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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处罚条例范文1
旅馆治安管理责任书范文一:旅店(宾馆)业治安管理责任书
为了加强古鲁瓦克派出所辖区旅店业的治安管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有关政策的规定,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开设营业性旅店、旅馆、招待所及留人住宿的,都必须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做到文明经营,合法经营。
二、开设旅店业必须自觉接受古鲁瓦克派出所派出所的管理和检查,每年同派出所签定治安责任书。
三、旅店必须建立如下几项制度:
1、按照店簿所要求的内容逐人登记,如不按规定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
2、做好旅店财物保管制度。
3、发现违法犯罪活动及时报告制度。
4、旅店工作人员及住宿旅客应遵守规章制度。设置门卫和夜勤制度。
四、派出所责任区民警对旅店管理中负责检查督促上述几项制度的落实,并要做好旅店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及时掌握情况,堵塞漏洞,经常总结经验教训,对不按制度办事的,一经检查发现,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整顿处罚,对执行好的要给予表扬和奖励。
五、旅店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根据情况对旅店负责人予以治安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放射性及危险品带入旅店不报告派出所的。
2、容留他人在旅店内进行非法同居、、、赌博、吸食、贩卖、传播物品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 3、发现旅店内有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或被公安机关通缉人员,隐瞒包庇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4、拒绝、阻碍公安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5、旅店工作人员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
6、旅店内留宿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外地人员从事商业性及其他劳务活动的人口,住宿时间在一个月以上,未到派出所履行暂住人口登记手续的。
六、经检查发现不按责任书规定执行,视情节追究旅店负责人、承包人、当事人的责任。
派出所 旅馆、宾馆业(户)
责任区民警: 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旅馆治安管理责任书范文二:旅馆业治安管理责任书
为加强对旅馆业的治安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公安部《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治安责任制,旅馆业的法人代表或经营者为单位的治安责任人。治安责任人应积极履行维护单位内部治安稳定、确保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职责,现由__________派出所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订立如下责任书。
一、责任目标
1、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2、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照规定项目如实登记。
3、严格旅馆信息采集报送制度,旅馆信息系统装机率、住宿登记率、验证率达100%,旅馆单位每天向公安机关传输信息不少于1次。
4、旅馆应当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对旅客寄存的财物,要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
5、严禁旅客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
6、旅馆内严禁、、赌博、吸毒、传播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7、旅馆内不得酗酒滋事、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旅馆不得私自留客住宿或者转让床位。
8、旅馆业实行访客登记制度。
9、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形迹可疑的人员和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
10、旅馆单位应严格遵守消防安全各项规定。
二、奖惩办法
1、旅馆业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和《福建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模范执行上述规定、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三、责任期限
本责任书有效期为____年,自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年___月___日。
_____________派出所(盖章) ________________单位(盖章) 责任民警:________________ 治安责任人: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旅馆治安管理责任书范文三:旅馆业治安管理责任书
为加强对旅馆业的治安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及公安部《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谁主办、谁负责 的原则,实行治安责任制,旅馆业的法人代表或经营者为单位的治安责任人。治 安责任人应积极履行维护单位内部治安稳定、确保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职责,现 由__________派出所与_________________(单位)订立如下责任书。
一、责任目标
1、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 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2、旅馆业必须实行实名一人一登记制度。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 按照规定项目如实登记。
3、旅馆应当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工作。对旅客寄存的贵重财物,要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
4、严禁旅客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放射性等 危险物品带入旅馆。
5、旅馆内严禁、或引诱、容留、介绍他人;严禁传播 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6、旅馆内严禁赌博或提供赌博器具等其他条件。
7、旅馆内严禁吸毒、贩毒或为吸毒者提供便利等其他条件。
8、严禁旅客发生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
9、旅馆单位应严格遵守消防安全各项规定。
10、 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形迹可疑的人员和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 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
二、奖惩办法
1、旅馆业单位如违反上述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 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责 、 任人及法定代表人予以从重处罚或停业整改, 构成犯罪的, 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模范执行上述规定、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三、责任期限
本责任书有效期为____年,自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年___ 月___日。
_____________派出所(盖章)
责任民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盖章)
安全管理处罚条例范文2
第一条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内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包括礼花弹)的单位和个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烟花爆竹。
第四条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由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的企业,必须制定烟花爆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并教育职工严格遵守。
第五条公安机关依照本办法规定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生产管理
第六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烟花爆竹的生产,应严格管理,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计划、有控制地组织生产。劳动部门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劳动安全实施监察。
第七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建在远离城镇的地方,禁止在居民区、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进行烟花爆竹生产。
厂房、库房与周围的水利设施、交通要道、隧道、桥梁、高压输电线路、通讯线路、输油(气)管道等重要设施和居民区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的规定,并设置相应的通风、降温、防潮、防火、防爆、避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
生产区与生活区的距离必须在五十米以上并有围墙隔离;有药工房之间距离以及有药工房与一般工房的距离均应在三十米以上。
药库与生产区、生活区的距离:含有氯酸钾的爆响药的药库,库存量少于一吨的距离必须在五百米以上,超过一吨的距离必须在一千米以上;不含氯酸钾的烟火剂、黑火药及其原料的药库,按上述规定的距离减半;成品库与生产区、生活区的距离按所含药量参照上述药库距离减半。
筑有防爆土堤的,上述距离均可减半。
第八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安全生产负有领导责任。企业必须设立专职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应对本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有权抵制企业领导违反安全制度的生产部署,有权停止违章作业,有权向公安机关和上级领导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和揭发有关违章人员与违章事实。
第九条开办生产烟花爆竹企业,必须按照隶属关系,报省主管部门批准,属季节性生产烟花爆竹的,报所在地市、地主管部门批准,凭批准文件和设计图纸,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经审查具备本办法有关规定条件的,方准开工建设;竣工后,经检查验收,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的,由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发给《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凭生产许可证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生产。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进行扩建、改建时,必须按原批准程序报批,经批准后,方可施工。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准投入生产。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不准将有药工序承包到户或厂外加工。
第十条烟花爆竹的药物和配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烟花中不得使用氯酸钾作氧化剂。
(二)单发装药量大于0.05克的爆竹不得使用氯酸钾做爆响药剂。单发装药量小于0.05克的爆竹,如使用氯酸钾做爆响药剂时,须经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省公安厅批准,配方比例一般控制在20%,最高不得超过28.6%。
(三)爆竹药中禁止使用雄黄与氯酸钾或硫化锑与氯酸钾的配伍,一律不得使用赤磷。
(四)严禁使用受热五秒钟内低于200℃即可爆燃的任何配方生产烟花爆竹。
(五)禁止使用毒性大的原料或燃烧产生有毒气体的原料。
需用氯酸钾配制文艺、体育、外贸出口等特需的烟花爆竹产品时,须经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省公安厅批准,指定专门企业定量生产。
未经批准,严禁生产拉炮、摔炮、砸炮、发令纸等经撞击、挤压、摩擦即可自燃、爆炸的产品及无规则飞行轨迹的危险产品。
第十一条经批准使用氯酸钾生产爆竹的工厂,需要购买氯酸钾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办理购买、运输手续。
严禁非法买卖氯酸钾。
第十二条有药车间,操作人员应固定工序,固定人员,严格控制药物存放数量,严禁混杂工序、超员生产和超量存放。
第十三条生产和管理人员,必须熟悉产品性能,熟悉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新录用的人员,必须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
聘用技术人员,应聘人必须持有常住地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考核的证明,未经考核不得聘用。
第十四条盲、聋、哑和肢体有残疾等不适合火工产品生产的人员,不得从事烟花爆竹有药工序的生产和烟花爆竹药物、成品、半成品的储运工作。
第十五条凡接触药物的工序,严禁使用铁质、搪瓷、陶瓷、塑料、化纤材料制成的工具、器皿;严禁使用石磨、石滚等设备碾轧混和药物;严禁使用碾槽、舂臼等在干燥状态下混和药物。所有进入生产区的人员,不准穿戴化纤衣帽,不准穿钉鞋、硬底鞋,不准带进火具、火种。
第十六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建立严格的药物管理制度。性质相抵触的药物必须分库存放。严禁成品、半成品、引线、药物混存。
第十七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建立严格的质量检验制度,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产品或小包装上须有厂名、厂址、出厂日期、产品检验合格证,并注明燃放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三章储存管理
第十八条企业必须设专用仓库储存烟花爆竹,并设专人管理,设立烟花爆竹专用仓库,须经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批准,发给《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方准使用。
储存烟花爆竹的仓库,应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
第十九条储存烟花爆竹的仓库,必须建立保管、领发和出入库登记制度。库房内储存的烟花爆竹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库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
第四章运输管理
第二十条运输烟花爆竹,由购买单位凭《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及订货合同向运往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后,方准起运。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购买单位应当在《爆炸物品运输证》上签注物品到达情况,将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在本县、市内短途运输烟花爆竹,可以免办《爆炸物品运输证》,但必须事先通知县、市公安局,按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运输。
第二十一条运输烟花爆竹,必须遵守国家有关铁路、公路、航运安全运输规则。运输烟花爆竹的车辆,应有明显标志,不准在人口稠密的地方停留。
第二十二条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车、船、飞机。严禁在托运、寄存和邮寄的行李、包裹、邮件内夹带烟花爆竹。
第五章销售管理
第二十三条烟花爆竹的收购和批发业务,由各级供销合作社或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部门负责统一经营。任何经营单位不准收购未经批准的企业生产的产品。
销售烟花爆竹的门市部、供应点,由供销、商业部门和公安机关协商定点,由县、市公安机关发给《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季节性销售点,发给《烟花爆竹临时销售许可证》,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方准销售。
在农村集市销售烟花爆竹时,必须设专门的烟花爆竹市场,并远离集市其它摊位。严禁在城市、农村走街串巷叫卖烟花爆竹和乱设摊位。
第二十四条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必须做到专库存放、专柜销售、专人售货,销售员应熟悉所售产品性能和安全常识。
第二十五条烟花爆竹的出口销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口转内销的烟花爆竹必须在小包装上附加中文燃放说明。
第六章燃放管理
第二十六条燃放烟花爆竹,不能影响单位和其它居民的生产、工作、学习和休息。除农历除夕之夜外,城镇在二十二点至次日六点,不准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七条下列地点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一)车站、码头、机场;
(二)楼顶、阳台、室内;
(三)医院、公共文体娱乐游览场所;
(四)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工地、高压输电线路、通讯线路、输油(气)管道、名胜古迹、农村场院、山林、苗圃二百米以内的地区;
(五)县、市以上公安机关明令禁止的其它地区。
第二十八条举办焰火晚会或大型庆祝活动,需要燃放焰火或烟花爆竹时,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经县、市公安局同意审查后,方可举行。
第二十九条严禁在人口稠密区和公共场所抛甩点燃的烟花爆竹。严禁利用烟花爆竹滋事、伤害他人或毁坏公私财物。
第七章处罚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中存在事故隐患,经指出仍不整改的,公安机关可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对屡教不改的,县、市公安局可吊销其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时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应立即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中,发生爆炸、火灾或其它事故,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燃放烟花爆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公布前,已经从事烟花爆竹生产、储存、销售的单位,没有办理或者没有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安全管理处罚条例范文3
根据《北京市消防条例》、《北京市防火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均有责任确保施工期间的安全,为明确责任,做好施工期间的治安、消防工作,特签订本装修施工消防安全责任书,具体内容如下:
1、甲方为装修施工消防安全监管方,乙方为装修施工执行方,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北京市各项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自觉接受执法和主管部门的检查。
2、乙方应在进场施工前到甲方办理装修施工审批手续,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场施工。
3、乙方负责其所承包装修区域内的治安、消防安全工作。
4、乙方需要加强施工期间的防火工作。
4.1 乙方需于施工前明确指定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人,并通知甲方其具体职务及联系方式等。
4.2 乙方负责对其进场人员进行经常性的防火知识教育,包括火灾报警程序、消防器材使用方法、施工动火程序及现场禁烟规定等。
4.3 乙方需于施工现场配备适量灭火器材及消防用水。
4.4 施工现场严禁吸烟。
5、乙方需加强施工用电的管理工作。
5.1 乙方于施工中使用电气焊或其它动火工具,其操作人员必须执有电气焊操作证和甲方保安部审核批准后开据的动火证。
5.2 乙方因施工需要,拉接临时电线或使用电热工具必须经甲方工程部批准。
5.3 乙方必须坚持每天检查施工用电情况,并于每日施工结束后关闭电源。
6、乙方需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工作。
6.1 乙方需严格控制稀料、汽油、气瓶等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大厦,如有需要必须经甲方保安部门批准并由乙方指定专人保管。当天施工使用剩余易燃易爆品不得在大厦内存放。
6.2 乙方应严格施工现场的管理,所有的装修材料须符合消防规范的要求,材料应码放整齐,刨花等易燃易爆垃圾应及时清除。
7、乙方应随时接受甲方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对提出的不安全隐患立即整改。
8、经甲方确认,乙方在施工期间无违反本责任书及其他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且验收合格,甲方可如数退还乙方装修施工押金;如乙方在施工期间,违反本责任书及其他相关管理规定,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止施工,并酌情扣留部分或全部装修押金作为违约金;因乙方过失,造成重大责任事故,乙方需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甲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9、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0、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甲方负责人签字(盖章): 日期:
安全管理处罚条例范文4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租赁房屋,是指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
第三条公安机关对租赁房屋实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
第四条城镇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治安保卫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法制宣传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
第六条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规定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第七条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三)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五)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六)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七)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一)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二)租赁房屋住宿的外来暂住人员,必须按户口管理规定,在三日内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三)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四)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五)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六)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一)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二)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处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罚款;(三)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四)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五)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
第十条对出租或承租的单位违反规定的,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同时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月工资两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被处罚人和单位对依照本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处罚决定的执行。
安全管理处罚条例范文5
第二条凡农用拖拉机及其他农业机械在田间、场院、乡村道路上行驶、作业或者停放时发生碰撞、碾压、翻车、落水、失火等情况,造成人、畜伤亡或者机、物损坏的,统称为农机事故。
第三条农机事故由市、县(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调查处理。
乡、镇、农场农机安全检查员应当积极协助保护农机事故现场,配合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处理事故。
第四条处理农机事故,必须认真调查研究,实事求是,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依法办事。
第五条发生农机事故后,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必须立即停机,保护好现场,积极抢救受伤人员,及时报告所在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听候处理。
抢救受伤人员时需要移动人体、机具的,须标明各自的位置。
第六条发生农机事故后,过往车辆、农机的驾驶、操作人员和附近的其他人员,应当协助报案,维护现场秩序,救护受伤人员,并有义务向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或者公安、司法机关提供客观反映事故情况的证言,检举、揭发肇事后的逃跑者。
第七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接到报案后,应当迅速派员赶赴事故地点,勘验现场,收集证据,并尽快恢复生产秩序。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根据调查需要,有权暂时扣留肇事机具。
第八条各级医院应当积极抢救农机事故受伤人员。在治疗完毕后,应当在《农机事故验伤通知单》上签注诊断结论。受伤人员是否需要住院、能否出院以及残疾程度的确认等,均以区、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结论为准,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
第九条因农机事故而死亡者的尸体,经检验完毕后,限期由死者家属或者所在单位就地按规定处理。逾期不处理或者无人认领的,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通知殡葬部门处理。
第十条对农机事故的责任人,*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事故性质、危害程度、责任大小分别给予警告、5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凡有肇事不报,谎报情况,畏责潜逃,破坏、伪造现场或者毁灭证据等行为,使事故责任难以鉴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并从重处罚。
*市农业委员会可以将本规定所赋予的行政处罚权,委托其所属的*市农机安全监理所行使。
第十一条农机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形式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一定责任和无责任6种。
第十二条农机事故的经济补偿费,由事故责任方依照应负责任,按下列比例承担:
(一)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
(二)负主要责任的,承担60%至90%;
(三)负同等责任的,各承担50%;
(四)负次要责任的,承担20%至40%;
(五)负一定责任的,承担10%至20%;
(六)无责任的,不承担。
第十三条农机事故的经济补偿费,包括下列项目:
(一)伤者的医疗费、护理费、就医路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二)残者的护理费、生活补助费和残疾用具费;
(三)死者的丧葬费和生前受其扶养的人所必要的生活费;
(四)机具、财物损失费;
(五)经批准允许的伤、残、死者的直系亲属或者人在调解处理事故期间所需的路费、住宿费、误工费。
第十四条对农机事故的受伤人员在抢救时所需的费用和死者的丧葬费,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可以指定当事人或者当事人所在的单位暂时垫付,然后再按责任承担、偿付。
第十五条对农机事故的伤者医疗费的补偿,包括挂号费、医药费、检验费、手术费和住院费等所需费用。伤者因伤势严重,需要住院、转院和护理的,须经医院证明和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同意。擅自住院、转院、自购药品、使用或者增加护理人员,或者拒不出院的,费
用自理。
第十六条对农机事故的残者,在治疗完毕后,应当根据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指定的医院所出具的证明,区别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的情况,确定护理费和生活补助费的补偿。残者的残疾用具费,包括制作假肢、代步车、拐杖等,按医院证明和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同意购置用具的所需费用计算。
第十七条对农机事故的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要的生活费,应当根据死者生前的固定工资确定。死者生前无固定工资的,则按当地生活标准确定。死者在事故后有抢救、医疗、护理等费用的,按伤者标准计算。
第十八条对于因农机事故损坏的机具、物品,应当以就地修复为主,不能修复需要报废的,由责任方折价赔偿。
农机事故造成牲畜残、亡的,由责任方折价赔偿。
第十九条农机事故的经济补偿费,在事故处理结束时,限期由事故责任方一次性偿付。有工作单位的个人责任者一次性偿付有困难的,先由其所在单位垫付,然后由该单位向责任者追偿。
第二十条农机事故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逃跑的,在未查获之前,事故的伤、残、死者所需费用,由该伤、残、死者所在单位或者家属负责;事故的伤、残、死者无工作单位又无收入来源的,由当地政府给予社会救济。查获肇事者后,按本规定第十九条处理。
第二十一条农机事故的经济补偿费,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召集当事人或者其人、所在单位代表进行协商。协商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参加协商的各方人员签名,并加盖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印章,送达当事人后即行生效。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经3次调解仍未能达成协议的,可以进行裁决。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对农机事故责任者需要执行治安管理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各种汽车、电瓶车、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在田间、场院、乡村道路上与农用拖拉机及其他农业机械碰撞而发生的事故,由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予以配合。
农用拖拉机及其他农业机械在铁路道口与火车碰撞发生的事故,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处理。
安全管理处罚条例范文6
治安消防管理责任书一:治安、消防安全责任书
甲方(业主、物业使用人):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盐城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精神,为维护本物业区域的消防安全和正常的生活秩序,结合小区的实际情况,甲乙双方签订本安全责任书。
一、甲乙的消防安全责任:
1、对本家庭成员进行安全消防教育,协助小区义务消防组织共同搞好消防工作;乙方提供紧急联系电话和联系人,以便发生紧急情况时联系。
2、长时间外出时保证切断专属范围内的电源、燃气。
3、不在小区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不在消防通道存放任何东西,不用任何物品遮挡消防设施。
4、积极参加乙方组织的消防演习,发生火情,主动配合乙方实施消防应急方案。
5、在专属区域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每百平米配备1个2.5公斤的灭火器),以便发生火情时及时扑灭初始火源。
二、甲方的治安安全责任:
1、对其专属区域内的治安安全负责,支持配合乙方实施消防应急方案。
2、告知本户来访客人进入小区主动出示有效证件,配合乙方安管人员进行必要的身份验证。
3、不在户内存放大量现金及贵重物品,否则应配置符合安全防盗要求的保险柜。
4、不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进入本小区。携大件物品外出,到乙方客服前台办理携物出门手续并接受乙方安管人员的核查。
5、正确使用小区门禁卡,注意避免陌生人跟进。发现可疑人员进入围合院落,应策略的对其进行盘查,协助乙方维护小区安全。
6、饲养宠物,按照小区管理规定做好防疫与看护,避免发生伤人事件。
7、发生刑事、治安事件,自觉保护好事发现场并及时向派出所报案,配合公安机关进行调查。
8、机动车、非机动车均到乙方办理停放手续,按照已获批准使用的位置正确停放车辆,离开机动车,车内不存放贵重物品和钱物,丢失责任自负。
三、乙方的治安、消防安全责任:
1、及时通过各种形式向甲方宣传公安、消防部门有关治安、消防安全的管理规定和要求,指导甲方落实治安、消防措施,消防安全隐患。
2、及时通过各种形式向甲方宣传公安、消防部门有关治安、消防安全的管理规定要求,指导甲方落实治安、消防措施,消防安全隐患。
3、负责定期对小区消防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保养,发现故障及时处理,以便扑灭火情时灵敏有效。
4、为确保小区整体和甲方的财产及人身安全,乙方在必要时,经甲方同意,可对甲方专属部分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如遇火灾等紧急情况,乙方有权进入甲方户内进行灭火,且不承担因灭火行为造成甲方物质损失的赔偿责任。
5、配合公安机关及其他执法机关对发生在本物业区域违法犯罪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6、办理发放出入小区的相关证件,加强证件核验管理工作。
四、其他
1、本责任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自觉履行各自的责任。
2、责任书未尽事宜以国家及尝试市有关法规为准。
3、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与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相同,甲乙双方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终止,此责任书自动解除。
4、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栋 房
责任人:
年 月 日
乙方:江苏德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责任人: 年 月
治安消防管理责任书二:治安保卫、消防安全责任书
为了全面线贯彻落实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和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预防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及火灾事故发生,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维护好现场治安秩序,创造良好的生产(工作)、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公安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并签订 年至 年度治安保卫、消防安全责任书,甲、乙双方责任如下:
一、 甲方责任:
1、领导乙方的治安保卫、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对乙方进行治安防范,防火安全教育培训和督促指导。
2、督促指导乙方按规定配置和维修保养好防盗、防火设施和器材,使其保存完好有效。
3、对乙方的防盗、防火等安全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考核,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处罚。
4、督促指导落实治安保卫、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有关职责、帮助乙方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和防火措施,切实做好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工作。
二、乙方责任:
1、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治安管理规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自觉履行班(队、组)、岗位(个人)的治安保卫、消防安全职责,切实做好防盗、防火工作。
2、坚持防盗、防火的日巡查和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建立消防工作档案,及时消除治安隐患,防止发生案件,杜绝火灾事故,确保安全。
3、增强防盗意识,安排好值班看场人员做好值班警卫工作,财物要妥善保管,无人在宿舍时,要关好窗、锁好门,严防被盗。
4、积极开展和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并在三级教育时落实消防教育签字工作,掌握防火灭火知识,熟悉和会用所配置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5、严格遵守动火审批,动火监护制度,做到不乱动火作业,不乱烧乱煮,不乱按乱拉电源线,不乱用电炊具、电热水器。
6、做好暂住人口管理上作。不私扫乱雇工人,对外来人员及时登记造册上报并办理暂住证。加强民工的治安管理和消防安全教育,及时依法调解处理劳资矛后纠纷,保障内部治安稳定。
甲方: 乙方:
责任人签字: 责任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治安消防管理责任书三:施工班组消防治安管理责任书
甲方:苏中建设伊宁市金陵维吾尔医医院项目管理部
乙方:
为了加强现场消防治安安全管理,确保施工现场不发生消防及治安刑事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及项目部有关规章制度,按照有章可循,违章必究的原则,双方签订消防治安安全责任书。
一、乙方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加强职工的消防安全治安知识的宣传教育。
二、乙方必须把消防治安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要确保一方平安,并要明确一名专、兼职消防治安负责人,建立消防治安组织,培训义务消防队员,层层落实,做到一级保一级。
三、项目部负责对乙方消防治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对一些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有权进行处罚。
四、乙方专、兼职消防负责人要熟悉和掌握施工现场基本情况,并负责消防器材的管理监督班组的执行情况。
五、乙方要定期对义务消防队员进行培训,要掌握消防知识、灭火器的正确使用,懂燃烧三个条件,灭火三种方法,提高业务水平,做到大火能防,小火能灭。
六、乙方严禁擅自动用消防器材、消防设施,违者项目部进行重罚。
七、根据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乙方要把好用人关,严格用工制度。
八、乙方必须加强施工人员的管理,所用工人要相对稳定,用人底数清楚。临时来人必须向项目部汇告,对于不及时汇告,一经发现,每人处罚200元,依此类推。
九、根据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的原则,乙方要管理好自己的职工,严禁打架斗殴,一经发现,,除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和后果外,项目部将处以乙方5000元的罚款,并视其情节轻重报当地公安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十、乙方要搞好自身防范,看管好自己的工具、材料,防止丢失,严禁偷盗建筑材料和拧门撬锁,发现后按所盗物品价值的23倍罚款,并清除出场,性质严重者报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乙方必须做好安全生产,做到文明施工,保护成品。
苏中建设伊宁市维吾尔医医院项目管理部
十二、乙方必须遵守社会公德,讲究精神文明,对于楼内及现场随便便溺,一经发现每处/次处罚20xx元。
十三、乙方必须加强对本班组工人反恐防暴和交通安全的教育,如有意外发生,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本责任书工序竣工交验后自动失效。
甲方(章) 乙方(章)
代表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