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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艺术现象范文1
现代医学成像技术课程有这样的特点:医学理工相结合;多学科的交叉性;实践性较强。在现代化的治疗方式中,医学成像设备多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起来,这就为现代化的医学成像人才有了大量的需求。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很多医学高校都开设了这门专业课程,但是笔者要着重强调的是这门技术学科的教学质量和效果将直接影响今后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因此,对于该项课程教学的研究工作就显得非常有意义起来。
二、现代医学成像技术专业要求分析
众所周知,二十世纪医学成像有了巨大的突破和近战,现如今,随着各种医学成像系统和设备的出现,这些装置都成了现代医生进行临床诊断的重要依据所在。相关资料显示,很多知名企业像是西门子、飞利浦、GE等大型企业都开始设立了专门的医学成像设备研发部门,再加上医疗机构的需求,这直接导致了医学影像专业人才巨大的高端人才缺口所在。笔者要着重指出的现代设备需求的都是应用型的复合人才需要有极强的动手和解决实际问题的基本能力,从这一点我们不难看出,当前社会人才需求的类型和具体要求所在。
三、现阶段现代医学成像技术课程教学中的问题所在
第一,教学内容理论性较强,内容较多,课时量相对较少因而对于某些成像技术和一些基本算法实现的过程讲解不深入,甚至一略而过,致使学生学完该课程后对于医学成像技术这门课的认识和理解仍然停留在比较肤浅的阶段,很难有效地实现既定的培养目标。第二,教学方法不够丰富目前课堂多采用现代的多媒体教学,但是又过分依赖于多媒体,而单纯的多媒体教学又会使学生产生偷懒情绪,一晃而过的幻灯片并不会给学生留下深刻的印象,这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学生学习的兴趣和教学的效果。第三,现有的考核体系不够完善医学成像技术具有医理工三结合的特点,融合了当今诸多高新技术,不仅注重基本成像原理的基础理论知识,更注重对仪器设备的实际动手操作。传统教学体系,已然不适用于现代医学教学了。
四、新时期现代医学成像技术课程教学改革策略分析
(一)关于教学内容的改革
笔者认为要针对当前社会需求在具体选择合适教材,主要教材是《医学成像系统》,辅教材可以选择《医学影像成像理论》和《医学成像技术》。同时,笔者将为学生准备自编的讲义和其他辅助参考资料。在实际教学过程中,利用一切可利用的多媒体教学手段和现代化教学方法来综合利用其次,借助现代教育技术,结合多媒体手段来丰富课堂教学的内容。
(二)关于实践教学的改革与创新
现代教学中实践性教学,是为了更好的将复杂的额理论荣辱到实际动手当中,主要体现的实践性的基本特点。高校应当开设必要的相关医学实验室,为学生创造更多的实际动手机会和实践能力的培养,这样以来,学生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就会真正了解到自己的缺点并努力进行系统性的改进。
(三)考核体系的改变
传统的教学考评体系中,仍采取的是笔试考试为主,实践考试为辅。然而,这种模式并不能真实检验学生对知识掌握的具体情况和实际操作能力。笔者在实际考核过程中会逐步加强实践环节的考试并将这些成绩融入到期末考试总评成绩当中。
五、结束语
文学艺术现象范文2
【论文关键词】乡镇初中;数学教学;问题;对策探究
乡镇中学数学学习的特点,是知识内容需要抽象、概括和逻辑推理能力来掌握,通过思维来对数学进行领悟和知识的再发现。我在二十几年的数学教学中发现,农村的初中学生存在基础差,知识面窄,反应能力慢等特点。上课听课缺乏正确的数学学习方法,只会简单的模仿、记忆。接受新知识缓慢,跟不上老师的思路。慢慢的时间长了就导致出现不想听课,反感学习的现象。另外,乡镇初中学生还普遍存在对基础知识把握不牢,在解题时缺乏条理,思路混乱,方法烦琐等。再加上学生的心理比较自卑,不懂的知识怕去请教或者不敢去请教老师和同学,怕别人说自己笨,丢了面子。对讲了很多遍的问题,下次再遇到类似的题目解决起来还是比较困难,没有举一反三的能力。日积月累,对学习数学的问题就越来越多,困难就越来越大,产生厌学和情绪。
我针对以上问题,结合自己的教学实践,积极总结、分析、综合,努力探究有效的解决对策。
1. 端正学习数学的态度
乡镇中学的学生,由于生活环境比较差,见识少、所学书本知识居多,对于一些常见的生活现象了解少,对数学知识的了解不深,再加上许多的家长都是农民,不懂得知识对子女成长的重要性,也不懂得怎样去教育好自己的子女。我针对这一系列障碍学生学习数学的客观因素,就多与学生交流沟通,了解他们的内心世界,把一些纯数学问题转化为和他们生活相关的数学问题。比如:买商品遇到的“打折”问题,“电话计费”问题等等。通过实际例子让学生发现数学知识存在于社会、存在于生活,并和我们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从而激发他们学习数学的热情,使之产生强烈的求知欲望,积极主动的参与到数学活动中去。
2. 培养学习数学的兴趣
心理学研究发现:“学习兴趣就是学生认识需要的情绪表现,是一种带有强烈色彩的认识倾向,它是在过去的知识经验,尤其是在愉快体验的基础上形成的,令人乐于积极而持久地接触、某些事物的一种意识倾向。具体表现为学习的好恶。学习兴趣浓厚的学生,通常会集中精力、全神贯注、津津有味的去学习,并从中获得巨大满足。学习兴趣是学习动机中最现实和最活跃的成分,它使学习活动变得积极、自动、主动、愉快,从而获得良好的学习效果。学习兴趣是推动学生学习活动的一种最实际的内部动力或内在动机。”数学老师在具有严密的逻辑性的前题下,结合教学内容和学生的实际情况,采用生动而富有感染力的教学语言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从而提高课堂教学效果。如初中一年级学生刚尝到“方程”这个新的内容时,多数都感到抽象难学。为了消除这一心理障碍,我在方程的教学中就是:先给出一个引题:“鸡兔同笼,有头36个,脚100只,问有鸡兔各多少?”这个引题别致风趣,学生顿时兴趣勃发,急切地表露出对答案的渴求,唤起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增强他们克服困难、奋发进取的信心。还可以图形注意力的集中和刺激思维的活动,加强对数学学科的兴趣。比如在讲授直线概念时,老师在黑板上画出一条直线,并一直延伸到黑板边缘,学生颇感惊讶,纷纷问老师画这么长做什么,老师做出直线继续向前延伸的手势,接着讲“这直线笔直伸向前方,穿过教室的墙、前面的山、一直伸向天空、宇宙……”学生顿时恍然大悟,兴趣倍增,深深地理解了直线的概念。
3. 根据学生实际,创设合适的学习情境
在初中数学教学过程中,多数教师都有这样的感觉,多次强调的问题,学生总是记不住,殊不知在讲解的过程中所创设的情境不切合学生的实际,老师应该根据实际的情况来设置教学情景。如有理数加法这一节开头提出的一个关于踢足球的问题,农村学生很不知道什么是踢足球,这样的背景对学生的学习就没有什么帮助,如将上述问题改为比较适合学生实际的问题,对教学帮助就很大。经过创新修改后,学生多数都能理解关能进行有理数的加法运算,效果很好。
4. 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数学的习惯,使学生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
首先要培养课前阅读教材的习惯。大部分学生不习惯阅读教材,只是按老师的要求看教材,完成作业,对自己阅读教材总是深入不进去,理不出头绪,抓不住重点,看不懂例题的解题过程等,一些学生对“读”这个字眼理解不够,对于教材不但要读,而且要细读、要精读、要逐字逐句反复推敲,通过动脑筋,细思考,既要钻进去,又要跳出来,读完某一节后,要提炼一下重点内容,归纳出知识点加以整理,对数学概念、定理、公式,还要进行必要的记忆,使读书成为由厚到薄、以精代多的过程。教学时,应让学生进行课前阅读本节内容,老师结合本节的知识点,设计出要思考的问题,要求学生阅读后进行回答,就会逐渐形成良好的读书的习惯。其次是教会学生独立完成作业的习惯。教学实践证明,严格的常规训练,可以培养学生形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在小学阶段学生的作业大都以模仿为主,进入初中以后,则要求学生在理解的基础上,能够独立的、认真的,具有严格的合理的书面表达的能力。因此,在学生刚进入初中的时候,要严格要求书写格式,要求从作业中看出解题的思路,看出解题的理论依据,能够达到培养学生科学的解题的能力。第三是培养学生收集错题的习惯。实践证明:“错误往往是正确的先导”,学生在平时作业和章节检测时总会产生各种各样的错误,老师要深究这些错误的原因,分析形成的过程,寻求预防和纠正错误的方法,使学生吸吮教训,减少类似的错误,是提高教学质量,培养严谨学风和增强学生素质的重要途径。
5. 在教学中,实行“低起点、多归纳、勤练习、快反馈”的课堂教学方法
由于学生基础差,因此教学的起点必须低,我们可以从学生已学过的,所把握的、了解的知识、例子作为起点,通过新旧知识的异同点灯类比进行教学。如“解不等式”可以与“解方程”类比,“分式”可以通过“分数”、“相似形”可以通过“全等形”等等进行类比教学。
考虑到学生的实际情况,要给予学生多归纳、总结,使学生把握一定的条理性和规律性。
由于学生在课堂教学中集中听讲的时间较短,因此一成不变的教学模式容易使他们的学习注意力分散。教学中就将每节课分成若干阶段,每个阶段都让自学、讲解、提问、练习、学生小结、教师归纳等方式交替出现,这样提高了学生的注意力,使学生大量参与课堂学习活动。不少学生由于长以来受到各种消极因素的影响,数学学习往往需要多次反复才能把握知识。这里的多次反复就是多次反馈。教师对于作业、练习、测验中的问题,应采用集体辅导和个别辅导相结合,或将问题渗透在以后的教学过程中等手段进行反馈、矫正和强化。同时还要根据反馈得到的信息,根据学生要求,随时调整教学要求、教学进度和教学手段。由于学生用时反馈,避免了课后在面积补课,提高了课堂教学的效果。“快反馈”既可把学生取得的进步变成有形的事实,还可以给予适当的奖励,使之受到激励,乐于接受下一次学习,又可以通过信息的反馈传递进一步校正和强化。
6. 学习数学要讲究方法
文学艺术现象范文3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权利主体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
民间文学艺术(expressions of folklore),是指在一国国土上,由该国某个民族或地区的社会群体经过世代相传而逐渐创作出的、反映本民族或本地区的生活历史、自然环境、风俗习惯、心理特征等的文学艺术形式。
它应该是个广义的概念,即某一特定民族或一定区域的人群世代相传,留存于民间的,反映该民族或该区域人群历史渊源、生活习俗、心理特征即所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群体特征、等诸多内容的文化艺术表现形式的总和。具体而言,包括:手工艺术生产技艺及其制品;在民族民间流传的诗歌、音乐、歌舞、戏曲、曲艺、谣谚、皮影、剪纸、绘画等艺术表现形式;反映某一民族或区域习惯习俗的礼仪、节日和庆典活动、游艺活动、民族体育活动、饮食、民居、服饰、器具、工具、建筑物、设施、标识及特定的自然场所;在一定区域或群体中流行的语言、文字;传统医药知识;有价值的手稿、经卷、碑碣、楹联等等。[1]
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征和保护的必要性
1、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具有群体性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不是一个或者几个自然人,它是社会群体集体智慧的结晶。这个社会群体,可以是一个或者几个民族,也可以是一个或者几个村落,是一定区域内的人创作而成的。
2、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继承发展性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母体创作出来以后,它不是停滞不前的,而是在历史长河中,不断地继承以往优良的因素,又加以创作和革新,使得内容更加充实,形式更加丰富。
3、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具有不确定性
大多数著作权保护客体都存在保护期限,依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对著作权客体的保护期限大多是作者生前加死后50年,也有部分是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然而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本身具有继承发展性的特点,它一经创作,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发展,因而很难明确规定它的保护期限。
4、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不可转让性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很强的民族性,这种民族性是源于它在一定区域内流传,跟这个区域的自然和文化因素有较大关联。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转让后,它将不能够很好地展现这个区域的民族风貌,同时也很容易导致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因无法继承而消失。
5、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相对公开性
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特定地域的人通过代代相传共同继承和发展而来的,对于特定群体而言,此类知识是共同掌握、共同拥有的,这种拥有并没有被人工的加以保护措施予以保密。但是由于它并不是每个群体成员都能掌握和运用的,所以它的公开具有相对性。
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相当程度的必要性。首先,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已经出现了严重的失传现象,如果不加以保护和整理,宝贵的作品将会不断消失。其次,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意味着赋予源生某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社会群体著作权,这不仅是对创作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社会群体的尊重,更有利于该地区的人通过对作品著作权的行使获得经济报偿,而这种经济支持有利于更好地革新和发展该地区的民间文学艺术文化。再次,一些外国艺术家将我国很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带入国外,并无偿使用,获得利润,这显然严重侵害了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最后,一些文学艺术家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改编,在改编过程中损害了作品本身的真实性,并给读者或者观众造成很大误解。可以说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已刻不容缓。
三、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现状
1、尚未形成统一立法
《乌苏里船歌》著作权纠纷案是我国首例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案子,在此之前,法律也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我国1990 年颁布的《著作权法》第六条明确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时至今日, 相关的法律、法规仍未出台。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就无法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上升到法律层次,面对著作权受到侵害的情况将会束手无策。
2、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无法明确界定
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是一个或者几个自然人创作出来的,而是一个社会群体创作的,因此确定作者的范围存在困难。
另外,我国有相当一部分学者指出,尽管民间文学艺术原生作品事实上的权利主体是产生它的社会集体,但该社会集体不能成为法律上的权利主体并主张权利,他们提出由国家作为民间文艺原生作品法律上的所有权和版权的唯一主体。[2]
3、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范围无法明确规定
我国幅员辽阔,民族众多,创作出了大量具有民族特色的作品,然而将这些作品全部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显然是不合适的。在这些作品中,有能用实体形态表现出来的,也有很多无法用实体形态表现的,对于这些是否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界定,也存在困难。
四、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建议
鉴于以上现状,设立相关法律、法规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确定其保护主体和客体的范围,防止外国文学艺术家的不正当侵害,已经刻不容缓。
1、确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范围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但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一种较为特殊的作品,很多作品是无法以某种形式复制,例如民间艺术作品的风格或者民间游戏等,因而对于其范围不应当仅局限于一般作品的范围,而以该作品的种类为依据适当扩大。
同时,出于对立法目的的考虑,著作权要保护的其实是民间文学艺术,因而对在已有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基础上再进行创作的演绎作品也应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演绎作品,是指通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这种作品如果能够体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主要特征,也应该纳入著作权法律体系。
2、确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范围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流传的过程中,不断被人们革新和完善,越来越具有某一区域的特色。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不应该限定为一个人或者几个人,而应该是某一地区的社会群体,可以是一个民族,甚至是一个国家。
3、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应设定保护期限
和一般作品不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延续性,它是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因而不能设定保护期限是作者生前加死后50年,也有部分是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而应当不设立保护期限。
4、由国家授权某一组织代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智力成果权
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者的范围较大,在作品受到侵害的时候,很难较好地保护作品。因而国家可以通过立法授权某一组织或者部门代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智力成果权,当侵权发生时,根据作者的申请,代表国家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参考文献:
[1]张永.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J].中山大学研究生学刊:社会科学版,第2005,(1).
[2]肖少启.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保护路径分析[J].河北法学,2010,(4).
作者简介:王梦莹(1990-),辽宁大连人,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本科生。
摘 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仅是民间文化遗产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更是我国民族文化的瑰宝。然而近些年来,由于其自身特征的限制,其著作权屡屡遭受侵害,这对我国文学艺术而言是巨大的损失。本文将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点入手,论述保护其著作权的必要性,并根据我国的保护现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权利主体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
民间文学艺术(expressions of folklore),是指在一国国土上,由该国某个民族或地区的社会群体经过世代相传而逐渐创作出的、反映本民族或本地区的生活历史、自然环境、风俗习惯、心理特征等的文学艺术形式。
它应该是个广义的概念,即某一特定民族或一定区域的人群世代相传,留存于民间的,反映该民族或该区域人群历史渊源、生活习俗、心理特征即所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群体特征、等诸多内容的文化艺术表现形式的总和。具体而言,包括:手工艺术生产技艺及其制品;在民族民间流传的诗歌、音乐、歌舞、戏曲、曲艺、谣谚、皮影、剪纸、绘画等艺术表现形式;反映某一民族或区域习惯习俗的礼仪、节日和庆典活动、游艺活动、民族体育活动、饮食、民居、服饰、器具、工具、建筑物、设施、标识及特定的自然场所;在一定区域或群体中流行的语言、文字;传统医药知识;有价值的手稿、经卷、碑碣、楹联等等。[1]
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征和保护的必要性
1、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具有群体性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不是一个或者几个自然人,它是社会群体集体智慧的结晶。这个社会群体,可以是一个或者几个民族,也可以是一个或者几个村落,是一定区域内的人创作而成的。
2、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继承发展性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母体创作出来以后,它不是停滞不前的,而是在历史长河中,不断地继承以往优良的因素,又加以创作和革新,使得内容更加充实,形式更加丰富。
3、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具有不确定性
大多数著作权保护客体都存在保护期限,依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对著作权客体的保护期限大多是作者生前加死后50年,也有部分是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然而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本身具有继承发展性的特点,它一经创作,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发展,因而很难明确规定它的保护期限。
4、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不可转让性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很强的民族性,这种民族性是源于它在一定区域内流传,跟这个区域的自然和文化因素有较大关联。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转让后,它将不能够很好地展现这个区域的民族风貌,同时也很容易导致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因无法继承而消失。
5、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相对公开性
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特定地域的人通过代代相传共同继承和发展而来的,对于特定群体而言,此类知识是共同掌握、共同拥有的,这种拥有并没有被人工的加以保护措施予以保密。但是由于它并不是每个群体成员都能掌握和运用的,所以它的公开具有相对性。
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相当程度的必要性。首先,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已经出现了严重的失传现象,如果不加以保护和整理,宝贵的作品将会不断消失。其次,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意味着赋予源生某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社会群体著作权,这不仅是对创作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社会群体的尊重,更有利于该地区的人通过对作品著作权的行使获得经济报偿,而这种经济支持有利于更好地革新和发展该地区的民间文学艺术文化。再次,一些外国艺术家将我国很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带入国外,并无偿使用,获得利润,这显然严重侵害了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最后,一些文学艺术家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改编,在改编过程中损害了作品本身的真实性,并给读者或者观众造成很大误解。可以说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已刻不容缓。
三、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现状
1、尚未形成统一立法
《乌苏里船歌》著作权纠纷案是我国首例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案子,在此之前,法律也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我国1990 年颁布的《著作权法》第六条明确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时至今日, 相关的法律、法规仍未出台。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就无法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上升到法律层次,面对著作权受到侵害的情况将会束手无策。
2、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无法明确界定
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是一个或者几个自然人创作出来的,而是一个社会群体创作的,因此确定作者的范围存在困难。
另外,我国有相当一部分学者指出,尽管民间文学艺术原生作品事实上的权利主体是产生它的社会集体,但该社会集体不能成为法律上的权利主体并主张权利,他们提出由国家作为民间文艺原生作品法律上的所有权和版权的唯一主体。[2]
3、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范围无法明确规定
我国幅员辽阔,民族众多,创作出了大量具有民族特色的作品,然而将这些作品全部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显然是不合适的。在这些作品中,有能用实体形态表现出来的,也有很多无法用实体形态表现的,对于这些是否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界定,也存在困难。
四、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建议
鉴于以上现状,设立相关法律、法规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确定其保护主体和客体的范围,防止外国文学艺术家的不正当侵害,已经刻不容缓。
1、确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范围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但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一种较为特殊的作品,很多作品是无法以某种形式复制,例如民间艺术作品的风格或者民间游戏等,因而对于其范围不应当仅局限于一般作品的范围,而以该作品的种类为依据适当扩大。
同时,出于对立法目的的考虑,著作权要保护的其实是民间文学艺术,因而对在已有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基础上再进行创作的演绎作品也应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演绎作品,是指通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这种作品如果能够体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主要特征,也应该纳入著作权法律体系。
2、确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范围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流传的过程中,不断被人们革新和完善,越来越具有某一区域的特色。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不应该限定为一个人或者几个人,而应该是某一地区的社会群体,可以是一个民族,甚至是一个国家。
3、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应设定保护期限
和一般作品不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延续性,它是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因而不能设定保护期限是作者生前加死后50年,也有部分是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而应当不设立保护期限。
4、由国家授权某一组织代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智力成果权
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者的范围较大,在作品受到侵害的时候,很难较好地保护作品。因而国家可以通过立法授权某一组织或者部门代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智力成果权,当侵权发生时,根据作者的申请,代表国家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参考文献:
[1]张永.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J].中山大学研究生学刊:社会科学版,第2005,(1).
[2]肖少启.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保护路径分析[J].河北法学,2010,(4).
文学艺术现象范文4
关键词: 物理教育 文学艺术 运用
物理学科是一门自然学科,它是对自然现象的认知,对自然规律的探索,并把探索研究总结出来的规律再应用到生产与生活中。文学艺术也有折射自然现象的一面,它把自然现象及规律用艺术的手法加以处理,使人有美的享受。如能在物理教育活动中运用文学艺术,必能激发学生更大的学习兴趣,使学生迸发出更大的物理学习热情来。
一、文学艺术在物理教学中运用的需求
1.学生的学习过程不应是单调枯燥的过程,而应是一个快乐、轻松,又能增长知识的过程。文学艺术能通过诗情画意的手法来触动学生的美感,领略知识的真谛,感悟生活的价值。物理学是一门从现象到规律,再到应用的过程,把文学艺术运用于物理学的学习过程符合学生的认知规律和心理特征需求。
2.《义务教育阶段物理新课程标准》中,谈到物理课的价值表现时,有这样的要求:通过从自然、生活到物理的认知过程中,激发学生的求知欲,让学生领略自然现象中的美妙与和谐,培养学生终身的探索兴趣。怎样领略自然界中的美妙与和谐,诗情画意的物理教学便是一条很好的教学途径,在物理教学中引入文学艺术,既能丰富教学内容,又能使物理课生动有趣。如,在学习《牛顿第一运动定律》时,我加强物理与文学的整合,把定律改成诗:
惯性不姓牛,宇宙万物有。迷津牛顿识,写在定律首。
再如《欧姆定律》,我也让它诗化:
物理学家叫欧姆,千次实验测电流,分析数据找规律,阻压影响电流走。
压高电流正比增,阻大反比降电流,世人未忘其贡献,命名定律载千秋。
通过语言艺术整合,可以丰富物理教学语言,学生读时朗朗上口,便于记忆。这样可以通过诗歌整合物理,有利于各科知识相互渗透。由此可见,诗情画意的物理教学,不仅能使学生学会物理知识,而且能使学生在学习物理时体验我们民族文化的魄力。这样的教学有利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正是当前新课程改革所提倡的。
3.文学艺术中含有对中华民族厚重历史的诠释。诗情画意的物理教学,不仅能使学生习得物理知识,而且能使学生在学习物理时体会到中华民族文化的魄力,增强民族自豪感与民族凝聚力。
4.中国在物理学的很多领域中都有突出的贡献,需要把中国的贡献艺术般地呈现在世界面前,把中国融入世界,同时也发现中国与世界的差距,激发学生更大的学习热情。在促进国际交往、了解世界物理发展现状和前景的同时,大力发展本国物理学研究和物理教育,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物理学,并迅速与世界接轨,让世界了解中国,让中国走向世界。而与世界的结合又必须体现民族特色,“只有民族的,才是世界的”,也才能真正体现中国的研究价值和中国应有的地位。诗情画意的物理教学,便可体现我们民族的文化,可把我们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与物理教学结合起来,有利于学科之间的渗透,加强学科整合,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物理课程。如果再通过国际物理学交流,不仅能让外国人了解中国的物理学的发展,而且可以让他们了解中国的文化,感受到中华文化的博大精深,体验到我们民族文化的艺术魅力,使我们的民族文化尽快走向世界,为世界所接受。
5.现代社会需要创新人才。“一个缺乏想象力的民族是一个没有希望的民族”。物理教学除了让学生获得物理知识和技能外,还要培养学生的想象力和创新意识。没有创新就不会有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文学艺术令人遐想,思绪飞扬,物理学对自然的认知仍需不断发展,与生产、生活科技的结合仍需不断深入。
6.未来中国急需综合素养高的青年。在物理学习中学生如能自发地结合文学,必将使学生的学习境界得以升华,学习内容得以饱满,学习的情感更加丰富。加强物理教学语言的文学艺术性,可以改变学生及老师的学科本位思想,从而能加强学科整合,满足每个学生全面发展的基本要求。它不仅能使学生在学习物理时掌握基本的知识与技能,而且能提高学生的文化素养和审美能力,达到一举多得的目的。
二、文学艺术对物理学的表达
1.现象表达
“月落乌啼霜满天”描述声、光、热学现象。“忽如一夜春风来,千树万树梨花开”、“日照香炉升紫烟,遥看瀑布挂前川”都把自然现象的美与物理学相结合。“晚风拂柳笛声寒”、“大江东去,浪淘尽”、“问君能有几多愁,恰似一江春水向东流”把自然现象与人的心境的结合通过物理现象衬托出来。“柴门闻犬吠,风雪夜归人”通过诗人选择参照物的一个“归”字,使人产生宾至如归的感觉,展现物理现象的人文美。“少小离家老大回,乡音无改鬓毛衰”,不仅有运动学中参照物的选择问题,而且有声学中的音色等知识。
2.规律表达
“两岸青山相对出,孤帆一片日边来”、“月在云中走”说明物理学中参考系的选取对运动描述的影响。“潭清疑水浅”、“池水映明月”、“鱼翔浅底”,揭示光的反射、折射原理。“春江潮水连海平,海上明月共潮生”,诗人准确地揭示了潮汐和月球运行的密切关系,把物理现象中的科学美,通过诗的语言表现出来,给人以艺术的享受。
3.应用表达
“东边日出西边雨”、“朝霞不出门,晚霞行千里”就是把现象背后的规律应用指导人们的生活。
三、文学艺术在物理教学中运用的实施要求
物理教学中加强物理教学语言的艺术整合,就是要把培养学生物理知识和技能与我国的传统文化相结合,既可以传授物理知识,又能传承优秀的传统文化,培育学生的丰富的情感。既要让学生习得知识,又要培养学生的探究创新精神。因此,物理教师在教学中不应只满足物理知识和技能的培养,也应加强学科之间的整合,不仅要精通本学科的专业知识,而且要提高自己的文化修养,加强对文学、美学等其他知识的学习,达到多学科知识融会贯通,以提高物理教学语言艺术。同时教师也要开放思想,积极主动地引导学生感性地在物理学中享受多角度的美感。
参考文献:
[1]物理新课程标准.
文学艺术现象范文5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价值 权利 保护
民间文学艺术是人类宝贵的文化遗产和精神财富。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方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时至今日,相关的规定还未出台。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是许多国家著作权法乃至国际著作权法都认为必要却又倍增棘手的问题。我国是四大文明古国,拥有众多的民族和灿烂的文化,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极为丰富。随着现代科技技术的发展和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一方面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正面临失传或消亡的危险;另一方面,其潜在的文化价值和商业价值却逐渐显现出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属问题日益凸显。因此,为促进民间文学艺术的发展,同时弥补我国立法的不足,本文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探讨民间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问题,以期对民间文学艺术的发展尽一点绵薄之力。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现状及其界定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Folklore) , 英文的本意是指流行于民族中间的文学。我国1990 年颁布的《著作权法》第六条明确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时至今日, 相关的法律、法规仍未出台。关于民间文学艺术, 目前尚无一个统一的概念。一些国家的法律和国际版权公约中,民间文学艺术概念的外延差异也很大。例如:特利尼达和多巴哥1983 年颁布的《民间文学保护法》中,民间文学的范围却很窄,该法规定民间文学艺术必须具备3 个条件:第一,该作品必须存在100 年以上; 第二,该作品必须反映特利尼达和多巴哥的民族文化;第三,该作品必须是特尼达和多巴哥版权法中不受保护的作品。安哥拉1990 年3 月《作者权法》第4 条(F) 规定到:“民间文学艺术系指我国地域内的、可推定某地区或某部族共同体之不知姓名作者所创作或集体创作的、代代相传的艺术及科学作品,其构成传统文化遗产的基本要素”。多哥1991年6月《版权、民间文学艺术及邻接权保护法》第66 条规定:“ 民间文学艺术是本国遗产的有独创性的合成。本法所称民间文学艺术,包括一切多哥人或多哥部族共同体的匿名、不知名或姓名被遗忘之作者,在我国地域内创作的、代代相传的、构成我国文化遗产的基本内容之一的那些文学与艺术产品”。而在突尼斯1994年2月《文学艺术产权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民间文学艺术,系指代代流传的,与习惯、传统及诸如民间故事、民间书法、民间音乐及民间舞蹈的任何方面相关的艺术遗产”。不同国家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规定了宽窄不一的外延。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早在《跨国版权法》中把保护民间文学作品定义为:受版权保护的民间文学作品包括:“ 一切由非洲的居民团体所创作的,构成非洲文化遗产基础的,代代相传的文学,艺术、科学、宗教、技术等领域的传统表现形式与产品”。按照这个范围作详细列举,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至少包括六项: (1) 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表达的文学作品(如故事、传说、寓言、叙事诗、编年史、神话等) ; (2) 艺术风格与艺术产品(如舞蹈、音乐作品、舞蹈与音乐结合的作品、哑剧等),以手工或者其他方式制作的造型艺术品、装饰品、建筑等; (3) 宗教传统仪式(如宗教典礼、宗教礼拜的祭奠礼服等) ; (4) 传统教育的形式(如传统体育、游戏、民间习俗等) ; (5) 科学知识及作品(如传统医药品及诊疗法知识、物理、数学、天文学方面的理论与实践知识) ; (6) 技术知识及作品(如冶金、纺织技术知识、农业技术、守猎、捕鱼技术知识等) .这些内容中,显然有一部分是不可能用版权法去保护(但可能受专利法或技术秘密法保护);还有一些甚至是公有领域内的东西,不应当享有任何专有权。由此可见,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是把民间文学作为版权保护对象划得很宽的一个典型。[1]《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71 年修订本) 该公约第15 条(4) 则把民间文学视为“ 不知作者的、未出版的”作品[2 ],可见该公约在民间文学作品保护的范围上作了更为宽泛的规定。我国是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理应承认其范围划分。
我国民间文艺协会认为民间文学的特点是“集体创作,集体修改,口头流传,变异性大”。这种观点显然是不够科学的,因为“口头流传”在实际上只划定了以语言形式表达的一部分(或一小部分) 为民间文学作品,而那些纯粹的绘画、雕刻、技艺、建筑艺术、风格等艺术形式则被排除在外。事实上,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还有许多精彩的方面,例如,我国2002 年在驻南斯拉夫使馆举办的“ 中国京剧人物造型”展览就曾引起轰动。展出的“ 中国京剧人物造型”选自37 个传统京剧剧目,都是舞台人物的立体微缩造型,平均高度约为60 厘米,用多种材料制成,做工精良,表情生动,包括生、旦、净、丑等各行业的角色。[3 ] 此外,还有像河北的杨柳青年画、湖北的大冶木雕、荆州皮影、陕西的剪纸、云南的傣族织锦、敦煌石窟造型等,它们都体现了一定区域的极富特色的创作艺术,其中手手相传是使之得以完整、延续保存的重要因素。如果仅以传播方法的不同去判别是否为民间文学艺术,必将对某些仅限于特别流传方式的民间文学艺术产生不公平待遇。
由此可以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就是指:在一国国土上由该国的民族或种族集体创作,经世代相传,不断发展而构成的文学艺术作品。一般认为,它包括语言形式(民间故事、民间诗歌等) 、音乐形式(民歌、民间器乐等) 、动作形式(民间舞蹈、戏剧等) 以及用物资材料创作的形式(绘画、雕塑、工艺品、编织品等) .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应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 集体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由一定区域内特定的群体经过不间断的模仿、创新而完成。它基本上是集体创作、集体流传的特殊的文学艺术形式; (2) 长期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形成经历了一个长期的、不间断的积累、模仿、创新过程,即经历了较长的创作期; (3) 变异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长期流传时为人们所模仿、继承,同时又为人们所改变、创新,从而在保持、稳定其核心特色要素的同时,又历经了世世代代改变,其内容具有较大的变异性; (4) 继承性,民间文学作品是经过世代相颂而流传下来的,其内容和形式上有着一系列相对稳定的因素。尽管是不断变化、不断丰富,但其在主流和基调有着传承性。
二、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价值抉择
目前,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否给予保护存在不同认识。一种观点认为,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就是在保护人类创作之“缘”,民间文学作品与现代文化是“源”与“流”的关系。如果人们仅仅注重各种智力创作之“流”的保护,而忽视对它们的 “源”关注,则对知识产权保护而言,不能不说是一个缺陷。[4]因为任何智力成果的产生无不与他人劳动成果相关联,保护人类创作之“源”就是保护人类创作之“流”。而这也是知识产权立法的要旨所在。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由于为公众所共同积累、创作,公众可自由使用,如设定权利保护则不利于人们方便利用,将阻碍文化的交流与传播。况且,用知识产权保护新的客体时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是客体的确定性和主体的确定性。这两者是成功协调利益关系所不可缺少的前提条件。就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而言,由于无法准确界定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传统知识到底包括哪些传统成果,它和不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文明成就的边界区分的模糊性使得通过财产权制度来理清权利义务关系的目标落空。至于主体,无论国家、民族、社区和个人,任何一个主体都很难被确认为某一区域内传统知识的唯一的所有人。[5]等等此类问题都需要我们在给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以保护时审慎对待。
我以为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价值是无庸置疑的,不因保护过程中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而否定。这是因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为人类的遗产资源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处于公有领域,属于人人都可自由使用的对象,但正因如此,它们往往成为新的创造性成果赖以产生的基础,从而给这些资源使用者带来可成为私权保护对象的“知识产权”。出于对这些处于公有领域的资源的重要性的认识,国际社会仅仅是“保存”它们还不够,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运用,利用这些共同遗产开发出具有知识产权的新成果的潜在可能性越来越大,从而让人们有了更加积极的选择,即积极地传承、整理、开发而不是消极地保存。既然如此,“人人得自由使用”便成为值得怀疑的并有理由加以改变的事实。各国在强调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不仅要使权利人与作为使用者的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保持平衡,而且,还应将“利益平衡”问题进一步上升到权利人与作为其资源提供者的社会公众或群体之间,而保持这种利益平衡的实质就是要解决作为资源提供者的社会公众或群体在利用这些资源完成知识产权中分享利益的问题,尤其是那些历经代代相传的努力,创造并保护了相关资源的社会群体的利益分享问题。[6]事实上,国际上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逐步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制度及予肯定的原因也就在于发展中国家认为其在与发达国家的文化交往中,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受版权保护导致发达国家可以大量无偿地使用与开发其丰富而宝贵的民间文学艺术资源,导致利益获得不公平。为防止无偿滥用、歪曲、篡改其民间文学艺术的现象发生,实现发展国家与发达国家在版权贸易方面的平衡,以突尼斯等国为代表才纷纷了制定版权保护的专门法律并强烈要求国际上认可民间文学艺术的特殊地位。不可否认,民间文学艺术与一般知识产权客体存在一定联系,如,在智力成果的性质上都具有无形性,都是非物质形态的特殊财产,同时又具有公开性的特点,其所有人无法凭借传统民法上的占有方法来控制。第三人对知识产品的利用是否合法,是否构成侵权,全由法律加以规定。但是,细究知识产权的一般智力成果(即使是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最为接近的科学文学作品)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不同之处还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客体范围不尽相同。一般作品作为版权保护客体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版权所涉及的有形物在大多数情况下仅仅作为无形产权的载体而存在,“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并不以有关物的灭失为转移”。而民间文学艺术的客体除了无形的智力成果之外还包括客观存在的具体之物;它既可能是一种民间文学艺术的表现形式或艺术风格,也可能是已经形成作品的民间文学艺术。由于包含内容众多,无法像一般作品那样确定其固定的表现形式。
其次,创新的要求不同。一般作品完成后,其独创性的内容大多已固定,很难变易。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则不然,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中,经长期的传述,如故事、歌谣的流行,不断创新和进步,因而它是流动的。而且这种创新和进步并非刻意所追求。事实上,有些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正是排斥这些刻意创新行为的,因为某些不当的创新会破坏掉传统文化的真实性和原生环境,使得这些底蕴深厚的传统文化沦落为“假古董”、“伪民俗”,从而失去其自身存在的意义和价值。
再次,主体不同。一般作品主体较易确定,其权利归属于某一个人,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往往为一个地区的广大群体世世代代所积累、创作,因此,这类权利主体往往是一个国家、地区的群体,是某一民族全体,不为某个个人。
最后,一般作品的版权保护有一定的期限性,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则随着人们生产和生活的客观条件的变化,对其不断增加、添附、补充乃至修改,使得对它的创作在不断继续,因而,其保护期难以像一般作品那样固定一个期限。
当然,是否一定要用著作权法去保护值得探讨。
在理论界,通过哪种途径予以保护存在不同看法:一是专门制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法,如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制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条例》,运用行政、民事等手段来保护;二是通过其他部门法律来特别规定,如文物保护法规等。在抉择哪种途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更适应时,应从与其最密切联系之法律适用的角度去考察。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系人们文学艺术领域中创造之成果,是用来满足人们的精神文化需要,丰富人们生产、生活,因而,利用现行的版权法律框架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给予全面保护将有利于对民间文学艺术更高水平的认可。尤其对象我国这样有着深厚文化底蕴的文明古国,应当积极的利用已有的著作权制度,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立法精神及早制定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条例》,以强化与细化其保护。
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之立法思考
(一)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范围
前面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的界定,仅仅是对其内涵的抽象表述,具有很大的伸缩力和弹性度,因而需要严格界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具体保护范围。
较早在“ 跨国版权法”中保护民间文学作品的非洲知识产权组织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至少包括六项:(1)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表达的文学作品(2)艺术风格与艺术产品,以手工或者其他方式制作的造型艺术品、装饰品、建筑等等(3)宗教传统仪式(4)传统教育的形式(5)科学知识及作品(6)技术知识及作品。显而易见,这些内容中,有一部分是不可能用版权法去保护(但可能受专利法或技术秘密法保护);还有一些甚至是公有领域内的东西,不应当享有任何专有权。由此可见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是把民间文学作为版权保护对象划得很宽的一个典型。[7]另外也有些国家不仅把“民间文学艺术”范围划得较窄,而且对它提出了特别的保护条件,例如,特利尼达和多巴哥1983 年颁布的《民间文学艺术保护》草案对于具有什么条件的作品才能称之为“ 民间文学艺术”规定了三个标准:第一,该作品必须已存在100年以上;第二,该作品必须能反映特利尼达和多巴哥的民族文化;第三,该作品必须是特利尼达和多巴哥版权法中不保护的作品[8]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82年制定的《保护民间文学表达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侵害行为的国内示范法条》(以下简称《示范法条》)第2条规定:民间文学表达形式包括(一) 口头表达形式,诸如民间故事、民间诗歌及民间谜语;(二)音乐表达形式,诸如民歌及器乐(三)活动表达形式,诸如民间舞蹈、民间游戏、民间艺术形式或民间宗教仪式(四)有形的表达形式,诸如1民间艺术品,尤其是壁画、彩画、雕刻、雕塑、陶器、拼花、木制品、金属器皿、珠宝饰物、编织、刺绣、纺织品、地毯、服装式样;2 乐器3建筑艺术形式。在我国,、科学观点等一般不属于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因此,将这些内容从上面《示范法条》第2条中去掉,余下的就可以作为我国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范围。
(二)明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
民间文学艺术原生作品最初的创作者可能是个人,但随着历史的推移,在长期的流传过程中不断被人们加工、完善,逐渐成为某一地区、某一民族的群体作品,创作者的个性特征已无法体现,而只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因此,从理论上讲,原生作品的所有权和著作权应该属于产生这些作品的群体或民族,他们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事实上的主体。任何组织包括(政府机关和社会团体)都不能成为民间文学艺术原生作品事实上的权利主体。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为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之一,若发生对其侵权,由谁主张该作品的权利。笔者认为,中国需建立一种以私权利或群体公权利为基础的传统知识产权保护机制[9]具体说就是成立非政府的民间组织来代为行使民族民间文化的相应权利,以切实保护民族民间文学艺术发源地(族群)的集体利益。非政府组织依照法律规定成立、运作,代表民族民间文化发源地(族群)对非发源地或族群之外的人使用、利用该民族文化依法行使相应许可行为或收取合理费用,代表参与诉讼、仲裁等活动。其收取的费用用于该民族文化的保护与传承。这种模式类似于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见我国《著作权法》第八条)。实践证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如中国音乐作品著作权协会、中国文字作品著作权协会等已经大大促进了对著作权人利益的保护和社会公众权利意识的影响,其运作方式可以为保护民族民间文学艺术提供有益的借鉴。
(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相关人的权利
第一、原始版权人的权利。原始版权人享有的权利也包括人身权与财产权两项。其中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至于为什么不授予版权人“改编权”郑成思教授在《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及我国对其保护方式的建议》一文中解释的很清楚:如果要求作为改编者的艺术家们事先取得许可及事后付酬,有可能妨碍民间文学作品的挖掘、发扬、提高及传播,有可能不利于中国文化事业的发展。“但是,当然,改编者必须注明其是根据什么原作品改编的,即” 注明出处“。原始版权人的财产权主要包括其自身的使用权以及由此产生的获得报酬的权利。当然,这些权利的行使只能依靠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的执行人非政府间民间团体来行使。
第二、收集、整理者的权利。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著作权法保护,并不是禁止人们运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正常的创作活动,也不是允许任何人对其进行垄断,而是不允许本民族团体之外的人随意地使用本民族团体所遗传下来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因此,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任何人都可以进行整理。只要整理者在原始素材的基础上融入了自己的创造性劳动成果,是在原始素材基础上,由其“启发”而创作出来的作品,整理人就可以对其整理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享有演绎的著作权。著作权理论一般都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整理者对整理本应当享有著作权,但是第三人也仍然可以对同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再整理,并就其整理本获得著作权,通过发掘、整理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授权而擅自地侵犯其挖掘、整理出来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否则同样构成侵权。另外,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整理本一经发表,就视为一般文学艺术作品,按一般文学艺术作品保护其版权。
(四)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
著作权的保护都涉及对作品的保护期限,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也不例外。依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对著作权客体的保护期限大多是作者生前加死后50年,也有部分是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基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延续性,区域性和权利性质等牲质。笔者认为,不宜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视为已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如果某一作品被确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对其保护期限应为无限。即使经过大量努力,从各方面以大量事实考证出该作品确切的作者,也不能认为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已等同于一般作品,因为在其流传的过程中!已溶入了群体智慧,带有某个民族或群体的特征或风格。这种规定,有利于防止民间文艺遭受各方面的歪曲、滥用和非法侵害促进历史文化的长期繁荣和稳定发展,甚至有利于传播中华文明。对于有的国家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规定为从发表时起若干年,我认为其至少存在两方面弊端。首先,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点来看,由于民间文艺往往经由几代人甚至十几代人努力,不断丰富和充实,使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存在从萌芽时开始计算,还是从发展成熟时开始计算的矛盾,实质上失去了其起算的时间点,因而,若干年后的终点也就无从确定。其次,若干年也比较难掌握。如将若干年的保护期规定的太短,等于对此没有加以保护,因为民间文艺大多需要几百年的努力才能完成或最终趋于成熟;反之规定的太长了,若干年的存在也就失去了其规定的意义。综上所述,我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期应规定为无限。
注释:
[1] 郑成思《版权法》第162页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7年版。
[2] 郑成思《版权法》第162页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7年版。
[3] 《人民日报》 2005-05-12.
[4] 郑成思《创新之“源”与“流”》,载《人大复印资料》第2002年第8期,第62页。
[5] 韦之、凌桦《传统知识保护思路》,载《人大复印资料》第2002年第8期,第64页。
[6] 唐广良 《三大主题的关联性》, 载《人大复印资料》 第2002年第8期,第63页。
[7] 郑成思《版权法》第125页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7年版。
文学艺术现象范文6
[关键词]梁漱溟 新儒家 文艺思想 心 身 本能 理智
〔中图分类号〕IO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326(2007)02-0124-04
梁漱溟的“新儒学”思想既不同于熊十力及其门人所坚持的“返本开新”的努力方向,亦有别于马一浮以儒家六艺之学统摄天下诸学的致思理路,而试图以西方现代生理学、心理学研究成果为根据,将传统儒学所建立的精神世界纳入一种具有普世性的人类精神发展图式之中。而这一人类精神发展图式的建立,则是以其对身心关系的独特理解为理论基石的。在梁漱溟所设想的人类精神发展图式中,儒家以理性为主要特征的精神境界居于最高位置。而“文学艺术之属”则是实现这种理想境界的最有效方式之一。在梁漱溟看来,文学艺术活动可以使人进入一种“能人化境,这是人的生命顶活泼的时候。化是什么?化就是生命与宇宙的合一,不分家,没彼此,这是人生最理想的境界。”[1] (P120) 由此可见,“文学艺术之属”在梁氏文化哲学中的重要位置,惜乎为其社会文化方面的巨大学术成就所掩,学术界迄今对梁氏文艺思想的研究还比较少见,也不够深入。近年来关于梁氏学术思想的各种评述,关注的热点大都集中在他对中西文化哲学的论述方面,而较少涉及其文艺思想。仅有的几篇提到梁氏文艺观点的学术论文也只是在谈及梁氏文化哲学或者道德哲学的时候顺便涉及其艺术哲学,而且大多也只是罗列一下他关于文学艺术问题的各种观点而已,既缺少对其文艺思想之内在逻辑的分析,也未能阐明其文艺思想与文化哲学思想间的内在联系。鉴于此,本文拟通过对相关材料的梳理、分析,揭示梁氏文艺学思想的基本构成和理论脉络,借以把握梁氏文艺思想对我国当代文艺理论研究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身心关系:梁漱溟文艺思想的哲学基础
在梁漱溟看来,“人的个体生命即人身,通过某种感觉器官与环境相接乃发生感觉、感情,一切文学艺术都建立在这上面”。[2] (P232) 而所谓“感觉、感情”者,则是“从身达心,往复心身之间”的,[2] (P231) 因而文学艺术之属也就可以被看作是往复于人类的身与心之间的一种特殊的精神活动方式。这是梁漱溟关于文学艺术问题最为根本的看法,也是其一切文艺观点的理论基石。
在梁漱溟的文化哲学思想中,身和心是一对极为重要的概念,对身与心之间关系的阐释也是梁氏整个文化哲学最为基础,最为核心的理论之一。在梁漱溟看来,所谓身,即“生命活动所资借的物质条件”;而心则是“生命活动的表现”。[2] (P106) 他征引现代生理学和心理学的研究成果,指出生命活动赖以发生的生理基础是动物神经系统的发展,由于人类神经系统的发展远远超过其他任何一种动物,因而拥有着地球上最高的智慧。人类因为有了特见发达的头脑,有了高级神经与低级神经之间的分工,“人类生活既进入理智之一境,知行之间往往很有间隔”,[2] (P105) 于是身与心之间也出现了必然的分野。
身和心之间是一种怎样的关系呢?梁漱溟说:“人身――人脑只是给人心(生命)开豁出路道来,容得它更方便地发挥透露其生命本性耳”。[2](P130) 即是说,就人类而言,身是为心服务的,心是身的统帅。身、心虽性质互异,却并非彼此悬隔,而是一体相通的,“譬如电解池内两端有阴极阳极之分别,却往复相通而不隔”。[2] (P111) 因而,在梁漱溟看来,身和心之间是彼此相反而又相通,共存于生命有机整体之中的。这也就为感情“从身达心,往复心身之间”之说奠定了理论基础。
然则感情又是如何在身心之间往复的呢?这里需要提到梁氏文化哲学的另一重要概念――理性。梁氏是在与理智相对的意义上使用这一概念的。“从生活方法上看,人类的特征无疑是在理智”,[3](P126) 但“理智必造乎无所为的冷静地步,而后得尽其用;就从这里不期而开出了无所私的感情(Impersonal feeling)――这便是理性”。[3](P127) 这种理性,梁漱溟也称之为“情理”,以表示其偏于主观的特性。 这种“无所私的感情”与一般意义上的人类感情也是不同的。梁漱溟认为,一般所说的感情可归诸“冲动”一类,与他所谓感情含义有别:“冲动(impulse)无疑地是身内机械运动的发作,感情(feeling)则不尽然。一般粗重的感情当然联结到冲动,同为身之事;进于高尚深微的感情,离身愈来愈远,其境界便很难说了”。[2] (P111)
由此可见,在梁氏哲学中,感情与冲动都存在于身心之间,而有高低之别。冲动离身――本能较近;感情则离心――理智较近,其至为“高尚深微”者,即梁氏所谓“无所私的感情”,也就是理性。就二者之间的关系而言,感情之粗重者,还难免与冲动相关,其“高尚深微”者,则与冲动关系极为渺茫了。但也还不能说是毫无关系,因为身与心之间原本就是相通的,因而所谓感情,也就不能绝对与身――本能无涉。在梁漱溟看来,这种“从身达心,往复心身之间的”的感情,适足以成为文学艺术所要表现的内容。
身和心也是传统儒学谈论较多的一对哲学概念。但梁氏从现代生理学、心理学的研究成果出发对这一对传统哲学概念所做出的全新阐释,无疑使其具有了现代科学的某些特征,从而也给他的文艺思想提供了一个坚实的哲学基础。
二、梁漱溟论文学艺术的本质特征问题
梁漱溟认为,文学艺术之属“大抵可以美或不美为其概括地评价”,[2](P231) 文学艺术显然应当属于美的范畴;然而,他又认为“文学艺术总属人世间事,似乎其所贵亦有真之一义”,[2](P231)于是文学艺术之属又具有着真的含义。美耶真耶,文学艺术现象的本质特征究竟如何?依梁漱溟之见,就文学艺术而言,“真切动人感情斯谓之美”。[2] (P231) 可见,文学艺术之属要成为美的,除了要表现人类多层次的丰富感情外,还要求这种感情必须能够真切动人。如是,则既是真的,亦是美的。因其是真的,才成为美的。这里所说的真,“与科学上哲学上所求之真固不同也”,[2] (P231)而具有自己独特的内涵。
为了说明真的不同含义,梁漱溟曾借用佛家《瑜伽师地论》中的“四真实”之说详加阐述。所谓“四真实”者,一是“世间极成真实”,“此即肯定现在通称的感性知识是有其一面真实性的”;二是“道理极成真实”,“此即肯定现在通称的理性知识有其真实性”;三是“烦恼障净智所行真实”,所谓烦恼障指缘自“我执”(或曰“人我执”)的烦恼使人烦扰昏乱,真理无从显现,净除此障,即成“净智”,真理方得以显现;四是“所知障净智所行真实”,所谓所知障,指缘自“法执”(或曰“法我执”)的障蔽使人迷惑于假象,真理无从显现,净除此障,即能进入佛家所谓“真如”之境(梁氏认为此即宇宙本体)。[2] (P206-209) 比较而言,前二者属于人世间的真实,后两者属于出世间的真实。
显然,这是两种不同的真实。梁漱溟的新儒学观点是深受佛学影响的,在他的文化理想中,始终为佛教天国在人世间的实现留有一席之地。因而,在人世间的真实与出世间的真实之间,他明显倾向后者。梁氏认为,从根本上讲,“世间一切相幻妄非真也”;[2] (P231) 但“平情论事,世间的真实性又何妨予以承认,却是出世间就更真实耳”。[2](P206) 在梁漱溟看来,科学研究所求的是他所谓人世间的真实,“治科学者意在求真,其真不出吾前文所云四真实品之前二者”;[2] (P231) 而哲学所求的则是出世间的真实,“然真莫真于破除所知障,是则非世人想象所及矣”。[2] (P231)
然则文学艺术之真实,与科学或哲学所求之真实又有不同。梁漱溟认为,文学艺术之属,莫非作家与其观众之间藉作品若有一种精神上的交通”。[2] (P232) 从创作者方面来讲,“创作家出其生命中所蕴蓄者以刺激感染乎众人”;从欣赏者方面来说,则是“众人不期而为其所动也”。在这种状态下,“彼此若有默契,若成神交”。[2] (P232) 可见,文学艺术活动不是科学研究那样基于主体对客体的分析,因而不是感性认识或者理性认识之真实与否的问题,也不是哲学探讨那样基于主体自身的体悟和探究,因而不是破除什么“执”或“障”的问题,而是基于创作主体与欣赏主体之间,经由作品而产生的一种精神交流活动的真实发生。文学艺术之属的真实,指的就是在这种精神交流活动中感情的“真切动人”。这种“真切动人”,不一定是上述四真实之任何一种,但却可能在每一种情况中存在:既可以是人世间真情实感的催人泪下,亦可以是出世间神秘情感的令人神往。在梁氏看来,“人的感情大有浅深、厚薄、高低、雅俗之不等”,[2] (P232) 因而体现在文学艺术之属中的精神交流活动之真实状况,也就有了不同的层次。层次低者,只可“悦耳悦目”;层次高者,则可“怡神解忧”;感情至为“高尚深微”者,则可以上通“宇宙本体”。
于是,在梁漱溟的文艺观念中,作为文学艺术之属之本质特征的,自然是美;然而此所谓美,又必须是真的,只有首先是真的,才有可能成为美的。因为“美者非止悦耳悦目,怡神解忧而已”。[2] (P231-232) 尚须由人心之广大深远以通乎宇宙本体,[2](P236) 亦即人类之生命本体,如此才能成其为无私的至美。显然,梁漱溟对文学艺术之属之本质特征的理解,也是奠基于他对身心关系的独特理解之上的。
三、梁漱溟论文学艺术的分类问题
梁漱溟所说的文学艺术之属,所涉极广。“说文学,涵括诗歌、词曲、小说、戏剧、电影等等。说艺术,涵括音乐、绘画、舞蹈、雕塑、建筑等等”。[2] (P231) 面对繁多的文学艺术门类,梁氏试图从不同的方面对之加以分类说明,借以把握它们不同的艺术特征。
首先,梁漱溟依据文学艺术作品之艺术形式作用于审美主体之感觉器官的不同方式,将所有文学艺术分为三类。第一,直接作用于人的感觉器官的,即“从第一信号系统以与人类生命发生交涉”者,如音乐、绘画之类。第二,间接作用于人的感觉器官的,即“形之于文字符号或口语者”,属于从第二信号系统以与人类生命发生交涉者,如小说、诗文、书籍及弹词、说书之类。第三,多种方式综合作用于人的感觉器官的,即一般所谓“综合艺术”,如中国的京剧。[2] (P232) 这样的分类方法看起来似乎借鉴了俄国生理学家巴甫洛夫第一信号系统与第二信号系统之说,而实质上依然是基于梁漱溟自己对于身心关系的独特理解之上的。梁氏所谓身心之间的分野,实际上讲的就是本能与理智的差异。梁漱溟概括巴氏学说为:“其所谓无条件反射者概属本能;其所谓条件反射则不离本能而向于理智发展之见端。凡此皆其所谓第一信号系统,为人类与高等动物所同具。其所谓第二信号系统,亦即信号之信号者,则理智之能事,而为人类所独擅矣”。[2] (P42) 在梁漱溟看来,第一信号系统多半基于本能,第二信号系统则全部建立在人有理智这一事实之上。因而,第一信号系统与第二信号系统发生作用的范围,就在本能和理智,亦即身和心之间。而文学艺术之属的存在方式,不是第一信号系统便是第二信号系统,当然也是存在于身和心之间的。
其次,基于文学艺术作品反映对象的差异,梁漱溟又将文学艺术作品分为“联属于身者”与“联属于心者”两类。“联属于身者”,即表现人的本能的艺术作品。依人类本能的不同,这一类作品大致又可以分为这样几种。其一,表现人的性本能的。在梁氏看来,“文学艺术任何一方面自古至今的创作,如其不全是围绕在此,至少亦必涉及乎此”。其二,表现人的斗争本能的。这主要包括武侠小说、惊险影片、球类竞技以及取材于雄师猛虎的绘画、舞蹈之类。另外还有一些是表现人类其它本能的,如:探究之本能、游戏之本能、自由冀求之本能”等等,“亦皆为文学艺术各方面创作中所常利用”者。[2] (P234) 在关于人的本能问题上,梁漱溟显然是深受奥地利心理学家弗洛伊德影响的,认为“所谓生活问题者,从一切生物所有生活看去,要不外个体生存、种族蕃衍两大问题而已。围绕此两大问题预为配备所需用之种种方法手段,随动物生命以俱来者,即所谓本能也”。[2](P47) 因而他在人的诸种本能之中最为强调性与斗争两项。而所谓“联属于心者”,指的是那些“意境甚高的文艺作品”,此类作品能够“感召高尚深微的心情,彻达乎人类生命深处,提高了人们的精神品德”。在梁漱溟看来,这一类作品无疑属于可以感发人的“无所私的感情”者,是至真的,也是至美的。在这一类作品中,梁氏特别提到了“陶渊明的诗,倪云林的画,恬淡悠闲,超旷出尘;又如云冈石窟、龙门造像,静穆柔和,耐人寻味;或如欧洲中世建筑仿古罗马式哥特式大教堂,外高耸而内闳深,气象庄严,使人气敛神肃,起恭起敬,引向神秘出世之思”。[2](P235-236)凡此种种,均可算作“联属于心者”的艺术作品。
综上,我们看到,在梁漱溟的文艺观念中,无论是从文学艺术的表现形式方面着眼进行的分类,还是从其内容方面着眼的分类,实质上都是基于他对身与心之间关系的理解这一根本文化哲学观念展开的。
四、梁漱溟论文学艺术的社会功用问题
在梁漱溟看来,文学艺术之属并非只是一种娱乐方式。作为人类生命本性自然而真切的外露,文学艺术具有引导人生摆脱庸俗,走向典雅、高尚;引领人类社会平息各种争端,走向和平、安乐的意义。当然,这些在眼下还不能实现,但梁漱溟深信,不远将来,在他所谓中国文化在全世界得到复兴的时候,文学艺术之属所具有的上述种种人生的、社会的意义将会得到完美的体现。几乎在他所有涉及文学艺术问题的论述中都讲到这些内容,梁氏称之为“未来社会人生的艺术化”问题。我们不妨按照梁氏的逻辑将这一问题分为人生和社会两个方面来探析。
梁漱溟认为,心作为人类特有的精神活动方式,主要体现为理智,但理智却并不必然会引导人们进入理性的精神境界。在很多情况下,理智的运用适足以使人“在人情世故利害得失上易有许多计较”,于是“他的情绪常是被压抑而不能发扬出来,他的生命常是不活泼,而阴冷、涩滞。”[1] (P120) 而文学艺术之属的作用恰恰就在于它能够“使人解脱于分别计较,从支离破杂的心理得到很浑然整个的生命,发扬出真的有力的生命,把一切俗俚琐碎的事都忘了。”[1] (P137) 通过文学艺术之属的熏陶,原本被本能桎梏的理智终于得以脱离其障蔽,从而获得一种合乎理性的精神生活。
从社会方面看,梁漱溟认为,在一个有宗教生活的社会里,人们可以借助形成自己的精神世界;而在一个缺乏或者宗教势力逐渐失去其原有影响力的社会里,则需要以道德力量构建人们的精神世界。而道德,在梁氏看来,就是“一种人生的艺术”。这有两方面含义:其一是说道德本身所达到的效果,其情形恰好就像是一种艺术形式,“道德是什么?即是生命的和谐,也就是人生的艺术。”[1] (P87) 其二,道德本身要起到更明显、更妥帖的作用,也需要借助某些艺术手段。比如中国古代常将礼乐并举,就是出于这种缘故。礼者,“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4] (P7) 是具有某些宗教意味的仪式。中国古代没有明显的宗教形式,礼主要还是一种维护道德规范的手段。而乐者,为“五声八音总名象”,[4] (P124) 显然主要是指各种以声音作为表现手段的艺术形式。两者并举,说明了两者之间的内在联系。将礼和乐看作维持社会人生正常秩序的有效手段,正是道德活动对艺术手段的借重。梁漱溟如此看重文学艺术活动在社会人生中的积极意义,与他的文化发展观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梁氏认为,作为两种早熟的文明,中国古代文明和古印度文明将会在不远的未来依次得到复兴。古印度文明的复兴意味着一种宗教精神的重新抬头,而古中国文明的复兴则意味着道德社会的来临。在梁氏看来,不论是古印度文明还是古中国文明的复兴,都离不开社会人生的艺术化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文学艺术活动将渗透在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而人们的整个社会生活也将成为一种艺术化的生活。在梁漱溟看来,这是一种更为合乎人类理性的生活。
尽管梁漱溟并不以文艺思想家著称,但在他为数不多的有关文艺问题的论述中却包含了极为丰富而深刻的文艺思想。他对“文学艺术之属”作为往复于人类身心之间的一种特殊精神活动方式的理解,既带有明显的儒家传统文艺思想的印记,亦融合了许多西方现代思想观念,而出之于他个性化的现代新儒学论述方式。因而,在将前人学说推向前进的同时,梁氏文艺思想的形成过程也为后来者指示了一条如何将中国古典文艺思想由传统推向现代的门径,这一点无疑对我国当代文艺思想的建设具有深远的启示意义。
[参考文献]
[1]梁漱溟. 梁漱溟全集 (第2卷)[M]. 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0.
[2]梁漱溟. 人心与人生[M]. 上海:学林出版社,19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