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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施工防火安全措施范文1
关键词:卡杨公路安全管理
中图分类号:X734文献标识码: A
四川雅砻江卡拉、杨房沟水电站交通专用公路,简称“卡杨公路”,公路全长92.3km,路线沿雅砻江左岸,逆江而上展线爬升,经过卡拉水电站后,继续沿雅砻江左岸至杨房沟水电站,线路起点高程1904.450m,终点高程2124.450m,最大纵坡8%,沿线共布置隧道33座,桥梁14座。卡杨公路因其战线长、标段多、施工难度大、作业面广、地理条件差,安全风险非常突出。卡杨公路在建设过程始终贯彻“安全为天、防范在先、过程受控、本质安全”的管理理念,通过构建地方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监督、指导和协调,监理单位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勘察、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等相关单位各负其责的“五位一体”安全管理体系,遵循以人为本、抓本质、建机制、重过程、促落实的工作思路,在各参建单位共同努力下,卡杨公路开工至今,未发生任何安全生产事故及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公共安全事件。安全生产形势持续保持稳定,工程建设安全、有序进行。主要做法如下:
一、构建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
为加强对卡杨公路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构建五位一体管理体系,卡杨中心组建卡杨公路安生产委员会。为促进合同履约,各参建单位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合同设置了安全管理专职机构、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专职人员、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与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并行,构建了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
为加强现场监管,卡杨中心派驻专职安全监察人员进驻各生产片区、深入一线进行安全生产监督,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各项安全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二、强化危险源排查与治理,做好安全风险管控
针对卡杨公路工程施工战线长,施工难度大且涉及跨江施工的特点。卡杨中心要求各参建单位进场后及时对施工区域危险源进行排查、识别,排查出的重要危险源有:炸药库、油库、高空作业、大型机械作业、设备过江、森林防火、高排架、防洪度汛、高压输配电、交通运输、爆破、跨江缆索施工、渡船、跨江高架桥等,同时要求各承包商针对重要危险源制定了大桥桩基施工安全技术方案、脚手架搭设专项安全施工方案、隧道施工安全措施及预案、隧道渗水处理专项措施、隧道岩爆安全预防措施、隧道开挖不良地质处理措施等专项安全施工措施,并严格执行,从施工技术源头严把安全生产关,扎实做好现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
三、持续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
自卡杨公路开工以来,卡杨中心积极发挥业主服务、协调职能,先后在卡杨公路锦屏端、木里端、西昌市、木里县等地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活动;同时督促各参建单位认真做好内部安全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取得了较好效果。
自工程开工以来,卡杨中心一方面积极发挥业主组织、协调职能,先后在卡杨公路锦屏端、木里端、西昌市、木里县等地组织了多次安全教育培训;另一方面积极督促各参建单位做好内部安全宣传和教育培训活动,取得了较好效果。如:组织各参建单位参加“四大员”培训班;举办防汛、森林防火安全讲座;邀请凉山州地方安监局人员到现场宣贯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等。
卡杨中心通过制定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推动各参建单位实施内部自主培训、外部培训相结合,全面构建了安全教育培训体系。通过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活动,全面增强了作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保互保能力,夯实了安全生产基础。
四、不断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活动,着力解决突出安全生产问题
(一)开展交通安全专项整治
卡杨公路93公里的主线路,施工便道就长达约140公里,甚至还有部分作业面便道无法到达,便道作为各标段材料运输、通行的“生命线”,面临的交通安全风险极其严重。为此,卡杨中心积极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从道路的设计、施工、维护保养、使用环节入手,全方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确保道路安全通畅。同时要求各监理单位严格把关,清除“三无”车辆,狠抓超速、超载、货箱载人、酒后驾车、无证驾驶、疲劳驾驶等违章行为。
(二)加强森林防火管控
卡杨公路工程施工区位于凉山州木里县原始森林区域内,施工区旱季异常干旱,消森林防火形势非常严峻。在林区内进行施工爆破、开挖以及生活用火、用电等都易引发森林火灾。
为切实消除森林火灾隐患,卡杨中心要求各参建单位从源头控制,加强火源、火种管理,确保“不冒烟、不起火”;并督促各参建单位制定森林防火措施并严格落实;另督促各单位内部建立森林防火组织机构,逐层分解、落实责任制,每天组织森林防火巡查并做好巡视值班记录,以工区为单位成立义务扑火队,储备防火物资,配置防火器材,进行森林火灾应急演练;建立信息联络平台,保障通信联络畅通,出现险情第一时间依程序上报。通过各参建单位的不断努力,卡杨公路开工至今,未发生任何火灾,防火形势总体良好。
(三)积极开展“打非治违”专项活动
卡杨公路结合工程实际情况,重点在工程施工、交通、消防、民爆物品领域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各参建单位均成立了“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组织机构,负责专项工作的组织实施,主要负责人亲自挂帅,研究部署、制定“打非治违”的具体实施方案;集中打击工程建设领域的非法违法行动,坚决治理各项违规行为、整改各类安全隐患,起到了良好的管理效果。
(四)持续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森林施工防火安全措施范文2
冬季已经来临,为切实加强冬季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我镇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冬季安全生产工作。冬季气候干燥,气温低,冰霜、雾雪、大风恶劣天气增多,消防安全压力加大,临近年底容易出现赶工期、超进度的倾向,部分返乡农民工将向生产经营活动转移,一些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多发,人流、物流、车流集中,历来是安全事故的高发期、易发期。因此,做好冬季安全生产工作,对于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实现全年安全生产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镇各有关部门一定要牢固树立安全生产“零理念”(“坚持安全隐患零容忍,做到安全监管零差错,实现安全生产零事故”),时刻保持清醒头脑,以更加积极主动的态度,采取更加坚决果断的措施,切实把冬季安全生产工作当作头等大事来抓。针对本行业、本辖区、本单位冬季安全生产特点、工作重点、薄弱环节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制订具有操作性和针对性的监管措施,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努力杜绝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持全镇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
二要立即组织开展全镇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从现在开始到12月10日,在全镇范围内开展一次全方位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检查的范围包括全镇所有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聘请有关安全生产专家参与,采取企业自查自纠、行业专项检查、政府相关部门督查、社会舆论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从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岗位、每一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排查治理各类安全隐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制定安全大检查的工作方案,要严格落实“谁检查、谁复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安全检查责任制。领导干部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在元旦、春节期间带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通过检查督促企业建立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让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真正落到实处。
三要持续深化“打非”专项行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是引发零星事故的主要原因。要严格标准,严格执法,以更加严密的组织方式、更加有力的打击措施、更加严厉的监管手段、更加有效的执法监督,及时发现、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整顿治理、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
四要进一步强化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要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人员密集场所、道路交通运输、特种设备等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
道路交通安全监管: 公安、交通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大交通安全监管和行政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一是针对冬季气候特点和交通事故规律,认真制定、落实好恶劣天气下各项交通疏导和事故预防预案,强化路面秩序管理,认真做好道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治理工作,在重点路段增设警示标志和监控设施,避免交通事故发生。二是要开展交通安全大检查活动,严格路面巡查执法,严厉打击超载、超速、超员、酒后驾驶、疲劳驾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无证非法载人等严重交通违法违规行为。三是加强对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要加强司乘人员的安全管理和教育,严格车站安全检查,坚决防止乘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进站上车;严厉查处非法校车。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要全面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监管,切实督促企业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一是加强对工艺安全技术、关键设备及安全设施(特别是安全泄放设施、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报警设施)、重大危险源和关键部位的监控设施,以及电气、仪表、流量计等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和公用工程安全保障系统进行检查。二是抓好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反应釜、罐、工艺设施设备,特别是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剧毒危险化学品生产设施、输送管道的防冻、防火、防爆、防泄漏工作。三是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监管,督促企业做好运输过程中的防冻保暖工作,针对冬季特点,有针对性地制订各项预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严防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中发生液氯、液氨、石油液化气等泄漏和爆炸事故。四是抓好危险化学品领域的“打非”行动,务必保持高压态势、务必形成震慑力,坚决依法打击和取缔各类非法生产经营的企业和销售点
烟花爆竹安
全监管:要加大对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的力度,对烟花爆竹生产、常年经营、零售单位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督促企业进行隐患整改;要把批发企业烟花爆竹仓库作为重点监控对象,加大检查频次;继续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杜绝烟花爆竹非法加工生产现象。 建筑施工安全监管:要结合冬季建筑施工的特点,严格建筑施工和拆迁过程中的安全监管。一是依法规范施工现场,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高空防护、脚手架搭设、大型机具、施工电梯、施工机械的安全运行和管理情况加强检查,切实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二是督促企业制定落实冬季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做好保暖、防冻、防滑、防风等工作,冬季施工要合理安排工期,遇有恶劣天气,严禁室外作业。三是加强对施工人员住宿的安全管理,严禁达不到安全标准条件的彩钢板房投入使用,严禁彩钢板房2层以上住人,严禁使用明火进行取暖。四是加强施工队伍管理,特别是劳务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对现场管理混乱、不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存在重大隐患、不认真进行整改的建筑施工单位,要采取果断措施,责令停止施工作业,立即整改。五是严格执行建设施工21条禁令,坚决查处违反科学规律、违反规范标准,盲目赶抢工期的行为。
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监管:要全面加强对人员密集场所和重点消防场所的安全监管,严防火灾、踩踏等事故发生。要进一步督促企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规范消防安全管理,提高自防自救能力,重点加强对商场、市场、宾馆饭店、网吧、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火灾报警和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的安全检查,对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以及消防设施缺失、过期的人员密集场所要限期进行整改,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人员密集场所要坚决进行停产停业整顿。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要认真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组织检测检验机构和专家,对所有制造、安装、使用、维护各类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和整治,进一步强化在制造、组装、拆卸、使用、维护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要进一步加大特种设备的检查检验力度,特别是危险化学品企业、公共场所的特种设备,认真检查特种设备是否运行良好,是否在检验周期内,操作人员是否具有操作资质,是否建立了作业人员交接班制度,有无脱岗现象等,确保安全正常运行。
森林施工防火安全措施范文3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这次会议,主要目的是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会议精神;回顾总结第一季度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当前安全生产形势;部署下阶段安全生产工作。下面我讲三个问题
一、回顾总结第一季度安全生产工作
1-3月份以来,我们根据省、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部署,继续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夯实基层基础工作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第一季度没有发生重特大事故,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但依然不容乐观。据统计,今年1至3月份,全县共发生各类安全事故252起,死亡30人,受伤295人,直接经济损失102.18万元。四项指标中,事故起数和受伤人数与去年同期相比都有较大幅度上升,分别上升了125%和132.18%;死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与去年同期相比略有下降,分别下降3.23%和36.12%。
回顾我县第一季度的安全生产工作,我感觉有以下三个主要特点有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和落实。
在3月份召开的“平安永嘉”建设暨全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县政府与全县所有的乡镇和各有关部门单位签订了安全生产目标考核责任书,并要求所有乡镇和部门与辖区内或所属的企业全面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使安全生产责任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要求。另外,在今年的目标考核责任书中,我们采用量化的考核办法,力求科学、真实、合理地反映各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绩。
(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得加强。
根据永嘉县安全生产“千十百万”培训工程实施方案要求,今年全县计划培训乡镇长100名,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1万名,企业员工10万名。截止4月13日,全县已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125名,安全管理人员38名,企业员工5012名,特种作业人员11人。
(三)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整治取得新成效。
一是分类管理工作开头良好。自全面推行生产性企业安全生产分类管理办法以来,截止4月6日,全县共出动800多人次,共评定生产性企业525家,其中A类企业9家,B类企业45家,C类企业375家,D类企业86家。在分类管理过程中,共排摸事故隐患403个,现已完成隐患整改156个。二是珠岙村“三合一”专项整治取得一定成效。根据王建满书记的重要讲话和批示,3月23日开始,我们组织县安监、消防和瓯北镇等单位,抽调40多名人员,分三组常驻珠岙童装城,开展“三合一”专项整治工作。截止4月8日,已对整个童装城275家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整治,发现存在隐患单位269家,现已整改78家,154家正在整改当中;整治过程中,停产18家,关闭9家,取缔10家。三是危险化学品、矿山安全等专项整治活动现也正在积极开展中,并取得一定的成效。
二、正确认识当前安全形势
第一季度以来,全县各项安全生产工作都有了个良好的开端,成绩值得肯定,但全县安全生产状况依然严峻,问题和困难仍然大量存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安全生产基础条件与人民群众安全需求之间的矛盾突出。
随着“以人为本”理念逐渐深入人心,“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越来越浓厚。但客观地看,安全生产基础条件尚未从根本上得到改变,企业主与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仍然非常淡薄,自我保护能力依然很低。相当脆弱的安全保障能力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安全需要之间,依然严峻的安全状况与全社会对安全工作越来越高的期望值之间,形成强烈反差,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
(二)制度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尚未完全落实。
县政府虽然已经与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签订了2005年的安全生产责任书,但个别乡镇、部门和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流于形式,应付了事,尚未真正按照责任制的规定,落实有关措施和责任,严格进行奖罚。
(三)乡镇、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尚未全部落实到位,安全管理整体力量不足。
我县12个建制镇虽已按要求挂出“安全生产监管站”的牌子,但部分镇人员、经费还没有落实到位;部分乡专职安全生产监管员也未落实到位。这个问题县政府有关领导已多次在会议上强调,但部分单位就是没有抓落实。
(四)全县道路交通安全形势非常严峻。
据统计,今年1-3月份以来,全县道路交通事故次数、死亡人数和受伤人数等各项指标同比都有大幅度的提高。其中事故240起,死亡人数30人,受伤人数294人,同比分别上升128.57%、3.45%和131.50%。4月19日,沙头镇桐岙山村前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在仙清线上交汇的两辆楠溪中巴客运车在转弯处相撞,造成2名乘客当场死亡,23人受伤。在“五一”长假即将到来之时,严峻的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应引起有关部门单位的高度重视。
(五)各类事故隐患和问题仍然存在。
近年来,我县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对各类事故隐患进行了整治,并消除了一大批事故隐患。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事故隐患也不断产生,而另一方面由于安全监管力量严重不足,监管不到位,致使一些事故隐患长期得不到解决和整治。当前从掌握的情况看,象企业“三合一”、道路交通、特种设备、职业危害、建筑施工、学校危房、用电安全等方面的安全隐患还普遍存在。特别是道路交通运输存在着违章超车、超速等严重违章行为,以及自备车擅自载客和无证无牌车辆载客等现象;瓯北、桥头、桥下等乡镇的企业“三合一”现象还屡禁不止,如果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土锅炉、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量大面广,整治难度大;建设项目转包现象依然存在,安全不容忽视;一些市政工程安全设施缺乏;一些鞋革企业通风不畅,防护措施不落实,致使职业危害严重等等。
三、切实抓好下阶段的安全生产工作
(一)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年度重点工作
一是认真抓好安全生产分类管理工作。根据市政府《温州市安全生产分类管理暂行办法》(温政发〔2005〕5号)和县安委会《关于做好安全生产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永安委〔2005〕9号)要求,各乡镇和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采取分级、分片、分线的办法,务必把此项工作抓紧抓好,确保完成生产性企业普查登记和评定分类阶段任务。根据计划,各乡镇要在5月底完成普查登记和分类评定工作,但据了解,部分乡镇该项工作进度非常慢,如果不抓紧的话,很有可能拉全县、全市工作的后腿。所以下阶段,这些乡镇要在人力、物力和财力上给本项工作以一定的倾斜,以确保任务完成。二要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千十百万”培训工程。要根据已定的计划,分阶段、有步骤地完成全县培训乡镇长100名,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1万名的培训任务。三要尽快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网络。各乡镇安监站要尽快充实人员,集中精力做好当前各项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四要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宣传教育活动。“安全生产月”活动是宣传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全民安全意识,营造全社会关注安全、关爱生命良好氛围的一项重要工作,各乡镇、各部门要早筹划、早安排、早部署,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力争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深化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面对严峻的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引起高度重视,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做好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一要继续加大对全县行车秩序的管理力度;二要深入开展对“事故黑点”的监控和专项整治;三要加大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四要强化对道路交通重点地段,特别是农村交通道路的专项整治;五要组织开展水上运输与渔业捕捞作业专项整治。
(三)切实做好防火安全工作
一要继续深入开展企业和民居作坊“三合一”专项整治工作。瓯北珠岙童装城“三合一”专项整治已取得一定的成效,下阶段要按照“一楼以上全部搬人”的整治标准,重点抓好隐患整改工作,以巩固前阶段的工作成效;其它乡镇存在的“三合一”隐患,也要抓紧整治力度。二是要加强对油库、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落实专人负责落实防火、避雷等安全措施,定期组织检查;三要加强对购物超市、娱乐、餐饮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监管,落实各项消防措施,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四要加强森林火灾防范工作,密切注意近期农民上山烧荒草、祭扫等情况,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禁止带火源上山,防止森林火灾发生。
(四)做好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
要继续做好全县乙类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和安全管理工作,继续整治、取缔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结合生产性企业安全生产分类管理工作,积极做好全县危险化学品从定单位的安全生产分类管理工作;要继续做好全县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管理工作。
(五)做好农业安全生产工作
当前正值春耕农业生产繁忙季节,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农民安全技能与意识,防止发生农业机械伤害、农业触电、农业运输、雷击伤害等事故。
(六)加强食品卫生管理
卫生防疫、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加大检查力度,严肃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的不法行为。机关、学校、企业等单位要做好单位食堂等重点部位的卫生工作,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止发生中毒和传染事故。
(七)做好自然灾害的防范工作
今年夏天汛期多,天气变化情况复杂。气象部门要及时掌握气候变化情况,积极做好服务工作;水上、海上运输船舶和渔业捕捞船舶,要根据天气情况及时、合理调整和安排航运及作业计划,严禁冒险作业和航行;要加大对山塘水库、矿山、隧道、桥梁及容易发生山体滑坡地段的监控,完善各类应急救援预案,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
(八)做好节假日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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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乡消防规划,并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业务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消防业务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相应增加。
第五条市、区(县)公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公安派出所应当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工作。
森林、铁路、民航机场、港口(含渔业港口)以及在沿海、内河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民用船舶的消防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安全生产监管、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文化、房管、国土资源、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制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计划,依法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知识列入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内容。司法、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普法、任职培训、就业教育和科普等工作的内容。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应当无偿开展社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刊播消防安全公益广告。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或者举报违反消防安全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鼓励发展消防安全技术服务中介组织和建立民间消防基金会。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建立、完善、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政府负责人和有关部门的消防工作职责,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
(二)将消防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防火安全委员会制度,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及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建立健全部门之间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
(四)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有关单位消除火灾隐患;
(五)建立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机制,组织或者协助组织扑救、调(特)大火灾事故;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宣传、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建立、完善、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制定消防安全公约;
(三)协助有关部门督促辖区内单位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四)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五)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人员疏散、开展火灾自救,协助有关部门保护火灾现场、维护火场秩序和调查火灾原因;
(六)配合公安消防机构开展消防执法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制定辖区内的消防安全公约,督促村(居)民遵守,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依法对单位和个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消防行政许可,制止、纠正和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二)定期公布本辖区内的重大火灾隐患情况,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消除火灾隐患;
(三)对使用消防产品实施监督;
(四)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定期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五)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依法组织消防安全培训,管理和指导消防队伍的建设和训练;
(六)组织、指挥、承担火灾扑救工作,负责火灾原因的调查、认定,进行火灾统计,核定火灾损失;
(七)开展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推广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对辖区内的村(居)民委员会及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以及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和其他场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
(二)督促辖区内属于公安消防机构监督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室内装修等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申报消防审核、验收;
(三)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对辖区内的建筑工地开展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施工单位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落实防火安全措施;
(四)组织指导辖区内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进行初起火灾扑救,及时疏散人员,协助公安消防机构保护火灾现场和调查处理火灾事故;
(五)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开展其他消防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本单位的消防安全:
(一)建立、落实消防安全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安全责任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组织;
(三)制定、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执行消防技术标准;
(四)制定防火、灭火方案和应急预案;
(五)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活动,组织所属单位开展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识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六)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测、维修和保养,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八)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九)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人员疏散,开展火灾自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维护火场秩序和调查火灾原因;
(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档案,统一保管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以及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自身的消防安全。
第十四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本单位的消防安全:
(一)实行每日防火巡查,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并建立巡查记录;
(二)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预案的演练;
(三)建立健全消防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及时报告发生的消防安全事故,迅速启动应急救援机制;
(四)建立健全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考核管理制度;
(五)将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的任命、变更情况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服务区域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指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定灭火和应急预案;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档案;
(三)在公安消防机构的指导下开展消防宣传,组织消防演练;
(四)对占用或者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消防机构报告;
(五)对建筑物共有部分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定期组织检查、维修、保养,确保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六)督促业主或者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对业主或使用人拒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消防机构报告;
(七)对建筑物共有部分组织防火检查,开展日常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八)发生火灾事故时,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公安消防机构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居民住宅区未实行物业服务的,当地的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进行自我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并实施监督,定期进行检查。发现居民住宅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有消防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要求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辖区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消防机构。
第十六条建筑物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遵守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维修、保养自己专有、专用部分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确保完好有效;
(三)委托物业管理的,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七条厂房、库房、商场、宾馆、酒店、办公楼等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业主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并与物业使用人以书面形式约定各方的消防安全职责。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业主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消防车通道、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业主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出租住宅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各方的消防安全职责。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出租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出租人应当加强消防管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保障出租住宅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承租人应当安全用火、用电、用气,不得占用或者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维护公共消防安全。
第十九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方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人负责;总承包人依法分包的,分包人向总承包人负责,服从总承包人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公民应当遵守电气、燃气和室内装修消防安全规定,爱护公共消防设施,学习掌握防火、灭火、逃生方法和报告火警等消防常识。
监护人应当对被监护人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并承担相应的监护责任。
第二十一条下列人员应当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一)消防安全责任人,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专职、义务消防队队员;
(二)消防工程的设计、安装、施工、维护、管理、监理、维修人员,消防控制中心(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三)公众聚集场所的工作人员;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装卸的管理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火灾预防
第二十二条市、区(县)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会同规划、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编制消防专项规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消防专项规划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队(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
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缺少消防规划或者消防规划不合理的,市、区(县)人民政府不得批准。
第二十三条城乡建设应当符合消防法律、法规以及消防规划和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保证足够的防火间距。
原有建设不符合要求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计划,逐步解决,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责令限期搬迁;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责令停止使用;
(二)制定旧城(村)改造计划和城镇房屋拆迁计划应当优先安排“城中村”、易燃建筑密集区的拆迁、改造;
(三)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人员密集场所,责令限期整改。不能保证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责令停止使用。
第二十四条消防队(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以及消防装备应当与其它市政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同步发展,并由市、区(县)人民政府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规划、技术标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建设、配置和维护。
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负责验收。
第二十五条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消防规划予以预留、控制和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或者擅自改变用地性质。
第二十六条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消防安全行政许可事项的,负责行政许可的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严格依法审查。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不得批准。
对已经取得消防安全行政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消防机构发现其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立即撤销原批准并在送达撤消决定书后两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安全生产监管、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国土资源、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对未依法取得消防安全行政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依法查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移送、通报公安消防机构处理。
第二十七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加强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将消防监督管理中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
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房管、气象、供水、供电、燃气、通讯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无偿向公安消防机构提供涉及消防安全和灭火救援工作的信息资料。
第二十八条新建、扩建、改建、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核。
前款规定的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竣工验收资料报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公安消防机构收到建设单位验收申请及有关资料后,对申报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消防验收,并在消防验收后七个工作日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消防验收不合格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房地产权属证书,建筑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九条新建、扩建、改建、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单位不得委托、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消防设计、施工或者监理。
从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施工或者监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消防技术标准,并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施工或者监理的质量和安全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条建筑工程使用的消防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竣工进行消防验收时向公安消防机构提供消防产品的供货证明和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提供的消防安全检测报告。
第三十一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个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举办文化体育活动以及集会、焰火晚会、灯会、展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主办人、承办人以及场地提供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各方的消防安全职责。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主办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前款规定的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其主办人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在举办前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三十三条下列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一)歌舞厅、影剧院等公共娱乐和演出场所;
(二)宾馆、饭店;
(三)商场、集贸市场;
(四)体育场馆、会堂;
(五)其他依法需要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的场所。
前款规定的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延续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有效期的,不得继续使用或者营业。
第三十四条对于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申报的消防安全检查和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申报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自依法受理之日起四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第三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应当经常对电器设备、电气线路进行自查、维护,每三年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检测报告送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配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每年对设施进行检测,每三年对火灾报警探测器进行清洗;检测和清洗报告送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三十六条消防设施的检测、保养和维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检测、保养和维修消防设施的机构应当对作出的检测结果、维修和保养质量负责。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
(一)在车间、仓库、集贸市场、商场、公共娱乐场所内设立员工集体宿舍;
(二)生产经营场所与住宿场所为一体的建筑,其住宿部分没有按照规定设置独立的防火分区、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三)封闭、堵塞、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或者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上设置障碍物;
(四)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设备器材,或者擅自改变消防设施、器材的用途;
(五)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六)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窗户、阳台安装不符合紧急疏散要求、影响灭火救援的防盗网;
(七)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进行设备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
(八)遮挡、覆盖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或者妨碍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使用;
(九)不按规定安装、敷设、使用和管理电器设备、电气线路和燃气用具;
(十)不按规定配置、使用和管理消防设施、消防器材;
(十一)依法必须经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未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而上岗作业;
(十二)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十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八条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对经确定存在火灾隐患的场所,能够当场消除火灾隐患的,必须当场消除;不能当场消除的,必须制定具体的消防整改措施,及时消除。在火灾隐患消除前,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应当自行全部或者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公安消防机构对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并及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挂牌督促整改。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场所实施挂牌督办,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大型商场、集贸市场、宾馆、饭店、影剧院、歌舞厅等公众聚集场所和大型专用仓库、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及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应当依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参加火灾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
第四章消防组织
第四十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发展以公安消防队为主体的多种形式消防组织,保障消防组织与消防工作的需要相适应。
第四十一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大型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由组建单位自行解决,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四十二条鼓励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组建义务消防队或者设置专(兼)职消防人员。
第四十三条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应当加强业务技能训练,开展消防安全演练和灭火演练,并保持器材装备完好。
消防队依法开展消防安全演练和灭火演练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提供便利。
第五章灭火救援
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积极采取措施灭火。
禁止谎报火警、阻拦报警、制造混乱。
公安消防机构、电信等有关部门应当保障火警通讯线路畅通,迅速传递火灾信息。
第四十五条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现场工作人员有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
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公安消防队接到火警出动命令后,应当在六十秒内出动消防车,迅速赶赴火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第四十六条灭火救援工作由公安消防机构或者火灾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当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调集人员、物质等支援灭火救援工作。
公安消防机构有权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调动专职消防队以及交通、供水、供电、供气、通讯、医疗救护等有关单位进行灭火救援;消防队伍以及其他参加灭火的单位、人员应当服从调动和指挥。
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义务参加有组织的灭火救援工作。
第四十七条公安消防机构在执行灭火救援任务时,其他车辆、行人必须让行。紧急情况下,对阻碍通行的车辆可以强制让道,对妨碍消防车及时到达火场的隔离墩、栏杆等道路障碍物,可以实施破损或者拆除。
在执行灭火救援任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消防车(艇),经交通管理人员同意,可以离开交通事故现场,参加灭火救援工作。
第四十八条公安部门应当负责火灾现场的警戒,维护火灾现场的秩序。
公安消防机构可以根据现场需要封闭火灾现场;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进入或者清理、变动火灾现场。
第四十九条公安消防队灭火救援不得向受灾单位或者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并处工程概算百分之一点五的罚款;对工程概算无法计算或者不依照规定编制工程概算的,按工程面积处每平方米十五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建筑工程委托、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消防设计、施工或者不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施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监理的,或者不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监理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处理。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不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及其容器,可扣押、查封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许可擅自投入使用或者开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举办文化体育活动以及集会、焰火晚会、灯会、展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责令当场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责令停止举办,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厂房、库房、商场、宾馆、酒店、办公楼等场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处警告或者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应当或者清除。
(一)封闭、堵塞、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或者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上设置障碍物的;
(二)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擅自改变消防设施、器材用途的;
(三)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窗户、阳台安装防盗网,影响紧急疏散和灭火救援的。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
(一)在车间、仓库、集贸市场、商场、公共娱乐场所内设立员工集体宿舍的;
(二)经营场所与住宿场所为一体的建筑,其住宿部分没有按照规定设置独立的防火分区、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
(三)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进行设备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施工、维修作业的。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遮挡、覆盖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或者妨碍消防设施、器材正常使用的;
(二)不按规定配置、使用和管理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
(三)依法必须经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未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的;
(四)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电器设备、电气线路和燃气用具的安装、敷设、使用和管理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责令限期改正。
有重大火灾隐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营业性场所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对存在火灾隐患的场所无法查明责任人的,可依法予以查封。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进入或者清理、变动火灾现场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公安消防机构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先行登记保存不足以防止当事人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的,可予以查封、扣押。
第六十五条依照本条例实施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公安消防机构裁决。
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公安消防机构必须报请区(县)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明确的决定。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消防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六条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依法应当审批、审核、核准或者验收的项目,故意刁难,拖延不办的;
(二)对不符合审批、审核、核准或者验收条件的项目,擅自审批、审核、核准或者验收的;
(三)对依法受理消防安全检查申请的场所,未经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同意使用或者开业的;
(四)发现重大火灾隐患不按照规定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改正的;
(五)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品牌,指定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单位,或者为投保人指定保险单位的;
(六)违法实施处罚或者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
(七)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强行摊派各种费用或者乱收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