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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经营的处罚条例范文1
重点对市区主次干道市容秩序、街面景观进行综合整治,围绕“清洁、优美、有序、宜居”总体目标。实现环境整洁、秩序井然、经营规范、城区文明。突出抓好大街、大街2条迎宾线整治工作,坚持高标准规划,高规格建设,打造主题突出、风格统一、特色鲜明、内涵丰富的迎宾景观大道,扮靓城市形象,盛装迎。
二、整治内容
(一)整治规范广告牌匾。依据《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1彻底拆除城市中心区、高速公路出入口、滨海大道、龙源大道的高架广告。2拆除、整治不规范的建筑物立面和层顶广告;拆除墙体大型广告、高层建筑物屋顶广告、占用绿地广告和未经批准违法设置的广告;拆除超高超大、七层及以上建筑物实体广告;规范内嵌式橱窗广告。控制设置高度,做到工程峻工即拆除。拆除未经批准、长期空白闲置、不及时维护的陈旧、破损和期结束后的无主广告。5实施第二期标准路名牌建设。城市区标准路名牌达到全覆盖,同时拆除现有带商业广告的路名牌。
2门牌字匾及各类公益宣传广告。1城区主次干道门牌字匾在一定区域范围内要统一规划。前后平齐,一个门店只能设置一个牌匾。对高低不齐、长短不一、一店多牌的限期整改或拆除。2合理设置公益宣传。交通隔离栅栏、街道两侧透景墙不得设置宣传条幅、广告,已经设置的全部拆除。3各相关部门按照上级机关要求,通过市场化运作设置的宣传栏、阅报栏、标志指示牌等,不符合《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以及随意更换为商业宣传画面的按要求整改或拆除。
3临时性户外广告。1严格控制在繁华区设置商业性庆典宣传活动。特殊情况需要设置的不得超过规定时限。2彻底清除临街橱窗、玻璃、门楣、墙面乱贴乱画和乱挂招牌。3彻底清除建(构)筑物、临街及小区墙体、电线杆、路灯杆、各类棚亭、候车亭、树木、各类灯箱、大型广告牌、桥体等部位涂写、悬挂、粘贴的小广告。
(二)清理占道经营。清理取缔有碍市容、影响交通、占用人行道(盲道)棚亭、摊点、私搭乱建、出店经营、店外摆放、游商游贩;坚决取缔影响市容、交通、无证经营的露天烧烤;规范集贸市场和早夜市。严禁污水乱排,影响市容的严格查处。
(三)整顿停车秩序。对城市区主次干道所有机动车、自行车停车场所(点)进行全面摸底调查。统一停车朝向,规范停车管理,对占压盲道和人行道的停车行为进行清理取缔。
(四)建筑物外立面保洁。按照《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要求。保持建筑物外立面整洁、美观,色调与周边景观相谐调。公交候车亭、路灯杆、电话亭、地名指示牌、护栏、果皮箱等公共设施,产权单位要定期进行维修、清洗、粉刷、油饰、更新。
(五)整治环境卫生。强化环境卫生管理。重点加大对场馆、迎宾线、各主次干道、窗口繁华地段的保洁力度;沿街单位、门店要自觉加强门前的清扫保洁、垃圾收集和清运,确保门前环境整洁;狠抓遗撒源头,根治马路遗撒;加强对公厕、垃圾转运站、果皮箱等环卫设施管理,推进环境卫生管理科学化、规范化。
三、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通力协作,积极配合,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四、存在上述违章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无证经营的处罚条例范文2
原告:田宝华,男,1967年5月出生,汉族,南皮县田野电脑门市部业主,住南皮县南皮镇东街。
被告:河北省南皮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赵金平,局长。
田宝华经营的田野电脑门市部在2000年3月份以前,未取得工商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2000年3月,工商管理机关为其核发了营业执照。1999年4月至2000年2月期间,田宝华一直从事经营活动。田宝华拥有在田野电脑门市部内安装的电话8858218的使用权。
1999年9月至11月间,有人盗用新鑫公司的上网账号和密码,通过8858218上169公共信息网77次,时长17个小时。新鑫公司于1999年12月18日向南皮县公安局报告了其上网账号和密码被盗用的情况。南皮县公安局遂立案调查。找到田宝华后,田宝华称其未盗用新鑫公司的账号和密码上网,但其亦不能提供具体的上网人员。用田宝华8858218的上网账号和密码上网,田宝华每小时收费8元,不用田宝华的上网账号上网,每小时收费6元。南皮县公安局分别于1999年12月18日和22日将田宝华从事经营活动的两台计算机提取到南皮县公安局,后于2000年2月22日发还田宝华,当时田宝华对两台计算机的质量完好未提异议。
南皮县公安局2000年2月22日以公(法)行决字(2000)第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1999年9月至11月,田宝华的田野电脑门市部多次侵入新鑫公司的微机国际网络,严重影响了该公司的正常营业活动,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对田宝华罚款4000元。田宝华不服罚款决定,向沧州市公安局申请复议。沧州市公安局认为田宝华构成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使用计算机网络资源的行为;对田宝华罚款4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程序,维持了南皮县公安局的罚款决定。田宝华仍不服,向南皮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其未违反(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应受到处罚。并要求南皮县公安局赔偿非法扣押两台计算机给其造成的经营损失。
被告南皮县公安局辩称:田宝华的行为构成了《管理办法》 第六条规定的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使用计算机信息网 络资源的行为,对其处罚正确,请求法院判决维持其罚款决定。
[审判]
南皮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田宝华经营的南皮县田野电脑门市部,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侵入他人微机上网帐号,违反了《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被告依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田宝华罚款4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田宝华属无证经营,其经营不受法律保护,田宝华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证据不足,于法无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该院于2000年9月28日作出了(2000)南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维持被告南皮县公安局2000年2月22日作出的(2000)第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
一审宣判后, 田宝华不服,以与原诉的理由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2000年3月以前,田宝华未取得田野电脑门市部的营业执照,所以非法使用新鑫公司上网账号的主体不是田野电脑门市部,因田宝华不能提供使用新鑫公司上网账号和密码、通过电话8858218上网的具体人员,田宝华为8858218电话的合法使用者,故通过电话8858218盗用他人上网账号上网所造成的后果,应由田宝华承担。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的行为,不属于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行为,而只是一种盗用行为,其后果是造成了新鑫公司的电信资费损失,对此行为应依照有关规定处罚,故南皮县公安局依照《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定性,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罚属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田宝华2000年3月前无营业执照,此前其为非法经营,且南皮县公安局已将提取的两台计算机发还田宝华,田宝华要求南皮县公安局赔偿其经济损失的主张,于法无据,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不应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该院于2001年5月21日作出判决;
一、撤销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2000)南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南皮县公安局公(法)行决字(2000)第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由南皮县公安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评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涉及以下几个问题:一、本案中盗用新鑫公司上网账号的主体问题。本案在处理中,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因为新鑫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是田宝华盗用其上网账号和密码上网,南皮县公安局亦没有证据证明是田宝华盗用新鑫公司的上网账号和密码上网,因此南皮县公安局在这种情况下,不应对田宝华进行处罚,如果公安局要处罚,也应找到具体的盗用人员后,才能对盗用者进行处罚。另一种意见认为,因为盗用新鑫公司上网账号和密码上网期间,田宝华未取得田野电脑门市部的营业执照,所以盗用新鑫公司上网账号上网的主体不应是田野电脑门市部,即使田宝华已取得了营业执照,因为该营业执照是个体性质,所以盗用上网账号的主体亦不是田野电脑门市部。因为确实有人通过电话8858218盗用新鑫公司上网账号上网,电话8858218的合法使用者为田宝华,田宝华不能提供盗用新鑫公司上网账号和密码的具体人员,田宝华允许到其处上网的人员不使用其上网账号和密码,田宝华应预料到会有人盗用他人上网账号和密码在其处上网,这说明田宝华对盗用他人上网账号和密码到其处上网持放任态度,所以通过电话8858218盗用他人上网账号上网的后果,只能由田宝华承担。即盗用新鑫公司上 网账号上网的主体为田宝华,南皮县公安局处罚田宝华是正确 的,笔者亦是这种意见。
二、本案适用法律是否适当。对南皮县公安局和南皮县法院 对行为事实的认定均无异议,即1999年9月至11月间,有人盗用了新鑫公司上网账号和密码上网77次,使用时长17个小时。但对该行为的性质的认定也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此种行为是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行为,因为新鑫公司要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由新鑫公司提出申请,经电信部门同意并予以注册,其后新鑫公司才能使用信 息网络提供的资源。未经新鑫公司许可,他人不得使用该账号和密码上网,田宝华未经新鑫公司允许,擅自进入了新鑫公司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进入了网络以后,必定使用新鑫公司的计算 机信息网络资源,因此南皮县公安局对田宝华的行政罚款决定是正确的,应予维持。另一种意见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国际互联网络的用户,是指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按《实施办法)的规定,新鑫公司是国际互联网络的用户,《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用户应当服从接入单位的管理,遵守用户守则,不得擅自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系统,篡改他人信息。因为公共信息网络是向不特定的公众开放的网络,无论谁通过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都是经过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行为,经过允许进入网络,通过固定电话上公共信息网,公共信息网上的计算机信息资源自然允许上网者使用。所以盗用新鑫公司上网账号和密码上公共信息网的行为,不属于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网络或者使 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行为,而只是一种盗用行为,其后果是造成了新鑫公司的电信资费损失,笔者同意这种意见。 二审法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为了进一步证实对本案性质认识的正确性,于2001年5月15日向公安部计算机局进行了咨询,计算机局的工作人员向二审法院提供了公信安(2001)1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对盗用他人国际互联网账号的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批复的内容是:“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包括国际互联网账号,不属于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对于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处罚。”批复的日期是2001年4月10日。通过该批复,进一步证明田宝华从事的活动不属于未经允 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行为,因此不能依据《管理办法》第20条的规定对田宝华进行处罚,应当撤销南皮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但是公安部的批复这一规范性文件是在2001年4月10日作出的,而南皮县公安局的行为是在2000年2月22日作出的,因此在判决撤销南皮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时,不能引用公安部的公信安[2001)186号批复。
无证经营的处罚条例范文3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各级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安全责任,依法治理,严惩烟花爆竹行业违法违规行为。
二、组织机构
成立烟花爆竹行业“打非”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乡长任组长,副乡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乡相关部门及各村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乡安监站,办公室主任由副乡长任担任。
三、治理范围
全乡非法生产、储存、销售、运输烟花爆竹的各种场所及车辆;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企业和个人。
四、时间步骤
动员部署(2019年11月)。召开动员会,成立领导小组,制发本级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工作方案。
全面排查(2019年12月-2020年10月)。对全乡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企业个人和有可能非法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场所进行检查和处理。
总结提高(2020年11月)。将成绩总结上报,同时建立长效机制,不断提高烟花爆竹行业本质安全水平。
五、工作要点
“打非”层面:重点采取暗访暗查、全面突击检查等方式,直奔、直插现场排查并治理问题、深挖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全乡范围内严禁在任何时间段非法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切实提高“打非”的实际效果。
“治违”层面:严禁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产品;严禁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经营烟花爆竹;严禁超许可证载明限量存放烟花爆竹;查处烟花爆竹批发单位擅自向无证照烟花爆竹经营摊点批发烟花爆竹的行为。
六、具体任务
1、对重点区域内可能私制私藏烟花爆竹的废弃院落、厂房、仓库,私存私售烟花爆竹的小商品市场、婚庆殡葬服务单位,私存私放烟花爆竹的房地产项目、建筑工地、城乡结合部、历史经营烟花爆竹个户等进行滚动排查,并逐一登记造册。派出所要充分利用搜爆仪等技术手段集中进行拉网式排查,同时严格落实购销备案、流向登记和实名登记制度,落实可疑情况报告制度,全力查处非法无证烟花爆竹销售行为,配合各村对排查情况记入《xxx村排查烟花爆竹非法行为台账》,同时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烟花爆竹经营行为人坚决依法进行行政拘留处理。
2、要组织执法力量对重点区域内所有烟花爆竹零售点进行“全覆盖”检查。严格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开展宣传教育调查摸底等工作,逐店逐户对烟花爆竹零售点存在“两关闭”及“三严禁”等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和治理的必要性进行宣传教育。关闭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形式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零售点;关闭集中连片经营、在超市内销售、未按规定专店销售的零售点;严禁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产品;严禁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严禁超许可证载明限量存放烟花爆竹。
3、集中力量在重点区域内深入开展打击经营烟花爆竹摊点贩卖非标专项行动。开展全面检查,重点检查烟花爆竹存放是否符合要求,消防器材是否有效,安全警示牌是否悬挂。同时,对烟花爆竹仓库进行检查,重点对仓库周边环境,值班人员到岗到位情况,货物进出台帐、监控等设施进行检查。
4、(1)起草制发烟花爆竹行业“打非”方案,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签订2020年度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打非”责任书,同时要求辖区销售门店签订2020年度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打非”责任书。2019年12月6日前将本级烟花爆竹行业“打非”方案和2020年度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打非”责任书报乡备案;将各门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打非”责任书收集到本村备查。
(2)张贴告示、书写板报、利用标语、广播、门店LED屏幕广泛宣传烟花爆竹的危害性,每个村(居委会)要张贴宣传通告,另不少于10个永久性牌匾。辖区国、省道及人员密集路段张贴宣传通告或设立固定专栏不少于10张(块),并每3个月更换一次。
(3)按照本级方案检查内容针对非法生产烟花爆竹黑窝点、私自制作、经营和存放烟花爆竹等非法行为,开展集中排查。同时涉及有传统制作烟花爆竹的村,要建立与有制作烟花爆竹手艺的人员定期联系制度并落实到位。
(4)各村严格要求至少每周排查一次,排查情况经村)委会主要领导签字后,书面向乡安监站报告。各村对发现的每一项问题都要提出书面的处理意见。同时针对非法生产储存黑窝点、私自制作和存放、销售烟花爆竹等非法行为,对本辖区内长期停产企业、废弃厂、闲置民房等场所要经常性的排查,发现非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行为的要及时上报并实施取缔和处理。
5、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组织安全管理人员自查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员文件及有关人员证书;守护、保管及装卸人员持证上岗情况;18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9项台账执行、运行情况;“八员”安全责任制量化考核执行情况;安全培训档案等,建立检查及整改文档备查。
七、工作要求
1、各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有关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采取有效措施,相互配合,切实做好全乡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无证经营的处罚条例范文4
一、工作目标
1、查禁非法交易,遏制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流入食盐市场;
2、查处大要案,严厉打击私盐产运销团伙,惩治涉盐违法犯罪分子;
3、完善食盐市场监管,保障食盐质量,净化盐业市场,确保人民群众食盐安全。
二、工作重点
1、管理混乱、无证照生产的制盐企业和经营者;
2、无证运输或批发销售食盐的单位和个人;
3、蔬菜加工区的非碘盐流入食盐市场;
4、主要化工区、制革区其他用盐的管理;
5、边界市(县)农贸市场食盐委(代)批和零售;
6、加工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加工制盐;
7、边界地区盐业市场的冲销行为。
三、职责分工
为加强对专项行动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由市工商局牵头,市发展计划展、经贸局、公安局、卫生局、盐务管理局等部门参与的市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负责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制定、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
盐务、工商部门负责清查私盐加工窝点。盐务部门要加大对食盐生产质量监测的力度。工商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对辖区内从事食盐批发和零售的经营者进行全面检查,取缔无照经营,查处非法经营。
卫生部门负责餐饮服务业和居民用户的碘盐卫生监督、监测管理,加大对餐饮服务业使用食盐情况的监控力度,防止将非食用盐作为食盐使用。
盐务部门要加强盐业管理,规范盐业公司和盐业生产企业行为,监督指导盐业企业自查自纠,查禁加工贩运私盐的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要加大对盐业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对涉嫌构成犯罪的涉盐案件和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执法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的案件,要按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严惩。工商、卫生、盐务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处大案要案,严厉打击加工、运输、贩卖私盐和其他扰乱盐业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卫生、盐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地组织开展碘缺乏病防治知识、健康知识、盐业法规政策、真假碘盐辨别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
四、工作步骤
专项行动从20*年5月下旬开始实施,到20*年8月底结束,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年5月下旬至20*年6月中旬,为调查摸底和动员部署阶段。建立专项行动工作机构,完善良好工作机制。制定实施方案,进行动员部署,统一思想认识。工商部门要会同盐务等部门,对辖区盐业市场进行深入调查,全面检查从事盐业生产、加工、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摸清真实情况,查找问题,发现漏洞,做到心中有数。
盐业公司要组织和督促系统内经营者和辖区有关经营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并接受上级盐务、工商部门核查。
第二阶段:20*年6月下旬至20*年8月上旬,为集中整治阶段。针对盐业市场存在的问题,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认真组织开展专项行动。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取缔私盐生产,严肃查处涉盐违法违规行为,完善食盐市场监管,建立长效机制。盐业部门要加强蔬菜加工区、渔业加工区及加工专业村的碘盐供应工作,实行按人口配送小包装碘盐的办法,建立加工用盐跟踪服务制度,建档立案,按需供应,按实食用;整顿和规范各食盐委(转)批点的经销行为,对专业村委批点的供应要签订责任书,建立销售台帐;强化食盐专营措施,对使用非碘盐的单位签订责任书,实行非碘盐直供,建立客户供应台帐;加强小工业盐市场监管,全面落实制革用盐专人负责、按指定地点堆放、使用台帐等制度,严格制革废盐处理工作,杜绝工业废盐流入食盐市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卫生部门对全市餐饮服务业使用食盐情况开展专项整治。市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市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第三阶段:20*年8月中旬至20*年8月底,为整改总结阶段。针对前阶段发现的问题,各部门要做到整改措施落实到位、案件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长效机制建立到位。市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汇总各部门的专项行动的反馈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充分征求各部门意见,于20*年8月25日前上报省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开展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也是今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各部门要从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高度,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抓好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各项工作。
(二)突出重点,集中整治,狠抓专项行动的落实。一要严把食盐市场主体准入关,严格执行食盐生产许可证制度和食盐经营许可证制度,对全市盐产品经营主体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清理,坚决查处无证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二要严把食盐市场商品准入关,以实施农村“万村放心店”工程和商店、超市准入工程为契机,建立和完善食盐准入制度,食盐经营台帐制度和不合格食盐退市制度。三要严把食盐质量监测关,通过对食盐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督抽检,强化食盐质量的监测和控制。对经检测不合格或违规进入市场的食盐,要坚决予以查处。对进入食盐市场的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一经发现,要立即查封,并追根溯源,一查到底。四要强化食盐专营措施。对违反国家食盐专营规定,非法从事食盐业务、以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充作食盐的单位和个人,立即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查获的物品一律予以没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源头治理,注重实效,建立完善长效机制。要坚持整顿与规范并重、查处与教育并重、单项措施与综合治理并重的方针,边整边改。各部门要根据盐业市场监管的实际需要,建立和完善盐业市场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对食盐生产、流通和销售实行全方位监控,一旦发现问题,按照职责分工快速处理。要加强和完善主要蔬菜加工区、渔业加工区及加工专业村碘盐供应工作,避免非碘食盐流入食盐市场。
无证经营的处罚条例范文5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市辖区范围内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按本办法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拆迁安置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管办)具体负责本市拆迁安置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拆迁工作必须坚持统一管理的原则。市规划、国土资源、房地产、**、工商等部门及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配合拆迁管理部门做好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七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向市拆管办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规划建设项目拆迁通知书、拆迁范围圈;
(五)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六)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单位内部拆迁,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免交前款第(二)、第(三)项资料;征地建设项目的拆迁,可持市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的证明文件,免交前款第(三)项资料;经市拆管办查验,单位内部拆迁不涉及补偿、安置的,不需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
市拆管办应当在接到规定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查、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省级以上重点工程办理拆迁报批手续时,在有关部门办理各项审批手续或出具有关证明后,拆迁工作可与报批手续同步进行。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收购和新征建设用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作为拆迁人,凭土地储备、供应计划和市规划管理部门划定的拆迁范围,到市拆管办办理拆迁报批手续。
第九条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市拆管办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十条从事拆迁业务的单位必须持有市拆管办核发的《拆迁资格证书》。
专业拆迁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业务培训,取得市拆管办核发的《岗位工作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市拆管办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人委托。
第十二条房屋拆除后,由拆迁人统一登记、代收被拆迁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到市房地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安置后,安置房的所有人应当及时到房地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安置房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确定后,市拆管办可依当事人申请,下达拆迁定点通知或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营业执照》,暂停办理常住户口的迁入和居民分户,暂停办理房屋交易手续。
在暂停办理手续期间,有关部门办理的上述手续和证、照,均不得作为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房屋拆迁许可证》发放后,市拆管办应当及时将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有关事项,以公告的形式公布。
市拆管办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拆迁人应当及时将拆迁安置方案和被拆迁人房屋面积、搬迁时间、搬迁顺序号等事项公布于众。
第十五条涉及到拆迁的建设工程,市规划管理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查验《房屋拆迁许可证》。
需要对拆迁情况进行调查的,应当持有市拆管办出具的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十六条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不得对尚未搬迁的被拆迁人停水、停电、停气。超过拆迁期限实施停水、停电、停气的,应当提前3天告知。
第十七条拆迁人应当根据被拆迁人提供的合法有效证、照所确认的房屋面积和性质,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
拆迁征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被拆迁人应当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拆迁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被拆迁人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等有效证件。房屋面积或性质与《房屋所有权证》不符的,市拆管办或拆迁人可以查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八条房屋无有效证照,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对被拆迁人应当给予补偿安置:
(一)环城公园路以内,19**年底以前地形图上有标注的;
(二)环城公园路以外,19**年底以前地形图上有标注的;
(三)建于19**年4月20日以前的农房,持有乡级政府批准文件或证明文件。
根据前款规定,地形图上有标注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已确权的单位用地范围内,未取得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建造的私人房屋不予补偿安置。
第十九条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房屋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自行拆除,不予补偿安置。逾期不拆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
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房屋证、照,按无证、照房屋处理。
第二十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使用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房面积及性质、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二十一条拆迁人在安置被拆迁人时,应当发出回迁安置通告,规定办理回迁安置手续的时间、地点。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回迁安置手续的,停发临时安置补助费。
安置时凭搬迁顺序号,先搬迁者安置优先。
第二十二条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使用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当事人可向市拆管办申请裁决。市拆管办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裁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提供了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二十三条被拆迁人或房屋使用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组织强制拆迁,或由市拆管办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强制拆迁所需费用由被强制拆迁人承担。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四条拆迁补偿安置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商业用房、公寓式办公楼、高层公寓、别墅等建设项目拆迁,不适合原地安置的,可以实行货币补偿。
第二十五条货币补偿款实行公式计算,即货币补偿款=(货币补偿基准价格+被拆房屋结构单位平方米造价×成新)×(1-调节系数)×建筑面积。
前款所称货币补偿基准价格即区位补偿价,由市物价等管理部门会同市拆管办在房地产市场评估基础上核定。
实行货币补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期间停业补助费、人员停业工资补贴。
被拆迁人使用拆迁货币补偿款购买房屋,凭拆迁补偿协议书,有关部门给予减免相关契税。
第二十六条产权调换价款计算公式。
(一)按原使用面积安置住宅的产权调换价款=原使用面积×安置房的房屋建筑系数×产权调换差价,其中,房屋建筑系数=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使用面积;
(二)按原建筑面积安置的非住宅产权调换价款=建筑面积×产权调换差价;
(三)征地转户房屋产权调换价款=应安置的建筑面积×产权调换差价。
第二十七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和建设工程的性质,采取原地安置或易地安置的方式。
采取易地安置的,从环城公园路内迁到一环路内的,安置面积无偿增加10%~20%;从环城公园路内迁到一环路外二环路内的,安置面积无偿增加30%~40%;从环城公园路外一环路内迁到二环路内的,安置面积无偿增加10%~20%。迁到二环路外安置的,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安置面积再无偿增加10%~20%。
上款易地安置增加的面积,国有土地上的住宅按使用面积计算;非住宅和征用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按应安置建筑面积计算。
第二十八条实行产权调换的,可以对被拆迁人实行一次性安置或过渡性安置方式。
采取自行过渡安置的,过渡期内由被拆迁人或房屋使用人自行解决临时住房,拆迁人按规定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住宅过渡期不得超过18个月,非住宅过渡期不得超过30个月,逾期未安置的,自逾期之月起不满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加100%;超过12个月以上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加200%。
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过渡期内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未安置的,自逾期之月起按上款规定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九条市政建设拆迁由市政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可以实行以区为主条块双承包的方式。
市政建设拆迁实行货币补偿。在城市规划许可的情况下,经批准可以实行产权调换。
市政建设拆迁房屋,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所确认的性质、面积补偿安置。
第三十条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拆迁本单位自管住宅,被拆迁房屋使用人系非本单位职工的,必须妥善补偿安置;采取调整房屋安置的,其安置房应当是结构完好,水、电、卫设施基本具备的房屋。
第三十一条单位集资建房和列入政府改造计划的危旧住宅区的拆迁,被拆迁人享有优先集资权;被拆迁人不愿参加集资的,由拆迁人调整房屋安置或实行货币补偿。
第三章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第三十二条拆除国有土地上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按“拆一安一”补偿安置。住宅按使用面积安置,商业、生产、办公、仓储、旅馆等非住宅按建筑面积及性质安置;面积不符的,结算差价。
拆除住宅,安置房与被拆除房屋面积不符的,安置时在使用面积“增加5平方米”至“减少3平方米”范围内予以增减。除申请增购外,增加面积的价款按被拆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结算;减少面积的价款按商品房价格结算。
拆除非住宅,安置房与被拆除房屋面积不符的,除申请增购外,增加安置面积的价款按安置房综合造价结算;减少安置面积的价款按商品房价格进行结算。
第三十三条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被拆迁人在不扩大安置面积和套型许可的情况下,要求分套安置且分套后每套房屋使用面积不少于22平方米的,拆迁人应当准许。
第三十四条拆除住宅实行产权调换的,原地安置或异地安置增加面积后,被拆迁人人均使用面积低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人均最低拆迁安置保障面积的,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拆迁人根据被拆迁人申请予以补齐,增补面积的价款按安置房综合造价结算。实行货币补偿的,增补至市人均最低拆迁安置保障面积的部分按砖混结构房屋单位平方米造价标准予以补偿。
前款被拆迁户人口数以拆迁范围内该户户口登记人口数为准,挂户人口不予计算。
拆迁公房及出租私房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三十五条拆迁出租房屋,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的,应当实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或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且房屋承租人在拆迁期限内搬迁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第三十六条拆迁房地产管理部门直管公有房屋和单位自管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房屋所有人和房屋承租人所得补偿款的比例,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拆迁沿城市总体规划确定并已形成的道路两侧的私有住宅改作营业的房屋,按住宅确认。具备下列条件的,可根据证、照,确认一个最大的自然间建筑面积为营业房面积:
(一)房屋所有人利用底层沿街整间房屋自行经营的;
(二)自本办法实施之日前房屋所有人已经领取了《营业执照》,且被拆迁房屋是《营业执照》所登记的营业场所。
第三十八条非住宅实行产权调换的,因拆迁造成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过渡期间停业补贴。
第四章征用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第三十九条一次性征地转户分期实施的拆迁项目,应当实行统一补偿安置标准。
第四十条拆迁征地转户范围内的房屋按征地转户在册人口进行补偿安置。
征地转户在册人口在其他征地转户建设项目中已经得到安置的,不得重复安置。
第四十一条拆迁征地转户范围内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房屋有效证、照建筑面积人均超过30平方米的,按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安置;安置后,有效证、照剩余的建筑面积按其房屋结构单位平方米造价结合成新予以补偿。
被拆迁人房屋有效证、照建筑面积在人均20~30平方米的,按实际有效证、照建筑面积安置,经被拆迁人申请安置建筑面积可以增加到人均30平方米;被拆迁人房屋有效证、照建筑面积人均不足20平方米的,经被拆迁人申请安置建筑面积可以增加到人均20平方米。增加面积的价款按安置房综合造价结算。
第四十二条拆迁征地转户的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房屋有效证、照建筑面积人均超过30平方米的,按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给予货币补偿;补偿后,有效证、照剩余的建筑面积按其房屋结构单位平方米造价结合成新予以补偿;被拆迁人房屋有效证。照建筑面积人均不足30平方米的,按实际有效证、照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
第四十三条拆迁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按征地转户人口认定:
(一)已婚配偶及其新生子女;
(二)长期随独生子女生活且原地无房屋宅基地的父母;
(三)在校学生,部队服役的战士,服刑、劳教人员;
(四)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孕妇增加一人。
第四十四条征地转户拆迁范围内祖居户,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并经村委会证明,按征地转户人口认定:
(-)房屋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
(二)房屋系祖辈遗产,明确为产权人所有;
(三)产权人及其配偶、子女一直居住的房屋,且无其他房屋。
第四十五条拆迁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引进农业人员的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房屋,其原籍无耕地和宅基地的,按本章规定补偿安置。
已购买征用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并且办理了该房屋所占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的,按本章规定补偿安置;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的,拆迁时不予安置,按有效证、照建筑面积房屋结构单位平方米造价结合成新补偿。
第四十六条拆迁征地转户范围内集体性质的非住宅,实行货币补偿,不予安置。
拆迁征地转户范围内的房屋,被拆迁人自行改为非住宅的,按住宅安置。对其经营生产设施的搬迁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十七条承租征地转户范围内的房屋从事商业、生产、加工等经营、生产活动的,由被拆迁人负责动员搬迁,对其经营生产设施的搬迁不予补偿。
第四十八条拆迁征地不转户的房屋,并由当地政府统一规划,统一组织复建的,拆迁人按被拆除房屋结构单位平方米造价予以补偿,并按补偿费用的20%支付给当地政府用于水、电、路等配套设施的建设。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实施拆迁的,由市拆管办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并处已拆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拆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拆管办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拆迁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第五十一条被拆迁人或房屋使用人违反协议,逾期拒绝腾退周转房的,由市拆管办对被拆迁人或房屋使用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退还周转房。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市拆管办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