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经济基础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劳动经济基础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劳动经济基础

劳动经济基础范文1

【关键词】劳动者 经济处罚 法律环境

在现实劳动关系中,一些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惯常以经济惩罚作为有效的管理手段,动辄对违规违纪劳动者罚款,轻则几十几百元,重则千元几千元,随意性大,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职业安定和生活保障,并由此引发了大量的劳动争议,影响了企业发展和社会的和谐与稳定。2007年6月,国家颁布了《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1月15日,国务院颁布第516号令废止了1982年颁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以下简称《奖惩条例》),并明确该条例已被《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代替。在新的法律环境下,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能不能进行经济惩罚?如何处罚?本文将通过对新旧法律环境的比较,分析了现行法律环境下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经济惩罚权的法律依据。

一、旧的法律环境下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经济惩罚权的依据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惩罚包括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在《奖惩条例》被废止前,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惩罚权的法律依据主要有:(1)劳动法律,如《劳动法》;(2)劳动规章,如《奖惩条例》。其中《劳动法》规定的比较笼统,只有第三条“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及第四条“用人单位应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劳动法》对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经济惩罚没有明确的规定。《奖惩条例》的规定很详细,它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经济惩罚有罚款、停发工资、降低工资级别和赔偿经济损失四种形式。《奖惩条例》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的职工,而我国除了国有经济、集体所有制经济外,还有私营经济、个体工商户、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涉外经济等,除了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外的企业中,都存在对职工罚款的问题,而这些企业行使罚款权在当时是无法可依的。

二、《奖惩条例》已时过境迁,不适合现实发展要求

《奖惩条例》是在计划经济时代背景下出台的,是以固定工为主体的劳动用工条件下制定的,企业劳动者作为计划经济的要素,按照计划经济的模式由政府纳入了计划的编制。公有制的企业为了维持内部的计划经济模式的正常运作,在企业实行行政化管理的背景下企业对职工的惩罚成了自然而然的事情。但是,在劳动关系已经全员劳动合同化的今天,固定工在法律上已经成为历史,《奖惩条例》已明显的不适合现实的发展要求了。

笔者认为,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只有行政机关才有罚款权。《奖惩条例》明显有参照《行政处罚法》和《刑法》的痕迹,这在计划经济时代对当时具有行政属性的劳动关系是起了一定的作用的,但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日趋契约化,劳动关系的形成和调节方式主要通过劳动合同方式来实现的今天,《奖惩条例》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劳动关系的发展,且在一定程度上与现今的法律是相悖的。正是因为不适合现实的发展要求,《奖惩条例》于今年1月份被废止,为《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所代替。

三、新的法律环境下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经济惩罚权的依据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开始实施,同月,《奖惩条例》被废止。纵观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经济惩罚权在如下条文中有所规定:(1)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2)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3)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4)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上面所列的条款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经济惩罚权规定了违约金及赔偿经济损失两种形式,且违约金只适用于因用人单位提供了培训而约定的服务期条款及竞业限制条款两种情况。

笔者认为,在具有行政管理色彩且不符合市场经济时展的《奖惩条例》已被废止,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已生效实施的法律环境下,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罚款权已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即用人单位不能再以“劳动者迟到罚款50元,矿工罚款300元”等理由对劳动者实施罚款,即使这些规定写进经企业合法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也是不能成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罚款依据,因为这些规章制度的内容本身是不合法的,根据我国的法律,只有行政机关才有罚款权。在现行法律环境下,笔者认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经济惩罚权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实现:

1.违约金。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能在用人单位提供了培训而约定的服务期条款及竞业限制条款两种情况下约定违约金。

2.赔偿经济损失。《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劳动部颁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从上述规定可知,因劳动者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或合法劳动规章制度的规定要求劳动者从工资中进行赔偿,该赔偿数额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或合法劳动规章制度的规定应是确定的,且每月从工资中进行赔偿的数额有限制,即不得超过当月工资的20%或剩余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笔者认为,如赔偿数额事先没有在合同中或经合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得到确定,用人单位不可单方确定赔偿的数额并从劳动者工资中直接扣取。

劳动经济基础范文2

乙方: (身份证号码: )

双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经协商,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就解除劳动关系及经济补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于 年 月 日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即行解除,工资结算至解除劳动关系日。

2、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人民币计: 元作为经济补偿。

3、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与用人单位办理好移交手续,同时对甲方应尽保密义务,保证甲方秘密资料不外泄,不在外散播损害甲方利益形象的言论,如因泄密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甲方将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4、乙方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履行时的权利义务从协议签订之日起即行终止,并无任何不了事宜,确认对工作期间的薪资及相关费用已结清并无任何异议。双方对协议解决劳动关系程序及结果均无任何异议,保证不再提出任何仲裁和诉讼请求。

5、本协议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劳动经济基础范文3

省委组织部干部二处负责同志介绍了这次干部选配的特点:“全省统筹第一次,跨省区直接引进第一次,跨地区成规模交流第一次。”

县委书记之“重”

郡县治,天下安。县一级在党的组织结构和国家政权结构中处于承上启下的重要位置。县委书记,既是发展县域经济的第一责任人,又是维护城乡社会稳定的第一责任人。

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汪玉凯在接受《人民日报》采访时说:“中国有2000多个县,推进城市化,并不是让农民全部进入北京、上海这样的特大城市,大多数农民还是要在中小城市和小城镇里工作、生活。这就决定了县域是中国工业化和城市化的重心,这也决定了县委书记这个岗位的特殊性和重要性。”

我国县域面积占国土总面积的93%,人口占全国的73%,县域GDP占全国一半以上。贵州88个县(市、区、特区),县委书记虽然只占县处级干部总数的0.6%,但要带领十几万、几十万甚至上百万人谋生存、求发展、保稳定,责任十分重大。

2009年5月18日,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县委书记队伍建设的若干规定》,提出加强县委书记队伍建设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必须将加强县委书记队伍建设作为全国干部工作的一项战略重点工程来抓。

2009年12月,贵州省委《关于加强县委书记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出炉,提出加强县委书记任用和配备工作的统筹协调,在全省范围内跨地区交流选配适当数量的县委书记,同时探索从东部发达地区引进优秀干部担任县委书记。

县委书记之“选”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县委书记队伍建设若干规定精神,选好配强县委书记,贵州省委组织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严把人选资格条件,通过深入调研,反复斟酌,精心部署,在全省统筹选配县委书记和跨省区引进、跨地区交流县委书记方面,作了一次积极尝试。

12名新任县委书记中,有3名同志从江苏、山东引进,分别担任贵阳市南明区委书记、黔南州独山县委书记、毕节地区金沙县委书记;有4名同志在省内跨地区交流任职;另外5名在本地区担任县委书记的同志,全部实行回避流,都没有在本人成长地任职。

“我们一开始就确定了原则,从哪里引进,引进到哪里,目标很明确。”省委组织部干部二处负责同志介绍,探索从东部发达地区引进县委书记,有两个原则:一是我省县委书记岗位出现缺额,二是与书记出缺的县相比,拟引进干部所在县的县域发展情况相近、发展方向类似、发展阶段超前。

山东、江苏省共推荐了22名人选,贵州省委组织部反复比较,从中确定10名差额考察对象进行考察,最后经省委常委会审议确定了3名任职人选。

从江苏海安、山东新泰到贵州任职的3名县委书记,历经层层遴选,殊为不易。

“我们不是为交流而交流、为补缺而补缺。交流和选配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发展,所以对干部的选配,适岗性是最重要的要求,也是前提。” 贵州省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侯正茂说。

从东部发达地区选配县委书记,实现了在更大范围内调配人才资源的目的,优势互补。同时也为干部创造在不同岗位不同环境中实践和磨练的机会,使他们进一步增长才干、丰富阅历。

值得注意的是,9名被任用为县委书记的贵州干部,也是在差额推荐、差额考察了14名人选的基础上,经过认真比选后,报请省委常委会审议确定的。对其中4名在省内跨地区交流任职的县委书记,体现了对长期在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干部的认可和关心;而对另外5名在本地区任职的县委书记的任命,则出于保持工作连续性方面的考量。

县委书记之“融”

从东部经济发达地区来到“欠发达、欠开发”的贵州,从一个市(州、地)调任另一个市(州、地),如何适应环境、打开局面、推进发展?是否存在“水土不服”的问题?这是此次跨省、跨区选配县委书记面临的重大考验,而他们交出的答卷,也将是衡量此次干部选配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

对此,省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张少农要求,“新任县委书记一定要深刻了解全局,尽快熟悉情况,善于抓住重点,敢于负起责任,尽快适应岗位要求,聚精会神抓好发展,全心全意改善民生,自觉主动维护稳定,努力推进县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张少农特别强调,各地对于交流任职的干部、特别是对于从东部省份交流到贵州任职的干部,要做到从思想上接纳、政治上信任、工作上支持、生活上关心,实实在在地完善和落实干部交流的配套政策措施,解决好他们的实际困难,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努力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确保他们在新的岗位能尽快进入角色,安心工作,施展才华,干事创业。

县委书记之“考”

中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县一级的地位和作用日益重要,处于社会转型期和社会矛盾凸现期的县委书记,担子重、责任大、压力大。2010年3月,中央第一次在国家级培训机构对新任县委书记进行任职培训,390名来自全国各地的县委书记在中央党校进行了为期两周的学习。

新形势下怎样当好县委书记?这已经成为当下县委书记群体共同面临的重大课题,同时也是全社会关注的一个时代话题。

县级党委的工作既面临着重要机遇,也面临着新的挑战。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制约越来越多,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要求越来越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任务越来越重,维护城乡社会稳定的压力越来越大。对于县域经济发展不够好、不够快、不平衡的贵州,如何通过发展来解决现实矛盾和问题,考验着每一个县委书记的信心与智慧。

然而,县委书记的作为必须建立在科学的发展基础之上。因此,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势在必行。

贵州省委《关于加强县委书记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给出了进一步健全完善县委书记考核制度的方向,将“通过工作实绩分析、民主测评、民意调查、听取巡视组及纪检监察机关意见等方式,对县委书记进行综合评价”。与此同时,对工作实绩的分析,将“针对不同类型的县域特点,科学设置考核指标进行分类考核”。

《关于加强县委书记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对建立健全县委书记干事创业激励机制提出了要求,提出将根据县委书记的综合考核情况评选“全省优秀县委书记”,被表彰为“全省优秀县委书记”且符合年龄等条件的,按有关程序列为副厅级后备干部进行培养。

劳动经济基础范文4

关键词:政府;劳动关系管理;和谐稳定;劳动关系

中图分类号:D63;F246 文献标示码:A 文章编号:1007-5194(2007)05-0057-03

在不同国家或同一国家的不同发展时期,政府劳动关系管理职责、管理目标、管理方式等都存在差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日趋深化,当前我国劳动关系在建立方式、利益分配等方面发生了一些新变化,政府要结合这些变化确立劳动关系管理新目标,积极探索实现目标的有效途径。

一、当前我国劳动关系的新变化

1.劳动关系调节手段法律化

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劳动者的就业、岗位安排和调整,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国家、企业、员工三方利益的确立和分配等等,都由国家运用行政手段来处理,企业和劳动者没有讨论、协商、变更的权利。随着企业从政府行政附属物转变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主体,劳动者从“国家人”转变成“企业人”,进而成为“社会人”。随着劳动关系的确立对劳动合同制的引入,劳动关系的调控也随之发生了重大转变,表现在:劳动关系的调节主体由完全国家调节转变为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自主调节相结合;劳动关系的调节手段由行政手段为主转变为法律手段为主。

2.劳动关系建立方式市场化

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劳动关系是一种典型的劳动行政关系。国家通过“统包”包揽劳动者的就业;通过“统配”主宰企业的用工;通过下达国家招工计划指标,在劳动者和企业之间建立劳动关系。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已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主体,劳动者的择业自和企业的用人自得到了确立,两者主要是通过劳动力市场进行双向选择,并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双方的劳动关系,因此劳动关系的建立也从行政分配走向了市场选择。

3.劳动关系中的利益分配差别化

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和员工的利益统统包容在国家利益之中,利益分配表现出较强的平均主义、“大锅饭”特色。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逐步完善,劳动关系中利益主体和利益分配也发生了重大变化,主要表现在:一是劳动关系的利益主体逐步明晰化。由过去国家单一主体转变成了国家、企业法人和个人多元主体;二是劳动关系员工主体方的利益分配出现差别化。企业成为独立的经营实体后,在处理劳动关系时的地位和权力不断增强,为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最大限度地获取经济效益,采取根据员工贡献大小按多种形式进行分配的办法,从而使得员工之间的利益分配日益清晰化、差别化;三是劳动关系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差距日益扩大化。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同利益主体的地位以及所起的作用不同,企业经营决策日显重要,许多企业建立了有别于一般员工工资制的年薪制、期权制,用高风险、高回报来对经营者进行激励和制约,从而使劳动关系主体之间的分配差距呈现扩大化趋势。

4.劳动关系呈现动态化、不稳定趋势

一方面,随着劳动就业形式日趋多样,非全日制、小时工等就业人员大幅增加,这类人员的劳动通常时间性较强、工作成果易量化,雇主和劳动者双方只在提供劳务期限内存在简单的权利义务关系,不需要长期固定劳动关系。另一方面,随着劳动力流动频率加快,高素质劳动者由于供不应求,为了便于随时转到待遇更优厚的单位,大多希望并尽量与企业签订短期劳动合同;而低素质低技能劳动者由于供过于求,用人单位为了控制、降低人工成本,减少由于长期雇用此类人员需要加薪造成的成本支出,也大多与劳动者签订短期合同。这两方面情况导致当前的劳动关系出现明显的动态化、短期化态势。

5.劳动用工管理过程不规范

劳动用工管理过程中的不规范突出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二是不为职工缴纳保险或者少缴保险;三是不按时发放工资,甚至拖欠、克扣工资;四是随意加班加点或超时加班,且不支付加班费;五是劳动条件恶劣,缺乏相应劳动保护,不注重劳动者身心健康,更有甚者,实行所谓的封闭管理,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

6.劳动争议问题突出

劳动争议问题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劳动争议案件总量增长较快。《2006年中国企业劳动关系状况报告》指出,2005年全国劳动争议案件立案受理31.4万件,比上年增加5.3万件,增幅达20.5%。二是劳动争议原因复杂。劳动争议发生原因从过去处罚、履行合同等单一成因,向多因素方向发展,劳动争议原因涉及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福利、社会保险、医疗费、公积金、档案管理、除名、辞退等多个方面。三是劳动争议处理难度加大。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案件中,调节结案的比例下降,裁决结案的比例上升。2005年以前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节结案的比例约70%,裁决结案比例约10%。2005年,仲裁裁决结案占结案总数的43%,仲裁调节结案占结案总数的34%,其它方式结案占结案总数23%。

二、我国政府劳动关系管理的新目标――和谐稳定劳动关系

鉴于我国劳动关系出现的这些新变化,政府劳动关系管理的新目标应是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清晰的概括出和谐社会的特征: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实现社会和谐是一项复杂艰巨的社会丁程,而劳动关系和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石,严重不均衡的劳动关系状况会影响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国际竞争力,甚至影响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发展。同志在2005年“五一”表彰全国劳模和先进工作者大会上指出:“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完善劳动保护机制,切实维护和实现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法保障各方面劳动群众的权益”。

和谐劳动关系不是回避矛盾、否定利益差别,而是在承认和尊重各劳动关系主体的利益前提下,寻找利益均衡点,化解矛盾,在公平正义的法律、制度框架内平衡各方力量、规范各方行为,实现制度化的平等合作,实现发展中的共享和双赢。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需要政府、企业组织、劳动者共同努力,但政府应该成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主导者和倡导者。

三、我国政府劳动关系管理新目标的实现途径

1.建立健全劳动关系领域的法律法规

随着我国劳动关系调节手段由行政手段为主转变为以法律手段为主导,劳动关系法治化成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关键。目前我国在劳动关系领域要尽快建立健全以《劳动法》为龙头的法律体系,主要体现在就业领域、劳动合同领域、工资薪酬领域、劳 动争议处理领域、社会保险领域以及农民工就业_卜权益保护领域。建立健全劳动法律法规要注意几个方面:一是要注意新的法律法规与现有劳动法的衔接,以及新劳动法律法规之问的协调,保证劳动法律法规的系统性和完整性;二是劳动法律与政策的建设要吸纳改革成果,积极回应和主动预见新形势下已经出现和可能出现的新问题、新任务和新挑战,使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三是在劳动关系双方实质平等的基础上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力度),尤其要加大对弱势劳动关系群体的劳动权益保障。

2.加大劳动监察力度

到目前为止,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已经出台了一系列保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法律法规,如《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工资支付条例》等。但在劳动过程中,违法违规现象仍大量存在,部分原因在于:一些地方政府为保护地方利益,不但不守法,甚至阻碍执法;劳动执法部门执法不严,执法不到位或执法不公。因此,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必须将自己的角色定位回复到保护劳动者的权利的正确轨道上来,加大政府的劳动执法力度。这就要求:(1)转变执政理念,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在施政过程中加大追求社会公平的分量,在大力发展地方经济的同时重视社会公平,并正确认识发展经济与保护劳动者权益之间的密切关系。(2)进一步完善地方官员政绩考核指标,把劳动关系是否协调及社会公平作为考核政绩的重要指标,纠正发展地方经济的错误指导思想和地方保护主义,使各级地方政府重视并支持劳动关系协调工作。(3)改革现行的财政分担体制,减轻地方政府财税收入的压力,减弱他们偏袒资方的动力。(4)大力支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尤其要加大养老保险费征缴、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无故拖欠工资等方面的监察力度,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

3.改进劳动争议处理体制

劳动争议处理“一调一裁两审”制在运行过程中表现出诸多不足,如:强制仲裁,违背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影响了当事人诉权的发挥;调解、仲裁、两审终审诸多环节程序过长,不利于及时处理劳动争议,增加了劳动双方的维权成本;仲裁和诉讼脱节,各自为政等。因此,劳动争议处理体制需要从以下方面改进:(1)在原有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基础上调整其职能,全面建立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或劳资协调委员会,形成经常性协商机制。(2)建立劳动争议民间调解机构,方便非正规组织和灵活就业人员的调解,使企业内部调解与外部调解结合起来。(3)在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组建中,进一步贯彻落实三方原则。(4)积极探讨裁审分离,各自终局的劳动争议处理方式。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仲裁自愿原则的规定,确立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相互独立的地位,考虑把我国现行的“先裁后审”的单轨制调整为“或裁或审”的分轨制。

4.切实发挥工会的作用

工会是劳动关系矛盾的产物,要在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中发挥好主导作用。坚持和谐发展、互利共赢理念,正确处理促进企业发展与维护职工权益的辩证关系,围绕劳动关系的建立、运行、监督和调处等环节,完善以职代会为主渠道的源头参与机制,强化以平等协商、集体合同为核心的维权机制,建立多渠道的诉求表达机制,建立健全劳动关系矛盾预警和疏导机制,健全劳动争议调处机制等,以促进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的形成,使劳动关系各方各尽其能、各得其所、和谐相处、共谋发展。

5.建立健全三方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通过政府、工会和企业经营者组织之间的协调和合作,共同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健康发展是国际社会处理和协调劳动关系的通行做法。如澳大利亚的“国家劳资调解委员会”就是由联邦工作场所关系、就业及小企业部负责牵头,工会联合会与雇主联合会派代表参加的三方性机构。该机构每年召开三次例会,在许多重大劳动问题上进行交流、沟通直至达成共识,从而有利于劳资相互合作。我国自2001年起注重建立政府、工会、企业三方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为缓和、化解劳动关系问题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目前我国三方协调机制还存在三方机制组织体系建设有待深化、三方机制的法律地位仍不明确、三方的代表性需加强等问题。为了增强三方协调劳动关系的针对性、实效性,充分发挥三方机制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作用,根据我国劳动关系面临的形势,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健全三方机制:(1)进一步加强三方协调机制的组织建设。巩固和完善省市一级三方协调机制,大力加强县(区)一级三方协调机制建设,在有条件的地区根据需要积极稳妥的向乡镇、街道、社区延伸。(2)进一步明确三方协调机制的工作职责。国家和省一级的三方协调机制主要从宏观层面重点分析社会经济政策的影响,分析劳动关系的发展趋势,对事关全局的劳动关系问题进行协商研究,参与推动涉及劳动关系调整的有关立法,指导各地的三方机制工作。市、县(区)及以下的三方机制重点落实上级三方协商的决策意见,掌握本地区劳动关系状况,研究和解决本地区劳动关系重大问题。(3)建立健全三方机制的制度化沟通渠道。采取多种沟通形式,保证沟通渠道的快捷、有效。(4)明确三方机制的法律地位。政府推动和主导三方机制的地位、企联作为雇主组织代表的地位以及工会作为劳动者权利的代表的地位等均要以立法形式予以确认。(5)增强三方代表性。尤其是工会要发挥组织优势,最大限度地把广大职工包括进城务工人员组织到工会中来,进一步增强工会组织的代表性,使三方机制在参与制定劳动法律法规、出台协调劳动关系政策措施中更好的了解民情、集中民智、表达民意、实现民愿。

劳动经济基础范文5

关键词:劳动价值论;政治经济学批判;剩余价值规律

中图分类号:F0-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8-0016-03

马克思的《资本论——政治经济学批判》围绕“资本”这一“资产阶级社会的支配一切的经济权力”[1] 展开政治经济学的系统研究,解剖市民社会亦即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不是为学术而学术,而是为无产阶级及其政党的解放事业锻造理论武器,“最后在理论方面给资产阶级一个使它永远翻不了身的打击”[2]。正因为如此,马克思在第一版序言中即指明:“本书的最终目的就是揭示现代社会的经济运动规律。”[3]

一、揭示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运动规律: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的目的

马克思最终揭示的“现代社会的经济运动规律”是什么?又是如何在逻辑与历史的统一中揭示出来的?正确解答这两个问题,对于准确把握《资本论——政治经济学批判》的主旨及其内在结构极为关键,同时对于全面理解《资本论——政治经济学批判》等经典文本阐述的融哲学、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于一体的理论体系的整体性也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要弄清这两个问题,首先必须明确正、副标题的深层蕴涵,即著作正标题中的“资本”和副标题的“政治经济学批判”。马克思指出:“准确地阐明资本概念是必要的,因为它是现代经济学的基本概念,正如资本本身——它的抽象反映就是它的概念——是资产阶级社会的基础一样。明确地弄清关系的基本前提,就必然得出资产阶级生产的一切矛盾以及这种关系超出它本身的那个界限。”[4]

关于“资本”,马克思指出,“资本”是“自行增殖的价值”,它“不仅包含着阶级关系,包含着建立在劳动作为雇佣劳动而存在的基础上的一定的社会性质。它是一种运动……它只能理解为运动,而不能理解为静止……价值经过不同的形式,不同的运动,在其中它保存自己,同时使自己增殖,增大”[5]。这就表明,《资本论——政治经济学批判》意在通过对作为“自行增殖的价值”的“资本”的论析,在动态中呈现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社会的性质、阶级关系及其发展趋向。

“政治经济学批判”呢?综观《资本论——政治经济学批判》及其手稿《政治经济学批判》,就其表现形式而言,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理论的批判,即对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的批判;二是实践的批判,即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批判。究其实质,则是一个问题,即通过对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理论的批判解剖资本主义社会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及和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3],从而揭示资本主义经济运动的发展方向,阐明资本主义社会的历史暂时性及其为社会主义社会所取代的历史必然性。可见,相比于正标题“资本论”,副标题“政治经济学批判”突出了马克思“论资本”的核心范式。

正是基于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批判”范式,列宁指出,马克思的《资本论》“并不以通常意义的‘经济理论’为限”,而是在“完全用生产关系来说明该社会形态的构成和发展”——即商品社会经济组织怎样发展,怎样变成资本主义社会经济组织而造成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这两个对抗的阶级,怎样提高社会劳动生产率,从而带进一个与这一资本主义组织本身的基础处于不可调和的矛盾地位的因素——的同时,“又随时随地探究与这种生产关系相适应的上层建筑”[6]。和列宁一样,戴维·麦克莱伦从马克思“资本论”的研究范式出发解读马克思的《资本论——政治经济学批判》,进而得出:“从19世纪的第四分之三个世纪以来,西欧和美国的经济学家们已经倾向于把资本主义制度看做特定的、建构性的方式,它表现为私有财产、利润和或多或少的自由市场;他们讨论这种方式的运行功能,尤其把注意力集中在了价格上。由此可见,马克思要揭示的“现代社会的经济运动规律”不是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家们反复论述的以虚假普遍性的形式表现的资本主义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表面现象,而是主宰资本主义社会形态的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资本”生产、流通、转化等特殊经济运动规律。这一规律包含相辅相成、密切联系的两个方面,一是作为资本主义社会形态基础的“现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它所产生的资产阶级社会的特殊的运动规律”——剩余价值规律;二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剩余价值规律所决定的资本主义必然为社会主义所取代的社会发展规律。恩格斯指出,剩余价值的发现是“马克思著作的划时代的功绩。它使明亮的阳光照进了经济学领域,而在这个领域中,从前社会主义者像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一样曾在深沉的黑暗中摸索。科学社会主义就是以此为起点,以此为中心发展起来的”[7]。

二、劳动价值论:解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之剩余价值规律的基础

在《资本论——政治经济学批判》中,马克思是怎样揭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剩余价值规律的呢?恩格斯说得明白:“要知道什么是剩余价值,他就必须知道什么是价值……于是,马克思研究了劳动形成价值的特性,第一次确定了什么样的劳动形成价值,为什么形成价值以及怎样形成价值,并确定了价值不外就是这种劳动的凝固。”[5]

首先必须注意的是,恩格斯这里所说的“必须知道什么是价值”,一方面,是对“劳动价值论”之于“剩余价值理论”的基础性地位的强调;另一方面,要求“知道什么是价值”,不是对“价值”的主观界定,而是对“什么样的劳动形成价值,为什么形成价值以及怎样形成价值”的本质揭示和科学阐明。恩格斯说:“在马克思以前很久,人们就已经确定我们现在称为剩余价值的那部分产品价值的存在;同样也有人已经多少明确地说过,这部分价值是由什么构成的,也就是说,是由占有者不付等价物的那种劳动的产品构成的。但是到这里人们就止步不前了。”

关于马克思怎样扬弃既有的范畴体系而对劳动价值理论做出的科学阐明,这是一个深刻的价值理论发展史的课题,需要对马克思自19世纪40年代至80年代共四十年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加以全面的研究,此处暂不粗浅地旁涉。科学地把握基于劳动价值论的科学阐明而揭示出的“价值”的社会关系本质,这是一个准确理解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及其建构的根本问题,同时也是一个整体地把握融哲学、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于一体的理论体系的重要问题。马克思指出:“一切劳动,一方面是人类劳动力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就相同的或抽象的人类劳动这个属性来说,它形成商品价值。一切劳动,另一方面是人类劳动力在特殊的有一定目的的形式上的耗费;就具体的有用的劳动这个属性来说,它生产使用价值。”[3] 在这里,马克思不仅指出了生产商品的劳动的二重性决定了商品的二因素,而且明确了以“社会普遍性”为本质的抽象的人类劳动形成商品的“价值”,而以“个体特殊性”为特征的具体的有用劳动形成商品的“使用价值”。接下来,在价值形式的分析中,马克思更进一步指出:“商品只有作为同一的社会单位即人类劳动的表现才具有价值对象性,因而它们的价值对象性纯粹是社会的,那么不言而喻,价值对象性只能在商品同商品的社会关系中表现出来。”

基于价值的来源、本质及其形式等劳动价值理论的科学阐明,马克思彻底弄清了资本和劳动的关系,揭穿了资本主义剥削的秘密,撇开了利润、利息、地租等剩余价值的特殊形态,创立了剩余价值理论的科学体系。马克思说:“把价值看做只是劳动时间的凝结,只是对象化的劳动,这对于认识价值本身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同样,把剩余价值看做只是剩余劳动时间的凝结,只是对象化的剩余劳动,这对于认识剩余价值也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使各种经济的社会形态例如奴隶社会和雇佣劳动的社会区别开来的,只是从直接生产者身上,劳动者身上,榨取这种剩余劳动的形式。”资产阶级庸俗政治经济学家由于“不敢对价值和剩余价值作出诚实的分析”,因而“把资本家用来辩护自己占有已存在的剩余价值时表面上多少能说得过去的理由,歪曲成剩余价值产生的原因”[3]。

在《资本论——政治经济学批判》第一、二、三卷中,马克思分别以剩余价值的生产、交换(流通)、分配和消费为主题,分三个层面系统阐释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剩余价值规律:(1)剩余价值的生产规律,亦即剩余价值的起源和本质;(2)剩余价值的实现规律;(3)剩余价值的转化和分割规律。

三、劳动价值论:剖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之历史趋势的出发点

马克思对价值的来源、本质及其形式等劳动价值理论的科学阐明,不仅是他发现资本主义剩余价值规律的基础,而且也是《资本论——政治经济学批判》解剖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历史趋势的出发点。需要说明的是,出发点和决定性因素是两个不同的问题。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必然为社会主义生产方式所取代的历史趋势,其决定性因素,也就是上述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剩余价值规律。

关于政治经济学批判的出发点,马克思指出,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最后的伟大的代表李嘉图,终于有意识地把阶级利益的对立、工资和利润的对立、利润和地租的对立当做他的研究的出发点,因为他天真地把这种对立看做社会的自然规律,这样,资产阶级的经济科学也就达到了它的不可逾越的界限”[3]。为什么古典政治经济学家意识到了阶级利益的对立、工资和利润的对立、利润和地租的对立,却把这种对立看做社会的自然规律呢?根本原因之一在于,他们“从来没有从商品的分析,特别是商品价值的分析中,发现那种正是使价值成为交换价值的价值形式。恰恰是古典政治经济学的最优秀的代表人物,像亚当·斯密和李嘉图,把价值形式看成一种完全无关紧要的东西或在商品本性之外存在的东西。这不仅仅因为价值量的分析把他们的注意力完全吸引住了。还有更深刻的原因。劳动产品的价值形式是资产阶级生产方式的最抽象的、但也是最一般的形式,这就使资产阶级生产方式成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生产类型,因而同时具有历史的特征”[3]。不难看出,马克思在这里指明:(1)亚当·斯密、李嘉图等古典政治经济学家之所以无法逾越他们自己的界限,从政治经济学理论本身来看,根源在于他们主观地割裂了“阶级利益的对立、工资和利润的对立、利润和地租的对立”与作为其理论前提的劳动价值论之间的内在联系;(2)只有从科学的劳动价值论出发,才能正确把握“阶级利益的对立、工资和利润的对立、利润和地租的对立”的社会性和历史性本质;(3)表现出“阶级利益的对立、工资和利润的对立、利润和地租的对立”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只是人类社会生产方式的一种特殊类型,作为一种自然史的过程,必然有其产生、发展和消亡的历史进程和历史必然性。

而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历史进程及其为社会主义生产方式所取代的历史趋势和历史必然性的揭示,正是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批判”的落脚点及其之所以以“资本”为主题的根本目的。这就意味着,对“资本”本质的科学揭示和阐明,成为科学把握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历史趋势的一个关键性问题。

“资本”的本质是什么?在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家看来,“资本”是“生产作为使用价值的财富的自然形式,而不是历史上一定的社会形式”。正因为他们把“资本的形式本身理解为自然的形式,这些形式本身就是无关紧要的了,因而没有从这种形式同财富形式的一定联系上去理解”[4]。

与之相反,马克思从对价值的来源、本质及其形式等劳动价值理论的科学阐明出发,进而得出“资本”是“自行增殖的价值”。相应地,“资本”的本质如同“价值”的本质一样,不是自然形式,而是社会形式;“不是一种物,而是一种以物为中介的人和人之间的社会关系”[3]。换言之,生产资料作为直接生产者的财产,只有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下,即在同劳动者结合并充当剥削劳动者的手段的条件下,才成为资本。脱离了这种与劳动者之间的特定的社会关系,生产资料作为直接生产者的财产,只在可能性上是生产因素,而不是资本了。正是生产的二因素——劳动者和生产资料之间“实行这种结合的特殊方式和方法,使社会结构区分为各个不同的经济时期”[5]。

基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人的要素和物的要素——即劳动者和生产资料之间的特殊结合,马克思指出,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资本及其自行增殖,表现为生产的起点和终点,表现为生产的动机和目的,生产只是为资本而生产,而不是反过来生产资料只是生产者社会的生活过程不断扩大的手段。以广大生产者群众的被剥夺和贫穷化为基础的资本价值的保存和增殖,只能在一定的限制以内运动,这些限制不断与资本为它自身的目的而必须使用的并旨在无限制地增加生产,为生产而生产,无条件地发展劳动生产力的生产方法相矛盾。手段——社会生产力的无条件的发展——不断地和现有资本的增殖这个有限的目的发生冲突”[8]。因而,“资本不可遏止地追求的普遍性,在资本本身的性质上遇到了限制,这些限制在资本发展到一定阶段时,会使人们认识到资本本身就是这种趋势的最大限制,因而驱使人们利用资本本身来消灭资本。”[4]也就是说,随着个人的分散的生产资料转化为社会的积聚的生产资料,多数人的小财产转化为少数人的大财产,广大人民群众被剥夺土地、生活资料、劳动工具,社会的贫困、压迫、奴役、退化和剥削的程度不断加深,日益壮大的工人阶级的反抗不断增长。

由此可见,《资本论——政治经济学批判》关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历史趋势的剖析及其“资本主义社会必然要转变为社会主义社会这个结论,马克思完全是从现代社会的经济的运动规律得出的”[9]。亦即是说,马克思从来没有把他对资本主义社会运动的“自然规律”的揭示建立在想当然的基础上,也没有建立在“道德感”和“道德意识”上,而是建立在基于劳动价值论的科学阐明这一基础和出发点的资本主义社会经济运动规律的科学论证上。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5.

[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425.

[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8-878.

[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92-391.

[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44-122.

[6] 列宁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9.

[7]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548.

劳动经济基础范文6

【关键词】劳动与技术课 创新精神 实践能力

【中图分类号】G6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2)07-0127-02

2011年总理在大连出席夏季达沃斯论坛时,谈到了创新教育的问题:“对于教育,最重要的就是要培养创新人才,就是让我们的孩子从小不仅要会动脑,而且要会动手,大脑可以设计出来一个万千世界,双手也可以绘制出一幅美丽的蓝图。就是要使我们的每个孩子从小就要有独立思考的能力,有创造的思维”。总理有关于创新精神的重要论述,道破教育的真谛。学校的教育应是培养学生的精神、发展学生能力的系统性工程,而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又是我们实施素质教育的核心所在。

劳动与技术课应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因为劳动与技术课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它不仅要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掌握一些基本的劳动技能,还在学生动手操作过程中,可以充分发挥学生的创造能力和创新精神。本文结合自己的教学实践,谈一谈劳动与技术课对学生创新精神的实践能力培养的粗浅认识。

一、教师要切实转变教学观念,是实施创新教学的前提条件

美国著名教育家布鲁纳指出“教学生任何科目,绝不是对学生心灵中灌输些固定的知识,而是启发学生去获取知识,教师不能把学生教成一个活动的书橱,而是教学生如何思维”。传统的劳动与技术课,是那种师傅教徒弟式的单纯传授知识的模式:导题—演示—操作—检查—导入—教师讲授示范—学生操作练习。这种传统的教学模式重在传授,以教代学,而且在课堂中忽视了师生之间的互动,具有封闭性,只给了学生“鱼”而未授予学生“渔”。在新的课程改革背景下,教师要改变过去的传统观点,把传授式教学变为启发式教学,变封闭性教学为开放性教学,以劳动与技术课作为操作平台,把研究性学习贯彻其中,利用信息技术的手段整合一些课堂教学中出现的其它学习领域,使劳动与技术课的内容更丰满、更丰富、更有实用性和拓展性。

二、创设情景,激发学生创新潜能

俗话说:“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只有学生对劳动与技术课感兴趣,才能主动去学习,去动手实践。欧洲教育家德可利乐认为“兴趣是个水闸门,借助它,注意的水闸被打开,并规定了流向”。所以在教学中,创设实际的技术活动或技术成果情景就能很好的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就会加大学生思维训练的力度和培养学生的创新性思维。例如在上《水仙花雕刻》这一课时,提前一个月左右,我先雕刻一些比较别致、优美的水仙造型:如一些小动物,像孔雀开屏、金鸡报晓、玉象迎春等。上课一开始,首先给学生三分钟的时间,让学生先欣赏这些优美的造型。作为教师,这时可以不说任何的话,就让学生尽情的去欣赏。学生欣赏完毕,他们会向老师提出一些问题:“老师,孔雀的头是怎么雕出来的。”;“老师,大象的腿怎么这么像呀,是怎样雕出来的?”……学生敢于提出这些问题,说明他们内心有了探究学习的欲望。这时作为老师要把雕刻的基本方法、雕刻要点教给他们,然后要求学生根据自己手中的水仙球,想象设计一个造型,而不是全班固定一个模式。在学生的想象设计中,教师要注意鼓励每一个学生,让他们敢于标新立异,敢于展示自己的个性,敢于追求成功。只有这样,才能表现出学生的创新能力。这样学生学得主动、生动,自然会品尝到学习的乐趣,成功的喜悦,自然会有信心再去追求十次百次的成功,学生创新能力和动手实践也会随之得到培养和提高。又如在《插花技艺》一课中,教师一开始创设情景,让学生观摩一定数量的插花范例,让学生自由提问。如有的学生提到:为什么在一些作品中颜色深的花总是插在下部,而颜色浅的花插在上部?三角形构图与倒T形构图不同点在哪里?……这些问题看似简单,其实在学生的思维中已经有了探索。提出问题是学生学习的组成部分,学生认识和发现了有价值的问题就等于确立了思维活动和主动探索的目标,它是培养学生发现力的前提,也是激发学生潜在创新意识的有效手段。

三、引导学生研究性学习,是发展学生创新能力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