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产生的经济条件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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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产生的经济条件

税收产生的经济条件范文1

【关键词】企业;纳税筹划;成因;风险防范

前 言

企业为了提高自身最大限度盈利水平,在不违法我国税法规定的前提下使用多种可行性手段降低税收成本的过程,称之为纳税筹划。企业纳税筹划是在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的调整及优惠政策下客观生成与存在的。特别是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经营者对纳税筹划意识的日益提高,目前税收筹划早已成为我国企业经营管理的首要工作。以下笔者就企业纳税筹划的动力成因以风险防范进行粗浅的探究。

1.我国企业纳税筹划的动力成因及客观条件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为了规避或者减轻自身的税后负担,而使用多种可行性手段降低税收成本的过程。也正因此,企业纳税筹划作为一种普遍的经济现象,在市场经济国家发展中已经存在了近百年。而目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企业纳税筹划早已成为企业经营管理的首要工作,这也再次证明企业纳税筹划作为一种经济活动具备它产生的动力成因与客观条件。

1.1我国企业纳税筹划的主要动力成因

税收是通过国家强制力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求、社会公共服务,而开展了一种无偿的、相对固定的征收方式。因此,对企业纳税人而言为了确保个人盈利水平的最大限度,在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降低自身的纳税成本,即产生了企业税收筹划的动力成因。而对于这种强烈减轻税负的愿望,不同的企业纳税人在我国税法中体现出不同的选择,如偷税、漏水、欠税、节税、避税等等直接行为。而在众多降低税负的选择中合理的节税和避税是一种最为安全,最为保险的负税方法,而其他降低税负的选择均会受到国家强法律的相关制裁,受到法律强制力的约束。因此,在市场经济发展中企业不断的寻求降低税负或者免除税负的过程中,其实就是企业纳税筹划的过程。

1.2我国企业纳税筹划存在的客观条件

企业纳税筹划产生于存在的客观因素,既是因为我国税法以及相关法律仍没有达到完善和健全。一般来说,税法本身具有一定的原则性、针对性、稳定性。特别是税收法律制定的内用,一经订立就如同其他法律制定一样,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不可修改性。然而,我国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瞬息万变,纳税人在经济活动中遇到的种种复杂经济情况,也无法及时准确和税法中的条例有针对性的对照。而当税法规定不够严密是,通过对这些不足之处的运用,就会给纳税人带来避税的希望。特别是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经济多元化发展日益加剧,税收法律制度无法做出相应及时准确的修改,变为纳税人进行合理的降低税负提供了良好的客观环境。目前我国税收法律制定促进纳税人进行避税的客观条件包括以下几点:我国部分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边际高税率的存在;税法细则与税法事情存在吻合度差异;税法的课税对象存在可转换性;税法在征收方法上存在一定的缺失。以上列举的种种问题都均是由于我国税收法律法规存在漏洞,在客观条件上为纳税人创造了税收筹划提供了有力空间。而对一个国家而言,其税收法律的准则不可能十全十美,没有一点瑕疵。因此,国家对企业的合理税收筹划行为应该用于承认它、正式它,打击非法避税行为。

2.对企业纳税筹划后施行的风险控制

企业在纳税筹划中具有税收的两面博弈性,尽管企业在纳税筹划中可以降低税收成本,提高企业效益,但是在实际实施过程中风险与效益往往是并存的。因此,有效的做好税收风险控制早已成为企业纳税筹划中的关键环节。以下笔者更具实际工作经验总结出几点企业在纳税筹划后的风险控制防范措施措施:

2.1企业在纳税筹划前,应该树立明确的风险意识

企业的纳税筹划一般发生在企业纳税经济行为之前,是一种预测和估计的企业纳税行为。然而由于企业所处经济环境,经济业务的复杂多变性,往往会出现各种非主观可以调控的事件,给企业的纳税筹划带来了许多不确定性因素。因此,也可以说企业的纳税筹划并非百分百准确无误,其所调节出的税收效益仅仅知识一个估计值,并非真实的绝对数字。因此在企业纳税筹划钱,企业应该树立明确的纳税筹划风险意识后,在作出纳税筹划判断并根据企业的实际状况不断调整企业经济决策。

2.2企业在纳税筹划前,充分理解与掌握税收法规

在企业纳税筹划前,只有全面了解与企业经营、筹资活动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深入研究税收法律制度,充分领会我国税法的立案精神,才能达到良好运用税收法律法规进行纳税筹划的根本目的。而正因为企业在经济业务活动中的不同运用方式,不同经济行为,致使对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同。故而对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进行全面理解与把握,势必成为我国纳税筹划的必要环节。

2.3企业在纳税筹划中,应该充分关注税法变动情况

一个成功的纳税筹划应该包括企业对自身所处的外部化境,未来经济发展趋势以及国家政策,税收法律法规可能发生的变动趋势进行的综合分析、评定,及时准确的处理好企业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关系,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关系,以此增强企业经营收益。特别是目前我国仍处于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改革模式中,税后法律法规尚未建设完善,仍不能做到十全十美。因此,针对税收法律法规时刻变化的现实状况,我国企业应该时刻关注税法的实际变动情况,提前预计税收政策变化对企业可能引起的筹划风险,做出及时的准确的评价和解决,以此提高我国企业的纳税筹划风险防范。

税收产生的经济条件范文2

【关键词】 纳税筹划;成因与风险防范;分析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为了规避或减轻自身税收负担而利用税法漏洞或缺陷进行的非违法的避税法律行为,利用税法的优惠政策进行节税的法律行为,以及为转嫁税收负担所进行的转税纯经济行为。纳税筹划随着市场经济运行的规范化、法治化以及公民依法纳税意识的提高而出现的,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纳税筹划将具有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

一、企业纳税筹划的动因

纳税筹划,作为一种普遍存在的经济现象,在市场经济国家中,存在了有近百年的历史,这充分说明这种经济活动具备它产生的条件与存在的必要性。

(一)主观动因

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对社会产品进行的强制、无偿与相对固定的分配。对纳税人来说,既不直接偿还,也不付任何代价,这就促使纳税人产生了减轻自己税负的强烈愿望。为了使这一欲望得以实现,纳税人表现出各种不同的选择:偷税、漏税、逃税、欠税、抗税、避税和节税。在众多的选择中,避税与节税是一种最为“安全”或“保险”的办法;偷税、逃税都是违法的,要受到税法的制裁;漏税必须补交。法制较为健全和征管较为严格的国家,偷、漏税和逃税、抗税往往是十分艰难的。因此,纳税人自然会力图寻找一种不受法律制裁的办法来减轻或免除其税负,这就是纳税筹划。

(二)客观条件

纳税筹划之所以产生,主要是税法及有关法律方面的不完善,不健全。一般来说,税法本身具有原则性、稳定性和针对性的特征。从原则性来说,无论哪一种税收法律制度的内容,都以简练为原则,不能包罗一切,但税法所涉及的具体事物与税法的原则性之间往往出现某些不适应的问题;从稳定性来说,税收法律制度一经制定,就同其他法律制度一样,具有相对的稳定性。然而,社会经济生活的状况是瞬息万变的,由于情况的变化,要求税法作出相应的修改,但修改税法要有个过程,需要一定的时间;从针对性来说,税收法制中的具体规定虽然一般都有针对性,但在具体运用时,使针对性达到全部对号入座的程度是办不到的;原因是纳税人之间生产经营活动千差万别,有时会出现种种复杂的情况,这一切使避税成为可能。这也就是说,当税法等规定不够严密时,纳税人就有可能通过这些不足之处实现自己避税的愿望。具体来说,促使纳税人进行避税的客观条件主要有:

1.税收的优惠政策。当纳税人处于不同经济发展水平条件下,税法规定有相应不同偏重和待遇的内容时,容易造成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企业、经济组织及纳税人利用税收内容的差异实现避税。如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行了“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的优惠政策体系,就会使人们利用这些税收优惠及照顾实现少纳税或不纳税的目的。

2.边际高税率的存在。如果税率较低甚至很低,国家取走税款对纳税人来说无关紧要,自然也就不会使纳税人绞尽脑汁去研究、实施避税。由于税率过高,纳税人的收入中有较多的部分被政府以税收的形式拿走,才可能引起纳税人的反感和抵制。特别是当边际税率过高时,避税现象更容易发生。边际税率高是指在实行累进税率制度下,税率随纳税人收入级距的增高而以更快的速度增长,也就是说多收入的增长速度抵不上多纳税的增长速度。纳税人避税的措施。一是在收入达到一定水平后,不再工作或减少工作的努力程度,以免使再增加工作获得的收入中有较高的部分被税收拿走,这一点当纳税人收入水平处在税率变化级距临界点时十分明显;二是进行收入或利润转移,降低自己的应税收入档次,减少纳税额,高税率往往成为导致纳税人避税的加速器,纳税人不堪重负,不得不保护自己的既得利益而开辟各种减轻税负的途径。

4.税法细则与纳税事项吻合度的差异。由于避税正在成为一种十分普遍的社会经济现象,国家为了保证税收的质量,致使其在税收政策与实施细则的内容上越来越具体、详细。然而,大千世界的经济事项犹如一个五彩缤纷的万花筒,税法政策与细则再详尽也永远不会将与纳税有关的所有经济事项都十分全面而又详尽地予以规定和限定,并不可能把避税的通道全部堵死,政府只得根据变化了的新情况、新问题,再调整有关的法律和规定。

5.课税对象可转换性。课税对象的重叠和交叉,使纳税人可以左右逢源,寻找最佳课税对象。课税对象按其性质可以划分为:对流转额课税、对收益额课税、对行为课税、对财产课税。由于对课税对象确定口径的不同,纳税人最终承担的纳税额也就不同。对大多数纳税人来说,财产收益和经营利润收入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是可以相互转移的。如果国家对财产收益和经营收入采取不同的税率,就会成为纳税人利用这种转换躲避税负的依据。例如,国家规定财产税的税负过重,使财产所有人纳税后的收益达不到社会平均利润水平,就会促使财产所有人出售财产而转为租入财产,进而躲避过重的纳税义务。企业的经营资本通常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自有资本(权益),另一部分是借入资本(负债),税法规定股息支付不能作为费用列支,只能在缴纳所得税后的收益中分配,利息支付可作为费用列支,在计算应税所得中允许扣除。这时,纳税人就要认真考虑,是多用自有资本好,还是多利用外借资本好。

6.征收方法上存在漏洞。征税方法的缺失,也为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条件。如流转税它主要是在商品的流转环节上课税,故纳税人只要有效地减少或削减商品流转环节,便可以实现避税的目的。

上述例举的纳税筹划的客观条件说明,只要国家税收法规存在不够完善的地方,就会给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提供空间,避税就不可避免。实际上,任何一个国家的税收政策与实施细则不可能十全十美、没有一点瑕疵,国家只有承认它、正视它,才能争取在税法的制定与修改上的主动权,尽可能防止国家税收在合法的外衣下过多流失。

二、筹划中的两面性博弈

纳税筹划作为企业理财学的一个组成部分,已被越来越多的企业管理者和财会人员接受和运用。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很多纳税筹划方案理论上虽然可以少缴纳一些税金或降低部分税负,但在实际运作中却往往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其中很多筹划方案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这是造成纳税筹划失败的重要原因。从根本上讲,纳税筹划应归结于企业财务管理的范畴,它的目标是由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决定的,即实现企业所有者财富最大化。也就是说,在筹划税收方案时,不能一味地考虑税收成本的降低,而忽略因该筹划方案的实施引发的其他费用的增加或收入的减少,必须综合考虑采取该纳税筹划方案是否能给企业带来绝对的收益。因此,决策者在选择筹划方案时,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才能保证纳税筹划目标的实现。可以说,任何一项筹划方案都有其两面性,随着某一项筹划方案的实施,纳税人在取得部分税收利益的同时,必然会为该筹划方案的实施付出额外的费用,以及因选择该筹划方案而放弃其他方案所损失的相应机会收益。当新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小于取得的利益时,该项筹划方案才是合理的;当费用或损失大于取得的利益时,该筹划方案就是失败方案。一项成功的纳税筹划必然是多种税收方案的优化选择,不能认为税负最轻的方案就是最优的纳税筹划方案,一味追求税收负担的降低往往会导致企业总体利益的下降。比如,某一小企业,从事生产经营必然要缴纳相应的流转税和所得税,如果向他提供一份筹划方案,可以让他免予缴纳任何税款,只要他把经营业绩控制在起征点下就可以了。这一纳税筹划方案虽然使得税收负担虽然为零,但其收益也受到了极大的限制。以牺牲企业整体利益换取税收负担的降低明显是不可取的。可见,纳税筹划和其他财务管理决策一样,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应当考虑收益与支出是否配比,只有当筹划方案的所得大于支出时,该项纳税筹划才是成功的筹划。

三、筹划后的风险控制

纳税筹划的两面性博弈中,尽管能降低税务成本,提高企业整体效益,但这仅是预测与估计。在方案实施过程中风险与效益并存,有效控制风险是筹划目的得以达到的关键。企业纳税的风险防范应注意以下方面:

(一)正确树立风险意识

纳税筹划一般需要在纳税人的经济行为发生之前作出安排,由于经济环境及其他考虑变数错综复杂,且常常有些非主观所左右的事件发生,这就给纳税筹划带有很多不确定性的因素,因而其成功率并非是百分之百;况且,纳税筹划带来的利益也是一个估算值,并非绝对的数字。因此,纳税人在实施纳税筹划时,应充分考虑纳税筹划的风险,然后再作出决策。

(二)准确理解与把握税法

全面了解与投资、经营、筹资活动相关的税收法规、其他法规以及处理惯例,深入研究掌握税法规定和充分领会立法精神,使纳税筹划活动遵循立法精神,才能达到纳税筹划之目的。既然纳税筹划方案主要来自不同营运方式的税收规定的比较,故对与其相关的法规进行全面理解与把握,就成为纳税筹划的基础环节。有了这种基础,才能进行比较与优化选择,制订出对纳税人最有利的投资、经营、筹资等方面的纳税筹划方案。如果对有关政策、法规不了解,就无法预测多种纳税方案,纳税筹划活动就无法进行。

(三)关注税法变动

成功的纳税筹划应充分考虑企业所处外部环境条件的变迁、未来经济环境的发展趋势、国家政策的变动、税法与税率的可能变动趋势、国家规定的非税收的奖励等非税收因素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影响,综合衡量纳税筹划方案,处理好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为企业增加效益。目前,我国税制建设还不很完善,税收政策变化较快,纳税人必须通晓税法,在利用某项政策规定筹划时,应对政策变化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预测和防范筹划的风险,因为政策发生变化后往往有溯及力,原来是纳税筹划,政策变化后可能被认定是偷税。因此,要能够准确评价税法变动的发展趋势。

【参考资料】

[1] 董树奎.税收制度与企业会计制度差异分析与协调[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

[2] 于长春.税务会计研究[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税收产生的经济条件范文3

关键词:纳税筹划 成因 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8-167-02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为了规避或减轻自身税收负担而利用税法漏洞或缺陷进行的非违法的避税法律行为,利用税法的优惠政策进行节税的法律行为,以及为转嫁税收负担所进行的转税纯经济行为。纳税筹划随着市场经济运行的规范化、法治化以及公民依法纳税意识的提高而出现的,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纳税筹划将具有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

一、企业纳税筹划的动因

纳税筹划,作为一种普遍存在的经济现象,在市场经济国家中,存在了有近百年的历史,这充分说明这种经济活动具备它产生的条件与存在的必要性。

(一)主观动因

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对社会产品进行的强制、无偿与相对固定的分配。对纳税人来说,既不直接偿还,也不付任何代价,这就促使纳税人产生了减轻自己税负的强烈愿望。为了使这一欲望得以实现,纳税人表现出各种不同的选择:偷税、漏税、逃税、欠税、抗税、避税和节税。在众多的选择中,避税与节税是一种最为“安全”或“保险”的办法;偷税、逃税都是违法的,要受到税法的制裁;漏税必须补交。法制较为健全和征管较为严格的国家,偷、漏税和逃税、抗税往往是十分艰难的。因此,纳税人自然会力图寻找一种不受法律制裁的办法来减轻或免除其税负,这就是纳税筹划。

(二)客观条件

纳税筹划之所以产生,主要是税法及有关法律方面的不完善,不健全。一般来说,税法本身具有原则性、稳定性和针对性的特征。从原则性来说,无论哪一种税收法律制度的内容,都以简炼为原则,不能包罗一切,但税法所涉及的具体事物与税法的原则性之间往往出现某些不适应的问题;从稳定性来说,税收法律制度一经制定,就同其他法律制度一样,具有相对的稳定性。然而,社会经济生活的状况是瞬息万变的,由于情况的变化,要求税法作出相应的修改,但修改税法要有个过程,需要一定的时间;从针对性来说,税收法制中的具体规定虽然一般都有针对性,但在具体运用时,使针对性达到全部对号入座的程度是办不到的;原因是纳税人之间生产经营活动千差万别,有时会出现种种复杂的情况,这一切使避税成为可能。这也就是说,当税法等规定不够严密时,纳税人就有可能通过这些不足之处实现自己避税的愿望。具体来说,促使纳税人进行避税的客观条件主要有:

1.税收的优惠政策。当纳税人处于不同经济发展水平条件下,税法规定有相应不同偏重和待遇的内容时,容易造成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企业、经济组织及纳税人利用税收内容的差异实现避税。如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行了“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的优惠政策体系,就会使人们利用这些税收优惠及照顾实现少纳税或不纳税的目的。

2.征收方法上存在漏洞。征税方法的缺失,也为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条件。如流转税它主要是在商品的流转环节上课税,故纳税人只要有效地减少或削减商品流转环节,便可以实现避税的目的。

3.课税对象可转换性。课税对象的重叠和交叉,使纳税人可以左右逢源,寻找最佳课税对象。课税对象按其性质可以划分为:对流转额课税、对收益额课税、对行为课税、对财产课税。由于对课税对象确定口径的不同,纳税人最终承担的纳税额也就不同。对大多数纳税人来说,财产收益和经营利润收入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是可以相互转移的。如果国家对财产收益和经营收入采取不同的税率,就会成为纳税人利用这种转换躲避税负的依据。

4.税法细则与纳税事项吻合度的差异。由于避税正在成为一种十分普遍的社会经济现象,国家为了保证税收的质量,致使其在税收政策与实施细则的内容上越来越具体、详细。然而,大千世界的经济事项犹如一个五彩缤纷的万花筒,税法政策与细则再详尽也永远不会将与纳税有关的所有经济事项都十分全面而又详尽地予以规定和限定,并不可能把避税的通道全部堵死,政府只得根据变化了的新情况、新问题,再调整有关的法律和规定。

上述例举的纳税筹划的客观条件说明,只要国家税收法规存在不够完善的地方,就会给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提供空间,避税就不可避免。实际上,任何一个国家的税收政策与实施细则不可能十全十美、没有一点瑕疵,国家只有承认它、正视它,才能争取在税法的制定与修改上的主动权,尽可能防止国家税收在合法的外衣下过多流失。

二、筹划中的两面性博弈

纳税筹划作为企业理财学的一个组成部分,已被越来越多的企业管理者和财会人员接受和运用。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很多纳税筹划方案理论上虽然可以少缴纳一些税金或降低部分税负,但在实际运作中却往往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其中很多筹划方案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这是造成纳税筹划失败的重要原因。从根本上讲,纳税筹划应归结于企业财务管理的范畴,它的目标是由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决定的,即实现企业所有者财富最大化。也就是说,在筹划税收方案时,不能一味地考虑税收成本的降低,而忽略因该筹划方案的实施引发的其他费用的增加或收入的减少,必须综合考虑采取该纳税筹划方案是否能给企业带来绝对的收益。因此,决策者在选择筹划方案时,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才能保证纳税筹划目标的实现。可以说,任何一项筹划方案都有其两面性,随着某一项筹划方案的实施,纳税人在取得部分税收利益的同时,必然会为该筹划方案的实施付出额外的费用,以及因选择该筹划方案而放弃其他方案所损失的相应机会收益。当新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小于取得的利益时,该项筹划方案才是合理的;当费用或损失大于取得的利益时,该筹划方案就是失败方案。一项成功的纳税筹划必然是多种税收方案的优化选择,不能认为税负最轻的方案就是最优的纳税筹划方案,一味追求税收负担的降低往往会导致企业总体利益的下降。纳税筹划和其他财务管理决策一样,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应当考虑收益与支出是否配比,只有当筹划方案的所得大于支出时,该项纳税筹划才是成功的筹划。

三、筹划后的风险控制

纳税筹划的两面性博弈中,尽管能降低税务成本,提高企业整体效益,但这仅是预测与估计。在方案实施过程中风险与效益并存,有效控制风险是筹划目的得以达到的关键。企业纳税的风险防范应注意以下方面:

(一)正确树立风险意识

纳税筹划一般需要在纳税人的经济行为发生之前作出安排,由于经济环境及其他考虑变数错综复杂,且常常有些非主观所左右的事件发生,这就给纳税筹划带有很多不确定性的因素,因而其成功率并非是百分之百;况且,纳税筹划带来的利益也是一个估算值,并非绝对的数字。因此,纳税人在实施纳税筹划时,应充分考虑纳税筹划的风险,然后再作出决策。

(二)关注税法变动

成功的纳税筹划应充分考虑企业所处外部环境条件的变迁、未来经济环境的发展趋势、国家政策的变动、税法与税率的可能变动趋势、国家规定的非税收的奖励等非税收因素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影响,综合衡量纳税筹划方案,处理好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为企业增加效益。目前,我国税制建设还不很完善,税收政策变化较快,纳税人必须通晓税法,在利用某项政策规定筹划时,应对政策变化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预测和防范筹划的风险,因为政策发生变化后往往有溯及力,原来是纳税筹划,政策变化后可能被认定是偷税。因此,要能够准确评价税法变动的发展趋势。

(三)准确理解与把握税法

全面了解与投资、经营、筹资活动相关的税收法规、其他法规以及处理惯例,深入研究掌握税法规定和充分领会立法精神,使纳税筹划活动遵循立法精神,才能达到纳税筹划之目的。既然纳税筹划方案主要来自不同营运方式的税收规定的比较,故对与其相关的法规进行全面理解与把握,就成为纳税筹划的基础环节。有了这种基础,才能进行比较与优化选择,制订出对纳税人最有利的投资、经营、筹资等方面的纳税筹划方案。如果对有关政策、法规不了解,就无法预测多种纳税方案,纳税筹划活动就无法进行。

参考文献:

1.税务会计研究.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2.税务会计与税务筹划.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税收产生的经济条件范文4

[关键词] 税收 收入 会计 确认 比较

一、“收入”的概念及范围界定

(一)税收中的“收入”概念及范围界定

根据现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收入”是指增加企业经济利益的全部流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

(二)会计“收入”的概念及范围界定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收入准则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处理,不应当确认为收入。长期股权投资、建造合同、租赁、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等形成的收入,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二、“收入”确认的比较

(一)商品

《收入》准则规定,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应同时具备以下4个条件:(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上述4个条件缺一不可。

税种条例及细则规定,商品销售收入在符合以下4个条件之一时即予以确认:(1)收讫销货款。(2)产品已经出发,取得索取销货款的权利。(3)发票已经开出,提货单已交给买方。(4)采用预收款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的,收到预收款。

(二)提供劳务

《收入》准则规定,劳务收入应分别下列情况进行确认:(1)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在劳务完成时确认收入。(2)如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且在资产负债表中能对该项劳务交易的结果做出可靠估计的 ,应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3)如在资产负债表中不能对该项劳务交易的结果做出可靠估计的,应按已经发生并预计能够补偿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4)如预计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不能得到补偿,则不应确认收入。

税法上对劳务的确认,不同的税种有不同的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合同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凭据的当天。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提供的各种劳务,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即完工百分比法)确定收入的实现。

(三)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

是指他人使用本企业的货币资金和无形资产(如商标权、专利权、专营权、软件、版权等),因而形成的企业的利息收入和使用费收入。

《收入》准则规定,利息和使用费收入应在以下条件均能满足时分别予以确定:(1)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2)所流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利息和使用费收入应在收讫款项或取得索取款项的权力时予以确认。

(四)建造合同

《建造合同》准则规定,建造合同收入应分别下列情况进行确认:(1)在1个会计年度内完成的建造合同,应在完成时确认合同收入。(2)在2个或2个以上会计年度完成的建造合同,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应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3)因合同变更而增加的收入,应在同时具备下列两个条件时予以确认:客户能够认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4)因索赔而形成的收入,应在同时具备下列两个条件时予以确认:根据谈判情况,预计对方能够同意这项索赔。对方同意接受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5)因奖励而形成的收入,应在同时具备下列两个条件时予以确认:根据目前合同完成情况,足以判断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能够达到或超过既定的标准。奖励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税收上对建造合同收入的确认,因建造合同对象的不同和税种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规定:(1)如建造合同对象为增值税征收范围的货物,则建造合同收入使用增值税,其确认条件与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条件相同。(2)如建造合同对象为不动产,即建造合同属建筑安装劳务,建造合同收入适用营业税,其确认按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执行。(3)在计算应纳税得额时,不管建造合同对象如何,建造合同收入的确认一律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执行。

(五)非货币易

《非货币易》准则规定:(1)对于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确认营业收入和投资收益,只确认因换出资产发生减值(即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或增值(即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而产生的损益,并按换出资产的不同性质确定其归属。(2)对于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在换出资产所有权发生转移时,确认营业收入或投资收益。

在税收上,不区分同类与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税种条例及细则规定,在换出资产所有权发生转移时,确认营业收入或投资收益。

(六)视同销售

增值税和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行为,于货物移送使用的当天确认视同销售收入。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1)单位或个人自建建筑物后销售的,于收讫营业额或取得索取营业额凭据时确认视同销售收入。(2)转让不动产优先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或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的,于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当天确认视同销售收入。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于资产负债表确认视同销售收入。

三、结论

1、《企业会计制度》对收入确认时间的规定涵盖面远大于税法的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制度》对收入确认时间的规定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并以抽象的主管判断规定较多,可涵盖几乎所有类型的收入;而我国税法对收入确认时间的规定是以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相结合为基础的,并以客观依据为主,分别列举各项收入确认时间,较少主管判断方面的规定,这与税法的可操作性要求是分不开的,但正是由于如此,如税法的修订不及时的话,随着经济发展所出现的一些新型收入将由于没有相应的规定而出现税收漏洞,如在网络经济中电子商务的收入就难以通过现有的税法规定对其进行征收管理。对此,税法的立法机关就必须针对税法未能涵盖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地修订税法与之适应。

2、《企业会计制度》中收入确认的规定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这一原则对税收制度改革也有重要的借鉴作用,它体现在税法中就是实质课税原则,即:应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不能仅考核其表面上是否符合课税要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在西方经济发达国家盛行的各种避税形式也必将在我国出现,对此,立法机关在不断立法堵塞税收漏洞、完善税收制度的同时,应当赋予税务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使之有权处理不合法的避税行为,对其实质所得进行课税。

3、《企业会计制度》强调了谨慎性原则的运用

如收入确认存在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必须保持必要的谨慎,不得高估资产或收益,但对于可能发生的损失费用,应当加以合理估计。因此,企业对一些存在风险的收入往往不予以确认。但税法不承认谨慎性原则,对收入的风险问题不作考虑,只要符合计税收入确认的要件,企业就必须计算缴纳税款。在这种情况下,一旦企业最终证实无法取得该项已纳税收入时,从保护税本及实质课税的原则出发,税务机关应当退还已征收税款或者允许其从当期应纳税收入中扣减。

4、《企业会计制度》对收入确认规定的趋向主观化、经验化

有的企业甚至会为达到某些目的而有意利用这些规定对收入进行人为调整,这就导致了企业的会计信息存在失真的可能性。这样就会对税收工作产生巨大影响,这个影响对所得税征管尤为明显。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等于企业会计利润加减税收调整项目金额。由于《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对企业会计利润产生基础――收入仅以列举法证明了收入的类别,并没有收入确认的详细规定,在实际操作中,除少数特别的收入类别外,都是基本依照跨级的有关规定进行确认的。因此,企业就有可能通过利用《企业会计制度》对收入确认规定主观判断多的特点,人为调整收入进而达到逃避纳税或者滞后纳税的目的。如果要求企业完全按照税法规定另外对收入费用进行核算、计算出应税利润的话,这不但会加大企业的纳税成本,而且等于将企业“两套帐”的做法合法化了。这使得税务机关陷入两难的局面。笔者认为:可以结合企业会计电算化、多频道化的趋势及未来“税企联网”的推行,来解决这一问题。其解决思路是:企业为了满足会计信息的各类使用者的要求,可使用一套多元化的会计核算软件系统,由会计事项及其金融输入后,会计信息的各类使用者可以通过设置一定的参数,要求核算系统按照其设置的标准加工并输入输出会计信息。这一核算系统,可称为“多频道会计系统”,即:像看电视每个人都可以选一个最适合自己的频道一样,使用者也可以要求核算系统输出自己最需要的会计信息。最后,随着“税企联网”的推行,税务机关便可以足不出户在互联网电脑上调取需要的企业会计信息,计算企业应纳税款。

中国已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我国的会计制度、税收制度正逐步与国际接轨,为适应新的税收形式,税务人员必须不断学习和掌握新的会计政策,以提高税收征管和税务稽查的能力;而纳税人应当充分掌握企业会计制度、具体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从而准确地执行税法,履行纳税义务,减少纳税风险。

参考文献:

[1] 夏恩、桑德.《会计与控制理论》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年.

[2] 吴水彭.《中国会计理论研究》北京中国财经经济出版社2001年.

[3] 郝如玉.《税收理论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年.

[4] 许善达.《国家税收》中国税务出版社2003年.

税收产生的经济条件范文5

    税收优惠作为税收制度和财政政策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尽管早已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但人们对税收优惠的认识并不完全一致。有人认为,税收优惠就是指减税、免税。也有人认为,税收优惠是指减税、免税、出口退税和优惠税率。越来越多的人则认为,税收优惠不仅仅包括上述几种主要形式,还应当包括先征后返、税额抵扣、税收抵免、税收饶让、加速折旧、税项扣除、投资抵免、亏损弥补等其他实际减除或减轻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税收负担的鼓励性和照顾性规定。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税收理论研究与实践经验总结的不断深入,人们对税收优惠的认识正在逐渐深化。与财政支出这种直接支出形式相比,税收优惠是通过税收体系进行的一种间接的财政支出,与纳入国家预算的财政直接支出在本质没有什么区别,两种支出方式的最终结果,都是减少了政府可供支配的财政收入。正是基于这种认识,20世纪60年代以来,西方税收理论出现了一个全新的概念——“税式支出”,把以各种形式“放弃”或减少的税收收入纳入“税式支出”的范畴。在税收实践上,美国首先把“税式支出”的概念纳入财政预算编制体系。1974年,美国国会预算法把税式支出正式定义为:“由于联邦税法条款中所给出的专项剔除、免税或自毛所得中做出的扣除,或给予的专项抵免、优惠税率或延迟纳税而造成的政府收入损失。”从而以法律的形式将税式支出作为美国国会预算编制的重要组成部分。1975年至今,美国国会预算中都列有一章专项分析当年的税式支出,正式建立了通过预算管理各类税收优惠的税式支出制度。此后,奥地利、意大利、荷兰、法国、英国、加拿大、西班牙、澳大利亚等西方发达国家相继编制税式支出表,对税收体系中的各项税收优惠条款,按照不同税种、不同对象、不同的税收优惠方式及不同的税收受益者进行分类编制,以加强对实施税收优惠的规模、范围及所产生的经济与社会效果的监控和管理。

    综上所述,税式支出是指国家预算中以间接支出方式表示的,由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条款而减少的税收收入。从支出方式看,财政支出属于直接支出,需要经过法定的支出程序。税收优惠则属于间接支出,没有实际的支出程序,而是通过税收制度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条款进行的,表现为“放弃”的税收收入。

税收产生的经济条件范文6

论文摘要:对组织税收收入与依法治税之间的现实矛质进行了分析,提出了解决两者矛质的方法,指出依法治悦是组织收入的基础和保障,只有坚持依法治枕才能阅满地完成收入任务,促进经济发展。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依法治税成为我国当前税收工作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但是,长期以来形成的指令性税收计划对税收行政执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税收计划与依法治税的矛盾也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而日益显现。如何严格坚持和推进依法治税、如何处理好组织税收收人与依法治税两者的关系成为一个值得深人研究、努力实践的重大课题。

组织收入与依法治税之间的现实矛盾

(1)“收人中心说”带来的治税观念的误区。在计划经济体制影响下,我国对税收收人实行计划管理,强调以组织收人为中心,以税收计划任务的完成情况来考核工作绩效,在税务部门形成了“唯收人论英雄、唯收人论成就”的观念。税务部门任务观念很强,将主要精力放在平衡、调剂税收收人,确保收人计划完成上,相对而言,法制意识较为淡薄,不太注重自身征管质量的提高和执法水平的规范。

(2)税收计划制定的不科学性成为依法治税的重要障碍。从理论上讲,经济决定税收,税收对经济有调控作用,所以两者的内在发展趋势应是一致的。由于经济的发展呈波浪型的规律,税收收人计划应根据经济发展的规律来编制,但长期以来计划经济体制下编制税收计划的主要方法是“以支定收”“基数增长法”,其公式为:税收计划二基数x系数+特殊因紊,即每年国家下达税收计划任务是以国家和地方政府所需支出为基础,以上年实际完成数为基数,确定一定的增长比例作为当年的税收计划任务分配数。这种方法具有明白直观、简便易行、连续性强、较为稳定等特点,在一定程度上考虑了各地的客观经济状况,对保证国家财政收人的稳定增长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这种计划分配方法的缺陷越来越明显,主要表现为:第一,基数对计划的影响程度较大,基数越大,税收收人任务越重。即上年度完成收人越多,意味着下一年度的收人任务越重,实际上是一种“鞭打快牛”的做法。一些地方的税务部门为减轻以后年度的任务压力.出现了有税不收等现象。第二,基数与依照税法有可能取得的税收收人不完全吻合,不利于公平税负和宏观调控。在税撅充裕的地方容易造成“藏富于民”,在税撅不足的地方容易助长收“过头税”,导致“寅吃卯粮”。第三,系数的人为操作性大,不是建立在对税源全面、科学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而是通过财政预算反推出来的,可依据性较差,只考虑财政支出的增长需求,而没有充分考虑经济总量与结构的变化,从而容易导致税收什划的增长偏离实际税撅、税收任务崎轻畸重等悄况,会给执行税收政策带来一定的负面影晌。

(3)过度强调组织收人导致了对征管质量的忽视。组织收人固然是税务部门应尽的基本职能之一,但过度强调收人任务导致了税务部门对征管质量的忽视,有悖依法治税的原则和规范征管的要求。在个别经济发达地区,税撅充足,税务部门完成当年度税收收人任务后,放松了对漏征漏管户的清理,企业欠税大幅度地增加,压欠措施不到位,查处案件过程中随意性较大,甚至个别地方政府常以发展地方经济为借口,超越权限要求税务部门特别是地税部门违法实施税收减免和制定片面的税收优惠政策。这种做法一方面助长了企业的欠税、偷税的风气.助长了地方保护主义的蔓延,加剧了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另一方面也不利于税务部门征管水平和征管质量的提高。而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地方政府脱离税源实际,片面迫求政绩和地方收人规模的最大化,税务部门在地方政府和收人计划的双重压力下出现了征“过头税”“空转税”“以票引税”等税收违法现象,有的地方为完成“屠宰税”“农业税”等收入任务强行拉牛拉羊、甚至按人头来计征屠宰税,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更不用提征管质量的提高和执法水平的规范了。

(1)正确处理好组织收入与依法治税的关系

依法治税是组织收人的基础和保障,组织收人是衡量依法治税水平和力度的重要结果,依法治税贯穿于组织收入始终。只有坚持依法治税才能圆满地完成收人任务,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要正确处理好组织收人与依法治税两者的关系,缓解、解决两者矛盾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强化税收法定原则,克服单纯追求收人的观点。在“依法治国”已成为宪法基本原则的今天,应重新对“依法治税”与“税收收人计划”进行定位。从理论上讲,税收计划是由财政机关和税务部门制定的,是税务部门内部的工作计划,不具有强制的约束力,而税法是由国家的立法机关及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违反税法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孰轻孰重显而易见。再者,从当前形势上讲,虽说组织收人是税收的基本职能,却不是唯一职能,特别是我国加人WTO后,税收更注重的是体现一种“公平”和“中性”的原则,与国际接轨,“依法治税”显得尤为重要。这里的“法”就是“税法”,“税法”才是全部税收工作的依据,而不是“税收收人计划”。组织收人应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应退尽退。而所谓依法治税,其内涵就是“应收尽收”,就是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通过规范的税收行政执法行为对经济活动中产生的税款解缴人库,实现税款从纳税人到国家的财产利益转移,既不能有税不收,也不能因盲目追求完成税收收人任务收“过头税”。由此可见,“依法治税”与“税收收人计划”两者的定位是:在遵循依法治税这一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来完成税收收人计划。

(2)改变现行不尽科学合理的税收计划制定方法。税收与经济是木与本、水与源的关系,不能脱离经济去追求税收增长,更不能超越经济发展水平侈谈什么税收增长。所以,税收计划的制定应逐步改变现行的“基数增长法”,要以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为原则,以经济发展状况为依据,特别是根据税收收入的增长与CDP增长存在着密切的正相关关系,可以考虑运用GDP来编制税收收人,主要有弹性系数法(税收弹性系数是指税收收人增长率与经济增长率之比)和税收负担率法(税收负担率是指税收收人占GDP的比重)两种方法。

(3)改变税收工作考核办法。在当前市场经济体制和新的征管格局形势下,各级地方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对税务部门工作业绩的考核标准应多样化,税收收人计划任务完成情况不应当成为考察和评价税收工作的唯一标准。能否完成税收计划任务主要取决于经济的发展情况,所以在税收计划执行阶段,应当将税收计划作为预侧性、规划性、指导性计划,而不是强制性、必须完成的指令性计划,对税收工作的评价应该既有量的要求.也要有质的要求。没有质的量是没有意义的,应当适当弱化税收计划任务的考核,强化依法治税工作的考核,由税收计划的数量考核逐步转变为税收征管质量的考核,将重点放在考核税收管理的有效性上,具体包括税务登记率、纳税申报率、申报真实率、催报催缴率、税款人库率、滞纳金加收率、违法行为处罚率、涉税复议变更撤销率等指标。衡量税收工作的优劣,不应单纯看收人总童的多少,关键是看是否坚持依法治税,依率计征,缩小应征与实征的差额。

(4)切实改革政府的财政预算管理体制。税收计划是财政预算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要改革现行的税收计划,在财政预算上必须坚持“量人为出”的原则,彻底改变当前财政支出制约税收收人的做法。如果财政预算与税收计划差别较大,由此产生的财政支出缺口,应通过紧缩支出、发行国债或者其他途径解决,而不是将组织收人任务强加于税务部门,这样可以避免因支出需要而迫加税收计划产生的负面效应,保证税务部门依法治税的独立性,做到依法行政、依率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