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管理规定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交通运输管理规定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交通运输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管理规定范文1

一、将条文中所有交通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有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商务主管部门,将第四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中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修改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第四条中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修改为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第十八条中对外贸易经济部门或其授权部门修改为商务主管部门。

二、删除第九条第(二)项,将第(三)项修改为第(二)项,将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修改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三、将第十一条修改为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在4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符合规定的,颁发或者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符合规定的,退回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将第十七条修改为申请延长经营期限的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在经营期满6个月前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上报企业经营资质(质量信誉)考核记录等有关材料,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商务主管部门后批复。

五、在第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本省上年度外商投资审批情况报交通运输部。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2019年1月11日起施行。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

(2019年11月20日交通部、外贸部根据2019年1月11日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关于修改〈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对外开放和健康发展,规范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的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道路运输业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业包括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货物搬运装卸、道路货物仓储和其他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辅助及车辆维修。

第三条 允许外商采用以下形式投资经营道路运输业:

(一)采用中外合资形式投资经营道路旅客运输;

(二)采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形式投资经营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货物搬运装卸、道路货物仓储和其他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辅助及车辆维修。

(三)采用独资形式投资经营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货物搬运装卸、道路货物仓储和其他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辅助及车辆维修。

本条第(三)项所列道路运输业务对外开放时间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另行公布。

第四条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的立项及相关事项应当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

外商投资设立道路运输企业的合同和章程应当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应当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道路运输发展政策和企业资质条件,并符合拟设立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所在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道路运输业发展规划的要求。

投资各方应当以自有资产投资并具有良好的信誉。

第六条 外商投资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业务,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要投资者中至少一方必须是在中国境内从事5年以上道路旅客运输业务的企业;

(二)外资股份比例不得多于49%;

(三)企业注册资本的50%用于客运基础设施的建设与改造;

(四)投放的车辆应当是中级及以上的客车。

第七条 设立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向拟设企业所在地的市(设区的市,下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规模、期限等;

(二)项目建议书;

(三)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

(四)投资者资信证明;

(五)投资者以土地使用权、设施和设备等投资的,应提供有效的资产评估证明;

(六)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拟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除应当提交上述材料以外,还应当提交合作意向书;

提交的外文资料须同时附中文翻译件。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扩大经营范围从事道路运输业,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扩大经营范围或者扩大经营规模超出原核定标准的,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拟合并、分立、迁移和变更投资主体、注册资本、投资股比,应由该企业向其所在地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四)外商投资企业立项批件复印件;

(五)资信证明。

第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下列程序对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和变更申请进行审核和审批:

(一)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规定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收到前项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颁发立项批件或者变更批件;不符合规定的,退回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申请人收到批件后,应当在30日内持批件和以下材料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颁发或者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合同、章程(外商独资道路运输企业只需提供章程);

(四)董事会成员及主要管理人员名单及简历;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六)投资者所在国或地区的法律证明文件及资信证明文件;

(七)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在4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符合规定的,颁发或者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符合规定的,退回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申请人在收到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应当在30日内持立项批件和批准证书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按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申请人收到变更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应当在30日内持变更批件、变更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其他相关的申请材料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申请人在办理完有关手续后,应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以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影印件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取得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批件后18个月内未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的,立项批件自行失效。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2019年。但投资额中有50%以上的资金用于客货运输站场基础设施建设的,经营期限可为20年。

经营业务符合道路运输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并且经营资质(质量信誉)考核合格的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申请延长经营期限,每次延长的经营期限不超过20年。

第十七条 申请延长经营期限的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在经营期满6个月前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上报企业经营资质(质量信誉)考核记录等有关材料,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商务主管部门后批复。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歇业或终止,应当及时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投资者以及海外华侨在中国内地投资道路运输业参照适用本规定。

交通运输管理规定范文2

日前,交通运输部网站了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的决定,对原《管理规定》做了十处修改,包括车主可自主选择维修保养地点、建立配件可追溯制度、可以使用同质配件、生产企业有义务公开车型维修信息等。

去年9月18日,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联合《关于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此次修改《管理规定》体现了交通运输部对汽车维修行业转型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的重视,也是《指导意见》的进一步政策落地。据交通运输部网站消息,修改后的管理规定已于8月8日起开始实施。《管理规定》的修改,将有利于打破汽车后市场领域内汽车生产企业、授权经销商的垄断地位,建立更加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为消费者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售后服务。

“指定维修”成为历史

修改后的《管理规定》中新增的一条款规定:“托修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除汽车生产厂家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三包’责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指定维修经营者。”

虽然此前的《管理规定》中也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不过,“指定维修”现象一直存在。此前,汽车生产企业为了维护品牌形象,往往指定4S店来进行维修保养,而4S店也常常宣扬“若不在我这里保养,出了质量问题概不负责”。

因此,即使价格更高,消费者也必须选择在“指定”地点进行维修保养。新的《管理规定》实施后,“指定维修”有望成为历史。此外,除了召回、质量“三包”责任外,消费者还可自由选择维修地点。

建立配件追溯制度

当前我国汽车后市场品质良莠不齐,对于消费者来说,最担心的是在维修保养中用到质量不合格的配件。修改后的《管理规定》提出,要建立配件追溯机制,以解决消费者对配件质量的担忧。

《管理规定》中关于配件的要求修改为:“机动车维修配件实行追溯制度。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记录配件采购、使用信息,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并按规定留存配件来源凭证”。这样一来,不论是在4S店还是路边店维修,所使用配件均有可追溯的来源,杜绝了“挂羊头卖狗肉”现象发生,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次《管理规定》的修改中,增加了“托修方、维修经营者可以使用同质配件维修机动车”的规定,还明确了“同质配件”的定义。《管理规定》指出,“同质配件是指,产品质量等同或者高于装车零部件标准要求,且具有良好装车性能的配件”。

其实,在十部委联合的《指导意见》中就提到了“打破维修配件渠道垄断,鼓励原厂配件生产企业向汽车售后市场提供原厂配件和具有自主商标的独立售后配件;保障所有维修企业、车主享有使用同质配件维修汽车的权利,促进汽车维修市场公平竞争,保障消费者的自主消费选择权”。《管理规定》中对“同质配件”定义的明确,将更加有助于破除维修配件的渠道垄断。

维修技术须公开

在汽车售后维修服务领域,除了配件的质量外,维修企业的技术水平也令消费者担忧。因为一些品牌的核心维修技术是未公开的,因此,品牌授权的维修点一直处于垄断地位。

不过,在去年十部委联合的《指导意见》中就曾提出,“建立实施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制度,保障所有维修企业平等享有获取汽车生产企业汽车维修技术信息的权利,促进汽车维修市场公平竞争,提升汽车维修质量,确保在用汽车行车安全和尾气排放达标”,其中还明确自2015年1月1日起,汽车生产企业要在新车上市时公开汽车维修技术资料。

此次对《管理规定》进行修改时,有关方面再次提出“机动车生产厂家在新车型投放市场后六个月内,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其维修技术信息和工时定额。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的规定执行。”

中国工业报记者发现,在今年2月时交通运输部的《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对于维修信息公开的规定为:对于乘用车和客车,应在2017年1月1日前,公开自2008年7月1日起获得CCC认证并上市销售车型的维修技术信息;对于货车,应在2017年1月1日前,公开自2015年1月1日起获得CCC认证并上市销售车型的维修技术信息。时间要求比《指导意见》中有所延后,且该办法至今仍未正式。而在《管理规定》中对 于维修技术信息的公开也只规定企业“有义务”来做,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整车厂能否充分主动公开信息还值得考量。因此,想改变整车厂商对汽车维修技术性信息的垄断,并非易事。

此次对于《管理规定》的修改还细化了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的相关要求,比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填报、及时上传承修机动车的维修电子数据记录至国家有关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机动车生产厂家或者第三方开发、提供机动车维修服务管理系统的,应当向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开放相应数据接口”,以及“机动车托修方有权查阅机动车维修档案”等。

显然,汽车维修电子数据的开放和共享,为建立覆盖全国的“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奠定了基础,让汽车维修服务更加透明,有助于维修技师了解机动车的整体状 况,同时也成为健全汽车维修数据档案、促进汽车“三包”、二手汽车公平交易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有效手段和依据。

交通运输管理规定范文3

30秒就能实名购票,忘记带身份证也仅需1分钟左右便可办理临时证明……1月10日起,按照交通运输部《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我国部分重点水域水路客运启动实名制售票和登船查验。其中琼州海峡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工作启动仪式也于当天在海南海口新海港举行,包括海口至徐闻客滚航线(含粤海铁路)、海口至北海客滚航线两条航线将全面实施实名制管理。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副局长柳鹏、珠江航务管理局副局长李永恒、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姚建勇,以及有关航运企业领导代表一起出席了启动仪式。

F场:实名制购票秩序井然

1月10日是《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正式实施的第一天,在海南省新海港售票大厅的售票处和安检口不少的明眼位置,都张贴着一些写有“请出示二代身份证”字样的标识牌,提醒旅客购买船票时需要提供身份信息。进入售票大厅,不少旅客也早早手持身份证及钱包,在窗口排队等候买票,每名乘客只需要报出自己想要搭乘的航线及时间,同时出示身份证,不需1分钟便可以快速购买到船票。为让旅客可自由选择,除了窗口购票外,现场还设置了微信和自助等购票形式,旅客可以免去排队,直接到自助售票机上取票或买票。

在自助售票机区,记者体验了一回身份证购票的过程。只见售票机的待机页面有一个“自助售票”选择,点击进入后,只需将身份证放到设备识别区,机器就会自动识别身份信息,再选择“购票”按钮,选择相关航线即可,同时支付方式也能够选择,只需通过手机的支付宝或者微信扫一扫,或使用银行卡即可完成支付,然后机器取票口就会吐出船票,整个购票过程仅耗时1分钟。

针对有乘客忘记带身份证乘船的情况,记者获悉,只需要在现场及时办理临时身份证即可。据了解,若旅客忘了携带身份证,只要提供户口本、驾照等证件,即可到新海港售票处旁边的派出所警务室近,办理临时身份证明,办理时间也仅需1分钟左右。

游客:实名制购票比想象中便捷

“现在身份证经常会随身携带了,因为不论是住店还是搭乘高铁、飞机,都需要实名制了,所以购买船票需要实名制,我觉得也是合情合理的。”广东旅客张小姐表示,船票实名制对于旅客的安全也有一定保障,而且购买过程也比想象中便捷,“平时我出行都会提前半小时在候车、候船厅等候,现在也是增加了一个验证身份的环节,对我的出行时间并无太大影响。”

当天也有旅客带着儿童过来乘船,家长在乘务人员的指引下,积极为儿童进行了身份登记,其中不满2周岁的婴儿,则需要监护人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可以免费领取船票。据悉,《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明确,按规定可以免费乘船的儿童及其他人员,应当凭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向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申领免费实名制船票。在乘船过程中,一名成人旅客只能免费携带一名1.2米以下的儿童乘船,携带两名以上的儿童,除一名免票外,其余均购买半票。

运营者:实名制为司机和旅客安全保驾护航

“实名制管理是港口提升文明服务的标志,也是为过海司机、旅客的安全保驾护航。”海南港航控股总裁麦卫斌介绍,1月10日琼州海峡正式实施实名制管理,也标志着琼州海峡客滚轮运输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为做好实名制管理工作,海南港航第一时间组织相关部门对整个港口作业流程进行梳理,组织技术力量对实名制售票、查验系统进行开发,研发实名制售验票系统已于2016年3月投入试运行。2016年10月交通部下发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后,海南港航严格按规定要求逐步完善实名制管理工作,制定了实名售票、实名查验等一系列作业流程,实施了严格的实名制数据保存及港船信息交接保障措施。

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实施后,海南港航控股有限公司引进先进的实名制售取票设备,增加售票窗口,每个售票窗口均配备全套身份查验售票设备。目前海口共有20台自助售取票设备投入使用,秀英港13台,新海港7台,基本可满足车、客高峰时段的购票需求。

管理方:实名制为旅客过海提供多项福利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有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琼州海峡实施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实行旅客实名制管理,对保障游客的安全、打击‘黄牛’倒票都有重要意义。”另悉,作为我国水路运输的重要通道,琼州海峡每年运输旅客量接近一千万人次,实行旅客实名制管理,一是有利于加强我国重点水域恐怖防范工作,通过对网上通缉犯、爆恐分子等进行有效甄别,确保了运输安全;二是可以有效遏制“黄牛党”的非法倒票行为,创造公平公正的购票环境;三是有利于加强交通运输安全和应急管理,一旦发生意外情况,便于及时掌握情况,准确地为旅客提供救治和赔付,保证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四是有利于提升水路客运公共服务水平,对于遗失船票的乘船人,经核实身份信息后,可以及时补办船票。

早前试运行成果显著

记者获悉,早在2016年3月份,琼州海峡的海口新海港、海口秀英港、粤海铁南港就已按照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的要求试运行,期间取得的成果非常明显。

试运行期间,三个港口均可实现散客凭有效证件实名购票取票,过海车辆的旅客实名售票分为两类,实行人车分离后,直通客车的旅客和随车人员按照散客实名制管理流程进行实名制售票和验票登船,小轿车和货车随车人员客票捆绑在汽车过海运单上,运单上显示司机及所有随车人员详细身份信息。三个港口都已进行船岸信息交换,实现实名制信息保存一年的要求。

交通运输管理规定范文4

关键词:交通运输业;市场准入制度;现状;问题

一、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现代信息技术的进步使我国交通运输业物流市场发展进入了机遇与挑战并存时期。交通运输市场准入,主要指的是对进入交通运输市场并成为交通运输市场主体的条件和资格以及相关范围确立的法律制度。因此,交通运输业物流市场准入制度的建立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而且是一个法律问题。由于现代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各个领域流动日益频繁,因此,市场准入涉及的社会关系也更加复杂。

二、我国交通运输业物流市场准入制度现状

交通运输作为整个物流服务流程中重要组成部分,其包括了道路运输、铁路运输、水运以及管道运输等方式(如下图1所示)。

公路运输相关的市场准入制度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经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以及《道路货物运输以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6月16日由交通部)等[2]。相关法律规范的出台对公路运输的市场准入提出了更高要求。例如驾驶人员要求、车辆合格要求以及线路运输要求等。但是,这些规定并没有对管理人员以及公路运输资本和技术进行明确地说明。根据前瞻数据中心监测资料显示,2012年我国的公路运输货运量达到将近28亿吨,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约13.5%。1月份至7月份,公路运输货运量累积达到178亿吨,和去年同期相比增长15.0%

水路运输业物流市场准入制度涉及《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9月26日国务院第21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1996年6月18日交通部首次制定,1998年7月30日第一次修正,2009年4月20日第二次修正。)等。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对水路运输企业提出了一定的要求。例如水路运输企业需要有固定货源和足够流动资金以及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等。但是,这些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可行性还有待提高。

铁路运输业物流市场准入制度中,《铁路法》是铁路行业政府管理的基本依据。因此,铁路运输一直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政府部门将铁路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一种有效方式,对铁路实行干预。

总的说来,我国交通运输业物流市场准入制度在逐渐地完善,并且相继制定了有利于促进现代物流企业发展的产业政策制度。

三、我国交通运输业物流市场准入制度问题分析

虽然,我国交通运输业物流市场准入制度在物流业务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还存在一些问题。

3.1交通运输业物流市场准入法律体系还有待完善

现阶段,我国在物流环节中的专门立法还不完善。交通运输环节中的立法虽然较为完整,但是过于陈旧。因此,在交通运输业物流市场中经常会引用《合同法》、《民法》等其它部门的规定。物流市场作为一种综合市场,涉及的流程非常复杂(如下图2所示)。我国的相关立法部门并未对整个物流市场进行统一性立法,因此交通运输业物流市场各个环节之间无法进行有效地配合与协调。物流市场缺乏一个有机的法律体系和市场准入制度。

3.2交通运输业物流市场准入制度基本原则还有待明确

交通运输领域中政府不仅是监管部门,而且还是物流服务的经营者。因此,在交通运输业物流市场中很难保证竞争的公平性。交通运输业物流市场由于缺乏科学有效的原则进行指导,一些部门在物流企业准入方面就会产生盲目性和随意性,从而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来说,我国的物流企业起步比较晚,因此对物流发展缺乏明确的定位。交通运输业物流市场准入有着其自身发展特点,物流有着其自身特别的调整范围和对象。

3.3物流管理人员的素质还有待提升

物流管理人员如果对相关处理环节中的专业知识掌握不足,就会严重地阻碍交通运输物流市场的健康发展。尤其是交通运输和配送环节,对物流管理人员的素质具有一定要求。随着我国的综合国力不断增强,在国际上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因此,为了顺应我国物流业的发展趋势,应该积极地提高物流管理人员的素质。现代物流企业是集知识与智力相结合的行业,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

3.4交通运输物流市场监管体制还有待优化

根据我国交通运输现状来看,不同的物流管理环节具有不同的监管主体。但是,由于我国的物流监管主体往往相互之间缺乏有效及时的沟通,物流市场监管秩序混乱,从而导致交通运输业物流市场准入制度无法执行。

四、我国交通运输业物流市场准入制度完善对策

4.1完善交通运输业物流市场准入法律体系

任何行业的发展都需要法律作为支撑和保障。物流企业的发展也需要一定的法律体系作为执行依据[4]。由于物流行业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综合性,因此需要不断地完善物流法规。例如,在我国已有的物流相关法律,诸如《公路法》、《铁路法》等都可以将其归入物流基本法中。对于涉及到交通运输业物流市场中的运输合同和加工合同等可以参考《合同法》的相关条款,同时还可以在此基础上进行删除和修改,从而发挥交通运输业物流市场准入制度的优势,促进物流市场的健康发展。

由于我国的物流行业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一些地方性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因此,相关部门需要对这些法律文件进行适当地删减和增改。尤其是针对各个环节中的秩序混乱状况,需要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比如,海路运输业物流市场准入制度因为发展较早,因此,海运市场准入制度比较完善。铁路运输市场由于具有极大垄断性,因而需要不断提高监管方面的合理性。公路运输市场因为发展起点较晚,因此在很多的环节中还需要进行积极地尝试和探索。此外,在物流管理的其他环节也需要进一步加强对立法的完善以及市场准入制度的补充。科学的交通运输业物流市场准入法律体的建立需要各个环节和部门之间进行相互

协调。

4.2明确交通运输业物流市场准入制度基本原则

物流市场准入制度的推行应该做到相互统一。各个环节不仅需要按照统一的法律法规来管理,而且还需要制定统一的物流市场准入法律制度基本原则作为参考依据。只有明确好市场准入制度基本原则,才能够有助于相关物流法律法规的贯彻和执行,有助于物流各个环节中的具体措施落到实处。

交通运输业物流市场的发展需要发挥国家宏观调控的优势,维护公平、合理的物流市场秩序。国家通过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各种形式对物流市场进行综合调控,科学地指导交通运输业物流实践活动。交通运输业物流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是保障物流行业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每一个物流市场准入主体都应该坚持地位平等的原则,推进交通运输业物流市场的快速发展。同时,交通运输业在追求效率的同时,还需要重视物流的安全性。这不仅包括生产安全和运输安全,而且还包括流通安全和装卸安全。因此,交通运输业物流企业还需要处理好效率与安全二者之间关系。物流产业在提高自身专业技术的同时,还需要积极地发挥现代信息技术的优势,为交通运输业物流市场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4.3提升物流管理人员素质

根据相关资料调查显示,2012年我国将近2000多所高校中开设物流专业的还不到40所,所占比例不及2.5%。物流市场准入制度的完善需要强大的人力资源作为支撑。因此,培养高素质的人才队伍依旧是提高物流企业管理水平的重点。高校在设置与物流相关专业课程的时候可以结合该专业的实际特点,完善物流人才的教育机制和培养模式。传统的高校教学模式往往会注重理论的学习,而忽视了实践的重要性。因此,许多高校毕业生在正式进入物流行业之后无法积极地锻炼自己。

为了改变这一现状,物流企业可以加强与高校之间的联系与合作。通过相互之间的合作为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提供良好发展平台。相关物流企业也可以根据高校毕业生的实习情况进行及时的反馈,为高校调整人才培养方案提供参考。

4.4优化交通运输业物流市场监管体制

物流业务发展的范围不断扩大,涉及的行业机构也日益复杂。比如交通部和铁道部以及各级地方监管部门等。因此,为了有效地发挥交通运输业物流市场监管体制的作用,相关部门应该合理地设置监管机构。同时,物流业务还需要发挥各自不同的优势,从整体上提高物流水平。各个物流监管部门之间应该明确自身的职责与义务。通过加强物流行业的自律性,从而达到提高我国司法资源的利用效率。从交通运输物流企业的长远发展来看,物流市场应该积极地发展绿色物流,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建立良好的交通运输业物流市场准入制度对促进我国物流市场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因此,如何完善物流市场准入制度需要相关部门进行不断尝试与探讨,通过借鉴国内外成功的物流市场准入制度的成功经验,促进自身的快速发展。此外,交通运输市场准入制度的完善还需要从我国的具体国情以及交通运输发展的实际出发,从而提高物流市场准入制度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参考文献:

[1]于冰;基于物流服务质量的物流服务定价研究[D];北京交通大学;2009年.

[2]杨天军;刘佳;肖赓;石琼;王利彬;宜昌交通环境变化对物流业的影响分析[J];交通与计算机;2007年02期.

[3]张巨岩;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应当把握的几个问题──在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工作中一点儿体会[J];企业标准化;2001年04期.

[4]曹中生;建立商品准入制度,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净化消费环境[A];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优秀论文选编(二二年度)[C];2003年.

交通运输管理规定范文5

一、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1.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快推进交通运输法制政府部门建设的意见》,结合我市交通运输实际,制定2011年依法行政工作安排,明确年度工作目标,量化任务,层层分解,逐级抓落实,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全面推进交通运输依法行政工

二、进一步做好交通运输法制工作

2.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和备案工作。严格实施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公布和备案程序,健全和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备案审查制度和公民异议处理机制等,不断提高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努力从源头上预防行政争议的发生。

3.探索建立交通运输立法后评估工作长效机制。认真贯彻实施《省政府立法后评估办法》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交通立法后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按照省厅要求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对于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其影响因素进行客观调查和综合评价,为立法工作提供有益的借鉴。

4.加强法律法规的宣贯工作。做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省农村公路条例》等即将出台的法律法规的宣贯工作。结合“六五”普法工作,深入开展交通运输法制宣传教育,推进法制宣传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让公众了解法律、遵守法律、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三、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5.实施执法人员动态管理。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和《省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严把执法人员“入口关”,根据基层执法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基层执法人员参加执法资格认证考试,对考试合格符合条件的人员,积极向省厅申领执法证件。结合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建立健全执法人员的考核、奖惩制度,进一步规范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实施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动态管理。

6.开展执法人员和法制工作者的教育培训。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意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政治素养、作风纪律、法律知识和执法能力培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组织开展各类法制培训,努力提高法制工作人员和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7.推进交通运输执法形象建设。按照交通运输部和省交通运输厅的要求,加快推广新制式执法标识、执法证件、工作着装和执法场所外观等工作,确保标准统一、形象一致、工作协调,推进执法队伍的正规化、规范化、专业化、标准化建设。同时,紧密结合“微笑服务、温馨交通”活动,转变执法理念,倡导“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和谐执法理念,开展文明执法、优质服务,努力提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形象。

四、进一步推进执法行为规范化进程

8.开展执法案卷评查活动。以行政许可、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为重点,组织全市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执法单位认真开展开展案卷评查活动,总结执法工作经验,查找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整改,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9.推动执法评议考核工作。按照交通运输部和省交通运输厅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定》和《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实施办法》,加强执法评议考核与日常行政执法的结合度,推进执法评议考核的日常化,拓展评议考核的渠道与参与面,推进执法规范化过程。

10.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全面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意见》和《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暂行办法》,加强对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试行标准执法情况的跟踪检查,汇总信息及时反馈。

11.进一步深化交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和市政府的要求,梳理行政审批事项和依据,开展行政审批清理工作,创新管理方式,严格监管措施。探索应用电子政务,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强化行政审批工作的服务职能。加强对政务中心交通运输窗口行政许可和指导和监督检查,进一步提高行政认可的质量和效率。

五、进一步推动行政执法模式改革

12.继续探索执法体制和机制改革。按照国务院和交通运输部的总体要求,按照“行政许可权与行政处罚权相对分离”和“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的要求,探索改革执法模式,有效整合执法资源,逐步解决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

13.因地制宜,开展多种形式的联合执法。推广应用联合执法、统一执法、路警共建等多种多样的执法模式,加强系统内部门之间、本地区跨系统之间和跨地区之间的协作、沟通和配合,创新执法机制。采用路政与交警的“路警共建”,路政、运政、交警等治理超限超载的联合执法,跨地区、跨省的治理超限、打击非法营运的统一行动等执法模式,综合利用各方的执法资源和执法手段,提高执法的效果。

六、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调解效能

交通运输管理规定范文6

【关键词】道路运输条例 经营性运输 市场准入

2008年大部制改革后组建了新的交通运输部,增加了交通运输部门的城市客运管理等职能;2009年成品油价格与税改革后,取消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收费权;国务院办公厅2009年印发了《交通运输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把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汽车租赁经营、公共汽车、城市地铁和轨道交通运营、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和物流市场等职能纳入运管机构的职能范围之内。针对以上各种条件的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道条”)并没有作出相应的调整。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修订道条势在必行。

一、调整范围的再造

《三定方案》将建设主管部门原有的城市客运、车租车客运的管理职能调整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多数省份已出台有关道路运输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赋予各地运管机构对城市客运、出租车客运的管理职能。运管机构对新增职能城市客运、出租车客运的管理,仅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对其规定,并没有上升到由国务院颁布的龙头法——《道条》的规定,也没有相关的配套规定。为使新增职能更快的贯彻和落实,应将城市客运和车租车客运管理纳入《道条》的调整范围,并单独制定相关的城市客运、出租车客运的配套规定,使新增职能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内尽快具体落实。

二、经营性运输之我见

《道条》本身对于经营性运输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和《道路货物运输及货运站管理规定》曾对经营性运输作出了解释,即经营性运输行为是面向社会公众的、具有商业性的道路运输活动。但在实际的执法中,对社会公众的定义很难把握,如工商企业向消费者提供的免费公交车及送货上门行为等。加之对经营性运输的解释含糊不清,致使在执法中把许多非经营性运输认定为经营性运输来处理,或者放纵许多非法营运者逃避应受的法律责任。

所以,本文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界定经营性运输行为:

(一)从服务对象看,对那些典型的运输行为,如“自货自运”,应根据运输的货物与企业的“主要营业”是否有直接的关系。如果运输的货物与企业的“主要营业”没有直接关系,则认为是经营性运输,反之,则是非经营性运输。

(二)从服务性质看,某人连续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即商业性。而对于一次或偶尔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运输行为不应界定其为经营性运输,如偶尔的一次或几次私家车拼车。

(三)从车辆范围看,并不是所有类型的车辆从事的道路运输活动都是经营性运输行为。本文认为,从事经营性运输的车辆应以机动车为主,其他类型的车辆不应纳入经营性运输范围内,如摩托车、电瓶车等。

(四)从道路范围看,只有在公共道路上从事运输的车辆应判断为经营性运输,在所属单位专用路上行驶的车辆,如公园浏览车、机场内 “摆渡”车等不应界定为非经营性运输。

三、无车承运问题

《道条》并未对道路货运的行业管理作出明确规定,“无车承运” 在实际的发展中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如无车承运人不具备申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资格,无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缺乏完善的担保机制等,严重影响货运市场的秩序。

为促进无车承运的发展,提出以下建议:

(一)在许可范围上,放宽经营资质办理条件,《道条》规定申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必须具备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检测合格的车辆,无车承运人明显不具备这一资质,所以,应取消申请无车承运经营的车辆限制,并在《道条》中明确规定申请无车承运经营的许可条件。

(二)在承担责任方面,应建立责任保险制度,明确规定要求无车承运人必须购买承运人责任险,以及承保范围、费率标准、责任风险分担等。

四、货运市场准入问题

《道条》第22条规定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从中可知,道条没有规定车辆的数量和燃油消耗量,也没有限定驾驶人员的驾龄,对于安全的生产管理制度在许多企业的实际经营中如同虚设。

所以,为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健康发展,应适当提高准入门槛。提出以下建议:

(一)车辆要求:应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符合燃油消耗量限值标准的,装备符合标准的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并根据经营者的资质合理确定经营车辆数量。

(二)从业人员要求:驾驶员必须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驾驶资格证,还要有一定时间段的驾龄,如要有三年或五年的驾驶经验。

(三)经营场所及设备要求:要求申请道路运输的经营者必须具备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和办公设施。

(四)其他要求:要求申请者必须具备健全的经评估合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履行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车辆技术管理和专职人员的管理。

五、结语

《道条》的修订是适应道路运输市场发展的需要,确保运输市场有法可依,规范道路运输行为,以保障道路运输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希望本文对《道条》的修订起到一定的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司.起步之举发展之路——新时期道路运输业发展大调研成果汇编[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