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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范文1
第一条为加强全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确保农村公路建设质量,根据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和《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政办发〔2012〕号等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乡村公路建设项目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其中:县到乡镇公路及农村公路中的大桥、隧道工程项目为重要农村公路项目,其它项目为一般农村公路项目。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实行企业自检、工程监理、业主管理、政府监督的四级质量保证体系。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和试验检测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依法成立项目法人作为农村公路建设责任主体。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目标:所有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率100%,县道、乡道和桥梁、隧道工程项目优良率达到80%以上。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建设标准和要求向社会公示。工地现场设置公示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技术标准、投资额、各从业单位及联系人、质量监督人员、举报电话、通讯地址及工程质量主要控制措施,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交通主管部门管理职责
第六条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工程建设管理要求,制定全县农村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协调农村公路建设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县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政策和工程技术标准,明确农村公路建设各方质量责任、权利和义务,检查全县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工作,对农村公路项目参建各方进行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
第八条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范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各方质量行为,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工作指导,检查指导乡(镇)政府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进行日常的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查处重大质量安全问题。
第三章质量监督机构职责
第九条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对全县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负监督责任。负责贯彻执行有关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制定本县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措施。
第十条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负责本县农村公路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培训,分析本县农村公路质量状况,总结工作经验,定期向上级交通建设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质量监督工作。办理县道及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制定监督工作计划,组织和管理乡(镇)交通质监人员开展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巡视检查受监项目实体工程质量,制止和纠正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违规行为。出具受监项目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意见,参与交、竣工验收工作,对受监项目进行质量鉴定。对质量争议依据权限进行仲裁。
第十一条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要求成立由乡(镇)领导任组长的质量监督管理小组,协助交通质监部门对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实施日常监督管理。有建设项目的行政村必须配备2名以上群众义务质量监督员,重点对路基验收、工程材料、混凝土配合比、面板的厚度和宽度及养生等施工过程进行旁站监督。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监督覆盖率必须达到100%。建立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质量监督检查制度,采取巡回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质量监督期,自发出监督通知开始到竣工验收质量鉴定止。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应根据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鉴定申请及时进行质量鉴定。质量鉴定以数据为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投资应按国家相关规定严格执行造价审查制度和财政投资评审制度,保证项目投资的合理性。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按照管理权限对农村公路造价争议进行仲裁。
第四章招标投标管理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投标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投标。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农村公路项目招投标按照《省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招标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实施办法(试行)》交基建〔〕号文件要求进行评标,30万元以下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十六条达到招投标标准的县道、中桥、隧道及以上监理项目,采用公开或邀请招投标确定监理单位;乡道、村道、站房、小桥、安保工程,由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监理组进行监理,费用从项目资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县(乡)道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由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具体招投标方式由县发改局审批,招投标结果应当按规定进行公示。村道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由所在地乡(镇)政府在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进行,招投标结果应当在当地进行公示。
第五章建设各方管理责任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管理职责
(一)建设项目法人为项目管理责任人。认真落实工程质量管理责任制,成立工程质量管理机构,有条件的应当按规定配备项目建设工程师。制定与农村公路建设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办法和质量创优指导意见,对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及工程材料、施工工艺、实体质量进行检查。
(二)加强项目前期工作的质量管理。认真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做好开工前的设计交底,消除质量隐患。
(三)严格执行有关基本建设程序。符合招标要求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要招标,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的评标方式择优选定施工单位;未达到招标要求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根据项目特点按照有关规定择优选定施工单位。建设项目严格实行合同管理。
(四)主动接受交通建设质监机构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整个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认真履行工程开工报告制度,申报施工许可,申请质量监督;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协调解决施工中质量、安全、环保等各项工作;工程完工及时申请质量鉴定和交竣工验收。
(五)加强项目档案管理,按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建立详实的工程档案。
(六)加强项目建设期的技术服务,加强对参建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参建人员的技术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十九条设计单位质量管理责任
(一)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要根据《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设计审查和审批。县道、乡道、中桥、隧道、站房及以上项目必须由具备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村道、小桥、涵洞、安保工程由县农村公路管理站负责设计,设计费用从项目资金中列支。
(二)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对公路工程设计质量负责;主动接受交通建设质监机构和建设单位对其承担设计工作的资格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
(三)按照《省农村公路建设暂行技术要求》选择适宜的技术标准;遵循因地制宜原则,优化设计,提高设计质量。结合建设项目实际,按时提交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加强现场服务,及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解决有关设计问题。
(四)参与交竣工验收,检查设计标准是否得到执行并提出评价意见。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质量管理责任
(一)县到乡镇公路的施工单位应具备县到乡镇公路建设专项资质及其以上资质;大桥、隧道工程项目应根据建设单位招标文件要求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承建。严禁个人承揽施工任务,严禁将中标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转包和违法分包。
(二)依据设计文件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按照施工合同要求,制定质量管理办法,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主动接受交通建设质监机构和建设单位的监督检查;制定和完善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和控制措施,明确岗位质量责任;编制包含质量标准、施工工艺、质量保证措施,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和关键工艺责任人在内的施工组织设计。
(三)施工现场须配备与施工工艺相配套的压实、拌合、计量、振捣、整平设备。施工工艺须符合相应作业内容的质量控制要求。
(四)承建重要农村公路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建立符合工程要求的工地临时试验室;对里程短、投资少的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可通过协议形式委托有资质的试验室承担试验工作。
(五)工程发生质量事故,须按有关规定向监理和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及时报告,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现场接受调查。
(六)竣工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须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及时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试验成果及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责任
(一)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按规定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县到乡镇公路项目实行社会监理,其监理单位资质等级不低于公路工程监理丙级;大桥、隧道工程项目监理单位根据建设单位招标文件要求,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单位承担;对一般农村公路项目,可按区域采取项目捆绑方式招标社会监理或由县交通局组织成立专项监理组,负责项目监理工作。
(二)实行社会监理的建设项目,监理人员资格和设备的配备须满足监理合同要求;设立专项监理组的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其监理人员须依法参加监理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须将监理机构、到岗人员及监理工作计划报市交通质监单位审核;县道及一般农村公路项目报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审核。
(三)实行社会监理的建设项目,其监理单位应建立工地临时试验室。为节约资源,经建设单位同意并由合同约定,监理单位也可通过协议方式利用施工单位的试验室,但试验检测工作须由监理单位独立完成。对设立专项监理组的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监理试验可通过协议方式就近委托有资质的试验室完成。监理质量控制与检测的试验数据必须独立、真实、准确。
(四)监理须加强工程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和重要施工工艺的质量检查与现场旁站。
(五)认真审查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试验规程和施工工艺;监督、检查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要求的实施;纠正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技术标准和承包合同的工程和施工行为;提出或审查设计变更;参与质量事故处理和工程验收。
第六章试验检测与评定
第二十二条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必须建立检测试验室。检测试验室的管理执行省厅有关要求,至少应具备砼强度、砂石材料、配合比试验、路基弯沉和路面取芯等常规试验检测设备和工作能力,人员须依法通过培训考核合格。
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工程质量检测。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检测工作由交通部门批准的丙级及以上资质的检测单位承担;大桥、隧道项目检测工作由相应资质等级的检测单位承担;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检测工作由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检测试验室承担。各检测单位对检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评定按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省厅有关要求进行。只有通过公路工程质量评定合格、质量监督机构出具《质量检测意见书》后,方可进行验收工作。
第七章工程竣(交)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竣(交)工验收执行《省农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试行办法》的规定。一般农村公路由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
(一)未报监的项目,不得组织质量检测。
(二)未通过质量检测合格的项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三)未经验收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不得付清工程款。
(四)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验收合格的工程进行质量评比,并从县以奖代补资金中拿出部分资金作奖励,奖励办法另行规定。
第八章质量管理程序
第二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遵守以下质量管理程序:
(一)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已经批复。
(二)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组织招标,选定施工、监理单位。
(三)建设单位组织设计交底,设计单位解答有关设计问题。
(四)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和质量监督手续,执行工程开工报告和政府监督有关规定。
(五)建设单位组织检查施工、监理单位人员、设备(含试验检测设备)到位情况,为工程开工作准备。
(六)施工单位按照监理程序办理开工申请,经批准后开展施工。每道工序只有通过监理检查验收合格后,才能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施工期间,接受建设单位、监理组织和质量监督机构检查,接受地方群众监督。
(七)质量监督机构检查施工、监理单位履约情况,巡视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对重要结构物、关键工序、关键部位进行质量抽检。
(八)施工、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检测单位路基、桥涵结构物、防护排水、路面工程质量,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作出鉴定。
(九)交通主管部门按照《省农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试行办法》的规定,组织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质量监督机构、管养接收单位,对完工项目进行竣(交)工验收,签发验收鉴定(评价)书。
第九章质量控制要点
第二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必须认真执行相关技术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第二十八条路面施工前,相关单位必须对路基工程进行验收,重点检测路基宽度、弯沉和平整度。以上指标达到设计和规范要求后,才能进行路面施工。
第二十九条水泥、沥青路面施工必须保证原材料质量(水泥路面使用325#普通硅酸盐水泥),配合比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重点控制好原材料计量、砼拌合、振捣(或压实)、平整、养生等关键工序施工,保证面板宽度、厚度及平整度。水泥路面应及时切缝、灌缝,加强缩缝、胀缝施工质量控制;沥青路面应加强温度、运输、摊铺的施工控制,保证工程质量。
第三十条桥涵结构物工程须加强原材料和水泥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制备、运输、浇注的质量控制;混凝土制备采用重量法计量,保证振捣、养生质量。
第三十一条加强桥涵结构物养护管理,明确专人负责。建立健全质量检测和安全评价体系,严禁超载运行,确保桥涵结构物使用安全。
第三十二条危旧桥梁改造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对称平衡卸载与加载,加强梁(拱)的位移、变形监测。桥梁改造后应及时进行检测鉴定,达到荷载等级要求。
第三十三条防护工程的圬工砌体必须选好石料,砂浆拌制采用重量法计量、机械拌合,加强砌体养生。
第十章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建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技术规程,使用符合安全标准的设备设施。
(一)交通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专职安全员。
(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三)交通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未经培训不得上岗。
(四)发生安全事故应按规定及程序及时上报。
(五)交通建设相关单位要定期开展工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六)交通建设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或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
第十一章建设资金及管理
第三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分国省补助和地方自筹两部分。国省补助资金按上级补助标准和建设里程、地理条件等具体情况确定,按省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制订的办法执行。地方自筹资金由所在乡、镇设立专户进行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应接受审计、财政和上级财务部门检查、监督。
第三十六条地方自筹资金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全额到位,并按照工程进度分期支付,不得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不得拖欠征地拆迁款。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建立工程质量月报制度。建设单位在每月28日前将截至本月25日的工程质量及相关情况报送至县交通局和质监机构。
第三十八条违反上述规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交通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范文2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通乡公路改造工程的管理,指导工程顺利实施,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49号)及国家发改委、交通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交运〔*〕18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的通乡公路是指纳入国家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年——2010年五年规划,使用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专项资金(含中央国债资金)的项目。一般是指县城通达乡镇或干线公路连接乡镇以及连接乡镇与乡镇之间的公路(包括部分重要的农村经济干线和省际间连接公路)。
第三条实施通乡公路改造工程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设、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等单位均应执行本办法,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
二、组织机构
第四条省发改委、省交通厅和省财政厅联合成立全省通乡公路改造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决定、协调和解决建设过程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交通厅,主要职责是:指导通乡公路改造工程的各项工作,制定通乡公路改造工程的技术政策,监督工程实施,总结交流经验,收集整理和反馈建设信息,承办具体事务。
省发改委负责全省通乡公路改造工程的前期工作,筹集、落实建设资金及协调工作。
省交通厅负责全省通乡公路改造工程的组织实施、工程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通乡公路改造工程中央补助资金的拨付及财务监督工作。
第五条通乡公路改造工程项目所在地(市州及县区市)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通乡公路的建设,协调、解决征地拆迁、配套资金等有关问题,做好与本区域城乡规划的衔接工作,为项目建设创造良好环境。
各市州发改委和交通局负责本地区通乡公路改造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具体工作,对项目质量负总责。
各县区市政府负责本县区市通乡公路改造工程的具体实施工作,对项目质量负直接责任。
三、计划及前期工作管理
第六条省交通厅会同省发改委在各市州发改委与交通局上报规划的基础上,结合公路网规划和国家相关政策,制定全省通乡公路改造工程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报送国家发改委和交通部审批,并及时转下国家安排的年度投资计划。
第七条通乡公路建设基本为现有公路铺油改造,工程技术简单,为了加快前期工作,降低工程成本,一般在开展工程可行性研究之后,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州发改委会同交通局预审提出意见后,由省发改委会同省交通厅审批。施工图设计由市州交通局会同发改委审批,抄送省通乡公路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个别地质地形条件复杂、技术难度大的建设项目,根据需要,设计可分为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初步设计由省发改委审批。
第八条通乡公路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应及时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农用地转用计划,并按程序报批建设用地。
第九条通乡公路改造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所在地县区市政府委托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丙级或丙级以上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施工图设计或初步设计编制单位须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丙级或丙级以上设计资质。
第十条各市州对上报的要求列入国家年度投资计划的通乡公路改造项目,应加强初审工作,严禁多渠道、重复申报建设项目。凡上报的项目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已纳入国家五年建设规划;
——应符合本区域城市与村镇规划;
——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具备开工条件;
——地方配套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单位明确。
市州应在每年7月30日前完成次年计划开工项目的前期工作,并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省发改委和省交通厅。
第十一条通乡公路改造工程可研及设计按照《*省农村公路工程投资估算及概预算编制办法》编制。设计费(含可研编制费)取费参照标准视工程难易程度为6000—8000元/公里。
四、建设标准
第十二条通乡公路改造工程应遵循“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充分利用老路,铺筑路面,完善防(护)排(水)设施,增强公路抗灾能力,注意环保,注重安全”的原则,建设标准以四级公路为主,部分路段标准可适当放宽。对超出国家补助资金较大的项目,要在落实相应配套资金的基础上严格审批。对不符合通乡公路建设原则要求的项目,不予审批。
五、工程组织与管理
第十三条通乡公路改造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原则上为项目所在地县区市政府。项目业主单位的主管领导为项目责任人。项目业主要按照国家关于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有关要求组织项目实施工作。
第十四条通乡公路改造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要严格遵循《*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十条的有关规定,对达到标准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招标投标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由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业主)或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进行,市州发改委、交通局要加强监督工作。
通乡公路改造工程施工单位须具有公路工程三级或三级以上总承包资质,监理单位须具有公路工程丙级或丙级以上监理资质。
项目建设单位隶属的施工、监理单位,在法定代表人未分离之前应予回避,不允许参加其所属的建设单位组织的招投标活动。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和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设计、施工、监理合同,依据合同规范实施行为。
第十六条通乡公路改造工程实行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制、项目公示制、报告制。
省发改委、省交通厅、省财政厅、市州政府和建设单位,对当年开工的建设项目联合签定目标管理责任书,严格落实目标责任,实行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制度。
全省通乡公路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已开工项目的建设单位、质量目标、进度要求、中间检查情况等内容,在有关媒体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社会公示。
各市州通乡公路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当月30日前将辖区内本月通乡公路项目建设进度、资金到位报表以及其他有关情况报省通乡公路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省通乡公路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月汇总全省通乡公路项目建设情况,及时了解和掌握项目建设动态。
第十七条各市州及建设单位(项目业主)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投资和建设规模实施通乡公路改造工程,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调整建设规模或降低建设标准等。确需调整的,必须报项目原审批单位批准。
六、建设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各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债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按项目分级设立国债(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专项资金专户,实行专户存储,单独建帐,单独核算,并接受市州审计部门的监督。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项目建设资金。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对通乡公路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监督,对单项工程结算、竣工决算进行投资评审,并批复竣工财务决算。
第二十条通乡公路改造工程建设资金不得用于偿还以往工程款或银行贷款,必须形成新的实物工作量。
第二十一条通乡公路改造工程除国家安排的资金外,市州及县区市人民政府必须安排必要的配套资金,并确保及时足额到位。
七、工程质量管理
第二十二条市州和县区市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全省通乡公路改造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实行项目质量终身责任制。工程质量必须合格,并争取达到优良标准。
第二十三条项目法人为项目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项目建设过程中,要严格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和工程监理制,充分发挥监理工程师的作用,没有监理部门的认可,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各建设单位应向所在地交通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并接受质量监督。质量监督部门要定期检查施工现场,强化工程质量管理。
八、工程验收
第二十四条通乡公路改造工程项目建成后,按照《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部令*年第3号)及《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年第3号)进行验收。验收程序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交工验收由建设单位主持进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经过交工验收达到合格以上的工程,工程财务决算和竣工文件编制完成后可提请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由市州交通局会同发改委组织进行,并报省通乡公路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发改委会同省交通厅对通乡公路工程验收工作进行抽查。
第二十五条通乡公路验收完成后,应及时移交县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开展日常的养护和管理工作。
九、责任追究
交通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范文3
(一)施工单位水平渔目混珠
特别是有些以街道为业主的投资规模相对较小的项目,不实行招、投标,或施工单位与中标单位根本不同一家,这就折射出一些有资质的施工单位为了收取管理费,允许没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挂靠其名下,以他的名义承揽工程,但事实上这些施工单位没有技术和资质,其管理水平也很低,是有名无实、虚有其表的伪施工企业。这些管理问题都是导致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也给工程监管工作带来很大难度。
(二)建筑材料质量参差不齐
目前,材料质量问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钢材引起的工程质量事故,一方面是钢材本身材质的问题,另一方面是没有严把质量检验关。(2)半成品或成品材料质量不稳定。拿桥梁橡胶支座为例,有一省道工程交工验收时,竞然有超过60%的桥梁橡胶支座不合格。(3)机械设备包括设计设施、施工机具、检测设备等,这些设备是现代化工程建设和质量管理中不可缺少的设施。但在施工中未进行动态管理,未及时更新和检修设备,定期校核计量用具、机械设备故障,这也给工程质量埋下安全隐患。
二、提高公路工程监管的几点建议
针对公路工程中存在的种种监管问题和不足,为了提高公路工程的施工质量、施工效益,保证施工中的安全监管和建成公路的使用质量,在施工中必须要要对工程施工进行合理、科学的监管,从而保障道路工程的正常使用。其在施工中常见的加强措施和建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规章
2012年,随着省政府300号令的颁布,省厅相继出台了《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等配套规定,这些都为我们以后在工程监督管理提供依据。工程质量保证体系是贯穿整个工程建设全过程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制度应跟随着时代的进步而不断更新,我们盼望相关的管理规章制度,是集工程开发、质量监督、工程监理三种管理方法之优点,能实现工程质量形成过程各阶段各自职能与其参建施工单位之间的内部联系并行成一个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使其能在工程管理和施工管理中互相配合和互相传递信息,从保证工程整体最佳效益出发,在施工准备、建材采购、工序控制、检验试验、工程竣工验收、工程产品保护等各质量环节中有效地发挥其监督和指导作用[1]。
(二)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
根据《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设置暂行规定》、《浙江省公路水运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管理办法》严格监管施工现场,加强对安全生产人员的安全教育管理,特别是一线班组人员的安全交底程度等,规范安全生产台帐的管理,监理应严格审批施工单位提供的施工方案,不走过场,从源头把关。审查施工单位是否建立了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管理组织体系;是否配备了足够的经过安全知识培训的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提供了负责安全的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是否明确;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安全施工措施是否得力;施工安全标志标牌准备是否规范齐全等,对准备不充分,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施工单位,不予审批。充分发挥企业自查和安全监督的作用。
(三)充分利用中介机构和社会力量做好工程质量监管
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监督管理工作应及时调整思路,省政府300号令的亮点之一就是在工程交(竣)工验收阶段引入了检测数据市场化,重要部位的检测数据交由中介机构来完成。突出建设单位是工程实施的主体责任单位。建设单位要重视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理公司、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发展的支持,充分依靠、发挥它们对质量监督的技术辅助作用,同时也要加强对其履行质量责任情况的监督力度,以此来达到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实体质量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目的。也就是说,政府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应对工程质量作任何直接的合格评价,而是通过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理公司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所作合格结论进行抽检核查的方式来间接达到调控目的。
(四)加强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教育
公路施工的安全问题“无时不在”,施工管理人员的疏忽大意就可能导致事故的发生,只有现场监督管理人员及全部施工人员都把安全意识彻底落实到自身身上,才能有效的杜绝道路施工中安全事故的发生。路政大队应定期召开施工安全会,组织施工单位学习公路施工作业环境的特点、违章施工作业的危害性以及《公路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施工安全方面的有关规定规程。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要求其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时刻紧绷安全弦,使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真正做到规范化、制度化、有效化、经常化[2]。(五)加强质监机构的力量从事公路工程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同于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专业人员,对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比较高,不仅要求具有与所从事专业相适应的理论知识,要有工程一线施工经验,还要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我省县级质监督机构起步晚,力量弱,加强人才引进和提高专业水平是今后发展的重点。
三、结束语
交通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范文4
为贯彻执行交通部、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政工程管理局关于年至年实施县际及乡村公路新建、改建及危桥改造工程的要求,加快我区乡村公路建设,充分发挥公路网络整体效益,并为了确保国家建设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依据原国家计委、交通部联合下发的《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和交通部《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实施意见》以及市计委、市市政局《本市省道、乡村公路和危桥改造工程建设的实施办法》、《市农村公路及危桥改造实施细则》,根据《公路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二、农村公路定义
根据原国家计委、交通部联合下发的《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规定,农村公路一般是指通乡(镇)、通行政村的公路。
农村公路分为乡道和村道。
乡道,是指区行政所在地通达乡(镇),以及连接乡(镇)与乡(镇)之间的公路。
村道,是指乡(镇)通达行政村,以及连接行政村与行政村之间的公路。
三、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是:
农村公路新建和改建项目是指符合市规划局和市市政局制订的《市城乡(农村)公路发展规划》要求,并纳入市市政局上报国家交通部年至年建设计划的项目。
乡道危桥改造补贴项目是指年乡村公路普查发现的,并经市公路管理处调查并专题研究认定的27座乡道危桥以及新产生经区建委、区公路署确认的危桥。
四、组织机构和职责
区成立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决定、协调和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成员由组长陈升平(区副区长),副组长杨卫国(区建委主任),组员沈英豪(区计划委员会副主任)、邵雷明(区建委副主任)、方建华(财政局副局长)、张晓宁(区审计局副局长)、许生(区公路管理署署长)、各乡(镇)分管镇长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区公路署署长许生同志担任。办公室设在区公路管理署,承担具体事务,主要职责是负责指导农村公路改造工程日常管理工作,制订技术政策,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了解掌握工程进度情况,及时统计上报,适时组织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的检查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稽查等有关工作,总结交流经验,收集、整理和反馈建设信息。
各乡(镇)人民政府也要落实相应管理机构,负责本乡镇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领导和组织实施工作,并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订本乡镇的农村公路改造工程技术政策和管理办法,各乡(镇)人民政府应积极研究、落实配套资金,监督工程质量和建设资金安全合理使用,及时总结、上报、交流建设和改造情况。
五、工作目标
在年至年,即用三年时间,到“十五”期末,实现以下目标:
㈠改造目前区现有公路设备统计量中乡道的等外公路中低级路面,使我区的所有公路全部达到高级或次高级路面的等级公路标准。
㈡全区所有的乡(镇)、行政村通达等级公路率达到100%,高级、次高级路面铺装率达100%,使每个乡(镇)、行政村至少通达一条高级或次高级路面的等级公路。
㈢到年底,消灭乡道的危桥。
六、补贴标准
本区的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区、乡镇分工原则,项目建设和改造“以乡(镇)为主,区适当补贴”,由乡镇组织实施。各乡镇应按区里的精神,安排必要的地方配套资金。
市、区的补贴标准:四级公路路面宽度3.5~6米,每公里补贴20~30万元,三级公路路面宽度7米,每公里补贴40万元,二级公路路面宽度9米以上,每公里补贴50万元,危桥补贴为工程造价的1/3。
七、技术标准
农村公路新建、改造及危桥改造技术标准依据的原则是:根据工程项目在公路网中的作用及交通量的发展前景,充分利用旧路资源,注意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治理,着重提高路面等级和桥梁荷载等级,消除危桥隐患,完善防护排水设施,增强晴雨通行能力。
㈠路线标准
原则上以现有道路为主,路线线位、线型满足规范要求的,尽量利用老路改、扩建;路线局部不满足规范要求的,可进行部分改造,避免大改大调及占用有限耕地资源。
乡道,至少应采用三级公路标准;
村道,至少应采用四级公路标准;
预测交通量大的或有条件的,可适当提高等级标准。
㈡路面工程
新、改建的农村公路,必须铺设高级或次高级路面配套资金不足时,路基工程应一次建设到位,路面工程可分步实施。
㈢桥梁工程
新、改建的乡道桥梁应采用汽车—20级,挂车—100(含)以上荷载标准;当改建乡道时,对达到汽车—15级,挂车—80荷载标准的原有桥梁可适当利用。
新、改建的村道桥梁应采用汽车—15级,挂车—80(含)以上荷载标准。
㈣防护、排水工程
农村公路建设和改造,应注意做好必要的排水和防护工程。对高路堤,沿河傍水路段应设置必要的挡墙、护坡等安全防护设施;对路面、地下、路基、边坡的排水要求应根据当地降水与地质水文等具体情况,设置必要的排水设施,并与沿线桥涵配合,形成良好的排水系统,以保证路面、路基及其边坡的稳定。
㈤附属设施
农村公路除应按有关规定设置必要的交通标志、标线外,还应根据公路养护管理的需要,按市公路处《关于规范设置乡道及乡道桥梁有关标志的通知》[沪路管养()23号]的要求,做好乡道有关里程牌、百尺桩、路名牌、公路界碑、公路标志和桥梁限载牌的设置工作,以提高公路养护管理的整体水平。
㈥绿化
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应在不影响行车视距和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绿化。新改建农村公路的绿化工程应与公路设计、施工、验收同步进行。
农村公路和危桥改造具体技术标准可参照附件一《市乡村公路技术标准(试行稿)》
八、组织实施
(一)农村公路新、改建及危桥改造组织实施流程
项目申报
项目业主向区建委上报项目申请报告,区建委汇总编制年度计划报区计委。
项目审批
区计委批复区建委报送的年度计划后,由区建委批复各乡镇项目申请。
抄送区公路署
项目设计
应由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施工图送区公路署备案
确定施工单位
项目投资额>100万元,采取招投标。项目投资额<100万元,可直接选择有一定资质的施工单位
确定监理单位
应由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
项目开工
开工前,由项目业主组织召开施工图设计交底会议,并形成书面会议纪要,邀请区建委、区公路署、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参加
项目施工
原材料进行测试,并作其他相应测试报告,内业资料同步做,每月20日将工程进度月报报送区公路署
竣工验收
由项目业主组织实施,邀请区建委、区公路署、监理单位、设计单位、质量监督机构参加,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格级,工程决算报审计
补贴资金拨付
工程达到合格级,工程竣工资料符合要求,工程决算审计完毕,项目业主提出请款申请,区公路署审核,区建委(区计委、区财政局参与)复核后统一拨付补贴经费。
(二)项目业主
农村公路新、改造和危桥改造工程项目原则上应由具备组织工程建设能力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项目业主责任,负责工程计划的实施和项目管理,对工程投资、质量、进度全面负责,执行质量、安全监督、制度、实行社会监理,同时,接受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公路管理署的指导和监督。
各乡镇上报凡列入年至年乡村公路、危桥建设计划任务工程项目,要求在本年度内实施完成,否则不予补贴(计划调整除外)。
(三)项目审批
凡纳入区各乡镇年~年农村公路计划任务书(附件二)、乡道危桥改造计划任务表(附件三)的农村公路及危桥改造项目。当年二月份起由各乡(镇)将项目申请报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审批,抄送区公路管理署。项目申请报告应明确项目基本情况,道路应明确道路名称、起迄点、长度、横断面布置、用地宽度、设计等级,桥梁应明确桥梁设计荷载、宽度、长度、桥名,项目投资额,计划开竣工日期以及申请补贴金额,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负责批复,抄送区公路管理署。
(四)项目设计
项目设计应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项目设计应符合《市公路技术标准》(试行稿)的要求,施工图设计抄送区公路管理署备案。
(五)工程招投标
农村公路新、改建和危桥改造项目在100万元以上,必须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农村公路新、改建和危桥改造项目在100万元以下,建设单位可选择具备一定资质的施工单位。
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必须签订施工合同,依据合同实施管理。
(六)施工管理
各项目业主应严格按照市市政局颁发的市政工程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施工全过程管理(如施工图设计交底,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质量管理,原材料测试,其他相应测试报告,文明施工管理,内业资料同步整理等),并接受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区公路管理署的检查、考核和指导。
(七)进度汇报
各项目业主必须在每月20日将当月工程进度月报表报送区公路管理署,由署汇总后上报市公路处和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八)交、竣工验收
农村公路和危桥改造工程项目的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可合并进行。
工程项目验收参照交通部《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公路发(1995)081号]的要求,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并对验收成果予以确认,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委派所在地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其他有质量监督能力的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评定,并提交质量鉴定书。
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格级,争取优良级。
(九)竣工资料
各项目业主应注重建立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建立工程档案。农村公路新改建及危桥改造的档案按“农村公路工程项目归档范围”搜集整理。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竣工资料必须在2个月内送达区公路管理署。
九、质量监理与建设监督
㈠农村公路和危桥改造工程项目,必须采用社会监理模式,实行工程监理制度。
㈡农村公路和危桥改造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委派的所在地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其他有质量监督能力的机构负责。
十、资金管理与资金拨付
农村公路和危桥改造工程项目的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工程建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区里的补贴资金和各乡镇的配套资金只能用于支付农村公路和危桥改造工程款,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不能从中提取管理费。
纳入区里资金补贴范围的农村公路和危桥改造工程项目,根据年度计划安排,待工程竣工并通过质量监督部门检查合格,工程竣工资料符合要求,工程项目决算审计后,由各乡(镇)负责请款申请,区公路管理署审核,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复核后,由区公路管理署统一拨付。
如发生下述情况,采取取消补贴或降低补贴金额的措施,具体如下:
1、工程项目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取消补贴。
2、工程项目未达到《市乡村公路技术标准》、应招标未招标、未实行社会监督、内业资料不齐全等要求的,降低10—30%补贴金额。
3、工程项目统计报表未按规定及时向公路管理部门报送的,降低5—10%补贴金额。
4、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必须达到合格率100%,优良率70%以上,达不到优良率70%标准的,未达到标准部分按每公里降低3万元予以扣除,超过优良率70%标准的,超过标准部分按每公里增加3万元予以补贴。
5、凡工程项目被评为区级文明工地的,按每个项目2万元标准予以奖励。
十一、环境保护
农村公路和危桥改造,要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坚持以人为本,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项目的设计阶段应体现水、林、田、路综合治理、工程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紧密结合的原则。
项目的实施阶段要加强环保教育,有条件的要推广沥青混凝土热再生技术,严禁将废旧筑路材料倾倒在河内、路边污染环境;树立环保意识,加强环境和生态保护,禁止任意从路基两侧就地取土修筑路基等破坏路线景观、浪费土地资源的行为。
农村公路和危桥改造工程应注意与村镇建设和沿线绿化相结合,推进公路建设与自然和社会环境的和谐发展。
十二、安全生产
农村公路和危桥改造,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牢固树立安全理念。各乡(镇)要结合工程实际,制定安全管理办法,针对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严格施工安全操作规程,做好安全工作、文明施工。
对目前尚未实施加固改造的乡道危桥,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加强桥梁的日常检查工作。同时,设置危桥标志,做好限载或禁止通行的有效措施,确保公路交通的安全。
十三、养护管理
根据《公路法》和《市公路管理条例》,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各乡(镇)要认真贯彻执行《市乡(镇)公路管理暂行规定》和《市公路桥梁养护管理暂行规定》,对没有养护管理机构的农村公路,要研究制订长效的养护政策和管理机制、落实管理人员和资金来源,建立管理机构,以切实有效地加强农村公路和桥梁的维修保养,确保公路完好和畅通。
区公路管理署应将农村公路建设和改造纳入信息化管理工作,建立包括路面、桥涵、附属设施等方面的空间数据库和属性数据库,逐步建立地理信息管理系统。
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公路管理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督促相关机构做好农村公路和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做好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
交通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范文5
[关键词] 高速公路 工程 造价 控制
我国高速公路在过去20年的建设中,取得了巨大成就,交通运输业得到迅猛发展,为中国经济保持了强劲快速增长做出了重大贡献。国家不断更新与修订法律、法规对高速公路建设进行监管,监督机制和制度已基本完善。项目建设现实行法人负责制,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围绕高速公路建设前期、实施期、后期结算进行全面监管。
高速公路的工程“质量、安全、投资”是建设管理的三大控制,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安全、投资”负责。高速公路工程造价是投资管理中重中之重,本文针对如何加强高速公路工程的造价管理,有效的控制和降低工程成本,从项目立项、勘察设计、可行性评估、工程招标、工程施工、管理费用等管理进行探讨。
一、项目立项
立项是高速公路建设的前期工作,作为项目建设单位,首先要向政府相关部门上报《项目建议书》,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再向政府相关部门上报《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项目立项完成。在立项过程中,《项目建议书》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注意两个问题:(1)建设线路的走向要深入勘察和调研,从有利于降低工程造价,尽量避开村庄、电力设施、通信设施、水利设施、输油(汽)管道、地下供水管(网)、电缆光缆等和保护好生态环境,控制好工程造价,防止因征地拆迁难度大多增加费用;(2)工程的投资估算和概算要精细编制,避免因疏漏或单价偏低,出现项目实际投资超过概算批复金额。第一,各明细项目开支要考虑周全,不能漏项;第二,要对公路沿线的物价和劳务成本进行详细调研,应考虑物价上涨和通货膨胀,各类物价和劳务都要加上项目筹备期到建设期物价上涨和通货膨胀的额度。
二、工程勘察设计
工程勘察设计是高速公路建设的灵魂,勘察设计好与坏直接影响到工程建设的成败。要防止地质勘察的深度、范围不够,数据不准确,影响到工程设计的合理性和准确性。工程设计要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的进行设计,为避免因工程设计不能满足实际需要,而重复设计和施工,既造成经济损失,增加投资成本,又耽误工期。第一,要详细了解公路沿线地方政府的规划,所有立交工程在设计上应避免与地方政府的规划重复;第二,涉及有地方乡村道路经过的涵洞和排水系统等民生工程的设计要考虑地方的长远发展和规划;第三,要精心组织和设计,优化设计方案,尽量减少因设计变更影响工程建设。
三、可行性评估
高速公路建设开工前要做好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各项可行性调查和评估工作。可行性调查和评估项目较多,有压覆矿床调查、地质灾害评估、地震评估、通航标准论证、天然放射性调查、环境影响评估、水土保持评估、海事安全评估、水利防洪评估、文物调查等项目。各项可行性调查和评估建设单位要聘请政府机构或社会专业机构进行详细调查和评估,调查和评估机构要出具调查或评估报告,报政府相关部门批准。
建设单位和调查、评估机构要配足设备和人员到公路沿线仔细开展调查、评估,特别对压覆矿床调查、地质灾害评估、通航标准论证、环境影响评估、水土保持评估、海事安全评估、水利防洪评估和文物调查要更加深入调研和多次论证。各项可行性调查和评估数据的取得要准确,调研的情况和资料要真实、全面,以防止工程施工过程为此停工、重复建设,增加不必要的经济开支,造成了建设单位的经济损失。
四、工程招标
建设单位对高速公路各项工程招标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须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市场进行公开招标。工程招标价格要深入调研、仔细、准确、科学定价,应选择最合理低价中标,低于或高于限价无效的工程招标方式。要防止市场出现恶性竞争,中标价过低,投标人无法履行;或中标价过高,对工程造价失去控制。
在工程投标单位资格预审条件设定上要严格,标准要高。主要招标项目有主线工程(公路、特大桥、特长隧道)、路面工程、交通机电工程、房建服务区工程、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采购招标。主要招标项目资质要求分别是:第一、公路、特大桥、特长隧道设计单位资质要求(1)工程勘察甲级资质,(2)公路行业(公路、特大桥、特长隧道、交通)甲级设计资质,(3)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第二、公路、特大桥、特长隧道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要求,投标人应是具有建设部或交通部审批的公路工程甲级资质(含临时甲级资质)的监理企业;第三、公路工程土建施工单位资质要求,应具备国家建设部核发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以上(含一级)资质;第四、特大桥施工单位资质要求,应具备国家建设部核发的公路工程总承包一级以上(含一级)且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第五、特长隧道施工单位资质要求,应具备国家建设部核发的公路工程总承包特级资质,或总承包一级且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第六、预制梁板制作安装应具备国家建设部核发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以上(含一级)资质。除了设定各投标单位的资质条件外,还要注意两点,第一,履约能力要强;第二、商业信誉要高。
五、工程施工
工程的“安全、质量和设计变更”是施工管理的三大部分,也是工程造价控制的核心。为防止工程施工发生安全事故和工程出现质量问题以及设计变更不合理,增加了工程建造成本,影响项目概算执行和工程造价控制。如何确保工程安全施工和质量优良,科学调整设计变更,工程造价才能得到有效控制。
(一)要做好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程安全施工是建设管理重中之重,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和规定。第一,要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工程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要根据工程安全生产管理需要,制定较为全面的、系统的、可操作性的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二,要定时或不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安全隐患。工程建设和监理单位要联合对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检查,每月至少两次以上,对重点部位要加强安全检(巡)查,特别是对特种设备、油库及炸药库要重点监控。第三,对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建设单位在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过程中对发现问题须发出书面通知,要求限期整改,全面跟踪落实,狠抓严防。
(二)要做好工程质量管理。工程质量管理也是建设管理重中之重,为防止工程出现质量问题,要严格施工现场管理和控制,才能确保工程质量。第一,要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工程建设和监理单位要根据工程质量管理需要,制定详细、全面的和可操作性的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实行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层层落实质量责任制;第二,要定时或不期进行工程质量检查,要加强工程施工现场的质量巡查和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全线质量大检查;第三,要加强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在工程质量管理中要充分发挥监理工程师的作用,对管理中发现工程有质量问题,要书面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要杜绝对施工单位用不合格的工程产品,确保工程质量。
(三)要科学调整设计变更。在工程施工管理过程中,对因工程施工设计不合理,或出现错误,工程建设单位要及时、合理进行调整,避免施工单位实施错误的施工设计和方案,造成了经济损失。
六、管理费用
管理费用开支是高速公路建设单位控制投资成本的重点之一,要规范管理费开支的各项经济行为,才能有效地降低开支额度。第一,要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单位要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对管理费的开支管理制订配套的财务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各项经济行为和财务管理工作,要有效地加强财务监督;第二,要实行预算管理。建设单位要合理制定管理费的年度开支预算方案,上报项目法人单位最高权力机构审核批准。管理费的年度开支预算方案审核批准后,作为建设单位执行的依据;第三,财务部门要严格把关。财务部门在管理费开支管理中至关重要,要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控制好每年管理费的年度开支预算,对年度财务预算中没有的项目不能开支,对预算中的开支项目要严格控制在预算额度内,力争节余。
交通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范文6
论文摘要:在边坡治理工程中,由于国家建设部和重庆市目前都没有针对“动态设计法、信a.施工法’,的明确规定,因此出现主管部门监份管理依据不充分,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无幸可循的现象。本文根据多年的工作经脸,提出重庆市边坡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的设想,希望起到规范参建各方的行为,使各工作环节有序,工程质圣、进度、安全有保津,投资有控制的目的。
重庆是座山城,工程建设中有大里的边坡需要治理。重庆市建委对边坡工程历来都十分重视,对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监理、施工以及招投标等工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法规,从执行情况看,反映良好,对提高边坡工程质f起到了关键性作用。
目前边坡工程普遍采用“动态设计法、信息施工法,在(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中以强制性条文的方式执行,与一般建设工程的工作程序有很大的区别。其中设计的主要依据—地质结论、岩土物理力学参数都需要在施工监测和试验中加以验证、调整,其显著特点是:由于地质环境复杂性,工程勘察、边坡试验提供的设计参数不可能全面准确地反映工程地质实际情况,只能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来加以验证、调整,从而修正治理方案。不可避免地产生勘察、设计、施工组织和工艺变更。这要求参建各方密切配合,才能有效地保证边坡工程的质t、进度和安全。实践证明,它是最切合边坡工程实际的勘察设计、施工方法。然而在实施过程中,我们发现无论是建设部还是重庆市目前都没有针对‘,动态设计法、信息施工法,的明确规定。一旦出现变更情况,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依据不充分,责任不清,而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也无章可循。
一方面,在日常工作中我们有时会遇到业主、勘察、设计与施工单位各方为质里事故资任相互推语的问题。多数情况下,变更设计是由于地质环境变化造成的,非勘察设计的资任。变更设计后一般要突破原概算,产生包括工程投资、勘察、设计、审查等费用由谁支付,以及支付的程序等问题。因此需相关配套的政策法规来规范各方的责任,协调参建各方责、权、利,是重庆市建委鱼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另一方面,虽然重庆市绝大多数勘察设计单位都积极配合施工,解决施工中遇到的问题,但经常是变更勘察设计文件交付业主后,业主不知道这些变更需要哪一级审查,特别是边坡工程,变更设计较频繁,如果无论大小都交与建委审查,既不合适也不必要;一律由原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对于涉及安全、规划等问题的重大变更,原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似乎也不合适。因此应结合重庆市边坡工程的特点,制定“边坡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明确边坡工程治理过程中变更设计的种类、审批程序。作者根据多年的工作经争,对如何加强边坡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变更设计管理,规范、协调各参建单位的行为,确保边坡工程质f}提出一点浅见,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目前国内有关工程变更设计方面有系统文件的,有铁道部的《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交通部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地方有常州市建设局的(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前两个文件有明显的行业特点,专业性强,不能完全适应重庆市的建筑边坡工程行业管理。常州市建设局的(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管理暂行办法》与重庆市的边坡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具有可比性。建设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9.25)第28条,(建设工程监理规范)(6B50319-2000 2001.5.1)第6.2.1条对原则性的问题作了相关规定,应当作为f庆市编制有关文件的依据;(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2000.3.31)第28条和第30条可以作为参考。
重庆市的边坡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应当涵盖以下内容:
(1)勘察设计、施工变更分类:一般分为重大变更、较大变更和一般变更。
(2)审批权限:明确各类变更的审批权限。建议对于涉及规划、方案、投资和控制性结构有重大影响的变更,属于重大变更,应由业主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对较大变更,建议由原施工图审变单位审查并报建委备案后实施;一般变更由建设单位负资组织审查后实施。
(3)变更的工作程序:问题的提出—确认—勘察设计变更—报批(报审)—变更实施。一般根据施工反馈的信息,由施工单位、业主或试验单位提出问题(变更原因)、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惫后交业主,由业主委托变更单位完成变更设计。变更设计原则上由原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完成,经原工程设计单位书面同惫,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文件。出具变更文件的单位对修改的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资任。变更设计文件送交业主,业主根据变更的类型,组织有关部门对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根据审变惫见修改变更设计,施工单位实施变更。常州市的(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值得很好借鉴。
(4)变更的资任:应执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9.25)第28条的有关规定。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t要求的以及由于勘察设计方案原因造成的变更,应当由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补充、修改,费用应有原勘察设计单位负资,造成工程质问题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赔偿经济损失;如果是施工单位没有按照有关施工规范、设计要求的规定造成的变更,应由施工单位承担;监理单位违反(建设工程监理规范》(6850319-20002001.5.1)造成的变更,由监理单位承担;除以上原因,由于地质、环境、规划等原因或业主要求的变更应由业主负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