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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记分管理办法范文1
关键词:船员违法记分 行政许可后续监管 救济
1.引言
2016年1月1日,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办法》(以下简称《违法记分办法》)正式施行。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随后了《关于实施工作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关于实施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船员违法记分的类别、记分管辖、分值记载等问题,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围绕2002年试行的《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办法》产生的争议,然而,与船员违法记分相应的救济却仍有待完善,而要解决记分的救济问题首先要明确船员违法记分行为的性质。因此,本文将就船员违法记分的性质及其救济展开探讨。
2.船员违法记分简述
船员违法记分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对注册取得服务簿的船员和引航员、以及游艇操作人员违反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实施累计记分。
依据《关于实施的通知》,涉及违法记分的船员违法行为分为两类:第一类:依照规定应当给予海事行政处罚同时又应当实施违法记分的船员违法行为。对于此类船员违法行为,在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时,实施违法记分,并将本次记分的情况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记载。第二类:依照规定仅实施违法记分的船员违法行为,对于此类船员违法行为,海事执法人员应制作《船员违法记分通知书》,交当事船员签名确认。
3.船员违法记分的性质
3.1船员违法记分不属于行政处罚
关于违法记分的定性,不少学者持“行政处罚说”。笔者对此持不同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四十八条,海事管理机构对有违法行为的船员,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计记分制度。可见,记分是明确在行政处罚外的一种制度,再者,就单个扣分行为来看,只是记录了单次违法行为, 而没有追究行政法律责任,因此,违法记分非行政处罚。
3.2船员违法记分是一种行政许可后续监管制度
综合分析我国现有违法行为记分制度的立法与实践,笔者认为,船员违法记分制度属于一种数字化表现状态下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制度。
行政许可权作为一种执法权,主要由两大部分构成,即行政许可适用权和行政许可监管权。一般认为,行政许可适用权是指行政许可准入监管权,而行政许可监管权则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对行政许可持有人进行的后续监管权,即对行政许可持有人实施行政许可的活动所进行的督促和检查,以使行政许可能够得到规范实施。
船员违法记分即是对经海事行政许可持有船员服务簿和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日常任职行为的后续监管。首先,《关于实施的通知》对行为名称、对象、分值和法律依据有明确、统一的量化规定,行政机关没有自由裁量空间,故违法记分纯粹是违法行为状态的数字化表现形式。其次,尽管针对船员的单次违法记分并不直接对船员的实体权利义务产生法律效力,但《违法记分办法》对船员违法行为实施累计记分,在规定的违法行为记分周期内,违法行为记分累积达到规定分值,即船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15分,最后实施船员违法记分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扣留其船员适任证书,责令其参加法规培训和考试。此时,对船员的每一次违法行为记分才会发生法律效力并通过累积记分惩戒规则对船员的任职资格产生了直接的法律效力。
综上,船员违法记分制度是海事管理机构依据统一标准对船员的违法行为进行记分量化评价,这种记分量化过程本质上就是对特定记分周期内船员违法频率与违法程度的筛选鉴别过程,故船员违法行为记分制度为船员履职的分类监管提供了监管对象类型化的有效手段。
4.船员违法记分的救济
4.1针对船员违法记分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针对某个船员的违反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海事管理机构在该船员的记分卡上记扣分数,属于针对特定对象的具体行政行为。此外,《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并未明示行政许可后续监督行为不可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因此,笔者赞同,针对船员违法记分是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
4.2现行船员立法的规定有待完善
关于违法记分的救济,《违法记分办法》仅规定了当事船员的陈述申辩,《关于实施的通知》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当事船员对于违法记分有异议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有关规定申请救济。相对于道路交通立法在此问题上的争论,其首次明确,单独针对船员违法记分本身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体现了海事行政法治的一大进步。但笔者认为,仍有待明晰之处:
首先,违法记分有两种情形,一是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同时又实施违法记分。二是仅实施违法记分。目前《关于实施的通知》仅规定了后一种的救济方式,对于前一种,笔者建议参照《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 第 十六条作出相应规定:“当事船员对海事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依法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其次,依据该《关于实施的通知》,无论是记载前一种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还是针对后一种记分行为使用的《违法记分通知书》,都缺乏告知当事船员可以就记分行为本身提起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期限的,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亦明确规定,没有告知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或者申请期限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参照此条办理。因此,如海事管理机构未依法告知申请权及期限,将延长船员的复议、诉讼时限,海事管理机关的记分行为会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处于随时可能被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状态中。故,正确履行行政复议、诉讼告知程序,显得尤为重要,建议海事管理机构针对上述两类记分行为均应单独出具《违法记分通知书》,并在其中明确告知当事船员可以单独就记分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不仅使违法记分通知书具有完整性,同时也体现了海事行政执法的规范性和权威性。
4.3有必要设立海事管理机构内部复核救济程序
鉴于船员随船流动、靠港时间短、休假时间有限等工作特点,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相对耗时,大部分违法记分船员即使有异议也可能会选择放弃启动程序。因此,为充分保障船员的救济权利以及对海事行政许可执法的有效监督,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之外,设立更便捷的行政内部复核救济程序就显得尤为必要。目前,针对行政许可持有人违法行为记分规定了行政内部复核救济程序的立法并不鲜见。例如《深圳市电梯生产单位违章扣分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被扣分单位对扣分有异议的,可自被扣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扣分的市场监督管理分局提出书面申诉。”《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项目经理对记分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告知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记分单位提出复核申请。记分单位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记分事项的复核,并向被记分人出具《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复核告知单》。经复核,原记分分值、内容需要调整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撤销。项目经理对记分单位复核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记分单位的上级单位提出异议复核申请”。因此,建议海事管理机构为船员违法记分设立本级海事管理机构内部且所需时限较短的复核救济程序,为船员提供更易操作的救济权利保障,更好地保证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规范性。
5.结束语
《船员违法记分办法》及配套规定的出台建立了较为规范的船员违法记分制度。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救济手段,将有助于实现公权力制约监督和私权利救济之间的平衡,使船员违法记分制度在船员管理过程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
[1]吴振宇,金丹俊.浅析交警扣分行为的性质及其救济[J].浙江万里学院学报,2006年第6期第19卷.
[2]万红.道路交通违法记分的法律属性与立法完善[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4期.
交通安全记分管理办法范文2
关键词:海上施工;船舶;安全管理
中图分类号:F407.474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海上施工船舶的安全管理直接涉及到船员、船舶、港口、海洋等人身、财产、环境安全,甚至对整个施工单位的经济效益或企业存亡都具有重大影响,因此,保障海上施工船舶的本质安全对经济、社会、环境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海上施工船舶的种类、数量
通常在海上施工项目中,因生产需要,各类形式的船舶都将投入到施工生产中去,最为普遍的船舶主要包括砂石船、挖泥船、运泥船、定位船、起重船、抛石船、交通船、多功能方驳、锚艇、救生快艇等,船舶需求的数量则根据各工程的实际情况从数十艘到上百艘不等。
二、海上施工船舶管理的特点、难点
海上施工的船舶种类繁多、数量也较大,因此各船舶的船舶状况参差不齐,新旧情况也不一样,有些船舶配置规范、管理到位;有些船舶证件不齐,船员配备不足或船员素质较差,另因海上施工的海域情况复杂各异,施工的点线面长度不一,在施工过程中甚至有些施工单位还对船舶私自进行功能改造,综上各实际情况,目前的船舶特点加大了海上施工船舶安全管理的难度。
三、海上施工船舶安全管理的办法和措施
海上施工船舶主要存在的安全隐患有船舶交通安全、船舶搁浅、船舶撞击、船舶翻沉、船舶火灾、船舶污染等六大方面,为了加强对海上施工船舶的安全管理,最大限度地避免海上船舶事故的发生,有效保障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下面就海上施工船舶的安全管理办法措施作详细描述。
1、船舶水上交通的安全管理
为了保证乘坐人员的人身安全,施工单位不得租用证件不齐的船舶作交通船使用,驾驶员必须有合格证书,交通船上必须配备足够的救生设备,如救生圈、救生衣、灭火器、通讯对讲机等,交通船的驾驶员必须全天候对海风、暴雨等做充分了解,并在船上公示交通船的乘坐规定,严禁超载。
2、船舶避免搁浅的安全管理
为了有效防止船舶搁浅现象的发生,施工单位船舶负责人必须对施工的海域情况作细致勘察,并根据施工现场情况对每艘船舶航行的路线作认真监测,对每艘船舶在施工中的载重作准确计算,从原则上避免因航道太浅、货船载重造成船舶搁浅。施工船舶的搁浅不但会对船体的结构造成重大伤害,还会影响施工工期,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因此,每艘船舶的驾驶员必须充分掌握航道的海床情况,必要时要求挖泥船定期对航道进行维护,在其他限制水域或港口航道航行时,务必要求各船员认真查阅航海资料,确保施工船舶不发生搁浅现象。
3、船舶避免撞击的安全管理
船舶撞击主要指船舶之间的相互撞击或船舶撞击码头、撞击海上已建好的构筑物,如钢平台、承台等。因此要求船舶必须持有相应的合格证书,船员的数量要符合安全配置要求。为了防止船员违章操作,船长要定期对驾驶员进行避撞知识的安全培训,施工单位的船舶主管也必须定期召开船员的安全教育和统一知会的沟通信号,如各船舶在移船或航行前通过鸣笛、电话、对讲机等方式通知另一艘船,任何时间的船舶作业或航行都必须是经过船舶主管的统一调度,从而提高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及执行规则的自觉性,避免船舶之间的相互撞击;对于码头及海上已施工好的构筑物,施工单位必须按海事局的规定在施工区域规定的范围内安装施工浮标警示灯,并在码头或海上构筑物安装夜间警示灯,避免施工船舶撞击码头或构筑物。
4、船舶防火的安全管理
船舶起火是船舶事故中最为常见的,引起船舶火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经过对船舶火灾事故的统计分析,起火的主要原因有乱丢烟头,对厨房炉灶、电气装置、电热设备等使用不当,未按操作规程进行电(气)焊、切割等作业,电缆和电气设备短路、过载或故障、破布、棉纱头引起自燃,装卸易燃液体、气体渗漏遇到火花或热源等。为了避免船舶火灾,施工单位对船员要加强消防法规的宣传工作,加强消防知识和消防法规的学习,提高消防安全意识,严格执行船舶消防安全制度,加大消防检查监督力度,配置足够的消防设施,并定期组织船员进行上岗培训和考核,定期组织船员进行消防应急演练,一旦发生火情,各船员要按消防部署中所确定的职责迅速奔赴自己的岗位,在灭火时要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保持沉着、冷静,寻找火源,判断火灾种类,确定正确有效的灭火方法和措施扑灭火灾,最大限度地保证人员和财产安全。
5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的安全管理
任何有害物质污染海洋都将对自然环境产生重大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防止船舶污染海域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污染者承担治理和赔偿责任的原则,因此要求施工单位在海上施工过程中确因工程需要进行油类运输、散装有毒液体运输、生活污水或者船舶垃圾处理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并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操作情况,船舶的压舱水、洗舱水、舱底水和生活污水必须委托污染物接收处理单位来接收处理,施工船舶不得任意排放,从源头上控制船舶污染物排到海洋。
四、施工船舶的营运资质及船员培训管理
完善施工作业船舶准入制度, 加快对长江口深水航道施工区域船舶的评估工作, 要求参建船舶必须申请船检机构的附加检验并取得相应的签注; 规范施工船舶的租用市场, 确保施工船舶在持证、 配员等方面能够满足相应的要求; 建立船员档案,培训和规范工程船船员持证。 现场执法部门可结合在施工船舶管理中积累的经验, 与船员处合作编写教材, 并聘请具有远洋航海经验的船长、船员培训学校的优秀教师以及在海事调查、事故处理方面经验丰富的海事调查官进行培训, 将普及相关安全法律法规、 救生知识与海事近期监管要求相结合, 向船员传授水上应急应变知识及相关法律、 法规, 经考试合格后发放适合在长江口深水航道这一特定水域施工的培训证明。
五、落实维护保养工作
1、组织措施
为推动各项制度的落实, 提高认识, 组织召集了各船舶的船长、 轮机长, 各海事处主管处长、 专兼职机务人员等, 通过召开各种船舶维护保养学习会、 座谈会、 经验交流会,学习上级及本单位有关船舶管理文件, 明确工作任务、 目标和要求, 统一和提高大家的认识。各项工作的具体指标, 在每年初的工作责任书中列明, 作为下属单位的考核内容。
2、检查措施
为保证船舶维护保养工作顺利进行, 有针对性地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真正达到“ 容貌整、 技术好、 适航高”的目的。 在几年的探索中, 形成了三级检查制度。 每次检查都对照管理办法、 考核细则和检查标准, 对各船的设备技术状况、 维护保养的落实、 台账资料记录、 船容船貌等内容进行检查, 每次检查都做好记录并提出整改办法, 检查中同时对船员岗位操作技能进行考核。每次检查完毕, 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类汇总, 有针对性地对检查细则进行修改完善, 使细则更具有针对性、 可操作性, 进一步明确整改方向, 以及下一步工作的重点。检查的方式主要有:
2.1季度检查
技术装备处每季度组织一次船舶维护保养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考核。对不按照规定的日常保养项目和经批准的季度船舶停泊、 停航保养计划执行的, 或执行情况较差的, 给予该船舶考核不合格处理, 由人事部门对不合格船舶的船员通报船员管理中心。对船舶保养工作不重视, 检查、 督促不落实, 且所属船舶屡有检查考核不合格的, 则对海事处相关责任人作全局通报批评。
2.2半年检查
每半年对海巡船组织一次安全检查和船员实操检查, 同时结合进行船舶维护保养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对于实操检查不合格的船员, 按照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记分; 对于船舶保养方面的缺陷, 将按照上述有关规定对海事处及船舶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 处理。
结束语
船舶安全管理的对象是人、机、环境,施工单位必须为海上施工船舶提供安全的作业环境、认真辨识海上施工船舶的危险源并制定切实可行的船舶管理办法,对船员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系统的知识讲座培训,从安全经济学等方面对海上施工船舶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管理,确保海上施工不发生船舶事故,促进海上工程的顺利开展。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