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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款合同范文1
借款保证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_______ _____年___字__第___ 号
保证人名称: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
开户金融机构: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
债权人名称:_____________交通银行 分(支)行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行长: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
为确保________(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保证人(以下称甲方)应_______(以下称借款人)的请求,愿意为借款人所借款项向债权人(以下称乙方)提供保证。该主合同的借款金额和币种为(大写)_________,期限为______。经乙方审查,同意甲方作为借款人还款的保证人。甲乙双方遵照法律规定并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愿为上述主合同中借款人向乙方借用的借款本金(大写)________整以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全部应付款项(以下称应付款项)作担保。
第二条 甲方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当借款人未按主合同的约定支付乙方任何一期到期(包括被乙方宣布提前到期)应付款项时,甲方保证在接到乙方书面索付通知后15天内无条件地代为偿付。
第三条 甲方保证已办妥签署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授权和批准手续,并保证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的保证责任不因下列原因受到任何影响和免除:
1.借款人地位及财力状况的改变及其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
2.借款人与其他单位签订的各类有关协议;
3.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被认定无效;
4.甲方机构的变更、撤销或财力的变化;
5.主合同债务重组。
第四条 甲方若发生变更、撤销,甲方应提前45天书面通知乙方,本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借款人和甲方落实为乙方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
第五条 甲方同意今后乙方与借款人变更主合同除了变更贷款金额、期限、用途、利率(指由乙方无故擅自超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调整范围外)这四项条款,其他条款的变更无需再征得甲方的同意,也不影响甲方的保证责任。
主合同中与贷款金额、期限有关的条款变更后,本合同项下保证的贷款金额和期限相应调整,贷款利率按上述期限变更后的贷款利率执行。
第六条 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日起直到主合同项下借款人的应付款项全部清偿为止。
第七条 在本合同的保证期间内,甲方有责任定期向乙方提供财务报表,并接受乙方对其担保能力变化情况的调查。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任何方式的担保。
第八条 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未代借款人清偿到期应付款项时,甲方有权从甲方存款帐户中扣收,并可向甲方继续追索任何不足部分。
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规定,乙方有权向变更后的机构收取相当于担保总额___%的违约金。
3.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第七条规定,作出不真实陈述或违约,乙方有权要求其纠正行为,并处以担保总额___%的违约金。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签章,并加盖公章后随主合同同时生效。
第十二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公章) 乙方:_____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退款合同范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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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款合同范文3
案例:
去年,准备留学的孙同学找上了一家颇为有名的综合中介机构。
接待孙同学的留学顾问非常热情,当即向她表示:“您总共需要准备18000元的中介费,可以先交1000元定金,在同我们签订协议后,再支付9000元。你可以在网上跟踪看到我们申请的流程以及制作的文案,拿到offer(录取通知书)后再补齐剩余款项。”该顾问还特别强调说,如果未能帮孙同学申请到满意的学校,会延期一年继续办理,若仍拿不到offer还可以退款,只扣除2000元的固定费用。听到这里,孙同学这才放下心来,很快签订了相关合同并付了款。
可是,日子一天天地过去,虽然该中介的办事人员一直显得非常有效率和靠谱,但约定的留学申请却迟迟没有获得。眼看着毕业在即,孙同学有些坐不住了,在与中介交涉数次未果之后,孙同学提出终止合约并要求退款。然而原先热情的中介接待人员变得非常冷淡,还拿出当时签订的合同指出了其中两条,并明确表示不会退款。
即:“甲方应保证及时/真实/全面地向乙方提供上述所有材料,如因甲方提供材料不及时/不真实/不全面而导致申办不成,乙方不负任何责任,已收费用不予退还”;
“本协议生效后,如甲方自行提出终止留学申请,或甲方获得签证后,因甲方自身原因未能成行,乙方对此不负任何责任,乙方所收取款项不予退还”。
而中介还向孙同学强硬地表示,其留学申请之所以未能成功就是因为孙同学在提供资料时所述信息存在问题,并且是自行提出的终止行为,因而不能获得退款。孙同学一时大为气愤:“明明都是按照你们要求提供的各项材料,如今办不成想另谋出路了,怎么却不能兑现退款承诺?”
分析:
实际上,孙同学的遭遇正是因为与中介机构签订了我们常说的“霸王条款”。上述两个条款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属于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行为。
据了解,2004年教育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就联合发出了关于印发《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教育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也一再强调,对仍继续使用不规范留学合同、利用“霸王条款”进行欺骗欺诈、损害留学当事人利益以及违法违规的自费留学中介机构,将依法进行处罚。
但统计显示,在出国留学纠纷中,仍有60%是因为合同引起的。利用消费者对申请过程不熟悉的特点,一些不法中介机构在合同中写入一些看似公正实则有损消费者利益的条款。这种霸王条款通常含有类似“只负责申请国外大学的录取通知书,申请人如未获签证概不退款”的规定,又或者一方面叫申请人按其要求提供虚假材料,另一方面却提出“材料如不属实,后果自负”。消费者不得不防。
点评:
退款合同范文4
关键词: 消费类电子商务 BtoC模式 无因退货制度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消费类电子商务(BtoC)作为一种新兴的交易模式,改变了人们消费习惯,其便捷性、国际性的特点使人们足不出户便能购买到自己想要的商品,且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极大地冲击了传统交易的规则。但是其虚拟性、即时性的属性也给网络交易带来了比较大的风险,消费者的基本权益无法得以有效保障。
消费者对网络购物缺乏信心的最基本原因是消费者无法行使验货权利,其自主选择权也只能基于销售者单方的陈述,这就可能导致购买的商品有质量问题或购买的商品无质量问题但与自己想要获得的商品有出入。有质量问题的商品属于“有因”,消费者可以通过相关救济手段以追究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可是如果商品无质量问题,但与自己期望获得商品不一致,消费者只能选择接受,这种情况是消费者权利得不到充分保障的体现。
电子商务中的无因退货制度是指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在收到商品后一定时间内,可要求销售者无条件退货,且销售者不得拒绝的权利。赋予消费者这项权利可以解除其后顾之忧,增强消费者对网络购物的信心,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基于这种设想,结合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和实践,我认为,一套完善的电子商务无因退货制度至少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一、犹豫期
(一)犹豫期的概念
因为在电子商务网上交易中消费者没有机会来对商品进行检查、试用,加之销售者对交易的内容没有充分公开,这些就可能造成消费者意思表示不完全。为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许多国家法律赋予消费者一定期间内试用商品并无条件解除合同的权利。这种无条件退货或解除合同的期间,被称为“犹豫期间”或“冷却期间”。
在我国仅在人寿保险合同中出现犹豫期的规定。我国各大保险公司在其定制的保险合同上都加入了犹豫期条款,一般做法是经过投保、核保后流程,保险公司签发正式的保险合同给投保人。投保人在收到正式保险合同后,通常有10天时间,对保险合同作仔细阅读并加以考虑,以便最后确定是否按原投保书进行投保。在此期间,保险合同已经生效。而投保人可以在此期间撤回投保,并收回所缴纳的保险费(保险公司将收取相应的核保费用)。一般把犹豫期看作“带着保障考虑”的阶段。犹豫期届满,双方必须履行合同。电子商务BtoC中的犹豫期概念与此基本相同。
(二)犹豫期的性质
1、“犹豫期”是法定期间
如果消费者不在犹豫期间内行使要求无因退货的权利,则该权利会自动丧失,从这个层面上看类似于除斥期间。欧盟《关于远程合同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指令》①第6条第1款规定,消费者可以在7个工作日内解除合同,如果是交付实物商品的,以消费者收到销售者依第5条发送的“书面的交易条件确认书”且收到商品时起算;如果是提供服务的,以合同订立时起或在合同订立后收到“书面的交易条件确认书”时起算;如果销售者没有依法发送“书面的交易确认书”的“犹豫期”,则最长为3个月。交付实物商品的从消费者收到商品时起算,提供服务的从合同订立时起算;如果销售者在该3个月内发送“书面的交易条件确认书”的,则消费者只能在收到“书面的交易条件确认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解除合同。德国联邦议会通过了保护通过互联网购买物品和接受服务的消费者权利的法律,规定从顾客收到所定购的商品之日起,顾客可以在14天内将不满意的商品退还,所需费用由销售者承担②。根据台湾省《消费者保护法》第19条的规定,消费者在邮购买卖交易形态下购买的商品,不论是否已经付款,“对所收受之商品不愿买受时,得于收受商品后7天内,退回商品或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销售者解除买卖契约,无需说明理由及负担任何费用或价款”,且“邮购或访问买卖违反前款规定所为之约定无效”。即犹豫期内无条件退货是消费者法定的权利,销售者不得通过约定排除消费者这一权利。
2.“犹豫期”是可变期间
应当明确法律规定的犹豫期间是最低保护标准,销售者可以自行决定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犹豫期的长短,其前提条件是必须大于法定的犹豫期间,以法国的邮购公司3S(3suisses Paris)为例,它所确定的犹豫期是14日,而法国的法定犹豫期是7日,欧盟的法定犹豫期也是7日。
(三)犹豫期的期限
尽管各国对犹豫期的期限规定不尽相同,但是基本都秉承着私法意思自治的思想,即当事人有约定的从约定,当事人无约定的遵照法律规定。但是要注意网络购物买卖双方签订协议一般为格式合同,也即是销售者直接规定的期间,然而犹豫期越短对销售者来说越为有利。因此,为了避免卖方权利滥用,规定较短的犹豫期,使消费者蒙受不必要的损失,有必要规定该期间的下限,即规定犹豫期不得少于一定期日。然而,出于网上购物自身的特性,购买行为的即时发生决定了交易时间短,若一味强调比较长的犹豫期,势必给销售者带来损失,故建议我国无因退货制度的犹豫期应当吸收国外先进经验,在销售者可以确定犹豫期的同时,对犹豫期间设立最低保障,即法定犹豫期间,使买卖双方的利益得以均衡,更好保护消费者的无因退货。
二、无因退货产生的费用承担
根据国际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无因退货所产生的费用承担存在一定的分歧,我国消法第26条规定,更换或退货中发生的运输、包装、邮寄等有关费用由消费者承担,台湾省的《消费者保护法》规定不需要消费者负担任何费用或价款。我认为,无因退货产生的费用应当根据不用情况来确定承担方。
(一)如果双方没有特殊约定的,在销售者承担运输并没有额外收费的情况下,可以认为运输费用已包含在产品的价格之中,退换货的费用也由网站承担。这一点是公平原则的体现,销售者承担运费,证明在交易中运费已经包含在产品价款之中,如果让买家承担无因退货的费用,则对买家是不公平的。
(二)在第三方送货的情况下,退换货的费用应区分不同的情况决定由谁来承担。如果在产品有质量缺陷和销售者有违反约定的情况下,退换货的运输费用应由销售者承担。如果无质量问题或销售者没有违约则属于无因退货,应由消费者承担,如果此种情况下退换货费用由销售者承担,对销售者有失公平。
三、纠纷责任主体的认定
尽管无因退货制度可以让消费者在BtoC交易模式中无往不利,但是也会出现退货容易退款难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责任主体该怎么认定,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在网站与买方直接交易的情况下,网站有责任退款。
(二)在销售者与消费者交易情况下,网站作为一个销售平台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在我国学界的不同观点。
1.网站无责任的观点③
该观点认为网站为销售者提供销售平台,纯属出租性质,销售者只需定期交纳一定的费用,销售者在销售活动中的纠纷,网站不能也无需干涉。网站销售者多持有这种观点。在此基础上,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网络是一种新型媒体,网上接收销售者的入驻,为其刊登广告,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并收取相应的报酬,网站作为居间人在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起中间桥梁的作用,合同促成后网站的义务就告完成,因此无因退货所引发的退款责任均与网站无关。
2.网站承担连带责任的观点④
该观点认为消费者在网站上订购商品,首先要注册成为网站会员,然后依照网站的商品广告信息选择商品,再利用网站平成交易的网上订购手续。事实上在这之前,网站已经取得商品的完全的或部分的经销权,担当起了销售商的角色,不论网站是否与销售者共同承担责任,或是先承担退款责任再获得向销售者的追偿权,网站作为销售者,理应对消费者承担退款责任。
我认为,网站对消费者承担补充责任,而非销售者责任。从网站与消费者的法律关系来看,我认为双方之间无直接的法律关系。因为在BtoC模式下,消费者首先进入网站的首页,点击网上购物看到网页的商品陈列、商品规格与价目表等,这些构成要约邀请,消费者网上填单购物行为是要约,虽然直接发给网站,但网站只是负责将订单传递给销售者,且网站将销售者的联系方式告知消费者,并由销售者打电话向消费者确认并送货上门,发票也由销售者开具,可见销售者是承诺方,消费者在订立合同时至少是最后确认定货时知道卖方是谁,消费者与销售者之间是合同关系,应由销售者承担退款责任。但是,网站虽只起到信息传递的作用,不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但消费者在交易时往往会选择声誉较好的网站,网站在某种程度上为销售者招揽了顾客。在这种情况下网站理所当然要承担一定的补充责任,也就是说在卖方不退款的情况下,督促其退款,并对商家主动退款和拒绝退款作记录,建立相应的信誉机制。
但是,建立消费类电子商务的无因退货制度远非如此简单,它还涉及到电子商务支付安全、国际电子商务的退款纠纷管辖等诸多问题,即使是本文所涉及的问题也有许多方面尚需深入研究。但由于电子商务是新兴行业,这方面的参考资料不足,国内学者对其基本理论研究还很不充分,无法进行深入探讨。因此希望本文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吸引更多的学者加入到电子商务法的研究中来,建立一个更加合理的网上消费者法律保护体系,保障我国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法律以服务社会和经济为目的,“任何法都是因特法”,法律人应以建构自律有序电子商务环境为己任,努力创造消费者与电子商务业者双赢局面。
注释:
①Directive 97/7/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0,May,1997 on the protection of consumers in the respect of distant contractseuropa.eu.int/comm;consumersipolicyl devrlopmentsldist_sell/dist0l_en.pdf
②田世英,宋通明,王晓燕.电子商务法概论.西安交通出版社,2000.11:249.
③方有明,高富平,杨坚生.第二届中国电子商务政策法律研讨会.http://asp.省略/sjzeshanglfalvwang.htm.
④顾琼,徐尤美.易趣售假引出两个法律话题.文汇报,2000年11月24.
参考文献:
[1]蒋志培,孔嘉阿拉木斯.网络与电子商务法[M].法律出版社,2001.
[2]朱家贤,苏号朋.e法治网[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0.
[3]张楚,郭斯伦.网络与电子商务法教程[M].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5.
退款合同范文5
对于初入电商行业的卖家来说,有人帮忙扶持,让自己的网店走上正轨这当然是件好事。然而今年以来,怀揣这样美好计划的几百位淘宝卖家却遭遇了营销骗局,目前,一些淘宝卖家已经联合起来,准备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网商扶持”到底是拉人一把还是绊人一跤?
济南市民金先生是一位淘宝卖家,前段时间他参加了一个上海商派公司举办的名为“百城万店网商扶持计划”的会议,会上播放了马云的讲话,讲述了淘宝的发展史,而主要内容则是游说他们购买一个名为“店掌柜”的网络系统。
金先生:就打着淘宝的旗号,说自己是在淘宝的工作人员,主要内容就是百城万店网上扶持计划。我买的是九千六。
金先生花钱购买的“店掌柜”是一款独立网店系统,让商户在淘宝网之外,还可以有一个外部独立网店,从而实现双网同步营销。为了扩大业务量,金先生和同样做网店的舅舅每人买了一个“店掌柜”,并签订了服务合同。但没想到,不仅独立网店没影儿,就连退款也遇到了麻烦。
金先生:一点用都没有,合法的网站是要工信部备案的,它现在那个备案都备不下来。给我退款,到现在还没退。我舅舅跟我同一天交的,也是刷的我舅舅的卡,到现在我的没退,他的已经退了。
与金先生有同样遭遇的淘宝卖家不在少数,被骗的商户们先是不断联系经销商,在没有作用的情况下,又直接找到了服务提供商上海商派。8月13日,上海商派在其官方网站上声明,表示在经销商监管方面出现了能力和经验的滞后,导致出现违规及假冒问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上海商派市场总监江山也提到了这一点。
江山:部分经销商可能有违规销售的情况,我们正在进行处理。我们的确在经销商体系的监管中还是有做得不到位的地方,所以造成给部分违规,甚至是假冒的经销商提供了可趁之机。
江山告诉记者,针对后续处理,公司制定了工作流程,按照该流程确认商户身份,并进行相应处理。在上海商派所提供的相关材料中,记者注意到,流程中规定:商同意退款,告知用户退款结果,并和商结算;商不同意退款,进入认定环节。而认定环节又分为经销商已打款、经销商未打款等不同情况。关于处理进展,上海商派给出了一份统计。
江山:从今年年初开始,我们就收到了商户的一些投诉,到8月份,我们这里有个统计数据是有128起商户投诉,与授权经销商相关售后服务的投诉有75起。另外53起投诉与违规或者假冒经销商的项目有关,其中24起已经做了退款处理,还有6起在最近两周内退款,剩余23起还在进行调解协商。
针对面向淘宝卖家推销的“百城万店网商扶持计划”,淘宝方面表示,与自己没有任何关系。而由于退款事宜无法达成一致,目前一些淘宝卖家已经联合起来,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严嫣:
严嫣:已经有卖家起诉到上海徐汇法院了,大概有几十名,而且新增的诉讼还在不断增加。据我了解,有一些起诉的卖家得到了赔付,但并没有达到百分之百的状况。很多卖家收到的退款,是由私人名义打给他们的,将来会不会转化成一种借款被索讨回去,这也是一些卖家比较担心的问题。
淘宝卖家们当然希望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纠纷,但不可否认,眼下,摆在小卖家面前的却是现实的维权成本问题。
退款合同范文6
地址:
电话:
乙方:
地址:
电话:
为确保甲方所购用材林良好生长,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同意将其所购的林木委托乙方管护,直至成材。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签订如下合同:
一、托管标的
1、甲方所购林木位于_________,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年生,品种为_________、_________的速生林木,共_________亩,每亩_________棵,共计_________棵,委托乙方代为管护;
2、甲方委托乙方管护的林木生长期为_________年,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二、管护要求及达标标准
1、乙方应尽职尽责履行《用材林管护合同》所规定的管护义务。乙方保证受托林木正常生长到第7-8年间,90%林木平均胸径达到24cm以上,双方约定胸径的测量标准为:从地表树根上量至120cm处为树干胸径的测量基准点(管护及技术操作要求见附件三);
2、乙方对委托林木的养护必须认真落实科学施肥、锄草、剪枝、浇水、林防等管护措施并确保每亩_____成活(养护流程见附件四);
3、若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第二条第1款约定使90%的受托林平均胸径达到24cm,则差额部分由______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从自有林地中予以补偿,以确保甲方林的出材量;(______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有林地林权证见附件五及______木业公司林木育成质量担保书见附件六);
4、乙方所托管的林木在管护期満7年时方可采伐。
三、甲方、乙方的权力及义务
1、甲方同意将所购林木交由乙方管护;
2、本合同生效后,______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将代收取的甲方支付的管护费交由银行监管,并按监管协议规定拨付给乙方(林业管护费委托银行监管协议书见附件七);
3、在林木采伐期内,甲方可自行选择采伐时间,但必须在本合同规定的管护期截止前将林木采伐完毕。否则,甲方被视为自动委托乙方代为采伐并处置所伐林木,所产生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4、在采伐期内,甲方可自行采伐、销售所育成林木,甲方同时也可委托乙方代为采伐、销售;
5、如甲方转移林木所有权时,乙方仍应负管护责任,继续履行管护合同所规定的各项义务,但甲方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6、甲方根据《用材林转让合同》第三款2条6项解除“转让合同”后,有权要求乙方解除“用材林管护合同”,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解除函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已收取的管护费全额退还甲方;
7、甲方在办理退款时应持有效身份证实,将本合同原件、用材林管护款收款凭据同时交还乙方注销;若甲方丢失上述文件或票据,则应按乙方要求出具相关手续方可办理退款;若委托他人代办,须按乙方要求提供授权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实原件,以及上述证件方可办理退款手续;
8、乙方负责在网上向甲方提供林木生长及其他相关信息;
9、乙方负责为甲方的用材林办理保险机构的“林木基本保险”(暴风、洪水、火灾、冰雹、病虫害、盗伐)。
四、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不得单方终止合同,否则按管护费的20%另行给付守约方作为违约金;
2、因国家政策及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各方依实际情况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3、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请用材林地所在地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五、其他
1、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当地林业局备档一份;
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在甲方用材林采伐结束后自动终止。
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