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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范文1
关键词:工程造价;鉴定工作;原则
引言
工程造价鉴定是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受法院委托对工程造价纠纷进行鉴定并提交鉴定报告的一项工作。加强造价鉴定工作质量,保证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维护司法审判的公正与权威具有深远的意义。
一、工程造价鉴定的特点
工程造价鉴定与工程预算或结算有很多相似的地方,它们一般都以现行工程定额及计费办法计算工程投入即工程造价,但是在性质上、形式上以及操作上都有一定差异。
1、委托单位不同
工程造价鉴定委托方一般是司法机关,预结算委托方可以是施工单位,也可以是建设单位。由施工单位委托则主要工作是编制;建设单位委托则主要工作是评审;司法机关委托的焦点是成果文件原被告能同时接受,在形式上和性质上都是不存在甲乙方关系的,对公平公正性有着更高的要求。
2、控制特点不同
预算的控制特点是对工程造价的预测,允许有一定限度的浮动,是建设工程事前控制的一部分;结算的控制特点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发生以及相关资料,甲乙双方之间结清所有工程款项;而工程造价鉴定的控制特点是以原被告双方认可的所有图纸资料,签证、修改或变更等资料对纠纷工程进行造价确定,它必须结合事件因由并侧重于判定,鉴定结果不一定是工程造价完整真实的反映,比如有一个或多个施工工艺或流程不在总包范围内,而是有多方参与的,那么鉴定内容只反映争议部分的工程造价,争议部分还存在认同与不认同两种可能。工程造价鉴定结论是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在对当事人提供的鉴定材料分析判断和推理的基础上形成的意见,它只能是对事物本来面目的一种推断和评定,是一种法律的拟制。
3、报告的格式不同
预算书格式着眼于编制依据及计算内容,结算书格式着眼于工程量及造价增减的原因,造价鉴定侧重于所要鉴定的工程其具体情况的全面真实反映,支持鉴定的执行依据与准则。
二、工程造价鉴定的原则
由于建设工程造价纠纷的特殊性、复杂性,在工程造价鉴定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成为重要的现实问题,它决定工程造价的科学性、公正性与合法性,也决定诉讼案件的审判质量和客观公正,工程造价鉴定应遵循的原则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1、合法原则
涉及鉴定主体、鉴定方法、适用标准、鉴定材料的采集及鉴定程序等鉴定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确保鉴定结论的合法性。
2、公正原则
尊重科学、尊重事实,在鉴定工作中组织各方协同工作,站在公平的立场平等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不得因当事人的地位不同适用不同的标准。只有严格、准确地贯彻公正客观原则,才能经得起庭审中当事人的质证,才能为法庭处理案件所采信。
3、独立原则
在鉴定的过程中,不受双方当事人或其他人员的干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为准绳,独立地运用建设工程的专业知识、经验和相关行业规定,出具司法鉴定报告。
4、从约原则
鉴定人应服从承发包双方的合同约定原则。只要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国家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不管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具体条款是否合理,鉴定人员均无权自行更改或否定当事人之间的有效合同或补充协议的约定内容。
5、取舍原则
当鉴定遇到不能判断或证据有矛盾难以作出判断时,鉴定人应结合案情按不同的标准和计算方法,作为有争议的意见提供当事人进一步举证,并根据证据成立与否出具不同的结论,让法院根据开庭和评议对鉴定结论进行取舍。
6、证据原则
鉴定人必须以事实以及合理的推断作为鉴定结论的依据,否则就不能确认,不能计取价款,这也是司法鉴定的公正性所决定的。鉴定人遵守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同时,还应遵循实际可行的原则,在保证鉴定能够完成的情况下,尽最大可能反映和接近事实。
三、造价鉴定工作重点
1、工程造价鉴定最重要的是依法办事
纵观各种工程经济纠纷,大量是关于法律法规的执行问题。当事人的工程结算问题无法解决,最后求助于法院,希望法院主持公道。工程造价鉴定的目的就是解决工程建设中各种经济纠纷,自然最重要的是依法办事,只有依法办事,才能抓住问题的根本。依法办事,要求工程造价鉴定人员具有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尊重法律法规,维护其尊严;要求鉴定人员认真学法、熟悉法律,这样,才能在工作中熟练运用;还要求鉴定人员忠实地执法。如果鉴定人员缺乏法律意识,有法不依,或者任意歪曲法律,断章取义,在鉴定中自行其是,以情代法,是做不好工程造价鉴定工作的。
2、调查研究是做好造价鉴定的唯一途径
工程建设中各种经济矛盾,鉴定者需要理出头绪,辩明真伪。搞清楚这些问题,唯一的途径就是调查研究。调查研究包括倾听当事人各自对所争执问题的陈述,以便从掌握的情况中做出分析判断,包括深入施工现场,亲自勘察(现场可能还保存着最为真实的东西),也包括调阅工程建设阶段所形成的合同、协议、材料定价、现场签证、会议纪要等原始资料,这是最本质、最能说明问题的资料。总之,以实事求是的精神进行工作。一些事情,当对它的情况不了解时,会觉得纷繁复杂,似乎缺乏解决的办法,而当你深入实际,作了调查,进行了分析研究,你就会明了问题的实质,如何解决也就心中有数了。
3、鉴定应当敢于面对矛盾,做到公平公正
工程经济纠纷发展到走上法庭,解决矛盾已经相当尖锐,这给鉴定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有的人采取简单办法,叫做:承认现实,折衷处理。承认现实就是视一切过程为合理、合法。如材料认价、工程现场签证,只要签了字,就具有合法性,工程结算就应当承认,而不问这种签字如何产生,是否符合客观实际,是否合理合法,是否重计多计。折衷处理就是在利益分配上既不取高,也不取低,中间走。这其实是一种混淆是非,掩盖矛盾和不负责任的做法。笔者认为,鉴定就要敢于面对各种矛盾和纠纷,要允许双方把问题摆出来,这样,有助于鉴定人员了解事情发生、发展和内在的东西;鉴定还要做到公平公正,让当事人双方面对面提出问题,摆事实、讲道理,进行讨论争辩,这样有助于鉴定者深化对事情的认识,也有利于双方倾听对方的意见,坚持正确,纠正错误,给问题的解决创造条件,使双方对于对方的正确意见能够客观的进行分析甚至认同,鉴定人员则因势利导,做一些转化工作,比如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4、要始终把握好自己的鉴定位置
工程造价鉴定的职责就是为法院提出科学、客观、公正的鉴定意见。鉴定的单位只是在鉴定过程中与法院存在着委托与服务的关系,它的整个鉴定工作是对法院负责,因此,它不是工程经济纠纷案件的办案主体。鉴定人员在鉴定过程中需要向当事人双方了解情况,需要调阅有关资料、察看施工现场等,都应当向法院提出,并由法院组织去办。鉴定人员没有必要也不允许背着法院单独去做与本案有关的事情。始终把握好自己的鉴定位置,对于维护法院的权威,也是必须的、有利的。有的鉴定人员当双方争论激烈产生急躁情绪时,言谈中情不自禁出现偏离自己位置的情况,在工作中应当引起注意。
结束语
研究和总结工程造价鉴定的经验以及在司法审判实践中遵循的原则,对改进工程造价技术在司法鉴定中的灵活应用,保证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维护司法审判的公正与权威具有深远的意义。
参考文献
工程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范文2
一场意想不到的金融危机把整个世界搅了个大乱局。在这场金融危机中,我国的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能否有所作为地加入到应对这场危机的行动中,这是当前司法工作面临的一个新问题。
我们认为,司法工作涉及社会的公信力和公平正义度,因此必须严格依法办事,这是司法机关和司法活动的应有职责。但在金融危机前面,也不能是纯粹被动应对、无所作为。这里有一个在不同领域的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应具有不同职责与不同行为取向的问题,具体体现在三个字上:进――对于广大律师来说,应当要做到一个“进”字
进,是指主动出手、积极进取。由于律师属于社会的法律工作者,相对来说作为一种当事人出谋划策,规避风险、保障利益的角色,本是他的职责所在。所以在这场金融危机前面,律师应当采取积极主动的态度,走进企业,深入厂家。对于那些陷入债务危机的企业,在清偿债务、破产保护-兼并等方面,在需要法律救济途径时,律师应当积极参与化解企业债务危机。
对于律师工作者来说,接受当事人的委托,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不仅只在法庭上。律师与当事人形成一种委托关系以后,其职责就是全过程的依法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在一般情况下,律师职业本身就是应社会成员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而产生的,维护当事人利益是律师职业产生的直接原因,律师的直接功能也应当是维护当事人利益。律师运用社会成员、公司企业所不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思维,将社会成员和公司企业的权利或利益要求及其所依据的客观事实纳入到法律框架内,转换为诉讼请求,使得这些利益请求得以进入法的空间,进而实现与法官或对方当事人之间的信息沟通与交流,并获得法律的认同和保护。
在当前金融危机的情况下,一些企业经济纠纷不断增加,律师当然需要在法庭上面对法官陈述理由,极力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但企业同样还会面临经营环境恶化、资金周转困难,生产利润减少或者经营亏损,甚至面临破产风险等非讼事件。此时,律师能够依仗他对法律的娴熟了解,帮助企业化解矛盾,规避风险,寻找必要的出路,是金融危机下律师主动出击、有效进取的一个重要体现。
律师参与危机化解,可以通过非诉讼手段配合各级政府帮企业实现重整重组,避免引起不必要的诉讼。按照破产法规定,推进司法部门尤其是律师介入企业债务危机化解,可以实现规避政府风险、留住企业、安定员工、保障债权的多赢局面。
“退”――对于公,检机关来说,应当把握一个“退”字
“退”,是指谦抑,就是指有所“退让”。经济犯罪在我国,主要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分别侦查处理的。经济犯罪在刑法理论上属于“法定犯”,它一般首先违反了经济、行政法规,进而又违反了刑事法规,正因为如此,一种经济行为要构成犯罪,就具有二次性的违法特征,经济犯罪与经济违法之间往往存在犬牙交错的现象。为此,在处理解决经济犯罪案件时,我们的司法机关遵循“先民事、先经济后刑事”的谦抑原则就变得极为重要。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存在着多方面、多层次的法律规范,它们有机组成了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并存在严格的阶梯关系。在这个阶梯关系中,刑法是保证各种法律规范得以实施贯彻执行的最后一道屏障,它始终处于保障法的地位。如果说犯罪行为是各种具有社会危害中一种最极端的表现形式,那么适用刑罚不过是社会为了自身生存而进行防卫所采取的最后手段。只有当违法行为已经超越了其他法律,当其他法律制裁手段再也不能也不足以制止和惩罚触犯其规定的行为时,社会公共机构才不得已而需要动用刑法来宣布这种行为是犯罪,并动用刑罚来加以惩罚。
因此,在对金融危机下的各种经济纠纷案件进行刑事处理时,只有经过层层筛选,排除了前置法调整的可能之后,才能纳入刑法的视野之中。不然过分放大刑法的作用,让刑法跳跃式地进入到社会的各领域,在一个法治社会里,也会加大社会的司法成本。正因为如此,适当地限制刑法的干涉领域,对于我们解决涉及经济犯罪嫌疑的买卖合同、借款合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劳动合同争议案件以及房地产纠纷等类型的案件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于那些介于刑法与其他法律之间的经济违法行为,我们应当通过犯罪的二次性违法特征理论加以深入分析,能用民法、经济法或者其他行政法律处理解决时,就不能运用刑法做跳跃式的分析认定。
守――对于人民法院来说,就应当体现在一个“守”字
守,即守平。是指坚守公平,守住司法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线,这是人民法院的生命线。人民法院是司法机关,是社会各种矛盾冲突、经济纠纷的裁判者,它的社会角色和法律地位决定了它必须具有明显的内敛性、被动性。在涉及民事、经济与行政纠纷的各种法律关系和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没有自己的任何私利,它是社会矛盾的超脱者,它与各种法律关系、各种纠纷当事人保持着一种等距离的平衡关系。因此人民法院必须守住公平、守住社会正义的底线。不然一旦司法公正受到怀疑,社会公正便荡然无存。
但是,在我国现阶段的人民法院依然染有明显的中国特色,即人民法院还必须服从、服务于整个国家的整体利益和大局需要。司法公正能促进经济发展是不争之理,但司法公正亦存在局限性。在目前的金融危机下,人民法院就有一个如何“为大局服务、为保障经济稳定司法”的问题。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不同于其他社会法治对司法角色的一项特殊要求。
据了解,面对企业困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出台了《关于妥善审理破产案件维护经济社会稳定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等一批司法文件和具体工作措施,江苏各级法院还为此成立了“金融危机司法应对工作领导小组”。这些都是人民法院在应对金融危机时服从大局和服务大局有所作为的具体表现。
通过这种司法活动,对经营不善且不可逆转的破产企业,要促其迅速“退出市场”;既维护劳动者权益,又均衡保护各方债权人利益;对经营暂时困难、有拯救希望的破产企业,则要充分利用破产重整、和解等法律手段给其一线生机,助其“起死回生”。人民法院的这种司法活动被社会舆论称之为是“放水养鱼”。其实“为大局服务”不是一句空话,在具体处理案件时,人民法院采取“放水养鱼”,不是“竭泽而渔”的做法,尽量让企业能正常运转。否则法院查封了企业账户,工人可以暂时拿到补偿的薪水,但是企业倒了,工人也会失去工作岗位。这实际上是一个“双输”的局面。而人民法院通过调解、帮助重整,减少企业的动荡,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就可以实现企业和职工的“双赢”。
例如,在吉林省,法院在处理解决一起热力公司拖欠银行3000万元贷款的案件中,作为债权人的银行向法院提出热力公司已有2500万元现金可供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这2500万元是热力公司向居民和单位收取的供暖费。如果法院马上去执行,就会造成热力公司停止供热,老百姓的利益会受到很大损害,这等于让老百姓承担了连带责任,这对老百姓是不公平的。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把民生、社会稳定放在重要位置,把司法公正与民生、社会稳定有机结合起来,统筹考虑。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热力公司和银行通过协议方式,只做部分还款,这样既保护了银行的利益,又不损害热力公司正常的生产和供热,从而做到各方面都基本满意。这就是在金融危机下,法院的司法活动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大局的具体表现。
工程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范文3
一.全面实施“三个一”工程,正确对待和处理医疗纠纷。
“三个一”工程即“一次纠纷,一次总结,一次教育”。我院向社会公布了投诉电话,设立了多种投诉处理渠道:门诊大厅设立了病人服务中心,接受患者诉求;财务科随时接受患者对价格方面的投诉和咨询;院办综合受理患者各种诉求;医疗纠纷处理实行“首受负责制”,每一次纠纷,都要求接待人详细记录患者诉求,在解决纠纷时,本着“换位思考,以人为本”的原则,客观调查,及时处理,及时向患者反馈处理结果;在处理结束后,要求受理人与相关科室、职能部门、责任人等共同进行一次总结,对疾病的诊断、治疗、抢救、死因、医疗文书和医患沟通诸多方面进行分析评估,认真分析纠纷发生的原因,对存在问题,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探寻避免发生类似纠纷的防范措施。之后,及时召开全院大会,通报医疗纠纷处理决定,对全体职工进行一次教育。
二.多措并举,防患于未然。
所有的医疗纠纷,究其原因,无外乎服务态度、医疗质量、经济纠纷等问题,其实,很多问题都是因为没有充分的医患沟通而引发的。我院把每一次医疗纠纷,看作是一次成长的教训,在提高医务人员法律意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改善医疗纠纷处理流程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
1.成立专门领导小组,规范医疗纠纷处理工作。
医院应成立以院领导为组长,相关科室主任、护士长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由院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职能科室工作。各科室成立相应的医疗纠纷预防处置小组,组织深入学习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置的要点、精髓,使医务人员准确掌握医疗纠纷处置流程和防范能力。
出现纠纷,由相应职能科室实事求是地对事件概况、现场情况、患者的诊断、治疗、护理、辅助诊断、抢救等技术水平情况、规章制度履情况、相关科室责任人履行责任的情况做详细客观公正调查。及时认真分析、讨论、鉴定,对每一例纠纷力求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得当。鉴定为医疗事故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未申请鉴定的医疗纠纷作行政调解处理。经医疗纠纷事故调查组调查核实后,对确实因“管理、责任、技术、服务”不到位而导致的医疗纠纷,根据相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及间接责任的医务人员,根据情节给予处罚。对违纪违规人员严格按照医院奖惩条例、医院规章制度和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决定实行问责制。有条件的单位,可以聘请专门的法律顾问,以保证处理纠纷的合法性。
处理医疗纠纷,应坚持“换位思考”的工作方法,以对方的思维角度和价值取向为出发点。患者到医院管理部门投诉大都是“怒气冲天”,态度强硬,语言偏激。如果我们站在他们的角度去考虑所遇到的问题,我们就会对患者恶劣的态度有所宽容,也会更多地为他们考虑,取得他们的理解,利于医患纠纷的解决。进行换位思考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真正的从对方的立场来看事情,体会对方的想法和感受,避免站在自己的位置上去“猜想”。二是作为医院管理工作者,只能要求自己多换位思考,为患者着想,而不能强调患者为自己着想。三是换位思考应当形成一种氛围,把换位思考纳入医院文化的一部分,融入到每位医院工作者的灵魂深处,落实到每个员工的日常行为中,才能从根本上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形成管理上的良性循环,促进医院的建设发展,也就能从根本上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
2.完善规章制度,规范诊疗和收费服务。
我院以近几年卫生系统开展的“医院管理年”、“平安医院建设”、“医疗质量万里行”等活动为契机,健全并落实了各项规章制度及技术操作规程,制定了《医院管理手册》,内容包括各项规章制度、各种人员职责、操作规范、文书书写规范、各种应急预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等,发至每一个科室,要求各科室负责人组织医务人员认真学习、熟练掌握并严格遵守。医务科、护理部不定时抽查医务人员掌握《管理手册》情况。
聘请专职的 物价员,对医院收费行为进行适时监督,严格执行药品价格政策和医用材料销售价格,杜绝化验检查项目随意组合套餐,搭车收费,以及检查项目、诊疗项目任意分解,增加患者经济负担等现象。根据医院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优惠,让利于患者,真正为解决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做一些实事。比如开展单病种限价、检查项目优惠、体检优惠等。
只有制度,没有落实,制度就形同虚设。因此,在完善规章制度的基础上,要狠抓落实,经常进行自查自纠,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是我们防止医疗纠纷的有力措施。我院财务科有一次在审帐时,发现有多收费现象,经调查,确因电脑故障和工作人员疏忽所致。当时病人已出院回家,并未发现被多收费。我们的工作人员连夜循着病历上的地址,赶到病人家中,奉还多收的费用,并真诚致歉。此举得到病人及家属高度赞扬,一场医疗纠纷就此避免。
3.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提高医疗技术水平。
病历质量在医疗质量的管理中占有重要作用,病历是重要的医疗文书资料,是认证有无医疗过失的重要依据。医疗文书被赋予了法律责任,如实、详细、客观、准确、完整地记录病程,显得至关重要。为加强病历质量的管理,我院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
(1)对于新入院职工,在上岗前要认真学习病历书写规范,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医务科有专人进行审核新员工书写的病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开会进行集中反馈,提高病历的书写质量。
(2)在临床科室推行病历归档前质控,由各科室自行推荐责任感强、业务水平过硬的职工作为科室质控员,负责本科室所有住院病历归档前的质量监控,收集科室有关病历书写方面的缺陷,并督导责任人及时纠正,年终对优秀质控员进行奖励。
(3)加强了病历质量检查的力度,医务科从临床科室业务骨干中,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选拔出热爱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的优秀员工担任质检干事,专职负责病历质量监控,对病历终末质量进行科学的管理。每周
三进行病历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科室反馈,并对质检结果在全院通报。
临床医务人员,应在掌握“三基三严”和扎实基本功的前提下,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努力学习新技术,新业务,不断更新知识,把握学科发展动态,提高技术水平。在为病人诊治过程中,做到运用最经济、有效、安全、合理、实用的治疗手段为患者解决病痛,减少工作中的失误,从而适应新时期医务工作的需要,并预防纠纷的发生。
4.加强法制教育,切实依法执业。
一是加强对全体医护人员的法制教育和医疗安全教育,经考核不合格者,随新入院职工重新参加岗前培训,增强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意识和医疗安全意识,保证医疗服务安全、有效。
二是对新入院职工,开展《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医疗法律知识的岗前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
三是狠抓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无执业资格的试用期人员及未在本单位注册的医护人员均不单独安排执业。
四是狠抓新技术、新项目的准入。医院制定了《新技术、新业务准入制度》,新技术、新业务在我院的实施,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经全科集体讨论,并征得患者的同意后,由科主任提出书面申请,写出可行性报告,填写新技术、新业务审批表报医务科,医务科组织院学术委员会进一步对该项目的先进性、科学性、安全性、实用性进行评估,经充分论证同意实施后方可开展。
经过严格的法律法规和安全培训,医务人员能依法进行各项诊疗规程,充分保护患者权益,同时,对医务人员自身也是一种保护。
5.加强沟通,优化服务。
据调查,80%的医患纠纷与医患沟通不到位有关,只有不到20%的案例与医疗技术有关。因此强化医务人员的沟通意识,培养医务人员的沟通技巧,并落实到实际行动上,做到事前防范,利用医患沟通技巧将医患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是减少医患纠纷的关键。
医院文化是医院各项工作的主导,没有好的文化,就没有优秀的团队,就没有高质量的医疗服务。我院近年来推行奉献文化、执行文化、和谐文化、创新文化等四种医院文化。同时开展两项主题活动:党员责任区活动、党员示范岗活动,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以点带面,切实加强医患沟通,为病人提供优质服务。古代医学之父 曾经说,医生的法宝有三样:语言、药物和手术刀。语言是排在第一位的,一个诚恳而温柔的眼神会向病人传递同情、温馨和关爱,一句简单的问候,可能改变病人对医生乃至医院的整体看法。因此我院定下了医务人员服务标准:对病人要保持热情的态度、艺术化的语言、倾心的交流、细微的关爱。同时要求做到“三声”服务:“来有问声,走有送声,问有答声”。
在这种文化熏陶下,医务人员服务态度得到进一步改善,富有耐心、爱心、同情心和责任心,态度和蔼,真诚沟通,文明礼貌、服务到位,想病人之所想,急病人之所急。在病人开口向医务人员提出要求之前,医务人员已经先想到并替病人解决问题,病人心中会对医务人员增加十倍的信任和感激,不是亲人胜似亲人,不在家中胜似家中,在这种医患关系和就医环境中,医疗纠纷就失去了滋生条件。
6、全社会参与,共促医患和谐。
目前,“医闹”已经悄然成了一个新兴“职业”,也有人称之为“医疗暴力”。一些患者和患者家属在“医闹”的煽惑下,不相信医疗鉴定结果,不走法律途径,依靠职业“医闹”解决医疗纠纷,不但影响到医院的正常诊疗秩序,也侵犯了其他病人的就医权,这样的闹局在不断上演,每个医院都不可避免地会遇到这样的尴尬局面。
工程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范文4
关键词:政府投资项目,合同管理,工程造价
施工合同是工程建设的主要合同,施工合同管理是工程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降低工程造价和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途径。对于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控制工程造价、节约财政投资是项目管理的重要目标,要实现这一重要目标,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单位在施工阶段的管理工作,应以施工合同管理为核心,贯穿于工程实施的全过程。
1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合同管理两个主要阶段
1)施工合同订立的管理。签订公平合理、严谨清晰的施工合同,是工程造价控制的关键基础。绝大多数政府投资项目都是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包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即实际上在制定招标文件时就已拟定最终的合同,一旦定标后就必须以招标文件中的合同和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因此,在制定招标文件时,应根据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控制的目标要求,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分析,重点关注和完善合同类别的选择、合同价款的确定、合同价款调整的原则和方式、期中支付和竣工结算支付等影响工程造价的主要因素,降低工程造价,预防经济纠纷。2)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管理。施工合同一旦订立生效就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执行条款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加强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管理,避免违约产生索赔和经济纠纷导致突破投资目标。该阶段合同管理工作的主要难度在于这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且一般项目实施时间都较长,少则几个月、多则一年甚至几年,实施的时间越长变化就会越大,管理的难度也就越大,如果管理不好,工程造价就难以控制甚至失去控制。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影响工程造价的因素量大面广、相互交织、错综复杂,主要包括工程计量、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物价变化、暂估价、工期补偿、不可抗力、索赔、工程款支付等。
2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合同管理中工程造价控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1)没有制定统一规范的施工合同核心专用条款,缺少对施工合同必要的评估和审查步骤。很多地方政府没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对施工合同核心专用条款进行统一规范,导致各个政府项目业主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核心专用条款千奇百怪,出现面上的不公平等情况。缺少对施工合同必要的评估和审查步骤,招标文件审查中也往往忽略对施工合同的审查,导致施工合同关于工程造价控制的核心条款不够严密甚至缺失,比如对变更计价原则约束不清或相互矛盾、没有约定暂估价计价原则等,出现与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文件冲突,甚至有的违反法律法规等情况。2)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单位偏向于选择“包干”施工合同,合同中约定一些对施工单位不利的不平等条约。一些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单位为便于施工管理、控制工程造价,偏向于选择“包干”施工合同,在合同中约定一些如无限风险等不平等条款,比如工程量偏差或工程量清单漏项等不予增加预算、基础超深不予变更增加预算、百分之几以内的变更不予增加预算等条款。看似把风险完全转移给了施工单位,但实际上过分苛刻的合同恰恰不是“严肃”的合同,当施工单位没有利润甚至亏本时,他们会想方设法寻求变更索赔、或偷工减料影响工程质量,这不但没有节约政府投资,还为业主的管理工作带来更多的麻烦,并且这也违背了订立合同公平公正、合理分担风险的原则。3)缺乏对施工合同管理的有效监督和控制,存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监管不严的情况。一些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合同管理缺乏监察局、发改委、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的外部监督,对于没有按照施工合同约定进行项目管理的违规违法行为缺乏相关的处罚制度,这就给了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单位权力过大、滋生腐败的空间,由于客观或主观上的原因,经常出现抛开合同任意变更、放大变更增加预算、工程计量不准确、超支进度款等现象,甚至出现最终签订的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等违法情况。
3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合同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相关建议
1)制定统一规范的合同文本。大多数地方政府都有制订当地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文件,比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等,由于有效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地方政府性文件,因而应在国家相关合同范本的基础上,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应在合同的专用条款中加入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地方政府性文件相关约定。按照建委、交委、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分类,一个部门制定一个公平公正、条理清晰、权责明确、统一规范的合同文本,按照相关程序评估和审查后统一实施,从而为控制工程造价打下重要的基础。2)政府投资项目应采用单价合同,谨慎选择总价合同,严格按照13清单计价规范中计价风险分担原则明确各方应承担的风险范围。施工合同管理不会是一劳永逸的事情,不是选择“包干”施工合同就真的能“包干”,过分苛刻的施工合同是没有执行力的,反而会引起经济纠纷。政府投资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采用单价合同,合理分担各方相关风险,政府项目管理单位应重点研究和防范自身承担的风险,比如工程量计算准确、项目特征描述完备和规范、对施工单位可能的不平衡报价的限制、暂估价的管理等,才能真正有效的控制工程造价。3)加强对施工合同管理的监督。施工合同签订后,对合同执行过程的监管相当重要,这是保证合同依法履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主要措施,特别是要加强对合同执行力和工程变更的监督。各个行业主管部门、监察局、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要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对施工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督查和评价,形成动态的监督,对施工合同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提出相关建议和处理措施,并要加大对相关责任人的问责处罚力度。
4结语
施工合同管理是很多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一个薄弱环节,也是很多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控制不住的主要原因之一。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更应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合同管理,我们应通过事前风险防范、事中监督控制等措施,同时加强相关管理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从而提高施工合同管理水平,有效控制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
作者:熊 银 单位: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
参考文献:
[1]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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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范文5
关键词:建设工程;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措施建议
Abstract; Project contract management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tract disputes settlement is one of the important contents in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tract disputes,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ontent, characteristics and reason, to discuss the settlement of contract disputes means, put forward at the same time to reduce the project contract disputes countermeasure suggestion.
Key words: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tract dispute; solution; 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中图分类号:F407.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引言
工程合同因其合同金额大、持续时间长等特点,执行过程中常常产生合同争议。工程合同争议对工程的实施及合同双方的声誉、利益等都将产生影响。工程合同争议解决是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本文将对建设工程合同争议进行浅析,对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进行探讨,同时提出减少工程合同争议对策的建议。
1 工程项目合同争议产生的原因分析
合同争议,是指合同当事人对于自己与他人之问的权利行使、义务履行以及利益分配有不同的主张、意见、要求的法律事实。一旦其中一方怠于或拒绝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则其与另一方之间的法律争议就在所难免。目前,在我国常见的建筑工程项目合同争议产生的主要原因有:
(1)合同条款不完整、不严密、存在错误或疏漏
合同条款是合同双方履行权益与义务的依据。然而在实际合同的签订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往往造成合同条款的不完整、不严密,甚至存在一些错误或疏漏,这些问题的存在,极易引起承包商与业主之间的纠纷。
(2)业主与承包商不能正视彼此的相互关系,造成对合同管理的错误认识
业主和承包商通过合同联结到一起,最终目标是把项目成功地做好。为此,双方应当在制定和履行合同时采取积极合作的态度。然而由于各自利益的制约,他们不能始终采取合作的态度,业主凭借其在建筑市场中相对优势的地位,往往制定十分苛刻的合同条件,有时则无视承包商的合理要求与利益。承包商也会采取一些办法甚至不正当手段降低成本。这样一来,双方的争议是在所难免的。
(3)专业的合同管理人员缺乏
合同管理是一项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的工作。其合同管理人员不仅要通晓法律知识,还要熟悉建筑项目的运作规律。建筑业要参与国际竞争,要按国际惯例办事,就要求合同管理者不仅耍精通国内的法律知识和合同条件,还要熟悉国际上的一些通行法律制度和国际惯例,然而目前这类人才非常缺乏。
(4)现场签证不及时、不规范
现场签证是施工现场由业主代表和监理工程师签批,用以证实施工活动中某些特殊情况的一种书面手续。其作用是为工程结算和索赔与反索赔提供依据。但在实际运作中,有的监理工程师时常只发口头指令,而疏于及时用书面形式指令或对索赔进行书面的答复。待工程结算时,有的给予补签,有的则不予认可,而且补签的内容也不一定准确,造成承包方和发包方在结算时矛盾重重,纠纷不断。
2 合同争议的主要内容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合同双方发生争议的事项可能甚多,例如:因工程索赔或经济索赔而发生争执;因中途暂停施工而追究责任归属时发生争执:因终止合同而追究责任的争执;因合同文件中文字含糊或规定矛盾而引起争议,等等。除了承包商与业主之间的争议外,还可能发生承包商与工程师之间的争议,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的争议,等等。例如,承包商对工程师决定表示反对,对工程师确定的单价不同意,对业主的违约造成承包商的经济损失提出索赔要求。
私人争端的事项可能甚多,但就其性质和原因,合同争端的主要内容,可以归纳为以下四个方面:
(1)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和解释不同
这是合同争议最多的地方。在追查合同责任时,由于双方对合同条款的含义理解不同,在确定工程款和工期等问题时往往各执己见,形成合同争端,尤其是在下列诸事上,易于发生:
关于现场施工“不利的自然条件”(Adverse Physical Con―ditions,简写为APC),或称“不同的现场条件” (Differing SiteConditions,简称DSC)并没有定性的具体规定,经常成为合同双方争孰的焦点。
在合同条款中“承包商的―般责任”一条中,要求承包商完成合同中有”明文规定的工作” (SpecifiedWork)以外,还要完成根据合同的“合理推断的工作” (ReasonablelnfferedWork),但什么是合理的推断,合同双方很可能有不同的理解。
3)施工过程中遇到风险和特殊困难时,对工期和造价都会产生很大影响。但在确定该风险或特殊困难时,经常有迥然不同的理解和解释。
(2)在确定新单价时论点不同
当施工过程中出现工程变更或需要新增工程时,往往提出新定单价的问题。这时,合同双方往往容易发生争议。
(3)在发生索赔问题时争论不休
应该说,索赔就是合同争议的萌芽。索赔是承包施工的正常现象,但如处理不当,往往会发展为严重的合同争端,有的甚至诉讼仲裁或法院诉讼。
(4)业主拖期支付工程款引起合同争端
在承包施工实践中,有的业主不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承包商支付工程进度款,给承包商造成严重困难。按理说,无故拖付工程款是破坏合同行为,―个有信用的业主,不应如此行事。
3 工程合同争议的一般解决方式
工程合同争议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解决。争议双方不能够友好防商和调解解决的,可提请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协商和调解解决
协商是指当事人通过自行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发生的争议。调解是指由当事人以外的调解组织或者个人主持,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在查明事实和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说服引导,促进当事人互谅互让,友好地解决争议。其特点在于简便易行,能及时解决纠纷,节省时间,节省仲裁或者诉讼费用,有利于双方的继续协作,是当事人解决合同争议的首选方式。对于发包方来说,协商解决争议不至于影响合同工程的进展,也免使自己陷入旷日持久的纠纷之中;对于承包方来说,仲裁不仅耗时耗财,而且最后的结果存在着极大的不确定性,即使最终胜诉也没有把握得到全额赔偿,协商解决争议则有可能非常便捷地将双方达成一致的索赔金额纳入进度付款证书,并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得到支付。这有时往往能决定协商谈判的成败。不过,协商和调解不具有法律效力,提起调解要靠当事人具有诚意,达成和解后要靠当事人自觉地履行。
仲裁
工程合同争议双方如果不愿意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功,可以根据达成的仲裁协议,将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仲裁是指经济合同仲裁机构依据经济合同仲裁法或规则,对经济合同双方的争议,做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行为。双方可以协议选定仲裁机构、仲裁员。相比直接协商,仲裁的时间长,费用相对也高,而且进入仲裁程序以后,仍然采取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方法,首先着力于以调解方式解决,先调解、后仲裁。提请仲裁的前提是合同双方已经订立了仲裁协议,没有订立仲裁协议,不能申请仲裁。合同双方可以在仲裁协议中约定在发生争议后到国内的任何~家仲裁机构仲裁,对仲裁机构的选定没有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限制。
诉讼
诉讼是指当事人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审理双方之间发生的合同争议,做出有国家强制保证实现其合法权益,从而解决合同争议的审判活动。如果合同双方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发生争议后也没有达成书面的仲裁协议,或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无效,合同的任何一方都可向人民法院提讼。在人民法院提起合同案诉讼,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它不必以双方的相互同意为依据,只要不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任何一方都有权向管辖区的法院提讼。如双方达成仲裁协议,选择由仲裁机构仲裁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经过诉讼程序或者仲裁程序产生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或调解书,当事人应当履行。
4 企业更好地解决工程合同争议的对策探讨
为更好地解决建筑工程项目争议,除需要政府和各界人士的协力合作外,主要在于建筑企业本身要强化合同意识。认真研究有关法律规定,多花功夫在合同的签约审查和履约把关上,养成以合同来履行义务,要求权力,以法律途径来解决争议的习惯。
企业和从业人员要增强法律意识
企业和从业人员要树立法律意识,深入学习和理解合同管理中的相关法律知识,增强利用法律来解决问题的能力。企业的领导、各个层面的管理者都应有足够的法律知识。在企业上下营造一个人人懂法律,人人会用法律的氛围,不断提高整个企业依法进行合同管理的水平,从而增强企业自主利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2)培养专业的合同管理人员
要着力培养能够胜任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专业人才,提高依据合同进行工程项目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尽量避免由于专业水平欠缺和工作疏漏而引起的不必要的争议。即使遇到争议,合同管理人员也能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使争议得到妥善合理地解决。
(3)强化企业的诚信建设
诚信,顾名思义就是诚实守信。企业的诚信状况不仅直接关系着自身的信誉度,也影响到社会整体的诚信建设。在现代社会中,诚信已经成为一个企业生存发展的根本,谁赢得了优良的市场信誉,谁就能更好地争取客户,进而最大程度地占领市场。所以,企业要做好做大,加强诚信建设是非常必要的。
(4)强化合同管理,加强事前和事中控制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因合同不完整及疏漏造成工程经济纠纷的情况时有发生,而事前和事中控制往往比事后弥补更能有效。因此,一方面业主与承包商要在前期签订出较为周严合理规范的合同;另一方面双方要在施工过程中充分依据合同及时处理和解决出现的争议。
(5)增强企业应诉的主动性
工程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范文6
本文作者:陈大钢顾功耘
让会主义经济法制要求协调经济立法和经济司法两者的关系,否则难以形成“有法可爹,有法必依,执行必严,违法必究”的经济法制秩序。党的以来,己经颁布的重要经济法规有一百多个,为适应经济改革的需要,今后将继续加快经济立法的步伐。面对经济立法的新局面,不仅要求健全经济司法制度,发展经济司法业务,而且要求对经济司法工作中己经摸索和积累的一些经验加以系统地总结,对经济司法实践中正在遇到或将会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以积极地探索。而目前在经济法制的研究上是立法理论考察颇为热烈,、而司法理论探索则显得静寂。这种不平衡的状况大大减弱了经济法制在现代化经济建设中的应有作用,因此加强经济司法及其研究已经刻不容缓。
加强经济司法工作的全部活动在于合理组织与有效管理。过去有许多经济案件为什么会处于无人负责或干预不力的状态?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乏健全的经济司法组织;现有的一些经济司法组织往往缺乏明确的指导思想或正常的管理秩序。因此,重视组织与管理的研究,必将推动经济司法工作朝着有利于四化建设的方向发展。经济司法组织与管理研究的任务主要是探索经济司法组织总体与部分的关系、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考察经济司法组织及其人员进行活动的一般过程,以及经济司法机构的各种模式,研冗经济司法工作言息的实质、.作用以及使用信息的方法,研究经济司法组织在国家经济职能中的功能、地位;还要研究经济司法工作的现代化管理技术及其构成等。具体说,经济司法组织与管理研究的内容有下列几个方面:第一,研究如何明确经济司法任务。我国经济司法组织的设立,是为丁执行司法职能,完成经济司法任务,因此明确任务是经济司法组织与管理研究首先要重视的问题。
我国经济司法的总任务是要行使我国司法管辖权,及时处理经济纠纷,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提出司法建议,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出立法建议,促进经济法规的制订和完善。我们还要明确经济司法分支系统的任务。经济审判的重要任务是通过行使国家经济审判权,审理国内经济案件和涉外经济案件等。经济犯罪案件主要应由刑事审判机构处理。目前许多负责同志对此不够明破;有些经济审PlJ机关往往只受理经济犯罪案件而很少受理甚至不受理经济合同和其他经济纠纷案件丈这种倾向亚需纠正。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应该担负起对于经济建设中的法律执千剥青况实行全面监督的任务,而事实上我国的经济检察权仅限于对经济领域里的犯罪进行检察。在宪法精神的指导下,进一步明确经济检察在经济争议中的作用,健全经济检察制度,应成为当务之急。经济公证的重要任务是对无争议的经济法律事实或文件加以证明,使之具有法律效力,经济法律顾问组织的重要任务是通过律师的广泛活动,接受经济案件的,参与经济谈判、仲裁、调解和经济诉讼,使被人的合法经济利益得到维护。经济仲裁的重要任务是通过行使仲裁权来解决经济争议。另外,我们既要明确当前的经济司法任务,又婴预测未来的经济司法任务。只有明确了经济司法任务,才有可能考虑完成任务的具体办法、步骤,分清轻重缓急,使经济司法工作有秩序地开展。第二,研究如何确立经济司法原则。完成经济司法任务,必须有一定的原则作指导。经济司法原则是经济司法工作的准则,它不仅应该包括法定的经济司法原则,而且应该包括党的方针和政策,还要反映经济仲裁的原则。经济司法的组织与管理的研究,就是要使经济司法原则具体化,便于贯彻执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依靠党的领导行使司法权原则,加强调省研究,注意与有关单位配台的原则,先行调解原则等等,都是经济司法的重要原则。这些原则在经济审判工作中应怎样贯彻,在经济检察、经济公证、经济法律顾问、经济仲裁等具体业务中应怎样贯彻,都有不同特点。即使是在同一经济司法业务中,同一案件的先后程序上,适用原则时也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体现原则的灵活性。比如,律师经济纠纷案件时,无疑要遵循先行调解的原则,但是,如遇对方严重违反经济法规,造成被方重大损夫,律师可以从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出发,径自提讼,要求法院审判。因此,不仅要有经济司法的一般原则,而且要有适合不同经济司法工作部门的具体原则。只有这样,才便于司法人员在经济司法工作中,针对经济案件和经济纠纷作出决断。实践要求有具体的原则作指导,具体原则的产生又有赖于实践。经济司法组织与管理的研究,要根据经济司法实践的反馈信息,及时总结经验,提出适时、适地的具体的经济司法原则。比如,在农村大力推广实行各种形式的承包责任制的同时,怎样处理其中产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经济纠纷,就需要很好地研究、总结,确立具体的经济司法原则。第三,研究如何合理设置司法机构。要完成经济司法任务,依据一定的原则行事,必然要求有合理健全的经济司法组织。“如果没有一个能够迫使人们遵守法权规范的机构,法权也就等于零”。(《列宁选集》第三卷第256页)合理的经济司法组织应要求故到精简、健全、稳定,这三者必须有机统一。在设置机构时先要确定目标;考虑设置机构的重点放在何处,人、财、物的配置怎样合理,工作量究竟有多少。比如,我国林区和铁路干线,要分别设立专门审判机构和检察机构,沿海城市的涉外经济司法组织机构就要求配备多一些人员,因为这些地区人口稠密,对外经济交往频繁,经济司法组织机构的工作任务一般较重。然后根据目标设计出若干个方案;最后选择其中的一个方案,这个方案必须是既合理地分配了人、财、物,又妥善地规定.了权、责、职。目前,我国的经济司法组织在设置上存在着许多问题:比如,经济法律顾问娜构极不完备,律师人员奇缺,已经建立的经济检察机构由于业务不明确有的已被撤销等。合理设置机梅还有一个重要方面,是要同时合理地处理好机构内的职位与权力的关系。经济司法组织中的职位,如同组织中的一个细瓶对经济司法人员应授予一定的职务,并赋予相应一的权力,使得权职一致、这样才有利子达到设置组织的目的•、第四,研究郊何使经济司法人员专业化。组织的作用要靠人员的协调努力才能发摔。经济司法工作为性质决定了对经济司法人员有一定的专业要求。尤其是现代经济的迅速发称经济交往愈加频繁,经济案件不但在数量上日益增多,而且在内容上也日趋复杂,专业性越来越强,客观上要求经济司法人员不仅具有法律知识,而且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实浅经验。例如,专利律师、不但要育一定的法律业务知识,而且还必须具备一定的工程皮术科学知识,仲裁、公证、审判、检察人员莫不姐此。怎样使经济司法人员专业化?首先,经济司法专业人员与经济司法行政人员要妈确分工于专业人员一般不宜兼任行政工作,否则会精力分散,影响迅速及时,保质保量地处理经济案件。行政人员要了解经济司法工作的清况和需要,做好后勤工作,及时为经济司、法工作很务;其次,一要制一汀经济司法人员的工作条例扣考核标准,符合考该标准的,按条例授予柑应的职务。职务的规范化有利于经济司法工作人员一的职、权、责的统一多有利于经济司法机构的稳定性;有利于提高经济司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增强他们的光荣感和责任心。培养专业人才要开辟多种途径,为经济司法人员提高业务水平提供条件,以改变目前经济司法人员量少质弱的状况。第五,研究如何优化程序。一即研究怎样使经济司法活动迅速有效,既要使经济司法程序法定化,又要追求经济人员活动的效益性。一现代经济建设的发展,需要经济司法组织退速解决经济纠纷,通过有效的司法活动,处理好国、民经济各部门的一关系。只有这样,才能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减少经济损失,促进经济发屁。要做到迅速有效,关键是要节约时间,「•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使经济纠纷得到合理、合法的最优化的处理。目前有些经济案件的处理过程拖沓漫长,这不但使经济司法组织为人、财、物受到极大牵制,而且严重影响了当事单位经济流转的顺flj进行,从而且得了国家经济计划的贯彻实施。处理一件经济案件,除了先后顺序要有科学的安排,使承办的时间尽可能缩短到法定下限外,还要注意提高处理的效果。衡量最优化的经济司法的标准,不仅看处理的结果是否合清合理,而且要_看是否尽可能少地利用人、财、物,是否尽快地推动了经济流转的正常恢复。-第六一,研究扣何运肘现代伎术。要吏经济司法工作过程科学合理,实行最优化,就必须在经济司法工作中逐步运用以现代化信息系统为中心的各种伎术手段。现代经济灼迅速发履,科学次术的突飞猛进,使得经济法制为作用范围愈来愈广。各种经济司法资料空前地增多,单靠传统为方法已难以适应新局面。当前各国电脑的普遍使用,已使得经济司法工作为内窖发生了极大变化•过去处理一个案件往往要到处查一寻档案,现在则只要在电视屏幕前就能得到所需要的资抖。例如处理一个专利案件,往往需要从上百万份资阵中寻找证据,通过电脑伎术就可以使专利检索十分便捷。经济司法工作运用现代技术的意义在于‘不仅可以大量节约时间、提高经济司法工作效率,更重要的是可以全面掌握各种情报.,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以避免经济司法人员凭激情处理案件的弊端动口强经济案件处理的公正性。从现在起,我们就应该十分注意培养现代化的经济司法人才,政法院校应开设法与电脑的课程或讲座,积极为我国经济司法现代化创造条件。为使经济司法组织与管理的研究得以顺利开展和逐步深入,需要明确这样一些向题;关于经济司法组织的问题。经济司法组织是国家为行使其经济司法职能而设立的机构。包括经济审判机构、经济检察机构、经济司法行政机构、公证机沟、法律顾问机构等,我国的国家仲裁组织也应与经济司法组织联结考察,因为仲裁组织虽属于行政机关领导,但它的仲裁活动一般都带有司法活动的性质。这些组织的目的都是一致的,就是通过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的协调活动,使经济法调整经济关系的目的得以实现。同时向立法机关反馈信息,即提出制订或修改经济法规的意见和建议,这些组织都是经济法制体系中不可缺少的要素。
关于经济司法管理问题。经济司法管理就是运用科学的方法,根据经济法的特点,依照国家的有关经济法规,进行计划、决策、沟通、监督和运用经济司法的人力、财力、物力作适时、适地、适人的处理,以提高经济司法工作效率、发展经济司法业务、完成经济司法组织使命的活动。经济司法管理是管理学系理在经济司法领域中的具体运用。管理学内容很丰富,管理的过程包括计划、组织、指挥、协调、监督等方面;管理的一般方法包括管理的形式、方法、技术、原理等方面;管理的层次包括高层的决策、中层的连接和基层的操作。从管理的整体考察,它的核心是组织的理论,管理就是在组织系统内,设法使各个成员协同努力,完成组织任务的科学。所谓设法,就是通过各成员一系列连续不断的和谐的动态活动,使各成员的工作发展到录高效力和最大成功,以达到顶定为目示,因比,要吏经齐司去沮识发浑最高玫能,就必须宜现经齐司法管理。关于组织与管理约关系问愈。两者紧岛联孰但也育重要区别。组织指的是静态为机构,是人们为达到共同目的而使全体参加者通力协作为形式;管理是动态为活动,是为了达到组织预定的目标而进行的一系列功作。一个组织要有效地发挥作用离不开科学的管理,科学的管理也离不了健全的组织。过去我国不仅经济司法组织不完善,而且也忽视了经济司法的管理,这就使得已有的经济司法组织不能较好地发挥效能,应有的经济司法组织更难以设立,形成了不良循环。由于经济司法组织与经济司法管理关系密切,因此我们将两者并列加以研究。关于经济司法组织与管理同经济司法制度之间的关系问坦。经济司法组织与管理是指组织的形态与管理的方法。而经济司法制度是一种法律制度,它是关于经济法规由什么组织进行具体适用和怎样适用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司法组织与管理作为一般原理应该是经济司法制度理论化的结果,经济司法组织与管理的研究越深入、越发达,经济司法制度就有可能越完备。我国解放以来颁布过上干种经济法规,经济司法制度却并没有达到健全的地步。尽管经济生活中违法现象不断发生,但由于没有严格的经济司法制度,常常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久而久之违法不究相因成习。三十余年来,我国经济建设事业有了很大发展,经济司法工作为状况与建国初期不大相同,尤其现在面临新的技术革命的挑战,经济司法制度很难以适应新形势,因此,我们就要加强对经济司法组织与管理的研究,为完善我国经济司法制度提供理论根据。关于经济司法组织与管理的理论基础问题。经济司法组织与管理的研究与其他法学研究一样,带有强烈的阶级性,都必须坚持的理论。关于国家和法的学说是经济可法组织与管理研究的理论基础,唯物辩证法是经济司法组织与管理的主要研究方法,政治学、社会学、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心理学的许多研究成果,也是经济司法组织与管理的研究得以发展成为一门真正科学而必须加以吸取的内容。由于运用组织与管理原理考察经济司法是一种初步尝试,所以无论是研究的深度域是研究的广度都有待于进一步开拓,•我们期望法学界同仁提出批评,并一起来研究这一重要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