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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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动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范文1

关键词:植物新品种;繁育推广;法律法规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5-0279-02

植物新品种的推广应用在农业增产、农民增收中起着重要作用,以粮食作物为例,新品种的利用在粮食增产中作用可达40%左右,在保证中国粮食安全社会稳定上起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农民在应用新品种上也有很大积极性,以经营新品种繁殖推广的种子公司如雨后春笋,全国大小经营实体已有上万家,经近几年的整合重组,目前还有7 000多家。但良莠不齐,坑农害农事件时有发生,同时种子和其他许多商品一样,已进入国际竞争行列,国内外为此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保证种子业的健康发展。

一、假冒伪劣种子的生产经营仍时有发生

中国《种子法》对假冒伪劣种子已有明确定义,但从种子法颁布以后,仍时有违法行为发生。例如湖北有报导水稻委托生产“汕优63”却生产未经审定的转基因品种“抗虫六三”,至于营销未经审定品种,或以其他品种种子冒充审定品种名称进行销售更是屡见不鲜。在品种真实性方面,套牌种子、旧瓶装新酒现象十分严重,如在东北市场,某地的套牌种子市场占有率达80%以上。不符合生产标准的劣种子导致生产损失也是有违种子法规定的,例如某知名种子公司盲目生产、年年种子积压,2012年因将前两年繁育积压的玉米种子作为种子销售,因发芽率差导致减产使农民受损已见诸报端,未报导的更多。主要农作物种子,都有其最适宜的种植区域,有些则是由于生态环境差异,一些地方将不适宜本地区种植的种子盲目引种造成损失,如水稻不抽穗,小麦受冻害,甚至一般对生态环境不太敏感的玉米,在某些生态环境变化下也有早衰、不抗病、不抗倒伏退化减产的报导,如湖北有报导湘玉10号玉米在特定年份出现返祖退化现象而严重减产,兴单6号也出现此类问题。

二、主要农作物品种在审定和繁育推广中存在的问题

品种审定存在两方面相互矛盾问题,一是审定标准过宽,审定品种市场认可低,如玉米品种近十年审定的达4 000个,但能有一定推广面积的不及1/3,面积达1千万亩以上的不及10个。小麦品种审定也有类似情况,品种审定过程中的不公平现象,也屡见不鲜,已经见怪不怪了。另一方面某些地区的审定规则中也呈现有限制过死的偏颇现象,例如,对系统选育的品种限制过死,实际生产证明,有些系统选育的品种在产量、品质、抗逆上确实超过原有品种。以小麦为例,例如豫麦49(温麦6号)选自温2540,但不论株高、穗型、产量潜力都远超原品种,是20世纪末在河南首先突破大面积亩产600kg且推广面积超过1千万亩的品种;又如中优9507是中作8131经过几轮系统选育而成,不论在越冬性、籽粒颜色与品质、产量等均较原品种有明显变化,而且在生产上已经较大面积应用;四川绵阳11号选出一系列生产上利用的绵阳16,绵阳20等在抗病性、粒色、产量均有明显提高,推广面积也均超过1千万亩。种子法对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的规定是“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植物品种,系统选育成的品种有时DNA分析也可能是很相近的,但只要经过试验生产过程中确实表现出上述的新颖性、特异性等,就应当承认其为新品种,这样才不致埋没真正能在生产上应用的好品种。上述因素使得有人认为应学习国外用品种注册代替审定,但国外注册要经过多年大范围试验,国内根本达不到,在法规不健全情况下,注册法更会引起鱼目混珠,只宜在品种审定的规则上,根据发现的问题作一定修改补充。当前品种推广中还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良种补贴,由于一度这一方式受到地方保护主义和权益有关方的影响,将改为直补农民自由选用,本来种子法也规定农民自主选用的权利,但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一些虚夸广告的误导也可能使农民误购不适应当地的品种,如何在这方面改进尚待探讨。在品种推广中,还应当将适应地区、配套栽培方法、优缺点加以说明,目前品种介绍中和相应标签对缺点如抗性上多语焉不详。在推广经营中我们还发现同一品种由被授权经营者或参与育种单位冠以不同名称的问题,例如某知名玉米品种就曾出现不同冠名,使农民莫衷一是,这种做法既违背授权品种名称“唯一性”的原则,也不符新品种保护条例的规定,新品种注册名称原则上应以品种审定时名称,且不能仅以数字组成。

三、转基因植物品种的管理

用转基因技术培育新品种是育种近年发展的一种新手段,目前在国际上应用的作物主要是玉米、大豆、棉花。对其他作物安全性问题目前仍存在争论,我们认为,有些基因如Bt基因,其产物本来在生物防治中就曾利用,因此像转Bt基因抗虫棉推广尚无大的问题,虽然其在生态环境上的影响尚待研究。有些内源基因本身在植物上就存在,例如一些植物抗性有关的蛋白酶抑制剂基因和防卫蛋白基因,玉米中提出有关C4高光效的基因,小麦优质性状有关的基因HMWGS5+10基因等在国内均有转基因工作的报导,理论上应无大碍。但有些转基因如抗生素、抗除草剂基因等却需慎重对待,此前国内报导转基因玉米先锋335在东北等地用作饲料,导致母猪死胎,鸡少下蛋,田鼠死亡、灭绝等现象并未引起足够注意,实际上包括美国、法国的科研单位早就报导某些含抗除草剂玉米有同样危害甚至致癌,对雌性动物影响更大。中国在转基因生物的管理也早有相关法规,但先锋335的推广还一度由农业部列入推荐名单(后取消),在推广中也没有明示,甚至国际上目前尚不允许生产转基因稻麦品种,而国内竟有了繁育转基因水稻,还默许有关单位用儿童试验国外转基因稻米,虽然该基因据称只影响维生素量,这些都是有违转基因生物管理有关条例的做法。我们认为当前一方面应加强转基因生物安全性的评价工作,另一方面在当前仍要严格执行有关法规,不要让中国人当作国际转基因生物安全的试验品,像上述先锋335的问题,国家完全可以组织权威单位作严格的对比试验执行评价,而不是照顾相关利益方而置舆论于不顾。

四、《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以下简称UPOV公约)对中国植物新品种工作的影响

中国已加入该公约,这样新品种的保护不仅在国内,而且已发展到国际上的竞争,中国加入的是1978年文本,而今后要执行的1991年文本中,育种者权利的客体已由繁殖材料延伸到收获物以及直接由收获物生产的某些加工产品,中国从1999年新品种保护条例执行后,新品种授权量已大大增加,但与美国、欧盟、日本等相比,仍有数以倍计的差距,在受公约保护允许国际间品种交流情况下,中国需急起直追,目前中国蔬菜花卉等高产值行业植物新品种方面差距更大,基本是国际品种的天下。值得注意的是,在育成新品种的基础生物遗传资源上的保护也将逐渐加入国际竞争的行列。

五、对策建议

1.进一步补充完善《种子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标签管理法》新品种审定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细节,比如对侵权行为罚则要有可操作性,育种者在维权中往往因为成本高、利益得不到保障,而放弃维权。要加强对种子市场的监管执法力度,以促进新品种选育利用的健康发展。

2.借鉴学习国外经验,介入国际竞争。国外育种工作目标明确,注意个性化特点,撇开转基因问题,例如先锋335所以能迅速推广,是由于针对性强,适于机械化密植栽培,针对东北玉米成熟期低温问题,选育脱水快早熟型予以解决,由于脱水快农民能在种植、收获后变现,深受农民欢迎。注意后续服务,繁殖种子发芽率高于国家标准,组织示范区配套推广单粒播种机,可大量节省种子费用,这都是国内较缺乏的做法。同样,德国KWS种业公司培育的德美号系列早熟玉米也进入黑龙江省早熟玉米区,法国利马格兰公司与山西特种谷物研究所合作选育利马号早熟系列,已在山西、甘肃等地审定推广。此外,还有个特点,他们多与中国有关单位合作,这样,既有利于通过国内审定,又可利用中国种业的市场推广,如KWS与新疆康地公司合作,利格兰公司的利合16授权隆平高科开发。中国种业要借鉴他们这种个性化,差异化的育种和服务,以及借当地力量推自己品种的做法,参与国内、外种子工作的竞争,像中国的优势水稻品种,已通过试验可用于东南亚一些地区,就要尽量充分利用UPOV的法规保护打出去。

3.加快国内遗传资源的研发与保护。育种的基础是遗传资源,中国有丰富的植物遗传资源(居世界第三),但研发力度却很差,例如大豆起源于中国,野生大豆资源丰富,美国千方百计获取后,通过分子标记等手段申请了160多项专利,且许多已用于育种,而中国农民在种植中国大豆时就有可能反而侵犯了他们的专利,甚至被迫交费。国外还有报告,最有可能商业化的三种转基因水稻,其多项专利属于外国公司,中国大豆产业已被外资控制,失去了对大豆及其油制品的定价权,不能再失去其他作物的控制权。这里我们一方面要在农业和食品安全标准上介入《国际粮食安全》标准的公平制定,另一方面还要加强对国内资源的研发力度,例如在水稻基因研究方面我们已走在国际前列,但对功能基因的研究开发并用于新品种的选育却远远不够。

参考文献:

[1] 孙世贤.中国农作物品种管理的若干对策建议[J].中国种业,2010,(4):3-8.

[2] 邵长勇,唐欣,梁风巨,等.基于粮食安全视角下的中国种子产业发展战略[J].中国种业,2010,(4):11-14.

[3] 李长健,汪燕.中国农业种子市场准入制度问题研究[J].中国种业,2011,(8):5-8.

[4] 杨泽瑛,杨琳.农作物种子生产合同无效的判定与处理[J].中国种业,2012,(1):25-26.

[5] 秦克才.种子质量纠纷的分类、成因与解决办法[J].中国种业,2012,(1):33-34.

动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范文2

按照统一布置参加县上集中时间、地点和分片区林业站相结合开展科普宣传活动,并采取定期和不定期开展活动,要求集中开展每年不少于4次以上,同时要求各片区林业站、林区派出所一方面积极配合各级搞好宣传,一方面认真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的科普宣传活动,真正将科技知识、政策法规送到农民手中。年初将林业科技纳入各单位考核内容之一。

二、具体开展活动情况

今年的科技活动周活动,县里确定的主题是“科技创新驱动发展”,其目的就是要通过开展活动,促进农村经济更发展,环境更优美,生活更富裕,乡风更文明。林业局主要是组织广大林业科技工作者深入林区、林农、业主中结合“实现伟大中国梦、建设美丽繁荣和谐县”主题教育宣讲活动:宣传林业法律法规及林业科普知识,在法律法规宣传方面,以《森林法》、《森林法实施细则》、《野生动物保护法》、《种子法》、《省种子管理条例》《森林防火条例》、《省绿化条例》、《天然林保护条例》等为重点,林业科普知识方面以林业产业化建设、森林经营管理、森林防火知识、森林病虫害防治、短周期工业原料林、苗木快繁、天麻种植、绞股蓝生产加工、林下土鸡养殖技术要点及林业新品种和新技术等为重点。

5月23日,由林业局科技、种苗、造林、防火、野保、森防等组成“科技宣传”活动小组参与了由科技局组织的在巡场双三公园集中开展的“科技宣传”活动。书写宣传标语1条,发放法规、科技等宣传资料1200余份(册),林农咨询120人(次),防火宣传围裙800个,手袋1200个。

5月24日—6月3日,9个片区林业站在各自的辖区内利用赶场天相继开展了“科技宣传”活动。涉及全县17个乡镇,发放宣传围裙、环保袋900余个、林业法律法规咨询和发放科技宣传资料3500余份。

另外,我局干部职工还利用下乡办案、护林防火宣传、造林抚育检查等机会发放宣传资料,现场指导林业技术、以案说法,讲解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和林业科技知识,解答林农提出的各种问题。并带头示范,在全县林区14个点,种植天麻25000平方米。

动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范文3

一、执法主体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明确授予的行政执法权,农业局作为市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机构,局长是行政机关法人或法定代表人。局属各科室和有关单位作出的农业具体行政行为,必需以农业局的名义实施。执法人员必需是在册并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执法资格的公务员,聘用临时工、合同工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2、对法律、法规或规章要求我局实施配合、协助行政执法主要责任机关的,以及全市性的联合执法行动,这种配合和协助是一种法定责任,有关职能科室不得借故推诿。

二、执法职权

1、明确执法界定的职权范围。农业局行政执法的具体执法范围的界定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局“三定”方案和本局各科、室、办、站、所的职能分工规定为依据,经局领导集体研究确定。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不能超越规定的职权范围。各职能科室(办)要按有关规定授予的农业行政执法(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等)的职权范围,履行农业行政执法的职能工作。计划法规科负责农业项目的申报和管理;组织、协调、管理、检查、监督各职能科室的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科负责农村承包合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市场信息科负责农产品标准化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农业综合开发办负责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建设和财务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科教与外经科负责农业技术推广、农业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市扶贫办负责农村扶贫开发项目的实施与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种植业科负责农业、农药、化肥、种子(种苗)、植物检疫等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畜牧办负责畜牧、兽医兽药、动物防疫、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畜牧行政执法工作;渔业办、市渔政支队负责渔业管理等专项行政执法工作;农机办负责农机和农机行政监理执法工作;市农财办负责农村财务、农村财务公开和审计等执法工作;

2、明确执法人员身份。执法人员必需在局的统一领导下,代表农业局集体(二人以上)参与具体的行政公务执法行动,有关职能科室要大力配合,局承担因执法而引起的有关法律责任。执法人员参与其它社会非公务活动的,必需以个人(公民)名义出现,不得以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身份出现,并由个人承担一切责任,局不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3、执法人员执法守则。执法人员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中应当遵循下列守则:(1)、忠于职守,依法履行职责;(2)、清正廉洁,不得;(3)、仪表整洁,文明执法;(4)、自觉接受批评和投诉监督。

三、执法职责

1、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局长为本局第一责任人,对本局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负总责;局分管有关科室和主管某项行政执法工作的副局长(或正副书记)负分管责任;专项执法科室的负责人(科长或主任)为主管责任人,承担专项行政执法主管责任;直接行驶行政执法权的执法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对本人和行政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2、建立健全各科室执法责任制。根据“三定”方案,下列有关科室负责法律、法规和规章授予我局行政执法职能的执法权:

(1)计划与政策法规科负责《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广东省农业厅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规定》、《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行政执法;

(2)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科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广东省农村社区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规定》、《广东省农业龙头企业项目货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行政执法;

(3)市场与经济信息科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广东省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绿色食品管理办法》、《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绿色食品产品管理暂行办法》、《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行政执法;

(4)科技教育与外经科负责《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晋升暂行规定》、《“绿色证书”制度管理办法》、《广东省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晋升工作实施办法》、《农业科技开发工作管理办法》、《农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暂行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的行政执法;

(5)种植业管理科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全国食用菌菌种暂行管理办法》、《广东省农作物种子管理规定》、《广东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区域确定办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药安全使用规定》、《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的行政执法;

(6)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负责《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农业综合开发招投标管理办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账实施办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和资金公示制暂行规定》、《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办法(试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的行政执法;

(7)畜牧兽医办公室(市饲料工作办公室)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种畜禽管理条例》、《种畜禽管理实施细则》、《广东省种畜禽管理实施办法》、《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口兽药管理办法》、《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管理办法》、《兽用品的供应、使用、管理办法》、《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兽用新生物制品管理办法》、《广东省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兽药行政药检工作管理办法》、《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广东省饲料管理试行办法》、《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办法》的行政执法;

(8)渔业管理办公室、市渔政支队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广东省无公害水产品管理办法》、《广东省渔港管理条例》、《广东省重要水生动物苗种亲体管理规定》的行政执法;

(9)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所)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用拖拉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农机监理员管理办法》、《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拖拉机登记规定》、《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农机成人教育暂行规定》、《全国乡镇农机管理服务站管理办法(试行)》、《农业部农业机械设备管理暂行办法》、《全国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广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广东省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试行办法》、《广东省农机行业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晋升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广东省农机服务户技术检验合格证、广东省农机服务人员技术合格证、广东省农业机械准用证使用管理办法》的行政执法;

(10)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老区建设办公室)负责《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扶持老区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的行政执法;

(11)市农村财务管理办公室负责《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试行)》、《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制度》、《广东省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管理办法》、《关于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界定工作的意见》的行政执法。

(12)根据“三定”方案,对法律、法规或规章要求有关职能科室共同配合、协助行政执法主要责任科室及全局的综合行政执法行动的,这是一种法定的职责和责任,有关职能科室不得借故推诿。各有关行政执法科室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授予的执法工作职权,要建立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建立和健全本科室行政执法工作岗位责任制。

3、建立公开办事制度。涉及行政审批、登记、许可等的,应将办理审批事项的依据、内容、程序、要求、标准、期限和日期,在局机关公共场所或在本科室显眼的地方上墙公开,并在*农业信息网上公布,同时编印手册分发给申请人。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办理。对不符合规定条件不予办理的,应当说明理由,按办文程序作不予批准的答复。

对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应提前告知(告知宜用书面形式,口头告知应作记录)申请人,告知内容包括办理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原因、下一步的办理计划和实际办结的时间等;核准事项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又未能在规定时限之前告知申请人的,规定办结时限届满即视为核准,并无条件给申请人补办核准手续。

涉及收费的,应当公布收费标准和依据,并实行收支两条线。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监管的原则,要落实责任,加强行政许可审核的监督和管理。

4、建立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对于必需以局的名义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有关行政执法职能科室要及时报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并报计划与政策法规科,计划与政策法规科要在局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报市人民政府和省农业厅备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重大行政处罚:(1)、行政拘留;(2)、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3)、责令停产停业;(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5)、较大数额的罚款。

5、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依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时间内相对稳定的规定、办法、规则、实施细则、布告等规范性文件,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行政法规要后才能生效,并由计划与政策法规科以局的名义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法制局)备案审查。

6、建立定期汇报制度。行政执法职能科室要在当年的12月底前把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书面报计划与政策法规科,由计划与政策法规科综合本局的执法责任制情况以及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诉讼、过错责任追究、行政执法考评情况报局领导及*市人民政府。

四、执法程序

1、执法程序要合法。在执法过程中,执法的程序要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等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有明确规定其执法程序的,按照该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要求执行。对不遵守法定执法程序的行政执法行为,属违法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行政执法查处违法行为的,应按下列程序执行:(1)表明执法身份。即出示合法有效(如国家农业部的农业执法证、省政府的行政执法证等)的行政执法证件。(2)查明违法事实。违法事实一时无法查清,或证据不足的,应当登记立案,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人员收集证据时不得少于两人,必要时,可以依法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等。(3)查清事实、掌握证据以后,写出调查报告,起草行政处理意见决定书。(4)告之对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对方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听取对方当事人的陈述或者申辩。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6)行政处罚要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处理。对对方当事人的陈述或申辩进行审查、复核,对其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如果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是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或者是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是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要求听证的,行政执法机关还应当告知对方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7)正式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必须给予行政处罚的,要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权限作出适当的处理。对于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并以农业局的名义制作统一规范格式的行政处理决定书。(8)在法定期限内送达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具体送达方式可按有关规定或参照执行。(9)执行行政处理决定。对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自觉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又不向法院或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或者不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的,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行政执法回避。在行政执法中,案件调查人员遇到本案与自己或者自己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案件,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或者按照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回避。案件调查人员的回避,由局机关负责人决定,局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集体讨论决定。回避未被决定前,不得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五、过错责任追究

1、有下列情况的,追究过错人员责任:(1)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有过错的,追究该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2)因案件承办人的过错,导致审核人、批准人作出错误行政行为的,追究案件承办人的责任。(3)因审核人的过错,导致批准人工作失误,作出批准错误行政行为的,追究审核人的责任。(4)因批准人的过错,作出审核、批准错误行政行为的,追究批准人的责任。

2、共同责任的追究。(1)经审核、批准作出错误行政行为的案件,案件的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均有过错的,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应共同承担责任。(2)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或主张作出错误行政行为的案件,由提出错误意见的人员共同承担责任,主张正确意见的人员不承担责任。

3、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的追究。(1)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共同承担错案责任的,承办人不按照批准人的意见执行,擅自决定,导致损害后果加重的,承办人负主要责任,审核人和批准人负次要责任。(2)审核人在审核过程中追加错误意见,批准人同意审核人追加的错误意见,致使损害后果加重的,审核人负主要责任,承办人和批准人负次要责任。(3)审核人同意承办人意见,批准人追加错误意见,致使损害后果加重的,批准人负主要责任,承办人和审核人负次要责任。(4)领导班子集体共同承担责任的,作出决定的负责人负主要责任,主张错误意见的其他人员负次要责任,主张正确意见的人员不负责任。

六、行政执法奖惩

局定期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考核并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评议,考评的结果作为行政执法人员任用和奖惩的依据。对考核成绩优异的,以及对恪尽职守、严格执法的有功人员给予表彰、评先进、提拔和优先晋级和调资等奖励。行政执法人员有、越权、失职、失察、、行政不当、、违法乱纪违纪行为的,依照程节轻重责成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收回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接受辞退,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其他行政处分等,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当引发行政赔偿的,要依法对责任人追究赔偿责任。

动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范文4

关键词:生物产业;中国;立法

1 生物产业发展及各国立法概况

生物产业化的浪潮源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1972年,美国哈佛医学院的犹大・福克曼教授因自己在癌症研究中的新设想得不到学术界的认可而向企业界申请资金,美国孟山都公司对他的设想非常感兴趣,决定为其投资。这一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引起了轩然大波,福克曼的做法也招致了很多人的批评。但经过几年的争论,人们逐渐认识到生物技术必须走产业化的道路…。生物技术的进步极大地推动了生物产业化的进程。据统计,全球生物药品市场规模1997年为150亿美元,2003年达到600亿美元,占整个医药行业销售额的比例从1995年的不足4%提高到2005年的10%。农业生物产业已经成为各国政府未来农业发展的战略重点,应用基因工程、细胞工程等高新技术培育的农林牧渔新品种、兽用疫苗、新型作物生长调节剂及病虫害防治产品、高效生物饲料及添加剂等已推广运用,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此外,保健食品行业是全球性的朝阳产业,市场增长迅速。总之,生物技术已经成为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其增长速度大致为25%~30%,是整个经济增长平均数的8~10倍左右。

在这种背景下,生物产业已经成为国际科技竞争和经济竞争的重点领域。各国政府都在本国生物产业发展上采取了战略先行的策略,纷纷抢占“生物技术产业”的制高点。美国是非常重视生物技术发展的国家之一,生物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发展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并在不断地加大推进力度。2002年,美国把每年的4月21日至28日确定为“生物科技周”,并确立了“人类基因组计划”、“国家植物基因组计划”等几个重要研究方向。德国政府将2001年命名为“生物科学年”,生物技术成为其科技投入最多的领域;英国2000年发表了“生物技术制胜――2005年预案和展望”战略报告,将目标定位于保持其生物技术世界第二的地位。法国也制定了《2002年生物技术发展计划》,将生物技术和环保技术列为本国高新技术产业规划的重点。印度率先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政府部级的“生物技术部”,新加坡提出把新加坡建成“生命科学中心”的目标。

不仅如此,各个国家和地区还纷纷加强了本国应对生物产业发展的立法建设,相关立法涉及到动植物品种保护、生物技术操作规范、转基因生物生产与销售监管、药品控制等多个方面。例如:美国1970年制定并于1989年与1994年两次进行重大修改的《植物品种保护法》、1975年制定的世界首部《重组DNA分子实验准则》;日本农业部、林业部和渔业部于1992年颁布的《重组DNA生物体在农业、林业、渔业、食品工业和其他相关工业部门的应用准则》及其国际贸易和工业部制定的《重组DNA技术的工业应用准则》;挪威1993年的《转基因生物生产和使用法》、《生物制药法》以及1998年颁布的《转基因生物运输和进口条例》;英国1992年颁布的《转基因生物条例》以及1997年修订的《遗传改良生物有意释放和危险评价规则》;德国1985年颁布的《联邦物种保护条例》、1980年颁布的《基因技术法》以及1990年制定的《新生物技术法》等等。这些立法都在各国生物产业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调控作用。

2 我国生物产业发展及其立法现状

近20年来,我国生物技术产业也取得了长足进步,生物产业规模不断扩大,尤其是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迅猛。2000~2008年,全国医药工业产品销售收入年均增长达20.45%。据清科研究中心数据显示,2009年上半年,整个生物医药行业(包括医疗服务)获得各类投资机构投资总额超过1.3亿美元,约占同期中国所有投资额的20%。不仅如此,中国生物产业总规模已超过万亿元,生物产业正在成为中国高技术领域新的增长点。在生物产业发展所需要的人才培养方面,改革开放后,中国共向国外派遣32万余名留学人员,其中60%从事生物医学研究。现在,许多人已学有所成,有的已经回国创业。据统计,在世界著名的《生物化学》、《细胞》以及《科学》等生物医药杂志中,有中国人参与写作的论文数占总数的57%。目前,全国有一大批生物技术成果或已申报专利,或进入临床阶段,或正处于规模生产前期阶段,具有较大的产业化前景”0。

伴随着现代生命科学与生物技术进步所带来的生物技术产业化步伐在我国的日渐加快,我国也为保障生物产业的健康发展而加强了相关的立法建设,相继制定了包括《药品管理法》、《中医药条例》、《中药饮片生产质量管理办法》、《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规定》等传统医药卫生保健法以及《兽用新生物制品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等现代生物科技法在内的大量法律、法规与规章,初步奠定了我国生物产业发展的法律保障体系。不仅如此,我国还在上述立法之外,制定了包括《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动物源性食品检疫检测实验室质量控制规范》、《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技术规范》等在内的大量技术标准或技术操作规范。这些规范作为法律之外的生物产业规范也都在保障我国生物产业健康发展方面发挥着不容抹杀的重要作用。

然而另一方面,现行立法相对于保障生物产业发展的需要而言却显然还远远不够。主要体现在:①目前我国生物产业方面的立法效力层次普遍偏低,而且迄今为止还没有一部明确规定我国生物产业发展方向的基本法。②就目前来看,我国生物产业立法多以保障生物产业安全为基本主旨,缺乏以激励为导向的生物产业发展保障方面的立法。③即便是就生物产业安全规范方面的立法来看,现有立法除了农业方面的生物技术立法相对比较完善之外,在涉及环境与生态安全、生物技术产品的安全性评估等方面的立法依旧非常薄弱,立法的内容多侧重于对生物技术本身及其研发过程的监管,而缺乏对相应产品安全的控制。针对这种情况,加强我国的生物产业立法已经成为推动我国生物产业发展的现实需要。

我国生物产业立法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为生物产业立法;二是政府部门对生物产业的宏观调控只能通过法律来进行;三是生物产业立法是实现生物产业科学发展的需要。

3 加强我国生物产业立法的对策建议

我国生物技术产业已经开始从跟踪仿制到自主创新的转变,从单项技术突破到整体协调发展的转变。但相关的现行立法相对于保障生物产业发展的需要而言还远远不够。为此,提出以下对策

建议。

3.1 制定《生物产业发展促进与规范法》

生物产业的健康发展只有建立在对生物产业化所可能产生的各类负面问题的严密防范之上才能够实现。而要做到严密防范生物产业化所可能产生的各类负面问题,显然不能单纯寄希望于市场经济主体自身的伦理道德自律以及国家政策引导,而更应当借助法律的他律来加以保障。然而,由于当前我国尚没有制定引导规范生物产业发展方面的立法,人们对生物产业发展政策的稳定性以及生物产业化所触及的法律与伦理底线等都还难以把握。在这种背景下,跨越生命伦理与法律的底线,对生物产业拔苗助长,以致引发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况极易发生。这种状况极大地影响了我国生物产业的健康成长,为我国生物经济的长远、健康发展留下了巨大隐患。为此,笔者以为,我国应当考虑制定一部专门旨在引导和规范生物产业化的《生物产业发展促进与规范法》。在该法中,一方面要进一步明确我国生物产业发展的基本政策,并以法律的形式将其稳定下来,从而以这一政策为基点,建构我国的生物产业法律体系;另一方面也要对我国生物产业化应当遵循的法律底线作出规定,以保障我国生物产业化的过程不会对社会的安全与稳定带来冲击。目前,我国尚无一部专门规范生物产业化问题的立法,而生物产业的健康发展又离不开这样一部专门立法,笔者以为,制定《生物产业发展促进与规范法》已成为现实需要。

3.2 建立健全我国生物产业发展的法律保障体系

就发展生物产业而言,我国当务之急是要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将生物科技纳入产业化发展的良性轨道,通过立法保障和激励导向,不断提高全社会对生物科技产业的重视,从而增强国家依靠生物科技强国的动力,为生物科技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具体而言:首先,要构建有利于我国生物技术产业发展的金融制度。需要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生物企业做大做强的融资体系,鼓励生物企业合法融资,开拓畅通有效的生物经济发展融资渠道,鼓励风险投资在生物技术产业中的应用,为我国生物企业在国内外上市融资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其次,要建立健全有助于生物专业人才市场的培育的法律框架。就目前来看,我国生物产业内部创新能力严重不足,缺乏创新创业型人才,我国目前从事生命科学与生物技术研究的工作人员只有2万余名,大致为美国的1/9。这种现状客观上必然要求建立一套有利于生物经济专业人才脱颖而出的、公正的人才选拔机制,而法律则是建立这种制度的最有效保障。再次,要加强生物产业发展的行政管理制度。需要建立高效运行的行政与专利审批制度和机制,加快新生物技术产品的审批程序;需要完善生物技术知识产权的立法和保护;特别是建立对生物技术产业实行优惠税收政策机制,减税减负促进生物产业快速发展等等。

3.3 完善我国生物产业安全的法律规范体系

生物产业的发展不仅需要以鼓励和刺激为目标的法律保障体系,更需要以引导和制约为导向的安全规范体系。当前,我国已经制定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等在内的众多法规与规章。这些立法对生物技术研发与应用进行了初步规范,对我国生物产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引导和规范作用。然而,相对于我国生物产业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而言,我国生物产业法律规范体系的建设显然还远远不够。为此,除了需要再出台一部《生物产业发展促进与规范法》和建立健全生物产业发展的法律保障体系之外,有针对性地加强保障我国的生物产业安全的法律体系的建设,已成为强化当前我国生物经济法制建设的内在需要。具体来说:首先要提高现行生物产业法的效力层级,使之具有更高的权威,更好地满足保障生物技术安全之需要。其次,要在继续强化对生物技术研发与应用之立法监管的基础上,加强生物技术产品控制方面的立法建设。例如,在我国尚未出台药害救济法而药害事件又频繁发生的情况下,应出台专门的《药害救济法》;在我国尚未制定医学美容整形法而实践中已多次发生诸如“金丝美容”、“干细胞美容”等重大问题的情况下,应制定《医学美容整形法》等等。再次,要加强其他部门法中的相关制度建设。生物产业发展是一个广泛涉及民事、刑事、环保、医疗卫生、食品安全等众多领域的复杂问题,要应对生物产业发展带来的挑战,仅依靠生物产业法的完善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其他部门法的协调与配合。例如,针对那些滥用生物技术而可能会引发重大公共安全事件的生物科技活动,需要我国刑法将这类活动纳入犯罪的行列,通过采取适宜的刑罚措施给予严厉打击;而鉴于生物产业发展还可能会引发公共环境安全、公共食品安全以及国家安全等诸多方面的诸多问题,还需要在我国环境资源法、食品安全法、国家安全法等立法中设置相应的预防和应对制度。这些也都是保障我国生物产业健康发展而必须要采取的重要立法策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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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范文5

关键词:生物多样性原因可持续利用保护对策

引言

生物多样性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基础,也是当今国际社会环境和发展的研究热点问题之一。中国是全球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家之一,它有的生物物种数量约占全球的十分之一,是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地区。但是由于自然、人为及制度方面的原因,中国的生物多样性正遭受着严重的损失和破坏,保护生物多样性已成为摆在人们面前的急中之急、重中之重的事情。本文旨在通过对这些原因的分析,提出建设性意见,以资探讨。

一、生物多样性概述

1.1生物多样性的概念、含义

1992年6月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各国签署的《生物多样性公约》第二条对生物多样性作如下解释:所有来源的形形生物体,这些来源除其他外包括陆地、海洋和其他水生生态系统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综合体。

1994年我国政府制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对生物多样性作如下概念:所谓生物多样性就是地球上所有的生物、植物、动物和微生物及其所构成的综合体。

但上述对生物多样性的概念缺乏全面性、准确性和简练性,故本文将生物多样性定义为反映地球上所有生物及其生境和所包含的组成部分的综合体。

生物多样性包含三层含义,即遗传多样性、物种多样性、生态系统多样性。三者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遗传多样性是指某个物种内个体的变异性;物种多样性是指地球上生命有机体的多样性;生态系统多样性是指生物圈内生境、生态群落和生态过程的多样性以及生态系统内生境差异、生态过程变化的多样性。三者之中生态系统多样性是基础,而物种多样性是关键,遗传多样性含有的潜在价值最大。

1.2生物多样性的意义

生物多样性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每个层次生物多样性的都有着重要的实用价值和意义。物种的多样性为人类提供了大量野生和养殖的植物、鱼类及动物产品;遗传多样性则对培育新品种、改良老品种有着重要的作用,如人们可利用一些农作物的原始种群、野生亲远种和地方品种培育高产、优质和抗病的作物。在生态系统中的最重要的作用就是改善生态系统的调节能力,维持生态平衡。因此生物多样性不仅能为人类提供丰富的自然资源,满足人类社会对食品、药物、能源、工业原料、旅游、娱乐、科学研究、教育等的直接需求,而且能维持生态系统的功能、调节气候、保持土壤肥力、净化空气和水,从而支持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和其它活动。此外生物多样性直接影响着中国的文化多样性。

1.3我国生物多样性现状

我国在1987年公布的《中国珍稀濒危保护植物名录》第一期中,公布的濒危种类有121种,受威胁的158种,稀有的110种,共计389种,其中一类保护植物8种、二类的157种、三类的22种。另据中国红皮书的估计显示,超过1/10即500多种脊椎动物物种和15%~20%即400~500种高等植物已经受到威胁。而我国对境内的物种及其数量尚无确切的统计数字,尤其对濒危物种的调查尚不全面。出现的问题是有些国家未列入濒危物种名录的物种面临生存威胁,有的甚至濒临灭绝,而另一些则由于人为的保护、繁育、利用而使种群数量有所增减,因而有必要调整其保护级别或划出、划入保护之列,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药用动植物,如黄草,急待保护。

此外,近年来野生生物贸易已经对中国的生物多样性产生了较大影响。由于粮食、中医药、服装等对野生生物的需求日益增加,野生动植物的非法交易也急剧增长,对几种濒危动植物物种以及一些没有列入国家保护名单之内的动植物物种数量已经构成威胁。如:藏羚羊。

二、生物多样性损失的主要原因

生物多样性的丧失,既有自然发生的,也有因自然发生的,但就目前而言,人类活动(特别是近两个世纪以来)无疑是生物多样性的损失的最主要原因。此外制度特别是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则是引起损失的另一主要原因。

2.1自然原因

一是物种本身的生物学特性。其一是物种的形成与灭绝是一种自然过程,化石记录表明,多数物种的限定寿命平均为100~1000万年。其二是物种对环境的适应能力或变异性、适应性比较差,在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时难以适应,因此而面临灭绝的危险。如大熊猫,其濒危的原因除气候变化和人类活动以外,与其本身食性狭窄、生殖能力低等身体特征有关。二是环境突变(天灾),如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雪、干旱等自然灾害。

2.2人为原因

由于人类对生物多样性对人类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同时又过多的重视经济发展,而对生物多样性保护意识淡薄,从而导致生境破坏时有发生;对生物资源开发过度,有些甚至是掠夺式的开发;环境污染严重;对外来物种入侵问题重视不够以及制度的不健全,这些都是导致生物多样性减少的主要原因。

2.2.1生境的丧失、片断化、退化

栖息地破坏和片段化已成为我国一些兽类数量减少、分布区缩小和濒临灭绝的主要原因。伐木和占地是中国生境被破坏的两大主要原因。天然林的大幅度减少直接威胁到从苔藓、地衣到高等物种的生存。此外伐木也是导致森林火灾的一个主要原因,中国在过去25年内因森林火灾共损失了860万公顷的森林。以农业和建设为目的的占用森林、湿地和草原则是生境破坏的另一个原因。据估计,中国目前农田的1/3本来是处女林,这一问题在中国热带地区尤为严重。而在过去的半个世纪里,沿海湿地的一半左右已经发生改变,高原湖泊周围的湿地也损失严重。另外,1950~1980年间中国湖泊面积减少1/10。

生境的片断化是指一个面积大而连续的生境被分割成两个或更多小块残片并逐渐缩小的过程。多种人类活动都可能导致生境的片断化。如铁路、公路、水沟、电话网络、农田以及其他可能限制--生物自由活动的分隔物,和自然保护区内修筑公路等人为设施。特别是由于这些人为设施的建立,使得动物的活动受到限制,从而影响其觅食、迁徙和繁殖,而且植物的花粉和种子的散布也会受到影响。因而引起动植物种群数量下降并引起局部灭绝。同时由于生境的片断化,阳光、温度、湿度及风的变化,也会导致一些物种濒危、甚至灭绝。另外生境的片断化有助于外来物种的入侵,进而威胁到原由物种的生存。

生境退化则是生境部分的失去原有功能,如由于经济发展、过度放牧等原因,使得草场退化严重,引起草原生物生理机能衰退,从而对其生存构成威胁。

2.2.2掠夺式的过度开发

许多生物资源对人类具有直接的经济价值。随着人口的增加和全球商业化体系的建立和发展,人类对之的需求随之迅速上升,其结果导致对这些资源的过度开发并使生物多样性下降。而当商业市场对某种野生生物资源有较大需求,通常会导致对该种生物的过度开发。典型的实例是人类对海洋鲸类的猎捕活动与鲸类数量的消长之间的关系。我国许多药用植物,如人参、天麻、砂仁、七叶一枝花、黄草、罗汉果等,野生的植株都已经很有限了,如果仍不加限制必然导致灭绝。其中偷猎、滥挖走私野生动物行为对生物的多样性威胁最严重。

2.2.3环境污染

2.2.3.1水体污染

水体污染能够对水生生物(特别是鱼类)生命周期的任何发展阶段,产生亚致死或致死作用,影响他们的捕食、寻食和繁殖。其中亚致死的水体污染对水体生物多样性的影响更为突出、普遍、久远。在这种环境中的生物繁殖能力下降、生长缓慢或者死于环境胁迫有关的疾病。而水体富营养化能使水体生物多样性显著下降,昆明滇池即是一例。

2.2.3.2土壤污染

土壤污染通常会使当地植被退化,甚至变成不毛之地,同时土壤动物也会变的稀少甚至绝迹,其生物多样性比未受污染区显著下降。如矿区、尾矿堆积地一、矿区废弃地以及垃圾填埋废弃地都少有树木生长。

2.2.3.3空气污染

人类排放到大气中的各种有毒有害物质均能对生物体产生不同程度的损失,并对生态系统构成危害。经各种途径进入空气的二氧化硫、氨、臭氧等能直接杀死生物。来自冶炼厂废气中的有毒金属能直接毒害植物。而由于臭氧空洞、酸雨以及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所引发的温室效应等造成的生物多样性损害、减少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关注和重视,特别是温室效应引起的全球变暖和酸雨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

2.2.4外来物种入侵

外来物种入侵对生物多样性造成了很大威胁。其入侵方式有三种:一是由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城市公园和绿化、景观美化、观赏等目的的有意引进或改进,如在滇池泛滥的水葫芦、转基因生物;二是随贸易运输旅游等活动传入的物种,即无意引进,如因船舶压仓水、土等带来得新物种;三是靠自身传播能力或借助自然力而传入,即自然入侵,如在西南地区危害深广的紫茎泽兰、飞机草。在全球濒危物种植物名录中,大约有35%~46%是部分或完全有外来物种入侵引起的。2002年来自南美洲亚马逊河的食人鱼又名食人鲳在我国掀起轩然大波。其一旦流入某一水域达到一定规模时,可能会大量屠杀其他鱼类,给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带来危机,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2.3制度原因

虽然我国在保护生物多样性方面取得一定成绩,但由于制度特别是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使生物多样性遭受了不必要的损失。主要表现在:虽然国家已把环境保护的成效纳入政绩考核之中,但有些地方政府并未把此真正纳入工作计划;对生物多样性有影响的重要部门(如农业、林业、渔业、科研机构等)对此重视够,缺少相关具体实施细则、行动及专业人员。自然保护区是保护物种及其生境的有效方法,我国已建立数目众多的保护区,但相对与国土总面积而言是不够的,而且部分保护区管理混乱、土地权属不清等也需要完善。在法律制度方面,虽已实施《自然保护区条例》多年,但毕竟在法律效力上位阶较低,调整面窄,处罚力度不够,故需要进行新的立法以保护自然保护区、物种及其生境。而在外来生物入侵问题上,虽有一些法规涉及,如《进出境动物检疫法》但没有专门法规对此做相应调整,法律漏洞较大。

此外,由于经济发展;新的城镇、水坝、水库、矿区的开发、建设;旅游活动以及国际合作不充分也会对生物多样性构成威胁。

三、保护对策

保护生物样多性不仅需要加快治理环境污染,把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更重要的是在生态系统水平上采取保护措施,传统的做法主要是建立自然保护,通过排除或减少人为干扰来保护生态脆弱区,在一般情况下,确是保护某些物种或生态系统的有效途径。但存在许多问题,需要加以完善,有必要通过立法的途径解决,主要是对自然保护区进行立法。鉴于外来物种对生物样多性的影响日益严重,而我国却没有专门立法保护措施,故建议建立外来物种管理法规体系。而且随着人口和用地的不断增长,被动的保护已很难真正达到保护的目的,为此提出可持续利用生物资源。同时生物多样性对全人类都有着深远的意义,需要各国政府和人民的积极参与,故特别强调国际合作和加强国民教育。

3.1建立、完善自然保护区和制定《自然保护区立法》

自然保护区是具有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双重性质,并且是一定的空间范围的区域。在我国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惜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和具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地的陆地水域和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据《世界资源》1997年的统计,全世界已建立较大面积的保护区1.04万个多,其无论在保有物种、遗传、生态系统的多样性还是在保护物种生境上都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各国也意识到,由于缺法相关法律保护,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混乱,保护区内开发与保护矛盾突出,乱砍、滥挖偷猎行为时有不断,造成一些自然保护区破坏严重。

因此,许多国家对自然保护区和国家公园进行了专门立法。如,英国《国家公园和乡土利用法》,日本的《自然公园法〉澳大利亚的国家公园与野生生物保护法》加拿大的《国家公园法》,韩国的《自然公园法》等。另外,一些国家制定了自然保护区或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的综合性法律,并将自然保护区纳入其中。例如,日本的《自然保全法》、新西兰的《自然保护法》、韩国的《自然环境保护法》等。这些法在保护生物多样性上取得很大成效。

所以无论是按国际通行做法还是从我国国情出发,都有必要抓紧制定一部《自然保护区法》,对由于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建设、管理、开发和利用而产生和存在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建议在原有法规中法律制度:如审批制度、分级分区制度、管理制度、检查应急制度的基础上,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如分类性保护和管理制度、监督管理体制、投入保障制度,借鉴国外相关先进经验,创设新的法律制度,如功能区划制度和社会影响评价制度。

3.2防止外来物种和建立外来物种管理法规体系

外来物种入侵不仅对当地生物构成威胁,同时对经济和人体健康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因此一些国家对此进行了立法。如美国先后颁布或制修订了《野生动物保护法》、《外来物种预防和执行法》、《国家入侵生物法》、《外来有害生物预防和控制法》、《联邦有害杂草法》等;新西兰《生物安全法》等。

我国虽有一些法律法规涉及外来物种管理,如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农业和林业局分别建立了水生和陆生野生动物引进审批制度;《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动物防疫法》和《植物检疫条例》。但是目前尚无针对外来物种入侵的专门法规。《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涉及到外来入侵物种物种,但未制定专门针对外来物种入侵的行动计划,所以中国急待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生态安全和保护本国生物多样性。如设立引种许可证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立外来物种入侵预警机制。

另外,对外来物种进行普查和有计划清除,也很有必要。

3.3在保护中持续利用生物资源

虽然全世界已建立众多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等多形式保护方法方式,但相对于地球生物圈而言,其保护的生物多样性是有限的。因此人们认识到,有效和长期可信的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方法是持续利用生物资源。指对生物资源的利用应以使生物多样性在所有层次上得以保护、再生和发展。对保护而言,没有合理利用也就没有保护。利用自然保护和发展旅游业就是一例。不但有经济效益,实际上也是宣传群众、教育群众,从而获得广大人民群众的广泛支持。这本身就是社会效益的体现,也是自然保护的价值体现。

另外建议对生物多样性有影响的重要部门(如农业、林业、渔业、科研机构)制定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并将其纳入他们的生产计划中,鼓励生物的资源利用方式的多样化。包括根据当地资源的实际情况实施传统的农业和林业措施;推进科研与教育;采取必要的办法使保护区免受人类活动的影响和进行迁地保护。

3.4国家合作与行动

在生物多样性问题上,世界各国的共识是生物多样性问题不是局部的、地区的问题,而是全球性的问题。联合国有关组织、世界科学界和各国政府部门认为国际合作是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方面。因此我国政府应积极的参与国际合作加入协定,联合打击跨国非法贸易与捕猎。加强科研协作,但要注意与产权问题。

我国已加入的公约协定有《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国际捕鲸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热带木材协定》、《关于保护特别水禽的重要湿地公约》等等,为了更好的保护我国生物多样性,应积极的开展国际合作,并制定相关的实施计划与细则,在必要的情况下制定相关行政法规或法律。

3.5加强环保教育

从整体和局部看,国民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生态环境及生物多样性的好坏,大量资料表明,凡是受环保教育程度越低的国家和地区,通常生态环境破坏频率越高、程度越深、问题也越多。而对生物多样性的可持续发展这一社会问题来说,除发展外,更多的应加强民众教育,广泛、通俗、持之以恒地开展与环境相关的文化教育、法律宣传,培育本地化的亲生态人口。特别值得重视和提倡的是利用当地文化、习俗、传统、信仰、宗教和习惯中的环保意识和思想,如民族地区的龙山、凤水,进行宣传教育。另建议在中小学中专门开设环境课程或在自然、化学、生物、地理及中进行环保教育,尤其值得重视的是课外活动。

此外,加快对全国生物多样性的清查;根据实际情况变更动植物保护级别;恢复破坏的生态系统;及对一些重点珍稀濒危物种进行人工繁育和扩群工作,也很有必要。总之,一个物种的消亡往往不是单个因素作用的结果,而是多个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所以,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工作是一件综合性的工程,需要各方面的参与,不仅需要政府,更需要民众;不仅需要单个学科,更需要多学科;不仅是一个国家或地区,而是全球的共同参与与合作。

参考文献:

[1]王羲国际环境法法律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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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熊治延环境生物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

[7]中国外来物种黑名单科学生活2004(3)

动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范文6

一、产业发展基本情况

(一)中药材资源状况

生态环境复杂多样,发展中药(北药)产业有着得天独厚的地理条件和气候条件,中药材资源蕴藏量十分丰富。全市有野生中药材品种300余种,主要产品有五味子、防风、黄柏、刺五加、黄芪、苍术、赤芍、升麻、白鲜皮、玉竹、灵芝及林蛙油、鹿茸等。

(二)产业发展现状

1、种植规模不断扩大,中药(北药)种植带初步形成。近年来,中药材种植已形成一定规模,截至末,全市累计种植面积达17万亩,初步形成嫩江—爱辉—孙吴—逊克中药(北药)种植带。主要品种有:人参、五味子、水飞蓟、板蓝根、黄芪、黄芩、防风、穿山龙、沙参、甘草、灵芝、猪苓、桔梗等。逊克县大田五味子面积0.6万亩,野生五味子培育面积近2万亩,年产鲜果1500吨;林下参面积0.8万亩,园参面积0.6万亩,年产鲜园参1000吨。爱辉区水飞蓟种植面积达12000亩,年产480吨。嫩江县北药饮片有限公司自建基地5.7万亩。孙吴县中药材种植面积3.2万亩,已成为我市重要的中药(北药)经营中心和集散地,年交易量达1万吨,每年发往全国各地和日本、韩国及东南亚等地的药材价值在亿元以上。

2、中药材深加工规模不断壮大。围绕中药产业发展和北药开发,相继建成了一批中药饮片加工企业和制药企业,以通过国家GMP认证的三精制药为龙头,现有哈药集团三精药业有限公司、哈药集团三精儿童大药厂(有限公司)、省嫩江北药饮片有限公司等10余家,生产上市25个品种,以黄芪、黄芩、沙参、满山红、车前草、熊胆、鹿茸为主要原料的纯中药制剂就有13个品种。省嫩江北药饮片有限公司,现拥有嫩江北药药材种植试验区、中药GAP种植示范基地两个综合性现代化基地,种植繁育甘草、黄芩、黄芪、板蓝根、红花、五味子、赤芍、防风、独活、知母等10多个品种,预计年产药材5000余吨,年加工中药饮片5000吨。另外,由哈尔滨永久发展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设计年加工5000吨原料、年生产200吨水飞蓟素的加工厂在爱辉区加工园区加快建设之中。上海申龙北药有限公司已落户,由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微环境控制技术研究中心和上海中医药大学提供强大的技术支持。

二、产业发展的必要性和前景

(一)发展的必要性

1、中药(北药)产业发展符合国家及我省产业发展战略。中药产业是我国医药领域的传统优势产业,以天然药材为原料的药物在疾病预防、治疗和保健中的作用愈来愈受到重视。国家实施中药产业现代化的发展战略,在《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突出强调,要促进中药资源可持续发展,为培育壮大北药产业指明了方向。同时,加快中药(北药)产业发展,既利用和发挥了我市丰富的中药(北药)资源优势,又符合和全省北药开发总体规划。

2、中药(北药)产业发展是实现我市林区经济转型的战略选择。自我市全面停止商业性采伐以来,林区经济面临转型的重大挑战。已纳入大小兴安岭生态保护与经济转型规划主体功能区,中药(北药)产业作为经济转型的六大产业之一,国家将给予政策、项目和资金等多方面支持,省政府也将中药(北药)产业发展作为林业产业发展重点,重点打造,强力推进。因此,加快中药(北药)产业发展,将其培育成我市林区后续经济重点产业和优势替代产业,是林业经济转型、种植业结构调整、群众增收致富的重要战略选择。

3、中药(北药)产业发展是实现我市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随着野生资源逐渐减少,中药材生产逐步向人工种植方向发展。辽宁、吉林等中药(北药)重要种植生产基地因受林地、耕地减少制约,种植面积萎缩、药材产量锐减、品质下降,种植大户纷纷将目光投向大小兴安岭。我市是大小兴安岭重要组成部分,资源丰富,自然条件优越,是承接辽吉两省中药(北药)种植生产基地转移的首选之地。加快中药(北药)产业发展,可以充分发挥我市资源优势,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发展前景

1、丰富的自然资源,为中药(北药)产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基础条件。国家42个一、二、三类重点保护动植物中药材品种中,近1/3的品种分布在我市境内。目前,已发现的中草药材有350多种,药材年蕴藏量约在1700万公斤。同时,丰富的林地、耕地资源为中药(北药)种植提供了绝佳的自然条件。

2、多年的积极实践,为中药(北药)产业发展奠定了较好的工作基础。市委市政府始终高度重视中药(北药)开发工作,成立了中药(北药)开发领导小组,负责推动中药(北药)种植与产业发展。各地、各相关部门积极推进,逊克县、孙吴县等地将中药(北药)作为主导产业来抓,种植规模不断扩大。嫩江县加大中药(北药)开发力度,引进的中药(北药)饮片公司种植面积5.7万亩,基础设施设备完善,具备了初加工的基础条件。其他县(市、区)都在积极推进中药(北药)产业,为中药(北药)种植开发和产业发展营造了良好的发展环境。

3、健全的市场网络,为中药(北药)产业发展搭建了广阔的发展平台。我市行政区域横跨大小兴安岭,是国家和省重要的中药(北药)种植集中分布区之一,种类多,质量优。孙吴县作为中心区域和交通枢纽,已成为北部中药材经营中心和交易集散地,优势逐渐显现,每年发往全国各地和日本、韩国及东南亚等地的中药材数量在1000吨以上,吸引了亳州和安国大市场的大量药商前来投资开发。中药(北药)产业发展组织化程度不断提高,目前,已成立多个药材专业合作社,带动了一批农民开展中药(北药)种植。

三、发展思路

以可持续发展为主题,以资源优势为依托,以增加林农收入为目标,以市场为导向,坚持效益优先,强化政策和科技支撑。坚持生态优先,创新机制,合理布局,突出重点,规模推进。加强野生药材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突出GAP标准药材种植养殖示范基地建设,加强技术创新与推广应用,带动广大林区职工和农民开展中药(北药)种植和特色养殖。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注重打造中药(北药)名品,培养实用人才和技术能手,提高质量和效益,叫响寒地优势特色中药(北药)品牌,实现以药富民。

四、发展目标

近期目标:到2015年末,全市野生中药材保护培育面积达到100万亩,规划10个重点药材半野生栽培区域。中药(北药)种植面积达到80万亩,年均增长36%,其中新增规模化种植面积63万亩,占种植总量的78.8%。形成具有竞争力的区域特色知名品牌3—5个,中药(北药)产业产值突破25亿元,加工产值突破15亿元,农民收入突破10亿元。

远期目标:到2020年,全市中药(北药)发展速度保持在年均增长15%左右,产值增加到50亿元,其中医药加工产值25亿元,药材开发产值达到10亿元,农民从中药(北药)产业发展中获得种植总收入达到15亿元,中药(北药)医药加工企业发展到20户以上,开发具有竞争力的知名品牌10个,使中药(北药)产业真正成为全市国民经济支柱产业。

(一)中药材种植

1、野生中药材培育。根据全市生态环境和林业资源状况,大力发展药材野生培育,提高林下土地利用率,保持生物群落平衡,实现林业资源可持续发展。重点发展苍术、五味子、防风、白鲜皮、穿山龙、升麻、赤芍、黄芩、龙胆草等药材半野生栽培,规划10个重点药材半野生栽培区域,面积达到100万亩。

2、规模化种植:在我市选取有基础和经验、市场相对成熟的品种,大力开展规模化培育和种植。五年内中药(北药)种植面积计划达到80万亩,新增规模种植面积63万亩,平均年增长率为36%。发展人参、五味子、水飞蓟、黄芪、赤芍、苍术、甘草、防风、龙胆、平贝等品种10个以上。

3、GAP基地建设。按照“重点品种基地化、基地品种规范化”原则,建立重点中药材GAP基地,在最佳种植区和适宜种植区发展相对连片的中药材专业种植区,规划重点建设4—6个优质中药材GAP基地,面积达到10万亩,总投资1.5亿元,预计实现年收入5亿元。

(二)中药材加工。积极引进2—3个战略投资主体,培育全市中药(北药)饮片及提取物、中药、中成药加工龙头企业,打造2—5个中药(北药)品牌,建立和完善15—20种中药材加工技术、工艺及SOP(标准操作规程),提高中药材加工能力,到2015年实现加工产值10亿元。

五、产业布局

(一)重点建设三个产业带

1、建立爱辉—嫩江中药(北药)产业带。发展黄芪、黄芩、赤芍、甘草、防风等道地品种种植,以嫩江北药中药饮片加工厂为基地开展中药饮片炮制、加工、颗粒萃取。

2、建立逊克—孙吴中药(北药)产业开发带。发展人参、五味子、水飞蓟、苍术、板蓝根等GMP种植带。以孙吴县药材交易中心为依托,打造我省北部中药(北药)交易及加工基地。

3、建立五大连池—北安中药(北药)种植带。发展刺五加、升麻、穿地龙、平贝等种植产业带。

(二)发展品种和优质药源基地布局

六、重点实施工程

(一)野生中药(北药)资源保护与开发工程。贯彻落实《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条例》及“三证管理办法”(《野生药材收购许可证》、《采药证》、《运输证明》),尽快开展药用植物资源全面调查,摸清底数。建立中药(北药)资源数据库、种质资源库和野生中药(北药)资源濒危预警机制,保存优势种质资源。明确野生中药材采挖期和限量采收规定,落实濒临灭绝和稀有名贵野生中药材保护措施。加强中药材新品种培育,开展珍稀濒危中药资源替代品研究,确保中药(北药)产业可持续发展。

(二)GAP基地建设和药材质量标准工程。重点开展适宜药材品种种植区划,促进中药材资源合理布局。开展主要药用植物良种繁育体系和优质高产栽培方法研究,筛选优质种源,繁殖并推广中药材良种,提高良种化水平和良种覆盖率。开展重要中药材规范化生产关键技术研究,建立植物类药种植和动物类药养殖示范基地,推进中药材GAP认证,提高生产规范化水平。研究制定优势品种药材质量标准及SOP,开展重要中药材品种质量评价,建立质量控制体系,提高药材生产标准化水平。集成中药材种植技术,提高生产效益,建立示范基地10万亩。其中:逊克五味子、人参示范基地2万亩;嫩江甘草、黄芪示范基地3.5万亩;爱辉水飞蓟、赤芍示范基地2.5万亩;孙吴苍术、板蓝根示范基地1.5万亩;北安刺五加、平贝示范基地0.5万亩。

(三)产品精深加工及品牌建设工程。推进中药(北药)种植规范化、加工现代化、产品品牌化、营销市场化进程。积极开发精深加工保健产品,打造以五味子、黄芪、苍术、赤芍、鹿、林蛙和黑熊等为主的道地中药(北药)品牌。制定质量标准,以产地初加工、饮片加工及提取物加工为核心,提高加工水平和产品品质,争创精品名牌。重点建设3—5个优势品种中药材GAP基地品牌,打造2—3个中药材加工企业品牌,大力宣传推广,扩大销售市场,增加产品附加值。

七、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中药(北药)开发工作,将中药(北药)开发纳入本地国民经济重要产业发展规划和农业种植结构调整规划。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符合本地的中药(北药)产业发展规划,确定主要发展品种,明确发展目标和工作任务,落实责任,建立目标责任制、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并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切实保障中药(北药)产业顺利发展。

(二)强化组织领导。市、县两级都要成立中药(北药)产业发展推进领导小组,专项推进工作。办公室设在林业局,履行北药开发的组织、指导、协调、督办和服务职能。发改、财政、农业、工信、商务、科技、食品药品监督、供销、农村商业银行等单位要积极配合,合力推进中药(北药)产业发展。

(三)强化招商引资。要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引进有实力的战略投资主体,解决我市中药(北药)开发在种植技术推广、生产加工、市场营销、网络建设、体制创新等方面问题,重点面向安徽亳州、河北安国等全国中药龙头产业基地招商。要抓住国家实施大小兴安岭林区生态保护与经济转型和省产业建设年有利契机,最大限度地争取新兴替代产业项目支持。

(四)强化政策扶持。要在林地承包经营、土地利用、行业管理、资金扶持、信贷支持、税收优惠、人才培养、优势企业培育等方面制定具有操作性的办法。重点扶持一批资源条件好、有发展基础的乡镇、林场和村屯,力争将其打造成全市中药(北药)种植和产业发展样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