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空间规划的认识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国土空间规划的认识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国土空间规划的认识范文1

关键词: 美国 大都市区

1. 绪论

人类科技日渐发达,世界城市也在科技发展的带动下发展迅速,在城市全球化和区域城市化两大背景下,大城市的影响范围迅速扩大,其在空间范围上构成了以中心城市为核心,由周边城镇共同组成的大都市区。大都市区之间的竞争也形成了世界经济竞争的缩影,协调发展大都市区城市区域经济与区域规划的主要任务。本文通过研究美国国土空间规划,特别是大都市区规划模式的演替及相关案例的分析,总结相关经验,以求为我国区域规划与管理提供有益的借鉴。

2. 美国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与政治体制相对应,美国国土规划的职能主要在地方政府,在规划中起主导作用的不是政府而是社会组织,所以,美国整个规划体系是一个以地方为主、高度分散、缺乏高层次统筹协调的规划体系。美国至今还没有进行国家级的系统的全国性国土规划,只有问题导向型的区域规划,国土规划相关内容也分散在相关规划中。整个规划体系由联邦的公共土地用途规划和区域开发规划以及有关的政策、独立的州综合规划(只有部分州)、州域内的区域规划、地方政府综合规划、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土地利用规划等组成。

大都市区国土空间规划是美国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在美国维护国家竞争力的国家战略当中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3.美国大都市区国土空间规划模式演替分析

美国是大都市区发展进程最快也是最明显的国家,也是提出大都市区概念的地方。美国大都市区起源于上世纪初,到40年代逐渐成熟。而目前,美国已经有268个大都市区,百分之80的人口居住在大都市区,本文从时间的角度,将美国大都市国土空间规划的发展划分为三个阶段,每个阶段的特征都尤其深刻的时代背景,并与之相适应。

3.1 单中心城市区域的对外扩张

19世纪后期,是美国经工业化大生产阶段。产业结构的演变,使得人口迅速向城市聚集,这一时期,城市是区域经济发展的主角,并控制着周围区域的发展,为了突破城市行政辖区对中心城市发展的束缚,中心城市采取了对外扩张的发展模式。而对外扩张的实现主要是通过兼并和合并等手段来实现。

从美国大都市发展的历史上看,其中心城市的兼并和合并有着自东向西,自北朝南的发展特征。美国东部城市起步较早,也是最早实施兼并的区域,例如纽约、芝加哥等都通过兼并的方式实现了中心城市的极速扩张,而后这种趋势向西、向南扩散。

3.2 多中心管治结构

进入20世纪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美国工业化进程已经成熟,中心城市中交通拥挤,环境恶化,地价飞涨等去中心化因素逐渐增强,兴起了以中产阶级为主要人群的郊区化进程。客观上增强了郊区的经济实力,郊区对中心城市的依赖性逐渐减弱,这决定了中心城市已经无法像以往那样,依靠强权的合并、兼并来进行对外的扩张。这一阶段多中心管治结构逐渐兴起。代表性的就是专区的职能分割的应用[3]。

从1952年至2002年,是美国专区规划迅速发展的阶段,这一阶段美国专区数量迅速增长,洪士建等人认为这种现象的发生是因为实践和理论互相推动的结果。他认为一方面区域经济的发展使得大都市范围内形成了数个次级中心,大都市空间格局由单中心向多中心持续转变,另一方面,公共选择学派在美国的兴起,以及其所主张的多利益体综合管治的理念深入人心,使得多中心管治结构得以持续发展和应用。

4. 美国空间国土规划案例分析

4.1 明尼阿波利斯一圣保罗都市区规划

20世纪初,明尼阿波利斯、圣保罗两个城市分隔,缺少合作,总人口约46万。20世纪50年代,快速郊区化促使这两个城市逐渐结合,明尼阿波利斯一圣保罗大都市区逐渐形成,人口达120万。大都市的快速增长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并引发人们思考。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问题是:如何引导整个大都市区持续增长,如何解决大都市区排水和高速公路等基础设施布局、管理上遇到的问题。人们认识到需要通过区域性、整体性规划解决问题。

规划目标改变现有不可持续的开发方式,通过对城市的无序蔓延进行限制,将城市开发集中在两个中心城市和具有发展潜力的卫星城,并由大都市区交通系统将其联系起来。

具体措施图7—5

首先,成立大都市规划协会。企业、社会团体、市民等非政府力量和政府共同关注,促使区域规划得到州立法机构的重视,并于1957年通过大都市规划协会草案。该委员会(MPC)是一个政府性质的区域规划机构,提供28个席位,21位是代表地方政府,7位是由政府指定代表市民、商人和社团组织担任。由于政治家和政治体制的原因,MPC的权力和职能受到法律的限制,并没有执行权。

其次,MPC编制大都市区域规划。1966年完成规划工作。本次规划提出:①交通规划和土地利用紧密联系;②提供可供选择的多样性规划模式。土地利用规划合作中的一个突出障碍是财产税分配问题。在各自的利益驱动下,各市政府在应征税的设施布局上产生激烈竞争。

5.美国国土空间规划的经验总结

纵观美国国土规划的发展历程,有效解决限制大都市区整体发展的行政分割与区际冲突问题,是美国政府、企业、社团和居民共同关心的话题和主动要求,形成了不同模式演替的主线,促使其采取了有效的规划管理措施,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适度的行政区划调整,打破行政界线对生产要素的限制是美国大都市去中心城市区域规划的普遍做法,最常用的方式则是兼并或市县合并。

2.虽然美国有深刻的以个人利益至上的传统文化背景,但是,为了协调区域之间的矛盾,各个相关政府之间通过建立统一的大都市区政府,来解决单一政府所无法解决的问题。

3.在地方自治的体制之下,普遍建立大都市区政府有一定的难度,通过建立城市联合管理体系,建立松散型的大都市地方政府协会,来协调区域间的关系,并与大都市区政府的相互补充也是一种普遍采取的方式。

4.联合组建各种单一功能的特别区和协调机构根据管理的现实需要,各地方政府联合组建各种各样的特别管辖区(特别区),设立专门管理机构,对都市区范围内的交通、水利、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建设、金融、公共服务、环境保护进行统一协调与管理。

6.对中国大都市区国土空间规划与整治的若干启示

我们经济经过30多年的迅速的增长,区域城市化趋势格外显著,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数个明显的大都市区。但是,因为机制的不健全,城市之间的协同作用明显缺乏,各个城市之间普遍存在互相争夺优质资源,却不愿承担责任的现象。城市之间互相攀比、相互封锁、各自为政严重影响了大都市区一体化发展的进程。美国大都市区的发展要比我国提前数十年,研究美国大都市区的发展经验,对于我国对于大都市区规划与管理方面将有重要借鉴意义。

1.建立区域联合管理机构

纵观美国大都市区发展历史,区域性的联合政府是美国解决区域问题的有效途径,通过联合政府的协调作用,可以实现区域资源的整合,可以以最小的代价创造最高的整体价值。而在我国目前的行政体制下,大都市区的许多成员,比如天津、北京的京津都市区,上海、苏州等组成的大上海都市区都分属不同的行政单元。行政单元与级别的不对等无疑限制了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借鉴发达国家的发展经验,建立全球视野,逐渐淡化行政界线的限制,建立互利互惠,资源互补的协调发展长效机制,是大都市区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2.提高非政府组织的作用

在市场条件下,仅靠政府之间的协调是远远不够的,非政府组织的作用也逐渐增强,形成了一种不可忽视的力量。在美国,由非政府组织建立的区域规划协会在美国大都市区规划与管理当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在目前市场机制以及行政单元无法频繁划分的条件下,生产关系空前复杂,发挥市场的自动调节作用,在大都市的法制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建设上协调各个利益体的利益,非政府组织将发挥更大的作用。

3.注意解决社会公平问题

社会公平问题不仅仅是一个社会问题,也应当是区域规划当中的重要命题。在美国纽约大都市区的规划当中,将解决社会公平问题当做其中一个关键组成部分。比如在该规划当中,纽约区域规划协会在规划中强调的“学校—工作联合体”的机制,该机制实行教育与培训终身制,从而保证了低收入集体的劳动竞争力。而在我国,贫富差距逐渐拉大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根据西南财经大学的中国家庭财产报告,中国家庭资产中位数是247万,而平均数却仅有47万,如此可见一斑。在珠江三角洲的大都市区也面临着产业升级,竞争加剧,劳动力素质跟不上企业发展速度等问题。而这些问题的解决,也应当是未来中国大都市区规划中的重要任务。

4.注重区域环境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从美国大都市区的区域国土空间规划上来看,其早期的仅注重中心城市的经济发展,而后来越来越注重区域整体协调发展,其中环境问题成为这种转变的关键要素。纽约大都市区规划提出的3E战略是后期美国国土空间规划的典型代表,该规划当中将环境提高到与经济、公平同等的地位。这也说明,环境不仅是区域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区域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因素。而在我国,区域规划当中的环境问题还处于学术层面,对于环境治理和保护的投入远不及其他要素,粗放型增长还是我国大都市发展的基本情况。环境的持续恶化也逐渐成为我国区域发展当中的重要的消极要素。因此,总结发达国家大都市区的发展经验,避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实现区域的可持续化发展,也应当是我国区域规划特别是大都市区规划当中的重要任务。

参考文献

[1] 周一星.城市地理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2]谢守红.大都市区的空间组织[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4.

[3] 张京祥.城镇群体空间组合[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0.

[4]孙柏瑛.当代地方治理—— 面向2l世纪的挑战[M].北京:中国人民

大学出版社,2004.

[5] 毛寿龙.西方政府的治道变革[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

[6] 黄丽.国外大都市区治理模式[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3.

国土空间规划的认识范文2

关键词:主体功能区规划;地方政府;理论;实践

中图分类号:F1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685(2013)09—0020—04

近年来,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方案陆续成形、,不过涉及地方政府层面对主体功能区的认识与实践的研究并不多。即便是在2010年底国务院印发《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中国第一个国土空间开发的战略性、基础性、约束性的规划,以及十二五规划将实施主体功能区列为国家战略之后,在其实施进程中各级地方政府对于主体功能区规划的理解与落实仍有诸多问题。本文以笔者近期在西部某省区的实地调研为基础,结合区域经济和经济地理学理论及前人研究成果,对地方政府当前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进程中的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探讨,以深化相关理论研究,并为国家和地方推进主体功能区建设提供政策启示。

一、对主体功能区规划的理论认识有失偏颇

(一)功能区与主体功能区及其类别等语义混乱

主体功能区概念自“十五”初期提出到2010年《规划》的出台,其理论内涵不断丰富和发展,但时至今日,学术界和各级政府对于功能区与主体功能区及其类别等仍然存在语义上的混乱。在“九五”与“十五”时期,以强调人地和谐关系的经济地理学者为主体的专题研究团队,建议按都市经济区、人口——产业集聚区、能源——资源重点开发区、农业综合开发区以及需要进行重点保护和综合治理的生态类型区等功能区进行区划,但在规划过程中却演化成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等四类带着理想主义和“计划”色彩的分类。主体功能区的基本目标导向是经济社会发展要符合当地主体功能定位,而当前四类主体功能区并未按此导向依照地域的主体功能命名,特别是对于限制开发与禁止开发等保护类区域,并没有从保护的角度对其主体功能进行命名,而是沿用了开发系列的分类。当前对主体功能区的命名语义不利于地域主体功能内涵的理解,并造成不必要的混乱。近年来,不少地区将主体功能区简称或简化为功能区,但这一借鉴国外划分功能区的方法来划分主体功能区的做法并不科学。由于许多国家在进行功能区划分时,主要依据的是相互作用指标,而这种识别方法不适用于主体功能区的划分,并且主体功能区这个概念在国外并没有可供参考的成功例子。从区域经济学的角度看,功能区重视的不是同质性,而是各组成部分的功能联系,而主体功能区主要是指类型区,这两个概念大相径庭,不能混为一谈。功能区是由各组成部分协同完成或实现特定功能的一个完整区域,区划的核心工作是找出这样的区域并划定边界,其空间尺度不会太大;主体功能区则指不同的区域在更大范围内发挥不同的功能,区划的核心工作是识别区域的功能。

我国目前主体功能区的规划方案很不完善,特别是带有强烈计划性的四大类主体功能区的命名,没有直接表达“主体功能”的含义,分类体系与地区功能的多样性不符。真正的主体功能区应该是“地理空间+职能空间+政策空间”的复合体。一些地区用静态观念理解主体功能区,认为主体功能区规划确定后便不会再调整了。事实上,地域功能本身也会经历从发育到生长的演变过程。如,城市发育成具备一定控制力和影响力的都市集聚区时,其地域功能就应从重点开发、以数量增长为主导的类型,转换为优化开发、以质量提高为主导的类型。伴随着制度的变革、技术进步和自然条件变化,区域资源的发展条件、环境承载能力等均有可能发生变化,各区域的主体功能也可能随之发生变化,甚至发生根本转换。因此,必须以动态的观念看待主体功能区规划。

(二)“限制开发”与“限制发展”含义相混淆

主体功能区规划并不是限制区域经济发展的途径和方式,更不意味着各方利益之间的博弈。从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禁止开发四个角度对主体功能区进行分类,只是表明了这些主体功能区的建设方式和手段,而非主体功能区的含义。在主体功能区的建设过程中,地方政府往往从字面意义上将限制开发理解为限制发展。事实上,限制开发并非限制发展,而是指发展要有限度、开发的强度要有限制,而且要坚持优先保护、开发适度、点状开发,强化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因地制宜地在资源环境可承载的基础上发展特色产业。禁止开发并不意味着禁止发展,而是指依法建立各类自然保护区,提供优势生态产品,发展生态产业,在承担生态功能的基础上发展区域经济。由于限制开发、禁止开发等分类不恰当,导致很多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推进面临重重阻力。无论何种类型的主体功能区都有发展的需要,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只是发展的途径和侧重不同而已,并非是限制发展和禁止发展。如果限制开发更改为适度开发或有限开发,则能更好地表达主体功能区的内涵,加快主体功能区在全国的推广。2012年11月的《广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就将“限制开发区”一词换成了“生态发展区”,其生态发展区所包括的仍然是原来限制开发区的重点生态功能区和农产品主产区这两种类型,但生态发展所表达的发展意义和引导作用已与限制开发完全不同。

(三)主体功能区规划与其他国土规划的关系相混淆

目前,我国政府部门已经制定了不少国土规划,如社会发展和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区域规划等。独立地看这些规划都是合理的,但由于出发点不同、强调的重点也不同,如果将这些规划综合起来并落实到具体的空间,就可能存在互相重叠甚至互相冲突的现象。由于当前我国的主体功能区规划及其政绩考核是以县域为基本空间单位进行的,加上各种国土规划概念在内涵与外延上存在一定的相似性,而且目前还没有关于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相关立法,这导致地方政府很容易产生多重规划关系混淆的问题。因此,应在主体功能区建设的过程中,对各类规划进行明确界定,并在每一规划期内明确主体功能区的空间边界。主体功能区规划与其他空间规划是统和分、综和专的关系。一般而言,主体功能区规划不是各个空间规划的简单叠加,而是对它们的整合提升,应贯彻主体功能区的发展原则,坚持注重区域的整体发展。应当确立主体功能区规划的统领地位,适时调整主体功能区规划。对于主体功能区规划与其他规划的协调问题,从理论上说,主体功能区的范围不可能与行政区重合。应当认识到主体功能区的划分与传统的市(州)及县(市)行政区概念有着本质不同,它是有特定主体功能定位的空间单元。从行政区的内部看,几种类型的功能区有可能包含在一个行政区之中。同时,一个主体功能区也有可能包括几个行政区的局部甚至全部。因此,需要处理好跨行政区的主体功能区中由谁提供公共服务,以及生态建设如何管理和协调等问题。总之,虽然从科学性和现实作用方面看,主体功能区规划至关重要,但各类规划在空间规划体系中的合理位次与关系,也是主体功能区建设进程中需要解决的理论问题。从历史规律看,任何区域规划政策都是为解决所处时代的特定区域的问题而制定。因此,地方政府有必要从理论高度认识到,主体功能区规划是空间规划体系中表达总体布局的一种形式,它不可能解决所有的空间组织结构问题,同层级的空间规划也不可能被主体功能区所替代。

二、主体功能区建设面临的两大现实阻力

从调研的结果看,目前西部主体功能区只是制定了规划,尚未到全面实施阶段,相关政策不仅没有实现具体化和细化,且缺乏可操作性。总体来看,主体功能区建设实践中主要面临两大现实阻力:一是主体功能区规划政策体系不完备。推进主体功能区建设是对我国部门利益、区域利益进行的一次深刻而重大的调整,而政策的配套性是推进主体功能区建设的关键问题。《规划》从宏观层面提出了财政、投资、产业、土地、农业、人口、民族、环境、应对气候变化等政策以及绩效评价体系。这些主体功能区配套政策是政府引导市场形成主体功能区的关键所在。配套政策的合理分工、相互促进体系的形成,是高效实施我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重要保障。要落实《规划》中提出的比较宏观的政策体系,还需要制定出台一系列的实施细则、具体政策和配套措施。如目前西部地区的生态林补偿金标准过低,而国家在短期内大幅提高并不现实,这就需要细化到省市层面来建立相应的补偿机制,以弥补国家补偿的不足,真正实现让农户自觉地保护生态林。又如,《规划》在“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原则下提出“保障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的人均基本公共服务支出水平与全区平均水平大体相当”,这个目标对于当前的财政分配格局而言,是一次十分重大的改革,但在执行层面上遇到一系列实际问题,诸如如何了解“大体相当”的含义?如果以数量或比重来描述,控制在怎样的区间才算是“大体相当”?我国各县(区、市)之间基本公共服务水平、转移支付后的财政开支水平仍然存在较大差距,如果要达到上述“大体相当”的目标,需要多长时间才能实现?在财政各方面开支的比重已经有较强刚性、各项开支均有同步增长的要求、要减少或降低某一方面的比重都面临较大压力的情况下,如何聚集财力支持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以实现“大体相当”的目标?由于未能明确相关配套政策的关系和各部门之间的沟通、配合机制,导致目前主体功能区规划很难形成合理分工、彼此协调、相互促进的完备的政策体系。二是现行绩效考核制度不科学。现阶段地区的绩效考核仍然偏重于财政税收、地区生产总值(GDP)、招商引资等经济指标,有些地区甚至以牺牲生态环境来推动经济增长,这与我国主体功能区战略要求的区域发展绩效考核标准存在矛盾。事实上,国家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主要目标是解决一些地区盲目追求GDP增长的问题,所以试图将生态功能等作为可交换的产品纳入考核指标。而限制开发也只是基于环境承载能力,对特定区域中生态脆弱性的评价,是以生态保护为基础进行开发,避免盲目工业化。所以,当务之急是转变以经济考核为主的发展绩效考核体系,建立多层次的考核指标,将地方政府从“GDP枷锁”或“GDP崇拜”中解放出来,自觉推动主体功能区战略的实施。

三、结语及政策启示

主体功能区这一全新的理论概念给《规划》的实施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其理论探索与实践均任重道远。有必要在主体功能区规划实施过程中进一步厘清和丰富相关理论认识,不断推进区划战略的落实与创新。

首先,应健全相关配套法律体系,为主体功能区建设提供保障。由于短期内出台主体功能区专门的法律比较困难,所以可考虑优先颁布主体功能区专门条例,以专门的政策法规来确保主体功能区战略的稳步实施。重点协调主体功能区规划与其他规划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以法律手段减少甚至消除不同利益部门在主体功能区建设进程中的利益冲突。此外,国家层面的主体功能区建设相关部门应当积极引导与督促地方政府依照主体功能定位,加快出台地方性行政法规,并最终形成不同类型与层次的法制体系,为主体功能区战略的实施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国土空间规划的认识范文3

关键词: 地下空间;管理;问题;苏州

Abstract: The current city underground space utilization has entered a period of rapid development, and a lot of problems arise, especially management problems based on no unified planning. The author passes pair of underground space management departments and professional units of Suzhou, Nanjing and other cities in interviews, understanding the situation and the management problems of city underground space development and utilization, and then put forward countermeasures.

Keywords: underground space; management; problems; Suzhou city

中图分类号:F291.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引言

随着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扩大城市空间容量的需求与城市土地资源紧缺的矛盾越来越尖锐,交通拥挤、环境恶化等问题越来越严重,走地上地下综合开发之路,科学、合理的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有利于城市功能的增强和生态环境的改善。

当前,我国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问题也随之暴露,规划和管理比较薄弱。地下空间管理涉及众多部门,如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电信、电力、民防、消防、抗震、水利、绿化、环保等,存在着无统一规划基础上的多头管理。部门之间各自为政、各自施工,导致管理错位、缺位的现象时有发生,也易造成地下空间重复建设,影响地下工程之间的衔接,使得地上地下不协调。管理问题俨然成为地下空间发展的关键问题。

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及管理的现状

我国大规模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始于20世纪60年代,进入二十一世纪以后,我国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数量快速增长,特大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总体规模和发展速度已居世界同类城市的先进前列,中国已经成为世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大国。笔者将从规划编制、法律法规的制定、资金筹集等方面概述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及管理的现状。

(一)专项规划先行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必须坚持规划先行,北京、上海、青岛、杭州等20多个城市编制了地下空间专项规划[参考文献

[1] 钱七虎.中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现状评价和前景展望[J].民防苑,2006(S1),1-4.][1]1,有效规范了区域地下工程的开发建设,加速城市发展进程。由于各省市地下空间发展水平不一,我国尚未制定国家层面的地下空间规划编制规范,江苏省正在研究制定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导则,在导则的基础上,各地方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地下空间的利用规范。部分城市如上海、北京、深圳和杭州等对地下空间编制了概念性规划[[2] 魏秀玲,杨承志.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相关问题探讨[J].中国房地产,2010(355),59-60.][2]59,但尚未有城市出台地下空间总体规划。

(二)相关法律法规陆续出台

在国家层面涉及到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3] 何世茂,徐敏.走向有序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法规、规划、管理三位一体的体系建设[J]. 现代城市研究,2009,24(8):19-20.][3]20。

国内很多城市如上海、深圳、杭州、南京、苏州等也出台了地方性法规。2010年底,苏州市《关于确定苏州工业园区地下空间土地出让价格(试行)的通知》,是首个非一线城市有关地下商业建筑开始计价的地方性文件。为推进苏州市桐泾公园地下空间建设,解决地下空间权属纠纷,苏州市于2011年8月1日开始实施《苏州市地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利用和登记暂行办法》,是江苏省首个涉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

从全局看,城市地下空间法规不完善、缺乏权威性的国家立法[[4] 陈晓强,钱七虎. 我国城市地下空间综合管理的探讨[J].地下空间与工程学报,2010,6(4):666-667.][4]667。

(三)筹资渠道多元化趋势

当前地下空间的资金来源有财政筹集、资源补偿筹集、政策性筹集、信贷筹集、利用外资和市场筹集等多种方式[[5] 胡春林.武汉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初探[J].城市发展研究,10-11.][5]11,政府财政是地下空间的主要资金来源。武汉市地下空间融资渠道单一,主要依靠政府筹资和土地收益、水资源费等,缺乏新型融资手段[[6] 邱先发.科学开发利用武汉市地下空间[J].建设论坛,18-19.][6]19。部分大城市对融资模式进行了积极探索,广州、深圳和南京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投入地下空间建设[[7] 云清.沪、杭、穗、深地下空间开发动态[J].中华建设,2007,27-28.][7]28,改善了资金短缺的现状,向投资主体的多元化迈出了有意义的步伐。

三.城市地下空间管理的问题

(一)总体规划尚未出台,实际施工不按规划执行

苏州市规划部门制定了地下空间总体规划,但并未向社会公布。实际施工中也没有严格按照已有规划来执行,尤其市区由于道路条件和交通的限制,地下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往往一改再改。地下总规迟迟未能出台是施工不按现行规划执行的重要原因。

开发利用初期,本着“有需要就开发”的观念,苏州市并未制定地下空间总体规划,随着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模扩大、速度加快,逐渐认识到编制地下总规的重要性,但由于已完工的项目各自为政,新建工程建设进度不一,新编制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只能根据现实情况不断调整。

国土空间规划的认识范文4

国家或地区国民经济各部门的生产建设都要落实到土地上,因此,土地利用的广度,深度和合理程度,即为它的生产规模,水平的特点的集中反映。土地利用的目的是为了效益,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的建设的加快,城市土地可用资源的减少,我们在向地上的空寻求发展的同时,必然要适度开发地下空间。

在发达的西方国家在空中和地下拓展生存空间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果。1994年5月6日,耗资200亿美元的英吉利海峡隧道的开通为地下建筑留下了光辉的一页;斯德哥尔摩本世纪初就有了地下人行道,现在又有点地下音乐厅;为了缓和高不可攀的地价,日本政府和一些建筑公司积极推行地下建筑计划,使其与地铁枢纽或火车站连接;科隆可在一个容纳2000人的地下广场举行交响音乐会;在蒙特利尔已经建起当今世界最大的地下城市――在400万平方米的土地上建造了1600家商店,200家饭店,34家影院,两座会展大厅,1600套住宅等,每天大约有500万行人通过150个通道进出这个地下城。可见,发达国家的大城市对地下空间的利用更为引人注目。在我国借助于先进的建筑立体停车场已经出现;地铁也不断扩展。如上海的人民广场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地下车库,商业街,地表则用于绿化。还有武汉王家墩商务区规划设计了近1/4平方公里的地面无车区,这是行人天地,可达“漫游”――欲达则达境界。车行线路走地下,确保快速通过,停车直入大楼底层。

但从实际情况看,目前我国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还只是部分的、无序的、单一的,这就需要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

一、武汉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管理的现状

1、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缺少具体可操作的法律依据,2008年01月0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要就城乡规划区内地表以上的规划管理进行了规定,对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仅在第三章第三十三条作了原则性的规定,缺少可操作性。钟对城市空间权的专门立法,在内地尚属空白,仅在规范空间利用的单行法规有所提及,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及《上海市规划条例》《上海市民防工程管理办法》各地相应颁布的地方性法规等,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做出了规定,但这些规定商需相关实施细则的出台才具备可操作性;2001年11月20日建设部第108号令了《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的决定中,专章规定了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工程建设及工程管理相关内容,为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合理开发城市地下空间的资源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相对于我国地下空间利用的复杂性和现实急迫性,这些法规条例的制定仍显不足。

2、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缺少系统性。

目前,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主要呈现以下几种情形:一是附带式使用地下空间。建设地上项目时,随之一并建设地下建筑(主要为人防地下室或普通地下室等)。二是单一式使用地下空间。有关部门和单位需要在某一地域建设地下建筑时,仅就该项目进行规划审查。三是重复式使用地下空间。这一点主要是指地下管线的铺设。水、电、气、电信、市政等部门和单位从各自需要出发,各自开发地下空间,铺设管线。有时,会在同一地点,先后出现数次重复开挖的情况。

3、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缺乏权威性。

目前规划和人防管理部门仅对城市地下空间具体建设项目进行审查把关,缺乏对城市地下空间的整体规划和统筹安排。实际上,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管理涉及到建设、规划、交通、人防、电信、供电多个部门,目前,这些部门之间针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行为缺乏相互沟通,协调并行的有效渠道。即对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管理缺少一个管理严格、运转规范的综合工作机制。

4、武汉市城市地下空间现状开发利用的规模小,不配套

武汉市市域总面积8467平方公里,其中主城区建设用地面积约为678平方公里,根据研究部门对武汉市主城区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主要地质灾害情况的调查,主城区96.3%建设用地可以进行地下空间开发。武汉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始于以备战为目的人防工程建设,随着城市建设提升,武汉地下空间利用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与国内北京、上海等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先进城市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在地下空间开发强度较小。在类型与功能规模上,相对单一,以仓储为主要类型,商业、服务业、交通停车等仅有一定比例,为城市服务功能缺乏。同时城市基础设施地下空间开发尚有不足,地下市政管线廊道、城市中心区地下市政站点等类型有待突破。在形态与布局上,空间布局独立分散,互相之间缺乏连通,地上空间与地下空间缺少有机联系。因此,总体上评价目前武汉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水平尚处在初级阶段。

二、从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城市城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

1、加强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是节约城市土地资源的需要。

随着武汉市的不断发展,城市建设项目日益增多,与有限的发展空间相比,原本紧张的土地资源显得更为紧缺。现在虽然采取了一些积极措施,如:改造老旧城区,建设地下交通设施,修建平战两用的人防地下室。然而,地下空间综合利用,需要有序规范的规划管理作为引导。

2、加强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是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实现协调发展的需要。

科学、合理、适度规划、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这是发达国家遵循的一条城市建设原则。他们在抓好地表以上空间建设的同时,在地下建设共同沟,有计划的将水、点、气、通讯等管网分别固定在共同沟的上方、侧方,共同沟的下方则用来排水;在地下建设部分交通设施、环保设施、生活设施等,这些地下建筑通过规划管理,做到规模适度,布局合理,相互协调,既保护了城市的生态环境,又利于人们的工作、生活。从现在起,武汉应当重抓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管理、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城下空间。这样做,一是有利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通过利用地下空间,节约地表土地,做到地上地下都有绿化植物,从而增加城市绿化面积。二是有利于缓解地面交通压力,改善市容环境。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车辆逐渐增多,这种趋势还将进一步扩张。从而造成城市地面交通拥挤,环境恶化。在地下建设交通设施,可以将部分车辆、人员分流道地下,缓解武汉市地面越来越重的交通压力,改善市容环境。三是有利于改善管网建设各自为政的状况。通过加强对地下空间的规划管理,既可以相对集中、合并管网建设,又可以节约建设资金及人力物力,减少管网建设带来的重复开挖地下空间、环境污染、浪费资金等诸多不利。

3、加强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是兼顾各方要求,适应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需要。

与城市地表土地使用一样,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也存在着各处使用目的、使用空间不一样的情况。如果需要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相关单位从各自的需要出发,想怎么用就怎么用,势必形成政出多门,各取所需的局面,造成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无序和混乱。因此,必须从城市长远发展的需要出发,为广大人民群众及其子孙后代着想,加强管理,统一规划,兼顾相关各方面的需要,科学、有序的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

三、从城市地下空间确权方面入手,大力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法律支撑与可操作性

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产权关系不明确,不能体现“谁投资、谁受益”,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投资者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在现实生活中地下空间的取得、使用、转让、租赁等情况却客观存在,由此引发的法律纠纷时有发生。同时地下空间建设管理部门的职责不明确,地下空间建成后使用的管理责任不明确。为了合理开发利用武汉市城市地下空间,实现地上地下协调发展,急需制定新的地下空间开发管理的管理规定。

土地权利以宗地为单位,辅之以规定建筑高度的开发利用轨道。随着城市开发深入到地下空间,土地空间权三维管理应运而生。

1、《物权法》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设立的规定

《物权法》第136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据此,在同一宗土地的不同空间可以分别设立地表、地上或地下三项建设用地使用权,从而确立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设立的制度。

据此,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物权变动模式采取登记生效制度。同一土地之上分层设立多项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各权利的取得和范围均取决于登记制度。而且,为避免权利人之间相互冲突,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权利之间孰先孰后也须以各自登记时间先后为判断基准。故登记制度对于分层设立至关重要。

但是,我国地下空间权属登记存在以下三问题:(1)地籍管理模式落后。我国目前主要采用二维地籍模式,即通过平面土地测量,借助二维关系划分个宗地彼此界限,在衡量单位上是以平方米来计算。而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时,不仅要登记土地四至界限,还要登记土地的上下空间,在衡量单位上是以立方米来计算。由于二维地籍不能全面地反映地块或土地权利的三维位置和三维边界,法律纠纷频繁产生,有待改进。(2)地下建筑物登记困难。实践中,一些地下建筑物因无法办理登记,权属不明,范围不清,时常引起权属纠纷,尤其集中于人防工程和地下停车场。而且,投资者也不能将其顺利转让、抵押,影响其投资积极性,阻碍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3)登记事项不全面。由于二维地籍表达自身特有的局限性,他们对城市建设在三维空间内的土地利用状况没有进行完全的登记、记载,对于城市地下空间建设日益增多的电缆、管道以及地下交通设施等建筑物和构筑物在宗地图和地籍图上没有或者记载不完全。抓紧研究制定土地空间权利设定和登记的具体办法。因此,为实现定分止争,达到物尽其用,构建科学和精确的地下建设用地 登记制度势在必行。

2、建立统一科学的地下空间权属登记

《物权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统一不动产登记机关乃大势所趋。因此,不仅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统一登记,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下建筑物所有权也应当由统一登记机关登记。地下空间每一层作为一个独立宗地进行登记。建议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包括四周外墙厚度,并在宗地图上注明每一层的层次和标高范围。此外,登记簿内容应区别对待。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结建工程),地下部门随地表建筑一并办理登记。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单建地下工程)应当单独登记。

现在应采取三维地籍对地下空间进行数据管理和空间确权。对此,有学者提出三种解决方案:(1)完全的三维地籍登记。这意味着引入三维财产权的概念。三维空间(领域)被细分为没有交叠或空隙的三维实体(或三维小块)。法律要素、不动产交易协议以及地籍登记应当支持三维财产权的建立和转让;(2)混合方案。这意味着保留二维地籍,并在二维地籍登记中通过登记三维自然物体进行三维状况的登记。这就形成了一种二维地块与三维自然物体进行三维状况的登记。这就形成了一种二维地块与三维物体的混合方案,维持了平面地块与三维物体的关系;(3)现行地籍登记体系中的三维注释。这意味着保留二维地籍,同时加上外部注释表明三维状况。最简单的方法是在登记中(管理登记簿与地籍索引图)贴上三维标签。完全的三维地籍登记虽然形象直观,与三维空间实体在几何上的特征一致,但技术难度部大,成本搞。二维地籍加三维注释操作简易,实施成本低,可以作为权宜之计。

最后,应当扩大登记对象。登记事项不全面的症结在于我国地下空间的多头管理模式。目前,国土资源、城市规划、建设、电信、电力、公用、民防、公安消防、抗震、水利防洪、绿化、环保、水电、国防、文物保护等各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对地下空间相关的开放利用行使管理职权。各部门按照各自的发展需要自行建设的地下建筑,缺乏整体性、协调性和系统性,从而导致长期重复施工。我国应当建立地下空间利用信息共享机制。登记机关不仅应将地下停车场、商业服务设施、物资仓储等经营性建筑物登记在册,还应涵盖市政管道、民防工程、地铁场站等公益性建筑物。

四、是正确处理地下与地上的关系

城市地下空间不是孤立的,它与地上空间紧密相连,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在进行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时,必须兼顾地上各种建筑、设施及资源的安全;反之,在进行地上空间的建设时,也应考虑地下空间的使用,兼顾地下资源、设施的保护。总之,必须正确处理地下建设和地上建设的关系,综合考虑如何保护城市的历史、文化、旅游、环境等资源,如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做到地上地下建设同步发展,相得益彰。

五、结语

国土空间规划的认识范文5

关键词:3S技术;国土资源管理;应用

中图分类号:F323.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 3S 技术概述

地理信息系统 ( Geographic Information Systems ,简称GIS)是一种采集、存储、管理、分析、显示与应用地理信息的计算机系统,是分析和处理海量地理数据的通用技术,是现代信息社会的产物。在 GIS 中,基础性空间数据和属性数据( 如数字高程模型、数字正射影像、地名、境界、道路、水系等) 是构成 GIS 的基础。专业数据是 GIS 进行专业分析、决策的基础和依据。

遥感( Remote Sensing,简称 RS) 是根据地面目标反射或辐射电磁波的固有特性,通过观察目标的电磁波信息以达到获取目标的几何信息和物理属性的目的。 现代遥感技术已经进入一个能够动态、快速、准确、多手段提供多种对地观测数据的新阶段, 能在不同的航天、航空遥感平台上获取不同空间分辨率、时间分辨率和光谱分辨率的遥感影象。全球定位系统( Global Positioning System,简称 GPS) 是美国建立的“导航卫星测时和测距/全球定位系统”的简称。由 24颗在轨卫星组成运行系统,连续地向地面发射信号,从而实现地球上任何地方和任何时刻的自动定位。目前 GPS 动态快速定位的精度可以达到 m 级,静态定位的精度可以达到 mm级。因此 GPS 已经被各个领域和行业所应用,甚至到个人。

“3S”技术就是地理信息系统( GIS)、遥感( RS)、全球定位系统( GPS) 这三种现代高新技术的总称。近十年来, 3S 技术的应用已经渗入到各个领域和行业, 并且进入到了一个以服务为主体的阶段。而在国土资源管理方面,3S 技术有着传统方法无可比拟的优势和方便。

2 3S技术在国土资源工作中的应用

RS、GPS、GIS 技术在国土资源工作中应用有单一或两两组合以其中一项为主或三者集成等多种方式。

2.1在土地利用更新调查中的应用

土地更新调查是指在土地详查成果基础上,依据土地调查的有关技术规程和规定,参考土地详查和土地变更调查的图件、数据等有关资料,并借助于遥感等现势性强的数据资料,启用最新的国家勘界成果,采用新的土地分类体系,按照不小于详查的调查比例尺度,对辖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现状进行一次全新的实地调查,查清土地利用现状和所有权状况,在此基础上建设、更新、调查土地利用数据库,可对土地详查和土地变更成果进行全面的调查。

应用3S技术能极大地提高土地利用更新调查的效率和精度,充分认识土地利用/覆盖变化的规律,为制订科学的土地管理政策提供决策依据。我国常规调查办法是利用遥感资料直接或间接进行野外调绘,再将调绘的成果在数字化平台上直接数字化并入库。非常规的方法是直接携带计算机到调绘现场,以计算机为平台,以遥感影响数据为参照,以GPS为数据源,以GIS为软件平台直接绘出图斑,标注地类属性,完成资源调查。该方法与传统的调查方法相比,大大提高了效率和精度。

2.2在土地评价中的应用

随着我国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对土地进行科学评价是有效管理和利用土地的一项非常迫切的任务。由于我国土地分等定级估价工作起步较晚,定级估价的技术手段还不完善。目前,各级土地定级估价中存在估价的方法和标准不统一、估价指标体系有效期短和估价时间长等问题,而3S技术可以其强大的功能在土地评价中得到广泛使用。根据土地评价的理论和方法建立土地评价信息系统,不仅为土地评价提供依据,同时及时地价信息,既保护了社会公众应当享有的知情权,又有利于促进政府对土地价格的监管,提高地价评估机构的科学性。另一方面,有利于建立地价监测系统。

2.3在土地规划中的应用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以国家、省、市、县各级行政区划为单位,根据地区的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土地自身的适宜性以及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和市场需求,协调国民经济各部门之间和农业生产各行业之间的用地矛盾,寻求最佳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对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进行统筹安排的战略性规划。

(1)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建立

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准确与否直接影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采用3S技术取得土地利用现状信息,能为新一轮土地利用规划成果修编和应用打下良好基础。

地理数据库和土地利用数据库中的信息基本都是静态的,利用遥感数据可以快速更新。然而,遥感数据缺少精确的空间参照数据,需要采用GPS系统获取高精度的地面控制点数据,校正遥感数据,才能建立具有同一坐标系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规划的结果落实到具体的地块时也需要采用GPS系统测定精确的定位数据。对于少量数据变更,也可以采用GPS系统直接测量。

地理信息系统技术发展也十分迅速,国内外地理信息系统开发研究单位都推出了适于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专业软件(见下图),使其发挥的作用越来越显著。近年来,遥感与地理信息系统专业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蓬勃开展,培养了大量的专业技术人才,为开展这项工作提供人才支持。

土地利用规划不仅需要规划区的土地利用数据,还需要规划区的土地生态、土地环境、区域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多方面的数据。这些数据是多年、多部门收集整理的,数据格式和采用的系统都不一样,迫切需要一套系统将这些多源数据集成起来。

地理信息系统与主流信息技术融合,能够用数据库技术管理多源空间数据,成为多源空间数据集成的主要平台。如多数地理信息系统开发商开发了空间数据引擎可以方便管理空间数据。有些专门的空问数据管理软件能同时存取不同的地理信息系统软件的数据。国际组织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了相应标准推进空间数据集成的进程。

在GIS支持下,将不同来源、不同格式的空间和属性数据集成到一个虚拟的数据集中,为土地利用规划提供信息支持。集成的流程如下图所示。

(2)土地利用规划方案编制

土地利用规划是一种空间规划,借助3S技术不仅能够进行基本的数据处理工作,而且还能在空间分析模型的支持下建立土地适宜性评价空间数据模型,辅助编制土地时空最优利用方案。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空间分析模型

借助GIS技术,依据一定的数学模型,充分利用已有的数据资源,对土地适宜性进行单因素评价和多因素综合评价,实现评价区土地适宜性的分等定级。它具有相关的统计、分析、规划和管理功能,集数据管理、土地评价、办公自动化于一体,有力地促进了土地适宜性工作的规范化、系统化和现代化。

利用GIS的空间分析功能,可以帮助在空间上最大效益地利用土地资源。有如下准则可以用来指导我们进行土地利用规划的土地配置:①在满足城市发展的同时,能兼顾到保护优质的农业用地;②城市发展用地的选择要有合理性,要先开发最具有发展适宜性的土地;③要妥善地解决各种不同用地类型之间的矛盾,土地开发要有规划,要防止出现零乱的空间布局。上面的最大空间效益准则就是为了要节省土地资源。首先通过土地资源的评价来获得研究地区的农业适宜性以及城市发展适宜性的空间分布情况。土地适宜性的计算考虑了土壤、地形、交通和土地利用等要素。如果不考虑其他制约因素,土地利用方式应该与土地适宜性是一致的。在土地规划中,最常碰到的难题就是如何解决城市用地与农业用地的冲突。适合于城市开发的土地往往也是最适合于农业生产。根据土地的适宜性,可以利用

GIS来合理地解决城市发展与农田保护的矛盾。这是一个多目标空间决策问题,解决这个问题可采用Eastman等提出的一种线性分割的方法。

结束语

RS、GPS、GIS 技术各自迅速发展,同时也趋向于相互之间的集成与融合,这三种空间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和快速发展,无论是单一方式还是组合集成方式,都将极大地提高空间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分析、存储和利用的效率,都会对为国土资源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数据支持和技术支撑。随着 3S等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国土资源工作必将不断发展与完善。

参考文献:

国土空间规划的认识范文6

生态环境保护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建设生态文明,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党的十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明确提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这标志着我们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表明了我们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坚定意志和坚强决心。必须清醒认识保护生态环境、治理环境污染的紧迫性和艰巨性,清醒认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对人民群众、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态度和责任,真正下决心把环境污染治理好、把生态环境建设好,努力走向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

生态文明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须要从全局高度通盘考虑,搞好顶层设计和整体部署。要针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问题和突出问题,加强顶层设计和整体部署,统筹各方力量形成合力,协调解决跨部门跨地区的重大事项,把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全面贯彻和深刻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决定》指出,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

生态文明评价制度。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纳入经济社会发展体系,建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目标体系。把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资源节约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生态文明制度、生态文化、生态人居等内容作为重点纳入到目标体系中,探索建立有利于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探索建立有利于体现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价值的资源环境统计制度,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

生态文明管理制度。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划定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开发管制界限,落实用途管制。健全能源、水、土地节约使用制度。健全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全面统一行使自然资源所有者职责。完善自然资源监管体制,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统一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实行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推行行业性和区域性特征污染物总量控制,使污染减排和行业优化调整、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紧密衔接。完善环境标志体系,实施更加严格的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着力推进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和重点区域大气污染治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使这些地区环境质量率先改善。依法依规强化环境影响评价,开展环境测评、战略环评、规划环评,建立健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联动机制。按照谁受益谁补偿原则,建立开发与保护地区之间、上下游地区之间、生态受益与生态保护地区之间的生态补偿机制,研究设立国家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实施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

健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制度,对野生动植物、生物物种、生物安全、外来物种、遗传资源等生物多样性进行统一监管。建立国家公园体制。实行以奖促保,把良好的生态系统尽可能保护起来,休养生息,优先保护水质良好的湖泊。加快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改革,全面反映市场供求体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和修复效益,促进生态环境外部成本内部化。继续深化绿色信贷、绿色贸易政策,全面推行企业环境行为评级。加强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部门衔接,推动环境公益诉讼,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在高环境风险行业全面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扩大环境信息公开范围,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健全听证制度、对涉及群众利益的规划、决策和项目,充分听取群众意见。鼓励公众检举揭发环境违法行为。开展环保公益活动,培育和引导环保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生态文明考核制度,将反映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和环境保护成效的指标纳入地方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体系,大幅提高生态环境指标考核权重。在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主要考核生态环保指标。严格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