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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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

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范文1

第二条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地区范围:

(一)城市为市行政区(不含建制镇)的区域范围;

(二)县城为县城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

(三)建制镇为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

(四)工矿区为工商业比较发达,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工矿园区区域范围。

第三条凡在第二条所列地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按《条例》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四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由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适用税额计算征收。

第五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

广州、深圳市为1.5元至30元;

佛山、东莞、中山、珠海、江门市为1.2元至24元;

惠州、汕头、湛江、韶关、肇庆、茂名、梅州、清远、阳江、河源、汕尾、潮州、揭阳、云浮市为0.9元至18元;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为0.6元至12元。

第六条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财政局和地方税务局根据土地坐落的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以及经济发展变化情况,将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或适时调整各等级的适用税额标准,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七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细则第五条规定最低税额的百分之三十。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需要提高到超出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最高税额的,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第八条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学校、图书馆(室)、文化宫(室)、体育场(馆)、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自用的土地;

(七)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以及其他用地。

第九条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由纳税人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经市、县地方税务局审核,报省地方税务局(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按程序自行审批)批准后,可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5至10年。

第十条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

第十一条除本实施细则第八、九、十条规定外,纳税人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按规定权限审批后,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的缴纳期限,由市、县地方税务局确定。

第十三条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村庄、集镇规划而统一征地的,在没有确定建设用地单位前,暂不征收土地使用税。确定建设用地单位后,由用地单位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十四条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向土地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和土地占用面积等有关资料,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加强对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

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范文2

山东省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最新全文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和节约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一)大、中城市的建制市区和建制郊区;

(二)小城市、县城、建制镇的人民政府所在地;

(三)工矿区为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开征土地使用税的工矿区,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大、中城市的建制市区和建制郊区所辖经济落后的农村是否列入征税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小城市、

县城、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征税的具体区域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的范围和税额计算征收。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应以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为准。纳税人持有县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依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纳税;尚未核发土地使用

证书的,暂按纳税人据实申报、市县税务机关核定的土地面积纳税。

第五条 济南市、青岛市、淄博市按大城市的标准征税;枣庄市、潍坊市、烟台市、济宁市、泰安市、东营市按中等城市的标准征税;威海市及县级市按小城市的标准征税。

第六条 我省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适用幅度为:

(一)大城市五角至十元;

(二)中等城市四角至八元;

(三)小城市三角至六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二角至四元。

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市政建设和经济繁荣程度等状况,将所辖地区的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额幅度和年平均税额,制定相应的税额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划分土地等级应本着既区别对待又尽量从简的原则,大城市分为四至六个等级;中等城

市分为三至五个等级;小城市分为二至四个等级;县城分为一至三个等级;建制镇、工矿区不划分等级。

年平均税额,由省财政厅制定和调整。

第八条 大、中城市的建制市区、建制郊区所辖的农村及个别城市的区政府所在地,经济比较落后,执行城市税额标准有困难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执行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标准。 贫困地区和其他经济落后地区需要按《条例》规定降低最低税额的,必须报省人民政府批

准。

第九条 除《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免税土地以外,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二)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三)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四)民政部门兴办的福利工厂用地;

(五)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第十条 纳税人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给予减免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缴纳。具体缴纳期限由县(市、区)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和管理。

土地管理机关应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山东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土地使用税征税对象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积为课税对象,向土地使用人课征,属于以有偿占用为特点的行为税类型。土地使用税只在

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范文3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七条 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第八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条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十条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各地制定的土地使用费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新华社北京讯,1月1日《人民日报》)

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范文4

    一、七税一费完成情况及分析

    1、 房产税:全年征收4558万元,完成年度计划的100.18%,比上年同期增长5.56%。增长的主要原因是,一是各局利用四月份房产税征收期及税收宣传月大力进行税收政策宣传,二是加强了对企业的催报催缴工作,强化了个人房屋出租的征收力度,三是新办企业的增加,这些因素均促进了该税种的增长。

    2、 车船税:全年征收1603万元,完成年度计划的210.92%,比上年同期增长89.48%。增长的主要原因,一是车船税交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后,使车船税从源泉上得以控管,二是车船税税额标准得到提高,征税范围加以扩大,三是将摩托车的车船税全部交由交警部门代征,最大限度的堵塞了车船税的跑、冒、滴、漏现象。

    3、土地使用税:全年征收2310万元,完成年度计划的133.53%,比上年同期增长138.88%。增长的主要原因,一是政策因素的影响,税额标准大幅提高,二是税基得到扩大。

    4、土地增值税:全年征收924万元,完成年度计划的72.76%,比上年同期增长2.21%。增长幅度不大,甚至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出现退税的情况。

    5、 城建税:全年征收13942万元,完成年度计划的121.76%,比上年同期增长73.49%。增长的主要原因是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带动,其中,伊宁市和奎屯市的城建税较上年同期有较大幅度增长,仅新疆卷烟厂一家就清理往年欠税3496万元。

    6、 印花税:全年征收1510万元,完成年度计划的123.77%,比上年同期增长38.15%。增长的主要原因一是加强了印花税的日常管理工作,二是查补入库了一些企业漏缴的印花税,仅新疆卷烟厂就自查补缴税款105万元。

    7、 资源税:全年征收2262万元,完成年度计划的101.43%,比上年同期增长30.68%。增长的主要原因,一是加强了资源税的征收管理力度,二是**钢铁厂及一些矿产企业的资源税较上年有较大增长,今年,仅**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就入库资源税941万元,较上年有了大幅度的增长。

    8、教育费附加:全年征收6891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5.31%。增长的原因同城建税。

    二、七税一费征管工作采取的措施

    1、加强税源分析工作。州局对做好税源分析提出了明确要求,就做好税源分析工作从八个方面再次进行了明确和要求。各县(市)局按月召开税收分析会,根据税收完成情况、重点税源的发展变化、税收收入特点、经济税收政策等情况,结合税收增长规律、相关经济指标及经济增长趋势,准确预测税收情况,掌握税源变化情况和经济发展对税收的影响,为完成税收收入计划奠定基础。

    2、以开展“建制履责年”活动为主题,大兴税收调研之风。今年,我局在车船税、土地使用税、资源税等地方税种上开展了积极有效的税收调研工作,先后多次深入基层局及企业积极开展调研、督导,了解掌握基层局税收征管情况和企业经营情况,解决基层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为州局掌握基层情况,制定征管措施提供了第一手资料,对税收征管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3、健全征管制度,完善岗责体系。州直各县(市)地税局在认真落实税收管理员工作规程的基础上,不断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征管各环节的制度建设,完善税收管理员岗责体系和考核办法,进一步深入推行税收管理员与税收法制员制度,明确岗位职责,规范工作流程,将执法过程中各系列、各环节、各岗位的工作以及每个人的目标进度、工作质量等纳入目标考核之中,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考核体系,把考核的触角延伸到执法的每个环节和部位。同时,严格责任追究,把制度落实到位,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奠定基础。有力地促进了各项税收政策的落实和税收任务的圆满完成。

    4、加强综合治税工作。州直各县(市)地税局在继续巩固已有的委托代征工作成果的基础上,积极同有关部门协调,不断扩大委托代征面。各县(市)协税护税组织在当地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得到了完善和加强,目前,州直各县(市)都建立了由政府牵头的协税护税组织,建立了“县、乡、场”三级协税护税网络。有效的减少了漏征漏管现象的发生。通过各级政府的协税护税,拓宽了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面,减轻了税收管理负担,降低了管理成本,提高了税收收入。共2页,当前第1页1

    三、明年的工作打算

    1、继续积极开展地方税的税收调研工作,保证地方税税收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规范税收依法行政和税收执法行为,优化纳税服务,不断提高征管水平。

    2、继续做好“七税一费”的汇总分析、总结上报工作,了解收入的增减因素,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的政策依据,加强征管、堵塞漏洞,促进全年收入任务的完成。

    3、进一步加强地方各税征管。

    (1)、对各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进一步规范代收代缴工作程序,使其代收代缴工作质量得到进一步提高。

    (2)、继续做好资源税的税收征管工作,目前,**的矿产开发企业增长迅猛,我们要在做好为企业服务的前提下,使其依法经营、依法纳税,保证资源税的足额征收入库。

    (3)、新的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调整标准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明年,我们将结合土地使用税清查工作,对城镇土地使用税进行一次全面清查,保证土地使用税的顺利入库。

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范文5

一、组织收入工作

今年以来,税政工作继续以组织收入工作为中心,在依法治税的前提下,深入挖掘政策潜力,大力加强税政管理,保证了各税种收入任务的圆满完成。

一是加强各税种的管理,保证各税种收入的稳定增长。年初,我们就提出了各税种收入每月必须较同期有所增长的目标,每月对各税种的收入情况进行监督和分析,采取多种措施,狠抓薄弱税种、薄弱环节的征收管理,保证了各税种收入的大幅增长,截止11月,有五个税种增幅居全省第五,其中多个税种增幅居全省第一。

二是加强税源管理,抓住组织收入工作的重点。今年,我们进一步转变观念,切实重视对重点税源的监控。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对年纳企业所得税100万元以上的10家企业进行重点监控,掌握重点税源企业的纳税情况,分析税收增减变化原因,有针对性的开展管理工作,着力解决纳税大户的税收问题,共到济钢、豫光、沁北电厂、奔月集团、xx煤业等企业,就有关税收政策进行辅导几十次,得到普遍好评。10家重点税源企业共入库企业所得税万元,占全市企业所得税总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方面,继续加大和完善了对全市50家重点扣缴义务人和100家重点纳税个人的管理和监控,保证了个人所得税的大幅增长。

三是加强新税收增长点的管理。结合我市情况,对发展形势好,税收增长潜力大的行业,采取措施加强税收管理。如针对我市重点工程、重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加大,加强建筑营业税的管理;针对煤炭行业、电解铅等行业经营形势的好转,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针对企业改制股金分红的增多,加大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等,切实将税收增长点转化为地税税源。

二、税收政策贯彻落实工作

200x年,我们坚持依法治税原则,认真落实国家税收政策,加强对各基层地税部门的业务指导,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职能效用,保证了国家各项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

一是落实再就业税收政策。贯彻落实再就业税收政策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我们牢固树立大局意识,积极与劳动保障部门协调,通过电视、政府网站、全市大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举办再就业政策培训班,使每一位下岗人员了解有关政策,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全市没有发生一起因再就业政策落实不到位引起的下岗人员上访案件,保证了社会稳定。

二是落实企业改组改制有关政策。今年,我们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和《xx市地方税务局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落实了关于企业改组改制和股权投资、合并分立、债务重组等税收政策,有力地支持了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得到了市政府的充分肯定。

三是落实经济结构调整和优化有关政策。认真落实国家有关第三产业、高新技术企业、科研单位、农口企业、金融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校办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认真办理企业税前扣除财产损失、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等涉税审批事项,促进了经济结构的优化、环境的保护,消化了企业的部分包袱。

四是落实科技投资和创新有关政策。认真执行国家关于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对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实行加计扣除等等。这些政策的正确执行,有力地推动了我市企业的技术投入、技术升级,拉动了市场需求,服务了科研体制改革的深化。

五是落实城镇化建设有关政策。狠抓了重点城镇的组织收入工作,为重点镇建设提供了充足的财力保障,积极兑现重点镇纳税人的优惠政策,支持乡镇企业的经济发展,加强了重点城镇税收的执法监督,促进文明执法。

据统计,200x年度,我局共计审批各类政策性减免税万元,其中: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1767万元;为213户下岗失业人员办理再就业减免税55.8万元;办理税前弥补亏损592万元,审批税前扣除资产损失金额1310万元。

三、税种规范化管理工作

我们牢固树立税收管理精细化、科学化的理念,加大分行业分税种管理力度,进一步提高了规范化管理水平。

(一)以年度纳税申报工作为重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成效显著

1-4月份,全市上下将200x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做为工作重点,认真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采取有力措施,市局除成立汇算清缴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专门会议安排布置汇算清缴工作外,制定了《200x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方案》和《xx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业务政策和工作安排的多个文件,并对汇算清缴全过程进行监控,注重汇缴前的宣传发动、汇缴中的政策辅导、汇缴后的审核统计,使汇算清缴工作做到有组织、有制度、有落实,保证了汇算清缴工作的成效,企业共自核审增应纳税所得额2576万元,审增所得税848万元;审减亏损2121万元。重点检查企业15户,共查增应纳税所得额46.4万元,查补企业所得税15.3万元,罚款10.5万元,合计25.8万元。

(二)牵头做好了货运业税收管理

今年以来,根据总局和省局制定的货运业管理规程,和征管、发票、信息中心紧密配合,明确职责,搞好协调,货运税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一是加强对货运业纳税人的日常税收管理。继续加强代开票纳税人的认定和审核工作,严格落实总局的“三个办法,一个方案”,规范管理,逐步完善货运业营业税的税收管理工作。二是加强和国税部门的协调联系。落实联席会议制度,做好信息数据的汇总、上报工作。三是针对纳税人借证开票的现象,制定了单车月开票最高限额,保证了货运业的税收秩序和税款的足额征收。全年共入库道路货运税收1713万元。较同期增收增长1.2倍。

(三)切实加强煤炭行业的税收管理

根据省局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税收管理工作的会议精神,针对我市煤炭行业税收管理的现状,市局高度重视,一是成立煤炭行业税收专项整顿领导小组,和税政、征管、稽查等部门人员组成的督导组,明确工作任务,督查工作进展。二是紧紧依*政府,加强部门配合。先后多次与克井镇、邵原镇、下冶乡党委、政府结合,取得公安、煤管、工商等有关职能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形成了当地政府牵头抓、有关部门横向联系、单位内部纵向配合、齐抓共管的控管网络。三是全面调查,合理调整税负。成立了两个税源调查小组,先后两次对全市34家小煤炭生产企业开展调查,逐户调查核实各小煤炭企业的产量、销量、价格、成本等情况,并根据小煤矿的设计年生产能力、地质结构、开采条件、用电量、市场行情等情况,对各小煤矿税收定额进行重新调整。四是强化基础管理,完善征管措施。对所有煤炭生产企业逐户建立了征管档案,专人管理,定期上报税收征管情况和税款入库情况。并实行“阳光办税”,对核定征收的小煤矿公开核定产量和税额,增加办税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通过对煤炭行业的专项整治,进一步规范了税收秩序,保证了税款的足额征收,全年煤炭企业共入库地方各税3237万元,同比增长117。9%。

(四)规范房地产企业税收管理,

针对我市房地产投资热潮,我们采取措施加强了该行业的税收管理。一是加强开发项目的户籍管理。对全市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普查登记,建立管理档案,详细收集和登记每一开发项目的立项报告、开工日期、开发面积、有关证照、合同及纳税情况,并定期由管理人员深入现场进行核实,全面掌握企业的经营情况,杜绝虚假申报。二是加大税收政策宣传力度。4月份,市局召开了全市房地产企业管理工作会议,会议重点讲解了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等相关政策,并将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和转让房地产营业税等管理办法进行系统讲解,将政策宣传到每一个纳税人,争取他们的支持和配合。三是严格执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和预征制度。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征收方式进行鉴定,企业在申报销售不动产营业税时,必须同时按核定征收率或预征率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保证了土地增值税的足额征收,截止11月共入库土地增值税36万元,较上年增长1700%。四是从严界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对全市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进行全面鉴定,对核算达不到要求的,一律实行核定征收,预征所得税。通过整顿工作,规范了房地产税收管理秩序。

(五)强化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管理

今年,我们在继续抓好行政、事业单位、私人出租房屋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管理的基础上,着重对两税的征收范围和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进行了调整。一是针对我市市区范围的扩大和各建制镇发展的日新月异,与政府联系,对市区范围和各建制镇政府所在地镇区范围进行重新明确,确保将所属范围内企业全部纳入两税征收范围。二是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及城市规模的扩大,在调查测算的基础上,拟订了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的方案,提请市政府按程序报省局批准后,通告全市执行,为确保今年土地使用税大幅增长打下了基础。三是从税源基础工作入手加强管理。根据重新调整的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建立多级税源数据库。对应税房产原值、应税土地面积、应纳税额等情况登记造册,并通过微机建立税源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四是在申报期内,对纳税人申报资料,对照新标准进行逐户审核,严格把关,保证企业正确申报缴纳税款。通过以上措施,今年房产税共完成万元,增长%,土地使用税共完成万元,增长%。

(六)抓好涉外税收管理。一是加强重点税源管理不放松。对移动公司形式多样的收入项目,以及永坚房地产公司预收房款及其他收入加强监管,尽量保证收入的整体上升。二是加强对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一些小税种的日管,确保各税应收尽收。三是对联通公司新增涉外业务及时纳入税收管理,确保涉外收入任务的圆满完成。今年共入库涉外税收万元,较上年增长%。

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范文6

    在最近税收征管过程中,反映出许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的政策和征管问题。为保证三税政策的贯彻执行和税源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有关政策和征管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关于企业无原值房产计税依据的确定问题

    对于企业无房产原值或房产原值明显偏低,且属95年以前建造的房屋,仍按(87)市税三字第334号文件规定房屋估价标准执行;95年(含95年)以后建造的房屋,企业自建房暂按下列房屋估价标准执行:钢结构、钢混结构的按每平方米1500元计算;砖混结构按每平米1100元计算;砖木结构、其他结构按每平米500元计算。对于企业外购无房产原值或房产原值明显偏低的房屋,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

    以上房价是按余值计算的,均不再减除30%。城市房地产税比照此规定办理。

    二、关于出租房屋租金收入的确定问题

    纳税人出租房屋,作为房产税计税依据的租金收入,是指出租方向承租方收取的所有收入,不包括能够单独计算,并上交有关部门的水、电费用等。

    三、关于房屋附属设备的确定问题

    根据(87)市税三字第334号文件“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的规定精神,对于制冷供暖系统、消防系统、监视系统、电子防盗系统、闭路电视和有线电视系统等设施,应一并计入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

    四、关于季节性取暖锅炉房征免税问题

    对于专门用于季节性取暖的锅炉房,在停用期间,可比照房屋大修停用期间免征房产税的政策,并依照京地税二(1999)123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办理免征审批手续。

    五、关于未竣工已使用的房产征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87)财税地字第008号“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的规定精神,对于纳税人未竣工先使用的房产,应自其使用之次月起,就其实际使用部分计算征收房产税。

    六、关于村委会出租房屋的纳税问题

    对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的村委会出租房屋,原则上由房屋产权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拥有人按房屋余值、土地面积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为便于征管,在实际操作中可由承租人或实际使用人代缴税款。

    七、关于下放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性减免税审批权限问题

    对于政策性减免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凡是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下(包括10万元)的,可由各区县地税局审批,并报市地税局备案;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仍按京地税二(1999)123号文件规定的办法执行。

    八、关于对住宅小区内道路、绿地等公共用地征免城镇地土使用税问题

    对于住宅小区内道路、绿地等公共用地,可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的规定,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九、关于纳税人拥有部分房屋的产权,其城镇土地使用税如何计缴问题

    对于纳税人拥有部分房屋的产权,应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核定纳税人应税面积和应纳税额。核定方法为:

    应税面积=纳税人房屋建筑面积÷房屋总建筑面积×总占地总面积

    应纳税额=应税面积×单位税额标准

    十、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纳税人和纳税时间的确认问题

    在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在承受方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之前,转让方为纳税人。为了便于征管,应由土地实际使用人自其使用土地之次月起代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一、关于按评估价值计税问题的解释

    京地税二(1994)204号和京地税(1998)795号文件中“对房产进行重估”,“将房产进行重估”应按调整后的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是指,企业经国家有关部门认证后将房产进行评估,按会计制度规定调整固定资产帐面房产原值后据此征税。

    十二、关于城市房地产税代缴义务人的确定问题

    外籍个人、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出租房屋,且不在房产所在地,并委托他人代管的,可由代管人或承租人协商,推荐一方为城市房地产税代缴义务人。

    十三、关于普查中如何补税和加收滞纳金的问题

    在税源普查中,对查补入库税款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对于纳税人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规定期限主动申报并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可暂不加收滞纳金。对已加收的滞纳金,不办理退还手续。

    对普查中发现的应缴未缴税款和滞纳金,应在10月征期内组织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