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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社区管理体制范文1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社区的功能和作用变得越来越复杂。在这种情况下,城市社区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程度也发生了相应提升。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可知,我国城市社区行政管理中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对社区的管理质量、功能及作用发挥产生了不良影响。本文从当前我国城市社区行政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入手,对基于法律保障下的城市社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行分析和研究。
关键词法律保障城市社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社区行政管理质量与城市管理息息相关。在我国经济不断发展的背景中,传统的城市社区行政管理体制与社区实际管理需求之间的差距越来越明显。为了促进社区的良性发展,需要在法律保障的基础上,对城市社区的行政管理体制进行合理改革。
一、当前我国城市社区行政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从整体角度来讲,当前我国城市社区行政管理体制中主要存在以下字治侍猓
(一)居委会职能问题
《宪法》中将居委会的性质规定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而就城市社区实际的行政管理工作来看,居委会的职能与《宪法》中的规定存在较大差异:居委会被作为街道办事处的派出机构。除此之外,法律条例中对居委会职能规定的缺失使得居委会出现承担街镇任务的现象。
(二)行政管理立法问题
在我国城市社区行政管理体制中,行政管理立法问题主要集中在街道办事处方面。从本质角度来讲,街道办事处存在的具体问题主要包含以下几种:第一,立法设置问题。我国法律中对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及实际设立情况之间存在一定差别。例如,《地方组织法》中将街道办事处规定为:不设区的市可以按照自身的需要设置一定数量的街道办事处作为自身的派出机关。但在某些地区,其将街道办事处设立在县政府。这种做法虽然为行政管理工作带来了诸多便利,但并不符合法律的实际要求。第二,法律条例中并未对街道办事处的运行作出详细规定。虽然《街道条例》中阐述了一些要求,但其完善水平、与目前社区实际管理要求之间的差异等方面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第三,责权问题。立法的缺失使得街道办事处的管理工作中常常出现一些越权行为。第四,内部结构设置问题。随着街道办事处这一机构运行时间的不断增加,与以往相比,其内部结构设置情况产生了极大的变化。而相关法律中并未对此作出合理规定。
二、基于法律保障下的城市社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这里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对基于法律保障下的城市社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行分析:
(一)改革要求方面
为了保证城市社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质量,需要按照以下几种要求,开展有针对性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1.法制建设要求。法律是保障我国城市社区积极发展,提高社区行政管理质量的重要工具。为了解决当前城市社区行政管理体制中存在的不合理问题,需要通过强化法制建设、健全法律体系的方式,提升法律条例与城市社区实际行政管理工作时间的契合性,为城市社区行政管理中问题的解决提供有效的参考依据。具体的建设对象主要包含居委会管辖范围、职能划定等。
2.自治要求。社区管理与民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当前我国城市社区行政管理体制中的社区管理工作是由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共同完成的。由于这些组织对社区管理要求的理解与实际情况之间存在偏差,因此,其管理工作对社区的良性发展产生了一定影响。对此,在后续的城市社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应该优化社区功能的界定,通过基于自治原则的社区成员代表选拔等工作,优化社区的自治功能,提高城市社区管理的自治水平。
(二)改革措施
为了促进社区的良性发展,可以利用以下几种改革措施对我国城市社区行政管理体制进行改革:
1.居委会职能划分措施。居委会职能不明确是我国城市社区行政管理质量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在法律保障的状态下,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对居委会的职能进行合理完善:第一,范围优化方面。在改革工作中,相关部门需要结合社区的实际管理需求、城市管理特征等因素对社区进行重新定位,并根据定位结果适当扩大居委会的管辖范围,是的居委会能够产生良好的资源共享功能,辅助社区实现自治发展。第二,社会事务与行政事务划定方面。结合我国社区的实际运行和管理经验可知,由居委会参与行政事务的管理模式并不合理。对此,在优化居委会职能的改革工作中,应该将与民众休闲、医疗等方面有关的社会性权益划定到居委会的职能范畴中。同时,将其他行政类事务交由社区民众自主完成。这种划分模式的优势在于:其在提升社区自治水平的同时,有效提高了居委会职能的合理性,进而对我国社区的发展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
2.非营利组织融入措施。为了提高城市社区管理质量,可以将各类非营利组织融入到实际的社区管理工作中。在这种联合管理模式下,非营利组织可以发挥自身的监督职能,保证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等机构管理工作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从本质角度来讲,非营利组织的融入可以使得社区管理主体配置变得均衡。
法律作为一种体现公平的工具,其在各个领域都发挥出了重要的作用。就我国城市社区行政管理工作而言,居委会、街道办事处这两种机构职能规定、管辖范围的设置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对社区的未来发展产生了诸多不良影响。从本质角度来讲,上述问题是由法律条例的缺失或不合理设置(使用时间较长且为更新)引发的。为了提高城市社区行政管理质量,应该从法律保障的角度入手,利用非营利组织融入措施、居委会职能划分措施等,对城市社区行政管理体制进行改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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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宋晓强,张永春.城市社区建设正负效应和优化措施研究――以西安市为例[J].人文杂志,2009.05:157-165.
[3]李晓波.城市社区综合行政执法探究――以黑龙江省大庆市社区管理体制改革为例[J].大庆社会科学,2014.02:116-118.
城市社区管理体制范文2
关键词:五年制高职;社区管理与服务;通识教育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5)12-0220-02
一、通识教育
通识教育意指大学教育应给予大学生全面的教育和训练,其实质就是促进人文、社会与科技文化的沟通,并发展全方位的人格教育,以培养健全的人格为依归。通识教育的鼻祖罗伯特・赫钦斯(Robert maynard Hutchins)将通识教育称为“永恒的学科”,但赫钦斯的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专业教育完全对立,这是其思想研究中的短板。20世纪初期美国博德学院的帕卡德(A.S.Packard)教授首次将“通识教育”一词应用于高等教育领域。美国的莱文(A.Levine)教授为了防止后现代社会条件下单纯强调专业知识技能的教育倾向,强调了人的均衡、全面、和谐发展。李曼丽在综合了国内外学者对通识教育的各种表述之后,用“理想类型”方法,从性质、目的和内容三个角度对通识教育的概念作了初步构建:就性质而,通识教育是高等教育的组成部分,是所有大学生都应该接受的非专业性教育;就目的而言,通识教育旨在培养积极参与社会生活的、有社会责任感的、全面发展的社会的人和国家的公民;就内容而言,通识教育是一种广泛的、非专业性的、非功利性的基本知识、技能和态度的教育。
在通识教育的概念尚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其不但在大学教育中,在高职教育中的必要性就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并且在职业教育的课程体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我国在高等职业教育中强调了通识教育的重要性,在学术领域也有专门的文章对职业教育中的通识教育课程设置进行了探究,但与此同时,单就某一具体专业通识教育课程体系的开发却少之又少。
二、连云港财经高职校社区管理与服务专业通识教育课程体系现状
连云港财经高职校自2006年设立社区管理与服务专业以来,对这一专业培养目标和课程体系的探究,从未间断。由于专本并轨的特殊培养模式,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很难跳出受自考课程制约的怪圈。一方面,自考课程教学时间紧、任务重,另一方面人才培养目标又要求通过有限的通识教育课程,在专业教育和通识教育的共同作用下,使学生不仅具备扎实的专业技能,还应具有较强的自我发展的综合素质。但通过多方面调研,其通识教育课程体系存在诸多问题。
(一)通识教育课程设置的通识性理念不强
社区管理与服务专业的公共基础类课程在实际课程设置时,往往只重视科目的设置、课程内容以及课程的形式等问题,却很少关注课程的理念,特别是缺少通识教育的理念。其所包含的德育课程、文化课程和专业方向课基本上偏向于人文学科,只有一门数学属于工具科学,没有任何涉及自然科学的课程。
(二)通识教育课程设置并未与专业课程设置相适应
连云港财经高职校公共基础课程中的德育课必修课和文化课必修课,根据江苏省联合职业技术学院的指导,全校统一,而且开设的学期固定。社区管理与服务专业本身是一文科性质的专业,学生欠缺的恰恰是自然科学的基础知识,但在课程设置中并没有体现。而且其专业平台课程和任意选修课程的设置与公共基础课存在重复现象。例如,专业平台课中有《心理卫生与心理咨询》,德育课的限选课为《心理健康》;专业选修课中《中国近现代史纲要》与《思想与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存在重复。
(三)通识教育课程设置缺乏灵活性
根据调研结果显示,88.2%的被调查者认为社区管理与服务专业的通识教育课程比较枯燥,缺乏灵活性。系统完善的通识教育课程体系,应为学生提供合理全面的精神营养,培养良好的职业能力和发展潜力。可包括以下几个系列:人文学科系列、社会科学系列、自然科学系列和艺术教育系列等。但实际中学生选择相对较小,基本上限定于政治理论课。而课程形式多是灌输式的讲授,形式单一、内容枯燥。
(四)学生及家长对通识教育课程开设的满意度不高
针对我校社区管理与服务专业目前为止开设的通识教育课程进行满意度调查。分别向社区管理与服务专业四年级在校生30人,五年级实习生30人,毕业生20人,在校生家长20人发放《连云港财经高职校社区管理与服务专业通识教育课程满意度情况调查问卷》共100份,在对通识教育进行解释的基础上,针对社管专业公共基础课教学是否符合通识理念,对通识教育课程设置是否满意,以及是否要进行通识教育课程设置改革开展调查。调查结果如下:其中51.8%认为社管专业公共基础课教学不符合通识理念,28.2%认为社管专业公共基础课教学基本符合通识理念,10%认为社管专业公共基础课教学不符合通识理念,10%表示不太清楚。对通识教育课程设置是否满意的问题上,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比率分别为10.6%、14.1%、47.1%、28.2%。有84.7%的人认为有必要进行通识教育课程设置的改革。
三、五年制高职社区管理与服务专业通识教育课程体系的设计原则和课程体系构建
(一)基于人的全面发展构建通识教育课程体系
香港岭南学院黄慧英和卢杰雄教授认为,通识教育的目标应该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价值性,二是认知性,三是文化性。其中价值性是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知道什么是正确的,什么是错误的,能够做出基本的道德判断。认知性是对方法论的学习,学习探究各类学科的方式方法。文化性是对文化传统的认识,是对文学艺术的鉴赏能力。通识教育本身就是一种基于人的全面发展的教育理念。完善的通识教育课程体系,为学生提供的精神营养应该是合理而全面的,能够很好的服务于学生的职业能力和发展潜能。所以通识教育课程设置中,不能单纯的包含人文学科和社会学科,自然科学和艺术教育同样应该受到重视。针对社区管理与服务专业通识教育课程设置的现状,其认知性教育尚存在欠缺,作为方法论的教育,应包括各类学科的方式方法,除人文学科和社会学科外,同样应加强自然科学和艺术教育。
(二)通识教育课程设置与专业能力培养形成良好的对话性
很多学者认为通识教育与专业教育是相互对立的。通识教育理念在实行过程中的障碍很大程度上也来源于专业教育,因为毕竟课时数有限,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学分设置更是有所侧重。这就要求在通识教育课程设置过程中,要努力寻找与专业能力培养目标的共同点,与专业能力培养目标和专业课程的设置相互呼应,相互沟通,形成对话。根据调研,用人单位除重视学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外,综合素质与能力同样占据了重要的地位,特别是文化、职业和身心素质的养成。社区管理与服务专业的通识教育课程设置中的德育课注重了对学生政治、职业和身心素质的培养,文化必修课和选修课注重了学生文化素质的养成,但作为与专业能力的融合,这还远远不够。作为一门管理学科,其就业岗位群又多是公益组织、服务岗位,其文化素质培养应注重对中外传统文化和思想史的了解、对文学艺术的感悟、对多元文化的理解和包容。职业素养除良好的工作作风和工作能力外,还包括熟练的口头和文字表达与沟通能力。身心素质的养成应注重对人本博爱精神的渗透和对抗挫折心理能力的强化。
(三)通识教育课程设置适当反思专业课程的设置
通识教育理念本身就具有弥补和整合各专业凌乱知识的功能。如果说通识教育课程设置与专业课程设置的对话性,试图使通识教育与专业教育拉近,那么反思性就是对专业教育的弥补,甚至站在专业教育的对面。社区管理与服务本身是一门社会科学类专业,而基于全校统一的公共基础课程设置偏向于人文学科,在课程设置上存在重复现象,而且所有方法论的学习都是基于人文社会科学类的,这就容易使得学生认识和处理问题的方式存在短板,因为自然科学更有利于科学精神的培养。在通识教育课程设置中应将与专业课程相重复的课程替换成理化、科学史、科技发展前沿问题等,使人文教育与科学教育相融合。
(四)增强通识教育课程设置的实践性与灵活性
通识教育课程的设置,并不是为了使学生获得某一学科或某一专业的知识,而是要切身投入到课程中去,在教师的引导下,进行体验式实践,感悟人文气质,体验生命表达,领会科学魅力。通识教育的课程设置要具备充分的体验性,将其演变为精神修养的重要过程。而且根据所开设的课程,除了常规的课堂教学之外,可以综合运用系列讲座、影视展播、实地参观调研、竞赛、场景模拟等多种相对灵活的教学方式,让学生更多地参与到活动中去,走出校园、走进社会,从而锻炼心智、了解社会。
参考文献:
[1]魏传光.大学通识教育的异化及其反思[J].教育发展研究,2010,(11).
城市社区管理体制范文3
关键词:城市边缘社区;社区;公共安全
中图分类号:D631.4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3年11月30日
城市边缘社区是我国城市化大背景下一种特殊的地域结构,是城市环境向农村环境的过渡地带,是城市功能和农村功能相互渗透十分活跃的地区。它是城市和农村管理体制的交错区和真空区。由于其人口、经济和社会构成的多元性,使得大量危险性因素滋生,严重地威胁着该地区的公共安全治理建设。因此,研究城市边缘社区的公共安全问题具有极端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一、城市边缘社区的定义及其特征
上世纪九十年代以后,我国的城市化进程进入了一个高速发展时期,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的规模急剧膨胀,“入侵-演替”的景象在城市四周的边缘地带同时或交替上演,造就了城市边缘带的形态和功能的多样性,使其成为经济社会的多面体。从现有的研究成果来看,学术界较多的提法是城市边缘社区、城市边缘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和流动人口聚居区等。例如,陈月从地缘和居民构成的角度认为,城市边缘社区“大多位于城乡结合部,其成员为来自外地的农民工,他们相对集中地居住在一定的区域内,从事一定的行业,以地缘、血缘为纽带形成特殊的社会群体。由于该社区既不同于城市社区,又不同于农村社区,具有独特的社会属性、社会地位、人群特征及地域位置,故而称之为边缘社区。又如,戴宾、杨建从地理位置和城乡经济发展的角度给城市边缘区下的定义是,“城市边缘区是指城市建成区的地带,或由城市向乡村过渡的地带。它是城市在自身的近域推进和广域扩展过程中,城乡要素逐渐过渡、彼此渗透、功能互补而形成的特殊区域,具有明显的城乡经济混合增长特征。”
它具有如下几个特征:一是交叉性。这些社区基本上已经实现了产业的非农化和社会成员职业构成的非农化,但在管理上仍然沿用城乡二元社会结构模式。城市与农村“二元管理体制”并行存在、共同发挥作用,管理体制交叉,这构成了城市边缘社区的一个基本特征;二是动态性。“随着城市的动态发展,城乡结合部也由城区向农村扩展,城乡结合部位置的动态变化,导致其人口和经济等诸多要素也呈现动态发展趋势”;三是复杂性。在城乡结合边缘社区内人口构成复杂,既有农民也有居民,还有大量的流动性人口,他们虽多年居住在这一地区,但真正融入城市中也是很难的。
二、城市边缘社区公共安全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公共安全是指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共财产安全。当代中国正处在巨大的社会变迁和“风险社会”阶段,社会矛盾层出不穷。城市边缘社区由于其特有的特征,在发展中呈现出明显的滞后性,严重地制约着城市的发展和农村的建设,特别是在公共安全方面更是对我国的公共安全管理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交叉性的二元体制造成边缘社区的公共安全隐患
1、边缘城市社区居民非农转化不彻底造成其无法享受城市居民应享有的待遇。目前的状况来看,“全国范围内,除极个别做得比较好的地方政府外,绝大多数这样的社区,其相应的最低生活保障机制、贫困救济机制、养老机制、医疗卫生机制等,都没有跟上非农转化的步伐。虽然住房出租市场的形成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社区居民的收入来源,但是,在按照城市统一规划建设的小区内,居民可供出租的房屋数量毕竟是有限的。”相反,社区内失业、半失业、隐性失业带来的社会闲散人员增多,以及随之而起的黄、赌、毒成风,却是实实在在的治安隐患。
2、从社会治安管理看。有的城乡结合边缘社区分别由农村派出所和城市派出所管辖,单从人口管理看,有的是单一的农业人口,有的则是既有农业人口也有非农业人口。有的地区则将同一区域内的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分属城市派出所与农村派出所管辖,从而形成了交叉型的人口管理体制。这种人为造成的管理体制的交叉性,带来的后果必然是管理乏力,也形不成“齐抓共管”,而这正是产生社区案件高发的一个主要原因。
(二)城市边缘社区的复杂性是对公共安全管理的严峻挑战。城市边缘社区一个明显的特点就是农居混杂,外来人口居多,因此公共安全问题尤为严峻。一是大量外来人口涌入城乡结合部地区,使得原有的社区管理资源匮乏;二是外来流动人口成分比较复杂,大多数人的知识水平低、法律意识差,受到犯罪分子的引诱后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三是本地居民有着强烈的排外心理,对外来人口具有某种不认同感,双方易引发口角,甚至是躯体和武力冲突,所以城市边缘社区成为公共安全高危地带。
(三)城市边缘社区的动态变化造成社区居民缺乏公共安全参与意识。城市边缘社区刚刚脱胎于传统的乡村,与现代城市社区的发展要求相比,缺乏一个有相当发育程度的公民社会。由于公民社会发育不良、不成熟,自主性、规范性较弱,对成员的负责性较低,特别是由于社区成立时间不长,居民还没有完全摆脱镇村体制的影响,只是把社区当成居所,社区参与意识比较淡薄,还没有意识到自己是社区自治的主体,没有很强的归属感和认同感。公众的公共安全参与意识普遍缺乏。
三、城市边缘社区公共安全治理建议
针对上述边缘社区公共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笔者有以下建议:
(一)加快地方基层政府改革,完善边缘城市社区公共安全服务各项配套机制
1、打破边缘城市社区行政体制上的“二元管理”模式,将其纳入城市社区管辖范围,从而彻底消除管理体制上的交叉性。同时,可以把城市社区管理的成功经验推广到边缘城市社区,突出边缘城市社区“居委会”的独立性,充分发挥其在社区公共安全服务中的作用。
2、加快边缘城市社区农转非居民社会保障机制的构建工作。政府要通过制定社会保障与福利政策来保护农转非居民的就业安全,主要涉及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
(二)从源头上杜绝公共安全的威胁性因子。一是必须做好流动人口的登记工作。可以从加强综合治理的角度,考虑由公安部门、用人单位、居住地管理单位和个人等四方共同开展登记工作,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对流动人口的登记造册工作,用人单位和居住地管理单位负责对在单位工作或居住的流动人口进行内部登记并报公安部门备案,个人则要及时申报和申办暂住证;二是要对流动人口实行分类管理与重点管理、网络化管理与柔性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对重点人口实行专项管理,既充分发挥流动人口的积极作用,又有有效措施防止、防范各种违法犯罪现象。
(三)建立一个公共安全宣传引导系统。建立一个公共安全宣传引导系统,有利于日常加强对公众的公共安全防范意识、防范知识的普及,有利于强化对公民公共道德、公民义务的宣传教育,有利于提高公众维护公共安全的能力和水平。作为社区公共安全宣传引导系统应做到两个方面:一是要利用社区优势,主动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保持紧密联系,做好日常宣传;二是要配备至少一名的专门公共安全联络员。与其说是公共安全联络员不如说是公共安全辅导员更为贴切。因为这名联络员不仅自身要从事日常公共安全知识的宣传,同时更要担负起社区里答疑解惑的重任。
主要参考文献:
[1]陈月.“边缘社区”的犯罪问题及其控制[J].郑州大学学报,1997.1.
[2]戴兵,杨建.城市边缘区与统筹城乡发展[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2004.11.
[3]刘建凤.我国城乡结合部地区的公共安全治理研究[J].理论观察,2012.6.
城市社区管理体制范文4
【关键词】城市社区;物业管理;物业
优秀和完善的城市社区物业管理应该是以专业化和社会化为鲜明特点,以科学和优质的服务为最终目标,通过健全完善的流程设置、财务设置和相关的法律体系作为基础,以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共同进步和发展为基本规划发展目标。在建设完善的城市社区物业管理中不仅需要法制建设和政府的帮助,也离不开物业自身的规划和资源开发。而现如今,物业管理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虽然在我国虽然发展速度较快且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旺盛的生命力,但我国城市社区物业由于发展时间短,相关理论研究较少,物业公司自身建设规划不合理等原因,导致物业管理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对房屋以及社区的管理不到位,物业管理覆盖面小,地区间发展差异较大,经费使用未制度化,从业人员的匮乏及素质偏低等情况较为普遍和严重。针对这些问题和现状,本文提出了诸如加强法制化建设,规范市场,多渠道保障和加强物业资金来源等方法,促进我国城市社区的物业发展和提升,提高我国物业的管理水平,促进城市物业管理更好地发挥带动城镇化进程的巨大作用,进一步加强社区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一、城市社区物业管理的内涵及其问题
(一)城市社区物业管理的内涵
城市社区物业管理作为一种综合管理方式,是与现代化房地产开发紧密联系并且相配套的,社区的兴起带动了物业的发展,同时物业的发展又反作用于社区的发展,两者之间相互联系,共同进步。而就城市社区物业管理本身而言,是作为一种完整的成熟的物业管理形式存在的,其形成,发展,完善都是随着住房制度及建房技术的改善和发展而进行的,除此之外,城市社区物业管理也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之一,是适应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管理方式。
物业管理是指受到物业所有人的委派,根据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以及合同规定,专门的管理机构代行管理权,通过现代化的科学的管理方式和维修保养技术,主要依靠经济手段对物业地区实行统一的全方位的管理,同时为业主和租户提供周边环境清理,卫生清扫,安全防护,绿化建设,道路及设备设施维修养护等一系列的服务,从而达到提高居民生活环境及其质量的目的,为业主和租户创造和提供一个便捷的、安全的、清静的、整洁卫生的、有序的居住和工作环境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三者共同增长的最终目标。
物业管理的概念可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的物业管理主要指的是包括公共设施和楼宇在内的居民住宅及其小区的日常管理、运行、维修和保养,而广义的则是泛指在楼盘结束销售后的一切售后服务,物业管理作为房地产开发系统中的重要环节,不仅能够为房地产的开发提供后续的利益,还能提高住宅的质量和使用寿命,创造出更多的利润。
(二)城市社区物业管理的主要问题
城市社区的物业管理作为房地产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和保障,是促进房地产开发的重要手段之一,而社区物业管理也是社区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能够通过组织开展各种积极向上的教育和文娱活动促进社区的精神文明建设,同时通过加强和公安、城管等执法部门的联系,确保社区及其周边地区的治安治理和安全,社区物业管理还能够加强社区环境卫生,从而提高城市的市容市貌。可以说,城市社区物业管理不仅对居民和城市,还对企业和社会等都是大有裨益的,但我国现行城市社区物业管理却存在着许多漏洞和疏忽,社区物业管理也未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和力量,在下文中,我们将着重叙述几点社区物业中的不足。
第一,由于历史和现实众多因素的共同作用,导致我国物业管理类企业对物业管理认识模糊,相应的制度建设不够完整,我国城市社区物业管理存在着严重的房屋管理不到位现象,从业人员的工作待遇较低,工作积极性较差,工作落实不到位,特别是在一些建成时间较早的小区内,管理缺失和不到位的现象愈发严重。
第二,房屋的共有部位及小区的配套设施建设和管理不善,城市社区中往往存在着严重的房屋共有部位杂物乱摆乱放情况,在某些社区中私搭乱建情况屡有发生,而配套的公用设备如健身器材,共用照明设备等建设和管理不到位,破损后不修理或无人管理的现象严重,住户投诉往往无法得到满意的答复和解决,严重干扰了社区居民的正常生活和日常活动。
第三,管理体制不规范不健全,物业管理覆盖面小,地区间发展不平衡。物业管理工作未建立完善的一整套的工作流程以及相应规范,导致问题发生后相互扯皮现象严重,收费情况混乱,问题长时间得不到解决等一系列弊病,从而导致居民对物业的长期不满,进一步加剧物业管理活动开展的困难程度。同时,沿海地区由于经济发展迅速,物业管理业发展较好,而在内陆及中部地区,建立和完善城市社区物业管理则存在着一定困难。
第三,物业管理入不敷出,企业经营举步维艰。城市社区物业管理中虽定期向社区居民收取物业管理费用,但由于物价上涨和人力等成本的上升,维修和保养的费用持续上升,物业管理收支不平衡现象越来越严重,导致了物业管理某些情况下的有心无力,同时,由于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工作待遇较差,工作强度较高,工作环境也相对较差,因此,也造成了相当一部分的人才流失和人才匮乏。
除上述问题外,我国城市社区物业管理的发展还存在着与房屋管理体制不相适应,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要求,工作人员素质不达标,管理水平较低等诸多问题。
二、完善我国城市社区物业管理的对策
根据我国城市社区物业发展现状及其相应的问题,结合理论知识和国外的优秀实践经验,本文提出以下几方面的用来提高我国城市社区物业管理水平的措施。
(一)加强物业管理的法制建设,规范物业管理市场
只有在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中,才能充分发挥市场优胜劣汰的作用,促进我国城市社区物业管理的优良和健康发展。因此,加强物业管理的法制化和规范化建设应该被作为加强城市社区物业管理的首要手段和重要因素。对于政府而言,要借鉴外国物业管理的经验和教训,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和不同特点,明确各方面的责任和权利,加快对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建设的步伐,为物业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一个科学的,规范的,制度的,有序的范围和轨道。同时明确好业主和物业公司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尽快落实和承认业主委员会的法人地位,赋予其一定的权力,通过业主委员会来制约和规范物业公司的行为。
(二)引入竞争机制,培育物业管理品牌企业
市场机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给物业公司带来的冲击之一就是竞争,而竞争机制的确立和完善,对物业公司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竞争机制和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的双重作用下,业主有能力选择能够提供优良服务的,信誉较好的,管理水平较高且收费更为合理的物业管理公司,同时那些不良的公司则会慢慢被市场淘汰,因此,为了在愈发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不败地位,充分提高城市社区物业管理的水平,物业公司要努力引进和学习先进的术和管理手段,通过学习和培训等措施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技能和服务意识。
同时,品牌是企业的重要的无形资产,为了确保在激烈的竞争处于领先地位,还要注重实行品牌化战略,要将企业建设成为在社会上有一定知名度和美誉度的,形象良好的企业,从而带动和推动我国城市社区物业管理的整体发展。
(三)加强人员培训,提高物业管理水
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的培训,在提升专业能力的同时,要紧抓文化素质、服务意识,爱岗敬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及职业水准的培育,这样才能真正的提高城市社区物业管理的水平,更好地满足居民不断提高的需求,加强和居民之间的联系和沟通,为更好地开展物业管理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同时在企业内部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将责任具体落实到个人身上,鼓励公司内部良性竞争,实行绩效考评制度,提高物业管理从业人员深造和在学习的比例,建设出一批专业本领过硬且职业道德水准的专业人才队伍。
三、后记
城市社区的物业管理的发展在我国仍是一个新兴产业,它的发展需要依靠政府,企业和人民的共同努力,面对我国房屋管理体制的转型和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城市社区物业发展存在的内外矛盾愈发明显,该如何进一步解决,仍然有待于物业行业的管理人们不断探索创新。
【参考文献】
[1]贺学良,王子润.中国物业管理[M].文汇出版社,2010.
[2]韩强,魏小乐.物业管理岗位培训教程[M].上海远东出版社,2010.
[3]姜林,黄耀明.物业管理岗位培训教程[M].上海远东出版社,2011.
城市社区管理体制范文5
关键词:社会管理创新;城市社区建设;社区参与
中图分类号:D63-3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29-0229-02
社区是城市社会管理实践的一个微观场域。随着全球化、现代化和城市化进程加快,社区治理的重要性更加凸显。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民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新格局”,明确了社会管理不只限于政府主体,还包括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等多元主体的合作共治。与这一社会变革相适应,城市社区治理模式亟须向社区参与导向转型。社区参与,指“社区居民、社会组织自愿参加社区活动和社区事务的管理、决策和运作的过程”[1],是整合社会资源,形成治理合力,加快城市社区建设的内源性动力。
一、城市社区参与的实践功能
(一)拓展居民间的社会关系网络,培育社会信任
城市社区是以地域为基础形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然而,现代社会的深入转型使社区关系网络呈现出人际关系疏远、淡漠和社区自组织发展不足等特点。社区参与可以拓展社区成员间的社会关系网络,增进彼此了解,培养社会信任。
其一,在社区参与的过程中,原本处于原子化状态的个人相互联结形成各种社会关系,人们容易产生互动和情感认同,形成较强的责任意识,提高社区自治能力,从而有效解决集体行动困境、合理分配公共资源,协调邻里人际关系,扩展居民的公共生活空间,并促进社区自组织发展。而且,这种网络内部成员的信任关系可以通过中间人扩展至整个社区,乃至整个社会。
其二,居民在参与各种社区志愿活动中,能够提升自己和受助者双方的公德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久而久之,小范围之间的救助行为会进一步向整个社区和全社会扩散。这种公共道德精神是形成社会信任不可或缺的道德源泉和人格基础。
其三,通过社区参与,社区居民与居委会进行良好的沟通和互动,表达和实现合理利益诉求。这种互惠合作的搭档关系,能够促进公众对居委会的信任。
(二)实现公共产品与服务的合理生产和分配,提升民生福祉
社区公共产品的供给和分配有赖于政府与各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参与,而社区组织和居民的参与对于实施的合理性至关重要,直接影响到民生福祉。一是社区居民是公共产品的最终消费者,可以及时、准确地向相关供应者反映自身需求,有效衔接需求—供应链;二是社区居民通过志愿参与的服务覆盖了社区安全、卫生、教育、环保、慈善等各个方面,是公共产品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三是社区组织能够整合社区公共产品和服务方面的资源,将分散化的参与意愿与资源有效整合,提升资源利用率;四是社区组织具有独特的优势,能够有效弥补政府与市场在公共产品供给中的双重失灵。
(三)完善基层民主,实现多元利益诉求
社区参与是公众表述自身需求、满足多元化利益的机制和平台。现代社会民众的需求日益多元,包括物质生活质量、精神文化和自我实现等方面。在社区参与的框架下,通过多元主体之间的互动与协商,人们只需付出很低代价就能解决问题、摆脱困境、满足自身需求,必定大大增强制度化维权和参与的意识。一旦民众的利益诉求得到满足,就会进而增强社区归属感和认同感,甚至衍生出更广阔、更抽象的社会公平感和安全感,更乐意参与公共事务。因此,不但社区内务和利益冲突可以在社区层次加以解决,国家和社会管理事务也可以在此付诸讨论,由此扩大基层民主,实现社会有序稳定。
二、中国城市社区参与存在不足
社区参与总体上推进了中国城市社区治理的进程,但参与的现状并不如政策设计时预期的那样乐观,也并未实现学界理论研究所期待的目标。
(一) 参与主体分布不平衡,总体参与率也较低
调查显示,当前社区活动的参与群体主要为离退休人员、中小学生和低保居民。而占社区成员主体的中青年,因忙于工作生活,鲜少主动参与社区活动[2],导致居民总体社区参与率偏低。
(二)参与领域不平衡,参与层次较低
在当前政府行政主导的社区治理模式下,社区参与局限于非政治性参与,如环保卫生、文体娱乐等目标层级较低的活动,很少参与社区事务的决策、管理和监督。“即使参与居民代表选举和民主决策活动,也大多流于形式,权力集中于居委会和少数几个社区积极分子手里,社区参与呈现表层化、形式化、工具化。”[3]
(三)被动式参与为主,参与渠道单一
事实上,“中国的社区建设主要由街道和居委会等权利精英来宣传和推动,社区事务也主要是由社区管理机构来解决。”[4]社区居民自主参与的意识不强,相当大一部分是在社区管理机构的行政指令下才会参与社会事务,显然不利于社区参与的发展。此外,居民很少以个人、正式组织成员等身份参与到社区发展中,大多通过参加志愿者组织来参与各种社区活动。
追根究底,社区参与不足的主要原因归结为几点:一是社区建设中的行政化趋向和现行社区管理体制抑制了居民社区参与的热情。政府是社区建设与服务的主要推动者、提供者,社区居民在一味被动的接受服务过程中,极易将社区事务视为行政事务而袖手旁观。而在现有的社区管理体制下,居委会实际成为“国家行政链条的末梢”,承担了繁重的行政事务而未尽其能,难以满足居民的个性化和多元化需求,直接挫伤其参与社区事务的积极性。二是社区居民与社区的利益关联薄弱,缺乏对社区的归属感。利益是人们行为的根本动力。居民与社区利益的关联越是紧密,参与的意愿就越强烈,反之,就越低。在旧有单位体制的影响下,多数居民“单位意识”很强,而缺乏“社区意识”,认为“城市居民的社会资源主要在社区外的组织中获得,社区只是其休息之地而非主要活动场所”[5];社区成员的需求不能有效从社区服务中得到满足,则难以建立对社区较强的归属感和依赖感。相应地,居民的参与度就较低。三是社区参与机制不健全,社区工作方法单一。虽然很多社区管理机构对居民的社区参予以了重视,但参与机制还不完善,影响了居民参与:居委会的工作方式较为封闭,透明性和民主氛围不足;缺乏社区参与的操作性、规范性和程序性,使社区参与渠道不畅;社区工作者缺乏专业性,工作内容与方法陈旧、单一,使得后者普遍产生疏离感,难以融入到社区生活和社区事务中。
三、城市社区参与的实现理路
基于前述分析,要在城市社区建设中扩大公众的有序参与,有效发挥社区参与的功能,应注重采取以下几项措施。
(一)增强社区成员的社区意识,充分调动社区参与的积极性
强烈的社区意识是实现社区参与的思想基础。培育居民的社区意识,社区管理者要重视满足社区居民的共同需求和共同利益,重点解决好群众的实际需求和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培养起“社区即家”的归属感;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使人们真正了解社区建设状况和活动内容,充分意识到社区参与是实现其利益需求的有效途径,促使居民理解和关爱社区,积极参与社区建设活动;组织开展多种参与技能训练,增强居民制度化参与社区事务的素质和能力,充分发挥社区精英参与的示范与带动作用。
(二)培育和完善社区组织,扩展社区参与的渠道
一是应积极培育和发展多样化的社区非营利组织,扩展社区参与的广度和深度,搭建社区居民多元利益诉求的参与平台,有效弥补居委会在“居民自我组织与服务、整合社会信息与资源、调解社会纠纷、综合治理社区环境、维护公共设施等群众自治组织功能方面的欠缺”。因此,政府应在社区非营利组织的准入门槛、税收、管理费等方面提供良好的资源与政策支持,为其创造宽松的发展环境,更好地为社区居民提供优质服务。同时强化对社区非营利组织运行的规范化、程序化的监管,确保其服务质量和效能,使其成为居民参与的良好载体。二是建立和完善社区参与机制和渠道,促进居民参与持续发展。完善相关法规制度,保障居民参与的各种权利;建立社区参与的激励机制,比如,确定参与者可以优先享有社区服务的权利等,激发居民广泛、持续参与的热情。
(三)创新社区管理体制,增强居委会的自治职能
一是创新社会管理体制。基层政府要明确与居委会的关系,转变自身职能,对居委会进行宏观的指导、调控和监督,合理整合和配置社区资源,确保其有效利用;向居委会合理赠权,使其能够为本社区“量体裁衣”,自主制定有关社区服务、管理、运行等规章,强化社区居委会的自治职能,为居民提供更优质的服务。二是增进社区民主。优化居委会的自组织功能,增强居民的参与意愿和政治参与度;注重社区事务的民主决策与民主管理,通过议事会、听证会、论坛等多种渠道扩大社区参与,同时,加强监督问责和回应机制建设,推进社区参与的良性发展。三是加强社区人才队伍建设。对现有社区工作者进行全覆盖培训,提升其专业素质,并有计划引进一批社会工作专业的大学生,使社区服务走向专业化,吸引居民参与社区事务。
值得注意的是,社区参与模式并不意味着将政府排除在社区治理之外,相反,更应该重视发挥政府的效能,尤其是在提供基本保障和培育社会力量方面,政府依然无法被市场和社会所取代。在这一前提下,充分发挥社会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自治功能,达到社区“善治”,实现社会和谐,这应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题中应有之义。
参考文献:
[1] 朱淋.城市社区参与研究述评[J].法制与社会,2010,(1):177-178.
[2] 张亮.上海社区建设面临困境:居民参与不足[J].社会,2002,(1):4-6.
[3] 章永兰,颜燕.现阶段城市居民社区参与表层化的原因及矫治对策[J].江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105-107.
城市社区管理体制范文6
关键词 :城市社区;治理;充权;反向充权;相互充权
随着市场经济和城镇化的发展,以“单位”为基础的城市基层社会管理体制被打破,城乡一体化逐步取代城乡分治。城市社区已成为各种人群、各类体制、各方利益及各项矛盾交织、融合、冲撞的复杂社会系统。传统的管理理念、体制及模式已远远落后于现实。我国城市管理必须运用相关理论工具,从新的研究视角来探索城市社区治理问题。
一、我国城市社区治理的多重困境
1.政府机构:街居管理体制僵化,权能失衡失真
90年代以来,我国城市社区管理普遍采用“街居”管理模式,主要依靠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进行管理。基于社会转型的压力,虽然有些城市对这种街居管理模式进行了改革,如撤“街道”设“社区”或“社区工作站”“居站分设”等。但大都限于形式上的调整,对深层次的权力配置及权责关系触及不多。社会转型背景下,街道办事处的管理任务和管理对象大幅增加,他们承接了“单位人”时期由单位剥离出来的职能,有些街道还承接“村改居”转移到城市的乡村事务;随着管理重心下移,城市管理中的很多职能部门也将任务下放到街区。街道拥有了诸如社会治安、市容卫生、文化教育、劳动就业、民政福利等30多个方面100余项管理任务。而依据《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街道办事处主要承担办理上级政府有关居民工作的交办事项、指导居民委员会工作、反映居民意见和要求这三项任务。而现今的街道职能远远超过了被规定的工作范围。街道办事处作为城市基层政府的派出机关,实际上已承担一级政府的责任,但却没有被赋予相应的法定地位和权力。作为政府机关的街道只能受制于各职能部门的委托或充当上级政府与居民群众之间的中介组织的角色。这直接导致了街道办事处所承担的职责与其所赋予的权力不相符,造成职、责、权、利不统一,使得街道管理的任务虚置和行政权能失衡。社区居委会是一个社区最核心组织机构之一。作为居民自治组织,它本应是居民的“头”。居委会的日常工作应立足于社区自治,引导社区居民参与。可当街道办事处不堪重负时,通常会将大量行政事务下派到居委会,使居委会变成街道的“腿”,成了街道办事处下面的一级政府机构。街道不仅直接控制或“协助”居委会选举,还承担居委会专职和聘用干部的工资。居委会工作人员普遍年龄老化、学历偏低,管理方式落伍,陷入繁琐冗长的行政性事务中,根本无暇顾及应该行使的社区自治事务。社区居委会被“行政化”,原本的自治功能严重“失真”,权能错位乃至倒置,其目标和使命几乎丧失殆尽。
2.社区组织:能力和资源有限,缺乏有机整合
这里探讨的社区组织排除官方或带有官方性质的机构,主要包括社区居民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文体类团体和其他中介组织等社区自组织机构。
(1)社区组织的政治资本、经济能力和社会资源都严重不足。从政治资本看,社区组织政治合法化低,缺乏实质性的话语权。以物业型社区为例,理论上物业公司受业委会聘用行使管理职权,成为社区管理的主要力量。但作为企业法人,物业公司主要体现为契约性和经营性特征,很难以社区“公共信托人”身份获得管理权力。物业公司最多也只能提供一些劳务型的社区服务,在法律上没有获得执行权,其主导功能很难发挥。在社区服务和文化活动中,各类居民互助或互益组织原本能成为建设社区共同体的良好平台。
但基于我国目前的社团登记管理制度,相当一部分这类组织难以获得合法身份。没有法律授权和较高地位,社区组织很难走向政治前台,动员能力不强,其作为政府与居民之间的纽带和桥梁作用受阻,在公共决策和社会管理方面的影响和参与作用也难以发挥。从经济能力看,我国社区组织建设资金来源单一,数额不足,无法满足社区组织活动和建设的需要。而从社会资源来看,社区组织获得社会资源的能力有限,利用率较低。目前城市社区的范围,一般是指经过社区体制改革后作了规模调整的居民委员会辖区。管理辖区范围一般都较小,具有很鲜明的地域界限。所以,社区组织容易表现为视野狭隘、自我封闭、本位主义等特征,组织获得资源和发挥作用的空间范围及其有限,无法和其他的社会组织抗衡争取更多社会资源。
(2)不同类型的社区组织之间缺乏有机整合与协调。社区组织的自治性与官方组织的行政性之间存在博弈关系。博弈的结果是,社区组织往往处于弱势。例如,居委会管理代表的是国家行政权力,业委会及物业公司管理架构代表的是社会自治能力,两者交错体现一种张力关系。行政与自治的强弱取决于行政权力的逐步退出,自治组织自我管理能力的生成。在社会转型时代,出于对稳定压倒一切的政治目标的追求,国家行政权力的退出会较为缓慢。短期内迅速汇入城市社区的各利益主体难以形成较高的社群性社会资本,所以只能在博弈中处于下风。同时,各类组织之间各自为政,基于不同的利益需求而产生各种冲突和矛盾。例如,在一些业主自治型社区中,原有物业公司一般是开发商聘用或是开发商的下属公司,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的矛盾常与业主和开发商的矛盾相重叠,构成了业委会及其所代表的多数业主与开发商、物业公司之间严重对立。
3.社区居民:普遍存在无权感,参与度较低
社区居民普遍存在无权感。无论是从“单位制”走向“社区制”,还是“村改居”的推行,乃至新型物业型社区的创建,原有的居民个人、家庭获得社会资源的机会和秩序被打破,带来各种不适应和造成新的不平等。而固有的各项社会制度,反过来会使社区或家庭系统不能很好地发挥功能。这些受到伤害的系统不能保护个人免予压迫情境的负面影响,从而使社区居民产生无权感。从心理和文化层面看,原“单位人”、外来人员、村民等在社会变革中汇集到城市社区,其在权利、身份、地位向城市社区居民转变同时,也要实现包括自身素质、价值观、生产与生活方式等方面的“自我转型”。这是一个艰难的过程,角色调适缓慢,难以产生自我认同,从而带来身份迷茫感。例如,城市化进程中大量外来人员进入城市社区,原居住民片面以自我的文化背景为中心,死守原有的价值观念,再加上语言和非语言障碍的存在,使他们与外来人口之间沟通不畅,抱有强烈的排斥心理,严重影响了社区新居民的归属感和社区认同。社区居民的参与,主要取决于个体与社区的关系和参与本身的价值。前者是后者的基础。社区所动员起来的参与,与完全实行基层群众自治条件下的参与相比,还是属于弱参与。因为,许多居民并没有把这种参与看作是自身权利的实现,而仅仅从义务的角度来认识这种参与,并没有赋予很高的价值。这可以从居民对社区选举积极性不高的事实中得以印证。
综上所述,我国城市社区普遍存在“弱政府--弱社区”的管理格局。各种权力的混乱和缺失使得包括国家、社会、公民各方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无权境况。破解困境要从根源上挖掘掣肘的核心问题,即权能如何增加,权力应如何重新分配。
二、充权及相互充权理论的引入
1.充权理论的解读和基本假设
“充权”英文原词为empowerment,也译为“赋权”“增权”或“增能”。在中文语境下,“赋权”易被理解为权力机构自上而下赋予权力给公民。这与本文探讨的增权并非“赋予”公民权力,而是挖掘或激发组织或个体的潜能在本质上相左,故使用“充权”概念。1976年,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学者索罗门明确地使用“赋权”一词,来描述美国社会中的黑人少数民族因长期遭受同辈团体、优势团体与宏观环境的负面评价,以至于感受到深切、全面的无权。他们建议社会工作的介入应致力于增强黑人民族的权力,以解除社会中的“制度性种族主义”所加诸的压迫与疏离,增进个人的自我效能与社会改革的力量。随后,学者们把充权概念引入到不同研究领域中,充权理论在西方逐渐发展为较为成熟的理论系统,适用于多个社会科学领域。
关于充权的理解至今没有明确的共识。在宏观层面,学者通常把它刻画成增加集体政治权力的过程。齐默曼认为,公民充权一方面包括组织充权,因为它影响了政策或它使个人感觉能主导自己的生活;同时也包括群体充权,因为公民参与到维持或改善他们生活质量的行动中。微观层面的学者经常把公民充权描绘成个人增加权力,强调的是公民对他人、组织或社会的拥有、控制和影响。阿兰认为,公民充权是一个伴随着个人能力提高逐渐对自己生活增加控制的过程。这个过程开始于个人对自己需求的界定与渴望,并随后寻求提升能力、获得资源与支持的途径以最终实现目标。第三类学者试图调和两种取向,个人充权为集体充权做出贡献,群体权力的增加提升个别成员的功能。基弗认为,公民充权的含义为:更积极的自我观念或自我能力观念的发展;社会环境与政治环境的构建;社会与政治行动的个人与集体资源的获得。上述对充权的解读虽然并不统一,但大都包含自主、能力、控制、参与等
关键词 ,强调能力挖掘、行为过程和社会控制。
2.相互充权的提出
政治学研究提出国家和社会“相互充权”(mutual empowerment)概念。从韦伯以来,权力被视作一种单向的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假定权力关系的双方处于一种零和博弈之中。相互充权的提出,对这种观点进行了修正。相互充权意味着权力可以扩展和转换,权力关系之中的双方可以达到某种双赢游戏的结果。基于这种概念的理解,研究者认识到,公民的充权不一定会削弱国家的权力;反过来,国家的充权也不一定会压制公民的权力和权利。国家和社会之间存在某种协作关系,两者存在共享的目标,并通过相互充权来实现。从这个角度看,相互充权概念蕴含了充权理论的另一项基本假设,即权力关系不是零和游戏,可以透过社会互动增加与衍生更多的个人及人际权能。相互充权可以为国家与社会建立更为平衡的关系。一方面,公民社会的发展有利于制约国家专制权力,从而倒逼国家增强其基础权力。这种基础权力的增强主要体现为国家制度建设的完善,而发展国家基础权力对国家是有益的。它有利于增强国家自主性和有效性,承担国家应有的社会监管任务,避免国家为社会所俘获。另一方面,国家基础权力的发展可以为公民社会的发展创造良好条件,从而实现国家与社会的良好互动。将相互充权理论运用到城市社区治理,既能解析当前“弱政府--弱社区”格局的内在机理,也能为不同主体提供解决矛盾、摆脱困境的框架设计,并可为进一步塑造“强政府—强社区”寻求理论支持。
三、城市社区治理的充权分析
1.充权起点:社区居民个体充权
以社区居民作为充权起点的依据,对机构和组织而言,社区居民个体是最弱小但也是最活跃的主体,最需要也最容易进行充权。充权理论的基本假设是基于个体状况出发的:个人应被视为有能力、有价值的个人;个人的无力感源于环境的排挤和压迫;社会环境中存在直接和间接障碍,使人无法发挥自己的能力,但是这种障碍是能改变的。基于上述假设,在社区治理中,坚持以人为本,重视挖掘与培养人的权能,通过充权的途径,权力可以重新再分配。同时,社区居民的基本权力的实现是其他一系列权能的出发点与归宿。研究认为,个人充权包含自尊、自我效能、知识与技能、政治意识、社会参与、政治参与、政治权力和责任、资源八个基本要素。[7]目前,城市社区居民在这八个要素方面的无权感带来一系列城市治理问题,包括社区认同性危机、社区管理机构的合法性危机、社区公共政策难以贯彻的渗透性危机等。逐渐解决这些问题都需要对社区居民进行充权。同时,当居民得到充分权能时,依据相互充权理论,居民也可反向对其他社区治理的主体包括政府机构和社区组织进行充权,促使其他主体的权能得到有效发挥,更好地为社区居民服务。所以,社区居民的个体充权是所有充权的出发点和最终目的。
2.社区居民充权的两个层面:主动充权和外力充权
社区居民充权包括自我充权和外力充权两个层面。对城市社区而言,居民充权需要依靠居民自身、众多居民自愿集结起来形成的公民社会来实现。通过居民充权意识的形成,公民社会内部的组织、联系、动员和参与提升自身能力,改变其弱小无助的状态。图3-1说明社区居民自我充权的发生过程及结果;居民充权需要政府及社区组织赋予保障公民充权基本条件和培育强有力的公共领域,不断改革完善制度安排,提供更多政治经济资源,促进社区居民充权。图3-2对具体充权要素进行了概括。
3.社区居民的反向充权:强居民、强社区造就强政府
在城市社区,当居民得到充权并足够成熟时,就能形成强大的社区居民社会,又会反过来促进政府能力的增强。从社区居民对社区组织的反向充权来看,充权后逐步成熟的社区居民无论在资源获取、组织整合,还是社区组织的能力提高等方面都能积极作为,带来良好结果。不仅能使社区成员实现由“单位人”到“社区人”的转变,也能使社区整体自治能力大为提高。社区居民也能对政府进行反向充权,城市社区的公民社会一旦形成,他们具备了强大的自治能力,能够倒逼政府改革社区管理体制。居民要求还权于民,变官方性质的“街道居委会”为纯自治的“社区居委会”。在行政控制权配置上,要求重新合理定位基层政府对城市社区的行政管理职能。将区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直接管理社区的一级政府机构,都需要在充分尊重社区居民自治前提下,重新界定政府职能和权责体系,既不能越位也不能缺位。社区居民自治在政府制度建设、绩效能力等方面也能约束政府,进一步推动政府自身的充权。
总之,居民通过参与社区组织,个人能有效地把自己和其他公民及整个政治体系联系起来,促成社会的自组织和秩序的自我形成与调节,约束国家权力干预的范围和限度。对社区居民充权有助于政府制度绩效的提高。通过培育公民参与网络,克服集体行动困境,增强政府制度运行绩效,从而使强社区造就强政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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