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不同民族风俗习惯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不同民族风俗习惯范文1
关键词: 民族风俗习惯;民族习惯法; 国家制定法
在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中,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是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基本原则出发,尊重各个民族的平等权利,不因为某些民族的风俗习惯不同而歧视或侮辱他们;民族风俗习惯的改革或保持,必须让该民族的群众去选择,其他民族或个人不应强制或干涉;不能以自己的民族风俗习惯为标准,去要求和衡量别的民族,更加不能以个人主观的好恶去看待民族风俗习惯,去处理有关民族风俗习惯的事情。
一
、民族风俗习惯概述民族风俗习惯的基本含义,是指各民族在精神生活和物质生活方面,广泛流行的风尚和习俗,是在各民族经济、政治和文化生活中的一种客观反映。在民族生存环境中,由于各个民族所处的自然地理、社会政治、历史发展等条件的不同,产生了各种各样的民族风俗习惯。在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一个民族长期传承和广泛采用的生活方式。真正成为民族的风俗习惯的行为方式必然相沿成习、代代相传,必然为众人所用而广泛普及。
只要民族风俗习惯形成,即为全民族所公认和遵守,在不同程度上反映出各民族的生活方式、历史文化传统、道德标准和宗教观念等。某个民族反映其民族特性,必然存在一些有别于其他民族的风俗习惯和生活方式等特征,代表着民族的标志。在民族的相互往来中,尊重民族风俗习惯,是民族关系中一个很敏感的问题,需要慎重看待。
随着生活条件的变化,风俗习惯也在变化,然而,风俗习惯的变化常常滞后于生活条件的变化,呈现相对的稳定性。民族风俗习惯反过来影响经济基础,它带有较大的稳定性,它的改变经常会滞后于社会生活条件的改变,它集中地反映着某个民族的得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
二、法律保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重要意义保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有助于更好地保护各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主权利。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因此,不同民族无论是保持或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是其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主权利。本质上是坚持不同民族平等原则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反映,侵犯民族风俗习惯,就意味着践踏民族平等权利和民主权利。刑法第147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正当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把“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归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从法律上保护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主权利在刑法上的反映。
保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有助于更好地维护民族团结。任何民族对自己的风俗习惯都有着深厚的感情,他们常常把其他民族对本民族风俗习惯的尊重,理解为对本民族的尊重,把对本民族风俗习惯的蔑视,理解为对本民族的歧视。所以,各种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言行,都会伤害民族感情,不利于民族团结。
保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能够促进繁荣和发展民族文化。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包含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不同民族的某些风俗习惯本身就是以歌曲、舞蹈、体育的形式呈现出来的。很多民族通过自己的风俗习惯来保存和发展自己民族的文化艺术。例如,我国少数民族有很多是以讲故事和唱山歌的口头文学形式在人民群众中代代相传,而且不断得到巩固和发展。还有一些表现在他们具有特色的日用器具、服饰、建筑和手工艺品等方面。正是由于千差万别的民族风俗习惯,才构成了多彩多姿的民族文化,使文化艺术的内容和形式呈现出鲜明的民族特色。
三、理性思考法律对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保护(一) 遵循社会发展规律,提倡科学,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不能孤立地看待风俗习惯,必须从一个民族的历史、经济和自然条件去考虑这些风俗习惯之所以形成和存在的现象,如此才能让我们的认识符合客观情况。把民族风俗习惯看作陈规陋习,是对少数民族的诬蔑和歧视。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中存在某些陈规陋习,这是符合实际的。
但是,汉族的风俗习惯中同样有陈规陋习。任何民族的风俗习惯中都会有好的、一般的和不好的。对不同民族的风俗习惯不应全部
肯定或全部否定,而应当进行具体分析。总体上,汉族在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水平上较先进,大部分少数民族发展较落后,这是客观事实。但是,先进并不意味一切都好,落后也并不意味一切皆坏。
看待其他民族的风俗习惯,不能用自己民族的风俗习惯为标准,而应以对民族团结、对经济文化发展、对国家统一、对社会主义事业和对人民群众是否有利为标准。凡是有助于民族团、有助于经济文化发展、有助于人民生活和身心健康的风俗习惯应当提倡和发扬。凡是有害于民族团结、阻碍生产和经济文化发展、不利于人民群众的生活和不科学的风俗习惯,应对本民族群众说明害处,进行教育,帮助他们提高认识后,让他们自己进行改革。改革某些风俗习惯,主要依靠文化的进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来实现。提倡少数民族在衣食住行、婚丧嫁娶各方面奉行健康、科学和文明的新习俗。
(二)合理利用少数民族习惯法
少数民族习惯法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重要部分,应当被合理的利用。少数民族习惯法是在民族地区公平正义观上历练形成的一种具有特殊调控作用的行为模式和价值观念。在坚持国家法制统一的基础上,少数民族习惯法应通过国家权力机关的批准、同意或默许来使其具有双重效力,使其权威性得到保障。在保持正义和秩序的基础上,国家可以做出适当的变通,实现少数民族内社会关系的稳定和谐。
运行国家法律是个复杂的过程,只靠法典是不能实现其功能和效率的,强行推行法律常常也只是适得其反。制定法有必要给少数民族习惯法留出一定空间,去吸收和认可一些有益的习惯法,使其融入制定法。
也不能简单地用国家制定法来代替少数民族习惯法中的消极因素,而是通过发展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进行长期有效的法制宣传等方式,实现少数民族习惯法和国家制定法的融合。
实践中,对少数民族习惯法效力的承认须限定在特定的区域内。在民族自治地方,有关少数民族特殊事务上,可以对习惯法有选择性地优先适用。对那些既符合少数民族的
风俗习惯,又符合全国人民利益的习惯法,可以优先适用。
结论:
认真看待民族风俗习惯,涉及到各个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的发展,关系到整个国家的繁荣稳定。正确处理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之间的关系,重视和充分尊重民族风俗习惯,这样才能使少数民族地区的秩序向着一种健康的、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不同民族风俗习惯范文2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是指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与煽动民族歧视、民族仇恨罪一样,是民族平等。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民族团结是国家富强、安宁的重要保证。因此,国家历来重视民族团结问题,要求各民族互相支持,互相尊重,要求一切国家工作人员都是要严格遵守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并对严重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行为,以犯罪论处,给予刑事处罚。出版机构在出版物中理应加强宣传民族团结的内容,更应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但近年来有个别出版单位在出版物中刊载带有侮辱、歧视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内容,伤害了少数民族的感情,影响了民族团结。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必须有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的行为。所谓出版是指一切被编印出来供人们视听、阅览的物品,如书籍、书刊 抄本、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挂历等等。所谓刊载,应作广义的理解,其含义应等同于出版,也即指出版物的出版、印励或者复制、发行。至于刊载的表现形式,则既可以是文字、漫画,也可以是录像带、录音带、光盘中的言语等等。
2、刊载的必须是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歧视,是指基于民族的来源、历史、风俗习惯等的不同,而在出版物中对其他民族予以贬低、蔑视。所谓侮辱,是指基于民族的来源、历史、风俗习惯等的不同,而对他民族予以丑化、嘲讽、辱骂。所谓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是指在出版物中具有不平等地对待少数民族或者损害少数民族名誉,使少数民族蒙受耻辱的内容。如丑化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攻击少数民族的婚姻习俗、刊登少数民族裸露过多的图片、照片,并加以丑化、歪曲等等。
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不是指某一个人的习惯或嗜好,而主要是指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具体而言即是指55个少数民族在生产、居住、饮食、服饰、婚姻、丧葬、节庆、礼仪等一切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里的喜好、崇尚和禁忌,如果行为人任出版物中刊载的内容只涉及到某一个人,即使对其造成侮辱,也不能按本罪论处,必要时,可以按侮辱罪对行为人定罪量刑。
只有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才构成犯罪。情节恶劣,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认为指行为人动机卑鄙,刊载的内容歪曲了历史或者纯粹是谣言,刊载的内容污秽恶毒,或者是多次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内容等等情形。
这里所谓造成严重后果,主要是指造成恶劣的政治影响、在少数民族群众中引起强烈反响、引发骚乱、致使民族矛盾激化、引起民族冲突的,等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是对出版物的出版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二、认定
(一)本罪与侮辱罪、诽谤罪的界限
它们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1、犯罪客体不同,侮辱罪、诽谤罪侵犯的是公民个人的人格和名誉;而本罪侵犯的则是作为群体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主要是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权利。
2、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侮辱罪表现为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诽谤罪表现为行为人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虽然侮辱、诽谤行为也可以采取出版作品等文字方式,但还可以采取口头、动作等方式。而本罪只能表现为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犯罪对象不同,本罪侵犯的是作为群体的少数民族;而侮辱罪、诽谤罪侵犯的则是特定的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但必须是具体的,可以确认的。
4、犯罪主体不同,侮辱罪、诽谤罪的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构成;而本罪的主体则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
5、犯罪主观方面不同,本罪是出于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而侮辱罪、诽谤罪则只能是直接故意,行为人具有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之目的。
(二)本罪与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界限
根据本法第249条的规定,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是指故意用语言、文字或者其它方式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行为。
它们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1、犯罪客体不同,两罪都侵犯了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破坏了民族间平等、团结、互助的关系。但具体而言,两者侧重点则有所不同,本罪侵犯的主要是少数民族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权利;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则主要侵犯的是民族平等、团结的权利。
2、犯罪对象不同,本罪侵犯的只是55个少数民族;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侵犯的则是包括汉族在内的全部56个民族。
3、犯罪客观方面不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表现为以语言、文字或者其他方式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行为。其煽动的方式虽也可以采取文字作品的方式,但并非仅限于此,其行为方式要比本罪广泛得多,4、犯罪主体上不同,本罪既可以由自然人构成也可以由单位构成;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则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5、犯罪主观方面不同,本罪出于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则是出于直接故意,并且具有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民族矛盾之目的。
不同民族风俗习惯范文3
论文关键词 风俗习惯 善良风俗 刑事 民事 司法
在我国司法改革的进程中,远离传统文化、背弃良好风俗习惯,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正面及负面的影响。特别是在基层司法实践里,合情、合法地运用良好的风俗习惯,对化解矛盾纠纷和推崇文明健康向上以及促进社会和谐都起到积极作用,这对于司法来说无疑是一个有益的选择,鉴于良好风俗在民事司法实践中广泛的融合,文中主要针对善良风俗习惯在民事司法中的适用加以详细的阐述。
一、善良风俗习惯的理论基础
中国是一个传统的“礼俗”的国家,传统意义上的“礼俗”社会,法律不是解决社会里的一切矛盾和纠纷的万能钥匙,善良风俗习惯是人们普遍接受和认知的生活的真实写照,这使得良好的风俗习惯更容易得到人们认可、依循,在民事司法的实践中很关键。
善良风俗,即好的风俗,优秀的风俗。而“善良风俗”在不同的学者研究行文里称谓不同,但是含义在大体上是没有出入的。
善良风俗是社会存在和发展必不可少的道德规则,是一种道德律,是客观合理的社会道德,其包括了法律自身内在的道德价值及原则。
善良风俗,可以说是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是社会存在、发展的一种最基本的一般道德,是一种习惯、通行做法,在一定地域内普遍得到人们的公认,同时又不违反法律、国家政策,在人们的生活实践中得以反复适用。
善良风俗作为一种地域性的社会道德,有民间特性,不等于“社会公德”,应该结合风俗所依存地域的文化、地理、经济等环境因素综合评价。
二、善良风俗习惯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一)在民事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风俗习惯对不同类型的审判都能发挥不同程度的作用,但是鉴于习惯普遍是在民间、行业中所形成的,调整的大都是民商事内容,此外,刑事和行政领域都是由国家主导、进行的,依据严格的法律、规范,因而,风俗习惯主要是在民商事实践中发挥着作用。
善良风俗在民事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主要体现在:由婚约引发的有关财物的纠纷、赡养权纠纷、侵权纠纷、出嫁女与外来女婿有关村民资格而引起的有关纠纷等几方面,由此可以看出主要适用范围集中在婚姻、继承、相邻关系三个民事领域,这种适用局面的形成与长期中国商品经济不发达相关,这些纠纷形成一套关系网络,与人们日常生活密切,因此在民间得到长期发展,促使人们形成众多的善良民俗、习惯。
适用领域主要包括商事审判领域、民事审判领域、执行工作领域三个领域。人们能够接受理解风俗习惯在民事、商事审判领域的明显适用性,对其在执行领域对风俗习惯的运用,有很大争议。一方认为,民事审判过程中可以适当地引入善良风俗,有利于化解矛盾,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河南清丰法院就强化民事审判中的善良风俗的运用提出了“有法必依原则、补充使用原则、最大限度适用原则、避开忌讳原则”四项原则。但是执行程序作为民事救济最后一道程序,强调的是强制性,若运用风俗习惯的话,会削弱执行程序的威信。另一方则这样理解,执行程序也属于民事诉讼程序,而在民事诉讼中,民众中普遍存在风俗习惯必将会得到法院的正视。民众的生活领域,风俗习惯与之更为贴切,而善良风俗存在于民间法中,适当地由民间法调控、解决一切,尽管执行程序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若在执行程序中会善于有效运用当地的民众遵守的一些善良风俗习惯,往往会促使案件得到顺利、快速地执行,避免激化矛盾。总言之,在执行程序中引入善良风俗,尊重民间习惯,意不在恢复民间法,而在于重视人们所依循的这种最基本的社会公德。
针对一些国家制定法、风俗习惯均有明确规定的民事案件,二者相互冲突的情况,即一些行为符合国家法却违背民俗习惯,一些行为符合风俗习惯的明确规定但违背了国家法的规定。对此,举个例子,比如说债权债务方面,一些民间习惯法规定:对欠债不还者,可拉债务人家的牲畜,用占用其财产、房屋的手法清偿,但是这些做法明显与国家法相悖。再例如,执行的司法机制、程序方面,一些民间法规定的处罚形式有罚款、罚物、开除村籍、处死等形式,损害了民众的名誊、累及无辜、对民众造成了人身伤害等不良后果,与国家法的处罚形式截然不同,有的恶俗就必须摒弃,而非运用。
在审理以上所述的民事案件时要首先考虑以下两个问题:第一个是风俗习惯的性质,是恶俗还是良俗,摒弃前者,参照后者;第二个是当事人意向如何,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鉴于国家法高于风俗习惯,适用国家法,若据风俗习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则其协议在不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和不违背法律强制性前提下有效力。
综上,法院调解运用风俗习惯比较多,审判时运用的比较少。鉴于成文法和非成文法法的善良风俗的限制,善良风俗在民事调解中易于适用而难以在审判中适用。风俗习惯引入民事司法中产生了明显的成效:撤诉率、调解率上升了,上诉率和执行申请率下降了,同时审判效率也提高了。
(二)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刑事司法实践中风俗习惯的适用比较复杂。刑法理论界的一些学者认为风俗习惯能否介入刑事领域及介入的程度,是一个攸关国家法的强制性与威信及其生存的合法性的问题,这个问题涉及到法律主权根本性的问题,而国家法是最重要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在刑事法律的制定中,风俗习惯往往是处于被压抑和贬低的地位。在司法实践中,风俗习惯会以不同的方式进入刑事司法领域,影响着审判结果,实际上甚至会置换、改写国家制定法。习惯法在定刑量罚方面起很重要的作用,一定程度上也会对犯罪的成立有致命的影响。在现实生活中,危害行为同时会受国家制定法及民族风俗习惯规则的严格规范,一个案子通常会经过两次不同的处理,一次是根据法律由国家司法机关判决,一次是由民众根据风俗习惯来判决,如果适用不当的话反而会激化社会矛盾。为了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维护公共利益,需要依据统一严格的法律规范、规则来处理刑事案件,以实现司法的公正、公平;与此同时适当地考虑风俗习惯等因素对不同的犯罪行为的不同评价,保留一定的酌情定量余地,努力探索风俗习惯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空间。
国家的强制性为法律的有效实施提供了强而有力的制度保障。如果国家法尽可能地与自生自发的风俗习惯、秩序相吻合的话,国家的强制力就有可能降到双方可以接受的最低限度。当国家法和风俗习惯发生冲突时,国家法不能同化民俗习惯,而应寻求国家法与民俗合作,作实事求是的变通、灵活有效的处理才会达到大家都满意的执行结果,以同时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两者的协调统一。
(三)在司法执行实践中的适用
风俗习惯通常运用于调解、裁判中,而其在执行中运用也不少,执行中的策略、执行和解均有可能适用到风俗习惯。
执行和解,是指法院在案件的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并达成协议,以此结束执行程序的一项活动,体现了“自愿协商意思自治”,实现了善良风俗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例如,甲欠乙10000元,法院判决甲归还乙本金的同时要向乙支付利息。执行的过程中,执行法官还考虑到乙方是甲方的伯伯,按照甲乙当地的农村风俗习惯不收利息,于是劝乙方放弃约200元的利息,甲一次性如数归还欠款,规劝双方和解。在法官的努力沟通下,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甲方一次性向乙方归还了10000元,不再收取利息,这样案件得以顺利执行完结。这个执行案件的完结,双方缓和了关系,而且与此同时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双丰收。
执行工作,一门讲究方法、策略的艺术。执行工作中各方面涉及善良风俗时,都要考虑执行的方法和技巧。例如,某乡人民政府责令张某拆除其违章建筑。被执行人张某在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不接受已邮寄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待到执行人员上门送达时,张某不在家。执行人员便将相关法律文书贴于张某的大门对联上。等到执行人员再一次上门时,张某以家中并无死人,而执法人员将白纸贴到大门的对联上为由,协同家人一起,揪住执行人员不让他们走。后来经过法院的营救,最终执行人员才得以解脱。此案件就涉及了执行方法、策略的问题。不难看出,在执行涉及善良风俗的判决时,执行方法、策略不当很可能产生不利的甚至是不好的执行后果。
当审判执行后,出现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执行结果确定其义务的法定情形时,可以考虑代履行的方式。但是,对于一些习惯权利类案件的执行,代履行存在着一定的难度。比如,赔礼道歉的履行,商事纠纷往往侧重对世性,可以通过媒体公开致歉得以实现,而在普通民事纠纷里,案件的赔偿方式的特点侧重非公开性以及被执行人的自愿性,通常被执行人被要求当面进行致歉,一旦不愿履行,会比较麻烦。维护精神信赖利益,通常是案件中较重要的问题,即使一方迫于法律的强制性而履行判决书涉及的义务,非出于真心赔礼道歉,能否解决申诉人的问题及申诉人的心灵伤害,是案件执行的关键及难处。
综上,风俗习惯在执行程序里也得以运用,影响着案件的结果,在社会的控制与管理职能的体系中担任重要的角色。风俗习惯的社会职能,不仅仅体现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于人们的生活中。
三、风俗习惯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引发的思考
风俗习惯是一种基本的社会道德,道德并不全然代表公益,道德是即发性的、不确定性、时代性的,但是善良的风俗习惯是可以得到民众认可的社会道德,也可以说成是公德。
不同民族风俗习惯范文4
关键词:少数民族;初中数学;品德教育
各个民族在形成自己独特文化的同时还形成了自己的独特语言和行为习惯,初中数学教师在进行教学时要充分地尊重这些富有特色的文化。与此同时,还要把大众文化融入其中,从而在初中数学教学中对学生进行品德教育。
一、从语言特色角度
我国很多少数民族都有属于自己的语言,各少数民族间的语言各不相同。在初中数学教学中,对少数民族地区学生进行品德教育,应该充分结合属于他们自己的语言。接下来我就以藏族为例讲述语言特色对少数民族初中数学中品德教育的作用。
藏族是一个对自己的民族文化保护得很好的民族,藏族学生,都是以藏语为主要语言进行交流,也正是这个原因导致很多学生汉语水平普遍较低,尤其是一些来自偏远地区的学生,此前基本上没有接受过系统的汉语语言教学,对汉语教学的接受能力相当低。在这种情况下进行初中数学教学,教师要充分地运用藏族语言。只有这样,才不会让学生因为听不懂汉语而感到自卑,进而放弃学习数学的兴趣和信心。尤其是在初中这样一个敏感、冲动的时期,保护学生的自尊心与自信心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比如说在讲一些比较复杂的内容时,教师可以结合藏族的特色语言进行解释。这样的做法可以让学生了解到,即使他们的语言与别人不同,但是这些独特的语言依旧可以用来解释世界上所有的文化,从而让他们产生一种民族自尊心和民族自豪感。这在一定的程度上起到了对学生进行品德教育的作用。
二、从风俗习惯角度
文化的差异使得每个民族都有属于本民族的独特的风俗习惯。比如说藏族是一个十分讲究礼仪的民族。民风纯朴,礼让谦恭、尊老爱幼、诚信无欺是自古流传下来的纯良礼俗;苗族在待客时,男主人叫门,客人在前,女主人不登高上楼等。以下我以藏族为例,讲述独特的风俗习惯对少数民族地区初中数学教学中品德教育的作用。
藏族是一个以畜牧业为主的民族,羊肉、牛肉是他们日常饮食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同时我们也可以说牛羊是藏族学生最熟悉的动物。在学习初中数学中有理数的乘除法时,我们就可以运用他们的这个风俗习惯。比如说,一个人他每天都会吃一斤牛肉,在这一斤牛肉中有0.2斤会被浪费的,在贫困山区的人,他们每人每年只能吃到两斤肉,那么请求一下,一个人一年浪费掉的肉,能够让一个贫困山区的人吃多少年,最终算出来的数字是会让大家吃惊的。这样的一个例子可以让学生认识到,平常在生活之中看似很寻常、很微不足道的浪费,对于其他人而言却弥足珍贵。由此可以唤起学生的节约意识,督促学生勤俭节约、热爱粮食。这样的一个把风俗习惯与初中数学教学内容相结合的方式,不仅可以对学生起到品德教育的作用,还可以增加学生的学习兴趣。
教育家赫尔巴特曾说过:“教学如果没有进行德育,只是一种没有目的的手段,道德教育如果没有教学,就是一种失去了手段的目的。”在少数民族的初中数学教学中进行品德教育是一件比较困难的事情,但是我们不应该就此放弃,而是应该更加积极地去探索,力求得到一种更加有效、更加完美的方式去对学生进行品德教育。
不同民族风俗习惯范文5
英、汉两种语言历史悠久,在长期的运用中,形成了彼此文化语境下诸多约定俗成的表征方式,或者构式,从文体的视角看,它们或含蓄幽默、或严肃典雅,不仅言简意赅,而且形象生动,妙趣横生,给人一种美的享受,这种表征或构式,可谓之基于社团文化的习语表达。本文所要讨论的习语是广义范畴的,包括成语、谚语、歇后语、典故等。鉴于汉英两民族地理、历史、、生活习俗等方面的差异,英汉习语的表现构式有差别,也势在必然。
一、英汉习语表征的主要文化差异
经过归纳总结,以本文当前目力认为,英汉习语表征的文化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风俗差异:风俗习惯不同,因而中英两个民族的思维及表征手法也不尽相同,两种语言中的习语表达有其各自民族风俗习惯的特征。英汉两民族对同一个动物形象的看法或有时会产生很大的分歧,因而对动物的感情也就大不相同。例如兔子的形象在中国人心目中是敏捷的象征,汉语常见习语“静如处子,动如脱兔”,但英美文化语境中却认为兔子是胆小的象征;所以英语“as timid as a hare”译成汉语时要译为“胆小如鼠”而不应译为“胆小如兔”。
2. 历史文化背景:中国作为世界文明古国,已具有上下5000多年历史渊源,以皇权统治为中心的封建文化熏陶和影响中国人民的意识形态达3000余年。1840年以前,中国传统哲学思想主要以儒家思想为基本构架而揉以释、道思想。对比之下,作为西方历史悠久的国家之一,英国在公元7世纪时才开始建立封建制度,1640年始逐渐向资本主义发展,基督教文化和西方哲学是英国文化的主体。这些历史文化背景的差异自然体现在英汉语言的习语表征中,如英语 “Is it necessary to use a steam hammer to crack nuts?”(捣碎干果焉用汽锤) ,汉语也有近似的习语“杀鸡焉用牛刀”。两种习语构式从其意义上而言,皆表示不必小题大做,但从前者隐喻可以看出,英国已进入了使用汽锤的大机器生产时代,而后者的隐喻却映射了中国长期处于生产落后的社会状态。
二、习语之翻译策略
综上所述,习语构式往往带有浓厚的本民族色彩或地方色彩,其表征的意义待不同受体的认知下,也可能会产生不同含义。因此,翻译时有必要根据上下文的具体语境来确定其意义。王左良(1984:1)曾经提及,“翻译工作者必须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文化人。”对习语翻译而言,不仅要忠实传达源文意义,还要准确阐述源作文化内涵,这对翻译理论与实践者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该文原载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主办的《环球市场信息导报》杂志http://总第547期2014年第15期-----转载须注名来源通过对比两种语言文化,尽可能地保证源文与译文等效或等值,使译文(即目标语)读者能够获得与源文读者如出一辙或大致相同的感受。本文认为应遵循以下几种翻译策略或手法:
1. 直译法:直译法是指在不引起读者误解和不违背译文表达习惯、语音规范的前提下,在译文中既保持原文的内容,又保持原文的形式,特别是保持原文的比喻形象、民族色彩和语言风格等。英汉虽属于不同的民族,但对诸多事物的看法基本上是一致的。这里需要指出的是,直译并非字对字的硬译,而是照字面翻译,不作太多的引申和注释,喻义自明。如: to strike while the iron is hot译为“趁热打铁”; an eye for an eye 译为“以眼还眼”等。
2. 意译法:若原文的思想内容与译文的表达形式产生“张力”(intension),则不宜采用直译法,应采用意译。所谓意译,是指译者受目标语文化差异的局限,在翻译时无法保留原语的字面意义和形象意义,不得不作出妥协或折中,舍弃原文部分乃至全部字面与形象意义,以求译文与原文的内容相符和主要语言功能相似。由于地理位置、生活环境、、风俗习惯及思想表达方式不同,对同一事物的看法,在诸多情形下英汉两民族是不一致的。此时意译手法的采用也就不可或缺。如英语习语表达as easy as pie译为“易如反掌”;be wise after the event译为“事后诸葛亮”等。
3.增译法:顾名思义,增译法即在翻译习语时适当添加注释或解释性说明文字。待本文看来,固然有许多习语直译后不会产生文化冲突,却会造成语用失误,致目标语读者不能理解其含义。若翻译时直译其字面意义,再增译出隐含意义,则译文可形象生动,又体现出原文的风格韵味。因此,增译法是一种形义并用,简洁且直接的变通方式。汉语中有许多概念化的人名,由于涉及两种不同的文化内涵,翻译时不妨采用人名音译,然后加注释的方法来处理。
诚然,除上述三种主要习语翻译策略外,还有其他手法,在具体语境下也可尝试或灵活运用,如省略法,本文限于笔力,不再一一论述。
三、结语
概而要之,不争的事实在于,各民族语言表征必有其自身特点。对于非亲属的英汉两种语言(英语属于印欧语系,而汉语则属汉藏语系)之间,更是如此,即相似之处少,相异之处多。故而在学习和研究英汉习语时,不能抛开其民族的地域、经济生活及其思维方式等而“想当然”地理解认知,只有抓住本民族文化特点,方可正确理解某一民族语言内涵,以达正确理解、翻译、及运用之效。
不同民族风俗习惯范文6
【关键词】计算机专业课程 民族中专 教学实效性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10(2014)05-0172-01
现阶段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进步,人们对于计算机教育的关注程度也越来越高。人们对计算机教学有更多的思考,更加重视对计算机专业课堂教学实效性的研究。作为一名工作在一线的中专计算机教师,笔者结合实际的教学经验,谈一下加强民族中专计算机专业课程课堂教学实效性的问题。
一 民族中专计算机专业教育存在的问题
我国少数民族大多分布在中西部地区,由于历史环境等多方面原因,与较发达的东部地区相比有一定差距。一是民族地区教育设施硬件短缺,教育的投入不足,多数民族地区由于教育资金短缺,导致办学条件艰苦,基础设施建设严重不足,学生严重缺乏上机实践能力,导致学生在这方面的训练不足,降低了计算机课程的课堂教学实效性;二是民族地区师资缺乏,教师的整体教学素质偏低,大多数教师是由非计算机专业人员组成,教师只是受过短期非正规培训而教授计算机专业的课程,大多数教师只是大专学历或中专学历,并且缺乏高职称的教学教师。三是民族地区的风俗习惯对计算机的教学也有一定影响,计算机专业课程的安排及教材的编写是按照汉族的风俗习惯编写的,并未过多地考虑民族地区的教材应用问题。
二 加强民族中专计算机专业课程课堂实效性的措施
1.加大民族地区教育投入,改善教学条件
教育事业是一件“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学校应当积极争取政府对学校建设各方面的投资,使老师和学生有一个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积极改善学校的硬件实施,比如购买足够数量的计算机,为学生提供上机实践的机会,以此来提高课堂教学的有效性。学校除了积极争取政府的投入外,也可以与企业采取“校企共建”的模式吸引资金的投入,共同培养适合企业需要的学生。企业为学校提供良好的教学条件和硬件设施,学校根据企业的要求为他们培养适合工作需要的学生,从而实现双赢的局面。这样不仅解决了教育设施短缺的问题,而且使学生可以提前熟悉自己将来的工作环境,有机会进入大型企业进行实习,以提高自己的技能,保证了学生的就业率。
2.提高中专计算机专业教师的专业素养
教师的教学素质与能力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也是完成计算机专业课程教育任务的保证。因此要努力提高教师的教学专业素质与能力,比如成立计算机专业课程课题组,由教学经验丰富的老师主持相关工作,帮助其他教师解决教学中的问题。课题组定时开会探讨在教学中出现的问题并进行交流,努力解决相应的问题。课题组的老师可以找学生谈心,让学生说一下自己对计算机专业课程的感受以及老师应该注意的问题,从而达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稳步提高教学实效性的目的。
另外,学校应当积极地与其他东部发达地区兄弟院校进行培训学习交流,请权威的老师来学校做实地调研,并指出存在的问题,对相关问题积极整改。还可以参加多种计算机专业课程教学研讨会,学习先进的教学理念,把握社会对计算机专业要求,从而提高老师的专业教学素质和教学水平。
3.根据民族地区的特色设计计算机课程的教学方式
民族地区信息化建设的迅速发展,需要大量具有地区民族文化背景和计算机专业功底的学生。因此要建立以本民族风俗习惯为基础的具有民族地区特色的计算机专业课程教学体系,通过以实际情况的分析做到及时对出现的问题进行处理。例如,按照回汉民族文化风俗特点,设计具有回族特色的计算机专业教学用书,并且编写具有本民族特色的教案。例如在讲授“网页设计”时课程时,老师按照本民族的风俗习惯设计教案,并且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选择授课的内容。尽量选择与自己民族文化历史相关的内容(包含民族融合和谐内容)进行讲授,可使在学习计算机相关专业知识的同时也学习了本民族的相关文化知识,增强了对本民族文化的认同感和荣誉感。对于受风俗习惯影响而拒绝选计算机课程的学生,老师要认真对待,与学生认真交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告诉他学习计算机专业的优势以及计算机知识对他今后生活的积极影响。总之,老师应按本民族文化特色进行授课,通过各种方式激发学生的兴趣,达到提高课堂实效性的目的。
三 结论
综上所述,少数民族地区计算机课程的课堂教学与其他地区相比有着较大的差异,因此在实际工作过程中,要从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尽量根据不同民族的风俗习惯来安排授课情况,积极提高计算机专业教师的专业素养,增加教育投入,积极地引导学生学习计算机知识,增加其兴趣,达到提高民族中专计算机专业课程课堂实效性的目的。
参考文献
[1]石玉芳.贵州少数民族地区信息技术教育现状与促进策略研究[J].中国远程教育,2010(5):65~67
[2]王智文、蔡启先、刘美珍.CC2005教程体系解读及思考[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