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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停车场管理规定范文1
关于校园秩序的通告范文一
各部门、学院:
近几年来,随着校园机动车数量的大量增加,校园交通环境日益恶化,随意停放、违规驾驶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并危及师生的人身安全,引起了师生员工的广泛关注,为了彻底扭转校园交通秩序管理的被动局面,尽快改善校园交通状况。根据学校有关会议精神及<<井冈山大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决定从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起开展校园交通秩序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电动自行车、轻便摩托车(摩托车)管理
(一)在校区内行驶的摩托车必须具有正规牌照并有通行证;两轮轻便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必须于5月31日前到保卫处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登记、领取通行证.
(二)为了方便管理,已领取车辆通行证的师生员工,请携带相关资料(包括身份证、上牌照凭证、标识牌编号等)于5月31日前到保卫处xx科(具体地点)登记、备案。
(三)凡是无牌无证的车辆,请尽快自行处理。从2012年3月1日起,无证或没有登记(无标识牌)的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严禁在校区内行驶。
二、车辆停放管理
(一)加强校园车辆停放管理。保卫部将成立若干管理小组,对校园面上随意占道停放、堵塞消防(救护)通道等违规行为进行全面整治。即日起,机动车辆必须停放在停车场或施划有停车位线的场地内,各建筑楼门前空地可以停放车辆,但所停车辆不得占用门前道路和影响该楼行人正常通行。家属区应在指定的区域或地段依次靠边停放车辆,但不得在指定停车的地段左右两边停车,更不得堵塞消防(救护)通道。对于违停车辆,交通管理员将向车主发放违停警示单并予以记录,仍不听劝告者,将作锁车或拖走处理。
(二)机动车辆(含电动自行车、轻便摩托车和摩托车)请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场或停车位;自行车请停放在自行车停放点,或听从校卫队员的指挥停放。禁止一切车辆乱停乱放。
(三)有禁停标志以及有消防通道标志的路段,禁止停放任何车辆,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
三、车辆行驶管理
(一)加强校园道路行车秩序管理。依据校园交通管理规定,机动车辆(含电动自行车、轻便摩托车和摩托车)在校园内行驶时,车速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不得无证驾驶、无牌上路,不得鸣笛,通过路口或遇有行人时应减速慢行,主动避让。即日起,保卫部将加大路面检查,对各类违规行为进行纠查,任何驾驶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检查,更不得故意堵塞道路和校门交通,违者将暂扣其所驾车辆。
(二) 送货车辆实行收货单位预约制,即由收货单位提前告知保卫部各分部,确定进入或驶离校园时间,由各门卫按通知确定准入、准出。
(三)电动自行车、轻便摩托车在校园内行驶时不得载人。(四) 各单位近期要组织教职员工进行一次交通安全的专题教育,认真学习学校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要求大家积极支持、配合学校的交通管理,同时对已购私家车,但未来得及办理2012年度井冈山大学机动车通行证的车主,要求他们尽快到保卫部办证(办证截止时间2012年5月31日)。后勤集团运输服务中心等公车较多的单位,应对专职驾驶员组织一次集中学习,要求他们自觉遵守学校有关交通管理规定并自觉服从交通执勤人员的日常管理,对不服从管理者,将对其单位和个人予以全校通报。
四、车辆出入管理(一)保卫部将加强对各类外来车辆的进校管理。即在全校二个交通校门进口对所有无证车辆实行拦停检查,机动车辆进入校门时,请主动出示“校园出入证”,外来车辆凡无正当理由的,一律禁止进入校园,确需进校办事的,由门卫管理人员开具进校许可证,进校后,由接待单位在许可证上签字盖章,出校时交纳此证方能离校。请各单位积极配合做好此项工作。(二)机动车辆、电动自行车、轻便摩托车和摩托车进出校门时,须减速慢行。
五、电动自行车充电管理由于学院没有专门的充电设备,不能为电动自行车提供充电。严禁私接电线插座、使用消防专用设施给车辆充电,否则将由保卫人员立即进行拆除,并对当事人作出相应处理,造成消防隐患或火灾事故的,通报所在单位,并送交有关执法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良好的校园交通秩序,需要全校各级单位和全体驾驶员共同来维护,请各单位及驾驶员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校园交通秩序的管理工作,为师生员工创建一个安全、有序的校园交通环境。公安交警部门将协助加强校园交通执法力度,开展校园驾车查证验证工作,请广大师生员工积极配合。
特此通知
保卫处
年2月23号
关于校园秩序的通告范文二
近期,学校对赭山校区和花津校区的学生教室进行了多次巡查,发现部分教室存在以下现象:
一、长期私占座位。自习教室内,部分学生私自购置、摆放、出租课桌椅,甚至出现买卖座位的现象;部分学生长期在课桌上下堆放私人物品,如书籍、水杯、零食、台灯、电扇、靠垫、书包、水瓶;
二、实际上座率低。部分同学长期占座不用,也不准别人使用,教室实际上座率较低,经过不同时段巡查,教室上座率最低仅为10%;
三、私自外接电源、使用“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
上述这些现象造成以下不良后果:
一、少数同学只顾自己方便,严重损害了大多数同学的利益;
二、在教室内私自外接电源、使用大功率电器等是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危及同学们生命财产安全;
三、因抢占座位而引发的打架斗殴、砸门、撬锁等事件时有发生,影响了校园的正常秩序与稳定;
四、教室课桌椅因抢占座位,被乱涂乱画,设施损坏严重。
教室及其所属设施设备等均为学校公共资源,为了维护正常的学习秩序,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大多数同学的利益,学校研究决定:
一、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在学校教室内长期占用座位。学校以每半天为时段进行清理,确保物随人走、人走位空;
二、相关同学应在10月17日18点前将存放在学校教室内的所有私人物品(包括私人购买的桌椅)一律搬出。逾期未处理的物品,由学校有关部门集中清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物主本人承担;
三、为满足广大同学学习的需要,鼓励和支持广大同学复习考研,学校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室管理、提高教室使用率,采取以下措施:
1、公布教室使用信息,在各教室张贴教室课表;
2、集中开放晚自习教室;
3、适当延长部分教室使用时间(见附件关于教室熄灯时间的公告)。
特此通告。
安徽师范大学
十月八日
关于校园秩序的通告范文三
根据学校的要求,为创造安全、文明、和谐有序的校园秩序,保障2015年迎新工作顺利进行,经研究,对2015新生入学期间的校园秩序做如下规定:
一、进入校区需出示有效证件,新生及家长凭报到证进入,师生员工凭工作证或学生证进入。
二、校园商业网点须在经营场所内规范经营,禁止在校园内张贴路标、悬挂彩虹门和漂空气球、乱搭帐篷、占道经营。
三、为保障宿舍安全,学校将在每栋新生宿舍楼安排保安值守,只允许新生及家长进入,提前到校的同学注意寝室防盗、防骗;学校禁止任何单位、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对新生和家长的推销活动。任何上门推销活动都是违规行为,请立即拨打值班电话3831110。
四、各学院迎新点统一安排在青弋江餐厅广场前,迎新点禁止使用带有商业性广告的帐篷。为保证新生宿舍楼前的畅通、整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在新生宿舍楼前后搭建帐篷、摆放桌椅。
五、各单位要严格迎新证件管理,迎新志愿者应统一佩戴学校发放的工作证件上岗,不得从事商业推销活动,不得将证件转借他人。任何单位、任何人均不得私自制作迎新工作证,如有发现将以制作假证严肃处理。
六、各单位的迎新横幅要按照学校《关于校园内悬挂横幅等有关事项的规定》(合工大政发〔2009〕84号)悬挂,迎新横幅统一悬挂在学生宿舍楼,迎新结束后自行清除,不得在校区内其他地方悬挂,禁止出现具有商业性质的横幅和标语。
七、严禁任何形式的针对新生及家长的商业推销活动,一经发现,坚决追责。
八、交通秩序
所有进入校园的车辆必须服从管理,按照学校规定的路线和速度行驶,注意行车安全,按照划定的区域有序停放,避免交通堵塞。
(一)行车路线
1、学校迎新大客车:从校区薰化路大门北侧驶入,左转沿B线前行至青弋江餐厅北侧路段停靠,之后继续沿B线前行从南大门驶出。(具体见附件交通路线图中粉红路线)
2、社会车辆:从校区薰化路大门北侧驶入,前行至停车场停放,从薰化路大门南侧驶出。(具体见附件交通路线图中红色路线)
3.各单位迎新工作用车:凭《迎新工作车辆特别通行证》进入迎新区域。停车请到二期教师公寓停车场停放,从南大门驶出。(具体见附件交通路线图中蓝色路线)
4.教职工车辆:7:00前可以沿B线前行至二期教师公寓周边停车场停放,从南大门驶出。(具体见附件交通路线图中蓝色路线)
5.临时抢修施工车辆经批准进入迎新区域,不得影响迎新道路的畅通,不得逆行。
6.各保障单位送货车辆从南门驶入按指定线路行驶,不得影响迎新工作。送完货后应尽快驶出校区,不得在校区停留。
(二)几点提示
1、车辆进入校园后请按交通标志及沿途交通执勤人员指示行驶停靠。
2、学生公寓区域内严禁车辆驶入、停放。
3、请及时锁好车辆,贵重物品随身携带,避免遗失。
4、为缓解迎新区域的交通压力确保安全。建议广大教职工使用非机动车或步行到迎新现场。
5、若有求助或报警,现场就近向沿途校园建设与管理办公室值勤人员反映或拨打宣城校区24小时值班电话:0563-3831110。
由此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校园建设与管理办公室
年9月5日
关于校园秩序的通告相关文章:
1.关于校园管理的通告
2.关于维护校园环境通告
3.关于整治校园安全通告
4.关于某某学校的通告
校园停车场管理规定范文2
半年来,安保处牢牢把握安全工作全局性、基础性、群众性、经常性基本特点,以规范化、制度化、专业化为抓手,努力加强沟通协调,积极营造 “安全关乎人人,人人关乎安全”的氛围,通过抓规范、抓秩序、抓落实,密切大学城管理办与各院、公安机关、街道办等单位的紧密联系,夯实安全工作齐抓共管的基础,初步营造起了大学城安全、稳定、和谐的大好局面。
一、建章立制,规范了园区交通、视频监控工作秩序。大学城园区停车场智能管理系统初步建成、园区视频监控系统逐步配套,为规范园区交通及车辆停放秩序、规范视屏监控工作秩序,最大化发挥现有系统的功能效益,我们结合园区实际,起草制定了《**大学城车辆出入及停放管理规定》、《**大学城安防监控系统使用管理规定》。同时,积极协调施工单位对视频监控系统摄像头位置、成像范围、监控视角、自动巡航及监视视频自动轮切等进行了精细调整和部署,为园区安防工作和案件侦破提供了有利的基础支撑,得到了**派出所和**公安分局的一致认可。
二、整肃队伍,精心打造团结进取、作风优良的内保队伍。针对前校卫队管理涣散、作风懒散、纪律松散的现状,与管理办各级领导一道,协助后勤公司进行了整顿,并认真论证测算大学城公共区域安全保卫实力及运营成本,通过抓规范、抓秩序、抓落实,指导后勤公司经过精心打造队伍、建章立制。目前,大学城校卫队齐装满员、部署合理、运作规范,逐步成为一支维护校园安全稳定的中坚力量。
校园停车场管理规定范文3
2如何防范与化解高校交通安全风险
以上存在的风险点,不良的通行环境给高校师生、家长和群众造成极大的心理压力,给高校交通安全环境带来极大隐患。如何破解难点、解决问题,有效筑牢交通安全防护墙,成为各级亟需解决的一项惠师生的重要工程。
2.1强化“排查+治理”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要对校内路网结构、道路状况、交通流量、校车和交通安全设施、停车泊位设施规划等方面进行深入细致的摸底排查,将排查结果建立档案,形成完整的校园道路交通管理资料,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基础实、台账全;要坚持定期排查,每学期至少一次,及时掌握校园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变化情况,落实针对性管理查找薄弱环节,在源头上预防校内交通事故,有效遏制交通事故发生,维护校园稳定;要加大对校园道路不按警示标识行驶、逆行、超速、不按规定让行、乱停乱放等交通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减少交通事故隐患。每学年组织开展一次“校园交通整治月活动”,对校园内无牌、无证摩托车、超标电动车进行专项整治,及时清理校园“僵尸”自行车、无证无牌电动车和摩托车。
2.2强化“护学+劝纠”措施,改善通行环境
积极开展“护学”行动。在学生放学或集中返校期间,在学校门口和重点交通区域要有警员指挥交通,安排保卫干部、保安、学生志愿者等人员在校门口协助执勤,加强校园周边上下学重点时段和重点路段的交通管控和疏导工作,防止发生拥堵和交通安全事故。协同公安交警部门加强校园及周边道路安全设施建设,在主要通道口安装移动式信号灯,加强路面学生交通工具、地方驾驶人员和学校出入通秩序管理,确保校园周边交通秩序井然。学校保卫、学工和团委部门要积极协调社团、学生会等组织机构,定期共同开展以创建“交通安全文明教育”和“平安校园”为主题内容的实践活动,经常深入到校园内外对师生进行面对面交通法规常识宣传,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交通法规意识,形成了一个讲安全,人人有责的良好局面。
2.3强化“严管+常态”措施,提高安全指数
针对校园周边车辆乱停乱放、违规接送学生车辆、校园门口占道摆摊等违法行为,高校要积极协调当地政府职能部门集中攻坚整治,严处。要始终保持严查、严管的高压态势,最大限度地消除交通安全隐患,净化学校周边道路交通环境。定期联合交管部门严查接送学生车辆违法行为,加强对违规接送学生车辆和接送学生运营车辆的监管力度,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全力预防和减少对学生的交通事故;联合公安部门到校园内,查处证照不全车辆整治活动成为常态,有效杜绝无牌无证假牌假证的摩托车、电动车进入校园;联合城管部门对校园周边占道摆摊等违法行为进行及时清理整治。
2.4强化“宣传+互动”措施,扩大社会影响
在学校范围内积极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通过观看《交通安全警示录》、交通安全专题讲座、黑板报、墙报、校园广播及主题班会等方式,通过发放交通事故图片、光碟、宣传挂图和“致家长一封信”等资料,不断提高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经常邀请当地公安交管部门深入校园开展交通安全教育活动,讲清交通陋习带来的严重危害,教育学生自觉做到不骑乘无牌无证和超员车辆,纠正车辆抢道、逆向行驶等交通陋习,进一步强化学生法律法规意识和文明出行意识。高校还应开设学生安全教育课程,将交通安全设置为选修课,从师生交通安全需求出发,运用相关实例解析,教育贴近于学生实际,提高师生的交通安全知识和安全意识。
2.5强化“硬件+软件”措施,完善交通设施
加大资金投入,加强校园及周边各类交通设施改造完善,科学安装警示牌等国标标识,在交通要道、十字路口、交叉路口等处还应设置减速带、反光镜等相应的交通安全防范措施,出台配套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既缓解校内校外道路交通压力,又确保师生绿色、安全通行。把校园基础建设纳入校园交通规划统筹,合理规划校园停车场地,统筹停车,对校园机动车分流行驶和规范化停放管理,建立校园智能接触式IC卡感应系统交通管理模式,在部分主要路段上安装交通视频监控系统,对车辆运行、路面交通情况等进行实时监控,对违反校园交通安全规定严肃处理,实现“校园交通安全管理智能化”,减少校园内车流量和交通事故概率,创造良好的校园交通环境。
3高校交通安全风险防范与化解引发的思考
3.1谋划要高站位,把底线思维贯穿高校安全生产的全过程
高校要积极探索并构建校园大安全治理体系,以“放管服”改革倒逼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紧紧盯住可能出现重大安全风险的行业领域,守住安全底线。要面对问题不回避、不推诿,站在讲政治、讲安全的高度,怀着对生命的敬畏之情,真心实意地做好学校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的各项工作。校党委定期听取校园及周边环境治理情况汇报,安排部署阶段性治理工作,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层层压实相关职能部门责任,固化“党委领导、部门联动”工作格局,形成抓准破解推动安全工作难点,加大资金投入,持续推进工作,不断完善校园内各类安全设施改造。
3.2行动要高质量,把齐抓共管融入高校安全生产的总纲领
高校要抓住主要矛盾深入分析问题,找准对策措施,切实解决问题。积极走访和依靠上级部门、当地政府,形成了“政府主导、部门参与、学校主抓、社会关注、源头把关、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工作机制,并将此项工作作为一项长期性经常性的任务来抓,持续开展“打非治违”专项整治行动。联合当地政府、公安、交警和城管、工商等职能部门,解决取缔违章搭建、管控摊点随意摆放、完善交通设施等隐患突出的问题,进一步净化学校周边安全环境,有效筑牢校园安全防护墙。
校园停车场管理规定范文4
关键词:大专院校;保卫工作;新时期要求
中图分类号:G71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2)12-0017-02
随着大专院校的规模越来越大,无论是学生还是学校的职工人员,都呈递增的趋势。在众多人员共同生活的空间中,学校的保卫工作成为了一项重要的问题。首先,我们应该明确在新时期发展下,大专院校的保卫工作面临着什么样的问题和挑战。明确存在的问题后,我们再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合理有效的控制和完善对策。下面,我们主要从这两个方面进行简要的分析。
一、新时期大专院校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1.大专院校的扩招对保卫工作的影响。目前,学校的发展逐渐走向市场经济的自主经营模式,学校为了获得更快的发展,为了获得足够的经济效益,也在不断地扩招。扩招给学生们的升学带来了更多的机会,但同时也给学生们的安全保障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目前,每个大专院校基本上都在进行扩招,每一年都有扩招的名额,这就导致了大专院校原有的教学设施和公共基础建设无法满足学生的要求。比如,学校的食堂会越来越拥挤,学生们可能无法正常吃饭;学校的图书馆会比较拥挤,学生们可能会因为占座的问题产生冲突;学校附近的道路也可能变得人来人往,增加了更多的不安全因素,这些问题都给学校的保卫工作带来了影响和新的挑战。
2.学校后勤社会化对保卫工作的影响。随着学校的不断发展,如今,学校已经更加地接近社会,走向市场。这让学校越来越像一个小社会,变得不再纯净了。尤其是在1999年的时候,国务院曾召开了全国高校后勤社会化的改革要求,让所有高校,包括大专院校都要实现后勤社会化的要求,这就从制度上支持了学校后勤社会化的制度。当大专院校的后勤工作变成企业运作的形式的时候,学校的氛围就不再单纯了,学校与社会的关系也越来越密切,学校在有学校的制度的同时,也具有了社会的性质,在管理上更加具有难度了。对于大专院校的保卫工作来说,也变得更加多元化和多层次了。由于社会上形形的人都有,他们都有自己强烈的个性和特点,对于学校的统一管理模式并不是非常的遵守和支持,从而导致院校的保卫工作更难。
3.大专院校保卫人员的素质问题。目前,从事保卫工作的人员年龄适中的很少。在大专院校,保卫人员的更换速度比较快,30岁以下的人员一般都是自身素质不高,性子不稳的年轻人,这些人工作一段时间后觉得没有意思就选择了离开;30岁以上、40岁以下的人员是做保卫人员最好的年龄,但是这样的人甘愿留在学校当保安的只是少数。40岁以上、50岁以上的人员是大专院校的主要保卫力量,他们工作比较稳定,但是年龄比较大,也没有太多的文化,自身素质有限。这些问题制约了大专院校保卫工作的发展和进行,也影响了保卫工作的工作效果。
4.互联网应用对学校保卫工作的影响。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互联网成为了学生们的生活必需品,尤其是大专院校,他们对互联网的提供成为了学生们对学校的评价的一种重要因素。学校的互联网建设是为了给学生们提供更加便利的学习条件,然而,互联网的应用也增加了学生们的不安全因素。互联网上的资源特别多,有有益的资源,同时也存在误导学生和影响学生们的通道。有些人在网络上恶意宣传不良信息,也有些人在网上宣传低级趣味的游戏,还有些人利用互联网诱导学生们犯罪等等。这些问题都是难以发现和有效治理的。这为大专院校的互联网工作带来了重要的影响和制约。
二、改善大专院校保卫工作的策略
1.改善大专院校的保卫队伍力量。大专院校的保卫工作还是要依靠广大的保卫团队,所以,要保证学校的保卫工作有效可靠,首先应该保证学校保卫队伍的建设和改善。选聘年龄适当、素质较高的人员担任学校的保卫工作,为保卫工作人员提供更高、更好的待遇和福利,稳定保卫人员的工作态度,从而保证大专院校的保卫队伍是一个长期的、素质高、工作效率高的高质量队伍,这样,才能保证大专院校的保卫工作在正常的状态下进行,才能保证大专院校的全体学生和工作人员的安全。
2.加大大专院校安全保卫工作的资金投入。为了大专院校的长远发展,在学校兴建食堂和宿舍等基础设施的同时,还应该建设好学校的安全保卫设施,加大这方面的经济投入。在一些具有危险性的道路边缘设置一些防护网、道路减速障碍物、交通标识、停车场、消防没施等。在一些重要场所如计算机等教学设备教室中,应该购置监控器等,监控器的安置有利于防止一些社会人员的盗窃问题。这是因为学校在社会化发展过程中,难免有一些不良的社会人员进入到学校中进行盗窃,严重影响学校的正常教学,也给学校的经济造成一定的损失。另外,学校人员的增多,也会导致学校内的车辆增多,应该设置规范的、宽敞的车棚,让大家有序地停放车辆,避免车辆乱停乱放给学生和工作人员的安全造成威胁。
3.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大专院校所有人员的行为。治安管理制度是校园安全防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高校安全保卫工作能够依法行政、按章办事的依据和保障。根据国家教育部《高校内保工作规定》和有关省市人大颁布的《企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当前情况下高校需完善和实施以下一些治安管理制度: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包括内部保卫工作的任务和管理制度、组织与职责、奖惩与违纪处理等内容);治安责任人制度;安全教育制度;秩序管理规定(包括校内公共场所,校内集会、讲席、布估栏、学生社团,校内汪件等管理规定);学校处置突发事件预案。
4.加强大专院校所有师生的文明素质教育。大专院校的保卫工作是为了保证学校所有教师和学生的安全,学生和教师也应该具有高素质、高文明,积极地支持学校的工作和安排。应该做好学生和教师的文明素质教学,提高大专院校的所有人员的文明素质,从而保证学校保卫工作的顺利开展和进行。让学生和老师自觉地遵守学校的安全保卫工作,不仅减轻了保卫工作人员的工作量,也为学校的校风建设贡献了重要的力量。学生和老师们也会生活在一个更加安全、更加健康的环境中。这是对学校、对师生自己都有好处的措施。所以,应该让大专院校的全体人员都投入到文明素质教育中来,从而保证大专院校的健康发展。
在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下,大专院校的学生数量增多了,教师队伍壮大了,后勤服务社会化了,更多的变化一起冲击着学校的运作和发展,尤其对大专院校的保卫工作的冲击是比较大的。面对方方面面的挑战,大专院校如何才能做好保卫工作成为了一个重要的、值得研究的问题。本文主要通过对大专院校保卫工作面临的问题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和概述,进而提出了改善大专院校保卫工作质量的对策。提高保卫工作队伍的质量,加大保卫工作的资金投入,做好制度规范以及提高全体人员的文明素质教育,都是改善大专院校保卫工作的重要方法和措施。
参考文献:
[1]陆家明.略论新形势下的校园安全保卫工作[J].淮海工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3).
校园停车场管理规定范文5
[关键词]住宅电梯;安全问题;日常维护
中图分类号:TU85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20-0135-01
引言
在21世纪,各国的城市化程度越来越深,城市里面开始出现了超高层的建筑,人们也开始入住。高层住宅建筑楼房必不可少的一个设备就是电梯,电梯和人们的日常生活已经息息相关了。所以说,对电梯进行长期的维护,还要进行日常的检查,维修,保养等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应该受到广泛的关注。
1 住宅电梯的现状问题
1.1 选型不正确
在选定电梯的过程中,只顾及到成本因素,却违背了有关规范要求,时常没有设置多少电梯,造成电梯的运作能力缺乏、使用频率高、维修保养不符合规范要求,给众多业主的出行安全形成了威胁。
1.2 举报投诉案件逐年增加
随着住宅电梯的数据的增加,举报投诉案的数量也在日趋增加,大部分关系到住宅电梯,且随着年份的增加呈现出上升的发展态势。综观投诉的问题,其主要有关人故障、报警电话无效、事故故障、运行控制系统失稳等。
1.3 设备本身存在先天隐患
由于住宅电梯制造、安装市场竞争愈演愈烈,有些电梯生产厂为降低成本,在材料上偷工减料,这些电梯的性能质量较差,故障率较高。由于近年来电梯市场需求的膨胀,需要安装电梯数量急剧增加,安装队伍安装能力不够,于是分包给其他电梯安装队伍,层层分包导致安装利润微薄、安装管理跟不上、安装质量下降。另一个原因是电梯安装人员的素质不高,因为电梯安装人员短缺,一些安装队伍雇用未经培训考核的人员进行安装。
1.4 老旧住宅电梯安全隐患突出
据调查统计,故障高发的住宅电梯多集中于使用年限在10年以上的旧电梯及一些因先天遗留问题造成管理混乱的小区。一方面,使用10年以上的老旧住宅电梯均属于早期产品,设备档次低、质量差,且老化严重,已进入故障多发期;另一方面,由于资金不到位,电梯检修维保不正常,甚至被迫带“病”运行,导致故障频发,安全运行状况差。
1.5 电梯维护保养市场仍需进一步规范
通过安全监察与检验情况看,目前大多数在用住宅电梯使用单位基本按要求,与专业维护保养单位签订了日常维护保养合同,但也存在着部份电梯维保单位或维保人员与物业串通,签订虚假维保合同,不按安全技术规范和质量保证体系要求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搞低价恶意竞争,扰乱维护保养市场,影响电梯维保质量等现象。
1.6 住宅电梯维修改造资金问题
住宅电梯维修改造资金问题会给电梯的使用与管理产生巨大的影响,在住宅电梯方面运用的资金主要包括电梯的改造费用与电梯住宅楼寓电梯运行服务费,前者主要来自公共维修基金,后者的用途主要是电梯电费以及电梯的日常维护的开支。遵照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收费的规定可知,电梯费用的缴纳对象有且仅有产权人。由于产权人数量庞大,物业管理企业在收费时均需直接面对他们,故存在很大的难度。而电梯的更新与改造过程中要用到公共维修基金,然后实际操作过程中会遇到很多阻力,部分老小区因产权问题的限制找不出公共维修基金,难度系数更高。
1.7 住宅电梯用户的安全使用知识甚少
电梯使用者对电梯的安全使用的了解不多,一些用户不关爱电梯,在搬运家具与房屋装修过程中使用不当,经常出现人为损伤电梯的情况。此外,住宅电梯的轿内操纵装置、外召唤装置、轿门损坏、厅门损坏的情况比较多。此类行为在客观方面使得电梯受损加速、维修资金增多,并且时常会导致困人、电梯故障、电梯部件受损等情况出现。
2 加强住宅电梯安全管理的建议
2.1 加大力度监督、检查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质量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质量是确保电梯使用安全的关键环节,我们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从而向相关单位施加一定的压力,进而有利于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的质量的提升。其一,进一步进行隐患排查治理,从而有效确保电梯运行的安全;其二,加大力度敦促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要严守质量保证体系要求与安全技术规范实施维保;其三,要和房产局、市建委、市物业管理等诸多部门一起携手合作,加大力度对物业公司实施监督管理,促使物业公司对维护保养单位的日常监督、招标选择等行为实施规范化处理。
2.2 全面实施标准化管理,真正贯彻落实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
之所以要从源头着手强化企业的安全意识,从根本上处理好特种设备的安全问题,全面实施标准化管理,是因为以下两方面的原因。其一,监管部门尽管可以采取现场安全监察、专项整治等策略将安全隐患扼杀在摇篮内,但这并不彻底;其二,特种设备的分布范围广、数量多,监管力量不够强。全面实施标准化管理是促使小区物业管理机构的安全主体责任付诸于实践的重要方式,同时也能为小区物业机构在实施住宅电梯安全管理、提高住宅电梯质量、改善管理水平方面起到一定的指导与协助作用。所以,电梯监管部门应当试着采用创新管理方式,编制出与当下电梯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相符的住宅电梯评价标准与使用管理规定。
2.3 解决住宅电梯维修资金的瓶颈
首先谈电梯运行费用。一是按《物权法》电梯产权应为业主共有,理所当然电梯费用的收取应该是电梯的各共有人共同承担。二是明确电梯费的收取方式。三是通过宣传提高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意识。再谈一谈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由于公共维修基金的收取、管理和使用有很多不透明,实际这部分维修基金很少用于改造或更新,要加大力度监督房屋维修基金去向。
2.4 加快老旧电梯的隐患排查工作
彻底消除老旧电梯安全隐患,需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以及产权单位、物业管理部门和广大市民共同努力。难点是资金问题和责任人。灵活筹措资金,完成10年以上老旧住宅电梯更新改造。对于缴纳公共维修基金的住宅,资金可以从公共维修基金或业务共有的停车场等经营性收入中提取;对于公共维修基金缴纳严重不足的,在协调和监督开展续筹公共维修基金的同时,可由政府协调相关单位落实资金进行过渡,分阶段、分类型的逐步更新、改造老旧电梯;对于没有缴纳公共维修基金的住宅,建议由业主、物业部门、政府部门协商解决。对于未来的住宅电梯,则可以考虑专设电梯更新、改造基金。
2.5 加强对电梯知识的宣传,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普及电梯知识,使人们加强对电梯的了解。要充分利用每年的“3.15”宣传日和“安全月”的宣传活动,宣传电梯相关法规、电梯安全知识。以电梯乘用安全知识宣传进校园、进社区等活动载体,并通过电视台、报社等普通老百姓较为关注的栏目,广泛宣传电梯安全乘用知识,以达到减少电梯使用中的不安全行为,正确应对电梯突发故障。
2.6 采取领先的科学技术,强化管理方式
电梯远程监控技术是一种在网络通讯技术与计算机控制技术不断发展的大环境下形成的对处于运行状态的电梯实施中央化集中遥控检测的新型技术,是截至目前为止我国电梯管理领域最领先的一项技术。它不仅可以全天候地监视网络中的电梯,还能针对电梯的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研究与分析、记录,同时按照故障记录把电梯故障率的数据自动地统计出来。住宅电梯远程监控的实现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其一,依靠电梯的检验单位与监管部门,可有效地、全面监督好监理单位的工作质量与电梯情况,从而有利于年审考核的实施;其二,电梯维修保养单位与制造厂能够在第一时间对自身管辖区域内的电梯的运作状况有一个全面的认识,把住宅电梯的安全隐患扼杀在摇篮内。
参考文献
校园停车场管理规定范文6
华东师范大学法律系,上海 200241
【摘要】我国目前有关校园安全的法律资源匮乏,制定一部全国性、高位阶性的《校园安全法》刻不容缓。学生安全在高校校园安全中居于核心位置,应作为《校园安全法》的重要篇章。通过对学生安全、学生安全管理分别进行公共安全与公共行政的定性,并解析安全管理活动中各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可以为立法研究奠定理论基础。立足于此,描绘出安全管理的主要机构、安全管理的不同维度并建构相应制度,将有望推动高校学生安全管理活动的变革。
【关键词】高校;学生安全管理;法理分析;制度建构;校园安全法
一、问题的提出
“安全”①,在各类辞典中通常解释为平安、保护、保全、稳定、无危险、不受侵扰、不发生事故等义。有学者综合公共管理学、法学、社会学、哲学等学科理论,将“安全”概括为“生活在特定自然、社会环境中的人的各种权利,特别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受到保护,尤其是法律保护的平安、无危险状态;其危害因素能够得到抑制、消解;其权利受到侵犯,能够得到救济;其侵犯行为能够得到处罚、矫正;安全是法律的基本价值之一”。[1]根据这一灼见,笔者将“校园安全”定义为:在校园这一特定公共环境中学习、研究、生活、工作的学生与教职员的权利(尤其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以法人形态运行的学校②的权利(主要是财产权利),不受威胁、危害、侵犯,从而得到实现的稳定状态。换言之,安全是将主体的法定权利转化为现实权利的进路。显而易见,学生安全在高校校园安全中居于核心位置:一则学生是高等教育事业的立足点,二则学生群体在学期间生活在校园之内。
高校以提供专科以上层次的全日制高等教育为目的,具有规模大(校园面积广、师生人数多)、开放性强、管理复杂等特征,时时刻刻面临着校内外各种不利因素的威胁。笔者将其概括为以下四种:一是高校在管理上的漏洞甚至严重的失职;二是高校校园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共场所与公共设施,不可避免要面临由校外渗透、侵入的隐患和威胁;三是学生安全教育不足,忧患意识和法律意识缺失;四是社会整体治安恶化所造成的冲击,我国当前处于社会转型时期,部分地区治安状况不容乐观,对校园造成了波及。
诚然,学生安全管理活动是实现高校教育、科研职能的重要前提,亦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实践。然而,我国相应的法律资源却不容乐观:一方面,由于立法进程缓慢,③直接针对校园安全的立法成果仅上海市2001年制定的地方法规《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未涉及高等教育阶段)、四川省政府2002年制定的地方规章《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办法(试行)》④、教育部2002年制定的部门规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寥寥几部地方法规和行政规章⑤,以全国性、高位阶性为特征的专门法律和行政法规缺位;另一方面,虽然《侵权责任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民事、行政法律、法规中亦有部分规范可供适用,但是因为其分散性、间接性,并不足以应对纷繁复杂的现实所需。一言以蔽之,制定一部专门的《校园安全法》势在必行,高校学生安全管理则理应是其重要篇章。因此,笔者将对高校学生安全管理活动进行法理分析,然后在这一基础上尝试完成相应制度的建构。
二、高校学生安全管理的行政法理分析
(一)学生安全管理活动的公共行政性质
1.学生安全属于公共安全范畴
“公共”,含有不特定(或多数)、共同性、社会共享性等要素。通常认为,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重大公私财产安全,重大生产安全,公共生活安宁以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安全”[2]。显然,高校学生安全符合这一界定,属于公共安全范畴。有学者深刻地指出,“公共安全就是秩序的一种良性状态”[3]。而“秩序(order)”,是指“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4],与“无序(disorder)”、“混乱(chaos)”相对应。众所周知,秩序由制度来进行设定与维系。因此,安全对秩序的依赖性从根本上决定了学生安全管理对制度资源的需求。
2.学生安全管理属于公共行政范畴
公共行政是“不以营利为目的,旨在有效地增进与公平地分配社会公共利益而进行的组织、管理与调控活动”。[5]公共行政的特性在于以下五点:[6]一则以公共权力为基石,二则指向公共事务,三则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亦即具有社会共享性的共同利益),四则具有公开性与程序性,五则具有服务性与非营利性。一言以蔽之,提供公共产品是公共行政的旨趣,管理是公共行政的发挥功能的路径——行政从本质上来说正是组织(社会共同体)为达成共同目标而进行的组织与管理活动,此点在法学界以及其他社会科学学科中得到广泛承认。具体而言,学生安全管理活动是政府、高校以法律、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高校内部规章为准据,为维护学生群体的人身、财产等各种权利,所采用的各种措施之总和。依据大陆法系对公共行政的分类,学生安全管理活动属于秩序行政(德语Ordnungsverwaltung),而秩序行政是“最典型、最传统的行政类型。这种行政是在维持社会之秩序、国家之安全及排除对公民及社会之危害”[7]。
此处的难点在于对高校行使行政权力的理解。在我国,行政主体既包含国家行政机关,也包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高校虽然在《民法通则》中被明确为事业单位法人而非机关法人,但是因为其行使着来自《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所赋予的行政管理权力,所以是一种授权行政组织,从属于行政主体范畴。高校在行使这些行政职权时,处于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此时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行政法律关系性质。最高人民法院 的行政审判指导案例[8]也明确支持了这样一种定性。考察世界范围内的立法和法律实践,将高校作为行政主体实为普遍。例如,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通常将高校(尤其公立高校)定性为公营造物。而公营造物(德语Anstalt,简称“营造物”,亦译为“公务法人”、“公法设施”、“公共机构”等)是国家或地方为达成一定的公共目的,依据法律或由法律授权,结合人与物,使其能持续提供一定给付而设立的一种组织体。其通常具备法人身份,属于公法人⑥中的一种,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自然享有行政主体资格。
故此,将学生安全管理活动定性为公共行政实属必然。换言之,学生安全法制位于行政法系统中,有关学生安全管理的法律问题可运用行政法原理进行诠释。
(二)学生安全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以校园为平台,并依据主体的不同,运用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模式,可将学生安全管理活动中的各组权利义务关系⑦提炼如下:
1.高校与学生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高校与学生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实质。学生被某一高校录取后,取得该校学籍,在此基础上以学生身份⑧与该校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被总称为在学关系。高校基于安全保障的需要,对学生实施管理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无疑是在学关系的重要部分。大陆法系普遍认为,在学关系是一种营造物利用关系,从属于特别权力关系范畴。“特别权力关系”是源于19世纪时德国的一项著名公法理论,意指基于特别的法律原因(如军人之于军队,囚犯之于监狱等),在一定范围之内,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享有概括命令的权力,而行政相对人则具有高度服从义务的一种法律关系。具体而言,传统理论将“特别权力关系”与“一般权力关系”相对应,后者是公民与国家之间行政法律关系的常态,以公权力行使受到法治原则控制为特征,而前者则与此相反,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形成的是一种“紧密型持续关系”,既排除法律保留原则,又剥夺司法救济手段,行政主体还可以通过内部规则的方式对行政相对人的自由权利做出限制乃至实施惩戒,行政相对人的义务具有不确定性。可见,传统的特别权力关系中的“特别”二字,绝非特别优待反倒是特别限制之意。该理论对日本、我国台湾地区均产生了深远影响。对我国大陆地区教育行政领域而言,虽无特别权力关系之名,却有特别权力关系之实。
二战之后,由于各国不断践行实质法治国的原则,特别权力关系被认为是“法治国的裂隙”而被修正,呈现出三方面的改变:[9]一是范围缩小;二是涉及基本权利者,必须有法律依据(亦即,承认法律保留与法律优先的原则);三是许可提起行政争讼。然而,在学关系仍应当认为是一种特别权力关系,而非一般法律关系。因为“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与一般行政关系相比毕竟有着特殊之处,该领域中权利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紧密程度比较高,双方之间存在的‘紧密型持续关系’是客观事实”[10],所以我们并不能对客观事实视而不见而全盘否定之。当然,对于学校行为涉及学生基本权利或者重大利益的,应当遵循法律保留、正当程序、司法救济等原则。这样一种修正后的特别关系理论为国内外许多著名学者所赞同,并被改称为“特别法律关系”、“特别公法关系”等[11]。
经过修正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可以为规范我国高校和学生的法律关系起到指明进路的作用。华东师范大学郭为禄教授将在学关系中高校对学生的行政管理关系区分为学籍管理关系与日常管理关系:[12]前者是涉及学生身份等重大权益的管理,即高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以行政法为依据,对学生实行学籍管理行为而形成的管理关系;而后者是不涉及学生重大权益的管理,即学校为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不同情况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由此形成的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笔者赞同这样的划分,并且进一步指出学籍管理关系的实质是高校教育权力⑨与学生受教育权之间的关系,而日常管理关系的实质则是高校行政权力与学生的其他权利之间的关系,这些权利处于受教育权的辐射地带。虽然,归根结底“受教育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并不是源于学生的受教育者身份,但是因为受教育权的影响,在相较于其他公民时仍会有所区别。在这样的语境之下,高校与学生所发生的安全管理关系理应属于日常管理关系中的一种,在特殊情况下亦可与学籍管理发生联系。需要指出的是,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并不否定在一定情况下,学校与学生之间可以形成民事法律关系。例如,学生利用学校的食宿、洗浴设备,在学校经营的商场超市内购物消费等。因为此时学校并非以行政主体的身份出现,而学生也完全是基于普通公民的身份而不是受教育权主体的身份与之发生关系,两者处于平等地位,所以是一种民事契约关系,并不属于笔者所说的在学关系范畴。
(2)高校的职权与职责。根据《教育法》第28条,学校有权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和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之规定,笔者提出以下见解:
第一,高校拥有根据学校章程,制定关于学生安全管理的规则并且贯彻执行的职权。并且,学校在制定规则以明晰双方权利义务时,应集思广益、尊重广大学生的参与权,遵循正当程序。
第二,当学生严重违背本校安全管理规则,从而危害学校、同学、教职员工的人身、财产权利时,甚至达到严重违法、犯罪程度时,高校对其有联结学籍管理、课以处分的职权。但是,开除学籍、劝其退学的实施应当审慎,并且不得与法律相冲突,以免侵犯公民的受教育权这一重要的宪法权利。
第三,职权二字对学校而言,既意味着权利(权力),也意味着是不可放弃的义务——因为职权与职责是一枚硬币的两面。
(3)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一,在本领域内,学生拥有的实体权利主要是人身权与财产权,这两者都是宪法、民法上予以确认和保护的重要基本权利。财产权无需赘述。人身权是与公民人身有关的各种权利的总称,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具体而言有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住宅不受侵犯权、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权。前述六项人身权利与校园安全的密切 关联并不难以理解,此处需要强调的是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我国高校往往以传达室的方式来进行信函传达,学生的信件往往会先经过学校传达室,再转至寝室楼或者所在教学单位,管理紊乱、程序复杂,今后宜加强相应管理,保护学生通信方面的安全。
第二,既然高校有制定安全规则,并且在此基础上有对违规学生进行惩戒、乃至与学籍管理进行联结的权力,则学生也必须拥有下述相应的程序性权利:一方面是参与安全规则制定的权利;另一方面是对于学校所作的惩戒有获得救济的权利,不涉及学籍关系的惩戒有权提起校内申诉,涉及学籍关系的惩戒则既可进行申诉还应当有权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第三,基于前述,学生还应履行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管理制度的义务,这也是《教育法》第43条所明确规定的。
2.其他各组权利义务关系
(1)政府与高校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政府对高校的学生安全管理工作依法行使监管职权。此时,政府居于行政主体地位,高校居于行政相对人地位。政府所作的监管,可以通过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事实行为⑩三种路径来实现。总之,高校对于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监管行为,负有接受、配合之义务。例如,公安消防部门对高校的校园消防设施、消防状况进行检查、指导。
(2)政府与学生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学生实施安全管理的主要是驻校派出所。作为行政主体的驻校派出所通过户籍管理和日常治安维持而与学生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对于违反法律规定危害校园秩序的学生,派出所有进行行政处罚的职权。
(3)高校、政府与来访人员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目前,我国高校的治安管理工作由学校保卫处与驻校派出所合作完成。二者可以依职权采取登记、检查、守卫等措施,防止校外不良分子进入校园。外来人员在学校开放时间、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入校,进入校园后应遵守法律和学校安全管理规定。
三、高校学生安全管理的主要机构及其制度建构
(一)主要机构
目前,校内负责学生安全管理的主要机构为保卫部门与学生工作各部门;校外负责学生安全管理的主要机构为政府警务部门。详细而言,保卫部门是我国高校专为保障校园安全而设立的部门,校内与之配合的是由学生处(学工部)、院系党团组织(含学生辅导员)所共同构成的学生工作部门系统,校外与之协同的则是政府警务部门。因此,如何优化组织模式、厘清各机构职权与协作关系是《校园安全法》中所应完成的制度建构。
(二)制度建构
学生安全管理制度是事前预防机制、危机处理机制与责任追究机制的结合,这是《校园安全法》所应体现出的三个层次。机构问题正是机制问题的源头。
1.建立健全学生安全教育与辅导制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条与《消防法》第6条分别课以了学校组织交通安全教育和校方安全教育的义务。秉持这样一种安全教育精神,《校园安全法》既要与有关法律、法规相衔与深入,还应在其他方面进行拓展。笔者认为以下内容不可或缺:
第一,应以建构校园安全文化为一项重要原则,学生安全教育是其实现路径。可将保卫部门明确为高校安全工作的核心机构,强制要求各校通过章程以及其他管理规则的方式,对本校的学生安全教育事项进行规划,具体包含机构、时间、场合、方式、内容、次数下限等。
第二,有关治安、消防、自然灾害等的教育,由学校保卫部门负责,会同政府警务部门进行。有关公共卫生(包含急救)的教育,由学校保卫部门组织,安排校医院(设立医学院的学校可安排医学院或附属医院)或会同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有关文体竞技的教育,由学校保卫部门组织,安排体育、舞蹈院系进行。有关教学科研安全的教育,由学校教务部门负责。
第三,健全学生辅导制度,特别是心理辅导制度。由学生处(学工部)负总责,对因遭遇困难而产生心理问题的学生进行积极干预,避免违法、犯罪、自我伤害事故的发生。
2.建立健全校园警察与保卫制度
据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保卫学专业委员会2001年对全国58所特大规模高校(3个校区以上、管辖人口3万人以上)的统计资料[13]显示,这58所高校共发生刑事、治安案件l1725起,平均每校202起,查破刑事治安案件4986起,占立案数87%。其中公安机关查破573起,占立案数l0%,有3l所高校,公安机关的破案率为0。高校保卫部门查破4413起,占立案数77%。公安机关破案率与高校保卫部门的查处率为1:8。这一资料揭示出现行校园治安管理体制无法胜任实践:一方面,我国长期存在着警力不足的困境,实践中广泛设立驻校派出所,然而派出所的警力编制与高校师生人数、校园面积相形见绌;另一方面,虽然高校保卫部门承担的职责基本同于公安机关,但是保卫部门并无公安机关那样的执法权(尤其是刑事案件)和专业技能,导致违法、犯罪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打击。因此,笔者提出以下立法建议:
第一,建立专门的校园警察机构,增强校园警力。具体而言,在大学城、规模较大的高校直接设立专门的公安分局,原各校区设立下属派出所,并在重要地点设立警务室。同时,鉴于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派出所行使的刑事侦查权较小,《校园安全法》可对校园派出所的刑事侦查权进行必要扩大。
第二,厘清高校保卫部门与校园警务部门之间的权责和协作关系。高校保卫部门的职能为:负责学校安全教育,负责聘用和管理校园保安队伍,负责校园安全检查、排除安全隐患,代表学校、师生联系沟通校园警察部门。校园警察则拥有校园及周边地带的执法权,可以采取安全措施预防、制止、处理校内外发生的各类不法侵害。
第三,出于弥补警力不足的必要,为聘用校园协警提供制度保障。校园协警的门槛设定应较校外协警的门槛为高。协警并无独立执法权,而是校园警察的辅助力量。
四、高校学生安全管理的具体维度及其制度建构
从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的角度出发,可将学生安全从本质上划分为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两种维度。这种划分固然满足了逻辑上的周延问题,但失之抽象,不能直接联结影响学生安全的现实因素,对于解决实际问题较为不利。考察实践,学生安全主要与学校活动、寝室生活、校园设施设备、校园交通、校园卫生五者相关。因此,可暂将学生安全划分为学校活动安全、寝室生活安全、校园设施 设备安全、校园交通安全与校园卫生安全五种具体维度。尽管这样的划分在逻辑上并不周延、也无法涵盖全部现实问题,然而对其进行探讨并总结出相应的制度建构策略,无疑具备“重点突破”的积极意义。
(一)学校活动安全及其制度建构
1.问题分析
学校活动分为教研活动和课外活动两种。两者均直接涉及学生的人身安全:
教研活动是高校提供高等教育资源、完成行政给付任务,实现公民受教育权与学术自由的直接体现。在教研活动中,存在着因参与者违规、失误而引发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可能性。教研活动安全的重要性,对具有实验危险性的各类自然科学专业和体育、舞蹈专业学生不言而喻。2012年2月15日,南京大学化学实验室便发生了一起甲醛泄露事件11。
学校所组织的课外活动,虽非学生作为受教育者的本职,却对繁荣校园文化、促进学生人格完善意义深远。由于课外活动以文体竞技为普遍形式,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风险不容忽视。目前实施的《学生安全事故处理办法》为解决这类纠纷提供了一定思路。该《办法》第9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第12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然而,在实践中如何认定一项课外活动是否由学校组织,并藉此厘清学生与学校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实属不易。现通过一个典型案例12进行解读:
某医学院的临床医学系组织“迎新”篮球赛,由临床医学系负责比赛场地和比赛管理事宜(包括聘请精通篮球运动的学生担任裁判),在比赛过程中一名球员因抢球意外遭受重伤。事后,高校主张本次学生伤害事件不属于校园安全事故,理由为:首先,篮球运动属于对抗性、风险性的体育竞赛;其次,临床医学系本身并不同于体育系或公共体育教学部,篮球运动不属于其教学内容;再次,迎新球赛属于学生与学生之间联谊的文娱活动,高校学生作为成年人,应自己作为民事主体,承担比赛造成的民事侵权责任;最后,临床医学系所起的作用是提供场地、后勤和组织观众的服务,并且已尽到管理职责,何况球员受伤纯属意外而非另一球员恶意违规造成。故此,学校只愿意提供人道主义的补偿,而不承担赔偿责任。伤者不服,现提起诉讼,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依赖目前的《学生安全事故处理办法》,该校主张虽有过分为自身开脱责任之嫌,却并非于法无凭、毫无可取之处。
2.制度建构
(1)教研安全制度建构。立法授权相关组织制定出可操作的专业规范(特别是实验规范、实践规范),明确学校、教师、管理人员、学生的各自职责,特别是对教研事故发生时的处理措施要有详细规定。任何学校均负有贯彻执行规范的义务,教育行政部门也应负有检查监督的义务。前述实验、实践规范本身虽然不属于“法”的范畴,但是法律却课以相关行政相对人遵守的义务和行政机关保障实施的义务。同时,立法还应赋予各高校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专业规范,通过本校内部规章进行相应细化补充的权责。高校所作的细化补充规定不得与前者相冲突,补充规定的内容应包含学校如何组织有关教研的纪律教育活动,包含时间、场合和方法等,既针对学生也针对教职人员。教研活动的开办过程中,以此强化教师、实验人员岗位责任感和建构学生的教研活动安全文化。
(2)课外活动安全制度建构。根据前述案例,笔者提出三点立法建议:
第一,学校组织的课外活动并非学生意思自治的个人行为,而是体现着学校意志,应与教研活动同等对待。该受伤学生并非由于自行约定的体育锻炼行为而致伤。其比赛由院系组织(实践中可表现为院系的团总支、学生会),带有明显的“官方”色彩,应认定为学校活动。学校组织的课外活动作为教研活动的拓展,学校须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义务和责任。原因在于,高校是实现公民发展和人格完善的公共机构,开办第二课堂、组织课外活动是兴学的必要,而课外活动也是考察一所高校办学状况的重要指标,在实践中无法避免且应当鼓励。本案中的体育活动虽非临床医学系的办学内容,但仍系学校活动之一环、符合高等教育宗旨,如完全由学生承担风险,既不公平也不利于学校和教育事业的发展进步。学校确实无过错的,承担无过错责任,对学生所遭受的损害进行较低限度填补即可;由受损学生以外的其他学生、第三人恶意造成损害的,应由他们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学生安全事故处理办法》中的所谓“学校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和“学校已履行相应职责”过于原则性、抽象性,所以《校园安全法》的法律条文在吸收其要旨的同时,还应进一步具体化,要求此类群体性课外活动应经过学校严格的筹备、组织工作,并得到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批。像本案中的篮球赛,还应强制要求必须聘请体育系或公共体育教学部的专业师生担任裁判,并且应有校医和指导老师在场,活动前还应进行安全检查和安全教育。
第三,对于学生纯粹出于私人意思而使用学校设施、设备进行课外活动的,如网球场、田径场、游泳馆及其设备,学校也应在开放时间安排工作人员值班进行安全监管,否则仍应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
第四,对“校园”的解释应适当延伸。教研活动和学校组织的课外活动有可能发生于本校校园以外,此时应将“校园”的范围进行适当延伸,而非针对狭隘的地理空间。
(二)寝室生活安全及其制度构建
1.问题分析
寝室生活既涉及学生的人身安全也涉及财产安全。在我国,学生在高校校园内通过集体住宿方式生活(较为例外的是博士研究生,他们的寝室一般为单人间)——寝室既是学生的个人空间,又带有一定的公共色彩。较常见的问题有公寓管理人员或学生违反学校寝室管理规定私自接纳外来人员造成财产被窃,以及学生在寝室内进行饮酒等禁止性活动从而引发斗殴等。
2.制度建构
虽然学 生寝室缺乏作为私人独立空间的色彩,但是将其视为临时住宅、予以保护却十分必要。住宅不可侵犯,乃是公民神圣的宪法权利。提升到这样的高度,将有利于实践中制止其他学生、教职员工、外来人员的不当闯入。诚然,高校强制分配宿舍、禁止学生在学期间校外居住在实践中属于常态。然而,此点对于基本上是成年人的高校学生群体,尤其对于学校离家很近的学生以及年龄较大的研究生群体是否必要?窃以为,离家较近的学生应当有选择住家的权利;对于年龄较大的学生而言,强制住校则很可能会冲击他们的婚育权。因此,在《校园安全法》中应当明确规定:学生有权自主选择住校与否,高校拥有对住校生实施寝室安全管理的职权并承担提供寝室安全保障的职责。
(三)校园设施设备安全及其制度建构
1.问题分析
高校是一个浓缩的社会。无论是教学楼、公寓、运动场等公共设施,还是教研用的仪器、设备,都与学生安全密切相关。消防安全是设施设备安全中的一项重要内容。鉴于国家已为各种校园设施、设备设立了详细标准,同时,《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第1、2项也规定了学校对维持设施设备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故此,笔者不再赘述,将笔墨集中在其未作详细规范的一类特殊情况上:校园施工所引起的安全问题。
校园施工者大都是从校方的建筑招投标中中标后承包下来的,作为施工者的承包方和发包方高校之间存在一个建设工程合同,但这一合同法律关系仅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承包方与学生之间并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但承包方因施工侵犯高校学生的合法权益时,施工方与学生之间就发生了侵权法律关系,此时的学校是否需要对施工方的侵权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88、89、91条有关物件损害责任的规定,学生因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施工方承担侵权行为带来的法律责任。但是,实践中的困难在于现实中,施工方与承包方往往不是同一个主体,并且学生对学校建筑工程的相关信息难以了解。此时,作为与侵权法律关系双方中“桥梁”的高校理应有所作为。
2.制度建构
应规定高校在校园施工期间负有以下义务:
首先,学校有义务将工地设为禁区,防止学生进入。建筑材料也应放到学生难以接触的固定位置;其次,有危险性的工程,应避免在教学期间进行,而是利用寒暑假进行;再次,如果发生学生受损事件,学校必须作出积极回应,及时与承包方联系。学校有义务为学生提供承包方的必要信息,避免学生无法找到适格的侵权主体,从而无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校园交通安全及其建构
1.问题分析
随着我国高校校园的开放性日益增强,在校园中穿行的学校公车、教职工与学生私车、途经校园的城市公交车、校外来访车辆所带来的交通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尤其在阴雨天气、上下课期间,道路转弯处和食堂等地点。2010年河北大学校园内发生的李启铭交通肇事案13是一个典型的事例。
2.制度建构
第一,设立财政专款,用以加强校园交通硬件设施的投入和改造。该工作由学校会同交通部门和城市建设部门来完成。内容包括:拓宽人行道、划分机动车道、自行车道与人行道,设定各道路时速限制;设置警示标志和校内红绿灯;在十字路口、教学楼、食堂、广场等人流量大的地段设置斑马线、减速带和人行天桥,必要位置可实施单行道和道路封闭。
第二,基于前述校园警察与保卫制度的建构,由校园警察和保卫人员切实承担校园内的交通管理,在一定路段设置交通岗亭,并对停车场和校门实施重点管制。同时,各校必须根据自身情况依法建立一套校园交通事故处理的应急处置机制。
第三,鉴于目前我国对中小学校车安全的重视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高校也应予以同样注意,此点对拥有多个校区的高校尤为重要。
(五)校园卫生安全及其制度建构
1.问题分析
校园卫生安全包含食品、药物、医疗、疾控四个方面。食品安全対映的是校园食堂和校园商店,食堂、商店依据与学校签署的协议而进驻校园,在经营过程中还受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因此受到合同和法律的双重规制;而药物、医疗和疾控则対映的是校医院。随着高校后勤社会化过程的不断推进,校园卫生安全监管的两大难题也日益显现:
一是食物中毒事件不时发生。由于资本具有逐利性,学生食堂如果管理不善,极易发生学生群体食物中毒事件。例如2010年3月30日,安徽外国语职业技术学院43名学生在本校第三食堂内面馆吃完面条后,有39人出现不同程度的中毒现象14;二是校医院运行状态堪忧。校医院广泛存在着规模小、经费少、技术和物资差强人意的现象,然而,校医院在实践中却往往承担着本校学生医疗保健、卫生检查和疾控工作的重任。2003年初,我国爆发的“非典”疫情,更是对该问题提出了挑战。
2.制度建构
在本领域,我国制定了《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三部法规与规章。因此,《校园安全法》中所需的立法工作是整合这些立法成果,并与《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公共事件应急条例》等卫生法律、法规进行衔接和补充。具体建议如下:
第一,根据行政区划,高校的卫生安全监管工作应列为相应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重点,可以考虑为行政检查次数设立下限。
第二,通过立法为各高校校医院的运行提供制度保障。按照校区数量、校园面积、师生人数,对校医院的规模特别是医务人员编制设定下限,其中多校区的高校可设立数个校医院,针对地理位置偏僻、本区域内医疗条件较差的高校还应增高其校医院的设立门槛;授权各校根据自身情况进行本校的医务资源配置,包括校医院位置、诊所和医务点地规划,规划应报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接受二者的监督管理;明确校医院进行疾病防控与组织校园卫生检查(含学生寝室和开放性场所)的职能,以及在突发校园伤害事故时紧急救治伤员的职责,对于设有医学院、附属医院的学校,还应实现校医院与它们的衔接。
第三,赋予学校后勤管理部门一定的食品卫生监管职责,包括听取学生意见、与食堂、校园商店的运营者进行磋商、沟通卫生行政部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