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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范文1
[关键字]矿产资源 监督管理 内容 做法 问题 措施
[中图分类号] TD80-9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3)-5-11-1
国土资源部2000年后陆续下发的《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72号)、《关于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8号)等一系列文件多次明确指出要严格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的监管及加强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监管。作为一名长期参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地方国土部门工作人员,结合日常工作,我来谈一下自己的心得。
1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内容
一是建立和完善采矿权标识制度;二是做好矿产督察工作;三是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日常监管;四是强化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年度检查(采矿权年检、探矿权年检)工作;五是按照开发利用方案加强矿山企业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监管;六是对矿山企业全面开展储量动态工作进行监管;七是加强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合理利用考核工作。
2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做法
2.1落实采矿权标识制度
加大现场督导检查力度,通过年检和矿产督察、专项整治行动等多种途径,严格标识牌制作规格、内容、完成时限,并将其作为国土部门矿政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明确采矿权标识制度的职责分工及要求。
2.2搞好矿产督察工作
2.2.1提前谋划,周密部署
研究并制定矿产督察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工作步骤、工作内容、职责分工,提出督察要求。
2.2.2明确责任,细化分工
按照管理权限,将矿产督察工作按照省、市、县三级国土部门的责任进行细化分工。
2.2.3多措并举,强力推进
矿产督察需要全方位、多举措,从彼此之中查找问题,寻找依据,提出具体督察意见、建议和解决措施,强力推进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2.2.4认真审查,强化督导
督察员现场听取矿业权人的情况汇报,并按照督察方案要求,查阅相关技术资料及储量、生产测量台帐,审查各项规费缴纳情况,并深入实地进行检查。
2.2.5发现问题限期整改
现场督察发现的问题,能及时整改的,当场通知矿业权人进行整改。对不能及时整改的,要下达《矿产督察通知书》限期整改,并责成当地国土部门跟踪督导,直至问题得到解决。
3强化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日常监管
在日常监管工作中不但要注重对重点矿区的日常巡查,更要注重深入现场进行督查,采用日常巡查与现场督查相结合的方式,提高日常监管效能。
4严格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的年度检查
严格开展矿业权勘查开采年度检查工作,从而使矿产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对采矿权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加强。
5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
矿山企业是否有经专家审查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是加强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新办、续办和持证矿山必须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并确定“三率”指标。尤其对改变开采方式、开采矿种、采矿方法的,要责成矿山企业重新由资质部门编制修改开发利用方案。
6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
编制矿山动态监测报告和矿山储量年报是监督矿山开采活动的最为行之有效的方法。要对矿山企业明确动态监测报告和储量年报编制工作的时限及工作要求,强调未按规定编制、审查动态监测报告和储量年报的,相关部门将不予受理该矿山企业的采矿权延续、变更、转让申办手续,并且不予通过年检。
7加强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合理利用的考核
根据矿山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储量年报,结合年检和矿产督察工作,加强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合理利用的监管和考核。同时,积极发挥以奖代补奖励机制作用,鼓励、引导矿山企业提高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水平,对提高资源“三率”取得显著成效的,积极给予政策和资金上的支持,促进企业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水平。
8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
8.1存在问题
(1)对于采矿权标识制度,矿山企业基本都能按要求设立,但是一些个体露天矿山存在因采场面积大无法封闭,标识牌容易丢失的问题。
(2)对于矿产督查工作,目前矿产督察员的业务素质和督察水平还不能适应工作需要。督察员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政策法规尚不十分熟悉,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业务不十分了解。另外矿山督察工作缺乏必要和强有力的法律论据。
(3)对于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工作,大部分矿山缺乏主动开展储量动态管理的积极性,且绝大部分矿山没有建立矿山地测机构,矿山地质资料较少,不利于实现矿山储量的动态管理。
8.2改进措施
(1)针对露天矿山采矿权标识牌容易丢失的问题,要求矿山重视采矿权标识工作,尽量将标识牌设计成能够长期设立的永久性标牌,并加强保护。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范文2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进一步开展我乡优质石灰石、萤石等非金属矿产为重点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规范和资源整合工作。通过整顿和整合,使无证勘察和开采、乱采乱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止;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采矿权行为得到全面清理和查处;矿产资源得到全面整合,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民先提高;矿产资源管理得到全面加强,基本建立有利于林泉矿业经济发展的长效机制,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少、全有保障、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矿业发展新路子。
二、主要任务
(一)继续扩大治乱成果
1、深入开展“四查”活动。在前两年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对所有矿山进行全面检查,对所有勘查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对所有矿产品选、冶、加工、经营企业进行全面清查,对所有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审批发证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全面摸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情况。
2、加大矿业执法力度,集中打击无证勘查、开采、选矿、冶炼、加工、运销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全面查处不按批准的开采利用方案开采,超层越界勘查、开采,以探代采,非法多坑开采,以及擅自转让矿业权的行为。对无证或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矿产勘查和开发的,持勘查许可证采矿的或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许可证及相应证照;对证照不全的开采企业要责令停止违法生产行为并依法查处;对越界开采的责令退回矿区范围,并依法实施处罚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非法转让矿业权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直至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受让方按物证勘查、开采予以处罚;对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施工、圈而不探或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要限期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吊销勘查许可证;对未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开采、开采回收率达不到设计要求,浪费破坏矿产资源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予以关闭。
(二)切实加大治散力度
大力推进资源整合,优化资源配置,科学编制矿产资源整合规划,制定重点地区和重点矿种的整合方案。鼓励优势企业通过整体收购、联合经营、兼并参股等多种形式,对矿产资源及其生产要素重组改造,促进矿产资源向优势企业和深加工企业聚集,引导原矿开采企业向精深加工拓展。重点抓好我乡优质石灰石资源的整合。
具体整合方案如下:
整合全乡矿区范围内矿产资源,正和范围内年生产规模5万吨以下小采石场,作为优质矿产资源储备保护区为港华实业、江苏仪化等大型钙精深加工企业配置资源。
(三)全面完善治本的机制
认真总结矿产资源开发和管理的经验与教训,科学分析存在的问题的深层次原因,着力从体制、机制研究治本之策,进一步完善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制度,资源有偿使用和公开交易制度,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制度,矿业企业准入制度,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制度,矿业动态巡检制度,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健全加工企业优先发展机制,资源地与加工地利益共享机制,部门联动执法机制,基本形成有利于促进矿业经济又好又快的长效机制。
三、工作排
本次集中整顿和整合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排部署阶段(年12月10至12月20日)。认真组织学习市政府九府发[号和府办字号文件,国家和省矿产资源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和矿产资源整合的文件,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此次集中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和整合矿产资源的重要意义。组建以乡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的林泉乡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和资源整合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抽调乡有关部门精干人员,明确各自职责,落实工作经费,为全面完成此次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二阶段:集中整顿和整合阶段(年12月21至年4月10日)。
1、调查摸底。按照要求,尽快组织开展“四查”工作,完成对本地区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和非法勘查、开采、选矿、冶炼、加工、经营矿产资源的调查摸底工作,并将情况按九江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矿产资源采选冶情况排查登记表所列内容逐一登记。并将调查摸底情况与年1月20日以前汇总后报送乡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2、集中整治。对清查出来的问题,按照方案的要求,组织人员,集中时间进行整治,限期达到规定的标准。
3、资源整合。按县整顿领导小组批准矿产资源整合方案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进资源整合,限期完成资源整合目标。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范文3
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的实施模式
在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过程中,各级政府矿产资源管理部门从宏观上指导完成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主要通过编制行政区划内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矿区具体整合实施方案,确定相关标准、条件及程序等,引导相关主体进行整合。各参与整合的矿山企业(矿业权人),在相互平等协商的基础上,通过收购、参股、兼并等多种方式,实现资源开发要素优化配置。各地在实践中积极探索,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做法。
从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的形式上看,整合可以分为横向整合、纵向整合以及混合整合模式三种。横向整合主要指同类资源开发矿业企业之间的并购;纵向整合主要指上下游企业之间的并购(参股);混合整合又可以称为复合整合,是指不同的资源勘查开发企业矿业领域,主要开发矿种不同,工艺上也无关联的资源型企业之间的整合。从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的手段上看,整合可以分为市场引导式和行政配置式。所谓行政配置式整合是指政府等国家机关以行政手段对资源进行整合。
所谓市场引导式整合是指在国家相关政策框架内,相关矿业(山)企业按照一定的标准,按照市场机制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完成矿产资源整开发整合工作。从整合模式上看,主要有企业兼并重组与资源整合共同推进的山西模式,以产业政策淘汰落后产能的内蒙古鄂尔多斯模式,资源整合与和谐矿区建设结合的云南安宁磷矿模式。
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的实施效果
通过几年的努力,我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成效显著,资源开发利用结构逐步优化,矿山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水平不断提高,逐步形成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长效机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明显优化。通过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全国矿业权总量逐步下降,单个探矿权出让面积不断扩大。全国在产矿山数量从2005年到2010年减少1.47万个,降幅达到11.2%。与此相反,全国年矿石产量由2005年的52亿t增加到2010年的90亿t。大型矿山集团已成为矿产资源开发领域的主导力量,大中小矿山企业逐步协调发展,全国矿产资源开发新格局已初步形成。矿产资源开发利水平用不断增强。通过设置合理的门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促进资源不断向勘查开发技术强、资源回采率高、环境保护好的矿山企业集聚,整合后的一大批矿山企业在政策的引导下采用先进的勘查开发设备工艺,勘查能力、开发效率、利用水平明显提高。
矿山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不断得到加强。整合矿山强化落实安全生产和环境治理恢复责任,不断提高安全装备水平,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废石废渣得到妥善处置并集中治理,地质灾害防治措施明显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矿区生态保护取得积极成效。
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长效机制初步建立并不断完善。通过全面推进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加速落实矿业权设置方案,对矿产资源开发实行宏观调控,不断优化开发总量、结构、布局和时序;建立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准入与退出机制,加强矿业权全程监管,推进矿业权有形市场建设,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与高效利用的制度体系已经初步形成。
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过程中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
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是一项极具探索性与创造性的工作,在现有法律规定中均没有涉及,在以往的矿政管理中也没有实践,国外也鲜有开发整合的经验可供参考。从各地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的实践推进情况来看,各地操作手段与方式不一,部分地区整合工作自由性过大,特别是涉及相关主体的利益重新分配,处于强势地位的公权容易侵害私权利益,产生一些新问题与新矛盾。
1矿业权的物权保护意识还未完全树立
现行的《物权法》将矿业权列为用益物权,即相对于所有权,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物进行占有使用并收益的权利。我国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将矿产资源的勘查与开发的权利让渡给相对人,即将矿业权授予相对人(矿业权人),矿业权人享有的勘查开发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当然,由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涉及到开发秩序、环境保护、矿区建设等公共利益,矿业权人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但是长期以来实践中,受公权高于私权思想的影响,政府在整合的过程中强调矿产资源所有权的保护而忽视对矿业权人合法利益的保护。在实践工作层面上,由于整合工作没有先例可循,行政机关更多侧重于对矿业权的管理,依法行政的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2缺乏科学合理的矿产资源开发准入制度
近年来,我国矿业权市场不断发育,各地热衷于“招、拍、挂”出让矿业权,对于勘查开发技术要求、环境保护、勘查开发能力等方面要求过松,进入门槛过低,导致矿产资源开局不合理,存在“小散乱”的现象,带来环境污染、安全事故、资源浪费等一系列问题。同时,我国法律规定探矿权人可以优先获得采矿权,但矿产资源的勘查与开采在资金、技术、环境、安全等各方面均有区别。对探矿权人优先取得采矿权方面注重权利的保护,较少有具体的约束性规定,对于采矿权设置的合理性论证不够。
3行政机关过多介入整合过程
按照国家政策,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要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但在实践工作中,部分地方政府过分强调使用行政手段,依托矿产资源行政管理权过早介入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活动,通过限期完成、责令停产、不许换证,甚至吊销许可证等非正常手段推进整合,从而使许多商业活动之中的纠纷演化为行政纠纷,带来大量的行政复议甚至行政诉讼。
4整合过程中“自由裁量权”过宽
虽然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的相关政策文件中明确要求整合的实施要以经济与法律手段为主,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多数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的实施主要以行政机关的强制力为后盾。由于政策文件中没有明确在整合中行政权力的界限或仅有原则性要求,行政机关为完成整合任务,很容易简化整合过程,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这不仅会影响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功能和作用的发挥,而且不利于对行政相对人及利害关系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障。
5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缺乏法律救济途径
现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政策文件中对被整合主体无法律救济途径的规定,不能对其合法权利予以保障。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的实施必然会有被整合主体,如果在整合过程中对被整合主体或相关利害关系人造成利益的侵害,特别是吊销勘查许可证作为惩罚性的行政行为,应该有事前和事后救济程序,但目前来说整合实践中并没有赋予被整合主体相应的申辩权利,缺少申辩的程序和具体途径。
完善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法律规制的基本构想
1切实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
当前,我国矿业权兼有用益物权与行政许可两种属性,我国《物权法》和《矿产资源法》均规定矿业权依法取得受法律保护,《行政许可法》也规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因此在矿产资源开发整合中,对于合法矿业权的保护,一是要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不受侵犯,即矿产资源管理部门要依法保护任何干扰矿业权人正常生产秩序的行为;二是矿业权人在行使权利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但其用益物权不可被剥夺,若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矿业权,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2确定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的合理边界
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的实施极易给行政相对人带来利益损失,应对整合的法定适用条件作出明确的规定,从而避免行政权力的滥用。要及时总结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经验与教训,合理界定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的边界。一方面在《矿产资源法》或其配套法规中增加相关内容,如: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土资源管理及相关部门可以整合的方式调整矿产资源开局,切实保护被整合主体的利益;另一方面,要明确需要整合矿业权的法定适用条件、整合方式、操作程序及被整合主体利益保护,整合的各个环节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确须使用自由裁量权的,必须遵循合理性原则,即是否符合政策制定出发点和整合目的。
3规范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程序
在法治社会中,程序合法是规制权利,维护社会公平的有效途径之一。在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中,应当明确相关主体特别是行政机关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通过合法程序在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之间达到合理平衡。政府在矿产资源整合过程中,应当以宏观管理者的身份介入,从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角度引导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只有对于通过市场无法实现整合的主体,在其不符合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情况下才停产整顿,在矿业权到期后不予以延续等。
4完善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法律救济途径
司法作为公民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为避免整合后矛盾的激化,在矿产资源开发整合中必须给予被整合人充分的法律救济路径。在整合实施准备阶段,有关主体有权要求行政机关公开有关整合的范围、要求、时限等内容;在整合的过程中,对于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有权申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对于其他民事主体侵犯其权益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对于行政机关侵犯其权益的,可以提起国家赔偿。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范文4
关键词:矿产资源管理;规划制度;条例修订;规划主体;规划程序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09.059
1 导言
矿业活动在广西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的战略地位,是广西经济迅猛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与此同时,矿产资源的合理规划、开发和利用成为了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随着矿业活动的蓬勃发展,所显现的管理问题也日益繁杂,现行的《广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广西矿管条例》)关于矿产资源规划编制的法律条例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众多问题,给国土资源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带来诸多不便,不利于广西矿业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因此,依据现行相关的矿产资源管理法律,并结合广西特色对《广西矿管条例》进行修订,这对补充和完善广西矿产资源规划的法律条例具有重要意义。
2 广西矿产资源规划制度冲突及修订建议
依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矿产规划编制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矿产规划编制办法》对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作出明确规定,区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对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矿区土地复垦、重要矿种采矿权投放、各类矿种的总量调控等工作的作出相应的规划安排,但是,现行的《广西矿管理条例》中关于矿产资源规划内容只是零星分布在各个章节中,并未形成系统详细的条例办法。
因此,本文建议新增“矿产资源规划编制”一章节内容对现行的《广西矿管条例》进行补充。与此同时,本文将从矿产资源勘查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矿山地质环境规划以及规划主体和程序四个视角,对现行的《广西矿管条例》中规划制度所存在的具体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修订建议。
2.1 矿产资源勘查规划
依据《矿产规划编制办法》第四条、第九条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中关于“矿种分类和勘查规划分区,对重点勘查矿种、鼓励勘查矿种、限制勘查矿种”的相关法律规定,矿产资源勘查规划工作应当对符合重点勘查矿种和鼓励勘查矿种的勘查工作依法优先取得探矿权,对限制勘查矿种的办理程序和条件中依法严格限制新设探矿权。除此之外,对勘查规划分区中的重点勘查区、鼓励勘查区、限制勘查区和禁止勘查区应有明确的分区和相应的政策规定。
综上所述,文本建议在《广西矿管条例》中的规划编制章节中,新增一条有关规划区的条例:“矿产资源规划应当划定本行政区域的规划禁采区、规划限采区和规划开采区的具体范围。”
以及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的条例:“进行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依据据自治区对勘查矿种分类和勘查规划分区的相关政策规定依法进行勘查活动。”
2.2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开采总量控制矿种指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开采控制办法》)中对每年度的开采总量控制矿种指标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并依据产业政策、市场供求状况以及资源产能等客观条件确定年度总量开采指标,并分配到各省(区、市)。同时,对矿产资源开发产能提高、秩序稳定以及责任落实到位的省(区、市)会增加开采总量控制指标。而对指标管理不到位,违规开采行为以及环境破坏严重的省(区、市)会相应减少开采总量控制指标。这对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
因此,在广西区内进行的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应当符合本自治区依据相关规定决定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的矿种相关规定,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关于开采规划分区以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主要指标的相关规定。综上所述,文本建议在《广西矿管条例》中的规划编制章节中,新增一条有关矿产资源开采规划的条例:“进行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依据自治区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所制定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符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主要指标以及区内对各类矿种的总量调控指标。”
2.3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
依据《矿产规划编制办法》第三十一条:“……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矿区土地复垦等活动,应当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本文建议新增条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矿区土地复垦等活动,应当符合矿产资源规划,严格按照矿山生态环境规划所分解下达指标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规划分区的要求进行矿山生态环境的治理。”
最后,综合上述对矿产资源勘查规划区、开采规划区以及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区的相关法律条例,建议新增条例:“矿产资源规划应当划定本行政区域的矿山的勘查、开采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的重点区域、鼓励区域、限制区域和禁止区域的具体范围。”在此需要说明的是,行文逻辑与条例逻辑略有不同,规划区域划分应该列为《广西矿管条例》规划章节的首款条例。
2.4 矿产资源规划的主体和程序
《广西矿管条例》第十九条的内容与矿产资源的规划编制相关,可以将这一条内容归类到新增的规划编制这一章节中。但是,《广西矿管条例》第十九条在规划客体、规划程序、规划单位资质、审查报批制度以及规划调整程序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建议修订完善。
2.4.1 矿产资源规划程序与上位法冲突
《矿产规划编制办法》第二十七条中规定:“……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后,由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但是,《广西矿管条例》第十九条中是“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没有提及需要通过国土资源部相关部门的审批程序。宪法明确规定,一般地方立法应遵循不相抵触原则,因此,本文建议原条例补充“通过国土资源部相关部门的审批程序”这项规定。
2.4.2 未提及矿产资源规划的上下级关系
依据《矿产规划编制办法》第八条:“下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服从上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广西矿管条例》第十九条中的规划工作并没有体现其上下级规划的服从关系,本文建议修订成为:“……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组织编制自治区总体规划或者专项规划方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由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
2.4.3 市(地)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程序缺位
依据《矿产规划编制办法》第八条、第十四条以及第十五条等相关法规条例,编制市级、县级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应有相应的程序。但是,《广西矿管条例》第十九条对自治区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交规划方案程序有作规定,却未对市(地)、县级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相应的规定,本文建议在原内容的基础上新增关于市(地)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程序。
综上所述,《广西矿管条例》第十九条修订建议的汇总内容为: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统筹规划,优先保证国家和自治区经济发展的需要。除国家规划矿区外,对自治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组织编制自治区总体规划或者专项规划方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由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
“市(地)、县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的总体规划或者专项规划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逐级上报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2.4.4 矿产资源规划单位资质与审查报批制度不明确
除了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交规划申请的程序外,规划单位的资质和规划审查报批也应当有规范化的制度规定,这样更能突出规划工作方向的重点,保障规划工作的顺利完成。
依据《矿产规划编制办法》第十六条关于承担矿产资源规划编制的工作单位的资质条件以及《矿产规划编制办法》第二十八条关于矿产资源规划审查报批时应当提交的相关条件等相关规定,本文建议新增一条关于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中作规划工作的相关资质和条件的内容,鉴于《矿产规划编制办法》中已有详细标准及其程序,建议此条例的内容为:
(1)承担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的单位的资质条件按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5号)第十六条执行。
(2)矿产资源规划审查报批时应当提交相关材料。具体按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5号)第二十八条执行。
2.4.5 矿产资源规划调整程序未提及
如果根据实际国内外市场需求变化、本行政区域自然生态环境情况以及资源禀赋条件等原因需要进行规划调整的,可依据《矿产规划编制办法》第四十条中关于调整矿产资源规划的规定,包括提交材料类型,逐级报案、相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出相应调整等具体事项。
本文建议,增加关于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关调整矿产资源规划的条例:“矿产资源规划依法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3 结语
2012年10月国土资源部颁布施行的《矿产规划编制办法》对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原则、编制、实施和法律责任等做出了具体的约束;2012年3月国土资源部出台的《开采控制办法》对于每年度的开采总量控制矿种指标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广西率先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成为全国第一个制定的省(区、市)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现行的《广西矿管条例》中缺少对规划编制要求和实施效力的约束,对矿权数量、大型矿山所占矿山总数比例、矿山“三率”、土地复垦率、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计划等规划指标执行情况的评估和监管机制仍不完善。本文主张,将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实施等规则纳入条例规范体系中,并从矿产资源勘查规划、矿山地质环境规划以及规划主体和程序四个层面对《广西矿管条例》中规划制度进行补充完善,促进广西矿业经济更为有序、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少枋,李贤.循环经济理论与实务[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4.
[2]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J].中国国土资源报,2012,24(10).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范文5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精神,在上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的指导下,我市积极开展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工作,联系实际,周密部署,制定方案,明确目标,落实措施,健全责任,为我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促进矿业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桂平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基本情况
桂平市位于广西东南部,居黔、郁、浔三江交汇处,北回归线横贯中部。境内河流纵横,丘陵起伏,山岭连绵,西北、东南高,中间低,呈马鞍形向东倾斜。西北有大瑶山余脉和莲花山始端,东南是大容山北麓,中间是浔江、郁江平原。全市总面积约4074平方公里。南宁至梧州二级公路从中部通过,其为本县与外地联系的主要公路。市域内公路四通八达,交通十分便利;珠江水系之郁江、浔江、黔江在市境内长度为166.5公里,四季皆可通轮船,上可达南宁、百色、龙州、柳州,下通梧州、广州、港澳地区,市内水运发达,交通方便。水利资源丰富。
20世纪50年代至目前为止,地质勘查单位在市域内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地质勘查工作,初步查明了我县的矿产种类和资源储量。主要矿产种类有煤、铀、铁、锰、钴、铜、铅、锌、锡、金、银、轻稀土、硫、磷、钾、重晶石、萤石、石灰岩、麦饭石、陶土、砖瓦用粘土、建筑用砂、建筑用花岗岩、大理岩、矿泉水、温泉(低温泉)等共26种。
2005年,桂平市共有各类矿山86家,除国营木圭锰矿为大型矿山外,其余全为小型。从业人数2329人。开发的矿产有:铁、锰、锌(伴生铅、伴生硫)、萤石、水泥用石灰岩、建筑用石灰岩、玻璃用大理岩、花岗岩、水泥用粘土、砖瓦用粘土、建筑用砂(河砂)、陶瓷用砂岩、其它矿产(砂岩)等15种。全市矿业总产值约1.2亿元。
二、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情况
今年8月份,国务院召开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专题会议,对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作出全面部署。会后,我们立即组织有关部门,特别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认真学习,抓紧贯彻落实。
(一)成立工作机构,制定实施方案。按照国务院的要求,我们组织国土资源、发改委、工商局等11个单位成立了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各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桂平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并要求各乡镇相应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全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领导。同时,制定了全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提出具体工作要求,做到统一部署,分步实施,依法推进。
(二)突出重点,开展矿产资源管理“十查”工作。今年8月底开始,利用一个月时间分五个阶段,在全市范围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管理“十查”工作,即对矿山企业证照是否齐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健全、矿山存在的安全隐患是否整改、企业安全设施是否保障、勘查单位是否有证、矿山执法巡查是否坚持、审核办证是否严格、全面管理到位责任是否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是否到位、企业上缴矿产资源补偿费是否到位进行逐项检查,逐项规范。
(三)抓住关键,清理和查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中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通知》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全面清理和查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中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05]177号)要求,我市迅速组织编制了桂平市生产矿山企业全面排查调查表、桂平市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全面检查调查表、桂平市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清查调查表等三项清理调查登记表,并发放到矿山企业和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干部职工手中,迅速开展排查、检查和清查工作。同时,在2005年9月15日贵港市召开矿产资源管理工作会议之后,我市召开了会议再次对全面清理和查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中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工作进一步作出了部署,并组织宣传车到木圭锰矿区和厚禄矿区等重要矿区开展宣传活动,促进了各项工作的全面开展。
三、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主要措施
在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中,我市认真联系实际,围绕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在整顿上下功夫,在规范上做文章,主要采取了如下的工作措施:
(一)整顿矿业市场秩序,规范矿产开发利用审批行为。一是规范开发准入条件。针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存在准入条件不一致的现象,我市首先从准入条件抓起,严格按国土资源部和国土资源厅规定的条件作为审核办证的前置条件,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审核,坚持“四个不在”:一不在政策法规上搞变通;二不在前置条件上弄虚作假;三不在审核程序上出漏洞;四不在职责岗位上谋私利,做到严而又严、细而又细、审而又审。二是规范办证审核制度。为了防止在审核办证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我们对矿产资源办证审核的行为进行了整顿和规范,坚持“两个一律”和“三个统一”:对新办矿山企业一律实行“招拍挂”,对旧矿山企业年检登记时一律实行协议出让;在推行矿业权有偿出让制度时,坚决做到统一前置条件、统一收费标准、统一会审签字。三是规范矿业行政管理行为。为了防止在矿业管理过程中出现“暗箱操作”的行为,我们积极推行阳光行政,实行政务公开,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公开专栏,做到公开前置条件、公开审核程序、公开收费标准、公开企业收费总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促使矿产资源管理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二)明确目标任务,层层落实责任。为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首先,是利用矿山企业到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证,或者是申请年检延续登记时机,由国土资源部门与企业签订规范管理责任书,进一步明确了责任,确保了矿山企业开采利用规范有序和生产安全。其次,由市国土资源局与各乡镇所签订了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责任书,明确各种管理办法和考评内容,制定有奖惩制度。
(三)强化执法管理,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结合我市矿产资源开发的实际,坚持执法巡查与集中打击相结合,突出重点,强化执法管理,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巩固整治成果。今年1—9月份,先后组织了5次矿山整治大行动,共出动人员580人次,车辆90台次,炸毁木圭锰矿区范围内的非法开采矿洞69个,没收锰矿600多吨。捣毁工棚19间及现场开采工具一批,配合公安机关缴获用于非法采矿的摩托车3辆。
至八月底止,共查处无证开采案件17宗,不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1宗,罚没收入16.64万元。有力地打击了非法采矿者的嚣张气焰,全市范围内的非法采矿现象已得到有效遏制。
在有力打击非法采矿的同时,切实加强对矿山生态环境的修复,在矿区种植速丰桉等各种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的植物,努力使矿区变成了绿荫成林,鸟语花香的生态园林。
(四)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巩固整治成果。通过几年来努力,我市木圭锰矿区已分别通过了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检查验收,矿山整治工作取得阶段性的成果。为了巩固这些成果,市政府出台了木圭锰矿区等矿区的长效管理办法,成立矿产资源执法巡查大队,深入探索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径。从国土、安监、公安、国税、地税、环保等部门抽调40多人组成,投入经费20万元,配备专车2辆,进一步加强了我市矿产资源的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由于矿产品价格上扬和利益驱动,无证开采,非法采矿行为时有发生,个别矿区出现非法采矿死恢复燃的现象。
(二)一些勘查项目在不同程度上还存在圈而不探或以探代采的现象。
五、下一步工作计划
我市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中,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还存在不足之处,请国务院督查组给予指导和帮助,今后我们将着重抓好如下几项工作:
(一)进一步强化矿产资源管理。按照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方案,逐个阶段组织实施,逐项工作抓好落实。加强对各矿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各项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全面到位。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范文6
一、矿山生态环境及地质环境治理工作
二、加强矿业权管理
三、认真开展矿业秩序整顿工作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
四、加强矿产资源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为加强矿产资源日常监督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我市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市(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我局认真开展了矿产资源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在对矿产资源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我市依法加强了对矿产资源开采与保护的日常监管,进一步建立完善了执法监察机制,通过填报矿山年报和储量统计报表及对矿山企业实行年检、“三率”指标制定与考核、埋设界桩、实行交换图制度等措施,初步建立了矿产资源动态监察管理体系,基本实现了对矿产资源从勘探开发直至闭坑的全程动态监督管理。
五、完成各项规费的征缴工作
开采矿产资源主要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和矿产资源补偿费,按权限我市收取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收取严格按照国务院150号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9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矿山企业均办理了纳费登记,建立了资补费缴纳台帐及档案,严格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范化操作办法》开展征缴工作,并严格履行收支两条线的有关规定,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及时足额上缴财政,无任何违规违纪行为。xx年共完成资补费征收入库任务1301066.18元。
六、全力以赴地搞好全市矿产资源整合工作
(一)煤矿资源整合工作
(二)非煤矿产资源整合工作
为了进一步调整矿业结构,优化资源配置,促进我市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xx]28号)以及《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矿产资源整合总体方案通知》(通政办发[xx年]19号)文件的具体要求,结合《通辽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非煤矿产资源开发现状,为规范非煤矿产资源整合中的采矿权管理,圆满完成我市非煤矿产资源的整合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霍林郭勒市非煤矿产资源整合与专项整治方案》(霍国土资发[xx年]55号),我市市政府已随文上报通辽市市政府,现该方案已上报至自治区人民政府正在等待批复。
我市非煤矿山现状:整合前,我市共有非煤矿山24家。其中砖厂11家,砂场6家,石场6家。按照我市非煤矿产资源整合与专项整治方案,将通过关闭、整合重组等方式,关闭矿山企业7家,其中,直接关闭矿山企业3家,通过整合关闭矿山企业4家。拟单独保留矿山企业17家,其中砖厂8家,砂场5家,石场4家。
七、完成局里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