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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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范文1

《意见》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提出了举措:

一、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意见》要求各级政府切实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落实安全工作目标责任,明确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以及相关部门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中的职责任务,健全预防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研判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及时协调解决交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建立健全安全监管工作机制,落实乡(镇)、村委会专人监管,并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及其成效纳入相关单位绩效管理。各地要及时聘用交通协管员,将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能延伸到农村道路。有条件设立交警中队的乡(镇),要强化其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未设立的要加快推进乡(镇)派出所协管工作步伐,依法委托乡(镇)派出所行使交通安全执法权。

二、切实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意见》要求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公安交警、交通(路政)、安监、建设、农业、工商、经贸、国税、地税等部门及乡(镇)政府,联合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每年不少于两次。并明确整治重点内容为:对无(假、套)牌、无(假)证、挪用号牌及报废、拼装、自行改装的机动车、拖拉机(含变型、多功能拖拉机,下同)要依法予以查扣,对其驾驶人、所有人要依法处理,特别是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要当场予以查扣并进行整改,直至符合安全标准(其中驾驶拼装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拖拉机上道路行驶的,要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暂扣半年以上不来认领的机动车、拖拉机按无主废旧车辆移交当地财政部门,依法公开进行销毁处理;对非客运车辆违法载人,机动车和拖拉机违规装载等违法违章行为要依法予以查纠;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要依法对驾驶当事人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及相应的罚款;对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而驾驶运输经营车辆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从严处罚;对未投保“交通事故强制险”的机动车辆要予以当场查扣,并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其所有人予以处罚;对客运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要责令其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对在农村道路占道设摊、堆放杂物和晒粮打谷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以及人为破坏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违法行为要及时予以查纠;对外挂机动车、拖拉机要全面清理,严格执行检验规定,引导其回迁落户(经贸、质监、农业等部门要及时修订适合我省实际情况的变型拖拉机地方技术标准),对不符合我省注册登记规定的外挂拖拉机要开展联合整治,促使其回原籍地使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农村未上牌摩托车(特别是未列入国家发改委上牌目录的摩托车)、拖拉机补办注册登记的处理意见和引导政策,简化办牌办证程序,方便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摩托车、拖拉机办理牌证;简化农村地区新增车辆办理注册登记程序,适当减免注册登记费用,推行购车缴税、注册登记、检测检验“一站式”服务,确保新增摩托车、拖拉机手续完备,切实提高农村地区摩托车、拖拉机注册登记率和检验率。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强化联合执法,共同抓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三、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意见》提出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定期、不定期对各职能部门、乡(镇)、村委会和有关单位落实农村道路预防交通事故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通报督查情况。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行业部门路面管控和交通稽查等监管工作情况,交通安全监管人员履职情况,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件办理情况,农村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情况,上级有关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情况等。各级政府要定期组织召开预防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工作联席会议,强化部门间沟通协调,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建立相应信息报送、事故通报、工作报告等制度,积极推进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制度的落实,有效减少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四、逐步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防护设施。《意见》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加大安全投入,逐步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标志、标线、物理隔离设施等安全防护设置,提高农村道路的通行条件。对新列入农村道路硬化计划的公路,应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农村公路技术规范及《福建省农村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的要求进行建设,交通安全设施、安保项目必须落实“三同时”制度,严格把好工程质量关、设计审核关和竣工验收关。对已建成通车的农村公路(含桥梁)安全防护设施,各级政府要组织全面普查,安全防护设施设置未达到农村公路等级要求的要参照或执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区分轻重缓急,逐步设置到位;对事故多发和危险路段,交通和公安交警部门要相互沟通、密切配合,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和计划,抓紧整改,短期内不能根治的路段,要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控制和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对重要路段出入口及节点位置,要设置限宽限高设施,防止超限超载车辆驶入,有效保障农村道路建设成果。

五、加强对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和养护。《意见》强调,各地要按照《福建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的要求,强化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的目标责任和检查、考核、奖惩机制,促进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的落实。要建立以政府投资为主、村民自筹为辅,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筹集机制。各级政府和交通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农村道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

案》([2005]49号)和《福建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的要求,尽快建立和完善农村道路建、养、管各环节科学的工作机制。除国家和省级补助的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外,市、县(市、区)政府要依据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实际需要,统筹本级财政预算内外资金,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财政性资金,用于农村公路日常管理、养护支出。

六、切实加快农村客运交通事业的发展。《意见》提出,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扶持农村地区客运交通事业的发展,认真规划城乡公交一体化建设,逐步把公交线路延伸到符合通行标准的乡(镇)、村,清理、规范农村客运收费的优惠政策,适当减免农村客运车辆附加费、运管费、养路费等相关费用,切实减轻农村客运经营者的负担。各级交通部门要进一步引导农村客运经营者实行公司化、公交化经营,要调整运力结构,合理搭配不同客流量班线的开行线路、班次,扩大客运班车的覆盖面,不断提高客车通达深度。对客流量小的线路,可采取灵活的片区经营、滚动发车、循环运营方式,提高车辆实载率;对新开行的客运线路,可视情开行隔日班、周末班、赶集班车。依法打击农村道路低速载客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等的非法载客行为。鼓励发展适合农村客运特点及市场需求的高效低耗型客车,逐步提高车辆档次,增强车辆的安全性和舒适性。对农村客运站和候车亭建设,规划、交通、国土、建设等部门要简化立项、建设、用地等审批程序,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保障其建设用地需要,交通部门要提高其建设补助标准,加快农村客运站和候车亭建设步伐。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范文2

一、指导思想

通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责任制,将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有机结合,做到同部署、同考核、同奖惩,完善规章制度,加强车辆管理,教育干部职工自觉遵守交通安全管理法规,不断提高全系统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水平和质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建立责任明晰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制;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基础和源头管控工作;广泛宣传交通安全知识,不断提高各类驾驶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守法意识,在城市道路规划中将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作为重要内容,形成齐抓共管、规范有序、安全和谐的良好局面。

具体目标:

1、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道路交通安全中、长期规划。

2、在城市道路规划中将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作为重要内容,与道路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

3、不发生一次死亡3人(含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以上责任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三、组织机构

成立市规划局系统“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交通处,汪路兼办公室主任,常文军、袁亚东任副主任。

四、工作措施

(一)各直属单位,各区规划分局,机关各处室要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分工明确、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运行机制。

(二)积极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经常性开展本单位干部、职工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每年不少于4次。

(三)加快推进编制全市道路交通安全中、长期规划。

(四)在城市道路规划中将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作为重要内容,与道路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

(五)积极配合交警支队做好智能交通系统总体规划,以及各类智能交通设施的布点规划。

(六)积极出台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争取在规划阶段就能预见未来的交通影响,从而就能有效地避免建设项目带来的负面影响,正面的引导城市建设和发展,构建和谐的交通环境。促进城市与交通协调发展。。

五、工作制度

(一)联系会议制度

1、全体成员单位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研究、部署本系统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工作。

2、定期通报各单位的排查和整治情况,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3、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专项检查工作。

(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1、各单位要及时报告本单位重大交通安全隐患及排查整治情况。

2、各单位要及时报告本单位发生的重大交通事故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3、各单位要及时报告交办、督办等工作的完成情况。

4、各单位认为需要向局领导小组报告的其它情况应一并报告。

(三)考核奖惩制度

局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实行百分制考核,落实责任,兑现奖惩。由局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领导小组每年年终对各单位进行考评。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年终考核不合格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发生交通事故的,按安全生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实行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是"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重要体现,是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创建"平安",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今后一个时期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本系统各单位必须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实行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抓紧、抓好、抓落实。

(二)开展隐患自查。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目标,迅速启动本单位的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工作。各单位要结合“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活动”,在7月中旬自行组织开展一次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集中排查行动,排查要组织严密,有责任人、有记录、有整改措施。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范文3

根据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大检查大整治活动全力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的通知》(*交安[2009]5号)和**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大检查大整治活动的通知》(*市交安[2009]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4月20日至5月10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道路交通安全大检查大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确保此次活动顺利开展,取得实效,决定成立市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大检查大整治活动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副市长杨小妹任组长,市长助理朱建军,市*局副局长、交警大队大队长黄锋常任副组长,市安监局、市交通局、市*交警大队、市教育局、市农机局、市旅游局、市质监局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交警大队,由市*交警大队副大队长肖季欣副大队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工作。

二、检查整治重点

一是客运车辆。主要内容包括:客运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是否落实,相关制度是否健全,管理是否到位;跨省、市、县客运车辆是否按规定安装使用道路运输GPS安全服务系统和车载终端;客运车辆及驾驶人是否符合规定等。(责任单位:市交通局)

二是工程建设大货车。主要内容包括:牌证是否齐全并按规定参加年度检验;是否对车辆进行改型;是否存在报废车、拼(组)装车从事工程运输。(责任单位:市*交警大队)

三是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主要内容包括: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发货和装载的查验、登记、核准等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是否存在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行为。(责任单位:市安监局)

四是集中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是否具有驾驶校车资格;车辆是否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第2号修改单规定的标准;是否存在报废车辆接送学生现象。(责任单位:市*交警大队、教育局)

三、检查整治原则

检查工作要做到不漏一个客运企业、一辆客运车辆、一个客运驾驶人,按照边查边改的原则,对于安全措施不落实,存在安全隐患的客运企业、客运车辆、旅游客运车辆,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停业整顿,对相关领导和人员追究责任。

四、责任措施及职责

(一)*交通管理部门

一要最大限度地把警力投入到路面,强化路面管控。要采取流动巡逻与固定执勤、区域联勤相结合的方式,加大路面巡逻检查的力度,坚决查处客车超员、超速、疲劳驾驶、违法超车等重点交通违法违章行为,特别要针对当前旅游旺季和“五一”劳动节前后等重要时期,加大对重要旅游干线、通往旅游热点景区的路面管控力度。

二要按照春运交通安全工作中成熟的管理措施,在黄沙省际检查服务站,设置临时检查点,对7座以上客车、危险化学品车辆逐车登记、检查。对客运车辆超员20%以上的,要严格按照“四个一律”(即:一律卸客转运、一律扣留车辆、一律按上限罚款、一律拘留)措施严肃处理,对同一客运单位的车辆有2次以上超员违法行为的,要按照《*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扣留车辆。对检查发现的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要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处罚;对没有资质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车辆,要及时通报并移交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三要加大超速违法行为治理力度,特别是要突出国省道的超速整治,将所有测速等执法装备投入路面,对超速20%以上的违法行为一律依法处罚,对超速50%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一律吊销驾驶证,对有3次以上超速违法行为记录的客运驾驶人,一律抄告客运企业,并督请客运企业解聘。

四要严格《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管理、审核、发放工作,并根据相关信息通报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巡查,加大对无证运输和不按规定运输剧毒化学品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五要科学调整基层*交通管理部门的勤务,并最大限度地向农村道路延伸,加大对农村道路的巡逻管控力度,加大对农村地区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机动车违法载人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二)交通部门

一要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要求,认真履行好“三关一监督”(即:严把道路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督促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履行营运客车出站安全检查职责),依法查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运输经营行为,对违规问题突出、屡发客运事故和发生公路客运特大事故负主要责任的,要依法取消其相应的经营许可。

二要督促运输企业进一步落实GPS服务平台的管理措施,对运行车辆实行全程监控;要统一设定客运车辆的限速阀值,客运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限速阀值为90公里/小时,普通公路上行驶限速阀值为70公里/小时;要定期读取分析营运车辆GPS车载终端数据,及时纠正和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和相关责任人。

三要督促运输企业对客车驾驶人进行一次资格审查,凡3年内发生重大以上责任交通事故、交通违法记分满12分、连续两次超员20%以上或有3次以上超速违法行为记录的客车驾驶人,一律调离其岗位或解聘。

四要督促辖区客运企业、客运业主对7座以上客车的实际安全状况逐车进行检查登记,凡安全技术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车辆一律不得参加营运。

五要督促旅游客运企业强化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对所属驾驶人员实施严格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严禁旅游汽车驾驶人员违反《旅游包车运输合同》运行,私自更改线路;严格对车辆按期进行维护和检测,严把车辆技术状况关,确保旅游客运车辆技术状况达到运输市场准入标准。

六要强化对驾校的监督、检查。定期对驾驶员考试情况进行分析,及时发现驾校培训中存在的问题,督促进行整改。加强对教练车、教练员和学员的管理,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对教学质量低下、弄虚作假的驾校坚决采取停办措施。

七要加强行业监管,督促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单位落实交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公交车辆从事公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明确要求城市公交车辆驶出城市规划区的,严格按照公路客运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配备车辆、核定载客数,不得超员。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一要深入辖区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发货和装载的查验、登记、核准等制度,严禁生产、经营单位擅自将危险化学品货物交由不具备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单位、个人运输。

二要会同交通运管部门对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资质进行一次审验,重点检查运输剧毒、爆炸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管理状况。

三要加强事前的监督管理,要深入道路客运企业、旅游客运企业,依法对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和工作措施;对多次发生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或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以及所属车辆存在重大隐患的运输企业及其负责人,严格依法追究责任,并在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四)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要积极配合*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管部门做好旅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要督促旅行社以交通安全为重点,制定旅游团队安全运营管理制度,将交通安全基本常识和交通事故现场自我救护知识纳入导游教育培训之中,进一步提高导游的交通安全意识。要充分发挥导游“交通安全宣传员和监督员”的作用,通过导游在旅途中的宣传讲解和监督提醒,进一步提高广大乘客的交通安全意识,共同对驾驶员的交通违法行为予以监督和提醒,规范驾驶员的驾驶行为。

(五)教育行政部门

一要与学校签订交通安全责任状,督促学校加强集中接送学生车辆的管理,落实安全责任。

二要会同*交通管理部门认真做好校车及驾驶人的清理整顿工作,对发生过交通死亡事故并负有责任的或3年内任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满12分的,或驾驶校车超载、超速被查获2次以上的驾驶人,要坚决取消其驾驶校车资格。要对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第2号修改单规定的标准,组织学校对校车集中进行一次检验,对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立即进行整改;对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或非法改装的,立即停运;对达到报废标准的,立即报废。

三要督促学校加强对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提醒学生回家返校、外出途中遵守交通法规,注意交通安全。

(六)农机部门

要加强对挂农机号牌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对辖区农机驾驶人进行一次安全驾驶的宣传教育,督促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禁非法载客。

(七)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

要强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管理,制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加大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群众反映较多的检验机构,要不定期组织对其检验设备进行抽检;发现未严格执行检验标准或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要对检验机构及其责任人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要取消其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五、工作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各单位要充分认清当前我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严峻形势,坚决把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工作作为当前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具体体现,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重要内容,充分认识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大检查大整治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做好重特大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结合实际,对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进行一次深入分析研判,切实找准影响交通安全的问题和隐患,明确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工作的思路和重点,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2、明确职责,各司其责。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对照“大检查、大整治”工作要求,一项一项抓好落实,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全面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强化源头管理,加强路面管控,广泛深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共同做好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预防工作。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范文4

一、全面落实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运输企业是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责任主体。全省道路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具备专业知识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驾驶员、车辆的动态管理制度,严格驾驶员的从业资格管理和运输车辆的技术管理,清理运输车辆挂靠经营,增加安全生产投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确保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客运企业要在客车内增加安全乘车、灭火器位置等安全提示标语,并在车厢内醒目位置公布企业举报投诉电话,自觉接受乘客监督。客运站要落实客运车辆出站前的源头管理工作,确保不合格的车辆不出站,超员的客车不出站。货运企业、货运站要强化货运源头管理,合法装载货物,规范作业,禁止超限超载和违法装载的车辆出站、上路。各级交通运管部门要积极引导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逐步清理客运和危货运输车辆挂靠经营。

二、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监管和整治。各级建设、交通、交警部门要加强联合行动,有效整治城市公共交通秩序。加大对城市公共汽车、出租车等客运企业的监督管理力度,加强对集中接送学生车辆的监管与整治,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班线始发站和终点站的监督管理,重点查处城市公共交通客运车辆违规经营以及城市公共汽车和出租车超速行驶、闯红灯等违法行为,督促城市公共交通运输企业严格落实车辆二级维护,及时更新污染严重、安全状况不稳定的公共汽车,按时做好车辆的年检和报废。对逾期未办理车辆安全技术检验以及车辆临界报废的单位,公安交警部门要及时发出通知书,并定期抄送建设、交通等主管部门,坚决杜绝不合格车辆、报废车辆进入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市场。要依法依规查处非法从事运输经营活动的行为,维护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秩序。要严格从事客运车辆驾驶人员的考试与发证,对申请增驾大、中型客车和营运驾驶证的,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把关并定期审验。各级公安交警、建设等部门要联合组织开展城市道路隐患路段、路口的排查与整治,研究分析城市道路交通状况,进一步完善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减速带、反光标志、炫光防护设施,科学设置路口的交通信号和临时停车泊位,完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三、加大农村客运市场整治力度,抓好农村道路安全监管。推进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县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快乡镇派出所协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步伐,将公安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能向农村延伸。乡镇政府牵头组织公安交警部门、农业(农机)部门和村委会,抓好农村低速载货汽车、摩托车和拖拉机(多功能拖拉机)的安全整治,对无牌无证、外挂拖拉机(多功能拖拉机)进行清理、整顿,严禁低速载货汽车、摩托车和拖拉机(多功能拖拉机)等非客运车辆违法载人行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交通、公安交警、农业(农机)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全面排查农村短途客运线路的通行条件,研究出台运输企业最低经营保障的政策,增加农村客运班线,优化农村运力结构,有效调配运力,按照疏堵结合的原则,采取开设赶集班车、学生专车和学校错时放假等措施,妥善解决农村客运高峰和学校放假、重要节假日、墟日等期间运力和运量的矛盾,切实解决农村群众出行难问题。要定期组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对于事故频发的路段、路口,要采取措施,限期整改,消除隐患,对急弯、陡坡、临水、临崖路段要加强防护设施的建设。逐步完善农村道路的标志、标线,及时做好道路养护,提高道路等级、通行能力和安全保障水平。

四、进一步强化路面巡查与监控。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大对路面交通秩序的整顿,强化道路管控,特别要重点查处报废的机动车辆仍在道路行驶和客运车辆超速、超载以及驾驶员酒后驾驶和疲劳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强化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参照春运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的做法,以高速公路服务区(站)为依托,设立警务工作站,并在高速公路主要出入口和重点公路、重点路段设置交通安全劝导、宣传服务站,从严查处严重交通违法违章行为,确保高速公路行车安全。加强对9座以上客运车辆的检查登记,对超员的客运车辆一律卸客转运,卸客转运费用由超员客车所在企业承担。交通部门和高速公路公司等要积极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做好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公安交警、交通部门和高速公路公司要建立企业、车辆、驾驶员违法信息相互通报制度,实现监管信息的互通共享,同时要研究高速公路车辆超速等的信息采集、联网和共享问题。按照“先急后缓”、“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逐步推进高速公路全程电子监控设施建设。

五、强制推行货车车身装贴反光标识。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的技术要求,由公安交警、交通部门联合集中开展重型货车设置车身反光标识工作,凡总质量不小于4500kg的中型以上货车和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挂车,必须在车身后部设置车身反光标识。公安交警部门在路面执勤时发现上述车辆未设置车身反光标识的,应当责令其设置后方可上路行驶。各级交通运管部门在办理、换发《道路运输证》时,应严格把关,对未按规定设置车身反光标识的货车并未经公安交警部门安全审验合格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各级公安交警、交通部门和高速公路公司要密切配合,不定期在主要国道、省道、高速公路收费口和服务区、治理超限超载联合检查点进行联合执法。各级公安交警部门应把好重型货车新车注册和车辆安全检验关,对未按国家标准设置车身反光标识的,不得办理注册登记或出具安全检验合格报告。

六、加强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力度,加快推进全省高速公路和国省道公路计重收费工作步伐。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整合执法力量,推行联合执法,加快建立治理超限超载的长效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全省已有的治超检测站点的作用,加强对重点路段、重点时段的监控和执法,全省重点检测站应有公安交警人员参加联合执法。各级交通运管部门要加强源头管理,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重点货物运输集散地、货运站(场)等的监管力度,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场)的货运站(场)经营者,要依照《道路运输条例》予以重罚。2007年1月1日前,公安交警部门要完成车辆参数更正、行驶证换发工作;交通运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行驶证核定的项目办理相应的车辆营运手续,不得准许“大吨小标”以及其他不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的车辆进入运输市场。在已设置称重检测装置的高速公路入口,各高速公路交警、高速公路路政和交通运管部门要进行联合执法,凡经检测确定为超限超载的运输车辆,一律禁止进入高速公路行驶;对高速公路重要出口和部分服务区实施流动执法,特别是闽粤、闽浙、闽赣三个固定检测站要24小时全天候检测,并依法处置。交通路政、运政、稽征和公安交警部门必须强化公路的治超力度,同时也要加强对高速公路入口路段的巡查。各级公安部门要维护高速公路治超站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对阻碍执法、冲关、暴力抗法和破坏站点设施等违法犯罪行为要予以严厉打击,确保治超人员的工作能正常进行和治超人员的人身安全。加快推进全省高速公路和所有国、省道公路计重收费工作步伐。

七、实施道路客运车辆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承运人责任保险是一种强制保险,全面推行和强制实施客运车辆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将有效化解和转移经营业户经营风险,切实保障旅客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由省安监局牵头,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保监等有关部门配合,全面推进承运人责任险工作,实行统一保险金额、统一投保标准、统一赔付办法,通过招标方式确定1—2家具有承保能力、信誉好、网络健全、服务周到的保险公司作为全省道路承运人责任保险的承保单位,营运客车每座位最低责任保险标准为20万元。2007年底前实施完成全省统一的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交通运管部门对2007年底以后仍没有依法参加客运车辆承运人责任保险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或取消线路经营资格。

八、加快全省营运汽车GPS安全服务系统的建设步伐。按照政府引导、行业管理、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分步推进、确保稳定的原则,交通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建立全省营运汽车GPS安全服务系统。先选择条件成熟、有积极性出租汽车公司、道路运输企业进行试点,在试点工作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全面启动营运汽车安装GPS工作,督促全省所有的出租汽车公司、道路运输企业在出租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省际客运车辆、市际客运车辆、旅游客运车辆、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等全部安装GPS,以加强对道路运输车辆的实时动态监控和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九、实施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从2007年开始实施道路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全产风险抵押金制度,风险抵押金由企业按时足额存储,并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救、救灾和事故善后处理。小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中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特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风险抵押金的存储、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交通厅会同省财政厅、安监局等部门共同制定,省交通厅组织实施。

十、推行上高速公路营运客车配置和使用汽车安全带。要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和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2006)的规定,对从事旅客运输经营的卧铺客车和自2007年1月1日以后上牌,且车长大于6米的高一级以上(含高一级)客车应全部配置和使用汽车安全带。

2007年1月1日起,对申请高速公路经营班线(高速公路里程在200公里以上或高速公路里程占总里程70%以上)的新增或更新客车(含中级客车),要求在出厂时配置好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汽车安全带。客运企业的驾乘人员要在运输旅途中负责提醒、检查并指导乘客使用安全带。各级公安交警、交通部门在安全检查时加强监督。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范文5

一、坚持问题导向、底线思维,正视公安交通管理工作新形势

(一)道路交通安全风险防控压力凸显截至2015年底,安徽省公路通车里程达17.4万公里,其中高速公路4246公里,机动车保有量和驾驶人数量双双突破1100万。人、车、路等要素井喷式增长,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量大面广,公安交管工作风险增大。全省道路交通事故的总量仍在高位运行,防范较大以上事故的形势依然严峻。尤其是没有发生较大事故的地方,风险意识不强,思想麻痹松懈,隐患排查不彻底,安全监管不到位,解决问题决心不大、措施不实、效果不佳。少数省际交通安全执法服务站未落实24小时勤务制度,一些公路点、段勤务安排不合理,夜间联勤制度未能得到真正落实,路面管控力度不够大。一些地方交通安全宣传存有死角,新兴媒体利用效率不高,宣传手段单一、内容陈旧,宣传教育声势不够强。各类公安交通管理数据资源虽然丰富,但深度整合、有效挖掘、成熟应用水平不高,特别是主干公路交通安全防控体系建设进展不平衡,科技信息化应用水平有待提高。“十二五”期间,机动车保有量和驾驶人数量增幅分别达到15%和60%,而全省公安交管部门警力增幅只有3%,有的地方还出现负增长,交警警力严重不足。

(二)客、货运车辆监管“棚架”问题突出运输企业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机制还不够健全,相当一部分客、货运输企业只注重经济效益,忽视安全管理,在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完善管理制度方面不积极、不主动,存在诸多安全隐患。《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效果不理想,运输企业车辆监控系统与安监、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联网工作难落实,动态监管数据共享机制未建立。部分交警责任心不强、主动性不够,监管不到位。

(三)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存在“硬伤”当前,城市交通拥堵问题日益严重,且呈现由大城市逐渐向中小城市蔓延的趋势,城市交通管理面临的挑战越来越大。部分城市政府牵头、部门合作的综合协调机制未建立或未发挥实际作用,道路建设、管理与交通安全规划脱节,交通影响评价、“规建管”一体化和“四同步”等制度未落实,交通管理精细化程度不高,利用价格杠杆调节停车需求仍未取得实效,交警缺乏话语权。

(四)交警队伍正规化建设存在“短板”全省公安交管部门仍存在工作作风不实的问题,例如机关民警深入调研不足,对基层情况了解不深不透,工作部署多,跟踪问效少。“一岗双责”落实不到位,廉政教育流于形式,监管不严存在漏洞,少数基层单位对执勤安全防护工作重视不够。车管所、事故处理岗位等窗口服务态度差,“四难”现象依然存在。协管员队伍管理不到位,影响队伍整体战斗力。

二、聚焦风险防控、服务发展,开创公安交通管理工作新局面

2016年,安徽公安交管部门要以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引,按照部交管局和省公安厅的部署要求,聚焦防控风险、服务发展,牢固树立“人命关天、责任如山,事故可防、事在人为,有责必尽、执法必严”的理念,以深化公安改革为牵引,以推进“四项建设”为抓手,下大力气破解难题、补齐短板,全面提升执法、管理、服务效能,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平稳和公安交警队伍稳定。

(一)多方协作补短板,推进交通安全综合治理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保障群众安全出行是公安交管部门的首要任务,我们守土有责、责无旁贷。应当用好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这个平台,完善制度、明确职责、整合资源,加强风险评估和研判预警,持续提升重特大交通事故预防能力。健全交通事故深度调查机制和追责情况通报制度,与交通运输、安监等部门和道路经营单位共享有关数据,进行事故分析,加大跟踪督办力度,倒逼深层次问题解决。要深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建设年”活动。提请当地政府完善农村地区交通安全组织体系建设,推动建立“主体在县、管理在乡、延伸到村、触角到组”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制。在国省道沿线深入开展“交通安全村”建设,将“交通安全村”建设和公安机关“一村一警”包村联系制度结合起来,做到村村有警包联、月月见警进村,切实提高见警率和管事率。要持续滚动排查整治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继续实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重点地区、重点企业挂牌督办和事故多发危险路段省、市、县三级督办治理制度。会同公路部门,对全省公路隐患和交通事故多发点段进行排查。大力推进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立隐患路段曝光制度,强化社会舆论监督,确保公路隐患治理计划落到实处。要强化重点运输企业、重点车辆、重点驾驶人监管,切实做到对重点车辆所在运输企业的经营安全,对重点车辆的安全性能、运行状态和检验、报废情况,对重点车辆驾驶人的日常教育和审验、违法记分情况,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管。会同相关部门,督促运输企业落实动态监控主体责任,继续做好“两客一危”车辆的联网监控工作。要提高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水平,会同高速公路路政和经营管理部门完善“一路三方”“1+1+1”联勤联动工作机制,推动落实收费道口拥堵1000米免费放行措施,加强对团雾多发路段的排查治理,继续严格落实客运车辆、危化品运输车辆高速公路凌晨禁止通行措施。要积极构建文明交通多维宣教网络,抓好示范点建设,建立公益性宣传教育长效机制,持续开展交通安全宣传“七进”工作,打好122“全国交通安全日”这张牌,积极实施“重点驾驶人素质教育工程”,真正形成“典型宣传有能量、曝光宣传有分量、舆情引导有质量、警媒协作有力量”的良好局面。

(二)改革创新破难题,推进秩序管理创新升级推动交警勤务改革是今年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推动道路交通安全防控体系建设的关键环节,对提升全省公安交通管理工作软实力具有重要意义。公安交管部门应当立足于服务实战、保障实战,优化警力资源配置,完善合成作战机制,切实做到工作重心下移、警力下沉、保障下倾。要深入推进公路交通安全防控体系建设,继续把主干公路交通安全防控体系建设作为公路交通管理的基础性、全局性、战略性工程,进一步加大力度,扎实推进。强化缉查布控系统应用,加快推进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和卡口设备联网接入。科学改革勤务模式,实现路面巡逻与监控巡逻相结合,逐步形成以视频监控巡逻为主、警力定点守候、就近快速出警的新型勤务模式。要加强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常态化治理,建立常态机制,设立违法和秩序预警“红线”,对交通违法多、通行秩序乱的区域和路段开展集中整治,突出加强“五类重点车辆+电瓶车”管理,适时开展交通秩序专项行动,重拳整治重点违法行为。要提升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水平,积极参与城市交通规划、重大建设工程交通影响评价和验收工作,构建“规划—建设—管理”一体化城市交通发展体系。实施城市交通治乱疏堵行动计划,全面排查城市交通拥堵点段,集中整治突出问题。要抓住省政府已将城镇规划建设管理纳入对各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的契机,借力推动提升全省城镇交通管理水平。要全面开展“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建设、推广和应用工作,努力打造“交通管理研判分析平台”,建立大数据平台库,为交通管理工作提供研判保障。

(三)科技支撑强服务,推进民生警务提速增效今年是公安交管部门深化改革的攻坚年,按照部交管局的部署,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平台要全面推广应用,车驾管改革要全面铺开,公安交管部门承担的任务重、承受的压力大、面临的困难多。各级公安交管部门应当高度重视科技手段应用,通过提高道路交通管理科技信息化水平,推动改革措施落到实处,努力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进一步提升群众对公安交管工作的满意度。要创新“互联网+交管”服务模式,深入推进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平台建设,进一步完善交通违法跨省异地罚缴工作机制。全面推广建立“网上交警队”“掌上车管所”“流动车管所”,为群众提供车驾管信息查询、交通违法信息查询和处理以及交通安全提示等服务。要持续推出车驾管便民举措,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深化实施全省“驾考改革八项措施”,巩固已有成果,不断拓展服务空间。要深化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工作,建立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一站式”服务机制,进一步扩大全省推行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快速理赔的区域。

(四)管教结合防风险,推进交警队伍健康发展队伍建设是根本,也是保障。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围绕中心,聚焦主业,坚持政治建警、素质强警、从严治警、从优待警,不断提升依法履职能力和服务保障水平,努力打造素质过硬、公正清廉、作风优良的交警队伍。要大力加强队伍思想政治教育,巩固“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成果,深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努力增强党员民警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完善战时思想政治工作机制,确保思想政治工作为警服务、随警作战、深入警心。坚持“用制度管人、用规章管事”,进一步规范民警行为。继续深化“一跟三深三不三提升”“跟班作业”活动,切实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能。要建立队伍风险预警防范机制,加强对重点岗、重点人、重点事的监督管理,全力预防违纪违法现象发生。要实施好“执法全过程记录提升年”建设,深入推进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深化规范执法监督服务,深入开展执法风险评估和规范执法提示,经常性深入基层开展“面对面”执法服务,开展典型案件评析,继续评选“安徽交警优秀工作法”和“精品案卷”。要加强业务教育培训工作,遵循“实战、实用、实效”的原则,加强对培训工作的科学统筹和跟踪指导,以秩序管理、事故处理、车辆及驾驶人管理等岗位为重点,分层级、分岗位组织全警业务大培训活动。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范文6

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学生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广大学生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

第三条各地应当加强中小学尤其是农村中小学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在对中小学校进行布局调整时,应充分考虑交通安全因素。

第四条中小学校长为学校学生交通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校内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和学生出行的交通安全教育,以及学生春(秋)游和其他教育教学活动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接送车(船)

第五条学校应当积极主动与交通部门联系,合理安排班车、渡船、线路。有学生接送任务的学校应当按省公安厅等四部门《关于加强中小学学生接送车的意见》要求,严格执行接送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准入制度,建立接送车辆和驾驶人员档案。

有乘船学生的学校,应当按学生过渡航线编排小组,并指定组长负责过渡途中管理,有条件的学校还要指派教师护送学生上船。严禁未经港航管理部门批准的船舶运载学生。

学校应当对每次接送学生的时间、人数等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台账。

第六条为确保接送学生行车(船)安全,杜绝超载现象。学校可合理调整学生的上学放学时间,在确保完成规定教学活动时间的前提下,按错时制管理,轮回接送,减轻学生接送车(船)运载压力。

第三章安全教育

第七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本着“教育在先,预防在前”的原则,坚持不懈地抓好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要督促中小学校加强对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将中小学校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的情况纳入对学校考核的内容。

第八条学校应当将交通安全教育纳入课堂教学内容,结合中小学生的特点,落实交通安全教育进教材、进课堂的要求;充分利用《人•自然•社会》等地方通用教材,通过安全教育周、新生入学教育、安全知识讲座、周班会、活动课、演练等多种形式,和广播、电视、宣传橱窗、板报、校园网等载体,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强化学生交通安全意识,增长学生交通安全知识,培养学生良好的交通行为习惯。

第九条学校应通过学校家长会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家长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家长的安全乘车意识和责任,形成学校、家庭和社会共同预防学生交通事故的联动机制。

第十条学校教师应当在上学、放学高峰时,协助有关部门维护好交通秩序,在学校附近主要交通干道要护送学生上下车和穿行公路。要教育学生不乘坐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拖拉机等非客运车辆,不乘“黑车”、“病车”和超载车。学校要按照乘车路线组织学生乘车,建立好路队制度,保障学生乘车途中和上下车安全。

第十一条学校要继续实行“小黄帽路队”制度,教育学生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掌握横穿马路、铁道道口等交通常识,确保行路安全。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城镇中小学校的早操、跑步等体育活动应尽量安排在校园内进行,严禁学校组织学生在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上进行集体跑步等体育活动。因体育场地欠缺,只能安排在校园外开展体育活动的农村中小学校,可以暂时组织学生在附近的安全场所内进行相关活动。教育部门应积极争取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尽快落实资金,按规定建设体育场地。

第十三条中小学校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必须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事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安全措施并加以落实。

第十四条杜绝将中小学校校园出租用于停放社会车辆、从事其他非教学活动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学生安全的活动。

第十五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按国家、省有关规定,积极主动与交通、公安部门联系,加紧落实保障学生交通安全的各项措施,在校园周边创造秩序良好、有安全保障的交通环境。

第五章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建立学生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教育部门与学校,学校与承运人应当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责任和义务。对措施落实、成效明显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对责任心不强、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因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要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