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土地规划技术规范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土地规划技术规范范文1
关键词:测绘新技术;土地规划;管理;应用
中图分类号: F301.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6)21-143-20 引言
土地的合理规划以及全面管理主要是指国家政府主管部门依据土地利用开发的社会经济和自然条件、现状、历史性基础以及最主要的国民经济的整体发展需求,对范围内的相关土地资源进行管理以及规划利用的综合性举措。经济以及科学技术的发展,尤其是空间信息先进技术以及计算机和互联网的普遍运用,在对土地进行管理以及利用规划工作中,遥感、全球定位和地理信息系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并且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1 测绘技术核心及发展
1.1 遥感(RS)
遥感技术是指一种远距离的对目标物体不进行直接接触的探测技术,其主要是在与目标对象一定距离的遥感平台,通过使用工具遥感器对地面上相关物体以发射或者是折射形式所发送回来的电磁波进行接收,通过记录然后再次传送到地面,并且经过对相应信息的分析和处理、判读以及野外实地的有关验证,最终实现对用户的服务过程。一般将这种信息接收、传送、处理、分析、判读和最后应用的整个过程统称为遥感技术,其是测绘技术中的核心部分。遥感技术具有非常多的优势,例如,全天候、信息量大、获取信息周期短、多光谱特性等,特别是先进的遥感高度分辨率图像清晰,空间分辨率极高,并且现在已经普遍应用在资源利用规划、可持续发展以及气象预报观测、自然灾害预防、环境的实时动态监测等各个方面。
我国目前面临一个极为严峻的问题,即资源的短缺,环境与自然资源之间的矛盾也日渐加深,在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充分的对土地资源进行运用变得日渐重要。为了实现对土地的合理利用、开发及保护,需要对目标土地的详细情况进行全面、真实、实时的掌控。国内外目前已经开始普遍运用遥感技术,进行对土地资源利用的实时分析和动态监测,并实现了对土地发展形势和变化情况的及时、准确掌握。
1.2 地理信息系统(GIS)
地理信息系统,简称GIS,该系统的设计目的主要是为了完成空间数据的相关采集、管理、相应处理、具体分析、最后建模以及显示工作,并且由此来对复杂的土地规划、管理以及决策等问题进行解决。另外此技术系统管理以及处理的主要对象是众多的实体地理空间数据以及这些数据之间的关系,具体包括对空间的定位数据、遥感图像相关数据、图形类以及属性数据等,并且由此来对特定地理空间区域的具体分布情况以及现象进行分析、处理的过程。
计算机、网络以及空间三方面技术的发展,极大的加快了地理信息核心系统的广泛应用,使资源调查、城市的具体规划以及交通运输、自然灾害的预防预测以及与我们贴近的公共设施的日常管理水平都得到了一定的提高,并且也由此取得了非常直观的经济效益。对土地利用情况数据库的建立可以通过GIS得以实现,并且与此同时可以将属性以及空间图形两种数据进行有效的结合,实现数据与图形之间的一体化,进而完成对土地利用情况的数据库建立、分析、管理及最后的数据成果输出。
1.3 全球定位系统(GPS)
全球定位核心系统是由美国研制出的具有实时、全球、全天性质的三维导航卫星定位系统。该系统主要由三部分构成,即地面控制、空间、用户装置三个部分。主要的优点则为全覆盖、全天型、高度精密、功能多且高效等几个方面。而且通过GPS系统的广泛应用,其前景是十分客观的。除了可以被用于武器以及交通类工具的定位导航之外,还可以被应用在地形的具体勘测、山体的测量、工程建设以及国界线的界定等众多的方面。
2 测绘系统的具体应用
2.1 土地利用情况调查中的应用
土地利用情况的调查主要是在原有土地主要利用情况调查的数据基础之上,运用航空摄影以及卫星,以土地实际调查过程中所需要遵循的相关技术规范和规程为主要依据,利用先进的地区勘界成果和新土地的具体分类系统,对所勘测区域内的土地实际利用程度进行重新的调查,并且以此为基础建立相关的土地影像以及利用实际情况数据库,并且使土地开发利用相关的图件、数据和实际的现状达成一致,最后使国家土地资源的核心管理工作实现规范化、社会化、全面化以及最重要的信息化。
2.2 土地规划以及设计过程中的应用
土地的规划以及设计是进行土地管理过程中重要的一部分,而且在具体的规划设计中会涉及到众多的信息。在进行具体的规划设计之前,需要对有关土地的信息进行全面收集,并且进行相应的处理和分析。对于信息的处理工作非常重要,因为其不但可以为后期土地设计规划工作提供一定基础数据,还可以对土地质量以及性质进行了解和明确,将可用土地与不可用土地得到有效划分,在对土地利用空间分布进行保证的基础上,使各类用地的具体范围得到明确。
在进行土地规划以及相关设计的过程中,测绘技术的准确、实时、高效率以及自动化特色得到了充分的显示。利用RS技术可以对土地的主要信息得到及时全面的获取;利用GIS技术可以对土地空间利用信息核心系统进行建立,从而为土地开发利用的整体性规划提供详细的高精度资料;而通过利用GIS技术还可以对土地的实际利用情况进行评价分析,并且根据分析结果自动生成资源现状数据信息库,进行土地资源利用的未来规划和类型预测,进而实现对土地资源的布局以及优化设计;另外利用GIS技术还可以通过应用模型,实现对设计结果的模拟分析及显示,进一步优化且完善了对土地资源的规划设计。
2.3 土地利用情况动态监测过程中的应用
在土地的管理及规划过程中,测绘工作是一项重要且复杂的工作,其目的在于对土地的利用情况以及所发生的具体变化信息进行及时的掌握和反馈。土地利用情况动态监测以往的形式受具体技术条件的影响和限制,而测绘新技术对这一不足进行了有效的弥补。主要的技术流程包括:通过RS技术得到目标土地使用的详细变化信息,然后通过运用GPR技术来获得土地详细变化的具体特征和最重要的数据,并且将变化前后的信息进行总结、分析和对比,其次可以运用GIS技术来完成土地利用数据的可视化以及科学管理,进而对数据库进行实时的更新,最后绘制土地整体动态变化结果图。
3 结束语
测绘现代技术在具体的土地管理以及相关的规划中为土地管理以及开发人员提供了一个极为有效且功能强大的现代化工具,对以往技术中的缺陷进行了完善和升级,从根本上改善了土地管理以及具体规划中脱离社会、国家等不良局面,使得对土地的利用和规划变得更加可操作、科学、全面。但是测绘中一些新型技术还处于发展初期,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这需要社会各界增加对测绘技术的支持和关注的力度,作为土地利用管理以及规划中必不可少的技术,测绘新型技术势必会在未来的土地管理规划中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参 考 文 献
[1] 黄冬连.浅析如何在测绘工程中应用当代测绘新技术
[J].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2016(6):224-224.
[2] 王丽君.地质测绘工程中测绘新技术的研究[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5(19):2397-2398.
[3] 马贵江.测绘新技术在土地规划与管理中的应用探究
土地规划技术规范范文2
关键词:因素分析 土地使用权 价格评估
1.估价对象描述
1.1土地位置状况
估价对象位于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友谊社区五常大道以南,土地规划用途为商业办公用地(C2),设定出让用途为商业用地(商业办公),土地出让面积为3826M2。估价对象的四至为:东至五常街道友谊社区土地,南至五常教工宿舍,西至五常教工宿舍进出道路,北至五常大道及绿化带。
估价对象位于杭州市七级地范围内。
1.2土地权利状况
根据委托方提供资料,估价对象的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为国有待出让土地,拟以挂牌方式进行出让,土地规划用途为商业办公用地(C2),设定出让用途为商业用地(商业办公),出让年限为法定最高出让年限40年。
根据评估目的,设定在估价基准日估价对象无抵押、出租等他项权利存在。
1.3土地利用状况
估价对象位于余杭区五常街道友谊社区五常大道以南,目前地块内部利用现状为南端建成1幢1层简易用房,其他土地未平整待开发。
根据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提供的资料及估价人员的了解,估价对象拟拆迁后以净地形式挂牌出让。根据杭州市规划局余杭规划分局《五常街道友谊社区五常大道以南商业地块规划技术指标图及区位示意图的说明》,估价对象的具体规划设计条件和要求为:(1)规划用地性质为商业办公用地(C2);(2)用地面积3826平方米;(3)容积率1.4—1.5;(4)建筑密度≤45%;(5)建筑限高18米(黄海标高);(6)绿地率≥20%;(7)用地面积及用地红线以实测为准,图示所有尺寸单位为米;(8)按规范配置停车位;(9)建筑应按规范后退道路红线、绿化控制线; (10)绿化控制线以东须设置纯绿化带;(11)建筑与周边建筑间距需符合规范要求;(12)根据西溪湿地周边高度控制要求,地块内建筑(构筑物)高度不得超过黄海标高18米,若需适当突破高度要求,须按规定做好景观分析,并按规定程序报审;⒀具体实施须符合附后方案《五常友谊社区综合楼方案》;⒁其他要求以国家、地方规划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为准。
2.地价影响因素分析
2.1一般因素
余杭区原为杭州市辖的一个县级市,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于2001年3月25日撤市设区,并入杭州市区,成为杭州市辖的一个行政区。
余杭区位于浙江省北部,杭嘉湖平原南翼,从东、北、西三个方向护卫老杭州市区。现辖14个镇、1个乡和5个街道办事处,区政府驻地临平街道。
余杭区处于杭嘉平原和浙西丘陵山地的过渡地带,大致以东苕溪为界,其东为堆积平原,其西为山地丘陵,地势从西北向东南倾斜。全区属太湖流域,境内主要有东苕溪、京杭大运河、上塘河三大水系,水资源丰富,土壤肥沃,农垦历史悠久,利于农作物栽培,是浙江省粮、油、茧、茶、麻、果蔬等的重要产区。并创造了著名的良渚文化。由于其紧靠杭州的位置优势和较为平缓的自然条件,必然导致其成为杭州市理想的发展腹地,进而推动区域房地产业发展,地价上涨潜力较大。
2010年全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GDP)628.83亿元,可比增长13.8%,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38.16亿元,增长2.6%;第二产业增加值339.44亿元,增长13.7%;第三产业增加值251.23亿元,增长15.8%。三次产业结构由上年的6.7:53.5:39.8调整为6.0:54.0:40.0。按户籍人口计算,该区人均GDP为73574元,按当年平均汇率计算突破1万美元,达到10868美元。
2010年,全年财政总收入120.82亿元,增长20.7%,其中地方财政收入76亿元,增长27.4%。全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累计上涨3.5%。2010年末,全区户籍人口86.10万人,其中非农人口43.79万人。全年完成基础设施投资89.38亿元;全年实现农业总产值60.10亿元,增长7.9%;全年实现工业总产值1642.18亿元,增长23.0%;全年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361.67亿元,增长22.1%,其中限额以上投资348.01亿元,增长23.3%;全年房地产业完成开发投资120.84亿元,增长25.4%。
土地规划技术规范范文3
关键词:土地遥感; 应用; 问题; 建议
中图分类号: P627文献标识码: A
遥感技术是六十年代迅速发展起来的一门综合性探测技术。它建立在现代物理学,如光学技术、红外技术、微波技术、雷达技术、激光技术等,电子计算机技术,数学方法和地学规律的基础上。
1 现代遥感技术的理论研究
遥感技术是指从不同高度的平台,收集地物的电磁波信息,再将这些信息传输到地面,并加以处理,从而达到对地物的识别与监测的全过程。
遥感技术收集和利用的信息范围非常广:人眼看到五颜六色的景色,从中分别出牡丹、芍药等,这是光的遥感。人耳聆听交响乐队演奏,从中辨别出提琴、长笛等奏出的乐句,这是声的遥感。渔轮用超声波仪器探测到海底的鱼群,这是超声的遥感。从飞机上、卫星上拍摄地球表面的照片,这是光(或红外线等)的遥感。用雷达探测敌人的飞机,这是无线电波的遥感……也就是说,遥感技术所收集和利用的可以是声、超声、光、红外辐射、无线电波等各种信号。甚至包括射线照相、地磁观测、宇宙射线观测等,也都属于遥感的范围。它的隶属关系可以包括一切与上述信息有关的科学技术领域。现代遥感技术组成了一个从地面到空间、从资料数据的收集处理到判读应用的体系,包括:(1)研究地物电磁波辐射的特性以及信息的传输;(2)研究遥感信息探测手段,主要是研究传感器;(3)研究遥感信息的处理系统;(4)研究遥感信息的应用。
近年来,遥感技术迅速发展,其重要因素之一是遥感技术被广泛地应用于我们生活的环境。人们越来越需要更深刻、更全面地了解我们的地球,了解它的资源,了解它的变化,以便更合理地安排自己的生产和生活活动。
2 土地遥感动态监测经验教训
我国把航空遥感技术用于土地管理的调查业务己经有较长的历史,早在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就在部分省市区采用 1:3000 比例尺的航测图进行过土地调查。航天、航空遥感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应用领域的不断扩大,突显出遥感技术在土地覆被/土地利用变化调查中应用的巨大优势。然而,这种优势目前还没有在建设国家级或区域级的监测体系和用于保障土地基础信息快速采集、处理并及时提供管理决策的实体性运行系统中发挥它应有的作用。原因可能是在制订工作规划和实施计划方面,没有落实好宏观与微观、中央与地方、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技术指导方针,多年积累的一些宝贵的经验教训还缺乏深入的总结和全面的思考, 值得讨论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三个:
第一个问题是遥感监测指标的确定。选择的原则应当是:必须满足国家实施宏观经济管理对土地资源数据种类、数据量纲及其准确程度的需求。应当在能反映土地生态环境容量、土地人口承载潜力、土地利用经济结构的信息中选取用于宏观决策的监测指标、数据精度和置信概率。在明确国家目标要求的前提下,还必须建立遥感监测指标的体系表和监测技术规程。为充分发挥遥感技术的优势, 在选择监测指标时应在满足国家需求的原则下,突出土地覆被的指标和以土地覆被变化为表征的土地利用指标。有特殊需要时,可以补充行政管理指标的一些地面调查(如量化城镇建成区或主城区边界;量化基本农田保护区及其它各类保护区边界等测绘工作)。但主要是依据遥感监测来直接获得有关信息和统计结果 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地面调查只能作为补充性间接手段而且不能层次过多,只要土地遥感技术完成了科研实验并且转入了正常实际应用阶段就具备了自成体系的条件,因此遥感数据成果可以单独使用。
第二个问题是遥感监测体系的构建。这与管理体制关系密切,现行体制下的土地调查数据是由乡镇到全国逐级统计汇总,并且要经各级行政领导过滤后上报,虽然国家统计法是保障国家统计结果真实性和准确性的重要法律,但是由于体制与机制的不科学或不健全而使得执法效果并不理想。不当的人为干扰因素是统计数据不真实不准确的主要病灶; 同时,以土地利用分类为代表的国家级技术标准的缺失,也是统计数据名实不符、无法比较分析的重要因素。要建立全新的国家土地遥感监测体系,必须贯彻自上而下垂直管理、相对独立、封闭运行的原则。多尺度、分层级、突出重点地构建监测体系。同时,还必须配套统一的管辖制度、统一的技术规范和统一的运行系统。
第三个问题是遥感监测成果的应用。以问题为导向是科技研究的流行方法,技术研究首先要明确做什么,然后要明确为什么做,最后研究怎样做。这应当是决定应用技术研究的成果能否转化为生产力而发挥经济社会效益的一种工作思路。遥感监测成果的应用,在技术研究阶段就应当明确了方向,当然在实用中还会根据实际情况有所扩展和创新,这种新的需求又促使遥感技术研究的不断发展进步。近几年来遥感技术与信息技术的集成应用,使土地利用动态监测成果的应用范围有了较大的扩展,如在城市用地规模、开发区建设、基本农田保护、违法占地监察等方面都发挥了作用。但是,土地遥感监测成果的应用研究仍有进一步讨论的必要,例如建立全国土地利用遥感监测系统实现快速获取土地资源利用的宏观状况(利用结构、时空分布、数量变化等)。可以先考虑将遥感本底数据库的建设作为各级各类监测工程的技术基础。还可按经济、生态、流域等分区指标建立区域级的监测子系统。这是与日常土地管理变更调查系统既相互关联、又有差别,独立平行运作的快速反应系统。在国家宏观管理上, 两个系统获得的全国统计指标数据具有相互检验的作用。
3 土地遥感技术应用研究
3.1 土地遥感动态监测体系构建的研究。在具体工作方面我们虽然已取得了比较丰富的科研成果和工程实践的经验,但是从国家或区域的宏观管理需求来评价,目前的土地遥感监测在技术应用上和功能定位上存在着一定的盲目性,在体系建设方面缺乏整体的规划设计,距实现标准化、规范化以及体系完整、系统完善的目标仍有不小的差距。根据当前工作的迫切需要,应加快构建能全面、系统、迅速掌握国家或区域土地变化状况的动态监测体系,明确体系结构中不同层级的目标和任务。并且在此条件下,研究制订相应的各种标准和技术规程。土地调查与动态监测是国土资源管理最重要的基础业务,内容广泛,时效性强,保真度高。因此,在体系研究中,必须区分不同层级的实际需求和相互关系,并依此确定配套的技术措施。
3.2 土地调查与动态监测体系关系的研究。必须掌握好三个关键性问题: 第一要有国家统一的、科学的土地分类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第二要有先进的、综合的、实用的土地调查技术。第三要有统筹兼顾、功能互补的有机联系。土地调查主要有土地利用调查、土地条件调查、土地法律调查(地籍调查)三种。土地遥感监测主要有国家级、区域级、城市级和特定区位四种。土地调查与动态监测在数据采集方法技术上大同小异,多采用现代化的遥感影像、卫星定位、电子全站仪测绘、信息化技术。但作为两个体系,应在土地管理学和统计调查学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各自的功能、结构、作用方式以及两个体系间的技术基础关系和功能互补关系。由于土地既有自然资源的属性,又有社会财产的属性,所以在土地行政管理的方式上也分为资源行政和不动产行政两种。这两种基于公权力的执法行为的后果,都会影响土地权属和土地利用在时空上发生变化,而土地调查与动态监测都是反映这些变化状况、反馈管理效果的技术手段。如何充分发挥两个体系的功能并达到优化组合的最佳效果,仍然是应当继续研究的课题。
3.3 土地遥感动态监测体系功能的研究。了解土地管理系统的主要结构,对研究土地调查与动态监测的功能定位和确定遥感技术与信息技术的应用方向都是有益的。土地管理系统由行政执法、技术支撑、基础业务三个子系统组成。土地行政执法子系统的决策、组织、协调与控制功能的发挥,离不开基础业务子系统提供全面、准确、动态更新的土地信息。因为它既是行政执法的技术基础, 又是依法行政效果的信息反馈。行政执法子系统在运行中,需要在解决法制、体制、机制问题方面获得辅助决策的技术支持; 基础业务子系统在运行中,无论是调查、评价、规划,还是它们共有的标准化、信息化工作,都需要获得理论、方法和技术研究的保障;而上述需求,正是技术支撑子系统的功能定位。
由此可知,土地遥感动态监测技术的应用目标,宜定位于土地调查、土地评价、和土地规划这三项主流基础业务,服务方向是支持国家公共行政在国土资源管理中的宏观决策。
3.4 土地遥感动态监测体系运行系统的研究。建立国家级和区域级的土地遥感监测体系及其运行系统是当务之急,在国土资源科技发展战略中应放在优先的位置。根据国家对土地管理参与宏观经济调控的要求,用现代先进的遥感技术实时、快速、准确、客观地获取土地覆被/土地利用现状信息,在一定的空间范围内,分析其某个时间序列中的土地变化情况,并据此将研究影响变化的因素和客观规律应用于国土资源管理的战略决策,这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重要选择。系统运行必须要有健全的法律制度与科学的系统设计作保障才能安全、有效。现在应从完善土地调查制度入手,将系统运行的国家目标与体制、机制的要求形成法律规定,组织开展保障系统运行的立法研究。从完善技术基础入手,根据现有的丰富成果和实践经验,认真总结、务实创新、积极开展与运行系统建设相关的各项设计研究。
参考文献:
[1] 孙家柄.遥感原理与应用[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3.
[2] 梅安新,彭望碌,秦其明,等.遥感导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1.
[3]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培训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培训教材[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 2007.
土地规划技术规范范文4
关键词:土地规划;城市规划;两规
中图分类号: F301.23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各自的目的与任务
1.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目的与任务
1.1.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目的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对一定时期内一定行政区划范围的土地开发、利用和保护所制定的目标和计划,是对区域内的土地利用进行的总体战略部署。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目的是协调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对土地的需求,以取得最佳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
1.1.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任务
国家、省、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在对辖区内土地资源的利用现状、潜力及各种用地需求量进行综合分析研究的基础上,确定规划期内土地利用的目标和方法;协调部门用地矛盾,统筹安排各业用地;逐级分解规划的各类用地控制指标,重点确定城镇用地规模控制指标,落实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和农田保护区等重要土地用途区的布局;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省级规划要实现省域内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地级规划要重点安排好城乡结合部的土地利用,确定城镇建设用地的范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根据上级规划的要求和本地土地资源的特点,分解落实土地利用的各项指标,划分土地用途区,重点划定城镇、村镇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区、农业用地区等,为土地用途转用规划许可提供依据。
1.2城市总体规划的目的与任务
1.2.1城市总体规划的目的
城市总体规划是对一定时期内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实施措施,是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在研究城市密度的前期下,对城市空间布局和城市形态的总体设计。城市总体规划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城市的发展方向和建设安排。
1.2.2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
综合研究和确定城市性质和空间发展状态,统筹安排城市各项建设用地,合理配置城市各项基础设施,处理好远期发展和近期建设的关系,指导城市合理发展。
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两者的内在关系
由以上分析土地利用规划与城市规划两者的目的和任务可以得出两者的内在关系如下:
1.1核心内容和根本目标的一致性
城市总体规划是一种区域性、综合性规划,它是以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为出发点和归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一种专业性规划,是以合理安排现有的土地资源,确保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目的。两项规划的侧重点虽有不同,但从城市发展的角度看,“两规”都是在对现状进行充分的分析和研究的基础上,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依据,都是将土地作为主要规划对象,核心内容都是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在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这一根本目标上是一致的。
1.2规划空间的从属性
从“两规”的空间范围来看,城市规划区并非整个行政辖区范围,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范围是整个行政辖区内的全部土地,其规划范围比城市规划范围大。因此,城市总体规划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一个专项规划,两者是点和面的关系,是局部和整体的关系。所以,城市规划中有关城镇体系布局、城市用地规模、用地选择、城市区域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用地指标,应当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同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也应为城镇的发展建设等创造较好的条件。
1.3土地需求与土地供给的关系
从规划的内容、手法和成果看,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建设与规划、土地供给与土地需求的关系。城市总体规划是以建设为中心,展开城市各项建设的总体规划。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以土地利用为中心,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各业健康发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内容上更全面、更具体地体现了一个地区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与配置、土地利用结构的综合调整与优化、土地利用的宏观调控与微观管理机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是建设与规划、土地需求与土地供给的关系。而且,两者在城镇和村镇发展用地的规模、方向和范围等方面又必须进行充分协调。
三、“两规”协调的思路与途径
1.1统一技术规范
根据原来两个规划各自使用的标准,进行协调统一,重新确定一个两项规划都适用的用地分类标准,统一规定两个规划的规划期限以及所采用的有关数据的统计口径。通过统一与规划有关的各种规范、标准、技术手段和编制方法,以达到两个规划在基础数据和规划指标等方面的协调一致。这里需要协调好3个方面内容:(1)城市规划区范围。规划区范围划得过大,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难以管理,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管理部门间的矛盾也会较多。(2)人均建设用地规模指标。从建设现代化城市的角度考虑,重点建制镇的建设用地可以适当放宽,但对一般镇、乡、集镇和村庄建设用地以及分散的乡镇企业用地要严加控制。(3)两个规划的用地分类指标。主要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城镇、村庄、工矿用地等要进一步细分,使两者有对应关系。
1.2城市发展方向协调统一
要使“两规”在城市发展方向上达到协调统一,必须先确定城市的性质,这对城市发展规模和发展方向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根据我国国情,保护耕地应作为城市发展用地时首要考虑的问题。其次,应结合区域范围内的土地适宜性评价和在城市发展过程中基础设施的建设情况,在确保基本农田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城市的发展方向,即向宜建区和基础设施有所延伸的地方拓展。
1.3用地布局上的宏微观协调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侧重于整个城市的宏观布局,主要是确定整个行政区内中心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工程、重要工矿项目等用地的规模和布局。而城市总体规划则侧重于城市中心区的微观布局,仅仅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其中心城区的细化。因此,在“两规”的协调过程中,城市总体规划应以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为指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用地布局上只起宏观调控作用,城市总体规划则详细布置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用地的布局。
1.4保证“两规”实施一致有效
在“两规”的实施过程中,各级政府应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为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对“两规”的实施予以同等重视。“两规”的实施都应注重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的综合应用。此外,应加强规划宣传、社会监督和规划实施评价,建立规划公众参与制度、规划公示制度,进行规划管理公开,调动公众的主动意识,促进政府部门的公正执法,提高工作效率,制约和避免各种违反规划行为的发生,保证规划的实施。
结语
从宏观层面上讲,“两规”协调,有待具有中国特色的规划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尽快地开展区域规划或国土规划的编制工作,以便在区域层次上对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规模、城镇体系规划,尤其是城镇规模与布局、土地利用与经济发展、土地利用与工业化、城市化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协调和安排。
参考文献
土地规划技术规范范文5
【关键词】 多规合一 反规划理论 应用
一、引言
2014年8月,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环保部和住建部等四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市县“多规合一”试点工作的通知》,四部委在全国选取了28个市县作为试点开展“多规合一”工作。“多规合一”实际上就是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实施进行融合。其本质应是一种规划协调工作而非一种独立的规划类型,是各种规划在空间布局上的衔接与协调,是平衡社会利益分配、有效配置土地资源、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一种手段。目前“多规合一”工作正值试点阶段,面临诸多难点,“多规合一”尚缺独立的法理基础和技术规范,以我国现有的城乡规划、土地规划以及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中的理论和方法去探索“多规合一”的组织形式、管理机制、成果目标和技术标准等多方面问题,是实现“多规合一”的重要途径,本文就拟研究城市规划中的反规划理论在“多规合一”中的应用,为拓展完善“多规合一”提供借鉴和参考。
二、反规划理论
1、反规划理论的提出
反规划是相对与传统规划方法而言的,最早由北京大学景观设计学院院长俞孔坚教授于2002年在《论反规划与城市生态基础设施建设》一文中首次提出“反规划”(Anti-planning)的概念。“反规划”是应对我国快速的城市进程,和在市场经济下城市无序扩张的一种物质空间的规划途径。
2、反规划理论的内涵
“反规划”不是不规划,也不是反对规划,它是一种反思传统规划方法论,是对城市内建设用地快速扩张的一种应对方法。从本质上讲反规划是一种通过优先进行不建设区域的控制,来进行城市空间规划的方法,在某种层面上可以理解为 “逆规划”。简单地讲,就是一种景观规划途径。但也不是单纯的“绿地优先”,它的指向是建立一个生态基础设施,用来作为城市建设的刚性框架。
3、反规划理论的工作方法
“反规划”理论的工作方法就是先行规划和设计城市生态基础设施,再行安排城市建设用地。具体来说借助于GIS技术,对规划区域内的河流、物种、扩张等景观过程进行分析,构建不同过程的景观安全格局,然后综合叠加不同过程的景观安全格局形成生态基础设施。将“反规划”理论运用到传统规划过程中时,决策者根据当地的实际需要,将生态基础设施作为规划实施的刚性限制条件。然后划定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区和生态功能分区,得出规划方案。
三、反规划理论在多规合一中的应用
1、应用于“多规合一”的规划理念中
反规划理论强调的是一种逆向思维的规划模式,是一种如新的规划思维模式。将反规划理论引入“多规合一”的规划理念中,可以改变以单一价值主体主导的思维方式。从以前的确定规划区的产业发展方向、城市用地布局和用地规模入手开始规划,改变为从确定强制性的非建设用地范围域(即先构建生态基础设施),保护规划区原有的生态自然环境入手开始规划。
2、应用于“多规合一”的角色定位中
“多规合一”并不是多个规划合并成一个规划,而是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中涉及到相同内容统一起来,落实到一个共同的空间规划平台上。“多规合一”是把总体发展战略和各领域发展任务与空间布局、空间管控相结合在一起,把经济社会发展与空间布局融为一体的“一张图”的总统领,是政府的公共政策的工具或者一部分,它涉及到各种社会利益的调节及效率和公平的权衡。在“多规合一”的角色定位中引入反规划理论有助于提升整个规划价值观体系完整性和规划公共政策属性的合理性,倡导公共利益或集体利益,尽可能弥补各规划中市场行为的负面影响,关注公共与私人行为的分布效果,努力弥补基本物品分布上的不公平,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保障社会资源、土地资源配置的公平公正。
3、应用于“多规合一”的目标确定中
在进行“多规合一”时,首先要确定规划区所要达到的总目标。一般是先对对各类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再通过归纳行业发展要求,总结规划区未来发展思路,分阶段确定发展目标。最后对规划区的城乡空间形态、产业发展、综合交通、基础服务设施和生态环境保护提出原则性的引导,总结提出规划区的总体发展目标,作为指导全域空间统筹的总体方向。其中的环境保护具有生态与社会效益的正外部性,其发挥具有潜在性和滞后性,如果在制定目标过程中对城乡空间形态、产业发展、综合交通的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考虑不足,缺乏对资源利用远期的生态、社会影响后果的考虑,必然导致其他目标效益的损失。反规划理论立足于对非建设用地规划,优先考虑城市生态基础设施建设,注重环境保护和生态过程。因此在制定“多规合一”总体目标时引入反规划理论,使环境目标和社会目标在“多规合一”目标实施中地位对等,才能使得环境目标、社会目标和经济目标三者能够取得协调,真正成为全域空间的统筹目标,并得到可持续发展。
4、应用于“多规合一”的工作方法中
“多规合一”的本质是规划的协调。是在规划区空间中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不同目标要求协调到同一平台上来,实现空间要素的“一张图”整合。
应用反规划理论在“多规合一”工作中可以将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中生态绿地、水体、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区等区域首先进行模拟分析,综合叠加不同过程的安全格局即可建立“多规合一”中的生态基础设施。再将这种生态基础设施与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结合得到该规划区城镇建设区和土地利用布局。
四、结论
“多规合一”是解决我国现行规划编制和管理的过程中管理缺乏协同、部门规划衔接困难和管理主体不清等问题的必然途经。“多规合一”是一项新型的工作,其组织形式、管理机制、成果目标和技术标准先也正处在探索阶段。在“多规合一”的探索阶段引入反规划理论,将生态保护、伦理思想、科学发展等观念融入“多规合一”的方方面面中去,真正使得“多规合一”在目标实现、工作方法等各方面划更为科学合理。
【参考文献】
[1] 俞孔坚、李迪华:论反规划与城市生态基础设施建设[A].杭州城市绿色论坛论文集[C].北京:中国美术学院出版社,2002.
[2] 俞孔坚、李迪华、刘海龙:“反规划”途径[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5.
[3] 俞孔坚、李迪华、韩西丽:“反规划”[J].城市规划,2005(9).
[4] 彭德胜:“反规划”理论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应用[J].城市发展研究,2005(1).
[5] 周万东:“反规划”理论下的土地利用规划探析[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09(23).
[6] 苏涵、陈皓:“多规合一”的本质及其编制要点探析[J].规划师,2015(2).
土地规划技术规范范文6
为了加强本市管线工程建设的规划管理,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根据《**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管线工程,是指建设于地下或者地上的给水、雨水、污水、燃气、电力、信息等市政公用管线工程,以及热力、油料、化工物料等特种管线工程。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管线工程的新建、改建和扩建,但建筑物、构筑物用地范围内配套管线工程的建设除外。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本市管线工程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业务上受市规划局领导。
本市计划、经济、信息、市政、水务、绿化、交通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管理原则)
管线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景观要求,严格控制城市道路架空线建设。
管线工程应当与城市道路、公路以及沿线建设项目工程统一规划,综合平衡,统筹安排,协调建设。
第六条(管线专业系统规划和详细规划)
本市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管线专业系统规划,由市规划局综合平衡。
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与管线专业系统规划相协调,对各类管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作出综合安排。
第七条(道路管线规划控制)
市规划局和区、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城市道路、公路的建设,根据管线专业系统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组织编制道路管线综合规划。
在城市道路、公路的规划红线内进行管线工程建设的,应当符合道路管线综合规划要求;管线敷设应当与城市道路、公路的规划红线平行,走向顺直。
在高速公路的规划红线内和一级公路的快车道内,不得埋设地下管线。
第八条(道路管线位置的规划安排)
在城市道路、公路的规划红线内进行管线工程建设的,管线位置的规划安排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在规划红线的中心线以东、以南,主要安排污水管、燃气管、电力排管和电力电缆;
(二)在规划红线的中心线以西、以北,主要安排雨水管、给水管、信息导管和信息线缆;
(三)在快车道下敷设雨水管、污水管和综合管线隧道;
(四)在慢车道下敷设给水管、燃气管、电力排管和信息导管;
(五)在人行道下敷设电力电缆、信息线缆和配水管、配气管;
(六)在绿(林)地下敷设输水管、合流污水干管以及热力、油料、化工物料等特种管线;
(七)在绿(林)地上架设35千伏以上(含35千伏)输电线路。
各类管线工程的建设,应当控制在规划安排的对应管线位置范围内,不得占用其他管线的规划位置。
第九条(地下管线交叉的处理)
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在规划上产生交叉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相对次要管线避让相对主要管线;
(二)易弯曲管线避让不易弯曲管线;
(三)压力管线避让重力管线;
(四)技术要求低的管线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
(五)临时性管线避让永久性管线。
第十条(架空线的规划控制)
在本市下列范围内,除必须架空设置的轨道交通线路和电车客运线路的触线网外,不得新建架空线工程:
(一)中心城、新城、中心镇;
(二)民用机场、主要铁路客运站、主要客运港口;
(三)旅游景观区域、人文景观处;
(四)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范围。
第十一条(架空线设置的规划要求)
在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范围外架空设置的电力电缆和信息线缆,应当采用单杆多回路方式,沿城市道路、公路和河流两侧架设,避免跨越城市道路、公路和河流。
架空线的杆塔应当整齐、规则排列,设置牢固,符合市容景观要求。在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条件下,新建架空线应当与现有架空线合杆架设,避免增设杆塔。
第十二条(管线通过桥梁和隧道的要求)
新建、扩建桥梁和隧道的,应当根据规划要求,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在桥梁和隧道的人行道下,应当预先埋设电力电缆管道和信息线缆管道。
管线在桥梁上和隧道内通过的,应当符合有关的技术规范,保证桥梁和隧道的安全以及正常的维修、养护,并不得影响市容。
第十三条(管线技术标准)
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架空线设置的高度,各类管线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林)木等的间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相关协调措施)
管线工程需穿越城市道路、公路、铁路、地下铁道、民防设施、河道、绿(林)地,或者涉及消防安全、净空控制、树(林)木保护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协商采取相应的防护或者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建设条件限制的处理)
因管线工程建设条件限制,确实无法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规划要求执行的,应当由市规划局或者区、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各有关管理部门协调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请范围)
管线工程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需使用土地的;
(二)需改变原土地规划使用性质的。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范围)
管线建设单位进行管线工程建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建设工程(管线)规划许可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不改变原管位轴线和管径的地下管线局部更新;
(二)在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范围外,利用原有架空线杆塔加设不升压且在35千伏以下的输电线路;
(三)因工程施工需要,在施工工地范围内设置临时管线;
(四)因农业生产需要,设置越野管线。
第十八条(有关管理部门的审核)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管线工程建设在办理建设工程(管线)规划许可证前,需经有关管理部门审核的,应当由有关管理部门审核。
第十九条(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提供的材料)
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填写有关的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管线工程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市测绘管理部门认可的地形图。
第二十条(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提供的材料)
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填写有关的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管线工程项目批准文件;
(三)管线工程设计方案;
(四)市测绘管理部门认可的地形图。
管线工程建设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手续。
第二十一条(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提供的材料)
申请建设工程(管线)规划许可证,应当填写有关的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管线工程项目批准文件;
(二)管线工程设计说明;
(三)具有规定技术参数的管线工程平面设计图;
(四)有本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八条所列情形的,提供有关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的书面意见;
(五)有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情形的,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六)属地下管线建设的,提供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地下管线跟踪测量的协议。
建设电力排管、24孔以上的信息导管以及管径超过500毫米的给水管、燃气管的,除提供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管线纵横断面设计图和附属设备图。
建设超高压输电线路塔、特种管线杆架的,除提供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线路塔、杆架的结构图和基础图。
建设综合管线隧道的,应当提供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材料。第二十二条(变更规划要求的手续)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管线)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核准的设计文件进行管线工程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由原审批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掘路审批手续)
管线工程建设需挖掘城市道路、公路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向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办理掘路审批手续。
除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的情形外,未申请取得建设工程(管线)规划许可证的,市政工程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掘路。
第二十四条(放样复验)
管线工程开工前,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管线)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现场放样,并向原审批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申请放样复验,经复验无误后方可开工。
市规划局和区、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市测绘管理部门组织放样复验。
第二十五条(地下管线跟踪测量和竣工图的编制)
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后,应当由管线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
地下管线跟踪测量,并在地下管线工程完工覆土前,编制地下管线竣工图。地下管线的跟踪测量和竣工图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技术标准。
第二十六条(规划验收和竣工档案报送)
管线工程竣工后,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批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申请规划验收;经验收合格后,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无偿报送管线工程竣工档案。
第二十七条(审批时限和要求)
市规划局和区、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管线工程建设的有关申请的,应当在《**市城市规划条例》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核。经审核批准的,应当发给有关证书;经审核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答复并告知理由。
第二十八条(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规划局或者区、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按照《**市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