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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保护措施范文1
关键词:海洋生态旅游;可持续发展;海洋生态环境
中图分类号:F5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13-0093-02
中国在积极发展和引进国际制造业的同时,也要重视发展服务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以实现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旅游业作为服务业的重要内容,在优化产业结构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海洋生态旅游在我国得到了蓬勃发展,在居民家庭中已经悄然兴起。我国有辽阔的海域,海洋特色明显,拥有海岸、沙滩、海岛和海水等丰富的海洋生态旅游资源。
一、发展海洋生态旅游业的背景
海洋生态旅游以观赏海洋生态环境为内容,以普及海洋生态知识、维护海洋生态平衡为目的,实现海洋的可持续发展,实现社会、经济和海洋生态的协调发展。简而言之,海洋生态旅游就是消费者游览海洋自然和人文环境。
我国的海洋生态旅游有良好的发展机遇和潜力巨大的生态旅游市场。随着经济的发展、民众消费能力的提高和空闲时间的增多,会逐步增强对海洋生态旅游的兴趣,海洋生态旅游将日益成为生态旅游的热点,成为现代生活的新趋势。
发展蓝色经济也已经成为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海洋生态旅游业属于蓝色经济中的重要内容。《2009年美国海洋和沿海经济发展报告》指出,近年沿海地区服务业已取代工业成为主导;在海洋产业中,沿海旅游与娱乐业是第一大产业,约占海洋经济就业总量的75%,占生产总值的51%。由此可见,中国海洋生态旅游业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
二、我国生态旅游的资源基础
(一)海洋自然环境
1.海岸风光。中国沿海有着各式各样的海岸地貌。(1)沙滩海岸:利用平坦的沙滩,清澈的海水,可以进行沙浴、日光浴和进行帆船等各种海上娱乐活动。如青岛的第一海水浴场,成为不少游客在炎炎夏日的最佳选择。(2)淤泥海岸:退潮时在海岸的潮滩上进行各种休闲娱乐活动。如捡贝壳,看海鸟,看海上日落,泥浆浴和各种渔业观赏活动。(3)海蚀地貌:海水侵蚀岩石形成海蚀柱,海蚀崖等,观赏价值很高。其中,青岛的“石老人”就是典型的“海蚀柱”景观[1]。(4)生物海岸:有红树林海岸和珊瑚海岸,风景绚丽,这些构成了当地丰富的旅游资源。
2.水下风光。海水碧蓝透明,海底渔礁层峦,海洋生物丰富多样,鱼群、贝类、海藻、珊瑚,构成了异彩纷呈的海底世界,海底景色美不胜收,是探险者的天堂。尤其是中国南海,海底风光优美,吸引着无数中外游客。
3.海滨山麓。海滨地带的名山,景色秀丽,山海相连。如舟山群岛的普陀山,以“山海奇观”著称的崂山,风光秀美,景色万千。
4.海岛风光。海岛地貌,海岛生物,渔民风俗都是丰富的旅游资源,我国有大陆岛、冲积岛、火山岛和珊瑚岛这四大类型海岛。例如舟山群岛,驰名中外的海南岛,白色的岛礁、碧蓝的大海,挺拔的椰子树,构成了海天一色的风光。
5.生物资源。在天然的环境下,有很多珍贵的动植物。例如有很多属于重点保护物种的动物和以海藻为代表的各式各样的植物。
(二)海洋人文环境
中国海洋生态旅游文化历史悠久,有着极其丰富的旅游价值。丰富的历史古迹和革命名胜构成了当地特有的旅游优势,同时也起到了对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作用。如大连的旅顺口军事要塞,大连湾海防炮台[2]。同时,中国滨海旅游城市的建筑、文化场所等构成了旅游景观,如上海的南京路,大连的老虎滩。
海南、广东、广西南部、福建、山东等沿海地区都非常重视海洋生态旅游业的发展。这些地区开发了自己的特色的海洋生态旅游,开启了我国海洋生态旅游的新阶段。
三、我国海洋生态旅游面临的问题
(一)海洋生态景区污染
油类污染。石油污染在各种污染中最为明显,备受新闻媒体的关注。石油污染来源主要包括近海的城市工业,海上钻井平台、石油泄漏等。2011年的渤海湾油田溢油事故破坏了滨海旅游地区的环境,海洋水质下降,已经造成了严重的生态问题。
固体物污染。主要包括日用品、塑料、玻璃等废弃物。这些固体污染来自于入海的河流、沿海的生活垃圾、工业废料、船只排放物等。
化学污染。来自于陆域农田的化肥、农药、工业生产和城市生活中产生的污水。
热污染。工业生产的过程中排放出的热水,造成了海水的热污染。
海水富营养化。由于人为的倾倒和在陆地上施加了过多的化肥,使海水富营养化,海藻繁殖过快,致使大量海洋生物窒息死亡,破坏了沿海生态系统。近几年来,大量浒苔入侵青岛沿海海岸的海水浴场和沙滩,青岛的碧海成了碧绿的“草原”。
(二)海洋生态景区承载量过大
热点景区一到节假日不设限制地接待游客,人挤人,人踩人,减弱了旅游的兴致,加剧了海洋污染。2010年7月11日,青岛第一海水浴场人山人海,挤满了入浴纳凉的游客和市民。据浴场管理部门统计,一浴接纳入浴游客超过8万人次,海水浴场被挤爆,游人的兴致受到了极大的影响。
过多的游客超过了景区的合理承载量和容纳极限,造成了对当地自然生态、人文环境的破坏,导致旅游设施紧张,产生了大量垃圾,甚至使景观在短期内难以恢复,从而影响了景区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三)海洋生态景区缺乏整体规划
对景区没有全局性的规划,只顾及到眼前的利益,而忽略了长远的利益[3]。优先考虑经济利益,忽视了海洋环境,影响了海洋生态旅游的健康协调发展。
许多海洋旅游区不合理开发,盲目地进行海岸工程建设和海滨开发,破坏了海洋的旅游环境。例如,过高的沿海建筑物,遮挡住了观赏海滨风景的视线。建设滨海大道,疏离了人与海的关系,破坏了原有景观的自然性。
(四)忽视景区海洋生态建设和人文建设
只片面注重经济效益,忽视了环境建设。对海洋生物多样性造成破坏,恶化了海洋生态环境,影响了景区的可持续发展。例如,对海洋渔业过度的捕捞和破坏,减少了海洋生物的多样性,影响了海洋生态旅游的发展。对“海岸卫士”——红树林的破坏,严重破坏了海洋生态的平衡。
海洋生态景区及其周边的人文环境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海洋生态旅游,良好的服务设施、热情的服务态度能给游客留下“景美,人更美”的印象,无形之中为景区增光添彩,但是有些旅游景区的导游,忽略了自己的导游职责,过度地推销旅游产品,使游客感觉索然无味。
四、构建科学的生态旅游的对策
(一)减少海洋污染
完善法律法规,增强执法队伍的能力。针对各种污染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对污染严重的企业进行整改,对执法队伍加强教育,依法办事,不能相互推卸责任,接受贿赂。
发展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要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减少海洋垃圾的产生,创造一个水清天蓝的环境。对污染严重的企业要加大罚款力度,限期整改。
运用高科技手段来处理海洋污染,也可以充分利用海洋丰富的太阳能、潮汐、风能等清洁能源,从源头上避免海洋污染。
通过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进行广泛宣传,保护海洋生态旅游环境,提高民众的海洋保护和海洋法律意识,使他们能够热爱海洋、保护海洋和科学利用海洋。加大媒体和群众的监督力度,曝光一些不负责任的企业,使其受到惩罚,通过这些避免旅游过程中垃圾的产生。
(二)确定合理的海洋生态景区承载量
根据海洋生态旅游景区及周边资源环境状况,作好细致的可行性研究,实行科学的旅游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制定严格的环境管理和保护措施。在尊重海洋生态系统规律的前提下,科学设计当地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景观,确定合理的环境承载容量,并且严格依据环境承载容量来控制海洋生态旅游活动的强度、规模和范围。
节假日要对人流进行合理的疏导或者限定参观人数,在非节假日期间,可以推出优惠项目。
(三)科学规划海洋生态旅游景区
在规划海洋生态旅游景区时,增加海洋生态方面的环保投资。可以通过税收优惠来鼓励保护海洋生态好的开发主体,提高其积极性。也可以引入市场竞争体制,形成高效的海洋生态资源开发利用模式,从而形成多元的投资体系,如争取全球环境基金会、世界自然基金会的投资,落实投入的环保资金。防止海洋资源的过度开发和利用,实现海洋生态旅游资源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对于各种不当的开发行为和旅游消费行为,用法律法规来进行约束,从而避免旅游景区出现生态破坏、资源枯竭、环境污染等问题。政府部门对珍贵的文物、稀有的动植物、生态环境敏感区和海洋自然保护区应采取更加严格的保护措施。
海洋生态旅游开发主体应制定长远的景区规划战略,建立有效的经营管理机制,可以适当调整生态旅游产品的价格和把一定比例的旅游收入用以专门保护海洋生态环境[4]。
构建特色的生态旅游,在对旅游景区进行整体规划的时候,利用当地特有的海洋自然旅游资源,建设与自然环境相得益彰的旅游接待设施,打造具有本土特色的海上旅游项目,开发特色的海洋旅游产品和海洋民俗旅游,形成具有规模化的休闲度假旅游产业,形成特色的海洋文化产业,从而促进区域经济的和谐发展。
(四)加强景区海洋生态建设和人文建设
科学合理地运用高科技手段,完善海洋环境监测体系,比如运用遥感技术、地理信息系统,通过对海洋的检测和研究,提高海洋环境监测的能力,从而提出更加合理的针对性措施。建设和保护海洋生态区,严格控制占用海域和海岸线的项目建设,以此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海洋开发利用与保护,努力构建和谐海洋。
旅游主管部门提高旅游服务设施质量的同时,提高旅游管理水平和旅游服务质量等软设施建设,制定相应的综合服务质量标准,如建立定点服务,民众监督管理和建立相应的投诉制度,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维护海洋生态旅游者的正当权益。
为了海洋生态旅游业的循环利用和健康协调发展,我们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保护海洋文化资源,建立和完善海洋生态旅游环境保护制度。
提高海洋景区的市民服务意识,加强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特别是提高导游、酒店服务员、餐饮业等服务于海洋旅游业的员工的素质,进行服务质量培训,提高服务的质量。
进行多渠道宣传,例如拍宣传照和相片等,也可以采用参加旅游展销会,利用公共汽车和出租车、广告牌等宣传方式广泛宣传。
综上所述,中国的海洋生态旅游虽然还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还亟待完善,但我们充分相信,中国海洋生态旅游的明天会更加美好。
参考文献:
[1]董玉明.海洋旅游学[M].北京:海洋出版社,2003.
[2]马丽卿,阳立军.话说海洋旅游[M].北京:海洋出版社,2008.
海洋污染保护措施范文2
第一条为了防治和减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维护海洋生态平衡,保护海洋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防治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海洋工程,是指以开发、利用、保护、恢复海洋资源为目的,并且工程主于海岸线向海一侧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具体包括:
(一)围填海、海上堤坝工程;
(二)人工岛、海上和海底物资储藏设施、跨海桥梁、海底隧道工程;
(三)海底管道、海底电(光)缆工程;
(四)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其附属工程;
(五)海上潮汐电站、波浪电站、温差电站等海洋能源开发利用工程;
(六)大型海水养殖场、人工鱼礁工程;
(七)盐田、海水淡化等海水综合利用工程;
(八)海上娱乐及运动、景观开发工程;
(九)国家海洋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海洋工程。
第四条国家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洋工程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毗邻海域海洋工程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海洋工程的选址和建设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不得影响海洋功能区的环境质量或者损害相邻海域的功能。
第六条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根据国家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分配重点海域海洋工程污染物排海控制数量。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等违法行为,都有权向海洋主管部门进行举报。接到举报的海洋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条国家实行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以工程对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的影响为重点进行综合分析、预测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生态保护措施,预防、控制或者减轻工程对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造成的影响和破坏。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依据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标准及其他相关环境保护标准编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海洋主管部门要求的调查、监测资料。
第九条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概况;
(二)工程所在海域环境现状和相邻海域开发利用情况;
(三)工程对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工程对相邻海域功能和其他开发利用活动影响的分析及预测;
(五)工程对海洋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和环境风险分析;
(六)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
(七)公众参与情况;
(八)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海洋工程可能对海岸生态环境产生破坏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增加工程对近岸自然保护区等陆地生态系统影响的分析和评价。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海洋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有核准权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
海洋主管部门在核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应当征求海事、渔业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其中,围填海工程必须举行听证会。
海洋主管部门在核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应当将核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
海洋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经海洋主管部门核准的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十一条下列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核准:
(一)涉及国家海洋权益、国防安全等特殊性质的工程;
(二)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其附属工程;
(三)*公顷以上的填海工程,*公顷以上的围海工程;
(四)潮汐电站、波浪电站、温差电站等海洋能源开发利用工程;
(五)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海洋工程。
前款规定以外的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根据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核准。
海洋工程可能造成跨区域环境影响并且有关海洋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该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海洋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二条海洋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核准期限从材料补齐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三条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后,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等发生重大改变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重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海洋工程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在工程开工建设前,将该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重新核准。
海洋主管部门在重新核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应当将重新核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可以采取招标方式确定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海洋工程指定环境影响评价单位。
第十五条从事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和有关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和资格证书。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颁发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的资质证书前,应当征求国家海洋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海洋工程的污染防治
第十六条海洋工程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七条海洋工程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和经核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保护投资概算。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海洋工程投入运行之日*个工作日前,向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海洋工程投入试运行的,应当自该工程投入试运行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运行的海洋工程,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第十九条海洋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应当限期整改。
海洋工程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海洋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该工程不得投入运行。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海洋工程的环境保护设施。
第二十条海洋工程在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核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自该情形出现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根据后评价结论采取改进措施,并将后评价结论和采取的改进措施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备案;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第二十一条严格控制围填海工程。禁止在经济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繁殖场、索饵场和鸟类栖息地进行围填海活动。围填海工程使用的填充材料应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
第二十二条建设海洋工程,不得造成领海基点及其周围环境的侵蚀、淤积和损害,危及领海基点的稳定。
进行海上堤坝、跨海桥梁、海上娱乐及运动、景观开发工程建设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海岸的侵蚀或者淤积。
第二十三条污水离岸排放工程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环境保护规划,不得损害相邻海域的功能。
污水离岸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在实行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的海域,不得超过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
第二十四条从事海水养殖的养殖者,应当采取科学的养殖方式,减少养殖饵料对海洋环境的污染。因养殖污染海域或者严重破坏海洋景观的,养殖者应当予以恢复和整治。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在海洋固体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工程的建设、运行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物大范围悬浮扩散,破坏海洋环境。
第二十六条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作业中应当配备油水分离设施、含油污水处理设备、排油监控装置、残油和废油回收设施、垃圾粉碎设备。
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作业中所使用的固定式平台、移动式平台、浮式储油装置、输油管线及其他辅助设施,应当符合防渗、防漏、防腐蚀的要求;作业单位应当经常检查,防止发生漏油事故。
前款所称固定式平台和移动式平台,是指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作业中所使用的钻井船、钻井平台、采油平台和其他平台。
第二十七条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单位应当办理有关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
第二十八条海洋工程建设过程中需要进行海上爆破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爆破作业前报告海洋主管部门,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海事、渔业等有关部门。
进行海上爆破作业,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信号,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海洋资源。在重要渔业水域进行炸药爆破作业或者进行其他可能对渔业资源造成损害的作业活动的,应当避开主要经济类鱼虾的产卵期。
第二十九条海洋工程需要拆除或者改作他用的,应当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批准。拆除或者改变用途后可能产生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海洋工程需要在海上弃置的,应当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或者影响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的部分,并按照有关海洋倾倒废弃物管理的规定进行。
海洋工程拆除时,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拆除的环境保护方案,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和损害。
第四章污染物排放管理
第三十条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作业中产生的污染物的处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含油污水不得直接或者经稀释排放入海,应当经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后再排放;
(二)塑料制品、残油、废油、油基泥浆、含油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残液残渣,不得直接排放或者弃置入海,应当集中储存在专门容器中,运回陆地处理。
第三十一条严格控制向水基泥浆中添加油类,确需添加的,应当如实记录并向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报告添加油的种类和数量。禁止向海域排放含油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水基泥浆和钻屑。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在海洋工程试运行或者正式投入运行后,应当如实记录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备的运转情况及其污染物的排放、处置情况,并按照国家海洋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向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权限核定海洋工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根据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确定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
排污者应当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
第三十四条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作业中应当安装污染物流量自动监控仪器,对生产污水、机舱污水和生活污水的排放进行计量。
第三十五条禁止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和高、中水平放射性废水;严格限制向海域排放低水平放射性废水,确需排放的,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
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气体,确需排放的,应当经过净化处理,并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大气排放含放射性物质的气体,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
严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含有不易降解的有机物和重金属的废水;其他污染物的排放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标准。
第三十六条海洋工程排污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全部专项用于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家海洋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章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处理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海洋工程正式投入运行前制定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及其相邻海域的环境、资源状况;
(二)污染事故风险分析;
(三)应急设施的配备;
(四)污染事故的处理方案。
第三十九条海洋工程在建设、运行期间,由于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时,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向可能受到污染的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污染,同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个人。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污染事故分级规定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立即派人赶赴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对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十条在海洋自然保护区内进行海洋工程建设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海洋自然保护区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防治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海洋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依法对海洋工程进行现场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文件、证件、数据以及技术资料等,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工作现场进行监测、勘查、取样检验、拍照、摄像;
(四)检查各项环境保护设施、设备和器材的安装、运行情况;
(五)责令违法者停止违法活动,接受调查处理;
(六)要求违法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事态扩大。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应当出示规定的执法证件。用于执法检查、巡航监视的公务飞机、船舶和车辆应当有明显的执法标志。
第四十四条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材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海洋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对违反海洋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有关海洋主管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上级海洋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或者直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运行,限期补办手续,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未申请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即投入运行的。
第四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运行,限期补办手续,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海洋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改变,未重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的;
(二)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之日起超过5年,海洋工程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未重新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的;
(三)海洋工程需要拆除或者改作他用时,未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未按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
第四十八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运行,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或者未按要求采取整改措施的。
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运行,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原状的,海洋主管部门可以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一)造成领海基点及其周围环境被侵蚀、淤积或者损害的;
(二)违反规定在海洋自然保护区内进行海洋工程建设活动的。
第五十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围填海工程中使用的填充材料不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运行,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报告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备的运转情况或者污染物的排放、处置情况的;
(二)未按规定报告其向水基泥浆中添加油的种类和数量的;
(三)未按规定将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备案的;
(四)在海上爆破作业前未按规定报告海洋主管部门的;
(五)进行海上爆破作业时,未按规定设置明显标志、信号的。
第五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海上爆破作业时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海洋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重要渔业水域进行炸药爆破或者进行其他可能对渔业资源造成损害的作业,未避开主要经济类鱼虾产卵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作业,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向海洋排放含油污水,或者将塑料制品、残油、废油、油基泥浆、含油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残液残渣直接排放或者弃置入海的,由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清理,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清理的,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可以指定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单位承担;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海水养殖者未按规定采取科学的养殖方式,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或者严重影响海洋景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养殖活动,并处清理污染或者恢复海洋景观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建设单位未按本条例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海洋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核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
(二)未按规定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的;
(三)未按规定对海洋环境污染事故进行报告和调查处理的;
海洋污染保护措施范文3
关键词:海洋资源;生态环境;环境保护;海洋事业;环境污染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X826 文章编号:1009-2374(2017)01-0087-02 DOI:10.13535/ki.11-4406/n.2017.01.043
1 我国海洋概况
我国海洋面积约300万平方公里,海岸线延绵达1800公里,海岸线资源异常丰富,具有得天独厚的渔业资源、旅游资源、港口资源和辽阔发展的空间。有极其丰富的海洋生物资源,海洋生物物种多达26000多种,鱼类3000多种、浅海和滩涂生物资源2200多种,长久以来在平衡生态环境,保持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发挥着极大的作用,当然我国的海域划界也存在着激烈的争端,在黄海、东海、南海与周边各国均存在着或多或少的管辖权争议。在资源日益枯竭的今天,因为科学水平的因素,被保存完好丰富的海底能源,将会为国家发展提供巨大的Y源保障。目前,其他国家在清洁的可再生能源方面投入颇大,海水也是不少可再生的能源,如潮汐能、浪能、水温能、盐度差能等。随着开发的深入,我国也前所未有地污染和破坏着海洋生态环境,海水富养化、物种多样性快速减少等问题,使海洋保护工作迫在眉睫。
2 海洋环境保护现状及原因分析
2.1 我国海水受污染情况非常严重
2.1.1 海洋环境问题的首要表现就是海洋水体遭到污染,随着近海岸海域富营养化程度的不断加剧,赤潮现象频频发生,且不断扩大规模,不断出现新的赤潮生物种,给海洋生态环境、人民群众健康和海洋经济造成了重大危害。
2.1.2 在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的同时,作为能源战略的石油在陆续大量建设开发,海上运输石油频繁如织,开采石油规模不断扩大,风险源更加分散分布更广,风险源强度更大,溢油的潜在风险也在不断增加,发生突发性溢油污染事故的概率也在大幅增加。近几年,我国油船溢油事故和海上开采石油的泄露与井喷事故迅速攀升,每年石油排入大海约12万吨。渤海湾“7・16”溢油事故和山东蓬莱“19-3”重大溢油事故更是给海洋生态环境以沉重打击同时给人们敲响了安全的警钟。
2.1.3 海运航行和作业中的船舶所产生的污染物源源不断的排入海洋,也可能发生事故,如碰撞、爆炸等,所产生有害物质排到海水中,使海水再次受到污染。
2.1.4 海洋环境保护的主要因素并不是这些源污染物,一半以上的污染物来自于陆地废弃物的排放。人类在日常的生产、生活中,不经处理随意排放废弃物和污水,直接进入河流系统;农事生产所用如农药、化肥等化学成分污染物,经过雨水浸泡,流入地下暗河,随着河流和地下水,最终进入大海,海洋环境受到了污染,海洋生态遭到了破坏。海水的自净能力是有限的,更需要漫长的时间消化,无限度流入污染物,海水自身净能力必然会入不敷出而导致水体污染。
2.2 过度开发海洋资源,生物多样性减少
我国海域内海洋生物种类繁多,还有很多珍稀品种,过度的捕捞极大地破坏了海洋物种资源的繁殖能力,致使海洋生物极速减少,严重的甚至濒临灭绝。与此同时,环境质量下降,生态系统异常,致使鱼、虾、蟹和贝类以及有保护水环境功能的大量藻类等因无法适应环境而快速消亡。虽然采取休渔期的政策,投放鱼苗、虾苗,但在利益的驱动下,仍然出海作业的大批渔民将还未长大的鱼、虾、蟹捕捞上来,其既无法从数量上的增长形成种群,之后便出现了更加尴尬局面,原本数量不多的海洋珍惜物种濒临灭亡,而数量众多的物种将成为珍惜海洋生物。
2.3 水域面积缩减、海岸侵蚀状况严重
大量海岸因受经济开发的影响,人为改造滩涂在不断增加、自然的原始景观在逐渐缩减、很多重要的海湾面积在不断缩减;大量的填海造地投入其中,更是兴建了大面积的海参、鲍鱼养殖场,疏于管理的大面积养殖场,使海滩面积和海岸湿地急剧减少,养殖场内的污染也十分严重,污染物随着潮汐进入海中,海水受到了污染。另外,开发海洋工程建设、石油、天然气的海上开采作业、海洋生物制药等化工产品的开发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都从侧面给海洋环境以沉重打击。
2.4 法律体系的不健全和缺失的管理机制
我国海洋的环境立法工作发展较晚,相关法律体系相对滞后,然而在海岸线的立法管理方面有很多漏洞。海洋环境的政府管理部门责任不清,职能重叠现象、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等问题极易出现,与之相关的监测预警、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执法队伍需要进一步提高水平,以上均严重影响着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环境保护的基本法,明确了在保护海洋环境方面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是1983年颁布施行的,是我国专门保护海洋环境方面的法律,在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方面,科学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方面意义非常重大。法律体系中保护海洋方面的,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根本,以《海洋环境保护法》为中心,三个辅法律:(1)《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海洋倾废管理条例》《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六个相关法律法规;(2)和海洋防治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3)有具体执行标准的保护海洋环境性法规,如《海水水质标准》《渔业水质标准》等。以上法律、法规、准则构成了在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在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中起到了法律支撑的作用。由此不难看出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并不健全,并不能适应新时期保护海洋环境的重任,且相比其他发达国家对于海洋的立法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3 我国面临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不足与对策
目前,在大力发展海洋经济之时,保护海洋近岸生态环境与前者成为了不可调和的利益矛盾点,承受着继续破坏和污染不断加重的巨大压力,有些部分重点地区海洋环境受损情况触目惊心,已无持续发展的后劲可言。所以加强产业结构性调整、优化产业部局,严控污染源,在减轻沿岸近海和流域污染现象之时,进一步加大海洋生态保护力度。提高生态系统的自我保护功能和的抵御灾害的综合能力,保持生物基因多样性、恢复海岸自净能力、逐渐提升海洋生态环境安全防卫能力,具体措施:
3.1 加大建设海洋环境保护设施和机制措施力度
3.1.1 要大力兴建国家级保护区,各地也要以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岸带生态系统为目标,建立生态保护区或海岸生态隔离带,极大保护及恢复海岸生态系统,加强海岸生态建设。
3.1.2 恢复海洋岸线原生态景观,在沿海重点旅游区、经济开发^,加大力度修复沙滩海岸、退耕退垦还滩还海,建设原生态自然景观和廊道,让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构建蓝色空间和愉悦、唯美的滨海景观。
3.1.3 加强污水处理水平,控制海洋污染,建立污水排海标准,制定统一污水、废水排放浓度标准,排放污染物要定时监测、申报登记、控制入海污染物总量等,以保证海产品质量,保护群众身体健康。
3.1.4 建立评估海洋生态环境风险体系,开展海洋生态环境安全风险评估体系建设,对海洋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消除及生态恢复都至关重要。
3.1.5 加强海洋环境应急处置能力。把深入开展海洋环境灾害的防治工作和应急处置管理机制有效融合,在多样性的海洋灾害频发的形势下,严重威胁了人们的日常生产生活。为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发生生态灾害种类如赤潮、绿潮和海洋生物病毒病害、重大海上安全生产突发事故等,有针对性地开展监测防控工作,设立监测点、完善浮标、探头,利用航拍、卫星遥感技术建立全方位立体化的监测系统,提高预警机制和应急响应能力,在发生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或生物灾害时,能够及时解决问题,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灾害造成的损失。应急工作要常备不懈,宁可备而不用,不可用而不备。
3.2 建立适应新时期发展的法律体系
3.2.1 应当适时出台一些法律法规来填补法律空白,又能解决新问题。在建设大量人工养殖场以用来替代和缓解渔业资源枯竭压力,而随之产生了许多问题,如生态环境被破坏、海水被污染、生物链严重失衡等,需要法律制定科学合理的标准来规范养殖行业,严格禁止养殖密度过大,坚决防治养殖疾病等,建立高标准人工养殖场;同时重视生物入侵,越来越多的生物入侵案例,惨痛的表明同样是破坏生态的重大因素,这些问题的逐渐凸现,迫切的需要用法律手段进行制约。
3.2.2 海洋的经济价值与海洋的生态价值相比后者更应得到重视。在取得经济价值的同时,而损害生态价值是不可估量的,应当完善、强化、细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完善的补偿制度,海洋环境生态保护区的建设制度,所有的海洋经济行为都应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保存好生态环境,保持物种多样性和基因品类多样性的生态环境。
3.2.3 持续加大海洋执法监督力度。制定的法律能否保护海洋环境,关键就是要执法必严,如执法监督力度不够,就会导致其形同虚设变成一纸空文,而且还应该有完善的处罚措施,使触碰法律的自然人、法人心生畏惧,法律所赋予的责任、义务,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4 结语
我国现已进入经济体制改革的深水区,社会发展的战略机遇期,使得资源环境的约束与发展之间的矛盾更加显现。为突破陆地资源环境短缺的瓶颈,保护海洋环境,可持续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显得极为重要,要使其具有更为广阔的前景,就要立足当前,放眼未来,不谋万世者不足以谋一时的眼光看待海洋生态环境问题。统筹兼顾,合理布局,科学谋划,构筑蓝色的海岸生态屏障,树立海洋道德意识、海洋文化意识、提高蓝色国土意识,促进文化强国、海洋强国建设。
参考文献
[1] 刘伊娜.浅析我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现状及对策[A].
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论文集[C].2014.
[2] 马凤媛.我国海洋强国战略视角下的海洋环境保护
题研究[D].中国海洋大学,2014.
海洋污染保护措施范文4
关键词:环境;绿化;发展
一、破坏环境,对水土的影响
环境恶化无路可退中国的环境问题并非始自今日。早在上世纪90年代,环境污染问题就已非常严重。如淮河流域。在上世纪90年代五类水质就占到了80%,整个淮河常年就如同一条巨大的污水沟。1995年,由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达到1875亿元。
据中科院测算,目前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造成的损失已占到GDP总值的15%,这意味着一边是9%的经济增长,一边是15%的损失率。环境问题,已不仅仅是中国可持续发展的问题,已成为吞噬经济成果的恶魔。水土流失是我国土地资源遭到破坏的最常见的地质灾害,其中以黄土高原地区最为严重。我国目前水土流失总的情况是:点上有治理,面上有扩大,治理赶不上破坏。全国水土流失面积解放初期为17.4亿亩,到1980年约治理6亿亩。由于治理赶不上破坏,水土流失面积却扩大到22.5亿亩,约占国土总面积的1/6,涉及近千个县。全国山地丘陵区有坡耕地约4亿亩,其中修梯田约1亿亩,而另外3亿亩坡地正遭受水土流失的危害。
二、环境破坏对空气的影响
(一)环境污染对生态系统影响,
如沙漠化、森林破坏、也会给生态系统和人类社会造成间接的危害,有时这种间接的环境效应的危害比当时造成的直接危害更大,也更难消除。例如,温室效应、酸雨、和臭氧层破坏就是由大气污染衍生出的环境效应。这 种由环境污染衍生的环境效应具有滞后性,往往在污染发生的当时不易被察觉或预料到,然而一旦发生就表示环境污染已经发展到相当严重的地步。当然,环境污染的最直接、最容易被人所感受的后果是使人类环境的质量下降,影响人类的生活质量、身体健康和生产活动。例如城市的空气污染造成空气污浊,人们的发病率上升等等;水污染使水环境质量恶化,饮用水源的质量普遍下降,威胁人的身体健康,引起胎儿早产或畸形等等。严重的污染事件不仅带来健康问题,也造成社会问题。随着污染的加剧和人们环境意识的提高,由于污染引起 的人群纠纷和冲突逐年增加。
目前在全球范围内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环境污染问题,具有全球影响的方面有大气环境污染、海洋污染、城市环境问题等。随着经济和贸易的全球化,环境污染也日益呈现国际化趋势,近年来出现的危险废物越境转移问题就是这方面的突出表现。
(二)环境污染对身体的影响
全国1/3的城市人口呼吸着严重污染的空气,有1/3的国土被酸雨侵蚀。经济发达的浙江省,酸雨覆盖率已达到100%。酸雨发生的频率,上海达11%,江苏大概为12%。华中地区以及部分南方城市,如宜宾、怀化、绍兴、遵义、宁波、温州等,酸雨频率超过了90%。 在中国,基本消除酸雨污染所允许的最大二氧化硫排放量为1200万~1400万吨。而2003年,全国二氧化硫排放量就达到2158.7万吨,比2002年增长12%,其中工业排放量增加了14.7%。按照目前的经济发展速度。以及污染控制方式和力度,到2020年,全国仅火电厂排放的二氧化硫就将达2100万吨以上,全部排放量将超过大气环境容量1倍以上,这对生态环境和民众健康将是一场严重灾难。
三、环境的保护
(一)坚定不移的健全环境保护的地方法律法规
为环境保护提供法律依据于支持,例如:对于防治工业生产排放的“三废”粉尘,放射性无助,烟尘污水和垃圾等,除了鼓励相关企业采用环境保护措施,对高耗能企业按章节能设施,还需要在符合市场规律的情况下适当提高破坏环境的“代价”,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规和一系列环境评价,考核,监管和处罚制度,用法律保护社会生产力,推动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真正把防污染和保护环境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二)培养公民的环保意识,加强有关环境保护法律的宣传
环境保护锁解决的问题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保护人类身心的健康,防止机体在环境的影响下变异和退化;二是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减少或消除有害物质进入环境,以利于人类生命活动。3.22日是世界地球日,人们正尝试着各种方法让环保赢得大家的重视,当然孩子作为祖国的下一代,作为未来祖国的接班人,培养其良好的环保修养对于祖国长远的发展是举足轻重的。与法制宣传部门紧密结合,将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纳入全社会的宣传教育体系,作为公民普及法律常识的重要内容,并纳入普法考试考核。二是建立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教育培训制度。
(三)加强施工中的管理,杜绝不顾环境的开发
明确保护生态环境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制度,防止由大型水利工程、铁路、公路干线、大型港口码头、机场和大型工业项目等工程建设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破坏,重大决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的制定、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整治等重大决策事项,应进行环境影响的评价,环境质量要求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的不得实。
海洋污染保护措施范文5
1.设计方面
(1)优化储罐设计。选用浮顶罐或内浮顶罐,减少日常运行过程中的油气损失。在我国南方地区,一个容积为10000m3的拱顶罐,在夏季储存汽油时,每天的蒸发损失可达500kg以上。相对于拱顶罐,浮顶罐的浮盘将油品表面全部覆盖,浮盘与油面间基本不存在气体空间,油料蒸发极少,浮盘随着油面的运动而运动,浮盘周围的密封带阻碍油品的蒸发,能有效降低油品损耗。随着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不断提高,经济发达地区环保部门对新建油库提出了更高的环保要求:在选用内浮顶罐的设计前提下,使用对油罐罐顶油气的集中收集工艺和技术,将收集到的油气进行回收处理,以求彻底杜绝油罐在大小呼吸过程中产生的油气排放。油库可以效仿其它危险化学品的储罐设计,通过油罐上部气相空间的压力设定,将油罐释放的气相物质通过油气回收系统加以回收。
(2)选用性能良好的油泵,尤其是机械密封的质量,以确保油泵的使用效率和可靠性。油泵的泄漏点主要在密封处,优质的机械密封能延长油泵的运行时间,减少故障漏油产生的大气污染。
(3)通过自动化控制的技术优化,实现装车油泵自动启停,防止因人为监控疏漏等原因引起的油泵长时间憋压运行,避免因油泵故障、机械损坏、泄漏引起大气污染事故的发生。
(4)选用与油库收发油能力相配套的油气回收装置。目前油气回收技术主要包括:热氧化法、冷凝法、吸附法、吸收法和膜分离法等。油气回收装置的油气回收率可达95%以上,大大降低了油气的排放。根据油库的实际情况,针对油库收发油的工艺,结合油库可能扩建的潜在项目需求,考虑油气回收装置的运能、综合运行费用和投资等因素,选择合适的油气回收装置。如果考虑冷凝法回收工艺的话,应尽量选择对环境影响较低的冷媒,防止其泄漏对臭氧层的破坏。
(5)对于沿江和沿海油库,建议调研船运公司的油船船舱工艺结构,对油品装船过程中船舱油气的回收处理做一些前瞻性研究和针对性设计。油品在装船过程有时间短、流量大、油气蒸发量大的特点。一般情况下,装船损耗在0.5‰~1‰之间,如果油品温度或环境温度较高,装船损耗可能更大,因此实现装船过程对船舱的油气回收有更大的环保价值和经济效益。
(6)采用下装式装车系统。由于油品具有易蒸发性的特点,上装式发油不能完全做到全封闭作业,作业人员处于油气曝露的环境中,同时还存在喷溅式发油的潜在风险,下装装车系统实现了密闭式装油。
(7)使用合适的装车鹤管和输油臂,提高装车、装船接头的质量和可靠性。国内市场上装车鹤管及配套快速接头的质量参差不齐,质量较差的设备在运行过程中会出现接口漏油量大、鹤管耐压等级差等情况,引起油品泄漏和大气污染。装船用输油臂已在油品码头大量使用,运用液压系统,操作简单、灵活,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漏油风险。输油臂的限位开关及拉断保护也应得到有效运用。
2.管理方面
(1)加强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2)加强对油罐及其附件、装卸油设施的设备管理,防止跑、冒、滴、漏现象发生,严格按照设备标准的要求,落实相关设备的具体管理工作。(3)合理分配收发油油罐,减少倒罐,增加油库周转率,可有效降低油库大气污染情况的发生。(4)采取必要的降温措施。汽油是由原油加热蒸馏产生,其初馏点通常为40~60℃,终馏点为180~250℃。油蒸气只要降温至初馏点以下,就有可能从气态返回到液态,进而降低油气蒸发损失,减少对大气的污染。在夏季高温季节通常可采取喷淋的手段对油罐降温。(5)定期进行环境监测,做好环境风险评估,有针对性地完善环境保护工作。
二、油库水污染的防治
1.油库主要的水污染源油库的水污染源主要来自清洗油罐及管线产生的污水、油罐切水、油品泄漏、罐区初期雨水、冲洗储油设施产生的污水、事故处理产生的污水以及装卸作业过程产生的污油水等。
2.防治措施
油库水污染的防治措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2.1设计方面
(1)选用适当的油罐内壁及底板防腐工艺,减少油罐钢板的腐蚀,在一定程度上可延长清罐周期,起到减少水污染的目的。(2)应用油罐底板阴极保护,抑制油罐底板的电化学腐蚀。(3)优化油罐收油(水路收油)工艺。油罐及相关油品管线应尽量避免进水,收油前后保持相应管线的油品充盈状态。(4)工艺控制与设备的选用应尽量保持高标准,杜绝“低质低价”。油泵运行时不应有滴漏现象发生,下装鹤管接头实际泄漏量应高于API标准。(5)油库应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油污水处理设施,并确保其有效运行。排水系统应有能够快速切断的阀门,以确保在事故状态下污水能够得到有效控制,避免污染周边环境。
2.2管理方面
(1)加强设备的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提高油库设备完好率。
(2)针对长期使用的油罐,应对罐壁、罐底板的腐蚀情况进行定期检测和跟踪。罐底板因腐蚀穿孔漏油会导致重大环境事故或安全事故。
(3)改进油库的收油工艺,杜绝大量水进入油罐。计量员在油船检尺过程中应特别关注油船货舱及岸罐后尺的水高数据,在船岸双方签订卸船协议时必须明确油船扫舱工艺,降低油品混水的可能性。
(4)确保自动连锁装置的有效性。连锁装置是油库运行过程中出现某些极端情况时能执行自动保护措施的装置或系统,油库应加强定期测试工作,确保其可靠。装车溢油报警连锁能在油罐车液位达到一定高度时触发,关闭付油电液阀,防止油罐车过装时油品溢出;油罐高高液位连锁能在油罐进油达到一定高度时触发油罐,关闭前进油电动阀门,防止油罐溢油;油罐低低液位连锁能在油罐出油达到一定高度时触发相应油泵停泵,防止油泵抽空引起漏油。2005年12月11日,英国Buncefield油库发生油罐溢油事故,进而发生爆炸,大火整整燃烧了4天,造成43人受伤,整个油库几乎被毁,损失超过10亿美元。而这起震惊全球的灾难的直接原因是油罐液位系统在事故发生前3个小时就处于故障状态,高高液位连锁没有动作。
(5)码头装卸船作业是海洋污染的重大风险源,作业期间必须确保围油栏的有效围控。同时应定期检查输油臂、输油软管的质量和可靠性,杜绝污染海洋事故的发生。
(6)做好油库的沉降监测工作。日常巡检中关注油罐、管线、设备、围堰等因沉降引起的倾斜、裂缝、变形等异常情况,做好及时纠偏的整改计划并落实措施。
三、油库危险废物污染的防治
油库的危险废物主要包括:废吸油棉、擦拭设备的废棉布、清罐油泥及废油等。油库应维持一定的设备管理力量,努力提高油库设备的完好率及可靠性,减少油品跑、冒、滴、漏现象的发生,降低危险废物产生的数量和几率。油库应与有资质处理危险废物的单位签订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协议。优先委托本地区有资质的处置单位收集处置危险废物,如果委托区外单位处置,油库及相关方应按照环保部门有关危险废物转移“五联单”的要求办理相应手续。油库码头应按国家有关标准配备相应的污染监视设施和污染物接收设施,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安全装卸和污染物处理能力情况的有关材料。
四、结语
油库的环保管理必须贯穿于设计、建设、运行各个环节,应以国家和行业的法律法规为纲,在实践中有所创新,走节能和环保之路,学习国际、国内先进的环保技术和手段,运用于现代化油库的生产实践中。利用可再生资源和先进的科学技术,尽量减少和降低污染物的产生,节约能源,对污染物进行回收利用及无害化处理,控制污染物进入环境(土壤、水体、大气等)应作为对油库环境保护方法的优选次序。
海洋污染保护措施范文6
【正文】
一、我国土壤污染现状及危害
(一)我国土壤污染现状土壤污染大致可分为:重金属污染、农药和有机物污染、放射性污染、病原菌污染等多种类型。据报道,目前我国受镉、砷、铬、铅等重金属污染的耕地面积近12000万公顷,约占总耕地面积的1/5;其中工业'三废'污染耕地1000万公顷,污水灌溉的农田面积已达330多万公顷。 污水灌溉等废弃物对农田已造成大面积的土壤污染。如沈阳张士灌区用污水灌溉20多年后,污染耕地2500多公顷,造成了严重的镉污染,稻田含镉5-7mg/kg.天津近郊因污水灌溉导致2.3万公顷农田受到污染物。广州近郊因为污水灌溉而污染农田2700公顷,因施用含污染物的底泥造成1333公顷的土壤被污染,污染面积占郊区耕地面积的46%.80年代中期对北京某污灌区进行的抽样调查表明,大约60%的土壤和36%的糙米存在污染问题。另一方面,全国有1300-1600万公顷耕地受到农药的污染。除耕地污染之外,我国的工矿区、城市也还存在土壤(或土地)污染问题。
(二)土壤污染的危害 1.土壤污染导致严重的直接经济损失对于各种土壤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目前尚缺乏系统的调查资料。仅以土壤重金属污染为例,全国每年就因重金属污染而减产粮食1000多万t,另外被重金属污染的粮食每年也多达1200万t,合计经济损失至少200亿元。对于农药和有机物污染、放射性污染、病原菌污染等其他类型的土壤污染所导致的经济损失,目前尚难以估计。 2.土壤污染导致食物品质不断下降我国大多数城市近郊土壤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污染,有许多地方粮食、蔬菜、水果等食物中镉、铬、砷、铅等重金属含量超标或接近临界值。 3.土壤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土壤污染会使污染物在植(作)物体中积累,并通过食物链富集到人体和动物体中,危害人畜健康,引发癌症和其他疾病等。 4.土壤污染导致其他环境问题土地受到污染后,含重金属浓度较高的污染表土容易在风力和水力的作用下分别进入到大气和水体中,导致大气污染、地表水污染、地下水污染和生态系统退化等其他生态问题。
二、土壤污染的特点土壤污染具有明显的隐蔽性、滞后性、累积性和不可逆转性等特点,土壤一旦受到污染,则需要很长的治理周期和较高的投资成本,造成的危害也比其他污染更难消除。 土地污染具有隐蔽性和滞后性。它往往要通过对土壤样品化验和农作物的残留检测,其严重后果仅能通过食物给动物和人类健康造成危害,因而不易被人们察觉;因此,从产生污染到出现问题通常会滞后很长的时间。土壤污染具有累积性,污染物质在土壤中不容易迁移、扩散和稀释,因此容易在土壤中不断积累而超标。土壤污染具有不可逆转性,重金属对土壤的污染基本上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过程,许多有机化学物质的污染也需要较长的时间才能降解;土壤污染很难治理,积累在污染土壤中的难降解污染物很难靠稀释作用和自净化作用来消除。因此,治理污染土壤通常成本较高、治理周期较长。
三、我国现行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及其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涉及土壤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刑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水土保持法》《土地复垦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法》《农药安全使用标准》《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及大气、水、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等。另外,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防止土壤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我国于1995年制定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1995)。尽管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少,但大多针对经济利用、土地管理和利用、土地规划及土地权属问题方面,对土壤污染防治的规定分散而不系统,缺乏具可操作性的细则和有威慑力的责任追究条款我国现有的土壤保护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
(一)《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罗列的污染种类的滞后性,该法第20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该法于1989年颁布,但是对于所处的社会发展状况而言,以上的罗列已经基本概括了所可能发生的污染种类,而这不发放置今日,就存在着些许的滞后性,无法穷尽污染种类,致使污染发生之时,无追究污染着责任的法律依据,其应当包括有放射性物质和化学物质的污染、乱堆放生产废物和消费废物,以及包括生物性污染在内的污染及其他可能造成土地退化的不良(有害)影响;
(二)《土地管理法》 1.调整对象的局限性《土地管理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对于防治土壤污染,该法也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即在第35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这条规定是在《土地管理法》第4章,耕地保护当中提出的,而并非在总则当中对此问题加以表述,这就导致了这部法在调整土壤污染问题时,调整对象存在着明显的局限性; 2.土壤污染防治意识的缺乏性该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字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外。该法第36条规定: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可以看出的是,该法对于基本农田的用途有着严格的规定,对于其他耕地的利用范围则放宽限制,而兴建乡镇企业则又放宽了农用地转化为建设用地的条件,而乡镇企业产生排放的“三废”物质,则是导致农村土壤污染的最大元凶,而对于乡镇企业和基本农田土地布局和使用规划的缺失,又是导致乡镇企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耕地污染严重的原因。
(三)《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在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分别对土壤污染防治作了详细规定。第十九条:国家提倡和鼓励农业生产者对其经营的基本农田施用有机肥料,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利用基本农田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和培肥地力。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基本农田地力变化状况报告以及相应的地力保护措施,并为农业生产者提供施肥指导服务。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的报告。第二十五条:向基本农田保护区提供肥料和作为肥料的城市垃圾、污泥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第二十六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基本农田环境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该法是针对于特定问题所指定的,所以同样面对着调整对象的局限性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