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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资格教育培训范文1
公路教育与培训是公路事业发展的基础。建设创新型行业,实现公路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大力发展公路教育与培训事业,建立公路人力资源支持保障体系,为公路事业发展源源不断地提供人力资源,是实现公路事业发展的基本保证。新时期赋予公路发展新的使命,对从业人员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秉承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的教育培训工作虽然取得了长足进展,但与新时期的要求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
一、高速公路从业人员培养和教育培训工作存在的不足
第一,技能型人才短缺。
高速公路行业是一个劳动力密集型行业,从业人员总量大、专业多、工种全,吸纳了大量的就业人员。据统计,在福建广大的从业人员中,各工种技能人才缺口在30—60%之间;技师和高级技师占技术工人总数的比重在1%左右,远远低于国家提出的5%的要求。而在欧美发达国家,技能型人才比例非常高,如英国达到了96%。随着福建交通大发展,预计在未来五年,交通行业企业将需要15-20万交通行业特有工种技能人才。由于技能型人才、特别是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技能型人才缺乏,公路建设养护质量和施工安全难以得到最好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事故难以有效杜绝。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不断加快,特别是按照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我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已全面对外开放,如不加快与世界规则接轨,实行从业人员技能鉴定和持证上岗制度,将无法合理保护我国公路市场和从业人员就业市场,将削弱我国高速公路行业、公路企业参与国际的竞争力。
第二,人才队伍素质和能力不能适应公路快速发展的需要。
首先,人才队伍的专业素质不能适应公路事业快速发展的需求,管理人员、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的学历和职称仍然偏低。据统计,福建养路工队伍中,初中和小学学历的占62%;初级工和中级工占48 %。其次,人才队伍的业务能力也不能满足公路发展的更高要求,许多在职人员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与实际工作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未达到应有的水平。许多在职人员缺乏系统的岗位培训和再教育、再学习,终身“吃老本”,知识老化,不能适应新发展的需要。
第三,高速公路从业人员教育培训不够。
一些单位职工培训缺乏科学系统规划,未形成固定机制,培训的目的性、针对性不强,培训效果不理想。有的甚至存在“忙者少训、闲者多训”的现象。在教育培训经费方面,渠道不畅、总额不足,缺乏长效保障机制。按照国家规定,企事业单位要严格按不低于职工工资总额的1.5%的比例提取职工教育经费。交通部在1995年提出要从交通规费中提取1%左右的经费用于交通教育,但大多数部门和单位贯彻落实不够,实际提取比例不足。
第四,教育培训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
一是缺乏系统的培训教材体系。由于部市教材编写工作刚刚起步,针对不同工种、不同岗位,实践性强的教材体系还很不完善。二是师资水平参差不齐。大多采取外聘的方式,师资水平有高有低。三是培训知识更新不及时。当今社会科技发展日新月异,各种先进理念层出不穷,培训内容难以跟上知识更新步伐。四是对学员缺乏严格要求。教育培训对学员缺乏严格的考核机制,学员的学习自觉性相对较差,影响了培训效果。
二、加强教育培训工作是公路从业队伍建设的必需手段
解决公路技能型人才短缺、人才队伍素质和能力不适应的问题,适应公路快速发展的需要,除适当向社会引进人才外,更主要应依赖现有人才队伍,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其素质。
第一,加强教育培训工作是中央对人才培养的具体要求。
中央在《关于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指出,实施人才强国战略,以能力建设为核心,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大力加强人才培养工作。
第二,加强教育培训工作是公路事业稳定发展的需要。
公路市场,包括公路养护市场,从业人员众多,但技能性、特别是高技能型人才严重短缺。据统计,福建省现有养路职工中,维护稳定和加快发展的任务十分艰巨。依赖现有职工队伍,通过系统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业务素质,使其达到规定的技能等级水平,既可以适应公路发展的需要,也可以确保高速公路行业就业稳定,促进公路事业稳定发展。
三、加强教育培训工作的具体措施
第一,以制度建设为重点,依靠职业资格推动技能型人才培养。
生产人员素质对提高劳动生产率具有重要意义,据欧洲一些国家的资料统计,生产人员的技术水平每提高一级,劳动生产率提高10%—20%。正是基于对劳动者职业能力重要性的认识,日本、韩国、欧美发达国家都建立了自己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其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相当完善。
而在我国,公路从业人员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制度起步不久,推进速度较慢,本文认为,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缺乏强有力的制度作为支撑。因此,应尽快研究制定有利于职业资格发展的相关制度。
首先,职业资格应与单位资质和信用等级管理制度相结合。如对于公路养护企业,可在资质认证时,规定不同资质等级养护企业所应达到的技能人才的比例。其次,职业资格应与从业准入制度相结合。确定合理时限期,要求公路有关行业逐步实行持证上岗,不具备条件的人员不得从事相关工作。第三,职业资格应与职业教育和培训制度相结合。实行职业资格注册(登记)继续教育培训,定期进行证书登记,定期组织持证人员回炉充电,及时更新丰富知识技能,确保持证人员知识跟上时展步伐。第四,职业资格制度应与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相结合。引导企事业单位将员工薪酬待遇、职场发展与职业资格挂钩,调动员工钻研业务、提升技能的积极性。完善上述机制,交通管理部门在公路市场、特别是公路养护市场中将更好发挥行业主导作用,促进公路施工企业发展壮大,促进公路事业良好长久发展。
第二,以政策支持为重点,加强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培养。
首先,要努力保障教育培训经费。外国企业十分重视员工培训,设有专门教育经费,规定员工每年必须有一定的时间参加培训。据统计,美国每年接受培训的员工达5000多万,用于员工培训的费用达600多亿美元,而且每年都以一定的速度增长。福建省各级交通部门应按相关规定从交通规费中提取不少于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教育经费,一般企业要按不少于职工工资总额的1.5%的比例提取,从业人员要求高的企业可按2.5%的比例提取。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教材编写、教学设施建设等。拓宽筹资渠道,积极引导和推动企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加大对公路人才队伍建设的资金投入,设立人才教育培训基金。
其次,严格人员教育培训考核机制。建立人员教育培训考核机制,将职工接受教育培训情况纳入职工年终考核和职称评审。建立统一的信息系统,落实专门部门对人员教育培训情况进行登记和管理。
最后,对单位的职工教育培训情况进行考核。将各单位职工教育培训情况纳入年终交通或公路目标考核。考核的内容包括职工教育培训规划、职工年度培训率、年度培训经费投入等。
第三,以教育培训质量为重点,努力提高教育培训效果。
质量和效果是教育培训事业的关键环节,事关教育培训事业成败,必须克服困难,努力不断提高质量和效果。
一是完善高速公路行业职业资格考评体系建设。严格高速公路行业职业标准、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培训教材、考试题库的质量,根据行业发展适时更新;不断改进符合公路职业特点的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考试的模式和方法,把握高速公路行业职业资格制度的正确导向;加强高速公路行业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管理和监督,确保考试工作的公平和公正,不断提高高速公路行业职业职业资格工作实效和社会认可度。
二是完善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教育培训教材体系。制定培训教材编写规划,按轻重缓急逐步完善。培训教材要紧跟管理和技术发展步伐,侧重实践,注重实用。丰富表现形式,借助图片、动画、声像等,增强内容的通俗性和易懂性。
三是加强与相关单位的互动,加强调查研究,及时了解技术发展动态及职工所需,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
四是内外结合,建立优秀的师资队伍。建立与高校、科研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合作关系,借助外智,建立数量较多、水平较高、相对固定的师资队伍。同时加强内部师资的培养。
五是加强培训质量管理。制定授课质量调查问卷表,征求学员意见和建议,并及时改进。成立教学督导组,监督提高服务质量。严格课堂纪律,确保学员来有所学,学有所获。
六是创新培训方式,增强培训效果。高速公路行业,特别是农村公路建设,吸纳了大量农民工就业。为提高农民工队伍的技能水平,保证农村公路质量,根据其人多分散、不便于集中的实际情况,可采取送教上门、送知识下乡的方式,深入施工一线培训,扩大培训面。举办技能竞赛活动,激励人人争当优秀。
职业资格教育培训范文2
现将《2003年高职院校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和防治非典型肺炎的总体要求,组织实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教 育 部
二三年六月三日
2003年高职院校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
为做好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2003〕49号)要求,劳动保障部、教育部决定实施“2003年高职院校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以下简称工程)。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精神,按照国务院做好今年大学生就业工作的要求,针对高职院校(含职业技术学院、高等专科学校和本科院校举办的二级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就业难问题,按照“瞄准市场需求、提升职业能力、转换择业观念、加强就业服务”的要求,集中职业技能培训优质资源,强化职业资格培训,为高职院校毕业生实现自主就业创造条件。
二、目标任务今年6月至9月,结合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需要和学生就业意向,集中组织高职院校中没有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为培训合格者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对鉴定合格者颁发职业资格证书,为培训合格者组织专门的求职招聘活动,提供职业介绍服务。
三、实施范围重点是高职院校布局比较集中且就业任务重的大中城市,当前未落实用人单位的毕业生人数较多的高职院校。服务对象重点是尚未落实工作单位、本人家庭生活比较困难、特别是农村生源的应届高职院校毕业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会同劳动保障部门研究确定具体城市和院校名单,同时报教育部和劳动保障部备案。
四、主要内容(一)结合专业特点有针对性地强化职业技能培训。根据高职院校专业和国家职业标准的对应关系(可参照《职业学校专业与职业技能鉴定职业对应目录(试行)》),组织学生参加与所学专业相关、相近职业(工种)的技能培训,有针对性地强化实际操作技能训练。这项培训应尽可能与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结合起来。对培训考核合格的学生,颁发《高职院校学生职业培训合格证书》。
《高职院校学生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由劳动保障部制定式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印制并核发。
(二)组织开展职业资格培训。根据学生就业意向、职业兴趣和劳动力市场需求,组织其参加当地教育培训机构实施的各级各类职业资格培训,培训考核合格者,颁发《高职院校学生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劳动保障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联合有关技术支持单位组织电子商务师、心理咨询师、制图员职业资格培训和现代制造技术(数控工艺员)、电路仿真软件应用设计师等远程培训项目,培训合格者由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颁发《CETTIC职业培训合格证书》。高职院校可申报建立上述远程培训项目辅导站,鼓励学生参加远程职业资格培训。
上述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可作为学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和劳动力市场求职就业的凭证。取得证书的学生,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或参照劳动保障部颁布的《职业学校专业与职业技能鉴定职业对应目录》确定对应的职业范围,采取自愿原则,根据国家职业标准申报条件的要求,申请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各地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优先安排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高职院校学生参加鉴定。
(三)组织开展创业培训。高职院校要积极组织学生参加学校自己开发或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实施的创业培训项目。7-8月份,劳动保障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组织实施远程创业培训,并提供创业项目库和创业培训教材,学校可以组织收看。培训合格者由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颁发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四)高职院校应发挥专业和师资优势,结合学生就业意向和劳动力市场需求,采取措施,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专业性培训。
(五)普遍加强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高职院校和承担职业培训任务的教育培训机构,要将职业指导作为职业培训的重要内容,宣传国家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介绍求职方法和技巧;要积极收集就业信息,集中提供就业服务,提高培训就业率;要主动加强与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联系,组织学生参加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求职招聘活动。
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定期向教育培训机构提供劳动力市场职业供求和工资指导价位信息,为高职院校毕业生就业提供服务。
五、措施办法(一)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选定部分实习训练条件较好的高职院校和高级技工学校,作为高职院校学生职业资格培训基地,承担相应的培训任务。劳动保障部门要动员组织技师学院、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与高职院校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共同开发专门的高职院校实习训练课程,提供实训场地、实训设备、培训教材,并配备生产实习指导教师,进行现场操作指导。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挖掘高职院校现有场地、教师、设备等资源优势,统一调配和配置资源,科学组织培训工作。
(二)北京、天津等10个国家创业示范城市和30个创业培训试点城市应积极创造条件,利用创业培训基地,对准备创业的高职院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培训、开业指导、后续扶持“一条龙”服务。各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创业培训教师,为高职院校学生进行创业培训及创业计划辅导工作。
(三)按照《关于进一步推动职业学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意见》(劳社部发〔2002〕21号)要求,经劳动保障和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职院校所设专业的教学内容与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相符合的,其毕业生在申请参加中级以下(含中级)职业技能鉴定时,理论课考试成绩合格者可视同鉴定理论考核合格,按照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只进行操作技能考核。
对部分教学质量高、社会声誉好的高职院校的主体专业,经劳动保障和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其毕业生参加理论和技能操作考核合格并取得高职院校学历证书者,可视同为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发给相应的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劳动保障部门组织校外考评员和质量督导员对学校组织的技能操作考核情况进行指导和督导,可按职业技能鉴定的要求对部分学生的实际操作水平进行抽查。
以上工作,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制定试点办法,报劳动保障部和教育部备案后组织实施。
(四)少数高职院校中以高级技能人才为培养目标,其教学计划中明确操作技能水平要求达到高级技能水平的相应专业的毕业生,已经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以参加高级职业技能鉴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提出方案,报劳动保障部、教育部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8月24日,劳动保障部专门为全国高职院校组织电子商务师、物业管理员、营销师、秘书、公关员全国职业资格统一鉴定。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制定考前辅导和统一鉴定的工作方案。统一鉴定的收费标准应低于面向社会其他人员的收费标准。
(六)学生参加毕业前强化培训所需费用根据当地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确定,主要由教育部门和高职院校共同承担。职业技能鉴定费用由劳动保障部门适当减免,鉴定机构所需成本费用可向当地财政申请补贴,由地方政府统筹安排。
(七)9—10月份,由高职院校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专门收集一批适合高职院校毕业生就业的需求信息,组织专场求职招聘活动,为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学生提供免费参加招聘洽谈活动的机会。
(八)毕业后半年内仍未就业的毕业生,可持高职院校出具的证明,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纳入失业人员统筹管理。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继续提供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为参加工程后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者提供进一步培训机会和技能鉴定服务。
六、组织推动(一)劳动保障部、教育部负责工程的统筹安排和指导协调,共同研究制定相关政策。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由劳动保障、教育部门联合组成的工程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工程的统筹安排和组织实施工作,并做好高职院校和高级技工学校、职业教育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沟通联系工作。6月15日前,制定实施方案,确定重点地区和院校以及承担培训任务的教育培训机构,启动组织实施工作并报劳动保障部、教育部备案。实施方案应包括重点地区和院校名称、地址、拟参加培训的毕业生人数、培训种类和目标内容以及相关组织管理实施工作步骤及流程等内容。
各地劳动保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宣传指导和监督检查,共同做好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成立由培训、鉴定、就业等部门共同组成的专门的工作小组,确定专门的工作人员,集中力量做好工程的管理指导、质量保证和技术支持、就业服务等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高职院校职业指导人员参加职业指导员培训和考核,对合格者颁发职业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确定专门人员,做好工程的宣传动员、生源组织和管理、培训项目确定和培训经费补贴、指导高职院校组织毕业生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并做好学生培训、鉴定期间的各项保障服务工作。
(三)高职院校和承担培训任务的教育培训机构要明确具体部门专门负责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根据当地工程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6月20日前完成实施方案制定工作,并开始组织实施。
(四)实施步骤:
1前期准备阶段(6月15日前),进行摸底调查,制定方案。
2集中实施阶段(6月中下旬-9月,特殊情况可延续到11月底),组织培训、鉴定和就业服务工作。
职业资格教育培训范文3
[关键词]行(企)业 职业教育 义务
1996年9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2005年10月28日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为发展职业教育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政策保障。大力发展职业教育,需要政府综合统筹、学校致力教学和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以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依靠政府部门、行业组织、企业及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教育和培训,是改革和发展我国职业教育的重要方针。进一步发挥行业组织、企业在职业教育和培训中的作用,对于发展职业教育事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在实施职业教育的过程中,应该承担和履行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举办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
《职业教育法》第六条规定:“行业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第二十条又规定:“企业可以单独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也可以委托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指出了企业举办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有三种方式:一是单独举办,二是联合举办,三是委托培养。
二、对本单位职工进行职业教育培训
《职业教育法》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行(企)业加强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职业培训,是本单位事业持续发展的需要,也是职工的迫切要求。近年来,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日益深化和职业教育和培训事业的不断发展,行(企)业自主培训应该引起行(企)业领导的高度重视,把做好职业教育和培训作为行(企)业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一是在内部要设立职业教育和培训机构,指定专人负责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二是要深入基层,宣传贯彻职业教育的有关方针、政策,提高职工参加职业教育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三是要从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职工教育和培训规划,全面提高职工的文化层次和技术水平,特别是高技术、高技能人才在职工队伍中所占的比例。四是要充分依靠和利用社会教育和培训资源,通过校企合作、远程教育、委托代培等多种有效形式,实现培训资源的共享和优化配置,达到“双赢”、“多赢”。
三、承担本单位职工职业培训的费用
《职业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承担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的费用”。《决定》更进一步指出:要认真落实“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的规定,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
四、接纳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
《职业教育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实习;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决定》指出:建立企业接收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的制度。实习期间,企业要与学校共同组织好学生的相关专业理论教学和技能实训工作,做好学生实习中的劳动保护、安全等工作,为顶岗实习的学生支付合理报酬。逐步建立和完善半工半读制度,在部分职业院校中开展学生通过半工半读实现免费接受职业教育的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接受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是企业的责任。
五、设立助学金,捐资助学
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贷学金,奖励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或者资助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对职业教育捐资助学,鼓励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对职业教育提供资助和捐赠。提供的资助和捐赠,必须用于职业教育。
六、开展本行业人才需求预测,制定职业资格标准
行业组织熟悉企业的生产工艺技术特点,了解行业的历史、现状和发展趋势,对本行业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求有着深刻的认识。因而,在开展行业人才需求预测、制定行业职业教育和培训规划、制定职业技术标准、编写职业教育和培训教材、沟通职业教育和培训信息等方面有其独有的优势。行业组织应依据《职业教育法》赋予的职责和义务,承担本行业职业教育和培训的基础性、技术性工作的协调、指导和咨询服务。
《决定》要求:行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要开展本行业人才需求预测,制订教育培训规划,组织和指导行业职业教育与培训工作;参与制订本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标准、职业技能鉴定和证书颁发工作;参与制订培训机构资质标准和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参与国家对职业院校的教育教学评估和相关管理工作。
七、严格实行就业准入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决定》指出:用人单位招录职工必须严格执行“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从取得职业学校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中优先录用。全面推进和规范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评价、职业资格证书颁发工作的指导与管理。要尽快建立能够反映经济发展和劳动力市场需要的职业资格标准体系。
八、合作攻关,解决生产技术难题
学校教师结合集团企业的生产、质量、技术改造、管理升级等方面的实际问题申请立项,并独立完成科研项目,或由集团公司专业厂、子公司立项,学校与其合作,共同完成科研项目。
参考文献
职业资格教育培训范文4
一、我国会展教育存在的问题
(一)会展专业人才缺口较大,素质水平不高
2008年的奥运会和2010年的世博会分别在我国北京和上海举行,在欢庆之后进行实质性工作时面临许多问题,其中突出的是人才问题。目前我国无论是会展组织者、策划者、还是经营管理者、服务者的素质较低,大多数都是半路出家,业务知识贫乏,很难承担设计出高水平的会议和展览。我国会展业的持续发展需要有一支高素质、善于开拓市场、精于策划与管理、能够提供相关服务的会展专业队伍。
高校教育是我国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因此顺应社会发展的趋势提供相应的人才,是高校教育义不容辞的责任。据有关统计资料显示,截至2012年9月,全国设立会展经济与管理或会展技术与艺术本科专业的院校已达到55所,设立会展策划与管理专科专业或相关方向的院校已超过200所。
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虽然高校的会展类专业已经开设的颇具规模,但是就目前我国的会展经济发展来看,还是存在极大的差距。以上海为例,目前上海会展业有经验的高级项目经理不足50人,复合型会展人才不到100人。而上海每周要举办5.5个展览,而通常举办一个大型国际会展至少需专业人才80-90人。上海现有会展运营管理、广告和物流等人才仅能满足1/3的市场需要。类似的人才供需矛盾在北京、广州等会展业发达的城市同样突出。
(二)会展理论体系不健全,尚处于摸索阶段
会展人才短缺的问题主要集中表现为会展专业人才严重缺乏,从业人员业务和文化素质总体偏低,专业结构不全以及人才分布不均等方面;在操作上,观念更新较慢,多是承袭前人的经验或简单地引进国外会展业的经验,不能更好地活学活用,会展信息不完善,会展理论研究的缺乏也使从业人员应用高新技术的能力相对滞后;会展从业人员分工不明确,大多数人没有自己的专长,目前会展界无论是会展组织者、管理者、施工人员还是服务人员,大多数从业人员都是半路出家,缺乏会展方面的系统理论知识,懂展览又懂管理的人很少。
目前,为会展业培养专门人才的会展管理专业教育和培训已经广泛开展,但是,我国尚未形成完整的会展学理论体系,会展实践发展已经大大超前于会展理论研究。如何建立适应会展实践,并带动会展业发展的课程体系,成为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急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二、我国会展职业资格认证中存在的问题
(一)会展教育培训遍地开花
围绕着会展人才素质的提高这个主题,形形的会展教育培训便在中国大地遍地开花,有政府组织的,有企业举办的,有协会号召的,有个人联络的,有高校参与的,有境外移植的。一时间,各种各样的资格证、培训证、合格证、上岗证、结业证等等,在会展业界满天飞,大有“乱花渐欲迷人眼”之势。
对于会展从业人员来说,在时间富裕、经济允许的情况下,参加各种学习教育培训,对于开阔自己的眼界,提高业务素养和技术水平,无疑具有重要的帮助。但是,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毕竟其精力财力是非常有限的,每一个培训都参加是不可能的,只能挑选对自己有用的、合适的参加。
(二)会展职业资格考试与高校会展教育存在脱节
根据对一些会展专业学生参加的国家会展策划师考试中走访调研发现,学生普遍反映考试内容与课堂学习的会展知识存在极大的脱节现象。由于会展行业本身属于实践性极强的特点,而在课堂中由于实训条件的缺乏,往往达不到行业所要求学生需要具备的一些技能,因此,学生们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后,会觉得无所适从,课堂学习没有意义。这也是高校会展教育今后在课程改革上应该多做的一些思考和改革。
(三)我国各地的会展职业资格证书标准不一
会展业属于第三产业,从国际上通行的惯例可以看出,会展业多活跃于一些第三产业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如会展业强国德国、美国,以及亚洲的新加坡、香港等。在我国,这种现象依然如此。我国的会展业在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较为活跃,有的地区已经成为地方的支柱产业。在这种情况下,如以上海为代表的长三角地区,上海市政府和上海市会展行业协会专门针对本地的会展人员制订了会展业资格认证,涉及会展从业技能、培训等等;另外,以广州为代表的珠三角地区也是如此,广州市政府和会展业行业协会,专门针对本地的会展从业人员,同样制订了相关的职业资格认证,也有自己的一套行业标准;而对于大多数会展业刚起步的中西部地区来说,广大会展从业人员只是参照国家的会展策划师这套职业资格认证标准。
三、我国会展教育与职业资格认证的问题成因分析
(一)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引导上的缺失
我国颁发职业资格证书的机构主要有三类:第一,主要是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第二,其他行政职能部门,如人事部、财务部等;第三,行业、协会。各个认证部门各自为政,导致“证书多门”。一是证书的考核、鉴定标准没有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由于职业资格证书的考核没有按照用人单位的对技能型人才的实际需要制定标准,因此还不能满足企业对高素质人才的需要。考生所考的职业资格证书就没能发挥促进就业的作用。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院校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推行。二是社会上的证书质量参差不齐,证书的可信度不高。由于职业资格鉴定机构的标准不统一,鉴定过程不规范,导致证书的质量参差不齐,降低了企业对证书的公信度。
国家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理论知识考试一般采取笔试。操作技能考核可采取工作现场操作、模拟现场操作、问题答辩等方式进行。但在实际操作中,大部分职业资格证书的鉴定理论和操作部分均由笔试形式完成。考生虽然获得了职业资格证书,但并对技能的综合应用还没有掌握。
(二)缺乏会展行业协会的统一管理
德国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很好的把职业教育的内容与劳动力市场的需要结合起来,把职业培训的质量与资格鉴定结合起来,所以学习和借鉴德国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利于改变职业教育轻技能操作,重理论的不足,关注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完善职业培训制度。德国职业资格证书实行社会多方参与的职业资格证书管理体制,这样既提高了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社会认同和地位,又满足了职业教育相关利益者的需要,从而使各方以更高的意愿和满意度参与职业资格制度的管理。在德国,行业协会是职业资格认证的主体。德国《职业教育法》明确规定:每个行业协会都应设立一个职业教育委员会,作为专业决策机构。在德国,由于政府与证书的颁发没有直接的利益联系,行业协会能够很好地充当资格认证机构,担任管理者和仲裁者的角色。由于行业协会了解经济界对劳动者的能力要求,其考核与培训更具有针对性,更注重学生实践能力的考察,也就更好的保证了证书的质量。
在我国当前会展业高速扩张的背景下,各高校每年向社会输送大量会展专业毕业生,但是真正能够衡量这些毕业生素质或者技能的标准是缺乏和不足的。因此,我们可以借鉴德国职业教育的特点,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授权和监管下,全国统一会展行业人员素质标准,将会展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认证交由行业协会来负责,因为行业协会是由众多的会展企业代表构成的,他们对会展从业人员究竟应该具备什么样的素质、水平、技能方面,更有发言权。
(三)高校会展教育急需进一步改革
部分高职院校在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时,没有结合职业资格证的考核要求,没有做到“课证融合”。部分教师不了解本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要求,不能有意识的把职业资格考试的内容融入到日常的教学中。以致学生在考取职业资格证书时需要再进行相关培训,花费大量时间和金钱。
同时,我国高职院校教育师资能力结构比较单一、缺乏生产实践经验,能够与职业资格证书相对应的“双师型”教师严重困乏,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职业资格证书在高职院校的推行。
(四)学生对职业资格证书的认识不足
这种不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考证盲目,认为证书越多越好,为此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来考取各种证书,甚至为此荒废了专业知识。二是,认为证书无用,经验和实操更重要,从而放弃考证。这两种思想都是不可取的,证书和实践同样重要。证书是学习层面的东西,考到了就意味着你拥有了某种知识和技能的理论知识。而实践是现实经验,是经历更深层次的东西,只有在实践中打拼,才会掌握课本上无法学到的东西。
职业资格教育培训范文5
关键词:法国;职业教育文凭;职业教育培训特点
法国职业教育分为初始职业教育和继续职业教育两类,呈现就业与进修相结合、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互关联两大特点。2012年,法国社会党执政后,实施了新一轮教育改革,为法国职业教育培训发展带来新变化。
一、职业教育培训新进展
2014年3月5日,法国政府颁布了《职业教育、就业与社会民主法》,对法国的职业教育进行改革,主要政策举措如下。
(一)设立个人职业教育账户
为提高企业职工培训假期(CIF)的使用效率,从2015年1月1日起,政府设立了个人职业教育账户(CPF)。该账户面向每位年满16周岁的公民,跟踪企业职工个人职业发展,记录其就业、工作变更、失业等情况。法律规定,企业必须保证职工个人7年内接受总计150学时以上的职业教育,以确保其职业技能发展。政府每年将投入超过10亿欧元,用于支持这一政策。
(二)为最需要接受职业教育的人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
政府对于待业人员、缺乏技能人员和年轻学生,提供更多资金支持。从2015年开始,政府也对学徒教育提供了更多的财政支持。
(三)减少职业教育分摊金的收缴次数
政府一改以往做法,将职业教育分摊金的收缴次数从3~4次减少到1次。根据员工规模,企业必须将占全部职工工资0.55%~1.00%的资金用于支持职工职业教育。
(四)加强地方政府对于职业教育的分管力度
中央政府放权给地方政府,加强其对于职业教育的分管力度。地方政府对于购买职业教育服务具有更大协调权。
二、职业教育文凭基本情况
(一)法国劳动部管理职业教育文凭
法国职业教育文凭的管理机构是法国劳动部下属的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委员会(CNCP)。该委员会建立了“国家职业资格认证目录”(RNCP),用于对个人或机构的职业经历或职业教育的认证。个人职业经历认证以“职业经历认证体系”(VAE)为基础。开办职业教育的机构,无论是中等职业教育,还是高等职业教育,都可申请加入认证目录。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委员会对申请机构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将其编入目录,每年的淘汰率为10%左右。有关院校被列入目录之后,有效期通常为3~5年。到期后,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委员会将对其资质重新进行评估。
(二)职业经历认证
所有人,无论年龄、国籍、受教育层次,只要有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都可以申请对其工作经历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可授予文凭、头衔或资格证书。职业经历认证一方面通过颁发证书的方式对个人职业经历予以肯定,另一方面为个人接受继续职业教育提供参照标准。
(三)职业教育证书的五级认证制度
对于职业教育文凭的认证,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委员会在认证目录中设立了“五级认证制度”,对职业教育及其文凭进行规范(见表1)。
五级认证中的二级证书和一级证书中,有一部分得到法国教育部的认可,等同于本科或硕士文凭。
三、职业教育及相关文凭的特点
(一)政府职业教育与培训的主管部门为劳动部,注重能力教育而非学位教育
法国政府职业教育与培训主管部门为劳动部而非教育部。在法国,职业教育是与就业紧密相关的教育,更加注重的是能力培养,而非学位的获得。
(二)高等教育办学自由,导致高职院校数量众多但质量参差不齐
根据法国相关法律规定,高等教育办学自由。任何社会团体或个人,只要满足一定的办学条件,均可申请开办高等教育机构。而在各类高等教育中,开办职业院校门槛较低。举例来说,法国的一所珠宝加工职业培训学校的学生可能只有几十人,但也是国家承认的高等教育机构。宽松的办学环境导致职业教育学校众多,但质量参差不齐。
(三)职业教育法规主要针对就业市场
法国相关职业教育法规瞄准的是就业市场。职业教育与企业联系紧密,企业是职业教育的重要参与者。因此,职业教育内容与企业用人需求紧密挂钩,强调技能的培养,而非证书的获得。
(四)在职业教育证书认可方面,不同部门间只实现部分衔接
职业资格教育培训范文6
关键词:职业教育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衔接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3)02(a)-0243-01
职业教育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相衔接,是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途径。它影响着职业院校的人才培养质量是否满足市场需求,影响着毕业生的就业,更关系到职业院校的生存与发展。从世界职业教育的发展来看,西方发达国家职业教育随着社会、经济以及科技的进步而不断发展,各国也逐步探索出各自特色的职教发展之路,其中,英国的“工读交替”、德国的“双元制”和澳大利亚的“TAFE”等模式具有比较典型的代表性。
1 英国职业教育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衔接
英国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由于职业教育培养的青年工人普遍未经技能培训和资格认证便直接上岗,生产技术水平较低,导致经济增长减缓。为解决这一问题,使职业教育和职业资格认证正规化,英国政府在1986年成立了国家职业资格委员会,专门负责国家职业资格标准的制定及国家职业资格的认定。经过十几年的探索和发展,英国最终形成了国家职业资格证书(NVQs)和普通国家职业资格证书(GNVQs)两大体系。NVQs和GNVQs与普通学院学历文凭在地位上具有一定对等的关系,这样一是有利于消除社会大众对职业教育的轻视和偏见;二是打通了普通高等教育与职业教育之间传统的界限和障碍,实现了两者的互相沟通和衔接;三是学历教育和职业资格教育的权利平等,职业资格证书成为学生就业与升学的双重途径,即:职业学校学生在接受传统的教育之后,除了就业之外,还有一条能够继续接受全日制教育的道路;同时也使他们有一个较为宽阔的职业知识和技能基础,便于接受进一步的相应职业训练。
2 德国职业教育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衔接
德国严格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其职业教育成功的关键原因,虽然没有统一的职业资格证书体系,但德国通过制定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职业资格的内容框架,使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作为保障。另外,各类行业协会在职业资格认证中具有主体地位,它们不仅承担培训企业的认证,还负责职业资格考核通过后证书的颁发。德国“双元制”的特点是:在国家制度层面,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企业要为职业教育学生提供企业学习的机会,如不履行职责将受到法律的惩罚,为了保证“双元制”的顺利实施,国家一方面通过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投入来完善职业学校的实训基地建设,另一方面通过减少企业税来提高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在院校实践层面,不断深化职业院校与企业的协作,从而保证“双元制”的职业教育中,学校教育能够使学生掌握牢固的理论知识,企业教育能够使学生体验真实的工作环境,确保教育质量的优良。
3 澳大利亚职业教育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衔接
澳大利亚从1995年起,逐步建立了全国统一的资格认证框架(AQF),形成了职业资格证书体系与学历证书体系相对应的局面,构建起高中、普通高等教育之间以及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之间的“立交桥”,使得各种层次不同形式的教育相互沟通、补充和交叉。这座“立交桥”使受教育者可以在普通教育院校和职业教育培训院校自由流动,为普通学校毕业生接受职业教育提供了条件。同时,澳大利亚政府授权TAFE学院颁发的各类证书具有到企业应聘所必备的技能与岗位证书法定功能,其严格的资格认证机制保证了受教育者所取得的技能资格能够在全澳洲和世界上很多国家获得承认。
在澳大利亚,国家资格框架不仅仅是职业教育的独立体系,而是由普通教育、职业教育与培训(TAFE学院)和高等教育(大学)资格三个方面共同组成的一体化体系,在学校的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之间建立了对应关系(如表1)。
多年的实践证明,这种证书间衔接关系的建立对澳大利亚发达的终身教育制度,以及对职业教育与其他类型的教育之间相互沟通具有积极的意义。
4 结语
英国、德国、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为发展职业教育,在建立全国职业教育系统或体系的基础上,又建立了全国职业资格证书体系,同时采取多种措施来加强两者之间的相互衔接和沟通。其成功经验在于政府以职业标准为导向、面向经济社会的实际需要,从宏观上立法调控,制订国家统一和国际互认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提升职业教育质量以及促进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一定程度上对应。
他们认为,职业教育是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基础,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发展职业教育的途径,必须充分发挥职业资格证书的导向作用才能使职业教育不断发展完善。
虽然我国与英德澳三国的文化背景及社会政治制度不同,但其职业教育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效衔接的有益做法和经验,无疑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参考文献
[1]韦秀芝.与职业资格认证相衔接的高等职业教育改革研究[D].武汉理工大学,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