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处理条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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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处理条例

事业单位处理条例范文1

一、行政事业单位涉税业务会计处理实例分析

(一)行政事业单位处置不动产的会计处理行政事业单位因各种原因对不需用的不动产进行处置时,除按规定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外,还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例1]由于机构改革,某行政单位将其撤销的下属事业单位的一幢楼房转让,该楼房建于1998年,当时造价100万元,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如果按现行市场价格计算,建造同样的房子需要600万元,该房子为7成新,已按500万元出售,并支付了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27.5万元。其应交纳土地增值税计算过程为:(1)评估价格=600×70%=420(万元);(2)允许扣除的税金27.5万元;(3)扣除项目金额合计=420+27.5=447.5(万元);(4)增值额=500-447.5=52.5(万元);(5)增值率=52.5÷447.5×100%=11.73%;(6)应纳税额=52.5x30%-447.5×0=15.75(万元)

借:经费支出――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157500

贷:现金 157500

(二)行政事业单位公车缴纳车船税的会计处理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取消了原有公车免税条款,除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和警用车船以外,其他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使用的公车,都要按规定缴纳车船税。

[例2]某行政单位已经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2007年3月份在办理4辆小轿车交通强制保险过程中,收到了保险机构开具的车船税代扣代缴凭证,凭证上注明金额为1200元,会计处理为:

借:现金 1200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1200

借:经费支出――基本支出――办公费 1200

贷:现金 1200

(三)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的会计处理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但事业单位将房产用于出租后,房产的使用性质已由“自用”变为“经营用”并产生了经营性收益,应当依法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时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以及《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如果事业单位出租房产时与承租人签订了租赁合同,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另外,事业单位将房产出租,还须按地方政府规定缴纳“非转经”占用费。

[例3]2007年1月12日,A事业单位经批准将闲置房产出租给B公司,合同书约定年租金为120000元,租赁期为3年,租金合计360000元。该房产的土地使用证书登记面积100平方米,该地段适用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年税额为4元/平方米,“非转经”占用费按租金收入的8%计算,教育费附加按应交营业税的3%计算。

A事业单位2006年应交纳税费计算过程如下:应交房产税=120000×12%=14400(元),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100×4=400(元),应交营业税=120000×5%=6000(元),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6000×7%=420(元),直交教育费附加=6000×3%=180(元),应交印花税=360000×1‰=360(元),应交“非转经”占用费=120000×8%=96000(元)。其会计处理为:

(1)缴款时应做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 14400

――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 400

――应交营业税 6000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420

――应缴教育费附加 180

――应缴“非转经”占用费 9600

贷:银行存款 31000

(2)收到租金时应做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120000

贷:其他收入――固定资产出租收入 120000

(四)行政事业单位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企业所得税具有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较为复杂、量能负担、实行按年计征分期预缴征收等特点。

[例4]某企业核定的全年计税工资总额为120000元,2007年实际发放工资150000元。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直线法,本年折旧额为50000元,按照税法规定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本年折旧额为60000元。该企业2007年利润表上税前会计利润为1500000元,所得税税率为33%。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的会计处理为:

借:所得税 56100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56100[150000+(150000-120000)-(60000-50000)]×33%

二、行政事业单位涉税业务会计处理的强化措施

(一)完善配套法规建设作为政府部门和市场部门之外的法律法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的立法层次太低,仅有一些行政法规和政策文件难以支撑起一个法律体系。应建立与宪法中关于与公民结社原则相衔接的结社法律、捐赠法律、规范非营利事业和非营利机构的单行法,全面规范事业单位的性质、法律地位、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将各类事业单位及其相关事业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建立与事业单位法律相衔接的实施细则和单行法规。同时要在立法工作中,注重事业单位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形成较为健全的法律体系。

(二)适当分离会计与税法在税法升格为基本法律之后,财政部门制定的会计法规等部门规章在层级效力上就应当遵从税法规定,这样确保税收法规决定会计制度的格局能够顺畅运行。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制定工作应当吸收会计、法律、财税方面的专家共同参与,以便更好地实现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同一化。会计制度在遵循会计一般原则的前提下,应减少其与税法的差异和纳税调整事项。但因两者目标差异的存在,不可能做到完全同步。因此,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应分离,由财务会计负责企业基本信息质量,保持其基本规范,而税务会计承担纳税调整事项,由企业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再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同时税务会计准则的内容按照税法规定进行优化,确立税务会计准则在会计制度体系的优先地位。

事业单位处理条例范文2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爱国卫生工作,是指由政府组织领导、动员全民参与,以开展除害防病和健康教育,增强社会卫生意识,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环境卫生,提高全民健康水平为目的的社会性卫生活动。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属地管理、部门协作、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爱国卫生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使社会卫生水平与国民经济、社会事业协调发展。

第六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是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爱国卫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爱国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贯彻实施;

(二)组织制定爱国卫生工作规划及年度计划;

(三)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宣传和全民健康教育;

(四)组织、指导创建卫生城市(镇、街道)、卫生单位活动;

(五)指导、协调开展环境卫生治理、农村改水改厕和除害防病工作;

(六)组织、动员全社会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七)完成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爱国卫生工作。

爱卫会下设办公室,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爱国卫生日常工作。

第七条市和县(市)、区爱卫会由同级卫生、建设、农业、公安、教育、交通、环境保护、城市管理、财政等部门和相关单位组成,实行委员部门分工负责制,各委员部门应当按照工作分工履行职责。委员部门分工负责的具体办法由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具有法定行政管理职能的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设立爱国卫生组织,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爱国卫生日常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设立爱国卫生组织或者指定爱国卫生工作人员,在当地爱卫会的指导下,开展本单位爱国卫生工作。

第九条各单位应当根据各自情况,主动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科学知识,提高公民的卫生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教学计划开设健康教育课程。

第十条每年四月为爱国卫生活动月。在爱国卫生活动月期间,爱卫会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结合当地突出的社会卫生问题开展活动。

第十一条本市爱国卫生工作实行单位卫生达标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爱国卫生管理制度,完善卫生设施,落实卫生达标责任,使单位卫生达到规定的标准。

单位卫生达标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及卫生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指导开展农村环境卫生整治,推进农村改水、改厕,粪便无害化处理,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和处理等各项卫生工作,改善农村生产、生活卫生条件。

农村饮用水的供水水质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水质标准。

农村公厕、户厕建设应当符合无害化标准。

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专项经费,负责辖区内公共部位、公共绿地的病媒生物防治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餐饮业、旅馆业、集贸市场、废品收购点等场所的业主,应当采取措施,灭杀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将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规定的标准内。

第十四条城乡房屋成片拆迁前,拆迁人应当按照《宁波市除四害标准》灭杀老鼠、苍蝇、蚊子、蟑螂。

工程承建单位应当开展灭防活动,清除建筑工地内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的孳生环境条件。

第十五条农业、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职责分工依法管理灭鼠药物和灭杀病媒生物的药品、器械。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使用急性剧毒灭鼠药。

第十六条申请病媒生物防治的专业机构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进行营利性病媒生物消杀活动。

病媒生物防治机构应当在该机构设立之日起五日内向所在地爱卫会备案。

病媒生物消杀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并接受技能培训。

第十七条市和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在辖区内开展老鼠、苍蝇、蚊子、蟑螂密度监测,并向同级爱卫会报告。

市和县(市)、区爱卫会应当定期监测公告。

第十八条爱卫会应当组织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鼓励创建无烟单位。

在医疗机构的候诊区、诊疗区和病房区,托儿所、幼儿园、青少年宫,学校的教室等教学活动场所,公共电梯间、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

在影剧院、音乐厅、游艺厅、歌舞厅,候车(船、机)室和售票厅,室内体育场(馆)、商场(店)、网吧,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档案馆,邮政、电信和金融、证券机构的营业厅等公共场所以及各单位的会议室除专设地点外禁止吸烟。

第十九条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应当建立健全禁止吸烟的管理制度,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并不得放置吸烟器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

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行为应当予以制止,任何人均有权要求在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吸烟者停止吸烟。

第二十条公民应当遵守社会卫生行为规范,维护环境卫生。

在公共场所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瓜果皮、包装物、纸屑、烟蒂、口香糖等废弃物;

(三)乱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污水、粪便,随意丢弃动物尸体;

(四)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

(五)不及时清除所饲养的犬、猫等宠物和信鸽的粪便;

(六)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爱国卫生工作实行专业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制度。

市和县(市)、区爱卫会通过监督检查、评比等形式督促各部门、各单位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鼓励新闻媒体对爱国卫生工作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十二条市和县(市)、区爱卫会可以聘任志愿者担任爱国卫生监督员,开展所在区域的社会卫生监督,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并协助有关部门查处。

爱国卫生监督员在执行监督检查时应当佩带标志并出示证件。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爱卫会对爱国卫生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已经授予卫生城市(城镇)、卫生街道、卫生村、卫生单位等荣誉称号的,市和县(市)、区爱卫会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暗访和定期复查,不能达到相关卫生标准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能达到卫生标准的,由授予单位取消荣誉称号。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单位卫生达不到规定的卫生标准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经治理仍达不到标准的,处以警告或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爱卫会可以对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提请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规定,有关单位不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造成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的密度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责任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病媒生物消杀专业机构代为灭杀病媒生物,灭杀费用由该责任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公共场所不开展禁止吸烟活动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责任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其规定处理。有关部门未处理的,市和县(市)、区爱卫会应当督促其及时处理;有关部门拒不处理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并责令处理。

事业单位处理条例范文3

摘要自从2011年3月份国务院提出《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意见》以来,改革的呼声日渐高涨,改革越深入,对会计核算质量的要求就越紧迫。本文结合事业单位的特点,着重分析了当前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建议措施,以期对当前的事业单位会计工作提供借鉴。

关键词事业单位会计核算问题

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对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监督的审查监督力度,通过审计调查发现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存在诸多问题:会计行为不规范、会计制度不健全、会计信息失真等严重问题。事业单位的工作职责决定了其在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的特殊性,因而结合其特殊性探讨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缺陷与不足以及其对策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1.会计行为不规范

会计行为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原始凭证方面,填写不完整。根据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条例规定,填写会计凭证时不得存在错填、少填和漏填的项目,要保证原始凭证上的诸如开票日期、开票时间、开票人、客户名称、项目金额以及购买单位等凭证中列示项目信息必须完整。而目前这些项目中存在不完整或者含糊不清、甚至涂改等行为,原始凭证的填制随意性较大,不仅给之后的凭证审核带来困难,还会影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二是记账凭证方面,存在与原始凭证相同的问题,主要在于会计科目使用存在不合理性、凭证摘要过于简单、对原始凭证审核不严格等问题。三是账目方面,这也是事业单位实施集中核算带来的负面影响,由于报账员不对本单位的经济业务进行日常处理,而会计核算中心也只是定期提供月季度报表,致使事业单位的领导和报账员不能对本单位的经济业务往来和债权债务情况进行及时了解和掌握。四是忽视对支出的审核和控制,对原始凭证审核手续不完整证,有的原始凭证只有领导签批,没有验收人或经手人证明人签字。

2.会计制度不健全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不健全是由两个方面造成的,一是从宏观上我国对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监督性制度存在漏洞,尽管对会计核算从《预算法》、《现金管理条例》、以及《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相关制度上做出了相关规定,但从约束力上缺乏刚性,事业单位违规成本过低或制裁不力导致一些事业单位有规不依、视规定如虚设等不规范操作问题。二是从微观上事业单位内部自身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导致的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不规范问题,如擅自截留或挪用国家专项资金、私设收费项目、财务人员身兼数职、擅自处置本单位固定资产、设置账外账、小金库等违规行为都是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力所引起的。

3.会计信息失真

由于使用单位在会计报告不能将全面的会计信息披露出来,比如某些重要的会计事项在报表中不能体现出来,有些收入不能在表中覆盖,因此不少事业单位的会计信息不能全面的呈现,而且事业单位的收入支出以及资产核算的不真实会导致会计报告中对应科目的计算不实,其会计信息完整性缺失。此外,由于事业单位的会计行为不规范,存在一定的随意性,有些事业单位不按照对应会计准则和制度规定设置科目,有些会计项目的核算科目归类存在问题,从而致使会计信息的质量不能保证。

二、完善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对策

1.提高财务人员素质,加强会计基础性工作

通过上述分析事业单位存在的会计核算问题,不难发现,加强会计基础性工作,提高事业单位财务人员素质是完善事业单位会计核算问题的关键所在,这也是事业单位改革不断深化,转变事业单位性质的迫切要求。提高财务人员素质的方法应包含以下内容:一是要加强在岗财务人员的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建设,通过各种学习班、培训班或轮岗交流等方式提高其专业素质;二是要加强对在岗财务人员的专业和责任考核,只有设定明确的职责和责任,划分好财务人员的岗位考核标准,才能不断督促财务人员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三是提高新进财务人员的选拔标准,引进高水平的专业财务人员。

2.完善会计管理制度建设

首先,除了不断完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规定,提高其科学性、实用性外,要注意完善相配套的法律规定建设,健全的监督会计制度能够使事业单位监管部门有法可依,能够依据相关规定对会计核算不规范的问题予以监督和惩处,提高了会计核算不规范和违规操作的成本。其次,要完善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要根据事业单位的工作范围、工作性质和任务特点,建立起一整套的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系统,从建设内控组织、完善内部牵制着手建设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框架,包括:内部稽核制度、内部牵制、授权审批制度、责任中心划分等基础性工作。三是要坚持收支两条线,要继续深化以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集中采购为主要内容的公共财政制度改革,认真搞好“收支两条线”制度的贯彻落实,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相关财务行为。

3.加强财务监管

加强财务监管,只要指的是要加强政府专项审计与社会独立审计的监督作用,重点对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规范化程度进行检查与统计。一是加强对事业单位的日常收支业务进行重点调查;二是将事业单位预算执行情况与任期领导的离任专项审计相结合,提高任职领导对会计核算和财务状况的重视程度;三是贯彻执行财务状况公开制度,实施财务民主监督、大众监督的方式提高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水平。

我国事业单位处在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结合事业单位的特殊性探讨完善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措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尽管目前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普遍存在着上述甚至更严重的问题,只要不断完善会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不断提高财务人员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才能真正发挥会计核算的作用,促进事业单位既快又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吴松.浅谈会计集中核算下学校财务管理.中国集体经济.2010(12).

[2]杜玉华.事业单位会计核算问题及对策.财会通讯.2010(12上).

事业单位处理条例范文4

1 农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存在的现状

事业单位的社会性质决定了财务管理拥有以下特点:①经济利益并非是权衡事业单位运行效益的唯一标准,其更深层的目的是最大限度为社会事业服务,这也是其财务管理的出发点。②事业单位是直接由财政部门资助,无须外部融资亦能保证拥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因此不存在并购重组风险。与企业不同,事业单位资产以净资产作为会计要素,不按财政部门和其他提供者所提供的资金比例分配经济利益。

2 农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2.1 资产运行管理方面

农业事业单位开展各项活动以国有资产为依托,然而我国部分地区的农业单位对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上存在一些问题如下:①固定资产未能及时计提折旧;②会计科目仅单一设置固定资产和固定资金,直接后果是虚增国有资产,掩盖了国有资产的折损,对固定资产期末计价时会产生不合理的偏差(王春美,2008)。由此带来的必然结果是无法有效配置资产。另外,国内众多农业科研单位,以所申请项目建立研究科室,相互独立而各行其是,造成设备的重复购置浪费经费。而对科研人员对经济效益的忽视和经费把控的随意性,部分实验设备盲目追求配置高、上档次的资产。导致资产闲置、使用率低。而真正需要投入资金时,又陷入经费短缺的尴尬困境。

2.2 财务内部控制方面

当前,农业科研事业单位在内部控制方面有亟待改善的方面,总结以下四点:①一些农业科研单位尚未推行财务内部控制法规,无法可依,造成处理财务事项时往往带有主观不确定性。②名义上设立了内部控制的管理办法,但停留在表面功夫,真正面对需要严格监控的事项往往敷衍了事。③相关措施制度设置不科学,直接导致内控制度效果不明显,未能实际提高财务管理水平。④缺乏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目前,内部专业审计机构的设立还未在农业事业单位中引起重视,即使建立内部审计机构,农业科研单位由单位领导任命审计人员,直接负责于单位领导,导致丧失了审计的独立性(金华,2008)。而且内部审计不能对所有会计事项进行核查,并且财务监督也具有迟滞性,亡羊补牢实践效果欠佳。

2.3 科研经费管理方面

目前,农业事业单位业务种类众多,根据项目级别分为863、973、自然基金等科研项目,根据项目性质又可分为修购类、基本建设类、科研类和其他种类项目。资助经费来源于财政部,首先通过中央财政拨付给水利部、农业部等部门,再具体向下一级农业事业单位拨款,不同来源的款项依照各部门相关条例和管理办法,专款专用。繁多的管理办法具体包括,863、973专项、公益类经费管理办法和基础类经费管理办法,不同性质决定其资金规模和项目复杂程度并直接影响到账务处理流程,难以用科学合理的方法编制决算报表,影响了报表数据的可比性(李阿红,2009)。

另外,一些项目申请金额和实际批准金额不一致,造成农业科研上项目经费实际使用与预算计划脱轨,农业科研单位多数都是按专业建立研究所,自成一体开展研究,浪费了重复购置设备的资金,有些课题组还盲目最求档次,将设备水平与科研水平混为一谈,占用了大量金额经费,但设备利用率低下(周婷,2009)。

2.4 预算管理方面

科学研究是农业事业单位的核心职责之一,重中之重,预算管理作为管理工具是对单位执行效率的保障。如何将预算管理与执行项目有机结合,如何将工作目标精细化,量化与预算管理无缝对接,正是我们所要深入探讨的问题。

一方面,管理层对预算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而其他同级部门潜意识里将预算管理视为仅仅是财务部门的职责,事不关己,但预算管理直接关乎项目执行效果的评估,要实现单位的战略目标绝不能远远偏离预算管理的目标。认识上的偏差,导致从出发点上预算管理的战略功能未充分发挥。另一方面,农业事业单位预算的编制受环境的影响而波动,分为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两方面影响:一方面是外部环境,由于农业科研单位经费来源多元化,申报项目时间的动态化,申报项目周期长,不确定性大,并且受到??家产业结构调整、支持力度的影响,项目申报的不可控性造成了预算编制受到的波动较大,再加上农业科研工作受地域条件、气候条件、病虫害等因素的影响,项目的支出很难准确预算,形成预算的编制与实际支出出现差异。另一方面是内部环境上,首先是各部门的协调,由于预算编制以财务部门为主,后勤部门、采购部门和科研部门参与度较低,横向关联度低下。

3 建议与对策

3.1 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农业科研事业单位要依据本单位承担的科研任务和社会责任,改良资产管理制度,规范的制度建设和上行下效的执行力是农业事业单位强化国有资产的管理的保障,具体而言其一,权责明确的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必须落实,各级领导及普通员工对资产采购、转移和报废的权限和责任;其二,资产的购置转移必须依托完善的制度和配套的措施,既对每个环节进行严格管控,又从全局出发统筹资产使用;其三,与时俱进,建立国有资产管理长效机制。促进国有资产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和信息化管理(谭震和李英,2009)。另外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也是为降低对政府财政拨款的依赖,以市场化的手段经营资产。按照政府授权、集中管理、市场运作的模式,以向社会公开招标、公开招租的模式与其他单位共享本单位暂时闲置的资产,发挥国有资产的商业价值。

3.2 预算编制的程序方法要科学

借鉴我国优秀上市公司预算编制流程,保障预算编制的科学性,最为关键的环节是预算编制的程序设置,即充裕的时间是编制高质量预算的保障,考虑可能出现的干扰因素,兼顾政策变化和气象虫害等自然因素。分轻重缓急排序,科学合理地选择项目。

3.3 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农业事业单位,科研业务繁多且复杂,单位领导应起到领头作用,保证上行下效,严格执行项目,明确各级部门及人员经手,核准以及权利范围。针对国有资产管理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单位,并保证不定期对单位的各项活动进行审查,督促个单位人员勤勉尽责,出现问题及时解决,有章可循,违章必究。

4 结 论

事业单位处理条例范文5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最低工资的确定与公布

    第三章  最低工资的保障与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保障员工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深圳经济特区内各种类型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以及在上述用人单位工作并领取薪金的职员、固定工、合同制工、劳务工(以下简称员工)。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它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员工也适用本条例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调整的最低工资,是指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后,其所在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最低限额的劳动报酬。

    第四条  本条例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劳动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最低工资的确定与公布

    第五条  最低工资由基本工资、奖金及以工资形式支付的津贴、补贴构成。

    但是,下列各项不得作为最低工资的构成部分:

    (一)加班加点工资;

    (二)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下的补助;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保险、福利待遇。

    第六条  员工在法定的节假日、公休假日和探亲、婚丧、计划生育等带薪假期休假,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第七条  最低工资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员工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

    (四)就业状况;

    (五)社会保险标准。

    第八条  确定最低工资的方法为:深圳市人均最低生活费用标准乘以赡养人口系数,并综合考虑第七条规定的其他因素加以确定。

    最低工资应当每年调整一次(具体计算方法见附件)。

    第九条  最低工资由市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市总工会、市总商会等组成的最低工资调整小组研究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最低工资调整小组的产生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调整小组在研究调整最低工资时,应当征求市财政、民政、物价、统计等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最低工资由市人民政府于每年五月上旬在市主要报刊及电台、电视台分别公布。上述新闻单位应当及时刊登、播放。

    第十一条  最低工资的执行年度为当年五月一日至次年四月三十日。

    第十二条  最低工资以小时工资为基本形式。实行计件工资或者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应当按照法定工作时间进行折算,其相应的折算额不得低于小时最低工资。

    第三章  最低工资的保障与监督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市人民政府公布最低工资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当年度市人民政府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书面告知本单位员工。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最低工资。但员工由于本人过错造成在法定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除外。

    第十五条  最低工资应当定期以货币形式全额支付,并由员工本人或者其亲自委托的人签收。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破产或者依法清算财产时,应当首先清偿所欠员工工资。

    第十七条  工会有权对最低工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公民和组织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低于或者逾期支付最低工资的,员工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并书面答复投诉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未按本条例的规定向员工告知当年最低工资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低于最低工资支付员工工资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补足;对低于部分每日另按其总额的1%补偿员工。

    对前款违法行为,劳动行政部门可对用人单位处以低于部分总额两倍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延期发放最低工资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补发;迟延六日以上的,从第六日起每日另按拖欠工资总额的1%赔偿员工。

    对前款违法行为,劳动行政部门可对用人单位按被拖欠工资的员工人数每人每次五十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  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应当制作书面文书,并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不服劳动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行政部门或市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罚款不得在成本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员工与用人单位因最低工资发生争议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事业单位处理条例范文6

对于不落实该项要求的,消防机构有权“责令改正,最高处于5万元的罚款”。明确了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六类人员,并且明确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的管理人员、易燃易爆危险品保管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上岗证书,未持有上岗证书的,最高可处于3万元的罚款。对单位未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安全责任,产生火灾事故,造成严重损失的,最高可处30万元的罚款,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的含义进行延伸扩大,规定经营、使用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场所的;经营、使用建筑面积100m2以上或者建筑层数两层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场所的三种个体工商户,其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参照广东省实施办法中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广东省消防部门为了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在社会面上推行“网格化”管理,逐步向“社会消防”转变。推动镇街、社区、村居全部成立消防组织,构建大、中、小三级网络,确保基层消防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建立以社会基本单元自治为基础的消防安全管理模式,充分发挥各级政府、部门的消防管理职能,调动社会各单位和广大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推行“标准化”管理,逐步推动社会单位向“规范消防”转变。为了解决上规模单位的消防安全自我管理不到位,缺乏专业的维保从业人员、专业的维保行为、专业的维保工作措施等不足,广东省消防总队在佛山市消防支队开展了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专项试点工作,明确了哪些单位要列入专业维保对象、哪些人可以从事消防设施维保业务,切实保障了单位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具体工作有章可循。《珠海市消防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专职、义务消防队员、消防工程的设计、安装、施工、维护、管理、监理、维修人员、公众聚集场所的工作人员、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重点工种的工作人员等共七大类人员,应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培训合格的应有消防机构颁发的合格证。但是对于违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要求的,该条例没有做出具体的罚则。该条例也规定了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造成火灾事故的,最高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开创了既处罚单位也处罚个人的先例。《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一是直接通过立法将单位的外延扩大。该条例规定,单位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一定规模的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二是对照所有单位,未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公布实施的、未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未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设置重点防火标志的、未按照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的、未按照规定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未有针对性地组织消防演练的,均可分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对责任单位最高处于5万元罚款,对消防安全责任人最高可以处于2万元罚款。三是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未配备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主任的、未建立防火档案的、未开展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的、未实行职工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未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本单位的专职消防队的、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的、未按照规定将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本单位消防设施配备、维护情况、防火巡查情况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分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最高可处于10万元、对消防安全责任人处于3万元的罚款。

深圳条例开创了处罚消防安全责任人的先例。《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该条例是目前对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定得较详尽的地方法规,而且还通过立法有效解决了单位与个人消防安全责任不公平问题。该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并明确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应当依照这条的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该条例补充规定对消防设施、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并保存三年以上备查;针对本单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组织火灾自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建立健全消防工作档案,对于重点单位,则规定建立健全火灾事故报告制度,及时报告发生的火灾事故,迅速启动应急救援机制;建立健全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考核管理制度;将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的任命、变更情况自任命或者变更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送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但是对于如何强制保障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则没有规定对应的罚则。

落实单位主体责任的立法修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