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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医疗保障制度范文1
【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 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首先,城乡二元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人为的进一步拉大了城乡差距。我国以前所采取的城市偏向的公共资源配置制度与工业主导发展模式导致城乡在经济发展上的不均衡,造成了城乡医疗保障水平存在差异。而进入新世纪以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两种以户籍类型区分的医疗保险制度的先后建立,则将这种差异人为的进一步拉大。2014年7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提出,要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努力实现社会公共服务的均等化。而城乡二元医疗保险制度的存在,制约着这一目标的顺利实现。
其次,城乡二元医疗保险制度的存在,造成了公共资源的浪费。我国现行的医疗保险制度分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种,具体业务经办机构分别归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卫生部门,各个险种分别有自己的信息管理系统、结算办法。由于多头管理,各部门又缺乏沟通衔接的机制,造成新农合与城镇职工医保、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重复参保现象时有发生。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的筹资模式都是个人自愿参保,中央、省、市和县四级财政补贴,重复参保现象的发生,造成了财政资金的浪费。
再次,城乡二元医疗保险制度的存在,制约了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城镇医疗保险和新农合自成体系,分别有各自的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目录,以河北省为例,城镇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包括西药1136种,中成药939个;新农合药品目录包括西药1284种,中成药767种。两个药品目录既有交叉,又有所不同。有的药品在医保药品目录内,却不属于新农合目录范围,有的新农合能报销而医保不能报销,这就造成了医务人员在治疗时无所适从,从而制约了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二、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首先,统筹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通过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是户籍制度改革的发展目标。伴随着这一发展目标的实现,城镇户口和农业户口也将成为历史。而城乡差别的消灭,也使得城乡二元的医疗保险制度失去了存在的基础。
其次,统筹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是实现社会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然选择。医疗保障制度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平是这种制度存在的基石。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做为我国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阶段性产物,在制度建立之初,的确有效缓解了参保人员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等问题,但随着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这两种制度的补偿比例不一致,参保人员享受医疗卫生服务不均等的矛盾日益突出,这种现象的发生,与公平性这一社会保障制度的本质要求相去甚远。因此,实现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统筹也是维护公正的要求。
再次,统筹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增强医保基金抵御风险能力的必然要求。无论是城镇居民医保,还是新农合,都属于社会保险范畴,而保险就一定要遵从大数法则。将居民这个整体划分成条块参加不同的医疗保险,就人为地缩小了风险分担范围,减弱了医保基金的抗风险能力,不利于医保基金的平稳运行。
三、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制度的实现路径
(一)整合业务经办机构,将由卫生部门管理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和由人社部门管理的医保中心合并,成立医疗保险局,统一划归人社部门管理。卫生部门本身是医疗服务的提供方――医疗机构的主管部门,同时也是医疗服务的购买方――新农合管理中心这个管理新农合资金单位的主管部门,同一个部门既是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容易造成新农合资金的滥用。人社部门做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者,在控制基金风险方面有着天然的优势。因此,应整合新农合和医保中心,将所有医疗保险业务统一归口人社部门管理。
(二)整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覆盖全体无业人员的居民医疗保险制度。首先要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包括农民工(本身这个称呼就是特定历史发展阶段的产物,将来必然会随着户籍制度改革而消失)在内的所有在用人单位就业的从业人员纳入职工医疗保险范围,在法定就业年龄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自营和家庭就业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本着自愿原则参加职工医保;另一方面要取消城乡差别,不分户籍类型将所有无业人员纳入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
城乡医疗保障制度范文2
一、我省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试点正稳步推进
2006年8月,省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6]45号文件)下发后,各地把此项工作作为改善民生的一大实事来抓,精心设计方案,认真组织实施。据初步统计,目前全省已有37个设区市本级和县(市)开展了试点工作。其中,杭州、温州、嘉兴、绍兴、台州、丽水市各4个。宁波、金华、衢州市各3个,湖州、舟山市各2个。绍兴、嘉兴市还从市区到所辖县(市)同步开展试点。从工作进度看,大多数试点地区都在进行调查研究、数据测算和方案拟定。进展较快的是湖州、杭州和绍兴市,已进入实质性运作阶段。湖州市参保人数已达2万多人,有230多人已报销医药费:杭州市区的老年居民参保工作从3月下旬开始。参保人数已达6万人;绍兴市区从4月初开始实施,参保人数已达3000多人。综合各地试点情况,主要有四大特点:
一是参保对象,着眼于保障制度全覆盖。各地建立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简称“城医保”)制度,其参保目标人群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所有城镇居民。主要是三方面人群:城镇老年居民、未成年人和城镇其他非从业人员。但杭州市区将城镇劳动年龄段的人员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因此仅包含前两个群体。当然,不同试点地区的具体政策表述不同。比如,衢州市区将拟参保对象确定为老年人、未成年人和劳动年龄段内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二是保障模式,选择有分有合的实现形式。各地基本上采取单独建立城医保制度的方式。其中,多数地区将城镇几类人群予以合并建制,同一基金运作;而一些参保目标人群数量较大的城市。如杭州、绍兴市区,则采取老年居民和未成年人分别建制的办法。值得关注的是,像嘉兴市区、义乌市等,在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制度时,就将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一并纳入该制度,嘉兴市区建立了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义乌市建立了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
三是筹资标准,兼顾居民与财政承受能力。各地都在测算近年来不同年龄段城镇居民发病住院率、人均住院费用等数据的基础上。按照区域经济发展和地方财力状况,尽可能考虑城镇居民的实际负担,以此确定不同人群的筹资水平,并采取个人出资为主、政府补助为辅的办法。比如。杭州市区老年居民的筹资标准是每人每年450元,其中个人缴费300元、政府补贴150元:少年儿童的筹资标准是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个人缴费65元、政府补贴35元。湖州市区成年居民的筹资标准是每人每年300元,其中个人缴费200元;未成年人和18周岁以上的全日制在校学生的筹资标准是每人每年200元,其中个人缴费100元、政府补贴100元。
四是待遇水平,立足于低起步、保大病。鉴于城镇参保人群构成的实际。各地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设定的保障待遇水平都是低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高于新农合。(1)起付标准:杭州市区为三级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一级及其他医疗机构300元:绍兴市区分别为1000元、700元和500元;诸暨市分别为1200元、1000元和800元;湖州市区为市内医院1500元、市外医院200元:常山县统一规定为500元。(2)报销比例:绍兴市规定城镇成年居民起付线至1万元为50%,1万~5万元为45%,5万~8万元为55%,最高支付限额8万元;湖州市区规定起付线至1万元为40%,1万。3万元为50%,3万元以上为60%。最高支付限额3万元:诸暨市规定起付线至3万元为45%,3万~5万元为50%,5万~7万元为55%,最高支付限额7万元。
从总体来看。我省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处于试点探路阶段,并在稳步推进中取得积极的成效,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欢迎。经过上下共同努力,年初省人代会确定的目标也是能够顺利实现的。
二、当前值得关注的若干问题
通过调研座谈,我们感到这项试点工作在实践中也遇到一些困难和问题。特别是从制度设计的角度,面临四大问题:
1 从参保目标人群的规模看,与保险“大数法则”的要求尚有距离。由于城镇居民中的就业人群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特别到县市一级,城医保的覆盖人数并不大。像江山市、常山县,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分别只有6万和2.3万人,云和县更少,城镇居民仅1.9万人,无医疗保障的城镇居民仅8300多人,而且通过就业扶持和基本医保扩面,今后参加该保障的老年居民数也在萎缩。另一方面,老年人和学龄前儿童都是易患病的人群。因此,作为一个独立保险体系的目标人群,城医保相对于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制度,都存在着明显的先天不足。
2 从居民参保意愿的差异性看,起步阶段基金的赤字风险较大。虽然各地都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来确定筹资水平和享受待遇,但要实现基金收支平衡,前提是有预期的参保面。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强调自愿参保,可以想见,最有积极性、最先参加保险的,往往是最易患病、医疗开支较多的人员;而那些身体状况较好的人员,其参保的积极性相对较低。这种逆向选择必然会对基金平稳运行造成较大的压力。特别是政策实施伊始,假如工作力度不到位,基金很可能收不抵支。
3 从与新农合比较看,城镇居民的缴费与待遇之间相对“失衡”。城医保的待遇定位要高于新农合,但由于该参保人群总量、结构的特点,待遇提高1个百分点。缴费相应要提高更多。比如,绍兴市区新农合的个人缴费标准为35元,总体报销比例为45%,最高支付限额为4.4万元:而城医保的老年人和其他成年人的个人缴费标准分别为200元和300元。总体报销比例为50%,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常山县新农合的个人缴费标准为20元,分段报销比例为30%~55%,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而城医保的成年人个人缴费标准为150元。分段报销比例为35%~60%,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同时,新农合还能享受一定比例的门诊报销以及两年一次免
费体检。由于老百姓参保一般有“赚回”心理,光从直觉看,缴钱比农民多了好几倍,待遇仅仅提高5个百分点,似乎参加新农合更合算。
4 从中小学生的参保现状看,商业保险对城医保制度的制约不可低估。中小学生是城镇居民中一个较大的群体,这部分人发病率低。对于改善城医保的参保人员结构具有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前些年各地中小学普遍已参加商业医疗保险,而且运作情况较好。比如,衢州市区已有80%的中小学生参加了平安保险。中小学生每人每年缴费70元,最高赔付金额达9.6万元,其中意外医疗保险金额6000元,住院医疗保险金额8万元,意外疾病死亡、意外残疾保险金额1万元:意外医疗报销起付线50元,住院医疗报销起付线100元,报销比例85%左右。而各地在设计未成年人参加城医保的政策时。考虑到基金总体平衡的需要(老年人发病率高、平均诊疗费用高)。缴费标准不可能降得太低。目前衢州市区初步设定的未成年人筹资标准为160元,其中个人80元、政府补贴80元,但待遇水平却不如商业保险。
三、深化城镇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几点建议
在调研中,各地对如何完善试点工作提出了意见和建议。经过综合分析,我们感到有四方面问题亟需探讨。
(一)关于制度模式。基于目前城乡二元结构的客观实际,要实行无差别化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还缺乏基本条件。因此,就城医保进行独立的制度设计,仍然是比较现实的选择。由于在医疗消费心理、就医习惯、生活状况等方面。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存在较大的不同,城医保应有别于新农保。但我们必须充分考虑这一参保目标人群的具体情况。从各地实际出发。允许采取分层次、分类型的制度模式。
一是对人口规模较大的区域中心城市,城医保应独立建制,并根据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的结构特点,可分设两个基金运作。比如,杭州市区符合参保条件的老年居民约lO万人,未成年人约34万人。有条件分别建立各自的医疗保障制度。尤其是为未成年人“量身定做”医保政策,有利于降低缴费标准,设计至少与中小学生商业保险待遇持平或略高于的制度。
二是对于中小城市和一般县,城医保可以独立建制,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缴费合并在同一基金运作。我省的中小城市和多数县,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都有一定数量,但不具备将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分别进行基金运作的人口基数。但对这两个人群,应根据其发病率和平均诊疗费用的实际,设定不同的缴费和待遇政策。在分别设计政策的情况下合并基金运作。能相对符合“大数法则”的运作机理。有利于基金的收支平衡。
三是允许各地特别是欠发达县,在新农合的制度平台上设计城医保体系,但城镇居民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可适当有所区别,并允许在同一基金运行。目前。嘉兴、义乌两地采取的是这种模式。我们认为是具有探索价值的,主要基于以下考虑:(1)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城乡发展相互融合,城镇与农村的区域边界、市民与农民的身份界线将越来越模糊;(2)欠发达地区城镇居民数量相对较少,单纯的城医保目标人群规模有限;(3)在同一制度平台上运作,有利于参保群体年龄结构的均衡性,促进基金稳健运行。
(二)关于覆盖人群。各地设计的城医保制度,都将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外的所有城镇居民纳入。但具体到一些特定群体,在操作中政策差异较大,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明确。
一是被征地农民。此前大多已参加新农合,但考虑其实际具有的城镇居民身份,而且也没有承包地作依托,从政策设计看应纳入城医保。但由于新农合和城医保在缴费与待遇的对应关系上互有所长,是否给予被征地农民制度选择权。各地做法不一。比如绍兴市规定,市区非农户籍的被征地农民可自行选择参加新农合或城医保,已参加新农合的,可在补足缴费后参加城医保,但不能同时参加。
二是县城中小学农村户籍学生以及外地学生。目前,农村户籍学生都已参加新农合,是否允许其参加城医保。这不是一个简单的制度设计问题。而必须考虑有利于少年儿童成长的因素。同在一个班级念书,有的享受机关单位公费报销。有的参加城医保,有的参加新农合,这种多层次的医保待遇对中小学生心理难免会造成影响。有的地方已注意到这一问题。因此,应允许县城中小学农村户籍学生参加城医保:而对城市中小学中的外地学生,假如未参加户籍所在地医保制度的,也应允许其参加城医保。
三是城镇非正规就业人员。鉴于这部分人员就业岗位不稳定、收入普遍不高,而且无缴费单位作依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压力较大,应允许其自愿参加城医保。对已经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要鼓励其续保。但不一定硬性限制其转投保。事实上,非正规就业人员只有在缴费难以承受的情况下,才会由基本医疗保险转向城医保的。而城医保作为城镇居民享受医疗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不应排斥无缴费单位的非正规就业人员。
四是本地户籍的农婚知青。允许这部分人参保,既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又不会在面上引发不平衡。比如诸暨市的试行办法提出,允许本地户籍的农婚知青自行选择参加新农合或城医保,已参加新农合的,可在补足缴费后参加城医保。但不能同时参加。
五是居住一定年限以上的迁入居民。这里有两种做法:一是不予纳入,毕竟开这样一道政策口子。有可能诱致外地人口的过度迁移,给基金平衡造成压力;二是先设门槛,即必须居住满若干年以上,因为这些人即使不再就业(就业即可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在客观上已不能否认其本地居民的身份。杭州市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户籍关系从外地迁入的非农户籍人员,在杭州居住满10年后,可参加老年居民医疗保险。绍兴市规定满5年后。即可参加城医保等。
此外。对大中专学生参加城医保问题。还需要有关部门作专题研究。
(三)关于制度衔接。城镇居民已参加的医疗保障种类较多,正规就业人员参加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未就业人员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小学生参加了商业医疗保险。有的单位职工家属还有相应的医保福利。因此,做好有关制度衔接是当务之急。
一是与新农合的制度衔接。目前,城医保与新农合的政策平衡,既体现在缴费与待遇的比例关系上。又体现在具体的报销项目上。前者各地已尽可能考虑,但在参保人群结构固化的情况下调整余地较小:后者集中反映在免费体检和门诊报销两方面。鉴于参加新农合的人员和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都已享受两年一次的免费体检。建议适时开展参加城医保人员两年一次的免费体检工作。有关经费问题另行
研究。对城医保的门诊报销问题,在应在基金运行进入平稳期后,十分慎重地予以研究。
二是与学生商业保险的制度衔接。有部门的同志在座谈中提出,既然中小学生已普遍参加平安等商业医疗保险,并且待遇水平不比拟出台的城医保制度低,不一定非得将中小学生纳入。综合进行分析,商业医疗保险尚不允许未就学的学龄儿童参保,而且一旦某一学生患大病。据反映往往在下一轮投保时予以拒收。从政策性保险和政府履行职责的角度,各地也必须将中小学生纳入城医保的覆盖范围。但在制订政策时。应当充分考虑与商业保险制度在缴费和待遇上的平衡。人们从政策性保险中得到的实惠,原则上应高于商业保险,否则就可能引发对制度合理性的怀疑。另一方面,商业保险作为补充性的医疗保障项目,与城医保也完全可以共存。但对双重参保的人员,在诊疗费用的报销顺序上,应事先有明确的制度安排。
三是人员调整参保的制度衔接。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也随着未成年人年龄增长后走上工作岗位,部分参加城医保的人员通过就业转而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这涉及到缴费年限的计算问题。绍兴市的做法是。这部分人员在补足城医保与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差额后,其参加城医保的年限可视作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事实上,此类情况也发生在新农合参保人员转而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及新农合与城医保之间的调整参保上,对此有关部门在制度设计时应予以细化。
四是延迟或中断参保的制度衔接。在推进城医保试点过程中,各地都明确了几个月的参保时段。但由于认识不一致等多种因素,部分城镇居民可能在特定的时段内并未缴费参保。而事后又出于现实考虑要求参保。从政策设计来看,这种情况应予以许可,但在待遇享受的时间上可以作适当限制。比如,杭州市在试行办法中明确,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的老年居民。从再次缴费次月起的6个月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少年儿童,应当参加下一结算年度的少儿医疗保险,并从下一结算年度首月起的6个月后享受保险待遇。
(四)关于组织实施。城医保制度的起步虽然遇到一些困难和问题,但这项工作的基本方向是明确而坚定的。我们调研感受到的问题。总体上都是实践中可调控、可规避的,关键在于工作质量和水平。围绕组织实施的层面,各地需要关注和落实以下问题:
一是经办机构。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医保的经办机构隶属于劳动保障部门,新农合的经办机构隶属于卫生部门。这有利于调动多个部门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各地社会保障工作平台、乡镇社区医疗卫生网络的作用。但不容回避,管理的条条分割,也不利于医疗保障制度的统筹平衡。考虑到宏观体制和现实基础。主管部门、经办机构的总体格局可维持不变,但劳动保障、卫生、财政等部门必须切实加强沟通,特别是在制度设计时进一步注重衔接,避免政策失衡后的扣互攀比,造成保障待遇的片面叠加。而从更长远来看。有条件的地方还可探索由商业保险机构承担经办事务的途径。
二是工作载体。从各地试点情况看,城镇成年居民和未入学入托的少年儿童,以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作为登记和缴费的工作载体较为合适,也无争议。矛盾较突出的是中小学生,从工作效果看,应以所在学校组织为宜;但有关部门前阶段明确规定中小学校一律取消代办项目,所以地方在部署上遇到一些障碍。考虑到城医保的性质,与一般代办项目应有所区别,为此建议明确允许各类学校(含幼儿园)代办城医保登记和缴费事宜。
城乡医疗保障制度范文3
1.医疗保障制度整合与体系完善的实践探索。
国内关于医疗保障制度整合与体系完善的实践模式及其政策价值的分析和总结,有助于把握医疗保障制度整合与体系完善的基本目标定位。主要实践模式:“一板块模式”即新农合、城镇居民与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一体化的东莞模式和神木模式;“两板块模式”即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统一,城镇机关、事业、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统一的太仓模式;“三板块模式”即参保对象覆盖企业、机关事业与灵活就业人员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非城镇户籍人员综合医疗保险的成都模式。
2.医疗保障制度整合与体系完善的基本目标。
医疗保障制度整合与体系完善的基本目标选择,决定和影响医疗保障制度整合与体系完善的基本路径选择。医疗保障制度整合与体系完善的基本目标包括近期目标、中期目标和最终目标。近期目标:解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重复参保问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整合,机关事业单位公费医疗制度改革,建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期目标:城镇机关企事业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整合,城乡居民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建立重大疾病保险制度。最终目标:建立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制度,重大疾病保险制度,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3.医疗保障制度整合与体系完善的基本原则。
医疗保障制度整合与体系完善的基本原则必须有助于医疗保障制度整合与体系完善基本目标的实现,并对医疗保障制度整合与体系完善的基本路径具有指导意义。主要原则:全覆盖、公平性、流动性、可持续、分步推进与一步到位相结合等原则。
二、医疗保障制度整合与体系完善的基本路径
1.医疗保障制度内容体系的完善。
医疗保障制度内容体系的完善是实现整个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完善的基础,建立和发展医疗保障制度中的缺失性项目,是实现医疗保障制度内容体系完善的重点。内容体系完善的主要途径:建立重大疾病保险制度,建立和发展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2.医疗保障制度结构体系的整合。
医疗保障制度结构体系的整合是实现整个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完善的核心。制度整合的基本路径:首先,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整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规范化,将部分失地农民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统一。其次,城镇医疗保障制度整合。推进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整合,实现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制度与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再次,城乡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与职工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
3.医疗保障制度层次体系的完善。
医疗保障制度层次体系的完善是整个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完善的关键,医疗保障制度层次体系的完善既包括医疗保障制度中政府、单位与个人的责权关系的协调,也包括医疗保障制度的多层次性,还包括医疗保障待遇调整机制的建立。制度主体责任的协调:医疗保障制度中国家、单位与个人责任的协调,重大疾病保险制度的政策性与商业化结合。多层次的医疗保障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多层次的职工医疗保障制度,多层次的重大疾病保险制度,多层次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医疗保障待遇调整机制:建立医疗保障待遇动态调整机制,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待遇水平。
三、医疗保障制度整合与体系完善的配套措施
1.医疗保障制度整合与体系完善的法律机制。
医疗保障制度整合与体系完善必须通过相关立法加以推进和确定。核心立法是依据《社会保险法》制定和实施《医疗保险制度条例》、《重大疾病保险制度条例》和《医疗卫生服务条例》。《医疗保险制度条例》:准确定位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功能、体系框架、制度关系、主体责任、资格条件、标准调整及管理机制。《重大疾病保险制度条例》:准确定位重大疾病保险制度的基本功能、体系框架、制度关系、主体责任、资格条件、标准调整及管理机制。《医疗卫生服务条例》:规定医疗服务的基本功能、体系框架、制度关系、主体责任、服务方式、服务标准、政策支持体系及管理机制。
2.医疗保障制度整合与体系完善的财政机制。
医疗保障制度整合与体系完善需要相应的财政机制支撑,财政机制既包括财政用于医疗保障制度的支出稳步增长,也包括医疗保障制度中财政责任的均衡化。财政支出稳步增长的主要用途:医疗保障制度中的政府责任,医疗服务体系建设。财政责任的均衡化:医疗保障制度中央财政责任的具体化,医疗保障制度中中央财政责任的区域均衡化,医疗保障制度中中央和地方财政责任的合理化。
3.医疗保障制度整合与体系完善的管理机制。
城乡医疗保障制度范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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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医疗保障制度范文5
关键词:医疗保障一体化;实现条件;实现路径;构建机制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16-0118-02
我国现存的医疗保障模式是“三险并存”的运行方式,这种模式解决了大多数人的基本医疗问题,普及率很广。但是这种模式也存在很多问题,诸如城乡医疗保障不公平,资源分配不合理,保障转移不畅通等缺陷。近年来,很多地区试行了城乡医疗保障一体化的医疗保障模式,为我们探索公平统一的医疗保障制度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从城乡医疗保障一体化已经取得的实践经验来看,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经济结构、城乡差距水平的差异,使得各地采取的“一体化”模式各不相同,但是依据已经取得经验和各种模式运行的状况我们对“一体化”的构建路径进行探讨。
一、城乡医疗保障一体化的实现条件
实现城乡医疗保障一体化必须做好经济、社会、管理和制度方面的准备,这是实现城乡医疗保障一体化的必要条件。
1.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是实现城乡一体化医疗保障体系的社会基础。工业化和城镇化不仅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各级政府财力不断增强,城乡居民的收入水平的明显增加,也带动了人力资源的变动和城镇人口的急剧扩张,大量农民转移就业相应地也带动了社会保障需求的变化,原有的农村合作医疗已经跟不上农民社会保障的需求,变革医疗保障方式势在必行。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很多地区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的界限,为城乡医疗保险制度的接轨扫清了地域、身份障碍。
2.国家和地方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是实现城乡一体化医疗保障体系的经济基础。近年来,我国经济增长率虽然有所回落,但是始终保持在7%以上的高增长态势,财政收入也稳步增加,地方财政每年以10%以上的速度增加。政府逐步增加基本医疗保障投入,财政有能力负担起城乡居民医保统筹账户的资金需求。
3.信息化快速发展是实现城乡医疗保障一体化的管理基础。近年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着力加强基层服务平台建设和信息化网络建设,高速发展的信息产业为户籍管理、医疗信息、报销制度、医疗行为监督检查提供了现代化的技术支撑。
4.各项医疗保障制度的探索和完善是实现城乡一体化医疗保障体系的制度基础。近年来,各级政府以积极的姿态介入城镇居民医保和农村合作医疗的改革,在制度设计、保障项目、保障水平等方面进行了改进和调整,为实现覆盖城乡的社会化的医疗保障制度提供了良好的制度基础。
二、城乡医疗保障一体化的实现路径
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由来已久,城乡医疗保障一体化需要根据城乡经济发展状况逐步实现,“一体化”的实现路径要与各地城乡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发展相匹配。
1.分阶段实现城乡医疗保障一体化。我国城乡经济发展不平衡是造成城乡医疗保障制度分治的重要原因。医疗保障一体化的进程要考虑到该地区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缴费能力和保障水平。第一阶段要缩小三种医疗保障方式的差距。应当逐步提高新农合的缴费水平和保障程度。目前来看,城镇职工医疗保障水平最高,新农合的缴费和保障水平比较低,三种医疗保障并轨首先要缩小三者之间的差距。第二阶段要使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接轨,实现多档缴费,对等保障。这是为了兼顾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的缴费能力的过渡性对接方式。第三阶段要实现三种医疗保障制度的统一,减少缴费等级,实现城乡居民在医疗保障上的公平。
2.分区域实现城乡医疗保障一体化。由于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不同地区的城乡差距水平不一,所采取的“一体化”的方式也各不相同。在实施“一体化”的地区中,以重庆和嘉兴为例,2013年重庆和嘉兴的城镇与农村收入的比分别为3.11:1、1.29:1,重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较大,其医疗保障采取的是小步慢走的温和一体化模式,设立两档缴费标准,对等保障。最高占到农村居民收入的2.85%,最低占到农村居民收入的0.82%。多层级的一体化模式可以兼顾不同收入的水平人群的缴费能力,减轻收入较低人群的压力,也会满足不同层级人群的保障需求。嘉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较小,其医疗保障采取的是激进一体化模式,年缴费额仅占城镇居民年收入的1.08%、农村居民年收入的1.4%。嘉兴缴费额度虽然高于重庆,但从收支比的角度看并没有增加居民的负担。
所以要坚持因地制宜,在不同的地区采取不同的城乡医疗保障一体化方式。在农村经济基础比较好的以及东部发达地区可以先实行城乡医疗保障统筹发展。在经济基础比较薄弱地区,要相对采取较为温和的城乡医疗保障一体化方式。
三、城乡医疗保障一体化的构建机制
推进城乡医疗保障一体化,应明确这一制度设计和建设重点和难点,因此从政策上研究实现城乡医疗保障一体化的衔接机制,特别是医疗保障城乡一体化的保障机制、筹资机制、管理机制、各部门的联动机制以及政策法律配套机制。
1.整合城乡医疗保障资源。整合城乡医疗资源首先要实现管理机构一体化。可以先从管理机构上进行一体化建设,在省、市、县和乡级政府设立医疗保障管理机构,对城市和农村的医疗保障实行统一管理。其次要实现医疗资源一体化。由于“三险分离”,原有的医疗资源分布极不合理。医疗设施投资和管理条块分割,布局缺少规划,三级医院的分工不明,医疗服务价格扭曲,这些问题造成了医疗资源的浪费。城乡医疗保障一体化要求医疗器械、医药等医疗卫生资源逐渐从大医院向基层医院分流,以达到医疗资源的充分利用和合理配置。第三,要实现医疗保障资金的城乡统一筹集、统一管理。城乡医疗保障资金统一筹集是实现“一体化”医疗保障最根本的关键问题。
2.建立缴费与报销复式保障模型。在缴费方式上,建立多层级的缴费模式,使居民具有不同的选择权。在几种“一体化”实践模式中,湛江、鄂州、重庆就采取分档缴费的方式,分层缴费使居民可以依据自身的经济状况选择不同档次的缴费,具有更加灵活的选择权。根据各地不同的经济发展情况和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科学制定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和基本医疗的支付水平。对居民缴费能力、标准进行测算,在报销标准和保障水平上,不同缴费水平设定比例不同的报销标准,起付线、最高补偿等保障水平也有所区别。
3.设立动态筹资保障变动机制。各层级缴费标准不能一成不变,要根据各地区的居民收入水平、物价上涨水平和医疗消费需求水平设定稳定的动态变动机制,设定适当的调整比例,相对稳定,适时调整。对政府补助标准测算,使筹资构成科学、筹资比例合理、筹资渠道多样、筹资政策的配套。同时,保障水平也应随着缴费水平的提高逐步提升。
4.建立多元化的城乡医疗保障体系。建立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为结合点的多元保障体系,制定异地保险制度选择、转移、衔接措施,发挥医疗救助、医疗优抚和农村补充性医疗保障制度在提高农村医疗保障水平及城乡医疗保障一体化中的衔接功能。
5.构建一体化信息管理运营平台。一体化信息管理运营平台是城乡医疗保障一体化的重要管理平台,在这个平台上城乡居民可以完成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异地就医结算、医疗资源的查询利用、个人信息的管理、医疗服务远程实时监控、引导患者合理就医以及对医疗信息的统计和采集。构建一体化信息管理运营平台能有效地提升管理部门的经办效率,降低医疗成本,使医疗资源利用最大化。
参考文献:
[1]石宏伟,杨颖.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下的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问题[J].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5(1).
城乡医疗保障制度范文6
我国在建国初到改革开放之间实行的医疗保障制度主要是适用于国家机关的公职人员,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公费医疗制度;适用于国有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的一种企业的劳动保险性医疗制度;在我国农村地区实行的但未能完全地推广和实施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原有医疗保障制度是在公有制的经济基础和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经费最终来源于国家,单位化行政性管理方式。随着的进行,确立了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和所有制形式多元化等方面的要求,必须建立起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公费、劳保医疗必须进行适应社会化、市场机制和新型产权制度等方面的改革。
1994年国家决定采用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为基础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1998年起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改革的宗旨是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实质是改变以往国家和企业大包大揽的医疗制度,减轻国家和企业负担,增加职工个人自负比例,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改革的目标初步建立起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城镇全体劳动者,并逐步形成包括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社会医疗救助以及商业医疗保险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但长期以来,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消费水平差距大,又处在经济结构调整和城镇化加快等变化中。现阶段的医疗保障制度带来了社会分化的问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当前的就业人群为主,城镇弱势群体的医疗权益越来越难以得到保护。他们的医疗保障问题日益成为影响其身体健康及社会稳定、经济长期持续发展的重大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