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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范文1
关键词:高校 收费票据 收费项目
从2010年开始,财政部就财政票据管理相继出台了多项管理办法,主要有《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0]1号)、《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0]111号)、《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12年财政部令第70 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综[2013]57号)。2016年3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江苏省财政厅结合地方实际,在2010年8月和2014年11月分别出台了《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苏财规[2010]23号)和《江苏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苏财规[2014]32号)。这些文件的颁布体现了国家和省厅对票据管理工作的充分重视,也为高校票据管理工作提供了明确的实施依据。本文将从以上文件传达的精神为出发点来分析探讨问题。
一、江苏省高校收费票据使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在高校多渠道筹措资金的办学模式下,高校经费来源多元化,经济业务日趋复杂化,收费项目越来越多,高校财务管理面临着巨大挑战,而票据管理作为财务管理的一部分,其问题也日益凸显。由于高校在思想层面对票据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在操作层面缺乏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严谨的票据管理流程等传统问题依然存在,高校财务人员对各类收费票据适用范围不清,混开滥用票据现象严重。
近年来,江苏省许多高校在争取财政拨款的同时,利用自身资源优势不断拓展融资渠道,部分高校几年间可用资金成倍增长。财政拨款之外数目庞大的教育收费、科研经费以及高校从事非营利性活动的资金流入,导致高校财务人员面临的经济业务越来越复杂,收费项目日益增多,而财政和税务部门统一规范后能够使用的收费票据种类和范围是相对固定的,并没有随之增加。一项新的收费业务发生或者一笔大额款项到账时,究竟应该使用哪一类收费票据,成为一直困扰财务人员的难点问题。
在实践中,由于高校财务人员日常工作繁重,平时无法系统地学习并掌握国家各级部门出台的票据管理相关规定,知识储备不够,面对复杂的经济业务发生时,开票人员无法准确判断资金性质,根据以往经验做法开具票据,事后又缺乏严格的审核和缴验,导致误开滥用票据现象时有发生。比如,对于财政类拨款收入,仍有部分高校还在使用收费收据或者结算票据开票入账;对于横向科研经费到账应开具税务发票,许多高校出于避税考虑或者迫于拨款方的压力,而开具结算票据入账;高校自行举办的各类经营服务性质的培训费收入,擅自改变开票名目,通过开具收费收据入账。因错误使用收费票据开票的,一方面影响票据的缴旧领新;另一方面,因开票错误出现经营性收入误开财政票据,导致漏缴税款等违规行为,给高校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二、明确收费票据种类和使用范围,建立经济业务和票据类别的对应关系
(一)高校经济业务涉及的收费票据种类:财政票据和税务票据。
1.财政票据。财政部门监管的财政票据,适用于高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非收入性资金往来以及从事非营利性活动的资金流入等。《江苏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苏财规[2014]32号)对财政票据的种类、适用范围和内容作了明确界定:高校使用的主要有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
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适用于国家授权许可收取的教育事业性收费,主要是高等学校学费和住宿费、报名考试费等,属于非税收入,应缴入同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面向学生具体收取上述费用时,向学生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上述非税收入要统一上缴财政时,高校需填具一式五联的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及时将非税收入上缴江苏省财政专户。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高校发生暂收、代收、分摊费用和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这类票据是高校最容易被误开和滥用的,关键点是要求财务人员运用职业判断能力去识别判定代收费的资金性质,即属于暂收、代收的等不列入学校经营收入的各类款项。包括学校内部各部门之间、学校与个人之间的其他资金往来等,主要有押金、定金、保证金、水电气费、代办费、行政事业单位召开业务会议,由参加单位和个人分摊的会议费等。另外,高校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资金,需转拨下级单位的,属于暂收代收性质,也可使用结算票据。其他财政票据包括江苏省捐赠专用收据、医疗收费票据、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和幼儿园统一收款收据等。
2.税务票据。税务部门监制的税务票据,是高校利用自身优质资源向社会提供经营服务性业务开具的收付款凭证,包括上网上机服务费、补办证卡工本费、档案查新费、场租费以及政府以外的单位组织的非法定培训收费等。另外,高校横向科研经费收入属于应税收入,应使用税务发票。
在“营改增”之前,高校使用的税务票据主要是由地税局监制的需缴纳营业税的普通发票。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高校属于税改范围,因此高校以后针对应税收入需要使用的税务发票变更为由国税局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高校主要涉及现代服务业应税范围,增值税税率为3%和6%。
在高校实际经济业务中,如何判定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还是专用发票,主要依据高校和服务对象的主体纳税资格认定。如果高校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如确需专用发票需到税务局代开,征收税率为3%。如果高校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则可以根据对方主体性质选择开具票种:对方是小规模纳税人就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方是一般纳税人则可以开具专用发票,用于抵扣进项税额,征收税率为6%。此外,高校的横向课题经费收入中,若涉及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时,高校可以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申请免征增值税。
(二)建立经济业务、收费项目和票据类别的对应关系。根据前述相关票据管理文件规定,笔者以江苏某省属高校为例梳理了高校主要的经济业务,建立了收费项目与收费票据种类的对应关系,见表1。
三、提高高校收费票据管理水平的建议
财政票据和税务票据作为高校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在高校财务管理中发挥着“以票控费,以票促收”的基础性作用。为了完善高校收费票据内部控制制度,减少票据开具的随意性和错误率,从而预防小金库产生和偷漏税行为,高校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着手改进:
(一)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相关票据管理部门以推进票据管理模式的创新为主,对经济活动中出现的新事物、新业务,必要时要及时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加以明确规范,同时对已经的票据管理政策,要在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票据使用单位中加大宣传力度,组织各种形式的培训和交流,避免不同经济业务主体之间因票据政策理解偏差而导致的开具何种票据出现的分歧。(2)高校财务人员作为票据管理工作的主要执行者,在提高票据管理水平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一方面,高校领导,特别是分管财务的副校长或总会计师应摒弃陈旧观念,充分重视票据管理工作,带动高校财务处根据国家出台的票据政策制定适应高校自身发展的票据管理实施细则,在学校层面做好票据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积极为财务人员提供培训和学习的机会。另一方面,高校票据管理人员应加强自身业务水平的提升,及时掌握相关政策,多与兄弟院校财务部门沟通交流,吸取经验,学以致用。票据管理人员加强对票据使用管理政策的学习、认识和把握,提高自身职业判断能力,减少票据混用滥开现象,保障财税收入及时准确入账,降低高校财务风险。
(二)加强收费票据的电子化、信息化管理。当前高校票据管理水平低下,财务人员开票随意性大,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很多高校仍使用手工开票,这主要存在于财政票据中。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和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都是各大高校从财政厅购买的手工票据,票据管理人员在开票时经常出现随意填写收费项目、数量和单价模糊不清、票据用途不清、使用混乱等不规范行为,同时,财政厅对手工票据的稽核缴验,采取的是人工抽查翻阅票据的落后方式,这导致误开滥用财政票据的现象得不到有效遏制。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要依托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积极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实行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而国家税务部门也明确要求税务发票需经电子器具开具,且近年也在大力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以实现对纳税单位发票信息的直接监控。因此,高校应转变票据管理理念,积极探索收费票据电子化信息化改革模式,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行为,为高校财务管理的优化和“收支两条线”的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提供切实保障。
参考文献:
[1]傅新莉.\析高校票据管理的现状[J].财经界,2013,(23).
学校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范文2
关键词:税务教育行业税收管理税务登记
教育行业的公益性质无形中造成了人们的“税不进校”观念根深蒂固。教育行业税收政策的复杂性以及税收政策宣传不到位问题的存在,客观上造成税务机关对该行业的税收管理出现了盲区。如何加强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切实堵塞税收漏洞,应当成为税务人员认真思考的问题。
最近,笔者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及相关问题进行了学习和思考,现对有关问题作出粗浅的分析,以期对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有所启示和帮助。
一、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现状
教育机构种类较多,按组织形式划分,主要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学校等非企业组织和各类企业组织。据统计,目前在虞城县范围内,登记注册且正常运营的教育培训机构共有557所,其中从事学历教育的551所,非学历教育的6所。在从事学历教育的551所教育机构中,从事幼儿教育的有76所,从事小学教育的有438所,从事中学教育的有37所。在此范围之外,还存在提供教育培训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大量的未登记注册的无照培训机构和为数众多的家教执业者个人。
目前虞城县教育培训行业提供的主要有学历教育、学前教育、专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多种多样的教育培训服务,适应了不同的社会需求。根据有关规定,学校主要提供学历教育,其收费项目和标准较为明确,其他单位及个人则提供除学历教育以外的诸多培训,其收费项目和标准基本按照市场供需状况确定,存在一定自由度和伸缩性。
教育培训行业取得的收入涉及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是,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含政府办和民办)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应税项目主要涉及税费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除税法规定的减免税项目收入外,教育培训收入均应依法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其中应纳营业税主要涉及营业税文化体育业税目,按照3%的税率缴纳。
数据统计显示,目前虞城县的学校均未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缴纳的主要为个人所得税;其他教育机构有的虽然缴纳了营业税等,但与实际经营情况严重不符,税款流失严重;无照教育机构及个人未缴纳任何税费。
二、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办学体制日趋多元化,各类教育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公办教育、民办教育、公私合办教育等多种办学形式并存,使得教育行业税收成为社会和公众关注的热点。国家也相继出台了有关教育劳务的税收管理规定,明确了对教育超标准收费或接受捐赠、赞助行为等征税的规定。尽管如此,教育行业的税收征管工作依然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导致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基础工作不够扎实。税务部门不能参与各类教育机构的设立、考核、验收等各个环节,很难掌握详细税源情况和各类教育机构有关资产、资金、分配等方面的具体信息。各级教育部门在对待教育劳务税收问题上存在本位思想,不积极配合,不及时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税务部门很难从源头上进行控管。据调查,目前大部分学校、培训机构等都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纳入正常税收征管的就更少了。另外,还有部分小型民办教育以培训班、辅导班形式出现,没有自有资产,办学设施全部是租用的,教师全部是聘用的,学制也不固定,有的全天授课,有的只是利用假期、节假日或晚上授课,流动性大,隐蔽性强,三证(办学许可证、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收费许可证)不全或根本没有,对这类教育劳务税收税务部门就更难控管了。
税务管理人员对教育行业的有关政策不理解,制约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教育行业的公益性质,使人们“税不进校”的观念根深蒂固。加之教育行业有关政策的复杂性,客观上造成税务机关在该行业税收管理方面存在盲区。具体表现一是对教育行业的划分及登记管理有关规定不了解,直接造成了部门协作不畅、信息交流不通等,无法掌握教育行业的税源情况;二是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不了解,如对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政策及有关的优惠政策不理解,直接影响了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造成了对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缺位。教育机构不按规定使用发票,加大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难度。多年以来,教育机构的收费一直是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造成了大部分教育机构在收取国家规定规费以外的费用过程中,不按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有的使用白条,有的采用自制收据,有的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使税务部门对其收入情况不易掌握,这就加大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难度。
从业者纳税意识淡薄。学校提供学历教育,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无可厚非,问题主要出在其他培训服务当中。各类机构提供了种类繁多的培训服务,取得的收入并不低,但所缴纳的税款少之又少,原因是多数培训者没有纳税常识,未按规定设置账簿或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资料残缺不全,无法正确计算收入额和应纳税所得额。更有办班人受利益驱使,只为赚钱,对有关税收政策置若罔闻,不但不积极主动纳税,反而有意逃避纳税,纳税意识十分淡薄。
三、进一步加强教育行业税收管理的措施
为了加强对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进一步堵塞税收征管工作中的漏洞,消除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盲区,各级税务机关在教育行业税收管理工作中应注意把握并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加强教育行业的税务登记管理
熟悉教育行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标准,目前教育行业可分为六大类,一是学前教育,包括各类幼儿园、托儿所、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等;二是初等教育,主要指各类小学;三是中等教育,包括各类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教育、技工学校教育、其他中等教育等;四是高等教育,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含普通高校办的函授部、夜大、成人脱产班、进修班);五是其他教育,包括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培训学校、就业培训中心、外语培训、电脑培训、汽车驾驶员培训、厨师培训、缝纫培训、武术培训等)及特殊教育;六是其他未列明的教育,包括党校、行政学院、中小学课外辅导班。为了表述的方便,笔者在此将“学前教育”“初、中、高等教育”“其他教育和课外辅导班”分别简称为“幼儿园”“学校”“培训机构”。
明确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根据《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其他有关的部门,主要包括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现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编制、民政、发展改革(物价)、财政、税务等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各类公办学校、公办幼儿园属于事业单位;根据《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类民办学校(学历教育范围)、民办幼儿园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规定,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非学历教育范围)也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各类公办学校应当到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登记管理部门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各类民办学校(学历教育范围)、民办幼儿园应当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办学许可证》,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非学历教育范围)应当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办学许可证》,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另外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还应当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等。
加强税务登记管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上述各项规定均明确要求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目前,部分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办理了税务登记,但仍有部分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游离于税务管理之外,这应当引起各级税务机关的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的税务登记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
开展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主要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该文件从四个方面规定了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了解决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又对教育劳务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明确。但由于《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税收的规定十分笼统,征纳双方对教育行业的纳税问题均存在不少模糊认识。大部分学校对“教职工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比较认可,而认为学校本身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应纳税。据调查了解,持“税不进校”观点的还大有人在,甚至部分税务人员也认为幼儿园、学校不用纳税。可见,对教育行业现行税收政策的宣传确实存在不少问题。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税务管理部门应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比如在各学校及培训机构开展专项宣传,把有关的税收政策送进校门,送进课堂,使老师学生都能知税法、守税法;应定期召开学校及培训机构的法人代表、财务人员座谈会,对税法的严肃性做明确的说明。总之,各级税务机关应切实加强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的宣传工作,要深入到教育行业的有关主管部门、学校等单位,深入细致地讲解有关税收政策,切实提高各类教育机构相关人员的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以确保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得到贯彻执行。
(三)加强教育行业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加强对教育行业减免税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的范围、收费标准、会计核算、纳税申报和减免税报批手续,严格界定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范围。一是必须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减免税范围。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区分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正确把握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控制教育行业的减免税范围。二是收费必须经有关部门(一般为财政、物价部门)审核批准且不能超过规定的收费标准。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均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三是必须单独核算免税项目。各类学校均应单独核算免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的一律照章征税。四是各类学校必须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报批手续,否则一律照章征收相关税收。
(四)进一步加强财政税务票据童理
学校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范文3
(1)高校税收制度的系统化有待进一步完善。
目前,高校收入呈多元化渠道,既有财政拨款和免税的事业性收费,又有科研、培训、社会服务等应税收入,涉税情况日趋复杂。高校作为税收主体,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制度尚未系统化,相关的税收政策有待进一步完善。例如,“营改增”以后,大多数研究型高等院校的增值税应税收入均达到了一般纳税人标准,但是对于科研经费而言,政策规定的开支渠道主要是调研经费、会议费、差旅费、资料费、小型办公设备等,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微乎其微,无形增加了税收负担。另外,当前有的省份将高校确定为小规模纳税人,也有的省份按收入规模将高校确定为一般纳税人,这种差异体现了当前高校税收政策系统性欠缺,也造成了税收负担的不公平。
(2)财务人员税务能力偏弱。
长久以来,我国高校享受众多的税收优惠,大多数业务属于免征范围,财务人员纳税意识普遍薄弱。同时,涉及高校的相关政策多以部门规章加以规定的,如教育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等部门规章加以规定;而面对高等院校教育改革的新动向,税收政策的出台又显仓促,多以通知或补充通知的形式出现,难以与高校的财务核算体制相匹配,提高了高校涉税处理的难度。
(3)会计核算制度的衔接问题。
伴随着(财会〔2013〕30号)《高等学校会计制度》颁布后,在高校会计核算上引入了权责发生制理念,但是高校会计核算仍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状况并未改变。无法核算收入与成本费用的配比情况,高校在收付实现制下提供的财务信息同以权责发生为主的税收体制无法很好衔接。按照现行规定,高校科研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项目。但实务工作中,高校的科研经费到账时,通常按收付实现制全额计入科研事业收入。科研项目的研究周期少则1年,多至3~5年,科研经费的开支也发生在多年内,而且当前高校的科研项目成本核算未实现全成本核算,诸如与日常业务共用的固定资产折旧等项目难以计入,由此造成对科研收入计税的困惑。
(4)税收征管部门对高校认知有待加强。
税务机关对于高等学校作为一个纳税主体的重视程度不够,税务人员高校会计核算制度了解不足,对高校纳税人的涉税培训工作有待加强。
2.降低高校税务风险的建议
降低高校的涉税风险,需要内外两方面共同努力,一方面尽快完善外部的税收征管政策,创造明晰的税收环境,另一方面要注重挖掘高校内部的潜力,强化制度建设,提高高校自身的涉税处理能力。
(1)完善税收征管政策,解决税收与会计制度的衔接问题。
针对当前高校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税务部门应尽快形成切实可行的方案,并形成具体规定。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主要有:“营改增”后高校纳税人的身份认定问题;高校所得税应税项目会计核算的规范问题等。
(2)挖掘自身潜力,健全相关工作规范。
高校财务人员要关注财税政策,提高纳税意识。积极参加税务部门和会计主管部门对高校财务人员开展税收法规培训,建立好税收知识后续教育机制。同时,高校应加强日常纳税管理工作,规范会计基本工作:做好各种票证管理,从源头区分应税和非应税收入;设置纳税备查簿,对一些小税种做好登记备查;做好免税备案工作;加强收入管理,区分应税收入和非应税收入,分别核算。在日常核算中尽量完善会计核算体系,避免涉税违规风险。
(3)积极推行高校总会计师制度
学校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范文4
实行公共财政改革以来,我国已形成了包括分税制、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收支两条线管理、政府采购制度、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金财工程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等较完善的一套公共财政管理体系。推广综合预算、切实实行收支两条线、规范收入分配等就成了当前最主要的任务。政府非税收入是公共财政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其管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理顺政府分配关系、健全公共财政职能的客观要求。高校非税收入是政府非税收入的一部分,因此,高校作为非税收入的一个执收单位,研究、探索加强高校非税收入管理、规范高校收入行为是非常有必要的。
非税收入作为政府收入分配体系的组成部分,与税收互为补充,是以政府为主体的再分配形式,是政府财源的重要来源,在财政收入特别是地方财政收入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高校非税收入是政府非税收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高校规模的不断扩大,行政事业性收费成了高校发展的主要资金来源,换言之,这部分收入成为高校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的重要基础。无论从高校加强自身经济建设的角度,还是从理顺整个政府非税收人体系而言,加强高校非税收入管理都随着高校规模的不断发展变得愈发重要。
二、广西高校非税收入管理实务的现状及主要问题
广西一直都很重视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2004年,财政部颁布了财综[2004153号文,该文形成了政府非税收入纲领性文件。2007年广西又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2009年区财政厅等部门又就《条例》作了释义;2010年财政部印发了《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直属高等院校财政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这些文件都对广西的政府非税收入的规范管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根据目前广西高校对非税收入执行情况调查,以及笔者的工作实践,发现高校非税收入的管理方面仍然存在欠缺,高校非税收入在政策落实、非税收入界定、票据管理和核算等方面有待进一步完善。欠缺之处主要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
1.非税收入概念依然模糊,有关指导文件上一些问题需进一步统一和细化,使之更具指导性。一是自提出非税收入的概念并执行以来,因有关文件中非税收入的概念、范围欠具体,各级财政部门在执行国家文件中也没有针对非税收入相关的一些概念进行具体的区分,缺乏具体指导性。甚至,同一概念在相关不同文件之间出现意思相左或难以区分的情况。例如,作为高校非税收入主要构成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的解释。我们很难在有关文件或释义中得到明确的区分,这两种收费有的解释甚至是一样的。在收费设定上都规定了其成本补偿性和有偿性,其价格标准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性原则审定或制定;只是在审批程序上有所不同。另外。无论是国家还是地区非税收入文件中都这样规定:非税收入属于应税项目的应依法纳税,并将税后收入纳入非税收入管理,但不明确哪些是应税项目非税收入。因此,长期以来,高校非税收入实务界很容易产生模糊,一线工作人员深感界定不明,如应税、非税不清,税收收入、非税收入不明等等,给高校非税收人工作带来一些混乱。
二是非税收人范围虽有规定,但是具体内容还不是很明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或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除基金、罚没收入外,各类收入所包含或包括的具体内容仍不详,其中,最为明显的是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和国有资本收益三项内涵不清。比如,关于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取得的规定:利用国有资产(资源)通过出租、转让和其他方式取得的收入。这里的“其他方式”具体所指不清,是自营呢?还是对外服务,有待明确。除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外,其他各类非税收人项目没有明确规定认定部门、认定政策依据也不明确。
此外,由于非税收入项目多、涉及范围产、缴费情况复杂,部分非税收入收取额的计算技术性、专业性强,因而存在各地政策不尽一致,管理方式多样化的现象。
2.高校收费监督多头管理,缺乏统一的规范;欠缺效率。高校接受财政、物价、税务和教育行政主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但各监督机构之间沟通不足,缺乏统一的规范,致使高校等执收单位非税收入管理上可左可右、无所适从,随意性较大,最后导致效率欠缺。
现行高校收费实践中,高校收费实行的是“双轨制”,既有行政事业性收费,也有服务性收费。根据现行政策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划归不同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由财政、物价部门联合审批(并报经人大批准通过),在收费项目、标准和资金管理上国家严格控制;服务性收费则由物价局单独审批。但两者之间并无严格的政策区分界限,收费依据设定和标准制定上都遵循成本补偿和非营利性原则。以培训费为例,根据《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培训费为高校服务性收费,应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的原则制定,报所在地省级教育、价格、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但在《广西政府非税收人管理条例》释义中,培训费的归属却是事业性收费,而在物价审批中又被列为服务性收费项目,要求使用税务票据。这样只会导致应税收入、非税收人不清,税收管理、非税收入管理不明的效率缺失的结果。收费多头管理和“双轨制”的存在,很容易引起高校收费的混乱,并会导致票据使用、收入核算不规范等问题的发生。比较典型的如一些服务性收费项目,如高校信息网络管理部门的网络信息使用服务费、通信费的票据出现无票可开的现象,财政票据不能用,税务发票不给领的两难境地。
3.部分执收单位、人员管理意识淡薄,政策执行不到位、重算轻管。部分高校政策落实滞后,有些人员管理意识淡薄,认为只要开出正式票据、收上来人了学校财务账,进行合符财务制度的账务处理就行了,不认真分析具体收入项目的性质、归属,以及票据的正确使用,只注意具体的数据核算,忽略管理;部分单位、人员收费积极性不高,导致应收的非税收人拖延、或收不上来,或少收上来,造成部分非税收入流失。一些高校在非税收入管理方面也没有一套有效的监督约束和激励机制,致使高校收费管理乱象难以杜绝。
4.票据使用方面的问题。目前,就我区高校而言,在票据使用上主要存在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存在票据使用缺位的现象。随着高校市场化发展的变化,高校的服务性收费项目越来越多。根据这种情况,2006年国家教育部、发改委、财政部所颁布关于规范教育收费的文件中规定,高校收取服务性收费时应使用税务发票。2010年财政部印发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再一次明确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拨人经费、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形成本单位收入,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但却未明确使用何种票据。而该通知要求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自愿原则提供的服务,其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如信息咨询等收费应当依法使用税收发票。与财政部要求相反的是,税务部门对高校有些服务项目收入不予申领税务发票,致使出现了无票可开的困境,给高校事业的顺利开展造成了较大的影响。
二是票据使用欠规范、指导不足。这个问题主要体现在税务发票的使用上。以笔者所在的广西大学为例,票据管理采用的模式是学校财务部门统一向上级财政、税务部门申领、核销,专人管理,除银行代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校财务部门批量处理外,一般日常零星收费,由各学院等校内部门代收,开具有关手工票据。但由于各二层机构使用票据的人员多为兼职,专业知识不足,或者指导不足,因此,票据错开、作废、超期上缴、入账,字迹模糊等情况都有发生。
三是执收单位票据使用模糊。由于经营服务性收费与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项目界定不明致使票据使用不清。2010年财政部关于票据使用的文件中明确规定:经营服务性收费使用税务发票。而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则应当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就广西而言,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即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呈两难状。
5.高校内部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方面问题。据了解,目前,一些高校内部尚无一套完整的非税收入管理制度。从收费项目立项、申报、票据使用、执收、核算、上缴到监督管理尚无出台成文的管理办法,缺少制度上的指导文件。因而,高校内部存在收费项目拓展透明度不够,指导欠缺,执收、核算比较被动,监管不足等现象。同时,还存在信息化管理进程不足的情况。具体包括:非税收入票据管理信息化不足;收费立项、申报、审批、监督管理信息化不足;非税收入执收和明细管理与核算信息化尚需不断完善以及校园网络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和提高等等。
三、规范高校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措施和对策
鉴于当前财政改革的需要和高校非税收入管理的重要性。为了妥善解决高校非税收入管理中存在的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加强和规范高校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1.统一政府非税收入监管体系和规定,是执收单位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减少混乱的根本保证。价格、财政及税务等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的相关管理、监督部门。这些部门应当加强联系与沟通,对非税收入的内涵、性质、具体范围、收费项目、票据使用等方面的规定和监管统一对接,力戒监管缺失、推诿,避免上级各有关管理部门各自为政、多头管理,使执收单位产生混乱。
2.细化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制定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办法,提高非税收人实施的指导性。制定一套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办法,进一步明确非税收入的概念、具体内容及范围,概念上要明确;性质上要确定,明确规定各类收入的具体内涵、认定部门和认定政策依据。为此,建议财政、税务、物价等监管部门加强沟通、统筹兼顾,制定一个互相衔接和对应的具体办法,统一指导执收单位顺利开展有关事业活动。
3.进一步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优化高校非税收入工作的可操作性。根据现行高校财务制度要求学校各项收入要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因此,学校收费工作相当繁杂、工作量大,建议通过加强校银合作,推广采用高校委托银行代收、学校统一开票核算、集中汇缴财政的收费管理模式。这种模式既优化和简化了高校非税收入执收及核算工作,又实现了高校收费全额上缴财政,符合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要求,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具有较好的可操作性。
4.规范高校非税收入票据使用管理。票据管理是高校非税收入管理的源头,是高校收入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同时也是财政、物价、审计部门进行检查监督的重要依据。加强票据管理有利于规范高校收费管理工作,保证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从源头上规范高校收入行为。为此,建议按照收入的性质,严格划分财政票据与税务发票的使用范围,非税收入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票据,应税收入统一使用税务发票。严把票据领、用、审核、核销关,督促各高校建立健全内部非税收入票据领用制度,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票据,有效遏制混用票据、超范围使用票据等违规行为。同时,大力推进票据网络化管理,跟踪每一张票据的使用情况,逐步实现非税收入票据管理网络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提高票据管理人员素质,明确票据有关政策和适用范围,加强与财税部门联系,准确反映业务内容及收费项目的性质,是依法领用正确票据和顺利开展业务的保证。例如,上文中提到的网络管理使用服务和有关后勤服务业务,可以列为科教文化等相关服务业,应该领用服务业税务发票。
学校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范文5
1、准予税前扣除的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2、支付对象,是指在企业实习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包括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就读的尚未毕业的学生。其范围限定在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职教中心)、技工学校、高等职业院校、普通高等院校和全日制成人高等院校。包括在校就读的研究生,不包括各部、委独立科研所招收的在读研究生以及普通高中以下的学生。
二、准予税前扣除的内容。
准予企业税前扣除的在本企业实习的实习生报酬,是指以货币形式支付的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含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加班工资、年终加薪和企业依据实习合同为实习生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不包括以非货币形式的任何支付。这是与原工资税前扣除要求不同的。
三、准予税前扣除的限制条件。
1、接收实习生的企业与学生所在学校必须正式签订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实习合作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已正式签订三年以上(含三年)实习合作协议,如出现未满三年停止履行协议情况的,对已在税前扣除的实习生报酬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征企业所得税,并依法缴纳滞纳金;但确因企业主体消亡或学校撤销等客观原因导致未满三年停止履行协议情况的,不再补交企业所得税和滞纳金。
2、企业或学校必须为每个实习生独立开设银行账户,企业支付给实习生的货币性报酬必须以转账方式支付。记账凭证应附有转账凭证存根和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的缴付凭证。同时还应具备企业与学校签订的实习合作协议书和实习生名册(必须注明实习生身份证号、学生证号及实习合同号)供税务机关检查核实。
四、其他相关规定。
1、企业因接受学生实习而从国家或学校取得的补贴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2、对实习生取得的符合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报酬,企业应代扣代缴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款。
五、违章处罚。
对企业故意弄虚作假骗取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补交税款外,还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
学校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范文6
【关键词】 高校;票据;类型;适用范围;管理
票据是会计核算重要的原始凭证,是高校加强会计监督及内控建设的重要方面,是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高校票据使用管理是高校财务管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虽然各高校不断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但由于其经济业务愈来愈复杂,涉及票据的类型较多,在票据使用方面重视程度不同,或多或少存在问题。因此高校必须加强票据的使用管理,掌握各类票据的适用范围,并对各项经济业务进行认真分析,正确选择使用票据。
一、高校票据分类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票据选择使用不正确
有的高校不能认真地分析经济业务的实质内容,未按票据的使用范围使用票据,随意使用票据的现象比较普遍。如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培训收费使用收费收据、科技服务收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等。
(二)对有些应纳税收入不使用税务发票,不遵章纳税
一般认为,高校作为非营利性的公益单位,对大多数税种没有纳税义务,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随着高校经济业务的不断发展,高校部分经济活动应按照税收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纳税义务。但部分高校没有认识到这一问题,没有树立纳税意识,对于应纳税的经济业务,不使用税务发票,而使用收费收据或其他票据代替,逃避税收。如高校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开具收费票据或往来票据等。
(三)对有些收入不提供票据
高校在发生某些收费经济业务时,本应提供票据,而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不提供票据。不利于会计核算的正常开展,不利于各方面的监督,易造成经济事项的财务失控,比较容易形成“小金库”,甚至于发生贪污等经济犯罪行为。
二、高校使用票据的类型及适用
(一)财政票据
1.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是指高校向学生、学员收取的经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事业性收费时开具的收款凭证。主要包括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函大、夜大、电大及短训班培训费等。需要特别强调的,并不是所有的短训班培训费都可以开具收费收据,这里所指的短训班只指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只有这种才能使用收费收据,其他由高校自行举办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培训收费不能使用收费收据。
2.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随着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高校事业性收费大多按非税收入进行管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在收缴非税收入时开具的凭证。高校在收取非税收入时,可直接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作为缴款收据,也可在学生缴费时开具收费收据,同时按一定时间汇总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集中汇缴非税收入。
3.捐赠票据。近年来,捐赠收入已成为高校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校普遍重视捐赠收入的争取工作,高校在获得捐赠收入时应开具捐赠票据。目前,大多数高校成立了基金会,接受热心高等教育事业的社会群体及个人对高校捐赠。有关部门出台相关政策,鼓励高校努力组织捐赠收入。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地方相关部门积极开展符合条件的基金会可以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取得相应资格的基金会,接受企业捐赠按有关税收政策可在税前抵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因此高校在接受捐赠收入时,必须向捐赠单位或个人开具捐赠收据。
4.社会团体会费票据。高校内部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如学会、协会等,向其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票据。部分高校专业学会、协会,在会费收取的票据使用方面存在不规范现象。一方面不少学会、协会没有依法进行登记,致使无法正常申购社会团体会费票据;另一方面,可以申购会费票据而没有申购,收取会费时使用其他票据代替。
5.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高校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票据,这些资金为不构成高校收入的款项。主要用于高校收取的各种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各种代办费用,如代收学生教材费、体检费等;高校内部资金结算等。在实际工作中,高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大大超过其本身的使用范围,部分高校在遇到有些业务无法确定或无法获取正确票据时,一般就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票面的使用说明中一般强调只能使用于内部结算,不能用于费用支出。而票据的接收方在原始票据的审核方面往往把关不严,按正确票据给予报销,而不是退票,这样资金往来票据就成了高校多方面使用的票据。
(二)税务发票
1.增值税发票。高校编辑出版、发行期刊与杂志,收取的期刊征订费收入应开具增值税发票,并按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增值税。长期以来,高校编辑出版、发行期刊一般采用征订单的形式,征订单作为订阅凭证,同时在征订单上自行印制收款收据,要求征订单位将收款收据与汇款凭证一起作为报销凭证,高校不另开具票据,也不缴纳增值税。随着财政、审计监督的不断加强,各单位财务管理不断规范,采用征订单这种不规范的票据形式,征订单位普通不再接受,而要求高校开具正规发票。当然也有高校采用其他票据形式,虽然征订单位能够接受,其实也是不正确的。
2.广告服务发票。高校编辑出版、发行期刊的同时,又提供广告服务,即刊登杂志媒体广告,取得广告收入,应开具广告服务业发票,并缴纳广告收入营业税及相关附加费用。高校编辑出版、发行期刊,在办好刊物的基础上,为增加收入,经工商部门广告许可,可以在刊物上刊登相关行业的产品广告。当然在期刊上刊登广告一定要慎重,必须进行认真审核,要求广告客户提供的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同时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做到既宣传好的产品,又要保证期刊与杂志的良好形象及声誉。
3.培训服务发票。高校除开展正常的学历教育外,普遍利用自身优势积极开展培训业务。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外,其他由高校自行举办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培训收费必须使用培训服务发票,目前主要使用文化、体育业服务发票。高校面向社会、自行举办的各种培训,是高校院系创收的主要渠道之一。高校应制定相关政策,激励院系开展多种培训,为学校增加收入。高校面向社会的培训,其收费标准应向物价部门进行备案,收费时严格按备案的价格标准进行收取,并开具文化、体育业服务发票,按税法应缴纳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因此高校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应主动向税务部门申购税务票据,规范使用票据,并主动向税务部门申请免征营业税。
4.科技服务发票。高校除培养人才功能外,还应积极开展科研及服务社会,应从自身发展以及增加学校收入出发,积极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科技服务等收入,开具科技服务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同时还规定对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行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高校应利用优惠政策,申购相关服务发票,为学校与企业等单位联系、加强横向合作提供便利条件,为学校增加科研收入。
5.房屋租赁发票。由于高校近年来的扩张发展,普遍存在资金紧张状况。高校应合理安排使用资产,充分挖掘资产潜力,在满足自身需要的同时,调剂部分房屋对外出租,取得租赁收入。高校取得房屋租赁收入,应到房产管理部门开具房屋租赁发票,并缴纳房产税、营业税等。
三、加强票据管理的措施
(一)正确选择使用票据
以上总结了高校常用的各类票据,对其进行分类归纳,并强调其使用的范围,有利于高校更好地了解各类票据,为高校开展各类业务提供支持。由于高校的经济业务越来越复杂,种类繁多,因此高校在使用票据时,要根据经济业务的性质,正确选择票据。只有正确选择了票据,才能保证高校经济活动全面合规合法。
(二)建立规范使用票据的管理内控制度
票据的规范使用在财务会计工作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是衡量高校财务管理好坏的主要方面。因此高校应高度重视票据的规范使用,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办法。首先,在岗位设置上要做到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票据使用、保管人员与出纳不能由一个兼任;其次,使用依据方面一定要按核准的收费标准收费,或按合同约定的价格开具发票;最后,要确保以真实的经济活动为基础,不能代开、虚开收据或发票。
(三)做好票据的领用、保管及核销等管理工作
重点做好各项信息登记工作,采用软件信息系统,可与会计电算化系统对接,不仅能记录票据领用、核销等情况,关键是将使用票据的收费情况与款项入账情况进行对接,保证所收款项全额入账,并便于日后查询。
(四)加强票据的监督检查工作
财务部门应做好票据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对票据进行审查、清理,对超过保管期限的票据存根进行核销;审计部门应对高校票据使用等情况进行专项内部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同时应自觉接受财政、税务、物价及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及审计,努力做到更好地规范使用各类票据,为规范高校的财务管理提供保证。
【参考文献】
[1] 白冰.关于加强高校收费票据管理的探讨[J].会计之友,2009(5).
[2] 温晓云.浅谈高校收费票据的管理及设想[J].教育财会研究,2008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