,在对废水进行排放方面进行控制也一样重要。其具体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是环境检测试验要为化学分析试验选用一些污染少的试验方案,在废水根本上进行控制,例如在对含有酸碱性的物质进行化学实验时,能够在检测出其废液中的PH值之后,运用废酸以及废碱进行综合调整,让调整之后的废水符合利用污染防治措施的要求。其二是环境检测实验时需要对实验中的采样量进行控制,让化学实验之后的废液能够符合废物利用的相关标准。其三则是实验室要依据管理环境的相关标准,对近期中不会被使用到的化学试剂购买量进行控制,以免化学试剂在存储时出现变质,从而对实验结果性影响。
3结语
在进行环境检测时,由于对物质进行各种化学实验而形成的一些废水,其对环境有着一定程度的污染。对其中的有害废水进行处理时要依据其特征进行,同时还要在控制源头以及排放方面做好相应的污染防治工作,以此推动实验室能够更加绿色化发展。
参考文献:
[1]王晓雁.环境监测实验室废水现状及对策研究[J].资源节约与环保.2016,(12).
[2]吴惠琴.环境监测实验室的环境污染及防治措施[J].生物技术世界.2015,(06).
化学水污染的防治措施范文2
学教学中如何渗透法制教育教学,供化学教育工作者参考。
一、学科内容:第二单元 我们周围的
空气
课题1:空气
(一)适当渗透法制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条 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十一条 ……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造成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教学要求及方法
要求:1.初步了解空气污染的原因、危害及防治措施;2.养成关注环境,热爱自然的环保、法制意识。
方法:讲解联系实际拓展思维
充分想象激发兴趣。
(三)教学事例与措施
在学习了“空气是一种宝贵的资源”后,进入本课题“保护空气”这一内容的学习,结合空气污染的原因以及身边空气污染的现象,向学生展示课件:
1.大气污染的原因、危害性、防治措施方面的图片
2.受到法律制裁的图片
引导学生思考和交流,讨论下列问题:
1.如果我们每个人都没有保护空气的意识,任意烧煤,烧山,乱砍乱伐,使用排废不达标的汽车等等,我们的空气将会怎样?
2.假设你是某个厂的负责人,为了节约成本,能够对厂里的有毒气体、有毒粉尘不经过任何处理就悄悄排放吗?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怎样对待这种行为?
教师在教学中可以参考上述问题与自己收集到的一些实例进行探讨教学。
二、学科内容:第三单元 自然界的水
课题2:爱护水资源
(一)适用渗透的法制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二十九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第三十三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第九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教学要求及方法
要求:初步了解水污染的污染物质及来源,造成水污染的严重行为应负的责任。
方法:创设情景常识介绍指出问题交流讨论激感总结归纳。
(三)教学事例与措施
举例说明:2005年11月13日,吉林省中石油吉化双苯厂发生爆炸事故,造成松花江水体的污染,影响范围广,受到损害的人数众多,责任人受到国务院和司法机关严肃处理。
教学中也可结合身边的具体事例,让学生了解水资源的状况后,指出水与动植物的生存息息相关,我国水资源紧缺,引导学生思考:我们将如何对待水资源?导入学习“爱护水资源”。
在学习关于“要防止水体污染”内容时注意渗透相关法制的内容。如:
1.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任意向河里排放生活污水行吗?
2.在农业生产中,过量施用化肥或农药后果将怎样?我国的法律法规允许吗?
3.在我们身边,哪些行为还会导致水污染?(讨论交流,使学生更有切身体会)。
化学水污染的防治措施范文3
关键词:矿山建设;地质灾害;沉陷
中图分类号: P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家对能源的需求量也急速增加,目前解决能源问题主要方式仍是增加各矿产的开采量。由于大规模和不合理的开发,出现了一系列的矿产灾害,严重危害到矿山工作人员及附近的居民人生安全。为了保证矿山建设开发的安全性、科学性,应在矿山建设中做好灾害的分析和评价,及时采取有效的灾害防治策略,实现矿山建设的安全运行。
一、矿山建设中主要存在的地质灾害类型
1、地表沉陷
地表沉陷是一种比较常见的矿山地质灾害,矿山建设中造成地表沉陷的成因有两类:第一类,在采矿过程中未合理的设置矿柱支撑,开采过程中,使得矿井支撑失稳,导致矿井塌方,造成地表塌陷;第二类,在采矿的过程中含水层中的地下水被大量抽走,造成地下水位不断下降,使得含水层重新固结、压密,体积减小,从而引发地表大面积沉降。
2、边坡滑移
对于矿区边坡来说,由于土体和岩层具有各自的结构面,当人工开挖面的产状与原岩层形成不利组合面时,往往受到自重或雨水等因素影响,造成边坡上方岩土体的下滑。在矿山建设中对于边坡的防滑不到位,导致岩层的下滑力大于防护设施的抗滑力,形成滑坡事故。尤其在露天矿的开采中,由于不合理的开采,边坡下滑现象比较严重。
3、岩爆
岩爆是由于岩体中聚积的弹性势能被突然释放之后导致岩体崩裂弹射的现象。在矿山建设中主要存在的是坑内岩爆,因为矿坑周围和顶部的岩层在长期受到地壳的作用力而被强烈的挤压着,在矿山开采中一旦使岩层出现自由面,那么岩层应力就会瞬间释放,很多大量的岩石裂成碎块,同时向四周喷射。这种情况在地壳活动比较频繁的地区较为常见,坑内岩爆的发生往往会给矿山建设和开采工作带来非常大的灾害。
4、矿坑涌水
矿坑涌水是矿山建设中主要的水文地质灾害,由于矿坑涌水的爆发性较强,对整个矿山建设的影响严重。产生矿坑涌水的主要原因分四种:第一,在采矿的过程中对于矿坑涌水量的设计不到位,未做好有效的防范工作;第二,在采矿过程中打穿蓄水层,地下承压水产生喷涌;第三,在采矿的时候遇到地下暗河或蓄水溶洞,使得大量的水进入矿坑之中;第四,矿坑周围的排水设施不到位,遇到大量地面水聚积的时候排水不畅,导致地面水大量涌入矿坑,淹没矿坑。
5、水污染
矿山建设往往引发水污染灾害,造成水污染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在矿山建设中,对地质结构造成了破坏,蓄水层的原有结构不复存在,地下水位将会发生比较大的改变;第二,在矿山开采中,产生大量的重金属物质,物质进入到地下水中,对地下水产生污染;第三,由于矿山废渣的处理不当,经雨水的冲刷,矿渣表面的有害物质进入地表河水中,造成河水污染。
二、矿山建设中地质灾害的防范措施
1、地表沉陷的防范措施
地表沉陷主要因为采空区的出现导致的,由于地表沉陷的危害性较大,要注意采用防范措施合理性。第一,在矿山开采中应合理设置支撑柱,做到边开采、边支护,防止矿顶坍塌,并做好监测记录;同时对废弃的采空区应进行回填。例如,在煤矿的建设和开采中,大量堆放在废渣区地煤矸石可以有效回填到采空区,这样既减少了煤矸石对环境的污染,同时也保证降低了矿区地表沉陷发生的概率。第二,对已经形成的沉陷区,应该积极采用治理措施,在沉陷区做好防水措施,防止水进入沉陷区扩大沉陷的范围。
2、边坡滑移的防范措施
在矿山建设滑坡的防范中可以根据造成滑坡的原因采取不同的治理措施。第一,采用降低岩石剪应力的方法,包括整平斜坡角度、修筑挡土墙以及打防滑桩等等。整平斜坡角度主要是为了减小岩体滑坡的势重,如果边坡的高度较大,可将整个边坡分段治理,形成阶梯状,从而减小岩体滑动。修筑挡土墙就是在可能滑动岩体的前方修建挡土墙,防止岩体的滑动。在修筑挡土墙时,需要注意两点:首先要挡土墙底部应设置在滑动面以下的稳定地层中;其次要保证滑动岩体中的水能及时排出,在挡土墙之后要设置排水设施。打防滑桩指的是在滑动岩体内部打桩,桩端应置于滑动面以下稳定地层中,从而防止岩体的滑动。第二,改变岩体的物理性质。地下水和地表水对岩体物力性质的影响是比较严重的,要防止岩体滑坡可以通过排出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方式进行:在地表修建截水沟来拦截滑坡上方地表径流;修筑排水沟从而有效排除地下水,降低岩石中的含水量;修筑排水巷道将滑动岩体中的地下水有效排出。
3、地下水防治措施
矿区地下水防治中主要重视三点:第一,在矿山建设前应进行水文地质勘查,对矿区内的水文地质条件进行准确的了解;第二,对于已知含水层应该设置超前探水孔,从而得出含水层的厚度和位置,设计和施工中采取具体的治理措施。目前在地下水防治中主要采用的防治技术有两个,一个是排气压入浓密泥浆的方式仰视探水注浆孔埋设孔口管技术,另外一个是使用钻孔加设防突防喷装置。
4、水污染防范措施
在矿山建设中水污染的危害性不可小视,防治水污染要从以下几点做起:第一,要合理处理矿坑废水,应在矿区内设置废水处理站,对废水应采用沉淀、生物技术、化学技术进行处理。第二,严格控制采矿中有毒物质的堆放,一些含有毒素的物质应该隔离堆放,在雨天要做好防雨措施。第三,加强矿区的绿化,提高植被覆盖率,起到净化地表径流的作用,同时也能防止泥石流的产生。
结论:
总之,由于地质、水文条件和开采方案的不同,矿山建设往往引发地表塌陷、边坡滑移、岩爆、矿坑涌水、地下水污染等灾害,因此,在矿山开发前必须做足矿区的水文、地质调查,对开采方案进行分析、论证,并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地质灾害进行预测,根据各灾害的类型和危险性,制定相关的预案措施;同时,施工中严格按照设计开采方案进行施工,对各施工班组进行安全教育和处理事故应急培训,真正实现矿山开发的科学性、安全性和经济性,为社会经济发展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屈秋楠 浅谈地质灾害危险性分析与防治措施[J] 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2(03)
[2]赵金亮,崔春香 莒山煤矿矿山地质灾害及成因分析[J] 煤,2012(02)
化学水污染的防治措施范文4
关键词:突发性、水环境污染 、防治措施
中图分类号:X131.2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突发性水环境污染的危害影响分析
突发性水环境污染事件是指人为或自然灾害引起,使污染物介入河流湖泊水体,导致水质恶化,影响水资源的有效利用,造成经济、社会的正常活动受到严重影响,水生态环境受到严重危害的事故。[1]。比如说,2005年的松花江水污染事件,100吨苯类污染物经排污口进入松花江,造成的污染带长约80公里,导致哈尔滨市区停水4天,沿江数10个市(县)及下游俄罗斯遭受影响。直接经济损失6908万元,加上下游城市停水、河流生态遭受的破坏,整个事故造成的损失更是无法估量。
二、突发性水环境污染产生原因和主要特征
从以往发生的水环境污染案例来看,造成突发性水环境污染的原因主要包括了各类化学物品的泄露、工业企业的事故性排污以及各类重污染物品的运输这三方面。突发性水环境污染的特征可以总结为以下三个:
2.1突发性。这是指在水污染往往是突然发生的,来不及防护。比如说突然的石油泄漏给水质造成的污染等等。
2.2扩散性。由于污染水质的大多数是危险化学物质,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而且水本身是在不断流动的,会导致危险污染物在水中迅速扩散。
2.3危害性。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可能严重破坏整个受污染区域的水生态系统有的还会造成人身伤亡以及公共、私有财产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
三、水环境污染防治常规措施和应急措施
3.1常规措施
3.1.1加强危险源管理防患于未然。危险品的生产、存储、运输、使用的全过程必须要进行严密的监控,将事故隐患消灭于萌芽状态。
3.1.1.1存储。各危险品仓库应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堆放、搬运过程避免碰撞,定期检查保证存储容器的完好,以防止危险品泄漏。杜绝火灾隐患,防止因火灾、爆炸事故引起的突发性水环境污染。
3.1.1.2生产和使用。全面调查全市涉及到危险品生产和使用的单位,制定危险品生产和使用情况登记表,分别列出危险源单位、其所在地址、所使用和生产的危险物质种类。对登记在册的各个单位,应针对各自使用的危险品进行引发水环境污染事故的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监测及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检查。
3.1.1.3运输。加强对危险品运输过程中的管理,首先对危险品的运输实行许可证制度。在运输前,业主向有关部门提出运输许可申请,明确运输的线路、地点,驾驶员凭运输危险品上岗证书上岗,经批准后再实施运输。对运输数量大、剧毒危险品设立全程跟踪式管理,可以大大降低发生运输事故造成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几率。其次应明确划分危险品禁止运输的道路区间。部分道路应禁止运输危险品的车辆通行,制定相应的危险品运输路线方案,在禁行路段建立危险品禁行标志。
3.1.2构建水质监测网络。针对全市的主要河流、水库、输水管线、水厂建立水质监测网络,实时监控水质的变化情况,可尽早发现水污染事故,同时也可以及时了解污染的扩散和分布,有利于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为减轻事故的影响争取时间。
3.1.3城市规划制定合理的城市空间布局。在城市规划中应对城市水源地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在区内严格执行相应的保护措施;危险品仓库布局应避开上述保护区,并与城市建设用地保持一定的安全防护距离;生产和使用危险品的工业企业应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地区,并划出相应的防护绿地与周边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隔开。
3.1.4构建安全供水系统。通过管网改造建设城市分质供水系统[2],主体供水系统只提供经过深度处理的优质饮用水,另外建立局部性的非饮用水管网供应系统,如居民区中水回用、城市污水再生回用和工业水回用系统。分质供水系统在实现对城市水资源综合利用的同时,也可提高城市的供水安全性。城市饮用水处理工艺必须进行微污染原水深度处理改造,平时可以提供优质饮用水,发生突发性水污染事故时,也能有效适应饮用水水源水质的降低。应开发并建立城市备用水源,提高城市供水系统的安全保障。
3.2应急措施。水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措施的核心为控制污染源和保障饮水安全。
3.2.1现场紧急处理。现场紧急处理是控制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关键。应根据全市水资源分布,结合突发性水污染的三个主要因素,假设可能发生的事故地点,预设可能发生的突发性水环境污染事故类型,选取典型情况制定出相应的现场紧急处理预案,一旦事故发生,能大大缩短事故应急反应时间,可有效控制污染源的影响范围。
3.2.2制定安全供水应急方案。根据可能发生的突发性水环境污染事故类型,分析其可能对城市供水产生的影响,根据其影响程度提前制定出不同级别的安全供水方案,有效保障城市居民的生活饮用水安全。
3.2.3事故期间适当降低供水标准。《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中对各项水质指标均规定了单一的浓度限值,以保证居民终身饮用安全,均是以慢性长期接触为基础的慢性标准值。而参考《美国饮用水标准和卫生建议报告(EPA822-B-00-001)》,美国现行的饮用水水质标准制定了两个浓度值,即污染物最大浓度目标值(MCLG,在该浓度下不会对人体产生任何已知的或可能的伤害);污染物最大浓度值(MCL,强制性指标,在考虑水处理工艺、技术等方面的因素后要求尽可能接近MCLG),另外还依据对人体健康影响的信息,将饮用水中某种化学物质的可接受的浓度预测值作为卫生建议,共分为三种:1日卫生建议、10日卫生建议和终生卫生建议,即经预测,暴露1日、暴露10日或者终生暴露不会造成任何有害的非致癌性影响的某种化学物质在饮用水中的浓度。所以,在现有的水质标准的基础上,可在保证人体健康安全的前提下增加类似1日卫生建议、10日卫生建议之类的短期标准,在突发性水环境污染事故期间可以暂时适当降低饮用水水质标准,采用短期水质标准来保证事故期间的供水需求,等事故影响消失后再恢复为长期水质标准。
四、总结
水是孕育生物的摇篮,是一切生命体存活的关键。总的来说,突发性水环境污染事故的危害是非常大的,必须想办法将其危害降到最低。如何对突发性水环境污染事故进行防治,还需要学者们不断的思考与总结。
参考文献:
化学水污染的防治措施范文5
第一条为加强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保证调水水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以下简称沿线区域),是指本省所辖向南水北调工程输水水系汇水的区域。
在沿线区域内实施水污染防治和进行相关监督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沿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污染治理、水资源循环利用、生态修复与保护并举的原则。
第四条沿线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经济贸易、建设、交通、水利、农业、渔业、林业、旅游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工作。
南四湖、东平湖、沂沭河流域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依据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相应范围内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沿线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有利于水污染防治的政策,加大资金投入,调整产业结构,发展循环经济,研究、推广和使用先进技术,提高水污染防治水平。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扶持与生态补偿机制。
第二章规划与水质监控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沿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应当包括水环境状况、污染现状及原因分析、水环境容量及排污总量控制方案、污染防治措施、主要治污项目与投资概算、分阶段实施目标及保障措施等内容。
水污染防治要求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调整或者修改水污染防治规划。
第八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计划。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应当依据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关产业结构调整、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污水资源化、面源污染控制、生态修复与保护等专项规划。
第九条省发展改革、经济贸易、农业、渔业、林业、旅游等部门应当会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定下列名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一)优先或者鼓励发展的产业名录;
(二)禁止和限制开发建设的产业名录;
(三)禁止和限制使用的污染严重的农业投入品名录;
(四)培育湿地、草地、林地等生态修复与保护项目名录。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前款规定的名录,制定具体的调整方案和措施。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体水质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
调水期内输水干线的水体水质,应当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三类标准。
第十一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设全省环境监测监控系统。
在输水干线途经的设区的市行政区域交界处、主要河流入湖口、重点保护河段,应当设立水质自动监测装置。监测数据作为评价考核水体断面水质状况的依据。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装置,并与全省环境监测监控系统联网。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装置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改动自动监控装置的参数和监测数据。
第十二条水体断面水质劣于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标准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查明原因,采取相应的减少污染物排放等措施,保证水质尽快恢复。
因污染严重造成本行政区域的水体断面水质明显劣于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标准的,应当停止该地对新增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可能有重大水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停止审批的期限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该地水体断面水质的改善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实行水环境质量信息公开制度。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水环境质量状况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污情况。
第三章污染防治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实行沿线区域分级保护制度。
根据南水北调工程调水水质的要求,将沿线区域划分为三级保护区: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
核心保护区是指输水干线大堤或者设计洪水位淹没线以内的区域。
重点保护区是指核心保护区向外延伸十五公里的汇水区域。
一般保护区是指除核心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以外的其他汇水区域。
第十五条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沿线区域内主要水污染物的排放总量、需要削减的排污量以及削减时限,应当符合水污染防治规划的要求。
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削减已有污染源的排污总量;在未完成削减排污总量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新增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可能有重大水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十六条沿线区域内的水污染物排放,应当按照《*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执行。
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前款规定标准、超过污染物排放量控制指标或者对调水水质产生明显影响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排污单位应当限制产量和污染物排放量,并不得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产治理。
第十七条沿线区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合理规划建设再生水截蓄导用、人工湿地水质净化等工程,并配套制定和实施防污调控方案,保证调水水质。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制定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和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环境保护、公安、水利、渔业、安全监督等部门备案。
发生较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减轻或者消除危害。
第二节城市污水和垃圾污染防治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污染防治和保证调水水质的要求,组织建设城镇污水管网、污水处理厂和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并确保于调水前建成和投入使用。
城市旧城区改造和新区开发中的污水管网,应当按照雨污分流和污水资源化的要求进行规划建设;已建区域应当逐步对现有污水管网进行改造或者建设截污管网,实行雨污分流。
第二十条城镇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产生的污水,应当全部排入城镇污水管网;排污单位应当对产生的污水进行预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入城镇污水管网。
未纳入城镇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必须对产生的污水进行处理,并做到达标排放。
第二十一条污水处理厂应当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因设施改造或者技术检修等原因确需停止运行的,必须启动应急预案,并向当地建设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应急预案应当提前报设区的市建设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建设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污水处理厂不得超标排放污水。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污水应当达到《*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污水处理厂应当进行脱氮除磷处理,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和污泥处理、处置设施。
污水处理厂应当安装进、出水水质自动监测装置,并与全省环境监测监控系统联网。
第三节工业污染防治
第二十三条城市生活垃圾以及其他垃圾的处理,应当通过垃圾集中处理设施进行。可以进行资源化处理的,应当予以分类拣选和回收利用;属于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二十四条设置排污口、扩大排污口或者改变排污口位置的,应当符合水体水质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及削减幅度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
核心保护区内不得设置排污口;原有的排污口应当于调水前拆除。
重点保护区内应当严格限制设置排污口。
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禁止与限制开发建设的产业名录,并优先安排无污染或者污染轻的项目。
沿线区域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污染严重的项目。建设其他项目的,应当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以及削减幅度的要求;不符合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二十六条核心保护区内除建设必要的水利、供水、航运和保护水源的项目外,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其他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原有的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应当于调水前拆除或者迁移。
第二十七条重点保护区内不能做到稳定达标排放的污染严重的企业或者生产线,应当依法予以关闭、搬迁或者停止运行。
第二十八条能够做到达标排放但仍对调水水质产生明显影响的造纸、酒精、化工、淀粉、印染等生产企业,应当对其排放的废水实施资源化处理。
第二十九条煤炭、矿山、冶炼等用水量大且易于回收使用的企业,应当建设相应的截蓄回用设施,实现水资源的循环利用。
第四节面源污染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水体排放、倾倒生活污水、垃圾、油类、酸液、碱液和剧毒废渣废液等有毒有害物质。
在核心保护区或者主要河流两岸露天堆放、储存固体废物以及煤炭、石灰等易污染水体的物质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止污染水体的措施。
第三十一条在沿线区域内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的农药,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一般保护区内应当逐步减少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使用量;
(二)在重点保护区内限制使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
(三)在核心保护区内禁止使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的政策和措施,推广使用有机肥和高效、低毒、低残留、易降解的农药,推行精确施肥、配方施肥等科学施肥技术,鼓励使用生物农药和采用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
第三十二条在核心保护区内禁止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在其他区域内从事规模化养殖的,应当建设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并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对畜禽粪便、农作物秸秆、农用地膜等农业生产残留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第三十三条实行南四湖、东平湖湖区功能区划制度和人工养殖总量控制制度。
根据湖区的功能分区和环境承载能力,将湖面划分为禁止养殖区、天然捕捞区、人工养殖区以及水生植物栽培区。
人工养殖区内应当合理确定养殖规模、品种和密度,鼓励推广使用污染物产生量少和自然水体养殖技术,限量发展并逐步取消人工投饵性鱼类网箱、网围等养殖方式,并不得使用违禁药物。
人工养殖区应当建立必要的隔离设施,防止养殖污染其他水域。在人工养殖区以外的其他人工养殖设施,应当依法清除。
第三十四条核心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直接向输水干线排污的饭店、旅馆或者其他旅游、娱乐设施;已建成的,应当限期治理;经治理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予以拆迁或者关闭。
第三十五条进入输水干线的机动船舶,应当配备相应的防止污染的设备和油污、垃圾、污水等污染物集中收集、存储设施,并制定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在港口、码头、船闸等船舶集中停泊区域,应当设置与其吞吐能力或者通行能力相适应的船舶油污、污水、垃圾等污染物接收与处理设施、设备。污染物接收与处理设施、设备的建设,由港口、码头、船闸的经营单位负责。
运输、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按照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实行河道底泥清淤疏浚制度。
河道底泥对调水水质产生较大影响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清淤疏浚。
第四章生态修复与保护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沿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对已经遭受污染或者破坏的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及时进行修复。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生态省建设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修复与保护专项规划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修复与保护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八条在河流源头区、重要水源涵养区、野生动植物重点繁育区、水土保持重点保护区、重要渔业资源保护区等对维护生态平衡和生态环境安全具有重要作用的区域,应当规划建立相应的自然保护区和生态功能保护区。
在自然保护区和生态功能保护区内禁止采砂。
第三十九条实行湿地修复和保护制度。在南四湖、东平湖的入湖口、生态功能保护区以及其他重要区域,应当规划修复和建设相应范围的湿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逐步退耕还湿、退田还湖、退池还湖。
对现有的天然湿地和已建成的人工湿地,应当采取措施予以重点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湿地和核心保护区内从事造田、圩田、筑田、挖池养鱼等破坏湿地的行为。
第四十条在南四湖、东平湖以及其他库区和水域内,应当规划培植一定区域的水生植物带,开展具有净化水质功能的水草和贝类的移植与增殖,建立鱼藻间养、鱼贝混养和水生植物共生的水体生态系统。
第四十一条推行生态农业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具体措施,合理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并规划建设一定规模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和生态农业示范区。
第四十二条在输水干线和沿线区域主要汇水河流两侧,应当规划建设一定宽度的护岸林带。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有效的政策和措施,提高废物的资源化与无害化利用水平,减少废物排放,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和高效利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重点排污单位未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装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重点排污单位擅自改动自动监控装置的参数和监测数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重点排污单位和进入输水干线的机动船舶未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和应急预案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排污单位将超标污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污水处理厂不运行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水处理设施,导致超标排放污水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在核心保护区内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权的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核心保护区或者主要河流两岸露天堆放、储存固体废物以及煤炭、石灰等易污染水体的物质,未采取必要的防止污染措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核心保护区内使用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或者在人工养殖区内使用违禁药物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污染的,责令消除污染,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进入输水干线的机动船舶以及港口、码头、船闸等船舶集中停泊区域,未配备、设置污染物接收与处理设施、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湿地或者核心保护区内从事造田、圩田、筑田、挖池养鱼等破坏湿地行为的,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编制相关规划、实施计划、名录或者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规定组织建设环境监测监控系统的;
(三)未按规定要求建设城镇污水管网、污水处理厂、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和其他水污染防治工程及设施,并监督其正常运转的;
(四)未按规定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本行政区域内水体断面水质状况明显劣于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标准的;
(五)违规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六)未按规定要求组织制定和实施生态修复与保护相关措施的;
(七)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化学水污染的防治措施范文6
【关键词】城市环境污染;大气污染;城市垃圾;生活废水;环境保护
城市是一个综合体,它不仅是人类社会发达的象征,还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在国家经济建设中占有重要地位。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忽略了环境问题,环境不断恶化,使得城市环境日渐突出,城市环境污染已经成为阻碍社会发展的主要因素。
一、目前我国城市的主要环境污染问题
1.大气污染
城市的大气污染主要是指由于人们的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断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而造成的环境污染。世界卫生组织对全世界53个国家272个城市的大气进行了监测,中国就有8个城市在全球10大污染城市之中。在我国城市大气污染中,煤气燃烧污染、工业废气、工地扬尘、机动车尾气的排放已成为城市污染的主要原因。
在我国城市大气环境污染中悬浮颗粒物含量普遍超标,在调查的三百四十多个城市中,总悬浮颗粒物平均浓度超过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规定浓度的城市占64%,30%的城市颗粒物平均浓度超过三级标准规定浓度。
(1)二氧化硫排放
二氧化硫排放主要是煤炭消费量的增长,其中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就占二氧化硫排放总量的86%。
(2)悬浮颗粒物污染
有关资料分析结果表明:北方多数大型城市大气中的首要污染物是总悬浮颗粒物。这些颗粒物主要来自本地粉尘及沙尘暴。其本地粉尘主要来自于城市建设中的拆迁工地、建筑工地和市政管线工地等。近年来我国沙尘暴现象也逐渐频繁,大规模的沙尘天气严重影响了空气的质量,给人民生活环境和交通运输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3)机动车尾气排放
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汽车量就直线上升。自2009年起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一大汽车生产和销售国,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超过1.7亿辆。在经济发展,汽车数量增长的同时也使机动车尾气排放的一氧化碳和氮氧化物的总量逐年上升。而汽车主要集中在人口密集的城市,这就造成了汽车尾气污染在城市大气污染中的比重不断上升。
随着我国城市大气污染问题的日趋恶化,每年全国因大气污染问题导致的死亡人数就高达17.8万人。在城市大气污染中,污染物的排放量一旦超过环境自身所能承受的的净化能力,大气环境就会日益恶化,这将制约经济的发展,也将严重影响人们的生产生活和健康、破坏生态环境。
2.水污染
水污染,一般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人,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
我国城市污水的排放量一直高居不下,严重污染城市的水资源。城市水污染主要来自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据统计,近几年我国的污水排放量已经超过400吨,其中工业废水的排放量和生活废水的排放量几乎相等。
(1)工业废水
工业水污染主要来自造纸业、冶金工业、化学工业以及采矿业等等。而在一些城市和农村水域周围的一些违规农产品加工和食品工业,如酿酒、制革、印染等小作坊,其污水排放量在水体化学需氧量和生物需氧量中占有一定地位。
(2) 城市生活污水
生活污水的排放总量相比工业用水却在逐年增加。1997年比1990年城市生活污水排放量就增加了一倍,达到189亿吨,而我国城市污水的集中处理率仅为13.6%。全国各地生活污水对当地水体化学需氧量和生物需氧量的影响都十分严重。例如,在一些发达地区,重庆市生活污水则产生了当地水体中68%的化学耗氧量和85%的生物耗氧量。
日趋恶化的水污染,已对人们的生存、安全构成了严重的威胁,成为了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障碍。水污染被称作“世界头号杀手”。
3.固体废弃物污染
固体废物污染是指固体废物在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过程中产生的危害环境的现象。
目前我国城市固体废弃物污染源主要来自城市生活废弃物、工业废渣或工业垃圾。而这些垃圾在 处理方式上并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城市垃圾填埋
我国大多数城市采用的是露天堆放、自然填沟和填坑等方式来处理城市垃圾,不但浪费了土地资源,而且对环境造成了影响和危害。特别是填埋场的城市垃圾渗沥水,没有进行收集和处理,导致环境被严重污染的现象普遍存在。
(2)城市垃圾堆肥
目前我国城市垃圾堆肥是用混合收集的城市垃圾生产出来的堆肥,但其肥效低、杂质多、成本高,不能用于农田,也影响其市场的发展。在堆肥过程中产生的气味及污水等未进行有效处理,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大。
(3)城市垃圾焚烧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城市垃圾焚烧处理技术才刚刚兴起,目前还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需要,而且国内的技术设备大多处于较低的水平,难以正常运转和满足污染控制标准。
二、城市环境污染问题的防治措施
1.城市大气污染的防治技术手段
治理城市大气污染可以有3个解决方案;
(1)调整产业结构
调节产业结构,对污染严重等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产业进行淘汰,降低污染物的排放,减少对城市大气环境的污染。
(2)改变能源结构
改变我国的传统能源结构,不在使用煤炭,使用绿色无污染的新能源,降低大气中粉尘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
提高能源的利用率,减少污染气体的排放,减轻大气对环境的污染。
(3)城市绿化建设
采用生物措施,以植物绿化城市,有效地防治城市大气污染。调节二氧化碳和氧的气比例的作用,以此减少城市大气环境的污染,提高城市空气的质量。
2.对于城市工业废水与城市生活污水的防治要做到以下几点:
要进行集中处理:城市要建立专门的城市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尽可能地将工业废水排入城市下水道,进人城市废水理厂与生活污水合并处理。但工业废水的水质必须满足进人城市下水道的水质标准。对于不能满足标准的工业废水,应在工厂内部先进行适当的预处理,使水质满足标准后,方可排入城市下水道。积极推行清洁生产技术,并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1) 加强宣传
节约用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推动城市居民养成节约用水和循环用水的良好习惯。能够有效地提高水的利用率。因此加强城市水污染的宣传,增强国民意识,循环用水,形成人人爱水、处处节水。对水环境的治理工作的开展将有很大的帮助。同时将回用水用于工业冷却或洗涤、城市绿化带灌溉、道路冲洗等,既可缓解水资源紧张,又可减轻水污染程度,从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2) 加强管理
城市水污染不仅影响着环境还制约着城市的发展建设。加强城市废水的回收利用,严格执行污水处理再生利用技术标准和规范,科学引导各部门对再生水的利用。。强化城市污水处理措施,完善配套污水管网,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严格控制工业污染。通过有效途径培养一批专业技术人才,组建一支强大的专业队伍,真正实现城市水体污染的综合科学治理。
(3)加强监督
增强法律意识,对已经颁布的城市水环境污染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宣传和学习。强化执法力度,严格实行监督政策。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的排查,坚决杜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效率不高的现象。
3.城市垃圾处理技术手段
垃圾污染要从量上进行有效的控制。要提高产品的使用寿命,改善垃圾回收的处理方式。主要有:
(1)破碎技术。便于城市垃圾进人填埋场,可以预先对垃圾进行破碎处理,主要有冲击破碎、剪切破碎、挤压破碎、摩擦破碎等此外还有专有的低温破碎和混式破碎等。
(2)焚烧和热解技术。是固体废物高温分解和深度氧化的综合处理过程,可以使有害的废料分解成无害的物质。此外,近年来由于垃圾中可燃物比例的逐渐增加,我们把焚烧过程中产生的能量综合利用。
(3)生物处理技术。生物处理技术是利用微生物对有机固体废物的分解作用使其无害化可以使有机固体废物转化为能源、食品、饲料和肥料,同时还可以从废品和废渣中提取金属,是垃圾资源化的有效的技术。目前主要有:堆肥化、沼气化、废纤维素糖化、废纤维饲料化、生物浸出等。
三、结语
随着科学发展,我们的生活水平也在在逐渐提高,但城市环境却逐渐恶化。在城市建设中,环境污染问题已经成为城市经济发展需要解决问题。在解决城市环境污染问题的道路上,我们要不断研发新的防治措施,更要从自身做起,加强对城市环境的保护,创建美好的城市生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