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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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范文1

    文  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31号

    日期:2013-02-28

    执行日期:2013-02-28

    《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已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8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王勇

    二O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提高中央企业防范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和影响,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一)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二)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三)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四)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第四条 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是指中央企业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对各类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活动的全过程管理。

    第五条 中央企业应急管理工作应依法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国资委对中央企业的应急管理工作履行以下监管职责:

    (一)指导、督促中央企业落实国家应急管理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

    (二)指导、督促中央企业建立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预案的培训和演练。

    (三)指导、督促中央企业落实各项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的措施,及时有效应对企业各类突发事件,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四)参与国家有关部门或适当组织对中央企业应急管理的检查、督查。

    (五)指导、督促中央企业参与社会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

    (六)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对中央企业在突发事件应对中的失职渎职责任进行追究。

    第二章 工作责任和组织体系

    第七条 中央企业应当认真履行应急管理主体责任,贯彻落实国家应急管理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和完善应急管理责任制,应急管理责任制应覆盖本企业全体职工和岗位、全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

    第八条 中央企业应当全面履行以下应急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完善应急管理组织机构。

    (二)编制完善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并持续改进。

    (三)督促所属企业主动与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对接,建立应急联动机制。

    (四)加强企业专(兼)职救援队伍和应急平台建设。

    (五)做好突发事件的报告、处置和善后工作,做好突发事件的舆情监测、信息披露、新闻危机处置。

    (六)积极参与社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九条 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应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应急管理工作负总责。中央企业各类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分管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落实应急管理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统筹协调和管理企业相应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对企业应急管理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条 中央企业应当对其独资、控股及参股企业的应急管理认真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责任:

    (一)监督管理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应急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情况;应急管理制度建立情况;应急预案编制、评估、备案、培训、演练情况;应急管理投入、专(兼)职救援队伍和应急平台建设情况;及时报告、处置突发事件等情况。

    (二)将独资及控股子企业纳入中央企业应急管理体系,严格应急管理的检查、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

    (三)对参股等其他类子企业,中央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通过经营合同、公司章程、协议书等明确各股权方的应急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明确本企业应急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和各类突发事件分管部门的职责。

    (一)应急管理机构和人员。

    中央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成立应急领导机构,设置或明确应急管理综合协调部门和专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分管部门,配置专(兼)职应急管理人员,其任职资格和配备数量,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国家和行业没有明确规定的,应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内容和性质、管理范围、管理跨度等,配备专(兼)职应急管理人员。

    (二)应急管理工作领导机构。

    中央企业要成立应急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本企业的应急管理工作,研究决策应急管理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应对办法。领导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并明确一位企业负责人具体分管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建立工作制度和例会制度。

    (三)应急管理综合协调部门。

    应急管理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组织企业应急体系建设,组织编制企业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分管部门开展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在跨界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负责综合协调企业内部资源、对外联络沟通等工作。

    (四)应急管理分管部门。

    应急管理分管部门负责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备案、培训和演练,负责专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分管专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中央企业应急管理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处置相结合的原则,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企地衔接”的要求,建立“上下贯通、多方联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开展应急管理常态工作。

    第十三条 中央企业应建立完善应急管理体系,积极借鉴国内外应急管理先进理念,采用科学的应急管理方法和技术手段,不断提高应急管理水平。

    (一)中央企业应当将应急管理体系建设规划纳入企业总体发展战略规划,使应急管理体系建设与企业发展同步实施、同步推进。

    (二)中央企业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应当包括: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应急预案体系、应急管理制度体系、应急培训演练体系、应急队伍建设体系、应急保障体系等。

    (三)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应急管理体系的运行管理,及时发现应急管理体系存在的问题,持续改进、不断完善,确保企业应急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第十四条 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各类突发事件的风险识别、分析和评估,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编制企业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上下对应、内外衔接”的应急预案体系。中央企业应当加强预案管理,建立应急预案的评估、修订和备案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中央企业应当加强风险监测,建立突发事件预警机制,针对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各类突发事件的发生,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

    第十六条 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各级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应急培训,提高应急指挥和救援人员的应急管理水平和专业技能,提高全员的应急意识和防灾、避险、自救、互救能力;要组织编制有针对性的培训教材,分层次开展全员应急培训。

    第十七条 中央企业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多种形式、节约高效的应急预案演练,突出演练的针对性和实战性,认真做好演练的评估工作,对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持续改进,提高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

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范文2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提高突发事件信息报送质量和效率,有效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突发事件信息,是指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在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指挥与应对、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方面的信息。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辖区内或事涉延边的所有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县(市)政府、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委成员单位及辖区内中省直部门、企事业单位等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突发事件信息报送遵循及时主动、真实准确、规范有序、分级报告、安全保密和全天候报送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代表政府负责全突发事件信息的接收工作,县(市)政府、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委成员单位及驻延中省直部门、企事业单位是接收突发事件信息和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的责任主体。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义务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

第六条按照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报送体系,实现以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为核心,以县(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为支撑,以应急委成员单位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牵头部门为依托,以基层组织和其他社会单位为基点,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纵横交织、覆盖全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网络体系。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及全突发事件信息报送体系建设与管理的总体协调与指导,同时负责本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体系建设与组织管理。

第八条县(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本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体系的建设和组织管理,负责对乡镇、街道、企业、学校、社区、村屯及辖区内所有单位突发事件信息报送体系建设的指导与管理。

第九条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本指挥部和本系统突发事件信息报送体系的建设与管理,对本系统和本指挥部成员单位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体系建设进行指导。

第十条应急委成员单位应急管理办公室以及其他中省直部门负责本部门和本系统突发事件信息报送体系的建设和组织管理工作。

第三章类别与标准

第十一条突发事件信息分类:

(一)自然灾害类。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草原森林火灾等;

(二)事故灾难类。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三)公共卫生类。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四)社会安全类。包括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刑事案件、金融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影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以及等;

(五)各类敏感信息,社会热点、焦点、舆情及网络、新闻媒体涉及延边的事件信息,以及其他重要应急信息。

第十二条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标准:

(一)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标准按照《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确定的《突发事件信息分级标准(试行)》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如国家、省颁布新标准,按新标准执行。较大以上(含较大)和事涉敏感、亡人事件的一般级别信息都要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送;

(二)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橙、黄、蓝标示。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应急委有关部门的预警信息要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送;

(三)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部位、敏感时段、敏感群体,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也要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送。

第四章内容与方式

第十三条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内容与要素:

(一)可能发生、即将发生、已经发生的突发事件的时间(24小时制,下同)、地点、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原因初判;

(二)采取的主要措施、发展趋势、影响范围、下一步的应对安排与部署;

(三)领导到位指挥处置情况、需要上级协调与支援的事项;

(四)其他重要情况。

第十四条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方式:

(一)突发事件信息报送以书面材料为主,通过传真和政府专网同时报送。未连接政府专网的单位可通过传真或专人报送;

(二)遇有紧急重大或极特殊情况发生,来不及形成文字材料的,可先行电话初报,随后必须及时补报书面材料;

(三)信息按照保密规定和程序报送;

(四)在事发现场、事件不或非敏感且情况紧急等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音视频、手机、短信等方式报送。

第五章报送时限

第十五条对于可能发生、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要尽可能提前上报,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前30分钟;对于已经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要在第一时间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1小时;敏感信息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也要第一时间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对于突发事件的性质、级别一时难以确定,可按照事件发展趋势的最高级别报告,不得迟报、压报和瞒报。

第十六条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实行综合报告制度。县(市)政府及负责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及易发生季节性突发事件的直相关部门要在法定节假日最后一天16时前将节日期间值班值守情况和突发事件信息总体情况综合汇总后上报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第十七条“十一”、春节等重要节日和国家、省、“两会”及上级要求的特殊时段实行零报告制度,县(市)政府、应急委重点部门和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做到有事报事、无事报平安。

第六章报送要求

第十八条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坚持“先核后报”原则。县(市)政府、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委成员单位及辖区内中省直部门、企事业单位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送突发事件信息时,要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认真核实,确保要素齐全,内容真实准确,按程序和要求及时报送,并进行电话确认。在事件紧急或特殊情况下可边核边报。

第十九条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坚持“先审后报”原则。县(市)政府、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委成员单位及辖区内中省直部门、企事业单位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送突发事件信息时,要经本级政府、本部门、本单位领导审核签发。电话报告的,随后补报领导签发的文字材料。

第二十条突发事件涉及的县(市)、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初报、续报、详报、终报和总结评估报告。

(一)初报。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及损失情况、初步原因、发展趋势、领导到位情况、主要应对措施等。

(二)续报。在初报后要及时跟进续报,对于突发事件的发展态势、处置情况、最新进展、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情况,以及国家、省、领导现场指挥处置和工作安排部署等及时进行动态续报;对性质复杂且处置时间长的事件实行“日报”制度;续报信息一般不再重复事件初始过程,只报告事态发展及处置进展情况;续报标题表述为“初报标题+续报一、续报二……”。

(三)详报。在续报中要对事件、事故的发生、发展、原因、来龙去脉、处置应对过程、主要工作部署、对策建议、需支援事项等进行全面详细报告。

(四)终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及时进行终报,并标注终报字样,做到有始有终。

(五)总结评估报告。负责处置突发事件的县(市)政府、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有关部门要在事件处置结束后及时进行全面总结评估,并形成总结评估报告,较大级(含本级)以上突发事件的总结评估报告要在事后两周内及时上报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突发事件信息上报要做到及时准确、客观真实。事发地政府、相关部门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对口直部门或级专项应急指挥部上报的信息以及对外的信息,要做到口径统一、数据和内容一致。

第二十二条突发事件信息的标题要尊重行业部门和专家意见,做到事件性质和定级定量定性准确客观,防止人为夸大或缩小;信息内容要做到表述准确、言简意赅、数据精确、条理清晰、层次分明、重点突出、详略得当;信息格式要统一规范,要素齐全,要注明报送单位、报送时间、签发人、责任编辑、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不得迟报、瞒报、漏报、谎报,任何人不得阻碍或压制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

第二十四条按照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和信息报送规定,实行逐级报告制度,特殊情况下可以越级报告。驻县(市)的中省直部门、企事业单位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级主管部门报送突发事件信息时,也要及时向属地政府报告。

第二十五条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委成员单位和驻延中省直部门、企事业单位在上报省级主管部门前必须先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送,统一口径,规范内容,坚决避免口径不一、信息倒流。

第二十六条信息、敏感信息按保密工作规定和程序报送。

第二十七条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市)政府、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牵头处置的直有关部门必须在事发现场或现场指挥部确定或派驻应急信息联络员(较大级设1名,重大级设2名,特别重大级设3名),负责收集、整理、核实等工作,并及时形成动态信息,第一时间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送。

第二十八条对于国家、省、领导关于发生的突发事件或事涉事件所作批示指示,事发地政府或事涉县(市)政府、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并及时将贯彻落实情况以书面信息方式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反馈。

第二十九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突发事件信息接收、登记、报送、统计、存档等工作。

第七章建设与保障

第三十条县(市)政府、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应急委成员单位要加强应急值班室软硬件建设,完善值班室工作制度,配齐电脑、电话、传真机、复印机等必需的工作设施设备,保证运转正常。

第三十一条县(市)政府、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相关部门要结合本县(市)、本部门、本系统特点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平台及配套设施建设,强化资源整合与互联互通,逐步建立和完善规范、统一、高效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平台体系。

第三十二条县(市)政府、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应急委成员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送突发事件信息的工作机制,以及本系统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制度,完善和规范报送工作流程,拓宽信息来源渠道,强化信息报送网络体系建设,确保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及时规范、真实准确。

第三十三条县(市)政府、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应急委成员单位要选配政治敏锐性强、责任心强、熟悉工作业务和流程、工作认真负责的公务人员从事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并保持应急工作者和信息联络员队伍的相对稳定。

第三十四条县(市)政府、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应急委成员单位要建立应急工作者和应急信息联络员培训制度,制定计划,定期组织学习培训,提高信息报送与应急工作能力。凡是新上岗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八章责任与奖惩

第三十五条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县(市)政府、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委成员单位及辖区内中省直部门、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是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应急科(处)长、应急信息联络员是具体责任人。

第三十六条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纳入政府应急管理工作检查考核内容,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将对县(市)政府、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应急委成员单位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年末进行总结、评比和通报,对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及时、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七条对因下列情形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由监察机关行政问责。有违法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瞒报、迟报、漏报、谎报突发事件信息的;

(二)突发事件信息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三)报送不及时或未按要求报送,影响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的;

(四)在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处置过程中,未及时落实和反馈领导批示指示及上级工作部署的;

(五)因报送不实不准信息误导或影响领导应急决策,造成领导决策失误的;

(六)在事发现场没有应急信息联络员,影响信息报送和指令上传下达的;

(七)信息未按保密规定报送造成失密、泄密的;

(八)信息报送人员失职渎职、不熟悉业务影响信息报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