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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现状范文1
【中图分类号】D922.3 【文献标识码】A
随着我国各项经济社会事业的深入发展,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需求量急剧增加,而矿产开采导致了生态环境的破坏与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及众多社会问题、经济问题。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制度,是解决这些问题的重要制度。对当前矿产资源生态补偿的立法现状、不足之处进行探讨,提出有针对性的完善措施,无疑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矿产资源生态补偿的内涵、特点
生态补偿是通过对生态环境的利用、保护和建设中相关主体的利益进行调整,促使生态环境的利用、保护和建设行为外部效应内部化,即通过外部显现的举措调节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目的在于对生态系统进行维护和改善。矿产资源是生态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即生态补偿在矿产资源领域内的运用。
矿产资源生态补偿的含义有狭义和广义之分,从狭义上来看,具体指人们在对矿产资源进行开发利用之时造成了生态价值的损害,或者说由于生态价值的损害而导致了生态系统对经济和社会服务的价值损害,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主体对此进行补偿,所得补偿用来维护、修复遭受破坏的生态环境。其内涵主要是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主体,对受到损害的居民、资源所有人进行赔偿,以及对为了恢复生态系统而进行修复、维护、治理的费用予以赔偿。在上述补偿内容中,以对生态系统的恢复治理和修复为主。
从广义上来看,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是由于开发利用行为造成了生态系统的破坏而对其理论上的价值进行补偿。广义上的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包含了对自然生态系统的价值损失进行补偿,同时包含对由于生态环境保护丧失了发展机会的居民以及丧失了可持续发展能力的矿业城市给予的财政补贴、资金扶持、税收减免、实物资助、技术扶助等方面进行的补偿支出,还包含了对环境污染损失进行的补偿支出。广义上的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内容较为广泛,其内容具体包含:一是经过国家批准之后,开发利用矿产的企业对国家进行补偿,此类补偿是基于合法的开采而进行的补偿;二是因为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而对矿山及其周边的环境产生污染破坏,对矿区居民的生产生活、身体健康等方面带来一定损害,为此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者对矿区居民进行的补偿;三是由于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者进行了过量开采,从而导致生态环境资源遭受破坏,而且影响到矿区居民后代的生产生活,为此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者对矿区居民的后代进行的补偿。
从上述矿产资源生态补偿的广义、狭义两个方面的内涵中可以看出,广义上的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是对矿产开发利用造成环境损害的理论价值的补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造成损害的理论价值难以进行计算,不仅计算的过程十分繁琐,并且不同的计算方法得出的结果可能大相径庭,可能因为不同计算方法得出结果之间的差异较大而无法执行,大大影响了可操作性。所以,广义上的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制度建设,可以作为一种长期的目标而进行研究探讨,因其缺乏可操作性,难以在短期之内通过立法方式予以固定下来。而狭义上的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是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造成的资源消耗、生态环境损害来进行计算的,生态修复治理的成本较易确定,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所以,狭义上的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可以作为近期之内的目标,当前构建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体系,应以狭义上的矿产资源生态补偿作为标准。
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具有显著特点:第一,在整个矿产资源生态补偿中,对矿产资源进行开发利用的一方是最大的受益者,是直接的受益者;第二,对矿产资源进行开发利用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难以确定,或者说损害的程度难以确定,并且受损主体的数量、受损的地域也较难以界定;第三,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是长期性的,有的损害甚至是潜在的、当前难以发现的。
构建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体系的必要性
第一,矿产资源具有稀缺性,过度开采必然导致其快速耗竭。矿产资源是一种稀缺性资源,具有不可再生性、可耗竭性。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对矿产资源的开采力度不断加大,矿产储备总量日趋减少,影响了后代的继续开发利用,对人类的后续发展带来阻碍。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不仅要考虑当代人类的需求,同时还需要顾及后代的需求,体现出跨代的人类之间利用共享、资源平衡配置。当前,必须牢固树立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的理念,在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中不仅考虑自身的需要,同时不能对后代人的利益和资源共享产生损害,注重上代人和下代人之间资源配置与资源效益享用的公平,以此实现“代际公平”。构建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以法律的途径,针对稀缺矿产资源予以合理补偿,鼓励人们对矿产资源进行合理开发利用,在满足当代人需求的同时为后代人留有适当份额。
第二,生态环境的治理与维护必须付出成本,生态效益的享受者理应承担补偿责任。生态环境是由各类有价值的自然因素共同组合而成的,生态环境具有资源性、环境性的双重特征,属于人类生存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如果人类过度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就必定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破坏,不仅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同时将严重危及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根基。而且,按照生态环境价值理论与实践来看,人类在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过程中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以及人们在享受生态效益的同时,必须投入大量的资金对生态进行维护,“先污染后治理”的模式更是得不偿失,人类终究必须对所破坏的生态环境付出更多的代价。只有让那些享受了生态效益的主体付出相应的经济成本,而相关组织机构通过所获得的资金对生态进行有效治理、维护,才能保障资源价值的长久延续。
第三,人类生存于一个统一有机的系统,生态系统的破坏带来了严重不良后果。人们所生存的外部环境并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一个统一的、有机的整体。在这个人类生存的外部环境系统中,任何一个环节如果出现了问题,都会导致“链条故障”,对其他环节也产生相应的影响。这就是说,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具有十分显著的负外部性特点,生态环境这个环节遭受破坏之后,对人类生存的整个外部环境系统产生极大的负面损害。基于此,人们理应将生态环境作为一种公共产品予以对待,按照可持续发展、和谐发展的理念去保护生态环境,人们保护生态环境获取的利益能够为全人类平等地共享。但是,如果未构建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体系,那些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人们只享受资源带来的巨大益处,却不为此付出应有的代价,这就必将导致生态产品的枯竭,导致生态环境的最终恶化而无法进行有效治理。
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立法现状
20世纪80年代后,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导致生态环境破坏的问题更加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政府为此采取了诸多行政措施。同时,立法机关也先后制定出台了一些生态补偿方面的法律。1986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就规定了生态补偿方面的相关内容,该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采。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该法成为我国第一部规定了生态补偿制度的法律。国务院于1994年颁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该“规定”对《矿产资源法》中明确的“有偿开采”原则进一步作出了细化规定,促进了我国矿产资源补偿制度的完善。2014年2月,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对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缴库、使用管理等做了具体规定,①按照矿产开采量计征补偿费,对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完善具有一定意义。
当前我国矿产资源生态补偿的立法现状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第一,立法规定了矿产资源税费制度。立法规定的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有矿产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采矿权使用费、探矿采矿权价款。自1984年开始,我国开始征收矿产资源税,新设该税种的目的在于对开采不同矿产资源导致的收益差别进行调控,促进矿山企业的利润水平基本平衡,力图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矿产资源开采环境。1994年,我国开始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意在对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探投入的不足进行弥补。资源补偿费是基于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而取得的,具有租金的性质,是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我国对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标准较低,仅为矿产品销售收入总额的1%~2%,致使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权益无法从资源补偿费中充分体现出来。此外,我国还规定了探矿采矿权使用费、探矿采矿权价款的征收,构成了矿产资源生态补偿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试点生态补偿费制度、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所谓生态补偿费,也就是政府向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企业征收费用,用来修复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生态资源产生的破坏,生态补偿费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的数量或者资源销售总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征收。作为试点,云南省于1983年对昆明市的磷矿开采者征收生态补偿费,按照每吨0.3元的标准向开采企业征收,征收所得款项用来对磷矿及其周边遭受破坏的生态进行恢复治理。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江苏、广西、福建等14个省(自治区)开始试点生态补偿费的征收工作,许多地市级地区也开始此项工作的试点。通过试点工作的具体实践,政府征收生态补偿费,十分有利于矿区周边遭受破坏生态资源的恢复治理。但是,由于生态补偿费的征收缺乏法律依据,在2002年被取消。除了生态补偿费制度的试点之外,我国还试点了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该制度目前依然处于试点阶段。江苏省于2002年制定出台了《保证金征收暂行办法》,对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征收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2010年出台的《江苏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收缴及使用管理办法》,按照“办法”的规定,所有企业在领取采矿许可证之前应该交一定数额的保证金。进行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省份还有安徽、福建、山西、海南、河北、广东等地区,为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建设做出了积极努力。
第三,当前我国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依然存在许多不足。我国目前已经初步建成了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体系,并且对相关制度正在进行积极试点。但是,目前我国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法律制度还不健全、不完善,还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许多法律法规的规定还非常原则,缺乏细致性、可操作性,对矿区生态自然环境的恢复和治理带来极大的挑战。当前我国依然缺乏配套的法律法规,各个部门法之间的规定也存在冲突现象,缺乏必要的协调性和一致性。虽然政府向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征收了相关的税费,但存在挪用资金的现象,并未全部用于矿区生态环境的恢复与治理;资金来源渠道单一。《土地复垦法》颁行之前对已经被废弃的矿山,对矿区及其周边生态环境的恢复治理经费全部由国家财政承担,但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在推进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建设的过程中,方方面面均须投入大量的资金,资金来源渠道的单一限制了矿区及其周边生态环境的恢复治理。矿区及其周边环境的恢复和治理资金主要源自中央财政,地方政府承担具体的治理工作,而生态环境的受益者、破坏者却没有承担相应义务,或者承担的义务较小;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不完善。目前,该制度还处于试点阶段,尚未通过立法方式予以明确。
当前我国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完善路径
针对当前我国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立法现状、存在问题,结合实际国情,应从如下几个方面完善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法律制度:
第一,构建和完善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体系。针对目前我国虽然已经建立了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却缺乏相关配套制度的实际,应进一步构建和完善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体系。首先,要建立对矿产资源生态补偿评价机制。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矿产资源生态补偿评价机制,及时总结和推广制度实施中的好经验,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针对存在问题不断改进补偿制度;其次,切实保障社会公众的参与权,完善公众参与制度。矿区及其周边生态环境的恢复和治理,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在健全完善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制度的过程中,要制定严格的公示程序、听证程序,切实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进一步强化生态补偿激励措施,不断拓宽生态补偿的融资路径,以“谁复垦、谁受益”的原则健全相关的措施,有力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进一步拓宽生态补偿资金来源渠道。目前对矿区及其周边地区生态环境的恢复与治理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来源渠道单一。目前作为发展中国家,各项社会主义事业建设千头万绪,许多地方都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资金的有限性导致生态恢复与治理的成效受到了严重制约。为此,必须进一步拓宽生态补偿资金来源渠道。健全完善矿产资源税费制度,适当提高探矿采矿权使用费的标准,弥补国家财政经费的不足;对现有的矿产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进行改革,将两者合并为权利金,并提高征收的标准,否则有重复征收的嫌疑,并且缺乏法理基础和法律依据;对收益分配关系进行适度调整,在当前国税、地税分税制下,地方财政较为紧张,应该对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制度中的相关收益适当向地方倾斜,有利于更好地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大力发展资源性城市工业旅游产业,以旅游带动城市经济发展,保障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的经费来源。
第三,以立法方式完善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是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我国目前对此制度的实施并没有相应的立法规定,而是地区各自为政,制度体系还存在许多不够健全、不够完善的地方,保证金制度在促进生态补偿、恢复和治理生态环境方面的功能作用并未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当前,应通过国家立法的方式规定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使该制度的实施步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要区分保证金的征收类别,将其划分为一次性保证金、阶段性保证金,充分发挥不同类别保证金对防止生态环境破坏方面的作用。还要通过全国性的立法,对保证金的征收标准进行明确,并按照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对保证金的标准进行及时调整,使保证金处于适中水平,既能保障恢复治理环境的资金需要,同时也不因保证金标准过高而增加企业负担。将矿产企业缴纳环境恢复保证金的情况纳入企业征信系统,对“失信”企业依法进行贷款限制、行政处罚等惩戒。
(作者分别为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教授,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
【注释】
矿产资源现状范文2
[论文关键词]矿产资源 犯罪现状 职务预防
一、当前矿产资源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现有矿区发案较多
某县发生违法违规开采矿产资源的案件往往出现在原本就是该县合法矿产资源开采点。发案的单位和个人往往就是拥有合法开采许可证的矿产单位和个人,超出采矿许可证的范围毁坏林地和农田,造成的经济损失难于计算。因当地属于国家级的贫困县,经济条件相对落后,当地乡镇的财政收入较低,财政收入相对依赖或完全依赖矿产资源的开采收入。当地群众的经济来源单一,依靠矿产的开采维持生活,导致当地乡镇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对违法违规开采打击力度不够,群众参与打击涉及违法开采行为积极性不够高,举报线索较少,案件发案后往往已经成为大案要案。据统计,某县下属乡镇石材厂违法超占林地就达到392亩,造成巨大的国家经济损失,环境破坏难以恢复,严重影响到人民群众农耕劳作、日常生活、身体健康。
(二)“窝串案”趋势明显
违法违规开采矿产资源都会留下痕迹,犯罪现场很明显。如果没有相关人员配合,不仅违法违规开采难以付诸实施,而且被查办的风险相当高。违法违规开采矿产资源案件中,由于同一矿产开采点监管需要不同部门、不同职务的人来完成,这样为了达到违法违规开采的目的,毁灭罪证,就必须得到上下级,同级及各单位配合协助,相互给予方便,共同形成一个封闭式的完整的犯罪链条。如某县矿产资源领域案件中的“窝串案”,林业、农业、环保、国土局、矿管、水保等多家单位存在玩忽职守的情况导致了严重的后果直接造成国有矿产资源被盗采和环境严重污染。
(三)职务犯罪的经济依附性
职务犯罪因当地经济发展不同而有所区别。在经济较为发达地区,商贸活动较为活跃,商业贿赂较为突出,而在一般县城,尤其在偏远山区,职务犯罪的对象集中在转移支付、扶贫开发资金等方面。某县拥有丰富的矿产资源,伴随着矿产资源的开采,玩忽职守的案件就显得较为突出。国家公职人员因渎职而放弃行政权力(不作为),或滥用权力,同时还可能伴随着贪污受贿的情形,如索取或收受贿赂并为矿产资源等企业提供便利或保护。根据某县检察院的涉及矿产资源领域职务犯罪调研的结果证明,绝大多数涉及矿产资源犯罪与贪污贿赂犯罪相牵连,其中玩忽职守、渎职行为只是贪污贿赂犯罪中的一个手段行为。造成国有矿产资源被盗采和环境严重污染的大案要案的背后,往往存在职务犯罪的情形。
(四)违法违规时间持续长
国有矿产资源被盗采和环境严重污染的案件形成往往已经存在了较长时间,且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造成了严重的后果。由于长时间的国有矿产资源被盗采没有得到相关单位的制止,林业、农业、环保、国土局、矿管、水保等多家单位存在玩忽职守行为也没有得到相应查处,才会导致矿产单位和个人无所顾忌地以超出采矿许可证的范围毁坏林地和农田。某县下属乡镇石材厂违法超占林地就达到392亩的情况已经持续了数年之久,林业、农业、环保、国土局、矿管、水保等管理单位严重失职,构成相应的职务犯罪。
(五)作案手段专业化
矿区管理执法人员犯罪行为不仅具有高度隐蔽性,而且由于执法人员本身文化素质较高,熟悉相应法律条文,对自己犯罪行为性质和后果有明确的认识,作案手段相对隐蔽,善于规避法律的制裁,使检察机关查处打击难度较大。某县检察院通过调研发现林业、农业、环保、国土局、矿管、水保等多家单位都采取了过措施用于应付核查,但都并没有采取强制性措施,且事发后将矿产资源领域出现的问题推脱为其他部门可以管理,没有联合多家单位统一的查处的能力导致执法困难等借口用以逃避刑责。
二、矿产资源领域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
(一)缺乏统一管理
通过对近年来某县涉及矿产资源职务犯罪案件情况分析来看,主要在林业、农业、环保、国土局、矿管、水保等管理单位对矿产资源监管方面的玩忽职守和对矿产资源开采造成环境污染方面的环境监管失职的问题。一是负责矿产土地主管的部门,在矿产开采土地现场勘验时不认真履行职责,对违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不认真审核,不到实地进行调查落实;二是负责管理矿产资源开采的国家工作人员对违法采矿的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三是在负责水土保持监测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到实地去监测;四是个别乡镇干部为了地方利益对矿企违法采矿的行为采取纵容的态度,甚至出现个别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包庇违法采矿。
(二)缺乏对矿区群众宣传教育
矿产资源管理是系统庞大的社会工程,部分基层乡镇在实施管理过程中缺乏对矿产开发管理的经验,没有依靠广大的人民群众。一是没有向群众宣传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在矿产开采过程中没有对开采的范围和负责单位进行公示,致使群众对矿产开采的监督管理参与程度较低,发现矿企违法占用农田和环境污染的问题后没有及时制止;二是没有向群众公示有监督管理义务部门的联系方式和责任人,使群众发现问题后不能及时反馈给监督管理部门。
(三)缺少牵头部门和联合执法
一是个别单位发现问题后,特别是乡镇基层组织干部为了个人或地方经济利益,阻碍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执法,致使涉及矿产资源职务犯罪案件窝案、串案的高发;二是在发现违法开采后,个别矿产监督单位玩忽职守,不与相关单位配合联合执法,不及时制止违法开采行为造成了巨大的国家经济损失,环境破坏难以恢复严重的后果;三是负有矿产资源管理多家执法单位信息不沟通造成处罚依据的数据严重不一致或在处罚过程中相互推诿,导致不能及时制止违法开采行为,造成了巨大的国家经济损失,环境破坏难以恢复的严重后果。
三、矿产资源领域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
(一)加强对矿产资源各个环节的监督
一是对该县矿产资源项目中投标企业的资格会审及开标、评标等环节全程参与,参加资格会审及招投标现场监督场,有效规范矿产资源投标活动,确保矿产资源招投标程序合法化、结果合理化、质量优质化;二是积极开展温馨廉政谈话活动。对矿产资源提前介入温馨廉政谈话,要求矿产资源单位向检察机关签订《廉洁从业承诺书》。对中标的有关矿产资源企业进行了温馨廉政谈话,并与矿企签订了《廉洁从业承诺书》;三是开通矿产企业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绿色通道”。依法高效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对前来查询的申请均做到当天受理,当天查询,当天告知查询结果。
(二)建立责任追求制度
当基层乡镇发生涉及矿产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时,只追究犯罪分子的法律责任,不能有效防止职务案件的再发,同时要追究其上级主管领导的责任,这样才能有效地增强各级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心,要开展责任落实到具体负责人,签订预防职务犯罪责任状,扎实做好涉及矿产资源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要在基层建立预防职务犯罪的预防网。一是当发生职务犯罪时,单位领导没有正确落实预防职务犯罪的各项要求,对职务犯罪的犯罪分子采取放纵的态度,造成国家经济重大损失的,要追求其渎职的责任;二是当发生职务犯罪时,单位领导与犯罪分子同流合污,应当一并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三是当发生职务犯罪时,单位领导在事前预防工作不到位,监督工作没有及时开展,应当向其所在上级主管部门发检察建议,责令其限期改正。
(三)拓宽群众举报渠道,主动开展预防调查
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也是一项群众工作,在开展工作时要紧密联系广大的人民群众,依靠广大群众的监督举报,获取矿产资源类职务犯罪的线索。一是要经常深入基层走访,向群众了解情况,动员群众反映存在的问题;二是要积极开展深入群众的法制教育活动,针对矿区居民制作相应廉政宣传知识手册;三是要重视群众的举报和投诉,坚持落实每条举报线索,做好举报线索回复工作,提高群众参与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积极性;四是通过对林业、农业、环保、国土局、矿管、水保等管理单位走访,深挖细查,排查林业、农业、环保、国土局、矿管、水保等管理单位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线索。
(四)采取多部门联合办案
一是要坚持县政府牵头,多部门协调配合,加强与纪委、乡镇机关、森林公安等部门的联系,建立信息通报机制,扩大获得线索来源,提前进行初步排查,及时提出侦查建议,提高办案效率;二是要推行“以事立案”的初查方略和建立预防调查工作协调机构,完善案件线索移送、办案协查、预防合作机制。
矿产资源现状范文3
关键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贵州
1矿产资源的评价
大数据时代不仅在云计算、数据网格、非结构化信息挖掘、可视化技术集成等方面构建了许多创新型技术平台,其数据挖掘理论方法对矿产资源评价工作亦有可鉴之处。大数据的核心就是预测,因此利用大数据的预测思维将有助于矿产资源预测评价。矿产预测评价和其他领域预测一样,其基本预测理论是预测人员从事矿产预测评价工作时遵循的基本理论方法。
2地质概况
2.1矿区地层
根据1∶5万花溪幅地质图,如图1,结合实地调查、核实,评估区出露地层[1]有第四系(Q)、三叠系中统松子坎组(T2sz)、三叠系下统安顺组一段(T1a1)及二段(T1a2)。
2.2矿区地质构造
区内地层产状近乎单斜产出,总体倾向东,倾伏角100º∠32º;侧伏角275°∠60°和333°∠82°,如图二所示,区内未见断裂构造。
3矿产的储备
矿产储量即矿产储备量,是一个地质、采矿业常用的名词,矿业部门有时亦称其为矿量,也就是矿产的蕴藏量。矿产储量是矿产资源中在目前技术经济和社会政治条件下可供经济合理开发的那一部分矿产资源。《中国资源科学百科全书》中定义矿产储量为:有一定工程控制、用一定方法的地质工作计算的有用矿产的储藏量。它是地质工作的一项重要成果,也是编制矿山研发方案,确定矿山建设计划,制定国民经济建设规划的重要依据。与矿产储量有关的常见名词:
3.1可采储量
在当前开采生产工艺、技术经济条件下,可以采出的矿产储量。探明储量属可储量的范围。
3.2探明储量
证明矿产的储备量会采用一定的探矿工程方法进行。进行合理规划工农业的布局,制定国民经济,作为矿山的主要生产建设。
4矿区资源开发关系需调整
我省一些矿山企业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忽视或不注意与当地民众的关系,他们有的由于利益驱动,为了赚钱损害群众的利益,污染环境或造成矿山地质灾害,威胁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产生了矿群矛盾。个别地方政府对这类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不积极加以调解,致使有的矛盾激化,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为维护社会的稳定,保护群众的合法利益,需要处理好当地民众与矿山业主及地方政府的利益关系,构建和谐矿区。
5结论
通过系统收集已有地质矿产资料,开展野外调查与核实,贵州省国土资源勘探规划院提供的矿产资源分析论证结果,经综合分析研究,查明了评估区内的矿产分布情况及矿权设置情况。矿产资源是自然资源的组成部分,是赋存于地表或地壳中能为人类所利用的矿物资源。矿产资源概念就其内涵而言,实为尚未开发利用的矿物原料,是一种自然财富,它一方面体现了客观地质作用形成的有用物的天然富集,另一方面它又在目前或可以预见的将来,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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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现状范文4
关键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与改进。
中图分类号:O74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国土资源部于1999年下发了《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并制定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该通知实施以来,对于贯彻矿产资源法,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源头管理,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资源开发利用模式,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十多年来,随着矿业权交易市场的逐步完善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方式的规范化不断推进,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编写提出了新的要求。在认真总结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现状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方式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新要求下,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编写与改进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编制开发利用方案的目的和意义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是采矿权人取得采矿许可证前置条件,是国家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源头管理,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资源开发利用模式主要手段。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有以下三个方面的作用:一是对拟开采矿山从技术、工程和经济方面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研究、多方案比较,确定资源的利用方案、产品方向、利用率及效益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并从矿床开采、采选工艺、生产安全、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三废”处理等方面提出可行方案,为矿山企业宏观决策提供依据;二是对资源的科学利用进行综合论证,量化各项生产经济指标,为政府管理部门对矿山企业实施监督提供重要依据;三是提供矿业权评估的重要技术经济指标,有效实施矿业权有偿授予,维护矿业权公平交易的主要依据。
二、当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中存在的问题
1、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和对项目的技术经济评价过简或缺失
根据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要求,开发利用方案重点对资源储量利用、产品方向进行论证,并从矿床开采、采选工艺、环境保护等方面提出方案,来实现已确定的资源利用目标,要求对工程项目扼要综合评价,并提供综合技术经济指标,编写内容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基本相同,技术经济评价环节稍低于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当前,除国家项目和外资项目外,大多数矿山企业都没有对矿山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从某种意义来讲取代了可行性研究报告。
但是,较多时候,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对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和技术经济评价仅是一笔带过或缺失。由此导致方案矿山建设规模、设计利用资源储量的确定等都缺乏充分的理由。另外,一方面,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作为矿山企业宏观决策依据,自然要对资源如何利用、怎样发挥最大效益、如何合理地建设矿山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另一方面,政府管理部门依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相关技术经济指标对矿山企业实施监督,比如根据项目投资额的大小确定矿山企业最小注册资金等,都必须有经技术经济评价的指标数据。由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时对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和项目技术经济评价是必要的。
2、矿山安全设施及措施要求模糊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虽然主要是对资源的利用、开发效益、产品方向进行重点论证,对资源的开采方式、工艺、矿山安全、设备选择等只是一个宏观设想方案。但初步设计、开采方案与安全技术措施或开采设计与安全专篇均是在开发利用方案已确定的前提下,对资源的开采方式、工艺、矿山安全、设备选择等进行综合设计。根据矿山安全相关要求,矿山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当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对矿山安全设施及措施要求不明确,而初步设计等提出更合理的设计方案,出现较大改变时,必然会影响到矿山企业按照方案实施,返过来必须重新编制开发利用方案。另外,矿山安全设施及措施的投入应作为矿山投资的一部分进行估算,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对此未作明确要求,由此,较多方案在编写矿山安全设施及措施要求时较为模糊。
3、“设计利用资源储量”合理性论证不够严谨
地质报告提交资源量一般分为经济基础储量、边际经济基础储量、次边际经济资源量和内蕴经济资源量。方案编制过程中往往不加分析论证,对地质报告提交经济基础储量、边际经济基础储量和内蕴经济资源量全部作为设计利用资源储量利用或依据设计规范对内蕴经济资源量进行可信度系数调整后加以利用(《煤矿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煤矿露天矿设计规范》和《有色金属采矿设计规范》均对此作了相关规定)。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作为矿山企业宏观决策和政府管理部门实施监督依据,对内蕴经济资源量全部作为设计利用资源储量或进行可信度系数调整后加以利用,显然是不够严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替代,自然要对项目的可行性作出经济评价,在对项目的可行性评价同时自然确定了矿山资源量的经济类别,由此,对内蕴经济资源量的利用与否应该在进行充分的技术经济评价后加以确定,属经济的、边际经济的加以利用,属次边际经济的就不采用。
4、矿山建设规模过于注重委托方要求
合理的矿山建设规模是根据具体矿山资源储量规模、矿床赋存条件、开拓运输方式、采矿方法、工艺流程、设备和市场等条件,综合考虑投资、生产成本、矿山服务年限、投资回收期、矿山就业人数及资源的合理利用等确定的。特别是露天矿山,在产品堆场能够满足要求情况下,开采技术条件和市场因素对矿山生产规模的制约大大降低,设备选型、折旧与矿山服务年限成了确定矿山建设规模的主要因素。
然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时往往注重委托方要求,未对矿产品市场进行有效调查,忽略了设备利用率和人工效率,随意确定矿山建设规模,甚至为了降低方案的行政管理审批级别与编制资格级别降低矿山的设计规模。特别是露天建筑石料矿山的方案编制时,往往会人为的将矿山建设规模定在略低50万吨/年,甚至出现小数点后两位数的设计生产规模,而从主要生产设备的产能考虑,显然是不最合理的。从多年的矿产储量动态监管情况反馈,较多的建筑石料矿山产能远远大于设计的生产规模,当然这样的方案是不切实际的,也无从谈起指导矿山生产了,更不要说为政府管理部门对矿山企业实施监督提供重要依据和提供矿业权评估的重要技术经济指标,有效实施矿业权有偿授予,维护矿业权公平交易了。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的改进
1、增加“投资估算及技术经济评价”章节,加强技术经济评价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不但技术上要可行,而且经济上必须合理。建议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中增加“投资估算及技术经济评价”章节,对投资估算及技术经济评价编写内容和工作深度作出规定。根据基建工程量、设施、设备、占地等估算矿山建设投资,计算年销售收入、总成本费用、利润总额、所得税、净利润和投资总额、投资利润率、销售利润率、投资还本期限等指标。通过这些指标初步可以判断项目经济上是否可行。从而进一步论证方案确定的生产规模、设计利用资源储量等指标是否合理。
2、增加“矿山安全设施及措施要求”章节,明确矿山安全设施及措施要求
建议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增加“矿山安全设施及措施要求”章节,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阶段就应根据矿山建设条件及生产特点,分析存在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应配套的安全设施以及应采取的对策措施。
3、加强矿山现状研究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提高开发利用方案的合理性
矿山建设规模、矿产品方案矿床开采、采选工艺、生产安全、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三废”处理等方案的确定均与矿山现状和矿产品需求相关。只有对矿山现状和矿产品需求充分了解后,才能提出符合矿山实际、合理可行的相关方案。
4、严把编制资格审查关,通过各种渠道的组织培训,提高开发利用方案编制的专业技术;严把方案审查关,提高开发利用方案质量。
四、总结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实施已有十多年,随着矿业权交易市场的逐步完善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方式的规范化不断推进,特别有是矿产资源有偿取得制度实施以来,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编制提出了新的要求。文章对当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认为应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中增加“投资估算及技术经济评价”和“矿山安全设施及措施要求”章节,完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使编写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真正成为矿山企业宏观决策、政府管理部门对矿山企业实施监督和矿业权评估重要依据,成为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益,指导矿山有序、高效、合理开发矿产资源的主要技术性文件。
矿产资源的开采事关社会、环境、资源、安全等公共的利益。地矿行政管理、方案编制与评审的部门要切实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管理,要有科学、客观、公正地态度去编制与评审开发利用方案;对采矿权人来说,开采必须走规范化、集约化、科学化的路子,实实在在的按照开发利用方案去实施开采,以保证矿产资源在国民经济中的可持续发展,充分发挥其资源、社会、经济与环境的最大效益。
参考文献:
矿产资源现状范文5
关键词:矿产资源 生态环境 环境保护 环境恢复
中图分类号:F06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3)05(a)-0084-01
查清矿产资源生态环境状况,加强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积极推进矿产土地复垦,有利于促进当地经济社会的协调快速发展。目前我国矿产资源的开发力度在不断加强,而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力度却没有跟上,甚至远远落后于环境破坏的速度[1]。必须根据矿产资源生态环境现状调查结果以及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开展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
1 深入开展矿产资源生态环境调查评价
1.1 实行矿产资源生态环境调查评价制度
建立健全并实行政府主导、矿产企业配合、社会参与的生态环境调查评价制度,对矿产资源开发区域开展定期、不定期的地质环境背景、开发活动对地质环境的影响、工矿废弃地状况、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情况等调查评价工作,查清矿产资源生态环境现状,分析存在问题及其变化趋势,合理评价和划分矿产资源生态环境影响区域,提出改善环境的对策建议,为因地制宜地开展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提供科学依据。矿产企业要依法加强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制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土地复垦与综合治理方案。
1.2 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和管理信息系统
加强矿产资源生态环境动态监测体系,特别是基层矿产资源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建设,建立重点区域和重点矿产资源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立重点矿区矿产资源生态环境灾害预警预报体系,及时预报信息,开发应用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形成矿产资源生态环境及其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报告制度。
2 加强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保护的措施
把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保护作为开发矿产资源的必要条件之一。新建、改建、扩建矿产企业必须执行矿产资源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提交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应包括水土保持方案、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土地复垦实施方案,制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目标、措施和资金预算,经有关部门参与的规划论证后作为申办矿产企业许可证的依据。制定和完善矿产建设项目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的指标体系和标准,切实加强矿产建设项目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禁止新建对地质环境产生不可恢复的、破坏性影响的矿产资源开采项目。
加强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制定完善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引导并强制矿产企业边开发,边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实行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保护年度检查制度和不定期抽查制度,生产企业应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反映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保护情况的年度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法律和政策要求,造成矿产资源生态环境破坏的,要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整改、达标,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逾期不能达标的,实行限产或者关闭。
2.1 新建矿产企业
必须符合矿产资源开发的环境准入条件,即必须具备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矿山环境影响报告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报告,并依法缴存矿山环境治理与恢复保证金。经审查,若矿产资源开采对环境影响和破坏较大或遭破坏后难以恢复治理,则实行环境一票否决制。严格实施“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落实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责任制。在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不允许在禁止开采区内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
2.2 改扩建矿产企业
坚持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落实矿产企业环境保护和恢复责任制,按有关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恢复保证金。在改扩建过程中,应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三废”排放总量应有效控制并达标排放。
2.3 生产企业
矿产企业应编制矿产资源生态环境环境保护专项规划,落实保护和恢复责任制。矿产固体废弃物、废水及废气应按相关标准和规定处理达标后排放,对引发的地质灾害应积极治理。生产中必须做到边生产、边恢复(治理),对治理不力、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应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
3 矿产资源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
3.1 因地制宜地进行环境恢复治理
按照“谁破坏,谁恢复;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必须依法明确责任,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按期完成矿产资源生态环境环境恢复治理工作。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或引发地质灾害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处理。针对矿产资源生态环境问题的类型,依据其诱发原因的不同,有针对性地采用恢复治理措施和方法。
3.2 多渠道投资进行环境治理恢复
按照不同类型矿产资源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责任区别对待,充分调动多元经济成分投入环境恢复治理之中,加快环境恢复治理的进程。对于新建和生产企业,全面实施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对已关闭企业,要采取有力措施,通过竞争出让复垦土地和整治工程使用权等方式,鼓励多元化投资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3.3 积极推进矿产资源土地复垦
要建立土地复垦监管和监测制度。新建企业没有土地复垦方案不予受理开采矿产资源申请。加强生产企业对损毁土地的复垦,实行并完善损毁土地复垦的鼓励政策,引导和鼓励各方力量从事土地复垦,扩大投资主体范围,加快废弃地的复垦。明晰复垦土地的产权,在优先安排农业利用的前提下,鼓励多用途使用。
3.4 学习开采资源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经验[1]
2010年全国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现场会在太原召开,会议旨在探索强化煤炭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监管的制度与政策,学习和推广山西在煤炭矿山资源开发中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先进经验,推进建立矿产资源尤其是煤炭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中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责任机制,进一步完善保证金制度,全面加强我国煤炭矿山和其他类型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生态保护与恢复工作。如平朔公司在资源开发的同时,不断加大绿化复垦和环境保护力度,因地制宜大力发展绿色生态产业,建设高标准的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加强与科研院所合作,采用多学科交叉融合、多专家联手攻关的方式,不断拓展和深化生态建设内容、层次,促进了绿色生态产业的发展。先后与多所院所院校共同承担生态重建与土地资源综合利用的多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课题,致力研制与应用新技术、新方法,通过采取综合开发利用复垦土地、促进失地农民就业等措施,增强了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矿产资源现状范文6
关键词:林业企业;矿产资源;现状;对策
中图分类号:F3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2)-11-0190-1
1 林业企业矿业资源和项目现状
1.1 矿产资源的现状
林业企业多处深山,地质构造条件复杂,成矿地质条件优越,经营区内矿产资源较为丰富,从目前已经发现的矿产多数是铁、金、铜、石灰石、大理岩、硅石、煤、矿泉水等。
1.2 矿产资源的基本特征
林业经营区森林覆盖率较高,矿产资源赋存隐蔽,成分复杂多变。另外由于地上植被较密,勘探难度大、成本高、效果差。
1.3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
由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实施,林业企业多数拥有数万公顷的重点公益林。而且,很多林业企业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按有关规定,在这些区域内不能有任何生产经营活动。所以,林业企业经营区内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率相当低,
2 矿业项目存在的问题
2.1 投资矿业项目的风险较高,林业企业不愿投资
矿产资源的开发需要一个较长的周期,从林地占用审批、矿山设计、基建、达产至达到设计能力,一般都需要几年的时间。在此过程中,矿产品价格的变化,可能使原预测投资回报率受到影响。
2.2 矿产资源开发对环境有破坏,林业企业不想投资
开采矿产会造成地表下沉、地下水位下降、森林资源减少、生物资源减少。而且矿产资源在开发过程中会排出的废水、废气、废料,产生一定的环境污染。
2.3 占用林地审批相当麻烦
目前,国有重点林区的林地占用审批需要到国家林业局审批,而且有指标限制,一般不会给审批。
2.4 无法参与矿产企业的经营管理
目前矿产企业开发利用主要由地方国土资源局管理,矿产企业的各项统计也主要由其负责。一般以林地、林道参股经营的林业企业却因不能参与企业管理,而不能全面了解企业经营的实际状况。
3 林业企业发展矿业经济的措施
(1)林业企业应在适当的时机成立专门的矿产开发公司,投入资金对经营区内矿产资源的进行勘探,以探矿权或采矿权与相关公司合作,扩大参股比例。矿产开发公司可以针对已经参股的企业,直接参与经营,掌握企业效益。
(2)对参股的矿业公司要安排专人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担任副经理或财务人员,并按月将生产、财务报表报送林业企业,可以保证企业及时分红,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
(3)林区公安、资源林政、森林防火等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对参股的矿业公司要真心服务,做好林地占用审批、森林防火、治安管理等各方面工作,赢造良好的投资发展环境,让外来投资商安心、顺心、放心。
(4)以法律、经济、规划、政策为主要手段的宏观调控和矿业权市场体系进一步完善,全面实现资源市场化配置。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消除无证勘查和开采、乱采滥挖、越界开采,以采代探,非法转让等各类违法行为,全面查处违法案件,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水平。
4 林业企业发展矿业经济的建议
4.1 加强矿产资源勘查
要进一步加大投入,积极配合省、州做好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工作。在此基础上,加强与地质勘查部门的沟通联系,开展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工作,为矿业开发提供可靠的资源基础和地质资料,掌握矿业经济开发的主导权。
4.2 坚持依靠行业内先进的技术手段和机械设备高起点开发矿业资源
鼓励矿业企业增大研究开发资金投入比例,加强矿产资源开发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的研究、开发与推广,通过技术结构调整,提高矿产资源的采、选、冶回收率,进一步提升矿产资源保护和利用水平。
4.3 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
要严格按照生态、环保双重标准,少办矿、办大矿的要求发展矿产业。在矿业开发工作中,坚持“环保优先”的发展理念,建设与自然、与环境和谐共处的现代化矿业企业。坚持谁投资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推进矿山环境综合治理。对已废弃的矿区,要拓展融资渠道,加强生态恢复治理和矿区还林;对新建和改扩建矿山,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腐殖土,实现资源的再利用;对矿山产生的废弃物不能按要求及时治理、复垦的,不得扩大开采规模。
4.4 减少审批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