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动物的原则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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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动物的原则

保护动物的原则范文1

近年来,从清华学生用硫酸泼熊、成都学生把小狗放进微波炉,到美貌虐杀小猫,诸如此类的新闻频频见诸报纸和网络,社会各界反思的声音也一浪高过一浪。今年“两会”期间,有政协委员提议立法反对虐待动物,无奈言者谆谆,听者藐藐,虐待动物的事件还是不断发生。

其实,更多的人们越来越意识到,动物是人类不可或缺的朋友。“从事实验的工作人员必须爱护动物,禁止伤害、虐待动物;在符合科学原则的情况下,开展动物替代方法研究;在不影响实验结果的情况下,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给动物造成不必要的不安、痛苦和伤害;实验结束后采取减少痛苦的方法处置动物”,这些早在三年前就被写入修改后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据了解.将动物福利写入我国动物相关法案,这还是首次;同时,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正在研究之中,动物福利的立法也呼声渐起。

动物同人类一样,也有着自己的生存体验方式,有着对于痛痒的真切感受:我们常常可以从动物烦躁不安、坐卧不宁、惊恐万状、痛苦不堪等一系列面部表情和肢体语言中感受一二,科学实验也早已证明动物是和人一样能够感受痛苦和快乐的生物。随着动物灭绝的速度日益加快、环境生态的日益恶化、人类的暴力恣肆,保护动物的声音日渐成为人类的共识:白1822年人类第一部《反残酷虐待动物法案》在英国产生至今,100多年来,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有了各类反虐待动物的法律或动物福利条例,在保留了斗牛传统的西班牙,它的动物福利法律不仅保护动物,还保护植物。最近德国国会甚至通过了一项决议,把动物权利写入宪法,这是人与动物关系史上一件划时代的大事: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也都在上个世纪完成了动物福利立法:此次在国内动物福利得以受到关注并写入法案.无疑也是与国际接轨的一个方面,尽管时间迟了些。

保护动物的原则范文2

关键词:动物伦理;理性原则;情感原则;协同学

人类与动物的关系随着人类生产力和生产生活方式的发展而不断变化,远古人类在狩猎生活中并没有自觉地考虑到应该如何处理人与动物之间的伦理和法律关系,至多是狩猎成果的分配问题,而分配问题依旧属于人与人之间的问题,并未直接涉及人与动物之间的关系问题。即使是后来人类通过驯养和饲养动物,使得动物成为人类生产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生产资料,人与动物之间也并没有出现所谓公共领域的伦理和政治问题。传统的“六畜兴旺”表达的是一种富足美满的生活,尤其是在以农业和畜牧业为主的社会中,动物的功能是单一的――作为人类的生产和生活资料,用“天人合一”来描述传统社会人与动物之间的关系再合适不过了。也就是说,在传统社会中人与动物之间的关系大体上是和谐的,因此谈不上“动物伦理学”。

动物伦理学是人类和动物之间的生产实践关系发展的产物,确切地说,动物伦理学是工业时代人们对人与动物关系反思的产物。不同于前工业时代的“天人合一”,在工业时代中动物饲养从分散性发展至集约化,动物作为人类的生产生活资料,其地位从个体性发展至公共性,由此带来的是动物地位的转变。如荷兰乌德勒支大学Franck博士所言:“饲养和使用动物(如吃狗肉)不再是个人的私事,而逐渐成为一个公共话题。”当人与动物的关系转变为公共问题时,就构成了动物伦理学。但动物伦理学不是研究动物应该如何行动才符合人类社会或动物界的伦理规范和德性要求,而是对人自身提出要求――保护、救助和关爱动物以及如何合情合理将动物作为人类自身发展的手段,并为之作出伦理学的证明。伦理学不仅要呼吁人们讲道德或者遵守伦理规范,还要为行为作出合法性和正当性的证明,这种证明一方面是对错误落后行为的批判和反思,另一方面是对正当正确行为的构建和辩护,动物伦理学亦如此。

人们对动物伦理学的证明大致可以区分为理性原则和情感原则,这两种原则可以看作诸多动物伦理原则的一个简单划分,当然不排除在一种动物伦理学说中同时出现上述两种原则。事实上大多动物伦理学说都在不同程度上体现了上述两种原则,只是没有进行严格的区分,以致人们在将动物作为目的和手段的问题上观点和意见纷争不断。大概所有具有道德感的人都认为要保护和关爱动物,人们在主张上较易达成一致,但是人们的理由各不相同,争论的焦点也正集中在各种理由而非主张上。

一、动物伦理中的理性原则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人的行为不是以伦理原则为出发点,行为与原则之间的关系不是行为去适应某种原则,原则相对于行为不是逻辑在先的,而应该是倒过来的,原则是从行为中抽象出来的,原则的逻辑前提是行为。如恩格斯所言:“原则不是研究的出发点,而是它的最终结果;这些原则不是被应用于自然界和人类历史,而是从它们中抽象出来的;不是自然界和人类去适应原则,而是原则只有在符合自然界和历史的情况下才是正确的。”同样,动物伦理中的理性原则也是从人们行为中抽象出来的。当谈论理性原则时就要将一切情感的因素排除在外,只有这样,理性原则才能保持其普遍性和必然性。

动物伦理中的理性原则可以追溯至亚里士多德。按照亚里士多德的观点,肉体和情感应该受到灵魂和理智的统治,动物自身没有理性(logos),更无法理解人的理性,动物只是服从自己的本能或情感。所以动物自然而然应该得到人的捕获和利用,犹如“植物的存在就是为了动物的降生,其他一些动物又是为了人类而生存,驯养动物是为了便于使用和作为人们的食品,野生动物,虽非全部,但其绝大部分都是作为人们的美味,为人们提供衣物以及各类器具而存在”。人因具有理性能力而在动物面前处于主宰的地位,按照理性的分析,人类驯养动物合法且正当。时至今日,人类为了生存和发展依旧需要驯养和食用动物,其合理性可以说来自亚里士多德所作出的论证。

圣托马斯・阿奎那也区分了理性生物与无理性生物。阿奎那沿袭亚里士多德的观点,认为人不同于动物且优越于动物之处在于人具有理性能力,人凭借自身的理性活动来显现其存在,人作为理性存在者在道德实践中处于主体的地位。按照阿奎那的说法,人因具有理性能力而能主宰自身的行为,因而其行为是自由的,而无理性能力的动物不能主宰其行为,处于被奴役的地位,只有具有理性能力的动物是自由的且不受奴役。并且,无理性能力的动物只能作为手段而存在,人们对于动物的关心最终也是指向了人自身的利益,“依据神的旨意,动物和植物的生命应该受到保护,但不是为了它们自己,而是为了人类。”阿奎那明确反对那些认为宰杀动物是有罪的说法,他认为“根据神圣的旨意,这些动物在自然秩序中是有意给人使用的。因此,人们利用动物――或者杀死它们,或者任意处置它们――没有过错”。即便人类可以出于博爱去关爱无理性的动物,但是按照理性原则的分析,阿奎那认为人对动物谈不上直接的“博爱”。阿奎那论证道博爱是一种友谊,基于一种相互性(reciprocal)的关系,而人对待动物只能是一种单向性的关系。“因此,除了在比喻的意义上说,与无理性动物的友谊,是不可能的。”

近性主义哲学先驱笛卡儿更是否认动物具有理性能力。与同时代的拉美特利在《人是机器》中的观点类似,笛卡儿将动物的身体视为安排巧妙的机器。首先,动物无法使用语言来表达思想。其次,动物的行为受制于本能,而无法通过学习做出本能之外的行为,即便受过训练的动物能够表现出类似理性存在者的行为,却依旧出自它们自身的本能,而非出自理性的思考。按照笛卡儿的推论,既然动物与人在本质上――理性――存在根本的不同,那么人便无法像对待人一样去对待动物,并且笛卡儿也的确没有提出过任何可称道的“动物伦理”学说。

动物伦理中的理性原则更多体现在后来关于动物权利的争论中。汤姆・雷根(Tom Regan)是动物权利拥护者的典型代表,他认为权利的范围不应该仅限于人类内部,而要推广到动物那里去,“试图把权利观的范围局限在人那里,只能表明其推理的缺陷”。汤姆・雷根认为每个生命体验主体(the subiect-of-a-life)都有自身的固有价值(inherent value,亦译为天赋价值、内在价值),而很多动物(例如高级哺乳动物)可以被理解为生命体验主体,因而具有固有价值。并且出于对他者的义务,汤姆・雷根认为“动物拥有受到以尊重来对待的平等权利”,并且表示“动物权利运动是人权运动的―个组成部分,而不是与之对抗”。

雷根的论述引来了一大批反对者。爱伦・怀特(Alan White)的反驳直中要害:人与动物的差别是在逻辑上而言的,而非在感觉经验层次上而言的;就逻辑而言,人是唯一的权利主体,权利是和义务联系在一起的,单独的权利概念毫无意义。在爱伦・怀特看来,即便动物有感觉能力或感受疼痛的能力,却不可能让渡、放弃权利,也无法履行责任、义务和特权。也就是说理性存在者因为能够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才拥有权利,根据权利和义务的对等(reciprocal)关系,很显然动物无法享有权利。

另一方面,雷根所谓生命体验主体无法涵盖所有动物,因此只能说部分动物可以被看做生命体验主体,还有大部分无法被当作生命体验主体的动物(例如蚊子等低级且对人类有害的动物)。并且以“生命体验主体”来划分动物时,我们会发现有些动物既非完全的生命体验主体,又非完全感受不到痛苦和快乐的低等动物,那么这些动物是否还具有固有价值,继而是否还具有权利?按照雷根的理论,显然我们无法将完全作为生命体验主体的动物(雷根所谓的高级哺乳动物)与不完全作为生命体验主体的动物甚至和完全不能成为生命体验主体的动物混为一谈。即便雷根一再强调是按照理性的而非感性、感觉的认识,但是他的理论依旧陷于自身的矛盾中。

相较于雷根的强势动物权利论(strong animal rights theory),玛丽・沃伦(Mary Anne Warren)的弱势动物权利论(weak animal rights theory)主张不是动物的固有价值而是动物的利益作为动物权利的基础,而动物的利益在于动物能够感受快乐和痛苦。由于没有理性能力,动物的利益低于人类的利益。即使动物的生存权低于人类的生存权,也足够用来为动物权利作出辩护,例如人不能出于娱乐或者其他琐碎的目标杀死动物,但是人可以在面临自身的生存需求下将动物作为食物来利用。这里其实有两个标准:当人为了娱乐或者商业暴利时,应该遵从的是“动物拥有和人类平等的生存权”这一准则;但是,当人在面临生存问题时,这时的准则就是“人的利益高于动物的利益”,于是将动物作为食物来利用便是合理的。我们可以参考“比较价值”来理解,所谓比较价值就是“因比较而成就的价值表现”。当人和动物之间是商业暴利和娱乐的关系时,人没有任何正当的理由去利用动物,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动物不是人类行为的唯一手段,人的利益和动物的利益之间不是必然要进行比较的;但当人和动物之间是食物链的关系时,这时动物可以被认为是人类行为的唯一手段,两者利益之间的比较是必然发生的,结果是人在“比较价值”上更胜一筹,因为人拥有比动物更大的自由,生物圈任何食物链的形成都是如此。

理性原则总是试图寻求一种普遍性和必然性的特征,以便从根本上将人与动物区分开,在理性原则看来,只有人是目的,动物只能作为手段。而试图通过理性原则来论证动物是目的的做法,通常面临着理论自身的矛盾。

按照理性原则,动物无法和人类之间达成契约,“契约的签订仅是在拥有互相伤害的能力、因而也拥有签约能力的理性自利者之间才会发生,他们站在同等的起跑线上,只会认同对自身有利的行为规则”。契约主义的前提――理性主体之间的关系,同时构成了契约主义伦理学的困惑之一。但是人类内部依然可以达成“不伤害动物”的契约并遵守,然而这毕竟是人与人之间的契约,而非人与动物之间的契约。人与人之间的契约只能说明我们“应该”保护动物以及对动物仁慈,如果违反了契约则要受到相应的惩罚,但是不能说明我们“为什么”要保护动物以及对动物仁慈,对于这个问题,则要论及动物伦理中的情感原则。

我们可以将动物伦理中的理性原则总结为:从动物的本质出发,以理性能力将人与动物区分开,认为人对动物没有直接的义务和责任,动物只能作为工具而存在;理性存在者之间的道德原则无法应用于人与动物之间,“保护动物”的契约依旧是理性存在者之间的伦理问题,并且只能为动物伦理提供一种“外在的理由”。

二、动物伦理中的情感原则

显然,理性原则表明人只能将动物作为手段来利用,因为我们没有任何理由将动物作为目的本身,即便动物拥有权利,也是“动物”的权利,而非“人”的权利,我们依旧无法将人权的法则应用于动物。动物权利拥护者无法证明动物拥有“人权”,却企图在对待动物的行为中将其当作人来对待(他们主张动物和人是平等的),这是一种明显的矛盾。相对于理性原则,动物伦理中的情感原则具有更强的解释力度。当谈论情感原则时,我们可以暂时将理性原则“悬置”起来,以便我们可以从人们的行为中抽象出比较真实的情感原则。

康德的道德哲学是公认的理性主义,因而适合所有理性存在者,但是动物显然不是理性存在者,因此康德认为人类对动物没有直接的责任:“我们对于动物的责任仅仅是对于人类的间接责任……我们通过履行对动物的责任来表明人类的本性,我们就间接地履行了对于人的责任。”这一观点颇类似于圣托马斯・阿奎那的观点。按照康德的说法,处死动物的行为是不人道的,不是因为人违背了对动物的责任,动物由于自身缺乏判断力,没有能力负担人对其的责任,而是因为处死动物的不人道行为“对他自身的人性是有害的,这种人性是他表达对于人类的责任”。对待动物只能是友善和仁慈,而不能是尊重,因为康德的道德哲学要求被尊重的一方必须是理性存在者。所以,与针对理性存在者而言的道德形而上学不同,康德的动物伦理学只能是情感主义的,人类无法在对待动物的问题上运用理性原则,只能运用情感原则。

系统功利主义创始人边沁(Jeremy Bentham)将痛苦和快乐的计算当作衡量道德的标准,一些动物能够感受痛苦和快乐,那么就适用以功利主义来对待。“法国人已经发觉,黑皮肤并不构成任何理由,使一个人应当万劫不复,听任折磨者任意处置而无出路。会不会有一天终于承认腿的数目、皮毛的形状或骶骨下部的状况同样不足以将一种有感觉的存在物弃之于同样的命运?……完全长大了的马和狗,较之出生才一天、一周甚至一个月的婴儿,在理性程度和交谈能力上强得不可比拟……问题并非它们能否作理性思考,亦非它们能否谈话,而是它们能否忍受。”边沁认为我们在立法中不应该忽视低等生物的利益,能够感受到痛苦是动物不应该被残忍对待的关键。但是边沁没有意识到人与动物之间的理性不是量的差别,而是质的差别(达尔文也认为人和动物之间的理性只是量的差别)。诚然人类可以在立法中明确对动物的义务,却是直接地体现为人类内部的义务,而非直接针对动物的义务,因为人无法和动物之间建立法律(或者契约),法律只能存在于人类内部,法律是人的类属性的结果,不具备跨物种的效力。这一点边沁当然清楚了,所以他指出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动物的理性能力,而在于动物能够感受到痛苦和快乐,而正是人的移情能力能够理解动物的苦与乐。因而,功利主义为动物伦理做出的辩护属于情感原则。

德国哲学家奥特弗里德・赫费(Otfried Haffe)在对待动物的问题上主张同情原则而非正义原则:“我们惯于以同情来回应痛苦和苦难,虽然这类感情我们司空见惯地是针对同类,于是也更多针对亲近者而非陌生者,但道德、甚至同样基本的无争议的法律道德、也就是平等原则,却要求克服此类特殊主义。只要承认此原则,根据其相同的标准,同等地对待相同的事情,就不仅同情亲近者,而且也同情陌生者,甚至对异类,尽管是对有忍受痛苦能力的生物,即对动物也要同情。”当在正义与同情之间作出区分时,其实就是在理性原则与情感原则之间作出了区分,正义(某种程度上可以将正义视为理性原则的一种)要求交互性(reciprocal)的关系,显然人和动物之间就无法形成一种“主体间的交互性关系”(inter-subjectivity),而同情则完全可以出于单方面的需要。

其实著名的动物解放论者彼得・辛格(Peter Singer)为动物伦理所作的辩护也属于情感原则。与边沁的观点类似,辛格解释道:“如果一个生物能感受痛苦,那么,拒绝考量这种痛苦就没有道德上的合理性。不管这个动物的本质是什么……如果一个生物不能感受痛苦或体验快乐和幸福,我们对它就没有什么需要考量。因此,对感觉能力的限制是对他者给予关怀的可辩护的唯一界限。用智力或理性等某些特征来划分这种界限是一种武断的方法。”辛格认为关怀动物的前提和界限是动物对痛苦和快乐的感觉能力,如果超出这个界限,或将这个前提替换为动物的理智,那么就无法为关怀动物作出令人信服的证明了。所以,辛格为动物伦理所作的辩护也属于隋感原则。

值得注意的是,在为动物伦理辩护的时候,人们经常将动物和无理性能力者(如婴孩、智障者等)作对比,认为人权既然能够包括无理性能力者,那么人权就不是通过人的理性能力来得到确立的。既然权利无关乎理性,那么动物权利又有何伤大雅之处呢?如果确立了动物的权利,那么保护动物就顺理成章了。以往的动物权利拥护者大多采取类似的推理,结论是令人满意的,但前提却危机重重。人的大部分权利是跟义务相联系的,也有即使不履行任何义务依然享有的权利(例如新生儿的权利),于是人们将“暂不涉及义务”的人权推广到动物身上,但是忽略了“暂不涉及义务”的人权的基础――情感原则。因履行义务而享有的权利是基于理性原则,因为这是可以计算的,履行了什么义务以及履行了多少义务,便在相应的范围和程度上享有恰当的权利,同时能够履行义务也就意味着义务主体具有理性能力和主观能动性;但是“暂不涉及义务”的权利却不能通过同样的理性原则得出来,我们不能要求无理性能力者和新生儿履行什么义务,如果按照严格的理性原则,无理性能力者和新生儿是没有任何权利的,赋予他们权利的是理性存在者的情感,也就是说“暂未涉及义务”的人权基于情感原则。

那么,动物即使享有权利也只能是在比喻的意义上而言,即使在“天赋价值”或“固有价值”层面认定动物拥有某种权利,但是这种权利无法离开人而孤立存在,动物的“天赋价值”或“固有价值”跟人这个价值主体息息相关。一些弱势的动物在自然界的食物链中无法保全自身的“天赋价值”,只能服从于食物链上一层物种的“比较价值”,继而作为食物成就了他者的价值,而只有在人类面前,才能说动物的“天赋价值”不可侵犯,并且我们没有任何基于理性的理由来认可动物的权利,动物权利的基础只能是人依据情感来理解动物对快乐和痛苦的感受,出于情感来关爱和保护动物。

情感原则能够说明人类“为什么”(而不仅仅是“应该”)要关爱和保护动物,因为人类和动物之间即使存在着物种的差异性,这种差异性也就意味着本质的差异性,但人类和动物之间至少还有情感的同一性,正是这一点为动物伦理中的情感原则奠定了基础。如果我们认可一些高级动物具有对痛苦和快乐的感受能力,也暂时接受动物具有某种程度上的理智和语言甚至社会属性的说法,那么即使我们无法理解动物的语言和理智(无法像对待其他人一样使用理性原则),也无妨我们对动物的处境给予同情和关怀,如赫费所言,同情和情感原则完全可以是单向的。

我们可以将动物伦理中的情感原则总结为:放弃从本质上对人和动物的区分,将动物视为情感的对象而非理性的对象;情感原则的有效性完全可以扩展到人和动物之间的单向性关系中,人对动物的情感说明了“为什么”要对动物仁慈,情感原则能够作为保护动物的“内在理由”,即动机。

三、动物伦理中理性原则与情感原则的冲突与协同

如上所述,动物伦理中纯粹的理性原则只能导致动物仅仅成为人类的手段和工具,单纯的理性原则不足以为动物伦理作出辩护,所以辛格在为动物解放辩护时主张“不管这个动物的本质是什么”,因为一旦涉及动物的本质,则自然而然将动物与人作出了种和类的划分,而动物伦理却试图建立在消除种际差异的平等之上(如辛格的平等原则所主张的)。达尔文认为从低等动物到高等动物在结构和功能上是连续的,但也只是在低等动物和高等动物的自然属性上是连续的,即使人和高等动物在心理能力上的差距甚至比成年人和新生儿在心理上差距还小,但是人所具有的社会性、文化性和精神性却是再高等的动物也无法具有的。达尔文也只是强调动物和人之间情感上的交流,强调人出于情感应该同情和关爱动物。

即使传统的基于交互主体性的契约论,在雷根看来是“粗俗的”,因而无法应用于动物权利的证明上,甚至反对任何非人存在者――动物――的道德地位,但是传统的契约论却揭示了问题的本真面目。诚然,传统的契约论因无法解决种族歧视和种族压迫等伦理问题而备受诟病,但至少人类内部除了种族、性别和阶层等差异还保持着类的同一性,而我们根本无法在类的同一性上谈论人与动物之间的契约,契约论为理性原则和情感原则划出了鲜明的界限。动物保护者凭借情感原则(具体而言包括仁慈主义、同情原则和关爱原则等)来驳斥一种不适合动物伦理的理性原则,导致的是人与动物之间无差别的同一,而面对人类和动物利益的必然性较量时,又不得不借助理性原则来区分人和动物。可见,情感原则在试图超越理性原则局限性的同时又维护了理性原则,这是一种不彻底的情感原则,人们无法忽略动物伦理中情感原则与理性原则之间的冲突。

解决冲突的方法不是简单地以其中一个来否定另外一个,而是要首先澄清两者的前提,划定各自的界限,然后寻求两者之间的和谐与统一。理性原则以知识为对象,将道德的理由建立在对人和动物的本质的认识上;情感原则以感情和感受为对象,将道德的理由建立在对动物的同情和仁慈上,某种程度上可以说理性原则具有“普遍性”和“客观性”的特征,情感原则具有“个体性”和“主观性”的特征。我们不能用具有普遍性和客观性的“本质”来衡量动物,因为如此一来动物显然不应该被赋予和人类平等的道德地位,而动物得到保护的依据应该是人类对动物的情感,并且这情感不是来自于对“动物的本质”的认识,而是对“动物的生命处境”的直观感受。情感的对象不是抽象的概念和数字,即使是人的问题,引起我们悲痛的不是地震中受灾人员和经济损失的统计数据,而是每一个鲜活、丰富的生命和完满家庭的一去不返;同样,人类对动物的情感也不是来自对生态群落的科学统计与分析,而是来自对一个个鲜活生命在工业化的污染和摧毁中所遭受的悲惨命运的感性直观。

只有人的理性可以理解其他同质存在者的理性,但是其他同样具有理性能力且能够理解人的理性的同质存在者仅限于人类内部;同样,只有人的情感可以感受其他同质存在者的情感。就情感而言,人类的同质存在者就扩展到了动物界,甚至无机的自然界,因为人――具有社会性、文化性和精神性的理性存在者――可以将任何事物当作情感的对象。

如上所述,单纯的理性原则或情感原则并不足以为动物伦理作出完美的辩护,在澄清了理性原则与情感原则各自的前提后,我们需要在一个更高的维度上将两种原则协同起来。协同学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整体性”的思维,根据协同学创始人赫尔曼・哈肯(Hermann Haken)的说法,协同学就是“协调合作之学”。协同学极少关注个别的基本原则,而是要发现结构赖以形成的普遍规律,发现相互作用的不同要素之间更高层次的必然性。H.哈肯认为:“我们看问题时应该站得更高些,也就是从道德的、人道的和宗教的观点来看问题”,而非不加反思地跟着别人亦步亦趋。

理性原则和情感原则得以协同的基础是两者之间的相互作用。显然,人们在对待动物的问题上,两种原则之间发生着激烈的碰撞与交融(包括上述两种原则之间的冲突)。道德行为本身是复杂的,当以理性原则来对待动物时,发现动物无法具有和人同等的道德和法律地位,这时情感原则便对理性原则作出某种纠正和补充,动物之拥有“天赋价值”或“权利”以及“尊严”乃是因为人对动物的情感,所谓“天赋价值”或“权利”以及“尊严”只能是一种比喻的说法,仅仅作为人类保护动物的一种比较方便的理由;当以情感原则来对待动物时,也不是毫无限制地将动物当作和人类完全平等的生命主体,理性原则会限制和指引情感原则,在人类和动物利益发生必然性的冲突时,理性原则依旧要偏袒人这一方。情感原则的应用是“任性的”,理性原则的纠正却是“冷静的”;情感原则对动物是“仁慈的”,理性原则对动物却是“残忍的”;情感原则强调善和美,理性原则关注是与非。

保护动物的原则范文3

不完美的动物保护现实

年届五旬的杨阿姨每天用一次性的塑料盒装着猫粮和干净的水去喂所住小区里的流浪猫狗,她告诉记者:“有人认为这些流浪猫身上有跳蚤和传染病,可是,你可以不喜欢它们,但不能去伤害它们。”

热爱小动物的音乐老师小霞说:“现在,有的居民竟然故意用填了老鼠药或过期药片的鱼去喂流浪猫狗,真是残忍。他们难道不知道,这些动物死了,它们的尸体腐烂后会有大量寄生虫或其他病菌渗入泥土或流入下水道,最后受害的还是人类自己。”

1996年,西安动物园一只日本赠送的雌性长颈鹿因误食游人投喂的塑料袋造成胃堵塞而死亡,死时腹内尚有一胎儿未出世。南京某动物园的雌性长颈鹿也有同样的遭遇,在其死后被解剖时发现,除了一未出世的胎儿,它的胃里还杂有塑料袋、铁丝、电线、玻璃等物。1997年3月27日,上海动物园的一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海豹客死柳州,而这是当时一个星期内惨死在柳州柳俣动物园内的第2只海豹。解剖后发现,海豹胃内有10多个塑料袋和石头、铁钉、牙签等物。

人们为了满足口腹之欲,逐渐追求起了涉及各种动物的花样繁多的活吃方法。为了“新鲜”,人们在鱼尚未停止呼吸的时候频举筷箸、在猴子的惨叫声中将滚水浇入它的脑壳中品尝所谓的美味,更有甚者,将活驴身上的部位划区供食客点选,选定后用开水把该部位的肉烫熟后当场片肉食用……

就在每天都有鲜活生命在杯盘交错间被人们吞下的城市――广州,据当地人透露,广州街上流浪狗之所以近乎绝迹,就是因为它们中的大部分在检疫部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酒店烹制后端上了餐桌,究竟流浪狗是否染病只有视人们食用之后的健康状况而定了。

人类的自我救赎

人类对动物不友好的行为已经开始造成负面的影响。《动物世界》报道,在印度一些森林周边的城市频繁发生人类被大象攻击事件,居民陷入恐慌。专门从事研究人象关系的专家经过调研后得出结论:长久以来,人类为象牙而大量捕杀大象,致使亲眼目睹同类被捕杀的大象心怀恐惧甚至绝望,遭受严重的心理创伤,其后果就是大象变得十分好斗。南部非洲两个国家有50余头河马突然死亡,行凶者就是素常性情温顺的大象。研究证实,攻击人类的大象大多是父母被猎杀的“孤儿”。

上海著名的流浪猫收容者多姿融,因领养了300只流浪猫而受到房东和邻居的责难,甚至许多猫还被无故打死,迫使她最后不得不离开上海。就是如此“不完美”的动物保护现实,已经对人类的心理健康构成了威胁:一些爱心人士开始出现如冷漠、孤僻、压抑情感、物质滥用(吸毒,过量饮酒等)、不注重卫生,以及情绪爆发等继发性创伤性压力失调的症状,专家称其为“同情疲劳”。2005年,北京动物保护者王培疑因难忍残害动物暴行跳楼自杀,引起人们对身处逆境的动物保护者心理健康的关注。

有机构研究表明,从事关怀他人(包括动物)工作的人是高强度同情疲劳问题的载体。每天,工作者们在持续出现令人伤心和感情波动的环境里努力尝试正常地工作,对那些热情关心公益事业的人来说,任务是如此重要却又如此艰巨,它可以推动及影响社会朝积极的方面变化。

如何对待动物,不仅涉及到了人类的身心健康和生活工作,更深层的则是波及到了整个社会的道德层面。1866年,美国驻俄公使伯格因在驻俄期间,目睹马夫毒打马而感到痛苦万分,回到纽约后开始呼吁反对虐待动物。他认为,残酷地对待活着的动物,会使人道德堕落,并变得野蛮起来。而一个民族若不能阻止其成员残酷对待动物,也将面临危及自身和文明衰落的危险。

虐猫视频事件中,施虐者在愤怒的网民的压力下最终道歉,这当然是社会道德的进步,但之后被虐致残的动物却并未有减少的迹象。

社会已然关注

长期关注动物生活质量的众多爱心人士成立了以保护动物、维护动物的生存权利和不受虐待的权利,以及改善和提高小动物的生存条件、饲养水平为宗旨的中国小动物保护协会,通过对被遗弃、虐待和流浪的猫狗等伴侣动物进行救助与领养中转,让它们享有“不受饥渴的自由、生活舒适的自由、不受病害的自由、生活无恐惧和悲伤感的自由、表达其正常行为的自由”。

近年来,该协会仍不断收到那些遭遗弃、被虐致残的动物:被截去舌头的“运儿”、被重击昏死的“黑子”、浑身流脓的可卡“罗奇”、双目失明被抛弃荒郊的“丢丢”、被主人弃置于医院的“豆豆”、被摩托车轧伤臀部的小猫“摩拉”、两眼全瞎的白猫“阿霞”、命悬一线的猕猴“苍苍”……

成立至今,该协会共救护了300多条狗和300多只猫,还有鸟类、兔和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猕猴等。目前,该协会的爱心教育基地还在呵护着400多条小生命。虽然曾得到赵朴初、、冰心等人的支持,虽然诸多爱心人士频伸援手,但较之如此持久地、远远超过负荷地需要救护和收容的动物,所得援助根本就是杯水车薪。对此,田缘驯犬学校的“校长”张振林深有体会。

凭着早年的勤奋和智慧,商海中几经沉浮的张振林在山西省城太原打拼了一份属于自己的产业,但富足的生活他并没有享受多久,2003年非典肆虐时一次机缘巧合,让从小就喜欢小动物的张振林投身到了收养流浪猫、狗的事业中。在此之前,80多岁的老太太丁世英因其收养了80多只流浪猫而生活困顿,就多次得到张振林的资助。

“平均两个月买一次猫粮,一次大概要花费两三千块钱”,虽有些积蓄,但张振林还是有些心有余而力不足,朋友为了不至于让张振林在巨大的经济压力面前再受到良心的责问,即使见到在街上流浪的猫和狗,也会狠狠心不告诉他。

“不能像丁老师和动物保护协会一样,必须走出一条良性发展的路来把收养流浪动物的事业做下去。”张振林打定主意,投资百万元在太原市阳曲县将一家早已废弃的洗煤厂改造后,开办了专为家养宠物们提供服务的田缘驯犬学校,希望以此可以对流浪狗和流浪猫庞大的日常开支有所分担,并保证在物价飞涨的压力中仍可以继续它们奔向“小康”的步伐,至少也要维持它们原来的生活水平。“我把自己的家底都押上了,为了它们,我和家人把自己的屋子腾出来让给它们住,自己在附近租了房子照看。”如今,在张振林名下的大约有60多条狗,50只猫、“每天开销挺大,缺什么就买呗,但究竟花了多少钱,从来也没算过。”

驯犬学校选在远离居民区的一处僻静的所在,学校一进门右手边上,是一排圈养着残疾流浪狗的带“阳台”的小屋:一只独眼的小狗和另一只脸被烧毁的金色狗儿,在原地快乐地追咬自己的尾巴,而旁边的一支小狗两条后腿只剩关节……

“养狗前一定要想好,不要只看到它们可爱、好玩就养,这背后需要你去花费时间、精力和感情。我新买的沙发扶手被咬烂了,但对小狗来说仅仅是磨牙、淘气,新装修的屋子,墙面和阳台被猫抓的到处都是脚印,我非常生气,但这些都是你必须要宽容的。无论怎样,绝不能丢弃它们。对它们来说,你就是整个世界,它们把全部身心毫无保留地给你,一旦被丢弃,它们的心灵会遭受巨大伤害,有的狗甚至因此患上抑郁症。生命并无贵贱等级之分,人与动物之间应该是平等的。”

要改变动物保护的现状,仅靠民间的动物保护热心人士的微薄之力和奔走呼吁,远远不够。目前中国需要从法律层面上保证,像张振林这样的爱心人士和动物保护协会这样的民间非营利组织能经营下去,并通过一系列健全完善的机制鼓励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唤起科学、文明养护动物,至少不虐待动物的社会共识。

敦促立法保护动物福利

“一个文明的国家应该为保护动物不受虐待而设立人道的法律。”《中国青年报》记者莽萍这样写道。帮助不会说话的动物不受虐待,同时也帮助人类提高德行,以法律的形式将促进动物福利改善的行为体制化、常态化,“并不是一时的多愁善感,而是严肃的道德、法律和政治议题”。

早在1809年,一位英国勋爵就在国会上提出提案,要求禁止虐待马、猪、牛、羊等动物,遭到人们嘲笑。最终在1822年,世界上第一个反对虐待动物的法律才真正获得通过,但该法律未将狗、猫和鸟类列入保护范围。自1850年开始,法国、爱尔兰、德国、奥地利、比利时和荷兰等国先后通过了反虐待动物法案。美国通过的反虐待动物法案明确规定,禁止虐待所有动物,包括野生动物和家养动物。这可谓是动物保护史上又一大进步。

“残害和毁灭生命是不正确的,爱护和促进生命才是人的基本责任”。20世纪后期,这样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包括亚洲和拉美、非洲一些国家都已经制定了法律来保障动物的基本福利,禁止虐待和无故伤害动物。而德国国会更是将保障动物作为生命存在的权利写入了宪法,这在世界上还是第一次。《中国青年报》记者莽萍写道:“这些法律成果是100多年来人类在道德、伦理方面的思考和进步,表达的是人对其他物种和生命的善意。”

颇受国人推崇的儒家思想主张“仁民爱物,人与自然相和谐”,时下我国力倡“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都与当前动物福利立法的原则不谋而合。但在日渐崛起的中国,动物保护法在现行法律的领域依然缺席,使得漠视动物福利、以伤害动物取乐、牟利,甚至无端戕害和虐待动物的行为,除了道德谴责外,总是可以“逍遥法外”。比如2002年刘海洋硫酸泼熊事件。

保护动物的原则范文4

关键词: 动物;法律地位;法律保护

长期以来,动物一直是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来看待的,是权利主体支配的对象。但有一些学者认为,这样的规定是很不合理的,因为“从自然的角度看,人并不比动物更优越,在大自然的宴席上,一切存在物都是平等的。一切存在物都有其存在的理由、价值和意义[ 1 ] 。”在大陆法系, 1990年8月20日,德国立法者在《德国民法典》第90条项下增加了关于“动物不是物,他们受特别法的保护,法律没有另行规定时,对于动物适用为物确定的相关规定”的a款规定之后,这一修改被一些学者认为是动物由权利客体上升为权利主体的立法实例而加以引证,并认为这代表着最新的立法动态,代表着人类对动物态度的转变在法律上的体现[ 2 ] 。英美法系也存在同样的问题。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1.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相对而称,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和负担义务所针对的事物。关系的权利主体为实现其权利,而对客体处于支配或者有权要求的地位。关系的义务主体则必须向权利主体作相应的给付或者予以满足,主体相对客体处于必须向其给付或者满足其要求的地位。

2. 关于客体范围的不同学说

关于客体范围存在三种不同的学说:一种认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仅为物;一种认为法律客体仅为行为;第三种观点认为民事法律关系多种多样,法律关系的客体形式不是单一的,而是有多种表现形式: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权利等等。

二、关于动物的地位和保护问题的不同学术研究观点

1. 主张动物在法律上具有完全的权利主体资格

该观点就是主张改变动物的传统法律地位,赋予其有限的法律主体地位。其理由是:民法要加强对动物的保护,就要对动物赋予人格权,法律应当规定,动物不仅享有生存权、生命权和健康权,还应当享有人格尊严和人格独立的权利,也就是享有一般人格权,只有这样才可以保护动物,有效阻止人类对动物的不善行动。

2. 主张动物在法律上具有权利主体资格,但是享有的范围是有限的

基于这一观点,动物可以作为权利主体,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动物都可以成为权利主体,一般说来只有野生动物和伴侣动物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而为人类生存发展所需的农场动物、实验动物以及工作动物则不在此范围之内[ 3 ] 。即使是作为权利主体的动物,其所享有的权利也是有限的,只享有某些种类的权利,如生存权、生命权等等,“在主张动物权利的同时,我们也必须考虑,动物的权利必须有限度吗? 正如任何权利都必须有限度一样,不同主体之间权利与权利之间的平衡,是我们下一步应思考的问题[ 4 ] 。”

3. 主张动物在法律上不具有权利主体资格,应作为特殊物看待和保护

此观点有二:一是认为赋予动物以“人格”混淆了民事主体和客体的根本区别。在民法中只存在两种不同的存在形式,一是人,二是物,人作为世界的主宰,支配其他的任何物,而物则只能被人所支配;二是认为如果赋予动物以人格,实践中会出现实际问题无法解决:首先,动物享有了主体地位,那么它们又将如何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呢? 其次,如果赋予了动物人格权,让动物享有了生命权、健康权以及人格尊严和人格独立的权利,那么又将如何解决人类饮食和日常品的需求呢? 如果一定要对动物赋予“人格”使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那将会改变民法的性质,也会改变市民社会的性质。

笔者认为:民法是人法,在民法上,一个不可改变的事实就是,动物永远受人支配,永远也不会与人平起平坐,成为世界的支配者。动物的属性是物,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这个基本事实是无法改变的。《德国民法典》将动物从物的范畴中分离出来,但是并不表明动物因此就具有迈出向主体地位的契机。它仍然与其他物一样,属于客体。即使不这样规定,只要存在动物保护法,依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理,在动物保护问题上,民法也应让位。可以说,没有动物保护法,《德国民法典》的规定也是形同虚设;有了动物保护法,即使民法不明示,仍然能实现对动物的特殊保护。因此,笔者认为《德国民法典》只是一个具有倡导性和宣示性的条款,可以为全世界其他国家就动物保护问题敲响了适时的警钟,没有多少具体的规范意义。

但是,究竟应当在法律上怎样落实对动物的特殊保护,还应当符合民法的基本理论原则,并在实践上具有可操作性和实践性。这就是以下的内容———动物法律物格制度。[ hi138\Com]

三、动物法律物格制度

1. 法律物格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物格,即物之格,即物的资格、规格或者标准。法律物格则是指物作为权利客体的资格、规格或者格式,是相对于法律人格而言的概念,是表明物的不同类别在法律上所特有的物理性状或者特征,作为权利客体所具有的资格、规格或者格式。“法律物格”描述了一个不拥有法律权利的资格的实体,该实体被作为法律上的人对其享有权利和对该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的财产来对待。许多学者一致赞同的观点就是建立“物格”制度,具体的设想为:一是野生动物和宠物;二是普通动物和植物;三是人体器官和组织;四是货币和有价证券;五是虚拟财产;六是一般物格[ 5 ] 。

2. 确立法律物格制度的意义

笔者认为,确立民法上的物格制度的意义就在于对物的法律物格的不同。规定权利主体对其行使权力的不同的规则,主要有如下的三点:

第一,确立法律物格制度,能够确定作为权利客体的物的不同法律地位。区别不同的法律物格制度,就是为了表明不同的物在法律上的不同地位。第二,确立法律物格制度,能够确定权利主体对具有不同物格的物所具有的不同的支配力。第三,确立法律物格制度,有利于对具有不同法律物格的物作出不同的保护。

我们建立法律物格制度,并不是赋予动物以权利,使动物成为民事主体,我们讨论的基础就是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理论指导下,将物依然作为客体,只不过通过法律物格制度,对不同性质的物区别对待,建立一种更为合理的制度。现代民法人格是平等的,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应当是基于人的属性,但是在这个世界上,物是各种各样的,千差万别的,如果对物同等对待,显然不合理。如果建立了法律物格制度,对不同属性的物设立不同的规则,可以更为合理地行使权力、保护各种物。

四、动物成为民事法律主体的法理障碍

1. 与民法的基本价值相悖

民法的基本理念之一为私法自治,其旨在于个人得依其意思表示形成私法上权利义务关系,私法自治表现在民法的各个制度上。意思自治被否认,民法还称得上是民法了吗? 动物没有明确意思表示,无法进行自我认知和表达,如果将动物纳入民事主体的范畴,有违民法作为“人法”的根本性制度价值。而法律始终是人制定的,是规定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则,动物也不可能参与到法律制定的过程,这样,即使赋予动物权利事实上也没有任何实际的意义[ 6 ] 。

2. 与权利义务关系的逻辑关系相违背

对于动物行为能力的欠缺,有些学者提出建立监护制度来补救,比如为动物设定保护人或人[ 7 ] 。那么动物的人如何确定;动物的法律诉求有哪些;怎么来定个标准来衡量监护人的行为是否符合被监护动物的利益呢; [ 8 ]动物如何行使诉讼权;动物的意思表示和行为能力如何确定;如何追究动物的法律责任等问题的解决都会对传统观点形成一定的冲击,造成立法、司法、执法的混乱[ 9 ] 。

所以,笔者认为:不管是从民法的基本理论还是从法理上来分析,赋予动物民事关系主体地位都是不妥当的,有其无法克服的障碍,这些障碍的根源其实超出了法律的范围,说到底法律根源于社会现实,只要人类与动物本质差异存在一天,赋予动物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地位就只能是一种“乌托邦式”的空想。

五、对我国关于动物保护的立法和司法建议

1. 应将动物看做是特殊物来看待

我国尚未制定出民法典,因而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问题还缺乏一个原则性的规定。但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127条关于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规定,是将动物作为物看待的,1998年颁布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也是将动物视为一种特殊物而予以保护的。这些是值得肯定的。但是笔者还想就动物的法律地位的保护问题提出个人的不成熟意见:

已经明确了的问题:在法律上动物仍是物,不是人。但是这种物又不单纯地等同于一般物,这是一种有生命的物,是与人类命运息息相关的物,所以应当加以区分地对待,即作为特殊物来看待。德国立法者的最主要意图只是要表达:“动物是特殊的权利客体”以及动物的所有人不能像对普通物一样随意处分动物的意思而已,其法律上的意义只是对物权的必要限制,说明在无公法施加特殊要求的情况下,动物依然是一类可以适用规则的司法客体;在财产法上,动物依然是一类特殊的具有财产属性的特殊客体。由此可见,在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站在人类生存和发展的角度,立法保护动物的必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但是立法保护动物不等于赋予动物权利或者将动物上升为法律主体,这样完全是矫枉过正的做法。

我们对动物的保护的范围还过于狭窄。只对濒临灭绝的野生动植物做出立法,其实对一些在自然生态系统中存在的、对人类和自然有益的动物的保护都应该予以法律化,规范化。

2. 对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的规定

动物是有生命的,随着现代人生活水平的提高,宠物充斥着人们的日常生活,针对这一特殊的社会现象也应该对此领域加以规范。比如如果宠物出现咬伤他人或者其他人的宠物的时候,究竟如何承担相应法律义务,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和做出怎样的赔偿,都应该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定。动物的主人应该对他人负担义务,这实际上也就是物权人如何妥当行使物权,不侵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问题。

3. 加大动物保护的立法力度

对于动物的保护也应该根据不同的等级进行划分,分为禁止交易物、限止交易物和可交易物,对于不同的范畴,应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医学利用动物进行对人类健康有益的实验———比如用小白鼠来研究攻克癌症的实验,就无需纠正医疗单位的行为。所要做的是应当加强现行立法对动物保护的力度,对动物的滥捕滥杀的罪行进行严惩。曾经在网上看见这样一幅真实的画面:在青藏高原上,躺着数以万计的藏羚羊,肚皮被残忍地剖开,内脏统统挖走作为可以变卖的药品,羚羊角也被割下,血几乎染遍了整个山坡。对为了牟取暴利采用如此残暴的手段野蛮掠夺自然资源和破坏生态平衡的行为,法律应该予以深切关注。针对不同的“物”实施不同程度的法律保护,不需要对动物的法律地位做无谓的争论就可以对动物实施最有效最现实的保护,而不仅仅是纸上谈兵。

4. 完善动物保护法律体系

我国有学者指出:“动物的管理是操作在一个复杂的系统,构成这个系统的亚系统是:种群、生物环境和人。这三个系统相互影响,互为运动,野生动物管理就是维护三者的平衡。”动物保护的法律应是一个系统。为了更好地保护动物,必须建立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

比如众所周知的“虐猫事件”,相应地应该建立《反对虐待动物法》。无论是野生动物还是非野生动物,本质都是相同的,他们也有生命,也有感觉,善待动物也是一个人健康人格和美好心灵的折射。人对动物的关爱,也能够体现出人对人的关爱。目前已经建立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主要是针对保护濒临灭绝的动物,其实其范围应该涵盖所有的物种,因为如果不把范围扩大,等到物种濒临灭绝再亡羊补牢恐怕为时已晚,未雨绸缪的有所规范岂不更好。再比如可以单独设立《濒临物种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法》等等,对于以动物为资源的药制品、皮革制品的贸易也应当有相关的法律限制和规范。

民法在将动物定位为特殊物的同时,应该更多地将目光集中在动物的保护上面。毕竟任何法律法规确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为了实施,利用制定的法律、法规为社会提供更好的服务,才能体现民法的公平和公正等基本理念。对动物的保护,更深层次的意义也就是对环境的保护,对生态平衡的维护。德国人提出的“动物不是物”的理念也并非没有现实意义,正是由于问题的存在才引发了这些相关的思考和初期的探索。我们应当从立法、司法实践的角度来对动物的法律地位及其保护进行理性客观的分析,这样得出的结论才有应用价值。 []

参考文献:

[ 1 ] 严春友. 主体性批判[ J ]. 社会科学辑刊, 2000, (3) : 35.

[ 2 ] 高利红. 动物不是物,是什么? [M ]. 梁慧星主编. 民商法论丛:第20卷,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1: 2872303.

[ 3 ] 孙江. 动物法律地位探析[ J ]. 河北法学, 2008, (10) : 61.

[ 4 ] 江山. 法律革命:从传统到现代———兼谈环境资源法的法理问题[ J ]. 比较法研究, 2000, (1) : 33.

[ 5 ] [德]迪特尔·梅迪库斯. 德国民法总论[M ]. 邵建东译. 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0: 8772878.

[ 6 ] 梁慧星. 民法总论[M ]. 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6: 107.

[ 7 ] 徐昕. 论动物法律主体资格的确立———人类中心主义法理念及其消除[ J ].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02, (2) : 30.

保护动物的原则范文5

关键词:初中语文教学;生态价值观;培养

〇前言

在语文教学中培养学生的生态价值观实质上是贯彻素质教育的一种体现,因为生态价值观能够使学生形成健康的心态,能够使学生善待自然,善待周边的事物,爱戴身边的人。总之,有利于学生关爱自然、善待他人,有利于学生健康快乐的学习和成长。

1生态价值观的定义

我们把能够妥善处理人类与生态之间的关系的价值观念称之为生态价值观。首先,自然界的生态平衡离不开每个个体的存在;其次,任何个体之间都是相互依存的,这也是个体生存的必然条件;再次,人类的生存离不开稳定的自然生态系统。以上三点就是生态价值观的主要内容。此外,生态价值观以生态的伦理价值、经济价值和功能价值为主要表现形式。

2在初中语文教学中培养学生的生态价值观应坚持的原则

2.1由浅及深、循序渐进:在初中语文教学中培养学生的生态价值观是一个缓慢的过程,而不是能够在短时间内就能迅速完成的。培养学生的生态价值观需要语文教师对学生的心理特征和生理特征进行分析,并结合这些特征采取合适的方法进行由浅及深、循序渐进的培养,只有如此,学生的生态意识才容易被唤醒,生态价值观教育才能在初中语文教学中顺利的展开。2.2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原则:教师在培养和提高学生的生态意识的同时,也要注重引导学生进行生态保护的实践活动,使学生懂得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重要性。在学生具备了一定的生态意识的情况下,教师要鼓励学生做出关爱环境、保护自然的实际行动,比如,组织学生进行植树活动、树林垃圾清理活动等,让学生意识到保护环境、关爱自然人人有责。

3培养生态价值观的主要内容

3.1自然生态观:生态平衡是人类和自然界的万物得以共同生存的根本条件,而且人类的生存与自然界万物相互依存、相互关联,而不是独立存在的,因此保护自然就是保护人类。而如今我们的环境面临着一定的威胁,甚至在一定成都上遭受到了破坏,比如工业造成环境污染,再如一些非法排放导致水污染、大气污染等,这些现象不仅不利于生态平衡,也不利于人类的生存。因此,语文教师在培养学生的生态价值观时不要忽略对自然生态观的培养和教育。3.2生命敬畏观:尊重自然界的所有生命体就是对生命的敬畏,自然界的所有生物都是平等的,任何一个生物的灭亡都会给人类带来损失,都会给人类的生存造成一定的威胁。因此,在初中语文教学中,教师要注重对学生进行生命敬畏观的教育,让学生意识到自然界的一切生命都是平等的,培养学生珍惜生命、关爱生命、敬畏生命的意识。3.3可持续发展观:可持续发展观指的是既能满足人类当前发展的需求又不会牺牲后代人的利益的一种观念,这也是人类获取良好的生存条件的必然条件,只有努力的实现可持续发展,人类才能更好的生存。

4在初中语文教学中培养学生的生态价值观的策略

4.1挖掘并利用教材资源:初中语文教材中蕴含着很多生态文化方面的内容,也有很多包含有丰富的生态精神的内容,语文教师要充分的挖掘这些资源,并将这些含有生态价值观念的内容充分的展现在课堂上,培养和提高学生的生态价值观念。比如,《斑羚飞渡》这篇课文就蕴含了意义深远的生态精神,文章描述了一群斑羚羊被猎人追赶至悬崖边无路可退、无路可逃,在生死存亡的关键时刻,斑羚羊选择了用老年斑羚羊的牺牲换取年轻斑羚羊的生存的悲壮故事。读了这篇文章每个学生内心都会被震撼到,为老年斑羚羊的勇敢牺牲精神感到敬佩,为猎人的残忍猎捕行为感到愤慨。此时,教师再将爱惜自然界万物的生命的重要性和自然生态平衡的重要性宣传给学生,培养学生的生态价值观念。4.2从学生的思想情感入手:从学生的思想情感入手对学生进行生态价值观的培养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方法,因此语文教师可以采取带领学生观察生态被破坏的现象的方法来触动学生的思想感情,然后再进行生态意识的教育和宣传,效果最佳。比如,组织学生去当地查看被污染的河流湖泊,引导学生分析河流湖泊被污染的重要性,触动学生的对污染因为的愤慨以及对保护自然的欲望,在这个过程中学生的生态意识无形之中得到了加强。4.3利用课外实践活动:课外实践活动能够使生态价值观方面的知识变得具体化,更利于学生的理解和接收,有利于学生的生态意识和生态价值观的形成。比如,教师可以组织学生去动物救助站学习如何帮助受伤的动物做简单的止血和包扎等救助活动,向学生分析动物受伤的主要原因,比如人为丢弃、伤害等原因,并向学生宣传保护动物的重要性。在整个过程中学生的保护动物的责任感和决心加强,在今后的生活中一旦发现受伤的动物,学生还能够运用学会的基本的救助措施对动物进行救助,能够培养学生的爱心、责任心和善心,有利于生态价值观的形成。4.4结合学生的实际生活:在学生的实际生活中有很多有关生态文化的内容,语文教师在对学生进行生态价值观的培养时要注重结合学生的实际生活,以提高教育效率。比如,让学生调查当地有哪些常见的鸟类,它们的生活习性是怎样的,环境对它们的影响是怎样的,有没有发现因为环境的改变而出现某种鸟类减少或者消失的现象?通过调查学生能够深刻的了解到环境对于鸟类的影响,能够增强学生的保护环境和保护动物的责任意识,进而有利于培养和提高学生的生态价值观。

5结语

在语文教学中培养学生的生态价值观实质上是贯彻素质教育的一种体现,是顺应我国教育发展潮流的必然选择,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的生态意识。

参考文献

[1]李小玲.谈语文生态化教学的特征及其实践构想[J].文学教育(上),2009(10).

[2]沈小玲.语文生态课堂的效用环境意识[J].浙江教育科学.2009(05).

保护动物的原则范文6

关键词:森林公安;野生动物;教学

1 引言

生态文明是人类在发展物质文明过程中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成果,它表现为人与自然和谐程度的进步和人们生态文明观念的增强。森林资源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前提和基础之一,目前森林资源和林业发展的状况严峻,只有实现对森林资源的保护,才可能实现林业的可持续发展。野生动物是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进行保护也是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一环。对野生动物的保护离不开对野生动物的认识,而作为法律赋予具有保护野生动物的神圣职责,打击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专门执法机关――森林公安,应对野生动物要有更全面的认识。目前,全国仅有一所培养森林公安预备役警官和在职民警的院校――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如何让该校的“野生动物”的课程教学能满足森林公安机关办案的需要,从理论走向实践,这正是本文想要探讨的。

2 “野生动物”课程教学分析

2.1 课程内容要贴近实战

在南京森林警察学院设置“野生动物”课程的目的是培养学员具备有关野生动物的基本知识和技能,能够顺利办理各类涉及到野生动物的违法案件。换言之,森林公安学员学习野生动物,其最终目的是要在侦破非法狩猎案、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案件时,对案件中涉及到的动物有一定的认识,不至于放过犯罪嫌疑人,也不至于冤枉守法的公民。只有在对野生动物有了一定的认识,才能抓住案件办理的有利时机,才能保证立案的准确,把握住案件的性质以及侦破方向。不同的野生动物,其保护级别、濒危程度不同,量刑标准不同。因此野生动物知识是办理相关林业案件的基本知识。

课程内容要根据案件中涉案动物的具体情况来安排,要重点讲解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和经常涉案的野生动物。国内分布的陆生脊椎动物有近3000种,如果加上走私进入中国的野生动物,种类就更多了,不可能一一认识,只能将经常涉案的野生动物和国家重点保护的335种野生动物进行讲解。对于高考考入南京森林警察学院的学员,因其来自全国各地,将来工作地点也未确定,不能根据工作单位所在地域分布的野生动物种类来介绍。在教学内容上兼顾知识系统性和普遍性的前提下,将野生动物按照分类系统的编排分常见种和保护种2大块来介绍,并着眼于被保护的、濒临灭绝的动物,重点讲授它的形态特征、分布区域和保护价值。

2.2 实践教学是重要环节

野生动物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要求教学全过程要始终贯穿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理论上讲得再多,学员们见不到实物,不能将鉴定特征与实物相对照,很容易忘记,也不能指导办案中的现场鉴定工作。因此,实践教学是学生全面和准确掌握动物物形态及各种特征的很重要环节。理论上讲的能否指导实践,必须要在实践中进行检验。

目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案件时有发生,经常有办案机关送检野生动物及其产制品到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挂靠在我校的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来要求鉴定。因此,可以将“野生动物”课程的实践教学与该中心的鉴定工作结合起来。要求学生根据课堂上讲的野生动物鉴定的特征点来鉴定送检的野生动物,然后与鉴定人员的鉴定结果相比较,从而进行评判,指出学员不足的地方,肯定好的方面。实践教学也可以采取模拟实践的方式进行,可以根据真实的案例模拟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案件的现场,要求学员对现场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制品进行识别鉴定,甚至可以进行类似的整个案件办理的综合实践模拟。另外,国内的野生动物园和现代进入式动物园也很多,可以带学员们前去现场对野生动物进行观察了解,增加实践练习的内容。

2.3 标本教学是重要手段

野生动物标本是很重要的学习资源,在教学过程中有些动物的鉴定特征只有见到标本时才能一目了然,事半功倍。只通过语言的描述而见不到真实的标本,学员学起来也不会太感兴趣,而且也很难理解。教学过程中深感标本太少,很多标本因为多年的实验教学已经被损坏,有的羽毛脱落,有的脖子断了,有的脚趾残缺,鉴定特征已很有限。另外,有些物种特别是一些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的标本不全,对学生的学习有可能造成误导。因此建立完善的国家重点保护动物标本室和常见动物标本室,已经成为目前教学的需要。学校可以通过派人外出采集,或通过地方森林公安队伍的配合取得标本,通过鉴定后,按科属种的编排放置在标本室内。这些标本也可以作为在职森林公安民警培训中的学习之用,与他们的实际工作挂钩;另外,地方森林公安在办案过程中,对鉴定不了的物证会寄送到学校要求鉴定,这些标本也可以作为参照、比对的对象,起到“一本多用”的功能。

当动物标本达到一定数量时,可以引进动物标本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该系统可以完成查询、统计、追加等功能,可以准确统计、快速查询和保护动物的标本,实现标本的动态数字化管理,为学生自学和鉴定动物标本提供方便。整个标本室应该是数字化和图片化的设置管理,在查询时既能看到相关的文字信息,也能看到标本的真实图片和生活视频,这样可对动物有一个准确的了解。学生通过计算机将自己见过的而不认识的动物样本与经专家鉴定过动物标本进行对比,可以识别和鉴定不认识的动物,这样可以指导学生在不搬动标本的情况下,进行自学。

2.4 多媒体教学是重要补充

由于标本的单一性和季节变换以及动物分布的分散性,使得学生在课程学习当中,不能亲眼目睹动物的整个生活过程,不同季节的身体各部位颜色的变化,鸟类、兽类的换羽、换毛的情况,还有不同时间段角、甲等外表特征的差别,两栖、爬行动物不同年龄阶段的外形差异。因此需要收集素材,制作课件,使用多媒体进行教学。多媒体教学使一些抽象的专业术语形象化,具体化,使其与真实的物种联系起来,全面直观的展示物种的重要特征,不仅激发了学员的学习兴趣,还在单位时间内向学员传递了比传统教学方式更多的知识量和信息量。比如在学习偶蹄目时,鹿角生长的各个时期的形态以及脱落和再生的情况,只要把幻灯打出来,学员就会明白,不用教师再多叙述,既节省了时间,又使学生看到了真实特征,对于案件发案规律的理解也有帮助。多媒体教学课件可以挂在学校校园网上,供学员下载学习。这样学员可以不受时间限制,随时预习、随时复习,提高了学习效率,延长了知识的保存时间。

2.5 案例教学是重要措施

森林公安学习野生动物重在实用,案例教学就是采取在森林公安实战中运用理论教学取得成功的例子来进行教学。全国每年都会发生许多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案件,大量的野生动物被非法盗猎,非法收购、运输和出售,流入餐饮市场、药材市场和宠物市场。另外,还有大量走私进入我国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制品,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破坏目前已在全球非常猖獗,野生动物的走私已成为仅次于和军火的第3大走私,每年的涉案金额达数百亿美元。这些案件中涉案的野生动物的情况对于教学是很好的素材。在讲到某个具体物种时,可以例举发生过的关于该物种的违法犯罪案件,通过案例使学员们理解该物种的保护价值,现状以及此类案件的犯罪性质,立案标准,正确的办案过程,使课程变得生动有趣。

3 结语

野生动物是动物学的一个分支,是专业性极强的课程,在发展过程中已形成一套完善的专业术语及分类方法,这些作为学习野生动物的基础,在教学内容中是不可缺少的。收集、提取、保存涉案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掌握使用检索表也是森林公安学员应掌握的技能。当侦破一起森林案件时,对涉案物证不能进行准确判断,可以保存好物证并用专业术语进行详细描述将其寄送到有关鉴定机构。检索工具书的使用也是森林公安学员要掌握的重要内容。只有对野生动物的情况进行深刻的了解,才更有利于保护。

Thoughts on Course Teaching of “Wild Animal” for Forest Police

Zhou Yongwu,Han Huanjin

(Nanjing Forest Police College,Nanjing Jiangsu 210046,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