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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建议范文1
【关键词】三规合一、滨河国际新城、信息化、数据化
一、三规合一概念
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中涉及到相同内容统一起来,并落实到一个共同的空间规划平台上,各规划的其它内容按相关专业要求各自补充完成,即为“三规合一”。
“三规合一”并非仅仅指一个规划,主要指一个共同的空间,在规划安排上互相统一,同时加强规划编制体系、规划标准体系、规划协调机制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强化规划的实施和管理,使规划真正成为建设和管理的依据和龙头。
二、背景研究
政策背景
1、2004年我国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
2、2008年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条提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3、住建部2014年1月24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县(市)城乡总体规划暨“三规合一”试点工作的通知》文件提出“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新型城镇化的战略要求,坚持以人为本、优化布局、生态文明、传承文化的原则,按照城乡一体、全城管控、部门协作的要求,编制县(市)城乡总体规划,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土地利用规划的“三规合一”或“多规合一”,逐步形成统一衔接、功能互补的规划体系。
4、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提出 “多规合一”――《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2014年3月印发。提出:加强城市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主体功能区建设、国土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规划的相互衔接。推动有条件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多规合一”。
地方实践
2008年10月上海政府机构改革,原城市规划管理局与原房屋土地管理局中的土地管理部门整合,组建上海市规划与国土资源管理局,该机构的变革促成了2009年深圳市、武汉市的相关机构调整,“规土整合”一时成为2009年中国规划管理领域和政府机构改革的热点。
国家推进
2003年10月,国家发改委正式启动了规划体制改革试点,江苏苏州市、福建安溪县、广西钦州市、四川宜宾市、浙江宁波市和辽宁庄河市成为首批六个试点城市。使基层规划能真正成为“国家规划体系的支撑点”。
随后,“三规合一”的改革试点陆续在国内部分省市展开:2007年,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获批并被确定为全国统筹城乡发展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以此为契机,重庆市开始了统筹城乡的规划改革,2009年重庆市发改委开展了“四规叠合”综合实施方案试点工作,除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外,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也被纳入规划协调的范畴,即空间开放的性质和强度要符合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更进一步的体现了规划作为一个整体系统的开放性和协调性。
三、河南特色“三规合一”
1、以产业集聚区建设为基础。
2009年4月,河南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产业集聚区科学规划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对全省首批确定的180个产业集聚区进行调查,在掌握全省产业集聚区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对产业集群生存状况、发展条件、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产业发展态势进行对比分析,为省委、省政府制定产业集聚区发展政策,分类指导产业集聚区发展提供决策依据。
2、以“三规合一”为平台,将产业集聚区规划、土地规划、城市规划“三规合一”,这无疑是河南的创举。河南省要求,一个产业集聚区不能超过3个主导产业,实现企业(项目)的集中布局。
3、以产城互动为依托。河南省通过产业集聚促进人口集中,依托城市服务功能为产业发展、人口集中创造条件,实现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完善生产生活服务功能,提高产业支撑和人口聚集能力,实现产业发展与城市发展相互依托、相互促进。
四、郑州市滨河国际新城存在的困境及建议
郑州市滨河国际新城为中建(郑州)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开发的土地整理投资项目,位于潮河以南,107辅道以东,经南十五路及经南十四路以北,四港联动路以西;政企合作,共同投资100亿元,占地10.47平方公里。主要包括征地、房屋征收、居民/村民搬迁、拆迁安置补偿、安置房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水系及土地平整等。
1、存在困境:
目前开发建设过程中尤其前期手续办理:红线图、设计条件、“一书两证”、土地证等因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标准的不统一、规划管理部门分管方向不同存在较多困难;此外规划部门与土地部门焦点不统一导致部分土地无法出让。
困境1――用地矛盾、冲突:两个规划中建设用地的未交集片区造成土地用途管制的冲突,易造成管理混乱。
困境2――边界管理的矛盾:不同主体同一对象边界的差异不同规划编制主体采用不同基础数据导致边界偏差。
困境3――管控精度的偏差: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采用不同测量精度,导致行政界线偏差。
困境4――规划管理矛盾重重:
难以科学决策――审批决策中缺乏科学评判的空间管理信息基础;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本农田保护范围与城乡规划的建设用地冲突,使得审批决策困难。
审批管理效率低――项目申报部门间缺乏信息共享;
进行建设项目申报审批时,所涉及的各个部门间没有共享足够的信息,使得审批效率较低。
部门各自为政――各类空间事权界线不清,缺乏系统划定。
困境5――部门利益不同,发展底线和焦点问题认识不一:环保――环境为重;国土――供地指标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城市建设指标;工信――工业发展为重;旅游――旅游提升为重。
困境7――缺乏系统的空间管制措施:空间事权交叉处理缺乏依据――相互推诿;
空间管制要求缺乏系统全面梳理――未全覆盖、难准确定位、标准不一仍然存在。
2、滨河国际新城的建议
从河南省实施“三规合一”的效果来看,以产业集聚区发展规划为导向十分正确,但是经济快速的发展超越了配套服务功能区域的发展速度。
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中相同的部分统一起来,即可避免目前区域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的二者不相符,土地无法出让的情况。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建议范文2
一、“遵循”与“调整”的关系。
近期建设规划必须严格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体现城市总体规划的基本原则。近期建设规划是根据总体规划目标而作出的具体的近期安排。但是,近期建设规划并不是在时序上,把总体规划目标做简单的分解;在空间上简单地按比例缩小。它必须针对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不足,面对城市发展过程产生的新情况、新问题,从现实条件出发,对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反馈和调整。这是城市规划领域的“与时俱进”。只有通过近期建设规划滚动调校,才能有效地增强城市总体规划的动态引导和实时调控的作用。所以,近期建设规划编制过程中,在“遵循”城市总体规划基本原则的同时,对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效果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反思和检讨,并通过近期建设规划进行“调整”,十分必要。
二、“刚性”与“弹性”的关系。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中明确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凡未按要求编制和调整近期建设规划的,停止新申请建设项目的选址,项目不符合近期建设规划要求的,城乡规划部门不得核发选址意见书,计划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建议书,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这就给近期建设规划赋予了法律地位。“法定”本身就强调了近期建设规划控制要素的“刚性化”。比如,近期建设重点和发展规模、重点发展区域,近期建设用地总量、空间分布和实施时序,以及生态敏感区、城市绿地区、文物保护区、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需要严格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的地域,就必须强化法定的“刚性”约束力。也就是规划要明确“不该建什么”的内容。这应该 是我们编制近期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从另一个角度来讲,规划要明确“应该建什么、在哪里建、建多大规模、什么时候建(即定性、定位、定量、定时)”,也有一个刚性约束的问题。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近期建设规划应该以“刚性”为主,只有具备法定的“刚性”,明确以“八线图”为核心的强制性内容,即红线(道路)、绿线(绿地)、蓝线(水体)、紫线(文物保护区)、橙线(高压和微波通廊)、黄线(重点公益性公共设施)、灰线(山体)、青线(视廊线),才能保证规划的“有效实施”,才能增强规划执法的保障度,才能充分实现城市规划维护“社会公平”的职能。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城市建设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城市某些区域的未来发展具有多种可能性,亦即地块的用途往往具有极大的不可预见性。我们在近期建设规划中,再继续对生产力空间布局,人口空间转移,城乡建设的空间发展和功能定位,均作刚性规定,显然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可变性和灵活性的要求。而且也是“搬起石头砸自己脚”。同时,从城市社会学的角度来讲,一个广泛使用强制力的城市规划体系,实际上加大了城市规划有效实施的“社会成本”。所以,针对大量不确定因素的存在,我们在近期建设规划中,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空间安排需要有一定的“弹性”。这就要求我们的近期建设规划,要从注重“布局规划”转向“项目规划”,要在城市近期建设用地布局的基础上,提出城市近期用地项目和建设项目,建立项目库,明确项目的实施要求;同时,要根据市场经济的规律,研究我们的城市地块用途规划管制,有必要学习借鉴欧美国家的区划(Zoning)制度,结合各城市实际,推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地块用途管制制度。给建设者和投资商提供一定的自由度和灵活性,使其能够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进行动作开发。
三、“道”与“术”的关系。
长期以来,我们的城市规划往往难以摆脱“规划规划、纸上画画、墙上挂挂、一句空话”的窘境,从某种意义上来讲,与我们规划界长期看重“图面功夫”,专注于技术层面的东西,而忽略了城市规划实施政策的研究。这实际上也是对城市规划的本质认识不足的反映。
近期建设规划是实施城市总体规划,解决当前城市规划建设诸多问题的重要手段,应该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如果说城市规划应重“道”轻“术”的话,那么近期建设规划尤其如此。这就要求我们在近期建设规划编制过程中,要根据“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认真调查研究制定我们城市空间发展的公共政策。与此同时要善于将规划的技术图件和说明,准确地转译为政府的政策措施,只有在近期建设规划编制过程中,注重从技术性规划到政策性规划的转化和提升,才能真正得到领导和公众的理解支持,从而保证规划的有效实施。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建议范文3
关键词 社会转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
中图分类号 F30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11)09-0051-06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1.09.009
中国自1978年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当前经济社会正向市场经济体制、现代化工业社会、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开放多元的文化、主动加入经济全球化的转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是中央政府为指导各地方政府开展土地利用规划工作的方针、依据、战略等方法论的集合。此背景下将“治理”(本文中,公共治理与治理的涵义一样,可以通用)理论引入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探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涵义,分析我国社会转型特定时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发展历程与存在问题,提出实现与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的对策建议,为构建中国特色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实施模式奠定理论基础。
1 “治理”视域下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职能1.1 “治理”(Governance)理论的内涵
“治理”英文单词为Governance,也可称为“公共治理”,原义为“控制”、“统治”或“操纵”,国外多用于与国家公共事务相关的管理活动和政治活动。1990年以来,“治理”成为非常流行的概念、思潮和理念。联合国全球治理委员会1995年报告提出:“治理”是或公或私的个人和机构经营管理相同事务的诸多方式总和,是使相互冲突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过程。
我国学者对“Governance”翻译不尽相同,如“管治”、“治理”、“协同治理”等。俞可平教授提出“治理”含义:指在一个既定范围内运用权威维持秩序,满足公众需要。“治理”强调的是合作,认为政府不是合法权力的唯一源泉,公民社会也同样是合法权力的来源[1]。现在,更多公共管理研究者认同“治理”概念的新解释:治理是包括政府和各种非政府组织乃至私人机构在内的多个主体,协同处理公共事务,以满足公众需求,实现最大化公共利益的过程[2]。
从以上对“治理”(Governance)概念的理解可以看出三个共同内涵:第一,认为社会公共资源与事务管理的权力主体不是唯一的,而是包括政府、公共部门和私营机构等,强调在政府与市场之间权力和利益的平衡再分配理念;第二,治理是对公共资源与事务的网络状的合作管理,是“多中心”的,目标是多元的,最终目标是以最小的成本最大程度地满足社会公众需求;第三,主张社会公共资源与事务管理是上下互动的管理过程,以补充市场机制失灵和政府自上而下管制两方面的不足,最终达到“双赢”管理格局。
1.2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政策属性分析
在私有制的西方国家没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称谓,与之功能和作用大体相似的有“土地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可称之为“土地利用规划”,是国家(政府)干预社会经济的基本手段。从1960年后Dvidoff的“倡导性规划理论(Advocacy Planning)”至现今在规划领域中提及的“公众参与”,都是针对土地利用规划的复杂性、政策性和社会性而采取的一种Governance思维。所不同的是,Governance已愈来愈成为国外规划过程中明确的理念得以确立,并成为主动的过程和不可替代的工作方式。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随着规划编制与实施的实践,对土地利用利用总体规划逐步形成了相对统一的概念:即对一定区域未来土地利用超前的计划和安排,是依据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和土地的自然历史特性在时空上进行土地资源分配与合理组织土地利用的综合性的技术经济措施,其特征表现为政策性、整体性、兼容性、折衷性和动态性。
实质上,国内、国外的土地利用规划方案是一个土地利用的决策,也是一定时期内土地利用管理政策,其根本目标是公平、有效配置土地资源,以提高社会整体福利和公共利益。各国土地利用规划权力制度化进程虽然不同,但是土地利用规划己逐渐成为各国政府控制和参与区域社会经济活动(土地利用)的重要方式,所以土地利用规划过程己成为政府行政的一个组成部分。基于这一认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更是技术支撑的国家(公共权力)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具有对未来土地利用的导向性,有限理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特征[3]。
根据治理理论内涵与土地利用规划公共政策属性,可以理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是指政府、各种公共部门和私营机构以及社会公众利用与管理土地资源所做出的智慧的集体选择,通过这种选择来确定稀缺土地资源(在中国尤其是耕地资源)的配置,以使其符合实现公共目标的战略方向[4]。既包括政府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土地政策和规则,也包括人们同意或以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土地制度安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的功效、主要表现、基本特征如下:
第一,功效方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不仅是描绘未来变化的图景,更重要的是通过土地利用管理的共同行动纲领和政策的制订,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化,引导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发展方向、行动步骤,促进社会经济在客观规律和规划的综合作用下,公平、有效配置土地资源,并为各种公益性土地利用活动安排合适的用地数量与用地范围,使土地利用符合未来发展和战略的要求。
第二,主要表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通过协调和调节土地使用关系,包括不同利害关系人的文化理念、政治观点和经济利益等的综合协调,从而建立社会经济和环境要素在土地使用上的关系以及共同行动的行为准则(政策制度),为社会经济和环境发展提供空间支持[5],避免区域内土地权益者产生相互的干扰和由此而带来的利益的抵触和损耗。
第三,基本特征。为充分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其编制实施过程中是公共权力和社会的互动过程,此过程中,政府的公共权力居主导地位,通过协商和谈判,与市民社会(非政府组织)共同构建土地资源配置的协同纲领,并为社会和业主(土地使用者、所有者、权利者)的经济活动提供高效服务。
2 转型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发展历程述评
2.1 “第一轮”(1986-200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86-2000年)是在党的以后,依据《土地管理法》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二步战略目标的要求编写的。1993年2月国务院正式批准实施了《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先后编制完成了19个省级规划,9个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全国的县级规划也大部分完成。《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基本方针是“切实保护耕地;保障必要的建设用地”。基本上体现了当时处在社会主义计划商品经济下的服务型土地利用规划特点。初步建立了国家、省、市、县和乡的五级土地利用规划体系和符合中国国情的规划方法。这一时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具有较强的计划指令性质,具体情况如下:
第一,规划治理职能与市场经济体制发展不相适应。我国土地利用规划尚处于起步阶段,规划研究能与科学的规划理论相联系的十分鲜见,规划编制缺少技术指导和规范。规划编制实施过程中政府是唯一的主体,严重缺少社会公众和部门组织的参与(因为假设公众利益是一致的,下级政府只须提供信息、执行上级下达的指令性规划指标),致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然带有较为浓重的计划经济色彩,公共治理职能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与发展。
第二,规划公共治理职能是严格保护耕地的单一职能。注重土地自然资源利用规划,强调保护耕地,从而导致许多人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看成是保护耕地规划,这种观念束缚了规划公共治理职能内涵进一步的发展;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战略的推进,规划缺乏有效的建设用地调控机制和农用地非农化的约束机制,限制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和作用发挥。
第三,缺乏相关法规条例使规划没有得到良好实施。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社会地位和市场经济下的法律约束都没有达到应有的高度,尽管有《土地管理法》作依据,但是没有制定规划实施具体法规条例,致使规划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其公共治理职能未起到应有的作用,导致在市场经济冲击下,建设占用耕地现象越演越烈。至1992、1993年“开发区热”、“房地产热”等经济过热现象出现时,耕地减少速度达到高峰。
2.2 “第二轮”(1997-201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997年,国务院了11号文件,即《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根据此通知,新的以耕地保护为重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在全国蓬勃开展起来,1999年l月实施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更是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了详细规定,同年3月,国土资源部颁布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到2000年底,全国各地普遍完成了五级规划并开始正式实施。
第二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职能是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期以耕地保护为主的目标,并以一套高度集权的、复杂的行政审批制度保证这套指标的实施。这轮规划对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确立和发展、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与利用等都起到重要作用。但由于社会转型、经济发展迅猛及加入WTO、地方政府对于“土地财政”的热衷以及规划本体和政策环境等因素的影响,规划的公共治理职能实现效果也有诸多不足之处。例如,指标常有突破,一些地方擅自或变相修改规划,使其权威性和严肃性受到了挑战。原因如下:
第一,规划治公共理职能制定主体单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治理职能制定主体是政府(包括公务员)和国家职能部门,公众参与和市民力量未被充分发挥。这种自上而下、缺少足够“回应性”(Responsiveness)的单向规划制定流程一方面缺乏程序上的公正,无法做到实体上的公正;另一方面,也不利于政府自身的发展和管理人员业务素质的提高,从而影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科学性。
第二,规划公共治理目标不够全面。在规划治理目标上过分强调对农用地,特别是耕地和基本农田的保护,以“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为目标。各类用地指标层层分解下达,各级政府都按指标制定规划,致使对国民经济发展必须的建设用地需求保障不够,对生态环境变化影响和需求研究不多,使得规划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缺乏合理性。
第三,实现规划治理职能过程中存在上下级政府间的博弈。土地归国家(政治抽象物)所有,所有权由国务院(行政机构)通过各级政府层层(科层制)方式来实现,导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是从中央及地方两个层面进行。例如,中央通过国家级规划对一定时期土地利用进行规范,规范的主要是地方政府行为;土地制度市场化转型过程中的利与弊也是在规划的调控与反调控间产生的,这就涉及到了两个主体间的博弈[6],发生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利益冲突及较高的成本。
第四,法缺乏多种规划综合运用的协调配合。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城市(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专项规划之间如何协调没有成熟的理论和经验可循。发展规划侧重于经济社会发展领域,城市(乡)规划侧重于城市(乡)空间布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侧重各类用地平衡,要求后两个规划协调一致,存在较大难度。专项规划间的协调,实质是部门利益的协调;专项规划与地方规划的协调,实质是条块利益的协调。部门条块利益的协调,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管理中的难点[7]。
3社会转型期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影响3.1 社会经济发展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的内在要求第一,规划治理内容随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而转变。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初步建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显著增强,宏观调控体系日趋完善;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个体和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格局基本形成。到2020年,我国将建立起比较成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此相适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治理内容将相应逐步由大而全的控制模式转变为以土地利用的外部效应控制和实现公共利益为主导的模式[8]。
第二,全球化背景要求规划治理职能的市场化程度提升。2001年我国加入WTO,意味着开始全面加入经济全球化行列,逐步形成与全球统一的、网络化的市场体系,以保证生产要素在全球范围内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要求我国各地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步运用价格规律的独立性,从开放的国际市场中选择土地开发的机遇,将土地利用结构调整积极融入到国际经济竞争进程中去,以市场为基础引导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三,市场经济下规划治理职能地域边界的弱化。市场经济促进了生产要素优化配置,我国社会转型期土地利用系统的各种要素在经济全球化和国家经济高速发展中以“源”和“流”的空间存在形式,对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尺度产生空前超越,并且系统内各要素之间复杂的非线性相互作用效应表现为不平行的空间拓展[9],致使规划治理职能地域边界日益弱化。同时,市场机制中,供求信息横向传播和市场横向调节资源分配,但是,目前土地供需信息是政府通过规划纵向集中和下达的,土地面临着两种不同质的配置方式运转,磨擦成本是很高的。
第四,城市化发展对土地规划治理职能有特殊要求。转型期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户籍对人口迁移限制作用力的减弱和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的涌入,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并向农村地区延伸。在这一过程中,城乡空间结构将不断整合,土地利用也会随之而调整和改变。这样一种与土地利用有关的“二元”结构变化,对规划治理职能有着特殊的需求:即应有利于“二元”结构转变过程中土地的再配置和再利用,并且降低这种结构转变过程中土地再配置的交易成本[10]。
3.2 社会转型期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的条件分析社会转型时期,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政府管理内在矛盾的运动与发展、经济全球化与加入WTO促进了公共管理范式的转变。“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正是市场化条件下政府和市民社会加强土地资源与资产管理的新理念。因此,这一时期有以下条件有利于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
第一,市场化经济奠定社会基础。经济体制改革后,各级政府职能逐步转变,经营性用地由原来的政府行政与计划管理模式向市场机制与政府服务监管模式转变,国家把本应属于社会的权力重新归还给社会;同时,市场经济的运行使社会利益主体和要求趋于多元化,促进了相关企业和非政府组织及社会公众平等权利的实现,使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过程中发挥所应具有的决策和参与作用,表达自身的利益要求。因此,逐步建立起公民社会自我管理、服务的意识和社会中介组织体系,为实现规划公共治理职能奠定了社会基础。
第二,民主化进程奠定政治基础。伴随经济改革的是政治改革。对原有的政府集权政治结构进行调整,大大推动社会民主化进程。政府行政观念与模式由“政府中心”、“全能政府”向“公民中心”、“有限政府”转变,表现为政府权力的稀释与下放,非政府组织、民间精英对土地利用决策和行政过程的直接参与[11]。现阶段一些大、中型城市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实施过程中逐步建立公众参与制度,创建了电子网络信息流动渠道与信息反馈机制,集中民智以保证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这种以政府为主体的多元化的规划过程,有利于国土行政部门职能行使的最优化,为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奠定政治基础。
第三,全球化背景提供动力源泉。加入WTO意味着我国开始全面加入经济全球化行列,参与国际竞争。转型时期,我国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土地相关的公共部门与私营机构、土地权益者能够根据WTO规则和市场分工,通过沟通交流、合作与伙伴关系,与世界土地资源与资产管理方式的接轨,并参与全球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增强了国家制度供给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创新能力。因此,全球化背景为中国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提供了外部条件,同时也是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的动力源泉和压力所在。
4实现与完善土地利用规划治理职能的对策建议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单一的行政管理和技术管理正逐步走向以人为本的公共治理,成为国家公共治理的一种重要手段。根据上述分析,为了更好地实现与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应从如下方面着手:
4.1 科学确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公共治理目标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目标的确定应充分考虑本区域社会概况、经济发展、生态环境等各种因素,在科学的制度和规则安排下,允许并鼓励非政府行为主体以多种方式和途径,与政府分享政治权威和公共权力,共同决定规划的目标与战略方向;政府应从土地“经营管理”理念向土地“公共治理”理念转变,并将这种理念作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实施基本理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配置全部土地资源的公共规划,不是保护耕地与城乡经营性用地供给的专项规划,它要满足社会发展和加入WTO等各方面的要求,要按“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与对外开放”的发展观来确定规划公共治理目标,从而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良好治理职能。
4.2 规划编制实施中树立市场经济和全球化理念
我国社会转型期,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土地利用方式和结构要求适应市场供求变化进行调整,同时经济全球化也会影响国家和个人的土地利用决策行为。因此,要求规划决策者站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高度,考虑规划地区的资源优势和产业优势,分析规划实施状况,以利确定规划地区适宜的土地利用发展战略和土地利用调整的原则。应在遵循“供给制约、引导需求”指导思想的基础上,跳出规划地区本身,从区域经济的比较优势、从市场的角度等考虑经济发展与土地调配的协调问题。避免主要用地指标采用平均或均衡分配方法,造成一些地区规划指标明显偏离实际的问题[1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动态评价的基础上,根据国内、国际(WTO规则)两个市场对规划公共治理职能进行结构调整和不断优化。
4.3 构建与经济体制发展阶段相适应的规划内容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对地区发展实行调控和管理的重要手段。转型期为适应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发展与完善,规划内容和职能应从政府管制走向公共治理。在构建和完善与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内容与治理职能方面,要在服从于经济发展为主导走向的同时,更要满足自然条件适宜、经济有效、社会接受、环境可持续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方向。注重社会经济发展“公平”与“效率”的统一,统筹协调工业化和城市化快速发展时期保障发展、保护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各类用地矛盾,从致力于“物”的物质建设规划转向更注重于“人”的社会全面发展规划,实现经济与社会相互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4.4 规划编制中发挥公民社会的网络治理作用
所谓公民社会介入,首先是各种社会力量和公民个人以多种形式直接举办与土地相关的社会中介组织或资助公益事业;其次,从法理上讲,每个社会集体或公民都对土地享有一份所有权,以适当方式参与土地公共治理与监管应是其本分[13];最后,市场经济型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则要特别强调公民社会的广泛参与。规划编制中,公民社会网络治理就是要政府部门、社会中介组织、私营部门和公众等多元共同行动主体通过彼此合作,共同编制与协商规划方案的互动过程,在协商过程中充分反映和协调他们的利益,从而,因地制宜、富有灵活性和创造性地制定适合本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社会普遍接受的并愿意贯彻执行。
4.5 规划实施中加强市场对土地资源配置功能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为一种引导地区发展的规划形式之一,其实施过程实质上是要通过规划的宏观引导和调控保证市场运作的长期有效,即在政府必要的干预下(纠正市场失灵)让市场机制对土地资源配置的调节作用得到自觉发挥。这就要求在规划的实施中,变革简单的行政实施方式,借鉴西方国家市场机制对土地公共治理作用,改变政府作为建设用地的“地主”和土地经营者的角色,提高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竞争性;改革征地制度,让农民直接参与土地一级市场谈判,确保农民主体地位和不同主体之间是平等、自愿和协商的利益关系。从而降低城市化过程中城乡“二元”结构转变过程中土地配置交易成本,即被征地农民有一个合理补偿与安置,例如,将征地与开发通过资本运作联结起来,走政府、失地农民和企业共赢的新型土地开发之路,保证农地所有者分享城市化带来的收益。
4.6 完善规划法律法规,加强对微观主体规制
依法建立规划体系并编制土地利用规划是发达国家的共同特点,土地利用规划的发展总是伴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改进。我国社会转型时期,为了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龙头”地位,应尽早出台《土地利用规划法》或《土地利用规划条例》,进一步肯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性。同时,在多方主体参与、践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过程中,即放松进入规制的同时,更要加强对这些微观主体的质量规制和约束规制。需要对政府、企业、非营利组织和社会公众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作用、职能等做出法律条文上的规定,约束和监督规划审批与土地利用主体的行为。最后,“违法必究”是实现土地利用规划目标的重要保障,加大执法力度严格依法行政。
4.7 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其它类规划的协调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其它类规划的协调是指与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空间规划之间的协调。可以将主体功能区规划作为协调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与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关系的主要载体。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关系较为明确,而且编制的部门是一致的,协调难度较小;主体功能区规划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于有共同的空间载体,协调难度相对较小。因此,通过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连接,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城乡规划及空间规划的协调更加科学,也更加具有实际意义。一方面,它使国家空间规划体系变得更加密实;另一方面它也是针对我国现行规划相互割裂的现实状况的一种尝试性统筹与策略性完善,更是由政府出面干预“空间规划体系割裂”窘境的重要举措之一[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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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alysis on Public Governance Functions of Land Use Planning During China's Societal Transformation
WANG Yubo TANG Ying
(School of Humanities and Law, Northeast University, Shenyang Liaoning 110819, China)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建议范文4
本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仅对上轮规划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总结,而且用积极的态度应对土地利用中的新问题、新动向,在规划编制思路和方法上进行了重大的创新和改进。从规划的实施效果看,规划对有效地保护耕地、保障发展等方面效力越发明显,龙头作用凸现。但是,由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研究的时间短,总体还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在编制和执行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
武汉市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基本情况
近年来,武汉市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土地利用供需形势、规模、结构和布局发生了重大变化,上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不适应当前土地利用和管理的形势。尤其是与城乡建设规划衔接不够,规划刚性过强等问题给规划的有效实施带来较大障碍,也给公众造成土地利用规划频繁调整的印象,影响了土地利用规划的严肃性。2003年开始,国土资源部启动了地(市)级规划修编试点工作,武汉市被确定为全国14个规划修编试点城市之一,2010年8月,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获国务院批复。鉴于武汉市传统的规划、国土两局合一的行政管理体制,尤其是为了提高行政效率、减少规划矛盾、实现法定规划市域全覆盖,2010年3月开始,武汉市以市域乡镇总体规划编制为平台,开展了以“两规融合”为核心的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
新一轮规划的创新和特色
规划指标进行分类设置,突出了国土规划目标的多层次性。本轮规划从不同的角度对规划目标进行了设定,不仅将其分为约束性指标和预期性指标两大类,而且还结合土地规划管理的需要,进一步将其分为总量控制指标、新增控制指标和效益指标三种,彰显了土地规划从数量控制向数量、结构和效率并重的的转变。设定建设用地“三界四区”,实现由单一的土地用途管制向用途和空间管制相结合的转变。尤其是对于中观层面的县级规划,空间管制为统筹区域土地利用提供了有效地抓手。在城市增长的用地空间内划定城镇扩展边界,确定了城乡建设的最大范围,有效防止了城市盲目无序地增长的势头;通过划定禁止建设区,保护城市生态安全区、历史文化遗存地区的原真性。本轮规划提出允许城乡建设用地在城镇扩展边界内根据发展方向的变化进行布局调整,又给予了规划一定的弹性。注重规划的弹性研究,提高了规划的适应性。针对上一轮规划执行过程刚性过强,弹性不足,规划频繁调整等问题,各地均结合实际进行对规划的弹性管理进行了有益地探索。基本农田多划后占、有条件建设区的变形、实施评价和适时修改等观点已得到各级国土部门的认可。不仅如此,各地还结合各自的特色提出了地方性的弹性管制措施,如武汉市结合风景区选址具有不确定性的问题,提出了东湖风景内安排建设用地指标,但不落实用地布局,在管理方法上实施台账管理的模式,目前在用地报批管理中得到了运用。突出强调规划的公众参与性,反映各行各业和各种利益群体的诉求。本轮规划在编制过程中,充分吸纳农业、林业、公路、铁路、水利等相关行业规划,确保其合理的用地需求。尤其是与城市规划方面,许多城市对人口、城乡用地布局方面进行了深度地对接,并通过土地的手段落实城市规划禁限建区的保护与控制要求。以武汉市为例,武汉市在市、区、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与城市规划工作专班合一,实现了规划的充分融合,并提出了市、区、乡三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规划的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规进行对接的方案。
规划编制中存在的问题
规划指标设置过多,部分预期性指标难以执行甚至与相关行业规划矛盾。以《武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为例,除7项约束性指标和9项预期性指标外,还有诸如各土地利用分区目标等各项量化目标。量化目标对有效检验规划执行情况作用明显,但是过多的指标设置反倒让人无所适从,也难以进行日常性考核。对于园地、林地、草地等预期性指标,国土和其他部门的统计口径、方法不一致,而在规划管理过程中国土部门实际也未对林地保护目标执行情况进行实质性考核,这些指标对土地规划而言意义不大,指导性和约束性亦不强。土地利用的空间性和结构性研究仍然不够,不利于充分发挥土地利用规划对城乡用地布局的统筹。较之上轮规划把落实指标作为“核心”和“重中之重”,本轮规划开始强调用地布局的研究,并在规划编制的技术规范中明确提出“设定国土生态屏障网络用地”、“优先安排基本农田”、“构建土地利用景观风貌”等用地布局原则。但在规划编制实际操作中,对如何落实用地布局的原则,强化土地利用的空间中“点、轴、线、面”等要素则鲜有专门的研究。甚至在许多专业人士中都出现“土地规划对空间不应该有发言权,空间应是城市规划做的事”,“城市规划怎么确定布局,土地规划确保指标就行了”等论调,忽视了土地规划作为一个空间规划的本质。规划对土地权属和行政审批事项考虑不充分,与管理的衔接有待进一步加强。这一点主要表现在乡级规划编制方面。对于按照上轮规划审批的新增建设用地,由于城市发展方向地调整,可能不再是建设的热点地区,或位于规划确定的禁建区、限建区,一些规划人员则按照非建设用地规划,对规划实施的可行性考虑不够。此外,对于部分已发证集体建设用地,也用同样的方法对待,在规划层面剥夺了村集体合法权益,甚至由此引发村集体的上访。这种做法既不利于规划的严肃性和延续性,有随意调整已审批用地性质之嫌,影响政府的公信力;而且也使规划的可行性打折扣,拟复垦建设用地难以执行,成为“虚拟复垦区”、“图上复垦区”。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建议范文5
关键词:砂石土资源 允许开采区 集中开采区 备选开采区
中图分类号:F06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6)08-069-02
砂石土类矿产开发与区域发展、生态保护和民生改善息息相关。近年来,随着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快速发展,对建筑原材料特别是砂石土资源的需求不断加大。为进一步优化布局、规范秩序,2015年,国土资源部印发《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程和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国土资厅发[2015]9号)中,明确提出,划定砂石土资源的允许开采区、集中开采区和备选开采区,强化对砂石土类资源开发的统筹规划,科学合理布局、规模有序开采。
一、砂石土资源“三区”管理的重大意义
(一)推进市县级规划管理改革的需要
2014年11月,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十三五”市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改革创新的指导意见》(发改规划[2014]2477号),要求针对目前市县各类空间管制分区数量过多、内容太杂、缺乏统筹、难以衔接等问题,大力推进“多规合一”,按照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以行政边界和自然边界相结合,合理布局城镇、农业、生态三类空间,形成统领市县发展全局的规划蓝图、布局总图。合理划分砂石土资源的允许区、集中区、备选区,有利于实现集中开采,既有利于市县空间开发格局优化,又有利于保障资源供应和民生改善需求。
(二)优化砂石土资源开局的需要
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国务院令第241号)和《矿产勘查开采目录》有关规定,对砂石土采矿权的审批发证以市、县级主管部门为主,并且要以招标、拍卖和挂牌的方式出让。截至目前,我国共有砂石土矿采矿权约4.4万个,登记面积约6200平方千米,登记生产规模为58.8亿吨。点多面广、环境扰动大的基本特点。划定“三区”,通过政策引导,可以促进砂石土资源集中开发、集中治理,优化布局,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环境的扰动。
(三)优化砂石土资源审批管理改革的需要
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制与实施,对规范砂石土资源开发秩序,优化矿山布局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地方也反映,由于配号系统程序繁琐、技术复杂等,影响了市县砂石土审批发证审批效率。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总体要求,有必要通过划定“三区”管理,强化宏观引导,减少微观控制。
二、砂石土资源“三区”划定思路与方法
(一)加强基础调查,摸清砂石土资源分布情况
以市、县为单元,组织技术力量开展资源普查工作。一是摸清砂石土资源的空间分布基本情况和资源储量,二是摸清砂石土矿开发利用主要矿种、采矿权分布、矿山数量、产能产量等。三是调查研究区域市场需求情况。同时收集、研究相关资料,建立数据库,为划定“三区”方案夯实基础。
(二)允许开采区划定思路与要求
调研发现,目前正在编制的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有两种思路。一是“反规划”思路。按照法律法规、规划编制技术规程等要求,将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重要饮用水源地等具有生态环境保护功能的区域,以及在现有经济技术条件下,不能合理利用资源,或者一旦开发会造成严重资源环境破坏浪费的区域划定为禁止开采区(市县可结合实际适当补充),明确本区域禁止开采砂石粘土的区域。按照该思路,禁止开采区以外,即是允许开采区。二是“正规划”思路。在市县范围内,结合资源分布、经济发展等要素,直接圈定允许开采砂石土资源的区域。
(三)集中开采区划定思路与要求
根据资源分布情况,综合考虑产业布局、城镇化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因素,以及环境、林业、土地利用等要求,划定集中开采区,促进规模集约开发。集中开采区的划定,要多部门联合踏勘,共同确定,尽量避让油气、煤炭等重要矿产开采或者资源分布区。同时应当具备一定资源基础(静态服务保障年限为10年或更长)、具有或可以规划一定的深加工配套产业、具有经济合理的运输半径、较强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等条件。需要说明的是,各市县资源条件不同,不一定都能合理划出集中开采区。只要符合实际的,集中、规模开发即可。
(四)备选开采区划定思路与要求
主要是为了保障县级以上重大交通、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通村油路、义教工程、扶贫攻坚等农村公益基础建设需要,划定的满足项目临时需要的备选开采区。备选区划定中,要与其他规划做好衔接,加强前瞻研判,提高备选开采区选址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三、砂石土资源“三区”管理的政策措施
笔者认为,划定“三区”,主要目的是通过制定差别化的分区管理政策,坚持“一矿一策”,逐步关停禁采区内的矿山,严格管理备选开采区内资源开发,积极引导矿山向集中开采区内集聚,促进布局优化,实现资源、环境、经济、安全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一)逐步关闭规划禁采区内的矿山
一是对于有意愿继续从事砂石土开采的矿山企业,探索储量等值置换等方式向集中开采区聚集,并按照矿山治理、生态修复、土地复垦、打造景观“四位一体”的思路,对废弃、关闭矿山实施生态改造,并与工矿废弃地治理、复垦复耕等政策做好衔接。二是对于违规违法开采的矿山,要坚决予以关闭。三是对于证照齐全又不想转移、转产的企业,到期不再延续,提出关闭方案和补偿措施。
(二)关于允许开采区内的矿山企业
有意愿向集中开采区转移的企业,予以鼓励,按照“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渔则渔、宜水则水、宜建则建”原则,加强原矿区的综合整治。希望在原址继续开展开采活动的,要加强技术改造,促进绿色开发和转型升级。需要注意的是:按照两种不同思路划定的允许开采区内涵不同、管理要求也不相同。一是“反规划”划定的允许开采区。笔者认为,这个范围会相对比较大,允许开采的地方,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思路,是合法的,未必是最合理、最符合规划意图的。在此基础上,推进集中开采区管理。允许开采区是作为“过渡期”考虑,逐步清理允许开采区,最终达到集中开采目的。二是“正规划”划定的允许开采区。这种思路划定的允许开采区,笔者认为,应该类似于集中开采区,是现实条件下,布局最合理、最经济等规划布局。同理,这样的话,“禁止开采区”范围会比较大,包括法定禁止和人为禁止两部分,要制定差别化政策,有序处置里面的矿山企业。
(三)对于备选开采区
要科学合理制定备选开采区内资源开采动用的规划准入条件和规则。建议各地可以按照“资源开发随着工程项目走”的思路进行管理,在建设项目批准的用地范围内,临时开采砂、石、土等资源用于本工程项目建设的,可不办理采矿许可证,但竣工后不得再开采,并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在项目批准用地范围以外开采砂、石、土等资源的,必须按照法律要求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同时采挖的砂石土也不能用于商业销售或用于其他工程项目。
(四)对于集中开采区
大力推进集中开采区,是砂石土规划管理的最高层次目标。建议参照工业园区管理模式,可将开采区域和砂石深加工产业作为整体的集中区(或产业园区),可也两者相对独立。政府主要是“筑巢引凤”,做好交通设施、能源设施、通讯平台等基础建设,加强土地利用、投资融资、产业发展等政策支持。新设砂石土开采项目都要在集中开采区内布局。要从山体景观保护、与交通线路、民生设施、已有矿山等保持合理安全距离,以及环境保护、开采方式、安全生产等方面提出准入要求。从价款、税费等方面提出促进砂石土开采及产业向集中开采区聚集的政策措施。可“事前”划定开采规划区块,指导矿业权合理布局。同时,积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等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下游产业,引领区域经济发展、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四、砂石土资源“三区”管理工作保障建议
主要是注重加强组织领导,扩大公众参与,实现多方共赢。一是成立以市、县政府牵头,国土、规划、公安、安监、环保、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及乡(镇)政府共同参与的领导小组,统筹指导相关工作。二是深入宣传砂石土类资源开发空间布局优化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使相关利益主体主动参与、积极配合,营造良好舆论和工作环境。三是建立目标责任制,明确分工,严格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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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建议范文6
一、新的规划理念和理论
在新的形势下,面对参与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新要求,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应当有新的规划理念、规划理论、规划方法,才能完成历史赋予的使命。
1、新的规划理念:理性发展
上一轮土地利用规划在规划理念上过分强调对农用地,特别是耕地的保护,以“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问题”、“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为目标,对保障国民经济发展必须的建设用地强调不够,对生态环境变化的影响和需求研究不多,对社会的变化和需求考虑的不多,没有将土地利用规划作为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协调社会关系,贯彻土地可持续利用的基本手续。
我市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议充分运用“理性发展”理念,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在确定规划指导思想、原则、规划目标、建设用地指标分配时,妥善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保护”、“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等方面的关系,在规划修编的操作过程中树立全局观念、弹性观念和动态观念。在确定规划的目标时,紧紧围绕人口、资源、环境和经济发展协调发展这一中心议题,由经济发展的单目标模式向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多目标模式转变,保证土地资源永续利用,真正实现经济发展目标、社会进步目标和生态环境改善目标的高度协调统一。
2、新的规划理论:空间规划、可持续发展
我国现行有关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和管理的理论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承袭原有的土地利用规划理论,另一部分是借鉴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的土地利用规划理论,主要有:地域分异理论、区位理论、资源优化配置理论、生态经济理论、系统科学理论等。但总的来看,尚未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土地利用规划理论体系,没有从宏观(哲学层次、科学层次)到微观(技术层次)的系统理论,而是诸多理论混杂,让人无所适从,规划编制研究和学科建设严重落后于规划实践,已明显制约了规划工作的发展。
为适应新形势和新的规划指导思想的需要,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大胆运用国内外的和相邻学科(如城市规划、地理学、经济学、社会学、环境科学、系统科学等)的相关理论。在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我们准备运用的理论有两个:空间规划和可持续发展理论。
(1)空间规划理论
土地利用规划,是综合协调资源供需矛盾,统筹土地利用结构、布局和区域协调发展中长期空间规划。空间规划最基本的特征是地域性。上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采用的基本模式为“用地指标调控与规划分区相结合”,其着重强调是规划对用地数量的指标要求,而缺乏空间布局约束,在规划的分区方案中,对分区内部土地利用的要求过于笼统,不能承担起有效的控制分区内部用地的功能。
因此,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借鉴西方空间规划的理论如:“田园城市”理论、“绿化带”制度、中心地域理论、“开发轴系统”理论等,根据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按照资源禀赋和区位比较优势,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空间规划和各专项规划,并制定相应的土地利用和供应政策,进而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有效地整合资源,优化空间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的分工协作和协调发展。规划修编由上轮主要分配建设用地指标、建设用地规模向控制环境容量、开发时序、控制建设标准转变。本轮的土地利用规划应该是在协调和平衡经济发展、公众利益、环境以及规划部门等各方利益的前提下的空间规划,应当着重注意农用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各类建设用地,生态环境保护用地的空间安排和布局,确定其开发利用时序,并通过较大比例尺的地图(如市区用1∶1万)确定城市合理发展边界,引导地方政府提高城区建筑密度,实现现有城区土地利用效率的最大化,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和基本农田,从而解决城市无序扩张、优质农地严重流失等问题。
(2)可持续发展理论
可持续发展是指一种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损害后代满足其未来需求能力的发展。其中最本质的问题是不损害我们所依赖的资源与环境。而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宝贵资源,在正确的管理下,可以不断更新和利用。反之,它会退化、耗竭。故对土地的开发利用,要限制在土地人口承载力的限度内,同时采用人工生态措施,确保土地持续利用。
目前,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与土地利用规划有机结合研究的国际趋向表现为应用生态经济学观点研究土地利用规划,使经济生态化,生态经济化,协调经济发展、生态环境与土地利用之间的关系,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与土地利用之间的关系,在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条件下促进土地利用的合理化。
土地是一切社会、经济活动的基础和资源,同时也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土地利用规划的目标无非是建设发达的经济、健康的环境和高质量的生活,因此强调人与环境“和谐相处”、“不可再生资源永续利用”的可持续发展也就应当成为当前土地利用规划的主题。我市在制定土地利用规划过程中将土地可持续利用的思想和理念贯彻进去,实现土地生产力的持续增长和稳定性,保证土地资源潜力和防止土地退化,并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即达到生态合理性、经济有效性和社会可接受性。
二、新的规划方法
我市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过程中,为便规划更具科学性,除了要用新的规划理念、规划理论外,应当按照规划修编的要求,尝试采用一些新的规划方法。
1、评价方法
规划实施评价:按照
国土资源部的要求,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各地必须对上轮规划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价,做出是否进行规划修编的结论性的意见。从我市已完成的规划实施评价的情况来看,保证重点项目建设用地,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发挥了显著作用。但面临新时期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新变化和新的目标任务,现行规划已显得不相适应:一是规划定位已不适应经济建设发展的方向和目标;二是规划确定的用地指标已不能满足城乡建设快速发展对用地的实际需求;三是指标布局安排不尽合理,用地位置与规划之间出现了一些矛盾;四是在规划实施期间,乡镇体制改革,行政区划变化,城镇和村镇用地急需调整;五是相关部门的规划均已作了调整,对土地利用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通过土地利用规划进行协调和总量控制;六是国土资源部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原则上五年修编一次,而现行规划已执行五年有余,需要在总结成功经验、找出存在问题的基础上,逐步加以修改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按照我国20__年10月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要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也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__市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对重要的项目规模与布局都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如城镇新增建设用地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使之更趋合理性。
2、系统工程方法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着眼于调控宏观经济运行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层次、综合性的规划。土地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物质载体,是国家最主要、可调控的资源,这一特点决定了土地利用规划在更高层次、更宽领域发挥作用的必要性和有效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过程是多目标的统筹协调过程。因此,在规划过程中采用以数学模型为主要手段的系统优化方法就成为必然。运用不同的规划方法来解决,如线性规划、灰色线性规划、模糊线性规划、非线性规划、动态规划、参数规划和多目标规划等。按这样的思路,规划的适用性会大大提高,规划对地方社会经济的发展一定会有很好的保障作用和促进作用。该方法强调在规划编制中,要全面考虑规划所要解决的问题、达到的目标,并由此形成各种战略方案,通过分析比较选出最佳方案。
3、应用地理信息(3S)技术
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__]189号)、《县(市)级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标准(试行)》的要求,本轮规划修编要在地籍数据库的基础上建立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作为修订规划成果的主要载体,以提高规划管理水平。这是本轮规划修编最突出、最严格的技术要求,对提升整体规划的技术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4、公众参与
规划编制前要广泛征求公众的意见,完善规划的公示制度。首先为公众参与土地利用规划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市政府在将规划付诸实施之前举行公众意见听证会,不仅要听取普通民众的意见,还要听取有关利益团体的意见,并根据当地的生态效果予以考虑,然后在充分考虑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对规划进行修正并进行表决。这样,规划以法律形式获得通过后,就具有广泛的民众基础,在实施中也得到民众的广泛支持和监督。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如果需对规划进行较大的变更或修改,仍需举行公众意见听证会,以确保规划始终如一地得到民众的支持。
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办公室在完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初稿后,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讨论磋商,并做好协调工作。协调的过程,实质上!是一个谈判过程。即由参与决策的各个主体通过磋商或“讨价还价”,最后在共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的过程。在这个协调的过程中,成功的关键在于寻找全局利益与部门利益、地区利益之间的结合点,所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办公室在依法坚持全局和整体利益的原则下,统筹兼顾被协调者的利益,被协调者也既要考虑本部门对土地的需求,又要顾全大局,在这样的原则和立场上进行充分磋商,以形成共识。在这个过程中,任何一个部门都不应独自断然做出决策,以免重复过去那种部门分管、多头决策、各自为政、矛盾百出,对土地资源造成严重浪费破坏的错误。如果在协调过程中还有重大工程项目或用地规模问题存在意见分歧而暂时无法统一,则提交同级人民政府进行研究和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