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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管理应急预案范文1
[关键词]轨道交通安全;应急体系;信息化管理
中图分类号:TP3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44-0135-01
城市轨道交通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面向公众提供快速、便捷的交通运输服务,具有建设要求高、技术复杂度高、客运环境封闭、运转强度大等特点。近几年来,随着轨道交通的建设和广泛使用,轨道交通安全逐渐成为大众关注的焦点,如何解决和应对轨遘交通安全事故也成为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部门必须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对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决策者来说,任何轨道交通安全解决方案和应对措施的制定取决于对轨道交通安全信息的全面掌握和分析。因此,轨道交通安全信息在轨道交通安全管理与决策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 轨道交通安全信息建设的基本内容
轨道交通安全信息建设包括设备安全信息和运营安全信息两方面,具体内容如下所示:(1)设备安全信息(固定设施)。设备安全监控体系和设备更换监管体系必须包含所有对轨道交通安全有影响的设备,例如,轨道、自动控制设施、供电设施、排水设施、通风设施等(见表1)(2)运营安全信息(活动设施(车辆)运营管理、站台运营管理)。运营安全信息管理主要涉及紧急事故的处理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见表2)。
二、轨道交通安全与应急系统
2.1 ATC系统
ATC系统在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ATC系统包括三个子系统:列车自动监控系统(Automatic Train Supervision,ATS);列车自动防护子系统(Automatic Train Protection,ATP);列车自动运行系统(Automatic Train Operation,ATO)。这三个系统分别发挥着不同的功能。
ATS系统由控制中心、车站、车场以及车载设备组成。ATS系统在ATP系统的支持下完成对列车运行的自动监控和调度,控制和监督列车运行的基础信息,实现列车识别、跟踪、传递和显示功能,能对列车设备故障进行报警及故障源提示,与其他地面系统进行信息交流。ATP系统由地面设备、车载设备组成,监督列车在安全速度下运行,确保列车一旦超过规定速度,立即施行制动,为列车车门的开启提供安全、可靠的信息。ATO系统是控制列车自动运行的设备,由车载设备和地面设备组成,在ATP系统的保护下,根据ATS的指令实现列车运行自动驾驶、速度自动调整、列车车门控制。
2.2 SCADA系统
SCADA从功能上可分为:设在控制中心的中央电力调度系统、各变电所内的变电所综合自动化系统以及通讯通道三大部分。SCADA监控系统借助于城市轨道交通内部独立的通信通道,对城市轨道交通全线各种变电所、接触网设备的运行进行远程实时控制、监视及测量和管理,可以使调度中心及时掌握各个变电所的运行情况,直接对设备进行操作,及时了解故障情况,并迅速处理,实现供变电系统的运行、维修、调度管理自动化,提高供电质量,保障供电系统的安全可靠。SCADA还可与其他自动化系统互换数据,充分发挥整体优势,进行全系统的信息综合管理。
2.3 FAS系统
FAS系统是地铁自动化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利用计算机技术、检测技术和电子通信技术,以火灾为监控对象,根据防火要求和特点而设计的,能实现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火灾监测与报警。在火灾发生初期,系统通过设置在现场的感温、感烟、感光等火灾探测器件自动接收火灾燃烧所产生温度、烟雾变化和热辐射等物理量信号,并通过计算分析判断火灾是否发生。FAS除完成火灾探测功能外,另一重要功能是实现消防联动。如对通风空调、给排水及消防、防火卷帘、电扶梯等进行火灾模式控制,完成扑灭火灾、通风排烟、引导疏散等功能。FAS应具备安全可靠、误报率低、信号传输准确可靠、兼容性和灵活性强、布线简单和便于调试、管理、维护等特点。
2.4 BAS系统
BAS对轨道交通车站内的通风空调系统、给排水系统、照明系统、电梯及自动扶梯、屏蔽门等机电设备的运行实现全面集中的实时监控;协调车站各种设备有序工作,在满足乘客舒适度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降低运行能耗,减少车站的管理和营运费用;在发生火灾、列车阻塞等情况下,能够及时迅速地转入相应的运行控制模式,保护乘客安全,将损失减到最小。城市轨道交通的BAS通常由中央级和车站级两级管理体系组成,实现控制中心、车站、现场三级控制。
三、轨道交通安全与应急体系信息化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3.1 存在的问题
尽管城市轨道交通有比较完善的专业信息系统,可有效支撑轨道交通日常安全监控工作,但还普遍存在很多问题:
(1)信息孤岛现象严重。不同专业系统采用硬件设备和软件平台各不相同,各系统间难以实现数据的直接交换,轨道交通信息不能共享,不利于全方位的监控,难以实现复杂的联动功能,对安全运营、环境控制等工作造成不利影响。
(2)缺乏统一平台。各系统人机界面不同,监控操作方式、报警方式差距较大,给操作人员业务熟练带来困难;各系统操作权限独立,难以实现运营数据的全面共享,在突发事件下难以快速获取关键的基础数据,不能为决策层提供科学的辅助信息。
(3)智能化程度低。在监控方面缺乏高效智能的监控系统,监测、报警及响应工作对人的依赖比较大。在指挥决策方面缺乏对现场信息的智能分析决策支持,在错综复杂的现场环境下,对数据的统计分析工作比较困难;在预案管理方面缺乏数字化智能预案系统,单纯文本预案在应急中难以发挥作用。
3.2 解决方案
为提高轨道交通的安全监控与应急指挥效率,针对轨道交通安全应急存在的问题,不少城市都在加强信息化研究与建设。表现为以下三方面:??
(1)路网指挥中心的建立。随着轨道交通的大发展,线路交织越来越多,线路影响越来越大,构建整个城市的轨道交通路网指挥中心,统一负责调度运营和突发事件下的指挥工作,将会成为轨道交通的另一种发展趋势。北京市轨道交通指挥中心是目前世界上集指挥调度和票务清算两大功能于一体,规模最大、接入线路最多、智能化水平最高的轨道交通路网管理中枢。中心承担轨道交通线网运营协调、应急处置、票款清分清算、运营信息汇总和统计分析等工作。
(2)综合监控系统的研究。为解决信息孤岛问题对轨道交通信息共享的限制,城市轨道交通专业信息系统正在朝集成化方向发展。通过对多类系统接口和数据的统一设计,构建一个综合监控系统。?
(3)综合信息表达平台:这一平台可以为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决策者提供综合信息服务,在第一时间掌握来自不同轨道交通安全信息系统的各种轨道交通安全信息。
(4)专业应急系统的研究。在轨道交通安全应急系统理论研究中,多集中在智能决策支持系统研究、数字化预案系统的研究。
参考文献
[1]王敏华.轨道交通安全与应急体系的信息化管理[J].交通建设与管理,2014(19)
交通管理应急预案范文2
关键词:高速公路隧道;应急管理;应急预案
一、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应急预案体系建立不够完善
尽管目前在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当中,对高速公路中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体系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规划,但是在以隧道为主的交通管理中,专项的应急预案还存在大量的空白有待填补。无论是国家还是地区中,对公路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主要应对方向都是在道路方向的,或以水害、地质灾害以及气象方向的灾害为主要应对内容。高速公路中的隧道虽然属于高速公路特殊运营设施,但是由于其结构、建设方式、危害方式以及应急救援等方面,与其他方向上的灾害应对工作有着明显不同,因此在隧道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方面因为重视程度的不足存在一定的缺失。在突发事件应对机构的管理系统上,目前实施的应急管理措施大多仍停留在不完善阶段或趋于表面,因此一旦发生突发事件,需要多部门协同时,这些机构缺少了相应的协调权限,也会不利于突发事件应对的及时性。
2、缺少专业的救援应急系统支持
在高速公路隧道中发生事故时,由于隧道的特殊属性,进行救援工作往往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而且这种救援工作还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一般要有当地的消防部门或者公安系统来协助完成。而管理的单位极少有拥有此类应急能力,因此,在发生事故的第一时间,需要沟通相关部门进行,有时会错过进行救援的最佳时间。尽管一些交通运输单位同样配备了相应的应急救援人员系统作为救援支持,但是这些人员无论是行动能力、响应效率还是应急速度等方面,与满足隧道应急救援的条件还存在着很大差距,更多时候只能给后续专业的救援队伍提供一定的协作帮助。
3、隧道中受运营车辆影响和隐患较大
隧道的运营管理中,目前进行的隧道建设还无法对特殊车辆进行有效甄别,在国内能源尤其是以石油资源为主的运输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较大,这类交通事故由于运载物质的特殊,也会带来较大的影响,而这种影响在隧道中会因为隧道内部的结构和环境造成更大的危害。除了隧道特殊属性的因素外,此类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也存在很多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一般像这类危险品的运输工作是需要有专业人员进行运送,而实际行车过程中,由于人员成本等问题,恰恰缺少这种押运人员作为安全的保障,这也导致了一些隐患问题存在,给应急管理工作造成阻碍。
4、超载现象频繁,问题治理困难
超限超载一直是道路运营中压力打击的违规行为,但是目前的运输市场行情导致了一些运输人员在进行运输工作时,为了利益方面的考虑,超限超载地进行运输,造成了在隧道中发生问题更加不可控制,这样的情况在全国范围内都较为常见,也是引起隧道内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
5、隧道内安全设施的管理难度较大
隧道中一些基础系统的建设必然离不开能源的支持,以电能为主的能源在隧道运营以及应急系统安全管理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在一些隧道位置较为偏僻的电力系统中,仍主要依靠农业电力来供应,这也就造成在隧道供电系统不能全面进行,部分地区还存在着间歇供电等问题。电路供应不足,相应的设备也缺乏主要的保障,由于隧道中设备的不断增多,进而在现代隧道建设中,需要进行维护的机电设备,在种类、数量、结构等多个方面已经越来越复杂而庞大,需要的维护人员也在数量和素质上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这也正是当前在隧道运营公司出现的一个主要问题。
二、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对策
1、在应急管理机制上进行有效健全
统一的应急机构是各部门在应急工作中发挥出作用的一个重要保证,因此对于相似的隧道交通层面应急救援工作中,地方政府应当在日常工作里建立起能够对救援工作所涉及部门的统一协调指挥工作,在机构和运行的机制方面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统一调动与指挥。从行政单位开始,联合公安消防、医疗部门以及行业的管理单位等多个部门相互协调,在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管理时,做到统一指挥统一调动,确保工作的合理、高效_展。
2、对应急管理制度和预案的建立
隧道应急预案应当加入到隧道的日常管理工作当中,并将此类工作作为行业中的指导文件对各个地区进行传达。自地区高层机构开始每一层级应设立专门的隧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作为应对,预案应当按照可行、具体、专项的原则进行制定,将应急工作的各个流程进行细化,保证能够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另外在管理上也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作为保障,由主管领导带头,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对一线保障工作进行重点巡查,确保每个岗位都有相应的工作人员进行全天候值班工作,在值班工作中,各部门之间也要保证信息交流的通畅,一旦某一部门发生特殊状况,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协同其他部门进行事故的排查处理。
3、应急队伍的建立
综合性应急队伍一直是我国应急管理工作里的短板,在近年来我国对应急管理工作的逐渐重视,对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的建立也逐渐成为工作中一个发展的重要方向,此类队伍应当具备成熟的救援体系、救援设备与技术,并在现场医疗救助、现场场地规划、解救被困者方面具备优势资源和力量。而这类队伍的建立,除了隧道所在的主管单位外,还要立案和上级政府的公安消防以及医疗系统,并配合、武警部队作为突击力量,建设处能够快速反应,正确处理应急工作的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确保应急工作顺利地开展。
4、对车辆管理及隧道安全管控的强化
交警部门要加强驾驶员隧道行车安全意识的宣传教育,提高隧道行车安全意识。交警要治理超速、违停、占道行驶等不文明驾驶行为,同时要严厉打击损坏、盗窃高速公路沿线设施的违法行为,加强特长隧道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运管部门要加大对违法改装、加长、加宽大货车的监管力度。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由公安机关依法履行管理职责。作为高速公路运营管理部门,为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事故,应积极配合公安部门,采取多项措施,强化运营路段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管理,保障所辖段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
参考文献:
[1] 欧阳娜.高速公路运营隧道安全现状与对策分析[J].公路交通科技:应用技术版,2016(11).
交通管理应急预案范文3
作为发电企业中的一员,我们肩负着电源点提供可靠电能的社会责任,服务于首都电网。我们每个人都应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应急管理知识。应急管理是每个发电企业管理和重要组成部分,将应急管理贯穿企业整个管理过程中,是促进企业发展的关键环节,也是企业文化的升华。
北京京能热电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从建厂开始,企业对应急管理就非常重视。经过几年来的摸索与研究,建立了一套适合本厂的应急管理体系。北京京能热电有限公司的管理体系是属于预案管理。把可能发生的情况全部列举出来,根据每一个发生的环节制定相应的解决对策。如:2003年的“非典”事件,先怎么隔离,再通知相关部门,怎样消毒。北京京能热电有限公司应急管理体系包括危险源辨识、预案编制和预案管理三部分。
一、危险源辨识和风险管理
在《GB/T 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中对危险源有明确的定义是指可能导致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危险源辨识的定义是指危险源的存在并确定其特性的过程。
发电厂的危险源比较多,范围广,涉及机械伤害、高温、高压、化学危险品、噪声、粉尘、高空作业、特种设备操作、带电作业等方面。在国务院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对应急预案进行了说明,一旦发生事故会对人员、财产、环境等造成大面积严重伤害或者会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需要制定相应的预案。
危险源辨识范围包括过去、现在及将来三种时态;正常、异常及紧急三种状态;机械能、电能、热能、化学能、放射能、生物因素、人机工程因素等七种类型。北京京能热电有限公司每年对危险源进行辨识,形成公司的危险源清单。在危险源清单中辨识出一般危险源清单和重大危险源清单,并制定出相应的《一般危险源控制措施一览表》和《重大危险源控制措施/治理方案一览表》治理方案应包括:治理的目标和要求、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需求、进度安排、负责治理的部门和人员等。
电力企业的风险管理应围绕着实际或潜在的安全风险来开展,通过识别、评价、度量、分析风险,并在此基础上有效的消除、降低和控制风险,其最终目的是实现电力企业的安全工作目标。
1)风险识别:是风险管理的起点,
电力企业的电力生产安全风险管理的内容及相互关系如图
以北京京能热电有限公司为例:
图1 风险管理的内容及相互关系
危险源清单
编号 危险因素名称 危险因素内容 可能导致的事故
1
电气设备
220kV升压站 可能引发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
主变 可能造成发电机组较长时间停运
2 生产防火
电缆夹层及沟道 可能造成重大火灾和多台机组较长时间停运
汽轮机油系统 可能造成重大火灾和机组较长时间停运
危险品仓库 可能造成重大火灾、爆炸事故
3 起重机械
锅内检修平台 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客货两用电梯 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大型施工机械 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设备损坏
临时吊栏 可能造成人员伤亡事故
4 生活用
压力容器 压力容器热交换器
存储燃料压力容器可能造成火灾和爆炸;热交换器、
压力容器可能发生爆炸,造成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5 交通安全 通勤车辆 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6 水源 生活水厂 可能造成饮用水源污染、人员中毒
一般危险源控制措施一览表
序号 危险源简题 评估定级 控制措施
1 交通安全 接送职工上下班的通勤大客车、或用于运输的大客车等驾驶人员,必须
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培训,取得合格证的,有一定驾驶经验的人员担任。
执行公司《交通安全管理标准》,车辆必须定期检验,确保状况良好。灭
火、救生器材齐全有效。不得超员、超重,严格遵守道路安全的有关规定;
2 生活水源 生活水系统、食堂要重点做好安全保卫工作,严防外人进入,尤其
绝对禁止发生投毒或可能造成大范围人员食物中毒等恶劣社会影响
的事件。严格执行国家饮用水标准,进行定期消毒,确保水质合格。
重大危险源控制措施/治理方案一览表
产部 按照所在电网的要求,认真开展《并网安全性评价》,服从电网调度命令、做好继电保护装置的检定工作、落实防止污闪的技术措施、落实防止电气误操作措施,加强对隔离开关的检修和维护,防止支持瓷瓶的折断; 安全监察部
2 压力
容器 发电生产部
生产技术部
检修公司
安全
监察部 严格执行国家对锅炉压力容器管理的相关管理办法,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氢罐的监督管理,做到安全保护装置齐全有效,认真开展定期检验,及时消除影响设备、系统存在的缺陷; 安全监察部
3 易燃品
仓库 发电生
产部
划定油区,主要包括:燃油罐、油泵房、装卸区。油区的设计应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的要求,设立不低于2米高的围墙、使用防爆电气设备、配置泡沫消防系统; 安全监察部
4 有毒物
品仓库 发电生
产部
化学试验室使用的有毒、爆炸、强腐蚀性药品,要执行双人验收、保管、发货、使用,双锁、双帐的管理要求,严防丢失。试验室的设计要符合国家规定。执行公司《油品化学品管理程序》;
安全监察部
5 客货两
用电梯 检修
公司 生产现场客货两用电梯、锅内检修平台、汽(水)轮机车间桥式起重机械、斗轮堆取料机、大型施工机械等必须按照国务院《特种设备监察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合格证》后方可使用,要做好定期检验工作。操作、检修和维护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执行公司《特种作业控制程序》。 安全监察部
二、应急预案的编制
应急预案是整个企业应急管理的核心。在事故抢险救灾中起指导性作用。应急预案的编制主要包括:适用的法规法规、适合的范围、应急准备、应急响应、现场工作安排、预案的评审。
1、原则性
应急管理体系必须要有章可循,确立明确的方针和原则。应急管理适用的法规法规、适合的范围、应急准备、应急响应、现场工作安排都应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地求和当地应急管理部门的要求原则下,制定方针和原则,最低限度地去降低事故安全时的设备损失,保障机组和设备的安全运行,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恢复正常运转。
2、易操作性
应急管理预案一定要具有易操作性,文字简洁,易懂,对于操作环节要有明确的指示,有规范的操作用语。使操作人员能够按照预案快速正确地做出决定,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有一定的事故预想。在事故发生后,现场比较混乱,在这种情况下。可操作性尢为重要,错过最佳时间,事故就会扩大,人员和设备就会损坏的程度更大。
预案编制具有易操作性,就要在全面系统地认识和评价包针对的潜在危险因素的基础上,识别出危险源发生原因和涉及的范围、事故后果。根据企业的自身实力,来评估应急救援的力量和资源情况。资源主要包括人员的物资。成立应急指挥部,相应的各应急小组。在预案中明确事故发生后的处理工作的内容和职责。各应急小组在抢险救灾中的工作内容应该细化到每一步,形成标准操作程序,杜绝事故发生后工作盲目性,以免错过最佳时机。应急物资就是针对预案风险预告准备的物资。包括:工器具、电力设备、雨衣、手电、备用事故发电车、应急灯。
下面以北京京能热电有限公司的《全厂停电事故预案》
发生电网事故出线故障时的处理原则:
1)运行人员进行事故处理时,遵守保人身、保电网、保设备的原则,首先解除对人身、电网和设备的威胁。必要时应立即解列或停用发生事故的设备;
2)设法保证厂用电源;
3)事故发生时,运行人员应根据表计参数、声光报警及外部现象,迅速查清故障的性质、发生的地点和范围,然后进行果断处理和汇报;
4)限制事故发展,迅速查明故障点及时消除故障的根源;
5)对未受损坏的设备保持其运行。
6)事故发生时,在值长的统一指挥下,正确处理事故,防止事故扩大,查明原因并消除后,恢复正常运行。事故处理中,操作人接到命令后应复诵一遍。命令执行后,应迅速向发令者回令。
7)运行人员应熟悉自己的生产职责、范围、设备结构、系统方式等,熟悉掌握运行规程、反事故措施、安全作业规程、消防规程,严禁违反规程进行事故处理。
8) 事故处理完毕,运行人员,应实事求是地把事故发生的时间、现象、所采取的措施、处理经过等作好记录,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分析,总结经验从中吸取教训。
9) 如果交、接班时发生事故而交班人的手续尚未完毕时,交班人员应留在自己的工作岗位,接班人员可协助交班人员处理,但要在交班值班负责人的统一指挥下进行事故处理。
发生电网线路出线故障事故的预案:
1)立即汇报值长,启动公司一级告知预案
2)根据事故现象及信号,判断故障性质;
3)对跳闸开关进行检查;
4)如线路故障无法消除,按令进行对故障线路的隔离操作;
5)做好各种记录,复归各种信号;
6)重合闸成功时,查保护动作情况,详细记录光字牌及指示灯表示情况,分析和了解掉闸原因,汇报中调并通知继电保护人员;
7)重合闸不成功时,复归控制开关,查保护动作情况,详细记录光字牌及指示灯表示情况,分析和了解掉闸原因,汇报中调并通知继电保护人员。听候中调命令处理。
发生线路出线故障事故的实例:
公司2010年12月29日16:02,变电站事故报警响,220kV石吕一线(2211)、石吕二线(2212)、石上线(2213)发生线路单相接地故障,保护装置动作跳闸。运行值班人员发现上述情况后,立即汇报值长,值长向调度汇报,并启动公司一级告知预案,启动预案后,公司主管生产领导到现场协调指挥。运行值班人员检查保护装置动作信号,判断为3条线路同时发生单相接地事故,重合闸动作后,均合于永久性故障,开关跳闸,并检查开关外部未见异常,将上述情况汇报值长。值长向调度汇报上述情况。18:34,调度向值长下令:线路故障消除,试发3条线路开关。值长向运行值班人员下令后,分别于18:36、16:50、16:29恢复送电;
三、预案的管理
发电厂的预案管理,主要工作有: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体系;突出重点,查薄弱环节,迅速处理安全隐患,加强应急演练、全员培训、全面提升企业应急能力等。
以北京京能热电有限公司为例,总经理为安全总负责任人,全面落实应急管理责任。下设安监分部,专门负责应急管理工作的管理,保证应急管理资金的投入,不断完善相关的应急预案。事故演练后,对预案中不合理和不适宜的地方进行不断修改、补充,根据厂里人力资源配置、设备运行情况、区域环境变化以及自然环境等因素的变化,重新进行危险源辨识,使其更好地适用于本厂实际应急工作的需要,力争预案达到预期效果。
加强应急演练、培训教育,全面提高电厂的应急能力。每年制定培训计划和不定期地进行预案演练,安排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如消防器材的使用、安全消防知识竞赛、现场急救、模拟事故现场逃生,通过多种方式来提高员工的应急意识和能力。
交通管理应急预案范文4
(一)科学规划,加大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力度。科学的发展观要求有科学的干事业的方法,在市政公用事业的建设上更要本着这一原则,它不仅能完善市政设施的功能,体现城市的品位,更能最大限度地节约资金,因此在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上首先要科学的进行规划,分步实施,本着先急后缓的原则,加大工程建设力度,优先考虑涉及民生和社会公众强烈关注的热点项目。
(二)完善制度,增强市政公用事业的管理力度。随着经济的发展,市政公用设施投资的主体也会逐渐多元化,但由于该行业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需求服务的这种特殊性,必须要对它加强管理特别是在价格监管、质量监管和安全监管方面,我局必须要代表政府进行全方位的监督与管理,以使得公用事业的产品、服务与价格相匹配,满足社会需求的同时符合人民期望。
(三)未雨绸缪,建立完善的市政公用事业应急预案。市政公用事业包含燃气、自来水、市政设施、污水排放处理、城市防洪等内容,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同时在发生突发事件后有可能会危及广大群众生命安全、生活秩序或生活质量,因此需要建立尽量完善的应急预案,在燃气方面需考虑燃气管网爆裂泄露、燃气供应集中点爆炸内容,在供水方面应考虑主管网暴裂、水源地严重污染内容,污水处理方面应考虑大型重点企业排放泄露,在市政设施方面考虑城市人员疏散场地以及排水不畅导致的城市排涝、污水泛滥等等情况。
(四)关注民生,建立完善的便民服务队伍。市政公用事业直接服务于所有的城市居民,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业已逐渐延伸到了农村居民,是民生的重要体现,实际上是如何便民的问题,要消除实际障碍或困难,我们需要在现有便民服务团队的基础上整合资源、统一调度、快速反应,以社会效益和老百姓的满意度为第一目标、第一责任完善公用事业服务,显著提升公用事业服务时效和服务水准。
(五)拓宽渠道,扩大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融资途径。无论是区域供水、污水处理还是市政设施建设都需要投入大量甚至巨额资金,政府财政投入当然义不容辞,但全靠财政投入是满足不了社会公用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老百姓的需求的,要在争取银行贷款融资的同时,充分发挥项目建设融资的作用,同时充分考虑项目的可经营性和不可经营性(公益性),实行不同的融资模式,公益性项目的建设资金和还本付息资金应当以财政资金为主,项目主要包括市政道路、桥梁、隧道、绿化、路灯、城市防洪等设施,建设这些项目同样要考虑资金的综合收益,可以将项目同周边土地捆绑运作,增强收益能力,按照“生地变熟地,熟地变热地"的思路与做法,由政府确定国有投资主体进行出资,统一征地,统一建设配套基础设施,统一开发政府功能性建筑和市场化运作条件较好的配套设施(如地下综合弱点管网、地上综合线杆),在土地出让时获取最大收益,获取收益后再投入到公用事业的建设与维护上。对可经营性项目通过联合、股份制、股份合作制进行改组实现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或BOT等方式,还可以吸引民间资本的投资,用共同经营或固定比例回报的方式积聚资金来加快城乡公用事业建设的步伐。
(六)理顺体制,完善城市公用事业综合管理职能。城市的公用事业涉及方方面面,但管理应当归口,我县目前涉及公用事业管理的除我局外,还有交通局、供电公司、水务局、市容局等,他们也都各自负责一块公用事业管理职能,从科学发展和高效运作的要求来看,这些职能应当进一步归口以理顺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城市客运出租、城市路灯管理、城市防洪等公共事业的统筹发展和协调发展。
交通管理应急预案范文5
一、民航空中交通管制差错成因机理分析
人员错误调试、判断失误等是民航空中交通管制差错的重要构成,其虽然在民航空中交通管制的过程中不能完全避免,但可以通过有效的途径对其发生的概率进行最大化缩减。我国相关规定中明确指出,患有冠心病、心绞痛等疾病的人员均判定为体检不合格,但在民航实际管理的过程中,此类患者在通过相关的医疗措施恢复较好,或在冠状动脉造影时未发现狭窄的情况下则判定其体检合格,并允许其进行空中飞行,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增加交通管制差错的可能[1]。除人为原因外,在民航空中交通管制中也存在维修差错,如在配置或安装阀门时方向错误、配置的构件不具备规定的功能、维修人员编制的操作程序不合理,使民航空中管制发生异常,造成相关设备的损坏等[2]。在民航空中交通管理的过程中也会存在部件丢失或应用不合理等问题,例如在应用螺钉螺帽等细小构件的过程中未拧紧,在空中会出现丢失现象,增加民航空中交通运行的风险;在应用的部件存在缺陷时,可能是民航在空中液体流失;在维修过程中维修程序存在不合理的方面,会使维修效果难以达到预期的程度,也会增加民航空中管制的差错风险,可见民航空中交通管制差错成因机理较为复杂,任何差错都可能造成安全隐患,需要引起重视。
随着相关科技的不断发展,在民航空中交通管制的过程中应用的设备在体积、性能等方面都得到了优化,而且应用的管理软件数量也在不断的增多,这一方面有利于民航业整体的发展,使其管制的准确性、自动性等明显提升,但也增加了民航空中交通管制风险管理的难度。
二、民航空中交通管制风险管理分析
(一)民航空中交通管制风险管理成果分析
现阶段我国民航空中交通管制风险管理的水平得到明显的提升,例如我国民航总局已经建立了航空安全办公室,并引领各级管理局建立地方性的航空安全办公室和安全检查处,这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我国民航空中交通管制的水平,为民航事业发展提供了一定的安全保证,使空中安全检查、监督等工作可以顺利、全面的开展,特别是各级航空安全办公室和安全检查处之间有效的信息沟通,为民航空中交通管制全面开展创造了条件,形成了民航空中管制系统,有效的提升了民航飞行的安全性。
(二)民航空中交通管制风险管理的途径分析
现阶段民航空中交通管制会应用大量的软件和硬件设施,在应用的过程中必然会发生不可确定的偶然故障,通过有效的风险管理可以将其发生的风险降至最低,所以在风险管理的过程中,应对民航空中交通管制应用的软硬件设施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性能稳定,全面落实设备的优化配置工作,提升空中交通管制系统的可靠性。民航空中交通管制风险管理的主要目的保证飞机及相关人员的安全,所以民航在风险管理的过程中会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首先,通过有效的培训使在职人员产生正确的价值观和安全管,并掌握相关的技术,民航业应结合人为因素的相关研究成果,使班组资源得到最大程度的利用,使其在日常运行、维护的过程中落实风险管理工作;其次,对民航空中交通管制的相关规章制度进行有效的完善,并结合空中交通管制差错机理建立针对性的应急预案、结合现代演练方法进行全面的风险管理演练,将激励机制与管理手段相结合,最大程度的调动相关人员的积极性,将认为风险因素降至最低水平[3]。再次,民航业应建立按制度规定的强制报告系统,这有利于风险管理相关人员结合报告内容,对风险信息较全面、准确的掌握,将强制报告系统和监督系统、检查系统、交流系统等有效的结合应用,对强化风险管理的效果具有积极的作用,而且这为民航业全员参与风险控制提供了条件。
交通管理应急预案范文6
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及与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设立的铁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铁路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铁路运输安全有关的工作,加强铁路运输安全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有关铁路运输安全事项。
第六条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分工,维护车站、列车等铁路场所的治安秩序和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
第七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保证铁路运输安全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铁路运输工作人员应当坚守岗位,按程序实行标准作业,尽职尽责,保证运输安全。
第八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及铁路管理机构应当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铁路治安事件、重大自然灾害及火灾事故、重大铁路运输安全事故及其他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畅通的突发性事件,制定应急预案。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企业的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指挥、救援等事项。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运输的设施、设备、铁路标志及铁路用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铁路运输的设施、设备、铁路标志及铁路用地的义务,发现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运输的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及其他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应当向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检举、报告,或者及时通知铁路运输企业。接到检举、报告的部门或者接到通知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予以处理。
对维护铁路运输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铁路线路安全
第十条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一)城市市区,不少于8米;
(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0米;
(三)村镇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2米;
(四)其他地区,不少于15米。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铁路管理机构提出方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划定。铁路用地能满足前款要求的,由铁路管理机构在铁路用地范围内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与公路建筑控制区、河道管理范围或者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重叠的,由铁路管理机构和公路管理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后,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边界设立标桩,并根据需要设置围墙、栅栏等防护设施。
企业或者单位内部的专用铁路需要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参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划定。
第十一条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除必要的铁路施工、作业、抢险活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二)取土、挖砂、挖沟;
(三)采空作业;
(四)堆放、悬挂物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排水,倾倒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
第十二条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及铁路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满足安全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限期拆除。
拆除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依法给予合理补偿。但是,拆除非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除外。
第十三条铁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铁路线路进行经常性巡查和维护。对巡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企业有关负责人。巡查及处理情况应当留存记录。
第十四条铁路线路及其邻近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与机车车辆有直接互相作用的设备除外),不得进入国家规定的铁路建筑接近限界。进入铁路建筑接近限界的,铁路管理机构有权制止、拆除。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桥梁(含道路、铁路两用桥,下同)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围垦造田、抽取地下水、拦河筑坝、架设浮桥,及修建其他影响或者危害铁路桥梁安全的设施。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确需进行围垦造田、抽取地下水、拦河筑坝、架设浮桥等活动的,应当进行安全论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批准之前应当征求有关铁路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的下列范围内采砂:
(一)桥长500米以上的铁路桥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
(二)桥长100米以上500米以下的铁路桥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
(三)桥长100米以下的铁路桥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
有关部门依法在铁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划定的禁采区大于前款规定的禁采范围的,依照其划定的禁采范围执行。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线路两侧距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200米范围内,或者铁路车站及周围200米范围内,及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200米范围内,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但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铁路运输工具补充燃料的设施及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除外。
第十八条在铁路线路两侧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各1000米范围内,及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禁止从事采矿、采石及爆破作业。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因修建道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作业的,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后,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九条道路、铁路两用桥由所在地铁路运输企业和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企业定期检查、共同维护,保证道路、铁路两用桥处于安全的技术状态。
道路、铁路两用桥的墩、梁等共用部分的检测、维修由铁路运输企业和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企业共同负责,所需的费用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分担。
第二十条铁路的重要桥梁和隧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负责守卫。
第二十一条在铁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进行疏浚作业,影响铁路桥梁安全的,应当进行安全技术评估,有关河道、航道管理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的意见,确认安全或者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后,依法进行疏浚作业。但进行河道、航道日常养护、疏浚作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铁路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二十三条跨越、穿越铁路线路、站场,架设、铺设桥梁、人行过道、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等设施,或者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架设、铺设人行过道、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等设施,涉及铁路运输安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没有规定的,由建设工程项目单位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不得危及铁路运输安全。
实施前款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遵守铁路施工安全规范,不得影响铁路行车安全及运输设施安全。工程项目设计、施工作业方案应当通报铁路运输企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已铺设的油气管线,及临近电气化铁路铺设的通信线路,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船舶通过铁路桥梁时,应当符合桥梁的通航净空高度并严格遵守航行规则。
桥区航标中的桥梁航标、桥柱标、桥梁水尺标由铁路运输企业负责设置、维护。水面航标由铁路运输企业负责设置,航道管理部门负责维护,所需维护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车辆通过限高标志及限高防护架。城市道路的限高标志,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设置并维护;公路的限高标志,由公路管理部门设置并维护。限高防护架在铁路桥梁、涵洞、道路建设时设置,由铁路运输企业负责维护。
机动车通过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时,应当遵守限高、限宽规定,不得冲击限高防护架。
下穿铁路的涵洞的管理单位负责涵洞的日常管理、维护,防止淤塞、积水,保证正常通行。
第二十六条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道路及路堑上的道路,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企业应当设置防止车辆进入铁路线路的安全防护设施并负责维护。
跨越铁路线路的道路桥梁,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企业应当设置防止车辆及其他物体坠入铁路线路的安全防护设施并负责维护。
第二十七条埋设、铺设、架设铁路信号、通信光(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接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铁路运输企业、为铁路运输提供服务的电信企业,应当加强对铁路信号、通信光(电)缆的维护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
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应当向铁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按如下程序审批:城市内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由铁路管理机构会同城市规划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共同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城市外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由铁路管理机构会同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共同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决定予以批准的,由铁路管理机构发给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由铁路管理机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列车行驶速度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时,新建、改建的铁路与道路交叉的,应当设置立体交叉。
道路交通流量、列车行驶速度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时,新建、改建的道路与铁路交叉的,应当设置立体交叉。
既有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道路与铁路交叉的平交道口,应当逐步改造为立体交叉。
设置铁路立体交叉和平交道口,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
第三十条铁路与道路交叉处设置立体交叉所需费用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新建、改建铁路与既有道路交叉的,由铁路部门承担建设费用;道路部门提出超过既有的道路建设标准建设而增加的费用,由道路部门承担;
(二)新建、改建道路与既有铁路交叉的,由道路部门承担建设费用;铁路部门提出超过既有的铁路线路建设标准建设而增加的费用,由铁路部门承担;
(三)现有铁路与道路平交道口改建立体交叉的,由铁路部门和道路部门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分担建设费用。
第三十一条铁路与道路交叉处的有人看守平交道口,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铁路平交道口路段标线或者安全防护设施;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设置警示标志。
警示灯、安全防护设施由铁路运输企业设置、维护;警示标志、铁路平交道口路段标线由铁路道口所在地的道路管理部门设置、维护。
第三十二条机动车在铁路道口内发生故障或者装载物掉落时,应当立即将故障车辆或者掉落的装载物移至铁路道口停止线以外或者铁路线路最外侧钢轨5米以外的安全地点。对无法立即移走的,应当立即报告铁路道口看守人员;在无人看守道口处,应当立即在道口两端采取措施拦停列车,并通知就近铁路车站采取紧急措施。
第三十三条履带车辆通过铁路平交道口,应当提前通知铁路道口管理部门,并在其协助、指导下通过。
第三十四条在下列地点,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设置易于识别的警示、保护标志:
(一)铁路桥梁、隧道的两端;
(二)铁路信号、通信光(电)缆埋设、铺设地点;
(三)电气化铁路接触网、自动闭塞供电线路和电力贯通线路等电力设施附近易发生危险的地方。
第三章铁路营运安全
第三十五条设计、生产、维修或者进口新型的铁路机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分别向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型号合格证、生产许可证、维修合格证或者型号认可证,经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发给相应的证书。
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产、维修或者进口的铁路机车车辆,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第三十七条申请领取型号合格证、生产许可证、维修合格证、型号认可证和铁路机车车辆验收的具体程序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生产铁路道岔及其转辙设备、铁路通信信号控制软件及控制设备、铁路牵引供电设备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认定:
(一)有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检测、检验合格的专业生产设备;
(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
(四)近3年内无产品质量责任事故。
铁路道岔及其转辙设备、铁路通信信号控制软件及控制设备、铁路牵引供电设备经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用于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质铁路运输的罐车及其他容器的生产和检测、检验,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管理。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直接关系铁路运输安全的铁路专用设备、器材、工具和安全检测设备,实行产品强制认证制度(已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铁路专用产品除外),相关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依法共同制定。
第四十条用于铁路运输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集装箱和集装化用具等运输器具,篷布、装载加固材料或者装置、运输包装及货物装载加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四十一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铁路运输的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和检查防护的规章制度,加强对铁路运输的设施、设备的检测、维修,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当及时更换,确保铁路运输的设施、设备性能完好和安全运行。
在法定假日和传统节日等铁路运输高峰期间,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运输安全检查,确保运输安全。
第四十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和自轮运转车辆的驾驶人员应当经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铁路运输企业的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使用、管理铁路运输的设施、设备。
第四十四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将有关旅客、列车工作人员及其他进入车站的人员遵守的安全管理规定在列车内、车站等场所公告。
第四十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使用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认定的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铁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并配备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第四十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旅客携带物品和托运的行李进行安全检查。
从事安全检查的工作人员,应当佩戴安全检查标志,依法履行检查职责,并有权拒绝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旅客进站乘车。
第四十七条旅客应当接受并配合铁路运输企业在车站、列车实施的安全检查,不得违法携带、夹带匕首、弹簧刀及其他管制刀具,或者违法携带、随身托运烟花爆竹、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违禁物品。旅客进站乘车、出站应当接受铁路工作人员的引导。
第四十八条铁路运输托运人托运货物、行李、包裹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匿报、谎报货物品名、性质;
(二)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在危险货物中夹带禁止配装的货物;
(三)匿报、谎报货物重量或者装车、装箱超过规定重量;
(四)其他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进行安全检查,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非危险品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承运危险货物;
(二)未经批准承运超限、超长、超重、集重货物;
(三)承运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物品;
(四)承运不符合安全规定、可能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其他物品。
第五十条办理危险货物铁路运输的承运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按国家规定标准检测、检验合格的专用设施、设备;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技术管理人员、装卸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第五十一条办理危险货物铁路运输的托运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使用或者经营销售的资格;
(二)运输工具、运输包装、装载加固条件及专用设施、设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安全条件;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掌握危险货物铁路运输业务和相关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运输经办人员和押运人员;
(四)有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第五十二条申请从事危险货物承运、托运业务的,应当向铁路管理机构提交证明符合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铁路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相应的资格证明;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十三条办理超限、超长、超重、集重货物运输的承运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装载加固、运输工具及其他设施、设备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第五十四条办理超限、超长、超重、集重货物运输的,承运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相应的资格证明;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十五条运输危险货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使用专用的设施、设备,托运人应当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和应急处理器材、设备、防护用品,并且使危险货物始终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发生被盗、丢失、泄漏等情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第五十六条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工作人员及装卸人员、押运人员应当掌握危险货物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危险货物承运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铁路管理机构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第五十七条危险货物的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包装、装卸、运输,防止危险货物泄漏、爆炸。
第五十八条特殊药品的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包装、装载、押运,防止特殊药品在运输过程中被盗、被劫或者发生丢失。
第四章社会公众的义务
第五十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
(一)非法拦截列车、阻断铁路运输;
(二)扰乱铁路运输调度机构、运输指挥部门及车站、列车的正常秩序;
(三)毁坏铁路线路、站台等设施、设备及路基、护坡、排水沟和防护林木、护坡草坪;
(四)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遗弃障碍物;
(五)击打列车;
(六)擅自移动线路上的机车车辆,或者擅自开启列车车门;
(七)拆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和安全标志;
(八)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或者在未设平交道口、人行过道的铁路线路上通过;
(九)在未设置行人通道的铁路桥梁上、隧道内通行;
(十)翻越、损毁、移动铁路线路两侧防护围墙、栅栏或者其他防护设施和标桩;
(十一)开启、关闭列车中货车阀、盖及破坏施封状态;
(十二)开启列车中集装箱箱门,破坏箱体、盖、阀及施封状态;
(十三)松动、解开、移动列车中货物装载加固材料和加固装置;
(十四)钻车、扒车、跳车;
(十五)从列车上抛扔杂物;
(十六)非法出售或者收购铁路器材;
(十七)其他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
第六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及铁路通信、信号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在埋有地下光(电)缆设施的地面上方进行钻探,堆放重物、垃圾,焚烧物品,倾倒腐蚀性物质;
(二)在地下光(电)缆两侧各1米的范围内建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在地下光(电)缆两侧各1米的范围内挖砂、取土和设置可能引起光(电)缆腐蚀的设施;
(四)在设有过河光(电)缆标志两侧各100米内进行挖砂、抛锚及其他危及光(电)缆安全的作业;
(五)其他可能危及铁路通信、信号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电气化铁路设施的行为:
(一)向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抛掷物品;
(二)在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升放风筝、气球;
(三)攀登杆塔、铁路机车车辆或者在杆塔上架设、安装其他设施;
(四)在杆塔、拉线周围20米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或者倾倒有害化学物品;
(五)触碰电气化铁路接触网;
(六)其他危害铁路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十二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及铁路管理机构应当对有关铁路安全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及铁路管理机构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铁路运输的设施、设备、标志、用地及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六十四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及铁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铁路运输高峰时期的运输安全的监督检查,加强对铁路运输的关键环节、要害设施、设备的安全状况,及安全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五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及铁路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对铁路沿线地质灾害的预防、应急处理和治理等工作。
第六十六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及铁路管理机构与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定期信息通报制度和运输安全生产协调机制。发现重大安全隐患,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向有关铁路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报告。地方人民政府获悉铁路沿线有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重要情况,应当及时向有关的铁路运输企业和铁路管理机构通报。
第六十七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及铁路管理机构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运输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后方可恢复运输。
第六十八条发生铁路运输安全事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发生重大、特大铁路运输安全事故,应当立即报告铁路管理机构、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发生铁路运输安全事故,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启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事故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铁路运输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履行安全检查职责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铁路运输安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佩戴标志或者出示证件。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铁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铁路桥梁所在地的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铁路桥梁所在地的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铁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铁路线路两侧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各1000米范围内,及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从事采矿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从事采石及爆破作业的,由铁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铁路管理机构或者上级道路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铁路管理机构或者上级道路管理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进行养护和维修,养护和维修费用由拒不履行义务的道路管理部门、铁路运输企业或者道路经营企业承担。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上级河道、航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上级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
第八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由铁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道路经营企业不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设置、维护安全防护设施的,由铁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管理部门不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设置、维护安全防护设施的,由上级道路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拆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铁路管理机构或者上级道路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铁路管理机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责令铁路运输企业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铁路道岔及其转辙设备、铁路通信信号控制软件及控制设备、铁路牵引供电设备的,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使用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直接关系铁路运输安全的铁路专用设备、器材、工具和安全检测设备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旅客违法携带、夹带或者随身托运危险物品、违禁物品进站、上车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路运输托运人托运货物、行李、包裹时匿报、谎报货物品名、性质,匿报、谎报货物重量或者装车、装箱超过规定重量,或者有其他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的,由铁路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在危险货物中夹带禁止配装的货物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承运、托运危险货物的,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办理超限、超长、超重、集重货物运输的,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处警告,可以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违法的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给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财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铁路运输企业不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根据情节轻重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现铁路运输安全隐患不及时依法处理,对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处罚,或者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及铁路管理机构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但本部门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或者通报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及时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通报移送部门。拒不依法处理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