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原则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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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原则

道路交通管理原则范文1

关键词:交通管理;信息化;意义;问题;战略

中图分类号:F512;F4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2)17-0158-02

道路交通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内容之一,承担着综合运输的重要工作,关系到国家各行各业的发展和经济水平的提高。近年来,我国机动车使用量极度膨胀,道路交通系统建设的速度也不断加快,但仍不能满通运输需求的增长,交通拥堵、事故频发以及环境恶化等问题严重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发展。这就要求必须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提高道路交通管理水平,推进交通管理系统建设,以保证道路交通系统功能实现的最大化。对此,本文主要针对道路交通管理的信息化建设进行了研究,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了深入探讨。

一、推进道路交通管理信息化的意义

道路交通是影响城市及区域经济发展的基础保障性因素之一,对于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水平有着重要的意义。近年来,随着国家经济的飞速发展和人口数量的持续增加,我国城市现代化进程不断加快,使得道路交通量急剧增长,造成了全国范围内严重交通拥堵问题频繁出现,给人们的正常生活以及运输行业工作的顺利开展带来了巨大的阻碍。日益增长的交通运输需求与我国之后的道路交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是我国交通发展研究中的重大课题之一,迫切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实现有效道路资源的高效利用。实时准确的交通统计信息是实现交通行业管理、宏观调控和科学决策的依据,也是社会公众了解出行信息和加强交通领域交流的基础。因此,公路交通“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目标的实现,需要加强交通统计工作,不断提高信息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这都是道路交通管理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实现交通现代化的前提和重要支撑。

在信息网络技术飞速发展的时代,道路交通管理信息化已成为公路交通管理发展的必然趋势。与传统管理策略中加强道路建设的方法相比,运用现代化的管理技术、管理手段充分发挥道路网络的潜在功能,全面提高运输效率,缓解道路交通紧张局面,投入少、见效快,更具有现实意义。在交通信息化管理的过程中,充分利用先进的计算机、网络技术,建设公路主枢纽信息系统,为交通主管部门的交通运输规划建设与管理决策提供了可靠依据,对于促进交通企、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科学化、现代化有着重要意义。面向社会提供及时、准确、动态的交通信息服务,有利于满足人们对交通的需求,为道路交通管理思维智能化发展创造条件。与此同时,建设功能完善的公路交通枢纽信息系统,对于加强交通管理,进一步促进交通事业的发展也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我国道路交通管理信息化工作中的问题

道路交通运输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建设的重要内容,交通管理建设的一直我国社会建设发展的关键。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我国高度重视信息技术对交通事业发展的影响,大力推广现代信息处理技术在交通运输行业的应用,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开展各项交通信息化管理工作,并取得了显著成果,极大地提高了交通管理的效率和服务水平。但就我国目前道路交通管理信息化工作的现状而言,交通管理信息化建设尚不完善,具体实施中仍存在着诸多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交通管理信息化建设的认识缺乏系统性

目前,交通管理信息化建设认识的系统性严重缺失,直接导致了信息系统建设水平的落后,其自身功能得不到发挥。忽视管理思想与理念的转变,过分依赖信息技术,认为高科技无所不能,计算机系统可以轻而易举解决各种业务问题等错误认识的存在使得难以在交通管理中进行先进信息技术的有效应用。

(二)交通统计数据信息受人为影响严重

受人为因素的影响,交通统计的指标和数据不能满足多主体、多样化的需要。同时,信息化系统缺乏整体的规划和设计,不能实现信息共享,造成信息资源的综合利用率低。

(三)交通管理信息化建设缺乏资金保障

目前,我国道路交通管理信息技术研究投入的资金严重不足,使得交通管理信息技术自主开发能力处于较低水平,信息化建设项目往往受经费来源不稳定的影响而被迫终止。此外,由于地区并未进行道路交通管理规划,造成道路交通管理信息化建设资金来源不稳定,交通管理信息化发展甚至处于空白状态。

(四)交通管理信息化技术水平低、设备落后

道路交通管理信息化的内容较少、内容更新不及时、信息化管理的设施设备陈旧、落后等因素造成的交通流参数不准确、信号控制机故障频率过高等现象是我国道路交通管理信息化工作存在的重大问题。

三、完善道路交通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战略分析

交通管理信息化建设是解决现代道路交通问题的重要手段,也是道路交通管理发展的必然趋势。面对我国目前交通管理信息化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道路交通管理以及社会经济建设的发展要求,必须完善道路交通管理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交通管理的功能,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针对交通管理信息化建设完善,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战略分析。

(一)对交通信息化管理进行科学规划

科学合理的规划是保证交通管理信息化高质量建设实施的基础,决定着交通信息化管理的质量水平。因此,完善交通管理信息化建设要求必须做好统筹规划,在体现权威性、综合性和计划性的基础上明确交通信息化建设的方向、目标、基本原则和建设重点,实施统一的建设标准与规范。同时,必须明确各阶段的建设目标,从而保证道路交通管理信息化建设有序、持续的发展。

(二)构建健全的信息应用系统

交通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完善需要构建健全的信息应用系统,并实行统一的规范标准。这就要求软硬件建设的推行必须将运管业务的规范作为基础,在机构调整的基础上整合业务需求,优化业务设置,以保证各项工作流程能够适应计算机处理的要求。要进一步规范数据采集、存储、传输等业务操作,加快软硬件更新升级,满足运管行业的发展需要。此外,要统一数据采集的口径,规范业务流程,实现数据一致、信息共享、综合利用,提高数据信息共享度和有效使用率,实现数据及软件平台的标准化,从而提高整个系统的标准化建设水平。

(三)确保交通管理信息、数据的安全

信息网络系统的建设过程中,要同步建立安全保密体系,坚持内网外网分离,通过实时检测与监控、数据备份与恢复、访问控制、身份认证、病毒防护等手段的实施来保证信息网络的安全。同时,必须进行定期培训和教育,强化工作人员的安全保密和防护意识,避免安全隐患,确保交通信息及网络运行的安全。

(四)及时更新交通信息化管理的设备、设施

基层交通管理机关要充分利用交通管理信息资源,加强信息系统硬件设施建设,对交通信息化管理的设备、设施进行及时更新,改变其陈旧、技术水平低的现状,保证信息系统的有效性与准确性。

(五)提高人才队伍素质水平

人才素质水平的高低是影响交通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关键因素,因此,交通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完善要重视行业信息化人员队伍的素质建设。要求提高人才队伍素质水平,加强对信息化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完善人才的使用、交流和激励等机制,建立一支交通业务熟悉、信息技术水平较高、能够适应交通信息化发展的复合型人才队伍。

四、结语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信息技术的进步,道路交通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交通运输业管理发展趋势的必然要求。目前,我国对于道路交通管理的信息化建设给予了高度重视,但尚存的诸多问题使得道路交通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并不完善,迫切需要采取合理措施,有效弥补交通信息化管理工作中的不足,推进交通信息化发展,为社会提供良好的服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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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原则范文2

关键词:交通监理;社会利益;管理体制对比;道路交通管理

一、前言

中国过去十几年来在经济增长和减贫上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其重要成就是基础设施尤其是交通基础设施的发展。高速公路,是一个公共产品,要保证这个公共产品的社会、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必须有一套科学系统的管理机制与之相适应。从社会效益的角度来讲,根据系统原理,高速公路交通管理体制必须具有系统运转所要求的统一性、整体性、综合性,各种管理职能应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构成有机的整体。发展的同时,相对应的会出现一定的隐性问题。本文就针对高速公路管理体制的现状展开一定的分析。

二、国内高速公路交通管理体制

我国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两家分管”(1949~1984年):这一阶段,我国道路交通管理由交通部门与公安部门在不同的区域实行“两家分管”。

第二阶段:“三家分管”(1984~1986年)。这一阶段,我国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主要特点是,基本上形成了以交通部门管理为主,实行交通部门、公安部门与农机部门分别管理不同地区或不同领域的格局。

第三阶段:“两家共管”(1986年至今)。这次改革从原则上赋予了公安机关统一负责全国城乡道路交通管理的职责,实行道路交通安全公安部门负责,道路交通管理的其他要件主要由交通部门负责的“两家共管”体制。

三、国外高速公路交通管理体制比较分析以及我国高速公路发展的现状

实行决策与执行相分离的纵向机构格局,有利于保证政府行政管理的公平和效率。与美、英、德等国的道路交通管理现状相比,我国在许多方面还存在着差距。造成这种落后局面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就、科技实力、政府依法行政水平和管理能力的落后,但更深层的原因则是体制方面的问题。目前,道路交通管理体制上的弊端是制约道路交通管理水平乃至国家运输事业发展的一个极为关键的因素。通过分析可以看出,国外的道路交通管理体制,基于资源合理利用、部门之间便于协调和机构人员精简的原则,都进行了道路交通管理各项职能的整合,并由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道路交通管理工作,而其他部门,包括警察部门,更多地是发挥辅助和协助执行的功能。

目前从总量上看,我国高速公路已经得到了飞跃式发展,基本能够满足经济和生活的需求;从面积密度来看,东部等发达地区并不亚于美国等发达国家,甚至还超过了发达国家水平。目前高速公路发展存在的另一主要特点是区域之间差异化明显。我国各地区高速公路建设情况同其经济发达情况大体保持一致,经济发达的地区,高速公路面积密度比较大;经济较落后的地区,高速公路面积密度也相对滞后。这一局面的形成主要同我国之前推行的优先发展发达地区交通基础建设的战略规划有很大的关系。从我国高速公路规划布局情况来看,我国高速公路发展将参考经济发展状况的同时,兼顾区域间的均衡化发展。这将有助于减小和改善东西部地区高速公路建设的巨大差距和区域协调发展。

四、高速公路管理的主要内容及存在的问题以及加强高速公路安全管理的对策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失误是指由于管理方面的缺陷和责任,导致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虽然管理失误是导致交通事故的间接原因,它却是背景原因,且是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本质原因。我国高速公路交通科学化管理目前尚处于探索阶段,与我国高速公路现状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尚未形成。由于高速公路在我国起步较晚,相应管理法规建设滞后,专业管理人员不足,致使管理水平总体不高。

1. 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的主要内容

高速公路的运营管理是指高速公路建成通车后,对其收费、养护、交通、安全、服务等系统进行计划组织、指挥,确保安全畅通、充分发挥其社会效益的同时,使高速公路企业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它的主要内容养护管理、收费管理、路政管理、交通管理、监控与通信管理、服务区管理和综合开发。

2. 我国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高速公路管理尚处在初级阶段,存在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一是养护标准、效率和机动性不高,质量难以保证。我国目前高速公路公司的养护管理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自营的高速公路养护模式,与其它管理自成一体、配套齐全,但造成养护人员和设备的大量浪费;另一种是采用外包的手段,把养护管理推向市场,自己则少买设备、少设人员,这样往往较难及时完成养护维修任务;二是路政管理中的失误现象比较突出。我国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出于管理体制不顺、执法主体不明、执法通道不畅、管理人员素质不高等客观原因导致其管理水平不高,特别是路政管理中的危险品运输车辆检查、非正常情况下交通管制、紧急救援等工作的失误现象在日常管理中比较突出,没有完全发挥路政执法管理的应有功能;三是交通管理体制不畅,信息化水平不高。按照我国有关法律,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在分工上属公安部门的职责,但又是高速乡路运营管理的重要环节。我国在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中存在不少问题。

由于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的特殊,对交通管理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首先要明确交通部门和公安部门的职责分工。必须在重新确立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的基础上,明确交通部门和公安部门在道路交通管理体制上的职责分工问题。其次,理顺交通系统内部的管理体制问题。必须切实理顺交通系统内部的管理体制问题,转变政府职能,加强依法行政。其三,建立统一的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模式。建立统一的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模式,借鉴国外的管理经验,从网络布局规划、公路建设养护就、交通基础设施的设置,到收费管理方法、公路运营办法、交通控制手段、交通安全执法等各个方面,建立起全国统一的标准。

五、结语

实现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的顺畅、高效,需要从法律上明确界定交通部门主管的高速公路统一执法机构的地位,理顺交通部门与公安部门的关系。高速公路交通管理体制改革涉及到众多的利益群体,要认真完善与高速公路交通管理体制相关的其他管理体制,保证这项改革能够顺利进行,实现我国高速公路交通管理体制的全面创新。

参考文献:

道路交通管理原则范文3

[关键词] 道路交通管理 路标 设置 优化

交通路标是向人们传递规范化可视信息,并且用以管理道路交通安全和疏导道路交通堵塞的重要设施。其发挥的作用是给人们提供清晰直观并且十分易于理解的交通指示信息,从而满通参与者能够安全快捷便利出行的要求。现实生活的实践表明,合理设置道路交通路标,不仅可以减少交通事故发生,排除各种方向干扰,保护车辆与人身安全,防止道路交通堵塞,提高道路通行能力,而且也可以达到节约能源降低污染和优美环境的目的。随着我国交通事业的不断发展扩大。目前,交通路标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交通路标的设置,直接影响到一个地区的交通的运输安全和运输效率。把握设置道路交通路标的重要性,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提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交通路标的设置

大家知道,交通路标包括标志标线两种形式,二者都是以或图形或符号或文字或线段的形式,向广大的交通参与者传递可视规范的法定信息,是用以管理和引导交通安全的有效设施,交通路标对于广大交通参与者来说,是及时提供道路情况信息的无声语言,也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无形在岗的民警象征。其以图、文、光等直观的特点,为广大交通参与者提供了可视化直观的交通环境。因其本身具有突出引导的特征,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起到了有效的交通诱导作用。

1.1交通路标的分类。

交通路标具有很多种类型,主要可分主要路标和辅助路标两大类。主要路标重包括可动式与固定式的路标;照明与发光、反光的路标,以及反映交通环境发生改变的临时可变信息路标。辅助路标一般都是附设置在主要路标之下起进一步辅助作用的路标,具体可分为限时路标、限车辆种类路标以及其他警告禁令限制理由等类型的路标。

1.2不断改善、优化交通环境,科学合理设置道路交通路标。

交通路标的设置是以保证交通畅通和行车安全为目的,是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必须认真履行的一项工作职责,其结合所属辖区道路的交通状况,根据路标的不同种类针对性设置,以利于广大交通安全者提供正确的行车走路信息,通过交通路标的引导,快速顺利地抵达所要到达的目的地。

1.3 设置交通路标应注意的事项。

(1)交通路标的设置要有重点。

以人为本,一切以保障交通参与者安全为前提是道路交通路标设置的主要原则。例如:在因突发事件造成的路段、桥梁损毁、道路改建临时施工、陡坡急弯等行车危险处设置相应内容的警告与禁令路标是十分重要的,这不仅能尽量避免一些毁路毁桥的事故出现,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交通事故的发生。

(2)交通路标的设置要合理。

交通路标的设置应按照国家要求严格进行。

(3)交通路标的设置要与通行环境相协调。

交通路标及其辅助设施的设置,应与所处的自然景观环境相协调。交通路标及其辅助设施的设置,不仅能让人们感到其美化城市风景,与城市今天快节奏的生活相呼应,而且更重要的是在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方便人们行车走路安全方面创造有利的条件。

(4)静、动态路标的设置要全面具体。

所谓静态路标是指静止状态下使用的标志,例如禁令、警告等指示路标;所谓动态路标是指在限制车流、车速状态下使用的标志,例如限速、限载等指示标志。

(5)交通路标及其设施的管护。

交通路标的设计与施工以及后期的管护,目前业已成为道路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治路护路的重要工作环节。其具体工作的实施还需在实践中进一步强化,努力做得更好。

2. 交通路标存在的问题

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及时掌握并整改交通路标所存在的问题,是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一项重要举措。目前,我国道路交通现有的路标设施存在的问题很多,在各地的出现的问题也不尽相同,主要表现如下几个方面:

2.1交通路标类型单调并且满足不了社会需求

各地虽然在道路建设之初都考虑到路标的设计以及设置问题,但实际需要的数量仍然不足,一些服务性和公益性的路标严重缺乏。例如:旅游景点路标设置的数量匮乏,未能充分发挥道路交通优势的诱导功能,达到吸引和召唤更多的人们去旅游景区旅游的目的。

2.2 交通路标设置不规范

一些地方将内容繁杂的多块交通路标并设,导致交通安全信息出现紊乱状态。如果对所提示的交通安全信息不作出及时的反应,就可能因措手不及发生危险。例如:驾驶员在这种情况下反应不及时,并且在极短的时间里很难做出正确的选择,因而导致发生一些不该发生的交通事故。

2.3交通路标设置位置不合理

交通路标设置在光线或视线不好的地段,或者内容相近的路标近距离并设,极易造成驾驶员的视觉误差而忽略后者。例如:确认车距路标错设在弯道拐弯处,起不到警示效果;限速路标值选取不合理或设置位置不当的问题;特殊路段路标设置位置不当的问题;快慢车道路标不统一的问题。

2.4交通路标设计不合理

例如“弯道路段、减速慢行”等一些路标采用不明显的绿底白字作法,既不适应驾驶员的视觉特性,又起不到警示的效果。不符合规范,并且缺少人性化理念。

2.5交通路标设置的其他一些问题

主要表现在重要位置路段道路交通路标的严重缺失。也有原来设置的交通路标被天气环境或者个别人为的有意无意的破坏等缘故造成的。交通路标是国家财政出资设置的设施,目的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的生命安全不受损失。爱护及保护交通路标设施,应是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应尽义务和职责,道路交通路标设施存在的问题应当引起全社会乃至每一个公民的重视。

3. 交通路标的优化设计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道路交通事业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大好局面。而道路交通需求的不断急剧地上升,也对新时期我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道路交通路标设施的完善对于减少交通事故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以交通参与者的角度看,设置道路交通路标不仅是优化交通环境的手段,更是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重要措施之一。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路标设置位置工作进行的优化研究,不仅会促使道路交通路标的设置更加科学合理,而且还能达到最大限度地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目的。

3.1交通路标优化的总体要求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最大程度地满足用户需求的设计理念,综合考虑道路周边的交通状况等因素,最大限度地为广大交通参与者提供方便。

3.2交通路标的优化原则

按照现行的国标、国内相关技术标准对路标进行优化设计和设置,并遵照以下几点原则:

(1)依据当地区域的道路交通情况,以现代道路交通管理的全局角度来考虑标志改善问题。

(2)动态道路交通路标的设置不应妨碍静态道路交通路标的使用。

(3)在原有的道路交通路标设施基础上改进,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节约投资。

从交通工程学角度说,交通事故是人、车、道路、环境互不协调的反映。所以我们说:

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也就是人、车、道路、环境这四个方面的因素。而交通路标与这些因素有着极其紧密的相关联系。因此,明确道路交通路标设置的重要性,对于我们采取先进、科学、配套、合理的道路交通硬件设施,优化道路交通路标设施的设置,建立完善一套完整的道路交通管理和引导道路交通安全的科学体系,有效地管理道路交通,构建和谐、平安的社会交通环境,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道路交通管理原则范文4

【关键词】交通管理;和谐社会;对策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公安机关要适应我国社会发展的要求,转变执法理念,把和谐社会建设放在重要位置,保障社会公平和正义,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维护社会安全团结。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是公安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如何最大限度地保持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确保群众的平安出行,为构建和谐社会创建平安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是党和人民赋予公安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

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

(一)道路安全管理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之一。公安机关的职责之一就是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提高安全通行效益,为人民群众出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创造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所谓和谐道路交通环境是指道路交通与全社会的其他部门或者行业处于一种相对配合得恰当和匀称的搭配关系,是人、车、路处于一种比较理想与合理的状态。和谐社会是和谐道路交通的前提与条件,和谐道路交通又是和谐社会的有机组成,两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在构建“和谐社会”的现代化建设进程中,人们离不开“衣、食、住、行”这四项基本的生活需求。而其中的“行”,又在人们的日常行为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比例,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出行的安全要求越来越高。如果特大或恶通事故控制不了,频频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居高不下,人民群众对“出行”这个最基本的行为都没有安全感,那就根本无从谈起构建和谐社会。另外,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构成元素,交通事故造成的伤亡对一个家庭具有巨大的破坏力。每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不仅仅导致了一个生命的灭失,同时也直接影响一个家庭的全部生活,直接改变了家庭成员的生活状态,由此而产生的矛盾冲突和引发的社会问题,势必影响社会的和谐发展和大局稳定。因此,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分支和有机组成部分,也是维护发展和稳定大局的要求。

(二)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能够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道路交通管理和构建和谐社会关系是非常紧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搞好了,人们的出行环境改善了,交通事故减少了,投资环境就能得到大大改善,从而有效促进地域经济的发展,成为推动和谐社会发展的生产力。20__年泰宁县申报世界地质公园取得成功,京福高速也即将公路通车,为这个地处闽西北的县城构建“大旅游”和“大交通”环境,确保县委、县政府提出的“立足大金湖、对接京福线、崛起闽西北、建设新泰宁”目标的实现创造了巨大的历史机遇。同时,也给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带来了新的压力和挑战。因此,如何创造一个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构建人、车、路的和谐相处和发展的良好环境,直接影响着泰宁县建设福建省旅游强县,在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中实现新的跨越式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

(三)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必须顺应和谐社会发展的要求。社会和谐和和谐社会目标的提出,就道路交通管理工作而言,将不可避免地经历一个理念调整、理论重建的过程。在这样一个历史时期,道路交通管理必须顺应时代的要求,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在理论研究和具体运用上不断地开拓新的空间、探索新的服务途径和科学的管理办法,构建开展创建“平安大道”,实施“畅通工程”,贯彻落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加强科技化交通管理等一系列工作,都是为了让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不断跟上和谐社会建设的步伐。

二、公安交通管理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职责和任务

(一)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是公安机关的天职,也是公安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主要任务之一。在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我们的工作重点应转移到省道、景区道路管理上,转移到农村道路管理上,切实加强重点单位、重点车辆、重点驾驶人的管理,整改危险桥梁和路段,完善交通标志标识,尽最大的努力减少交通事故,确保不发生群死群伤事故。在道路通行中,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都得不到保障,也就无从谈起社会的和谐。

(二)保障道路交通畅通有序。道路交通畅通有序是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我县在交通组织上还存在不够科学合理的地方,人乱行、车乱停的现象没有彻底解决,除机动车违法行为外,行人、非机动车违法行为仍十分突出,行人、非机动车交通秩序整治及停车场点整治力度亟待进一步加强,通过规范行人和非机动车的交通行为,增加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引导人们文明行车、文明行路,建立与和谐社会相适应的道路交通环境。公安部提出创建“平安畅通县区”,这既是实施城市畅通工程、创建平安大道的延伸,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载体,我们必须下全力抓实抓好。

(三)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社会的和谐首先体现在人与人关系的和谐。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性质决定我们时时刻刻要与群众打交道,譬如办理驾驶证申领、车辆上牌检验、组织驾驶员培训考试、处理交通事故、查纠交通违法行为、接受群众报警求助等。如何进一步确立以人为本的理念,规范车辆管理、事故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查处等工作的流程,改进服务态度,提高工作效率,妥善处理群众与群众、群众与民警之间的矛盾,是各级公安交警部门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必须要认真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四)打击街头路面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打击街头路面违法犯罪活动是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安定的一个重要方面。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要在科学安排公路勤务、减少防范空档,研究、预防和打击“两抢一盗”及车匪路霸,提高盘查识别犯罪能力上下功夫,以引起到震慑犯罪作用,使犯罪分子不敢为、不作为,切实为现实斗争服务,犯罪分子一旦在街头路面作案,能在第一时间发现得了,控制得住,打击得准,进一步维护全县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安定。

(五)建立新型的警民公共关系。做好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离不开群众的支持,但在现实执法过程中,我们发现部分群众的交通安全法律意识和自我防护意识仍较为薄弱,对公安道路交通管理的认识和理解仍然不足,一些群众甚至认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执法是故意刁难,其主要目的是为了罚款。

因此,如何进一步改善警民公共关系,使其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真正发挥作用,根本还在于必须认真贯彻群众路线,紧紧依靠群众,宣传群众,组织群众,做好本职工作,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同时,积极参与抢险救灾、社会公益等工作,真正架起警民互通的桥梁,使群众真正了解、理解、支持公安交通管理工作。

三、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对策

(一)防管结合,多措并举,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一是针对源头抓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交通安全源头管理职责,严格执法、严格审批、严格监督。一方面严格机动车检验,重点检查车辆的安全性能,严防病车和报废车辆上路行驶。另一方面加强驾驶员源头管理,建立健全对驾驶员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驾驶员培训、考试、发证、审验等环节,确保驾驶员的素质。二是针对突出问题抓整治。紧密结合实际,认真分析交通安全形势,针对突出问题,开展联合整治行动,充分发挥路面管理和执法主力军作用,科学调整警力部署,最大限度地强化路面监控,加大对疲劳驾驶、超速行驶、强行超车、酒后驾驶、无证驾驶以及农用车非法载客、报废车上路营运等严重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管重罚,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三是针对隐患问题协助抓整改。积极建议政府将重大交通事故隐患的监控和整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建立健全交通安全隐患整改责任制,由政府出面协调,组织有关部门深入事故黑点、危险路段,认真排查交通安全隐患,研究整改措施,明确整改部门、整改责任和整改期限。对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领导要亲自抓部署、抓检查、抓落实,确保整改质量和进度。

(二)加强监督,规范管理,努力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对公安交通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任务和要求,树立严格、公正、文明的执法形象,已经成为当前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因此,按照党的十六大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总体要求,加强日常监督检查,规范执勤执法,转变执法观念,增强服务意识,找准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切入点、结合点和着力点,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牢固树立发展经济、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理念。要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最高标准,扎实开展和各争先创优活动,大力倡导便民利民为民,在交通管理实际工作中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勤执法,共同为经济建设创建良好的法制环境。

道路交通管理原则范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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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唐阳山.浅谈痕迹物证在交通事故处理的基干关键技术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2006.

道路交通管理原则范文6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以适应城市发展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内的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和本规定。

第三条道路交通管理应贯彻依法、公正、便民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第四条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开展道路交通法规的宣传,教育全体成员遵守交通规则,服从交通管理。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应当自觉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劝阻、举报。

第五条*市公安局是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的主管机关,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实施行政处罚或实施综合执法。

第二章机动车加强管理

第六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遵守下列规定,对违者处以一百元的罚款。

(一)在同方向划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货运汽车、未载客的出租汽车、摩托车只准在最右侧的机动车道上行驶;左侧为小型机动车道。

(二)正三轮摩托车、农用机动三轮车、拖拉机不得擅自在二环路以内的道路及设有禁止通行标志的道路上行驶。

(三)大型货运汽车和载质量在五百公斤以上的客货两用汽车应按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第七条机动车行驶中遇前方车辆受阴时应遵守下列规定,对违者处以二百元的罚款。

(一)不准驶入实施交通管制的车道;

(二)不准穿插排队等候的车辆;

(三)不准进入非机动车道行驶;

(四)不准在人行横道或禁止停车的区段内停车。

第八条机动车行经路口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遇有停止信号,不准通过;

(二)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机动车先行;

(三)遇入行信号时,右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非机动车先行。

对违反前款第(一)规定的,处以二百元的罚款;对违反其它各项规定的,处以一百元的罚款。

第九条加强机动车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使用涂改、伪造或骗取、挪用的机动车牌证、驾驶证、通行证和其他交通管理证件;

(二)不准驾驶车容不整、号牌不齐全或因遮盖、污损造成号牌字迹不清的机动车;

(三)不准在加强进使用移动电话或向车外抛掷物品;

(四)不准占压道路中心实线;

(五)不准压速行驶,随意掉头;

(六)不准在行驶中上下人员;

(七)临时停车不准影响其它车辆正常行驶、妨碍交通安全;

(八)出租汽车、小型公共汽车在设有专用或指定着站点的道路上不准随意停车上下乘客,不准压站揽客;

(九)长途客运汽车不准在站外揽客;

(十)应礼让出入站的公共汽车;

(十一)出租汽车不得乘揽逆向乘车人的租乘业务;

(十二)应礼让在人行横道上的行人;

(十三)机动车后舱载有自行车或其它物品时,不准遮挡号牌和后视线。

对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除对车辆采取暂扣措施外,处以二百元的罚款;对违反第(八)、(九)项规定的,处以五百元的罚款;对违反其它各项规定的,处以一百元的罚款。

第十条在设有禁止左转弯交通标志的地点,机动车不准掉头;在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机动车掉头时须距掉头地点一百米至五十米处驶入最左侧机动车道,但不得妨碍其它车辆的安全行驶。对违者吊扣一个月驾驶证。

第十一条机动车排放的尾气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对排放超标的车辆应限期改正,并吊扣一个月驾驶证。

第十二条在夜间路灯开启期间,驾驶员须按规定使用机动车灯光。对违者处以三十元的罚款。

第十三条禁止机动车在体育大街以西,友谊大街以东,仓安路、元南路、东风路以北和平路以南区域内的道路和其它设有禁鸣喇叭标志的道路上鸣喇叭。对违者处以三十元的罚款。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禁鸣喇叭的区域进行调整并公德施行。

第十四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或因故障确实无法离开机动车道时,加强员须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在车后方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处设置反光的故障车警告标志,并即时报警;无危险报警闪光灯的车辆,应开启示宽灯和尾灯。对违者处以一百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实施车辆牵引,牵引车和被牵引车均须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无危险报警闪光灯或牵引大型机动车的,须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并在被牵引车后部明显位置安置反光的故障车警告标志。牵引车辆应靠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对违者处以一百元的罚款。

第十六条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必须按公安部的规定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其它任何车辆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不准擅自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特种车辆在非执行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在二十二进至六时期间,只准使用标志灯具,不准使用警报器。

对非法安装的,处以五百元的罚款,并责令拆除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对违章使用的,处以二百元的罚款。

第十七条严禁机动车擅自装置、摆设、标有执行公务的牌饰。对违者责令撤除牌饰,并处以二百元的罚款。

第十八条禁止机动车在道路上试刹车。对违者处以五百元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九条运载流体、散体物品的机动车辆,应装载适当、封闭严密、捆扎牢固,不得沿途漏撒。对违者责令其清除,并吊扣一个月驾驶证。

第二十条轻便摩托车类的助力车应在最右侧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道的最左侧行驶,但在非机动车道行驶进进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对违者处以三十元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途经我市市区的外埠大型货运汽车,应在二环路以外的道路上绕行;确需进入市区的,应办理进市通行证。

第三章非机动车加强管理

第二十二条驾驶非机动车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在人行道、人行过街通道上或通过人行横道横穿车行道时骑行;

(二)人力三轮车不准在设有禁止通行标志的道路上行驶;

(三)非机动车须在存车处或指定地点停放,不准妨碍交通安全与畅通;

(四)不准在机动车道上行驶;

(五)不准在车行道上滞留。

对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处以五十元的罚款;对违反第(三)项规定的,处以十元的罚款;对违反其它各项规定的,处以三十元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禁止在非机动车上安装机械动力设备。对违者处以五百元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非机动车行经路口时应遵守下列规定,对违者处以十元的罚款。

(一)遇有停止信号,不准通过或沿路口绕行;

(二)不准进入非机动车禁驶区;

(三)向转弯时,须让直行或左转弯的机动车和直行的非机动车先行,并绕路口中心沿右侧大转弯;

(四)在划有非机动车右转弯车行道的路口除右转弯的非机动车外,其它等候通行的非机动车不得挤占右转弯车行道。

第二十五条在道路上骑自行车可带一名十周岁以下的儿童,但在通过路口或横穿车行道时须下车推行。对违者处以五元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残疾人驾驶安装机械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残疾人专用车行驶证;

(二)不准饮酒后驾驶;

(三)最高时速不准超过十五公里;

(四)不准载客;

(五)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一米,长度、宽度均不准超出车身,载质量不准超过五十公斤。

对违反前款第(一)、(二)、(四)项规定的,处以三十元的罚款;对违反其它各项规定的处以十元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非残疾人不得驾驶安装机械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对违者处以二百元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禁止畜力车、人力拉车擅自在二环路以内的道路上通行。对违者处以三十元的罚款。

第四章行人和乘车人管理

第二十九条行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二)不准在道路上从事散发印刷品广告、滑行、嬉闹等妨碍车辆、行人正常通行的活动;

(三)在路口通过无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时,须让按车辆放行信号直行或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四)汪准翻越、跨起交通隔离设施。

对违反前款第(二)、(四)项规定的,处以五十元的罚款;对违反其它各项规定的,处以十元的罚款。

第三十条推行摩托车或非机动车时应遵守下列规定,对违者处以十元的罚款。

(一)靠非机动车道右侧边缘或在人行道内顺向推行;

(二)横过车行道时,按照行人通行规则推行;

(三)不得并排推行。

第三十一条乘车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在机动车道上等候车辆;

(二)不准招拦逆向行驶的出租汽车;

(三)在车行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开关车门时,不准妨碍其它车辆或行人通行;

(四)明知驾驶机动车的人员无驾驶证或饮酒的,不准乘坐;

(五)不准妨碍驾驶员驾驶员向车外抛掷物品;

(六)乘坐二轮摩托车时,只准在驾驶员座后骑坐。

对违反前款第(四)、(五)、(六)项规定的,处以三十元的罚款;对违反其它各项规定的,处以十元的罚款。

第五章其他管理

第三十二条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行至交通事故现场时,应当协助交通警察抢救受伤人员以及运送财物。对拒绝协助者,交通警察可以强制征用其车辆,并处以五十元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不准将机动车交给饮酒后的人员驾驶;不准放任、纵容、指使无驾驶证或饮酒后的人员驾驶机动车。对违者处以二百元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一切车辆均应礼让开颜人专用车和公交汽车通行。

对具备条件的道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施划公交汽车专用车道。

第三十五条严禁占用人行道、广场等道路从事经营性维修和清洗机动车活动。对违者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在道路上施工作业,须经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的时间、地点、范围和下列要求施工:

(一)从事挖掘作业或需堆积土方的,应在作业区周围设置围挡,并在距来车方向不少于十米的地点设置反光的施工标志或警告标志;

(二)夜间应在围档设施上设置照明设备,并在距来车方向不少于三十米的地点设置施工中注意危险警告标志;

(三)在车行道上作业的人员应穿戴反光的服饰;

(四)作业人员横穿车行道时,须直行通过,并注意避让车辆;

(五)作业不得妨碍交通安全;作业完毕后应即时修复损毁的路面,并将现场遗留物清除干净。

对违反前款第(三)、(四)项规定的个人,处以五十元的罚款;对违反其它各项规定的个人,处以二百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禁止占用城市道路。下面确需占用的行为,须报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一)设置集贸市场、交易点、摊点;

(二)在道路两侧开辟通道,设置台阶、门坡;

(三)设置广告、指路牌;

(四)设置、调整道路上公共交通及班车停车站点;

(五)其他占用道路的事项。

对违者责令撤除,并对个人处以二百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停车场、存车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施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或经营停车场、存车处。对违者责令撤除并处以三万元以直的罚款。

停车场、存车处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九条不准遮挡、毁坏或擅自设置、拆除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设施;不得擅自在交通设施和立交桥、人行过街天桥上张贴、悬挂任何物品。对违者处以一千元的罚款;造成财产损失的,应责令赔偿。

第四十条机动车驾驶员应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在出现违章时,应在交通警察指定的地点停靠车辆并等候处理。

对违章逃逸的,吊扣驾驶证三个月。

第四十一条建立和推行错峰上下班制度,各单位应遵守有关通告的要求。对违者予以通报。

第四十二条在上学、放学期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在主要道路上的小学校门前设岗维护交通秩序,护送小学生安全通过道路。

小学生放学时,学校须组织学生列队横过道路。遇有横过道路的小学生队伍时,各种车辆必须让行。

第四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执勤并能警察可以不予处罚。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后,执勤交通警察应责令其改正。

第四十四条执勤交通警察对持有本市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员处以罚款处罚的同时,应在驾驶证副证一记分。在年度内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应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和复考。具体办法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定。

凡吊扣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员,须参加复考,经考试不合格的取消驾驶资格。

安全教育培训和复考的费用,由驾驶员个人承担,任何单位不得报销。对违者按照违反财经纪律的规定,予以从重处罚。

第四十五条专业运输单位和有十台以上机动车的单位,应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组织及有关制度,并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驾驶对驾驶员交通法规知识和职业道德教育。

前款所列单位的驾驶员在年度内造成重大以上交通事故并负主要责任或出现五次以上建章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单位予以警告,并可组织专门的安全教育。

第四十六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做到依法、科学、文明管理,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交通警察应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文明执勤,在执勤中遇到公民有危难时应积极予以救助;不得失职渎职、、索贿受贿、枉法裁决。对违反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予以行政处分;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