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环境污染防治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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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环境污染防治

海洋环境污染防治范文1

 

引言

 

通过对我国海洋区域环境的质量状况进行调查可知,海洋环境的污染问题已经逐渐成为我国社会应当重点关注的内容,针对我国海洋环境日益严重的污染问题,相关部门及政府单位理应积极开展相应的污染治理工作,不仅仅对污染情况进行治理还需要对海洋环境内诸多不合理开况进行管理和约束,通过区域化的治理与管控,进一步提升我国海洋环境保护与污染治理工作的安全性与可靠性。

 

1.我国海洋环境污染现状研究

 

20世界末以来,随着我国城市化建设程度得不断提升,国内主要江河海域都已经被大量污染物所影响,国内重要城市近岸三分之二的重点海域也已经受到营养盐污染[1]。通过国内相关部门的整体调查可知,国内辽河入口、胶州湾、长江入口、大连湾区域、杭州湾、闽江口、珠江口以及乐清湾等海域环境的污染情况较重,且随着我国城市化发展速率的不断加快,这些重点海域的污染范围还在不断扩大,大部分海湾以及河流口的海域污染情况日益严重。

 

经过海洋污染调查相关部门对我国主要入海口的海域污染情况进行研究,结果表明:我国入海口海域独特的地理位置,直接导致其将会受到沿江、沿海居民城市生活污水、人畜粪便、造纸工业废物以及食品工业废水等污染物的影响。其中造纸工业废物等富含有机物的污染物对于入海口海域的污染影响较重,是导致我国海洋环境污染问题持续加重的主要原因[2]。

 

从2004年至2012年我国海洋沉积物质质量检测结果表明,国内大部分海洋区域环境的沉积物质量总体上保持良好,部分海域在持续性的海洋污染治理工作下仍旧保持着较好的生态样貌,但是,仍有部分海域环境及近岸海域遭受着较为严重的沉积物与污染物的影响,一些重要海湾与河口更出现沉积物污染严重的危害性情况。

 

通过对我国近海、近岸以及远海海域的实际情况进行探查可知,海洋沉积物主污染海洋环境的主要危害性因素之一,其中所包括的铅、砷、滴滴涕、汞、铜、镉、、石油类、硫化物、多氯联苯以及有机质等物质都会对海洋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在我国锦州湾、珠江口海域以及大连湾,近几年来都出现了严重的沉积物污染情况,并且污染情况仍在持续加重,部分区域内残留的铅、镉、砷、滴滴涕以及大肠菌群更达到较高的层次,严重危害海域附近的生态环境,更会对海域附近居民造成极大的影响[3]。

 

2.我国海洋环境污染的治理方案研究

 

2.1提高海洋环境的监测水平

 

有关部门及政府监测单位应当积极利用先进的电子信息化技术,在海洋环境探测工作的实施过程中,利用新型遥感仪器,实现水生探测以及卫星遥感遥测,在传统海洋环境及生态环境的监测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提升海洋环境的监测水平。

 

针对我国传统的探测方式,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对技术手段进行改进与创新,实现自容式、直读式、拖曳式、坐底式以及船载式的水生探测方式,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实现探测设备的自动化运行与回收,利用这些先进的自动化监测设备对区域环境内的垂直剖面上的海流分布进行监测,为今后的海洋环境污染治理工作提供充分的数据支持。

 

2.2加强海洋污染治理试验区的建设

 

海洋污染治理试验区的主要目的在于加强重点污染区域的管理与整治工作,对于我国海洋环境污染的治理工作具有示范作用,能够充分提升海洋污染治理的复合性与累积效应。针对我国不同海洋污染环境的治理情况,相关部门及政府污染治理单位应当抓住导致污染的主要原因,在不同的海洋环境内积极建设海洋污染治理试验区,通过治理实验以及关键性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充分加强有关部门对不同污染情况的治理效果,通过对重点生态保护与治理的区域环境进行封闭保护,建立海洋污染治理试验区,以此降低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

 

2.3健全海洋污染防治的法律体系与管理体制

 

自1987年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多个涉及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国务院也相继出台了多项行政法律法规的保护措施,通过对涉海领域进行资源与环境保护,充分提升了我国海洋环境的整体安全性。

 

促进了我国海洋资源与海洋管理工作的综合治理。随着我国海洋开发利用程度的不断加深,越来越多的企业单位在生产运营过程中涉及到了很多法律法规所未曾涉及到的问题内容,这就导致我国海洋环境的保护工作的有效性大大降低,很多企业利用法律法规的漏洞,在海洋环境资料的利用过程中对环境造成极大的污染与破坏,严重影响着我国海洋环境的整体平衡,致使沿海居民与重要港口海岸遭受污染问题的影响,严重降低了当地居民的生活质量。

 

因此,我国政府单位及相关组织部门应当根据分工对不同类型的污染源进行调查,根据不同区域内的海洋污染情况及企业单位违法开采与生产的情况,实施相应的改革与处理办法,进一步完善我国海洋污染防治的政策法规,保证实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进一步提升我国法制工作的实施力度。

 

3.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海洋污染问题的治理工作是我社会现阶段发展过程中应当关注的重点内容,将海洋开发与环境保护纳入我国法制化的轨道,更是我国政府部门现阶段应当关注的主要内容。

海洋环境污染防治范文2

海洋污染是指人类改变了海洋原来的状态,使海洋生态系统遭到破坏。造成海洋污染的主要原因是:陆地污染源流入海中、石油污染、人类无节制的捕捞活动等。

海洋污染的特点是:污染源广,污染物质种类多,影响范围大,危害深远,控制复杂,治理难度大。

1.1 陆源污染

陆源污染是指陆地上产生的污染物进入海洋后对海洋环境造成的污染及其他危害。人类长期以来不可持续的生产、消费与生活方式使海洋环境遭受严重污染,其中,陆源污染成为全球海洋环境持续恶化的罪魁祸首。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为蒙特利尔环境部长会议预备的一份报告中指出,80%的海洋污染源于陆源污染。

《防止陆源物质污染海洋公约》中对陆源污染的界定:陆源污染是:1)通过水道;2)源于海岸,包括通过地下水或其他管道的引入;3)源于公约所适用区域内一缔约方管辖内所铺设的人造设施对海洋区域所造成的污染[1]。

随着工业经济的发展,工业污水大量排入近海水域,成为陆源污染的主因;而农业经济的发展,也将农业生产中使用的化肥和农药,通过地表径流或者河流流入沿海水域;人类生活水平的提高,产生的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也成为主要的污染物。随着大量的陆源污染物流入海洋,致使海水中重金属含量升高,直接导致海产品重金属超标。

1.2 石油污染

随着我国石油进口量和海上运输量的逐年增长,我国近海石油污染日益严重,对海洋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危害。据统计,全球每年生产的32×108t石油中,约有320×104t进入海洋环境[2]。

石油流入海洋的途径包括:

1)海底油井开采开采过程中溢漏和井喷;

2)油船运输中泄漏或发生事故;

3)炼油厂含油的废水直接流入海洋。

石油污染海洋环境,危害海洋资源,破坏生态平衡。通常1t石油可在海上形成覆盖12km2范围的油膜,油膜会使透入海水的太阳辐射减弱,从而影响光合作用;油膜影响海水复氧,石油的分解,会消耗海水中的溶解氧,使海水缺氧,据研究,1kg石油形成的浮在水面的油膜完全氧化需要消耗40×104L海水中的溶解氧[3],造成海洋中藻类和微生物死亡,破坏海洋生态系统的食物链,导致海洋生态系统失衡;石油流入海洋后,会产生光化学反应,生产綑、酮、酚、酸、硫的氧化物等,危害海洋生物[4]。

1.3 过度捕捞

过度捕捞是指捕捞超过系统能够承担的数量的鱼,使整个系统退化。捕捞了太多的某种鱼类,让它们的数量不足以繁殖和补充种群数量。

据《中国区域海洋学——海洋环境生态学》书中指出:近海的过度捕捞正造成一个恶性循环:生态系统中价值高、个体大的种类被过度捕捞后,人们的捕捞目标必然转向其他一些价值较低的物种,而当这些价值较低的物种生物量枯竭后,捕捞目标随之又转向价值更低的种类,这样依次将使生态系统的所有物种都被过度利用,造成渔业资源的系列性枯竭和物种品种的退化[5]。

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海鲜成为了我国百姓餐桌上常见的美味,为了满足人们餐桌上的需求,人类大肆从海洋中捕获渔业资源,现代渔业捕获的海洋生物已经超过生态系统能够平衡弥补的数量,导致整个海洋生态系统遭到严重破坏。

2海洋环境保护

治理海洋环境污染的关键前提是要求我们增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意识。海洋环境的污染,制约了人类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海洋环境污染范围的扩大,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严重障碍,如何保护海洋环境,成为当前经济发展的重中之重。

2.1加强法制建设,完善法制体系,保护海洋环境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07条规定:各国应制定法律和规章,以防止、减少和控制陆源污染,包括河流、河口湾、管道和排水口结构对海洋环境的污染,同时考虑到国际上议定的规则、标准和建议的办法及程序[6]。

在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建设中,我国先后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通过法律的形式,坚持把陆源污染防治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进行重点规划。严格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破坏海洋环境的违法行为。

2.2 多管齐下防治沿海城市工业、农业和生活污染

随着沿海城市经济的迅速发展,对沿岸海域环境压力加剧,我们采取一系列措施防治海洋污染:

1)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发展循环经济;

2)制定排污指标,严格控制污染源排放总量,实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3)加强截污和污水处理厂建设,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治理;

4)加强沿海城市防护林建设,保护滨海湿地;

5)强化污染物的资源化再利用,治理工业废弃物,减少海洋环境的污染。

2.3 突出科技手段,加强海洋石油污染的防治

目前对海洋石油污染的处理主要包括:

1)物理方法。包括围油栏、吸油物质(如麦秆、泥炭、聚苯乙烯等)、沉降和磁性分离等;

2)化学方法。包括投放化学处理剂(如乳化分散剂、凝油剂、集油剂等)、燃烧处理等;

3)生物方法。通过投放噬油微生物,进行人工石油烃类生物降解。

其中,生物降解是当前研究的重点,具有迅速、无残毒、低成本的优点。据研究,海洋中存在大量能够降解石油的微生物,目前能够降解海洋石油污染物的微生物有200多种。

2.4 保护海洋渔业资源,防止过度捕捞

海洋渔业资源是可再生资源,但是要科学利用,如果过度捕捞会导致资源匮乏,最终无鱼可捕捞。防止过度捕捞,保护渔业资源,促使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

1)渔业法规需要被重视起来,要加大宣传这方面 教育的工作力度,增强渔民依法兴渔的法律意识,提高广大渔民的自觉性;另外还需要治理水产品的销售市场,要扩大宣传面,让社会广大群众都能认知到保护渔业资源的重要意义,并参与保护市场,共同抵制违法水产品的销售;

2)制定休渔期。我国每年的6至9月,相关部门会对从事海洋捕捞作业的渔民实行2到3个月不同的休渔期,以此来保证海洋水产资源正常繁殖、生产与发育;

3)规定渔网最小网目尺寸、可捕标准、幼鱼比例,限制对幼鱼的捕捞是渔业资源养护与管理的最基本措施[7]。

3 结论

海洋环境污染防治范文3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防治污染损害,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工程建设、生产、旅游、科学研究以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在本自治区管辖海域以外,造成本自治区管辖海域污染和海洋生态环境破坏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洋环境和海洋生态保护体系、防灾减灾和污染防治能力建设,及时解决海洋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海洋环境保护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列入环境保护目标考核体系,并将海洋环境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管辖海域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防治本行政区域内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人民政府管辖海域的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林业、水行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海洋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鼓励、支持海洋环境保护科技创新、海洋资源综合利用,推行清洁生产;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展海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以及举报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行为,鼓励社会投资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对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海洋环境监督管理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海域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规划、自治区海洋功能区划,编制自治区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和公布后实施。

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包括海洋环境保护目标、主要任务、主要措施、海洋环境污染应急能力建设、重点海域、海洋生态建设项目安排以及对自治区有关部门和沿海设区的市、县的要求等内容。

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应当与环境保护规划以及有关沿海开发规划等相衔接。

第七条 沿海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自治区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编制海洋环境保护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和公布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海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标准化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区海洋环境质量状况和经济技术条件,对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拟定自治区海洋环境质量标准,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和公布后实施。

第九条 沿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海洋自然灾害和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预警联动机制。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海洋环境监测网络,加强对海洋自然灾害和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监测、监视、预警、预报以及信息管理工作,建立海洋环境监测、监视资料共享机制,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海洋环境质量标准、环境监测、监视标准及规范,定期对所管辖海域的海洋环境质量作出评价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依法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分别负责各自所辖水域海洋环境的监测、监视。

第十条 海洋环境质量评价内容包括海洋化学、海洋生物与生态以及近岸海洋环境状况、主要入海河口和排污口污染物排放等基本情况。

第十一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编制环境质量公报所需的海洋环境监测资料。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与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有关的资料。

第十二条 从事海洋环境调查、监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赤潮、风暴潮、海浪、海啸等海洋自然灾害和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

海洋石油开采和沿海石化、造纸、冶金、核电、航运、港口等可能发生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制定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的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洋污染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配备专用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和器材。

海洋石油开采和沿海石化、造纸、冶金、核电、航运、港口等可能发生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建立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专用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和器材,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五条 发生赤潮、风暴潮、海浪、海啸等突发性海洋自然灾害和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时,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尽快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相关单位和个人,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灾减灾和污染事故处理工作,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有关突发性海洋自然灾害和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

第十六条 发生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时,当事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污染损害,并及时就近向海洋、环境保护等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当事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由有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按照职责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污染损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所需的费用由责任人依法承担。

第十七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环境保护等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接到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依法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通知并转交有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调查处理,同时告知当事人。

第三章 海洋生态保护

第十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需要,依照法定程序选划、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

第十九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渔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未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的红树林、珊瑚礁、海草床、滨海湿地、海岛、海湾、入海河口、重要渔业水域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态系统,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海洋生物生存区域以及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建立海洋生态监控区,及时掌握海洋生态环境变化情况。

第二十条 经依法批准在海岸、海域采挖砂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进行,并采取必要的生态保护和安全措施,不得危及海岸、码头、航道、跨海桥梁、临海公路、海堤、海底管线等的安全。

除码头、防波堤、引堤和护岸、港池、进出港航道、锚地等港口设施、航道的建设和疏浚外,禁止在下列区域采挖砂石:

(一)重要的鱼类洄游通道、索饵场、越冬场、产卵场和栖息地;

(二)海洋水生动植物养殖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传统赶海区;

(三)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防护林带、海洋生态监控区、滨海浴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海域。

第二十一条 人工鱼礁建设和近海人工资源增殖放流活动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人工鱼礁区、休渔期和近海人工资源增殖放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生态监测。

第二十二条 引进海洋动植物物种,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经批准引进海洋动植物物种的,应当在批准机关指定的区域对引进的海洋动植物物种进行可控性实验;发现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生态系统危害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害,并报告当地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渔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渔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引进的海洋动植物物种组织跟踪观察,发现可能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危害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避免危害的发生或者减轻、消除危害。

第四章 海洋环境污染防治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自治区重点海域海洋环境容量、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确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组织制定本自治区重点海域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和主要污染源排海控制计划。

沿海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治区重点海域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和主要污染源排海控制计划,制定所辖重点海域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和主要污染源排海控制计划的实施方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水行政、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入海河流源头和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入海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负责制,确保入海河流水质不超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入海河流的水质监测,确保入海河流水质不低于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确定的水质要求;发现不符合水质要求的,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海水养殖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渔业养殖规划等有关规划,严格控制浅海滩涂养殖总量。

从事海水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批准的区域内养殖,推广生态健康的养殖方式,合理投饵、施肥,养殖用药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农药、渔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不得将养殖生产、生活废弃物弃置海域,对含病原体的养殖废水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达到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海域,防止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六条 设置入海排污口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

禁止在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海滨风景名胜区和旅游度假区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海域新建排污口。原有排污口排放的污染物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治理;经治理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责令迁移或者关闭排污口。

第二十七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和主要污染源排海控制计划要求,加强对入海排污口和陆源污染物排海监控。

经依法批准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的单位,应当将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以及防治海洋环境污染等方面的有关技术和资料抄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并保证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数量和浓度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有关标准。

第二十八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和完善沿海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实行污水集中处理,达标排放。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配套管网覆盖区域外临海的宾馆、饭店、旅游场所以及畜禽规模养殖等相关场所,应当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对本单位产生的污水进行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临海工业园区以及不在工业园区的工业企业应当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集中处理污水,并按照园区规划环评要求和项目环评要求实行达标离岸深水排放。

第二十九条 经依法批准向海域排放污染物或者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倾倒费。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的排污费、倾倒费,应当用于海洋环境污染的整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条 沿海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应当建设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处理设施,实行船舶废弃物集中处理。

船舶及其相关作业不得违反规定向港口水域或者海洋排放含油污水、压载水、废弃物、船舶垃圾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对来自有疫情港口的船舶及其废弃物、垃圾、污水、压载水等污染物,应当向停靠的港口所在地的检验检疫部门申报,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一条 海岸工程、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设施未经原审批或者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批准,建设项目不得试运行;环境保护设施未经原审批或者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海岸工程、海洋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在该海岸工程、海洋工程投入运行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前向原审批或者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应当限期整改。

第三十二条 禁止在天然港湾有航运价值的区域、重要苗种基地和养殖场所以及水面、滩涂中的鱼、虾、蟹、贝、藻类的自然产卵场、繁殖场、索饵场以及重要的洄游通道围海造地。

经依法批准从事围填海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先围后填方式和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有效措施;使用的填充材料应当符合海洋环境影响评价要求,不得使用生活垃圾、医疗垃圾等有毒有害材料填海。

围填海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海洋环境跟踪监测工作,并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施工。

第三十三条 使用海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清除用海范围内的垃圾和废弃物。

第三十四条 因工程建设、石油开采、排放污染物、海上运输、倾倒废弃物等造成海洋污染事故,危害海洋生态环境、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给国家、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海洋污染事故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部分,由依照本条例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向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所得赔偿款应当用于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和水产资源增殖。

第五章 海洋环境影响评价

第三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环境保护规划,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三十六条 海岸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或者核准海岸工程、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应当征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其中,围填海工程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社会和当地公众意见。

第三十八条 海岸工程、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或者核准后,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等发生重大改变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请批准或者核准该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海岸工程、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或者核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在该工程开工建设前报原审批或者核准部门重新审核。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外采挖砂石的,由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挖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不在批准机关指定的区域对引进的海洋动植物物种进行可控性实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的,责令消除危害。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将养殖生产、生活废弃物弃置海域,或者将含病原体的养殖废水未经无害化处理排入海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批准方式围填海,或者使用的填充材料不符合海洋环境影响评价要求,或者使用生活垃圾、医疗垃圾等有毒有害材料填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或者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运行,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海上污染事故发生时,未依法予以制止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造成严重污染损害后果的;

(二)超越权限审批或者核准海岸工程、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三)海岸工程、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获得审批或者核准,擅自批准工程开工建设的;

(四)挪用排污费、倾倒费的;

(五)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海洋环境保护的现状于1982年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经1999年修订后,从20xx年4月开始实施。新法在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防治海洋污染工程建设项目和遏制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等方面作了具体的规定。

渤海碧海行动计划是近年来清洁海洋的举措之一,该计划对海上油(气)田、船舶的废弃物排放入海和废弃物海洋倾倒等海洋排污行为作出若干限制性的规定。

海洋环境污染防治范文4

关键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海洋环境保护;海洋强国

由于海洋潜藏着大量的资源,在经济高速发展的背景下对其开采也愈来愈加频繁,使得对海洋生态环境的污染也日益严重。在近几年大力宣传环保的基础下,公民对于环境的保护的意识逐渐加强。即便如此,海洋环境污染问题依旧严峻。不仅是海洋环境的规范值得我们关注,海洋环境保护的规范落实更值得我们总结,把脉问诊,不断提高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水平。

一、中国海洋环境保护的相关立法

早在1982年,联合国审议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该公约构建了海洋环境保护法律的制度框架,在对以前海洋相关规范进行总结的同时,更加详尽地对海洋环境保护在法律的角度进行了说明。同年,中国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在1999年对其作出了修改。为了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更好予以落实,国务院相继于1983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于1990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初步形成了中国海洋环境的基本保护框架。

1994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使得中国海洋环境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中国在1996年被批准加入公约,对1983年《海洋环境保护法》进行了修订和补充,在原有基础之上增加了海洋生态保护、海洋工程建设、海洋废物倾倒、海洋污染应急等。在1999年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与《中国海上船舶溢油应急计划》中,对于海上溢油应急系统的建立作出了规定,当发生了溢油等突发事件时,要第一时间做出相应,最大化减小海洋污染造成的损失。除此之外,还建立有相应的海洋污染民事赔偿责任,如在《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中就有所规定。总之,对于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中国已经形成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多位一体的体系雏形,共同保障中国海洋环境安全。

二、中国海洋环境保护的现状

(一)海洋环境污染严重

海洋环境的污染主要表现在海水污染、生物多样性减少、河水淤积、海岸侵蚀严重、海洋灾害频发等。中国的海洋遭到污染,近年来水质明显下降。海域内生物种类多达数万,但在大肆捕捞的情况下,也导致了物种锐减,某些物种甚至濒临灭绝。在各个主要的河口淤积现象较为严重,某些沿岸城市的海岸中化学物质连年增加,出现了侵蚀问题。另外,由于对于海洋资源的不断挖掘,也导致诸如海啸等自然灾害频发,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二)公众保护意识不够

近年来,人们对于环境保护的意识逐年增高,但仍然受到长期以来老旧农耕文化的影响,对于海洋环境保护的意识还有较大差距。这就导致了近年来出现了过度捕捞等不合理的开采现象,公众对于海洋环境污染的保护与治理工作参与不够。即使在出现了海洋环境污染的现象之时,对于事后救济的相应不够,不能较快遏制污染的扩大。与此,当自己的海洋权益受到侵害时,也不能通过有效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应有权益。

(三)海洋保护规范与执法力度均不足

完善统一的规范是具体政策落实的基石,在海洋资源利用范围不断扩大之时,对于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要求也越来越高。中国目前缺乏海洋领域的根本大法,即使有一些法律、法规,综合性也不够,对于违反海洋环境保护的处罚力度也远远不够。在一些地方,对于海洋环境保护有自己的地方立法,但是缺少实施细则。在现有的规范体系中,对于突发应急事件的处理,不能够得以有效的落实,不利于应急问题的有效控制。另外,海洋环境的违法成本很低,一些污染者在权衡利益之后,甘愿承担这较小的违法成本。

(四)政府监管缺失

海洋是一个整体的生态系统,对于海洋中的物种进行开发,可能打破其中的生态平衡,可以建立一个综合的管理系统对其进行管理。中国幅员辽阔,各省市对海洋问题分散管理,建立了自己的管理系统。因而,这也导致了问题的出现。在信息公开的问题上反馈不及时,各政府部门之间的联动做得不够,缺乏协作。在出现了海洋污染事故之后,各部门也相互推诿,导致工作效率不高,监管缺乏力度。

三、中国海洋环境保护的制度建议

(一)完善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的构建是上层建筑,加强法律体系的顶层设计。在现有法律基础之上,要迎合新的发展趋势,对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进行重新梳理,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解决法律的滞后性难题。在进行海洋环境法律修改的同时,也要注意对尚未纳入保护体系的内容进行设计,诸如对于海岸线的管理没有同意的保护,对于尚未纳入部门要尽快填补空白,使得海洋环境保护体系更加全面而完整。同时也要发挥地方政府的主观能动性,因地制宜,制定符合当地发展实际的海洋法律法规。在制定海洋环境保护法律规范的同时,也要让各种标准的完善跟进。中国应该以国际标准为蓝本,制定出符合中国国情的海洋环境标准。对于尚未制定出的标准,要注意在符合中国保护的标准前提下,有效填补法律规范空白。地方政府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以国家标准为基础,制定出本地适用的地方性标准。在法律规范和海洋环境标准的共同完善下,能够为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提供科学有力度的指导。

(二)提升公民海洋环境保护意识

有了完善的法律规范仍然不足,必须将法律规范转化为实践。这就要求广泛的公民拥有海洋环境保护的主人翁意识,自己亲身参与到海洋环境的保护中来。对于现今一些人缺乏海洋环境保护意识的,要积极运用一些现代的宣传手段,充分发挥电视媒体、互联网、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兴媒体,树立保护海洋环境的先进典型,让广大公民学有标兵、赶有方向,早日树立海洋环境保护的危机意识,这也是海洋环境保护的有力保障。

(三)加强海洋环境保护的队伍建设

中国现有的海洋环境保护执法力度不足,需要一直有协作精神、高校有力的执法来予以补足。目前的海洋环境队伍散漫,没有形成向心力,由此,可以考虑把可将他们集合到一起,接受统一调配和培训,强化他们的团队协作能力,同时,配备先进的执法装备,提高海洋环境保护执法队伍的执法水平和能力。另外,选拔海洋环境保护的执法队伍,应该秉持较高的标准,从心理素质、团队意识、业务能力等多个方面进行考察,确保优中选优,真正选拔出适应于当今海洋事业建设的高素质人才。

(四)加强海洋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

在海洋环境保护的国际规范中,中国先后加入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海洋生物多样性公约》等国际条约。此外,还加入了一些全球性或者区域性的海洋环境保护组织,与其他国家广泛合作,加强海洋环境保护的交流。还积极学习其他海洋强国的先进技术,加强对于海洋环境保护专业人才的培养,提升中国海洋环境保护的软实力,与其他国家展开项目计划,获得国际组织的资金支持,也提高中国海洋环境保护的硬件设备。

中国的海洋环境保护任重而道远,要通过多措并举,共同提高海洋环境保护的法治环境。要完善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和标准,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公民海洋环境保护的意识,加强国际合作,有效推动海洋环境保护建设。十报告指出,要将中国建设成为“海洋强国”,只有及时总结经验和教训,对各种不足进行不断完善,才能早日将中国从“海洋大国”提升为“海洋强国”。(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海洋环境污染防治范文5

关键词:海洋资源;生态环境;环境保护;海洋事业;环境污染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X826 文章编号:1009-2374(2017)01-0087-02 DOI:10.13535/ki.11-4406/n.2017.01.043

1 我国海洋概况

我国海洋面积约300万平方公里,海岸线延绵达1800公里,海岸线资源异常丰富,具有得天独厚的渔业资源、旅游资源、港口资源和辽阔发展的空间。有极其丰富的海洋生物资源,海洋生物物种多达26000多种,鱼类3000多种、浅海和滩涂生物资源2200多种,长久以来在平衡生态环境,保持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发挥着极大的作用,当然我国的海域划界也存在着激烈的争端,在黄海、东海、南海与周边各国均存在着或多或少的管辖权争议。在资源日益枯竭的今天,因为科学水平的因素,被保存完好丰富的海底能源,将会为国家发展提供巨大的Y源保障。目前,其他国家在清洁的可再生能源方面投入颇大,海水也是不少可再生的能源,如潮汐能、浪能、水温能、盐度差能等。随着开发的深入,我国也前所未有地污染和破坏着海洋生态环境,海水富养化、物种多样性快速减少等问题,使海洋保护工作迫在眉睫。

2 海洋环境保护现状及原因分析

2.1 我国海水受污染情况非常严重

2.1.1 海洋环境问题的首要表现就是海洋水体遭到污染,随着近海岸海域富营养化程度的不断加剧,赤潮现象频频发生,且不断扩大规模,不断出现新的赤潮生物种,给海洋生态环境、人民群众健康和海洋经济造成了重大危害。

2.1.2 在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的同时,作为能源战略的石油在陆续大量建设开发,海上运输石油频繁如织,开采石油规模不断扩大,风险源更加分散分布更广,风险源强度更大,溢油的潜在风险也在不断增加,发生突发性溢油污染事故的概率也在大幅增加。近几年,我国油船溢油事故和海上开采石油的泄露与井喷事故迅速攀升,每年石油排入大海约12万吨。渤海湾“7・16”溢油事故和山东蓬莱“19-3”重大溢油事故更是给海洋生态环境以沉重打击同时给人们敲响了安全的警钟。

2.1.3 海运航行和作业中的船舶所产生的污染物源源不断的排入海洋,也可能发生事故,如碰撞、爆炸等,所产生有害物质排到海水中,使海水再次受到污染。

2.1.4 海洋环境保护的主要因素并不是这些源污染物,一半以上的污染物来自于陆地废弃物的排放。人类在日常的生产、生活中,不经处理随意排放废弃物和污水,直接进入河流系统;农事生产所用如农药、化肥等化学成分污染物,经过雨水浸泡,流入地下暗河,随着河流和地下水,最终进入大海,海洋环境受到了污染,海洋生态遭到了破坏。海水的自净能力是有限的,更需要漫长的时间消化,无限度流入污染物,海水自身净能力必然会入不敷出而导致水体污染。

2.2 过度开发海洋资源,生物多样性减少

我国海域内海洋生物种类繁多,还有很多珍稀品种,过度的捕捞极大地破坏了海洋物种资源的繁殖能力,致使海洋生物极速减少,严重的甚至濒临灭绝。与此同时,环境质量下降,生态系统异常,致使鱼、虾、蟹和贝类以及有保护水环境功能的大量藻类等因无法适应环境而快速消亡。虽然采取休渔期的政策,投放鱼苗、虾苗,但在利益的驱动下,仍然出海作业的大批渔民将还未长大的鱼、虾、蟹捕捞上来,其既无法从数量上的增长形成种群,之后便出现了更加尴尬局面,原本数量不多的海洋珍惜物种濒临灭亡,而数量众多的物种将成为珍惜海洋生物。

2.3 水域面积缩减、海岸侵蚀状况严重

大量海岸因受经济开发的影响,人为改造滩涂在不断增加、自然的原始景观在逐渐缩减、很多重要的海湾面积在不断缩减;大量的填海造地投入其中,更是兴建了大面积的海参、鲍鱼养殖场,疏于管理的大面积养殖场,使海滩面积和海岸湿地急剧减少,养殖场内的污染也十分严重,污染物随着潮汐进入海中,海水受到了污染。另外,开发海洋工程建设、石油、天然气的海上开采作业、海洋生物制药等化工产品的开发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都从侧面给海洋环境以沉重打击。

2.4 法律体系的不健全和缺失的管理机制

我国海洋的环境立法工作发展较晚,相关法律体系相对滞后,然而在海岸线的立法管理方面有很多漏洞。海洋环境的政府管理部门责任不清,职能重叠现象、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等问题极易出现,与之相关的监测预警、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执法队伍需要进一步提高水平,以上均严重影响着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环境保护的基本法,明确了在保护海洋环境方面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是1983年颁布施行的,是我国专门保护海洋环境方面的法律,在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方面,科学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方面意义非常重大。法律体系中保护海洋方面的,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根本,以《海洋环境保护法》为中心,三个辅法律:(1)《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海洋倾废管理条例》《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六个相关法律法规;(2)和海洋防治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3)有具体执行标准的保护海洋环境性法规,如《海水水质标准》《渔业水质标准》等。以上法律、法规、准则构成了在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在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中起到了法律支撑的作用。由此不难看出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并不健全,并不能适应新时期保护海洋环境的重任,且相比其他发达国家对于海洋的立法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3 我国面临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不足与对策

目前,在大力发展海洋经济之时,保护海洋近岸生态环境与前者成为了不可调和的利益矛盾点,承受着继续破坏和污染不断加重的巨大压力,有些部分重点地区海洋环境受损情况触目惊心,已无持续发展的后劲可言。所以加强产业结构性调整、优化产业部局,严控污染源,在减轻沿岸近海和流域污染现象之时,进一步加大海洋生态保护力度。提高生态系统的自我保护功能和的抵御灾害的综合能力,保持生物基因多样性、恢复海岸自净能力、逐渐提升海洋生态环境安全防卫能力,具体措施:

3.1 加大建设海洋环境保护设施和机制措施力度

3.1.1 要大力兴建国家级保护区,各地也要以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岸带生态系统为目标,建立生态保护区或海岸生态隔离带,极大保护及恢复海岸生态系统,加强海岸生态建设。

3.1.2 恢复海洋岸线原生态景观,在沿海重点旅游区、经济开发^,加大力度修复沙滩海岸、退耕退垦还滩还海,建设原生态自然景观和廊道,让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构建蓝色空间和愉悦、唯美的滨海景观。

3.1.3 加强污水处理水平,控制海洋污染,建立污水排海标准,制定统一污水、废水排放浓度标准,排放污染物要定时监测、申报登记、控制入海污染物总量等,以保证海产品质量,保护群众身体健康。

3.1.4 建立评估海洋生态环境风险体系,开展海洋生态环境安全风险评估体系建设,对海洋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消除及生态恢复都至关重要。

3.1.5 加强海洋环境应急处置能力。把深入开展海洋环境灾害的防治工作和应急处置管理机制有效融合,在多样性的海洋灾害频发的形势下,严重威胁了人们的日常生产生活。为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发生生态灾害种类如赤潮、绿潮和海洋生物病毒病害、重大海上安全生产突发事故等,有针对性地开展监测防控工作,设立监测点、完善浮标、探头,利用航拍、卫星遥感技术建立全方位立体化的监测系统,提高预警机制和应急响应能力,在发生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或生物灾害时,能够及时解决问题,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灾害造成的损失。应急工作要常备不懈,宁可备而不用,不可用而不备。

3.2 建立适应新时期发展的法律体系

3.2.1 应当适时出台一些法律法规来填补法律空白,又能解决新问题。在建设大量人工养殖场以用来替代和缓解渔业资源枯竭压力,而随之产生了许多问题,如生态环境被破坏、海水被污染、生物链严重失衡等,需要法律制定科学合理的标准来规范养殖行业,严格禁止养殖密度过大,坚决防治养殖疾病等,建立高标准人工养殖场;同时重视生物入侵,越来越多的生物入侵案例,惨痛的表明同样是破坏生态的重大因素,这些问题的逐渐凸现,迫切的需要用法律手段进行制约。

3.2.2 海洋的经济价值与海洋的生态价值相比后者更应得到重视。在取得经济价值的同时,而损害生态价值是不可估量的,应当完善、强化、细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完善的补偿制度,海洋环境生态保护区的建设制度,所有的海洋经济行为都应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保存好生态环境,保持物种多样性和基因品类多样性的生态环境。

3.2.3 持续加大海洋执法监督力度。制定的法律能否保护海洋环境,关键就是要执法必严,如执法监督力度不够,就会导致其形同虚设变成一纸空文,而且还应该有完善的处罚措施,使触碰法律的自然人、法人心生畏惧,法律所赋予的责任、义务,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4 结语

我国现已进入经济体制改革的深水区,社会发展的战略机遇期,使得资源环境的约束与发展之间的矛盾更加显现。为突破陆地资源环境短缺的瓶颈,保护海洋环境,可持续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显得极为重要,要使其具有更为广阔的前景,就要立足当前,放眼未来,不谋万世者不足以谋一时的眼光看待海洋生态环境问题。统筹兼顾,合理布局,科学谋划,构筑蓝色的海岸生态屏障,树立海洋道德意识、海洋文化意识、提高蓝色国土意识,促进文化强国、海洋强国建设。

参考文献

[1] 刘伊娜.浅析我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现状及对策[A].

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论文集[C].2014.

[2] 马凤媛.我国海洋强国战略视角下的海洋环境保护

题研究[D].中国海洋大学,2014.

海洋环境污染防治范文6

蓝色经济是指以海洋空间为基础,通过各种方式开发其中资源的生产活动。2011年1月4日,国务院以国函[2011]1号文件批复《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规划》,这是“十二五”开局之年第一个获批的国家发展战略,也是我国第一个以海洋经济为主题的区域发展战略。该规划的通过,标志着我国的宏观经济发展方向已经突破陆域范围走向海洋,也标志着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的发展成为国家整个海洋经济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虽然半岛经济在过去的几十年中取得了飞速的发展,但由于长期粗放型经济发展方式的影响,山东半岛地区海洋环境的现状并不乐观。现阶段,半岛地区海域每年所承受的污染物已达数百万吨,渤海部分海域所接受的污染量甚至超过了其本身自净化能力的极限。每年因海洋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已达数十亿元之巨。因此,作为以海洋为依托的蓝色经济,如果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海洋环境污染问题,必将严重制约蓝色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

二、山东半岛近海污染现状

山东半岛紧靠黄海和渤海,大陆海岸线约为3121km,占全国的1 /6。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现代经济的高速发展,近岸工业区的大量涌现、海运事业的繁荣和填海造陆工程的增多使得排入海洋的污染物质日趋增多,相关海域的自净化能力也大为减弱,近海海域的海洋环境不断恶化。

1.陆地污染

山东半岛沿海区域是经济比较发达的区域,其工业化水平虽然比较高,但是有很多高污染、高消耗的工业。多年来由于人们忽视了对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处理,大部分污染、有毒物质进入海洋。据统计,沿海7市、地排放工业废水和农业污染物接近10亿吨。大量的有毒有害甚至剧毒物质被直接排放入海,严重污染了近岸海域。渤海湾、莱州湾、山东半岛南部近海海域的污染面积越来越大,这些海域的生态环境急剧恶化,赤潮、浒苔等各种海生灾难频发。

2.事故性溢油污染

在山东半岛沿岸海港众多,航运发达。近年来由于海事部门的严格管理和相关部门的通力协作,已经基本上消除了人为的排油,石油入海量主要来自事故溢油。事故性溢油事件具有突发性、复杂性等特点,不但会严重损害海洋的自然生态环境并对污染区域的渔业、水产养殖业、旅游业等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而且后续影响时间比较长。如1984年秋,巴西15万吨级的“加翠”号油轮在在离青岛港时触礁搁浅,右第三仓漏油, 溢油757吨,污染海岸线长达104公里,1500亩水产养殖区受到污染;2006年3月,山东长岛海域发生重大海上溢油事件,污染了长约200公里,宽约50公里的海域,经济损失约2亿元。

3. 围填海工程带来的影响

围填海工程是人类海洋开发活动中,向海洋拓展生存和生产空间的一种重要手段。近年来,半岛地区为发展经济或保护陆地资源进行了各种工程建设,使得半岛地区的围填海工程的数量和规模日趋扩大。大规模的围填海工程一方面使得海岸线的长度大幅缩减,破坏了海岸的动态平衡,弱化了海湾的属性,另一方面破坏了原有的海洋潮流系统,使近海水域面积缩小,纳水量减少,水交换能力变差,大幅削弱了海水的自净化能力,加剧了海域污染。

三、加强近海环境保护的对策

由于海洋污染具有污染源广,污染持续性强,扩散范围大等特点,因此必须要认真研究,做好防治工作,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保护好半岛海域的自然环境,助力蓝色经济的发展。

1.健全规章制度,加强环保意识

海洋环境污染一方面是由于关于海洋环境保护的法规不健全,针对性不强,另一方面是由于人们的法制观念淡薄,有法不依,执法部门执法不严造成的。针对这种情况应加强具有蓝色经济区本地特点的法律法规的建设,加大对《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学习力度和其他海洋法规的宣传力度,加强沿海地区公众海洋环境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学习。提高民众对海洋环境保护的认识,利于《海洋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海洋法规的贯彻和执行。

2.减少陆地污染物的排放加强沿海企业的监督

由于陆源污染具有种类多、数量大等特点,因此要想从根本上改变陆源污染的现状必须做到以下四点:一是下大力气调整沿岸地区产业结构和生产模式,转变现有的经济增长方式,发展绿色经济。二是采用高新技术加强对重点工业和生活污染源的治理,增加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能力,减少入海污染量。三是加强沿海企业环境监督管理,严格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进行专业处理和就地处理,禁止工业污染源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随意排放,彻底杜绝未经处理的有毒有害废水直接入海。

3.加强预警监测,完善溢油应急计划

针对事故性溢油特点,应从以下两方面入手。一是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学习发达国家先进的经验,充分利用和开发我国现有技术力量对海洋油污染实行实时动态监控,建立半岛油污染预防和反应系统,加快这一区域海洋污染预报系统的开发和使用。二是蓝色经济区内的环保部门和海事部门应联合成立蓝色经济区重大海上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编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计划,配备相应设施,加强应急能力建设,提高海上溢油监视监测、清除技术等。4 详实规划,建立跟踪监测和后期评估制度。

围填海工程涉及多个部门多个行业,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专项系统工程。在进行围填海工程规划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生态、环境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尊重海洋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对可能产生的影响要提出预防措施尽可能减轻对海洋环境影响。对于已经开始的围填海工程,相关部门要对工程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监测,对后期影响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可能危害海洋环境的问题,并进行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