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动物多样性的措施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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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动物多样性的措施

保护动物多样性的措施范文1

关键词:野生动物;资源状况;保护措施;浙江景宁

中图分类号:S815.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51232070

1 基本情况

1.1 县域概括

景宁畲族自治县属浙南中山区,地形复杂,海拔高低悬殊,地势呈西南向东北斜,境内谷深坡陡,源短流急;气候温和湿润,雨量充沛,四季分明,属于亚热带季风气候。全县土地总面积194665.40hm2,其中林业用的面积161598.67 hm2,竹林面积16210.87 hm2,森林覆盖率78.2%。现设4个镇2个街道办事处15个乡,2个自然保护区,2个国营林场,1个省级森林公园,254个行政村。全县总人口为17.5万人,其中农业人口15.8万人,非农业人口1.7万人。县域出境水一类、二类水质的占比达100%,境内没有不可游泳的河流,县域空气质量稳居全省前列。景宁县是华东地区唯一的少数民族自治县,是浙江省9个重点产材县之一,也是全国重要的集体林区。

1.2 野生动物概括

据《浙江动物志》、《浙江林业自然资源・野生动物卷》、《丽水市志》、《景宁畲族自治县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成果报告》等文献资料检索整理,境内有陆生野生动物274种,隶属26目84科。其中兽类8目18科43种;鸟类13目47科162种;爬行类3目11科40种;两栖类2目8科29种,国家重点保护动物有61种。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有:黑麂、云豹、金钱豹、金雕、黄腹角雉、白颈长尾雉、白鹳、中华秋沙鸭;二级保护动物有:猕猴、短尾猴 、穿山甲 、黑熊、水獭、金猫 、鬣羚、天鹅、白鹇、鸳鸯、勺鸡、锦鸡、大鲵;省级重点保护动物有:毛冠鹿 、 豪猪、豹猫、狐、大白鹭、中白鹭、白鹭、戴胜、斑啄木鸟、凤头Gf、喜鹊、眼镜蛇、眼镜王蛇、五步蛇、大树蛙等。

2 有些野生动物数量逐步减少的原因分析

2.1 环境的恶化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生活垃圾、工业垃圾也越来越多,所以人们只能把垃圾倾倒在野外。久而久之,动物们赖以生存的那片青山绿水,就变成了臭气熏天的垃圾场;从而导致了动物们失去食物、失去家园。还有,人们不太注重植树造林,肆意乱砍乱伐,导致绿地沙漠化,使动物没有了栖身之地。

2.2 人类的贪梦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为了美食,对各方面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商家为了利益,而大量四处捕杀野生动物,供人们食用、制作皮具、装饰品,毫无怜悯之心,用极其残忍的方法捕杀,然后再将其杀害。

2.3 人类无节的杀戮

如果我们杀尽了兔子、鸡、牛、羊等等这些食物链最底层的动物们,那么,可以想像一个这种连锁反应――它们灭绝,吃它们的鹰、老虎这些动物怎么活?最终还是因为没有食物供它们食用而灭绝。

3 保护措施

3.1 宣传教育

3.1.1 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群众对野生动物保护意识

充分发挥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规,加强林业宣传,提高农民的保护意识,增强农民爱林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意识,调动农民发展林业产业的积极性。

3.1.2 加强环保意识

广泛的宣传教育,使广大群众树立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自觉保护野生动物,同时要加强环保意识,为野生动物提供适宜的繁殖和生存条件。

3.1.3 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景宁畲族自治县引进工商资本,有多处人工繁殖和养殖野生动物基地,若大均乡伏叶村和梅歧乡鹤崇村人工养殖娃娃鱼,东坑镇白鹤村人工养殖梅花鹿,东坑镇深洋村人工养殖竹鸡,鹤溪街道三枝树村人工养殖石蛙,澄照乡张山村人工养殖野猪等等。积极开展生物多样性研究与监测,建立长期定位监测点,并进一步抓好野生动物驯养繁育工作。在自然保护区安装了摄像头全天360°无死角监控保护区动态,以更好地自然保护区内生态安全。给自然保护区的工作人员配备了先进的林管通系统,随时定位工作人员的地理位置,配备巡护车辆,方便工作人员在区内的巡护工作。给工作人员配备数码相机,以便他们拍摄区内随时出现的野生动物,同时,在景宁中学建立生物馆,加强学生专业课实践教学、普及生物学知识以及在育人方面的作用,使人们在学生时代接受保护野生动物知识。

3.1.4 抵击不规范行为

抵击不规范行为,若乱砍伐林木,穿珍惜动物毛皮做的服装,滥捕滥杀野生动物,保护湿地资源和水质,参与非法买卖野生动物,见随意堆放垃圾,滥用农药和杀虫剂,购买野生动物宠物,比如野生的鸟类,去野外游玩时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巢穴,迷信那些昂贵的动物类中药补品等等。

3.1.5 开展爱护野生动物活动

自从1984年10月成立景宁畲族自治县, 该县经常性开展保护野生动物活动,每年均在县城石印山广场、府前桥桥头、林业局办公大楼门口等繁华地段,开展以“关注保护野生动物、守护绿色家园”为主题的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活动。展示野生鸟类动物标本19种,国家级、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图片38张,并发放介绍野生动物的文字资料手册21700余册,现场解答市民提出的各类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的问题数千个。

3.2 森林资源保护

3.2.1 实行“封、管、造、改”四措并举

景宁畲族自治县重视生态林业的建设,紧紧围绕“生态立县”的建设目标,强化领导,合理规划,实行“封、管、造、改”四措并举,扩大绿化造林面积,大力改善生态环境,以采伐管理为重点,完善源头管理的工作机制,以防控、消防和保护、开发为重点,保护了森林资源;同时,切实抓好“五水共治”、“六边三化三美”等重点工作,该县正在践行“两山理论”即“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被浙江省列为重点生态功能区示范区建设,浙江省也不再考核景宁县的工业经济和地区生产总值指标,而实行以生态为先、民生为重的单列考核。使得景宁畲族自治县的森林资源得到不断丰富,给野生动物创造了一片生存乐土。

3.2.2 生态移民

景宁畲族自治县在“十一五”、“十二五”期间,实施生态移民工程,若红星街道新华村,2009年整村移民下山到双坑口,涉及81户、238人口、林地面积417.27hm2,将这些森林成为野生动物繁殖、活动、栖息好地方,在一定程度上,促进野生动物生长繁殖。

3.2.3 严惩处罚力度

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采取有力措施制止偷猎行为,坚决查处和打击各种偷猎、走私和贩运国家保护动物的犯罪分子,实行对野生动物动物的重点保护。县森林公安局每年积极开展“亮剑一号”等专项行动,还实施“固本强基”和“高压态势”工作,从严从快从重,若县森林公安接班群众举报,有人在黄水坑地带捕杀野生动物,立刻组织警力,快速侦破了陈某某、吴某某等4人在2012年期间,利用猎枪杀害珍贵野生动物,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白颈长尾雉”2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白鹇”20只。县森林公安侦办结束后,到县人民检察院, 县人民检察院对陈某某、吴某某等4人分别以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提起公诉,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通过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报道,影响力大,教育深刻,有力打击破坏野生动物犯罪分子,确保野生动物安全;同时,县森林公安联合工商、林政等部门,经常性对菜市场、餐饮店、酒楼巡查机制,若发现有野生动物销售或者经营,一律予以没收,并对销售者或者经营者,进行处罚。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县野生动物资源逐步得到丰富起来。

3.3 野生动物种群保护

3.3.1 栖息地的保护

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取食区域、繁殖条件、求偶或迁徙通道,是恢复野生动物种群的重点工作。景宁畲族自治县已经建立了保护对象为野生动物的自然保护区2处即望东高山湿地自然保护区、大仰湖湿地群省级自然保护区;同时,划定禁止区和缓冲区,并建立固定保护野生动物宣传牌几百块,对保护野生动物种群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3.3.2 投放动物物种

要实现生物多样性,必须要有一定数量动物资源,近年来,若素有山区名贵“山珍”之称的石蛙,却招致大肆捕杀,野生资源急剧衰退,有一段时期石蛙数量聚集下降,于2010年开始,增殖放流石蛙活动,在大均乡、梧桐乡、秋兰乡、鸬鹚乡4个乡段小溪山涧增殖放流共1.3万只野生石蛙苗种。石蛙的踪迹几乎遍布该县山涧小溪,石蛙增殖放流活动是对石蛙资源的修复和增长,将景宁的山涧资源转变为“金山银山”。

4 结语

景宁畲族自治县通过宣传教育、森林资源保护、野生动物种群保护等多措并举,推动该县森林生态系统不断完善,尤其是近年来,该县加强绿化造林、生态公益林建设、“六边三化三美”、“五水共治”、“美丽乡村”、“生态移民”等措施,实施绿色生态发展之路,取得显著成效,使全县森林覆盖率从2008年的77.9%增加至78.2%,生态环境取得了有效改善和巩固,森林生态和野生动物栖息环境也得到了很大的改善,很适合野生动物生长繁衍,同时民众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意识得到大大提高,执法人员加大巡查力度,促进该县野生动物越来越多,若景南乡的上标、忠溪、程田等村陆续发现“小娃娃鱼”,经专家初步鉴定这种“小娃娃鱼”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细痣疣螈;国家一级野生保护动物―东方白鹳从2015年9月初景驻入景宁鹤溪河;梅歧乡桂远村、大均乡洋坑村、澄照乡米岩山村、英川镇香炉山等,经常有上百只猕猴活动;白鹇经常出现景宁的河、水库、港、溪、坑等;家地乡家地村发现野生紫背苇Z;标溪港、毛洋港、西坑港及炉西坑、黄水坑、毛师坑等地石蛙越来越多等等,促进了人与野生动物和谐共处,实现民众与野生动物共享景宁的绿水青山蓝天的环境,野生动物资源得到保护,也促进景宁旅游业发展,推动景宁社会经济建设。可以说,野生动物保护和发展,为深入实施“三县并举”发展战略,确定“五个发展”举措,加快推进“四个新区”建设,着力打造“中国畲乡、小县名城”的宏伟蓝图,贡献正能量。

参考文献

[1]景宁畲族自治县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成果报告[R]. 2009,3.

[2]县林业志[M].2001-2015.

[3]县林业局年度工作总结[R]. 2013,2014.

保护动物多样性的措施范文2

关键词:《元典章》;动物保护;古代蒙古族

中图分类号:DF08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5)17-0075-02

在生态平衡亟待维持的今天,保护环境、保护动物的工作刻不容缓。而我们可以古为今用,在古代蒙古族的法律文献中,总结出他们关于动物保护的思想,结合如今的实际情况,从而运用到我们保护动物的实践中来。在本文中,我们主要以《元典章》作为研究对象,来分析古代蒙古族的动物保护思想。

一、《元典章》为何物

《元典章》六十卷,全名《大元圣政国朝典章》,是一部元朝前、中期法令文书的汇编。其前集,收录文书年代自元宪宗七年(1257年)始,至仁宗延v七年(1320年)止,分诏令、圣政、朝纲、台纲、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十大类。新集全称“新集至治条例”,收录文书下限延至英宗至治二年之间的文书,分国典、朝纲、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类,部分内容与前集有重复。各大类以下,又分门、目,目下排列具体文书。元朝长期没有颁行法典,在具体执法、处理各种案件的时候,官府吏胥需要根据以往的诏令、条令和案例来断案。正是有了这种需要,这些诏令、条令和案例才得以汇编成书。所以,它不是以我们现今的系统性的法律法规的形式编写的,而是多以零散的形式、由记录人员逐一记录和汇编的。因此,它的研究价值不仅在于可以分析当时的统治阶级的思想,还能在具体案例中了解当时的社会状况,这也是对当时人们的日常生活的一种影射。《元典章》是蒙古学者研究元代政治、法律制度及当时社会状况的极具代表性的参考资料。目前学者所作的关于《元典章》的动物保护思想的研究,大部分是其中对野生动物的保护的。关于《元典章》中对家畜的保护,蒙古学学者对其关注甚少;系统地介绍《元典章》中关于动物保护思想的,更是微乎其微。

二、《元典章》中关于动物保护的内容

1.禁杀羊羔和母羊。在《元典章》的刑部卷中记载了禁杀羊羔的禁例:“如今不拣阿谁,羔儿休杀者。这圣旨听得呵,羔儿卖来的人,十个羔儿价,见的人要者。又明知道卖了杀底人,二十个羔儿的价钱,见来的人要者。”这一段的大意是说,不论是谁,都不能杀羊羔。从此圣旨颁布时日起,如果有人买卖羊羔,就罚他十只羊羔的钱给目击者。而如果明知道买卖羊羔是为了杀掉,就要罚二十只羊羔的钱给目击者。这样不仅对违法者实施了惩罚,还奖励了证人(即目击者),使人们在自觉遵守的同时还起到了互相监督的作用。在刑部卷中还规定了禁杀母羊的条款:“今后母羊休杀者。”而且规定不仅在本城之内不能为了杀害而买卖母羊,连其他城之间也不能互相买卖杀害母羊。另外,对于老母羊需要官府开出证明才可以杀。这样,羊的正常繁殖便得到了保证。

2.禁止私杀牛马。因“凡耕田备战,负重致远,军民所需,牛马为本,往往公私宰杀,以充庖厨货之物,良可惜也”,所以在刑部卷中规定,“今后官府上下、公私饮食宴会并屠肆之家,K不得宰杀牛马。如有违犯者,决杖一百。两邻知而不首者,减一等。官司失觉察者,又减一等。”“如有见杀马牛之人,不行告官,恐吓要钱物者,有人首告是实,决杖七十七下,征钞二十五两与告人充赏”。在这种硬性规定下,私宰牛马的人、包庇私宰牛马的人以及失职的分管领导都要受到惩罚。不仅如此,举报的人还能够得到奖励。这样就形成了一个自上而下的监督机制,使百姓互相监督,领导负起责任,使人们私自宰杀牛马的行为得到控制和禁止。“如年纪大、残疾不中用的,杀吃呵,于本管百户、牌子头官人每根底立着证见呵,吃者。无病、年纪小的,休杀吃者。”“若马牛老病不堪为用者,除中都在城经由总管府官辨验得实,附历印烙讫,方许宰杀,余经所在官司依上施行。”也就是说,如果遇到年龄大的、残疾的、生有疾病的牛马,在它们已经不能发挥“负重致远、耕田备战”等各种作用的时候,必须上报官府,经查验后同意方可宰杀,不可私自宰杀。关于因病或自然死亡的牛马,《元典章》中也做出了规定。“若有因病倒死,及老病毁折不堪用者,申报所在官司。若离城]远,于当处里正、主首告报过,方许开剥。”“民间倒死牛马,筋角依例拘收,皮货听从民便。”对于这样因病或自然死亡的牛马,需要向官府申报过后,才能处理。在这过程中,死亡的牛马的筋角要上交至官府,皮肉可以由牛马的主人自由支配。

3禁止打捕 、 、鹅、鹰、鹘等禽类。兵部卷中规定,不得买卖海青、鹰、鹘。“卖了底人,有罪过者;买底人,有罪过者。”另外,不准以各种形式打捕天鹅、 。“打捕鹰房民户,天鹅、 、仙鹤、鸦鹘休打捕者。私下卖的,不拣谁,拿住呵,卖的人底媳妇、孩儿每,便与拿住的人者。”在这里,不论买方还是卖方,都有罪过。如果被人抓到私自卖天鹅、 、仙鹤、鸦鹘的,一经查实,便将其妻儿判给举报者。这也是我们已经提到过的奖励举报者的机制,这样有利于民众之间互相监督。另外,对于保护秃鹫,兵部卷中也以一件实例做了特别的说明。“扬州、淮安管着地面里,生了蝗虫呵,[打]的其间,五千有余秃鹫飞将来。不怕打蝗虫人每,啖吃了蝗虫,饱呵,却吐了,再吃。飞呵,一处飞起来,教翅打落,都吃了有。”对于这样一件秃鹫帮助人们灭了蝗灾的事情,“百姓每道是:‘么道圣旨有呵,自来不曾听得这般勾当,皇帝洪福也者’”。所以,当时的皇帝便下旨:“这飞禽休打捕者,好生禁了者。”一方面,因秃鹫能够帮助人们灭蝗,是有利于人们生产生活的益鸟;另一方面,这也是“皇帝洪福”所体现。

4.对于捕猎地点和时间的规定。为了保证狩猎活动的正常进行,《元典章》中规定了打捕的地点和时间。“东至滦州,南至河间府,西至中山府,北至宣德府,已前得上司言语来底,休放者。若有违犯底人呵,将他媳妇孩儿每、头匹、事产,都断没也者。”“百姓禁地内打捕野物者,仰管围场官与各处有司一同断罪。”这样的禁令对于保护当时的动物所处的自然环境和整个生态系统正常运行提供了保障。关于禁捕时间,“正月初一为头,至七月二十日,不拣是谁,休打捕者。打捕的人每有罪过者。”“自正月初一为头……若有杀走兽的、放鹰犬的、射的人每根底遇着,当日骑的鞍马、穿的衣服、弓箭、鹰犬他每的,要了,打六十七下”。关于制定这些规定的原因,《元典章》中也作了说明:“在前正月为怀羔儿时分,至七月二十日,休打捕者。打捕呵,肉瘦,皮子不成用,可惜了性命。”通过法律规定的形式,惩罚了在禁猎时期捕猎的人,以强制力保证了野生动物在其适当的繁殖期内繁殖,使野生动物的正常生长、繁殖活动得以保障。

三、对于《元典章》中的动物保护思想的伦理学分析

《元典章》中对于家畜的保护,从直接目的上看,是为了保障人们正常的日常生活。如禁杀羊羔和母羊的条令,是基于人们生活中的饮食角度来考虑的;禁止私杀牛马的条令,是为了满足人们“耕田备战、负重致远”的需要。而《元典章》中对于野生动物的保护,从行为结果上来看,则是以强制力保证了生物繁衍的时间和空间的条件,保护了生物的多样性,做到了尊重自然、保护生命。《元典章》中的动物保护思想,反映了当时统治者的环境伦理观念。这种保护动物以顺应自然规律的观念,是尊重自然、尊重生命的环境伦理观。生态危机危及的是人类的利益,生态伦理学的实质是以人类的利益为出发点和终极目的,它调节以自然为中介的人与人、人与类主体之间的关系。因为古代蒙古族保护动物的最根本的目的,在于满足人们自身生产生活的需要。而正因这种需要是与人们所生存的自然环境是密不可分、有机结合的,才使古代蒙古族有了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动物的思想。这是一种“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环境伦理的生态保护观念。另外,《元典章》中的动物保护思想,还体现出了“代际”的观念。禁杀母羊和羊羔与捕猎时间地点的规定,保护了动物的同时还保存了生物的多样性,使后来之人可以享用到前人所留下的资源。古代蒙古族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在他们所处的自然环境中强调一种具有“可持续发展”性质的动物保护思想:即不仅保证当时的蒙古人民的生产生活,而且为子孙后代的正常生活打下良好的基础。

古代蒙古族的动物保护的思想,尤其是禁杀母羊和羊羔与禁捕时间地点的规定,与我国古代春秋时期思想家孟子“不违农时”的观念有相似之处。孟子的“不违农时”的观念,是孟子“仁政”思想的一部分。虽然没有具体的文献资料来考证元朝统治者具有“仁政”思想,但其保障家畜和野生动物在其适当的繁殖期内繁殖的观念,从侧面来讲也是一种保障民生的观念。通过这种动物保护的法条规定和执行措施,百姓能拥有切实的物质利益,这种法条和措施在客观上保护了动植物、保持了生态平衡、达到了一种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目的,主观上协调了当时的统治者与百姓之间――即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

参考文献:

[1]陈高华,张帆,等,点校.元典章[M].天津古籍出版社;北京:中华书局,2011.

[2]乌日陶克套胡.蒙古族游牧经济及其变迁[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6.

[3]孟光耀.蒙古民族通史 第一卷[M].呼和浩特:内蒙古大学出版社,2002.

[4]奇格.古代蒙古法制史[M].沈阳:辽宁民族出版社,1999.

保护动物多样性的措施范文3

关键词: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成效;观察

天柱县位于贵州省东部,是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所辖县。地处黔东湘西结合处,清水江下游,地跨东径108°55′10″~109°35′55″,北纬26°41′50″~27°09′55″。东抵湖南会同县;南临锦屏和湖南靖州县;西连三穗、剑河县;北界湖南新晃县。是贵州省通往两湖两广和江浙的重要门户,素有“黔东第一关”之称。

天柱县是贵州省10大林业县之一,全县总面积2201.1km2,森林覆盖率63.9%,森林蓄积量825.623万m3。县境内植物和动物资源丰富,种类繁多。树种资源有73个科,197个属,391个种。具有特用经济树种油茶、油桐等10多种,珍稀保护树种有银杏、秃杉、南方红豆杉、柏乐树、香果树、樟树等。其中:国家一级保护树种有南方红豆杉。野生动物有60多个种类,其中有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云犳、麝、鹿、穿山甲、眼镜蛇、大鲵、乌龟、甲鱼、水獭等。天然林保护工程是从1998年开始试点,2000年正式启动,在我国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以及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实施的具有战略性的林业生态建设工程。天然林保护工程从根本上遏制生态环境恶化,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的国家中长远计划工程。

1 实行禁伐使森林得到了休养生息

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之前,天柱县财政收入主要靠木材,林区的农民收入也主要依赖木材。改革开放后,每年商品材指标6万m3,民用材指标3万m3,还有森林病虫害危害和森林火灾损失以及无法准确统计的,每年至少消耗1万m3,森林面积和蓄积一年比一年减少,森林质量一年比一年差 ,森林资源已到了枯竭的边缘。通过10年的禁伐、封山育林、人工造林、人工补植补造、退耕还林,使森林得到了快速的恢复,森林面积和蓄积在快速递增。天柱县从1999年开始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来,至今完成天保工程建设3384711.00hm2,其中:人工造林97897.5hm2,人工促进244552.50hm2,以植代播302415.00hm2,封山育林2739846.00 hm2,完成退耕还林工程3666.70 hm2,其中:退耕地造林1333.30 hm2,荒山造林2000hm2。根据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前后2次森林资源调查数据显示:1999年全县森林覆盖率47.9%,森林蓄积量352.14万m3,2009年森林覆盖率63.9%,森林蓄积825.623万m3。森林覆盖率提高了16%,森林蓄积量平均每年增加 47.3483万m3。

2 森林生态系统和生物的多样性得到了恢复

20世纪70年代前,天柱县到处是森林密茂,绿水青山,大江小河溪沟流水清澈见底,林内各种动物随处可见,特别是那些豺狼、野猪、野猫、黄鼠狼、老鹰等动物弄得林区农民不得安宁。林下植物种类繁多,河里溪沟鱼虾成群结队。到了20世纪80年代后,由于过度采伐森林,造成森林面积锐减,森林生态系统受到极大的破坏,曾经一度让农民们非常畏惧的野兽越来越少,农家屋顶觅食嘻戏的麻雀也不见踪影,河里的青鱼、溪沟中的娃娃鱼、乌龟、团鱼也只能听到老人们摆故事了。老中草药匠想找一些珍贵草药也很困难了。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后,通过10年时间的禁伐,封山育林等措施实施后,在林区地上走的野兽,地下藏的动物,天上飞的鸟类开始多起来了,常常听到农民反应他们种的玉米、栽的红苕被野猪破坏了,种的黄豆芽冒出土就被斑鸠吃光了,养的小鸡经常被老鹰叼走,养来生蛋的母鸡也常常被野猫、黄鼠狼咬死。笔者常下乡遇到那些在10多年前常到林区安铗、装套捕捉野曽的人们又开始“重操旧业”。

3 森林涵养水源,保持水土作用初显成效

保护动物多样性的措施范文4

关键词: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完善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432(2014)-01-49-2

1野生动物保护具有重大意义

保护野生动物对于人类健康、和谐、可持续发展有很重要的意义。野生动物与矿物质、林木、风力、水力等一样,同样是自然资源的关键组成部分,野生动物有十分重大的经济、科学研究价值。我们要保护野生动物,保护好生态、保护好人类自己,我们要使保护野生动物法制化,要着力逐步修改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使《野生动物保护法》能够与时俱进,成为大家自觉的行为准则。

2目前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面临的严峻形势

2.1人类对野生动物不当食用及药用泛滥

我国在药用野生动物上也存在过多过滥的现象。由于虎、豹、麝、熊等许多传统药源都已进入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名录,因此我国近年来通过各种途径从国外进口了大量野生动物及其器官,还建设了数以百计的以龟蛇类加工、活熊取胆、活麝取香等为经营内容的药用养殖场,配方中含有野生动物成分的保健品日愈增多。

2.2目前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立法主旨偏离重心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条规定了其立法目的为: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法。由此条规定我们得知,发展、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是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立法目的之一,保护野生动物只是手段,利用野生动物才是目的。有学者指出:“该法过度强调野生动物作为资源的一面,这种‘资源性’实际上以社会经济价值为重点的论调,是‘传统的以人类为中心’的理念的体现。”应该说,正是这种立法宗旨上的偏差导致了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出现较多问题。

2.3目前野生动物保护法缺乏关于外来物种入侵的相关规定

2005年以来,入侵我国的外来物种已达到400多种,其中,有50多种是国际自然保护联盟所公布的世界最具有威胁的外来生物。但是我国没有专门对外来物种入侵进行限制和规范的法律,《野生动物保护法》中也没有有关限制和规范外来动物物种入侵的内容,这给物种多样的保护带来了困难。

2.4野生动物保护法关于狩猎的规定不完善,缺乏禁食野生动物的规定

在我国被列入濒危野生动物物种数量日益增多,呈现快速增长的态势。原因是过度开发利用,特别是捕食过度,难以遏制。在我国,关于破获滥捕滥杀滥食野生动物案件的新闻经常见诸报端。正是人类无节制的口欲,推动了贩卖野生动物的暴利,才导致了这一屡禁不止的现象。

2.5目前野生动物保护法生境保护制度不完善

所谓的“生境”,是指生物体或生物种群自然分布的地方或地点,就是生物体或生物种群的生存环境。野生动物的生境就是野生动物赖以生存的栖息地。我国近年来大力发展经济,而环境保护制度不够完善,执法力度欠缺,于是出现了大量的滥垦、滥伐和围湖造田等不良行为,使野生动物的栖息地日益遭到破坏。

2.6商业渠道利用野生动物的政策漏洞多

除了食用及药用野生动物,在野生动物的其他经营方式上门槛也较低且监管不严。近年来,各地大肆兴建各种野生动物园和海洋馆,不仅为盗猎野生动物尤其是国家级保护动物打开了一个新的出货渠道,通过野生动物园的名义进行大宗保护动物交易等已成为新的违法动向,甚至一些自然保护区在“经济自养”的压力下也参与其中。

2.7对违法行为的惩戒措施力度欠缺

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对于限制、制止虐待野生动物等不良行为,欠缺明确规定。在我国,几乎所有动物园里的野生动物只是被当成旅游资源或观赏物而关在笼子里,备受虐待,有关虐待野生动物的报道并不少见。消费野生动物行为在我国也是非常普遍,食用、药用野生动物已然是一种习惯,严重地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但是,对于这些不良行为我国却缺乏相应的法律约束。

3修改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深入推进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若干建议

3.1坚持“保护第一”,遵循四项原则

在拟定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的修订原则时应将野生动物保护用公益事业的标准来对待,法规的出发点应该有利于杜绝少数消费者和某些行业滥用野生动物的陋习,养成与时俱进的健康的饮食文化。综合以上几点,建议《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时应坚持“保护第一”的理念,并遵循以下四项基本原则:一是有利于生态保护,即保护野生动物主要是考虑生态效益、考虑生态平衡的需要;二是有利健康共处,即有利于人类和野生动物在生态系统中的和谐、健康共处;三是有利于科技进步,即对野生动物的利用应该集中于对其生物多样性效益的科研开发上;四是有利于移风易俗,即应该强调养成科学、健康的野生动物利用观念。

3.2完善保护内容,增加外来物种入侵条款

我国对于外来物种入侵没有进行立法限制和完善,而不少外来物种的强势生命力一直在威胁着我过土生土长的野生动物的生存,这对我国野生动物物种多样性的保护是非常不利的,我们必须要立法应对,可以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增加规定:对于非本地产动物的野生动物,如果它有可能危害到本地野生动物的生存,或者有可能破坏本地野生动物生存环境的,应由有关机关实施严格限制,对于违反规定的不法行为要严厉给予处罚。

3.3严格规范利用行为,杜绝狩猎和食用

由于我国滥捕、滥杀、滥用野生动物现象非常严重,须对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关于狩猎和食用药用野生动物的规定进行更加细致更加规范更加严格的修改和完善。经过笔者调查研究,整理提炼出如下建议:一是明文禁止消费野生动物,明确规定消费、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应负法律责任;二是规范狩猎制度,明确规定除了用于研究或教育目的外,严禁猎捕濒危珍稀野生动物,而且进行猎捕也必须对猎捕的种类、猎捕地点、范围、数量、方式与时间进行严格限制;对于一般的野生动物,也不提倡猎捕,若要猎捕,也必须在野生动物资源丰富,种群数量稳定的情况下才行;三是严禁虐待野生动物,不得以爆炸物、毒药、电、麻痹、架设网具、陷阱、兽夹等方式猎捕。

3.4加强生境保护力度

野生动物生存地保护问题可分为自然保护区、一般野外生存地区、非自然生活区三种类型生存地的保护问题。自然保护区的建设要规范化、科学化、无害化,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建设和开发利用行为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科学评估,做到事前评估、事后改正。在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进行项目建设和开发利用行为时应先向有关部门申报,经有关部门评估后认为不会严重影响野生动物生存的,方允许动工;对于已经存在的项目,如果对野生动物生存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由有关部门限期提出改善办法。

3.5填补控制监管漏洞,强化违法行为惩戒力度

造成我国不当使用野生动物的情况严重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对违法野生动物产品的消费者缺少法律制裁。《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实施条例对不当使用野生动物这条产业链的所有参与者都应明确法律责任,对野生动物产品的消费者也应明确为违法行为并给予必要的惩罚措施,对其它违法行为应加大惩戒力度。

填补野生动物保护控制和监管漏洞,全面提高商业渠道利用野生动物的政策门槛,严格限制动物的人工驯养,限制野生动物园建设。对这类项目要严格审查,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增加环境安全和人体健康影响的风险评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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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伊藤平八郎.环境问题的思想背景.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2,(3).

[5]李彩虹,刘少峰.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的若干法律问题[J],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02).

保护动物多样性的措施范文5

引言

本文通过人和其他动植物共同拥有一个家园的角度,从生态平衡被破坏及人类生存坏境的高度,深刻分析加强冶勒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的重要性,并提出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的对策和措施。

人类和其他动植物共同拥有一个地球,人类保护野生动植物就是保护人类自身生存的环境。

野生动植物是自然界赋予人类的宝贵遗产,是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中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越来越意识到自己生存环境的危机。为此,人们把保护生态环境放在首位。许多珍稀的野生动植物受到人类不同程度的保护,使其与人类和谐相处在一个动态平衡的生态环境中。但由于人类经济活动,特别是现代工农业飞速发展,盲目利用自然资源,大面积砍伐森林和延伸农业耕地,严重毁坏了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平衡,使许多珍稀野生动物处于濒危灭绝边缘。由此,建立自然保护区,对保护濒危物种和合理利用生态资源有及其重要的意义。经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委批准了林业部关于建立保护大熊猫及其栖息地工程总体规划,于一九九三年设立冶勒省级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成立以后开展了积极的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由于管理经费不足,保护意识差,对建设和合理利用保护区资源,还存在较大的差距,本着对如何加强建设管理和合理利用自然保护区生态资源作初浅的分析。

1 建立冶勒自然保护区为大熊猫等野生动物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和利用生态资源创造了条件

冶勒自然保护区是以保护大熊猫等珍稀野生动物及其生态环境为主的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冶勒自然保护区地处横断山脉中段小相岭南麓,是小相岭大熊猫唯一集中分布区,该区域气候温和,森林植被茂密,为大熊猫等野生动物提供了良好的生息繁衍条件。它的建立,对保护大熊猫物种基因的多样性,避免大熊猫在该区域灭绝具有及其重要的作用。保护区自然生态环境优越,野生动植物资源丰富;保护区的建立也为区域内其它动植物的生息繁衍创造了一个良好的环境,使它们免受人类活动的干扰和破坏;保护区除保护大熊猫外,还将保护区域内的牛羚、豹、小熊猫、林麝、猕猴、斑羚、金猫、绿尾虹雉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及油麦吊杉、红豆杉、垂枝香柏等珍稀植物。同时还有效地保护了大渡河支流南垭河源头的重要高山水源涵养林,对现有南垭河电站、冶勒水库和梯级电站的蓄水保土,调节大渡河及南垭河流域的气候,稳定发展工农业生产起到重大的作用。

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与自然资源持续利用已经成为当今世界“环境与发展”的热点研究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自然保护区是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主要形式之一,它不仅为研究生物多样性的重要基地,运用科学区划及有效管理手段,充分利用保护区中试验区和缓冲区的资源,是保护区获得较高综合效应。务实的态度,发展经济,增强活力,缩小保护与利用的态度,发展经济,增强活力,缩小保护与利用的矛盾。把保护管理与持续利用有机地结合起来,对促进保护区的建设和发展尤为重要。

2 冶勒自然保护区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保护区的现状:保护区曾是古代生物的庇护所,保存了一些比较特殊原始古老种类。其中属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兽类有大熊猫、扭角羚、云豹、豹、雪豹五种。鸟类有绿尾虹雉、金雕、雉鹑、斑尾榛鸡四种。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有小熊猫、黑熊、猕猴、红腹角雉、白腹锦鸡、血雉等28种。属省重点保护动物有豹猫、毛冠鹿、赤狐等9种。此外,区域内还分布有上千种昆虫,确是一个物种资源十分丰富的基因库。

保护区管理处为副科级事业单位,核定编制19人。保护区内设机构“C合股”,下设三岔河、石灰窑、拉马街托三个保护护站,负责保护区的巡护监测、日常保护管理等工作。在石灰窑的拉利塔和牛场沟的朱细脚巴分别建有一个监测小屋。

冶勒自然保护区的建立是以保护为主,正确处理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在保护的基础上进行合理的开发利用,充分发挥森林资源的综合效益,开展主动性保护管理。

自保护区建立以来,开展了很多保护管理工作,完成了总体规划设计、综合科学考察、管理处址建设、巡护监测、林权发证等项工作。管理处主要以巡护检查、林业行政管理和协调各方面的关系为主,将资源保护与管理放在首位,下设的综合股、保护站构成了一个保护区的管理体系。

管理处对下设的各机构的管理范围进行明确的划分,各保护站分管相应划定的片区的野生动、植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综合股配合各保护站及相关部门,每年对周边社区进行森林防火、野生动植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社区居民和学校的防火、保护意识。案件查处、巡护监测、项目申报及实施等由保护区管理处统一组织实施。

冶勒自然保护区基本工作

2.1 按照国家林业局新制定的《大熊猫及其栖息地监测技术规程》的要求,安排专人负责指导,并对监测人员的工作进行目标责任制管理,纳入年终考核。定期按时进行野外监测工作,并完成数据库的输入工作。

2.2 按照天然林保护工程的要求完善和落实了管护责任,加强巡山护林,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人员落实到山头地块,近年来未出现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效保护了区域内的森林资源。

2.3 为了把冶勒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工作搞得更好,提高冶勒自然保护区的整体能力,近年来积极争取到了国际组织的项目资助,所有争取到的项目都实施得非常好,特别是红外相机陷阱监测项目取得了显著成效。2008年在野外用红外相机拍摄到两张赤狐照片,这在四川的红外相机监测中尚属首次,2010年更是取得了可喜的成绩,2010年11月2日保护区的工作人员在牛场沟安置的红外相机拍摄到了活体野外大熊猫照片。根据专家鉴定,拍摄到的大熊猫为亚成体。继10月份用红外线相机拍摄到野生大熊猫照片之后,冶勒保护区于12月6日再次利用红外线相机在另外一个地方拍摄到了野生大熊猫照片。这次拍摄到的是一只正在独自嘻戏玩耍的大熊猫的连续动作照片,共19张,经专家鉴定,是一只成体大熊猫,该大熊猫与10月份拍摄到的大熊猫不是同一只,在野外利用红外相机监测拍摄到野生活体大熊猫照片,这在凉山州大熊猫保护区尚属首次,连续两次拍摄到野生大熊猫照片,表明在冶勒保护区的牛场沟区域大熊猫的分布密度相对其它地方较高。

2.4 2015年冶勒自然保护区争取到省财政建设项目,完成了保护区标桩、标牌建设。

2.5 2016年7月,冶勒自然保护区完成了国家林业局保护司下达的,重点区域大熊猫种群动态监测野外调查,以及数据库录入工作,为今后掌握冶勒野生大熊猫分布现状及动态变化提供了最新信息。

2.6 2016年冶勒自然保护区制定了《保护区巡护监测实施方案》,并协调相关NGO组织,为冶勒自然保护区安装了一套野外视频监控系统,提高保护区的巡护覆盖面和频度,有效管控保护区内人类活动,从而降低保护区内放牧、采集、偷猎等人为干扰,进一步加强该区域栖息地的保护力度。

存在的问题

保护区目前除人员经费由县财政解决外,其余开展工作的经费没有渠道来源,由于经费的紧张不能很好地开展各项工作,严重制约着保护区的保护与发展。同时还存在社区及周边居民扶持跟不上,导致他们利用资源发展当地经济对保护区构成严重威胁。

另外,冶勒自然保护区人为破坏比较严重,保护区内放牧、采药、盗伐等现象严重影响保护区的建设。人类对动物栖息繁衍环境的改变和破坏,是导致物种濒危和灭绝最主要的原因之一。由于人口的不断增加,人类不断扩展,以及乱砍滥伐、毁林开荒、森林火灾等因素的影响,动物的栖息环境不断遭到破坏和肢解,栖息地面积不断缩小,导致种群数量迅速下降,形成 数量极小的小种群。如:四川境内的大熊猫,在七十年代至吧十年代中期的十余年中,其栖息地面积和数量均下降50%,栖息地有原来的五大片被割裂成十八小片,形成十八个小种群。其中有一些种群个体数量不足十只,它们的濒危状况已经引起人类的极大关注。

3 加强冶勒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对策及措施

3.1 增强保护意识,保证管理经费,加大管理力度

加强冶勒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首先要提高广大群众的保护意识、自觉性和责任感。加强宣传,提高公众对保护区的认识,争取社会各方面对保护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在全社会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拓展宣讲的领域,丰富宣传内容。

其次要搞好保护区的管理工作,必须要解决资金问题。加速保护区建设与发展,作为社会公益性事业的保护区建设,地方和国家应列入计划预算,保证有限资金的投入,切实提高保护管理水平,还要扶持周边群众,让周边群众富裕起来,减少保护区的人为破坏。加大社区扶贫工作,让群众得到实惠,使保护区群众充分体会到保护区建设带来的好处,进一步调动他们参与保护的积极性,主动配合保护区搞好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管理,让冶勒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发展,更上一个新台阶。

为此,冶勒保护区2008年和2009年已向世界自然基金会(WWF)申请了冶勒乡共120口节柴灶试点项目,并按项目要求全部建设完成。该项目的实施为当地保护森林资源做出了积极的贡献,经县能源办实地测试验收,每年可节18万公斤木柴。并且通过试点项目的实施当地社区群众反响极大,通过对传统耗能相比,既节约了资源以节省了劳动力,同时极大地改善了家庭的卫生条。冶勒乡全乡共有农户229户,之前在世界自然基金会(WWF)的资助下已建成120口节柴灶,没有建的农户由于经济条件太差,自身没有能力修建,但他们都极积要求修建成节柴灶。据调查,全乡都修建节柴灶后,每年可为保护区及其周边节约森林资源近200万公斤,将会有效地保护这一区域的生态环境和森林资源。因此,现特向世界自然基金会(WWF)申请冶勒乡节柴灶第三期项目35口,该期项目实施后,冶勒自然保护区周边社区节约更多的薪柴,保护更多的森林。

3.2 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利用的关系

要搞好冶勒自然保护区建设,减少大熊猫等野生动物灭绝的可能性,环境因素很重要,当种群失去赖以生存的基本环境条件(如空间、隐蔽、食物生境),致死因素的引入(如过多的捕食者),或自然灾害等都必定会对种群构成危害,导致其缩小,对种群来说,这类灾害性因素是不可预计的,无论种群大小,遭遇灾害都受到影响,而对小种群来说,就极可能导致其灭亡。七十年代中期和八十年代初期,大熊猫主食的高山箭竹两次大面积开花枯死,造成许多大熊猫因缺食病饿而死亡。局部地区的死亡率达80%,有的小种群已经灭绝就是一例。

自然保护区保护与利用的矛盾在于如何利用,要合理利用好保护区内的资源,应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再生是生物资源的特点。但再生的基础要求保留一定的资源储备,保持“需”与“供”的平衡,是保护与利用生物资源的一条重要原则,要让生物资源持续较高的生产力,就必须让环境能源源不断地得到物质与能量的补偿,只有持续供给生物所必须的营养和空间,才能是生物得到正常地生长,发育和繁衍。否则,生物资源质量就会退化,资源就会枯竭。

第二,生物生长发育的快慢和繁衍数量的多少,除了需与供的平衡关系外,还取决于环境条件质量和生物自身的基础数量,要合理利用自然保护区内野生动物资源,就必须保持种群的一定数量和适宜的年龄。

第三、生物生活在有限的空间里,其数量通常在达到一定高密度后死亡增多,这种现象称为生物群体的自我稀疏调节。自然界的生物原始群体的自我稀疏调节不断发生,自生自灭和由少到多,又由多到少的波动。在生物数量相对稳定的阶段合理利用部分资源,是有利于生物群落发展的。把数量多的生物群体转移到其他地区,在把其他地区多的部分生物群体转移过来,用科学的“人为稀疏”来取代生物的“自我稀疏”就可能减少自然资源的浪费。

保护动物多样性的措施范文6

关键词:生境破碎化;生物多样性;法律规制;土地利用规划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104(2008)01-0197-05

整片连续的森林被道路、农田、城市化或其他的发展分割成一块一块小的碎片。这个过程不仅降低作为植物和动物生境的森林功能,同时也降低森林的其他功能方面的效率,比如,涵养水源和净化空气等方面。生境破碎化不仅仅包括森林,同时包含生物所生存的各种生境,比如草原、森林、河流、湖泊以及天空等等。生境破碎化是指由于人为因素或环境变化而导致景观中面积较大的自然栖息地不断被分割破碎或生态功能降低而形成的。也有人认为生境破碎化是在人为活动和自然干扰下,大块连续分布的自然生境,被其它非适宜生境分割成许多面积较小生境斑块(岛屿)的过程。因此,生境破碎化是一个过程,是由人为因素所致,其他自然因素则不构成生境破碎化的原因,比如,自然灾害等。生境破碎化所造成的结果是一整片连续的生境被分割为零碎的斑块。《生物多样性公约》规定生境是指生物体或生物群体自然分布的地方或地点。在英文中生境是“habitat”,根据情况不同翻译也有所不同,比如栖息地、生长地、生活环境、生态环境等,通常译为生境。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八条提到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这里指的生存环境可以理解为生境。生境包含生物所需要才能生存的空间,也包括该区域中的资源(如食物、隐蔽物、水)以及生存条件(温度、雨量、捕食及竞争者等)。因此,生境破碎化对生物的生存以及发展影响是非常巨大的。

1 生境破碎化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1971年《关于特别是水禽生境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首次提出对自然生境的保护,以确保作为众多水禽繁殖栖息地的湿地得到良好的保护而不至于丧失。随后《保护欧洲野生生物和自然生境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都全面系统地提出对自然生境的保护,我国于1992年签署《生物多样性公约》。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前提就是注重生境的保护,生境破碎化是生物多样性面临的最重要的威胁之一。

1.1 生境破碎化的起因

1978年以前,生境破碎化主要因为农业垦殖和森林采伐,公路和铁路主要修建在生物多样性比较低的平原和发达城市,此类活动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相对较弱。之后,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土地利用的改变潜在的造成了生境的破碎化,在最近的几十年里,一些最严重的破碎化都是因为城市化引起的,随着城市化的发展,道路成为了生境破碎化最主要的元凶,阻碍了野生动物的迁移,限制了它们在生境里自由地移动和迁徙。对于天空和河流等生境的破坏,主要是人类的活动范围在不断的扩展,比如天空中的磁悬浮、高速列车等,都可能造成鸟类相撞事件。修建水电站以及任意改变水流的流向都可能造成鱼类生境的破坏,阻隔鱼类产卵、觅食等行为。

1.2 生境破碎化的危害

生境的破碎化最直接的危害即造成了野生动植物栖息地面积的减少,而伴随之后的就是增加了动物种群的隔离,使得动物之间的交流、活动范围以及生物遗传多样性等的减少。

1.2.1 面积效应

随着城市化的进展,生境已经从整块的区域变成了越来越小的斑块,没有足够大面积的生境确保生物的多样性。而随着生境变成越来越小的斑块,生物种群的数量也在逐渐的减小,孤立的生物种群则会因为不可知的风险更易于走向灭绝。生物总是在承受着人类的干扰,比如捕食、出生率的任意变动、食物供应数量的改变以及自然灾害。如果生物的数量足够的大,那么至少在这些干扰下,该种群的某些生物会生存下来。相反,一旦数量变小了,那么该种群就很有可能因为这些干扰而全部灭绝。

1.2.2 边缘效应

当生境破碎化后,整块的生境区域被分割为若干个小的斑块,内部生境变为边缘生境。生境破碎化引起斑块边缘的非生物环境(如光照、温度和湿度)和生物环境的剧烈变化,从而导致边缘效应。边缘效应的后果是会威胁到内部生境的生物的生存,因为适应内部生境的生物在生境斑块变小后,会暴露于边缘生境处,更易于被适应外部生境的生物(如食肉动物类、大型的野生动物等)捕食,而导致该物种的灭绝。另外,边缘效应还可能导致外来物种的入侵,从而对该生境的生物的生存产生威胁。

1.2.3 生物遗传多样性降低

生境破碎化阻碍了野生动物的迁移和建群,野生动物获取食物的途径受到阻隔。同时,破碎化使得野生动物种群规模变小,对每个物种来说,潜在的配偶数也在下降,这就导致了近亲繁殖。近亲繁殖的结果,即每对配偶的基因组合的相似性会比随机组成的配偶的基因组合要大的多,而后代则更容易遗传父母两者的不利基因。总之,近亲繁殖和生物遗传多样性的降低会对生物的发展和生存以及生长率带来不利影响。近亲繁殖也降低了该种群的繁殖力和生存力。

因此,为了保护和持续利用生物资源,维持和提高生物多样性,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和其他相关国际条约和协定,当前应抓紧进行对生境保护的立法,形成生境破碎化法律规制的法规体系,有效地控制生境破碎化。

2 我国生境破碎化的现状

生境破碎化可导致生态系统严重退化,在热带地区,65%的自然生境已消失,在温带地区,原始的自然生境已不存在。大面积的水域已被分割。生境破碎化是许多物种濒危和绝灭的重要原因。据估计,在现已确定绝灭原因的64种哺乳动物和53种鸟中,由于生境丧失和破碎引起19种和20种绝灭,分别占30%和38%。因生境丧失和破碎化而受到绝灭威胁的物种比例则更高,在哺乳动物和鸟中约占48%和49%,在两栖动物中则高达64%。我国的森林破碎化所造成的悲剧是毁灭性的,如果我国还未意识到生境破碎化的严重性,并转变发展理念,从战略高度提出相应对策且采取立法措施加以保护生镜的话,最终,人类将孤独的生存。

2.1 立法现状

从我国目前立法来看,对于生境的保护还处于原则性规定的阶段。《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严禁破坏。在各类型自然资源法中,也对生境的保护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比如,《草原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下列草原应当划为基本草原,实施严格管理:作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的草原。同时,我国制定自然保护区制度,保护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八条规定,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各级人民政府应依法对生境加以保护,具体的操作可参照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是对生境破坏的预防性措施,有利于通过政府机关的介入防止生境破碎化。

2.2 我国立法中的不足

我国对生境保护的立法基本上处于原则性的规定,而具体保护的主体、实施办法以及责任的追究都没有制定具体的规范。在各个法中所涉及的篇幅也只是一两条,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对生境保护的立法存在严重的漏洞和缺陷。

2.2.1 生境保护的主体宽泛,没有明确的保护主体

从我国立法中找到的零星的几条保护生境的条文来看,生境保护的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而具体由政府下属的哪个部门负责,法律没有规定。由此可见,负责部门的确定是由人民政府进行的,经济与环境的矛盾已是必然,而作为地方经济发展的主要承担者,就有可能舍弃环境来发展地方经济。一些重要的生境大多存在于地处偏远、人迹罕至的地区,为了解决人民的温饱问题,地方政府只有大力修路以引进资金、人力等,生境遭到破坏则是必然。同时,我国生镜保护的主体过于单一,公众参与力度不够。对生境破碎化所造成的后果感觉最强烈的不是政府,而是广大的人民群众和对生境有强烈依赖感的生物,因此仅仅依靠政府部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往往是滞后的。

2.2.2 土地利用规划中未考虑到生境的保护

在我国《土地管理法》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要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看出,在制定土地管理法时,资源环境的保护是放进了利用规划的考虑范畴内的。但是,在本法接下来的具体规定中,资源环境的保护则被忽略了,农用地的保护几乎是本章的重点,而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并不包含野生动植物生存的生境。从本法中可以看出,对资源环境的保护只是宣言性的,需要进一步将生境的保护考虑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具体实施办法中。传统的资源丰富思想导致我国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过多的忽视资源的重要性,粗放型的生产方式、土地的乱批乱垦已严重影响区域的整体规划,生境破碎化日益严重,由于部门利益冲突和职能混乱,使得土地利用规划部门只注重眼前利益,而忽视了对生镜的保护,更由于生境破碎化对生物的影响是长远的,短期不易显现,也加剧了对生境保护的忽视。

2.2.3 对破碎化后生境的遗留问题处理不当

由于人口的增多,土地利用率的增大,生境被破坏似乎成为必然,土地利用规划阶段因忽视对生境的保护,生境遭到破碎化,法律应该提供对侵害野生动植物行为的预防和补偿机制。而现行立法中,对生境遭到破坏后野生动植物的生存没有给予必要的保障。从我国的立法现状来看,在土地利用规划的过程中尚未关注到生境以及生物多样性的重要性,忽视了对生境的保护,加剧了生境破碎化。

3 完善我国生境破碎化的法律规制

与国际公约接轨,保护和提高生物多样性,构建人与自然和谐社会,需要完善我国生境破碎化的法律规制。因此,从可持续发展原则出发,当务之急,应是建立完备的法规体系、明确保护主体、合理规划土地利用、确立责任承担制度以及对已破碎化的生境采取补救措施。

3.1 建立完备的生境保护法规体系

《环境保护法》作为我国环境法的基本法,应规定生境的定义以及保护原则,这不仅是社会的需要,时展的必然,同时也是适应国际化的表现。生境的定义应与《生物多样性公约》中生境的定义相一致。为贯彻基本法,在《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以及《野生动物保护法》中都应明确土地利用规划中的生境保护,将生境保护作为土地利用规划必须考虑的因素之一。

对于生境的保护还需从程序上进行,比如,美国的《国家环境政策法》建立了作为联邦政府政策的“一切切实可行的手段”来保护人类的环境。国家环境政策法要求联邦政府机关在做出对人类环境质量有重大影响的行动前,必须准备环境影响报告,在环境影响报告中,负责官员必须考虑到“所建议行动的影响”、“实施该建议将引起的任何不可避免的不利于环境的影响”、“对所建议行动的替代方案”。并规定,当有关机关没有将可能对生境造成负面影响的行为结果制定环境影响评价时,《国家环境政策法》制定两个主要的条款来纠正该行为:第一,当一个机关认定该行动不会对环境造成实质性的影响,因此不需要制定环境影响报告书,公众就可以该机关的决定过于主观和任意,即是违法的。第二,当机关制定了环境影响报告书,但却没有充分考虑因该行为对生境造成的全部影响时,公众也可以做出同样的。在任何一种情况下,法院都会审查机关是否对被建议的行为所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严格的审视。当法院发现机关没有符合国家环境政策法的规定,就可以将机关所建议的行为搁置一边直到机关遵守了国家环境政策法。国家环境政策法要求有关机关严格审视他们行为对环境的影响结果,这样机关就很有可能注意破坏生境影响环境的行为。事实上,机关通常都意识到生态走廊和生境整体的连通性是一个健全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通过环境影响报告将行动影响环境的结果收入进来。尽管国家环境政策法只是做出了程序性的规定,而不是实质性的,因为制定环境影响报告书都需要高额的成本和精力,当法院发现机关违反了国家环境政策法时,机关就可以重新更换被建议的行为或者彻底舍弃该行为。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主要是从程序上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预防,但对监督机制规定不够详细,只在第五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公众适当参与以及举行听证会,对如何参与却没有详细的规定。因此在《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应详细规定公众在环境影响评价中所拥有的权利,参照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赋予公众的权利,这才能充分的监督国家政府机关的行政行为。同时应规定在指定的需要保护的特定的环境领域获得土地利用许可需提交生境破碎的环境影响评价,行政机关在授予土地利用许可时应严格审查。

3.2 明确生境保护的主体

美国对生境的保护是根据生境的特点分类的,比如森林就是森林管理局负责,而对土地利用规划的制定与执行和濒危物种保护的行政执行都是由内政部进行的。而我国的立法中对生境的保护都笼统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因此有必要在规定对生境保护的同时明确生境保护的主体,比如对森林的管理应交由林业局,野生动植物的生境的保护交由动物保护局,而对土地利用规划过程中对生境的保护应与涉及到的所有行政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应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生境破碎化对野生动植物的影响最为直接,因此动物保护局为主导机关负责在土地利用规划的生境保护,加大动物保护局的行政权力。赋予其监督环境影响评价的结果是否符合生境保护要求,在土地利用规划和环境影响评价中未考虑生境保护时,动物保护局有要求有关机关重新制订土地利用规划的权力。

3.3 合理规划土地利用

美国1982年《国家森林管理法》对国家森林体系中土地的使用限制非常大。它要求农业部对国家森林体系中任何一寸土地的使用都要制定计划。国家森林管理法认为这些计划(土地和资源管理计划或者森林计划)为动植物的多样性提供了保障,因为任何一块特定的土地领域的适应性以及接受力都是为了满足所有生物多样的需要。任何机构在国家森林体系里的行为都必须遵守可适用的土地和资源管理计划。农业部根据国家森林管理法对动植物多样性的要求公布了法规,要求应妥善管理鱼类和野生动物的生境,以维持现存的本地的和所期望的外地的脊椎动物物种可生育的数量。条款中将可生育的数量定义为评估可生育生物的数量以及分布以保证它的可持续存在的物种被很好的分布在规定的区域中。该法还规定,为了保证可生育的数量能够得到维持,必须提供适宜的生境支持至少小数量的能生育的生物,同时这些生物应该很好的分布在生境中,这样这些生物就可以和其他规定区域中的生物相互作用,相互影响。

美国的《联邦土地管理法》只有在土地管理局将土地作为生态走廊的作用考虑到土地利用规划中时,对生境的保护才是非常有效力的。内政部拥有对其管辖的国有土地的管理权,而这种管理权必须受《联邦土地管理法》调整。就类似于《国家森林管理法》与森林管理机构的关系,联邦土地管理法要求土地管理局在管理土地时制定计划,然后按照计划行事,这些计划叫做土地利用规划。一旦土地管理局制定了土地利用规划,法院会严格要求土地管理局坚持该规划并能保证实施它们。因此,如果土地管理局将土地作为生态走廊的作用考虑到土地利用规划中,那么这种保护对抵制有关机关试图排除这些考虑是非常有效力的。土地管理局意识到生境的重要性,并且能采取措施保护它们,是非常令人欣慰的。一旦土地管理局这样做了,那么联邦土地管理法通过执行这些保护土地的规划,为生境提供有效的保护。如果土地管理局在土地利用规划选择排除生境的保护,那么联邦土地管理法就没有强迫有关机关采取保护措施的权力。但在土地利用规划未考虑到生境的保护而又确实造成了物种资源的生境遭到危险时,《濒临物种法》就发挥了其保护物种生境的作用。在1978年,它停止了一个一亿美圆即将完工的大坝,而仅仅是为了保护才发现的法律规定保护的一种鱼类。最高法院明确地做出决定,《濒临物种法》有能力保护物种,不惜任何代价。因此,毫无疑问,《濒临物种法》如果被有效执行,是有能力保护生境的。在土地利用规划中对走廊的保护还有两个实质性的要求:一是要求秘书采用系统的各学科相融的方法达到物理、生物、经济和其他学科的整体化。二是要求给予指定的需要保护的特定的环境领域优先考虑。

鉴于美国森林以及土地管理法为保护生境而对土地利用所做的限制,我国在生物资源多样性日益丧失的今天,应加大对土地利用的限制,明确要求在制定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到生境的重要性。同时,应当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中附加因生境破碎化而受到威胁的生物的保护,赋予自治组织或者公众团体在建设项目威胁到保护动物的生存时提讼的权利,通过法院来审查批准建设项目的行政行为是否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如果违反了,应当权衡两者的利益,搁置建设项目或者寻求可替代的方案,加大《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执行效力。在《森林法》加入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规定,从而对生境的保护,严格制定森林土地的利用规划,而不仅仅规定森林林木的砍伐和使用。

3.4 采取补救措施

建立生态走廊是目前为止对生境破碎化最好的补救措施。铁路经过野生动物栖息地时,首先考虑选线避开,或将动物栖息地人工迁移到其他地方,但费用很高。如果铁路经过的野生动物栖息地面积很大,必须穿过,就要在铁路建设中把野生动物通道考虑进去。德国铁路不是绝对不能穿过自然保护区,科――法高速铁路就穿过了自然保护区,但必须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如在建设前期,铁路公司专请中介公司研究铁路对野生动物的影响,野生动物的习性,调查野生动物的活动路线和活动规律,据此设置动物通道。因此,有必要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中规定对于生境遭到破碎化,野生动物的迁徙遭到阻隔的生境,应当设置生态走廊,生态走廊的设置地点、规模等应由专家调查研究后确定。在生境破碎化修复比较困难,设置生态走廊成本耗资巨大的时候,应在动物频繁出没的地区设置标志,规定车辆减速,减小与野生动物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

3.5 确立责任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