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交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交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交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范文1

(一)财政专项资金县级报账制

财政专项资金县级报账制就是县级财政部门设立资金专户,由财政部门专人负责专账核算进行资金拨付管理的资金管理方式。该制度将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有机的结合在一起,既相互配合,又相互监督,项目主管部门与项目实施单位抓项目建设,组织实施、督促进度、监督质量,财政部门管项目资金,负责审核相关项目资料和票据,并根据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项目实施进度,直接向项目实施单位拨付项目资金。目前,县级财政实行报账制的资金主要有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巩固退耕还林后续产业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等。

(二)县级报账制对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积极作用

1. 对专项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在财政部门报账,由财政业务股室把关,按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对项目资金的支出进行合规性审核,监督项目实施单位的支出行为,规范资金使用,加强财务管理,防止项目主管部门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确保专款专用,资金运行阳光透明。

2. 业务股室审核报账资料符合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后,通过资金专户直接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减少在项目主管部门账户存留的环节,缩短资金在途时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财政专项资金县级报账制目前并存两种运作方式,一种是国库集中支付方式,一种是财政专户支付方式,本文仅就财政专户支付方式进行探讨。

二、财政专项资金县级报账制的运作方式

1. 资金到位。项目指标下达后由国库将项目资金拨付到业务股室专项资金专户。由项目主管部门依据被批复的计划启动项目,如果项目实施金额在规定数额以上(≥50万元),必须组织招标,并与中标的项目实施单位签订合同。

2. 资金预拨。由项目实施单位填项目资金预拨单。预拨单上要填明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建设地点、项目总投资、财政补助金额、项目批复文号及资金下达文号等基本内容,还需项目实施单位、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县级领导加注意见。预拨金额根据相关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确定,初次预付一般要附实施方案或合同、招投标资料。在预拨单上先由实施单位加注意见并盖章,再转到项目主管部门由领导加注意见盖章,最后到财政部门,由业务股室业务主办审核所附资料是否合规后相关领导签字,(如资金量大,还需要县级相关主管领导签字),由业务股室业务主办进行资金预付,将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3. 资金决算。项目竣工后,由项目实施单位申请验收,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监理、审计、财政、纪检等相关部门联合验收,并填制验收单将验收情况如实反映并由参验人员签字。实施单位填制项目资金报账单,由主管部门加注意见盖章后送达财政部门并附相关支出发票及验收报告、决算,审计报告等,业务股室业务主办对相关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核后,转领导审核签字后拨付到实施单位(大额支出需相关县级领导签字)。基建类支出,需扣质量保证金,在质保期满后,由主管部门开具工程质量合格证明后,将剩余资金拨付实施单位,所有报账原件由财政业务股室保管并进行账务处理。

三、财政专项资金县级报账制实施中存在的弊端

1. 没有统一的会计核算办法,有的参照相关的资金管理办法来管理,有的依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核算,核算办法五花八门,对于基建类项目没有按基建账核算。

2. 由于专项资金类别多,专户设置过多,资金由国库以拨代支进入专户,专户拨款一般要经过预拨,报账等环节,工程如不及时验收或报账不及时都会造成大量资金存放在专户中,造成资金二次沉淀。而当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目的就是要增加国库的资金调度能力,实现资金的高效透明运行,专户存量资金过大与改革初衷不符。

3. 财政专项资金的会计主体是项目主管部门,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但是项目资金由财政部门管理拨付并核算记账,核算主体是财政部门,使会计主体与核算主体不一致,有违会计法精神。项目主管部门虽然在资金申请单上也需要签字盖章把关,但大部分单位报账资料原件交付财政部门后不留复印件也不记辅助账,认为自己的责任已负,在审计、检察等相关部门检查时如有资金使用方面的问题都会把责任转嫁到财政部门,常此以往,使财政部门在拨付资金时即使资料齐全也会有各种顾虑,因为自身并未全程参与到项目建设,由于专业性限制,财政部门也没有精力对所有项目的具体实施跟踪问效,但审计出问题又会有责任,让财政业务人员左右为难。

4. 财政会计人员知识结构单一,而财政专项涉及水利、交通、农业等各个方面,对相关资料审核不专业,对具体的项目工程各专业标准依据、预决算数据等不熟悉,只是就账报账,泛泛的看一看发票合同等,无法对资料的真实及合理做出专业判断,使财政把关流于形式。

5. 对项目资金核算不完整,在财政报账中只是反映了财政拨款部分,对自筹及县级配套部分并未纳入专户进行报账,使账务不能反映项目的全貌。并且相当一部分贫困县的项目资金县级配套其实很难兑现,所以在项目实施中只能依收定支,使项目的质量及数量大打折扣。

6. 完工项目没有转入固定资产管理,在账务上做了竣工项目支出后年底转入结余与收入对冲,虽然实物由项目主管部门转交由乡镇或相关部门管理,但后续管理缺乏资金及人员,对形成的固定资产持续发挥效益有影响。

7. 国库拨款时间与项目报账时间不同步,造成部门决算数字失真。例如国库在2013年将项目资金拨付到财政扶贫资金专户,但专户在2014年才将资金拨付到基层乡镇,在2013年的部门决算数中就包含国库以拨代支的专项资金,在2014年底进行部门决算时,就需要乡镇对财政拨款数进行调整,减去实际的项目收入数,无法实现部门决算数与实际支出数的一致,不符合决算真实准确的要求。

四、完善县级报账制的建议

1. 将专项资金专户并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大平台管理,执行国库集中支付流程,由业务股室下达指标,项目主管部门上报直接支付计划,业务股室批复计划后,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报账材料经项目主管部门确认签字盖章后报业务股室审核,向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下达支付令,由支付中心通过直接支付平台将资金直接拨付项目实施单位。将项目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项目资金国库支出时间与项目实际报账时间一致,没有了在专户停留的时间差,解决了部门决算对决算数字真实准确的要求。

2. 报账资料原件留在项目主管部门记账,做直接支付分录,财政部门业务股室存复印件备查,并制电子台账定时与主管部门及国库对账,明确了相关单位的主体责任:项目实施单位保证项目的实施质量,提供真实准确的报账资料;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项目实施,组织验收、核算并记账,财政部门负责项目报账资料的合规性审核和资金拨付。

3. 加大对财务人员培训力度,不但要培训业务知识,还要扩展知识范围,加大对基建、水利等专业领域的基础知识培训,使财务人员在审核资料时能够做到心中有数,有理有据。

4. 将自筹资金及县配套资金存入专户并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管理,让账务处理全面反映出项目建设情况。建议上级对于项目资金拨付中的县级配套部分根据县情区别核定,对于贫困县的配套进行减免,以便保证项目工程质量及数量。

交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范文2

一、指导思想

以全市交通运输工作重点为中心,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探索财务管理从单一的资金管理向筹资融资与资金管理并重的模式转型,深化财务监管体制改革,探索当前预算管理模式下的审计监督方式和政府采购模式下的部门集中采购方法,加强财务管理信息化和财务人员作风建设,推进依法理财和制度理财,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二、主要工作

(一)优化服务措施,全面完成费收任务

严格执行税费征收政策,认真落实“绿色通道”惠民政策,优化服务措施,健全服务体系,提升服务水平,大力挖掘费收潜力,堵漏增收,确保规费征收任务全面完成。

(二)强化财务管理,提升服务保障能力

1.制定预算管理制度,加强预算资金监督

强化预算约束力,规范预算编制方法和程序,促进预算资金管理规范化,做到制度理财。一是建立部门预算审核机制,强化预算管理手段,构建交通预算“一盘棋”的管理模式;二是建立预算执行情况报表和财务数据上报制度,实现对交通专项资金收支情况的实时监控;三是实行季度预算执行分析例会制度,加强各单位预算执行和财务管理方面的经验交流,针对在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及措施;四是积极推行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财政管理绩效。

2.加大协调力度,改善理财环境

积极协调财税部门,争取财政部门对交通部门的资金支持,政策支持和服务支持,落实交通建设地方配套资金。努力争取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后基本支出增支部分的资金来源。加强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联系,积极向上争取政策,了解专项资金动态,为本部门争取资金提供有效信息。

按照《市政府公路债务化解方案》要求,积极协调财政部门落实化债资金,做好债务化解工作,确保全市公路债务化解工作按计划正常进行。

公开、公平、公正地分配和发放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确保惠民惠农政策落到实处。

3.加强制度建设,夯实财务工作基础

以规范财务管理为主体,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覆盖资金筹集、预算执行、资产管理、财务监督的财务制度体系。建立制度落实的责任机制,推动各项工作有效开展,用制度管钱、管事、管人。各单位要做好会计基础工作,巩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工作成果,及时准确完成各项会计、费收报表。票证管理符合上级要求。市局将结合治庸问责活动,抓好任务工作目标考核,完善考核制度,推进精细化管理,提升财务管理水平。

4.加强资产管理,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落实《省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各单位要在资产清查的基础上,对资产实行精细化管理,结合我市财政资产管理规定,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制度,优化资产配置,严格政府采购,加强资产收益管理使用,规范资产使用及处置行为,确保国有资产安全有效使用。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2016年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和我市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政策,报表及软件操作的要求,全面完成工作任务。

5.加强财务基础工作建设,全面提高核算质量

在全市交通运输系统开展以财务核算为重点的会计基础工作检查活动,促进全市交通运输系统财务基础工作。

加快财务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建设。升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系统,结合局机关会计制度转换升级更换会计核算软件,完善计算机辅助审计数据系统,探索财务集中监管信息平台建设。

(三)贯彻执行“八项规定”,大力压缩“三公”经费

认真执行中央八项规定配套出台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及公务接待费、差旅费、会议费和培训费等一系列管理办法和《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处分规定》,加强“公款”支出管理,确保“公款”支出合法、合规、合理,压缩“三公”经费支出,做好经费支出信息公开支出准备工作。

(四)充分发挥学会职能,服务交通财务管理工作

以学会为平台加强业务学习和培训工作,举办一期财务管理讲座或业务培训。

组织财务人员参加中国交通会计学会和省交通会计学会组织的ppp项目培训。

继续组织学会会员结合本单位实际工作,开展调查研究,撰写调研报告和财会论文,参加学术交流,每个单位完成1—2篇论文任务,并积极做好学术成果的转化运用工作。

(五)坚持财务收支年审制度,充分发挥审计监督职能

交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范文3

【关键词】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意见建议

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有效预防和控制重大疾病及其危险因素,进一步提高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能力是深化医改的重要目标。随着医改的不断推进,国家和地方实施的重大公共卫生项目不断增加,资金量越来越大,管理要求不断提升,因此,加强和细化项目资金管理已成为做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必然要求。

1国家和地方实施的重大公共卫生项目不断增加

目前,国家制定和实施的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包括:结核病防治,艾滋病防治,其他重大传染病防治,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阻断,国家免疫规划,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农村改水改厕,消除燃煤型氟中毒危害,15岁以下人群补种乙肝疫苗,农村妇女孕前和孕早期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农村妇女乳腺癌和宫颈癌筛查,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新生儿疾病免费筛查,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工程,地方病和慢性病防治,健康素养促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专项培训等。各地在国家制定和实施的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了一些富有地方特色的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如上海市增加了社区居民大肠癌筛查项目,江苏省增加了血吸虫病防治项目,安徽省增加了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和妇幼卫生监测等项目。从2009年开始,国家和地方投入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越来越多。笔者所在的县2010年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7个,总投入241.6万元;2013年项目数增加到17个,增长了2.4倍,总投入增加到476.9万元,增长了近2倍。

2项目资金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2.1只有管理原则,没有管理细则

为规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管理,财政部和卫生部制定了《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地根据财政部和卫生部规定也先后制定了本地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细则。如安徽省于2010年印发了《安徽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0]1168号),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范围和报账要求,监管主体和内容,违规责任的追究等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而对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如何管理使用,至今没有出台具体管理办法。

2.2只知道不能做什么,不知道应该做什么

对重大公共卫生服务等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如何使用管理,目前能够作为政策依据的,只有2004年财政部和卫生部出台的《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通知第11条规定:专项资金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及项目实施方案的规定,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卫生部、财政部下达项目管理方案规定用途之外的项目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费用;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或抵充行政事业经费;不得用于各种罚款、偿还债务、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这些原则性规定,使县级卫生和财政主管部门只知道项目资金不得用于什么开支,哪些支出是违规的,是不符合项目资金管理要求的;而对于项目资金可以用于什么支出,哪些支出是合理的,是符合项目资金管理要求的,却并不明确。

2.3使用部门不知道如何用,管理部门不清楚如何管

由于没有具体的管理办法,使用部门不知道如何使用,管理部门不清楚如何监管。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只能根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的一般原则去分析判断某个具体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是否符合要求。由于对政策和原则的理解不一,项目资金在具体使用管理时无章可循,各自认为各自有理的情况时有发生,项目资金使用进度慢,效率低,直接影响了项目的实施进度和效果。

3细化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要领

目前,当务之急是参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结合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实际,研究制定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细则并由财政和卫生主管部门以文件形式明确。

3.1确定项目资金管理原则

项目资金管理原则包括一般原则和特殊原则。一般原则是指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必须符合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的一般原则。即: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户管理,封闭运行。项目资金必须专项用于项目实施,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开支。必须按项目设置明细账,专账核算每个项目资金的收支和结转余情况。未经主管部门批准项目经费不得拆借使用,不得自行留用。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特殊原则是指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应符合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的特殊要求。包括符合项目实施方案要求原则,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原则和注重实效原则。这些原则包括:一是所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必须严格遵守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国家对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都制定了详细的实施方案,方案中明确可以开支的项目应予以保证;没有明确规定的开支项目一般不得在项目经费中列支。二是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项目实施方案,认真编制项目经费使用预算。项目经费使用预算包括项目经费总额、支出范围、支出标准和支出进度等。项目经费预算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报卫生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备案,作为项目资金使用和监管的依据。三要注重实效。项目资金的使用必须以完成项目实施任务为标准。在不违反国家明令禁止使用范围之外,凡是能够保证项目任务完成的开支都是应该允许的,不能以各种借口阻碍实施单位使用项目资金。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方式这一原则显得尤为重要。

3.2明确界定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和标准

根据国家制定的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结合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实际,一般来说,项目资金开支的范围可以界定为服务对象补助费、劳务费、药品费、耗材费、误餐费、交通费、宣传费、督查费和其他费用等9个方面[1]。服务对象补助费是指支付给项目服务对象的专项补助费用,包括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费用、重大传染病病人医药费补助和生活费补助等;劳务费是指支付给项目组织实施人员的加班等劳务费用,包括外请专家劳务费用;药品费是指项目实施直接消耗的药品费用;耗材费是指项目实施消耗的直接材料费用,包括医用耗材、办公耗材和其他材料费用;误餐费是指确因项目实施需要统一安排误餐的费用;交通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费用,包括租车费、加油费等;学习宣传费是指为保证项目实施开展的项目培训、会议及各种宣传活动发生的费用;督查费是指项目主管部门和技术指导单位对项目实施开展监督检查发生的费用;上述未包括的专项用于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开支的经费列入其他费用。各项费用的开支标准,实施方案有明确规定的,按实施方案规定的标准执行;实施方案没有明确的,按当地卫生和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标准开支,总额不得超过项目预算。

3.3使用专用报销封面

项目经费报账时须使用“财政专项补助项目经费报销专用封面”,经项目经办人员和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按规定程序报账。这是为区分项目支出和基本支出,完善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健全财务内控制度,保证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而专门设制的报销封面。使用专用报销封面既方便会计核算和内部管理,又便于外部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

【参考文献】

交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范文4

第一条(资金来源)

本市用于补贴分布式供能系统和燃气空调设备投资的资金,由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

第二条(支持范围)

20*年*月*日至2012年年底,在本市范围内医院、宾馆、大型商场、商务楼宇、工厂等建筑物建成并投入使用,纳入市推进计划的单机规模1万千瓦及以下的分布式供能系统项目和燃气空调项目的单位,属于本办法支持对象。

第三条(支持方式和标准)

(一)对分布式供能系统和燃气空调项目单位给予一定的设备投资补贴,标准为:分布式供能系统按1000元/千瓦补贴,燃气空调按100元/千瓦制冷量补贴。

(二)对分布式供能系统和燃气空调用户要优先保障天然气供应,并继续保持现有气价政策不变。遇上游天然气门站价格调整,实行上下游价格联动调整。

(三)对分布式供能系统、燃气空调项目的燃气排管工程,优先列入道路掘路计划。排管工程需在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竣工后5年内或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的道路上开挖施工的,市、区县公路管理部门掘路修复费按现行市政定额标准收费(不收取加倍掘路修复费)。

(四)政府投资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其设计单位要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比选论证分布式供能系统和燃气空调的可行性,并优先考虑使用分布式供能系统和燃气空调方案。具备安装使用条件的,要优先使用分布式供能系统和燃气空调。

(五)经核准,建设符合《分布式供能系统工程技术规程》(*市工程建设规范DG/TJ*-115-20*)并按照“以热(冷)定电”原则运行的分布式供能系统,电网企业要按有关规定接受并网,与项目单位签订并网协议,并积极提供相关服务。

(六)支持电力、燃气等能源企业和节能服务企业发挥技术、管理和资金等方面的优势,结合电力工业上大压小、燃气结构调整等工作,组建专业的能源服务公司。

第四条(设备补贴资金申请程序)

(一)申请设备投资补贴的项目单位向*市推进燃气空调和分布式供能系统发展工作小组办公室(该工作小组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建设交通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和单位组成,办公室设在市建设交通委燃气处,以下简称“市推进办”)索取《分布式供能系统和燃气空调设备投资补贴申请表》和《分布式供能系统和燃气空调设备投资补贴确认表》(以下统称《申请表》,表式见附件)。

《申请表》可到市推进办领取或在有关网址下载。(市推进办办公地址:徐家汇路579号12楼,电话:53014798-1261,53018165,网址:/shsz/shrq/)

(二)申请财政补贴的项目单位在项目建成后,要按规定完整填写《申请表》一式三份交市推进办。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购机合同,购机发票(复印件)。(如是外语的合同、发票,需有经翻译的中文件。)

2.有关项目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项目核准或审批文件。

3.竣工验收报告。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市推进办自收到申请材料起30个工作日内,会同燃气企业进行调查核准,并将有关审核意见及专项扶持资金申请报告送市财政局。

(四)市财政局自收到有关材料后,按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有关单位。

第五条(计划编制程序)

(一)各区县政府与燃气企业要在每年8月底前,编制分布式供能系统和燃气空调计划并报市推进办。计划包括发展台数、总制冷量或发电量和燃气需求量等数据。

(二)市推进办对各区县分布式供能系统和燃气空调计划进行汇总平衡后,编制全市年度推进计划,在每年9月底前报*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市推进办在市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正式下达年度推进计划。各区县主管部门与燃气企业要按照下达的推进计划实施,并按季度向市推进办报送推进计划的落实情况。

(四)市推进办负责对推进计划实施进行检查与协调。

第六条(部门职责)

建立专项扶持资金使用绩效跟踪考评和监督管理制度,落实部门管理责任。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市分布式供能系统和燃气空调发展的协调推进工作,并组织对专项资金年度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市建设交通委负责工作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制订和实施分布式供能系统和燃气空调推进计划,并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进行抽查和评估。

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的拨付,并与市审计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交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范文5

(一)监督办组织的专项检查

2015年,监督办紧紧围绕财政中心工作,重点安排7项专项监督检查。

1、结余结转资金及暂存暂付款专项检查。根据省财政监督工作要点,2月下旬至5月底,组织开展结转结余资金及暂存暂付款专项检查,认真做好省厅驻淄博办事处迎查工作,进一步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提高财政管理效能。

2、开展专项转移支付专项治理工作。根据省财政监督工作要点和县监察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关于开展项目审批和专项转移支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3月至5月,组织开展专项转移支付专项治理工作,重点治理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在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中、把关不严,不按规定制定和公开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导致资金被骗取、套取、挪用等问题。

3、开展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审计工作。根据国资办提报,为加强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3月份开始,组织开展对32家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情况进行全面审计。

4、继续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根据省财政监督工作要点,6-9月份,选择公共交通及医药流通等重点行业,组织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5、开展环卫运转经费专项检查。根据企业科提报,8月份,组织开展环卫运转经费专项检查,为下年度预算安排提供决策依据。

6、开展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专项检查。根据农业科提报,为确保申报资料和补贴发放真实、合规、完整,9月份,组织开展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专项检查。

7、开展就业专项资金专项检查。根据社保科提报,为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10-11月份,组织开展就业专项资金专项检查。

(二)各有关业务科室自行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

1、保障性住房工程专项检查。3-5月份,投资评审中心综合科计划对诚信建筑公司、淄博华宝工程公司等4家企业开展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专项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政策执行和工程投资情况。

2、交通专项资金专项检查。10月份前,企业科计划开展交通专项资金及下属单位资金往来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3、学前教育助学金专项检查。10月份,行政政法科计划开展学前教育助学金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错报漏报及虚报冒领现象。

4、农村五保专项检查。9月份,社保科计划开展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专项监督检查。

5、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专项检查。5月份,农业科计划开展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专项检查,重点检查项目设计的科学性、资金管理合规性和工程决算真实性情况。

6、建设项目一体化征收执行情况专项检查。10月份,综合计划征收科计划开展建设项目一体化征收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规范建设项目收费收缴管理,确保应收尽收。

7、支付申请跟踪问效监督检查。7-9月份,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支付科计划对城建、水利等5单位开展国库集中支付申请跟踪问效监督检查。

8、中标企业合同履行情况监督检查。6月份,政府采购中心办公室计划对中标企业合同履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9、开展镇(街道)政府部门资金专项检查。3月份,基层财政管理局办公室计划开展镇(街道)政府及部门资金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部门财务收支管理,提升乡镇财政资金监管水平。

10、税收收入专项检查。7-9月份,财税督察办公室计划对各财政财务管理所税收收入情况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税收收入归属、入库级次情况,确保县直税收不受损失。

11、开展一事一议奖补资金专项检查。4月份,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计划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专项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高效、规范使用。

二、有关要求

(一)严格执行重点检查计划。为确保2014年度重点检查计划落到实处,各检查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合理安排,精心组织,增强对财政监督工作的责任感,确保检查计划全面完成。不得擅自扩大检查范围,追加检查事项,增加被检查单位负担。

(二)依法依规依程序实施检查(见附件2)。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检查工作规则的通知》要求,财政监督检查由监督局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各业务科室开展检查前,到监督局办公室开具《财政检查通知书》,并于实施检查的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单位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同时要认真做好检查工作底稿,及时整理检查资料,按时完成检查报告。各镇(街道)财政所要在规定职权范围内,参照《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第39号令)的要求,依法实施监督工作,自行组织按时完成检查任务,并把检查资料上报监督局办公室。

(三)规范行政处理处罚。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根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理恰当”的原则,认真进行审理,并提出处理或处罚的意见和建议。凡涉及行政处罚的事项,按照关于监督检查实行归口管理的要求,负责检查的业务科室要将有关材料报监督局办公室,由监督局办公室统一做好有关审理和处罚工作。

(四)认真总结,强化整改。各有关业务科室在项目检查结束后,要认真分析、细致梳理、全面总结,撰写出详实的检查报告,向主要领导汇报后,及时报送监督局办公室备案。对检查出的问题要按照要求督促进行整改,建立长效制度,完善资金管理制度。

(五)以监促管,重视运用监督结果。要将监督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对套取、骗取、挤占、挪用、浪费财政资金等违规行为,除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外,在安排单位预算时,减少相关预算。

交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范文6

问: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自2010年启动以来,建设情况如何?出台《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答: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自2010年正式启动建设以来,中央财政已投入专项资金近5.2亿元,拉动社会各界支持资金6亿元左右,形成了由71个国家级专业教学资源库、1个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资源库(包括8个子库)和1个学习平台构成的国家级资源库建设体系,覆盖了农林牧渔、交通运输等19个专业大类。迄今,共有745所(次)院校和1337个(次)行业企业参与;形成各类多媒体资源71余万条,资源总量达到15.8TB;注册学员达92万余人,累计访问量超过1.5亿人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中央财政继续安排补助资金,支持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以实现《决定》提出的“优质数字教育资源全覆盖”的目标。此次出台该《办法》,既是资源库项目本身发展的内在需求,更是适应财税体制改革的必然选择。为此,教育部财务司会同职成司,从去年开始组织有关专家,就资源库建设资金管理进行调查研究,经过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经商财政部,制定了这一管理办法。

问:《办法》制定所遵循的理念和原则是什么?核心内容主要有哪些?

答:《办法》践行了“简政放权,管放结合,优化服务”的理念,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注重绩效、问效问责”的原则,突出了绩效与预算并行,体现了制度的针对性、措施的有效性、管理的规范性。《办法》的核心内容主要有六个方面:

一是经费管理职责更加清晰。明确了建设资金使用与管理的原则、分级管理职责以及保障规范运行措施,将原来由院校直接向教育部进行申报改为由各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统筹、推荐,构建了“国家、省、校”三级管理体系,并厘清了分级管理的职责。

二是政策支持范围更加明确。明确了优抚对象、也列出了“负面清单”。《办法》规定,对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以及支柱产业的项目予以优先支持。对社会认可度低、支持财政支持力度小,项目单位管理落后以及近年来使用中央资金有违规现象的不予支持,体现了扶急扶优扶强的导向。

三是资金拨付方式更加科学。中央专项资金的分配与拨付方式由过去“两年建设,一次确定,一次拨付”变为现在的“两年建设,一次确定,逐年考核,适度调整,分年拨付”,提高了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率与效益。

四是财务预算管理更加规范。主要体现在:明确了项目第一主持单位的主体责任;强化了预算编制的科学合理。要求做到“三符合”,即“与项目建设需求相符合、与管理制度规定相符合、与财力支持力度相符合”;强调了预算约束的刚性;界定了经费开支的范围;规范了费用归集与核算方法。

五是绩效导向和任务驱动更加凸显。《办法》始终把事业发展作为第一要务,把绩效放在导向位置,强化绩效思维和理念,将绩效理念贯穿全程,以绩效思维推动工作、以绩效目标落实工作、以绩效方法分析工作、以绩效考核检验工作,充分发挥绩效管理的“指挥棒”作用,用一个章节的篇幅,全面、详细地对项目绩效管理进行了规定。

六是监督检查方式更加多元。《办法》要求内部控制要得力,外部监督要给力,信息公开要加力,信用管理要发力。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办法》对验收要求做了详尽的规定,要求项目终了,要聘请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对项目进行全面的项目审计,实现了由单纯的资金使用审计转向对项目的全过程审计,突出审计的全面性和整体性并探索建立覆盖项目第一主持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评估(审)专家、中介机构、联合主持单位、参与建设单位等主体,涵盖项目建设全过程的信用记录制度。

问:《办法》在预算管理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在预算管理方面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责任主体。项目第一主持单位是预算编制和执行主体,对项目预算编制的全面性、完整性、真实性和预算执行及结果负责。

二是体现了事业先行。要求预算安排要结合事业发展需要,强化项目排序,优先保障重点项目,体现突出重点原则。

三是强化了绩效管理。建立“事前有目标,事中有监控,事后有评价,结果有运用”的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将绩效理念和要求融入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各环节。

四是建立了激励与约束机制。对于内容更新到位、应用效果较好的资源库,以补助方式予以支持升级改进;对于预算执行进度缓慢、绩效不理想、财务管理较差的资源库项目,将停拨或核减资金。

问:《办法》在绩效管理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办法》高度重视绩效管理,要求立项设目标,绩效目标设定要合理、客观、可行,与资金投入相匹配;拨款带目标,资金下达的同时,下达绩效目标;过程扣目标,项目的执行紧扣设定的目标,第二次拨款时,与上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挂钩;验收查目标,项目实施完成后,要对主持单位申报时设定的各项绩效目标逐一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充分应用。

问:《办法》在资金使用方面有哪些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答:《办法》明确建设资金主要用于调研论证、素材制作、企业案例收集制作、课程开发、特殊工具软件制作、应用推广等方面,并要求按照规定归集与核算。同时对建设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出了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如“专家咨询”、“其他”等非直接支出从项目筹措资金中统筹安排,不得使用部本专项资金;用于专家咨询、调研论证的费用严格控制在项目预算总额的10%以内;严禁将建设资金用于偿还债务、支付利息、缴纳罚款、对外投资、弥补其他建设资金缺口、赞助捐赠等,不得从建设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不得将升级改进奖励金用于人员福利性开支,不得将建设资金与其他经费混用,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助推优质教育资源共建共享,不断提升专业建设能力,根据国家法律制度规定,结合资源库项目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资金是指通过教育部职业教育专业能力建设专项(以下简称部本专项资金)和项目筹措资金统筹安排,用于优质教育资源开发应用,建设国家级专业教学资源库的资金。部本专项资金属于项目建设补资金,有序支持经遴选确定的国家级资源库建设项目,由教育部拨付给项目第一主持单位统筹使用与管理。项目筹措资金可以由项目主持单位举办方或地方财政投入资金、行业企业支持资金以及相关院校自筹资金组成。

第三条 建设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坚持“统一规划、分级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注重绩效、问效问责”的原则。

教育部负责项目中长期规划、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制定和组织实施;负责项目建设任务、资金预算及绩效目标的核定;负责部本专项资金的申请、分配、拨付与监管。

省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推荐,负责项目建设任务、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的审核;负责建设资金使用与管理的日常监督与检查。

项目实施单位按任务书约定筹措、使用与管理建设资金。项目第一主持单位对建设资金使用与管理的真实性、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负责。联合主持单位和参与建设单位接受第一主持单位的指导和监督。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单位内部资源库项目建设、财务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共享的信息平台,提高管理效率和便利化程度,在资源库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使用、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二章部本专项资金的分配与拨付

第四条 教育部及时年度《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工作指南》,按既定规程,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进行备选项目遴选,充实项目库。根据项目年度预算控制总额,确定部本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数量和支持额度,优先支持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以及支柱产业的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

(1)主持单位举办方或地方政府投入力度较弱的;(2)行业企业支持力度较弱的;(3)不具备补齐项目预算差额能力的;(4)建设资金管理细则不符合内部控制要求,没有对联合主持单位和参与建设单位资金使用与管理以及合同管理等做出详尽规定的;(5)绩效目标设定不符合实际的;(6)预算编制不符合要求的;(7)使用中央财政支持资金,主持单位近5年或参与建设单位近3年有违规现象的;(8)建设基础、运行平台等其他不能满足有关方面申报条件的。

第五条 部本专项资金对每个新立项项目的补助基数为500万元,以补助方式支持的升级改进项目的补助基数为新立项的三分之一左右。在此基础上,根据国家扶持政策、建设任务轻重、项目第一主持单位所在地财力情况、预算安排等因素,适当上下浮动。

第六条 部本专项资金拨付采取“一次确定,两年拨付,逐年考核,适度调整”的方式。下拨年度部本专项资金时,同时下达年度项目支出绩效目标。

第三章建设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七条 建设资金使用与管理实行项目第一主持单位负责制,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制定科学完善的项目建设资金使用与管理细则,强化制度约束,加强预算控制,规范会计核算与监督,确保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建设资金可以实行统一管理,也可以实行分级管理。

第八条 建设资金主要用于调研论证、素材制作、企业案例收集制作、课程开发、特殊工具软件制作、应用推广等方面的支出,按照经济性质分类,相应在咨询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专用材料费、委托业务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专用设备购置费、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等会计科目中归集与核算。用于升级改进的建设资金不再用于平台维护和资源导入方面的支出。

第九条 建设资金用于专家咨询、调研论证的费用严格控制在项目预算总额的10%以内;上述“第八条”所列六方面支出以外的“其他支出”原则上不得超出项目预算总额的8%。部本专项资金用于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的直接支出,“专家咨询”“其他”等非直接支出从项目筹措资金中统筹安排,不得使用部本专项资金。

凡应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及招投标有关规定执行,否则不得列支。凡使用建设资金取得的资产,均为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统一管理。

第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确保项目预算执行进度,如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年度未支出的专项资金,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结余结转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严禁将建设资金用于偿还债务、支付利息、缴纳罚款、对外投资、弥补其他建设资金缺口、赞助捐赠等,不得从建设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四章预算编制与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第一主持单位是预算编制和执行主体,对预算编制的全面性、完整性、真实性和预算执行及结果负责。

第十三条 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的编制原则,按照功能分类和经济性质分类编制收支预算。项目预(决)算要纳入单位预(决)算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总预算要与年度预算相匹配。项目第一主持单位应当按项目实施单位分别设定委托业务绩效目标;要详实说明部本专项资金用于其他资本性支出的预算细目;要反映项目筹措资金来源、承诺情况以及前期建设经费投入情况。升级改进项目须说明项目验收后发生的实际投入情况和申报当年的实际投入情况。编制预算时,不考虑不可预见因素。

第十五条 项目预算须经省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核,教育部确认,并与项目建设《任务书》一并下达。

第十六条 项目总预算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须按程序向项目第一主持单位所在省份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预算调整方案应当说明预算调整理由、项目和金额。

第十七条 项目第一主持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执行的领导。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共同按照《任务书》的约定,确保预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不得截留、挪用项目预算收入,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虚假列支,应当对预算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项目第一主持单位每季度应当如实填写《职业教育国家级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资金预算执行季报表》,于下一季度5个工作日内报备教育部。

第五章绩效管理与评价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参照《中央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财预〔2015〕88号)精神,增强绩效意识,事前绩效设定,事中绩效监控,事后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目标管理。

第二十条 绩效目标设定要能清晰反映预算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并以相应的指标予以细化、量化描述,符合“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的要求。按照“谁申请资金,谁拟定目标”的工作原则,由项目第一主持单位负责组织填报《职业教育国家级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资金项目支出预算目标申报表》。凡没有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不符合要求的,部本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省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预算评审流程,对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的相关性、完整性、适当性、可行性进行审核;教育部对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进行审定。

第二十二条 项目第一主持单位应当紧扣批复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并对资金运行状况和绩效目标预期实现程度开展绩效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绩效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力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省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追踪,积极推进中期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教育部依据中期绩效评价结果和上年度预算执行等情况,对预算执行进度缓慢、绩效不理想、财务管理较差以及不按要求季报的资源库项目,停拨或核减部本专项资金,由此造成的项目建设资金不足部分按立项承诺予以补齐。扣减、追回以及年度考核核减的部本资金可以调节用于升级改进项目建设。

教育部依据已验收资源库项目的绩效评价结果,坚持“注重实效、择优奖励、宁缺毋滥”原则,以补助方式支持内容更新到位、应用效果较好的资源库进行升级改进。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加强内部控制,确保内部控制覆盖经济和业务活动全过程,完善监督体系,确保内部控制有效实施,强化对内部权力运行的制约,确保制度健全、执行有力、监督到位。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加强项目管理的跟踪与督办,对项目资金使用与管理应当进行不少于一次的中期内部审计。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主动接受教育、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依法接受外部审计部门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

第二十七条 建设资金的预算和绩效目标,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逐步予以公开,接受各方监督。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终了,应当聘请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对项目进行全面审计,独立发表审议意见,出具项目《审计报告》。联合主持和参与建设单位须向项目第一主持单位提供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单位盖章的子项目全部建设资金决算报告(须附明细账及承诺资金的到账证明)、管理与绩效情况的详细说明。第三方审计机构须对子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职业判断,并对重大事项支出和认为有必要延伸审计的进行延伸审计。项目第一主持单位须针对项目《审计报告》指出的问题及时整改。子项目资金决算报告、管理与绩效情况和项目主持院校单位负责人签字的整改结果作为审计报告附件一并上报。

第二十九条 逐步推行信用管理制度,探索建立覆盖项目第一主持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评估(审)专家、中介机构、联合主持单位、参与建设单位等主体,涵盖项目建设全过程的信用记录制度。对异常现象列入“异常名录”,对挤占、挪用、虚列、套取部本专项资金或建设资金管理严重违反制度规定的单位及责任人,对严重违反专家工作纪律的评估(审)专家,对未能独立客观地发表意见,在评审等有关工作中存在虚假、伪造行为的中介机构,列入“黑名单”,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其申请资金支持或参与项目管理的资格。

第三十条 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部本专项资金的行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