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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规划的本质范文1
【关键词】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监测;跟踪评价;公众参与
一、土地利用规划中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意义
(一)是解决我国当前严峻生态环境形势的必由之路
我国的发展现状也如同发达国家早期一样,经历着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来的经济大发展。目前我国已经逐步实现由粗放式发展向集约型发展的转变,在这个转变过程中必然要求对当前严峻的生态环境现状加以改变。土地利用带来的环境问题是我国当前众多环境问题中较为突出的一项,因此,土地利用中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是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手段,对社会各方面发展都有很深远的现实意义。
(二)适应了当前土地规划环境现状的改革的要求
当前,我国土地问题较多,如水土流失严重,山体滑坡、土地荒漠化、珍惜动植物生存的湿地日益减少等等,都必然要求在土地利用中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合理利用土地,减少对环境的影响。由于多年的粗放式经济发展,对环境问题的认识不深刻,新时期必然要以环境影响评价为突破口,土地利用中让环境保护观念深入人心。
(三)有利于促进土地恢复,改善生态环境
很多地区为了实现经济发展,大力将宝贵的农田资源用于工厂建设、地产开发等项目,严重缩减了我国耕地的有效使用面积,对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在土地利用规划中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有利于实现土地恢复。
二、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若干问题的思考
(一)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评价范围问题
当前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评价范围比较狭隘,主要评价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针对这种影响必须采取什么样的措施等等。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期,开始工程项目建设之前对潜在环境影响进行评价,缺乏长远的总体规划,单一地考虑了土地使用后的影响,没有对项目建设前的环境进行评估,没有对建设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没有将项目建设前后的环境进行比较分析。
(二)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评价层次问题
我国目前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评价层次主要集中在建设项目对地表水源的污染,项目建设产生的废弃对大气环境的影响,建设项目完成后对周围居民是否产生噪声影响,对土壤是否有相关污染等等。只是单纯从建设项目本身去考虑这种潜在的环境影响,而没有从整个生态环境出发,系统性的评价建设项
目对环境整体带来的全局性和宏观性的改变,没从维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方面评价。
(三)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框架建构问题
目前,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框架建构只是单纯的借用其他相近学科的研究成果,许多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框架只是理论上较为成熟,在实际应用中还很青涩,建立的很多框架不能有效解决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多方面问题。
三、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及主要环节
(一)土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
为了保证评价效果,土地利用规划环境评价需要遵循下列三个基本原则。
1、在实施过程中必须关注生态环境影响评价,而不能仅仅考虑对环境污染的影响,必须综合从各个方面共同分析,统筹兼顾。
2、土地利用规划是一种综合的土地利用规划,应该能够反映出影响的宏观结构调整、土地利用布局,土地稳定性和完整性的维护生态系统。
3、环境影响评价的土地利用规划,作为一种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建立在生态环境现状规划面积、环境目标的基础上,分析评估并制定方案,减缓不良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环境影响评价土地利用规划可以充分考虑替代,从不同角度出发解决遇到的问题。
(二)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环节
1、土地规划环境评价资料收集环节
初期资料收集环节主要包括评价方案设计、收集法规资料和规划分析三方面。评价方案设计要进行环评工作的的总体设计,编制评价大纲,并明确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评价方案的设计要组织专家进行反复论证。收集的法规资料包括国家、省、市土地利用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环保、国土等部门现状等资料。规划分析主要包括:概述、规划、协调和规划环境分析的合理性。规划背景主要是分析土地整理规划的规划、计划、关键领域,规划目标、划分重点项目和重点项目的分析尤为重要。
2、土地规划环境分析、识别和预测评价
土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在初步收集材料后,需要进行环境预测评价,包括分析规划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气象水文特点和农业生产基础设施等情况,明确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的重点。通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认为规划方案存在不利环境因素。有效缓解措施一般有:预防措施,减少措施,救济和恢复措施,将环境影响的土地整理规划方法直接或间接地分解为若干具体的项目或计划,所以在进行环境影响识别时,然后,根据这些经济行为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识别。
3、土地规划环境影响的综合评价
土地规划综合分析指标法预测及图层叠置法预测的结果,地区的主要项目包括图层叠设置方法,用于主要的分析影响区域生态环境。对提出的土地整理规划,根据以下形式的给定评价结论:通过规划或继续履行规划、编程环境是可行的,工作程序和内容不同的规划评价过程,只有做好这一步才可能真正实现评价效果,不浪费前面的工作投资,并为后面的工作做好铺垫,也是环境评价工作的核心环节。
4、土地规划环境影响的监测及跟踪评价
土地规划环境评价在进行过后,还需要进行跟踪评价,这不仅仅可以保证评价效果的可信性,还可以根据发现的问题优化评价方法。
四、做好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几点措施建议
(一)提升土地利用规划环评公众参与度
土地利用规划是协调政府、企业以及公民个人等多方利益的行为,其本质是对未来土地利用方式的提供一种较为完善的选择模式。因此,鼓励更多的利益相关者参与到土地利用规划环评中,有利于提高规划制定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二)加快土地利用规划环评技术规程编制
制定将土地利用规划环评引入到土地利用规划编制中的技术方案。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清单法、公众参与法等快速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将土地利用规划转变为“决策前评价”;在规划中,考虑环境影响因素因子,将环境影响评价纳入到土地利用规划编制过程中,实现“同步决策”;在规划编制后,进行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做预测分析,为环境影响评价的实施提供保障。
(三)出台土地利用规划环评行业标准
实行严格的土地利用规划环评制度,就需要再在全国或者区域范围内出台一定的行业标准,规范土地利用归化环评行业行为,否则现行的制度实施起来没有强有力的依据做保障,会影响行业发展,不仅难以取得预期效果,还会把土地利用规划环评当成了“走过场”,增加政府负担不说,还起不到预期效果。
参考文献:
[1]袁冰.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的相关问题分析[J].全国商情・经济理论研究,2009.5.
土地利用规划的本质范文2
关键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指标体系
中图分类号:F2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8-0149-02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概述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在一定规划区域和时段内,政府从长远利益出发,根据当地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及国民经济发展的需求,在时间和空间上,在国民经济各个部门之间分配土地,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整治和保护进行统筹安排,调整结构、合理布局的土地利用的战略性和控制性规划和部署,是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基础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在制定,贵在实施 [2],并且实施评价是土地利用规划管理的重要环节之一,是规划修编的基础和依据 [3]。一个完整的土地利用规划过程,除科学合理地制定和有效的执行外,还需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后的效果进行分析判断,以确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价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运用一定的方法,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的效果进行分析、比较与综合后所做出的一种价值判断[4]。通过客观科学的评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取得成效和存在的不足,发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效果,分析土地利用实际变化与规划预期吻合程度;评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部门的行政管理效率,规划执行所产生的效益,以及规划执行指标与所产生的效益是否协调等方面,从而促进编制规划方案的完善。
当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的指标体系的构建多处于研究探索阶段,主要是从工作的角度对指标执行等方面情况进行简单性的或个别指标的简单分析,缺乏科学的评价体系和评价机制。因此,本文以系统论为指导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的指标体系进行探讨以期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以及为新一轮规划的修编提供科学依据。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影响因素分析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为一种社会行为、一种政治过程和技术过程的融合体,实施受多种因素影响,这些因素影响规划实施的最终效果。通过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环境、规划运作过程的分析,影响规划实施的主要因素包括:
1.规划实施环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社会经济社会发展中,既受内部自身规律影响,又受外部环境的作用。规划实施环境包括规划制度环境、社会环境和经济环境,共同构成规划实施的环境因素。规划必须在一定的环境保障下才能有效实施,环境的变化对土地利用规划的作用产生很大影响,缺少这些必备的环境要素,规划无法独立实施并发挥作用。具体而言,上述三种环境因素表现为政府公共政策、规划实施经济保障、社会协同机制。
2.规划实施管理有效性。规划实施管理是规划有效实施的保证,因此规划实施管理是否有效,也影响规划实施的结果。规划实施管理是经过法律程序批准的规划得到全面贯彻执行的保证,规划实施管理有一定的预先规定性和程序固定性,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范围进行操作,形成一种制度,约束各土地利用活动,任何逾越便是对制度的破坏,通过规范性实施管理措施,保证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使规划得以有效实施。
3.规划实施过程的不确定性。规划是以预测为基础,本质上具有不确定性。土地利用规划实施期限大多为十年,这种跨度十年的中长期目标,经常由于不可预测的形势变化或政府政策目标的变更而难以保持稳定性和连续性。社会经济发展的内外部环境变化和土地资源利用重大举措,对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目标造成重大影响,导致土地利用格局的根本性改变,而这些改变都是编制土地利用规划时难以预料,但却是区域社会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经常发生的。同时在市场机制条件下,规划在指导未来土地利用管理的有效性也将变得愈加困难。因此,规划的不确定性将使规划结果偏离规划目标,不能简单采用规划目标或价值选择的不变性来判断规划作用有效的标准。
4.规划编制的合理性。科学的编制规划是规划实施的重要基础和直接手段,对规划实施起着决定作用。首先,规划的多维时空特征决定规划是一个连续进行的工作,是一个过程系统。现在土地利用规划以“终极蓝图”的思想,期望通过对远期规划目标(规划指标)的设定来指导和安排现在的工作,而不是从现状客观条件出发来解决目前面临的急迫问题;在操作方式上,强调以规划指标作为依据来规范耕地保护和建设用地,“静态规划”的意味浓重,规划编制科学性不强,导致规划实施过程中无法适应社会经济实情,而使规划实效。
5.规划的社会影响。规划不仅是政府行为,还是社会行为。规划公示制度、公众参与制度和听政制度可以让公众更好地对规划有所了解,扩大规划的社会影响,树立规划权威,有利于规划的实施。同时,土地利用规划能够行使土地利用控制和管理权力,使规划符合社会价值取向,均衡各阶层利益,为社会成员所接受和服从。
由于土地利用规划实施是受多方面因素影响,因此在构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的指标体系时,不仅要考虑对规划实施目标和规划实施效益的直接性评价,而且还要考虑规划实施过程中对规划实施结果产生作用的各种因素的影响,即设置反映规划实施环境的保障度、规划实施管理的有效性、规划布局的调整情况和规划实施的社会影响等指标,如此才能全面反映规划实施过程和规划实施结果。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标体系构建
1.构建评价指标体系程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在制定,贵在落实。由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对规划区域未来土地利用的结构与布局做出的设想,其落实过程中必然对环境产生影响,而这些影响可以用一系列定性和定量的指标来表达。
2.构建评价指标体系原则。由于土地既是一个自然历史综合体,又是一个社会经济综合体,而由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一定规划区域内,根据当地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以及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协调土地总供给与总需求,确定或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用地布局的宏观战略措施,因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然涉及到社会、资源及环境等诸多方面。构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价指标体系既要体现综合协调的主导思想,又要使各个指标成为表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众多指标中最灵敏并且适于度量,内涵丰富的主要指标。为此,在设计评价指标体系时,遵循以下原则:(1)反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的主要内涵;(2)体现全国的普遍适用性的指标和具有地域特征的区域性指标;(3)指标数据的现成性、灵敏性和可量化性;(4)提高指标选取得科学性、可操作性及相对完备性 [5];(5)评价指标的可比原则;(6)保证评价指标的独立性与完整性。
3.评价指标体系构建构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的核心是建立评价的指标体系。这个体系是由一系列有内在联系和典型代表意义、一定排列顺序和内部结构的指标组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指标体系应充分体现衡量规划实施过程中的各种影响因子对规划实施效果的作用和规划实施结果的各种指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运用“系统分析―频度统计―专家咨询”的评价指标体系建立方法,构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指标体系采用目标层、准则层和指标层三层结构。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指标体系图
4.评价标准制定。目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在中国尚处于研究和初步实践阶段,并且在评价中定性评价居多,而定性评价较少,并且定性评价的还没有统一的评价标准。由于中国地域广大,各个地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有其特色,加上时间推移,使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不同的问题,因此评价标准的制定需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评价标准的制定可以从以下方面考虑:(1)国家、地方、行业或国际标准及区域各种规划指标;(2)如缺少相应的法规标准时,可参考国内外同类评价时通常采用的标准,采用时应经过专家论证;(3)区域性本底背景;(4)科学研究的判定标准。
四、结语
当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的指标体系的构建多处于研究探索阶段,相关的理论与方法体系还不完善,对其研究有助于推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发展。因此,本文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指标体系进行研究,提出的土地利用规划实施评价的指标体系,是在总结国内外经验的基础上,同时结合个人在工作学习中的认知提出,由于水平有限,对这一问题认知还不深入,期望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王万茂,董祚继,王群,等.土地利用规划学[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6.
[2]周慧杰,周兴,胡宝清,等.广西贵港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J].生态环境,2005,(5):752-756.
[3]任奎,周生路,廖富强,等.基于可持续度的连云港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J].资源科学,2008,(2):241-246.
土地利用规划的本质范文3
【关键词】土地管理;土地利用;规划;途径
在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的进程中,非农业用地越来越多,而农业用地则越来越少,这样就有碍于我国农业的发展,同时也对经济的发展产生了影响。要想解决这种问题,就需要对土地实施有效的管理,而在土地管理中,土地利用与规划又是其最主要的内容,因此,采取有效的途径,完善土地利用与规划,就能够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从而更好的推动各项土地建设的发展。
1.土地利用与规划的实际意义
城乡土地利用与规划是最为基层的土地利用与规划,虽然其属于低层规划,但是却起到了基座的作用,如果不稳扎稳打,势必会影响到上层规划意图的贯彻和落实是否可以顺利进行,因此,城乡土地利用与规划是土地利用与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对城乡区域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在城乡土地利用与规划中,必须要对具体区段、范围、时间及方式做好具体安排,合理制定规划方案,并真正实施,才能从本质上提高城乡规划的现实意义。
我国的经济正经历着转型,土地利用和规划也在不断的进行着变化,以往的土地利用与规划已经无法有效的满足于先进社会的发展以及经济的发展需求,同时依据现有的耕地法律来说,以往的土地利用与规划也无法满足其具体的需求。尤其是针对一些已经进行城镇合并的区域来说,不仅是原有的土地利用与规划无法有效的应用,就连现有的土地利用与规划都无法得到有效的进行适应。所以,要想使得土地可以实现合理的利用和规划,就需要不断的完善土地利用与规划,不断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具体应涉及到镇区规划,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实现城乡一体化协调发展。同时,土地利用与规划不仅是调整产业结构、保障人民生活需求的蓝图,还是一个开放的动态系统,合理安排生产力布局,促进土地管理更加合理,从而推动国民经济协调、稳定发展。
在进行土地利用与规划中,通过对各个部门的协调,尤其是对于耕地保护及建设用地比例的调整与规划,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生存与发展之间的矛盾,除此之外,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审批各项用地的编制都以城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托。
2.完善土地利用与规划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2.1当前规划难以衔接其他规划
从目前看来,现有的规划与其他规划存在衔接不当的问题,在建设用地标准上也难以统一,例如在对生态保护、土地管理、地质灾害等专项规划中还比较落后,从理论上来说这些规划必须要与城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互衔接。但是,由于在对各项规划中,所规划的侧重点不一样,对于修编的期限也有一定区别,实际操作中存在协调性问题。如从土地管理的角度来看,在城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宗旨是严格控制各类用地指标,加强对土地的节约,尽量少的占用耕地,并根据供给需求来建设用地,而从城市总体规划的角度来进行就应根据经济发展来进行用地规划预测,才能达到供给需求。
2.2规划缺乏动态性与严肃性
城乡土地利用与规划是以市场经济发展导向所作出的动态反应,但是现有的规划无法实际操作,上一轮规划采取了土地利用分区管理制度,而对于城乡土地利用条件从主观上看所划分的区域可操作性差,对于土地利用管理规定只有一些概括性规定,动态性和可操作性明显不足,必须要制定详细细则及规范性规划来确保实施。此外,城乡土地利用与规划是在法律范围之内,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是在实施中,土地利用计划没有与规划配套,因而造成二者指标不匹配,导致规划架空,无法得到落实。
3.从土地管理角度完善土地利用与规划的途径
3.1提高土地利用与规划的实用性与操作性
将土地利用与规划作为其他各种设施利用和规划的基础,在对土地进行利用和规划的过程中,需要对其他各种设施的利用和规划进行有效的连接,值得注意的是,土地的规划和利用要与实际的情况相符合,而且各个部门也需要鼎力配合,在对土地进行利用以及规划之前,要对周边的地理情况以及城镇的发展情况进行合理的分析,在此基础上,制定出相应的土地利用和规划方案,从而使得土地利用与规划的实用性得以提升,另外,土地的规划要具有一定的弹性,能够合理的对土地规划进行控制,严禁控制过于死板,要在规划最优的原则上,对土地规划的强制性以及约束性进行有效的降低处理,同时将土地规划的刚性和弹性有效的结合到一起,使得两者土地规划的可操作性得以最大限度的提升。
土地规划和利用都具有一定的刚性指标,针对其刚性指标要进行合理的空间预留,针对土地利用和规划所制定的方案一定要具备良好的弹性,可以对土地利用和规划进行上限以及下限的有效设置,在对土地利用和规划的方案进行制定的过程中,一定要严格的依照当地的实际情况,将所制定的方案设置为高、中、低这三个等级,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发展情况,来选择最为适宜的等级的方案,这样就可以有效的提高土地利用与规划的实用性和操作性。
3.2科学指导节约集约用地
从土地管理的角度来说,在对土地规划和利用的过程中,需要坚持以科学的发展观为依据,对用地进行节约和集约,合理的调整土地,对土地实施有效的规划和利用,从而使得城市的用地紧张局面可以得到有效的缓解。另外,在对土地利用和规划进行完善的过程中,还需要制定出土地利用规划的未来发展方向,依据制定出的具体发展方向,来对土地的利用和规划进行深层次的布局和调整,深一层的对用地的指标进行合理的分析和收集,依据用地指标,来对城市用地、耕地以及各种非农业用地等进行优化配置,以经济角度、生态角度以及各个方面的角度来对用地的集约节约指标进行制定,从而可以实现土地利用与规划的进一步完善。
3.3做好规划中的各项工作
要想完善土地利用和规划,从土地管理的角度来说,先要制定出总体的土地利用规划方案,根据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来对土地规划各个环节的工作进行系统的分析,保障土地规划和利用方案可以进一步的实施和开展,应用各种先进的科学技术,实现对土地各项数据的检测,然后对土地的利用情况进行有效的分析,清楚的了解土地的分布状况,最后就是要对土地利用过程中,变更的数据进行全面的收集和调查,在经济学理论上,实现土地规划和利用测量数据的精确性,这样可以使得土地规划和利用的科学性进一步的得到凸显,从而达到完善土地利用与规划的最终目的。
4.结语
总而言之,土地利用与规划是土地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内容,要想使得土地管理工作能够更加顺利的开展,就需要对土地利用与规划进行完善处理,将土地管理工作作为向导,针对城乡以及城镇之间的土地资源进行合理的优化配置,实现土地的科学利用和规划,将科学发展观以及严谨的规划理论作为土地利用和规划的指导思想,全面的收集土地利用和规划的变更指标,这样就可以有效的完善土地利用和规划,从而更好的推动城乡城镇的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1]王璐,朱迎松.国内土地利用规划中公众参与的研究进展与展望[J].国土资源科技管理.2012(03)
[2]高和平,靳晓雯.土地利用与规划修编的困境分析――基于利益相关者分析[J].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01)
土地利用规划的本质范文4
土地整理具有完整的规划体系。比利时通过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体系,逐级引导,以规范土地整理行为。首先是全国性的并由立法支持实施的国土规划,对各区域的土地利用方向进行原则性的规定;其次是地区性的发展战略规划,确定地区土地利用布局。在此基础上,各地再编制区域性的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整理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充分考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社会经济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最佳土地利用方式。土地整理规划是在土地利用规划指导下的详细规划,是为更好地进行农业利用和实现农村地区的多种功能而编制的田块调整、景观设计和生态保护方案,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比利时土地整理规划内容包括土地工程、水利工程、交通、娱乐休闲用地、景观生态设计等内容,涉及面十分广泛,需要公众参与。因此,一个地区开展土地整理项目时,通常将整个地区的相关部门职能综合起来,做一个包含土地工程、地块调整、水利设施、道路设计、景观设计、休闲娱乐等内容的综合的土地整理规划。
土地整理权属调整充分尊重产权人意愿。土地权属调整是比利时土地整理的核心内容,权属调整的基本原则是以土地使用权集中为核心,充分尊重土地产权人的意愿,不改变土地使用关系,保证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整理前后土地质量不降低、价值不减少。为保证权属调整按照上述原则进行,在项目实施阶段,专门成立项目执行委员会,采取社会的、技术的、经济的措施来保证权属调整的顺利进行。
启示一:综合的土地整理观
比利时的土地整理从内涵到工程措施都体现了全面考虑经济、社会、生态等多方面的原则,避免因过分强调某一方面而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充分发挥了土地整理在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提高了土地整理的地位,使土地整理事业长盛不衰。在土地整理过程中过分追求某一目标,措施单一,往往会引起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如在我国江南水网地区,土地整理中为了追求增加耕地面积,将原“桑基鱼塘”的土地利用模式,改造成了单一的耕地利用模式,对原生态环境造成了极大的破坏;西北地区在水资源不支持的条件下过度开垦,使土地沙化面积扩大等等。因此,我国土地整理不仅需要在理论方面对土地整理内涵重新进行认识,更需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取各种措施,实现土地整理的综合目标,提高土地整理的综合效益,促进土地整理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启示二:以权属调整为核心,推进土地规模化经营
从本质上讲,土地整理就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土地利用状况、土地权属关系进行治理和调整,以充分合理地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并创造良好的生产和生活环境,以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充分和有序利用。也就是说,把土地利用中不合理、不充分和混乱的变成有序的、整齐的,使不合理的利用逐步趋于合理化。在我国农村,由于长期实行以为主的土地经营体制,土地分散于各个农户经营,导致土地使用权主体细碎化。而目前土地整理主要围绕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开展工作,对土地整理的权属关系、土地整理利益分配、社会保障等方面缺少相应的制度安排,目前的土地整理是一种不完全的土地整理,对农业生产、农村生活的贡献较为有限。如何把土地整理和农村经济政策有机结合起来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根据比利时的经验,以权属调整、规模化经营为核心的土地整理将是土地整理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
土地利用规划的本质范文5
1.农村土地的产权制度不够完善,由此诱发了大量土地违法行为,农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很模糊,《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用于非农业建设”。一方面法律规定土地归村民集体所有;另一方面村民对自己拥有的土地没有处置权。缺乏处置权的所有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正是这种土地所有权的被弱化,导致了农民集体在许多征地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其次就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明确,《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管理,也可以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也可以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由村民居委会经营、管理的,很难避免缺乏监督机制的村干部为了自己的私利,不做出损害农民土地权益的违法行为;由村民小组经营管理的,大多数村民小组无组织机构、法人资格和独立帐户,而且“集体”一词不是我国民法上的主体概念,本身在法律上就无主体地位,管理者自身也就不硬了。第三就是被弱化的所有权对所有权主体内部成员的约束也是软弱无力的。据调查,还有不少农民认为农村土地是属于国家的,虽然同为公有制的所有制形式,但国家与集体所有的制度本质仍是大有不同。正是由于忽视了这种不同和集体观念的淡薄,导致农村集体土地几乎成了农民的私有财产,谁占到了就是谁的,强行割占宅基地,土地权属纠纷层出不穷。而作为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却无法处置自己的土地,严重丧失了所有权主体的所有权利,对内部成员的管理也就必须是松散的。
要改变这一现状,必然要触及我国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强化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能,确立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的法律主体地位,强化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观念。土地是农民集体的,管理也是农民集体应尽的职责,充分调动所有权主体的主观能动性。
2.农村集体土地管理是一种静态管理,没有建立土地市场机制,土地缺乏流动性,土地的资产价值不能显化,土地利用效率很低
导致这一现状,有其立法上的主要原因,《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六十二、六十三条规定,“农村村民只能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所以在法律上是禁止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这种静态管理模式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第一,它不利于农村城镇化建设的发展,小城镇建设需要大量农民向建制镇、集镇、中心村集聚,而缺少农村集体土地的供给,城镇化建设是不可能进行的。我国在加快城镇化建设步伐的同时,农村集体土地市场建设却滞后了。第二,它不利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土地作为生产要素,当然也离不开市场的优化配制。农民的集体土地的资产价值要显化,必须要通过市场运作,农民的土地收益才能得以体现。第三,允许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依法流转,是农民集体最大限度实现所有权的强烈要求。只有让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在流转中获得土地收益,他们的积极性就会发挥出来,对土地管理、保护和利用就会重视,土地利用效率自然会得到提高。第四,允许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依法流转,有利于形成农村土地市场,土地供应、需求的增加,必然加速土地资产的流通,从而促进土地交易市场化的建设。
由于我们现行法律禁止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时下城市郊区、集镇的农村集体土地只能隐形交易。因无规范的程序和标准的价格体系可参照,隐形交易就成了没有规则的交易,交易者的利益难免遭受损失,引发诸多土地权属纠纷,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农村集体土地流转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要解决,就是要防止借“流转”之名,行商品住宅之实,为切实保护耕地,必须要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按照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就是农村集体土地能否流转的决定性门槛,要严把规划关。
3.农村集体土地的利用严重缺乏规划,管理很不规范,是土地管理中存在的另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
大部分的农村村庄,宅基地没有规划,房子不整,样式、座向不一,村庄里的道路弯弯曲曲,东抹西拐,两边又没有排水设施,污水满地横流,一到下雨天就根本无法行走,居住环境十分恶劣。这里面有其历史原因和体制问题,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四点:
(1)尽管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花了很大篇幅强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要编制本级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到了乡一级的建制镇、集镇规划,村一级的村庄规划的编制几乎是空白,农村土地管理根本就无规划可依,也无规划可言。要想从根本上改变这个现状,必须要加强、加快农村集体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加大规划的执行力度,树立规划的严肃性、法律性。
(2)农民的土地“私有”观念还根深蒂固,认为谁使用的土地就是属于谁的,许多村庄的宅基地都划分为一块一块,每户都“霸占”了一块,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划。建房时宅基地界址不清,隐藏和出现了大量土地权纠纷,甚至大打出手、对簿公堂者也为数不少,这种无序的“霸占”导致农村村庄建设非常混乱。
(3)还有许多农民的封建迷信思想很严重,建房时都要请风水先生来选地址、定座向,时兴避邪,本来规划好好的宅基地,被分割的支离破碎。国土资源部门的科学规划执行严重受阻,从另一方面正好反映农村基层国土资源部门无得力执法措施可采用,执行力度也不大。
土地利用规划的本质范文6
当前,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管理面临的两个复杂问题即面对农民建房和乡镇人民政府违法用地的问题,笔者根据自己十几年来的工作实践,试作如下探讨:
一、农民住宅用地是农村土地管理中最复杂的问题
1、农宅管理不是哪一个地区的问题,而是整个中国农村工作面临的最棘手的问题。中央三令五申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物权法》第六十六条亦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民法通则》中也对物权作了相关规定,但这必须是在合法前提条件下的财产才能受保护,而在违法占用的土地上的建筑,怎能合法化?怎能受保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的建设非处即拆,是不能受到法律保护的。笔者个认为法律、政策过于亲民,有时会扰乱正常的执法环境,如在2000年我省下发的《致全省农民朋友的一封信》中提及“农村居民建房除缴纳5元工本费外,不需交任何其他费用。”这让农民朋友确实减了负,但也不乏让农民朋友误解,思想松懈,疏忽了一项税费,耕地占用税,即农民建房占用耕地应当缴纳这项税费,进行农用地转用报批后并依规划建房,后来有农民朋友向省级相关部门进行核实,确实该缴纳这项税费。这表明省级这封“信”措词过于笼统,不够透析。不缴纳税费让老百姓产生一个误区,认为国家现在再也不管农民建房了,他们将可以随意随处建房,所以就出现这样的建设畸形:在2001年以来我们国家不论在城市特别在农村中大兴土木,建大宅、豪宅的现象随处可见,面积明显超过各地区的农宅建设标准。
2、还有一些不法房地产开发商看准农村廉价的集体土地,就在城乡结合部搞房地产开发,近几年建筑材料价格上涨、工价上涨造成建筑成本上的增加,导致地价房价飚升,房地产热居高不下,形成一定的泡沫经济和通货膨胀。
3、农村集体土地违法建设失控及难以管理的另一个方面。笔者认为是国土执法部门的人员配置和经费问题。自2005年国土体制改革垂直以来,作为最前沿最接近群众的基层国土所,直接面对农村,矛盾繁多、任务繁重,对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保障农民康居工程、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至关重要。工作经费问题,纵观全国中西部地区,普遍不如沿海发达地区,大部分市县对基层国土所的工作经费是自收自支。国土资源部早在2006年就出台了六项措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其中一项指出“重点加强乡镇国土资源所的建设。”笔者认为我国在国土所建设上还应当继续调研和完善。
4、在农村集体土地管理中除了农民建房难以管理外,还有一个“老大难”,那就是乡镇人民政府违法用地现象。他们借招商引资或办公益事业及民生工程之名违法建设,甚至还有的是“以租代征”,“光坐车不买票”或“先上车后买票”。从2005年起,国务院第15号令将正式施行,对土地违法实行卫片督查,对官员实行问责制,但至今效果仍甚微。
二、如何避免建设无序无规划
建设无序无规划这个问题在中西部地区最为突出。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2006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规定,新农村建设包括“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五个方面,要求“以人为本,从农民最希望最迫切要求解决的那些生产生活中现实问题入手”。通过分析这段文字我们可以知道,要符合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设想和要求,是离不开科学而有前瞻性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近几年我省乃至全国都在进行一大举措:节约集约用地,对土地进行整理,整合资源。
1、对农村宅基地进行“腾笼换鸟”搞置换,对建设用地实行“增减挂”,遵行“地尽其利,地利共享”的原则,这是国家各级政府行政为民的最好验证,既可以集约用地,又可以推进农村城镇化发展的进程,同时增加了耕地面积。最终目的是为了改善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确保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以上这些都离不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国土资源部在2006年出台的六项措施进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有三项提出“要加强农村用地规划和管理,对新农村建设示范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给予优先安排,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也将合理安排新农村建设用地,要积极推进土地整理,相关经费向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土地整理重大项目工程倾斜,要提高新农村建设的能力和水平。”我们不难看出,用地建设,规划先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条规定:“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第36条第一款有规定“非农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分明强调没有规划就没有节约,没有节约就没有新增耕地,这必然会畸形建设,形成恶性循环。
2、农村的乱搭乱建无序无规划建房,管理乱、脏、差必然给生态、环境带来不利影响。曾任国家环保总局局长的周立贤在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视频会上指出:“中国土壤污染总体形势相当严峻,受污染耕地占耕地总面积的十分之一以上,多数集中在发达地区,不完全统计全国目前有1.5亿亩耕地受污染。”现在土地违法用地现象“梯度西进”,农村建设及工业企业在农村建设逐年增加,环保环评均不合规,污染物排放逐年增加,加重了土壤污染的比重。
3、从本质上来说,土地利用规划和村镇规划主要是从社会经济发展角度考虑,为公开利益服务的,它是一种政府的公共管理行为。所以,我们国家在农村集体土地管理与规划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上有待加强,在规划施行过程中明显感到有的规划区不科学,准入条件不适合制约了当地经济发展,规划时间拖延太长,影响了规划的实施,目前中西部地区影响暂不明显,而在沿海发达地区,不管在城市还是在农村都曾经历“建设规划、拆迁再建设”这样的畸形发展。这样大大的耗费人力、物力、财力,是本末倒置,何不先行规划,再批准建设?笔者认为我们国家“规划低效论”、“规划无用论”应该加紧完善,增加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以促发展、保和谐。
三、我国的农村集体土地管理与规划可以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的先进做法
1、在美国,土地资源的利用和规划,其法律法规主要有两大来源:(1)、依据联邦宪法授权由联邦、州或地方立法机构通过的法律;(2)、州、郡、市政府所颁布的行政法规。实行“分区制”是美国各地方政府控制土地利用的最主要措施,它是土地利用规划的重要基础,通过土地分区和土地细分来控制和管理土地的使用。在农村,美国同样是重点保护基本农田,防止城市的无限制蔓延。地方政府运用土地利用规划和《农业分区条例》来管理和控制农业地区的土地开发和使用。
2、在日本,1989年末,通过了《土地基本法》,该法的主要观念是强调“土地的公共性”――即土地的适度利用,按照计划使用土地,抑制土地投机及随着土地增值税负担也应适度增加等内容。日本20多年前的“土地神话”现已成泡影。中国的土地调控应以此为反面教材加以吸收和应对。笔者认为在我国实行土地管理为主,规划及市场配置为辅的土地优化配置策略,建立依法、依规划的管理模式非常必要。
高举法律法规之利剑,管好国土,让权益与规划在阳光下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