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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范文1
关键词:城镇建设开发区;农村;土地;规划
1绪论
城镇化是农业工业化和农村经济社会现代化的必然趋势。城市化的发展能够带来社会经济关系的剧烈变动,更驱动城乡地域土地利用的重大变革,并由此引发农村和城市协调发展等系列问题。城市化必须以用地作为依托,城镇化进程中土地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无论是产业结构的调整、人口的集聚,还是基础设施的建设,都必须通过土地的重新配置来实现。因此在城镇化过程中将土地进行高效、集约利用以促进形成结构合理,功能互补,综合效益最大化的城镇土地利用体系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2我国城镇建设开发用地进程中的主要问题
由于现行的城镇建设用地制度及相关政策还不够完善,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城市化发展的需要,同时受我国特殊土地国情的制约,加上长期计划经济体制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我国城市化进程中面临的土地问题和难题仍然比较突出,土地管理工作任重而道远。
2.1进入城市化快速发展时期,城镇建设用地供需矛盾尖锐
1981―2003年,全国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每年增加约1011平方公里,以年均6.87%的速度递增。而且由于城市多建于平原地带,所以城市用地的外延扩张多为近郊区优质、高产的耕地。
我国人多地少,耕地资源非常紧张,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经济结构调整、城市化、西部大开发、生态退耕等一系列政策的实施,城镇发展需要占用耕地,生态退耕还要减少大量耕地,同时,人口还在不断增加,人地矛盾将进一步加剧。
2.2土地利用效率不高的现象较为严重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城镇用地的扩展采取无偿划拨的方式,一些单位圈大院占地的现象较为普遍,城镇土地利用效率普遍较低。许多城镇盲目外延,扩大用地规模,盲目搞开发区,导致土地资源浪费严重,特别是中小城市、小城镇及新区和开发区土地粗放利用的现象十分普遍。
2.3我国城市人口密度与国外相比差距较大
尽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城市人口密度一直在不断增加,但2003年也仅为847人/平方公里,超大城市仅为1405人/平方公里,与国外的差距非常大,因此现有城市在提高人口容纳能力上还有很大的潜力。
2.4区域化的城镇建设用地制度和相关政策亟待完善
我国幅员辽阔,区域自然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差异显著。在城市化发展过程中,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制定区域化的城市化发展战略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区域化城镇建设用地制度和政策。
3 我国城镇建设开发用地进程中主要问题的原因分析
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除了我国特殊土地国情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等客观原因和历史积累的因素以外,从主观上进一步提高对城市化发展的认识以及尽快完善城镇建设用地制度和相关政策,是解决城市化进程中一系列土地问题的两个重要方面。
3.1 主观认识方面的原因
从主观认识上看,对我国城市化发展基于的特殊土地国情和保护耕地的极端重要性认识急需提高。有些地方较少考虑全局利益和长远利益,更多地从局部利益和眼前利益出发,不顾城镇发展和建设的客观规律,在城镇发展上追求高标准、高起点;有的地方经济发展较快,忽视耕地保护,追求所谓的“先发效应”;有的地方土地相对较多,认为可以多占耕地;还有些地方及有些人甚至把保护耕地、节约土地同经济发展、城市化发展相对立,认为加强土地管理束缚了经济发展和城市化的发展。
3.2城镇建设用地制度和政策方面的原因
从城镇建设用地制度和政策来看,进一步完善的任务还相当艰巨。当然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在规划管理制度方面,目前对城镇用地发展起引导和控制作用的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镇)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还不够。按照新《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城市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模。
其次、在土地使用和土地市场管理的有关制度方面,存量土地的利用成本比较高,而新增土地的成本偏低,一些有利于盘活存量、控制增量的制度还不完善;农地转用制度刚刚建立,其成效还没有充分显现出来;土地以行政划拨、协议出让为主,有偿使用方式单一,各地在土地市场的发育程度及有关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方面很不平衡,市场监督机制不够完善,有关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制度还没有跟上,市场机制的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第三,城镇建设用地相关政策还不够配套完善,如城镇地价政策、土地租税费政策、小城镇建设用地政策、农村宅基地政策、乡镇企业用地政策等以及一些其他有关的制度和政策如社会保障制度、户籍管理制度、小城镇发展政策等都有待进一步完善。
4城镇建设开发用地过程中存在问题的主要对策
4.1加强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从宏观上引导和加速城市化进程,有利于从宏观上促进和引导城镇合理发展。
4.2通过编制和实施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各类用地,协调和解决城市化进程中城镇建设用地供需矛盾,保障城镇发展合理的用地需求。
4.3加强服务和监管,促进土地市场有序发展和土地资源合理配置。
4.4完善地价和土地租税费配套政策,促进城市建设用地的合理配置和集约利用。进一步完善地价体系,制定积极的地价政策,确保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符合城市产业发展方向和用地布局调整方向的用地供应,引导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和结构的合理调整。
5结语
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是衡量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内容之一。根据当前宏观土地政策与规划目标的要求,必须找出实现建设用地集约利用的有效途径。我国在优化土地利用布局和结构,盘活利用土地存量,科学制定土地使用标准,健全集约用地内在机制,依法从严从紧管理土地方面走出一条节约集约用地的新路子。
参考文献:
[1] 梅昀.土地利用规划决策过程的研究[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 2009,3.
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范文2
第一条为加强村庄的规划管理,促进村庄社会、经济、环境的协调发展,加快农村城市化进程,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村庄规划,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村庄,是指设有村民委员会的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本规定所称村庄规划,包括村庄总体规划、村庄建设用地规划和村庄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村庄规划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县级市、特定管理区城市规划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村庄规划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镇(街)城市规划管理所,作为区、县级市、特定管理区城市规划部门的下设机构,依照本规定协助实施村庄规划管理。
农业、计划、财政、建设、土地、房产、工商、环境保护、卫生、文化、公安、消防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把村庄规划的经费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章村庄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六条村庄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技术标准和成果要求,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编制村庄规划,以村民委员会所辖土地范围为基本编制单位。
第七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市村庄规划编制计划,并向各区、县级市、特定管理区下达每年度的村庄规划编制任务。
第八条村庄总体规划、村庄建设用地规划由镇(街)规划管理所会同镇(街)国土所组织编制。村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村民委员会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组织编制。
第九条承担村庄规划编制的设计单位,必须具备丙级以上城市规划设计资格证书;非本市规划设计单位承担本市村庄规划编制任务的,应当经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条编制村庄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村庄规划应当服从*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镇总体规划和市、区、镇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坚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方针,加强对生态林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蔬菜生产基地的保护,改善农村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三)村域范围内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发展用地,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落实和深化;城市规划已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以及道路、工程管线、高压走廊、规划河涌等基础设施应当予以具体落实;
(四)村庄规划建设,应当选择集中和相对集中方式,合理安排村民住宅、工商企业、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布局,防止建设无序扩散;
(五)村庄规划建设用地只能用作村民居住、生产及发展经济用途,不得用作房地产开发经营。
第十一条编制村庄规划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村庄规划设计条件。规划成果报审前,应当在当地公开展示村庄规划设计方案30日,听取村民的意见,实现公众参与。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采纳。
第十二条位于*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重要地区和城市规划部门指定的村庄规划,由镇政府、区政府初审后,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地区的村庄规划,由镇政府初审后,报区、县级市或者特定管理区城市规划部门审批。
城市规划部门应当自收齐村庄规划报批资料之日起40日内予以审批。区、县级市或者特定管理区城市规划部门审批的村庄规划应当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根据*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者专项规划以及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对村庄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当听取村民意见,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村庄规划经依法批准或者调整后,应当在当地公布。
第三章村庄规划的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村庄各项建设必须执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制度,保证村庄规划的实施。
第十六条在农民集体土地上的村庄各项建设,应当依据经批准的村庄规划进行。对没有编制村庄规划或者村庄规划未被批准的,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该村的各项建设申请。
第十七条在*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应当统一建设农民公寓式住宅。在*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以外鼓励建设农民公寓式住宅。
第十八条村庄各项建设需要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预审;
(三)建设用地预审批准后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农村村民在*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以外建设非公寓式住宅,可以不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预审。
第十九条农村村民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当先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同意后由村民委员会依照本规定统一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在番禺区和花都区以外的其他市辖区范围内,农村村民建设非公寓式住宅的,在村民委员会统一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可以以户为单位向所在区城市规划部门申请分解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条依照本规定需要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项目,应当由村民委员会持下列资料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
(一)建设用地申请表;
(二)村民建房申请人家庭及其户内成员身份证明;
(三)建房申请人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说明。
第二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进行非住宅建设项目,应当持下列资料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一)建设用地申请表;
(二)区或者县级市人民政府计划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以下权限核发:
(一)建设项目在天河、海珠、黄埔、白云、芳村区范围内的,选址意见书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二)建设项目在番禺、花都区、增城、从化市范围内的,选址意见书由区或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核发。
城市规划部门受理建设项目选址申请后,应当在收齐资料之日起40日内核发。
第二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一年内,应当持下列资料向原审批机关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用地申请表;
(二)1:500实测地形图;
(三)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五)村民住宅建设项目,应有建房申请人名单及身份证件;
(六)村庄非住宅建设项目,应有计划部门批准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城市规划部门受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后,应当在40日内审批。
第二十四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核发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必须载明村民委员会名称和使用人姓名。
农村村民建设非公寓式住宅需要申请分解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由区城市规划部门按照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载明的具体使用人名单进行分解核发,同时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并送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建设用地5000平方米以上的或者需要分解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村庄修建性详细规划,并依照本规定第十二条报批。
第二十六条村庄各项建设工程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向所在镇城市规划管理所申报:
(一)申请人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身份证明、1:500实测地形图及建设工程申报表申领规划设计条件;但已有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村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地段,可直接依照规划进行建筑设计;
(二)申请人持规划设计条件或者经批准的村庄修建性详细规划、用地红线图、相关的专业管理部门意见,建筑设计方案图和建设工程申报表等资料报审建筑设计方案;但六层及六层以下的建筑工程,申请人可以不报审建筑设计方案;
(三)申请人持建筑施工设计图和相关的专业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等资料申领建设工程审核书;
(四)申请人在取得建设工程审核意见书后3日内,应当委托市或者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指定的城市勘测单位办理现场放线,验线合格后持建设工程放线测量成果,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村民非公寓式住宅建设项目,可依照前款(二)、(三)、(四)项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城市规划部门审批农村各项建设工程,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领规划设计条件或者报审建筑设计方案的,镇城市规划管理所应当在收齐资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初审,市、区或者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应当在收到初审意见后10日内审批;但对村民非公寓式住宅建设项目,镇城市规划管理所应当在5日内完成初审,城市规划部门应当在5日内审批;
(二)申领建设工程审核书的,镇城市规划管理所应当在收齐资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初审,市、区或者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应当在收到初审意见后20日内审定施工设计图、核发建设工程审核书;但村民非公寓式住宅建设项目,镇城市规划管理所应当在10日内完成初审,市、区、县城市规划部门应当在10日内审定施工设计图、核发建设工程审核书;
(三)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市、区或者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应当在建设工程放线、验线合格后5日内核发;但村民非公寓式住宅建设项目,应当在3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村庄建设工程位于市属各区国道、省道、铁路和规划宽度40米以上主干道临路建筑以及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珠江*河段两岸、五级以上航道两岸、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区、一级水源保护区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前款规定以外的农村各项建设工程,由区或者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审批。
第二十九条农村村民不得利用村民住宅建设用地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城市居民合作建房。
第三十条村庄各项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报原审批的城市规划部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规划验收:
(一)申请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有关附图委托法定的城市勘测单位进行现场测量;
(二)申请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图,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测量成果和规划验收申报表向镇城市规划管理所申请初审;
(三)镇城市规划管理所收齐验收申请资料后,应当在5日内完成初审和现场复核,符合验收条件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在10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不符合验收条件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不予验收。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在农民集体土地上进行下列违法建设,由所在区、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市城市规划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三)临时建设工程批准的使用期已满,或者使用期未满但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需要,城市规划部门已经作出提前拆除决定而未按期拆除的;
(四)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的;
(五)越权审批和其他违法审批建设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建设的。
第三十二条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为竣工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建筑工程设施提供永久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没有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不得供水、供电、供气。
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房地产权证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产权证书刊号规定的房产用途应当与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规定的用途一致。
工商、环境保护、卫生、文化、公安、消防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有关执照、许可证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或者房地产权证并核对用途。利用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城市规划核定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用途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得办理有关证照。
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范文3
一、本意见所称临时建设工程是指有效使用期不超过二年,不得登记产权的建(构)筑物。
本意见适用于**县内临时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二、对临时建设工程的审批,实行严格控制的原则。临时建设工程只能在国有土地上修建。
三、对临时建设工程实行县规委会集中领导下的分级管理制度。
以下范围内的临时建设工程需提交县规委会审查同意后,按照《**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作规程》规定,由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县城主中心龙岗—棠香组团、副中心龙水组团、玉龙、宝顶镇规划区内,宝邮、龙玉、龙铜、大石公路沿线可视范围内,位于市级及其以上风景名胜区内、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和机场规划用地控制区内、以及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报县规委会审批的临时建设工程。
其他临时建设工程,报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按照《**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作规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四、对在已确权的国有土地上申请修建临时建设工程的,应办理《临时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在未确权的国有空地上申请修建临时建设工程的,应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临时建设工程用地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不得占用城市现有广场、绿地、道路(含人行道)、河道、消防通道和市政管线设施用地。
(二)在未确权的国有空地上只能修建社会公益设施用房、城市基础设施用房和排危抢险工程用房等三类临时建设工程。
六、在已确权的国有空地上修建临时建设工程的申请人,应为取得该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
七、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对临时建设工程进行设计。
八、临时建设工程的层数不得超过2层,总建筑高度不得超过7米。临城市道路的临时建设工程,不得影响城市道路的使用功能,其建筑立面设计应符合城市景观的要求。
九、临时建设工程与相邻用地及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确实无法满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的,建设单位或个人与其所有权人达成协议,在不严重影响周边环境的前提下,由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建筑间距。
十、临时建设工程需延期使用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批准的《临时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使用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由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进行审查,对同意的,重新核发《临时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十一、对建设项目用地拆迁红线内应拆除的建(构)筑物,在注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后,建设单位或个人方可申请临时使用。经同意的,可以临时使用,但应在该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前自行拆除。
十二、对临时建设工程,按照《**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按50—200元/平方米标准收取保证金。对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退还建设工程保证金本息,对以其它方式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不退还建设工程保证金本息。对逾期拆除和未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均不予退还建设工程保证金本息。对未退还的建设工程保证金的使用问题,由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请示县政府,按县政府的决定执行。
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范文4
近年来,我市逐步推行了房改政策和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制度,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今年元月一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开始施行;元月二十五日,市人大常委会了《*市土地管理规定》,自三月一日起施行。这些法律、法规对建设用地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保证城市规划部门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的财产权益,制止非法转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受理建设工程报建时,应同时审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只有建设用地批准书而没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上用地单位名称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上名称不符的(含加名、改名),不予受理建设工程(含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以下同)报建。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市用地审批小组审批后由市规划局核发的在城市规划区内申请建设用地的法律凭证。根据《*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规定:“需要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核定的土地使用性质、位置和界限的,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因此,凡未经市规划局批准而由其它部门在办理建设用地手续中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内容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不予承认其法律效力,不按原规定内容使用土地的,不予受理建设工程报建申请。
三、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和《*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全部地价款,并取得土地使用证书;②已按出让合同规定条件和期限投入资金达到投资总额的25%。因此,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未按上述规定办理申请用地和出让手续而私自转让或经有关部门批准转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核定的建设用地(含加名、改名)的,城市规划部门不予受理建设工程报建。
四、根据《*市土地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所留出的土地,“应于批准征地的同时按照城市规划统筹划定;供被征地单位发展第二、三产业,安置剩余劳动力,但不得用于建房出售”。农村因征地而留出的土地,只能供被征地的单位使用,未经合法的审批部门批准,其它法人或经济组织无权使用属农村集体所有的留用地。其它单位与被征地单位共同使用农村留地而联名申请报建的,城市规划部门不予受理建设工程报建。提交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区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并应提交公安机关核定的户口簿。非村民使用农村宅基地建住宅的,规划部门不予受理建设工程报建申请。
五、实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以原有土地使用权入股的,发生新建、扩建、改建时,应向规划部门提交土地使用权已办理出让手续、并已为股份公司所有的证明;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规划部门不予批准股份企业使用土地进行建设。其它公司发生名称变更而不涉及债权债务变更的,进行建设时应提供工商管理部门的核定名称变更的证明。
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范文5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镇规划,在城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规划区是指县城城区和建制镇规划区以及因城镇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县城规划区范围由县人民政府根据批准的城区总体规划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各建制镇规划区由镇总体规划划定。
第四条县建设局是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城镇规划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城镇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管理;参与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可行性研究;负责城镇规划设计、城市勘察和市政测量的管理;审查和办理各项规划建设审批手续;查处违反《城市规划法》的案件。
第二章城镇规划的制定和审批
第五条城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县城区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建制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会同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县城区详细规划由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建制镇详细规划(含中心村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业务指导。
城镇各项专业规划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综合协调,纳入城镇总体规划。
城镇总体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城镇规划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城镇规划。
第六条城镇规划的审批按《城市规划法》的规定执行。
县城区总体规划报孝感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建制镇总体规划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县城区的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和中心村规划,必须经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城区主干道临街面建筑、重要地段的标志性建筑、重大的基础设施建设必须经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沿316国道、汉宜公路、云应公路、孝襄高速公路连接线两侧的所有建设工程,必须编制规划,经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城区规划区内的村庄、厂矿等居民点的规划,由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开发区的建设规划应纳入城镇总体规划统一管理,由县人民政府按照城镇规划的要求编制和审批。
第八条县城区详细规划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局部调整的由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重大变更由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上述规划的原审批权限重新报批。
第三章城镇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九条城镇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统筹兼顾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提高城镇的综合功能。
第十条在城镇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中各项工程的选址、定点,不得妨碍城镇的发展、危害城镇的安全、污染和破坏城镇环境、影响城镇各项功能的协调。旧区改建要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和城镇容量,严格限制零星插建,依法保留绿地和公共活动空间。
第十一条城镇旧区改建应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要运用经营城镇的手段,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工业技术改造,合理引导,统一规划,分期实施。重点改造城镇的危房区、棚户区及市政公用设施简陋、交通阻塞、环境污染严重地区和影响城镇重要景观的地段。
第十二条严格控制县城规划区内新建和改建私房。城镇规划区内自然村村民所住房屋确属危房又无力购房的,可在原宅基地上建一层临时建筑,或由开发商统一成片开发建设,或到指定的居民小区建房。
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三条在城镇规划区内进行规划管理,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相关法律文件由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核发。
第十四条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建设项目的选址等可行性研究工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第十五条在城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应持有关文件,向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没有规划部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部门不得提供土地。
第十六条因特殊需要在城镇规划区内临时使用土地的,必须持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到土地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用地、临时建筑使用期不得超过两年。临时使用期满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无条件、无偿退出临时用地和拆除临时建筑。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在临规划道路的任意一侧使用土地时,应同时征用规划道路中心线至控制红线范围内的土地,并负责拆迁该土地上的建(构)筑物。上述土地作为城镇道路预留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此土地上修建临时或永久性建(构)筑物。
第十八条城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必须符合城镇规划,并向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法律手续。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开发和经营土地的活动中,未经原审批的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变更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要求。
第五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十九条在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工程申请,由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规划设计要求,作为设计的依据,并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图,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没有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关商业银行不得提供资金贷款。
第二十条开发区内的建设项目和招商引进的合资、合作、外资企业在城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时,必须服从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从优从快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同时兴建垃圾、粪便、污水等户外配套处理设施。建筑物附近垃圾等处理设施不得设置在公共场所和临街部位。
第二十二条在城镇规划区内从事采矿、采石打井、挖取砂土、堆积渣土、填占水面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须经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从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下同)之日起一年内不办理征拨用地手续,以及从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不动工兴建,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上述两证自行失效。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位置、范围、标高、建筑面积等内容;确需变更的,须经原核发单位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
建设工程开工之前,须经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定位、放线;其基础工程或隐蔽工程完成后,须经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方可继续施工。
第二十五条管线工程建设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管线建设单位在城镇规划区内进行管线设计安装时,必须向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经放线后,方可施工;
(二)管线走向、标高必须根据城镇总体规划作永久性布置。若线路障碍难以按城镇规划要求施工时,可绕道临时铺设,待障碍清除后,由原建设单位负责对临时设施进行归位改造;
(三)性质相同的管线,应实行共杆共管建设;
(四)施工中不得损坏地上、地下原有设施(包括管线、路面、绿化等)。如确需损坏,应事先按规定报相关部门批准,竣工后负责修复;
(五)竣工资料必须及时送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建档保存。
第二十六条规划区内园林绿化建设、亮化工程建设、环卫设施建设等必须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并经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七条镇规划区内设置集贸市场、夜市、各类广告以及邮政报刊亭、洗车点、停车站、交通标志等服务性设施,其设立修建位置和范围,均应由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公安、交通、邮政、电信等部门审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八条在城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影响城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补办手续,并可处以违法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上20%以下罚款。
严重影响城镇规划,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责令停止建设后继续进行建设的,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其继续建设部分;逾期不拆除的,由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
第二十九条非法买卖、转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由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未经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进行改变地形地貌活动的,责令立即停止,限期整理或恢复原貌,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城镇规划区的临时建设项目使用期满,必须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未经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
第三十一条拒不服从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镇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的,责令限期履行调整用地决定,逾期仍不履行的,由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范文6
适应我县城镇发展的新形势,加快“强工兴城,争先进位”战略的实施,贯彻落实“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的指导思想,落实市委提出的“机关作风整治年”活动的要求,充分发挥公众在城市规划工作中的主人翁作用,认真实践科学规划、依法管理、热情服务的工作宗旨,增加工作透明度,提高城市规划工作水平和质量,全心全意为建设单位服务。
二、公示范围
1、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
2、市区建筑面积在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村镇建筑面积在以上的工程。
3、规模和影响面较大的临时建设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
4、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用地和违法建设工程。
5、其他需要公示的规划建设项目。
三、公示内容
1、城市规划项目公示:规划名称、规划区位、内容提要、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容积率、绿地率等)。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公示:项目名称、地理位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容积率、绿地率、退后道路红线、绿地绿线、河道蓝线距离等)。并附上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的公示:工程名称、规划区位、内容提要、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容积率、绿地率等)。并附上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公示:工程名称、规划区位、内容提要、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容积率、绿地率等)。并附上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
5、临时建设工程公示:工程名称、建设单位、工程质量、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高度等),工程到期时间。并附上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
6、违法建设工程公示:工程名称、建设单位、工程位置、所违反的法律法规,违法内容,处理意见等。
四、公示方法
1、不定期分别通过《日报》、电视台、信息网络,刊登、播放需公示的规划、建设项目的主要情况。
2、在已批准开工建设的工程施工现场制作公示牌,对工程的总体布局、景观效果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进行公示。公示牌应于建设工程开工前立于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规划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撤除。
3、在城市规划展示厅内,对已批准的城市规划及大型建设项目,通过模型、图纸等形式进行公示。
4、在建设大厦门前建立电子显示屏,对需要进行公示的规划建设项目的主要情况进行公示。
5、在全县招聘义务规划监督员,将公示项目的有关图纸、说明书,报送县有关领导、相关部门和义务监督员。
五、公示意见的收集和处理
1、意见的收集:在规划局5楼门口设固定专用意见箱,由局办公室设专人负责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