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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处罚措施范文1
一、前言
盗窃电能一直是困扰电力正常供应和电力企业健康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窃电行为不仅给国家和企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供电秩序,更造成了电力设施的损坏,形成重大的安全事故隐患,直接威胁着电网的安全。窃电之风的难以刹住,主要是一些单位和个人法制观念淡薄,错误地认为“窃电不算偷,窃电不犯法”;受经济利益驱动和诱惑,一些个体户、私营企业、承包或租赁经营的企业等,把窃电作为一种降低成本、牟取暴利的手段,因而千方百计、不择手段地窃电,形成了由过去个人窃电发展到现在单位窃电的现象。同时由于电能具有发、供、用同时完成和无影无踪的特点,窃电手段大多具有较强的隐蔽性,证据极易销毁或转移,尤其是对使用高技术窃电的取证难度较大,查处窃电案件不可能像查处其他盗窃案件那样“人赃俱获”,这给电力企业查处工作造成了很大的难度。
各地的供电公司对窃电行为都采取了严惩的态度,并逐步走上了法制化的道路。自江西省人大1999年颁布《江西省反窃电办法》,截至2003年,先后有6个省、市就反窃电制定了地方性的法规。上海电力公司对反窃电工作历来重视,就松江供电分公司而言,2003年全年共检查户数为47985户,查获窃电户212户,补收电量70.1万千瓦时,补收电费38.18万元及违约金98.82万元。然而,在反窃电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亟需完善和改进。以下是笔者对此的一些粗浅的认识。
二、对目前处理窃电行为“违约使用电费”的法律探讨
目前上海市电力公司对窃电行为的处理依据有《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外,主要操作办法是《上海市电力公司供电营业细则》第八章第八十一条规定:
“本公司对查获的窃电者,除立即制止其窃电行为外,并可当场中止供电。
窃电者应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
拒绝承担窃电责任的,本公司可报请上海市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本公司可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细则,在实际的工作中,我们对窃电者补交电费同时收取了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实际上三倍违约使用电费有了惩罚的性质,而这种惩罚性质的违约金是否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值得商榷。
“违约使用电费”是“违约金”的一种形式。根据法理我们知道: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财物。根据现行合同法的规定,违约金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是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合同条款之一)。但目前现行的供用电合同中,对窃电的违约责任并没有作出明确的约定;(2)是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定额损害赔偿金);(3)是对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约定(不同于一般合同义务)。关于违约金的性质,一般认为,现行合同法所确立的违约金制度是不具有惩罚性的违约金制度,而基本属于赔偿性违约金制度。即使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高于实际损失,也不能改变这种基本属性。因为根据《合同法》,如违约金数额过高时,违约方可请求人民法院适当予以降低。但现行的三倍违约金使用电费,则明显的带有惩罚性质,这与《合同法》的立法初衷有冲突。
窃电是一种违法行为。这在《上海市电力公司供电营业细则》第八章第八十条规定:“盗窃电能是违法行为”有明确的阐述。对于这种严重的违法行为,而仅处以“违约使用电费”的恢复权利性措施的民事制裁是不足以有威慑力,况且这种恢复权利性可行性尚值得商榷。我认为:窃电行为在主观上有明显的故意,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供电秩序,其违法情节必须使违法者承担受惩罚的责任,即需要追加其承受不利法律后果的新义务。对于窃电这种违法行为,处以惩罚性措施的行政制裁或刑事制裁是恰如其分的法律制裁。
三、对窃电行为处以行政处罚的法律探讨
我们知道,所谓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对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法上的制裁。行政处罚的主体是由国家行政机关行使国家惩罚权的活动;行政处罚针对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行为的管理活动;行政处罚维护国家行政管理秩序的具体行政行为,其社会危害程序较犯罪低。根据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特征,我们发现若供电公司作为企业对窃电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则存在行政处罚主体不合法的现象。
我国《电力法》第七条:“电力建设企业、电力生产企业、电网经营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该条款明确了供电公司是一企业组织,不具有国家行政职能。目前,上海的电力管理部门是上海市经济委员会电力处。即该处具有对上海的窃电行为有行政处罚权,但由该处进行对上海地区窃电行为的处罚,几乎没有可操作性。
行政处罚原则上应当由国家行政机关行使,因为行政处罚在性质上是一项重要的国家行政权和国家制裁权。但是考虑到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和行政组织编制管理的现状,《行政处罚法》规定符合条件的非政府组织,经过行政机关的委托可以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条件是:(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目前,上海电力公司各供电分公司都具备行政机关委托的条件,每个供电分公司都成立了反窃电的班组;相关工作人员具有《用电检查证》;在用电检查工程中,有严格的程序规定。在技术鉴定方面,上海市电力公司也具有良好的条件,如在表计的鉴定,线路电能损耗鉴定方面都有一流的仪器仪表进行技术鉴定。因此,我认为,供电分公司完全符合《行政处罚法》被委托组织的条件,只要电力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委托,供电公司就具备了行政处罚权,这也是目前比较具有可行性的方式。那么对打击窃电行为,保护国家资产,维护电网正常运营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也会有效地遏制窃电行为。
四、对查处窃电行为中证据的法律探讨
在查处窃电工作中,进行用电检查就是寻求窃电证据的一个重要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的有关规定。如供电部门用非法的手段进行取证,那么在窃电的处理过程中势必陷入一种不利的境地。我认为:对窃电行为进行取证,是一种自主性或随意性很强的行为,往往表现为权利与权利的冲突,很容易出现违法乱纪和侵犯人权的情况。因此,在反窃电工作中依法取证是遵守法制的一种表现。在实际的用电检查中供电企业应依法配备用电检查人员。用电检查人员应当熟悉与供用电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技术标准和供用电管理制度,并经相应的资格考试合格后,持《用电检查证》上岗工作。用电检查人员实施用电检查前应当按规定填写《用电检查工作单》,方能赴用户执行查电任务。用电检查人员进入用户的用电现场依法进行用电安全检查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用电检查证》。用户对用电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给予配合。只有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用电检查,是确保查处窃电行为合法的重要前提。
在查处窃电行为中坚持实事求是,就是要从客观实际情况出发调查研究和分析问题,从而得出正确的认识和结论。用电检查人员在进行用电检查中,不能凭想当然,不能主观臆断。即使是经营特别丰富的用电检查人员,也必须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根据现场的情况,从现场的细节中寻求窃电的证据。只有从客观实际出发,才能在许多复杂的窃电行为中寻的证据。我认为在查处窃电行为中,必须要克服先入为主和偏听偏信的心理。特别对于举报的案件,一定要克服这种心里倾向和偏见,客观全面的收集窃电证据,不能只收集或使用符合自己主观需要的证据,更不能为了所谓的“工作需要”而弄需作假,甚至是制造或使用虚假证据。
目前,我国法定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陈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材料等七种。我认为在反窃电工作别要注重物证;鉴定结论;视听材料四种证据。物证是以其内在属性、外部形态、空间方位等存在的特征证明案件事实的物体和痕迹。现在大多的窃电行为,大多都有物证可寻,如“U”字窃电,跨越表计窃电等,都有明显的物体和痕迹。鉴定结论是有鉴定资格的专业人员和机构就案件中的专门问题向司法机关提供的结论性的意见。对于私自开启表计封印的窃电行为,表计强制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是认定窃电行为的重要证据。视听材料是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及其其他电磁方式记录储存的音像信息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对于该类证据就要求用电检查人员,在查处窃电过程中,注重对视听材料的收集,如对现场录像、拍照的工作的开展。
五、结束语
上述种种,不仅要求我们的用电检查人员要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而且也需要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唯如此才能避免在对反窃电的处罚中处于被动。在反窃电工作的开展中,我们认识到该项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其中,将反窃电工作纳入法制化的轨道是其重中之重。我党在十五大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针。我们在查处窃电的过程中必须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开展反窃电工作中贯彻法制化,是一种将依法治国的思想理念转变成社会实践的活动。我相信,只有依法打击窃电的行为,才能真正打击窃电的歪风邪气,保护供电企业正常运营,最终在法律的框架下构建崭新的供用电秩序。
参考文献:
《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违约处罚措施范文2
公司员工姓名:__________ (简称乙方)
为保证员工人身安全以及生产的顺利进行,争创文明安全企业,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强化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思想,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签定本协议书。
第一条:甲方的责任和权利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熟练掌握事故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建立建全各项劳动安全制度以及相应的劳动安全保护措施。
2、甲方对应对乙方执行规章制度及履行安全职责情况,有权进行检查、监督、考核。 凡不遵守安全规定,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施工人员,及时进行纠正、处罚,直至停止其工作。
3、甲方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使其懂得安全知识,熟悉安全操作规程,经安全生产技术考核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对经培训考核不合格、安全技能不具备所在岗位要求不适应所在岗位要求的乙方,有权停止工作或调换其工作岗位。
4、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根据其工种不同,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
5、接受公司员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并及时答复和响应。
第二条:乙方的责任和权利
1、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劳动纪律和安全管理制度,服从管理,自觉执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规范操作。
2、必须接受甲方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熟悉安全生产施工操作规程,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的能力,未掌握所在岗位应具备的安全基本常识,不得上岗。
3、在现场施工过程中注意同事的安全保护用具是否佩戴齐全,做好相互保护工作,对同事的违章行为及时提醒和纠正。
4、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凭有效的上岗证上岗工作。
5、施工时,需对本工种的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备等进行认真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停止施工,及时汇报。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时,不得擅自盲目施工。当发生事故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事故进一步扩大,并及时报告,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记录等资料。
6、乙方有责任和义务及时向甲方提出安全改进建议和意见。
7、乙方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对上级部门和领导忽视工人安全、健康的错误决定和行为提出批评控告。
8、严禁酒后上班作业,严禁非专业人员乱拉乱接电源,严禁私自动用非自己保管、使用的施工设备。工作时不得嬉戏打闹,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纪律。
9、乙方必须保持健康的身体参加施工作业,不得带病参加工作。如因自然生病医治或住院治疗,一切费用由本人自理。
第三条:违约责任及处理
1、安全生产中发生的事故,应经事故调查确认责任。事故调查应按照国家、和本单位有关规定进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甲方违约造成的责任事故,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乙方违约造成的责任事故,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行政处罚、赔偿经济损失、解除劳动合同等)。
4、甲、乙方双方共同违约造成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根据双方各自违约责任的大小,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事故,由甲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具有等同的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不能达成协商的提交当地劳动仲裁
第五条:所签人员辞职后此责任书自动作废;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违约处罚措施范文3
[关键词] 类刑罚;秩序罚;解约罚与违约罚;赔偿责任罚;调岗罚
[中图分类号] D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8129(2017)04-0077-09
惩戒权一般指的是狭义惩戒权,是不包括劳动合同解除权即解雇权的惩戒。其定义是用人单位享有的对劳动者违规违纪而实施处罚的权利。惩戒权是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的针对本单位劳动者的一种内部处罚权,是用人单位用工自的体现之一。惩戒权之行使主体为用人单位,相对人为被惩戒劳动者即本单位员工。惩戒权虽然在名称上被界定为权利,但其并不属于真正的法律范畴。
惩戒权一般类型化是指经济罚和非经济罚两种基本类别。惩戒权特殊类型化是指除了一般类型化之经济罚和非经济罚两种基本类型之外,学界或实践中存在的典型分类。由于惩戒权之私权性和自治性,直接导致惩戒手段的“五花八门”,给惩戒权类型化和合理合法性之评判带来了极大困难。加上各种惩戒措施的交叉或重叠,造成了一般类型化与特殊类型化之边界的模糊不清,于是造成评判难度加大。为了研究的方便,笔者将不考虑惩戒权类型化之交叉与重合。
惩戒权一般类型化与特殊类型化中,共同的基本原则是:二者都不应当包括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之解除即解雇,就是说惩戒权不能包括解雇权。
惩戒权因为是各用人单位内部规定的对违规违纪员工的处罚,主要是用人单位一种私权利的体现,是用人单位之自由用工权之一种,所以法律对其规制非常薄弱。公权力对惩戒权的介入,一般只是形式审查,即合法性审查。惩戒权不得违背强制法特别是不得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集体劳动法或集体协议的一般规定,否则,惩戒权就不具有合法性。正是基于惩戒权如此之特征,惩戒手段必须受到公权力机构的严格规制和审查。因此,惩戒权的类型化也就相应地排除对劳动者解雇之惩戒类型,即用人单位之惩戒权应当排除劳动合同解除权即解雇权,亦即与解雇权相似的所谓“解约罚”和“违约罚”同样也都应当摒弃。
在当前学界或实践中,惩戒权之特殊类型化主要有类刑罚、秩序罚、解约罚与违约罚、赔偿责任罚和调岗罚5大类。下文笔者对上述5大类分别予以评判。
一、类刑罚
“类刑罚”之说源于国外,主要是德国和法国。
德国在涉及企业惩戒程序中的劳动者保护措施时,往往关注企业惩戒类刑罚的特征,并在惩戒程序中类推适用刑事政策上的保护措施。在德国,相关理论中一直都认为,惩戒权具有刑罚或者类刑罚的特征,这一点在战后西德的劳动法院中也得到了认可[1] 3-4。
法国劳动法院以以法治国原则为基础引入了类似刑法的实体和程序保护措施,包括一事不再罚原则、适当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正当程序原则等等。在法国,尽管认为劳动惩戒不同于刑罚,但是认为惩戒作为维持内部集团秩序的制裁手段,与刑罚类似,而且与刑法受同一原则的支配(不过制度说不支持罪刑法定原则)。从上述法国制度的介绍中可以看到法国对于劳动者程序保障的这种强制性规定[2] 38。
将企业惩戒罚看作刑罚的观点,因为不符合现代劳动合同当事人地位平等观,已经不被提倡。但是在比喻意义上或者从类推适用以及更高层次的宪法保障方面,仍能够将刑事政策的一些保护性原则运用到企业惩戒程序当中,这是各国目前普遍存在的做法。由于劳动者在劳动惩戒中处于弱势地位,而刑事法律政策的目的,也正是为了保障在程序中处于劣势的一方当事人,因此,在这一点上,如果能够将刑事原则类推适用到惩戒程序中,将会很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2] 38。黎建飞、董泽华还是比较认同“类刑罚”说的。
笔者认为,此说实则为惩戒权广义上的分类,广义的惩戒权包括解雇权,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的解除。从狭义惩戒权视角看,此分类本身就应当摒弃,“类刑罚”的观点应当检讨。
第一,解雇权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劳动法或集体协议之强制性规定的重要内容之一,不能由用人单位自由享有,即使是劳动者“严重违纪”,用人单位也可以依法行使惩戒权,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但是,这也必须受到公共权力机关的严格审查,因为用人单位并没有自治权。
第二,合同解除即解雇权,其适用条件是非常严格的,一般是“严重违纪”和“违反刑法”两个基本条件,况且,我国刑法已经实施了刑法基本原则之“罪刑法定”原则,而不是类推,即使类推也仅仅是指“无罪推定”,而不能是“有罪推定”。因此,“类刑罚”说在我国完全不合法理。
第三,公民之刑事处罚,完全是国家审判机关的范畴,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实施,这也是惩戒权受到严格限制之法理的表象之一。因此,“类刑罚”既不符合劳动法的基本原理,也不符合刑法,应当直接否定和摒弃。
二、秩序罚
有关惩戒权的性质之说,有一种是日本学界和判例法形成的“维护企业秩序说”。秩序罚的碓淳褪恰拔护企业秩序说”,惩戒权的类型化就相应地有了“秩序罚”一说。
我国大陆有学者称之为“维护企业秩序说”,并认为维护企业秩序说是借鉴日本最高法院对惩戒问题之理解及一些日本学者之研究[3] 85。如日本学者菅野和夫教授认为:“为了维护服务经委等企业秩序及利益,企业会对规则违反及利益侵害者予以制裁之惩戒处分措施。” [4] 21
荒木尚志认为:日本最高法院创设了独立的理论――“企业秩序论”。按照日本最高法院的观点,雇主拥有固有的建立和维护企业秩序的权利,这是对企业生存和顺畅管理均十分重要的要素。依照企业领导关系的特点,最高法院认为,劳动者和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就有尊重企业秩序履行工作任务的附随义务[5] 116。很明显,最高法院从雇主固有的维持企业秩序权利中,直接得出雇主有处罚劳动者的权利的结论。然而,在一个案例中最高法院认为,雇主能“按照规则和规章”处分劳动者。因此,在没有合同条款和雇主规则的情况下最高法院是否认为雇主可以行使处分权,这一问题在日本尚不明确[5] 116。可见,日本的“企业秩序论”是判例法之违纪处分的观点和作法,并不是由日本狭义劳动法①直接立法的结果,其依据是必须有劳动合同的条款,或者是必须有劳动规章或规则的规定,否则,雇主是否可以行使惩戒权还是不确定的,此说的前提是合同或规章的约定,与惩戒权之“契约说”性质有许多共同之处。
日本劳动纪律处分的情形有三种:一是对主要工作义务的违反。劳动者未全部完成其主要工作任务。二是违反附属义务。劳动者未完成与工作义务有关的附随性工作义务。三是违反企业秩序。劳动者的行为违反了工作场所或企业秩序,如举行工会会议,或未经许可在工厂区域发放传单[5] 115-118,等等。“由于违反企业秩序是一个宽泛的违纪处分概念,所以未履行主要义务或附属义务也可被认为是违反了企业秩序,在公司范围内未经许可不遵守政治活动和工会活动的禁令,是典型的违反企业秩序的例子” [5] 119-120。
可见,在日本,违纪惩戒权之秩序罚是一个比较抽象的概念,甚至可以包括前面两种处罚,即对主要工作义务的违反和违反附属义务都可以定性为“违反企业秩序”。因此,秩序罚是非常笼统的处罚,其惩戒权之话语权几乎完全属于雇主,劳动者没有话语权,这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极为不利,也是有违劳动法之倾斜保护弱者之法义嫌疑的,在我国法系不属于判例法之下,我国借鉴实须谨慎。
我国台湾学者黄越钦先生将惩戒权分为一般惩戒权和特别惩戒权两种,其别惩戒权在学理上称之为秩序罚,此种惩戒在本质上是一种违约处罚,其方式例如罚钱、罚扣薪水、罚加班、降级、延长试用时间等[6] 184。秩序罚之类型化,比较混乱,因为惩戒权之类型化一般是分为经济罚与非经济罚,“秩序罚”将这两种都包含在内,如此分类将解雇之外的惩戒方式(解雇属于一般惩戒权),几乎都包含为秩序罚,没有细分,比较笼统,因而不可取。
三、解约罚与违约罚
有学者将惩戒权分为三种:即时解约罚、经济罚(如罚款)和荣誉罚(如警告、记过等)。对于即时解约的处罚来讲,应当符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即时辞退的规定,处罚权的行使不得比法律规定的情形更为严厉;对于荣誉罚而言,原则上不鼓励采用会对劳动者的职业生涯产生根本性影响的处罚方式。我国在之前的立法中对经济处罚采取了认可并加以限制的态度[7] 50。该学者将合同解除权(解雇权)纳入惩戒权之第一种,值得商榷。
惩戒权之“解约罚”即时解约罚即为合同解除权(解雇权),该学者认为,这是对劳动者非常严厉的处罚,其“应当符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即时辞退的规定,处罚权的行使不得比法律规定的情形更为严厉”,该观点可以接受,其实此观点表明了惩戒权具有公法之性质,属于惩戒权之公法性质说。他的理由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实现契约化,“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已成为劳动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违反劳动纪律也就是违反劳动合同。因此,惩戒权的行使应当以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为主,例如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或依法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7] 50。
笔者认为,不能将“解约罚”列入惩戒权的种类,劳动法对解雇或违约解雇都是有非常明确规定的,也就是说对解雇权是有明确的法定性限制的,体现了“私法公法化”理念。
我国还有主张惩戒权之“违约罚”的学者。“很多学者认为违约罚(将惩戒视为违约责任)的请求权,在发生违约行为时则当然发生” [2] 37。“违约罚”的观点还是需要细细研判,结论还需仔细斟酌,笔者不敢苟同。因为劳动纪律并不是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即使是劳动规章制度也不是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作为惩戒权的下位概念,惩戒权当然是不能按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约定来行使的。进一步讲,不能以违约责任来惩戒违纪者,更不能将违约与违纪混为一谈。
《劳动法》对解雇或违约解雇都是有非常明确的规定的,也就是说,对解雇权是有明确的法定性限制的,体现了“私法公法化”理念。而属于用人单位用工自范畴的惩戒权,不能再违背法律的强制规范。因此,笔者认为,不能将“违约罚”列入惩戒权的范畴,以有效防止用人单位权利之滥用而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四、赔偿责任罚
惩戒权经济罚的特殊类型是违纪赔偿责任罚。
关于惩戒权的类型化,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违纪惩戒属于“赔偿责任”的范畴。“劳动者违纪赔偿责任,泛指劳动者因实施了违反用人单位各项劳动规章制度的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而应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8] 13。
关于劳动者违纪赔偿责任的研究比较少见,有学者认为,其法律属性有两种:“民事责任说”和“内部纪律责任说”或“用人单位惩戒说。”“民事责任说”是指劳动者既然违纪实施了损害用人单位财产权益的行为,自应承担赔偿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责任,故劳动者违纪赔偿责任本质上是一种民事赔偿责任。这种责任主要表F为一种侵权责任,在有些情形下也可能表现为侵权责任与违反劳动合同责任二者的竞合;“内部纪律责任说”或曰“用人单位惩戒说”,指劳动者因个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即构成了违反本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行为,用人单位可行使惩戒权,追究其相应的内部纪律责任[8] 13-14。正如该学者的观点,“民事责任说”无法解释用人单位享有责令赔偿权的正当性来源。
违纪赔偿责任之请求权与违纪惩戒权的关系是违纪惩戒权包括违纪赔偿责任之请求权,即惩戒权的边界大于违纪赔偿请求权。二者虽然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但是,也还是有一定的区别。
笔者认为,第二种比较可取,违纪赔偿责任应当属于惩戒权的范畴,属于用人单位追究违纪人员之经济赔偿责任的请求权,属于一般经济罚的具体内容之一,即赔偿责任罚是惩戒权的一种具体的经济惩戒形式,应当是经济罚的特殊类型。
五、调岗罚――不利变更
调岗,就是换岗,亦被称为调职。就是雇主变更劳动者的职务内容与工作场所。调岗是我国台湾地区认可的惩戒手段之一[9] 524,也是日本允许的雇主对劳动者的一种惩戒手段[10] 154。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官也在一些案例中认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调岗[11] 8。
所谓岗位是用人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每个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12] 24。
调岗或换岗就是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和职责,在法律属性上属于合同变更。这种变更可分为合法变更和非法变更,从劳动者的视角包括有利变更和不利变更。
从形式与程序上讲,调岗有两种:一是企业与劳动者自愿达成调岗协议;二是企业单方面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由于调岗对劳动者影响甚巨,因此常伴随有争议的发生。从劳动者的角度,企业单方调岗又可分为两种情形:一是有利调岗,至少无不利变更;二是不利调岗,涉及劳动者某种既得利益的下降。不利调岗包括降岗、待岗(停职)、降级、降职、撤职、工作地点不利变动等情形[13] 194。学者们对调岗如此详细分类,难能可贵。
调岗(换岗)或调职还可以分为一般调岗(换岗)或调职和特殊调岗(换岗)或调职。前者指用人单位一般正常情况下,雇主根据单位的实际变化情形,对雇员工作岗位或职责的变更,属于主动变更;后者是雇员因违规违纪而应当接受惩戒处分的工作岗位或职责的变更,属于被动变更。
德国立法对调岗(换岗)或调职的规定是非常具体且明确的,是其他国家所不能具备的,具有很高的借鉴和移植价值。
《德国民法典》第611条规定:雇员的主要义务就是完成雇主和雇佣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商业法》第106条规定:雇主有权通过指令详细说明雇员的合同义务。这意味着雇佣合同规定的工作义务不能通过单方命令加以改变,而只能经过双方合意或特定类型的解雇(例如为改变工作条件的解雇)。“根据个别劳动法,只有被认为属于劳动合同变更的换岗行为才是法律意义上的换岗。” [14] 94这说明不属于劳动合同变更的换岗,不为法律所承认。但是,德国《企业组织法》第99条规定:“如果一个在雇员人数超过20人的机构中工作的雇员要换岗,需要经过企业委员会的同意。”这样两个法律对“换岗”的规定就发生了冲突,即个别劳动法意义上的“换岗”概念不同于《企业组织法》中“换岗”的含义,这就使得情况变得极为复杂。个别劳动法意义上的“换岗”指的是劳动合同的变更。而《企业组织法》中的“换岗”还包括个别劳动法不认为是换岗的情形。《企业组织法》第95条中的“换岗”是指“每一种可能持续一个月以上的工作变动或意味着工作条件大幅的改变”[14] 94-95。这样,在德国,不管是向更好的工作条件还是向更差的工作条件换岗,也不管雇员是否同意换岗,企业委员会都要参与其中。这不但表明了德国企业委员会的权力之大,同时也反映出德国所谓的“共决制”在“换岗”上的集体协商性的特征。这样的好处,是对雇主的权利进行了有效的限制,更有利于保护雇员的权益;其不足是雇主的经营管理权被限制得太紧,不利于企业自的实现。
德对雇员违纪(违约)行为的处罚,同上面的“换岗”规定类似。“在有企业委员会的地方,处罚措施只能在企业委员会的同意下才能强制实行。如果没有取得企业委员会的同意,那么仲裁委员会将再次成为决定主体” [14] 96。可见,违纪惩戒权的行使必须经过企业委员会的同意,否则雇主的处分无效。因此,违规违纪之“换岗”与一般“换岗”一样,雇主的权利都要受到企业委员会的限制。此外,联邦劳动法院对雇主的纪律处分权力设置了范围广泛的限制:一是处罚措施只有在提前以书面形式公布并以告知雇员的情况下才具有正当性;二是必须说明何种违反规定的行为对应何种处罚;三是在处罚之前,必须设有雇员陈述和寻求法律援助的程序;四是企业委员会也必须参与该程序;五是处罚不得超过一定金额(不得超过一天的工资)[14] 96-97。在德国无论是一般换岗,还是违纪处分换岗,都要遵循非常严格的程序,除了企业委员会必须参与之外,还须遵循法院的有关纪律处分的强制性五大程序,这虽然在程序上复杂一些,但是,程序上的正义还不够实现实质上的正义,不过对实现有效保障劳动者的权益还是非常有必要的,值得我们研判和借鉴。
还有其他国家是禁止惩戒权之调岗或调职的。意大利第300号法案第7条明确禁止实行可能引起“劳动关系实质变更”的处罚,即调动工作或改变工作内容[15] 74。意大利容许罚款和停薪,既有直接的罚款,也许可变相的罚款如停薪,但是,不许可“劳动关系实质变更”调岗,这属于典型的不利变更。
我国目前关于调岗之实然法规定并不多见,主要是2014年7月1日起实施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该条例第29条明确规定了处分的种类为5种: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其“降低岗位等级”即是事业单位之调岗。
由于通常情况下都是“薪随岗变”,故调岗往往伴随着调薪。调岗有两种:一是企业与劳动者自愿达成调岗协议,对此,基于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只要协议符合《劳动合同法》《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法律自无禁止的必要。二是企业单方面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由于调岗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资待遇、职业前景、家庭生活等方面,影响甚巨,因此常伴随着争议的发生。[13] 194有些学者将调岗分为两种:一种是有利调岗,至少无不利变更;另一种则是不利调岗,涉及劳动者某种既得利益的下降。有利调岗发生劳动争议的可能性几乎可以排除,可能发生争议的也是可以作为惩戒措施使用的调岗,只能是后一种,即不利调岗[13] 194。笔者认为,这种分类比较具体,但是,违纪惩戒对劳动者是否有利,不能仅仅从争议上看,不能因为发生争议少,就推断为有利,因为,毕竟在实体法和程序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是有区别的。另外,惩戒权对劳动者来说几乎没有“有利”可言,谈有利变更之调岗没有实际意义。
笔者认为,惩戒权之调岗从法律性质上界定应当为合同之变更,调岗或调职应当纳入劳动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之“不利变更”的范畴,即调岗或调职即为“不利变更”。
有关劳动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之“不利变更”,在理论研究上还非常匮乏,立法上更是空白。与劳动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之“不利变更”相对应的就是“合理变更”,二者的关系并不是完全对立之非此即彼关系,它们是互为补充的关系,即“不利变更”可能是“合理变更”,也可能是“不合理变更”;合理的不一定有利,不合理的不一定不利;对劳动者合理的有利的,可能对用人单位不合理也不利;对用人单位合理的有利的,可能对劳动者不利或不合理。二者关系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不能一概而论。
基于上述分析,惩戒权之调岗或调职,应当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用工权的范畴,用人单位享有充分的自Q权。但是,调岗或调职应当符合合同变更的一般法理,特别是要符合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与劳动规章集体协商之要义,要审视“合理变更”与“不利变更”的复杂关系和分界,使调岗或调职合理合法。
概而言之,惩戒权一般指狭义惩戒权,惩戒权不包括劳动合同解除权即解雇权。惩戒权一般类型化是指经济罚和非经济罚两种基本类别。惩戒权之特殊类型化主要有类刑罚、秩序罚、解约罚与违约罚、赔偿责任罚和调岗罚五大类。笔者对其具体评判是:第一,类刑罚不合法理,应当直接否定;第二,秩序罚比较笼统、边界模糊,与经济罚竞合,也不可取;第三,解约罚与违约罚本质上都属于解雇权的范畴,惩戒权介入不当;第四,赔偿责任罚是经济罚之一种,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第五,调岗罚属于自主用工权的范畴,合理合法,但是,调岗应当符合合同变更之不利变更的一般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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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处罚措施范文4
所谓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将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他方,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财产所有权的协议。买卖合同作为最典型的合同形式,不但具有合同的共同属性,还具有所有权发生转移,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等特征。买卖合同是当今社会经济生活和社会经济交往中最常见、最基本、最典型的商品交换形式和法律关系,也是企业在经济活动各种合同中所占比例最大的一种,比如T国有大型企业年物资采购合同数量就在6000份左右,合同金额高达26亿元。企业合同管理指企业对以自身为当事人的合同依法进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以及审查、监督、控制等一系列行为,是市场经济的外在表现。通过合同管理,企业在市场中实现平等的制约和权利,从而为当事人营造一个公平的环境。严格合同管理的各个环节,防止合同履行中的不适当、瑕疵、纠纷和延迟交货,规避合同履约的风险,是合同承办人维护企业利益的重要工作,有助于合同双方当事人遵纪守法维权,趋利避害,避免失误与损失,依法公平合理地从事经济活动,维护企业正常的经济秩序。
二、买卖合同履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买卖合同既然是合同中最为常见和典型的一种,与之相应的,在履行买卖合同时出现的各种问题,弄虚作假的数量和手段,也层出不穷,根据近年来国有大型企业发生的事例,综合起来说有以下几种手段:
1.假冒合同主体。在物资采购业务中,有些厂商往往本身不具备成为卖方主体的资格,却利用种种手段掩盖或隐蔽其真实身份,制造假象,以达到获取不法利益的目的。伪造、变造或盗取法人企业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合同专用章。制造其为某大公司、大企业的业务人员或业务部门的假象,伪装经济实力和履约能力。
2.伪造、变造标的物。在标的物上做文章从来都是不法厂商为牟取额外利润而惯用的手法,在到货物资的检验中我们发现查处的假冒和不合格品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种:(1)以假充真,以劣充优,以次充好。有些厂商用贴牌,更换商标等手段以假冒伪劣的商品代替优质的、正宗的名牌商品,隐瞒商品存在的瑕疵。比如T国有大型企业通过招标采购了一批国内知名品牌太阳能热水器,但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太阳能热水器控制板显示器显示失灵或不显示,致使用户误操作导致集热管爆裂,漏水、渗水等问题。经过调查发现正是厂商采用偷梁换柱的做法,热水器外面的支架、太阳能管是厂家正规生产,温控系统、检测系统及内饰,是用低价劣质产品冒充,严重损害了企业和用户的利益。(2)出示高质量的样品,在履行中以伪劣产品代替。T国有大型企业在住宅建设工程中,塑钢中标的样品是“**”牌,供应商却在供货时掺杂了60%的其它杂牌产品,企图蒙混过关。(3)投标时谎称自己的产品是“专利”或“名优特新”产品,其实产品本身并没有高附加值,利用技术认识的欠缺骗取高额价款。
3.标的物质量不合格。所品质量不合格属于合同的瑕疵履行,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生产建设和经济利益。比如T国有大型企业采购了一套钢管试压设备,由于质量不合格导致两年都无法投运,前期配套设施一直闲置,给企业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
4.延迟交货。有些供货方只重视合同的名称规格和价款,忽视其它条款,认为只要交货就行了,按不按时不考虑。供货方延迟交货现象在各类采购合同的履行中时有发生,比如在T国有大型企业的一项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建设中,就有二十多份合同签订的重点物资延期交货,导致工程建设不能按计划进行,严重危及到企业的经济利益。
三、规避合同履约风险的措施
合同的不适当履行和履约风险往往因为上述原因而产生,不仅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耽误生产,而且破坏了当事人经济活动和社会经济程序的正常进行。一定要在以下合同运行的各个环节加强管理,规避合同履约风险,争取把一切风险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
1.审查对方主体资格。即审查供货商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所谓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并且能够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从而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一种资格。对于法人来说,只有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才能从事民事活动。法人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必须依法成立。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其他民事法律的规定,法人依法成立,要有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数:能够自主经营、自负营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审查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就是审查法人有无营业执照,有无上述五个依法成立要件。
2.审查对方的履约能力。对于卖方而言,依照买卖合同的约定,应负交付货物的义务和货物质量合格的义务。审查卖方的履约能力,可以通过审查对方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进行,也可以实地考察。
3.应审查合同承办人的资格。在实际生产经营中,买卖合同的双方法定代表人不可能事必躬亲,法人的业务活动如签订买卖合同等通常是委托其他人经办。买卖合同的承办人无论是法人代表或其委托的人,其签约的法律后果由签约单位承受,这就给一些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他们冒用和盗用其他单位的名义签订买卖合同,进行欺诈活动,以致给一些企事业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在签订买卖合同之前,必须对合同承办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主要包括对法定代表人的审查、对法人工作人员的审查和对委托人的资格审查。如果买卖合同由委托人签订,就要着重审查委托人的签约资格。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签订买卖合同的委托人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对委托人要进行三方面的审查:审查其委托证明,审查其权限和审查其签约时是否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
4.对合同的主要条款的审查。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是买卖合同的核心部分,是明确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当事人履行买卖合同的根本依据。买卖合同首部的内容主要包括买卖双方的名称、合同编号、签订时间和签订地点等。买卖双方的名称必须写得清楚明白,不能有错字、别字、漏字。买卖合同的第二部分包括标的物条款、质量条款、数量条款、价格条款、包装条款、交货条款、验货条款、结算条款、违约责任条款和争议处理条款等。对上述条款,应在合同中慎重审查,力求完备,并用准确清晰的文字予以表述。买卖合同的尾部,主要包括买卖双方的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电话、开户银行、帐号、邮政编码等内容。
在审查完合同中的首部和文体之后,要审查对方的上述内容的签字盖章是否有误。买卖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签字盖章是一项十分严肃的程序,一旦签字盖章,即表明当事人完全同意买卖合同中的全部条款,买卖合同即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必须对对方的单位名称等内容进行严格审查。要审查买卖双方的单位名称和合同首部的单位名称是否一致,所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上的单位名称与书写的单位名称是否完全相同,单位地址是否具体,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电话、开户银行、帐号、邮政编码等内容有无漏签,是否清楚。
合同评审工作不仅侧重于规范合同条款,而且更加注重细节,在精、细、严上下功夫,如加强合同附件(技术协议等)与合同的匹配性、一致性审查,防止出现理解分歧;加强合同的可操作性审查,防止出现漏洞,被供应商钻空子(例如没有特殊情况,要求验收地点与交货地点一致等);数量条款,要数字大小写一致,计量单位,计量方法,签约时力求完备、周祥。企业管理部门每年都要根据合同履约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对正在使用的合同文本进行更详细的梳理,反复斟酌,不断修改完善合同条款,使合同更加细致严谨,为合同履行打好基础,也为可能出现的争议或分歧提供解决依据。一旦出现合同纠纷,如何解决,合同里写得清清楚楚,使合同真正成为物资采购全过程中的根本依据,最大程度地维护企业利益。
5.合同标的物的检验是关键。供货商所交标的物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是合同履行的关键,先进完善的设施和业务过硬的质检员是买方的火眼金睛,可以在入库的第一道关口查出不合格品,防止瑕疵产品在物流环节流通。企业建立完善的质检制度,购置检验设备,加强对质检员的培训,对所有到货物根据不同的产品性质按不同方式进行检验,确保产品入库的合格率100%,才能启到为企业生产建设保驾护航。
6.严格按合同条款履行,追究违约供应商的责任。买卖合同的履行和买卖合同的签订是互相联系的两个阶段,只有买卖合同签订得正确完备,在履行买卖合同时才会顺利,买卖双方的经济利益才会实现。并不是说买卖合同签订得好,履行买卖合同中就不会出现问题,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才能最终实现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在T国有大型企业物资采购业务中经常出现供货商不适当履行,迟延履行或瑕疵履行的情况,所品质量不合格,延迟交货等严重影响生产,根据《合同法》我方可以要求供货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可以根据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的约定,或申请仲裁决定,或向人民法院。T国有大型企业通过逐步建立了违约供应商处罚制度,严格按照程序,依照合同及企业相关制度追究供应商的违约责任,处理处罚违约供应商。
坚持有理有据原则,注重证据收集,注重违约供应商的反馈意见,经常与用户单位通过电话或书面形式落实供应商违约原因,并对供应商和用户提供的各种资料进行细致琢磨和推敲,从中查找是否存在漏洞,上网查证供应商所述的不可抗力和政府行为,在事实确凿的情况下,提交企业管理小组进行讨论,形成处理意见,并及时把处理结果反馈给供应商,防止出现负面影响。2008年处罚延期交货供应商24家,处罚的违约金60.78万元;2009年处罚违约供应商91家,违约金509.48万元,但并未因此出现任何法律纠纷。处罚不是目的,促进供应商严格履行合同,保障物资供应才是企业的真正目标。通过对违约供应商处理,警示及教育效果逐步显现,供应商严格按合同履约的意识明显加强,违约合同逐渐减少,更好地维护了企业利益,从另一方面促进了合同的履约。
违约处罚措施范文5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准则,甲方将_______________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工序承包给乙方。为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条款,望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同文件 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下列文件与本协议共同组成合同文件,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本项目施工技术规范、技术交底、作业指导书、图纸; 2.本项目工程质量检查、验收标准; 3.本项目施工安全标准; 4.本项目施工组织设计; 5.本项目施工进度计划(含节点计划); 7.业主、监理和甲方的文件; 8.甲乙双方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承诺。
第二条 承包单价 详见(附件),不调价。
第三条 有关约定 1.乙方对甲方负责,承认并严格按照甲方与业主签订的有关质量、安全、技术、环保、文明施工等标准,在甲方下达的施工进度计划(含节点计划)内完成施工。 2.计量支付 2.1 乙方完成承包的工程项目后,甲方依据乙方完成的合格工程数量和工程量清单(附件1)单价进行计量支付。 2.2 乙方应按甲方的施工计划组织施工。若因乙方原因导致施工计划未能完成时,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由此而发生的延期赔偿金(赔偿金=____‰×标的额×延期天数)。此偿金最高限额为任务量总价的____%。同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2.3 本工程不支付工程预付款,乙方应有结算支付前的资金垫付能力。 3.工程材料供应 3.1 所需主要材料均由乙方负责,需经甲方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3.2 因道路堵塞、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外力造成材料不能及时到场而影响施工,乙方不得向甲方提出索赔。 4.测量、试验、检验等技术工作 4.1 甲方根据需要随时进行以书面为主要形式的技术交底、测量。 4.2 甲方负责工程试验检验工作,乙方应在甲方监督下配合甲方实验室检验。 5.乙方不得转包。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_____%的违约金。 6.隐蔽工程经甲方、监理验收合格后方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7.甲方承包给乙方的单价涵盖了工程施工的全部费用。乙方作为经济实体应履行国家规定的一切社会义务(劳动、医疗、工伤等各种保险、各种税费等)。 8.依据《劳动法》,乙方应按时、足额(不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员工劳动报酬。甲方有权监督,必要时甲方有权代付(直接将工资发放到乙方员工手中)。 9.甲方承包给乙方的单价包含乙方的工伤保险及第三方责任险。故乙方的工伤事故费用及连带费用由乙方全额承担。 10.乙方现场施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变动需经甲方同意,离开工地需向甲方履行请假手续。 11.乙方完成工作量(按实体数量计算)由甲方委托代表签认后生效。工程款由甲方技术、安质、物资、合同、财务等部门负责人签认,甲方队长批准后支付。 12.甲方有权就乙方的履约能力做出评估,如果乙方无能力履约(特别是质量、工期、安全),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有权按合同标的总额的_____%向乙方索赔损失。 13.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人员、设备必须按承诺的时间进入施工现场。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或对乙方违约做出相应处罚(处罚标准由甲方根据乙方违约程度确定,处罚限额为乙方任务量总价的____%)。 14.乙方对本工程安全负责,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并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操作规程办事,服从甲方安全监督和管理,不管何种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机械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5.乙方必须做到现场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包括控制扬尘、降低噪音等一切与此有关的作业,并配备满足工程施工的各种标识、标牌。 16.乙方应采取措施积极配合甲方的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的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评比,如因乙方原因,在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的检查、评比中使甲方受到处罚或影响甲方评比成绩,甲方将对乙方进行两倍的罚款或根据评比结果对乙方进行处罚。如因乙方的原因造成严重影响甲方信誉的事件,甲方有权解除乙方合同。
第四条 争议解决 若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双方约定以下列方式进行解决: 1.和解。双方在自愿要友好的基础上,互相沟通、互相谅解,通过协商解决;2.调解。在第三方的主持下,通过第三方的说服、引导、调停的方法解决争议,达成协议;3.仲裁。协商、调解不成的,由________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违约处罚措施范文6
第一条 工程项目概况
1.1 工程名称:河南尉氏县水坡 中心社区工程项目
1.2 工程地点: 河南尉氏县水坡镇
1.3 计划工期:
1.4 合同价款:
1.5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第二条 工程承包范围、机构和人员组成
2.1 乙方承包范围及内容:本工程采用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与建设方的总承包合同中所涉及到合同内容、包对建设方的承诺和建设方所作的规定、约束等的包干方式、全面负责该工程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自负盈亏。处理好政府主管部门和社区地方关系。乙方应承担全部技术、质量、经济责任及工程保修责任。乙方应维护甲方形象和信誉,严格按照施工管理的有关国家及地方法规和甲方内部管理规定、标准组织施工,自觉接受甲方监督、管理和指导。
2.2 乙方承包本工程设立的机构和主要成员
2.2.1 乙方承包本工程设立的机构名称:海南中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江分公司第一项目部。
2.2.2 乙方根据工程需要,自行招聘工程项目经理和项目管理人员。并根据规定组建项目部。
2.3 项目部由乙方负责管理,并对项目部的所有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2.4 项目部的工作任务:项目部是代表甲方对该工程进行具体实施的机构,它必须全面履行甲方与建设方签订的总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中规定的所有内容执行。
2.5 该工程实施完毕后,甲乙双方履行完本协议书规定的责任义务后,项目部自行撤销。
第三条 协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3.1甲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3.1.1 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在本工程施工中的质量、安全、技术、工艺、进度、财务、文明施工、劳动力使用、机具设备和材料的采购、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及服务,乙方必须配合和接受监督。
3.1.2 督促乙方按国家、地方相关规定实施工程管理,并监督乙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预(结)算资料、施工日志、安全及文明施工自检记录、现场签证、报表及竣工图、竣工资料并审核相关资料。
3.1.3 随时抽查或参加本工程中的隐蔽验收、中间验收、分部分
项验收、基础结构验收、竣工验收和提出的问题、建议并责令乙方整改。
3.1.4 在履约有效期内,实时监督乙方相应的法律行为和工程管理能力。为切实维护承建人履约职能和社会信誉,乙方一旦出现违约行为,甲方有权采取强制措施,追究乙方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3.1.5 在不影响甲方利益、名誉及保证总承包合同正常履行的前提下,为乙方办理必须以承接项目经理名义签订的建设方的合同及补充协议、验收、决算,以及其他一切手续等。
3.1.6 督促、协助乙方办理工程税务事宜和办理施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3.1.7 控制乙方擅自转包和分包的违规行为。
3.1.8 监督乙方统一推行工程施工现场整齐的标牌、标识悬挂,对乙方在施工区域的划分、安全设施和临时设施布置搭建进行指导。
3.1.9 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严重损害甲方企业形象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3.1.10 乙方违反本协议各项约定的义务时,经甲方敦促后不及时改正,并严重影响甲方利益,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
3.1.11 在乙方承包本项目期间,乙方的工资及社保费用由项目部承担,乙方同时应将工资表报甲方备案。
3.1.12 该工程由于工程量较大,公司(甲方)派工程师一人。负责和监督本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分部、分项单位工程验收。并派一名财务人员对该项目的工程款使用跟踪,合理使用工程款。两人的工资和食宿由项目部负责。【工资按行列同一级别的市埸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3.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3.2.1 承担工程全部资金投入和与工程关联的全部支出及税费,同时,拥有以项目部名义组织、管理、指挥本工程的施工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全面管理权利和义务。
3.2.2 根据国家规范、地方法规及建设方制度,拥有独立制定本工程实施细则、管理措施、施工方案等权利,并交建设方审查和甲方备案。严格按照施工图纸、相关图集、规范进行施工;切实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规,作好工程的安全防范措施,杜绝事故的发生;在工程质量、技术、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必须接受甲方的监督和指导,同时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工期达到相关文件及建设方的要求。乙方应在项目部建立安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体系的有效运行,及时发现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项目部发生的一切损失或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和人员伤亡事故,乃至合同赔偿的全部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无条件赔偿。因乙方现场管理不力,质量、安全、进度达不到业主要求,经整改还是达不到业主要求甲方有权对项目全面接管,挽回损失。乙方不得提出任何索赔要求,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3.2.3 根据工程的需要,自主调配机具设备、周转和材料物资,并予管理和使用
3.2.4 负责完成总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规定的所有条款及工作内容,按总承包合同规定办理工程结算。合理使用工程款、专款专用,对本工程经营活动中的盈利拥有所有权、使用权、支配权。本工程承包期内形成的债权债务均有乙方享有或承担与甲方无关。
3.2.5 不得以甲方或该项目部的名义与任何第三方签订借款协议等,乙方与第三方签订的协议产生的法律与经济关系的一切后果、损失由乙方负责。甲方印章(含项目部章),除所建项目函件及竣工资料外,一律不得对外使用。
3.2.6 对组建的项目部,乙方必须依法用人用工,依法保障民工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民工工资,如因工资拖欠原因导致民工来闹事等行为,乙方除每次支付违约金 10 万元外,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3.2.7 乙方必须做好对所有施工工程的成品在移交建设方前的保护工作,负责对施工现场临设、建筑物及测绘制桩等的保护,并承担因其保护不善而造成的成品损坏的一切损失。乙方应负责本工程的施工中所产生的垃圾的清洁工作及生活区的环境卫生工作,由此引起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必须按施工安全规范规定做好预防事故的各项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和第三者的安全,如因乙方原因发生的人员伤亡、火灾等事故由其承担全部责任,并按规定书面报告甲方和主管单位备案。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组织管理,保证现场整洁文明,做到文明施工,减少噪声对周围居民的干扰。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处罚由乙方承担。
3.2.8 乙方必须有相应的资金实力,项目如需垫资由乙方自己解决,工程款暂不到位时,乙方必须保证连续施工。不得借故窝工、停工,不得借此向建设方和甲方提出无理要求。乙方如以此为由而影响或拒绝工程的施工工作,乙方除承担总承包合同及本协议违约责任外,还应承担由其自身原因给其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的责任。乙方在主合同约定时间承担本施工质量保修的所有责任。
3.2.9 乙方及其组建的项目部加强现场所有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法律教育,并强化现场的管理,严格遵守安全措施及建设单位提出的相关要求。因乙方经营管理不善出现延误工期、不合格工程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由甲方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罚,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造成甲方受到市级以上通报批评的,乙方应支付甲方违约金其标准为:市级通报 10 万元,省级通报 20 万元,部级通报 30 万元。
3.2.10 乙方必须按照国家、地方及上级机关关于计划生育的规定,做好现场计划生育工作。否则,将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与处罚。
3.2.11严格遵守甲方制度,服从甲方管理。该工程在当地备案由乙方负责办理,甲方配合。
第四条 账户的开设与工程款的收取、支付
4.1 工程款的收取:所有工程款必须进入甲乙双方开设的账户内,乙方不得私自收取工程款,否则一经发现,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且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0 万元整。
4.2 工程款的支付:发包人拨付工程款到甲乙双方开设的账户后,甲方扣除管理费,剩余工程款在三个工作日内(因国家政策导致不能划款的除外)划拨给乙方,乙方需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提交其签字的请款书和付款依据(材料提供税务发票和材料入库单和出库单、发工资需附工资表),由甲方审定无误后直接支付到乙方指定的账户上。
4.3 如果业主方未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工程款,乙方不得要求甲方付款,甲乙双方统一意见后由甲方向发包方提出追工程款的知通及协商要求。
4.4 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质量保修金,预留的质量保修金比例为工程结算总价的_3_%。
第五条 管理费、税金扣交管理费是乙方在承包本工程项目中应缴纳的甲方监督管理费用:税金是指乙方在承包本工程项目应向税务机关缴纳的所有税费(本工程项目所有相关税费由乙方负责按国家相关政策进行缴纳)。凭所有缴纳的税务单据交回公司财务冲抵税款。
5.1 甲方按以下方式收取乙方应交本工程的管理费:
5.1.1 乙方按本工程竣工验收结算总金额收取4.5%(结算依据已2018.3.25日与发包方签的合同办为准)管理费。
5.1.2 本工程管理费用的缴纳:由甲方在建设方每次划拨到的工程款中按规定比例收取。
5.1.3 说明:
a、工程涉及所有费用由乙方自行在项目所在地缴纳,甲方予以配合办理。
b、乙方向甲方缴纳管理费的计算基数为本工程最终审定的结算总价。
c、管理费仅包含企业管理费用,不包含计划利润、工会经费、教育经费、职工工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交易费、中标费、建管费、保险费、定额测定费、工程成本支出及国家规定的各种税费。
5.2 乙方的工程款应按下列比例标准作帐:乙方根据工程款的金额提供76%以上的材料发票,不超过千分之3的招待费发票,不超过17%的有劳务资质单位开具的劳务发票(附上民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工资表),6.7%的办公费及其他差旅交通等票据。工程款的拨付甲方需查收对应工程款已完成税务凭证和工资、成本发票无误并按发票金额向乙方收取代缴代扣的营业附加费、合同、资源税等实际税费后在行拨款。
5.3 甲方配合乙方将本工程项目开设海南中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江北分公司外出经营许可证。本工程项目所得税由甲方在建设方每次划拨的工程款中按规定比例扣除负责缴纳,营业税及应缴的税费。
5.4 河南尉氏县水坡镇中心社区单独成立指挥部,名字叫海南中航天河南尉氏县水坡镇中心社区指挥部,下设项目部、项目部章和财务章由甲方管理使用。
第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与结算、保修
竣工验收后,要具备以下各条后方能在甲方办理财务结算手续。
6.1 工程竣工资料(含竣工图);
6.2 财务账目情况(税票等);
6.3 印章回执
6.4 工程结算书、按2018.3.25日与发包方签的合同办理。
6.5 劳务工资支付情况
6.6 工程保修协议
6.7 有关部门的会签纪要
第七条 其他费用
7.1 在签定本协议时三天内乙方缴纳伍拾万元人民币作为合同信用金。另甲方接业主通知交伍佰万元人民币给建设方时,乙方立即缴纳以甲方委托乙方缴纳伍佰万元人民币给建设方书面通知。二日内不缴,视为违约,伍拾万元作为赔偿甲方经济损失。其进场后再向建设方缴纳保证金壹仟伍佰万元人民币凭收据给乙方。同时缴纳安全保证金叁佰伍拾万元人民币给甲方,凭收据给乙方。
7.2总工程八十万平方米保证金共计贰仟肆佰万元人民币,缴足后合同生效,保证金无利息,在结清财务后无息返还给乙方。
8.1 乙方未能履行本协议中的责任和义务,未遵守本协议中甲方的权利,均属于违约行为,甲方视其情况,以扣减保证金等措施给予处罚;甲方违反本协议,损害乙方利益时,乙方有权利向甲方提出索赔,并由甲方承担资金占有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8.2 在协议工程中,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向重庆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8.3 终止
8.3.1 本协议的所有责任义务,协议目标全部实现,自然终止。
8.3.2 乙方严重违法本协议规定的义务,不能履行项目的责任;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工;因乙方原因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等,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应无条件承担造成的一切损失。
8.3.3 在本协议终止后,乙方应主动无条件退场,并与甲方办理交接及清算工作。
第八条 行政处罚
9.1 乙方在履行工程合同过程中,发生国家行政机关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乙方应主动支付。
9.2 乙方在处罚有限期内不履行义务,发生滞纳金时,甲方有权
在工程款中加倍扣除实际罚款金额。
第十条 附则
10.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工程竣工交验,并结清工程各款项及税费,且总承包履行完毕,本协议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