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筹划的基本原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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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的基本原理

税务筹划的基本原理范文1

关键词:税务筹划;发展趋势;对策

1税务筹划的基本原理

所谓税务筹划就是纳税人合理而又合法地安排自己的经营活动,使自己缴纳可能最低的税收而使用的方法。税务筹划是对税收政策的积极利用,符合税法精神。

1.1税务筹划的基本特征表现

(1)合法性:这是区别于偷税、避税的最显著特征。其一,于企业,其行为不仅在形式上合法,在实质上也顺应了政府的立法意图;其二,于税务机关,应该依法征税,保护和鼓励税务筹划。

(2)事先性:在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通常具有滞后性。税务筹划是在企业的纳税义务尚未发生之前,对将可能面临的税收待遇所做的一种策划与安排。若是在纳税义务已经发生且应纳税额已确定之后,再做所谓的筹划,那就不是税务筹划,而只是偷税或避税了。

(3)时效性:我国税制建设还很不完善,税收政策变化快。这就要求企业必须具备敏锐的洞察力,预测并随时掌握会计、税务等相关政策法规的变化,因时制宜,制定或修改相应的纳税策略。否则,政策变化后的溯及力很可能使预定的纳税策略失去原有的效用,“变质”为避税甚至偷税,给企业带来纳税风险。在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时尤其要注意这一点。

1.2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1)税务筹划有助于纳税人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纳税人通过税务筹划一方面可以减少现金流出,从而达到在现金流入不变的前提下增加净流量;另一方面,可以延迟现金流出时间,利用货币的时间价值获得一笔没有成本的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帮助纳税人实现最大的经济效益。

(2)有利于减少企业自身的“偷、逃、欠、骗、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发生,强化纳税意识,实现诚信纳税。税务筹划的存在和发展为纳税人节约税收开支提供了合法的渠道,这在客观上减少了企业税收违法的可能性,使其远离税收违法行为。

(3)有助于提高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尤其是财务和会计的管理水平。如果一个国家的现行税收法规存在漏洞而纳税人却无视其存在,这可能意味着纳税人经营水平层次较低,对现有税法没有太深层次的掌握,就更谈不上依法纳税和诚信纳税。

(4)有利于完善税制,增加国家税收。税务筹划有利于企业降低税务成本,也有利于贯彻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使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达到有机结合,从而增加国家税收。如税务筹划中的避税筹划,就是对现有税法缺陷作出的昭示,暴露了现有税收法规的不足,国家则可根据税法缺陷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对现有税法进行修正,以完善国家的税收法规。

2我国税务筹划市场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1)税务筹划概念混乱,未实现理论上的突破。在税务筹划实践中,有的纳税人往往因为筹划不当构成避税,被税务机关按规定调整应纳税金额,未能达到节税目的;有的纳税人则因筹划失误形成偷税,不仅没有达到节税目的,反而受到行政处罚甚至被刑事制裁。

(2)没有相关执业准则和法定业务,高素质执业人员少。税务筹划需要有高素质的管理人员。税务筹划实质上是一种高层次、高智力型的财务管理活动,是事先的规划和安排,经济活动一旦发生后,就无法事后补救。因此,税务筹划人员应当是高智能复合型人才,需要具备税收、会计、财务等专业知识,并全面了解、熟悉企业整个筹资、经营、投资活动。筹划人员在进行税务筹划时不仅要精通税法,随时掌握税收政策变化情况,而且要非常熟悉企业业务情况及其流程,从而预测出不同的纳税方案,进行比较、优化选择,进而作出最有利的决策。但目前大多数企业缺乏从事这类业务的专业人才。

(3)社会效果差,主管机关对税务筹划行业持不支持态度。目前我国税收法律不健全,由于征管意识、技术和人员素质等各方面的因素造成我国税收征管水平低,部分基层税务人员素质不高,查账能力不强,对税务筹划与偷逃税、避税的识别能力低下,给纳税人偷、逃税等行为留下了可资利用的空间。一些税务机关擅自改变税款的征收方法,扩大核定征收的范围,本应采用查账征收的固定业户却采取了定税、包税的办法,抵销了企业精心进行筹划得到的税收利益。税收征管法有的成为摆设,影响了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使得某些纳税人感到没有外在压力,因而缺乏寻找税务咨询机构的内在动力,只知道与税务干部搞好关系,而不重视税务筹划,也使得税务咨询机构丧失了一部分市场,造成市场需求的缺乏。

3对策分析

(1)划清税务筹划、避税以及偷税的界限。要有效开展税务筹划,必须正确区分税务筹划与避税、偷税的界限。虽然偷税、避税、税务筹划都会减少国家的税收收入,但减少的性质具有根本的区别。偷税是一种公然违法行为且具有事后性;避税和税务筹划都具有事前有目的的谋划、安排特征,但两者的合法程度存在差别;避税虽然不违法但与税法的立法宗旨相悖,避税获得的利益不是税收立法者所期望的利益;而税务筹划则完全合法,是完全符合政府的政策导向、顺应立法意图的。

(2)了解税务机关对“合理和合法”的纳税解释。税务筹划成功与否最终取决于税务机关的认可。税务筹划必须合理合法,因此,全面了解税务机关对“合理和合法”纳税的法律解释和执法实践,是一项重要的税务筹划前期工作。就我国税法执法环境来看,目前尚无税收基本法,各税种之间在操作上、衔接上也有欠缺,因而税务机关存在一定的“自由量裁权”。税务筹划人员应从税务机关组织和管理税收活动以及司法机关受理和审判税务案件中,具体了解对“合理和合法”的界定,并将其用于税务筹划的实施过程中。

(3)加快税务筹划专业人才培养,聘用专业的税务筹划专家。税务筹划是一门综合性较强、技术性要求较高的智力行为,也是一项创造性的脑力活动。相比一般的企业管理活动,税务筹划对人员的素质要求较高。税种的多样性、企业的差别性和要求的特殊性、客观环境的动态性和外部条件的制约性,都要求税务筹划人员有精湛的专业技能、灵活的应变能力。因此,企业应加大这方面的投入,一方面,在高校开设税务筹划专业,或在税收、财会类专业开设税务筹划课程,尽快满足高层次的税务筹划的要求;另一方面,对在职的会计人员、筹划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对于那些综合性的、与企业全局关系较大的税务筹划业务,最好还是聘请税务筹划专业人士如注册税务师来进行,从而进一步降低税务筹划的风险。

(4)完善税法,堵塞漏洞,促进税务筹划的发展。加快税制改革,不断完善税法,同时严格执法强化征管与稽查,使税收宣传教育与惩处并重,从而加深纳税人对依法纳税的认识,增强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的积极性。一方面,税务机关给税务部门、税务机构、企业提供一个判断是否属于正确筹划的标准,以积极引导企业和税务机构的筹划行为,减少国家税款的非正常损失。另一方面,国家应通过法律责任的追究加强对税务中介机构行为的约束,这样才能增强其依法筹划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尽可能为企业提供合理、合法的税务筹划,从而增加纳税人对税务筹划的需求,推动税务筹划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洪日锋.财务管理中的税务筹划研究[J].财会通讯(理财版),2007,(4).

税务筹划的基本原理范文2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纳税筹划原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G25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09)01-0048-02

众所周知,随着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的健全和人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个人所得税对于每个公民来说已不再陌生,税收的缴纳也自然而然地成了人们关注的焦点,成为与老百姓关系最为密切的税种。在我国的财政收入中,个人所得税所占的比重也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从维护纳税人自身利益、减轻税收负担的角度出发,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越来越受到纳税人的高度重视。

学术界对纳税筹划的概念也是繁多的,笔者认为,所谓纳税筹划是指从纳税人的角度出发,在不违反税法及其他法规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税法中固有的起征点、税率、税目、税收优惠政策等对纳税人的筹资活动、投资活动、经营活动的巧妙安排,以达到在合法的前提下少缴或不缴税及优化税收结构的目的。另外,纳税筹划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个纳税义务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具有合法性、前瞻性、目的性三个特征。

1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出现的原因

1.1 主体原因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是每个纳税人经济活动的重要目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取得个人收入之后,税收支出会减少个人辛苦得来的收入,在此基础上,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都希望减少纳税支出,以达到增加个人生活储蓄和提高生活质量的目的。于是,纳税筹划便成为实现利益最大化的理想选择。

1.2 客观原因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具有纳税筹划的主观动因之后,其目的并非一定能实现,要使纳税筹划变为现实,还必须具备某些客观条件,包括税法、税制的完善程度及税收政策导向的合理性、有效性。只有当税法规定不够严密或者存在“缺陷”时,纳税人才有可能利用这些“缺陷”进行旨在减轻税负的纳税筹划。这些客观条件包括:

(1)税法规定的差异性带来的税收差别待遇: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定义的可变通性、课税对象的可调整性、税率上的差别性、起征点与各种减免税存在的诱惑性。

(2)税收政策导向性带来的税收差别待遇:一国税法在税负公平和税收中性的一般原则下,总渗透着体现政府经济政策的税收优惠政策,政府通过倾斜的税收政策诱惑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实现政府目标意图。

(3)税收国际化带来的税收差别待遇:目前世界上还没有一部统一的税法。各国经济水平和税法规定的差异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跨国纳税筹划提供了客观条件。

2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应遵循的基本原理

当存在不同的纳税方案可供选择时,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为了减轻税负,选择其中税负最低的方案,都是为了取得最大的税后利益。在此基础上可以遵循以下原理:

2.1 按筹划客体不同划分的纳税筹划原理

根据筹划客体的不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基本原理可以分为税基筹划、税率筹划和税额筹划原理。

税基筹划原理是指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通过缩小税基来减轻税收负担甚至免除纳税义务的原理。税基乃计税的基数,如果适用税率一定,税额大小与税基大小之间是一种正比关系。也就是说,税基越小,则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负有的纳税义务就越轻。

税率筹划原理是指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通过降低适用税率的方式减轻税收负担的原理。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虽然不能改变税法中明确规定的计税税率,但却可以通过选择课税对象、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类别或者改变税基分布调整其适用税率。

税额筹划原理是指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通过直接减少应纳税额的方式来减轻税收负担甚至解除纳税义务的原理。它的运用通常与税收优惠中的减免税、退税相联系。

2.2 按筹划效果不同划分的纳税筹划原理

按照筹划效果的不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基本原理可以分为绝对收益筹划原理和相对收益筹划原理两大类。

绝对收益筹划原理是指使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纳税总额绝对减少,从而取得绝对收益的原理。绝对收益筹划原理又可以分为直接收益筹划原理和间接收益筹划原理。其中,直接收益筹划原理是指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通过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直接减少纳税绝对额而取得收益。比如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可以通过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类别的选择实现所缴增值税税额的绝对减少,此种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方式就是运用了直接收益筹划原理。间接收益筹划原理则是指某一个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纳税绝对额并未减少,但与之相关的另一个或一些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纳税绝对额减少。

相对收益筹划原理是指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的纳税总额并未减少,但纳税义务递延到以后的纳税期实现,取得了递延纳税的时间价值,这也就是所谓的相对收益。此种原理的运用主要是考虑到货币的时间价值(是货币在周转使用过程中,由于时间因素而形成的增值)。比如,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可以通过选择不同的方案尽量拖延纳税时间,虽然在一定时期纳税绝对总额是相同的,但考虑到货币的时间价值则实际取得的收益是不同的。此种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法就是运用了间接收益筹划原理。

3 个人所得税进行纳税筹划的思路

3.1 充分考虑应纳税额的因素

充分考虑应纳税额的因素,即是考虑应纳税所得额和税率。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是个人取得的每项收入减去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或扣除金额之后的余额。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是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基础和前提。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采取分别确定、分类扣除,根据所得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定额、定率和会计核算三种扣除办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另外,在合法的前提下,通过周密的计划和安排使应纳税所得额使用较低的税率;在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的情况下,费用扣除的越多,所适用的税率越低;在实行比例税率的情况下,将所得进行合理的归属,使其适用较低的税率。

3.2 充分利用纳税义务人身份不同的规定

成为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在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泛指取得应税所得的个人,包括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对于个人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各国在税收立法和税收政策上有着不同的界定范围。我国税法对个人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是从“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并列性标准来界定的,即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包括中国公民和无国籍的外籍人员。也就是说,只要符合或达到其中任何一项标准,就可以认定为居民纳税人。而非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我国税法规定,非居民纳税人只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其纳税义务是有限的。所以,在纳税人身份的不同界定方面也可以进行纳税筹划。

成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纳税义务人。

在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个人可选择的投资方式有:建立个人独资企业,组建合伙制企业,设立私营企业,作为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和承包承租业务。这几种投资方式中,从2001年1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投资者的投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税率不同,在收入相同的情况下,私营企业的税收负担重于前者。所以,个人所选择的投资方式不同,纳税者身份也就不同,应缴纳的所得税也就不同,这就为纳税筹划提供了筹划空间。

3.3 充分利用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是税收制度的基本要素之一。国家为了实现调节功能,在税种设计时,一般都有税收优惠条款,纳税人充分利用这些条款,可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个人所得税法也同样规定了一些税收优惠的条款,如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可以免交个人所得税,再有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等也免交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条款也为纳税义务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突破口。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纳税筹划是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愚蠢者偷税,聪明者避税,智慧者做纳税筹划”,由此可见,每个纳税义务人对此的认识是有所不同的,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日益健全,收入水平的提高,纳税筹划也越来越得到人们的重视。在此基础上,我认为,纳税人要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减轻自己的税负,应集中注意以下几个问题:要依法进行;必须发生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纳税义务人与筹划人或部门进行充分的合作;要遵循成本与效益原则。只有在注意了以上几个问题的前提下进行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才是具有现实意义的,才能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才能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实现国家的宏观调控。

参考文献:

[1]朱仁贵,刘厚兵.现行政策下个人所得税筹划思路[J].财务与会计,2007(1):49-51.

[2]张劲松,赵仁模.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探讨[J].商业经济,2006(9):39-41 .

[3]耿秀珍.浅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J].税务筹划,2006(4):63-32.

税务筹划的基本原理范文3

关键词:高校 个人所得税 纳税筹划

1.研究背景及意义

随着我国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和深化,政府对承担着培养高层次人才的高校建设发展加大了投入,高等教育实现了跨越式的发展。《2011年全国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数计显示,普通高等学校教职工达到215.66万人,比上年增加4.51万人,较1991年增加114.77万人。同时,通过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收入分配制度以及绩效工资等多项改革的推进,高校教职工的收入得到了显著的提高。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中将高校纳入了重点征管的高收入行业。有鉴于此,作为高校财务管理人员,研究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尤其是2011年9月起开始实施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这意味着原有的一些筹划方法需要实务工作者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和修改。

2.目前高校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存在的问题

2.1 对纳税筹划存在错误认识

主要表现在两方面:第一,对纳税筹划的目的认识不足,即对纳税筹划应是在合法前提下的合理节税,认识不够清楚。一提到纳税筹划,就片面的认为将纳税最小化作为筹划的最终目的,忽视了随之带来的纳税风险。第二,对纳税筹划的管理部门存在误解,认为纳税筹划就应由财务部门单独承担。该认识忽略了财务部门作为学校决策的执行部门,无权也无法单独对学校的收入总量、分配制度等作出决定,因而无法独立完成纳税筹划的所有工作。

2.2 未建立科学合理的薪酬体系,无法从全局对个人所得税缴纳作出合理的筹划

目前很多高校仍然是采用根据教学、科研的计划和进度来安排工资薪金及各类津补贴的发放,从而造成了薪酬发放的严重不均衡。例如:有的学校按照教师每月实际承担的教学量来发放课酬,造成有的教师每年实际发放课酬的月份数只有8个月。这样的发放方式导致在该时间段由于收入总量较高而需要多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另外的4个月却因为不发放课酬导致收入总量较低而缴税较少,有的甚至未达到免征额,从某种意义上说给教职工带来了损失。

3.高校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具体内容

通常情况下,高校教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在总收入中占据了很大的比例。同时,学校作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对工资薪金进行纳税筹划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因此,以下将以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筹划为重点研究对象。

3.1 高校教职工收入构成分析

绩效工资改革后,高校教职工的工资薪金收入主要有以下几项:

①财政统发工资:包含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

② 奖励性绩效工资:包含课酬(教学人员)、岗位津贴(教辅行政人员)、交通补贴、误餐补贴、会议补贴、指导费(毕业论文、研究生、实习)、班主任津贴、科研秘书补贴、党支部工作补贴、加班费、年终奖、节日费等。

③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的其他各种津贴补助:科研项目评审费、成人教育课酬、引进人才奖励、科研奖励等。

3.2 高校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目的和原则

按照税收筹划基本原理,高校个人所得税筹划的目的和原则分别如下:

①纳税筹划的目的。

在不违背国家《个人所得税法》的前提下,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薪酬体系,并运用多种有效的税收筹划方法和手段,实现教职工税后收益最大化,以及个人和学校的纳税零风险。

②纳税筹划的原则。

高校个人所得税筹划的原则应遵循税收筹划的基本原则,即合法性、前瞻性、成本效益性、适时调整性。

3.3 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筹划的具体方法

按照税收筹划的基本原理和方法,以下将从计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等几个方面筹划,具体如下:

3.3.1 充分利用各种税收优惠政策

《个人所得税法》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对免征或减征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进行了规定。我们可以充分运用这些优惠政策降低税基,即减少应纳税所得总额,进而减轻税负。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因此,高校可以充分利用社保政策和住房公积金政策,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合理增加医保、公积金的缴存数来减少工资总额,从而减少纳税。

3.3.2 建立科学的薪酬体系,工资薪金发放均衡

高校工资薪金收入除每月固定的财政统发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外,其他收入由于大部分学校都按照实际的教学计划、课时量来安排,造成发放的严重不均衡。收入的不均衡直接导致了税负的不均衡。

因此,高校应该在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的基础上,统筹考虑,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发放计划,使工资薪金发放均衡。这样不仅有效的达到了节税的目的,对教职工合理安排每月的房贷还款、生活、教育等支出也有较大好处。

3.3.3 工资薪金福利化

把现金性工资转为提供非可现金化福利,既可满足教职工消费,又可减少个人所得税缴纳。由于为教职工提高的是非可现金化的福利,而非直接发放实物,从而不必纳税。工资薪金福利化主要可以通过以下形式:

⑴为教职工提供住所或承担房租。⑵提供免费的膳食。⑶提供办公用品和设施。⑷提供免费的交通服务。⑸为教职工子女设立教育基金。

税务筹划的基本原理范文4

关键词: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纳税筹划;纳税人

        从2009年1月1日起,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全面实施。新版增值税条例主要有五个方面与纳税人日常涉税业务息息相关:一是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换。二是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易混为个人消费的自用消费品(如小汽车、游艇等)所含的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三是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此次修订后的条例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设置 工业 和商业两档征收率,征收率自2009年起,工业由6%、商业由4%统一降至3%。四是将一些现行增值税政策整合到修订后的条例中。五是将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同时明确了对境外纳税人扣缴事宜的具体规定,以提高征纳效率。上述五项变化中,对纳税人税负影响较大的为第一项~第三项。基于增值税政策的这些变化,针对小规模纳税人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收方式的差异,如何做好新《增值税暂行条例》下的纳税筹划呢?

        按照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标准,一年销售额标准,即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的为一般纳税人,低于该标准的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二是 会计 核算标准,即低于年应税销售额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只要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经税务机关批准也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第一条标准是定量指标,而第二条标准则是定性分析的。两种标准下,企业的增值税适用何种方式计征更为有利呢?

        问题的关键是要看企业的“增值率”,即企业增值额(增值额=不含税销货金额-不含税进货金额)与不含税进货金额的比例。基本原理是,增值率越高,越应适用简易征收率方法。增值率越低,则越应适用凭票抵扣计税方法。因此现实中,只要找出增值率的“税负无差异点”,在这一增值率水平之上,企业适用简易征收率比较合适。在这一增值率水平之下,企业适用凭票抵扣方式比较有利。然而,由于各个行业简易征收率、销项税额适用税率、进项税额适用抵扣税率有所不同,税负无差异点在各个企业也是不同的。

        举例来说,2009年起,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为3%,假定某企业生产经营对象是普通税率的商品,销项税额适用税率为17%,且进项税额适用的抵扣税率(进项税额÷不含税进货成本)也是17%。设“税负无差异点”的增值率为r,根据“税负无差异”原理列出方程求解如下:

        (1+r)×17%-1×17%=(1+r)×3%,r=21.43%。

        即当企业的增值率r(增值额与不含税进货金额的比例)大于21.43%时,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比作为一般纳税人更为有利。同理可以求出,当企业进销适用税率为13%时,企业的增值率如果大于30%,则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比作为一般纳税人更为有利。

税务筹划的基本原理范文5

关键词:税务会计 教学改革 意义 存在问题 改革方案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09-253-02

前言

税务会计是当前市场上热门的岗位之一,但是我国各大高校对税务会计课程的教学方式尚未及时与市场需求和用人标准进行对接,使得学生学习的专业知识跟不上市场变化形势。为了适应学生未来就业要求与企业对人才的选择标准,笔者认为应当对当前的税务教学课程进行改革。

一、税务会计课程教学改革的意义

为了适应当前市场对财务会计人才的选择标准,进行税务会计课程教学改革的意义重大。

(一)改革的重要性

1.符合新会计准则的要求。为了适应未来国际化的竞争,我国自2006年以来,开始实行了新会计制度改革,对企业税务会计管理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因此,高校对税务会计课程的教学改革符合国家会计教育理念与方向。比如:在教学中引入以往不常见的“公允价值”、新型会计业绩计量方式、上市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等教学内容,这些变化可以让学生更贴近当前我国企业的财务管理与用人要求,也更符合新会计准则的标准。

2.符合当前大学生能力教育的要求。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各大高校纷纷扩招,导致了大学生质量良莠不齐,降低了社会对大学的期待与评价。尤其是在会计行业,许多会计专业的毕业生毕业后难以迅速接手公司业务,反而需要公司进行培训,极大地提高了公司的人力成本。因此,高校应转变教育观念,推动税务会计教学课程改革。一是提高学生的会计基本功。通过教学改革,让学生更早的接触税务会计实务,包括税务的法律,税务业务操作、会计基础操作等;二是训练学生的会计敏感度,提高对信息的分析能力,训练学生从企业的各种业务信息中分析税务会计所需要的各种信息,提高对税务会计业务的整合和统计管理能力;三是提高学生的职业判断能力。在现代企业中的管理中,税务会计岗位不仅要处理各种报表、业务、凭证,还需要一定的判断力,及时对管理层提出建议甚至预警。加强课程教育改革可以有效地弥补以往对该方面的教育缺失,促进学生的综合发展。

(二)改革的可行性

1.教材改革。西北师范大学知行学院(以下简称我校)选用的《财务会计》教材,是结合当前市场形势与国际竞争要求所编写的,一改以往的以会计六要素为基础的教学程序,而是从会计基本原理入手,逐步向岗位要求扩展,把税务会计的具体工作内容,各种方式通过教材向学生们一一展示,把知识点融入到日常学习中,突出实务操作案例的导向作用,并对注册会计师专业、会计电算化专业、资产评估专业、财务管理等后续教育课程进行了拓展。

2.教学方式改革。我校近年来对于税务会计专业,一直坚持“学习原理,结合实践”的教学理念,鼓励学生在日常生活中多参加各种社会实践和实习,把书本中学到的专业知识转化成实际工作能力。这种教学与练习并行的教学模式为学生迅速掌握税务会计专业知识提供了途径。

二、税务会计课程教学中所面临的问题

(一)教学内容问题

当前我校对于税务会计教学,主要侧重于三个方面:税种分类、账务处理和纳税筹划。首先,由于课时限制,教师难以对各种理论知识展开讲述,导致学生对于理论知识记忆有余,理解不足;其次,对于税种分类和纳税筹划这两个大的科目内容部分重叠,浪费了宝贵的教学资源;第三,学生在纳税筹划的学习中由于缺少实际操作与实践经验,导致掌握起来较为困难。

(二)教学方式问题

虽然我校在教学方式上坚持正确的方向,但是在具体教学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教案陈旧,案例教学单薄。对于税务教学虽然进行了多媒体应用,但是部分教师的教案和课件更新速度不够,导致案例陈旧,不符合当前形势的需要。并且我校的多媒体缺少与网络的连接,没有充分挖掘互联网资源,使得教学案例缺少深度,难成体系。

(三)对学生的实务练习缺乏监督

对于税务会计这门科目来讲,专业化程度较高,在学习专业知识的时候必须辅助大量的实践练习才能真正掌握这门课程。但是当前的教学人员数量不足,虽然对学生提出了实践的要求以及提供了一定的联系渠道和资源,但是由于缺乏对学生的监督,导致学生练习效果没有达到预定的目标。而且,由于我校学生领导团队建设尚未完善,内部没有深挖学生监督的潜力。

此外,由于学生自身基础薄弱,虽然根据课本可以掌握固定的会计操作流程,但是在面对各种实际问题的时候,缺乏解决能力,需要教师进行指导。因此,加强对于学生实践练习的监督与指导非常重要。

三、具体改革方案设计

(一)明确教学目标

财务会计属于应用型学科,在当前市场要求的导向下,教学目标应该设定为:侧重提升学生分析会计信息与解决税务账务能力。具体教学原则应是学习基础,提高能力,加强实践。

税务会计的课堂教学目标应结合当前国家对于企业税务管理的实际情况来制定。对此,笔者认为应该加强对于学生财务会计相关技能方面的教学,比如:出纳知识、货物往来结算、企业库存核算、固定资产折旧计算、企业无形资产核算、成本核算、其他资产核算、职工薪酬计算、税务支出计算、避税纳税技巧、企业年度、季度财务总账报表制作等。通过这些税务会计基础工作内容的教学,使学生在练习中掌握会计的基本知识,而不是通过理论知识来指导学生实践。在具体的教学中,应该注重以下几个重点内容:强化学生制作各种报表的能力、注重培养会计行为与经济后果意识、提升学生的会计职业道德。

(二)提升教材内容

提升教材内容是进行税务会计课堂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点进行:

1.编写税务会计辅助教材。当前大部分高校对于教材的选择缺乏科学依据,比如国家统一编写的《财务会计》教材理论基础坚实,但是更加侧重于会计理论的研究以及对基础知识的讲解,与市场对于会计人才的要求不是很适应,因此需要专业教师与校领导群策群力,共同编写符合各大高校情况的应用型辅助教材。

2.提升教案、课件的升级与更新。当前高校对于税务会计课堂教学的课件,大部分是由教材编写部门制定的教案和PPT课件。这些教案和课件有独立的教学系统和结构性,在日常教学中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但是这些课件并不是万能的,市场形势瞬息万变,对于税务会计能力要求也在不断提升,以往的教案和课件已经无法适应今天的教学目标。专业课的教学人员要在这些经典课件的基础上进行改良与升级,增加当前市场上税务会计案例和实务分析,提升课件的时效性。

(三)加强教学队伍建设

为了确保学生未来能快速适应社会竞争,高校必须注重会计专业师资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要提高教师专业力量,除了通过正规渠道引入高水平教师之外,还可以从社会上引入学校所需要的高水平会计课程讲师,优化教师组成结构。教师团队的组成,应在考虑教师学历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教师的职称、专业与实际教学水平,保证学校师资队伍的专业性。社会招聘教师要与校内教师培养相结合,在尽量挖掘内部教师资源的基础上适当引入社会资源。

(四)改进教学理念,强化税务会计职业能力教学

为了应对越来越正规的税务会计行业,高校必须加强对学生职业能力的教学,包括税务会计范围内的税务法律法规、税收行政执法、税务金融及上市公司税务财务工作等知识,以及会计工作的日常办公设备操作等方面的知识。

为了提高学生适应企业对于税务会计的工作要求,还应练习学生处理企业会计相关业务的能力。

1.熟练掌握相关的办公自动化软件,处理各种管理内容。比如:操作“用友通”等会计电算化软件处理相关经济业务。

2.掌握英语听、说、读、写能力,处理涉外业务。

3.能运用税收专业知识,处理相关的税费交纳、合理合法避税、仓储管理、投资风险分析等业务。

4.利用法律法规,处理各种财务纠纷。

(五)创造实践环境

税务会计本身就是一门注重实践操作的课程,按当前的教学模式,学生能参加的实践操作机会非常少。大部分学生只能在学校内部参与上机操作。在进行税务会计课堂教学的改革时,要加强学生实践渠道的建立,比如,提高学生实际上机操作时间与完善教师现场答疑制度。完善对于学生实践的监督,提高实践锻炼效果。还可以与社会企业形成合作,一方面为企业提供财务专业劳动力,减轻企业财务人员工作量,另一方面借助企业力量,为学生建立稳定的实习渠道。

(六)对传统教学课程考试的改革创新

教学效果评价与考核是课堂教学改革的重点内容之一。对此,可以学习国外相关经验,建立校内评价与校外评价并行的“双轨”考核机制。一是借助校内教师评价、学生会评价、考试评价给出学生基础理论分数,二是借助社会力量,给出学生实际操作能力评价,建立立体的考试评价机制。建立两者相结合的客观评价考核机制。

总结

伴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税务法律逐渐完善,企业在税务财会工作上必须进行更加规范、更加严格管理,会计的计算方式也变得更加复杂,许多传统的会计计税、计算、统计方式都难以适应当前市场和企业的发展速度。所以,高校必须加快对《税务会计》课程教学改革与实践从实际需求出发,提升学生的专业能力,为社会培养合格的税务会计人才,推动我国财务教育工作的发展。

[科研项目:甘肃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课题,课题批准号:GS[2014]GHB1210,课题名称:应用型高校《税务会计》课堂教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参考文献:

[1] 卢蓉.新环境下税务会计课程教学改革研究[J].湖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经济贸易学院院报,2011(1)

[2] 刘晓丽.税务会计课程教学改革与实践研究[J].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9(5)

[3] 汪福来.高职院校税务会计实训课程教学浅谈[J].科技信息,2009(1)

税务筹划的基本原理范文6

    税务制度的产生及现实意义

    税收制度是现代国家经济运行的产物,是税收制度发展的必然结果。在现代国家里税收已成为一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国家用法律和法规的形式确立了国家同其国民(其中包括经济实体,如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就是说公民和经济实体向国家缴纳各项税款也是在履行平等主体的债权债务关系。税收的这种“债”的性质决定了国家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之间的关系的平等性。但税收制度中包含了极强的专业性和政策性,这在客观上使得双方形成力量上的失横,因为对政府和国家而言他们在专业性和公共权利上具有明显优势。现代国家理论强调一种平等和和谐,在这种情况下由专门的税务人员(一般是具有很强的专业职能的税务师充任)作为纳税人的人的税收制度便应运而生。税务人员用法律赋予他的社会中介地位来为纳税人服务,客观上起到了平衡纳税双方的力量对比的作用。但是实践证明税务制度的后现实意义已经远远超过了开始时设计这个制度的本身。税收制度不仅维护了纳税人的权利而且也减轻了纳税机关的负担,促进了纳税机关的执法转型;由于税务具有贯穿税收征纳的整个过程的特征,使得纳税人在委托了人之后可以节省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开创本行业的业务,提高了经济运营效率;又由于税收行业市场的广泛性(这一点是不言自明的,因为全民皆是纳税主体)客观上创造了一种新型的就业,这对解决一国的就业提供了巨大的帮助,可以讲税收制度维护了一个“三赢”的局面,这是其他任何行业里没有的现象。基于此当今大多数国家都实行税收制度,最早推行税收制度的国家是日本,日本政府于1942年制定了《税务法》,规定了税务的地位、性质业务及管理等。此后不久韩国、日本、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均以不同的方式确立了税收制度。我国在1994 年《税务试行办法》 确立了税收制度。

    二 税收的业务范围及特点

    (一)税收的业务范围。税收的业务范围是指法律规定的税务人可以从事的税务事项,也就是税务人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服务的内容。世界各国对税务业务的范围的规定因各国税务体制的不同而不同,在税务业务的大小、保持税务业务的垄断性还是开放性上都有不同规定,但基本原理是一致的,即都结合自己的国情、根据税务体制设定相应的税务范围,而且都注意处理好与会计师、律师等业务范围的关系。

    我国《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二十条对我国税务业务范围作了具体的规定。根据该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将下列涉税业务委托税务人:1.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2普通发票领购手续;3 纳税报告和扣缴税款报告;4制作涉税文书;5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6审查纳税情况;7建帐、建制、办理帐务;8税务征收行政复议;9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10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根据现行有关法律的规定,注册税务师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税务机关的行政职能,同时对税务机关规定必须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行办理的税务事宜,注册税务师不能。例如,《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增殖税专用发票的领购事宜必须由纳税人自行办理,注册税务师不得,另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事宜,注册税务师不得。例如,《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26条、第30条都明确规定了注册税务师不得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事项的委托,并有义务对其行为加以制止及报告有关税务机关。

    (二)税务的特点。税务虽然也是一种民事,但因为税收是一项以专门知识提供社会的中介服务,而且税收具有对委托人和国家的“双重忠诚”问题,所以在很多方面出现与民事不同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主体的特定性。税收的委托方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而被委托方除具有民法要求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外还需具有税收、法律、财会等专门知识。在我国专门从事税收的是注册税务师,而且注册税务师必须加入一个经依法批准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才能执业。2委托事项的法定性。税务的委托事项是由法律规定的,不能委托法律规定之外的事项,尤其是法律规定只能由委托方从事的行为或违法的行为。3行为的有偿性。民事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而税务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必须是有偿的,否则可能构成理机构之间的不正当竞争。因为税收是一种竞争性的垄断行业,税务提供的是专家式的智力服务。当然税务的费用必须合理,要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标准;4税收法律责任的不可转嫁性。税收活动是一项民事活动,税收关系的建立并不改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其本身所固有的税收法律责任的承担。在活动中产生的税收法律责任,无论出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原因还是由于人的原因其承担者均应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而不能因建立了关系而转移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承担的税收法律责任。

    三 我国税收制度中存在的若干问题

    在当前经济条件下,税务的产生和发展有其客观性和必然性。目前,税务行业在国外已经发展成为比较成熟的行业。以欧洲为例,税务咨询业产值占到国民生产总值的近一个百分点,在美国税务咨询业产值在1000亿美元左右;在日本,注册税务师的数量达七万人。我国的税务业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而发展起来的一项新事业,其产生和发展壮大对于加强税收管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维护税收和经济秩序都有着积极的意义。如何借此机会建立、规范和完善税收制度以处进税收征管效率更是当务之急,但从我国市场现状来看明显与预期相去甚远,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一)在税收资格认定和税务人的确认的管理方面存在漏洞。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完善的税务法律,虽然国家税务总局于1994年制订了《税务试行办法》,但由于该试行办法的层极较低,还不能从根本上起到宏观调控的作用,加之各税务机关还不能有效地分清办理税收业务的人是税收人还是纳税人内部的工作人员,这也使得市场的管理出现混乱状态。(二)税务性质定位不清。尽管从1998年8月以来对税务行业的清理整顿和脱钩改制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成绩,但是,我们可以看到这些税务公司和税务部门之间在某种程度上还存在千丝万屡的联系,有的人甚至把税务公司称作“铲事”公司。这恰恰反映了税务公司的性质的定位不清并且对税收筹划这一概念的理解存在问题。税收筹划的目的是为企业节约开支,而不是为纳税人偷、逃税款。税务要遵循合法和有效的原则,这是税务取得成功的基本前提,税务机构应该做到既要维护国家法律,指导企业依法纳税,又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从事税务业务人素质良莠不齐。从事税务业务人员要具备以下四项相关素质:1具有独立公正的中介职业立场2具有较强的会计、审计方面的能力;3通晓国家有关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4具有广博丰富的经济领域的知识。但经调查显示,大量规模较小的税务公司从开办者到被聘用的人员,大多和相关政府部门都有各种各样的关系,如亲戚、朋友、同学等。这些公司大多数人员没有人资格,被聘用的人员也大多没有执业资格。这一现象反映了我国的税务无论机构规模、执业人员的素质还是管理制度方面都达不到国家要求的标准,很难适应经济形式的发展的需要和我国加入WTO后的市场竞争环境。

    四 对策

    (一)强化税务的行业管理。1强化法律管理,修改、完善逐步建立系统的行之有效的税务制度,这不仅能够制约税务公司和税务人的行为,同时能够以规范的形式降低风险,真正从制度上保障税务事业的健康发展;2 强化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对机构和人员审查,(2)监督范围,(3)是否有违反税收法律行为。3行政组织和机构的自行管理。

    (二)发挥税收筹划的积极作用。我国的税收筹划从理论到实践都处于起步阶段,市场化程度较低,因此我们应严把起步关,以我国加入WTO为契机借鉴国际税收筹划研究成果和经验,使我国的税收筹划形成健康良性的运行机制。

    (三)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加强宏观调控,尤其是运用经济杠杆吸引大量的素质的人才加入这个新兴行业,同时不断地加强日常培训。

    (四)政府部门应大力支持税务业的发展。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加大宣传力度;2通过各种渠道为税务机构及时提供各种税收政策和税收管理信息;3加强对税务机构的税收政策辅导,提高税务机构税收政策执行水平,促进税务机构严格依法管理。

    小结

    税务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介服务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伴随着中介也发展而不断发展,也将为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注入活力,同时,我国加入WTO已有三年之久,我们的经济体系必须尽快与世界经济接轨,我们将以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参全球经济竞争,国家的产业政策、税收政策和征管方式都将面临重大调整。这对我们税收业来讲既是机遇也是挑战。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