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管理条例处罚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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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管理条例处罚范文1

计生草案第24条和第47条规定,出租屋业主应与辖区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签订《出租屋流动人口综合管理责任书》,提供承租人员的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出租屋业主不得把房屋出租给拒不接受处理的超生人员,否则将由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处以2000元罚款。

此外,草案还规定,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在办理住宅租赁合同登记时,应核查出租人与辖区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签订的《出租屋流动人口综合管理责任书》,同时核查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承租人的《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一位官员告诉《财经》记者,该计生草案出台的背景是,《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在1994年制定并颁布,近20年后已难以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2002年实施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由于立足的是全省的普遍情况,也难以解决深圳的具体问题。深圳市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显示,该市常住人口为1036万,其中户籍人口为251万,非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的超生问题成为人口管理难中之难。

2011年,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经调研后起草了计生草案,并报送至深圳市法制办。深圳市法制办一位负责人表示,他们在联合调研中发现,出租屋是超生的“重灾区”,治理难度亦很大。根据“联防联治”的综合治理理念和建立利益导向机制的原则,几经修订后,计生草案遂作出前述规定。

在审议中,针对“超生连坐”的条款,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部分委员表达了不同意见,有委员建议删除该条文。

流动人口管理条例处罚范文2

县卫生局严格按照县委办、县政府办印发的《xx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部门职责分工》的要求,认真履行卫生部门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职责,做到了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并确定一名计生兼职干部负责搞好全系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基本做到了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同时,县卫生局根据县委、县政府有关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卫生系统实际,制定下发了《xx县卫生局关于20*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安排意见》,对全系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并在年初签订了目标责任书。

二、认真履行职责,切实落实各项任务

1、组织医务人员尤其是计生服务人员认真学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规条例,从而提高了他们的计划生育法律意识,增强了搞好计划生育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心。

2、各医疗机构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对农村采取节育措施的对象实行免费服务,即农民到医院接受免费四项手术共60.*万元。特别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制定三项政策支持计生工作:一是对两女结扎户、独生子女领证户免去门槛费,仅此一项为他们多报销30万元医药费。二是为支持计生部门工作将县计生服务站纳入新农合定点机构。三是孕产妇住院分娩时审查准生证,计划外生育的不予报销补助。为配合乡镇搞好计划生育突击活动,从县医院、保健所等单位抽调外科大夫到部分乡镇卫生院,帮助卫生院开展计划生育手术,受到乡镇的好评。

3、各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在接受孕产妇时,均能按相关要求认真查验计划生育证明,详细登记姓名、身份证号、单位、孩次、户籍地、现住地等情况,对无生育证的,在产妇入院3日内通知其居住地的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共同做好有关工作。并且和公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打击和杜绝私生和非法生育,防止出具虚假出生证明、节育手术证明等,以促进计划生育。

4、各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与计生部门相互协调,共同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检查、鉴定和治疗等工作。

三、加大卫生监督执法力度,坚决打击“两非”行为

今年以来,县卫生局多次对全县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进行了检查整顿,并要求从业人员认真学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准,增强岗位责任意识,学习省、市打击“两非”通告,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法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在今年下半年进行的全县医疗市场专项整治活动中,继续将计划生育工作列入检查内容。特别是对非法从事引流产和助产接生的现象加大查处和打击力度。在专项整治活动期间,共检查各类医疗机构(包括个体诊所)420家,发放宣传材料2000余份;对28所医疗保健机构督促申办《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对超范围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勒令停止违法行为;对非法宣传从事产科的5家个体诊所,销毁没收广告牌;对2家地下黑诊所依法进行取缔,处罚款3000元,勒令其立即停止一切诊疗活动。杜绝计划外检查、生育的非法行为,创造计划生育的良好社会环境。

四、抓好全系统各单位职工及其家属的计划生育工作

流动人口管理条例处罚范文3

1.不准出租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

2.出租房屋出租前,必须先到当地公安派出所进行房屋出租治安管理登记备案。

3.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4.应带领外来的暂住人员到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5.对承租人的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6.出租房屋业主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对出租房屋和租住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对承租人员逐人进行认真登记。

7.承租人系外来暂住人员的,房主要主动协助或督促其到当地公安派出所进行暂住登记或申领《暂住证》(免费)。属于婚育年龄段的,还应要求出示《婚育证》,对未持证人员督促其到社区计生办办理《婚育证》。

8.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9.租的房屋经常进行防火、防盗等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10.租的房屋不准违反规定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11.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12.如违反上述规定,出租房屋责任人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13.此保证书一式两份,分别由公安派出所和出租房屋业主保管备查。

公安派出所盖章:

流动人口管理条例处罚范文4

【摘要】近年来,我国卫生行政部门虽然不断对无证非法行医活动进行专项治理和打击,取缔了大批非法行医的诊所和游医,但非法行医现象仍大量存在,严重扰乱了医疗市场秩序,危害了公民的身体健康,侵害了广大患者的权益。无证非法行医打而不死,死而复生,无法根治的现状,关键在于未建立无证非法行医的长效治理机制。目前,国内对于无证非法行医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对无证非法行医的存在原因进行分析,并根据原因提出对策。但在构建无证非法行医长效治理机制方面,目前仍处于探索阶段。本文通过对长沙市雨花区无证非法行医的现状和目前打击无证非法行医的主要做法的实证调查,结合相关法律知识,综合分析雨花区非法行医得以长期存在的根本原因、目前治理过程存在的问题、综合治理的重点和难点,并从理论及实践角度探讨构建非法行医长效治理机制的具体方案。非法行医在城郊结合部地区尤为严重,这是由城郊结合部的特点决定的。雨花区半数辖区地处城乡结合部,虽然该区卫生行政部门不断采取措施,加大了打击非法行医违法犯罪活动的力度,阶段性地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但由于非法行医有着深刻的社会背景和复杂的社会因素,整治过后,又死灰复燃,无法根治。因此,以该区为例探讨非法行医长效治理机制的构建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现实意义。希望本文能为政府和相关部门在治理非法行医及相关领域提供新的工作思路和决策参考。

【关键词】无证非法行医;;对策;长效机制;移送;司法解释

1 研究目的和意义

非法行医是指不合法地从事医疗活动,具体是指在行医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以上律规定,归纳来讲,非法行医可以大概分成两个类型,一个是有证非法行医,即己取得合法医疗执业许可证的机构或个人从事的非法诊疗行为;另一个是无证非法行医,即未取得合法医疗执业许可证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的非法诊疗行为。

长沙市雨花区1998年以前为长沙市郊区,地处城郊结合部,下辖9个街道(乡、镇),辖区常住人口100万,流动人口70万,占全长沙市流动人口约50%,并主要集中在黎托乡、高桥街道、雨花亭街道。自2005年开始,雨花区卫生行政部门就持续开展了打击无证非法行医专项整治行动,虽然无证非法行医现象得到明显遏制, 无证非法行医窝点从2005年的163家减少到2010年的36家,但是雨花区城郊结合部无证非法行医现象仍然普遍存在,尤其以黎托乡、高桥街道、雨花亭街道等区域还十分嚣张。6年来,雨花区取缔无证非法行医297家次,立案查处110起,罚款人民币63.7万元,移送4起无证非法行医案件至公安机关。

本文的研究目的是通过对雨花区无证非法行医现状进行分析,研究非法行医屡禁不绝的原因,从而对无证非法行医长效治理机制的构建进行有益探讨。

本文的研究意义在于可以为雨花区构建打击无证非法行医长效监管机制提供决策参考,同时也可为雨花区打击无证非法行医工作提供新的思路。

2 研究内容

2.1 雨花区无证非法行医现状:长沙市雨花区1998年以前为长沙市郊区,地处城郊结合部,下辖9个街道(乡、镇),辖区常住人口100万,流动人口70万,占全长沙市流动人口约50%,并主要集中在黎托乡、高桥街道、雨花亭街道。经统计,2005年至2010年间,雨花区共有297家次无证诊所被取缔,发生非法行医致人伤害案件共11宗,导致13人死亡。

2.2 无证非法行医主要种类:雨花区无证非法行医主要形式为,借祖传秘方、草药名义开办非法诊所,人流接生,牙科诊所,皮肤性病诊所,医疗咨询,免费体检等,种类繁多。无证非法行医点的医生主要由以外地打工者、农民、乡村医师、兽医、刚毕业的医学生等为主,行医技能大多很差,不少人没有正规学过医,无任何行医资格;无证非法行医点的医疗技术设备简陋,消毒隔离措施不到位,一但发生医疗事故,病人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2.3 无证非法行医地域分布特点:雨花区无证非法行医多分布在黎托乡、高桥街道、雨花亭街道等加工厂多,违章建筑密集的城中村。

2.4 无证非法行医长期存在原因

(1)流动人口多,收入低,出租屋数量庞大:辖区内有大量食品加工厂和制造业,黎托乡、高桥街道、雨花亭街道等地外来流动人口和本地居民人口比将近2:1,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数量众多。广大外来人口主要集中于生产密集加工厂和服务业,收入低。近年来,随着雨花区经济的发展和医疗卫生改革的推进,外来人口的大量涌入,对卫生服务的需求急剧膨胀,其中流动人口就有70余万人。但由于目前雨花区这些医疗机构的数量和医护人员的编制名额大都是建立在户籍人口数量的基础上的,非营利性医院只有6家,其余均为小型的医疗诊所或者门诊部,并且此类小型医疗机构也仅有300多家,医疗资源配置并没有充分考虑到庞大的流动人口的医疗需要,所以目前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的数量远远不能满足该区患者的就医需要。尤其是对缺乏医疗保障的低收入人群的卫生需求的供给更为缺乏。医疗市场出现供求矛盾,便给非法行医提供了需求市场。

(2)打击难:非法行医的低成本运作和高额利润。外来流动人口大多收入低、年纪轻,所患疾病是常见病,他们大多首选方便快捷的无证行医。由于非法诊所不办合法证件、不交税和缴纳管理费用,医疗成本非常低,存在很大的利润空间。随着打击力度的加大,非法诊所的隐蔽性越来越强,非法行医者逃避检查的方法越来越多。如非法行医者为了躲避检查从不挂招牌,什么标志都没有,一人一桌就作为诊疗场所,仅在门口张贴有事请拨电话×××;有的工作日总是大门紧闭, 只在晚上和休息日开门,使执法人员屡次扑空。更有甚者跟执法人员玩捉迷藏,你来检查时,他躲在人群里看热闹,你一走,他又继续开他的“诊所”。有的黑诊所选址在小巷尾部,或设有专门替黑诊所报信的放哨员,执法人员刚现面,巷尾的诊所就全部关门,非法行医者甚至可以若无其事装成路过者打探消息。有的非法行医者诊室内全部摆满空药盒,药品已另租房屋藏匿,取缔时收缴不到药品,起不到惩戒作用。很多非法行医者已经不是第一次接受处罚,取缔了五六次,但仍难以除掉。

(3)取证难:打击无证非法行医行政处罚取证困难是医疗市场监督管理人员普遍反映的问题。无证游医基本不书写处方筏及病历本,收费不开具发票、收据,被打击次数多了后常拒不提供身份证等证件,查处时几乎找不到物证;病患当事人多为无证行医者老乡、朋友,执法人员对其制作询问笔录获取证据时拒不配合,而第三方的询问笔录是构成非法行医行为立案证据链不可或缺的部分。

(4)处罚难:《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 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非法行医案件发出处罚决定后,需超过三个月诉讼期后方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这期间非法行医者早已另搬地方重起炉灶,违法行医行为也仍在继续行政执法部门也没有更好的办法终止其非法行医活动。

(5)雨花区目前有70万的庞大流动人口群体,且主要集中于生产密集加工厂和服务业,收入低目前,医疗保障制度尤其是外来农民工的医疗保障制度还未完善,导致仍有大量的流动人口和低收入人群未能享受医疗保障。而该群体因收入较低,难以承受正规医院就医所需的经费,看病少花钱就成为他们的首选,因此,收费低廉的非法诊所就成为了他们唯一的选择。据统计,光顾非法诊所的人群基本上是外来民工和本地低收入人群。另外,正规医疗机构存在看病难、看病贵,服务差等问题也使不少患者尤其是缺乏医疗保障的患者对正规医疗机构失去信心。

(6)很大部分流动人口对无证非法行医的危害认识不足:大部分流动人口文化素质不高,卫生常识差,缺乏安全就医意识,无法区分非法行医,并对无证非法行医的危害认识不足。据调查显示,不少流动人口不知道“开诊所需要卫生许可,做医生必须具备两证才能上岗”,“使用未经消毒或者消毒效果不合格的医疗器械可能导致感染艾滋病、肝炎等感染性疾病”。因为辨别非法行医的能力和意识不够,且对非法行医的危害认识不足,使很大一部分流动人口并不排斥非法诊所。由于某区有着100万之众且收入低、平均文化素质不高的流动人口,因此,如此庞大的流动人口就成为了非法行医的巨大市场。

(7)卫生执法部门执法力量薄弱:监督执法力量不足。在目前打击非法行医工作中,主要以卫生行政部门为主,其中卫生监督机构承担着主要工作任务。而医疗执法相比公共卫生监督执法具有时间短、人员新等特点,受编制、经费、保障等诸多因素影响,雨花区卫生监督机构医疗执业科共三名卫生监督员,都是身兼数职,除了监督医疗机构以外,还负责传染病、职业卫生监督等工作,所以平时用在医疗机构监督方面的精力也就有限。面对日益活跃的医疗市场和屡禁不止的非法行医,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数量不足就显得更为突出。很多黑诊所“钉子户”的出现也凸显了管理资源的匾乏。非法行医者都是几十人换来换去,随着打击次数的增加,非法行医者几乎全都认识监督人员,在打击非法行医过程中,时常会遭遇到非法行医者的抵抗、恐吓、威胁。

(8)其他外部因素如房屋租赁管理等:其他外部因素也为无证非法行医的存在提供有利条件,如房屋租赁管理不完善的问题。城乡结合部外来人口多,违章建筑多,出租屋数量众多,分布广,外来人口及出租屋管理不完善,非法行医多以出租房屋为其经营场所,部分出租屋房主为了谋取租房利润置国家法律法规与要求不顾,不仅为非法行医者提供行医的场所,还帮其藏匿药品等,个别的在遇到执法时还为其通风报信或说情,甚至干扰和阻碍执法活动等。出租屋主基于经济利益把房屋出租给非法行者,但却未得到有力监管。外来人口聚居的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正是非法行医的滋生地。

2.5 雨花区打击无证非法行医的主要手段

(1)定期宣传非法行医的危害。定期在各街道(乡、镇)进行打击非法行医的宣传活动,发放宣传资料,告知非法行医及到非法诊所就医的危害,鼓励群众积极举报无证非法行医,并向社会公示雨花区打击非法行医专用投诉电话。宣传资料的内容主要有《房屋出租屋主告知书》、《无证非法行医公示》等。

(2)定期召开打击无证非法行医联席会议:雨花区由区政府牵头,每半年定期召开政法委、公安、卫生、工商、街道(乡、镇)的联席会议,相互交流打击无证非法行医工作经验并改善打击方法,提高打击力度。

(3)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专项整治。每月一次摸查非法行医窝点,对重点地区进行重点打击。到非法行医活动比较猖撅的雨花亭街道红星村、自然村,高桥街道友谊村,黎托乡花桥村、川河村等城中村逐一摸查无证诊所窝点,逐一登一记,摸清无证诊所藏匿药品地点,邀同电视、报纸等媒体,集中公安、工商、街道、社区(村)、卫生院力量,对其进行重点打击,取缔,报道,收缴大批医疗器械和药品并立案处罚。

(4)持续,长期开展对无证非法行医窝点的查处:在正规医疗单位日常监督过程中,发现有明显迹象的无证行医窝点便即时予以查处,立案处罚并张贴“无证非法行医取缔公告”,同时通知街道、社区人员随访并随时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无证行医窝点情况。

(5)向公安部门开展非法行医的案件移送:依据对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视为“情节严重”,可以非法行医罪论处,将四起已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非法行医者移送给公安部门,其中2010年3月移送至公安部门的“梁贺财非医师行医及擅自开办诊疗场所案”中的当事人已被雨花区人民检察院公诉并处以两年时间有期徒刑。

3 讨论

3.1 雨花区如何建立打击无证非法行医长效机制

(1)严格立法是根除“黑诊所”的有效保障:根据现有法律、法规,我们对非法行医者仍基本停留在行政处罚上,并且行政处罚难。而依据2008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6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视为“情节严重”,移送被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非法行医案件至公安机关并随时协助公安机关取得刑拘非法行医者所需的证据是一种有效打击无证非法行医行为的手段。但无证非法行医行为“情节严重”尚待以更清晰,准确的话语体现在法律中。

(2)执行联席会议制度,建立联合执法机制:贯彻各职能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增进经验交流,在集中打击无证非法行医行动中依靠各职能部门分工协作,使查处、立案、移送、刑拘成为惯常模式,切实打击无证非法行医分子的嚣张气焰。公安部门加强出租屋管理,理顺无证非法行医案件移送程序,协助卫生部门获取无证非法行医案件证据;工商部门依据国务院370号令《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取缔无证经营非法诊所;卫生部门负责无证非法行医案件立案查处,移送;街道(乡、镇)负责出租屋主的思想工作及查处过程的车辆、人员安全保障;由公安部门及街道(乡、镇)联合协助卫生部门获取病患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等有力证据。

(3)加快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优化卫生资源:非法行医者的服务对象大多为外来务工人员和学生,这一部分人没有加入医保,到医院看病一是嫌贵,二是没有时间,这也是非法行医得以存在的土壤和环境。加快第三次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增加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覆盖面,加大医药卫生事业投入经费,允许外来务工人员医疗保障服务的跨地区转移,促使非法行医者失去生存的市场。

(4)适当放开医疗市场,“堵疏”结合:重新规划医疗机构设置, “堵后门”的同时,适度地“开前门”,卫生行政部门以规范其执业行为为重点,抓好医疗质量和依法、守法行医,在严把准入关的同时对一些人员资格和基本条件均符合要求的无证诊所可以放开前门,让其优胜劣汰。

(5)加强对药品市场的管理:非法诊所都是一些无牌无证的机构,往往是由医药公司违规为其提供别家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而达成购药要求。应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严把医药公司销售关,依法处罚为追逐利益而违规向不能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个人出售医疗器械、药品的医药公司,断了游医们的药品“源头”。

(6)办管分离:加强有证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杜绝有证假医现象。不断规范有证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提高服务水平,也是规范医疗市场秩序的要求,增加民众对正规医疗机构。

(7)加强舆论宣传,理顺举报通道:提高人民群众的认识,通过典型事例、典型案件的报道宣传,让无证非法行医害人匪浅的观念深入人心,继续公开无证非法行医投诉电话,使人民群众自觉回避到黑诊所的诊疗并积极举报。

4 结语

小结:目前,我国无证非法行医现象普遍且越趋猖狂,严重扰乱医疗市场秩序和危害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相关部门虽然不断对其进行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却依然不断死灰复燃,无法根治,问题的关键在于未建立非法行医的长效治理机制,法律亦无直接、迅速、有效惩治无证非法行医的条款。本文以长沙市雨花区无证非法行医的现状和存在原因、目前打击非法行医的主要做法和存在问题为例进行分析,并提出构建非法行医长效治理机制的具体方案。

创新:目前国内研究打击非法行医的相关对策大多为与整个国情相关的国家层面的措施,对于建立非法行医的长效治理机制还处于探索阶段,更尚未有系统的、操作性强的治理机制的具体构建。而长沙市雨花区能坚持召开各职能部门的联席会议,并依据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被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无证非法行医案件予以移送公安机关并成功严惩了一名无证非法行医者,是一种创新,希望对国内其他地区打击无证非法行医工作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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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管理条例处罚范文5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房屋租赁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房屋,包括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及其他用房。

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交付给承租人用于居住、生产、经营、办公、仓储等,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出租人将房屋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合作、联营等名义不直接参与经营、不承担经营风险而获取收益的,视为房屋租赁。

将房屋有偿借给他人使用的,依照本规定管理。

第四条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房屋租赁管理的领导和协调,落实管理经费、组织与人员,做好本辖区内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安、房管、税务、工商、计划生育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房屋租赁实施监督管理,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实现管理资源共享。

公安机关负责房屋租赁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并负责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及房屋承租人的户籍管理工作。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的登记备案工作。

税务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的税收征管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利用租赁房屋进行的无照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查处非法房产中介服务机构。

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房屋承租人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六条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区公安、房管、税务、工商、计划生育管理等职能部门实行联合办公制度,集中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承租人信息登记、流动人口暂住登记、税收征管、工商登记、计划生育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房屋租赁管理中应当充分发挥居(村)民委员会、房产中介服务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单位保卫组织、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作用。

第八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自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向租赁房屋所在地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的权属证明;

(二)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三)房屋租赁合同。

租赁房屋属于共有的,出租人还应当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出租委托代管房屋的,受托人应当提供委托人授权出租的证明;转租房屋的,转租人应当提交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证明。

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变更、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变更、终止之日起10日内,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备案手续。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不得收取出租人任何费用。

第九条对符合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条件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予以登记备案,并发给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对租赁房屋具有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情形,或者出租人未履行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所列义务的,不予登记备案。

第十条房产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房屋租赁中介服务的,应当告知房屋出租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每半个月将通过本机构中介服务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具体情况报送租赁房屋所在地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情况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报送的有关资料报送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将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情况和有关资料进行整理,于每月25日前抄告市公安机关,由市公安机关在人口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中公布。

人口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中公布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情况和有关资料,应当保持准确、完整并及时更新。

房管、税务、工商、计划生育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有权共享人口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中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三条出租人应当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后10日内向租赁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承租人信息登记,并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承租人发生变更的,出租人应当在办理房屋租赁变更、注销登记备案手续后10日内向租赁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承租人信息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非本市户籍的承租人以租赁房屋为居所的,应当持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向租赁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暂住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出租人出租房屋的,应当持房屋租赁备案证明等资料向租赁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申报、缴纳税款。

第十六条承租人以租赁房屋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持房屋租赁备案证明等资料向租赁房屋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属育龄人口的非本市户籍承租人未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租赁房屋所在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出租人与承租人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时,可以一并申请办理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

公安、房管、税务、工商、计划生育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办理上述事项的法律依据、办理条件、程序、期限、收费标准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予以公示。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二)无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的权属证明的;

(三)属于违法建筑的;

(四)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属于危险房屋,影响使用安全的;

(五)不符合房屋消防安全标准的;

(六)被依法查封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单位和个人出租房屋;

(二)发现租赁房屋内或者承租人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三)向育龄承租人出租房屋时应当督促其遵守有关计划生育的政策法规;发现承租人怀孕或者生育的,应当及时向租赁房屋所在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

(四)协助非本市户籍的承租人向租赁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暂住登记手续;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采集承租人依法应当填报的信息资料;

(五)对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予以协助。

第二十一条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如实填写承租人信息登记表;

(二)按照房屋规划用途、结构、消防安全规定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租赁房屋使用性质,或者实施其他违法建设行为;

(三)发现租赁房屋内或者同住人员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四)履行计划生育义务,育龄承租人应当接受居住地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五)对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租赁房屋管理工作予以协助。

第二十二条公安、房管、税务、工商、计划生育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房屋租赁情况的检查。

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房屋租赁信息采集工作,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房屋租赁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浙江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浙江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房产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未按规定将通过其中介服务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情况报送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出租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未按规定办理承租人信息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以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出租。

第二十六条承租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未按规定填写承租人信息登记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元罚款。

流动人口管理条例处罚范文6

关键词:公共场所 卫生监督 问题 对策

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是公共卫生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面临着新的挑战,为此,我们必须全面分析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以求更加面面俱到地进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保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1.存在的问题

1.1制定法律法规滞后,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

目前施行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1987年颁布的,而与之配套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自1991年颁布,一直到2011年2月14日才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修改,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颁布的时间较早,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相继出现了很多新的服务行业和场所,因此有些规定已经不合时宜。如根据《条例》规定,公共场所包括七大类28项,但近年来涌现出一些新兴行业,如网吧、足浴、按摩院、美甲、婚纱影楼、证券交易厅等人群聚集、与健康密切相关的场所未包含在内,与之相对应的管理规定、卫生标准缺乏,这些场所在我们的卫生监管中处于空白监管地带。而此类公共场所的卫生隐患比较突出,并可能造成各类传染病的传播,成为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主要隐患。另外,新《细则》对公共场所某些常见的违法行为却没有相关的规定,如:新《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但对于公共场所已进行卫生检测,而报告中提示有卫生指标不合格的,1991年版的《细则》有明确行政处罚条款,而新《细则》却没有相关的处罚条款。出现这样的情况,就难以起到对违法者的威慑和震撼作用,不能有效地遏制违法行为,降低了卫生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不利于公共场所卫生状况的改善和发展。

1.2公共场所卫生监督任务繁重,执法形式严峻

根据深圳市南山区资料,目前南山区共有各类公共场所2221家,而具有执法证的卫生监督员仅有24名,平均每人管理93户,卫生监督员数量与卫生监督的工作量不相适应,日常卫生监督的任务十分繁重,工作负荷量大。同时,繁重的监督任务占据了监督员大部分时间,以致他们没有精力去钻研学习专业知识和相关知识,再加上经费有限,多数卫生监督员在工作中很难有机会接受专业技术的继续教育,专业知识和执法水平难以提高。随着中国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公共卫生执法的要求和标准逐步提高,而卫生监督队伍整体水平和执法能力却不高,已成为影响卫生监督执法水平提高的重要因素。

1.3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守法意识淡薄,制约卫生质量提高

在实际监督过程中发现,由于公共场所涉及行业较多,集中培训不能面面俱到,且缺乏合适教材,公共场所的从业人员卫生知识、法律法规培训不到位或缺失是导致从业人员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缺乏、法律意识偏低的重要原因。大部分个体经营者法律意识和卫生知识缺乏,对卫生守法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工作存在随意性,严重影响了公共场所的卫生质量和正常监督工作的开展。

一般来讲,在现有法律法规和评价标准的制约下,多数大、中型公共场所在卫生制度和管理措施、卫生设施等方面比较健全,从业人员受到的培训比较正规,且有一定的卫生法律法规知识。而像一些规模较小的旅店、美容理发店、浴室等公共场所,规模小,流动性大,从业人员多为流动人口且文化程度低,卫生知识和法律知识严重缺乏,难以管理,“两证”持有率较低,卫生问题比较突出,成为卫生监督监测的难点和薄弱环节。

2.对策与建议

2.1进一步完善《条例》及《细则》相关规定

进一步使公共卫生监管有法可依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国家应通过立法途径,进一步修订和完善《条例》和《细则》,使之更符合当前工作实际和公共场所卫生现状,扩大应监督监测的场所范围,将新出现的公共场所纳入监管范围,同时修改罚则,更加明细处罚条款,使违法行为得到应有的处罚,从而提高法律的严肃性和威慑力。

2.2加快卫生执法体系改革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应加快卫生执法体系改革,加强执法队伍自身素质的建设,呼吁政府加大对卫生监督的经费投入,增加人员编制,配备足够的交通工具,以提高卫生执法整体功能及工作效率。通过定期组织学习与培训,提高监督队伍业务水平及执法能力。此外,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卫生监督质量,健全约束机制,加强上下级卫生监督机构之间的业务指导,包括执法程序规范化、法律文书书写等,及时掌握了解有关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新法规、新信息、新动态、新进展,从根本上杜绝行政执法中存在的漏洞,维护国家卫生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2.3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卫生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培训

加强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管理人员及其从业人员的卫生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遵法、守法意识。在这部分人员中大部分人员文化素质低,流动性大,卫生知识薄弱,因此,应制定切实可行的从业人员卫生知识、法律法规培训制度,加强监督执行和宣传力度,通过监督部门、用人单位、社会监督三方面的力量共同促进。从而使他们懂得依法经营,持证上岗的重要性。为消费者提供卫生合格的服务,使得疾病的预防和控制落到实处,确保人民的身体健康,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2.4完善卫生监管机制,实施卫生监督良好分级管理

继续深化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根据《条例》及《细则》的要求,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许可审查和经常性卫生监督的量化评价,按评分高低进行分级,并按等级决定卫生监督的频率,以做到有的放矢,提高工作效率。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