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投资报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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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投资报告

矿产投资报告范文1

一、**区固定资产投资政策执行基本情况

**区认真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该做法是投资体制改革的一个重大突破,彻底改变了过去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由各级政府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从而确立了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对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提供了依据。今年来,**区共审批、核准、备案项目28个,计划总投资20.3亿元。其中审批项目9个,计划投资0.8亿元;核准项目7个,计划投资7.1亿元;备案项目12个,计划投资12.4亿元。

同时,为加强对高能耗、高污染行业和重复建设较多、投资过热行业的控制,**区在对项目审查过程中,按照国家发改委的行业准入公告,认真执行有关行业准入条件,对项目的规划布局、技术工艺、节能、节排等方面进行审查,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一律不予立项,切实规范行业发展。**区审批、核准、备案的28个项目中,有超审批权限项目1个,及时向上级部门进行了转报,对于不符合准入条件的3个项目,坚决不予立项。

二、固定资产投资政策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国家为控制投资过热,有针对性地开展了多次清理整顿工作,虽然我区没有国家控制的项目上马,但也暴露出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部分项目开工手续不全。虽然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政策,但由于企业不清楚项目建设有关手续或急于开工等原因,部分项目未完成前期手续就开工建设,造成一些遗留问题。

二是项目稽查难度大。由于中心城区市直、油田、地方单位交错,客观上影响对投资项目的掌握。

三是部门协调有待加强。与项目建设有关的部门之间信息沟通渠道不顺畅,也是造成项目手续不全的重要原因。

三、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政策执行力度的建议

一是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政策的落实。加大对国家固定资产投资政策的宣传力度,引导企业投资于国家鼓励的产业。加强对行政部门相关人员的固定资产投资政策培训,提高对相关政策的掌握程度。实行重大项目建设公示,提高项目审批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促进固定资产投资政策的落实。

矿产投资报告范文2

一、任务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在符合产业政策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结合我县水电、矿产资源的实际特点,制定合理有效的招商方案。一方面适当提高招商门槛,一方面又要吸引企业前来投资,建立逐步建立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水电、矿产资源开发招商机制,为实现我县奋力崛起和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二、招商的内容

水电:木里幅员辽阔,水能资源得天独厚,居全州、乃至全省水能之首。参与勘察的水电专家认为:“水电在我县,我县水电在木里”,开发前景十分可观。

矿产:即木里县境内已经发现的金属矿种有铜、镍、铅锌矿、锰矿等17种,非金属矿产有水晶、石膏、芒硝等16种。其中金属矿占矿产总数33种的51.5%,非金属占48.5%。在发现的123个矿产地中,中型矿3处,小型矿床14处,其余均为矿点和矿化点,矿床占所有发现矿产的比例约为11.4%。在123处矿产地种,岩金矿15处,砂金矿21处,占所发现矿产地的29%,素有“黄金王国”之称。至2006年,已开发利用的矿种主要有:岩金、砂金、陶土能。木里县境内已发现内热资源5处,其中水温在30℃以上的3处。

三、综合开发策略

1、是通过创新、合理的规划和政策支持,尽快完成基础设施建设和周边交通服务系统建设,5年内将县内水电、矿产有效开发,实现产业发展与土地价值提升的双重目标;以有效的运行机制配置资源,促进产业发展、城市进步、社会和谐。

2、是加大财政投入和政策性贷款争取力度的同时,充分利用银行贷款、股票、债券、合作开发等多种方式融资,着力实施资产投资信托、境外投资基金、城市运营等创新,有力保障开发建设资金需求;

3、是通过优惠的政策、优质的服务和完善的基础设施,吸引大企业、大项目入我县,打造成为承载企业的航母、培育产业的摇篮;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新型县城。

四、工作安排

全县招商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1、学习、宣传阶段。

县、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国家和省矿产资源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河流水电规划报告及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暂行办法》。明确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水电、矿产资源开发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政策措施等。县、区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领导组织,抽调精干人员,加强宣传培训,落实工作经费,为全面开展招商开发工作奠定基础。

2、规范许可及开发问题探究阶段。

县、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对水电、矿产资源开发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进行规范,加强资源整合,调整矿山布局,优化矿山规模结构,提高矿产资源利用率;规范矿业权审批行为,完善矿业权的市场配置和准入制度;制定和修订有关水电、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建立矿产资源管理长效机制。

3、招商开发阶段。

县、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已经制定的具体措施进行招商。仔细划分好各部门的责任,做到水务局、环保局、国土局等各部相互配合,一方面要按法律规章办事提高招商开发的质量和门槛,一方面又要对条件优秀的开发商给予政策上的优惠,吸引更多开发商来我县投资,促进我县招商开发工作。

4、开发检查阶段。

招商开发任务完成后,县、区人民政府要分阶段认真组织检查验收,于一段时间向县政府报告水电、矿产开发工作情况。县政府进行检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县国土资源局暂停办理其辖区内矿产资源开采审批手续。

五、具体责任与分工流程

水电开发

1、水务局

确定将要开发的河流,报县委、县政府,由水务局、发改委及相关专家组成专门的工作组,进一步勘查,确定哪些支流可以开发,并做好河流规划,深入研究其特征水位,充分做好电站装机容量的论证。

2、招商局

通知给各企业,有开发意愿的企业到项目办报名,县委、县政府确定相关方式,各企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拿开发权。

3、开发商

拟进行水电开发的投资商在己批准的河流规划基础上提出开发方案,由专家评审并经州、县人民政府同意投资开发意向后,再由投资商拟写项目建议书向州计划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立项。

项目立项后,由开发商向批准该项目所在流域规划的县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开发权申请报告,并附上己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水资源论证报告、取水许可(预)申请、水土保持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等设计成果。

4、水行政部门

县以上水行政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首先对是否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进行核实。对属本级管辖流域范围内的予以确认;对不属于管辖范围的,应向上一级水行政部门转报。

经审查水电资源的开发使用权,要根据该项目的流域规划,由批准流域规划的人民政府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授予投资开发的单位或个人,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获水电资源开发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以及《水土保持法》的规定,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办理相关的手续,方可开工建设。

5、使用年限

水电资源的开发使用权按《水法》的规定进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权的价值一般占项目总投资的5一10%,可作为项目的股份投入,归属州、县(市)人民政府。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的出让使用年限,从获得开发权之日起不超过50年,具体年限确定由州、县(市)政府根据各项目的情况确定。

矿产开发

1、开发商

首先,需要获得探矿权。按行政审批的方式购买探矿权,探矿权申请人提出申请,由地方国土部门初审,再报县人民政府,报州局、省局逐级审批。

其次,对已经探明的矿如何获得采矿权

(一)、如是由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地,要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授予采矿权。

(二)探矿人如愿继续在自己勘查区块范围内继续采矿的,依法提出申请,得到相关部门审批后,补交价款,直接办证。

矿产投资报告范文3

1地质、矿产潜力与矿产工业

爱尔兰地质与成矿环境多样。分布的岩石年龄从元古宙到现代都有出现,以古生代碳酸盐类岩石居多,无太古宙岩石出露。根据爱尔兰地质调查局资料,爱尔兰已发现的矿产资源主要有铅、锌、银、石膏、金、煤炭、铜、重晶石等,其中,优势矿产为铅和锌等,其探明储量在欧洲国家中占有重要地位。爱尔兰的铅锌矿资源主要分布在该国的中东部地区,形成于古生代沉积盆地中,其中,最主要的含矿盆地是中爱尔兰盆地(CentralIrelandBasin),在芒斯特盆地(MunsterBasin)中也有高品位铅锌矿产出。在这些盆地中,有3种类型的铅锌矿化:层控型、密西西比河谷型和脉型,其中最重要的矿化类型是产出在纳文群(NavanGroup)和沃尔索特(Waulsortian)灰岩中的层控型(部分呈层状),也称爱尔兰型矿床。多年来,爱尔兰一直是欧洲重要的铅锌矿生产国。2012年,其锌精矿产量约占全欧洲(包括俄罗斯)锌矿山产量的32%,是世界第10大锌精矿生产国,产量占世界总产量的2.5%。爱尔兰也是欧洲重要的铅精矿生产国,产量占欧洲包括俄罗斯铅矿山产量的12%,是世界第12大铅精矿生产国,占世界总产量的1%。

2主要矿业管理机构​

爱尔兰通讯、能源和自然资源部下设的勘探和采矿局(ExplorationandMiningDivision)(EMD)是爱尔兰矿产工业的主要管理机构,其职能是:①管理和许可矿产资源的勘探和开发;②促进矿产勘探投资;③在矿产勘探和开发领域,制定矿产政策;④作为矿产所有者,代表和保护国家利益。爱尔兰勘探和采矿局由行政人员和技术人员组成,对矿业所有相关管理问题具有全面支持服务功能,包括以下方面:①立法条款;②有关所有勘探许可证地理区域的参考信息;③对在爱尔兰所开展勘探和采矿活动的各个方面,进行一般性评估;④有关环境敏感区信息;⑤以数字形式,公布自2000年1月1日以来的勘探公司报告;⑥公布勘探公司提交的航空地球物理调查资料;⑦有关在爱尔兰的咨询师和承包商的信息;⑧接触对爱尔兰不熟悉的公司,或有兴趣成立合资企业的公司等。在爱尔兰,矿产资源或为国家所有,或为私人所有,或是两者的结合。在各种矿产中,国家拥有的矿产约占60%。大体上说,国家拥有的矿产主要包括金属矿产、工业矿物和能源矿产;砂、石、粘土等大宗性非金属矿产则主要属于私人。法律规定,无论矿产所有权如何,开发矿产的权力都在通讯、能源和自然资源部部长手中,但矿产开发者要对矿产所有者进行补偿。在爱尔兰进行矿业开发活动,除要获得采矿许可证外,还需要获得两种其他类型的许可证。一是《规划和开发法》(PlanningandDevelopementActs)之下的规划许可证;另一是《EnvironmentalProtectionAgencyActs,1992to2007》之下的一体化污染预防和控制许可证(IntegratedPollutionPreventionandControlLicence,IPPClicence)。申请这两种许可证时,都必须要有环境影响评估(EIS)。

3矿业权设置

根据爱尔兰《矿产开发法1940~1999》,爱尔兰的矿业权主要分为两种类型:①勘探许可证;②采矿许可证/采矿租约。爱尔兰矿业权的获得一般通过申请方式。但在某些情况下,申请也会出现竞争性状况。竞争性区域是最新放弃的区域或已提供但被拒绝的区域。

3.1勘探许可证

勘探许可证持有者有权在许可证指明的区域内开展所指明矿产的勘探活动,包括土地准入等。可采出合理数量的矿产进行分析、化验和试验,但开采、出售或其他处置勘探许可证土地上的矿产是违法的。勘探许可证的申请需向爱尔兰通讯、能源和自然资源部勘探和采矿局(EMD)提交。申请须采用规定的格式,并提供:①技术能力和财务能力的证据;②为什么寻找这些矿产的理由和这些矿产的适当勘探计划;③最低投入要求的承诺;④适当的以防第三方诉讼或环境损害而投的保险证据。勘探许可证申请在“先来先处理”基础上进行办理(竞争的许可证除外)。如果申请成功,申请者将收到一封通知书,陈述勘探许可证的条件和期限。在许可证最后授予前,拟授予的许可证必须在当地报纸上登出广告。相关人可在21天内提交正面或负面意见。如果没有严重的妨碍,EMD将发放许可证。在一般情况下,勘探许可证可在申请的4个月内发放。勘探许可证一般涵盖面积约35平方公里,有效期一般6年,可续期。续期时,一般要求工作量和花费投入要不断增加。每两年要提交工作报告,并保持机密6年或直到许可证放弃。区域航空调查是例外。其数据在4年后公开,除非地面仍然为该委托调查的公司持有。所提交的工作报告一般要伴有机密工作总结表(ConfidentialWorkSummaryForm)和资质说明表(StatementofQualificationForm)。在许可证期满前,如果持有者希望延长期限,应提交勘探许可证续期申请表;如果持有者不打算续期,则必须要提交勘探许可证终止/放弃表。在爱尔兰,授予勘探许可证的区域有3种类型:①普通开放区;②鼓励开放区;③竞争性区域。普通开放区是划定的许可证区域,可在任何时候申请矿产勘查许可证,其原则遵循“先来者,先服务”。对于鼓励开放区,许可证申请费和工作投入要求降低,目的是鼓励对新区的勘探活动。对竞争性区域,评估申请的考虑因素,不是根据“先来者,先服务”原则,而是着重考虑勘探项目计划的进取性和质量、申请者的职业记录和资金可得性等。

3.2开发许可证

开发许可证持有者有权开发采矿许可证/租约所指明的矿产,并进行所采矿石的相关处理活动,包括粉碎、选矿等。对于贱金属矿床,开发许可证申请应包含以下内容:①要租约的矿产、土地所有权关系和区域,包括矿产所有关系(是国家所有还是私人所有及权利关系搜寻的细节)、在申请区域内土地所有关系的信息(特别是有哪些土地处于公司控制中,哪些土地已被租约等分离(隔离))、相关成员(在采矿租约/许可证中常规定,只有在申请者拥有的土地上或拥有土地所有者的事先书面协议,方可允许进行露头采矿);②矿产,包括矿产储量的数量和品位以及其计算的细节资料;③开发计划和可行性研究,包括采矿和处理方法(包括开发和生产安排、雇员数目和设备等)、估计的资本和运作成本(包括总估计资本成本和每年的运作成本)、营销计划(包括要出售的产品、目标市场、预期价格、销售合同细节等)、资本来源、运作最初3年的财务预期,包括现金流和盈亏账目;④矿山关闭计划,包括场地的复垦等;⑤规划许可,包括在采矿运作期间所有将被使用或占有土地的规划许可或已进行申请的证书;⑥完税清单证书。对于贱金属以外的其他矿产,开发许可证申请应包含以下内容:①要租约的区域,包括储量/资源、矿产所有权信息以及权利搜寻的细节、在申请区域内土地所有权信息,包括哪些土地处于公司控制中,哪些土地已被租约等分离(隔离);②矿产,包括矿产储量的数量和品位以及其计算的细节资料;③开发计划和可行性研究,包括采矿和处理方法(包括开发和生产安排、雇员数目和设备等)、估计的资本和运作成本(包括总估计资本成本和每年的运作成本)、营销计划(包括要出售的产品、目标市场、预期价格、销售合同细节等)、资本来源、运作最初3年的财务预期,包括现金流和盈亏账目;④矿山关闭计划,包括场地的复垦等;⑤规划许可,包括在采矿运作期间所有将被使用或占有土地的规划许可或已进行申请的证书;⑥完税清单证书。国家采矿许可证/租约的授予一般在个案基础上进行,相关授予条件多通过谈判解决。根据爱尔兰勘探与采矿局的规定,对于国家所有的矿产,采矿租约的授予一般在18个月;对于私人所有的矿产,采矿许可证的授予时间略长。爱尔兰各矿业权基本特征如表2所示。

4矿业税费

在爱尔兰矿业投资时,相关税收包括公司税、权利金、增值税、关税、二氧化碳税等。

4.1公司税

根据爱尔兰勘探与采矿局2011年发表的财务框架(fiscalframework),一般企业的公司税是12.5%。对矿山企业,公司税税率是25%。可有各种补贴和扣除(包括资本补贴)等。

4.2权利金

在爱尔兰,没有权利金的具体规定,一般权利金收取比例按个案处理,由单个协议规定(尤其对新租约),即由谈判决定。目前对贱金属来说,权利金率是净收入的百分之几。有一个每年最低支付额,称为“死租金”(“DeadRent”),其并入权利金中。如是工业矿物,权利金从量计算,一般是每吨0.5~1欧元。

4.3增值税

除某些例外情况外,爱尔兰政府对应税企业在爱尔兰所提供的所有商品与服务的价值,征收增值税(VAT)。增值税标准税率是21%,对某些商品和服务,税率是9%和13.5%。

4.4二氧化碳税

对化石燃烧,每吨收取15欧元的二氧化碳税。

5主要矿业投资政策与管理政策

5.1矿业投资政策

爱尔兰政府奉行鼓励和支持矿业发展的政策,支持向国内的矿业投资。对外国的矿业投资没有限制,矿业利润可自由汇出。2007年12月2日,爱尔兰通讯、能源和自然资源部长埃蒙赖安(T.D.EamonRyan)宣布,禁止在爱尔兰勘探铀矿。

5.2矿产勘探政策

在爱尔兰勘探矿产资源,必须要持有爱尔兰勘探许可证。对于矿产勘探工作,爱尔兰政府设有明确的最低工作投入要求。根据规定,对于普通开放区(或曰标准区),第一个两年,最低花费为10000欧元;第二个两年,最低花费为15000欧元;第三个两年,最低花费为20000欧元。对于鼓励开放区,第一个两年,最低花费为2500欧元;第二个两年,最低花费为5000欧元;第三个两年,最低花费为10000欧元。勘探许可证持有者应向EMD提交最低工作计划,细节需要EMD同意。勘探工作必须每两年提交一次报告。勘探公司必须要保持所有挖掘工作或与地下水试验工作的适当记录,包括通讯、能源和自然资源部官员和地方官员检查时的投诉登记。在完成相关工作后,应向部和相关地方政府提交一份总结报告,包括相关的数据。勘探许可证持有者应尊重土地所有者有关准入土地的希望,在进入土地前应获得相关地主的允许,并应在环境保护上承担责任。虽然根据地方政府的《规划和开发法1963~1993》,勘探活动可免于管控,但被许可人应按EMD的良好环境实践指南行事,在打钻时应提前两周通知,进行槽探时要获得EMD批准,槽探后应立即复垦等。

5.3矿产开发政策

在爱尔兰,要开展采矿活动必须要获得采矿许可证,可以是《矿产开发法1940》之下的国家采矿租约(StateMiningLease),也可以是《矿产开发法1979》之下、专门针对私人所有矿产的国家采矿许可证(StateMiningLicence)。无论如何,开发私人所有矿产,必须要给予补偿。补偿数额或由协议规定,也可通过《矿产开发法1979》所规定的仲裁程序决定。根据《矿产开发法1940》,采矿租约在个案基础上谈判获得。基本要求是:①坚持最佳实践;②确保矿产充分提取;③防止地面下沉(沉陷);④适当复垦采矿区;⑤支付权利金等。

5.4环境保护

对于矿山开发,爱尔兰实行严格的环境保护政策和可持续发展理念。爱尔兰政府要求,在矿山投入生产前,经营者必须要获得一张一体化污染预防和管控许可证。相关矿山环境保护涉及向空气和水体的废物排放、噪音包括振动、废物储存与处理等。要获得一体化污染预防和管控许可证,必须要开展环境影响评估。环境影响评估必须要由开发商自行准备。环境影响评估必须含有项目可能影响的分析,包括对人、动物、植物、土壤、水、土地景观、文化遗产等的影响。5.5矿山安全爱尔兰政府重视矿山安全。在矿山安全方面,爱尔兰政府的基本措施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①不断完善和细化有关矿山安全方面的法律规定;②明确矿山所有者责任和义务;③明确矿山管理者责任和义务;④明确矿山管理者资质;⑤明确矿山每日的运作条件;⑥确立矿山安全检查机制和制度等。

6结语

矿产投资报告范文4

对中国矿业企业来说,出海淘金,目前似乎不是一个好时机。

受世界经济形势影响,全球矿业发展势头放缓。自2011年以来,大宗矿产品价格不断探低。日前,普华永道报告指出,仅过去一年,加拿大多伦多证券交易所矿业板块排名前100位的公司市值已累计下跌44%。

来自中国矿业联合会的数据显示,2013年前三季度,中国企业海外矿业投资小幅下滑。于11月3日在天津开幕的第十五届中国国际矿业大会上,超过50个国家和地区的逾5000名代表参会,很多来自俄罗斯、澳大利亚、阿根廷、苏丹和格陵兰等国家和地区的矿业界人士表示,期待与中国进一步加强矿业领域合作,走出低迷。

“虽然当前全球矿业还处在深度调整期,但从长期来看,新一轮矿业发展的‘超级周期’仍在持续。”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表示,当前全球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城镇化正持续推进,在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矿产资源将保持强劲的需求动力。

海外投资下滑 矿企进入持续期

在第十五届中国国际矿业大会上,中国矿业联合会(下称中矿联)了受国土资源部、商务部委托撰写的《中国企业2013年前三季度境外矿业投资情况分析》报告。中矿联国际与地矿金融项目部负责人常兴国分析报告时指出,2013年前三季度,中国企业海外矿业投资在金额和数量上均小幅下滑:中矿联共受理中国企业境外矿业投资项目103例,同比减少8%;项目协议投资总额31.36亿美元,同比下降10.9%。

中矿联认为,中国矿企海外投资已经由探索期、巩固期、快速发展期而进入持续期,也是矛盾比较多的时期。“未来,(矿产品)价格下调震荡,市场趋势向下是比较普遍的共识,这个时期持续多久并不一定。”常兴国说。

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处长陈丽萍告诉《中国经济周刊》,目前全球有180多个国家拥有矿业,其中100余国矿业对外开放,其中又有60余国的矿业占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面对庞大的信息量,到哪些国家去投资,投资什么,以什么样的方式投资,遇到风险怎么办,对于企业来说是非常复杂的决策。

中国黄金集团公司海外开发部总经理童军虎表示,矿产资源有着“工业的粮食”之称,为保工业“粮食安全”,矿企“走出去”十分重要。目前中国企业“刚开始走出去”,成绩并不太令人满意,但是作为中国企业,必须要过“走出去”这一关。

失败率高达八成,不能“摸着石头过河”

中矿联常务副会长王家华告诉《中国经济周刊》,前一阶段“矿业热”时期,大批非矿企业及地勘单位纷纷“走出去”投资海外,然而教训惨痛。

仅2013年前三季度,就有大量大型矿企并购案以失败告终。

1月,全球最大的金矿商巴里克终止了中国黄金集团对其旗下非洲公司部分股权的收购交易,商务部网站显示,双方的分歧主要集中在收购价和税收分担等问题上。4月,汉龙集团与澳洲铁矿企业Sundance高达14亿澳元的收购案终止,Sundance公告称,由于交易的融资条件没有达到,因此终止了此项全资收购计划。

有媒体报道称,“十一五”期间中国企业出海的成功率不足20%,其中很多大的项目都来自矿业。

“中国在海外的矿业投资,大概有80%的失败率。”王家华在今年的中国国际矿业大会期间直言,许多企业仍在 “摸着石头过河”。

常兴国认为,专业化程度不足是中国企业进行海外投资的重要掣肘。他介绍说,非专业性主要表现在企业跨行业、跨矿种、跨国家投资的过程中。此外,金融机构投资矿业,虽然财务很擅长,但却缺乏矿产行业常识。

中国罕王控股有限公司总裁潘国成也表示,企业成功走出去的关键是建立国际化的人才团队和本土化的运营团队。潘国成提醒其他民营企业,在海外投资时切忌赌博式的冒险,尤其是初次进行海外并购的企业,必须聘请并购顾问,进行细致的调查和可行性研究,“要以非常成熟的走出去的发展思路和战略进行海外并购。”

蓝海矿业基金执行合伙人张焱认为,由于矿业市场泡沫不再,“卖故事”向投资者销售未来增长预期的方式已经行不通,更重要的是专业水平。他表示,目前自己的基金只投资上市公司,并要求具备项目预可研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

中银国际亚洲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程雁也向《中国经济周刊》表示,在资本市场较热时,以收购目标资产价值为杠杆的“空手套白狼”的操作是可行的,而在市场下行的过程中,投资者将更注重企业获得资产后的持续经营能力。

矿源地的激烈竞争也是影响矿企海外表现的重要原因之一。中非发展基金副总裁鲁庆成告诉《中国经济周刊》,目前非洲绝大部分盈利性强、品位较好的矿产资源掌握在西方国家三大矿企(力拓集团、必和必拓公司和巴西淡水河谷公司)手中,但是注重抢占优质资源而不注重基础设施建设的“西方模式”已经不可持续。目前非洲国家更希望中国企业投资与当地企业合作,加快开发当地矿产和基础设施建设。这就导致了国内企业的相互竞争。

北京雨仁律师事务所主任栾政明则表示,国内矿企之间的竞争影响了自身的发展。许多国际矿业并购案中都发现了来自中国本土企业抬价争项目的情况。

矿业金融已经存在

王家华介绍说,目前我国对海外投资矿业的企业大致分四类:其一是民营矿业企业,很有(经济)实力,但规模较小;其二是地质勘查类企业,专长是技术支撑,但经济总量较低;第三类就是大型矿企,具有技术管理优势,势力较强;第四类就是金融企业,其资本量最大,但对与技术、整个开采与开发的管理处于劣势。然而,即便如此,资本市场已经成为推动矿企“持续出海”的重要力量。

常兴国表示,目前金融资本正在通过A股和H股两个平台深度介入矿业领域。

根据矿业联合会统计,2013年前三季度,来自A股市场的10家上市公司以投资协议额11.53亿美元占到矿企海外投资的三分之一以上。其投资项目多选择并购和矿山建设,勘察项目较少。此外,由于许多内地企业在香港上市,资本市场也通过港股流入矿业领域。特别是许多私募基金作为战略投资者,对矿业的参与度持续加大。

“矿业金融已经存在,而非一个号召。”常兴国表示。

中国企业海外矿业投资“折戟”案例

2009年6月 本可能成为中国海外最大并购案的中铝集团与力拓的收购交易终止。中铝集团拟向力拓注资195亿美元以增持其19%股份。然而,计划几经周折,但最终由于力拓毁约而宣告失败。依据协议,力拓向中铝支付了1.95亿美元“分手费”。

2010年6月 紫金矿业终止了对澳大利亚Indophil Resources NL的股权收购。公司公告称,终止原因在于“若干项收购先决条件难以达成”。

矿产投资报告范文5

【关键词】矿产信托 投资模式 风险分析 风险控制建议

一、矿产信托概述

矿产信托,广义上是指矿产企业通过信托方式实现融资目的,狭义上是指矿产集合资金信托,即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发挥专业理财优势,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人的资金集中起来,专门用于投资矿产企业,同时集中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资金,并给予信托受益人特定收益的资金信托业务。

随着监管机构对证券类和房地产信托的日趋严格,从2010年开始,各信托公司开始瞄准其他行业如矿产行业。我国大部分矿产企业目前普遍运用融资方式是债权融资,主要形式为银行贷款。银行贷款由于信贷规模受控,融资成本上升,手续较为繁杂,存在诸多限制。而信托融资具有灵活、限制小、融资金额大等特点,加之信托制度还具有破产隔离等制度优势,可以充分满足矿产企业的融资需求。另外,由于证券市场低迷和房地产市场的调控,一些高净值投资者急于另寻回报较高又比较稳定的投资产品,而矿产集合信托产品普遍的高收益率和潜在的刚性兑付特征,也满足了这部分投资者的需求。因此近两年来,矿产信托迅速发展壮大起来。

二、矿产信托的特点

矿产信托的特点跟行业特征相关联。矿产资源分为金属和非金属资源,其中非金属资源大部分为石油、煤炭、天然气等能源。我国矿产资源储备丰富,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矿产资源尤其是能源供应和消费一直持续增长。众所周知,矿产行业是个周期长、资金密集型的 行业,从矿业权的取得、项目勘探开发建设到设备的购买、环境的治理等都需要大量时间和资金。近年来国家又出台一系列政策,加快发展现代能源产业,促进节能减排,从而推动了整个能源行业的技术升级改造和资源整合,整个行业资金需求很大。

三、矿产信托的投资模式

目前,现行法律对于信托投资矿产的限制性比较少,信托公司的各种投资方式大部分都可用于矿产企业,因此矿产信托的投资模式比较灵活。主要有信托贷款、股权投资、权益投资、组合投资等,其中以信托贷款和权益投资最为常见(如表1)。

(一)信托贷款

这是最为常见的投资方式。一般来说,由矿产企业提出融资需求,信托公司通过向特定投资人或者公开发行方式募集资金,以信托资金向矿产企业发放贷款,并要求矿产企业提供矿业权抵押、权益质押、连带责任担保或者第三方担保等保障措施确保其能偿还贷款本息。信托贷款的操作方式较为简便,一般而言,只要企业还款来源有保证,担保物足额、充分,能保证按期收回贷款本息,风险就相对较小。

(二)股权投资

这种投资模式是将矿产企业的股权作为投资标的,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用信托计划筹集的资金向企业增资或受让原股东持有的矿产企业股权,等信托计划到期后由原股东或者第三方溢价回购,或者通过分红、清算、公开转让股权等方式退出。在此期间,信托公司可向被投资的企业派驻董事、监事、财务人员等,监控、参与企业的管理经营,有利于掌握企业的业务发展、资金流向,更好地做出风险控制策略。由于股权投资涉及企业的经营管理,收益高而风险也相对较高,一般较多采用结构化信托计划,即根据不同风险承担能力分层设计优先、劣后信托受益权,通过让矿企参与劣后受益权,使参与优先受益权的信托资金信用增级,提高了信托资金的安全性。

(三)权益投资

也称收益权投资,是指信托公司用信托资金受让矿企各种收益权为矿企融资的方式,如矿企的股权收益权、采矿权收益权、经营性收益权等,到期由矿企或者第三方溢价回购等实现退出。权益投资的方式不需要进行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因此减少了相关税费,操作更为灵活。

(四)组合投资

由于信托公司灵活的操作模式,可以将信托资金根据不同的融资需求进行组合投资。如2012年2月,五矿信托发行的“资源宝矿一期——东南利成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五矿信托先以募集的部分信托资金对融资企业股权投资,获得其90%股权,之后再以剩余资金对其发放信托贷款,这个投资结合了信托贷款和股权投资,保障了项目的收益率和安全性。

*数据来源于用益信托工作室《2012年上半年矿产资源信托市场发展报告》

四、矿产信托项目的风险

矿企的融资需求大致分为前期勘探开发、项目建设、项目生产销售、流动性需求、技术设备升级改造、上下游整合、并购重组等,根据矿产企业融资目的和信托介入时点的不同,矿产项目的风险是不同的。但总体上矿产项目的风险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矿企或项目主体风险

一般资源丰富、基本面好、实力雄厚的大矿企很容易就从银行获得资金,因此向信托公司融资的矿产企业,各方面条件相对差点,实力较弱,要积极关注企业实际发展和内在风险。有些企业靠小打小闹发家,游离在灰色地带,经营管理不规范;有些企业环境治理不到位,潜在大量社会矛盾;有些企业虽然规模很大,但背负大量高利贷,甚至还跟黑恶组织有联系。如2010年中诚信托发行的规模为30亿元的“诚至金开1号集合信托计划”,由于项目方振富集团被查出借了大量高利贷,实际控制人被部分限制人身自由,整个项目提前暴露了风险,引起各界巨大关注。

矿产投资报告范文6

最近几年,随着全球经济复苏,矿产类基础资源行业迎来了巨大的市场机会和发展空间。在A股上市公司中,矿产资源相关板块的公司整体业绩一直处于前列,如煤炭行业,2005年上半年,13家上市公司实现净利润43.8亿元,同比增长70.88%,平均每股收益为0.52元,同比增长38.11%;净资产收益率为11.88%,同比增长为25.75%,其中有七家公司了三季度业绩增长50%以上的预增公告。

作为生产链上游的矿产采掘类企业,有必要利用利好环境谋求进一步发展和占据更多的市场份额,例如不断扩大矿产储备,增大产能和提高相关技术水平。为此.上市公司需要加强再融资和投资。融资有多种方式,如利用留存收益进行内部再融资,或者通过发行债券、从银行借款等方式进行债务融资,除此之外最主要是募股型再融资方式,以筹措长期资金,比如增发新股、配股和发行可转债。投资方面,由于矿产资源类企业是资源密集型企业,矿产资源及相关矿业权是该类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本文主要基于矿产采掘行业的独特性视角,分析该类上市公司募股型再融资和后续投资应注意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审批事项。从资产重组、再融资和投资运营三方面,就该类公司与其他行业的不同之处细述。由于目前市场通行的行业分类中没有专门设置矿产采掘行业,本文主要从证券软件上煤炭采掘业、有色金属、黑色金属行业上市公司中选出样本专门组成矿产采掘业,选取标准是样本公司主营业务中有矿产采掘业务。另外,石油、天然气行业没有包括在内。

重大资产重组方面的法律法规

矿产采掘业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所牵涉到一系列的审核审批程序及需要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与其他公司没有不同之处,主要按《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1]105号)及《关于对拟发行上市企业改制情况进行调查的通知》(证监发[1999]4号)的有关要求处理,在此不赘。

再融资方面的法律法规

依据新《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再融资可采取公募融资和私募融资两种方式,私募方式可以向国内国外机构投资者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funds,比较代表型的如凯雷、华平)进行融资,该方面限定比较小,蕴藏的空间非常大,此处暂不讨论;公募方式主要通过增发新股、配股和发行可转债三种形式实现。公募再融资除需要满足《证券法》、《公司法》等一般规定外,增发、配股还需要满足《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2号)、《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l号),《关于做好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1]43号),《关于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有关条件的通知》(证监发[2002]55号)等对再融资条件、再融资申请步骤的规定。发行可转债则需要遵从《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证监会令第2号)、《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1)115号)等相关规定。

另外,完成重大重组后再融资的其他条件可参看《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1]10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有关条件的通知》(证监发[2002]55号)相关规定。

按《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1)115号),相对于一般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需要满足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利润率达到10%,作为能源子类的矿产采掘类,其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该指标只要达到7%即可。不过要求按照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公司的标准计算净资产利润率的公司,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公司实际从事的主营业务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业务;

2、 来自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业务的业务收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

3、 用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业务的资产占公司资产总额的50%以上。

公司使用合并会计报表的,第2、3项所指的指标以发行前一年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的数据为准。

另外矿产采掘类属于再融资前需国家环保总局重点核查的“重点污染行业”,还需要依从环保总局和证监会共同的《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向登记所在地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核查申请,取得核查通过才可再融资。

投资运营方面的法律法规

矿产采掘类企业募资后的投资运作(包括投资开采矿产、进行相关企业产业和资产的并购)需要涉及到矿业权的取得和转让。由于矿产行业是资源密集型行业,取得矿业权也就是取得了相关的开采资源,而矿业权也即成为该类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所在。矿业权主要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取得经批准的探矿权、采矿权,获得采矿许可证并办理登记;黄金、煤炭生产还要取得黄金、煤炭生产许可证。现阶段我国已经确立了矿业权的有偿取得制度,矿业权有偿取得后也就成为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项目。

一、探矿权

探矿权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取得:a,通过参加招标拍卖竞价获得;b,直接向国家申请获得;c,通过市场转让行为获得。

按照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探矿权灭失的矿产地以及国家和省两级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规划划定的勘查区块的探矿权,需要通过参加招标拍卖竞价的方式取得。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要以招标的方式授予探矿权,故这些项目探矿权也要通过招标竞价的方式取得:

1.国家出资的勘查项目;

2.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大型的能源、金属矿产地;

3.共伴生组分多、综合利用技术水平要求高的矿产地;

4.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

5.根据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可以新设探矿权、采矿权的环境敏感地区和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的地区。

其他情形新设探矿权的取得多采取向国家直接申请的方式取得,采取申请获得时,根据项目的不同要向不同的部门申请,下述五个项目需要向国土资源部申请: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2.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3.外商投资勘查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4.石油、天然气及放射性矿产资源勘查项目;5.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

省级行政区划以内(不包括海域)的、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非涉外矿产资源勘查项目,以及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级登记管理机关发证的项目,需要向省级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

申请探矿权需要提交以下资料:1.勘查单位(或被聘用的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2.聘用勘查单位勘查的还要提供与被聘用的勘查单位签订的工作合同;3.按登记机关统一格式填写的申请登记书;4.申请登记区块范围图;5.国家勘查工作计划(立项审批文件)、勘查项目合同或勘查委托书中的一种;6.如提交勘查项目合同或勘查委托书,还需要提供在中国内地开户银行出据的资金证明;7.由国有企事业单位委托勘查的,可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出据资金证明;8.具有勘查单位资格的单位所做的勘查工作任务设计书及工程布置图;9.勘查区的交通位置图;10.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或转让国家出资勘查的探矿权,应提交由国家资源部对探矿权评估结果确认的文件以及对探矿权价款处置方式的批准文件。

探矿权也可采取受让的方式取得,详见下文。

取得探矿权后须在六个月内开始施工,需要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开工情况,并及时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地矿管理部门报告。自首次设立探矿权开始,每一勘查年结束后,还要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年度报告,交纳下一年度的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可以申请变更、延续、保留。

二、采矿权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企业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拥有采矿权才能获得开采矿产资源的权利,其采矿权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采矿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新设和受让。投资新矿时多采用新设方式,而如果并购矿产类相关企业时则需涉及到附着于该企业的采矿权的转让。新设有两种途径,一是通过参加招标拍卖竞价后审批设立;二是通过提出直接申请方式经审批设立采矿权。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竞得人或申请人,经批准并力、理规定手续,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等价款方能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根据所开采的矿产资源及矿区的不同,所提交申请的登记管理机关级别也不相同。如对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的开采,登记管理机关为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而对上述矿区以外的矿产,其储量规模在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的开采,其登记管理机关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所提交的相关材料予以审查,在收到申请后40日内,对符合要求者予以采矿权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采用参加招标拍卖竞价后审批设立采矿权

按照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新采矿权设置,采矿权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授予采矿权:

1.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地;

2.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

3.探矿权灭失的可供开采的矿产地;

4.主管部门规定无需勘查即可直接开采的矿产地,

5.国土资源部、省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通过提出直接申请方式经审批设立采矿权

上述应当由主管部门招标拍卖挂牌授予采矿权之外情形的采矿权可以通过直接向国家申请的方式经审批获得采矿权。另外根据《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主管部门不得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授予采矿权,宜采取直接申请或其他方式获得:

1.探矿权人依法申请其勘查区块范围内的采矿权;

2.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或者矿区总体规划的矿山企业的接续矿区、已设采矿权的矿区范围上下部需要统一开采的区域

3.为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供建筑用矿产;

4.探矿权采矿权权属有争议;

5.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及主管部门规定因特殊情形不适于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授予的。

(三)采矿权转让中的受让人获得采矿权

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采矿权可以转让,受让人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

取得采矿权进行采矿营业需要按期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三、探矿权、采矿权转让

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8年第242号)规定,“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此外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情形的,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上述两项规定说明了探矿权、采矿权通过受让获得的情形,也表明了在并购其他矿山企业时需要涉及到探矿权和采矿权转让事宜,尤其是在购入矿山企业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时需要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

在受让探矿权、采矿权时需要保证转让方(在并购矿山企业时,即为被并购矿山企业,下同)的相关矿业权属无争议,而且转让方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之外,探矿权转让方转让探矿权还需要满足其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两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并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采矿权转让方――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需满一年。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时,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 主管部门准予转让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收到批准转让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受让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领取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四。煤炭生产许可证

煤矿投入生产前,煤矿企业应当依照《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4年第168号),向煤炭管理部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由煤炭管理部门对其实际生产条件和安全条件进行审查,并发给煤炭生产许可证。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

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

(二)矿井生产系统符合国家规定的煤矿安全规程;

(三)矿长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书;

(四)特种作业人员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五)井上、井下、矿内、矿外调度通讯畅通;

(六)有实测的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

(七)有竣工验收合格的保障煤矿生产安全的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负责下列煤矿企业的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一) 国务院和依法应当由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开办的煤矿企业;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煤矿企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的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