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款合同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还款合同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还款合同

还款合同范文1

地址: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

债务人: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

经过友好协商,双方就有关事项协议如下:

第一条还款内容

1、还款金额:_________人民币。

2、还款期限:自签订此协议之日起债务人至年月日前还清。

3、利率:按照________________的利率执行,具体为: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担保

债务人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作为还款的抵押。抵押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债务人还清债权人与本合同有关的全部款项及利率为止。

第三条双方义务

(一)债权人的义务:

1、对债权人交来抵押物的单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

2、在债权人到期还清所有本协议规定的款项后,将抵押物的单证完整交给债权人。

(二)债务人的义务:

1、应按照本协议规定时间主动偿还对债权人的欠款及利率。

2、债务人在签订协议之日起交付抵押物的所有权证书。

第四条违约责任

债务人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支付给债权人欠款及利息的,债务人应负责违约责任。

第五条本合同经见证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见证单位留存二份。

债权人:(签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债务人:(签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见证单位:(签章)

借款合同之还款协议书

甲方(债权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乙方(债务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为了使 ___________,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有关事项协议如下:

第一条 还款内容

1.还款金额:人民币。

2.还款期限:自签订此协议之日起乙方 至 年 月 日前还清。

3.利率:按照的利率执行,具体为:_____.

第二条 抵押物

乙方将 作为还款的抵押。抵押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乙方还清甲方与本合同有关的全部款项及利率为止。

第三条 甲乙双方的义务

(一)甲方的义务:

1.对甲方交来抵押物的单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

2.在甲方到期还清所有本协议规定的款项后,将抵押物的单证完整交给甲方。

(二)乙方的义务:

1.应按照本协议规定时间主动偿还对甲方的欠款及利率。

2.乙方在签订协议之日起交付抵押物的所有权证书。

第四条 违约责任乙方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支付给甲方欠款及利息的,乙方应负责违约责任。

第七条 本合同经 ___________见证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见证单位留存二份。

甲方: (公章)

代表人:

乙方: (公章)

代表人:

签约日期:

还款合同范文2

信用卡代还款借款合同范本

甲方(出借人)

身份证号:

地址:

乙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

地址:

甲乙双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此合同。

乙方因信用卡还款,急需一笔资金周转。(甲方向乙方收取手续费,按次收取,借款额的1.5%)

借款金额和还款时间:

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大写

本次借款手续费为:

乙方必须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还清甲方。借款逾期不还的部分,借款方有权限期追回借款。

还款方式

应按照本协议规定时间主动偿还对甲方的欠款及利率。乙方到期还清所有本协议规定的款项后,甲方收到还款后将借据交给乙方。

借款利息

自支用借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甲方向乙方收取手续费,按次收取,借款额的1.5%,借款方如果不按期还款,逾期部分按天加收利率0.5% .

权利义务

如果乙方到期不还款,甲方有权依据本合同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全部未付款项。乙方愿意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诉讼费用由乙方承担。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对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方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出借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份,双方各持_____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未做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甲方签字: 电话:

还款合同范文3

被告: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广州营业部。

原告王东方于1993年10月11日在被告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广州营业部开立帐户,从事股票买卖活动。1994年8月5日至9月12日,原、被告双方先后签订五份《借款协议》,约定:被告借款给原告作买卖股票之用,借款期均为一个月,借款利息以月息16‰计。协议签订后,原告共向被告借款人民币133万元(8月5日借10万元、12日借13万元、9月1日借10万元,7日、12日分别借80万元、20万元),其中8月5日所借款项到期后,双方于9月7日签订《展期(续期)协议》,约定此借款10万元续期一个月,续期利息以月息10‰计,续期至同年10月5日止。原告王东方借取款项后,用作买卖股票,后未能按约定向被告还款付息,双方遂于1995年4月28日签订《关于转让股票的协议》,约定:被告以每股人民币2.97元一次性接收原告“仪征化纤”股票437800股,折合人民币1300266元,扣除股票卖出应缴手续费9101.86元(总额7‰),股票净值1291164.14元,以抵还原告向被告借款的部分本金;原告共向被告借款133万元,应付利息198653.99元,抵扣后原告尚欠被告237489.85元,于1995年7月15日前向被告一次性还清;协议签订后,原告帐户上“仪征化纤”股票归被告所有,由此所发生的一切盈亏由被告负责,原告无权动用此帐户的现金余额及股票。1995年5月22日,被告将原告的437800股“仪征化纤”股票抛售,成交价平均为每股4.31元,支付交易和委托手续费后,被告实得1873277.72元,减去借给原告本金133万元,被告实际赚取543266.72元。

原告因要求被告返还扣除借款本息后的差额未果,遂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起诉称:本人先后五次与被告签订《借款协议》,共向被告借款133万元。后因炒股严重亏损,为还借款及利息,被迫与被告签订私下转让股票协议,约定将437800股“仪征化纤”股票以每股2.97元价格转让给被告,用以归还借款及利息。后得知证券商向股民贷款及私下转让上市股票是非法的,遂当即向被告提出要求:本人归还被告借款本金及国家规定的利息,被告将股票还给本人。被告非但未归还股票,还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将我的股票以每股4.27元的价格卖出,得款1873724元。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法律规定,证券商向股民贷款属非法借贷,私下转让股票亦属非法,双方所有借款协议及转让协议无效,应返还各自的财产。请求法院判被告返还折抵后本金469432.67元及其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国泰证券公司广州营业部答辩称:原告起诉不属实。原告主动向我公司借款炒股票,双方签订的协议意思表示真实。1995年4月股票下跌,原告的股票价值不能偿还我公司的借款,我公司要求其平仓,原告主动提出以其拥有的股票抵偿借款,双方遂签订转让股票协议。我公司接收的股票是在原告要求平仓时的股价,与原告起诉提出的金额不符,我公司不应偿还该款。

「审判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国泰证券公司广州营业部不具有从事借贷业务经营的资格,借款给原告作股票买卖交易之用,约定的利息高于国家银行规定的贷款利息,且违反《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双方所签订的《借款协议》为无效协议,应依法追缴原告约定应付的利息及对被告作罚款处理(另行制作民事制裁决定书)。被告借款给原告进行股票交易,原告在股票买卖交易中亏损无法清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将持有的“仪征化纤”股票437800股转让给被告,抵偿部分借款;被告将原告股票抛售,赚取人民币54万多元,因原、被告之间的借贷不合法,转让股票抵偿借款的行为也不合法,对被告赚取的款项作追缴没收处理。原告主张相互返还各自财产,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五款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该院于1996年12月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东方的诉讼请求。

该院同时对原、被告双方作出民事制裁决定书,决定对原告王东方按约定应付的利息23080元予以追缴,对被告国泰证券公司广州营业部赚取的股票转让交易差价543266.72元予以追缴,并处以罚款3万元。

判决后,原告王东方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1)被上诉人作为证券商向股民融资和私下转让股票是非法无效的。被上诉人强行将本人股票抛售并将股票帐户上的资金全部划走,是严重的侵权行为,应将股票退还给本人。(2)如不能退回股票,被上诉人非法抛售本人股票所得的全部款项(扣除向被上诉人借贷本息)的余额,仍属本人所有,不属于被上诉人赚取的差价。(3)请求撤销原判,改判各自返还财产或判令退还扣除借款本息后的股票售出款余额人民币543266.72元及利息,并赔偿经济损失。原告并对制裁决定申请复议。

被上诉人国泰证券公司广州营业部答辩服从原审判决。但对制裁决定申请复议。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进一步查明:1994年12月5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又签订《借款协议》,确认上诉人借款总金额为133万元,上诉人帐户中的股票尚值190万元,如遇到特殊情况,上诉人经被上诉人同意,可延长借款期至1995年6月1日,如上诉人帐户中现金和股票价值下降于150万元,被上诉人有权斩仓。另,1995年4月28日双方签订《关于转让股票的协议》后,适逢“仪征化纤”股票价格回升,上诉人多次要求被上诉人退回股票未果,被上诉人在同年5月22日以委卖方式将上诉人的437800股“仪征化纤”股票抛售,收入总额1873709.52元划入上诉人帐户,5月23日被上诉人从上诉人帐户提取1528653.99元,5月25日又从上诉人帐户提取346027.33元,两次提款合计金额1874681.32元。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国泰证券公司广州营业部作为金融机构向股民提供融资,违反了国家有关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法规的规定,原判确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借款协议无效,是正确的。被上诉人作为证券经营机构,私下在自己的营业所直接与其的客户进行股票交易,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和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签订的《关于转让股票的协议》依法应属无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并未依法办理股票交易手续,股票所有权及卖出收入仍属上诉人所有。被上诉人从上诉人帐户提取的1874681.52元,扣抵借款本金133万元、合同期约定利息23080元及合同期以外贷款利息111091.98元后,差额410509.54元和孳息应返还给上诉人。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退还多提扣款及利息的上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原判事实清楚,定性有误,适用法律及处理欠妥,应予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一)、(三)项和《证券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该院于1997年4月11日判决如下:

一、撤销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1994年8月5日至9月2日先后签订的5份《借款协议》无效。

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1995年4月28日签订的《关于转让股票的协议》无效。

四、被上诉人于接到本判决书之次日起10日内返还410509.54元及该款孳息(从1995年5月23日起至判决清付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给上诉人,逾期加倍计付欠款利息。

同日,该院作出复议决定书,认为:国泰证券公司广州营业部作为金融机构向股民提供融资,违反了国家有关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法规的规定,其约定收取并已实际取得的利息23080元属非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并处罚款。王东方是个人,不属行政法规处罚主体,不应作处罚,原制裁决定确认其为受罚主体有误。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决定:

一、撤销一审法院民事制裁决定书。

二、追缴国泰证券公司广州营业部非法所得23080元,上缴国库。

三、处国泰证券公司广州营业部罚款5万元,上缴国库。

「评析

这是一宗比较特殊的股票转让纠纷案件。其特殊性在于,纠纷双方是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客户,而客户买卖股票的资金是从证券经营机构借得,因此法律关系比较复杂。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国泰证券营业部抛售股票所得的定性,一、二审的分歧也正在此。

1.双方当事人先后签订的5份《借款协议》违反国家有关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法规的规定,协议无效。《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任何金融机构不得为股票交易提供贷款”。国泰证券营业部作为证券经营机构,明知违法仍为股票交易提供贷款,是严重的违规行为,除应确认借款协议无效,还要依据上述条例给予民事制裁,以儆效尤。

2.双方签订的《关于转让股票的协议》也属无效民事行为。国泰证券营业部作为证券经营机构,可以从事证券自营和委托买卖业务,但自营业务必须到证券交易所进行,不能在自己的营业所或柜台交易,不得与客户直接买卖股票,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广州营业部的行为违反了《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和《证券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而且,因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无效,基于借款协议而产生的转让股票协议亦无效。

还款合同范文4

【摘要】目的探讨右美托咪定复合芬太尼用于老年患者髋关节置换术后静脉镇痛的安全性、有效性。

方法选择 ASAⅠ~Ⅱ级择期髋关节置换手术的老年患者60 例,年龄65~80岁,随机分为 A、B、C、三组,每组20例。各组患者于手术结束即刻给予静脉镇痛泵,A组给予芬太尼10 μg/(kg·d),托烷司琼6 mg配成100 ml;B 组给予芬太尼10 μg/(kg·d),右美托咪定0.75 μg/(kg·d),托烷司琼6 mg配成100 ml;C组给予芬太尼10 μg/(kg·d),右美托咪定1 μg/(kg·d),托烷司琼6 mg 配成 100 ml。比较三组患者术后0.5、1.0、2.0、4.0、12.0、24.0、48.0 h血流动力学、呼吸频率、VAS评分与Rammsay镇静评分,记录不良反应的发生情况。

结果与A组比较,B、C组各时间点血流动力学更稳定(p<0.05),B、C组24 h内疼痛都较轻(p<0.05),B、C两组均未发生术后恶心、呕吐或寒战(p<0.05);三组患者术后各时间点VAS评分均<4分,术后各时间点患者Ramsay镇静评分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所有患者均未发生呼吸抑制现象(p>0.05)。

结论右美托咪定联合芬太尼用于老年患者髋关节置换术术后镇痛,具有良好的安全性与有效性,在减轻患者疼痛的同时,降低阿片类药物不良反应发生率; 右美托咪定联合芬太尼用于老年患者髋关节置换术术后镇痛,可获得更为稳定的血流动力学结果。

【关键词】右美托咪定 芬太尼 术后镇痛 老年 髋关节置换

doi:10.3969/j.issn.1671-332X.2014.11.027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患者对医院的诊疗服务水平要求就更高,对于手术患者来说,其中主要的焦点的就是术后疼痛。研究表明良好的术后镇痛可减少病人手术并发症和死亡率,有利于其早日康复。骨质疏松髋部所致的骨折是人口老年化的常见病之一,有些常需行髋关节置换手术。因此选择合适药物进行多模式联合镇痛,为的是减少单一用药的不良反应,使得老年患者安全、舒适地度过围术期。这种镇痛模式目前在临床上已广泛应用,也是当前术后镇痛的重要考虑方向。阿片类药物是术后镇痛最常用药物之一,芬太尼为高选择性 μ 受体激动剂,为了减少其副作用,临床上通过配伍其他药物减少其用量,又能起到增加镇痛效果的作用。右美托咪定作为一种新型的α2肾上腺素受体高选择性激动剂,具有镇静、抗焦虑、镇痛、抗交感、遗忘以及催眠的作用[1],本研究拟评价右美托咪定复合芬太尼用于老年患者髋关节置换术后镇痛的可行性,为多模式镇痛提供参考。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选取我院骨科择期行气管全麻插管的老年患者髋关节置换术60例,其中男35例,女25例,年龄65~75岁。ASA为Ⅰ~Ⅱ级,术前凝血功能、肝肾功能、血常规均正常,以及胸部X片也无异常,无严重心肺疾患,无药物过敏史,既往无经常服用镇痛类药物。三组年龄、性别、体重、手术时间无统计学意义。

1.2麻醉方法

术前禁食、禁饮8 h,术前30 min肌注阿托品0.5 mg。入室后常规监测心电图、平均动脉压(MAP)、脉搏血氧饱和度(SpO2)、呼吸频率(RR)、心率(HR)。开放外周静脉通道,麻醉诱导:给予静脉输注咪达唑仑2 mg,芬太尼4~6 μg/kg,丙泊酚1.5~2 mg/kg,罗库溴铵0.9 mg/kg,手控呼吸5 min后行气管插管。接上麻醉机行机械通气, RR为12~16次/分钟,潮气量8~10 ml/kg, I∶E=1∶2,维持呼气末二氧化碳分压(PETCO2)于35~45 mmHg之间。间断吸入1%~3%七氟烷, 丙泊酚持续靶控输注效应室浓度为1~4 μg/ml,恒速泵入瑞芬太尼0.2 mg/(kg·min),顺式阿曲库胺0.03~0.12 mg/(kg·h)。整个手术过程生命体征平稳,手术时间1.5~2.5 h。各组患者于手术结束即刻开始使用静脉镇痛泵。A 组给予芬太尼10 μg/(kg·d),托烷司琼6 mg配成100 ml 。B 组给予芬太尼10 μg/(kg·d),右美托咪定(恒瑞医药股份公司) 0.75 μg/(kg·d),托烷司琼6 mg配成100 ml。C组给予芬太尼10 μg/(kg·d),右美托咪定(恒瑞医药股份公司) 1 μg/(kg·d),托烷司琼6 mg配成100 ml。各组首剂量2 ml,背景剂量2 ml/h,PCA剂量2毫升/次,锁定时间15 min,极限量10 ml。

1.3监测指标

1.3.1术后血流动力学及呼吸情况分别记录术后0.5、1.0、2.0、4.0、12.0、24.0、48.0 h各时间点患者收缩压(SBP)、舒张压(DBP)、心率(HR)和呼吸频率(RR)。

1.3.2术后镇痛和镇静程度疼痛视觉模拟评分法(VAS)判定各组患者疼痛程度,以0~10分计,VAS为0分:不痛;1~3分:轻度疼痛,可以忍受;4~6分:中度疼痛,尚可忍受;7~10分:剧烈疼痛,无法忍受。Ramsay镇静评分法,1级:患者烦躁不安;2级:安静合作;3级:对指令有反应;4级:睡眠状态,轻度刺激能唤醒;5级:睡眠时难以唤醒,反应迟钝器;6级:对任何刺激都无反应的深睡眠。分别记录术后0.5、1.0、2.0、4.0、12.0、24.0、48.0 h各时间点患者VAS和Ramsay评分。

1.3.3不良反应记录术后48 h内恶心、呕吐、寒战以及呼吸抑制等发生情况。

1.4统计学分析

采用spss 19.0 统计软件进行分析;计量资料以(±s)表示,组间比较采用方差分析。计数资料采用X2检验。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2.1三组患者术后各时间点的血流动力学比较

与A组比较,B、C组患者术后各时间点心率、收缩压及舒张压较更为平稳,差异具有统计意义(p<0.05)。三组患者均未发生明显呼吸抑制现象,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1。

2.2各组患者术后疼痛VAS评分比较

与A组比较,B、C两组患者术后疼痛程度较轻(p<0.05),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见表2。

2.3术后各时间点患者Ramsay镇静评分

B、C两组与A组差异无统计学意义。见表3。

2.4三组患者不良反应比较A组有部分患者发生术后恶心、呕吐或寒战,而B、C两组均未发生,有显著性差异(p<0.05)。所有患者均未发生呼吸抑制现象。见表4。

3讨论

手术创伤、引流物等刺激是导致患者术后疼痛原因之一,而疼痛可以延缓患者康复。术后疼痛是引起患者术后不舒适的主要原因之一,同时增加术后并发症的发生率,延长患者住院时间,进一步演变可能会发生慢性疼痛,给患者心理和生理上带来严重创伤。所以完善的术后镇痛可以减轻患者术后疼痛,减少并发症的发生,有利于患者术后恢复,缩短住院日。而良好术后镇痛有赖于镇痛药物的合理优化配伍。临床上目前使用的术后镇痛药物品种繁多,主要分为阿片类和非阿片类。阿片类药物的镇痛作用是目前最强的,其镇痛作用随剂量递增。虽然大量的阿片类药物可达到有效的镇痛效果,但随之而来的是其副作用,如嗜睡、呕吐、便秘、恶心、呼吸抑制等。阿片类药物的镇痛作用机制复杂,可能与大脑、脑干、脊髓背角胶质层感觉神经元以及外周神经等疼痛阿片受体结合,发挥镇痛作用。在分子层上可通过减少神经末梢释放的P物质、去甲肾上腺素、乙酰胆碱及多巴胺,还可抑制 cAMP 浓度下降,影响G蛋白结合,从而达到镇痛的效果[2]。因此如何复合阿片类与非阿片类药物的使用,使其最大程度发挥协同镇痛作用,并能减少阿片类药物用量,减少其副作用的发生,是当前研究的热点和难点。右美托咪定是α2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之一,与α2∶α1肾上腺受体亲和力比值为1 620∶1。其分布半衰期为6 min,消除半衰期约2 h,清除率约为39 L/h,稳态分布容积约为118 L,绝大部分在肝内代谢,主要通过尿液(95%)和粪便(5%)清除, 具有镇静、镇痛和抗交感的作用。有研究表明右美托咪定作为麻醉辅助用药能够明显增加麻醉药物的作用,减少麻醉药物的用量,并且具有应激反应小、呼吸抑制轻的特点。

本研究结果表明,术后使用右美托咪定联合芬太尼进行术后镇痛,术后疼痛 VAS 评分明显低于单纯芬太尼组,镇痛效果更为完善。右美托咪定可能通过脊髓后角的突触前膜和中间神经元突触后膜发生超极化,抑制疼痛信号上行到脑部。而且右美托咪定还可直接作用于脑干蓝斑核α2受体与之结合,从而终止疼痛信号的传导,发挥镇痛作用;其还可通过抑制下行延髓-脊髓肾上腺能通路突触前膜的P物质及其他的伤害性物质的释放,从而起到镇痛效果[3-4],而阿片类药物也可通过抑制P物质释放,从而降低cAMP浓度,并影响G蛋白结合,达到镇痛作用。因此右美托咪定与阿片类药物配伍,可明显增加镇痛作用,起到协同效果。临常上,术后24 h内常见患者疼痛比较明显,导致体内释放大量儿茶酚胺,引起心率、血压的波动。本研究结果表明,右美托咪定联合芬太尼显著降低患者术后的血压和心率,且均明显低于单纯芬太尼组,与姚敏等[5]研究结果一致,可能与右美托咪定激动中枢神经突触后α2肾上腺素受体与交感神经突触前α2受体,降低交感神经张力,显著减少体内儿茶酚胺的释放。本研究结果表明,单纯芬太尼镇痛组患者容易出现呕吐、恶心、寒战等的不良反应,使患者感觉不适;而右美托咪定联合芬太尼组上述反应显著减少,其可能机制右美托咪定通过其镇静作用或使患者处于自然睡眠状态,从而减轻呕吐、恶心的发生。而且右美托咪定联合芬太尼组中无一例呼吸抑制现象,充分表明右美托咪定用于术后老年患者具备良好的安全性。本研究中,单纯芬太尼组患者有 10%发生了寒战,而复合右美托咪定组均未发生。术后寒战是围术期常见的一种应激反应,会导致氧耗量增加、心率增快,从而加重患者心肺负荷,其机制可能与围术期体温调节中枢的恢复和术后疼痛等有关。大量的研究表明[6-9],右美托咪定可能通过抑制儿茶酚胺释放、降低寒战阈值等减轻术后寒战。

对于髋关节置换术的老年患者,由于其机体病理生理方面的改变,导致其基础病较多,心脑血管意外事件发生率较高,加之手术出血量大,应激反应大,术后疼痛剧烈, 综上所述,右美托咪定联合芬太尼用于老年患者髋关节置换术术后镇痛效果确切,并能减少芬太尼的消耗和不良反应发生,对心脑血管系统起到良好稳定作用,从而增加了患者的舒适满意度。

参考文献

[1]EISENACH JC. Alpha2-agonists and analgesia[J]. Exp Opin Inves Drugs, 1994,3:1005-1010.

[2]READE MC,O′SULLIVAN K, BATES S, et al. Dexmedetomidine vs. haloperidol in delirious, agitated, intubated patients: a randomized open-label trail[J].Crit Care,2009,13(3):R75.

[3]CHU KS, WANG FY, HSU HT,et al . The effectiveness of dexmedetomidine infusion for sedating oral patients undergoing awake fibreoptic nasal intubation[J]. Eur J Anaesthesiol,2010,27(1):36-40.

[4]ALMEDIA AN,TRAVARES C,TIBANO A,et al. Dexmedetomidine for awake craniotomy without laryngeal mask[J]. Arq Neuropsiquiatria,2005,63(3B):748-750.

[5]姚 敏,张兆平,顾美蓉,等.右美托咪定复合芬太尼用于患者自控镇痛的临床观察[J].实用医学杂志,2012,28(3):461-463.

[6]WEANT KA, MARTIN JE, HUMPHRIES RL,et al.Pharmacologic options for reducing the shiveringresponse to therapeutic hypothermia[J].Pharmacotherapy,2010,30(8):830-841.

[7]袁静,郭长春,李涵葳.右美托咪定用于椎管内麻醉中清醒镇静的临床观察[J].现代医院,2011,11(11):29-31.

还款合同范文5

关键词:罗哌卡因;单侧腰-硬联合;全髋关节置换术

全髋关节置换术一般用于治疗股骨头无菌性坏死或股骨头、股骨胫骨骨折,治疗远期效果好,副作用小[1]。在手术过程中,为减小患者疼痛,一般采用罗哌卡因长效局麻药对患者进行麻醉。罗哌卡因是单一对映结构体(S形)长效酰胺类局麻药[2],其作用机制与其它局麻药相同,通过抑制神经细胞钠离子通道,阻断神经兴奋与传导。常规剂量的罗哌卡因容易造成老年患者出现低血压,手术后运动功能恢复时间长,尿潴留症状明显[3]。本文通过探讨3种不同浓度的罗哌卡因在全髋关节置换术中的反应,寻找适合老年人的最优选择。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选取90例在我院接受全髋关节置换术的70岁以上患者,将其随机分为Ⅰ、Ⅱ、Ⅲ组,每组患者30例。三组患者均无严重的心肺疾病,无侧肌力异常现象,感冒发烧及咳嗽状态不佳者。三组患者的病种分为:髋关节骨性关节炎、类风湿性关节炎、髋关节强直、股骨头无菌性坏死及股骨头严重变形。三组患者在年龄、性别、病情等方面比较差异不明显,无统计学意义(P>0.05)。

1.2 方法 患者进入手术室后进行心电图、血压、心率等常规检测,以0.12ml/s速率注入罗哌卡因。Ⅰ组患者采用0.75%罗哌卡因1ml+4ml注射用水配制成0.15%罗哌卡因,Ⅱ组患者采用0.75%罗哌卡因1ml+2ml注射用水配制成0.25%罗哌卡因,Ⅲ组患者采用0.75%罗哌卡因1ml+1ml注射用水配制成0.5%罗哌卡因。

1.3评价指标 比较三组患者的镇痛起效时间、麻醉持续时间、痛觉及运动恢复时间、手术中出血量及不良反应发生情况。

1.4统计学分析 采用SPSS13.0软件进行统计学分析,组间比较采用χ2检验,计数资料采用t检验。

2结果

通过表1可以看出,Ⅲ组和Ⅱ组患者的麻醉持续时间较Ⅰ时间长;3组患者的运动恢复时间随浓度增加而逐渐延长;手术中出血量Ⅲ组患者明显多于Ⅱ组患者,Ⅰ组患者和Ⅱ组患者之间比较无差异。三组间比较具有统计学意义(P

3讨论

全髋关节置换术是临床治疗关节重建中一种较为有效的治疗方法,也是目前临床中应用最为广泛的假体置换手术。全髋关节置换术患者一般为老年人,涉及的疾病主要为骨关关节和骨折[4]。患者在实施手术前要采用麻醉方式。而由于老年人身体功能的逐渐衰退,常伴有老年疾病,甚至部分患者存在多种并发症,如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等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的心肺功能储备差,导致患者在麻醉过程中容易出现敏感增加、心血管代偿机能降低等现象,因此在麻醉前,医生要探视患者,充分评估患者的气道功能和手术耐受能力。罗哌卡因是一种长效酰胺类局麻药,对心脏的毒性低,低浓度时具有感觉-运动分离的特性,镇痛效果完善且对肌肉松度要求不高,因此临床治疗全髋关节置换中一般采用罗哌卡因麻醉法。不同浓度的罗哌卡因麻醉效果不同,对患者造成的影响也不同。轻比重罗哌卡因在人体脑脊液中的扩散程度与患者的具有密切关系,在患者进行麻醉时要注意取侧卧位,患肢位于上侧进行穿刺麻醉[5]。根据本组研究可以发现,选择低浓度的罗哌卡因较为安全,在同为轻比重时,选择0.25%罗哌卡因进行麻醉,既能取得良好的麻醉效果,也明显减少了手术中与手术后不良反应的发生情况。采用0.25%罗哌卡因也能稳定手术中血流动力,患者感觉阻滞完善,手术后运动功能恢复较快,并发症发生少,应用于全髋关节置换术中具有一定的优越性。

参考文献:

[1]Hordam B,Sabroe S,Pedersen PU,et al.Nursing intervention by telephone interviews of patients aged over 65 years after total hip replacement improves healthstatus:arandomised clinical trial[J].Scand J Caring Sci,2010,24(01):94-100.

[2]No authers listed.Total hip replacement:how long does it take to recover[J].Orthop Sports Phys Ther,2011,41(10):240-246.

[3]Ververeli PA,Lebby EB,Tyler C,et al.Evaluation of reducing postoperative hip precautions in total hip replacement:a randomized prospective study[J].Orthopedics,2009,32(31):451-452.

还款合同范文6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

贷款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

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

出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

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

甲方向乙方申请借款,乙方拟同意。为明确甲、乙双方借贷权利与义务,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金额

详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第一款。

第二条 借款用途

详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第二款。

第三条 借款利率

一、借款利率详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第三款。

二、本合同履行期间,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调整,借款利率按有关规定调整与执行,乙方将在营业场所对贷款利率调整情况进行公告,不再另行书面通知甲方。

第四条 借款期限及还款总期数

一、借款期限详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第四款。

二、实际借款发放日与本合同约定的日期不一致时,以实际借款发放日为准计算借款期限。

三、甲、乙双方约定甲方按期还款,确定还款总期数,详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第四款。

第五条 借款发放

一、乙方发放借款的前提是甲方提供了符合乙方要求的证明材料,履行了乙方要求的申请借款和担保手续,签署了申请借款所需法律文件并经乙方审查同意。

二、甲方授权乙方在审查同意后,将借款直接划入甲方指定并经乙方认可的账户(账户名称、账号详见第十四条第五款),即为乙方依约履行了向甲方提供借款的义务。

三、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发放后,甲方就所购商品或服务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乙方无关,本合同应正常履行。

第六条 借款偿还

一、甲方应根据乙方相关贷款办法规定,在下述四种还款方式中选择一种方式归还借款本息,甲方选择的还款方式详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第六款:

(一)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法;

(二)等额本息还款法;

(三)等额本金还款法;

(四)其他还款法。

二、甲方应当于乙方规定的每期还款日(详见第十四条第六款)前,将当期应偿还的借款本息及逾期的罚息、复利等足额存入在乙方开立的还款账户(账户名称及账号见第十四条第六款),并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于当期还款日直接从该账户划收应收款项。

三、甲、乙双方同意遵循先还息后还本的原则,乙方按照“期前逾期本息、罚息和复利_当期利息_本金”的顺序扣划甲方还入款项。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或未按约定的金额归还借款本息,乙方有权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对逾期借款加收罚息。甲方逾期或未按约定的金额偿还借款利息时,乙方有权按人民银行的规定对甲方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第七条 提前还款

甲方如欲提前还款,应于拟提前还款日前三十日将提前还款申请书及还款计划以书面形式提交乙方,经乙方审核同意后即为不可撤销。甲方经乙方审核确认甲方未有拖欠借款本息及已还清当期本息后方可提前还款。提前还款日前已计收的利息不作调整。

提前还款,乙方有权按提前还款金额的 %计收损失补偿金。

第八条 借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条款的效力独立于本合同。甲方对借款提供的担保可选择如下方式,详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第八款。

一、抵押担保

(一)抵押人自愿将本合同附件一“抵押物清单”所列明的财产(以下简称抵押物)抵押给乙方,作为甲方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

上一篇外墙合同

下一篇人工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