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研究报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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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研究报告

矿产资源研究报告范文1

    [关键词]矿业权,探矿权,采矿权,物权化

    一、矿业权的由来

    矿业权这个概念从古罗马法时就出现了,在当时矿产资源被归为物的范畴,并且罗马法规定,矿产资源所有权属于国家,但国家可以将有些矿产出租给贵族和私人去开采。在古罗马时期的某些城市,很多自由人可以从国家或私人所有的矿产中租下某些矿坑,这些小矿主要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量的产品,凡愿意开采的开采者,个人可以取得开采出的矿产的一半,另一半要交给国家。西方矿业权的概念完善和发展的鼎盛时期是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那时随着西方国家大多走向了工业化,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

    矿业权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概念,要弄清它的确切含义,有必要对其进行解析,其实矿业权是一个权利束,是由一系列相关权利组合而成的。让我们来看一下西方国家对矿业权的理解。澳大利亚将矿产权分为三类,即探矿权,采矿权和评价权。日本矿业权制度以许可证制度为主,可分为钻探权制度和采掘权制度,而且规定取得钻探权的企业在探明勘探区却有矿产并适于开采时,享有所探矿床的采掘优先权。综观中外学术界对矿业权概念的解析,我们发现有些学者根本部分探矿权和采矿权,直接设定一个矿权;有的学者把探矿权分为排他性探矿权和非排他性探矿权,加上采矿权构成三类;还有的在两类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基础上又加上一个矿产评议权,所以成为四分法。我国是采用了两分法即把矿业权分,即探矿权与采矿权,因此,我国的矿业权亦即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合称。所谓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并优先取得作业区矿产资源采矿权的权利。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称为探矿权人。所谓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称为采矿权人。

    以上我们分析的是矿业权内部的关系,下面我们再来看一下矿业权和其他相关权利的关系。首先 分析矿业权和矿权的区别,有些学者将这两个概念等同对待,其实欠妥;矿权应该包括矿产资源所有权,还包括由矿产资源所有权派生出来的矿业权。矿产资源所有权包括对矿产资源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能,各项权能构成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内容。矿产资源所有者代表的是国务院,即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有两个特点,1、所有权主题具有统一性和唯一性。2、矿产资源所有权具有绝对性和排他性。

    二、矿业权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指人类社会生活关系中,受法律所支配的关系。矿业权在理论界通说被认为是民事法律关系,就是指具体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符合民法规定的法权模式要求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民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主体、客体、内容、变动及原因等。

    (一)矿业权的主体。

    关于矿业权的主体,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规定。日本《矿业法》规定除非条约有特别约定外,原则上不允许日本国民或日本法人以外的人成为矿业权人。美国相关法律规定美国公民和表示准备成为美国公民的外国人均可以进行矿区标界,并且保有采矿用地。加拿大的矿业权是采用的联邦和地方共管的政策,其国家有的省是鼓励各种各样的投资者进行勘探和开发,当然包括外国投资者。俄罗斯是规定各种所有制形式的法人以及其他国家的公民都可以成为地下资源的使用者。〈法国矿业法〉规定国内外的一切人均能平等的取得矿业权,只要具备管理事业的资格和必要的资力。我国原则上矿业权的主体为中国的法人、合伙、个体采矿者,但我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 国家允许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另外成为矿业权的主体还要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和相应的资质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五条规定“ 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我国针对不同的矿业权主体还设定了不同资质条件。〈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开办国有矿山企业,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供矿山建设使用的矿产勘查报告;

    (二)有矿山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资源利用方案和矿山环境影响报告);

    (三)有确定的矿区范围和开采范围;

    (四)有矿山设计;

    (五)有相应的生产技术条件。

    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规定,对申请开办的国有矿山企业根据前款所列条件审查合格后,方予批准

    第十三条 申请开办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或者私营矿山企业,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矿产勘查资料;

    (二)有经过批准的无争议的开采范围;

    (三)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四)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

    (五)矿长具有矿山生产、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的基本知识。

    第十四条 申请个体采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过批准的无争议的开采范围;

    (二)有与采矿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三)有相应的矿产勘查资料和经批准的开采方案;

    (四)有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保护措施。

    另外我们还应该注意,矿业权的主体并不是固定的,因为矿业

    权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进行流转,其中之一就是矿业权主体的流转,包括整个矿业权主体的变更和矿业权中的采矿权主体的变更或者是采矿权主体的变更。

    (二)矿产资源的客体。

    客体是法律关系作用的对象,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也即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指向的事物。通说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对于矿业权的客体,很多学者大都解释不清,因为它与我国民法上的很多约定俗成的概念和法律体系不相容。还有的学者认为是矿产资源。让我们仔细来分析一下,在我国,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所以要分析矿业权的客体就要分别分析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客体。〈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规定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可知探矿权作业的范围是许可证规定的区域,不能超出这个区域,如果确实需要超出,要进行变更登记。有人说探矿权的客体是矿产资源,探矿权的目的是探明一定的区域内有没有可采的矿产,所以当探明许可证范围内没有矿产资源时,探矿权的客体是什么呢,没法回答,所以这种观点有值得商榷之处。还有人认为探矿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矿区或者工作区的地下土壤和其中赋存的矿产资源。我认为此观点在概念的运用上和语句的表达上也是值得商榷。因为探矿权的最终结果是或者工作区内发现矿藏,或者没有。所以应该用一个概括的概念表达探矿权的客体,我认为采用工作区的地下构成物来表示探矿权的客体比较恰当,因为地下构成物既有还有矿藏的可能,也包括不含有矿藏的可能。另外让我们看一下采矿权的客体,很显然,采矿权的客体是矿产资源。把探矿权的客体和采矿权的客体合并起来即使矿业权的客体。又因为地下构成物包括土壤和矿产资源,所以矿业权的客体就是工作区的地下土壤和矿产资源。

    矿产资源的种类在人类认识自然的过程中也是不断变化的,所以有必要对其进行界定一下。我国《矿产资源分类细目》把矿产资源分为四大类,即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和水气矿产。明确矿业权客体组成部分的矿产资源必须是法定的矿种,既可以确定矿业权是否存在以及存在于何种矿产资源之上,又可以划清土地所有权人和矿业权人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边界。理论界还存在着一种区分矿业权,或者叫纵向矿业权,具体是指将一个矿区或者工作区的沉积层划分为若干个地层段或者地层区,每个含有(局部的)矿产资源的地层段或者地层区可以单独的成为矿业权的客体。这种分法有有两种方式,其一是将一个矿区或工作区的沉积层分为浅层和深层,把它们分别出租,使之归属于不同的旷野权人所有;二是把一个矿区或者工作区垂直的划分为多个地层段或者地层区,然后各个地层区再出租给不同的人。

    (三)矿业权的内容。

    矿业权的内容就是矿业权法律关系指向的对象。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相应的矿业权的内容就表现为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对此,我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有明确的规定,对探矿权人的权利主要是勘查权,架设相关管线和设施权,临时用地权,优先采矿权等。第十六条 探矿权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工作对象进行勘查;

    (二)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架设供电、供水、通讯管线,但是不得影响或者损害原有的供电、供水设施和通讯管线;

    (三)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通行;

    (四)根据工程需要临时使用土地;

    (五)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新发现矿种的探矿权;

    (六)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七)自行销售勘查中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施工回收的矿产品,但是国务院规定由指定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

    探矿权人也是有义务的,第十七条 探矿权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矿产资源研究报告范文2

一、矿山生态环境及地质环境治理工作

近几年来,由于我市矿业经济快速发展,矿山生态环境也遭到了严重的破坏,特别是一些小矿过去在开采过程中只注重经济效益进行粗放经营,既浪费了资源又破坏了生态环境。在工作中我们以霍林河大型露天煤矿复垦为主线,以加大地方煤矿复垦工作为突破口,以构建林、草、矿三位一体的人工生态系统为目标。为了科学地实施我市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我市年编制完成了《霍林郭勒市浑迪音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规划》。在复垦过程中采取“以生物措施为主,工程措施为辅”的方法,本着“乔、灌、草、花”结合,遵循破坏一处,恢复一处,排土场到位一块,复垦治理一块”的原则,截止目前全市已累计投资1747.749万元,完成矿山治理面积达11413.08亩,其中国有矿山企业完成投资1535.75万元,完成治理面积7559.72亩,乡镇矿山投资211.999万元,完成治理面积3853.36亩,树木成活率达到90以上。今年我们又积极争取项目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申报了1777万元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目前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地环处,待批复。我们现在正在运做另一个矿山环境治理项目,就是《霍林郭勒市霍林河矿山排土场地质环境治理》项目。该项目计划投资7500万元,项目的可研报告已经完成,正在积极向自治区申请立项。经过近十年的不懈努力,我市矿山复垦达到一定的规模,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基本实现了能垦既垦,全部到位的排土场和废弃的工矿区均有植被覆盖,达到了预期目的。通过治理,全市矿山企业基本走上了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并重,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协调发展,林、草、矿复合生态系统基本框架初步形成。

二、加强矿业权管理

采矿权管理工作:为全市经济建设提供优质服务工作。为保证建材供应,根据通辽市国土资源局的工作部署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我局于年度挂牌出让了两处石场采矿权,一处为霍林郭勒市西和热木特村石鑫建筑用安山岩采矿权,于年月日至年月日时在我局挂牌出让,最终霍林郭勒市石鑫采石矿以0.18元/立方米拍得,价款总计74448元;另一处为霍林郭勒市西和热木特村盛昌建筑用安山岩矿采矿权,于年月日至月日时在我局挂牌出让,最终霍林郭勒市盛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0.18元/立方米拍得,价款总计17000元。霍林郭勒市西和热木特村石鑫建筑用安山岩采矿权目前竞得人正在办理采矿证,霍林郭勒市盛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已办理完毕相关手续,拿到了采矿许可证。整个招拍挂出让矿业权程序规范合理。加强采矿权管理,及时为采矿许可证到期的矿山企业办理延续登记。今年延续换证的原则是“不积极履行义务的不予换证,不按时缴纳各项税费的不予换证”,经过缜密安排部署,各矿山企业均已按照规定履行了各项义务和规费的缴纳,我局依法给予办理了延续初审手续。

三、认真开展矿业秩序整顿工作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

秩序的通知》(国发28号)(以下简称《通知》)、《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意见》(内政字261号)和《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通政字228号)文件精神,巩固多年来我市治理整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已经取得的成果,进一步解决目前我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我局结合我市实际于年月份就开展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制定了实施方案,根据实施方案要求,我局认真开展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目前该工作已经顺利通过自治区检查验收组的验收。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检查验收中,我市的生态治理项目还被自治区确定为试点,将我市生态治理工作经验在全区范围推广。

四、加强矿产资源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为加强矿产资源日常监督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我市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市(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我局认真开展了矿产资源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在对矿产资源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我市依法加强了对矿产资源开采与保护的日常监管,进一步建立完善了执法监察机制,通过填报矿山年报和储量统计报表及对矿山企业实行年检、“三率”指标制定与考核、埋设界桩、实行交换图制度等措施,初步建立了矿产资源动态监察管理体系,基本实现了对矿产资源从勘探开发直至闭坑的全程动态监督管理。

五、完成各项规费的征缴工作

开采矿产资源主要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和矿产资源补偿费,按权限我市收取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收取严格按照国务院150号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9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矿山企业均办理了纳费登记,建立了资补费缴纳台帐及档案,严格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范化操作办法》开展征缴工作,并严格履行收支两条线的有关规定,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及时足额上缴财政,无任何违规违纪行为。年共完成资补费征收入库任务1301066.18元。

六、全力以赴地搞好全市矿产资源整合工作

矿产资源研究报告范文3

关键词:探矿权;知识产权;权利属性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1025401

1 从探矿权的概念探析其知识产权属性

1.1 探矿权的字面解释

根据辞海的解释,“探”一字有摸索、探测、寻求之意。 由此可见,“探”作为一个实意动词,本身就蕴涵着一种创造性智力劳动的意义,经过“探”所产生的劳动成果,理所当然应该是一种智力成果。因而探矿权,顾名思义,即是指基于摸索、探测所取得的有关矿产资源信息、技术等成果而享有的权利。对于“探矿权”这一概念的字面含义的理解,可以比照“著作权”这一概念来解释。“著”的字面含义可以简单理解为撰写,它本身也是一种创造性的智力劳动,“作”即作品,也就是“著”这一劳动所产生的成果,二者结合起来,所构成的著作权,是指作品的创造者对其创作完成的作品所享有的权利,视为知识产权的一种。由此可见,探矿权的组词结构与著作权类似,字面含义也符合知识产权所保护的智力成果的特征,因此应纳入知识产权的范畴。

1.2 探矿权的法律含义

理论界在对探矿权进行定义时,依据其定义时涵盖的具体权利内容的多少不同,有三类观点。一是狭义说,该主张的代表就是1994年3月国务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在金瑞林先生主编的《环境法学》介绍了这种观点,江平先生主编的《中国矿业权法律制度研究》一书中也持这种观点。该观点仅着眼于“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即勘查权,对探矿权的界定相对狭隘;二是保守说,如崔建远先生认为:探矿权是指探矿人在已经登记的特定矿区或者工作区内勘探一定的矿产资源,取得矿石标本、地质资料等的权利。三是广义说,探矿权是指权利人根据国家法律在一定范围、一定期限内享有的对某地区产资源进行勘查并获得收益的权利。广义说实际上既包括了勘查权、取得矿石标本、地质资料等权利,还将“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的权利”等收益权能涵盖其中。从我国目前《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中规定的探矿权人所享有的具体的七项权利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来看,“广义说”对探矿权所下的定义是较为准确和完整的。

因此,探矿权可以定义为:探矿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在一定期限和一定范围内享有的对某地区进行勘查并基于勘查成果而获得一定收益的权利。从该定义可以看出,探矿权的权利人取得矿石标本、地质资料等权利,实际上是对其智力成果的享有权,而“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的权利”即是对其智力成果的使用权,与知识产权制度中知识产权人享有的权利完全吻合。

2 从探矿权的特征探析其知识产权属性

首先,探矿权具有较强的法律规定性。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探矿权是因申请而取得的,申请人作为探矿权的主体,其主体资格具有法律规定性;探矿权作业的范围是许可证规定的区域,不能超出这个区域,如果确实需要超出,要进行变更登记,探矿权的行使范围也具有法律规定性;探矿成果的转让和公开性、直接支配性、强制使用性、时间存续性,特别是它的财产性,非法律明确规定难以实现。

其次,探矿权具有专有性。探矿权是政府对探矿权人的一种行政许可,不允许其他主体未经许可而进入划定范围内进行矿产勘查工作。探矿权具有排他性,设置探矿权的最初动因就是避免不同主体在同一区块同时进行矿产勘查的重复交叉现象。探矿权若无特别约定专属于探矿权人所有,具有专有性。

最后,探矿权具有差异性。探矿权设置的程序、许可权限和尺度,对不同矿产种类有不同规定。由于矿体(床)的隐蔽性,成矿地质条件和矿体(床)赋存地质环境的复杂性,地质认识的有限性,不仅使探矿具较大的风险性,也使探矿过程往往有一个多次反复认识的过程。探矿发现率的高低,对地下情况描述的准确与精确程度,与探矿者掌握地质理论的多少,经验是否丰富,探矿工程部署是否得当,信息采集、提取的技术是否先进,辨识能力的强弱,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探矿权因各种因素的影响具有差异性。

3 从探矿权的客体探析其知识产权属性

3.1 探矿权的客体不是物,因而探矿权不是物权

物权成立的前提是对物的占有,没有物,就一定没有物权的存在,且此处的物,是指能满足人的需要,能为人所支配和控制的实在物质对象。有人认为探矿权的客体是矿产资源,因而探矿权属于物权。这种观点是不堪一击的。如果是物权,那么当探矿权人取得这项权利的时候,他就应该开始占有、支配作为客体的矿产资源,享受其所带来的利益,然而根据现行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探矿权法律关系在申请人经批准取得矿产资源这一法律事实发生时就已产生,勘查许可证的颁发,确立了探矿权人的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可见此时探矿权人对矿产资源

并未实际占有,也不可能实际占有,更不可能按自己的意愿和行为对此进行直接的管领、支配、并享受其利益。显然探矿权不可能具备物权的绝对性、支配性、一物一权等特征。

3.2 探矿权的客体是地勘成果,因而探矿权具有知识产权属性

探矿的本质是探矿权人对某一区块投入信息(即理论、经验、对前人成果的认识),采用适当的手段、方法、技术采集新的信息(表现为地质描述、图形、数据等),对信息进行理性思考,加工组合成新的信息,而形成的各阶段普查或勘探报告则是信息的表达。由此可见,关于矿产资源的信息及其表现形式――勘查报告,即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是探矿权的客体。地勘成果具有知识产权特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地勘成果可以作为发明创造受到专利权保护。地质勘查以地质观察研究为基础,根据任务要求,往往要选用一些必要的技术手段或方法。这些方法或手段的使用或施工过程,也属于地质勘查的范围,其中如果有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技术方案,完全可以申请专利,作为发明创造受到专利法保护。

其次,地勘成果权可以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的保护。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要求具备独创性和可复制性。成果地质资料中相当一部分符合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的文字报告、分析图表等,属于文字作品和图形作品,其表达形式受著作权法保护。《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或者著作权的地质资料的保护、公开和利用,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可见,我国现有的行政管理法规也承认部分地勘成果的作品性质。

再次,地勘成果可以作为商业秘密受知识产权法保护。构成商业秘密要符合信息性、未公开性、实用性和保密性等条件。地勘成果(也称“地质信息产品”)从概念和构成条件上讲,除去已经公开的部分,受到著作权、专利权保护的部分,其它相当一部分信息都可以纳入商业秘密的保护范畴。这些信息不为公众所知,具有实用性和商业价值,实践当中地勘单位和国家地质资料管理部门也多采取保密措施不予公开。信息所有人依法享有商业秘密权。

探矿是对客观世界的认知,是一种科学发现,是对矿产资源客观存在的真实反映,矿产勘查成果是探矿权人的创造性劳动―科学研究成果。探矿是发现矿产资源信息的过程,探矿权的目的物是矿产资源,探矿权的客体是勘查成果,是矿产资源信息及其载体,目的物与客体分开,正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特征之一。明确探矿权的知识产权属性,对于维护探矿权人权益、促进矿产勘查发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金瑞林.环境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3]蒋承菘.地质矿产行政管理[M].北京:地质出版社,1998.

[4]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5]国土资源部[J].矿产资源法修改研究报告(内部资料),2004,(12).

矿产资源研究报告范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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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矿产资源收益分享权

在学术界并没有矿产资源收益分享权一说,这是笔者通过阅读文献后提炼出的新概念。这一概念主要源于已在学术界广为研究的自然资源使用权。

自然资源使用权又称“自然资源的使用经营权”、“财产使用权”、“资源利用权”、“自然资源利用权”,对于其内涵,通说认为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依照法律规定,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草原以及国家专有的矿藏、水流等自然资源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而狭义的自然资源使用权,即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对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依法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学术界在对矿产资源的价值及利益分配研究时都从不同的视角提到了“矿区居民是有别于一般社会成员的矿产资源权益主体”蒲志仲:《论国家多重身份与矿产资源价值合理分配》,载《经济问题》,1998年第5期,第20-21页.如蒲志仲提到的“一定资源所有者的权益”同上,第21页.但是怎样对这个权益加以定性则需要继续深入挖掘。

笔者认为,在我国,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国家是矿产资源的唯一所有者,享有完整的所有权,即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但是,我们又可以看到国家并不是矿产资源物权的唯一分享者,如采矿权和探矿权,而这些权利都是个人或企业通过合法渠道对矿产资源他物权的分享。同理,基于广义的自然资源使用权,矿区原住民也应该分享矿产资源的收益权,尽管他们不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在绝大多数国家,自然资源的利益都是在中央和地方政府间分享的。法令赋予的资源只用否决权,让原住民能从长期居住的土地所生产的资源中获取大部分的收益。世界银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项目课题组编著:《中国少数民族地区自然资源开发社区收益机制研究》,2009年版,第198页.矿业权的行使,尤其是采矿权的行使使矿产资源所有权得以现实,原住民作为全体中国人民的一个子集,是一个地位比较特殊的群体,因为与矿产资源所在地存在天然紧密联系,是自然资源的先占者,应当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一样分享有矿产资源的部分收益权。原住民基于先占而享有权利在现代国家的立法中是有例可寻的,如德国《矿藏法》第3条规定,土地所有权人只对依附于其土地的指定种类的矿藏、矿物有先占的权利。而对于原住民的这项权利,在我国现有法律规定中仍然是空白的。

三、基本人权――生存、发展权

关今华先生从两个方面对人权进行了分类,即“一切人权”和“基本人权”。一切人权是指人类作为多种形态主体在从事个人、国家、社会和国际事务中所享有的平等、生存、发展、独立和自由的所有权利;基本人权则是指人类中的“人作为人”和“把人看作人”的属性相伴随并不因其身份、地位、民族、财产和实际能力等不同而应该享有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普遍的基本权利关今华.《基本人权保护与法律实践》,厦门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8-39页.。对于任何一个人来说,最重要的基本人权莫过于生存权和发展权,离开了这两项权利其他诸如政治、文化等权利都将失去载体。

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必然会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这些都直接导致矿区居民生存环境和生活质量的下降,使矿区居民和矿区内企业原有的生存方式和生活方式遭遇严峻的挑战,令他们不得不放弃一些生存的机遇和发展的机会,承受或搬迁或关闭的巨大经济损失。生存权和发展权是我国公民拥有的基本人权,这既是个人的权利也是集体的权利,从公平的角度讲,每个人、每个地方应该有同等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决不允许为了一部分人、部分地区的经济发展而牺牲另一部分人、部分地区的生存权益和发展的权益。

四、环境权

(一)环境权的概念

关于环境权的概念,比较有代表意义的主要是以下几种学说:

蔡守秋老师认为环境权可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的环境权是指公民的环境权,即公民享有良好适宜的自然环境的权利;广义的环境权是指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国家在内的一切法律关系主体在其生存的自然环境方面所享有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

周训芳老师把环境权分为良好环境权和基于生存需要的环境资源开发利用权。良好环境权是指“当代和未来世代的人类个体和整体有在一个适合于人类健康和福利的环境中过有尊严的生活的权利”周训芳.《环境权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30-131,184,231,274页.;而基于生存需要的环境资源开发利用权是指“当今世代的公民基于生存目的而对自然资源的财产权利以及从事与自然资源有关的财产性活动的权利”同上.。

吕忠梅老师则认为环境权仅指公民环境权,不包括所谓的“法人环境权”与“国家环境权”在内。基于这样的认识,她把环境权定义为“公民享有的不在被污染和破坏的环境中生存及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这一定义包括如下涵义:环境权的主体包括当代人和后代人;环境权的对象包括人类环境整体,既包括天然的环境要素和人为环境,还包括各环境要素所构成的环境系统的功能和效应。

笔者比较赞成蔡守秋老师对环境权的分类,并认同周训芳、吕忠梅两位老师将后代人作为环境权的享有主体的观点。狭义的环境权应当是公民的权利,不仅仅是当代人的权利,还应当是后代人的一项主要权利。

(二)环境权的性质

目前关于环境权的性质,主要有两种不同的主张:一种观点认为环境权是基本人权,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环境权是财产权,而非人权。赞成第一种的观点的学者主要有吴一博老师、徐明月老师、绍海老师以及晋海和徐玄老师。他们都认为环境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并对公民环境权的基本人权性质进行了法理上的分析。如许明月、绍海在《公民环境权的基本人权性质与法律回应》中就从五个方面对其进行了深入分析,包括:(1)人权具有历史性和时代性; (2)人权具有应然性和实然性; (3)人权具有自然性和社会性; (4)人权具有平等性和共同性; (5)人权具有国内性和国际性。

当然,也有的学者赞成第二种观点,认为公民环境权是一种财产权而非人权,如张云老师就认为,这是基于司法实践中“买卖环境权”的现象与人权的不可转让性之间的矛盾而得出的结论。

笔者认为,环境权应当是一种基本人权。人权发展的历史表明,人权并不是僵化不变的概念,随着人类历史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将来还会有越来越多的权利形态出现。公民对健康舒适环境的权利符合人权的基本属性要求,它是在人类环境不断恶化的情况下出现的一种新型人权,也是对人权的丰富和发展。矿区原住民直接承受着矿产资源开发带来的环境破坏,此项基本人权更应当依法受到保护。おお

参考文献:

[1]张云著.《非再生资源开发中价值补偿的研究》,中国发展出版社,2007年版.

[2]世界银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项目课题组编著:《中国少数民族地区自然资源开发社区收益机制研究》,2009年版.

[3]桑东莉著.《可持续发展与中国自然资源物权制度之变革》,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4]关今华.《基本人权保护与法律实践》,厦门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5]周训芳.《环境权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6]蒲志仲.《论国家多重身份与矿产资源价值合理分配》,载《经济问题》,1998年第5期.

[7]吕忠梅.《论公民环境权》,载《法学研究》,1995年第6期.

[8]黄锡生.《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制度探究》,载《现代法学》,2006年11月.

[9]李冰,胡盾.《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法律问题探析》,载《晋中学院学报》,2008年8月.

[10]许明月,邵海.《公民环境权的基本人权性质与法律回应》,载《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5年3月.

矿产资源研究报告范文5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是通过对项目的主要内容和配套条件,如市场需求、资源供应、建设规模、工艺路线、设备选型、环境影响、资金筹措、盈利能力等,从技术 、经济、工程等方面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比较,并对项目建成以后可能取得的财务、经济效益及社会影响进行预测,从而提出该项目是否值得投资和如何进行建设的咨询意见,为项目决策提供依据的一种综合性的分析方法。可行性研究具有预见性、公正性、可靠性、科学性的特点。

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前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工作,是在投资决策之前,对拟建项目进行全面技术经济分析论证的科学方法,在投资管理中,可行性研究是指对拟建项目有关的自然、社会、经济、技术等进行调研、分析比较以及预测建成后的社会经济效益。

可研报告的用途可分为审批性可研报告和决策性可研报告。审批性可研报告主要是项目立项时向政府审批部门申报的书面材料。根据国家投资体制改革要求,我国大部分地区,企业投资类项目采取项目备案制和项目核准制(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政府性项目,使用财政资金的编制可研报告。可以细分为:

a、用于企业融资、对外招商合作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此类研究报告通常要求市场分析准确、投资方案合理、并提供竞争分析、营销计划、管理方案、技术研发等实际运作方案。

b、用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以前的计委)立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此文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而编写,是大型基础设施项目立项的基础文件,发改委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核准、备案或批复,决定某个项目是否实施。另外医药企业在申请相关证书时也需要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

c、用于银行贷款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商业银行在贷款前进行风险评估时,需要项目方出具详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于国家开发银行等国内银行,该报告由甲级资格单位出具,通常不需要再组织专家评审,部分银行的贷款可行性研究报告不需要资格,但要求融资方案合理,分析正确,信息全面。另外在申请国家的相关政策支持资金 、工商注册时往往也需要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该文件类似用于银行贷款的可研报告。

d、用于申请进口设备免税。主要用于进口设备免税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办理中外合资企业、内资企业项目确认书的项目需要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e、用于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在实施走出去战略,对国外矿产资源和其他产业投资时,需要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或省发改委,需要申请中国进出口银行境外投资重点项目信贷支持时,也需要可行性研究报告。

矿产资源研究报告范文6

(1)项目建设的目的、必要性和依据;

(2)市场需求的预测;

(3)建设规模、产品方案、生产方法和工艺原则等的技术经济比较和分析;

(4)矿产资源、水文、地质和原材料、燃料、电力、水源供应、运输条件及外部协作条件等落实情况,所需公用设施的数量、供应方式和落实情况;

(5)资源综合利用、环境质量评价、环保和“二废”治理的初步方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需经有权机关批准;

(6)建设地址(包括厂址、选线等)的比较与选择,占用土地数量的估算;

(7)资源开采、利用条件的论证;

(8)项目的构成,建没标准,主要工艺技术和设备选型方案的比较,需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的,要提出引进和进口的国别和厂商的方案,主要设备的国外分交或外商合作制造方案,国内主要设备分交方案;

(9)建设项目的总图布置方案和上建工程量估算,公用辅助设施和厂内外交通运输方式的选择和比较;

(10)建设项目总投资的估算,投资来源、筹措方式和贷款的偿还方式,生产所需流动资金的测定;

(11)建设工期要求和建设实施进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