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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特点范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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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道客巴巴.技术资料:西咸新区总体规划(2010-2020年)[EB/OL].. 2012-03-12.
[3] 西咸新区管委会.西咸新区打造现代田园城市新标杆[EB/OL].http:///0/1/9/42/128402.htm,2012-08-25.
[4] 赵敏宁,李青云.咸阳市土地利用对策研究[J].新西部,2011年第33期.11.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特点范文2
关键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矛盾协调
概括地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下文简称“两规”)是宏观上安排城市各类土地的使用结构与城市建设用地具体部署的两个重要规划。当前我国正处于快速城镇化的发展时期,各项建设正加速进行,伴随着近年来耕地面积的急剧减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性越加凸显。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规划的协调一直存在问题,导致两者在实际的应用中矛盾不断,下面对“两规”的矛盾进行简单分析以及就如何协调提出粗浅建议。
一、 认识“两规”
(一)“两规”的关系
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任务和内容不难看出,“两规”都是将土地作为主要规划对象,核心内容都是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在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这,根本目标上是一致的。
综合来看,“两规”的侧重点不同,城市总体规划是一种区域性、综合性规划,是以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为出发点和归宿的;相对而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一种专业性规划,是以合理安排现有的土地资源,确保土地资源的永续利用为目的[3]。
但是从“两规”的空间范围来看,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范围是整个行政辖区内的全部土地,城市规划区则只是整个行政辖区范围中的一部分,称为中心城区或城市中心区,其规划范围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小。从这个角度来看,城市总体规划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一个局部,两者是点和面关系,是局部与整体的关系[4]。
从规划的内容看,两者各成体系,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内容上更全面、更具体地体现了一个地区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与配置、土地利用结构的综合调整与优化、土地利用的宏观调控与微观管理机制;城市总体规划更综合的体现了对城市的各项建设的安排,和各种资源的综合配置。
两者在城镇和村镇发展用地的规模、方向和范围等方面又必须进行充分协调。
综上所述,两项规划是一定区域内土地利用的局部和整体的关系,在用地上两项规划相互联系、相互指导而又互相制约。
脱离了土地利用规划,不了解土地的供给趋势,城市规划难以实施;同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也必须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相结合,不了解区域城市、城镇、大型设施的发展和布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也难以编制和充分实施。
(二)协调“两规”的意义
《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中均规定,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两者相衔接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二者的编制都是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各部门的发展规划为依据,而从其基本作用看,城市规划指导城市建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土地利用,但城市建设离不开土地,土地利用也不能脱离城市建设。两项规划在根本目标上的一致,以及两者在规划空间上的统一、编制内容上的重叠和管理对象上的交叉,客观要求这两个规划在实际工作中必须进行衔接和协调[5]。
在实施过程中,城市规划最终要落实到土地开发和利用上,规划的核心是土地利用,如何使土地有度开发和有效利用与规划管理密不可分。
在新一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建设部也下文,要求各地建设部门加强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强调城市总体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一致。
因此,协调好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也即协调好城市经济建设与持续发展的关系[5]。
二、 “两规”之间存在的矛盾
从目前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看,二者在很多方面还存在相互不一致、脱节甚至冲突的情况,给规划的审批、管理和实施工作带来诸多不便。甚至导致土地资源没有依照规划得到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
两项规划存在的最为主要矛盾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两规”编制的行政主管部门不同
当前,许多城市的土地利用管理由两个不同的部门负责,国土资源部门管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规划部门负责城市规划。
虽然国务院对两个部门的职责作了明确分工,但在实际工作中,许多方面又存在着职能交叉。两个部门从各自的利益出发,在用地功能布局、用地规模等重大原则问题上缺乏交流、信任和支持,使两种规划出现相互不一致、脱节甚至冲突的情况,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也存在“两张皮”现象,给实际工作带来很大影响[5]。
(二)“两规”成熟程度不同,导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权威性不高
在中国,城市规划在长期的规划实践中,吸收和借鉴了国外优秀的城市规划理论与方法,规划编制水平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规划编制较为成熟,规划的科学性与可操作性也较强。相比之下,土地利用规划在中国实施不久,20世纪80年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才起步,但未得到深人贯彻,直至96年才得以全面展开。由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滞后,而且没有相应的法律保障。所以,城市用地基本限于按照已经颁布的城镇规划蓝图来办理用地手续。即使已经有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随意突破和修改土地利用规划的现象时有发生,不少城市甚至“摊大饼”式膨胀扩展。同时,由于规划本身很少与用地计划、用地管理等紧密联系起来,而且还存在着“重编制,轻实施”的倾向,因而在城市土地利用管理中,一直难于体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权威性与约束力[6]。
(三)“两规”编制所依据的基础资料和统计方法不一致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据的是土地详查资料及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的成果,信息是应用遥感技术、实地调查、核实、纠正等等过程而形成的;而城市总体规划依实地调查资料存在一定差异。
此外,两个部门统计口径不一致也是造成基础数据不一致的原因之一。如:城市规划部门在统计城市建设用地时,往往将已划入城市总体规划区,但还没有建设的郊区或部分农村也计入城市现状用地;土地部门则以实际成为城市建设用地或已办理了建设用地手续的用地作为现状城市建设用地,所以城市规划统计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大于土地利用详查及变更调查数据。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人口现状数据来自于统计局公布的统计数据和公安局、计生委的调查数据;城镇人口指城镇建成区的常住人口,在暂住人口较多的城市,城镇人口也包括暂住人口(即居住1年以上的人口)。[3]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城市人口,目前依然统计口径不一。
两者在人口统计口径上不一致,所预测的城市规模自然难以衔接。
(四)“两规”编制所依据的用地分类不统一
城市规划用地分类采用的是1991年开始施行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和2007年施行的《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两者均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具有权威性和法律效力。
2002年以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采用的是《土地分类》。它是在1984年制订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和1989年制订的《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的基础上修改、归并而成。但无论是新、老标准的制定都没有考虑与城市规划标准的衔接问题,与城市规划标准存在明显差异,造成了“两规”协调上的巨大困难,这也是规划指标和用地范围无法统一的重要原因。
三、 “两规”协调的思路与建议
为促使两项规划顺利而有效地实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对二者矛盾的协调,提出如下建议:
(一)“两规”编制部门密切配合、协调
为了搞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的协调与衔接,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建设部门需要密切配合,对于各自的编制和修订情况,双方不但要互相联系,互通情况,而且要互相提供必要的资料信息,如出现新情况和新问题时,要及时通知对方,采取措施进行协调,争取把问题和矛盾都能在编制过程中处理解决。
现实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在某些级别上合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使两个规划出自一个规划管理系统应该不失为一个精兵简政的举措。在这一点上,深圳市、湛江市取得了先进的经验,两市均成立规划与土地资源管理局,统一编制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这样不但可以节约成本,提高效率,而且可以摆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位置,增强规划的权威性[6]。
(二)技术规范上相互衔接
目前城市规划用地分类正在重新修订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用地分类也正在修编中,这两门规划在用地分类上有着各自的特点与要求,不可能完全一致,但是在一些交叉的地方,特别是建成区周边的非建设用地,应当考虑相互间的衔接与对应。
城市规划区、城市市区范围与土总规中相应的用地如何对应,应当加以明确。统一城市人口的统计口径,否则城市规模上无法衔接。
(三)重视城镇体系规划
省一级的城镇体系规划是单独编制的,市级的城镇体系规划则往往是城市总体规划的一部分。从编制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角度考虑,科学、合理的城镇体系规划对于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城镇体系规划中确定的重点发展城镇群地区、城镇密集地区、城镇发展轴的主要地段,应当留有比较充足的城镇发展备用地,在这些地区一般不安排基本农田。在耕地占用指标的分配上要向中心城市、重点城镇倾斜[5]。
(四)完善相关规划与法律体系
与两大规划有关的规划主要有区域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开发整理规划和农业区划。其中,区域规划是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总体建设,包括土地利用、城镇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环境保护等方面做出的总体部署;国土规划是从宏观角度对全国或地区国土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进行的长远性和战略性的筹划。
当前,由于种种原因,国土规划和区域规划开展得还不够,应加强行政区域国土规划和区域规划的编制工作,建立起在区域规划与国土规划统领、指导下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完善统一的规划体系,由整体到局部,由原则到具体,由规划到实施,形成一个完整的国土规划体系。促进在两种规划编制思路上的协调,从全局和统一城乡协调发展的角度进行规划的编制。
进一步修改现行的《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针对其中不适应新时期土地利用要求以及造成两种规划编制方法和程序不一致的环节,如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确定等;另外,建议制定国土规划法,以强化和保障城市国土规划和区域规划的编制,从而进一步统领、指导和协调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3]。
参考文献:
[1]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J].国土经济,1997,(06).
[2]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J].城市规划通讯,2006,(05).
[3] 王素萍,杜舰.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矛盾与协调[J].中国国土资源经济, 2004,(12).
[4] 萧昌东.“两规”关系探讨[J].城市规划汇刊,1998,(01).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特点范文3
关键词:集对分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济评价
一、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域经济实施评价的主要方法
1.相关评价方法的概述和特征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域实施评价中,其采取评价的方法很多,综合考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经济、社会、生态的不确定的因素较多,且对规划区域经济评价的影响份量大,所以这里主要介绍模糊数学、灰色系统理论和层次分析法三种最常用的不确定性系统研究方法。
模糊数学重点研究“认知的不确定性”问题,其研究对象具有“内涵明确,外延不明确”的特点。对于那些经济、社会、生态等内涵明确,外延不明确的“认知不确定”问题,模糊数学主要是凭借经验借助于隶属函数进行处理,它对用模糊数表示的不确定性评价因素体系,有着良好的处理能力。
灰色系统理论重点研究概率统计、模糊数学中所难以解决的“小样本”、“贫信息”不确定性问题,该方法首先确定一个理想状态下最优的规划评价系统,并确定其评价中的经济、社会、生态等指标的值,然后求取被评价指标与理想状态下评价指标的关联度,最后根据权重计算关联度总合在加以评价,该方法的缺点就是理想状态的规划评价系统很难确定。
层次分析法是通过对土地利用系统的经济、社会、生态等多个因素的分析,划分出各因素间相互联系的有序层次,再请专家对每一层次的各因素进行客观的判断后,相应地给出相对重要性的定量表示,根据各因素的权重值确定影响该土地利用系统的主要因素,并对主要影响因素进行量化和标准化,最后对各因素值,按照权重值的大小进行加和,得到土地规划的综合评价。
2.评价方法的区别与联系
对以上三种方法通过对比分析可以知道,他们之间主要区别与联系如表所示:
通过对比分析可以知道,以上方法的主要不足之处是这些方法都以定量为主,定性为辅具有系统性、完整性等特点。对于不确定性的经济评价,往往不能合理的界定在一定范围内,尤其是在确定区域经济指标实施评价的不确定性上很难断定出一个合理的区间进行评价。根据以上的不足,现把一种新的方法―集对分析法运用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域经济实施评价中。
二、 建立集对分析法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域经济评价中的探讨
1.集对分析理论评价基本原理及概念
集对分析(set pair analysis, SPA)是赵克勤在1989年提出的一种新的系统分析方法[2],它从同、异、反等3个方面对两种事物的不确定性进行研究,它全面刻画了两种不同事物的联系,集对分析的本质是一种新的不确定性理论,其核心思想是将确定和不确定视为一个确定不确定系统 。
2.联系度
给定2个集合A和B,并设这2个集合组成集对H=(A,B),在某个具体的问题背景下(设为)下,对集对H的特性展开分析,共得到N个特性,其中:有S个为集对H中的两个集合A和B所共同具有;在P个特性上集合A和B相对立,在其余的F=N-S-P个特性上既不相互对立,又不为这2个集合所共同具有。用式(1)加以统一表示集合A与集合B的联系度为:
式(1)中, j为对立度系数,规定j恒取-1,i为差异度系数,在(-1,1)区间视不同情况取值。
3.集对分析法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域经济评价中模型的建立
利用集对数方法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评价实质上是将确定性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与不确定性的评价因子及其变化相结合进行分析的过程,其重要的目的是确定差异度系数和联系度,这样才更正确的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做出科学的评价。有N个同一等级的评价指标,则可据此建立该评价问题的联系度表达式。以评价指标相对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标准的大小及其所占的比例,确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指标数值的差异。最后根据需要对分级标准继续进行同一、差异、对立的集对分析。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域经济评价的好坏对规划的修编、经济的调整和发展起重要影响作用。本文把集对分析法应用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域经济评价中,这样使得评价问题表达更清晰和准确。
三、 结论
一套完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价体系中,经济、社会、生态等因素往往存在一些不确定因素,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需要求更适用的方法,以往相关的评价研究常采用模糊理论来处理这类不确定性问题,而模糊不确定性在一定范围不确定的信息,本文试分析集对分析法应用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域经济评价中,以进一步证实该方法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价的科学性和适用性,进而使得该地区的规划更加符合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态等方面的发展。
作者单位: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刘思峰,党耀国,方志耕.灰色系统理论及其应用[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4.3.
[2]赵克勤.集对分析对不确定性的描述和处理[J].信息与控制,1995,24(3):162-167.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特点范文4
关键词:3S技术;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用
土地资源是我们赖以生存的基础,它是农业发展和延续的重要支持之源,同时相关城市建设过程中的发展问题都要以土地为基础进行一定程度的划分,因此土地对于我们来说,对于整个城市建设来说,对于各行各业的发展来说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必须对土地资源问题给予高度的重视,而为了更进一步地深入了解土地的具体情况,光靠人力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借助3S这一类现代化信息技术才能实现,因此,我们就必须对3S技术在土地勘探事业以及土地建设规划体系中的具体应用情况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1 3S技术及其具体应用范围
1.1 遥感相关技术
遥感技术是从远距离感知目标反射或自身辐射的电磁波、可见光、红外线目标进行探测和识别的技术。在民用方面,遥感技术广泛用于地球资源普查、植被分类、土地利用规划、农作物病虫害和作物产量调查、环境污染监测、海洋研制、地震监测等方面。
1.2 全球定位系统相关技术
全球卫星定位系统是一种结合卫星及通讯发展的技术,GPS用于各类信息的空间定位,利用导航卫星进行测时和测距。它具有全天候、全覆盖、高效率等特点,且不受任何天气的影响,应用广泛,可移动定位,现在已经广泛应用于农业勘测、车辆调度等。
1.3 地理信息系统相关技术
地理信息系统是在计算机硬、软件系统支持下,对整个或部分地球表层空间中的有关地理分布数据进行采集、储存、管理、运算、分析、显示和描述的技术系统。GIS是对遥感信息进行解译和分析处理,利用卫星遥感对生态环境进行动态监测是目前最经济、最快速、最客观的方法之一。
2 3S技术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过程中的应用
2.1 GPS技术的具体应用
对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实际上是针对土地的二次划分,这一划分有利于对土地资源的合理分配,有利于对闲置土地资源的进一步整合,同时还有利于我国对土地资源的更合理利用。因此这一规划就充分透露出可实施性,并且这一规划的具体实施对我国的农田水利设施以及部分土地的空间规划极具时代特色,有一定的时代意义,能够反映当今我国在新时代下的全新土地格局。
而我国过去的土地规划体系并不能很好地将土地的实际地域与空间分布情况明晰、立体地展现出来,这在一定程度上并不利于我国的土地重点建设项目的具体安派,为我国的相关土地规划活动造成了一定的阻碍,进而使过去的土地规划和分配事业缺乏一定的肃穆性和说服力。而当今的GPS技术能够弥补空间感的缺失和规划性的不足,能够将土地的布局细化成空间分布图的形式展现给相关部门的地质工作者,进而使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系的执行更具权威性和可实施性。
2.2 RS技术的具体应用
RS技术作为3S技术中的一种,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体现要比GPS技术更为明显,这一技术主要被应用于土地调查活动中的详细查询土地概况环节,具有集中性以及体系性等精密属性,这些属性能够为土地的详细调查活动提供更为便利的技术支持,利用遥感影像模式对土地进行全息影像图的构建,进而使政府相关调查人员对农田、水利等土地形态的布局有一个全方位的空间性了解。
由于遥感影像的应用,规划精度的提高极大地节约了建设用地指标,做到了建设用地指标利用的最大化。规划实施评价是指土地规划批准后,在规划实施期间,以规划目标为依据,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规划实施评价要求准确反映近期土地利用现状和动态变化情况。在规划实施评价中应用遥感影像可以准确反映规划区域的土地利用状况,提高规划实施评价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2.3 GIS技术的具体应用
GIS技术主要能够为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系提供较为有利的软件信息支持,这一技术在3S技术领域中的具象化最为明显,因此,属于3S技术之中最为使用的技术,它所提供的软件支持贯穿于调查研究、规划编制配备、土地全息图制作以及土地大数据库上传、制作的整体过程的每一个细节性环节之中。因此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数据收集、整理、规划、布局、安置、储存、保管、处理以及换算等数据性环节都需要借助GIS技术来实现,与此同时,相关产品的二次开发以及程序编制、维护等体系也都与GIS技术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多数的GIS软件均有完善的图件制作功能,可以高效地完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编制工作。GIS软件数据库构建功能解决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海量数据的存储和管理问题。GIS软件的二次开发和编程功能多被用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系统构建,极大地促进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信息化和数字化程度。
结束语
总而言之,3S技术作为当今这个信息化、数字化的时代的主要技术产物,在各个领域都具有一定的应用价值以及与之相关的研制、开发体系的支持,因此这一技术体系得以被广泛应用,并且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践环节展现了其具体的应用价值,在土地领域的3S技术应用,有利于实现土地的合理规划,有利于使人们的得到充分的维护,同时还有利于提升我国的实际土地利用效率,进而推动我国以土地为主的经济体制大变革,在此基础上,完善相应的机制建设,推动我国土地事业的全面发展与进步。
参考文献
[1]李宽,刘志勇.3S技术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应用[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14.
[2]刘鲁军,黄道伟,任启萍.“3S”技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应用[J].河北农业科学,2008.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特点范文5
一、报批条件
(一)县(区)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乡级规划数据库已经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成果质量检查软件》检查通过;
(三)乡级规划成果编制完成后,由县(区)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征求县(区)有关部门及乡(镇、街道)意见,并按照专家论证意见和部门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送审稿。
二、报送材料
(一)县(区)政府申请市政府审批规划的请示(3份);
(二)规划文本及说明(15份);
(三)规划图集(3份);
(四)规划成果数据库(1:10000ArcGIS数据库);
(五)征求县(区)相关部门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3份);
(六)征求乡(镇、街道)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3份);
(七)县(区)级专家论证意见(3份);
(八)听证材料(3份);
(九)上述规划成果电子光盘(3份);
(十)其他有关情况说明等(3份)。
三、审点
(一)报送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对规划成果内容、形式的要求;
(二)是否落实县(区)级规划的土地利用任务和土地利用调控指标,主要土地利用调控指标是否做到“图数一致”;
(三)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和布局是否合理,土地利用区划分是否明确,城镇建设用地区的规模、范围是否明确;
(四)土地利用特点、存在问题分析、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建设、规划实施措施等规划主要内容是否符合本乡(镇、街道)实际;
(五)是否体现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和加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原则;
(六)是否体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合理控制建设用地规模,积极拓展建设用地新空间的原则;
(七)是否体现优化配置各业各类用地,引导人口、产业和生产要素合理流动,促进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发展的原则;
(八)是否体现优先保护自然生态空间,促进生态文明发展的原则;
(九)是否制定了差异化的土地利用政策,是否围绕规划目标安排了土地利用重点工程,是否落实了规划实施责任;
(十)规划成果与上一轮规划是否进行了充分的协调衔接,年以来实际新增的建设用地是否在规划中予以落实;
(十一)规划基础数据是否与二调数据进行了衔接和转换;
(十二)是否充分征求了县(区)、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并与城市、村镇规划,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生态环境建设等专项规划充分协调;
(十三)制定的规划实施措施是否科学可行,是否超越乡级政府土地管理权限等。
四、报批程序
(一)前期工作。乡级政府应当在县(区)土地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组织编制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街道)完成规划成果编制后,应当广泛征求县(区)、乡(镇、街道)有关部门意见,认真组织专家论证,并依法组织听证。
(二)申报。经县(区)政府审核同意后,以县(区)政府正式文件上报市政府。市政府收到乡级规划成果后,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审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直接报市政府,规划文本及说明、图集和其他材料报市国土资源局。
(三)审查。市国土资源局收到市政府交办的报件后,将规划成果分送给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环保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县(区)政府按照反馈意见对规划成果进行修改完善,并编写修改落实情况报告,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对规划进行全面、公正、客观评价,提出同意批准或原则同意批准或不予批准的综合审查意见。
(四)批复。市国土资源局将综合审查意见和各相关部门具体意见以及修改落实情况报告一并上报市政府审批。需要省政府批准的建制镇,由市政府向省政府申请审批。
市政府批复为“原则同意批准”的,须按照批复意见修改完善后,在规划公示前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市政府批复为“不予批准”的,须按照批复意见修改完善后,按上述程序重新报批。
五、审查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现行法律法规;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3号);
(三)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制图规范,以及其他有关土地规划、利用和管理的方针、政策、文件;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特点范文6
关键词:经济开发区;土地规划;可持续利用
0 引言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影响范围广、时间长,与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关系密切。土地利用规划对环境影响的研究属于战略环境影响评价范畴,目的是提高土地利用的决策质量,减少政策、规划与计划制定的失误对环境造成的危害,保障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发达国家在土地利用规划的环境影响研究方面建立了较完善、科学的研究体系。我国近年开始有学者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环境影响研究。卞正富等[1 ] 就我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评价体系进行了研究;潘嫦英等[2 ] 讨论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联系、区域开发环境影响评价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借鉴等问题;赖力等[3 ] 分析了我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存在的环境问题。
1 土地利用规划与可持续发展
1.1 土地利用规划应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作为人类新生存方式的可持续发展,若要真正得以有效实施,即在生态环境、经济增长、社会发展方面形成一个持续、高效的协调运行机制,必须遵循公平性、可持续性、共同性和需求性原则,这是由可持续发展的本质特征所决定的。
1.2 可持续发展是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条件
可持续发展是一种从环境和自然资源角度提出的关于人类长发展的战略和模式,它特别指出环境和自然资源的长期承载能力对发展进程的重要性以及发展对改善生活质量的重要性。可持续发展注重长远发展和发展的质量,强调人口、资源、经济和社会的综合协调。土地利用规划是对未来土地利用超前性的计划和安排,只有坚持可持续发展,才能真正做到土地利用的区际公平和代际公平,促进人类与其他生物物种的和谐发展,实现人类与自然环境的和谐统一。
1.3 土地利用规划是可持续发展的保证。
土地利用规划按等级层次分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内容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土地利用潜力分析,土地利用需求量预测,土地利用结构优化与布局,土地利用规划效益预测等。科学、合理的土地利用规划能够将各个部门和产业的用地按照因地制宜、综合效益、逐级控制、动态平衡、协调统一的原则进行合理配置,从而保证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顺利进行。
2 开发区土地可持续利用的内涵
2.1 可持续发展的实质是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要兼顾各方面利益、协调发展环境和经济,其最终目标是要达到社会、经济、生态的最佳综合效益,做到人口、资源、环境和发展(PRED) 的协调统一。依靠技术和行政手段,协调开发区土地利用类型的结构、比例、空间分布与当地自然特征和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使开发区土地资源充分发挥其生产与环境功能,以达到社会、经济和生态的最佳综合效益。它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 合理利用目前的开发区土地以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
(2) 在开发区土地的开发利用过程中,保护那些对人类未来发关重要的土地利用方式(如耕地)。
(3) 协调区内各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兼顾生态、美学及文化等因素,以实现区内社会、经济和生态协调发展。
(4) 以人为中心的社会发展是经济开发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创建美好的人居环境,重视对人的关怀。
2.2 开发区土地持续利用不仅涉及到时间因素,还涉及到空间尺度。比较土地利用的持续性和适宜性,可以认为持续性是适宜性在时间上的扩展。土地利用的适宜性是指对于一定的土地单元,其是否适合于某种土地利用方式及其适宜程度;而土地利用的持续性是指一块地在更长时期内是否适合于某种土地利用方式。可见,开发区土地利用的持续性研究要求对某种土地利用方式下,各种因子(生态环境、社会经济等) 的变化趋势作出预测,以便为可持续利用方式的选择提供依据。一种开发区土地利用方式,只要在未来可预见的较长时期内自身有较高的产出,又不妨碍区域社会经济的发展,并能维持良好的生态环境,通常认为这种土地利用方式是可持续的。有些土地利用方式,目前虽利用效率不高,不利于经济社会的发展,但它具有灵活反应调控特征,也可认为是可持续的。
2.3 开发区内的农业用地和一般农业用地相比,虽然目前在权属上都为集体所有,但开发区的农用地在可预见的一段时期内其权属将变更为全民所有(国有)。这一特点决定了两种不同的农用土地可持续利用方式。一般农用地可持续利用要求在提高土地的生产力的同时保护土地资源的生产潜力并防止土地退化,即通常所说的用地与养地相结合。根据开发区土地可持续利用的时间特点,经预测在短期内将征用为国有的农业用地,对其利用方式不用再考虑到养地,而是要快速充分挖掘其生产潜力,提高经济效益。
3 开发区土地利用的对策
3.1 科学合理规划是土地合理规划的保障
要充分发挥规划的“龙头”作用,首先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规划。在高标准、高起点的原则下编制开发总体规划的同时,加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力度,提高详规的覆盖率。通过合理的布局与规划,提高开发区内可出让用地的比例。在总体布局上还应注意充分发挥土地使用价值,按照不同产业和不同项目的特点确定地块的功能和发展方向。
3.2 提高项目质量,培植主导产业,优化产业结构
项目是开发区的生命线,项目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全区经济的发展前景,也直接关系到开发区土地的集约利用,即土地产出率的高低。有的开发区为避免土地的闲置,增加项目的数量,引进一些“夕阳”产业和污染项目,造成了另外一种意义上的土地利用低下,有的甚至给开发区带来外部的负效应,影响开发区的整体形象和可持续发展。
3.3 加大土地监察力度
通过土地监察,清理项目,清理拖欠土地款。针对开发区用地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清理整顿措施。
(1) 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后,对己付清地价款,迟迟不开工的,通过收取土地闲置费等手段,限期使其开工。自批准占地之日起两年之后仍闲置不用的,收回土地使用权,原所交的出让金及闲置费不予退回。
(2) 对未付清地价款的投资商,使其限期付清地价款,对土地出让金迟迟不能到位、不按规定开发的应当依照合同规定予以处罚。
(3) 对于一些未批先用项目,符合开发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督促其办理相关手续和补交出让金;不符合规划的,予以取缔,依法收回土地。
(4) 对于新征用地,无力开发而造成的闲置用地,没有破坏土地的耕作条件的,应坚持退还农民,让农民继续耕种;已破坏耕作层的,在规划区范围之外的应通过土地整理和复垦,使土地恢复耕作能力,然后退还给农民使用,不可复垦或是复垦成本过高的,通过规划修编,纳入建设用地规划区的范畴。
(5) 对于其他闲置土地,结合项目,能利用闲置土地的,尽量不新占用地,能利用原有厂房的,尽量不新建厂房。
3.4 以服务承诺为契机,改善区内投资环境。
一切为企业的发展服务,改善区内投资环境,增强客商的投资信心。开发区建设应逐步改变引资招商的思路,应主要依靠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高水平的办事效率,优质的服务,不断增加开发区的吸引力和竞争力,而不是主要依靠优惠政策招商引资。在建立和完善支持开发区发展的各类支撑服务机构的同时,还应建立与开发区相关的服务配套企业,如信息服务、物业管理服务、社区生活服务、环境美化服务等企业,使开发区的服务设施软环境与基础设施的硬环境相益得彰,充分发挥土地的增值效益和增值潜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