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教育概念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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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教育概念

法治教育概念范文1

一、反思概念的笼统性与模糊性

“教师专业发展”是一个外来概念。长期以来,对这个概念的引入与介绍,我们遵循了一种共性的学术规则:先列举西方某某学者如何界定和理解“专业”,然后比较寻找出“专业”的共性特征,再对照教师的职业特点,得出教师专业发展的结论,由此再“各显其能”般地谈论教师专业发展的问题与观点。这样的规则让我们知晓“教师专业发展”这一话语,了解西方文化背景下的理论和事实,但我们的教师并没有在“专业”的观念下寻找到了“发展”的内容、途径和方式,“教师专业发展”的概念话语也没有真正帮助我们认知教师的内在特性和发展规律,教师培养、培训,以及教师的管理和服务并没有因为近乎常识般的“教师专业发展”的理念而有实质性的改变。

这些问题的出现固然有许多因素的影响,但与我们在一个很模糊、很笼统的语境中使用“教师专业发展”这个概念有很大关系。例如“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有效的教师培训要能实现教师专业发展”“基于教师专业发展的学校变革”“新课程改革与教师专业发展”“教师专业发展背景下的校本教研”,诸如此类的表述几乎找不到任何有形的实践基点和意义。更让人困惑的是,太多的学校是在o形概念下不断要求教师制定“专业发展计划”,造成了教师们的迷茫和困扰。当一个概念只停留在模糊、笼统的话语状态,缺乏可操作性的定义时,既不能深入研究,也无法有效实践。因此,我们有必要从中国教师发展的传统、思维、心理等情景中理解“教师专业发展”的概念特质与要义,使这一话语“明白且能具体实施”。

二、探寻“中国式”表达的内在特质

在当前背景下,要对教师专业发展的话语进行“中国式”表达转换,可以采用描述而非定义的方式,通过对“教师专业发展”概念内涵的事实性和表征性特质进行分析与解释,更有效地理解和把握实践操作的要义。从教师专业发展理念演进的历程看,西方文化和中国文化对“教师”的认知有着各自的侧重点,了解这些侧重点对我们把握教师专业发展的实践要义很有价值。

首先,以儒家文化为主体的中国传统文化非常重视教师的作用和价值,以此为基础所建构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师范教育传统,其核心精神就是强调教师的道德教育、社会责任感和人文情怀,强调教育中人际关系的亲密性,关注教师的“人师”特征。也就是说,中国文化对教师更要求“人情味”,而西方文化更加注重教师职业的理性素养和知能素质。

其次,中国文化更强调集体对教师发展的意义,通过体制化、组织性的方式推动教师学习,而西方文化更强调教师个体的自利与发展,“教师专业学习共同体”的建立也一定是基于教师个体的自愿与内生性的发展需求。中国文化更强调教师组织化的学习,西方文化更强调教师个人主义的学习。

最后,中国文化更强调教师的国家责任和社会责任,教师的作用价值是被放置在国家民族的命运、社会的发展、天下太平这样的层面去认识的,而西方文化则更强调教师具体的职业责任和个人价值的实现。

中西文化对“教师”认知的这几个侧重点的差异,可以帮助我们把握“中国式”的“教师专业发展”的概念内在特质。

“教师专业发展”是指有具体意蕴的“教师”的专业发展。“教师专业发展”中的“教师”,不是笼统、抽象、概括化的学理性的“教师”概念,而是鲜活、真实、丰富、生动、实际的“教师”概念。它包含三个层面的要义:一是教师是与学生相对应的关系词,教师专业发展必须以学生的学习与成长作为内在依据,更作为其实践旨归;二是教师是一个“活人”与“全人”的概念,在实践上归根到底是教师作为“人”的修养问题,是教师的“整全发展”与“全人教育”;三是教师是与教育系统的各种要素相关联且表现为“具体存在状态”的词语,既具有纵横线索与情景的特点,如有分段、分科、分层、分类的特点,也有性别、年龄、地域、文化差异的特点。由此看来,笼统、概括化的教师概念往往会隐藏许多真实的、具体的、有意义的内涵和问题,教师专业发展就是需要不断重建“教师”概念,重构“教师”观念,把教师还原到真实的存在状态与生活情景中,方可恰当。

“教师专业发展”是教师“专业”的发展。而专业是什么?这在实践上一直未能很好地解决。人们一般会把专业放置在“学科领域”或“学科专业”内,将教师所学专业等同于“教师专业”。其实,教师专业发展中的“专业”是教育的专业、教学的专业和学习的专业。教师专业发展在实践上也就是促进教师成为一个懂得学习的教育教学的行家里手。

“教师专业发展”中的“发展”是具体真实的教师在其教育、教学和学习诸多方面的发展。这里的“发展”在一般意义上是指正向的变化,或是积聚正能量的变化。如果从最通俗、最实际的意义上讲,“教师专业发展”就是让教师“防止变老”的过程,因为教育最大的危险,是正在成长的孩子遇到慢慢变老的老师。当一个人对新的知识不好奇,对新的东西不愿意接受的时候,一定要意识到这是“变老”的象征。

三、把握“教师专业发展”的实践要义

“教师专业发展”是不断唤醒和激发以及建立教师职业内在的价值感、尊严感和成就感的过程。教师专业发展的实践应当追求的是让教师明确自己的职责,善于懂得和发现学生,明白如何帮助学生有效学习,强化对职业的理解和认同,确信职业的责任与价值,懂得人生的意义。教师专业发展活动不仅仅关注对教师专业的“事理”改变与提升,更要关注教师专业的“心理”的改造与建设,通过“心理”与“事理”的共同改善,建立教师职业的价值感、尊严感和成就感。

“教师专业发展”是以学生学习的需要和特性为内在依据的发展过程,终极目的是促进学生有效学习。为了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我们在实践中想了不少办法,采取了不少措施,但这一切似乎都是在理想的追求中完善教师个人的素质。许多时候,我们无法解释教师为什么要有“这样的发展”或“这些方面的发展”?为什么要采取这样的措施展开这样的活动?许多时候,我们的答案是,教师面临的问题需要这样的发展。也就是说,对于教师专业发展,我们能找到的依据更多的是教材与教法,是教师如何更加有效地教学生。实质上,教师专业活动的全部意义是如何促进学生有效的学习和健康成长,离开“学生”和“学习”这两个关键词,我们无法理解教师职业存在的理由。所以,教师专业发展的内在依据是学生学习与成长的需要与特性。教师专业发展也就是实现教师素质素养与学生学习与发展需求之间的匹配性。

“教师专业发展”是教师组织化学习与自主性学习相结合进而使教师获得自主发展能力的过程。教师的人生是学习的人生。教师的专业也是基于学习而实现教育教学价值的专业。因此,我们要在弘扬和加强教师集体学习的同时,不断探索建立教师个体自主的学习机制、激励机制和保障机制,尤其要改变仅仅依赖组织性的规定和要求推动教师学习和发展现状,帮助教师在多样化的专业学习基础上,建立起专业自主和专业自信。

“教师专业发展”是“知、情、意、行”四方联动共同改善的过程。许多时候,我们一直是针对“教学乏味”来关注教师的发展,但许多时候,教师发展问题的根本是“教乏味”。也就是说,是“教师乏味”导致了“教学乏味”。所以,教师的专业发展实践,就不能只是关注教师的“教学发展”,而是要关注教师的“整全发展”,将教师的专业发展活动组织在“知、情、意、行”的四方联动过程中,进行系统地改善。例如,我们的许多培训在怎样使教师“多知多学”和怎样使教师“有效使用”上用力甚多,可是却逃不了教师“学不致用”“知而不用”的魔咒,其中教师职业“情”与“意”的缺失与困扰是核心原因之一。

法治教育概念范文2

关键词: 教育体制改革 引导 青少年发展

钱学森曾指出:“现在中国没有完全发展起来,一个重要原因是没有一所大学能够按照培养科学技术发明人才的模式去办学,没有自己独特的创新的东西,老是冒不出杰出人才。”由此可见,教育与国家的发展是息息相关的。从改革开放到现在,我国在教育领域确实取得了相当大的成就,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后,政府把教育摆在战略地位上,围绕着以“科教兴国”的方针,我国逐渐取得了普及大众化教育的进展。但由于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经济发展不均匀、城乡差距依旧很大等因素的影响,在教育方面我们面临着许多新问题、新矛盾。因此,我国必须不断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在实践中探索,在探索中寻求发展。青少年作为未来社会发展的主力军,其自身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国家综合实力发展的快慢。那么,在此改革之际,教师该如何引导青少年健康积极发展呢?

一、调节应试竞争氛围,鼓励青少年多方发展

中国教育最明显的弊病就是以分为主。学生依照学习成绩被分为“好生”和“差生”;班级依综合及平均水平被分为实验班、重点班、普通班等;就连学校也因为升学率被划分不同级别。在如此的级别划分要求下,教育部门给学校下达指标,学校给老师分任务,老师顺势给学生施压。与此同时,社会上的种种攀比又要求学生考出好成绩。如此大的压力,使学生成为了挣分的机器。随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细化,社会对学生素质与能力的要求将不仅仅局限在分数上。“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在平时的教育教学中,教师就应该淡化“依分数定级别”的传统思维模式,善于发现学生的闪光点及兴趣,鼓励学生依照兴趣爱好乐观发展、多元化发展。这既是减轻学生学业负担的需要,又是社会对多元化人才需求的需要。

二、改变授课方式,加强青少年思维与操作能力的锻炼

现今,中国的教育方式依旧是以应试教育为前提,普遍重视课本知识讲解。就拿现今的课本来说,每门课程都有目录,这节课学习完了以后下节课改学习什么知识,学生心里都很清楚。他们要做的就是提前预习,课堂学习解疑,以及课后巩固练习,并不断加强应试技能。而真正当青少年在实践操作或生活中遇到什么问题时,就显得思维与能力上的欠缺。因此,在深化教育体制改革的同时,教师必须改变授课方式。一方面,教师要围绕着青少年成长的实际需要进行实用性教育和灵活性教育,另一方面,在平时的理论知识教育教学中,应当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鼓励学生勤思考、多动手。这样,青少年的教育才能被做活、做灵,他们的思维与操作能力才能得到逐步锻炼,培养的目的才逐渐与社会的需求一致,教育的价值就显而易见了。

三、关注青少年成长,控制调节青少年的情绪

青春期处于童年向成年的过渡时期,其情绪往往体现出很矛盾的特点。一方面,青少年处于性格的塑造期,对周围的事物充满着好奇,对社会也表现出极大的关心和热情,如果此时不加以适当引导,很有可能走弯路。另一方面,青少年的情绪波动很大,有时高亢强烈,充满欢乐激情,有时却近乎冷漠,让人束手无策。所以教育者应该细心关心青少年成长,关心青少年的感情变化。

1.青少年在享受成功的体验时,都会表现出很积极很乐观的情绪。因此,在平时的教育教育教学中,教师应该适当降低教学难度,多组织学生参加一些文艺活动,让青少年在欢声笑语中成长,塑造健康积极的情绪。

2.在平时的生活中,青少年难免会因一些事而愤怒、生气、烦恼。在此时,教师应该及时给予青少年学生适当的心理疏导,让他们化消极为积极,化悲痛为力量,并在教学中适当增加一些幽默成分,加强他们的心理承受能力及分解压力烦恼的能力。

3.青少年对社会充满着好奇,社会对青少年的心理性格形成也具有相当大的作用。因此,在平时教师要多鼓励学生参加一些有意义的社会实践活动,让他们对人对社会有多方面的认识,培养他们分析判断的能力。

四、与时俱进,加强青少年创新能力的培养

法治教育概念范文3

关键词:法律概念;转让;交易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723(2013)04-0108-03

成熟立法的一个标志就是法律用语的准确性,以此保障法律意义之确定性。表达法律之意的不仅是那些被定义了的“法言法语”,而且也包括那些表达“中心意思”的关键的日常语言。恰恰是这些关键的日常语言帮助“法言法语”获得其意义之渊源。因而,必须认真对待构成“文字上的法律”的那些关键概念!

一、缘起:证监会有股份“转让”监管权力吗?

如果说《证券法》是一部中国上市公司股票监管法和股票交易法的话,那么,《非上市公司监督办理办法》(以下简称“非上市办法”)就是《证券法》的翻版,其可以被称之为非未上市公众公司股份监管法和股份转让法。

遍览《非上市办法》六十三条,一个问题凸显出来:证监会有股份“转让”监管的法定权力吗?

这似乎是一个突兀的问题,但循着法律概念应用的逻辑,会发现这是一个被人们的习惯所掩盖了的一个重大法律失误,表现出立法者和法律应用者对法律概念精确性追求的漠视!

首先,中国证监会的职权授权中未见“转让”一词。中国证监会的法定权力来自于《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授权,该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二)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登记、存管、结算,进行监督管理;……(五)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如果证监会有对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份转让进行监管的权力,其首要法律来源应该是在该条第(二)款中有明确的“转让”概念,但该款仅仅规定了证券之“发行”、“上市”、“交易”、“登记”、“结算”等行为,并未规定“转让”之行为。从文字角度来说,并不能从该款自然推定出《证券法》已经授权证监会有对股份“转让”进行监管的权力。

其次,也未见法律和行政法规另行授权证监会有股份“转让”监管权。《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八)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即,如果有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证监会有股份“转让”之监管权力,则证监会的权力就有了正当的法律来源,但是,在目前有效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渊源中,尚未有授权证监会对股份“转让”进行监管的法律条文。

最后,从效力等级来说,《非上市办法》仅仅是一个部门规章,在没有上位法的情况下,证监会无权自己制定部门规章给自己授权,即在没有《证券法》、《公司法》和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授权下,证监会自始无权对股份“转让”进行监管,否则,这违反了的基本原则。

如何解释这样一个现象:尽管证监会无法律授权,但它却理直气壮的制定股份转让的部门规章?唯一的解释方案是:人们已经习惯性的认为《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中的“交易”一词已经涵盖了“转让”一词的内涵和外延。

真是这样的吗?

二、“转让”与“交易”之文义及体系解释

从词典解释的角度,这是两个独立概念,其内涵和外延除了在“转出”这个视角重叠外,在其他方面是互不关联。

“转让”一词在《新华词典》中被解释为“把自己的东西或合法利益或权利让给他人”,其近义词为“让与”、“让渡”等。“交易”一词在《新华词典》中被解释为“买卖商品”,其近义词包括“营业”、“买卖”、“生意”、“贸易”、“交往”、“往还”、“来往”、“业务”等。

如果用“买入”和“卖出”表示“买卖”中的两种并存行为的话,很显然,“转让”就仅仅是指“卖出”,而不包括“买入”,而“交易”则同于“买卖”,不仅包括“卖出”,也包括“买入”;“转让”是单方向行为,而“交易”是双方向行为。“转让”和“交易”的这种词义区别来自于生活,有一些行为仅仅是指转出人的单方向行为,有一些行为是转出人不仅转出,也同时买入,两词根本区别是来自于人们对行为多样性描述的语言需求所决定的。

从体系解释的角度,需考量《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办法》中的“转让”和“交易”两词的用法和用意。

在《公司法》和《证券法》中,这两个概念是分开使用的,而且,这两个概念在前述两法使用频率和侧重点不同。在《公司法》中,“转让”一词出现在14个条款(该法总计219条)中,共出现43次;而“交易”一词在该法中出现在7个条款中,共出现15次。而在《证券法》中,“转让”一词出现在6个条款(该法总计240条)中,共出现13次,而“交易”一词在该法中出现在107个条款中,共出现239次。显然,可以说《证券法》是一个典型的“交易法”,而《公司法》更侧重于股权/股份的转让规定。

“转让”和“交易”在前述两法中的意思是完全独立的,并不能相互替代的。

在《公司法》中,“转让”一词与其他词组合使用,分别为“股份转让”(8个条款中)、“股权转让”(3个条款中)、“财产转让”(3个条款中)和“债券转让”(2个条款中)。如果要概况这四种语境的意思,可以归结为一个组合词,就是“财产转让”,这种“转让”是单向发生的,与交易没有关系,交易是一个包括了转让在内的更广的概念。比如在《公司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这个条文中,明确将“转让”和“受让”并列出来,就是要标明“转让”加上“受让”才在外延上与“交易”是一致的。而在《证券法》中,“转让”一词与其他词组合使用,分别为“转让期限”、“交易场所转让”、“依法转让”、“股份转让”、“协议转让”、“不得转让”、“限制转让”、“责令转让”、“要求转让”、“禁止转让”等。这些词语中,除了“股份转让”一词表达股份流转之意外,其他词均表达的是技术性或惩罚性意思,基本上与证券之转让或交易没有实质联系。这也说明,在文字应用上,这两个词是不能相互替代的,不能从“转让”中推演出“交易”的含义,也不能从“交易”中推演出“转让”的含义。

从两词应用场景来讲,“转让”比“交易”的应用范围要广。其一,“转让”的对象不仅可以是“股权”、“股份”、“股票”,还可以是“债券”、“资产”等。而“交易”的对象比较狭窄,仅限定在“证券交易”和“股票交易”两类中。尤其考虑到我国《证券法》中的是“股票交易法和监管法”的特性时,“交易”一词的对象仅仅就是“股票”。而在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中“股票”也仅仅是指“上市”后的“股票”。故,“交易”的对象在我国目前两法语境中,仅仅是指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已。其二,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转让”或“卖出”的场所,不仅包括证券交易所,也包括中关村股份代办系统等其他场外市场(OTC),再根据《证券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交易”是仅在证券交易所进行,即属于“场内交易”。其三,“转让”是零散“卖出”,而“交易”则是集中“买入”或“卖出”。从文义上,“交易所”一词在《证券法》中出现在了67个条文中,“上市交易”则出现了29个条文中。而《公司法》中的“交易”一词主要体现在“交易所”、“交易场所”、“上市交易”等词中,这些词的共同指向都是股票的集中交易。这一点集中的表现是《证券法》第四十条,该条规定:“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三、认真对待法律概念:法律自洽的必由之路

“转让”与“交易”两词的独立性,不仅证明了无法从《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关于证监会职权规定中能得出其被授权进行股份“转让”监管的事实,而且无法证明《非上市办法》关于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份“转让”监管权力属于证监会“自我授权”,只能说明了《非上市办法》在立法上涉嫌违法立法。

造成这种因“集体默示”而违法的原因是多样,但最主要的是一种意识,一种对法律概念漠视的集体意识。

模糊的“第一感觉”。对概念的理解依赖于的“初始感觉”,而缺少对概念的“再感觉”或“再理解”,使得阅读者在“第一感觉”上获得“大概一致”的印象。但如果进入具体案例思考或概念深入分析,问题就暴露出来了。这样的过于依赖“第一感觉”的概念在《公司法》和《证券法》中至少还包括如下:“实际控制人”、“公司秘密”、“职工代表”等。这种模糊认识导致的结果就是法律概念应用的混乱,比如,在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公开文件中,“实际控制人”就被在多重意义上理解,有的将控股股东当成实际控制人、有的将第一大股东当成实际控制人,这些理解都背离了该概念的法定含义;“职工代表”一词按照《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应该属于非股东之职工代表,而在许多上市公司中,将是股东的职工选为公司职工监事,这都是人们模糊的“第一感觉”所导致的对概念的错误应用,这些都经不住深入分析和研究。

缺少日常语言和法律语言区别理解之意识。法律文本中的概念至少包括法定概念(如《公司法》第217条对“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等的定义)、日常概念(如“组织”、“设立”等,这类概念最多,是法言法语的来源和基石)和学理概念(如“公司”、“股票”等)。每一类概念在法律意义建构中作用是不同的,法定概念的意义具有法律之专属性,该概念意义不能推及日常语言环境,而日常概念则像“土”或“砖”一样,构筑的法律意义的或基础,而学理概念作为法律人经过学习和经验获得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之共识概念,其介乎于前两种概念之间,这些概念往往是理论争议的出发点。“转让”和“交易”这两个概念属于日常概念,但是,当它们和股票/股份结合在一起的时候,它们均获得了超过日常概念的含义,变成一种类似于学理概念的关键词语。一旦它们因为语境原因获得特殊含义,就应该慎重对待,而不能仅依靠于“第一感觉”,而应该区分它们的语境含义。

对概念之总结缺少经验积累。概念是流变的,因为经验是变化的。可以历史性观察到《公司法》(2005年)和《证券法》(2005年)在制定时,立法者的经验范围仅仅是“上市”/“场内交易”,而对于“场外转让”/“场外交易”没有关注或预计到,所以,在以上两法中没有为OTC(场外交易)留下法律概念空间(尽管《证券法》在修改时将“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改为了“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但是,可惜的是这种科学严谨的态度并没有体现在两法的概念使用方面)。这就使得,本文所提出的证监会有股份“转让”监管权力这一疑问,可能在很多人看来是一个“矫情”的问题,因为似乎现实是:证监会就应该有这种权力,就像SEC有权监管NASDAQ一样。可是,在概念上,我们的法律既没有总结经验,事先为即将到来的法律监管提供概念储备,也没有借鉴已有经验为自己留下足够解释

空间。

要解决对法律概念漠视的理解,就应该借鉴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态度,把法律看做是一个内在逻辑自洽的规范体系。这种自洽首先表现的就是概念上的自洽。为此,以下三个是必需重点关注的:

其一,认真对待概念。要注意区分法律体系中的日常概念、学理概念和法定概念之界分,要减少容易引起争议的日常概念的使用(比如“合理”、“较少”等量词),要使得使用的日常概念能够取得最大意义上的共识;减少学理概念的使用,学理概念主要是用来进行法律论证的,它更多的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使用的内部语言,在立法中即使要使用学理概念,也要使得其意义的可争议性是小的;尽量对每一个法律中的概念能采取定义的办法,使构成法律规范的法定概念意义像子让科学那样精确。

其二,可以借鉴英美法系的立法经验,在法律中引入“释义”,比如在一个法律的开始,能有专门的部分来对本法律适用的主要概念进行解释,通过立法来确定核心或关键概念的法定含义,从根本上保证立法语言的精确性。

其三,加强对已有法律中的主要概念进行研究和检讨,为以后的法律修改提供专门的法律意见或建议,使得以后的立法能够在概念确立的开始为法律品味的提升和法律意义的精确性打下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法治教育概念范文4

论文关键词:内涵发展,职业教育,必由之路,枣庄经济学校,职教理念,课堂教学

基于以上五个方面的考量,枣经人开始认真阅读戴士弘的著作。不但读了而且考了。去年暑假的一天,全体教师走进考场,认真地作了一张试卷----学习理解戴士弘课程教学改革的测试卷。

宁波经验在枣庄土壤上开始茁芽生长,这是枣经人向榜样学习努力走出职业教育怪圈的一个新的尝试。

《职业教育课程教学改革》问世以来,枣经人也许是最早接触到它的群体之一,而改革的脚步自2007年学校决定走内涵发展的道路开始时,就一直没有停下。先是将改革的目标指向教材统整,首先解决教材脱离学生实际的问题。以机电一体化、电子技术与应用和数控技术与应用三专业为龙头,对其教学计划、课程教材实施统整,并成立相关课题组,着眼于职业学校学生毕业后的发展成立了数学、英语、体育等基础课程统整小组,素质和能力相结合,双管齐下。教育专家、中央教科所姜大源教授曾明确赞同用课程教课,赞同用课程教课的老师才是好老师。着眼于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用先进职业教育理念授课、符合学生未来发展的三点一面的长远设想,枣经人开始按照这样的思路,以培养能力为突破口,从学校实际出发,钻研适合本校学生实际的校本教材。经过两年多的努力,以《学会学习》为代表的学校系列校本教材共计18册,已经编排完毕并投入使用。

教材问题解决之后教师成为突出的瓶颈。这方面,学校领导认准一个道理:专业教师是学校最为宝贵的财富,要解决职业教育教师问题,首先要对专业教师进行培训。而培训最好最便捷的途径就是读书。为此,学校两度安排全员读书活动,要求:中层以上干部将读书学习的重点放在教育理论和管理理论上;专任教师学习的重点放在现代职业教育理论方面;职员以师德专著和工作方法理论为主;采用“定时、定地、定内容、定主讲人、定检查、定评比”的六定学习方法,学习结束后安排一次理论考试,以测检学习效果。于是,就有了前面全体教师走进考场一幕的出现。

到2009年下半年,枣庄经济学校教学改革已经进入到第三阶段----课堂设计及课堂教学全员达标。这是该校以宁波经验为依托所进行的改革的攻坚工程,也是按照新的职业教育教学规律改革课堂教学的试点,因此,可以说,宁波经验已经开始在枣庄大地上生根发芽。

走内涵发展的道路是时代的必然,教学改革的目的是培养一支不但学历层次高而且要更具备动手能力有眼界大视野的专业教师队伍。

这次课堂教学设计改革的宗旨是:内涵发展,专业带动,校本为主,枣庄特色。教改活动共分为三个阶段。前面两阶段是统整教材、校本研发和内涵突破、专业发展,改革的主要落脚点在教材和教师上。设计理念是:如果进行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课堂教学,首先要解决的应是教材和教师的问题,这也符合戴氏职教理论的要求,所以,在过去的两年里,该校共完成涉及各专业近二十种教材的校本改造,全体教师参加校本培训以及选拔优秀教师参加国家级省部级骨干教师培训等工作也已顺利完成。

学校请来高校和职教界的专家,对全体任课教师的课程设计进行了评比,并提出修改意见。在此基础上,老师们根据学校再次修订的《枣庄经济学校课程设计达标课评分标准》和每人的单元教学设计上一堂达标课。课程设计三上三下,删繁就简,力臻至美。专家学者从旁协助,点睛挈领,务求教改达到设计目的。学校要求:分期分批,务必人人达标,初次不达标者需要重新设计、重新上课,直到达标为止。至此,教学改革第三阶段的序幕正式拉开。

课堂教学改革是职业教育充满活力的首要前提,提高教师课堂教学能力是职业教育达到最高境界的入门级工作。

进入第三阶段,学校业务部门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开展,认真分析教学工作的现状,将课堂教学达标工作分作四个批次进行。第一批次:各教研组长和部分骨干教师。第二批次:青年教师。第三批次:中年教师。第四批次:所有的未参加前三个批次的教师。

为了表示对此次教改的重视及权威性,学校邀请市教育局职教室及校外专家与该校校级领导一起组成了达标验收委员会进行评审,显示了学校对课堂达标工作的重视和决心。各批次参加达标课验收的老师,认真进行单元设计,精心制做课件,周到准备各种实训材料,在课堂教学中发挥出色,受到了专家评委的好评。将分批次达标活动上成了一次优质课的竞赛。至此,宁波经验首次在枣庄大地上开出了绚丽的花朵。

法治教育概念范文5

关键词:法治教育;问题;创新

自党的十以来,我国的总书记在一系列讲话中,明确提出“法治中国”的科学命题,要求中国坚持学会法律,要求在法治社会中,积极倡导依法治国。现在是和谐社会,要求我们必须必须用平等的方式来相处,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要求中国人民有法律意识,能够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树立全民法律意识,并把我国法治教育放在首位,把中国建设成具有法治社会的国家。

一、当前法治教育存在的问题

(一)对法治教育不够重视

目前许多学校日趋功利化,注重短期效益,有些忽社会责任。学校关心的是重点专业申报及学院升格等事项,而这些与法治教育关系并不大,即使做好法治教育也并不能在短期内给学校带来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同时,当前社会环境仍然处于信任高于法制的风气下,过于注重和信赖道德约束,所以学校普遍不重视法治教育,人力物力投入不足。很多学校的法治教育并不独立,往往依附于道德教育加以实施。

(二)依法治校不够理想

每个学校的规定都是不一样的,特别是一些私立学校,对于学生过于严格,对学生要求很苛刻,学生在犯错误的时候,一般都采取记过处分,严重者退学或者留级。没有考虑学生的切身利益,过于注重成绩,不能从学生的实际出发,让学生处于被动状态,大部分学生有苦难诉,感到受到了不公平待遇,心理上收到创伤,忽视了学生的未来,把学生当成升职奖金的物品筹码,没有一个合理的制度约束。同时,学校对学生的行为管理不是很严格,学生没有法治意识,学校很少对学生普及法治客场,学生对法律知识很陌生,对法治社会大多都缺乏主人翁意识,对于学校下发的强制性命令,不爱接收,慢慢的就出现叛逆心理,久而久之,法律意识就会淡泊,小则不遵守文明公约,大甚至可能触犯法律。

(三)法律课程与师资不足

目前,我国一些比较出名的学生接受法治教育的课程主要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是2005年国家教育改革后设置的新课程,其取代了《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两门课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将法律依附于道德之中,法律内容不足三分之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中学生所学法律知识大为缩减,法律部分内容高度抽象,这部分法律内容给任课教教师增加了授课难度。在师资方面,学校讲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教师大部分是非法学教师,院系书记占据相当比例,这部分教师学历层次相对其他教师较低,往往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变成道德修养课,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法治教育效果。

二、关于我国法治教育的对策

(一)运用法律概念,培养法治思维

法律概念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概念,只有借助概念才能认识法律进而发展法治思维,教学要领:1、区分法律概念与日常概念,如死亡;2、明确法律概念的专业性,如法人、被告人;3、比较分析相似度高的法律概念,如:权力、权利、法治、法治-违法-犯罪;4、涉及具体概念采用“关键词分解法”教学,以“犯罪”为例,犯罪是指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概念首先界定为“行为”,(体现“无行为即无犯罪亦无刑罚”的价值原则),这能让学生在“法言法语”的耳濡目染中培养法治思维。

(二)加强法律教材与教师队伍建设

可以考虑将法律从思想修养的内容中独立出来,恢复《法律基础》课程设置,增加法治专业知识内容。在社会,针对不同工作性质的成年人,举行工作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个人权利义务相关法律的宣传,形成长效机制。在大学,针对不同学生,开设相关法律选修课程。在教师队伍建设方面,应当打造一支受过正规法学教育、具有一定专业水平和实践经验的专业教师队伍。授课教师不仅要深谙学校教育规律和青年学生成长规律,而且要具备比较系统的法律学科知识和较高的法律素质。同时,国家的扶持政策要向法律教师适度倾斜,加大法律教师培训力度,增加培训经费。

(三)创新人文素养培育,拓宽教育途径

首先,要密切关注学生的个性特点,尊重差异性和引导性。要充分考虑到学生类型的多元化、素质参差不齐,在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时候,要因材施教,有的放矢。其次,要改变教育理念,创新教育内容,改革教育方法,要提高教学效果,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根据专业的特点来开展教育,同时要改革教育方法,注重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来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教学实效性。

(四)营造良好的法治教育环境

学校不是独立王国,学生违法犯罪的根源最终在于社会,所以改进法治教育还需全社会努力。首先,要积极推进依法治国。严格执行法律,树立法律权威。其次,要落实依法治校。加大执行规章制度的力度,严格纪律和学籍管理,学校制定教育管理的规章制度应依法进行。最后,家庭的法治教育不容忽视,成年人的价值观与法律意识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冀学锋.唐淑萍.高职院校思想政治教育现状与对策初探[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05(8).

[2]王培俊.高职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11(8).

法治教育概念范文6

关键词:“互联网+”,法治教育现状,对策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6)10-0235-03

一、问题背景

“互联网+”通常是指利用信息通信技术以及互联网平台,让互联网与传统的行业进行深度融合,创造新的发展生态,通过当今的新媒体技术提升创新力和生产力。而高校的法治建设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部分。高校法治教育目标定位是培养和提高大学生的法治素养,最终的目的是使高校学生具备正确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有一种对法律的理解和内心的尊重,形成一种内化的法律信仰。在当今的生活中,无时无刻不充斥着智能化、互联网的概念,利用好这种新的教育途径能够提高高校法治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将互联网与法治教育相结合,利用新媒体技术推进高校法治教育的细致化,具体化和实用化。

二、关于高校法治教育的问卷调查

为了深入的了解当前我国高校法治教育中的问题和弊端,了解现行的法治教育模式中存在问题,以及如何更好的融合和互联网与法治教育。在高校学生中开展了此次的问卷调查,共发放问卷1000份,其中有效问卷为850份,针对非法学专业学生,其中本科生占70%,研究生占30%;男生占58%;女生42%,展开调查。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问题:

1、你认为在安装软件,app时的相关协议重要吗?你会认真阅读吗;

2、在你平时阅读的新闻,观看的视频,浏览的网页中法律信息方面的信息比重为多少;

3、你觉得有关法治教育的网络平台中,你不满意的地方有哪些;

4、现代网络信息和评论对于学生思想的误导作用和价值观的形成过程中的消极作用;

5、新媒体技术对于大学生法治教育的影响力情况;

6、大学生利用网络自主学习法律知识的情况;

7、大学生上网留言内容的分布情况;

8、你在互联网使用中会考虑到自己的行为是否合法。

如表一所示有一半以上的学生认为网络宣传教育的方式对于学生的法治教育有着积极的效果,但不明显。也就是说互联网与法治教育的结合是受青年学生欢迎和喜爱的,但是如果要起到一种主流的引导教育作用,仍然存在很多阻力。

从表二中能够得出在互联网普及的今天,大学生的网络浏览内容有较大的一部分集中在生活娱乐和其他方面。对于法律时事的关注在一定程度上也只是走马观花似的浏览,难以起到实质性的教育效果。

表三的调查数据反映出大多数学生在平时接触的网络平台中注重宣传教育的形式和内容,但是学生对于现有的教育平台并不是很满意。

在调查中另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是约60%的学生认为现代网络充斥的复杂信息对于思想和价值观有着一定程度上的误导和消极作用。

三、高校法治教育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教育模式缺乏系统性,学生法律意识低

从调查结果的分析中可以高校学生的法律意识程度较低,另一方面高校开展的诸多网络法治教育活动缺乏系统性,重点不突出致使最终的教育效果并不理想。首先,“互联网+”下的教育作为一种新的教育模式是被学生老师所认可和接受的,但是这种模式缺乏明确的教育体系和管理体系,以及存在结构性差,教育知识散乱重点不突出,形式创新程度不够等问题。另一客观问题是法治教育工作者自身能力的限制,对于网络途径利用和开发程度有限。这些都给高校在“互联网+”形势下开展法治教育工作带来了困难。

另一重要问题是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热情低,对于法治教育工作抱以低糜的态度。认为网络上所宣传的知识存在夸张、虚假、与实际生活关联性差等问题。在方法和形势上不能吸引学生的关注和激发学习的兴趣。再者,青年学生再利用网络的过程中总是存在着追求快速高效的心理,而法治教育的开展要求是一种循序渐进的过程。那么这两者的矛盾必然会影响最终的教育效果。

“互联网+”的高校法治教育模式的关键应该是通过学生的教育需求来刺激这种教育模式的开发,在培养和提高学生法律意识的同时,改善教育结构体系,最终促进共同进步。

(二)网络法治宣传教育的实效性差

从调查中可以总结出许多高校已经认识到互联网与法治教育的融合是提升高校学生法制教育效果的一种新的教育模式。如今高校的学生几乎每天都在与网络媒体进行接触,但是利用这些新媒体技术进行的各种法制教育活动都只取得短暂性、宏观性和形式性的成功。探讨其实际意义和教育效果时则很难经得起考验。另一方面,高校开展的各种网络法治教育或者是普法活动,很多是为了达到数量指标,没有达到相应的质量指标,也就是指实效性差。其中最重要的问题是许多活动在无意间孤立了受教育的对象――高校学生,成为组织者的团体活动,导致最后真正从中收益的学生不多。第二个影响法治教育实效性的问题是如何让学生进行自主学习,从各种平台途径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培养个人的法治素养和法律意识,这些都是“互联网+”下法治教育模式存在的问题。

(三)利弊共存的“互联网+”形势下的法治教育模式

首先必须承认,互联网的信息传播和教育功能是极具价值的,同时我们大学生更是处于一个现代化的智能信息时代,我们可以通过各种平台,如微信、QQ、微博、新闻网页等平台,以及各种网络法制教育活动中得到学习。但是也必须清醒的认识到“互联网+”教育模式中也存在着弊端,第一个方面是指互联网模式下的教育效果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学生对个人对于这些法律知识的关注程度。因为很多情况下都是将各种正确积极地观念、信息包括法律知识、社会热点事件,以及与大学生亲密结合的法律知识等主动推送给学生,而学生主动积极接受,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因此只有改变教育途径,优化宣传方式,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才能使互联网与法治教育的融合起到真正的作用。另一方面,大学生正处于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认识观形成的重要时刻,利用网络教育的同时,更应注意网络上不良信息和错误价值观的误导作用,从调查结果就体现出作为受教育的主体当代大学生已经认识到这种消极影响,但是要改变这一问题,需要更多的是学校和社会各方面的努力。

四、关于高校法治建设的若干建议

(一)营造优良的法治宣传环境和法治教育氛围

现代大学生法治教育的加强要依靠良好的法治社会环境。积极的正确的社会舆论、良好的道德环境、现代化的媒体宣传在培育和加强大学生法律意识方面有着细微而广泛的影响。在大力提倡“互联网+”这个概念的新形势下,应积极有效的发挥各种网络平台的作用。社会媒体应传播正能量、充分整合资源,并选取典型案例,进行生动、客观、严谨的法治宣传,从而促进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法治教育环境和氛围。也就是保护和改善法治教育的社会环境,也就是教育的“外部土壤”。同样,高校应为学生树立榜样,依法治校,依法办学,倡导学术公正自由民主创新,这样才能使学生树立法治观念。另一方面要注重创建法治校园文化,开展多样化的活动如法律知识咨询室、校园模拟法庭、法律知识竞赛等,形成浓厚的法治教育氛围,进而实现线上线下同步发展。

(二)结合时代特征进行创新法治教育

现代化的网络技术为高校法治教育工作拓展了空间和渠道。应充分利用网络图文并茂、形象生动的特点,使法制治教育体现直观新颖。用类似慕课的方式开展名师教学,提升教学水平,增加对学生的学习兴趣的吸引。三微一端的时代已经来临,网络不仅是交友和游戏平台,更应加重学习内容的比重,法治教育在网络的开展迎充分适应三微一端的模式,用可行可信有内涵有形式的模式深入到大学生网民当中去。如法治短片、法治动画、法治海报,可以设计民法、商法、行政处罚等各项内容,让法治以形象具体的姿态展现在大学生网民面前,在校内各部门的官方微信平台,教务平台,电子政务系统内都插入形象的法治教育内容,定可大大提升校园法治教育的效果。

(三)挖掘学生兴趣,教育与自我教育相结合

网络法治教育应该是教育与受教育二者相结合。要让网络法治教育富有成效就必须是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网络互动的过程。这种平等互动,双向学习的教育模式才能激发教育的活力,提高教育的水平。充分发挥“互联网+”形势下高校法治教育模式的优越性。利用网络资源自主培养充实自己才是这种教育模式的最终目的。经历的过程应是主动教育潜移默化的影响自主学习和法律意识的培养。

高校应该在“自由、创新、公正、法治”的指导原则下,放开对学生的各种束缚,给学生创造和发挥的空间。如建立校园法治频道客户端,鼓励学生各类法治法律相关知识、热点事件、定期评比优秀学员;第二建立虚拟人品货币,学生的各类优良事迹和行为都能兑换成模拟人品钱币,意义在于倡导学生的优良品格和良好的法治素养是有实际意义和价值的。这些虚拟钱币可以用来购买学分和兑换校园活动的优惠券或入场卷;第三该平台也可以展示学法、守法、普法先进个人,以榜样力量带动学校整体的法治教育氛围;第四鼓励学生参与管理激发学生的创造力,创新管理模式。实现学生自我培养、自我教育,自我学习的良好结合。另一方面创建文明和谐校园,形成优良的法治教育环境,通过校园广播、网络视频、宣传板报等形式曝光各类与大学生相关的法治教育的反面教材,在学生心中立起警钟。真正做到将法治观念融入生活化为行为准则,体现高校法治教育的实用性。

五、结束语

通过对高校学生的调查,可以总结出高校法治教育过程中存在的许多问题。本文的创新之处是在指出这些问题的同时,针对“互联网”形势下高校法治教育模式的创新,提出创新可行的建议。如文中提到的创建校园法治频道客户端、组建学生社团、开展学生法律援助活动、建立三位一体的法治教育环境等。最终目的是提高高校法治教育的实际意义和效果。提高大学生的法律信仰和培养起法律素质,促进大学生的综合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勇.浅谈提高大学生法治教育实效性的途径.2012,(04).

〔2〕徐德刚.高校依法治校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J].湖南社会科学,2005,(3):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