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的概念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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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的概念

动物防疫的概念范文1

关键词动物防疫;铁路运输;监督

广通铁路运输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位于云南省楚雄州禄丰县广通镇,距广通北站3km,承担动物及其产品的车辆验证、查物,违法案件处理,执行疫情封锁令,疫病监测等工作。自1983年建站以来,检查动物运载火车、汽车车辆70145车次,检疫畜禽575230头(只),蜜蜂1054776箱,产品381866t,案件处理89件,补检家畜5241头,产品2411t,销毁动物产品24.6t。检疫消毒火车皮197个,汽车609辆次,场地51200m2,动物产品107.806t。监督抽样检验产品91批次,开展地方化验服务220头份。在铁路运输动物中发挥着重要的防疫监督作用。

1检查站在动物疫病防控体系中的地位

1)检查站的法律地位。

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成为必然要求,每个执法单位的行为都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约束,公(铁)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只有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批准设立和开展工作,才是合法的,因此,取得法律授权是行政类事业单位设立的必要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第三十六条规定为控制、扑灭动物疫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派人在当地依法设立的现有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必要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临时性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第五十九条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需要,经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车站、港口、机场等相关场所派驻官方兽医。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或临时检查站不具有独立法人的法律授权条件,他是依附于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而存在,其工作人员应是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出,代表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履行职责。动物运输防疫监督检查站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派出机构,其职责职能是在法律授权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职权范围内的特定职责。即检查站所在地公(铁)路节点上运输动物行为的合法性监管和违法行为纠正。其权利可以综合运用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授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各种权利和第七十三条至第八十四条的罚则。

2)动物防疫中的地位。

众所周知,传染病的传播需要病原、传播途径、易感动物三个必要环节。病原广泛存在于自然界,自然界中的病原其控制主要通过对高危区域的清洁控制来实现,难度大,成本非常高,易感动物,无论是野生的还是家养的都是人类保护的对象,主要通过主动免疫,提高其抗病力。传播途径如一根“扁担”,一头挑着病原,一头挑着易感动物,在历次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中,有效切断传播途径是扑灭疫病的重中之重,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今天,物流业已十分发达,动物及其产品的流动,已成为当今疫病传播流行的主要途径,如何防止动物疫病跨区域、远距离传播,是防疫的难题,通过严格的检疫固然可以有效减少疫病危害和传播,但在从业者受认知程度限制和利益驱使作用下,没有严格的监督措施是不可能实现自觉遵守检疫规定的。运输动物监督检查站由此应运而生,担负着区域间病原与易感动物间“扁担”的责任。

3)畜产品质量安全中的地位。

云南是农业大省,农业发展是国家稳定和发展的基础,畜牧业在农林牧渔业中占的比重达30%以上。三聚氰胺、健美猪等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影响深刻,抓好畜牧业发展,控制好动物疫病,是各级政府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满足肉食品需求的一项重要工作,关乎群众健康和社会稳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正是应政府对动物卫生监督需要,依法设立的行政执法机构,旗下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是执行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中运输防疫监督的具体职责履行部分,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行政执法职能密不可分,同样是行政执法。

2存在的问题

1)站址偏僻,交通不便。

检查站离火车站有3km,325、314、304、老货场等8个货场需经常巡查,不利于工作的开展。

2)执法队伍薄弱。

检查站编制5人,真正投入运输监督工作仅有3人,存在点多人少的状况,执法力量薄弱,影响执法工作正常开展。

3)检测设备条件落后。

必要的检测设备近十年得不到添置、更新、升级,使得严格执法与科学检测的有机结合严重脱节。

4)人员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5个职工中,虽然都达到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但2人为20世纪90年代的老中专生起点,加之都长期在基层,新科技、新知识得不到更新。

5)检查站布局不合理。

随着铁路建设快速发展,存在火车站多而动物防疫检查监督点少的状况,防疫和检疫监管存在盲区,动物及其产品未经专业部门检查就进入铁路运输,存在动物疫病及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

3建议

1)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强化执法队伍建设,配足配齐人员。加强执法队伍业务知识和执法技能培训,提高整体执法能力和业务水平。

2)合理布局,全面监管。

随着全省的铁路建设步伐加快,动物的交易流动频繁,仅设几个点是满足不了铁路动物防疫监督的需要的。因此要建立点面结合的工作模式,即对各火车站点设立派驻点,同时对各站点加强巡逻和监督。

3)垂直管理,理顺关系。各检查站作为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出部门,直接服从上级的领导和业务指导,提高单位行政级别,与管理的铁路段、站相对应,便于工作的协调开展。

4)加强设施设备投入,提高监管质量。

加大检疫、防疫监管设施设备投入,提高监管水平和办事效率。

5)部门联动,资源共享。

建立铁路运输部门、公安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合作机制,指定装卸站点,合理布局消毒站点,铁路部门应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联系,检疫票证齐全,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进行消毒后才能进站运输,运输过程中的动物健康状况及时与检查站联系,发现病死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公安部门配合做好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

6)建立信息网络化制度,提高监督水平。

建立全国大监督一盘棋的统一概念,运用现代科技,研发智能路网监控系统,完善防疫检疫信息共享和监督机制,使动物从检疫、运输的整个过程都系统内可查,全程监管。

7)强化监督。

铁路监督注重监督检查持证,运输状态,全路重要站点监督,铁路运输信息联网。强化产地检疫的唯一有效性,运输监督的过程监督性。动物运输探索路网监督,重点地点检查或准入道口制度。建立到达地的事后监督和信息反馈制度。

参考文献

[1]黄建初,岳仲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释义及实用指南[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

动物防疫的概念范文2

一、概念

1.动物防疫: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目的促进养殖业健康持续地发展,保护人体健康,保障社会公共卫生安全。

2.预防:对动物采取免疫接种、驱虫、药浴、疫病监测和对动物饲养场采取消毒、生物安全控制等措施,防治动物疫病发生的手段。

3.控制:一是发生动物疫病时,采取隔离、扑杀、消毒等措施,防止其扩散蔓延,做到有疫病不流行;二是对已经存在的动物疫病,采取监测、淘汰等措施,逐步净化直至达到消灭该动物疫病。4.扑灭:一般是指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时采取的措施,即是指发生对人畜危害严重,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动物疫病时,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综合的“封锁、隔离、销毁、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强制措施,迅速扑灭疫情。

5.动物、动物产品检疫:一是为了防止染疫的动物及产品进入流通环节;二是防止动物疫情通过运输、屠宰、加工、贮藏和交易等环节传播蔓延,三是确保动物源性产品的质量卫生安全。

6.动物: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家畜包括猪、牛、羊、马、驴、骡、骆驼、鹿、兔、犬等。家禽包括鸡、鸭、鹅、鸽等。

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包括各种实验动物、特种经济动物、观赏动物、演艺动物、伴侣动物、水生动物以及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

7.动物产品:是指供人食用、饲料用、药用、农用或工业用的动物源性产品。如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

8.动物疫病: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两类。

动物传染病:指感染病原体,使动物产生具有一定潜伏期和临床症状并具有传播性的动物疫病。

例如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炭疽、布氏杆菌病病、鸡新城疫等。寄生虫病:指由动物性寄生物(统称寄生虫)引起的动物疫病。例如猪囊虫病、毛虫病、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和疥螨等。

二、动物疫病分类

国内已证实发生的动物传染病202种,根据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动物疫病法》将规定管理的动物疫病分成一、二、三类动物疫病,2008年12月11日,农业部颁发了第1125号令,了《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也就是纳入动物防疫大管理的病种,共157种。

1.一类疫病,共17种,是指对人与动物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其中涉及家禽业的有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2种。

2.二类疫病,共77种,是指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取严格控制、鸡传染性支气管炎、传染性法氏囊病、马立克氏病、产蛋下降综合征、禽白血病、鸭瘟、小鹅瘟、禽霍乱等18种,共患病主要有魏氏梭菌病、弓形虫病、钩端螺旋体病3种。

3.三类疫病,共63种,是指常见多发、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控制和净化的。其中单独涉及家禽业的有鸡病毒性关节炎、禽传染性脑脊髓炎、传染性鼻炎、禽结核病等4种,共患病主要大肠杆菌病、李氏杆菌病2种。

所以说,需要动物防疫管理的家禽疫病有29种。

三、动物防疫政策主要内容

1.建场要审核。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农业部颁布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章规定了饲养场、养殖小区在选址、布局、设施设备、人员等方面具备动物防疫条件。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m以上;计量种禽畜禽场1000m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m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m。(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m以上。(三)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m以上。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二)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m、深0.3m以上的消毒池。(三)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由隔离设施。(四)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五)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六)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m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分离设施,病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设施设备:(一)场区入口处设置消毒设备。

(二)生产区要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备。(三)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

(四)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盒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施。(六)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

人员: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

种畜禽场。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1000m以上。(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诊疗场所3000m以上。(三)有必要的防鼠、放鸟、防虫设施或者措施。(四)有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的净化制度。(五)根据需要,种畜禽场还应当设置单独的动物、卵、胚胎采集等区域。

建设竣工后,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二)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三)设施设备清单。(四)管理制度文本。(五)人员情况。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2.引进要审批《。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胚胎、种蛋的,应当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3.饲养要免疫。《动物防疫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确定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所谓的强制免疫是指由政府组织,强制要求养殖场户对所饲养动物进行免疫防治的政策。

当前国家规定的强制免疫病种有五种: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和小反刍兽疫,下一步可能还会将布病列入强制免疫范围。各地还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增加强制免疫病种,比如唐山市将鸡新城疫列为了强制免疫范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

4.有病要报告。《动物防疫法》第二十六条: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报告内容要包括:时间、地点、发病品种、日龄、数量、死亡情况、临床病变、现场诊断、饲养户生产和免疫接种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

国家对一、二、三类动物疫病有不同的处置要求,总体原则:按照防治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规范处置。一类动物疫病在控制和扑灭上,要严厉。采取强制性措施,做到“早、快、严、小”,即早确诊、快反应、严处理、损失和影响最小化。(1)封锁。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2)扑灭。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迅速扑灭疫病。比如:高致病性禽流感,疫点、疫区的家禽要全部扑杀,进行无害化处理,疫区要封锁,受威胁进行强化免疫。鸡新城疫,疫点的家禽要全部扑杀,疫区要封锁,受威胁进行强化免疫。6个月后未发现新病例,即可宣布该次疫情被扑灭,方可重新养禽。

扑杀补偿标准:鸡、鸭、鹅成禽每只补助10元,幼禽每只补助2元,全部由各级财政承担。

5.出栏要检疫。《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d申报检疫。

动物防疫的概念范文3

动物疫病的控制是指当疫病发生后,对其采取相应的措施,把疫病局限在一定的范围内,使之不再继续扩大流行。

动物疫病的扑灭是指在疫病控制的基础上,采取相应的措施,使发病的的范围、数量逐渐减少,最终使疫情完全停止,并尽可能使发病地区不再存在病原,或打破流行环节,使疫病无重新发生的可能。

我国虽然是畜牧业大国,但是,畜牧业发展一直遭受动物疫病的困扰。随着国家之间人员交流特别是动物及动物产品进口的不断增加,使动物疫病传人我国的机会增多,可能性加大。近几年来,重大动物疫病不断侵入国门,使我国动物疫病形势变得日趋严峻复杂。各种动物疫病此起彼伏,防不胜防,新的疫病不断传人,决定了控制和扑灭措施的执行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和政治意义。

二、疫情报告

1.疫情报告的主体。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

2.动物疫情的认定。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3.动物疫情的通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与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协定,及时向有关国际组织或者贸易方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

4.动物疫情的公布。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及时公布全国动物疫情,也可以根据需要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情。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物疫情。

三、各类疫病的控制、扑灭措施

1.一类疫病的控制和扑灭。一类疫病是急性、烈性动物疫病,这类疫病传播迅速、危害较大,国际上也非常关注。因此,一经发现就应立即报告,以便采取措施,就地尽快扑灭。发生一类疫病时,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有关人员到现场,采集病料,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并及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同级人民政府在接到封锁笄牒螅应当及时做出封锁令的决定,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兽医主管部门要以最快的方式将动物疫情等情况及时逐级上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同时填写疫情报告单。报告单内容包括发病时间、地点、单位、流行范围、临床症状、发病种类、头数、传染来源、死亡情况和扑灭措施等。

《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发生一类动物疫病后必须采取的措施,包括以下三点:

(1)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疫区范围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迅速扑灭疫病。

(3)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易感染动物进入疫区,并根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对出人疫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2.二类疫病的控制和扑灭。二类疫病的确诊定性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负责。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时,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了解疫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及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制定出动物疫情的控制、扑灭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兽医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部门及有关单位对疫点、疫区的染疫动物及同群动物,根据疑似染疫动物、易感染动物发病程度、流行状况、经济损失的大小,可视情况采取隔离、扑杀、销毁、紧急预防接种、限制易感动物及其动物产品和有关物品移动,对有关场所进行清理消毒等控制、扑灭措施,以减少发病,控制流行,减少经济损失,保护养殖业生产的发展。

3.三类疫病的控制和扑灭。三类疫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单位确认。其防制对策一般采用检疫净化方法加以控制。

发现三类动物疫病时,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动物疫病预防计划,由县级、乡级人民政府依靠自己的财力、物力有步骤地组织辖区内有关部门具体实施,进而达到对三类动物疫病控制和净化的目的。

二类、三类动物疫病或者当地发生新的动物疫病呈暴发性流行时,由于疫病来势迅猛、扩散快、流行面广,对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不亚于发生一类动物疫病,因此《动物防疫法》规定二类、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性流行时(含当地发生新的动物疫病时),采取发生一类动物疫病的处理措施。具体讲就是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控制、扑灭措施。

这里所称暴发性流行是指某种动物疫病在一定时间内,在动物群体或者一定地区范围,短时间内出现很多的病例。如不采取严厉措施加以控制、扑灭,疫情将迅速扩大、蔓延,就会造成重大的危害后果。

四、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的其他有关措施

1.设立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动物疫病的传播途径较多、公路运输动物、动物产品就是一个很重要的环节。加强公路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监督检擞任重要。《动物防疫法》就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的上路检查做了明确规定:“为控制、扑灭动物疫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派人在当地依法设立的现有检查站执行监督检巳挝瘢槐匾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临时性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当地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即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或者二类、三类动物疫病及当地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呈暴发性流行时;毗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为了防止动物疫情的传出、传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动物防疫监督检苏镜闹饕任务是验证查物,必要时对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车辆实施消毒。

2.管理相对人遵守的义务。动物疫病一旦发生,对养殖业发展和人体健康均会造成危害,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把动物疫病控制、扑灭在疫区内,严防动物疫病向疫区外传播扩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必须制定严格的防治措施,有时为保全大多数地区利益,不得不牺牲小范围利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制定的有关动物消毒、隔离、销毁、强制免疫等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暴发等行政强制措施,疫区内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认必须立即执行,否则,属于违法,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动物防疫的概念范文4

[关键词] 动物 可追溯管理 问题 建议

[中图分类号] S85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4)01-0248-01

可追溯是一种还原产品生产过程和应用历史轨迹以及发生场所销售渠道的能力,以及时发现食品链的终端。可追溯性是根据标识,对实体的历史应用情况和场所进行追溯的能力,在食品安全管理中,重要的要素就是通过信息技术实现对肉品从繁殖-饲养-屠宰-加工-冷冻-配送-餐桌全流程各个环节的可追踪性与可追溯性,确保肉食品供应的链条每一环节,尤其是屠宰和加工环节的准确性。《动物防疫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动物检疫遵循过程监管、风险控制、区域化和可追溯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关于可追溯管理的相关规定,开展动物卫生监督管理,为确保动物产品质量,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作出了贡献,但是动物及其产品可追溯管理中存在的制度设计、技术规范、追溯主体、时效等法律责任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导致不可追溯、追溯时效过长等问题,给畜产品质量安全造成威胁和危害。

一、存在问题

1.制度设计不合理

从可追溯概念可知,它涉及到动物、动物产品从动物养殖到餐桌的各个环节与疫病防控、畜牧投入品使用、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等相关联,涉及工商、农牧、商务、质监等职能部门。过长的追溯链节,较长的时间跨度等给可追溯管理造成不便或阻碍。

2.技术规范不具备

2006年农业部颁布实施的《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畜禽、畜禽产品实施追溯:(一)标识与畜禽、畜禽产品不符;(二)畜禽、畜禽产品染疫;(三)畜禽产品没有检疫证明;(四)违规使用兽药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五)发生重大动物卫生安全事件;(六)其他应当实施追溯的情形。”以上仅是需要追溯的几种情形,而不是需要追溯的全部,更没有涉及追溯的适用范围、追溯的程序、追溯对象、追溯过程、追溯结果处理等,没有一个可供执行的技术规范可能导致同一情形的追溯,不同的主体可以采用不同追溯的方式,产生不同的追溯结果和采取不同的追溯结果处理,均可对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产生影响。

3.追溯主体不确定

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在不同流通环节由不同的职能部门承担,养殖环节由农牧部门监管,流通环节由公安、工商、农牧、商务等部门监管,动物产品加工环节由工商、质监、农牧、商务等部门监管。监管部门过多、职能交叉重叠造成有利争着上,无利争着让的现象,既所谓的都管也都不管。另外企业作为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在追溯中的责任不明确。

4.追溯时效未界定

发生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追溯时间,目前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均为作出明确规定。公众周知,追溯如果不能及时完成,相关证据将会灭失;另一方面追溯时间过长,畜产品质量安全尚未查明,问题动物及其产品可能已流入市场,追溯失去意义。

5.法律责任不明确

因为相应的规范追溯的法律法规未建立,因而对不实施追溯,无法追溯、追溯无结果的法律责任也无从谈起,动物产品安全事件无人追溯的现象时有发生,给动物畜产品质量安全造成安全隐患。

二、建议

1.尽快制定相关追溯法律法规

我国实施动物产品可追溯管理起步较迟,为与国际接轨,确保可追溯管理落到实处,建议国家或农业部尽快制定追溯的法律法规,以法规的形式进一步确定应当追溯的情形、追溯的责任主体、追溯时效及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使可追溯管理有法可依。

2.制定相应的技术规范

以规范的形式对追溯的程序、适用范围、追溯对象、追溯时效、追溯结果处理等进行规定,才能确保可追溯操作规范化,才能使追溯结果处理规范化,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才能落到实处。

3.加大宣传力度

可追溯管理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仅靠一个企业、一个部门是无法实施的。相关部门应充分利用网络、新闻媒体等平台,广泛宣传可追溯管理的相关规定,营造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可追溯管理的良好环境。

参考文献

[1]陆昌华,王立方,胡肄农,白云峰,白红武,王冉. 动物及动物产品标识与可追溯体系的研究进展[J]. 江苏农业学报,2009,01:197-202.

[2]王健诚,王瑞红,李海涛,崔红英. 动物及动物产品可追溯管理与认证认可管理的差异性[J]. 中国牧业通讯,2009,12:24-26.

动物防疫的概念范文5

据广东省实验动物检测所所长黄韧透露,广东也曾查出布鲁氏菌病;而就在上半年,广东还发现了5家单位的实验鼠带菌。

布鲁氏菌病有多恐怖?

实验告一段落,但病痛的阴霾却仍挥之不去。同学们出现了浑身酸痛、乏力等症状,特别是到了阴雨天,腰部疼痛难忍,连平日身强力壮的高大男生也会疼得直哭。

病情远比人们想象得严重。据南方医科大学实验动物中心主任顾为望教授介绍,感染布鲁氏菌病者常发低烧,很多组织器官受到病菌侵害,严重时甚至影响生殖能力。

“转为慢性的话是很难治愈的。”他担忧地表示,每个人的抵抗力不同。接触以及防护措施不同,肯定会使一部分患者由急性转为慢性,这意味着这样的伤痛要伴随患者终身!

然而,比肉体疼痛更可怕的是对前程的耽误。布鲁氏菌病与甲型H1N1流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炭疽病等20余种“大名鼎鼎”的传染病并列为乙类传染病,属于乙类职业病。根据同家卫生部出台的《职业病范同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确诊患有职业病的人员,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作业或工作的,将调离原工作岗位。

在人们的一贯概念中,实验动物必须从专门的机构购买,这起码能确保来源安全,为何东北农业大学的羊却携带布鲁氏菌病毒?

“这恐怕是管理不到位、经费限制以及防护措施缺失所引发的后果。”顾为望表示,一些科研人员为了节省经费而购买农民所饲养的廉价动物,而这些动物并未经过合格的卫生检疫,就被搬到了手术台上;另一方面,实验的操作很可能是徒手进行,没有正规的防护措施,最终酿成了悲剧。

像东北农业大学这样的事件并非个例。据广东省实验动物检测所所长黄韧透露,尽管广东较少使用羊来做实验,但也曾在实验狗身上查出同类病菌的抗体,并因此吊销了这一家实验动物养殖场的许可证。

2010年5月有媒体报道,北大医学部药理学系实验课上所用的实验猫是从猫贩子手中购得的流浪猫。“野猫”未经消毒麻醉,学生们便开始实验,并且仅少数学生戴手套实验。

人们对实验公共安全的警觉性似乎越来越低,一幕幕悲剧给动物实验人员敲响警钟。

为何要做动物实验?

实验室易造成的人畜共患疾病除了布鲁氏菌病外,还有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鼠疫等。这些传染病一旦在人群中传播开来,后果不堪设想。

研究风险可想而知,为何科研人员仍孜孜不倦在动物实验中探索?

原来,人类科研离不开动物实验,动物是人类的“替难者”。正如在第十一次中国科协论坛上,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实验动物研究所秦川教授所说的:“实验动物所涉及领域广泛,许多课题的研究离开了实验动物就寸步难行。”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动物实验有助于人类探究癌症的解决方案。

早在2007年,英国和德国就有利用动物实验,发现能够阻断肿瘤细胞中刺激癌细胞扩散的危险基因,从而为治愈癌症带来新希望。

第三军医大学微生物教研室胡福泉教授也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对癌症的研究,尤其在化学致癌物质、病毒致癌、肿瘤的病毒、免疫、治疗等方面,都需要在动物身上进行,制药工业对实验动物的依赖更为明显。

特别是在广东,实验动物支撑了产值920亿元的医药和化妆品产业。据黄韧介绍,广东是实验动物生产和应用的大省,2010年生产实验动物达65万只,完成动物实验近3万次。

当然,也有人质疑毕竟人畜有别,动物实验与人体实验结果是否大相径庭?

中国科学院上海巴斯德研究所研究员张岩认为:以最常见的小鼠来说,由于小鼠基因组含有约28000个到30000个基因,而约80%的人类基因在小鼠基因组中都能找到结构相似的同源基因。

此外,张淑珍、杨文静等人也在《上海畜牧兽医通讯》上《猪IL-8R基因SNP检测及其与人类序列的比较分析》上指出,猪的基因变异与人类基因序列比较分析表明两者的同源性为87%,再次为动物实验为人类疾病研究所用正名!

实验安全是小儿科?

有人持有这样的观点:动物实验就是单纯在实验室里比划比划,然而,南方医科大学热带医学与公共卫生学院教授俞守义却形象地将其比喻为“战场”!

“这是绝对马虎不得的事,比如实验中从试管里吸取溶液,所用吸管一定要垂直伸入伸出,溶液不能漏滴在桌上,就像战场上士兵拿着枪一样”,俞守义一边用手比划握枪姿势一边解释,“没经过训练的人不能进实验室,否则大家都会被感染。”而他所指的“训练”则是举着吸管长达数十分钟,练习“定力”。

在操作严谨的基础上,实验防护装备也必不可少。俞守义表示,当年由于设备较为简陋,为防止实验中产生的气溶胶对人体的危害,实验员通常需要穿两件实验防护服,头上还要戴着专门的帽子。对比条件艰苦下老一辈科研人员的谨慎,在科技发达的今天,人们的安全防范意识反而淡薄了。

实验动物安全警钟已敲响

2010年10月,广东省人大颁布了《广东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条例中规定: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提供的实验动物应当出具质量合格证明。实验动物发生传染性疾病时,从事实验动物生产、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采取隔离、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同时报告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广东省实验动物检测所所长黄韧透露,广东省仍然有不少高校的师生对实验动物的使用不够规范。该所今年上半年就发现有5家单位的实验鼠带条件致病菌。他呼吁进行动物实验的单位和个人,一定要购买标准化生产的实验动物。否则,东北农业大学所出现的感染事故,有可能省重演。

怎么防治人畜共患病?还有哪些比较危险的病症?

黄韧表示人畜共患病是最危险的,会在动物与人中互相传染。这些病原即使感染了的动物没有临床表现,也可能因为实验中与人的接触,或者尿液中的病毒在空气中传播而传染给人。

动物防疫的概念范文6

关键词 兽药GUP;概念;现状;问题;对策;宁夏石嘴山;惠农区

中图分类号 S859.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4)17-0309-02

为确保兽药安全使用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宁夏回族自治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于2012年年底出台《宁夏回族自治区兽药使用质量管理规范》,2013年正式在全区实施,为养殖业健康发展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提供了制度保障。石嘴山市惠农区按照自治区确定的“规范为主,示范带动,先易后难,分类指导,新建先行”的指导原则积极开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兽药使用单位提高了兽药使用管理的责任意识,增强了规范使用兽药的自觉性,兽药滥用现象得到遏制,但也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一些问题,现对其进行总结与讨论。

1 兽药GUP的概念及意义

1.1 概念

兽药是用于预防、治疗动物疾病的特殊商品,兽药的规范使用关乎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畜牧业健康发展。《兽药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简称兽药GUP(Good Using Practice,译为良好的使用规范),具体指兽药使用单位(养殖园区、规模养殖场、动物诊疗机构等)在兽药使用过程中,针对管理机构设置、人员素质及主要职责、设施设备及条件,覆盖兽药进、存、用全过程的管理制度等环节而制定的一整套管理规程[1-3]。

1.2 实施兽药GUP的意义

1.2.1 促进兽药使用单位管理规范化。兽药GUP具有科学性、专业性、可行性和有效性等特点,对兽药使用的全过程实施全方位的质量管理,从而形成一个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实施兽药GUP,要求兽药使用单位应当设立管理机构或专人负责兽药的采购、验收、贮存、清查、养护等质量管理工作,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制定并执行兽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使兽药使用与管理水平达到新的高度。

1.2.2 确保兽药安全有效。通过实施兽药GUP,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提高人员素质,设置与兽药储存需求相适应、与诊疗区和养殖区分开的兽药药房;要求兽药管理人员应当做好兽药储存温湿度的监测和管理,定时对兽药储存温湿度进行记录;定期对库存兽药进行检查、清理、整理,定期对兽药储存环境进行通风换气,控制可能影响兽药质量的各种因素,减少或杜绝质量隐患;同时兽药GUP与生产环节的GMP、经营环节的GSP相配套,从而保证兽药使用安全、有效、稳定。

1.2.3 促进兽药保存与储藏设施条件改善。兽药GUP对兽药储存设施等有明确规范,包括保持兽药与地面、墙壁之间有一定距离的设施;遮光、通风设备;监测和调控温、湿度的设备;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的照明设备;防尘、防潮、防污染、防虫、防鼠及防火设施;与兽用生物制品及微生态制剂贮存要求相适应的冷藏设备等。实施兽药GUP有助于促进兽药使用单位兽药房硬件设施的改进,从而达到兽药品保存、储藏的技术要求[4]。

2 惠农区兽药GUP实施现状

2.1 宣传培训

下发《关于推行养殖场兽药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告知规模养殖场兽药使用规范的时间、要求和相关政策等。发放《规范畜禽养殖告知书》《兽药使用规范管理手册》、农业部公布的禁用兽药等宣传彩页,对使用假劣兽药造成危害的行为进行宣传;开展兽药GUP知识培训,指导兽药使用单位建立健全用药记录,推行兽药使用记录制度,引导建立用药档案,提升科学合理使用兽药水平,为开展养殖场兽药使用管理规范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础。

2.2 调查摸底与试点

进行调查摸底,重点以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持有、动物防疫、兽医人员、兽药使用等情况对规模养殖场(户)调查摸底。通过前期摸底调查,截至2013年底,惠农区共有50头以上的奶牛养殖场(户)14户,奶牛存栏23 581头,肉牛养殖户3户,100头以上的生猪养殖户(场)16户,饲养量达25 812头,300只以上的肉羊养殖户(场)68户,饲养量达282 380只,3 000只以上的小畜禽养殖场(户)31户,饲养量达912 000只,动物诊疗机构2家。最后确定3家规模养殖场开展兽药GUP试点工作。

3 惠农区兽药GUP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通过实施兽药GUP,试点单位结合实际,强化硬件建设,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不断改进兽药质量管理工作,保证了兽药质量和用药安全有效,维护合法权益。通过试点,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3.1 认识程度不够

认为兽药GUP不是行政许可条件,不是强制性要求,缺乏兽药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的长效机制。购进兽药时进货后直接入库上架,未先进行验收,没有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购进验收记录大多按照进货单据事后填写,不具备验收的意义。此外,兽药分类管理存在应付检查的现象,检查过后出现药品随意摆放、各类药物混放甚至药品与非药品混放等现象,需要进一步规范。

3.2 兽医综合素质不高

目前,惠农区符合条件的兽医(通过职业兽医师资格考试)有4人,按照法规,规模养殖场必须配备具有职业资格的专业兽医人员,因此专业兽医严重不足。许多养殖场由防疫员或养殖户兼任兽医,非职业兽医师的综合素质不高,对假药和禁用药不够了解,对假药和禁用药的辨别能力较差,导致出现药物滥用的现象。同时,非职业兽医师担任兽医时认识不到用药记录的重要性,导致用药记录不规范。

3.3 兽药房硬件投入不足

新建养殖场由于前期进行了合理规划,兽药房硬件条件较好,但是一些老旧养殖场在建设初期没有涉及兽药房的规划,因此在后续改造中只能因陋就简,兽药保存条件差,无调节温湿度的设备,无避光通风防鼠防火等设施。兽药储藏条件不符合要求,部分兽药未按说明书规定的储藏条件进行储藏,无阴凉库、冷藏库、地架,存在药库面积与药品库存不相适应,卫生条件较差等问题。

3.4 兽药房管理不规范

个别养殖场的兽药房建在养殖区,从而导致监管人员无法进行正常检查。有些奶牛规模养殖场药品管理混乱,药品采购和使用记录不全,单头奶牛的高成本使得养殖户非常关注奶牛的健康,因此在奶牛疾病治疗上愿意花大价钱购买特效药,甚至使用一些禁用药和人用药。

4 加强兽药使用管理规范的对策

4.1 持续开展宣传培训

增强兽药使用质量安全意识,采取媒体宣传、现场讲解、集中培训、街头宣讲的形式宣传畜禽养殖安全用药,大力营造畜禽养殖场(户)科学、安全用药的浓厚氛围。加强从事兽药质量管理等关键岗位人员的兽药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培训,明确培训计划,健全培训档案,为加强兽药使用质量管理提供有力的人员保障。

4.2 提高查处力度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兽药、未建立用药纪录或记录不完整真实或使用禁用药品和其化合物的,以及将人用药用于动物,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等违法行为进行严格查处,打击超范围、超剂量用药和滥用抗生素类药物等行为,使养殖用药更加规范,使用监管更加到位[5]。

4.3 加强兽医机构队伍建设,提高养殖场兽医素质

加强基层兽医机构、队伍建设,推进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各项工作,推进兽医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养殖场兽医的素质,由于非职业兽医师担任养殖场兽医的情况很普遍,要规范兽药使用就必须提高其相关知识水平,帮助其掌握兽药政策法规、药物使用标准和药物知识,因此应组织开展兽药安全使用培训活动,解决养殖户生产用药中的问题,加强抗生素类药物使用的宣传培训,现有兽医素质较高的可以作为职业兽医师进行培养,展开培训,鼓励其参加职业兽医师考试,增强对假劣兽药的识别能力,普及兽药规范化使用的基本知识。

4.4 积极推进兽用处方药管理

农业部的《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对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将兽药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进行分类管理,对杜绝兽药滥用、保障依法合理用药和动物源食品安全有重大的意义。处方药必须凭兽医处方购买并由兽医人员使用或在兽医的监督下使用,没有配备注册执业兽医师、执业助理兽医师或登记的乡村兽医的养殖场,不得自行采购、使用兽用处方药[6]。

4.5 加强兽药监管信息化系统建设,提高监管工作能力和水平

2013年农业部建设了“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系统”和“国家兽药产品追溯信息系统”。查询系统为兽药监督执法工作以及兽药经营使用者辨别真假兽药提供了重要支持,追溯系统可实现对兽药产品的全过程追溯管理,通过兽药追溯体系的构建,更好地对兽药生产、经营、使用各环节进行监管,不仅能够有效缓解兽药监管人员少与监管任务多、责任大之间的矛盾,而且可以增加监管频次、扩大监管范围,确保兽药投入品质量安全。

4.6 规范兽药使用行为

一是采购环节,兽药使用单位要建立兽药供应商审核制度,兽药供应商应为兽药GSP企业或合法生产企业;兽药进货人员须具备基本的兽药基础知识和真伪兽药鉴别能力,不得采购禁用药品、人用药品、原料药、假劣兽药等;采购兽药应索取票据存档备查。二是使用环节,兽药使用单位在兽医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根据预防和治疗动物疾病的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使用兽药,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严禁滥用抗菌类药物及激素类药品。三是记录环节,兽药使用单位要建立完善的养殖档案,重点包括兽药的购进、库存、使用记录及休药记录等。

5 参考文献

[1] 黑龙江省实施兽药使用管理规范[J].中国动物检疫,2013(2):34.

[2] 吴庆春.药品使用环节应制定GUP[J].中国药事,2003(9):32-33.

[3] 张光辉,李伟,解金辉,等.加强兽药使用环节监管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J].中国食品卫生杂志,2010(4):364-367.

[4] 黄杰河.生猪饲养过程中兽药使用现状的调查[J].黑龙江畜牧兽医,2010(17):117-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