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环经济条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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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条例

循环经济条例范文1

【摘要】建立有效的调控机制和调控政策是发展循环经济的关键。本文依据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的互作关系及反馈机制,从制度创新的角度探讨了发展循环经济的路径选择。

【关键词】循环经济制度创新研究

一、科学认识循环经济

循环经济本质上是一种生态经济,它要求用生态学规律来指导人类社会经济活动,是一种新的生产方式,也是一种基于闭环型物质流动的经济发展模式。传统经济活动采用的是“资源消费产品废物排放”的单程线形的物质流动模式,而循环经济采用的是“资源消费产品再生资源”闭环型物质流动模式,其技术特征表现为资源消耗的减量化(reduction)、再利用(reuse)以及资源再生化(restoration),这通常简称“3R”原则。减量化是指减少生产和消费过程中资源的使用量和废弃物的排放量,实行清洁生产、文明消费,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再利用是指延长和拓宽生产技术链条,尽可能延长产品的使用寿命,目的是防止产品过早地成为废弃物、减少废弃物的排放;要求提高资源的重复使用效率,尽可能使用可以多次使用的产品。资源再生化是指废弃物的资源化,使废弃物转化为再生资源,重新生产出原产品和次生产品,对生产和消费过程中的废旧产品进行回收利用。

二、经济与环境的互作关系及反馈机制

统筹经济增长与生态环境保护首先要从两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入手(见图1),“+”表示正反馈,“-”表示负反馈。经济系统正反馈表现人口对经济增长的需求,从而对生态系统物质需求增加,且迅速占据物质总量;权且假定人口不增长,按照相对收入消费理论看,人们的生活水平也会不断提高;技术进步会加快经济系统的正反馈作用。生态系统的负反馈表现在生态容量会限制人口需求增长,即经济增长会受到生态环境承载力的约束。为此,经济与环境之间始终存在经济需求无限和生态供给有限之间的矛盾。统筹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必须处理好如下三个关系:第一,人口需求经济增长资源(能源)供给环境质量提高;第二,经济增长技术进步资源利用效率生态平衡;第三,资源(能源)价格(市场)信息调控生活质量环境质量。如果把三个反馈网络构成一个整体,会发现人口、资源、环境是三位一体的核心要素。经济增长要考虑人口、资源、环境要素。

在第一个关系网络中存在的致命弱点是资源(能源)的高消费模式,不顾环境质量和人口的全面发展,经济增长大起大落;在第二个关系链中,现实经济增长所依赖的多数技术体系,其资源效率低下,并且以生态失衡为代价;在第三个关系链中,资源低价、产权不明等非市场化管理,政府调控缺位或不力,既破坏环境质量,又损害消费者利益。因此,统筹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就是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创新环境保护技术体系、建立产权明晰、行之有效的市场。这些单靠独立、单一的学科边界是无法完成的,必须整合生态、社会、经济、技术要素,统筹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所以,建立科学的循环经济的调控机制是统筹的核心,实现有效制度安排是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

三、循环经济与制度创新

1、环境资源是公共产品,市场机制对它配置失灵。传统经济增长方式只关心经济增长而不关心环境污染的原因。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是资源有明晰的产权,环境资源是典型的公共产品,公共产品具有两个基本的特性,即消费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为了提高环境资源的利用效率,根据现代产权理论,环境资源的产权明晰至少会存在如下问题。

(1)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影响市场交易。由于环境污染具有极强的弥散性,产生的废物将通过各种环境介质弥漫扩散到许多毫不相关的地域和人群,尤其是人口高度密集的工业化城市。在这种情况下,直接界定环境资源产权就会产生困难,严重影响产权交易。

(2)交易费用过高,使交易难以成功。交易费用包括把交易双方召集到一起的费用、取证以确定损害和赔偿的费用等等。与此同时,实际生活中很难把所有的当事人都集中到市场范围内,而总有一些人想利用环境扩散的特点来分享他人购买清洁环境的好处或逃避支付费用,即产生“免费搭车”问题。由此看来,对于环境资源的配置,市场机制是失灵的;欲通过传统产权制度解决目前的环境问题,也存在一定的困难。为了纠正市场失灵,政府干预是必不可少的,必须进行制度创新,通过一些规制来完成这种交易。

2、生态环境已成为一种短缺的生产要素,应纳入生产函数来考虑。现代经济增长理论中,生态环境不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已成为一种短缺的生产要素。把环境资源纳入生产函数并作为内生变量来处理是合理的。很多学者的研究认为,环境资源是可以给予一个价格的,如可以通过级差地租或影子价格反映其经济价值,不论是土地、矿产,还是森林、水体。发展循环经济,就是要求人们在经济活动中必须大规模“生产”生态环境要素,以弥补过去几十年对生态环境的巨额欠账,消除生态环境透支所产生的经济泡沫。循环经济不同于过去的污染控制,污染控制是末端治理,而循环经济是从源头开始就注重环境保护。发展循环经济必须对生态环境进行大量投资,提高生态环境的供给能力,以弥补生态供给能力的不足。因此,必须通过制度创新来解决好生态环境投资者的合理回报问题,激励人们从事环境保护投资并使生态资本增殖。

四、发展循环经济的路径选择

1、建立绿色GDP,树立科学宏观决策体系。首先,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长远利益与短期行为的关系,正确认识人与自然的协调关系。经济发展要遵循生态环境反馈机制的原则;要以生态环境的物质输出量为基础,加强生态环境建设,扭转生态失衡;生态环境建设并不是以牺牲经济发展为代价,其最终目的还是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其次,建立绿色GDP,树立科学发展观。绿色GDP是从传统GDP中扣除环境污染和资源耗竭之后的净产值。绿色GDP账户使“经济增长”与“生态成本”一目了然,不仅反映经济增长的环境代价有多大,而且反映地方政府的真实政绩是多少。这种制度安排有利于促进人口、资源、环境、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一句话,建立绿色GDP有利于政府进行科学宏观决策。

2、建立循环经济激励机制,构建规制化的市场。庇古认为,由于外部性因素存在,会出现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的不一致,市场机制无法发挥作用,即所谓市场失灵。这就必须依靠政府干预加以解决。当它们不相等时,政府可以通过征税或补贴的办法,使私人边际成本与社会边际成本相等,使外部成本“内在化”。一方面,由政府对造成负外部性的生产者征税,限制其生产;另一方面,由政府对产生正外部性的生产者给予补贴,鼓励其扩大生产。从利润最大化原则出发,企业会自动将产量调整到价格等于社会边际成本之点,以达到资源最优配置。目前排污收费制度、排污权交易制度、退耕还林补偿制度等都是征税与补贴的具体应用。通过这些制度安排来规范企业的行为,做到“准使用准补偿、谁破坏准恢复”,有奖有罚,形成良性激励机制。美国建立的以“气泡、补偿、银行、容量节余”为核心的一整套排污权交易体系,有利于实行污染控制、改善企业的市场行为,以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值得我们借鉴。所谓“气泡”是把某一区域当作一个整体看待,根据环境的吸收净化能力,给予一个总量污染许可排放指标,实行总量控制,不允许突破,从而保证污染排放量在环境容量之内;“补偿”是指新进入或扩建企业在不达标的情况下也可以投产经营,条件是它们从现有的污染源购买足够的排污权;“银行、容量节余”是指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将富裕的排污权存入银行,以便在将来合适的时候使用和出售,鼓励节余。

3、建立健全循环经济的法规体系,严格法律约束。由于环境资源是公共资源,并且在近期内没有直接效益产出,需要以法律进行强制性约束。虽然我国政府于2008年8月29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并于2009年1月1日正式实施,但如何确保实施工作的有效性和严肃性,还需要制定和完善相关的实施细则等法规体系,严格法律约束,以法律的手段促进循环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

循环经济条例范文2

关键词 循环经济;废物管理;社会自我管制;延伸生产者责任 ;优先事项

中图分类号 F037;DF46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07)05-0143-05

20世纪90年代以来,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开始把发展循环经济作为化解环境危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循环经济是一种按自然生态物质循环方式运行的经济发展模式,倡导人类经济系统与环境和谐发展,目标是最佳生产、最适消费、最少废弃。区别于传统经济活动的资源―产品―废物的单向线性流程,循环经济模式下的经济活动是一个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闭环型流程,以资源闭路循环和能量多级利用为特征,以减量化、再利用和再生利用为原则。资源节约和废物循环利用构成循环经济的核心内容[1]。目前德国的废物再生利用率居世界首位,城市生活垃圾和工业废物再生利用率达50%以上,其中某些废物种类的再生利用率更高,如包装物(77%)、电池(72%)、书写纸(87%)。德国绿点组织DSD创建的绿点标志已经在22个欧洲国家使用,以DSD为核心组建的“欧洲包装物再生利用组织”(PRO EUROPE),在实施欧盟包装物指令、消除成员国贸易障碍方面日益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这些令人瞩目的成就与德国先进的废物管理立法和公共政策密不可分。20世纪70年代以来,德国当局积极探索废物管理的新途径,完成了从末端治理向循环经济的范式转换。笔者试图从德国的废物管理法律框架的建立为切入点,分析其制度特色和环境政策内涵,以期有益于我国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建设。

1 德国废物管理法律框架的建立

1.1 1972年《废物处理法》

20世纪70年代早期,约5万个垃圾场遍布德国,多数都是位于城郊的未经管理和控制的生活垃圾和商业垃圾的倾倒地点。由于垃圾渗漏对作为饮用水源的地下水的严重污染,政府不得不考虑政策调整,1972年制定了《废物处理法》,主要目的是关闭无人管理的垃圾场,代之以集中的地方政府严密监管的垃圾场,此举成功地把垃圾填埋场压缩到300个。

1.2 1986年《废物防止与管理法》

大型废物处理厂的运行产生废气废水,废物的长途运输也会引起不利的环境损害。随着公众环境意识的不断增长,焚烧、填埋方式和新建处理厂受到民意强有力的抵制。德国政府环境政策的指导思想不得不从扩大末端治理能力转向注重源头削减和循环利用。相应的在立法中确立了废物预防和再生利用优先于废物处理的原则;规定了石油企业向消费者回收废油,以环境友好的方式处理的义务――这是著名的“延伸生产者责任”的雏形。

1.3 1991年《防止和再生利用包装废物条例》及其修正案

1990年,德国政府制定了一个针对一次性聚乙烯饮料瓶的押金法。因为多数的德国饮料包装都是可重复充填的,所以该法主要影响的是进口产品制造商的利益,因此欧洲国家的几个产品制造商联合向欧盟委员会投诉押金法构成隐蔽的贸易壁垒。欧盟委员会支持了外国制造商,裁定德国针对单一产品、材料适用押金制违法。陷于被动的德国决策者迫切感到制定综合性包装物管理法的必要性。

1991年6月12日生效的《防止和再生利用包装废物条例》,设定了雄心勃勃的包装物强制性循环利用的系列目标,分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计划到1994年1月回收全部包装废料的50%,第二阶段是计划到1995年6月,回收80%的包装废料,收集设施必须对被收集回的大部分材料进行循环利用。

该条例的最显著的特征,是要求把包装投入市场流通的制造者、包装者、经销者承担回收和循环利用责任,从而大大减轻了地方政府处理废物的负担,还规定制造商和经销商有权委托第三方替代履行回收利用义务。该条例1998年修正案,为处理包装废物设定了严格的先后顺序,首要的是预防、减少包装废物产生;其次是旧包装应当重复使用或再生利用;只有不能预防、重复利用和再生利用的包装废物才可以填埋和焚烧处理。

1.4 1994年《资源闭合循环和废物管理法》

经济手段的失败是德国走向循环经济之路的一个诱因。20世纪90年代早期,德国政府也曾尝试通过向生产者收费的经济手段来解决废物处理问题,目的是增加末端治理的成本,抑制废物产生量和鼓励循环利用。但是该法案遭到产业界特别是可能需要支付巨额费用的利益集团的强烈抵制,因而最终被迫放弃了这一做法。

1992年在里约举行的世界环境与发展大会加快了德国转向循环经济的步伐。德国环境部长Klaus Tpfer选择资源节约作为废物管理的新突破点,提出了资源闭合循环的概念,意即资源历经生产、销售、消费环节后作为二次原料继续利用,始终处于闭合的经济循环中,以替代主要的原生资源。

1994年德国颁布了废物管理的综合性立法《资源闭合循环和废物管理法》,该法经过两年的过渡期后于1996年生效。主要内容有:

(1)采用了与欧盟废物指令相一致的广义的废物定义。废物指该法附件一所列的所有类型的持有者放弃、打算放弃或被要求报废的动产。一般而言,非经生产过程有目的制造出来的,或者产品生命周期终结时未能及时确定下一步具体用途的物质都视为废物。

(2)申明立法目的是提升资源闭合循环的废物管理、节约自然资源、确保废物处理与环境协调。

(3)规定废物的生产者、持有者和废物管理各方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应履行的基本义务。

1991年《防止和再生利用包装废物条例》和1994年《资源闭合循环和废物管理法》开风气之先,是循环经济立法的基石。德国在此基础上建立起较为完备的废物管理法律制度。其他相关立法还有:《商业废物条例》、《报废汽车条例》、《污水污泥条例》、《废木材条例》、《电池条例》、《废电子、电器设备法》、《居住区废物存储和生物废物处理设施条例》、《垃圾填埋条例》等。

2 德国废物管理立法的制度特色

2.1 “与环境相协调”的环境政策导向

建设资源闭合型循环经济社会,首先必须彻底改变“用过就丢弃”的毫无节制的消费至上理念。在德国废物管理的立法和实践中,处处体现崇尚环境友好、生态有益、可持续消费的制度定位。

《资源闭合循环和废物管理法》第一条就开宗明义指出,立法目的是追求循环经济、资源保护和与环境协调的废物处理。并设定废物管理的严格的先后顺序:防止产生―再利用―处置(Avoid-recover-disposal)。废物管理的原则、要求及其变通都是以最小化对环境和生态的不利影响为依归。另外,在循环利用时,物质循环和能量回收两种方式何者优先,也取决于何者更与环境协调。《包装废物条例》第一条也宣称以避免、减少包装废物对环境的影响为立法目的。

2.2 “延伸生产者责任”――废物管理政策的关键机制

“延伸生产者责任”(EPR)是瑞典教授Thomas Lindhqvist在1990年给瑞典环境部的一个报告中首次正式提出来的,是通过使产品生产者对产品整个生命周期――尤其是回收、循环利用、最终处置负责,达到减少产品的总体环境影响的环境目标的一种策略。

“延伸生产者责任”使得传统的生产者责任向前、向后延伸。除了损害赔偿外,还包括承担产品回收、循环利用、最终处置的成本以及直接参与产品或产品环境影响的管理、提供所制造产品的环境特性信息等义务。

德国最早在废物管理立法上实践了延伸生产者责任,卓有成效地将全新的生产者责任概念融入它的《包装废物条例》、《资源闭合循环和废物管理法》等立法中,并以“产品责任”概括之,使生产者责任内容得以进一步具体化:

(1)设计、制造、销售的产品必须满足可重复使用、经久耐用、使用后能够安全地再生利用或以环境安全的方式处理的要求。

(2)在产品制造过程优先使用再生废料或二级原材料。

(3)标明产品包含的污染物。

(4)通过产品标签告知重复使用、再生利用的接收、押金支付安排等信息。

(5)接受回收的物品和使用后的残余废物,并进行再生利用或处理。

传统的产品责任是指缺陷产品致人损害时生产者、销售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侵权的民事责任。解决的是“在消费者、零售商和生产者之间有效分摊产品故障及伤害的风险。” 德国废物管理法上的产品责任[2],不同于传统的产品责任,不是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主要关注产品环境风险的负担,是解决废物危机、实现环境外部性内部化的手段。具有法定性和行政强制性,相关规定的违反构成行政违法。EPR的落实是资源闭合循环废物管理的关键。

2.3 政府与民间社会分工合作的废物管理体制

德国的废物管理体制实现了生产者、经营者、生产者责任组织、废物再生利用和处理产业、消费者、地方政府回收利用机构、主管当局之间的分工合作和互动。

(1)政府主管当局被授权制订有关条例规章,制定回收和循环利用的标准并强制执行;要对废物循环的全过程实施监管,确保消费者便利地送回废物;政府有责任提供信息咨询服务、通过政府采购引领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产品和再生材料消费行为;鼓励企业开发创新性的替代包装材料以及分类、循环利用废料的先进技术,推进循环经济发展。

(2)生产者和经营者对自己投入流通的产品承担EPR。

(3)消费者的责任是协助义务人收集和循环利用废物,不能随意丢弃废物。此外还包括承担包含在价格中的回收利用成本。德国立法鼓励消费者通过选择环境友好产品为资源闭合循环创造需求,从而影响生产者行为。

(4)生产者责任组织是由生产者建立和治理的、处理与EPR有关的执行目标的个别责任的共同体,是基于自愿或基于立法组建的、非营利的第三方组织。当生产者个别履行回收利用和押金-返还义务不经济、不可行时,生产者责任组织可以提供替代履行的协助。

德国当局通过给予事实上的经济利益、法律程序上的便利、免除不利益,积极诱导社会自我管制。既节约了管制成本,又提高了管制效率。

2.4 生产者责任组织的成功运作

德国的《资源闭合循环和废物管理法》和《包装废物条例》等都规定允许委托第三方代为履行产品责任。企业通过加入生产者责任组织得以免除产品责任。1990年9月28日,来自包装材料和消费者产品产业的95个公司组成了德国的生产者责任组织――Dual System Deutschland AG,简称DSD。DSD是一个提供包装废物回收利用服务的公司,基本定位是代为履行EPR,与项目中的所有参与者――生产者、销售者、废物管理产业、地方政府公平合作。

DSD拥有绿点(green dot)标志。希望加入DSD项目的生产者、经销商通过付费取得在其包装材料上使用绿点标志的许可。由绿点系统回收和再生利用包装废物,免除个别企业的履行义务。DSD并不自行建立分类和再生利用企业,而是与专业的废物收集、循环利用、处理企业订立合同,委托代为履行义务。目前DSD的合作伙伴已达到700多家。伴随欧盟一体化的努力,绿点标志目前已经被22个欧洲国家接受和使用。

德国政府对DSD的运营实施监管,从维护公共利益出发设定了某些限制,并对其与原有收集系统的衔接做了必要的协调安排。包括:

(1)设立全国性的赔偿基金。

(2)设定常规的收集明细表,收集箱的设置要便于消费者利用。

(3)整合DSD与州和地方的公共废物收集体系,使之一体化。

(4)强制达到法定的包装物收集和循环利用目标等。

DSD的实践表明,生产者责任组织以其组织能力和规模经济优势可以显著降低成本、筹集资金、采用先进技术、与政府和公众沟通,是生产者个别履行EPR的高效替代方式。

2.5 立法设定包装物回收、循环利用的目标和时间表

在包装废物管理方面,德国法并不直接禁止某些包装物如一次性饮料包装的使用,仅规定生产者、销售者负有回收利用责任,迫使企业考虑产品整个生命周期的环境风险,给企业、消费者以充分的自我选择自由。同时,德国立法为各类包装废物的回收利用规定了法定的达标率和时间表,以增强强制性。

在《包装废物条例》中,每年各类包装废物的循环利用率,按重量计都要达到以下标准(1999年1月1日以后):玻璃75%,马口铁70%,铝60%,纸(纸板)70%,复合材料60%,塑料60%。

2.6 一次性饮料包装的强制性押金制度

德国的环境政策素以严格、强硬闻名,面对欧盟其他成员国不断的“贸易保护”指控,它依然坚定不移地实施一次性饮料包装押金制度。2005年德国《包装废物条例》第三修正案颁行,宣布自2005年5月28日起,对非生态有益的矿泉水、啤酒和充碳酸汽软饮料的一次性饮料包装征收押金;自2006年5月1日起,押金制扩展适用到一切对生态不友好的一次性饮料包装,而生态友好的一次性饮料包装,如纸盒和聚乙烯包装等则免于适用。

押金-返还制度本身糅合了政府管制和市场机制双重因素。旨在以价格机制鼓励使用可重复填充的饮料包装,减少一次性包装的使用和随意丢弃一次性饮料包装物的行为。据统计,在实施强制性押金的第一年,可重复填充使用的饮料包装的市场份额上升了10%。

3 德国经验的启示

3.1 循环经济立法应以“与环境协调”为政策定位

发展循环经济就要更新观念,倡导绿色设计、绿色消费、资源节约和清洁生产,摒弃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在废物管理中,需要强化减量化和资源化相对于无害化处理的优先地位,“减量”不仅意味着最小化废物产生量,还意味着经由安全有效的废物管理,最小化不利的环境影响。废物管理的政策选择不以生产、消费、处理过程废物产生量的多寡为唯一标准,同时应考虑废物的环境影响。宏观和微观的环境决策都要追求对环境和生态的影响最小化,把“与环境协调的”作为循环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

3.2 建立政府与民间社会分工合作的合作管制体制

企业的经营产生大气污染、水污染和有害废物,个体消费决策也是外部性的根源。环境管制是解决环境外部性问题的主要对策,但管制的成本是庞大的,也并非总能产生令人满意的结果。“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是同等重要的。”[3]

台湾学者詹镇荣指出,为克服管制失灵,现代国家尝试以“合作管制”代替公权力直接命令与禁止的单方高权手段成为一种潮流。即将部分国家责任分配于私人和社会,令其自我管制。这种社会自我管制具有自愿性和公益取向性,国家只提供正面或负面的诱因,私人保留是否为自我管制的选择自由,目的在于透过私人实现公益。但是,社会自我管制有其局限,必须为私人经济主体的自由决定设定最低限的法律规范框架约束,国家保留在自我管制失灵、公益目标无法达成时,采取积极矫正措施和直接介入的权力。

德国建立合作管制的实践给我们的启示是:一方面,实行社会自我管制,鼓励自愿履行和生产者责任组织代为履行EPR,可以减少单纯的命令强制手段,节约管制成本,避免政府过度干预。

另一方面,要通过适当的强制为社会自我管制设限。如果纯粹依靠自我管制,就难以杜绝搭便车现象和无效率的结果,此乃环境问题的外部性使然。

以德国的生产者责任组织DSD为例,过去它一直受到搭便车的困扰――参与绿点计划是自愿的,一些公司冒用绿点标志而不付费,甚至一度导致DSD发生财务危机。所以,1997年《包装废物条例》修正时加强了管制,要求不参与绿点项目的企业报告产生的废包装数量,并且其废物处理须经独立的第三方审计证明;授权DSD将未经许可使用绿点标志的企业诉上法庭。此举使得DSD系统得以维持良性运转。

此外,在法律中规定附期限的明确目标,才能为生产者履行EPR提供一种清晰的界定和有效的约束。只有立法才能保证任何收集、分类、循环利用的目标和时限的约束力。在废物管理方面,依靠企业自愿履行只有在符合成本收益或至少是有竞争利益才是可行的,没有适度强制,私人和企业一般不会情愿承担循环利用的成本。有些国家对废旧电池、废旧汽车实行自愿回收利用后,回收率逐年下降,最后不得不重新实行强制回收就是一个教训。

3.3 推进科技进步、发展环保产业是循环经济的支撑点

发展循环经济,需要雄厚的财力和先进科学技术支持,要考虑现有经济技术的承载力。有美国学者指出,德国政府在某些时期不切实际的强制性回收利用目标制造了巨大的供需脱节,而供应并不能自动产生需求。就铝、铁而言,因为原材料价值高和相对低的处理成本,回收利用较可行,然而,像塑料废物,回收利用面临高的经济技术障碍,不考虑处理能力的决策,容易造成产供销的断裂。[4]

德国非常注重经济成长和环境管理中的技术贡献因素,鼓励新材料以及废物再生利用的新工艺、新技术的研发。不是简单否定塑料包装的使用,而是通过科技创新突破瓶颈因素,不断提高资源化比例,降低再生利用成本,使废物处理能力的短缺得以缓解,废物产业得以可持续的发展。并在此基础上逐步提高回收利用目标要求,从而实现经济增长的同时废物产生量不断降低,环境质量不断改善,环保产业蓬勃发展的良性循环。

3.4 循环经济的优先事项仍需深入研究

强制性押金制合法性之争的关键,在于是否认同reuse相对于recycling的优先位阶。

德国法上肯定了reuse对recycling的价值优位。《包装废物条例》规定,如果全国可重复使用的饮料包装的份额连续两年低于72%,对一次性饮料包装实施的强制押金就会生效。由于临界点被突破,2003年1月1日,德国宣布强制性押金制开始实施,德国环境部长宣称,不如此则可重复充填使用的饮料包装市场就会崩溃。

欧盟委员会则指控这一制度构成对进口饮料的歧视。此前德国已经遭遇两起类似的诉讼。22个欧洲国家组成的欧洲包装物回收利用组织PRO EUROPE在一份声明中也表明了对德国押金制的反对立场。他们认为,现行一体化包装废物的收集、循环利用的体系,已经实现了包括饮料包装在内的包装废物的高效收集、循环利用。在此背景下德国强制押金制的采用,缺乏环境和经济的正当性,会造成三个方面的不利影响。

(1)负面的环境影响。实施押金返还,势必需要另外建立独立于现行体系的收集制度,增加运输燃料消耗、交通拥堵和CO2排放。而从保护环境的视角,可重复使用的包装是否优越于可再生利用的一次性包装也是值得怀疑的。

(2)负面的经济影响。独立运转于其它包装废物回收利用体系之外的押金-返还系统,必然增加生产者的开支,最终导致产品涨价,还会对现有的回收利用系统构成威胁。

(3)阻碍了欧盟内部货物自由流动。对使用一次性包装的国外饮料产品构成歧视。

PRO EUROPE的声明揭示了环境政策的两难选择:一次性使用的饮料包装虽节约运输成本但增加了资源消耗和废物总量,可反复充填的饮料包装虽可节约资源、反复使用,但是清洗和运输也需要消耗资源,两种选择都有其价值合理性和弊端,谁更“与环境协调”?

笔者以为,作为发展循环经济的基本原则,reuse 是否绝对优先于recycling还有深入研究的必要。无论如何,环境政策保持谨慎是必要的,对个案的成本-收益分析在此应当存有一席之地。

4 结 语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2000年全球环境展望概览》中预言,“下个世纪对决策者的挑战是制定适当政策鼓励经济生产部门以更有效、更合理、更负责任的方式使用自然资源,鼓励消费者支持和要求这种改革,这样全世界人民就能更公平地使用资源。” 21世纪的环境政策和立法应当体现生态价值的回归,以“与环境协调”为出发点,在政府和民间社会之间建立一种互动的新型合作关系,提升环境管理的效能,公平分担环境费用及分享其惠益,促进经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References)

[1]冯之浚.论循环经济[J].中国软科学, 2004, (10) : 2~4. [Feng Zhijun. On Circular Economy[J]. China Soft Science,2004, (10) : 2~4]

[2][美]罗伯特・考特, 托马斯・尤伦. 法和经济学[M].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4. 580. [Robert Cooter, Thomas Ulen. Law and Economics [M]. Shanghai:Shanghai People's Press, 1994. 580. ]

循环经济条例范文3

(一)促进服务业循环经济发展的立法体系尚未成型

目前我国涉及循环利用资源的政策和法规,主要体现在环保法律和法规之中,涉及服务业资源循环利用的专项法规较少。我国已颁布的《循环经济促进法》,已经从总体上为循环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但它是一部综合性法律,内容涉及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因此不可能对发展服务业循环经济的具体措施做出详细规定。尚不能有针对性地解决服务业循环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隶属于循环经济法律体系中的《清洁生产法》、《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节约能源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了一系列促进企业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的政策。但涉及服务业中旅游、餐饮住宿、通信服务、物流、零售批发等部门的专项规定为数不多。纵观现有的法律政策,主要是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出台的部门规章、管理办法和标准,一方面这些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层级较低,另一方面这些政策政出多门欠缺协调性,并且欠缺相关的配套措施,最终导致这些政策在服务业各领域的执行情况不尽人意。从我国地方循环经济实践层面来看,不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城市均将发展循环经济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目标,并通过一系列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确保发展循环经济目标的实现。目前,山西、甘肃、深圳经济特区、大连市颁布实施了《循环经济促进条例》,武汉市和广东省颁布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这些地方性法规延续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法》的立法体例,内容涉及各个经济部门,专门对服务业的规定少之又少,不能对地方服务行业循环经济的提供全面的法律支持。总而言之,目前我国服务业循环经济法治体系尚未成型,相关的法条具体规定有待系统化、规范化,暂时不能适应发展服务业循环经济的要求。

(二)促进服务业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体系尚未成熟

循环经济的特点决定它不仅是一个政府的自觉行为,也是一个市场的自发行为。一方面需要立法先行,从制度上给予全面的保障,另一方面更需要政府通过政策导向和经济手段推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在服务业,需要建立资源环境有偿使用、排污权交易、环境标志、财政信贷鼓励等制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经济杠杆的作用,使企业、社会和公众都能承担起发展循环经济的责任。通过制定税收、金融、价格和财政等优惠和鼓励政策,来推动环境友好技术、清洁生产技术、废弃物资源化技术在服务行业的广泛适用。但是,从目前的经济政策的导向来看,促进服务业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效果并不理想。自2008年中央就设立了促进服务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为此中央财政部和商务部联合颁布了《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该办法第7条指出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服务业发展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其中包括与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相关的服务业项目,具体涉及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二手车流通、旧货流通、流通领域节能减排和绿色低碳流通体系建设等方面。专项资金采取奖励、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三种方式分配到具体的项目中去。为此山东、辽宁、海南三个省,九江、厦门、长春市特别出台了适用于当地专项资金申报及管理的《服务业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其他各地也积极组织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申报项目资金支持,但是在各地的申报通知当中,依旧是以营业额、销售额等指标为导向,对于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的服务业项目的支持力度不能满足服务业循环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

二、我国服务业循环经济政策法制不足的成因

(一)服务业循环经济发展实践的落后

服务业又称第三产业,是在第一产业———农业和第二产业———工业部门全面发展到一定水平的基础上形成的国民经济产业部门。自建国以来,政府全力推进第一、第二产业部门的发展,依赖农业和工业来拉动国民经济的增长,直到施行经济体制改革之后,国家才开始重视第三产业的发展。目前循环经济在第一、二产业中己开展,尤其是制造业,并取得初步成效。我国的服务业发展很大程度上仍是传统的线性经济高投入、高消耗、高排放、高产出模式,服务业发展循环经济也还未引起国家及其他社会层面的足够重视。相关的实践开展的较少,仅在餐饮住宿、旅游、物流等传统的服务业部门推进实施了绿色节能制度,能源循环利用程度较低,总体来看还处在启蒙和探索阶段,与先进国家具有一定差距。人们的物质享受,是以牺牲自然资源为代价的,在追求更好的物质享受的同时。为了迎合和刺激消费者的愈加膨胀的消费需求,服务业出于短期经济利益的考虑往往忽视了长远的人类生态利益,客观上导致了人类活动对自然资源的过度索取,导致了资源危机的加剧。发展循环经济解决当前环境和资源问题的金钥匙。服务业是提供消费产品和服务的产业,要实施循环经济就要从根本上引导消费者从“过度消费”的理念转向崇尚自然、注重资源节约的“适度消费”和“绿色消费”理念,在消费的同时注意废弃物的资源化,建立循环消费的观念。同时,倡导服务业市场主体树立节约资源、清洁生产的理念,鼓励引导服务主体实施清洁生产,采用节能、节水和其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技术和设备。并且在各地建立城市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的产业链。目前,我国部分城市和地区在不同规模和不同水平上实施以上内容的服务业循环经济发展模式,但这种循环经济实践毕竟是分散的、低水平的、小规模的,几乎还没有哪个行业能做到内部流程的循环。成熟的服务业循环经济发展模式还尚未形成,从而制约着服务业循环经济法制建设。

(二)公众循环经济意识薄弱、参与度不高

循环经济是一个新的理念,在国际上兴起的时间只有二十多年,在国内也是近几年的事情。虽然在国际上,有不少先进和成功的做法,但是在我国目前还处于部分行业、部分地区实践和理论研究的起步阶段。许多国家的实践证明,公众参与是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近年来,我国已经颁布实施了《循环经济促进法》,但公众对循环经济的范畴,减量化生产、资源再利用、循环利用的原则、发展循环经济的必要性、紧迫性,具体通过哪些手段和方式来发展循环经济,如何通过法制建设来为循环经济的发展提供制度保障等问题,仍然了解很少。构建循环型服务业需要行业内所有的市场主体和公民对循环经济的内涵和具体制度高度认同,在此基础上配合政府的政策规划将各项具体的制度落实到自身的行动中去。因此,政府应通过多种渠道激发社会主体参与循环经济发展的积极性。一方面制定有效的激励措施,激发服务业主体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进行大规模和大范围的宣传,在公民中进行普及宣传倡导循环经济和绿色消费。

三、健全完善我国服务业循环经济政策法制的对策

目前,促进服务业的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制度和政策主要集中于餐饮、旅游等传统行业中,实施情况也不尽人意。在批发零售、金融、物流、通信等现代服物业的相关立法中,循环经济发展的理念及具体制度还未能体现。现有的法规从效力等级来看,主要表现为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标准和政府规范性文件,完善的法律体系尚未建立。反观循环经济发展水平领先国家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基本由综合性的循环经济促进法、专门的循环经济法律法规与循环经济配套或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规定三部分组成。所以,要健全和完善服务业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就要建立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所组成的服务业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同时具体来说如下。

(一)制定专门的服务业循环经济综合立法

我国现有的《循环经济促进法》是一部综合性的法律,涉及的内容较广泛,具体的制度可以被应用到国民经济各个部门,规定一些较宏观的、覆盖面较广的内容,诸如循环经济的概念及相关术语、基本方针、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基本法律制度和责任等,因此该法不可能针对发展服务业循环经济做出详细而周全的规定。为了推动服务业循环经济的发展,依据《循环经济促进法》制定一部具体的、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的《服务业循环经济促进法》来协调服务业循环经济的发展显得尤为重要。《服务业循环经济促进法》是针对服务业节约资源,废弃物综合循环利用的专门法。其指导思想应该是:在整个服务周期贯彻循环发展理念,推进服务主体绿色化,服务过程清洁化,促进服务业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引导人们树立绿色循环低碳理念,建立绿色消费模式,实现服务业的可持续发展。服务业是由零售、餐饮娱乐、房地产、旅游、物流、金融、通信、信息咨询等若干个分产业部门组成,这些部门在经济生活中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种类不同,具体的运作模式也跨度较大,需要因地制宜的制定和实施有差异的循环经济具体制度。但从宗旨上来说,树立绿色消费观念,确保服务业生产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实现资源的永续利用等立法目标应该贯彻在所有的制度当中。积极鼓励服务业市场主体的节能减排行为,禁止各种浪费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落实政府、企业、公民在服务业循环经济发展中的义务和责任。

(二)制定服务业循环经济的专项立法

服务业涉及多个行业,提品具有很大的差异性,具体物质的循环利用工艺及技术要求在制度设计上要进行区别对待。所以,有必要根据不同的行业和产品,制定不同的体现循环经济理念和原则的单项法规。例如,制定适用于零售行业废弃包装物回收及循环利用的《包装容器材料收集和循环利用法》;制定推动城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回收法》;制定适用于通信业废旧手机、电池、充电器资源化利用的《废旧电池、手机回收利用条例》等。社会再生产的末端是消费者,在传统的环境法律体系中,消费者承担着很少的环境保护义务。但在服务业循环经济法律体系中,消费者应当承担更多的义务。因此,通过制定《绿色消费法》来引导公众树立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价值观和消费观,实行资源的综合利用,可以最大限度地使废物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和无害化,从而把危害环境的废物减少到最低限度。在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方面,政府的绿色采购能够发挥巨大的作用。一方面政府作为国家最大的采购方,能够购买较大份额的绿色节能产品,从而形成经济规模并实现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的作用。另一方面,政府在进行绿色采购的同时在社会上起到示范和引领作用,从而使得各个消费群体提高环保意识。因此,有必要在我国已有的《政府采购法》基础上制定《政府绿色采购条例》,从而进一步深化政府绿色采购制度,进一步推进服务业节能产品的生产和消费规模。

(三)加强地方服务业循环经济立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的规定,地方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需要和具体情况,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我国地域辽阔,各地服务业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实施循环经济的基础条件会受到经济发展的制约。因此,在发展服务业循环经济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可以结合地方实际需要制定专门的服务业循环经济法规,如服务业清洁生产、包装容器材料收集和循环利用、餐厨废弃物回收、绿色消费、绿色旅游等方面的地方条例与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现有的服务业环境管理、资源节约等方面的地方条例,共同构成地方服务业循环经济的地方法规体系。但是,一定要注意地方服务业循环经济立法与国家立法及国家的与之相关的法律的关系相协调。只有促进多种规则的宏观协调发展,才能更好地发挥地方循环经济立法的作用,为真正实现经济的循环发展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四)构建并完善与服务业循环经济相关的政策体系

1、科技政策

循环经济模式下的服务业科技政策包含两个方面:(1)资源综合利用的技术研究与开发政策。循环经济是一种技术依托型的经济发展模式,我国的服务业长久以来属于劳动力密集型行业,节能、资源循环利用技术的研发及应用实施情况较为滞后,不能满足发展循环经济的现实要求。所以,国家应该从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出发设立专项基金用于支持服务业资源循环利用领域的技术研究和开发活动。并且同时制定信贷倾斜、税收减免、投资优惠等措施,引导服务业主体将更多的资金投入到技术研究与开发的创新活动中。(2)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的培训与推广政策。先进的节能、资源循环利用技术开发出来后,政府应当推动这些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在服务业中广泛应用,分批分次组织企业培训,促使他们掌握新技术,进而在实践中大范围推广。

2、政府奖励政策

循环经济条例范文4

一、发展循环经济的主要成效

我省以创建全国循环经济发展示范区为目标,以组织落实、规划引导、政策支持、典型示范为抓手,大力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一是“四节一利用”成效明显。2007年全省万元生产总值能耗为0.83吨标准煤,能耗水平居全国各省市第三位。2007年全省万元GDP用水量降到112立方米,2008年初步估算99立方米。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率达到58%,水泥散装率达68%,居全国前列。2007年全省单位建设用地面积全社会固定资产投入为0.83亿元/平方公里,高出全国平均水平98.5%。至2008年底,全省资源综合利用生产企业增加到500多家,利用固废4000多万吨。

二是三次产业循环经济同步推进。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和节能降耗成效显著。高效生态农业模式全面推广。建成一批生态旅游区、现代物流中心、绿色饭店、绿色医院。

三是企业、园区、社会三个层面循环经济协调发展。涌现出巨化、金田铜业、新安化工、蓝天农业等国家及省级循环经济试点示范企业。全省117家开发区(工业园区)已有60%以上启动生态化建设和改造工作。循环型城市、循环型社区等创建活动积极推进,全社会资源回收体系逐步完善。

四是生态建设步伐加快。积极开展环境污染整治和生态省建设工作。2008年全省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别比2007年削减了4.51%和7.08%,下降幅度分列全国第7位和第4位。全省已累计创建6个国家环保模范城市、43个国家级生态示范区、138个国家环境优美乡镇、1个国家级生态县。

二、发展循环经济的主要做法

(一)以落实机构和责任为抓手,逐步完善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机制

2005年初,召开全省循环经济工作会议,并成立由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牵头的循环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省发改委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2007年成立了由吕祖善省长任组长的节能减排和气候变化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节能降耗实施方案。省、市、县各级政府签订了节能目标责任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

(二)以实施规划和政策为先导,积极创造目标明确、引导有力的环境

2007年,省里印发了“十一五”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总体规划,以及资源综合利用、节水型社会建设、建筑节能等专项规划。同时,我省陆续制订出台了《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等法规规章,以及工业循环经济、节能降耗、节水、集约利用土地等政策意见。

(三)以建设试点和示范为载体,不断开拓示范引路、以重点带全面的途径

2005年,启动省发展循环经济“991行动计划”,即在循环经济九大重点领域实施九个一批示范工程,每年建设100个左右重点项目。同时,目前国家第一批、第二批循环经济工作方案已确定浙江省为循环经济试点省,废旧家电回收利用领域试点省,宁波市为试点城市,巨化集团、绍兴滨海工业园区、宁波金田铜业为试点单位。目前第一批、第二批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已发挥了一定的环境和资源效益。同时,我省编制了《浙江省循环经济试点实施方案》,围绕我省实际和特色,建立了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提出三次产业循环经济发展及建设循环经济试点基地和重点项目的主要任务。

(四)以科技创新和机制创新为动力,努力形成政府积极扶持、企业主动创新的格局

我省制定《浙江省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科技实施方案》和《推进节约资源科技进步实施意见》,重点实施高效节能技术、固体废物综合处置技术等7个重大科技专项,每年省级财政科技投入经费达5000万元以上。在污泥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废旧金属再生利用、废旧家电回收利用等方面建成一批示范试点。同时,我省着重从资源价格调整着手推动循环经济机制创新:研究制定可再生能源发电的价格政策;实行差别式排污收费政策;全面实施城镇污水处理收费制度、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完善水资源收费制度;实施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政策;研究制定超标准耗能加价管理办法等。

三、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特色领域

(一)推广垃圾的焚烧发电资源化利用

我省垃圾发电起步较早,已在杭州、宁波等地建成或在建垃圾焚烧企业10余家。杭州锦江集团开创利用国产化设备焚烧垃圾发电的先河;浙江大学热能所研发的“生活垃圾循环流化床清洁焚烧发电集成技术”达到国际领先水平;温州临江垃圾发电厂项目成为国家“城市生活垃圾焚烧成套技术及设备”课题的示范工程。下步,我省还将依托现有技术力量和企业,加快垃圾焚烧发电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垃圾发电设备国产化,并充分利用浙江的民营经济优势,促进垃圾发电产业规范化和市场化,尽快研究出台有关税收减免、财政补贴政策,完善城乡一体化的垃圾集中处理模式。

(二)促进资源综合利用的产业化发展

我省已经逐步走出一条再生资源利用与区域特色经济相结合的循环型经济发展道路。一方面,通过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解决了区域特色经济发展初期的原料来源。另一方面,以再生资源利用带动相关制造业和加工业发展,形成各具特色的块状经济和产业集群。下一步,将继续依托块状特色产业优势,重点以废旧金属、塑料、家电、电子产品、车辆的回收利用为切入点,发展废旧车辆拆解、金属拆解、五金、造纸、家电配件、塑料制品等特色产业。

(三)推动餐厨垃圾的回收利用

我省宁波、杭州、桐乡、武义等地已开始实施餐厨垃圾的再生利用。如宁波、桐乡和武义等地利用废弃油脂生产生物柴油和植物油酸等化工原料,杭州市区逐步形成餐厨垃圾统一收运、集中处置的模式。下一步,我省将以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和统一管理、集中收运、定点处置的方式,建立完善餐厨垃圾回收体系,建设一批餐厨垃圾利用试点工程,并同步开展相关工艺和设备的研发工作。

(四)推进污泥的无害化处置利用

我省绍兴、富阳、义乌等已实施污泥资源化利用项目,萧山湿污泥干化技术有重大突破,脱水率可达到70%以上。下一步,我省拟通过对污泥干化、焚烧发电、制砖、生产水泥添加料等技术的研究,选择在绍兴、杭州、富

阳、湖州、嘉兴等地建设一批污泥利用示范工程,形成日循环利用污泥6000吨的能力。

四、进一步发展循环经济的工作思路

2009年是我省全面推进循环经济试点省建设之年,也是完成节能减排目标关键之年,更是我国扩大内需、确保经济社会平稳较好发展攻坚之年。我省将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围绕循环经济试点省建设,进一步推动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各项工作。

(一)全面推进循环经济试点省建设

待国家发改委审查通过《浙江省循环经济试点实施方案》后,我省将全面围绕试点实施方案的实施,推动试点省建设工作。推动省级部门和各市制订实施方案,启动一批试点基地和重点项目建设。继续推动省“循环经济991行动计划”实施。

(二)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工作力度

一是加强新建项目污染控制。严格执行化工、造纸、印染行业的环境准入标准,实施重污染行业审批总量削减替代制度。二是进一步淘汰落后产能。淘汰一批“两高一资”的落后生产能力。加大集中供热范围内小锅炉拆除力度,加快关停单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常规燃煤火电机组。三是加大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力度。至2010年,全省再建成100个以上镇污水处理厂和约1000公里污水收集管网,所有县级以上城市污水处理厂配套建设污泥处置设施。

(三)不断完善法规、政策和标准体系

及时启动《浙江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制定工作。制定、修订《浙江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浙江省节约能源实施条例》、《浙江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加大实施峰谷、分时、季节性电价力度,对高耗能行业国家淘汰类和限制类项目严格实行差别电价政策。推进阶梯式水价制度和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完善分类水价制度。推行污水处理费按污染程度计费的办法。

循环经济条例范文5

废旧电器市场存量巨大,由于回收体制不健全,其对环境的污染不可小觑。当前我国废旧电器回收行业的集中度仍然较为分散,在回收过程中,小作坊大量使用焚烧和化学药品手段,给大气、土壤造成了严重的污染与毒害。

国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已于2011年开始实施,该条例很重要的一点,即确立制造商责任制,明确制造商有义务对废旧产品回收再处理,国家给予政策扶持。该条例让更多的家电企业参与到废旧电器回收之中。

履行环境保护责任、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是TCL集团可持续发展计划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这个理念,TCL开始进入家电回收领域,致力于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发展的建设。

至此,TCL在构筑家电绿色循环产业链方面已经布下四子,分别是:在天津建设家电拆解基地,在惠州收购奥美特进入危废行业,在汕头合资成立家电拆解工厂,在惠州开工建设TCL环境科技新基地。

天津家电拆解基地2009年开工建设、2011年正式投产,这是国内投资最大、技术最先进的家电回收项目,对国内废旧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行业的发展有积极的促进作用。目前投产的一期项目,将达到10万吨(300万台)年废旧家电处理能力,平均再商品化率达到85%-90%以上。二期工程计划达到年处理废旧家电20万-30万吨的规模。

天津基地主要以出口的废旧家电及卖场的以旧换新作为生产原料,通过欧洲、日本及我国自主研发的先进回收、拆解、再利用技术,将这些固体废弃物转化为再生资源,为制造业提供生产原材料,建立循环经济产业链。除直接可再利用的原材料外,一切有害物质在这里都将得到无害化处理。

这个项目的投产,打造出TCL独特的大循环经济,使TCL成为国内第一家打造家电循环经济产业链的企业,开创我国家电企业布局废旧家电回收业务的新模式。这既是家电售后服务的延伸,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体现,TCL由此成为循环经济产业的领跑者。

工行 3年累放近7500亿支持绿色经济

据统计,2010-2012年工行已累计向绿色经济领域投放贷款约7500亿元,支持的绿色信贷项目达到7775个。截至去年末,工行环境友好及环保合格客户数量及贷款余额占比均保持在99.9%以上。

谷歌 连续4年当选最适宜工作公司

《财富》公布最新最适宜工作的100家公司榜单,科技公司工作环境得到认可,占据榜单的10%。谷歌排名第一,连续4年获得该荣誉,而微软则一路下滑跌至75名,苹果和Facebook未能进入榜单。

阿里巴巴 筹建智能物流网

阿里巴巴集团及一众行业领军企业、资本及金融机构已达成战略共识,将联手建立一个超大规模的智能物流骨干网络,该项目已经进入了具体实施阶段。首期投资1000亿元。网络建成后,每日将完成300亿元的网络销售额配送,在全国任一地区做到24小时内送货必达。阿里将联合银泰、复星、富春、“四通一达”、顺丰等投资机构及物流公司建设该网络。

循环经济条例范文6

关键词:循环经济 绿色GNP 财税政策

1发展循环经济是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选择

1.1发展循环经济是我国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必由之路。是保障资源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在我国全面实现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中。环境污染、资源危机、生态安全等是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制约瓶颈。依据国家环保总局的统计分析,我国万元GDP能耗水平超过发达国家3一ll倍。每创造一美元GDP所消耗的能源是美国的4-3倍。是日本的11.5倍。中国的能源利用率仅为美国的26,9%,日本的l1.5%。到2020年,要再实现GDP翻两番。即便是按能源再翻一番考虑,保障能源供给也有很大的困难。如果继续按照传统的发展模式来实现工业化,中国的资源需求量将接近世界其他国家资源消费量的总和。当前我国资源和环境的承载力已近极限,每年由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造成的损失超过1000亿元,每年用于改善环境的经费高达2830亿元。

1.2发展循环经济是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O的《贸易技术壁垒协定》和《卫生与植物检疫协定》要求各缔约国在制定国内法规时以国际标准为基础。加入WTO后,由于我国出口的部分产品的环境标准低,在国际贸易中经常遇到少数发达国家技术壁垒和反倾销诉讼。这已影响我国外向型经济发展。我国出口产品应当符合国际市场环境标准和市场准人、绿色环境标志、绿色包装制度、绿色卫生检疫制度等,否则,产品将可能会失去国际市场。

2发达国家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立法借鉴

自从2O世纪90年代国际社会确立可持续发展战略以来,德国、日本、美国等国家把发展循环型经济、建立循环型社会看作是深化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途径。循环经济已经成为整个国际社会经济发展的一股不可阻挡的潮流和趋势。以立法推动循环经济发展是西方国家的重要举措.为我国以立法推动循环经济发展能提供相关启示和借鉴。

2.1德国的循环经济立法

德国在发展循环经济方面走在世界前列。德国的废弃物处理法于1972年制定,但当时只是强调废弃物排放后的末端处理。1986年德国制定《废物管理法》,强调要通过节省资源的工艺技术和可循环的包装系统。把避免废物产生作为废物管理的首要目标。1991年,德国首次按照资源~产品~资源的循环经济理念,制定《包装条例》,规定生产商和零售商对于用过的包装,首先应避免其产生,其次要对其回收和利用。该《条例》将各类包装物的回收规定为义务,设定了包装物再生循环利用的目标。1992年。德国又通过了《限制废车条例》,规定汽车制造商有义务回收废旧车。1996年德国推出了新的《循环经济与废物法案》,提出将系统的资源闭路循环的循环经济理念从包装推广到所有的生产部门,该法规定,每年总计产生超过20o0吨以上废物的制造者,必须对避免、利用、消除这些废物制定一个经济方案,包括:需要利用和消除的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和残留物:说明已经采取和计划采取的避免、利用和消除废物的措施;说明何种废物缺乏利用性而必须进行消除及其理由。

德国法律明确规定自1995年7月1日起,玻璃、马口铁、铝、纸板和塑料等包装材料的回收率全部达80%。在德国的影响下,法国提出2003年应有85%的包装废弃物得到循环使用。荷兰提出到2000年,废弃物循环使用率达到60%。奥地利的法律要求对80%回收包装材料必须再循环或再利用。丹麦要求2000年所有废弃物50%必须进行再循环处理。

2.2日本的循环经济立法

日本是发达国家中循环经济立法最全面并提出建立“循环型社会”的国家。1991年制定了《关于促进利用再生资源的法律》,其目的是减少废弃物,促进再生利用以及确保废弃物适当处理。1997年又制定颁布了《容器包装再利用法》,据此逐渐建立起了相互呼应的循环经济法规。2000年是日本建设循环型经济关键的一年。该年召开了“环保国会”,通过和修改了多项环保法规,包括《推进形成循环型社会基本法》、《特定家庭用机械再商品化法》、《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法》、《食品循环资源再生利用促进法》、《建筑工程资材再资源化法》、《容器包装循环法》、《绿色采购法》、《废弃物处理法》、《化学物质排出管理促进法》。

上述法规对不同行业的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再生等作了具体规定。如《废弃物处理法》第3条第2款中规定,“生产者应当努力对伴随其生产活动而产生的废弃物加以再生利用,以减少废物的排放量,同时,在产品的制造、加工、销售过程中,应当考虑所制造、加工、销售的产品、容器在变为废弃物时,不会使它们的恰当处理变得困难。”《推进形成循环型社会基本法》从法制上确定了日本21世纪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向,提出了建立循环型社会的目标和根本原则,该法宣布要从过去那种“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经济社会中脱胎换骨,转变为21世纪的“最佳生产、最佳消费、最少废弃”的后工业时代生产、生活方式、构建一个降低环境负荷并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循环型社会。日本是世界上率先以基本法的立法模式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国家。与德国先在有关具体领域实施循环经济思想,然后建立系统整体的循环经济法规不同,日本是先有总体性的再生利用法,然后向具体领域进行推进的。

2.3美国的循环经济立法

美国虽然于1976年通过了《资源保护回收法》,1990年通过了(1990年污染预防法》,提出用污染预防政策取代以末端治理为主的污染控制政策,但目前还没有一部全国实行的循环经济法规或再生利用法规不过自从2O世纪8O年代中期,俄勒冈、新泽西、罗德岛等州先后制定促进资源再生循环法规以来,现在已有半数以上的州制定了不同形式的资源再生循环法规。

3循环经济的价格障碍与政府财税职能

3.1企业实施循环经济存在着价格障碍

在我国矿业生产中.存在着矿藏资源价格过低和矿业生产支付的环境成本过低现象,而在原材料回收、加工、再生环节中却要付出较高的环保成本,由此造成了原材料价格显著偏低,而再生资源价格没有优势,另外,废弃物回收、再利用、再生成本高,规模效益差.以上原因导致在自由市场条件下循环经济生产方式很难自发产生

3.2政府需用财税政策克服企业实施循环经济的价格障碍

政府推广循环经济的重要职能之一.就是要运用各种财税、经济手段克服企业回收、利用再生资源的价格障碍.让实施循环经济的企业有利可图.使企业自觉“循环起来”。

4加快建立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

发展循环经济,需要法律、政策、制度的推进和保障;需要政府强有力的宏观调控:需要企业、科学界和社会公众的共同参与:需要资金、技术的强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