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偷税漏税的处罚规定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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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偷税漏税的处罚规定

企业偷税漏税的处罚规定范文1

【关键词】企业法人;恶意注销;追征权

近年来,部分企业法人为了达到非法占有国家税款、掩盖其偷税事实或违法犯罪行为的目的,往往采用恶意注销的手段来逃避税收义务,谋取不正当收益。但由于我国税收法律制度尚待完善,恶意注销避税行为隐蔽性强,税务机关稽查难度大,使得大量恶意注销避税行为得逞,严重损害了国家的税收利益和税法的权威性。因而,对恶意注销的相关税收问题进行探讨具有极强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恶意注销主要涉税问题

目前,学界对此类案件是否应予以处理、该如何处理等问题皆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和观点。笔者认为,有关恶意注销的涉税法律问题应主要集中表现为两方面:

(一)企业法人恶意注销后,税务机关有无处罚追征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它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根据本规定,我们可认为企业法人只要办理了税务登记注销,其纳税义务就正式终止,纳税基础也随之丧失,税务机关再无处罚追究权。

然而,部分学者认为,企业法人注销后,虽然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都已终止,纳税义务已消失,却并不影响税务机关对其追究处罚权的行使。因为税务机关在办理申请人的税收登记注销申请时,虽然是在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的基础上批准的,但由于偷税漏税行为的隐蔽性,很难确保无一纰漏。如果认为只要纳税户注销就再无处罚追究权,难免会损害国家的税收权益。笔者认为,法律具有公平、正义之价值取向,为杜绝不良风气,遏制偷税漏税行为,应认为企业法人恶意注销后,税务机关仍应具有处罚追征权。如果武断的认为企业只要办理注销登记,税务机关就不能对其所逃、漏税收进行征收,只会放纵不法行为,扰乱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二)企业法人恶意注销后,谁为税收追缴的对象?

在明确企业法人恶意注销后,税务机关拥有追征权的前提下,被追征主体的确立是恶意注销涉税问题的另一难题。企业法人在注销登记后主体资格消亡亦是事实。如果要原企业法人承担被追征纳税义务显然不现实。因而,需要确立新的责任主体作为被追征的纳税义务人。

1、股东为被追征税务的纳税义务人。笔者认为,企业法人通过恶意注销来逃避税收义务实质为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行为。例如实践中,某些企业人为地将销项税额控制在与进项税额相等或略有应纳税额上, 当存货积累到一定量时, 注销该企业后再采取同样的方法注册新企业。也即通过注销 A 企业、注册 B 企业, 再注销 B 企业、注册 C 企业的手法来达到少缴税款目的。这一行为应该适用公司法的“人格否认制度”。 企业法人虽然具有独立的人格,但是其注销行为实质是企业的投资者在背后操纵,其所获利益最终也都进入了股东的腰包。此时,则税务机关可以无视公司的法人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要求股东清偿公司未清偿的税收债务。

2、清算机关(清算人)为被追征税务的纳税义务人。实践中,企业需进行清算才能办理注销登记,也即清算是注销登记的前置程序。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见,企业法人恶意注销后,如果被发现有偷税、漏税等侵害国家税收权益的行为,国家作为税收债权人向清算机关主张赔偿请求权是于法有据的,因为清算机关具有清理企业债权债务的义务。实践中,财税机关可通过诉讼方式要求清算机关承担责任。

3、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为被追征税务的纳税义务人。在资合性较强的企业法人中,公司的人、财、事大权通常由法定代表人及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着。部分公司恶意注销逃避税收义务的案例都是由于法定代表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为谋取个人利益所导致的。在这种情形下,小股东也是受害者,若继续要求其承担纳税义务将有失公平。此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高级管理人员应该对公司的逃税漏税违法行为负责,承担被追征税收的纳税义务

二、企业恶意注销涉税问题的对策

笔者认为,为避免企业法人通过恶意注销来逃避税收责任,可做以下几方面的努力:

(一)事前监督:完善税务清算制度。在企业注销过程中,清算环节是核查企业资产负债等财务状况的关键环节。首先,要明确税务机关的税务注销登记证明是企业得以注销必不可少的前提;其次,加强审查力度。税务机关在对企业实施注销清算的过程中,不能仅仅审查企业的账面情况,应该进行现场调查。不仅要了解企业注销前的经营情况,更要对企业注销前的经营状况和纳税情况进行评估检查,以确定企业的帐实是否一致,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再者,要加强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密切合作。如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建立长期的信息沟通机制,真正实现税务注销清算作为工商注销的必经前置手续。对有重大偷骗税行为而注销的企业的法人代表加强监督,并终止其作为法人代表重新注册公司的资格;与公安部门协作,协助公安部门查处重大偷骗税行为。

(二)解决政策缺位问题。目前,我国关于企业注销相关涉税问题的法律法规依旧不够健全。要规制恶意注销避税行为,就必须健全法律规定,明确相关政策。首先,要对企业注销相关涉税问题做出法律规定。如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注销后的存货销售该如何缴税;其次,应明确税务机关合理的征税权范围。一般说来,企业注销后,其纳税主体资格消灭,因而税务机关向相关主体主张征税权的范围不宜过大,否则企业注销及纳税户注销将失去其终止意义;再者,赋予相关人员对企业恶意注销的检举揭发权。企业通过恶意注销来偷税漏税的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如果税务机关在纳税户注销登记时未能察觉其违法行为,注销登记后更难发掘。且行政资源有限,税务机关无法对每个企业进行无期限的监督调查,因此,赋予相关之情人员检举揭发权,不仅有利于威慑不法行为,且有利于税务机关及时发现偷税漏税的情形

(三)事后监督与问责。一般来说,企业法人通过恶意注销来从事偷骗税等税务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与被发现的时间存在一定的时间差。待税务机关通过后期稽查或相关人员检举揭发发现其不法行为之时,企业多已完成了注销登记。实践中,由于纳税主体不复存在,且当前税收法规对已注销的纳税人在其存续期间偷骗税的查处和追缴还是一个空白点,税务稽查部门通常会选择终止检查或结案了事。这样的处理方式将进一步助长恶意注销的不良风气。笔者认为,即便企业法人得以注销,税务机关仍应继续检查,向相关责任人追缴所欠税款。如前文所述,股东、清算机关(清算人)、法定代表人及高级管理人员应该对企业法人的偷税漏税等不法行为负责。财税机关发现有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应移送相关司法机关查处,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黄志斌.对恶意注销纳税户涉税问题的探讨[J].福建税务,2003(7).

[2]万开冰.注重注销企业存货的税收管理[J].税收征纳,2008(8).

企业偷税漏税的处罚规定范文2

中小企业在缴纳所得税时分为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查账征收的中小企业,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进行缴纳所得税,实行多得多缴公平征收。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应按时参加每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及时补缴税款。但是在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有些企业认为有机可乘。在调查中发现,有些税审人员在税审过程中并不是很认真,在审查账簿时,为了节省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对税审企业的审查尽量简化,甚至有的税审人员根本不查账,直接根据报表将有关税审工作底稿填写完成,这给税审单位带来了侥幸心理;更为严重的是有些税审人员拿了企业的回扣,帮着税审单位进行偷税漏税,故意将有问题的凭证跳过不进行审查,或者帮助税审单位找些发票来增加费用,达到偷税避税的目的。

二、中小企业会计核算中的逃税避税手段

(一)虚增产品成本中小企业为了达到逃税避税的目的,在核算产品成本时采用虚增产品成本的方式来减少企业的利润,将不属于产品成本的费用支出列入产品成本中。由于产品成本虚增,当产品销售出去后,将产品成本转入到主营业务成本中,必然导致主营业务成本虚增,在收入一定的情况下,虚减当期的利润,从而达到逃税避税的目的。

(二)虚增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折旧费用是企业费用中不可少的一项,计提折旧费用可能计入制造费用转入产品成本,也可能直接计入当期费用。按照税法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的核算应采用平均年限法,残值率按照5%扣除,相应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税法有最低年限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房屋、建筑物为20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电子设备为3年。企业常常采用的方式是减少折旧年限、降低残值率等,使得企业计提的折旧大于税法规定计提的折旧,多提的折旧要么使得产品成本多计,要么使得当期的期间费用多计,结果都虚减利润,从而达到逃税避税的目的。

(三)虚增期间费用期间费用是指不能直接归属于某个特定产品成本的费用。它是随着时间推移而发生的与当期产品的管理和产品销售直接相关,而与产品的产量、产品的制造过程无直接关系,容易确定其发生的期间,但难以判别其所应归属的产品,所以不能列入产品制造成本。期间费用主要包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是费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当期损益。有些企业利用多计期间费用的方式虚减利润,从而达到逃税避税的目的。

(四)故意隐瞒收入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股利收入等。在费用成本一定的情况下,收入越多,企业实现的利润就越多,相应需要交纳的各项税金就越多;反之需要交纳的各项税金就越少。企业为了达到偷漏税的目的,比较常见的手法是故意隐瞒收入,如货款以现金方式收款时,容易出现体外循环,少计收入;将收到的货款计入预收账款科目,以货未发出为由,挂账,或者对发出的产品计入分期收款发出商品,挂账;将收到的销售商品的货款计入其他应收款;销售原材料不确认收入,直接冲其他业务成本等。

三、针对中小企业会计核算中逃税避税问题应采取的措施

(一)加强税法宣传,提高纳税意识中小企业由于税费比较重,所以纳税人纳税意识普遍较差,使得税收不能及时足额入库。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税收收入关系着每个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加强税法宣传教育,把税法纳入普法教育的内容是当务之急,利用各种媒体进行广泛的宣传,使税法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每个公民都意识到税收对社会、对自身的重要性,强化全民族的纳税意识,逐步树立依法纳税光荣、偷漏税可耻的社会新风尚,培养公民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另外应加大违法成本,一旦发现企业偷税漏税,应加大处罚,使企业有所畏惧。

(二)规范税审人员的审查在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税审人员主要是通过查账的方式对被审计单位当年的所得税进行审查,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税审人员在审核中把握的尺度直接决定被审计单位缴纳所得税的情况,所以应对税审人员的审查过程进行规范,要求税审人员应严格执行税审程序及有关规章制度,防止税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串通一气达到偷税漏税的目的。另外应对税审人员的税审结果进行抽查,如果发现税审人员在税审中违反税审有关制度,应及时停止该税审人员继续进行税审并对其进行一定的处罚。

(三)合理减税并取消不合理费用中小企业整体税负较重,所以应该从总体上减税,同时要区分企业的规模,对规模不同的企业实行差别征税,为小微企业提供税收优惠,目前国家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费有所减免,如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此外税收以外的大量费用太不正常,对合理的费用实行费改税,取消不合理费用。国家相关部门出台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及取消22项行政费用等,这些出发点是为了减轻中小企业的税费,这些优惠措施虽略有减轻小微企业负担,但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税负重的问题,应当从根本上解决税制不合理的现象,加大对中小企业的税费减免及取消不合理费用。

企业偷税漏税的处罚规定范文3

公司转让中最需要注意的不是转让方而是承接方,承接方在收购一个公司的时候一定要先考虑该公司的账目问题,找有资质的记账公司专员,仔细检查公司账目,看看转让的公司是否有潜在的债务。

2、检查公司以前经营状况

转让公司以前是否是合法经营,在经营过程中是否有违法犯罪的活动,在工商局档案中是否有不良记录。

3、年检是否每年都按时参加

年检是国家工商机关检查企业是否合法经营的重要手段,每年必须要检查的重要手段,每年必须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的,如果没有按时参加,那么企业会被记录在案,企业信誉下降,同时还会受到处罚规定。

4、查看公司审计报告

公司是否是垫资注册公司,公司的注册资金是否出资到位是否有抽逃资金的现象,公司账目是否合法等等,这都是必须的,避免在成都买公司中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企业偷税漏税的处罚规定范文4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征税模式; 混合所得税制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存在的问题

(一)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不合理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内居民的个人收入构成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对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所扮演的角色也发生了变化,现行的分类所得说制模式也己经不能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具体表现在:

第一,难以体现税负公平。分类所得税制对居民收入分性质区别征收,在这样的征收模式下,收入来源较多的居民可以多次扣除费用,并且分别适用较低税率,不能真实反映居民的实际税负能力。第二,容易造成合理避税、偷税漏税。分项计征,可能造成收入来源单一的低收入者反而适用了较高的税率,而高收入者则可以通过分散收入来源,利用各种的费用扣除合理逃避税收,从而达到少缴税、不缴税的目的。此外,分类所得税制采取了正列举的模式,大量的隐形收入未能列入征收范围,我国又采取主动申报制度,在主动纳税意识不高的情况下,纳税人不会主动纳税。第三,制缺乏必要的弹性。分类所得税制难以随着价格变化的趋势进行改变,无法因为通货膨胀的产生及时改变,不能够随时保持税负水平的稳定。

(二)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不科学

第一,费用扣除没有考虑到个人实际税负能力。

分项扣除的方式不能够充分考虑到纳税人实际的税负能力。家庭成员构成、有无残疾、家庭实际收入状况、是否需要赡养老人等情况并没有制定合理的扣除制度。同样的工薪收入并不代表着同样的社会负担。例如:同公司同岗位的两位职工,一个是单身个人,一个有正在上学的孩子和抱病在床的老人,同样的工薪收入,两者的社会负担相差很远。按照我国现行的费用扣除标准来看,两人所需承担的税负水平是一样的,难以体现税负公平和国家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近些年,我国居民生活水平逐渐提高,在教育、医疗等项目的支出比重加大,现行的费用扣除标准也同样缺乏这方面的考虑。

第二,同样收入水平,由于来源不同,实际税负相差很大。

同样的劳动,同样的劳动所得,由于我国费用扣除制度对工薪收入和劳动报酬收入的课征办法不同,应缴个人所得税相差较大。从实际上来看,如今高收入者有着收入来源广泛、收入项目较多的特点,按照分项扣除的方法,可能造成收入较高者的实际税负较低,甚至可以合理避税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收入来源比较单一的个人,可能收入较低却需要缴纳较高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征管方面存在的问题

1.个人主动纳税意识淡薄

首先,我国征税历史悠久,古代各种苛捐杂税造成了人们对缴纳税收的心理障碍,将税收征缴认定为皇权对老百姓的强制掠夺,纳税人在缴纳税款上缺乏自豪感;其次,我国个人所得税与社会保险、医疗保障、失业保障、教育基金、养老赡养等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福利待遇没有结合,居民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多少与其享受到的社会福利不成正比。

2.现金交易与隐形收入导致税款流失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需要科学的征管机制,需要税务部门准确掌握纳税人的全部收入状况。我国是现金交易非常普遍,现金交易的广泛性严重影响了对个人收入的监控和掌握,影响了税务部门的征收监察。另一方面市场经济条件下,居民收入来源渠道更加广泛,呈现多元化、复杂化、隐蔽化的趋势。例如个体经营者的个人收入、教授的讲课费、明星的出场费等等,税务机关很难准确掌握这些分散和隐蔽的收入,只能根据账务凭证等会计资料来进行监督收缴。在主动申报制度下,这些人群并不会主动缴纳个人所得税,致使大量收入并没有按照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造成了严重的税收流失。

监控现金的最终走向,是个人所得税征管中的有效补救办法,通过追踪异常消费对比有关个人收入信息,有利于掌握更为准确的征缴个人所得税。存储实名制要求每个人在任何银行机构设立账户时,必须使用真实姓名并记录在案,税务机关可以通过银行金融网络掌握个人的消费、交易信息,全面掌握个人的收入状况。

3.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和处罚措施

纳税人是否选择逃避税收取决于逃税成本是否大于纳税成本,如果逃税成本大于纳税成本,纳税人将会选择纳税而不会选择千方百计逃税。逃税成本的大小关键在税务部门的监管力度和是否有严厉的处罚措施。我国税务部门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征收手段单一落后,处罚措施不够完善到位。现阶段,我国税务部门征管信息流通不畅,信息来源渠道狭窄质量不高,

税务机关内部信息也存在着税务信息延迟不能共享的问题。计算机科技的应用也仅在税收核算方面,纳税稽查仍然依靠手工,税务部门的计算机网络未能实现与财政、企业、海关、银行、商场等部门的联网。对于流动性大,分散广的广大人群来说,税务部门掌握纳税人的收入信息较少,加上税务稽查队伍人员数量不够,难以实现经常性检查,在纳税人不主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基本无法对纳税人进行征稽。在处罚措施上,税务机关把重点放在了税款的查补而处罚力度较小,致使许多人认为偷逃税即便被查到了也是有利可图的。对于偷逃税者来讲,较低的偷逃税经济成本和道德成本促使他们拥有了侥幸心理。

二.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思路及对策

(一)采用综合与分类并行的混合税制

个人所得税能否在一个国家发挥其的功能,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该国的居民收入水平、税务征管能力以及和税收制度配套的各种条件的完善程度。个人所得税制的改变必须从一国实际出发,不能过分超前,更不能理想化。我国公民自主纳税意识还不够强,税务征管条件比较薄弱,个人收入水平仍然较低,还不具备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综合所得税制的各项条件。因此,我国在现阶段个人所得税模式选择应该定位于混合所得税制。对连续和经常的收入项目,如工资、薪金、财产租赁、劳动报酬、稿酬所得、生产经营所得、特许权使用费等按照综合所得税制实行按年综合课征,并且在每一季度或者月末预缴,一个年度终了再最终清算;对股息所得、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等非经常性所得仍然实行分类课征模式。

(二)健全费用扣除制度

按照国际通用做法,个人所得税在费用扣除方面分为一般扣除和生计扣除。虽然在扣除方式和标准上各国做法不同,但是大多数国家都遵循公平原则和补偿原则。就我国实际而言,个人所得税采取了定率扣除和定额扣除两种办法,在一些具体问题上,忽略了经济形势的变化和居民生活的变化。因此,应当考虑进一步健全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在一般扣除上,主要指为生产经营而产生的费用,可以按照“补偿原则”实际列支并在一定限额内扣除。在生计扣除方面,我国个人所得税扣除制度与发达国家有一定差距,应当考虑根据纳税人赡养人口的多少、年龄大小、婚姻状况、子女状况等,综合考虑纳税人的实际家庭负担,对于赡养人口较多的纳税人可适当增大扣除数额,对老人、残疾人也应当考虑增加扣除数额。随着住房分配制度改革,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逐步建立,医疗保障体系的逐年完善,纳税人在住房、医疗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支出越来越多,在对子女教育方面的投入也明显增加,所以还应考虑到在教育、住房、医疗、养老等方面的特许扣除标准的建立。

税收指数化是指税率和扣除标准按照每年的消费品价格指数进行相应的变化,以便排除由于通货膨胀造成的对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的影响,一些发达国家早己建立了税收指数化。我国也应考虑每年根据通货膨胀率和消费品价格变化对费用扣除标准进行调整,避免因为通货膨胀造成的“档次爬升”“档次下降”现象发生,使我国个人所得税在费用扣除方面能够真实体现对纳税人基本生活的保障需要,同时可以考虑在针对不同经济发达程度的地域和城市,根据其不同的物价指数、生活水平,制定不同的扣除标准,做到因地制宜。

(三)建立科学高效的征管体系

1.提高公民主动纳税意识并加强监督

鼓励广大居民增加个人收入,使大多数人能够达到纳税标准,消除认为个人所得税是高收入群体税种的观念。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辅导培训,使纳税人知法守法、懂法护法,增强纳税人主动纳税的荣誉观念。要注重构建良好的治税环境,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要自觉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增加税收征管的透明度。居民纳税意识的提高不能仅靠宣传教育,要将监督检查、严肃处理结合起来。在税收监管中,要采取德治与法制相结合的手段,运用道德手段、舆论压力,使偷税漏税行为不仅会受到法律的严惩,也会遭到舆论的谴责。同时,针对我国居民纳税意识薄弱的现状,应加大日常的执法力度,接受群众的举报,不定期进行抽查,加强税务部门与相关部门的配合协作,对于偷税漏税行为给予严重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媒体、报刊媒体多方面报道曝光;对于构成犯罪事实的纳税人,依法进行刑事处理,不能以罚代法,以警示广大公民依法纳税,维护国家税收不流失。

2.拓宽个人所得税税基

拓宽个人所得税税基主要有两种做法,一是外延拓宽,二是内涵拓宽。外延拓宽是指将一些未纳入个人所得税征收税基之外的纳税所得纳入综合所得当中;内涵拓宽是指减少各种税收优惠。对于外延拓宽来讲,对福利和资本利得所得课税是最为突出的两大措施。我国居民收入构成越来越复杂多样,针对这种局面,可以考虑将资本所得、股票交易收入、超劳动报酬所得等纳入征收范围以拓宽个人所得税税基。除了资本所得、股票收益和超劳动报酬所得,许多单位在节假日还大量发放福利,以季度奖金、年终奖金等形式的发放福利的现象也屡见不鲜,这部分收入绝大多数单位并没有主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该加大对福利性质个人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在税基考虑方面没有将“灰色收入”这一收入概念考虑进来,事实上来讲,社会上的确有很多单位和个人在工资收入之外的那部分隐形收入已经远远超过了工资本身的收入,所以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也应该将这部分收入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当中,明确规定对“灰色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和措施,避免其侵蚀税基。在内涵拓宽方面,我国在对于税收减免当中规定了许多税收优惠,是个人所得税减免项目最多的国家之一。同时,在这么多的税收减免项目中,具体的规定和措施还不够完善,因此,应该考虑减少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并逐步完善税收减免的各项规章制度,适时调整税收减免条件,严格控制个人所得税税收减免。

3.建立科学征管系统并加大处罚力度

以计算机网络系统为依托,建立税务登记、税务申报、税款征收、信息存档等全国性的税务征管系统,并将企业、银行、海关、证券、房地产等部门的网络连接起来,加强对个人收入的全方位监控,使纳税人处在银行和税务部门的双方监控之下,防止纳税人的偷税漏税行为。设立纳税人终身不变的纳税识别号,完善纳税人的各项信息,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缴纳、申报时都必须提供纳税人的纳税识别号。同时还可以考虑将纳税识别号与个人银行储蓄、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进行挂钩,纳税多少与享有多少社会福利相结合,督促纳税人主动缴纳税款。最后,要严管重罚,严厉打击偷税漏税行为。严管就是政策要镇密,征管要严格,不给违法份子可趁之机;重罚就是对违法犯罪行为要严厉处罚,甚至从重处罚,造成强烈的警示影响。严管重罚是手段,目的在于约束纳税行为,保证税收不流失。

参考文献:

[1] 于圆圆.论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不足及完善[J].财务与会计研究,2008,6:43-44.

[2] 殷慧娟.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完善研究[J].财务与会计研究,2008,8:20-25.

企业偷税漏税的处罚规定范文5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制 预付税款法 税收指数化

由于我国人口众多、地域广阔、经济发展不平衡、收入来源多样化、纳税人纳税意识薄弱等国情使得个人所得税制的设置初衷与现实很不适应。因此,笔者从个人所得税模式、税率、税基、征管等方面谈谈自己的观点,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

我国从1980年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至今已有30年了。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目的一方面是增加财政收入,更重要的一方面是调节居民收入,缩小贫富差距。但是,发挥调节作用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占总税收收入的比重未达7%,占GDP的比重仅有1%左右。在美国,将近50%的工薪阶层只承担了联邦所得税的5%,10%的高收入者承担了个人所得税的60%多,1%的最高收入者承担了30%多,从而形成了“倒金字塔”的税收负担结构。而在我国,富人约占总人口的20%,但是他们上缴的个人所得税还不到个人所得税收入的10%,使得我国富人的税负成为世界上最“轻”的税负。按照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的所得税制度调节居民收入、缩小贫富差距的效果并不明显,其缺陷主要体现在税制类型、税率选择、扣除额、课税范围以及征管力度上。

二、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弊端

从世界范围来看,个人所得税有3种课税模式: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混合所得税制。分类所得税制结构比较简单,课税所得范围较小,一般采用课源法即源泉扣征,较适合于经济比较落后的国家在开征所得税之初采用。综合所得税制和混合所得税制课税范围较大,课税技术较高,主要为西方发达国家所采用。综合所得税制主要采用申报法。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由于先对所得分类征税,然后再综合各项所得,若达到一定标准,再课以累进税率,往往并用几种课征方法。从英、美法、德、日等国家看,个人所得税制经历了从分类所得税制向综合所得税制过渡的过程。

(一)课税范围狭窄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类所得税制模式,它只对税法上明确规定的所得分别课税,而不是将个人的所有所得合并纳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由11项应税所得组成,除此之外的其他所得概不征税。这些应税所得从形式上看包含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个人收入日益多元化、复杂化,个人所得不仅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劳动性所得,而且利息、股息和红利等资本性所得也渐渐成为居民个人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外,还有财产继承所得、股票转让所得等。从所的形式来看,不仅有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还有减少债务和得到服务等多种形式。因此,11项所得和3种表现形式为征税对象显得过于狭窄,不仅影响了国家的财政收入,而且也不利于国家对人们收入水平的调节。

(二)税负不甚公平

1.等额收入,税额迥异。同一收入水平的个人引起收入来源渠道不同,使用的税率不同,最终其税负水平也不相同。如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居民甲和乙,每月收入均为2200元,其中,甲的收入额仅为工薪所得一项,乙的收入额由工薪1700元和有规律性的劳动报酬500元组成。按照现行所得税制的规定,甲该月应纳税额为10元,乙该月不需要纳税。甲的收入只有工薪所得一项,并达到纳税标准;乙的收入由工薪所得和规律性劳务报酬所得两项组成,两项收入均未达到各自的纳税标准。假设乙居民的工薪所得不变,只有当其有规律性的劳务报酬为850元时,应纳所得税额为10元((850-800)×20%),税负恰好与甲相同,而此时乙的月收入总额为2550元。

2.税率复杂,税负不公。我国个人所得税多种多样的税率形式不仅增加了税制的复杂性,也损害了经济效率。具体表现在:第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边际税率达45%,在这种高边际税率,多档次的累进税率结构中某些级次的税率形同虚设,并无实际意义;第二,工薪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同为纳税人的劳动报酬所得,但两者适用的税率形式和实际的税收负担却存在较大的差别。由于劳务报酬所得的适用税率为20%,且一次收入畸高时,还要实行加成征收,致使多数时候劳务报酬所得的税负重于工薪所得;第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与其他各项应税所得的税率又不相同,不仅有违税收公平原则,更增加了征管操作的复杂性。

3.费用减除标准不尽合理。首先,扣除标准的设计依据不充分。我国各项费用减除标准设计都是针对收入者个人而言,没有充分考虑纳税人是否结婚,是否有赡养人口以及赡养人口的多少,是否有老人、残疾人以及相关的医疗、教育和保险等费用,定额减除标准一经确定就多年不变。例如,我国对工资薪金征收所得税时,在实行定额扣除法中,国内人员每月的免税扣除额是2000元人民币,而外籍人员和在境外工作的中国公民个人每月的扣除额却是4800元人民币。这势必存在三个问题:一是国内人员和外籍人员的费用扣除标准不统一,不符合税收上关于国民待遇的公平原则;二是没有根据不同开支情况来区别对待;三是没有根据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适当提高扣除标准。其次,扣除方法不一致。关于费用扣除有两种方法:一种是按月扣除,如工资薪金所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等。两种方法同时存在容易产生税负不公的问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法规定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类连续取得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假设境内工作的某一居民甲一年中每月获得800元得劳务报酬,其无需纳税;而另外一个在境内工作的居民乙在一个月内取得了9600元得一次性劳务报酬,其他月份没有任何收入,则乙需要缴纳1536元(9600×(1-20%)×20%)的税款。虽然这两个人的年收入相同,但乙的税负远远大于甲的税负,这种结果会引导纳税人分解收入,合法避税。

(三)应税所得额的确定滞后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居民的消费观念发生了巨大变化,消费者的消费品选择行为,如消费者对住房、汽车、家用电器、通信设备、旅游、教育等的消费偏好明显增强,国家为刺激消费出台了一些相关政策,使消费信贷进入千家万户。伴随消费贷款的出现,个人的利息支出已成为必然。当纳税人获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时,仍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税所得额,不准许扣除利息支出,纳税人有可能在没有得到任何净收入的情况下也要纳税,这显然不是我国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初衷。

(四)宏观调控能力弱,对经济变化的反映缺乏弹性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难以根据实际通货膨胀来进行相应的指数化调整。因为对不同的所得项目采用的是不同的征税标准,而不同的纳税人有不同的所得来源。这样,即使对所有扣除项目进行指数化调整,也不可能消除因收入结构的差异而产生的税负不均。

(五)税收征管方法存在漏洞

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方法。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此方法在实际操作中没有得到严格执行,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不明确,难以对员工的各种所得项目实行源泉控制,导致大量税款流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由于国家尚无可操作的个人收入申报法规和个人财产登记制度,银行现金管理控制不严,社会上大量的收付行为通过现金形式实现,导致人们的收入除了工资薪金可以监控以外,其他收入基本处于失控状态。此外,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款按年计征,分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实际上个体工商户基本上无账可查,对其所适用的税种和税率在征收中难以划清,难以操作。

三、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对策

(一)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型税制结构

从税制模式上看,最能体现“量能负担”征税原则的应是综合课税制。但考虑到我国目前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和征管手段等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较大差距,所以,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应是我国现阶段个人所得税制的较好选择。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对某些应税所得如工薪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实行综合征收,采用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对其他的应税所得分类征收,或者对部分所得先分类征收,再在年终时把这些已税所得与其他应税所得汇总计算,凡全年所得额超过一定限额以上的,即按规定的累进税率计算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并对已经缴纳的分类所得税额准予在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内抵扣。此种征税制度,兼有分类所得税制与综合所得税制之长,既能覆盖所有个人收入,避免分类所得税可能出现的漏洞,也比较符合我国目前的征管水平。

(二)合理调整应税所得额

随着住房分配制度、医疗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纳税人用于住房、医疗及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会明显增加。因此,个人所得税法应在这些方面作出调整,尤其是要增加对子女教育费的特别扣除和对纳税人购买住房等财产所支付的利息费用的特别扣除。如为适应住房制度的改革,广泛发展消费信贷,促进居民消费,个人所得税法应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应纳税额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与允许扣除的借款利息支出的差额。允许扣除的借款利息支出是指纳税人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用于购买住房、汽车、家用电器等耐用消费品所发生的利息支出。若是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如纳税人之间的相互拆借,其利息支出按照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有效调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既容易被纳税人接受,又可以鼓励其借款消费,拉动有效需求。

(三)合理调整税率结构

1.适当修改税率。我国应顺应世界税制改革“低税率、宽税基”及税制简便的浪潮,在统一各类应税所得适用税率的基础上,减少税率级次,降低边际税率,以减少税制的复杂性和纳税人偷漏税的可能性。参考美国及世界其他各国的所得税税率,同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劳动所得和经营所得应采用相同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级次可削减为3-4级,最多不超过5级,最高边际税率也应向下做适当的调整。

2.施行税收指数化调整。通货膨胀对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扭曲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虚构性收入问题,即在通货膨胀时期纳税者所得到的收入事实上并不反映其实际购买力水平;二是收入级别的自然提高问题,即由于通货膨胀多导致的纳税人名义收入的增加会使纳税者自然的进入较高的收入级别,从而受制于较高的边际税率。通货膨胀的这两种扭曲无疑给个人所得税造成制度上的不公平。为了消除这种不公平的影响,自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各发达国家都普遍采用了“税收指数化”形式,将通货膨胀因素从现行税制中剔除出来,其重点放在税率结构和税负减免两方面。对税率结构的指数化而言,各国一般都根据“消费物价指数”对所有收入级别实行指数化调整;对税负减免而言,各种的普遍做法是对纳税人扣除等实行指数化,并对受通货膨胀影响较大的生计扣除予以相应调整。

(三)实行预付税款的方法

预付税款有两种形式,一种是预扣式,另一种是预估式。我国主要采用预扣形式。对有扣缴义务人的应税所得,将现行按月按次申报的方法,改为逐月或逐笔预扣,年度终了时双方分别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以及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情况,清算后多退少补。这种方法使得个人所得的支付方和收入方之间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科学机制,一旦双方申报的数额相差较大时,就能够及时发现问题,防止税款的流失。同时,采用预扣方式,在纳税人得到其收入的时候,已由支付方按照一定标准扣掉所得税部分,一边取得收入,一边缴纳税款,使纳税意识相对薄弱的纳税人不得不按时缴纳税款,也可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及时、完整地入库。

(四)建立高效的征管与监督体系

1.有效控制个人收入源泉,从根源上堵塞偷逃税漏洞。首先要限制或缩小现金支付的范围,然后由金融机构进行身份控制。在实名存款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经验,实行纳税人编码制度,为每个纳税人指定一个终身不变的专用号码用于参加保险、银行存款、就业任职及申报纳税,并利用网络统一管理,便于税务机关高效控制税源。

2.实行一卡通。随着人们生活信息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与完善,建立“一卡通”系统,将居民的各种收入全部以数字的形式反映到卡上,施行“收入上卡、购物打卡”的政策,完全掌握所有往来款项,不仅可以解决收入多样化带来的偷税漏税等问题,更方便于税收的集中控制,还可以节约个人所得在税征收管理中的人力物力财力,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3.加强监管,严查严处。偷税漏税行为严重地干扰了税收的公平性,应该从经济与法律两方面加大对偷税漏税的处罚力度。对于偷税漏税者给予严厉的经济处罚,对情节严重的,造成较大影响的偷税漏税行为予以法律制裁。同时,要提高执法者的综合素质,在执法部门中开展思想、业务等方面的学习与培训,培养出一大批忠于职守、业务娴熟的税务人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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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龙.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值得思考[J].东方企业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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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孙文俊.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之完善[J].金融经济.

企业偷税漏税的处罚规定范文6

提要:本文从“国进民退”和“国退民进”的讨论出发,论证国有经济在一般竞争性领域同样具有竞争优势,并指出国有经济在市场竞争中的竞争地位实际上是不平等的,国有企业要承担比非公有制经济更多的社会责任和更重的税收负担。因而,提出对垄断国企与竞争国企需分开监管,并需要加强不同所有制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和改革税收征管制度等建议,试图让竞争性国有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获得更加公平的市场竞争地位。

本文为安徽社科规划项目“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研究”课题(课题编号:AHSKF03-04D03);国家社科规划重点项目“科学发展观视野下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理论与实践”子课题(课题编号:07AJL011)

一、引言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学术界对“国进民退”和“国退民进”的讨论尤其激烈。一些人认为,自2004年以来,我国“国进民退”的趋势正在加剧,“国进民退”是政府主导下的新一轮国有经济大举扩张,是改革的倒退。典型的案例有中粮入驻蒙牛、山东钢铁并购日照钢铁、山西煤炭的重组事件、央企纷纷进入房地产市场、政府四万亿注资大部分被国企分享。针对这些案例,有些人对“国进民退”目前的发展趋势表示担忧,认为当前国有企业不仅仅在关乎国计民生、国家安全的自然垄断行业拥有绝对垄断地位。在一般竞争性领域,国有经济也正在挤出中小企业的生存空间。

二、国有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性质和作用

这次“国进民退”争论背后的一个深层次原因,就是对竞争性领域国有资本存在必要性的认识还存在较大分歧。国有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竞争中的地位是如何定义的呢?党的十六大报告强调:“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增强我国的经济实力、国防实力和民族凝聚力,具有关键性作用。”党的十七大报告继续对国有经济改革做出要求:“深化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

三、国有经济在一般竞争性领域的优势

理论上,没有任何客观证据能够证明国有经济只能存在于一些所谓的自然垄断行业,而不能够在竞争性领域有所发展。事实上,国有经济除了在石油石化、铁路交通运输、电网电力以及公共服务等行业具有垄断优势以外,在一般竞争性领域,如汽车、金融业、装备制造业、建筑、房地产等行业,国有企业同样具有竞争力。2009年进入《财富》世界500强的国有企业从2003年的6家增加到30家。

四、国有经济在一般竞争性领域的竞争地位现状考察

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结论:至少在大规模经营领域,无论是创新激励机制还是资源配置,国有经济都具有强有力的市场竞争力,与非公有制经济实力大体相当。因此,国有经济完全有资格与非公有制经济平等竞争。但是,由于采取了公有资本的实现形式,市场竞争的外在压力使公有制在收入分配中的自由度缩小,导致国有企业比民营企业承担了更多的社会责任和不合理的税收负担,造成国有企业在履行社会义务上的不平等。

(一)国有经济要比非公经济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根据国资委的《2009年中央企业社会责任研究报告》的定义,企业的社会责任是指企业为实现自身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遵循法律、道德和商业伦理,自愿在运营全过程中对利益相关方和自然环境负责,追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综合价值最大化的行为。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履行国家责任,切实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和维护国家利益是国有企业的内生目标。

(二)国有经济要比非公经济承担更多的税收负担。现代经济庞大的公共开支是由财政预算支付的,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税收。国有经济是国家税收的纳税大户,国有企业交纳的税款在逐年增长。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2008年全国国有经济上缴税金突破2万亿大关。其中2002~2009年,中央企业上缴税金从2,915亿元增加到11,475亿元,年均增长21.62%,累计向国家上缴税金5.4万亿元。2009年中央企业完成向社保基金转持国有股55.3亿股,对应的市值为429.68亿元。国有企业为我国社会经济的繁荣发展做出巨大贡献,但同时国有企业的税负却比非公有制经济重很多。

第一,国有经济与其他非公经济相比税负是不公平的。根据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根据历年《中国税务年鉴》和《中国统计年鉴》数据研究国有企业税收问题,得出如下结论:2003~2008年,国有企业的税负大大高于其他类型企业,国有企业税负6年均值达到27.7%,是私有企业税负综合平均值(5.16%)的5.29倍,是其他企业税负最高的股份公司税负平均值的2倍。因此,我国还需要深化财税改革,为国有企业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

第二,国有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纳税管理也有显著差别。由于国有企业的资产属于全体人民所有,上缴税赋是国企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国有企业偷税漏税的动机较小,并且国有企业核算正规,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工作一般比较容易执行。相比之下,民营企业偷税漏税的问题则比较普遍。民营企业的私有性质决定了这些企业主观上存在偷税漏税的动机,并且由于我国的民营经济大多数是中小企业,规模较小,核算不正规,客观上存在征收管理上的难度。我国目前的税收管理手段还比较落后,税收管理存在很多漏洞,也给了民营企业可乘之机。

五、国有经济平等参与市场经济竞争的政策建议

综上所述,我国国有经济在竞争性领域仍存在一些关键性问题。一方面我们必须承认国有经济是具有竞争优势的,能够创造出经济价值;另一方面我们看到由于公有制经济的本质特征,国有经济在市场竞争中承担了不对等的社会责任和税收负担,竞争力受到限制。因此,我国必须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和法律法规建设,努力消除这种不对等竞争现状。

第一,建立垄断国企与竞争国企分开管理的监管模式。国有资本的性质和功能不同,决定了对国有企业不能采取“一刀切”的管理模式,必须分开管理。对于涉及国计民生和国家命脉的公用事业和军事工业等自然垄断领域行业,国有资本在这类企业中不具备完整的资本性质,应该由国家相关部门直接进行经营管理;对于一般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主要表现为政府参股或者相对控股的国有股份形式。这类企业满足《公司法》规定的企业独立法人性质,政府应该放手,按市场规律办事,由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实现国有资产所有者与经营者真正意义上的分离。

第二,完善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制度和法律建设。制定垄断领域和一般竞争领域的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履行标准。对于自然垄断行业,因为其自身兼备社会公共服务性质,因而需要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它必须在可承受的亏损范围内满足社会公共需求。而对于一般竞争领域的国有企业,要想保持与非公有制经济同样的竞争实力,就不应当年复一年的承担过重的社会责任,它应当与其他非公有制经济履行同样标准的社会责任。

社会责任的履行也需要有法律的约束。对于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不仅需要通过修改所得税法来进一步充实和扩大其享有税负减免的实体权利,还要通过修改税收征管法、信贷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来为这些企业享受权利提供程序上的方便。对于逃避社会责任的企业,主要采取宣传教育手段使这些企业认识履行社会责任的必要性和意义,倡导企业建立正确的社会价值观。但如果企业有诸如越轨运作、违规违法、拖欠工资、偷工减料、欺骗顾客、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则需要运用法律手段予以惩罚。

第三,完善税收征管的法律法规建设。深化财税改革,完善我国税法建设。首先,加快“费改税”的改革进程。将国有企业的一些强制性收费项目转化为特殊的税种,如环境税、资源税、社会保障税等,以国家法律的形式规范税外负担;其次,转变政府职能,明确政府的职责,切实为国有企业减负;再次,政府需要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从而减轻国有企业的“暗负”问题;最后,税收征管部门也需要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税收管理,加大对偷税漏税的处罚力度,加强纳税知识宣传,提高民营企业纳税意识。

第四,加强企业社会责任和诚信建设,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市场经济自身的缺陷决定了加强企业诚信建设是非常必要的。企业诚信不仅关系企业自身的生存发展,而且关系到市场体系的正常秩序和运作效率。

主要参考文献:

[1]国务院资产管理委员会.国资委2009年回顾.国资委网站,2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