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财务收支审计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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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财务收支审计

财政财务收支审计范文1

(一)以规范部门预算、财务管理为切入点。一是要正确处理审计监督与审计服务的关系,彻底摒弃重监督轻服务的观念,树立审计工作不为政府宏观决策服务,不为被审计单位提高管理水平出谋献策是不作为的观念。立足微观监督,着眼宏观服务,对审计中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产生的直接原因和深层次原因进行全面分析、汇总、归纳,提炼出针

对性强、操作性强的建议,督促被审计单位完善制度,规范管理,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依据。二是正确处理审计手段与审计目的的关系。审计工作是手段,将合法合规性审计与经济效益审计有机结合的目的是促进被审计单位依法行政、规范管理、厉行节约、增收节支,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三是正确处理检查问题与处理问题的关系。检查问题时,要善于捕捉审计线索,发现审计疑点,力求把问题查深查透。处理处罚问题时,树立以纠正问题质量高低论其功的审计理念,坚持“三个有利于”标准处理问题,做到慎重、适当、实事求是。

(二)以推进依法行政、依规办事为着

力点。一是审查部门预算编制的合法性,

执行的规范性。从审查预算收入的合法

性、真实性人手,弄清有无虚报冒领、估

列代编问题;有无擅自调整预算科目及

其内容、数字,改变预算资金用途的问

题。从审查预算执行、决算编报的真实

性、完整性着眼,弄清是否真实地反映了

预算拨款隋况;上级补助经费是否及时

完整入账,有无账外设账、隐瞒转移资金

的问题。二是审查各项支出的合法性、真

实性、效益性。检查财政预算拨款和上级

补助经费支出是否按财政批复的部门预

算用途和标准使用资金,专项资金是否

专款专用。检查纳入综合预算管理的、财

政拨回的预算外资金的支出是否符合财

政部门批准的资金收支计划,有专项用

途的资金是否做到了专款专用。三是审

计行政性收费及收取罚没款的合法性、

完整性、及时性。重点核实有无擅自设立

财财务务收收霎支警审一计芝

收费项目及超标准乱收费的现象,重点

审查各类行政性收费及罚没收入的完整

性、合法性。行政性收费、罚款依据和标

准是否合法,有无乱收费、乱罚款、乱提

成、罚没收入与个人利益挂钩问题;是否

实行了收缴、罚缴、票款分离,是否及时

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有无隐瞒截

留、坐收坐支甚至设置账外账、公款私

存、私设小金库、贪污私分等问题。通过

查处其在项目设立、执收执罚等方面存

在的问题,促使其依法行政、依规办事。

将效益审计目标的重点锁定在强化预算

编制执行,减少损失浪费,规范权力运作

及财务管理上。

(三)以提高审计质量、强化监督为着

重点。审计质量是审计工作的生命线,工

作中务必严格按照《审计准则》、审计项

目质量控制标准及作业流程展开工作。

在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审计中,坚持

理念创新,用系统论指导审计工作,把审

计工作放在经济建设大局中去思考,找

准审计的切入点,做到跳出审计干审计,

服务经济谋审计;坚持方法创新,探索审

计由“点”到“面”向由“面”到“点”的转变

(从传统的分组作业,分头查账,再对查

出问题简单相加汇总的方式,转变为以

系统论为指导,利用计算机审计系统,先

从被审计单位大量数据中把握总体情

况,然后分析找出重点问题),实现“粗放

型”审计向“集约型”审计、“手工”审计向

“智能”审计的转变,努力把问题查深查

透,不断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和质量。

(一)把握审前调查、内控测试、风险

评估环节。审计组应根据行政事业单位

内设机构多、人员编制复杂的特点,从机

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流程、职责分工

及财务事项审批手续等控制点人手。通

过审前调查、审计座谈、现场观察、交流

■王海燕/秭归县审计局

询问等方式,”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

财务收支管理、财产物资管理、现金管

理、专项资金管理等内控制度的建立情

况。通过内部控制符合性测试确定其可

信程度,评估审计风险,并从中发现财

务、资产管理的薄弱环节,从而把握审计

重点。

(二)把握行政性收费、罚没权限、范

围划分、资金缴拨环节。行政事业单位收

费项目较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存在

问题的可能性大。因此,审计时要从收费

票据的领、用、管等环节人手,寻求突破

口。比如:审计前到财政、税务、物价等部

门摸清被审计单位收费项目、标准以及

收费票据领用、核销等基本情况。认真查

阅相关文件、收费许可证、使用中的票据

和票据的存根等有关资料,审查收费的

合法性;认真查阅账表、会计凭证等有关

财务资料,审查票款的一致性。认真抽查

资产、负债情况,核实财产、往来的真实

性。从而有效查出收费及管理过程中有

无私设“账外账”、“小金库”及“三乱”问

题。

(三)把握对二级单位、关联单位的延

伸审计环节。在把握被审计单位总体的

基础上对二级单位、关联单位进行延伸

审计。二者在资金、资产、收支业务活动

中存在着密切的联系,有的被审计单位

为了逃避监督往往将违纪违规问题“下

沉”,采取上下联手,横向联合,虚列支

出,或转移截留收入、专款等。因此,审计

中要做到“四个结合”,即审计被审计单

位与延伸审计二级单位、关联单位相结

合;审计资金流向与业务流程相结合;审

计经济活动与管理活动相结合;审计账

务与审查实物相结合。只有这样才能发

现和查出隐匿的违纪违规问题,有效地

强化审计监督,从而实现“从加强对权力!

的制约和监督的高度发挥审计职能部门

财政财务收支审计范文2

第二条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违反《审计法》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时,应当遵循本规定。

第三条审计处理是指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采取的纠正措施。

审计处理的种类有:

(一)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四)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五)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理措施。

第四条审计处罚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和违反《审计法》的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

审计处罚的种类有: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

第五条审计机关作出审计处理、处罚决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审计处理、处罚由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审计处理、处罚。

第七条审计终结后,审计机关应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依法作出审计决定,制作审计决定书;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建议。

第八条审计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二)对审计事项的评价意见和评价依据;

(三)责令被审计单位自行纠正的事项;

(四)改进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和提高效益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审计决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二)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行为;

(三)定性、处理、处罚决定及其依据;

(四)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限和要求;

(五)依法申请复议的期限和复议机关。

第十条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意见书、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建议前,应当由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进行复核。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作出审计处理、处罚决定。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在进行审计处理、处罚前,应当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审计机关不得因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在进行审计处罚前,对符合审计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审计听证的权利;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责任人要求审计听证的,审计机关应当组织审计听证。

审计听证会的工作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和《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审计机关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单位负责人强制下属人员违反财经法规的;

(二)挪用或者克扣救灾、防灾、抚恤、救济、扶贫、教育、养老、下岗再就业等专项资金和物资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

(四)阻挠、抗拒审计或者拒不纠正错误的;

(五)拒不提供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

(六)屡查屡犯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一)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经审计查出后,认真检查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款额较小、情节轻微,自行纠正的;

(三)能够认真自查,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反财经法规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审计机关不再给予审计处罚。但审计机关应当对该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予以审计处理。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审计建议,要求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或者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理、处罚;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或者不予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一)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

(二)被审计单位及其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或者违反《审计法》的行为,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处罚的;

(三)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社会审计组织审计质量问题及其责任人实施处理、处罚的;

(四)有关主管部门侵害被审计单位经营自和合法利益的;

(五)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或者处理、处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向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十九条审计机关认为有关单位或者有关责任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依法作出审计处罚决定,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

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在作出审计决定和审计处罚决定时,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审计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享有的申请审计复议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处理、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以依照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处理、处罚程序的;

(二)擅自改变审计处理、处罚种类和裁量幅度的;

(三)没有审计处理、处罚的法律依据的;

(四)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而没有移送的。

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其他法律责任,依照《审计法》、《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财政财务收支审计范文3

审计处理与审计处罚是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规对审计项目,审计结果所作出的相关连的两种处理形式,是审计机关针对被审单位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作出的具有强制性的纠正或制裁手段,为促使被审单位及个人能够尽快接受审计机关提出的处理、处罚意见,并及时纠正,落实到位,更好地规范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严格按照财政法规办事。如何应用处理和处罚,是我们审计人员所面临的问题。因此审计人员必须学法用法,熟知法规内函,加以理解,正确把握界限,严防两者混淆,杜绝以处代罚。

审计处理就是审计机关,对被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行为所采取的经济纠正措施,它是审计机关强制行政相对人履行法律、法规法定义务和纠正违法行为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目的是使其恢复本来面目,依法办事。从适用的法律依据看,审计处理不是行政处罚,不受《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所约束。审计处理的方式有以下几种:一是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物;二是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三是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四是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五是其他处理措施。如《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审计报告处理准则中“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审计机关不再给予处罚,但可以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意见。在审计处理则要区分情况,如对没收财务收支的审计处理,被审单位只可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并可上诉,而涉及财政收支的审计处理不服的,只能申请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审计处罚是审计机关对被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及对有关负责人依法给予的行政性制裁手段,它是审计机关依法对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政相对的单位、个人进行制裁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目的是使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在名誉上或经济上受到应有的惩罚。审计处罚的形式有以下几种:一是警告;二是通报批评;三是罚款;四是没收非法所得;五是依法采取其他纠正措施。特别是被审单位负责人强制下属人员违反财经法规的;克扣救灾、防灾、抚恤、救济、扶贫、教育、养老、下岗就业等专项款物;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数额较大;阻挠、抗拒审计或者拒不纠正错误、拒不提供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屡查屡犯的审计机关必须依法从重处罚。

笔者认为:审计处理与审计处罚两者可以并举,但审计处罚和审计处理两者不可共存,严格杜绝后患以处代罚或以罚代处的现象。

(作者单位:进贤县审计局)

财政财务收支审计范文4

关键词:团场 收支审计 问题 对策

一、团场财务收支审计的内涵

财务收支审计就是针对团场财务活动的审计项目。基于团场经济规模以及财务活动的增加,财务收支审计的内容也在不断的增加与调整,但是其最终目的是保证财务活动的真实性、规范性以及合法性,通过审计加强财务管理的监督,实现企业财务活动的健康发展。由于团场不同于其他一般社会企业,因此团场财务收支审计除了遵循一般企业审计方法之外,还需要做好以下审计内容:一是团场企业的审计资料。审计资料包括各种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以及报表等,审计的要点就是保证会计凭证内容的真实、准确;二是货币资金审计。货币资金是团场企业内部流动性最强的支持,是收支审计的重要内容;三是团场企业的支出审计。支出审计就是检查被审计单位是否存在未经批准的预算项目支出,其中重点是放在国家专项资金的使用上;四是团场企业的收入审计。团场企业的收入科目比较多,需要审计人员遵循“收支两条线”的审计模式,对各项财务收入等进行审计。

二、团场财务收支审计所存在的问题

虽然经过多次改革,团场财务收支审计体系越来越完善,但是基于团场经济活动的不断增加,团场财务收支审计工作暴漏出诸多问题,具体体现在:

团场财务收支审计体系不完善。基于工作实践经验,虽然团场近些年不断完善与丰富收支审计工作体系,但是其仍然没有形成较为完善的体系结构:一方面团场收支审计与国家法律法规的衔接性不够,存在国家相关制度落实难的问题。例如为了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国家制定了严格的岗位责任制,但是在具体的制度落实上却存在岗位责任不明确的问题;另一方面审计监督体系不完善。团场财务收支审计监管体系存在漏洞,导致审计工作的实效性不强。

团场财务收支管理混乱。基于对团场收支审计的结果统计分析,团场存在收支管理混乱的问题:一方面收入管理混乱。由于团场收入种类比较多,既有财政专项拨款,也有各种收费等项目,有些团场为了个人利益,他们往往支出票据直接在相关的部门支付报销。例如部分团场管理者将个人购物消费的票据在团场进行报销,以此“盗窃”国家财务;另一方面团场存在经费列支超预算。团场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制度,但是不少团场存在收支结转是存在超支现象,分析原因主要是由于团场的预算管理制度执行不严、预算约束力不够造成的。当然虚开列支以及暂存款列收列支现象也存在。

三、提高团场财务收支审计的对策

基于团场财务管理工作的需要,针对当前团场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中所存在的问题,结合实践工作经验,提高团场收支审计的具体对策如下:

(一)建立完善的收支审计管理体系

建立完善的收支审计管理体系对团场财务收支审计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团场要建立规范的内部控制制度。制度是规范财务收支行为的法则,团场只有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财务从根本上约束各种有背财务管理活动的行为,因此团场既要强化岗位责任制,也要规范考核评价机制;其次逐步建立管理审计模式。传统的财务收支审计侧重于对会计记录事项的审计,虽然此种审计能够做好差错纠弊,但是往往忽视财务事项的事前监督,导致风险扩大,因此团场要逐渐建立管理审计模式,通过调整审计手段、内容等将团场收支相关活动纳入到审计体系中,因此提前规避各种风险。

(二)加强对团场财务活动的管理

首先团场要规范公用经费管理,严格控制“三公”,认真遵守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对于经费支出要细化类项。同时加强对财务收支审计的日常监督等,保证团场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内部审计人员不能受到其他人员的干扰;其次做好团场的预算管理,预算单位应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预算管理原则,按照批准的部门预算,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如超预算要追加预算。

总之团场企业要从自身的特点出发,认真总结,不断探索合理、高效的审计办法,从架构组织、人员配置到审计方法的创新方面,要形成一套符合自身企业特色的模式,这样才可以充分的发挥财务收支审计的作用和功能。

⒖嘉南祝

财政财务收支审计范文5

检查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及其管理系统

修订后的《审计法》第三十一条增加了审计机关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运用电子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的权限;同时,第三十二条规定,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

增加这两项权限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被审计单位普遍采用电子数据管理系统处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数据,利用电子数据进行审计,是审计工作适应信息化的必然要求;第二,电子数据和相关计算机技术文档在本质上属于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资料;第三,电子数据管理系统是否安全可靠,直接涉及到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数据的真实和完整;第四,《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有关的通知》等已经授权审计机关检查电子数据及其管理系统;第五,国外审计机关普遍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电子数据及其管理系统。

审计机关在行使这项权限时,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被审计单位必须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电子数据和计算机技术文档等资料,可以在实施审计时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也可以在非审计时要求被审计单位定期提供。被审计单位提供的电子数据必须符合财务核算软件数据接口国家标准或者审计机关要求的格式。

第二,审计机关检查被审计单位的电子数据管理系统并不仅仅局限于财务会计核算系统。有的财务会计核算功能嵌入在其他系统之中;有的财务会计核算系统和其他系统紧密整合在一个大的系统之中,相互调用数据;有的财务会计核算系统的基础数据是由业务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的。审计机关有权检查所有可能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而不管这个系统的名称是什么。

第三,审计机关在检查电子数据管理系统时,应充分关注该系统是否存在违反财务会计规定的逻辑错误,是否能够防范非法修改数据,还应该充分关注该系统是否故意为被审计单位预留了“舞弊”功能。使用功能强大的审计软件可以导入被审计单位的原始数据,重新计算,生成报表,将二者产生的最终报表进行比较,就能发现被审计单位电子数据管理系统存在的大部分问题。

第四,审计机关在检查电子数据管理系统时,要确保该系统的安全,并严格保密。要检查电子数据管理系统,审计人员需要使用较高权限的用户身份进入该系统,任何一个误操作都可能导致严重后果,因此,审计人员一般不要在实时运行的系统上进行检查,而应该建立起备份系统或者测试系统进行检查。如果确实需要在实时运行的系统上检查,审计人员不能影响系统的正常运行,不得向该系统中写入或改写任何信息。审计机关在检查电子数据管理系统时,可能涉及到财务数据、业务数据、数据结构、软件程序等,必须严格遵守被审计单位的有关规定,履行必要手续,并严格保密。

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和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存储的公款

修订后的《审计法》第三十三条增加第二款规定:“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增加第三款规定:“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赋予审计机关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的权限,这是吸收《审计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的,对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进行监督,既是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重要内容,又是审计机关履行审计职责的必需手段。

赋予审计机关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以下简称公款私存的账户)的权限,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被审计单位将公款以个人名义存储在金融机构,其背后往往隐藏着挪用公款等严重违法犯罪问题;第二,《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执法几个问题的通知》已经授权审计机关查询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第三,按照现行规定,监察机关、银行业监管机构和证券监管机构都享有查询个人存款的权限;第四,部分外国审计机关有权查询个人存款。

审计机关行使这两项查询权,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审计机关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不仅包括正在使用的账户,还包括审计期间内曾用过的账户;不仅包括交易频繁的账户,还包括长期不发生交易的账户;不仅包括银行账户,还包括在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审计机关不仅有权查询账户余额,而且有权查询开户日期、开户经办人、预留印鉴、销户日期、交易记录、交易对方账号、交易对方账户名称等信息。

第二,为了防止审计机关滥用查询权侵犯公民隐私,审计机关必须首先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才可以查询该存款。对此还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审计机关如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将单位公款转入个人存款账户,从个人存款账户中频繁支付应由单位公款支付的款项,或者将个人存折存放在单位财务部门保险柜内等情形且无合法理由,可以视为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

第三,审计机关查询被审计单位在机构的账户和公款私存的账户时,应该执行严格的程序。查询被审计单位账户,必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正职或副职)签发的查询通知书;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账户,必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正职)签发的查询通知书,此外,审计人员查询金融账户还应持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应当提供金融机构名称、账户名称及账号。审计机关在查询时,可以抄录、复印或者拍照,但不得将原件借走。

第四,审计机关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和公款私存的账户,负有保密义务。特别是在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账户时,该账户可能同时包含个人储蓄存款,审计机关通过查询该账户就获得了包括个人储蓄存款信息在内的所有资料信息。对于与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无关的个人储蓄存款信息,审计人员必须严格保守秘密,不得披露,也不得用于其他目的。修订后的《审计法》第五十二条增加了审计人员泄露所知悉的秘密的责任追究。

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修订后的《审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行为,审计机关“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增加这项权限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封存有关资料和资产,是审计机关查清事实,顺利取证,维护国家利益的有效手段;第二,原《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已经赋予了审计机关封存有关资料权限;第三,由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改为审计机关直接封存有关资产,有利于分清责任,提高效率;第四,国外审计机关通常享有类似权限。

审计机关行使上述封存权,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行为,首先应予以制止,只有在制止无效,并充分考虑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前提下,才能采取封存有关资料和违规资产的强制措施,但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第二,审计机关有权封存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我们认为,主要包括:弄虚作假骗取的财政拨款、银行贷款以及物资;违反国家规定享受国家补贴、补助、贴息、免息、减税、免税、退税等优惠政策取得的资产;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收取的款项、实物;违反国家规定处分国有资产取得的收益等。

财政财务收支审计范文6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基金,是指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基金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的目的是,有利于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与完整,促进我国现代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充分发挥社会保障基金使用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的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

第五条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障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经批准的社会保障基金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是否严格执行,有无超预算、超计划问题;

(二)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的调整是否按法定程序报经审批;

(三)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及有关的会计报表、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并报经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障基金内部控制制度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二)财务和内部审计机构是否健全,能否有效地发挥核算监督和控制作用。

第七条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是否按法定的项目和标准,及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基金,有无少征、漏征和任意减征、免征等问题;

(二)应当缴纳社会保险基金的企业、事业组织、国家机关和党派、社会团体是否按法定的项目、标准,及时、足额上缴社会保险基金,有无隐瞒、拖欠、少缴、漏缴、截留、挪用等问题;

(三)主管部门是否依法及时、足额拨付社会保险基金款项,有无拖欠、截留、挪用问题;

(四)社会保险费的支出是否按规定编制预算、计划,调剂资金的分配、使用是否合理、合法,资金的调度和用款计划是否按规定的程序与权限报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五)社会保险机构是否依法及时、足额、准确地发放参保人员应得的费用,有无拖欠、少发问题;

(六)社会保险基金营运机构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其资信状况是否可靠,社会保险基金是否安全、完整,其保值增值是否合法、合规,利息或收益是否纳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有无违反规定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投资和经商办企业等问题;

(七)有无贪污、私分和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等违法行为。

第八条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险机构财务收支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社会保险机构财务收支的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及有关会计报表、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是否真实、合法;

(二)管理服务费的使用是否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计划执行;

(三)有无擅自提高管理服务费的计提基数、计提标准和扩大开支范围等问题;

(四)有无违反规定挪用社会保险基金弥补机关行政经费、搞基建项目和购买小汽车等问题;

(五)社会保险基金营运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是否符合精简原则,有无因机构膨胀和人员超编加大管理成本开支的问题。

第九条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障基金中救济、救灾、福利、优抚等社会保障资金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政拨款和社会捐赠款、物是否按预算和计划落实到位,有无克扣灾民、贫困户和优抚人员依法应得的款、物问题;

(二)是否做到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挪用社会保障资金问题;

(三)有无贪污、私分、挥霍浪费社会保障资金等违法行为;

(四)社会保障资金的使用是否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条审计机关应当逐步做到对社会保障基金的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实行定期必审制度,并与当年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相衔接。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障基金的审计监督,可以实行报送审计或就地审计,也可以实行报送审计与就地审计相结合等审计方式。根据需要,亦可以组织行业审计、专项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程序,对社会保障基金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查出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对审计查出的重大问题,应当向政府报告或向有关部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