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经济统计和经济学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经济统计和经济学范文1
众所周知,在1998年教育部对分属数学下和经济学下的统计学专业进行合并,并统一放理学下,同时又对该专业可授的学位进行了规定,理学学位和经济学学位均可。在这一新的发展形势下,原来设在财经院校的经济管理类统计学专业是否开展,如何开展,对这一专业培养的人才目标是否有变化,课程教学体系如何设置这些问题都需要高校急需解决。根据研究对象的不同,统计学可以为分为理论统计学和应用统计学。理论统计学的主要研究对象是抽象的随机变量,主要从事对一般的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方法的归类和总结;而应用统计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是各个不同领域的具体数量,主要服务于各个领域进行定量分析。所谓统计学的应用性包括一般统计方法的应用和各自领域实质性科学理论知识的应用,而经济统计学只是它应用性的一个领域。对于经济管理类的统计学来说,应该根据经济管理类学科的特点去设置课程教学体系和社会人才培养目标,从而满足社会发展需求。对于社会发展来说,统计学专业培养的人才不仅要具备丰富的理论知识,还要熟练掌握理论方法和现代计算手段,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服务。因此,实现统计学专业教学体系的改革和创新势在必行,顺应时展的潮流。
二、经济管理类统计学专业教学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在当前的经济管理类统计学专业教学中普遍存在一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教学质量,为社会培养的人才无法满足社会发展需求。我们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经济管理类统计学专业教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具体阐述。
(一)学生对统计学的重视程度不够,畏难情绪较强
由于统计学课程理论性太强,涉及到的概念、含义、公示比较繁多复杂,如果学生不做足够的课外练习很难真正的理解和掌握。在具体的学习过程中,很多学生觉得统计学理论太多,学生学习兴趣低、从心理上害怕,再加上经济管理类文科学生较多,数学功底比较差,对学好统计学缺乏足够的信心。还有很多学生从思想上不重视统计学,加上课堂上理论知识比较枯燥,这些都是导致统计学学科教学质量不高的直接原因。
(二)学习内容增加,成绩考核方式不合理
从1998年教育部对分属数学下和经济学下的统计学专业进行合并以后,大多数老师在具体的教学过程中,除了保留社会经济学的原理,还增加了部分统计推断的内容,并增加了经济管理类相关具体应用的实际案例。这一变化使得统计学内容的实用性更强,同时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但是学习压力也越来越大。经济管理类统计学课程的考核方式多采取闭卷考试,学生的最终成绩主要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组成。平时成绩主要包括学生出勤率、课堂提问问题和课堂作业和阶段测试,而期末考试内容更加注重对基本知识点的测试,却忽视了考查统计方法和实际应用能力。这种考核方式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
(三)对实践和实验缺乏评估,与其他学科之间的联系系统性不够
统计学科中实践、实验在整个教学中是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它是考核学生掌握理论知识和技能的重要手段。各高校根据专业的不同特点,建立了各自的专业实践和实验教学平台,虽然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需要,但是这类教学模式的评估和考核不太完善。在统计学的教学过程中,教师会进行实际应用举例,很多案例和相关专业的结合度不够,相互课程之间的渗透能力比较薄弱,联系系统性不够,不能让学生真正体会到统计学在各自专业中的实际应用。
三、统计学专业教学体系进行改革和创新的具体措施
由上文可知,经济管理类专业教学体系中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为了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必须进行改革和创新。我们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具体介绍。
(一)教师可以采用案例式教学,实现教学手段的多样性
教师通过采取案例引入开展理论知识的学习,简化统计学的数学模型,更加方便学生理解;同时,教师通过实例让学生更加直观的学习统计方法,不仅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更可以加强学生对办公软件的应用能力,让学生学到的知识能够学有所用。教师也还可以采取启发式教学、双向互动式教学,实现教育教学体系的立体化和多元化,以课堂理论方法为基础,加强实践能力的训练,?亩?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
(二)完善统计学教材,提高考核方式的合理性
教师在具体的教学中应该不断完善统计学教材,更加注重对统计方法的介绍和实际应用,以理论知识为基础,突出教材的科学性和实用性,同时,适当地介绍一些统计常用到的一些软件,让学生动手搜集资料,让学生体会做教师的心理,进一步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实际应用能力。考核方式应该更加重视对统计方法和实际应用能力的考核,可以采用多层级综合评价学生成绩的方式。不仅要通过闭卷考试考核课本的理论知识,还可以通过讨论、答辩、撰写调查报告的方式考核学生的实际应用能力和技术能力。
(三)加强对实践试验的评估,在其他学科中融入经济管理数学模型思想
经济统计和经济学范文2
关键词:合同法;交易成本;契约;履行承诺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7年3月9日
一、交易的促成
(一)合同形式。在当今社会,随着商品生产的发展,人们已由关注商品交易的安全转为注重商品交易的迅捷。许多国家从便利经济交往、简化手续、提高经济效益的角度出发,在合同形式上采取更为宽松的态度,基本上采用不要式原则,法律只是要求某些特定的合同需采用书面形式,而其他类型的合同可以任何形式订立。我国也采取这种态度。
《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该条款对合同形式作出比较自由灵活的规定,除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充分赋予并扩大了交易双方的选择权。由交易双方根据不同的交易情形选择合同形式,不但可以降低交易成本,还可以促成合同的成立。
《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该项条款对“书面形式”一词作出了有别于传统意义的扩大解释,从而扩大了当事人书面签订合同的形式范围,进一步体现了合同形式多样化和灵活化的原则。在为当事人提供交易便捷灵活的基础上,提高了交易双方交易的积极性,促进了交易的达成。
(二)合同成立的程序。合同成立包括两个阶段:要约与承诺。要约与承诺制度使交易者不必面对面地进行谈判并签约,而只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简单程序行事即可成立合同。这种程序性的制度简化了合同成立的形式流程,不但可以节约交易成本,还可以使交易者因交易的便捷而乐意去实践。
(三)合同尽量有效化原则。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第10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这里,合同并不因当事人的超越经营范围而绝对无效,因为只要不属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禁止经营的范畴,其促成要比否定来得经济(包括违法成本)。
从合同解释角度看,在合同既能认为成立也能认为不成立的情况下,一般是努力解释合同已经成立,即对合约的词语须按照合约有效而不是合约无效的方式理解。
二、缔约的经济分析
(一)缔约的准备阶段:信息收集和统一规则。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人之所以会遵循规范是因为存在信息和决策成本、认知和信息处理约束、尝试逐案调整而出错风险以及个人由于其行为被规则决定而得到的某种利益等。在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私人信息的拥有会使交易合作变得困难,因为交易者都会担忧对方利用私人信息而损害其利益。如何尽量降低这方面的成本呢?这就需要设计一种制度,该制度的功能能够使交易各方拥有的私人信息在一定限度内转化为公共信息,从而减少交易者的信息收集量,降低交易者的信息成本。按照信息经济学的理论,基于人的有限理性和事物的属性或状态的复杂性和多变性,人们有必要设计出各种社会规范(包括法律)以尽可能减轻不确定性的负面影响并降低对风险的成本支付。
而该制度应该如何具体操作,或者说应该从合同法的哪些方面寻找着手点呢?一方面在于合同法的各种制度设计,另一方面则在于统一合同规则本身,因为制度自身就是一种公共信息。对于前者,将在后文具体分述。现在着重讲一下与信息收集成本密切相关的统一规则。统一规则通过统一当事人的行为,把交易信息变成一种公共信息,各交易主w减少信息收集量,从而使信息成本得到降低。其原由是统一规则使各种交易制度在时空上的差异得到排除,特定国家内的交易者在较长时间内可以遵循一种交易规范,而大家共同遵循一种规范的结果是交易者对交易对方的行为有良好的可预期性,从而稳定交易者,使其降低防御成本。
(二)要约的撤销与延期承诺的效力。《合同法》第19条对要约的撤销作出了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只要受要约人对承诺的有效性有正当而足够的信赖基础,这种信赖就应该受到保护。这不仅是诚信的体现,更是经济分析的要求。因为一旦有了这种信赖,受要约人会采取一系列履约准备,如果这时认定要约可以撤销,就会造成资源浪费,给受要约人带来经济损失。
《合同法》第29条对延期承诺的效力作了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对于该种情形,受要约人有足够的理由认为承诺已经生效,基于这种信赖,必然会做履约的准备,如果否定承诺的效力,是对诚信和经济的不尊重。
(三)示范文本和格式条款。示范文本是对交易过程中各种交易惯例的确认,它在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之前就已经存在。这种合同的存在使签约过程成为一个合同审查过程而不是繁琐的合同制定过程,有效地节约了合同当事人之间进行签约磋商和合同订立的时间,对合同当事人而言是一种少投入多产出的制度安排。它的合理基础在于它是对交易经验的一种总结,是经实践证明的相对而言比较成熟而经济的交易规则和模式。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这种条款能降低合同当事人的签约成本,但这并不是绝对的,交易者出于交易安全的考虑,也有可能在另一层面提升交易成本。由于格式条款双方当事人地位的不平等,这种制度的设立应更为谨慎,不能为了交易效率而忽略了其他价值。
(四)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强制性规范无需在合同上写明而直接构成合同的内容,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这就解决了合同履行不明而导致的无法履行或归于无效的问题。从效率角度看,交易者为了避免事后不可确知的成本付出,应该把大量时间和金钱资源用于最初的合同谈判过程中。然而,预设的假想状态,有许多实际上是不可能发生的,它在经济上也不重要,因为发现所有这些在未来可能发生的偶然事件以及找出交易各方对所有这些假象状态的最优反应所需的资源成本很高。通过强制性规范的介入,可以对交易双方的不完全合同自动进行补充,直接降低交易双方的缔约成本。
合同法中的任意性规范是对先进交易习惯的总结,交易双方对任意性规范的选择可减少交易者的试错次数,降低合同设计中的费用。另一方面,如果法律对合同应具备主要条款的规定过于严苛,且认为合同如不具备这些条款即不能成立,那么当事人必须被迫就合同的各项条款达成一致意见,无形中会增大缔约成本;相反,如果法律规定仅具备几项主要条款即可成立合同,或者规定合同不具备某一条款时可以通过一些附随性条款弥补其不足(如在缺乏履行期限的情况下允许当事人随时提出履行),放宽对合同成立的限制,会促使当事人达成更多的交易,减少合同履行以后又因被宣告不成立而产生的财产损失和浪费。任意性规范制度的介入在节约交易成本的同时对当事人的自由选择做了充分尊重,是一种很好的制度设计。
三、履约阶段的经济分析
(一)违约责任。交易安全是交易双方颇为关注的一个问题。合同法通过违约责任的制度安排促成合同当事人诚信行事,从而降低交易双方的防御性成本。
《合同法》第7章对违约责任做了专门规定。该制度设计从理性经济人角度出发,一方面使违约人因违约成本高于所得利益而不违约或减少违约次数,另一方面使被违约方不因对方违约而受到利益损失。
法经济学研究中理假设的核心内涵是:假定人们对法律是熟知的,对自己在一种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是清楚的,会通盘考虑适用法律行为所引致的法律后果,并作出恰当的有利于实现自己利益的行为选择。在违约责任制度的设定下,由于有了这种违约预期,双方的交易安全有了保障,从而可以减少交易者在交易前后的各种防御性支出,大大提高交易的成交量。当然,违约责任也不宜过于严格,要考虑违约人的实际承担能力,只要做到违约人不会因为违约而有利可图、对方也不会因为被违约而利益损失即可。
(二)履约的道德法律化。《合同法》中涉及到道德法律化的条款较多。如,第6条、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6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法律与道德在架构自身规范时的衔接点是利己不损人,这是法律对人行为的最高要求,只要不损人,任何行为在法律上都是许可的,至于这种行为是否利他,法律在所不问。而道德则把利己不损人作为其对人行为的最低要求,它不仅要求行为人不损人,也要求行为人在行为时利他。这两种不同社会规范共同作用于人,有助于最优秩序和最高效率的形成。《合同法》对履约的道德法律化规定,实质上是以善意人的标准要求交易双方,使合同的履行尽量沿着正当而经济的方向发展,有利于社会资源利用的最大化。
四、效率与安全
效率固然是合同法所追求的价值,然而并非唯一,正义、公平、安全等都是合同法所要体现的价值目标。在这些价值中,效率与安全的关系问题最瞩目。
在任何市场交易中,交易双方都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交易的目的是为了获取更多利益。而交易的不安全会直接导致其利益的丧失,从这一层面来看,两者是统一的,安全即意味着利益,不安全即意味着不利益。然而,交易安全的提供并不能确保交易双方获得最大利益,只不过是给予交易双方对其利益的稳定预期而已,最大化利益的实现还要求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尽可能地减少支出以增加利润。而往往为了保障交易的安全,要牺牲一些效率,加大交易成本。
过于简单的合同形式虽然会直接减少交易成本,但却有可能影响到交易安全。格式条款虽然可以降低交易成本,但基于交易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为确保弱者的交易安全,需要对其作出种种限制和程序上的安排,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增加交易成本。违约责任的设置直接保障了交易安全,同时也降低了交易者的防御性支出,交易安全与防御性收益支出成正比,应给予重视。
主要参考文献:
[1]冯玉军.合同法的交易成本分析[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1.5.
[2]卢以品.安全与效率的平衡――论合同法的价值目标[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0.1.
经济统计和经济学范文3
关I词:“京津冀”一体化大学生就业对策
一、京津冀协同发展下河北大学生就业研究的意义
当前,河北正面临着京津冀协同发展,这既是重大的机遇,又是巨大的挑战。年轻的大学毕业生精力充沛、知识丰富、适应力强,是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不可或缺的人才。如果大学生这一群体不能顺利就业,不仅会造成人力资源的巨大浪费,而且还有可能影响到社会稳定,并相应产生一系列的负面影响。反之,如果大学毕业生都能够人尽其才,找到其理想的工作岗位,对中国梦的实现、对人力资源结构的进一步优化、对区域经济持续强劲的发展,都将意义非凡。
二、京津冀协同发展下河北大学生就业不容乐观的原因分析
京津冀协同发展使河北省迎来了新的产业升级换代,这为毕业生就业创造了大量机会。但是仍然存在着诸多造成大学生就业难的原因:
(一)毕业生就业期望与现实就业环境不匹配
其中有一部分毕业生青睐北上广等经济发达地区,但是北上广地区高校众多,人才济济,竞争极其激烈;一部分毕业生受传统思想意识、人际关系等因素的影响,倾向于留在河北本地发展,但是河北省经济发展的重点主要在第二产业,如钢铁、石油化工、医药等,且受到压减产能和经济结构调整的影响,并不是吸纳大学毕业生的主力。而主要接受大学毕业生的第三产业发展却相对滞后,再加上部分行业就业岗位缩减,下岗职工的安置又占据了部分新增就业岗位。另外,由于河北省城乡结构性矛盾的客观存在,大部分中小型企业多位于城乡结合部甚至更为偏远的乡镇,与毕业生追求的薪酬较高、工作稳定、环境优越等要求背道而驰;还有一部分毕业生追求铁饭碗,一心只想成为公务员,或至少在公共事业单位供职,但是国考竞争难度逐年上涨,随着机构改革的深入,压缩编制,也不可能大量接受毕业生。
(二)人才培养与人才需求错位
随着高校扩招,毕业生人数持续增加。再加上一方面,有的高校专业设置常年一成不变,跟不上经济发展的需要,导致学生学无所用;有的高校在专业设置过程中并未与时俱进的考虑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随意设置一些所谓的热门专业,导致其学生人数急剧增加,毕业生供大于求,热门专业热不起来,影响了就业;另一方面,大多数院校重理论,轻实践。即使已有的实训、实习环节也只是做做表面功夫,缺乏必要的实训设备、技术过硬的指导教师和仿真度较高的实习环境,导致学生上手能力不强,竞争力较弱。
(三)不少用人单位在招工时存在着偏差
主要表现在:1.盲目追求高学历。不少用人单位不是根据需求而是根据学历来选人,认为学历越高越好。这造成了人力资源的巨大浪费,使得学历低但动手操作能力强的高职毕业生不好找工作,又使得高学历的毕业生能力与岗位不相适应,以至于跳槽或是怠工情况频繁。2.性别歧视。用人单位由于女生存在生理、生育等因素,同等情况下女生比男生就业几率低,造成女生就业更难。3.过分看重工作经验。很多单位要求求职人员有至少一年的工作经历,可是刚步入社会的大学生难以满足此条件。
三、京津冀协同发展下河北大学生就业解决办法研究
大学生就业问题是一项巨大的社会工程,涉及诸多方面的责任和利益,促进大学生就业需要政府、高校、企业以及大学生自身等多方的共同努力。在京津冀一体化进程中,解决河北省内大学生就业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政府应从经济调控、法律法规、提供服务等方面为大学生就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1.产业结构改革。在京津冀一体化这个千载难逢的机遇下,为解决我省毕业生就业问题,河北省应大力发展有较强就业吸纳能力的、可持续发展的智力密集型、技术密集型第三产业。
2.完善就业保障措施和服务,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如:简化毕业生就业程序,完善人才市场的各项服务;放宽户籍限制,加强区域性就业市场的成熟和完善,实现资源共享,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制定相关就业法规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毕业生,消除就业歧视;通过各种优惠政策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等。
3.提供及时有效的就业信息。河北省政府有关部门应利用其拥有的先进的技术手段与灵通的信息来源,建立全省用人信息平台,实时权威的职场供求信息,架起用人单位与毕业生有效沟通的信息桥梁。
(二)高校要以市场为导向, 深化教学改革,重新规划学校定位及专业设置,做好职业教育和就业指导, 提高学生素质,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
1.高职院校在人才培养方面要紧密围绕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的需要,引导学生树立区域就业的新观念,拓宽择业范围。同时,主动加强与用人单位的联系,把学生的求职信息和单位的用人信息挂在网上,并且到毕业生青睐的重点地区和重点行业进行宣传,加强学生与企业的沟通。另外,联系三地用人单位到校园举办招聘会,畅通大学生的就业渠道,给其更多的就业机会。
2.高校在进行专业设置时,要加大对市场和用人单位的调查力度,科学分析出人才需求状况,进行合理的专业设置,实现招生、教学和就业的良性循环。同时,高校要解放思想,拓宽办学思路,改革办学模式,加强与用人单位的合作与交流,进行订单式培养。
经济统计和经济学范文4
1合同产生的经济学原因
从经济学的角度讲,合同关系泛指当事人之间形成的各种各样的具有一定利益交换内容的关系,要比法学领域的合同含义广泛得多。不仅如此,合同的产生还具有其明显的经济学上的原因。
假设在一个无国家、无政权的理想社会里,有一个30人的群体,人们自耕自食,每人每年的粮食收益为100kg,仅够生存。如果有一个人为了自己活得更好,放弃辛苦的劳作,去偷其他每个人的粮食10kg,那么他就有粮食290kg,而其他人就会相应挨饿。这样就会产生两个合同:
合同一:人们集体寻找一个身强体健的人,与其协商,由其将自己的生产资料和精力用来制造一个棒子,专门巡逻,保护众人的收获。作为回报,大家每人给其粮食0.5kg,那么这个巡逻的人就会有粮食145kg,比其自己生产要好一些。
合同二:如果人们知道谁是偷窃者,那么可以和偷窃者谈判,每人给其粮食0.5kg,作为对价,使其放弃偷窃行为。
上述两个合同的主要作用之一,都在于这个群体中的人们可以通过契约,使自己原来丢失粮食10kg,变为仅支付粮食0.5kg,从而减少支付,增加相对收益。
很显然,上述两个合同具有明显的区别,合同一比合同二更稳定。合同二中的小偷因合同所得到的少于自己偷窃所得的,因此,在没有法律的情况下,他可以以自己再次行窃为谈判筹码,而实现增加收益的目的;此外,他还可以随时不履行已经达成的契约;而且这一合同还诱使群体中的其他人进行偷窃仿效,从而造成整个群体收益下降和社会的不稳定。合同一由于双方都得到了比合同前更大的收益(对于众人减少损失,也是一种收益),因此,在无法律的情况下,这个合同可以依靠人们之间的诚实信用及利益诱惑来履行。可见,合同本身是有利于合同当事人实现自己经济效益最大化的,若不是遵守所达成的诺言,就无法实现当事人的合同收益,甚至造成更大的损失。因此,为了保证诺言的执行,合同必须具有强制力。今天,当立法为人们提供经济交往的权利的时候,加大司法力度,是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
2合同法的经济功能
从法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为了提高交换效率,合同法需具备以下两个方面的功能:
2.1从不合作到合作
作为合作的一种主要体现方式—自愿交易是社会所期望的,但是自愿交易并不总是能够顺利启动。这里以委托—关系来说明合作往往是难以启动的。假设,甲面临是否要向乙投资的选择。如果投资1个单位,甲乙双方都将获得0.5个单位的新生收益,不投资双方没有收益也没有损失;但是如果乙在甲投资后侵吞甲的投资,那么乙将获得1个单位的收益,而甲损失1个单位的投资。甲乙双方的收益见图1。
对甲来说,其投资面临两种结果,一是合作,得到0.5个单位的收益;二是被侵吞,损失1个单位。而此时乙必然选择侵吞,因为对乙来说侵吞的收益大于合作。当甲意识到其投资将被乙侵吞时,甲将会选择不进行投资,合作无法达成。
合同法的引入能够改变上述合作无法启动的局面,因为合同法规定当乙侵吞甲投资时,乙负有归还投资并进行赔偿的责任。假设乙侵吞投资,不仅要退回甲一个单位的投资,还要支付0.5个单位的赔偿。此时甲乙之间的得益(见图2)。
此时,对甲来说,投资都将得到0.5个单位的回报,不管乙选择合作还是侵吞,因此甲选择投资。对乙来说,侵吞将损失0.5个单位,而合作将获得0.5个单位,因此乙将选择合作,结果是,甲投资、乙合作。由此,合同法的引入将不合作转变成为合作,合作顺利启动。推动当事人由不合作转为合作是合同法的第一功能。
基于合同法,甲实际上获得了一个稳定的、可以期待的预期,即投资合同将按照签订的内容得到履行。在这个预期的指引下,甲进行投资,由此形成了社会财富创造的原初支持动力。乙则在合同法的约束和威慑下,理性选择合作,按照合同要求实现投资收益,而不是侵吞。
2.2最优信任投资
合同形成后给予当事人的是一种关于未来的预期。基于这种预期,为提高从合同履行中得到的收益水平,当事人会在合同履行完毕前进行相应的投资。如乙预期到甲按时交付电脑,因此提前购买了有关程序软件,准备一拿到电脑就进行编程、计算。由于当事人的投资是基于对对方履约的信任而进行的,这些投资被称为信任投资。但由于信任投资是在合同履行前进行的,而合同的履行此时实际上还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一旦对方违约,信任投资将成为沉没成本、无效投资。这样,当事人就面临一个权衡:一是提前投资提高履约的价值,二是不进行投资防止投资无效。利用一定的机制安排促进当事人进行最优的信任投资,是合同法的另一功能。
3效率违约
基于当事人自愿意思一致表示的合同在成立时具有互利双方的性质和提高资源配制效率的作用,但是在合同签订后履行完毕前,可能出现各种意外事件,从而使合同追求的互利和效率交换结果难以实现。因此,解除合同进而违约就成为社会的效率选择。
效率违约是指当履行合同的社会成本超过履行合同产生的社会收益时当事人的违约选择。如甲乙双方签订一个房屋建筑合同,乙为甲建造一个用于居住的房屋。令V代表房屋对甲的价值,C代表乙建造房屋的成本,P是合同中约定的甲付给乙的报酬。那么在合同签订后,如果建筑材料等价格上涨,导致C>V,乙的违约就是效率违约。
证明:进一步假设,甲在乙合同完全履行前投入R,用以提高合同履行对其的价值。比如,购买合适的家具、家电,约亲友一起来庆祝房屋建成等。这些投资是建立在对乙能够按时将房屋建造起来的信任基础上,为信任投资(RelianceInvestment)。信任投资虽然在合同按期、按质履行的基础上能够提高合同履行对甲方的价值,但是在合同没有履行时将导致甲方投资的损失。比如家具和家电是定做的,难以用于其他类型的房屋中。再比如对亲友的邀请已经发出,亲友到来却因为房屋没有建好而无处居住。信任投资面临沉没的危险。再令D代表当乙方违约时法院决定的给予甲方的金钱赔偿。
那么,甲乙双方的收益见表1。效率违约是指合同的社会履行成本超过社会收益时的违约,那么从表中表现出来就是,履约的联合收益小于违约的联合收益,即:V—R—C<—R,整理既有C>V证毕。
经济统计和经济学范文5
当天晚些时候,宏X广告公司的副总又给我打来了电话,盛情邀请我参加在高新区举办的啤酒节。
虽然仅仅是由于个人的原因,接连两天均有活动安排,所以啤酒节的活动我一个也没有参加成,但对于两个电话我还是有了深深的感触,一个中国啤酒业最知名的品牌(青岛啤酒),一个目前中国销量最大的啤酒品牌(雪花啤酒),同样在济南这样一个城市,要搞自己的啤酒节,二者如果能够携手共进,共同做大一个济南的啤酒节市场应该有多好啊?这样一来至少能够达到“三赢”的目的:舞台更大了(比一家一个台子影响力要大),消费者买帐,企业会赢;消费者有了更多的选择余地,想喝哪家就喝哪家,对方坐不下来了,还可以换一家喝,又方便又实惠,消费者赢;济南作为主场地,能够利用自己的影响力办一个虽然不如青岛啤酒节影响力大,但也能够提高城市形象的活动,政府赢。
看了上面的内容,好多读者和消费者甚至商家都可能会认为邵珠富是一个营销方面的理想主义者,但事实上商人是以利益为第一原则,倘若这样的设想和想法对合作双方都有利,都能够提高自己的产品在济南消费者中的影响力,都能够赚取足够的眼球或者银子,都能够提高消费者的美誉度,坐下来商量一下,又有何不可呢?至少这样做可以达到如下的目的:共同做大一个平台——“济南的啤酒节”,共同提高一个影响力——“本啤酒在济南啤酒爱好者中的影响力”,共同开发一个市场——“省会济南的市场”,对双方有百利而无一害。最终的结果呢?平台更大了,消费者更集中了,啤酒消费人群更多了,二者在济南消费者的心目中也就更深入人心了——
其实,在国内外,同一性质的对手之间共荣共生的例子真的是比比皆是,众所周知的,可乐“霸主”中的可口可乐和百事可乐,还有洋快餐里的“双雄”麦当劳和肯德基,国内家电的巨头“美苏大战”的主角国美和苏宁,还有牛奶行业的“两巨霸”蒙牛和伊犁,汽车行业里的“绝代双娇”宝马和奔驰,等等,无一不是在竞争中相互促进、共同进步的。长期发展下去的结果是,一方做大了,另一方也做大了,时间久了大家看到的是,不仅没有因为对方的大而自己的市场份额小起来。相反,我们经常看大家往往看到的是,有麦当劳的地方,很可能就会有肯德基,有可口可乐的地方很可能就会百事可乐,为何青岛和雪花就不能竞合(竞争中的合作)一下呢?
竞争谁都会,但要想在竞争中又有合作,则并非那么容易,它不仅需要要更高一个层面的战略思维、需要更宽阔的胸怀和智慧、更需要有超前的眼光和勇气,然而作为国内两大啤酒业巨头的代表,它们显然有能力做大市场,但却没有更超强的智慧、更超前的眼光和坐下来合作的勇气。
周六的晚上,几个在网上看邵珠富文章后很想认识一下“邵珠富”的老板们请我吃饭时,我又提到了这个问题,我说,邵珠富如果是一个非常有影响力的人物,由我来出面协调和说服二家啤酒厂家精诚合作打造济南的“啤酒节”,或许就会得到双方老总们的高度认可,坐下来畅谈共同打造济南啤酒节的事情是完全有可能的,几位老板听后均感觉受益匪浅,同时联想到我们的这次聚会,纷纷表示愿意同大家一起精诚合作,共同为济南的消费者做一些既“有意义”又“有意思”的事情,后来在邵珠富的提议下,我将七位兄弟的聚会称为“七兄弟组织”,得到大家的一致认可,并相约今后有更多的合作与交流。
作为小人物的我们,当然没有雪花啤酒和青岛啤酒的老总们那样的勇气、实力和魄力,尚能够认识到合作的重要性,而作为青岛啤酒和雪花啤酒的老总们难道真的没有认识到合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吗?显然不是,或许他们认为自己已经足够强和足够大,没有合作的必要;或者没有一个非常有影响力的人物从中调停,双方均感觉拉不下面子来;或许,会有更多的或许……然而这些均不应该成为放弃一个做大做强自己的一个理由。
经济统计和经济学范文6
摘要: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反应了社会不同阶层利益的博弈,本文以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分别从宏观、中观、微观层面来分析劳动合同法可能产生的效应,阐述劳动合同法给相关利益主体带来的机遇及挑战,探讨劳动合同法对中国经济社会转型的推动作用。
关键词:新制度经济学;劳动合同法;人力资本投资
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背景及分析视角
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引起社会的强烈反响,反应了社会不同阶层利益的博弈,带来的变革是深刻的,相关利益各方对其解读也不尽相同。目前国内的学者大多都是从社会学和法学的角度加以研究,强调劳动合同法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稳定方面所起的作用,也有学者认为其不具有可实施的基本环境,提高了经营成本、抬高了就业的门槛,认为它只是一部意愿良好却根本不具有操作性的法律。但分析一部新的法律能够真正在多大程度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还必须要有新的视角和分析方法。
劳动合同法能否体现经济社会发展所导致的制度变迁和制度创新,能否成为一个有效的制度供给,能否满足当前经济转型对相关法律的要求,是否具有作为制度的经济功能(降低交易成本)和安全功能(降低市场风险),能否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增加社会的整体福利水平等,都值得人们重新审视。出于对这些问题的思考,本文将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通过对宏观、中观及微观三个层面的不同主体收益成本的比较分析,对其实施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应进行探讨和评价。
二、对劳动合同法的新制度经济学分析
劳动合同法实施带来的效应可以从三个层面分析:宏观(以政府作为主体)、中观(以企业作为主体)和微观(以劳动者作为主体),在制度实施过程中都有其不同的利益诉求,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可以看做是三方利益博弈的结果,其实施又分别使他们承担了不同的制度成本,获得了不同的收益。
从宏观层面来看,新制度经济学强调制度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并认为政府是制度的最大供给者。按照科斯理论:在一个产权明晰、市场完全和交易成本为零的世界中,无论权利如何界定,都可以通过市场交易达到资源的最优配置。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这些条件是不可能完全存在的,因此需要政府通过制度设计来弥补制度供给不足,解决各种市场失灵的状况。在我国劳动力市场的运行过程中,目前普遍存在劳动合同的缺失、劳动合同的短期化、劳动双方信息不对称等情况,导致了多种机会主义和违约行为的发生,影响了劳动力市场运行的效率。其主要原因是劳动法律体系的不健全、不完善,这时只有政府作为一种强制的力量,才能克服旧制度实施过程中的路径依赖,促进新制度的产生和实施。当然,劳动合同法作为新的法律制度,其制定、运行及完善都会耗费一定的社会成本,甚至从短期来看还可能产生诸多的问题,如部分企业由于自身原因难以适应其要求关闭停产而导致失业现象增加;部分企业采取损害劳动者的短视行为等应对措施。但从长远的角度看,其对整个社会经济效率的提高和规范劳动力市场的积极效应也是明显的。
从中观层面来看,新制度经济学认为有效的组织是制度变迁的关键,因此企业对劳动合同法能否真正得以实施及其实施效果起着决定性作用。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可能使企业承担的法律责任、经济责任和用工成本相对增加。但是从制度层面来看,劳动合同法将发挥其减少不确定性和降低风险的作用,其中不少的新条款对企业权利将起到良好的保护作用,降低其可能面临的各种用工风险,提高其在市场竞争中的灵活反应程度。如规定企业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推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增加必备条款内容等,都利于减少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规范彼此的行为,减少监督合同条款等方面的费用。
最后,从微观层面,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劳动合同法加大对劳动者保护的立法宗旨和立法倾向,但是一项新制度的实施效果却并不一定能够与其制定初衷完全吻合的。一直以来,劳动者都是处于一种弱势地位,追根究底,与我国的劳动法律制度不健全和不完善是有很大关联的。从新制度经济学对人的行为的假设中我们可以看到,人是“有限理性”和“机会倾向主义”的,由于人们面临的往往是一个复杂、不确定的世界,信息是不完全、不对称的,并且人对环境的认识能力也是有限的,因此必须通过制度设计和制度创新来弥补和预防人理性的不足。劳动合同法通过强调书面劳动的签订、推行无固定期限合同、加大劳动者对合同的选择权、增加劳动必备条款、扩大受保护的劳动者范围、健全劳动争议协调机制等,对可能造成劳动权益侵害的法律空间加以了弥补和完善,提高其抵抗风险的能力,发挥制度的经济功能和安全功能,使其获得了经济利益,避免了风险。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初期,由于某些企业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采取对劳动者利益损害的短视行为,造成一部分劳动者失去劳动机会和劳动岗位,使得社会上对劳动合同法的各种置疑和反对之声不绝于耳,但是这并不能否定新制度的有效性,只能视为制度在变迁和实施过程中与外部环境的契合所付出的改革成本,制度变迁是一个螺旋上升的过程,在执行的过程中,是要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不断的加以调整的,也就是说我国的劳动法律体系还需要继续不断推进和完善的。
可见,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将不可避免给各个利益主体带来一定的制度成本,但我们也不可忽视劳动合同法在劳动关系的契约化、减少劳动力市场的不确定性、降低劳动交易费用、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等方面可能起到的巨大作用及带来的不可估量的经济效应和社会效应。
三、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的主体行为选择
劳动合同法带来机遇和挑战并存,政府、企业和劳动者如何在其实施过程中作出最优的行为选择,实现制度的效用最大化,促进社会整体福利水平的提高。
(一)政府行为选择。
政府作为劳动合同法制定和实施的主导力量,对实施效果和进一步完善都起着重要作用。制度创新是一个利益调整过程,各个利益主体之间不可避免的会产生利益矛盾,这就需要政府对受损者在一定程度给予补偿性的制度安排,对相关利益加以调整。因此,政府更需要注意企业劳动力成本的增加和劳动生产率之间的相对关系,对于其承担的制度成本,通过各种经济或政策手段加以弥补和支持。对处于相对弱势的劳动者,政府应均衡其与企业之间的力量对比,加大社会的教育投入和人力资本投资,满足劳动者各层次的技能和教育培训需求,降低其在劳动力市场中的面临的各种风险,促进两者之间的公平博弈,维护整个社会公平,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健康运行。同时,政府应该明确和细化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标准和实施细则,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进一步加快相关配套的劳动法律法规出台,发挥积极的政策导向效应,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转型的顺利进行。
(二)企业行为选择。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作为中观主体的企业可能是直接的受益或受损者。对于劳动合同法明确加大对劳动者保护力度的立法取向,使部分企业产生对劳动关系过于固定,企业用工成本增加,约束加大,在市场竞争中灵活性减弱等担心,企业从自身利益出发,其担心不无道理的。新制度经济学认为:缔结有远见的契约,形成对双方可信的威胁,将可能存在的危险重新设计到契约关系当中,对防止机会主义,减少犯错误的机会和提高理性水平,实现企业的长期可持续性发展是有利的。劳动合同法施行后,企业应该充分发挥和利用其正面功能,在劳动合同法基础上为加强劳资合作创造条件,强化合作意识,通过加强与劳动者的合作,规范两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减少各种信息成本和不确定性,把阻碍合作进行的因素减少到最低程度。劳动合同法对企业进行专业性的人力资本投资亦是有利的,通过约定培训费用、约定服务期以及同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签订保密条款、竞业条款,消除其进行人力资本投资决策特别是专业性人力资本投资的担心,降低在人力资本和经济投入等方面的风险,为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和战略性目标的实现做好准备。
(三)劳动者行为选择。
对于劳动者而言,最为重要的是如何发挥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对自身的保护作用。一般来说,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和实施是不可能立刻改变和扭转其所处的弱势地位和不利处境的。使劳动者真正处于弱势地位的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其自身的知识水平、法律意识、认知水平的有限、个人力量的薄弱等原因造成的。劳动者面对的往往是信息严重不对称、无法参与设计的公司治理结构、微弱的声誉效应和昂贵的司法程序等.因此,能否从根本针解决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的相关因素,才是劳动合同法能否真正得以有效实施的关键。劳动者应该加强对自身的人力资本投资和法律知识的学习,参与相关职业技能培训,改善自身在劳动力市场竞争中的不利地位,善于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同时,致力于形成和完善代表自身利益的相关团体,从而减少自身在信息水平、知识水平、法律水平、认知能力、理性决策等方面的局限,提高博弈能力和博弈水平。
从经济人追求收益内在、成本外化的逃避经济责任的行为的“机会倾向主义”的假设出发,人们在经济活动中总是尽最大能力保护和增加自己的利益,威廉姆森认为:人的机会主义本性增加了市场交易的复杂性,影响了市场的效率,机会主义的存在是交易费用的根源。①因此,在劳动力市场上劳动者也应该规范自身行为,避免各种为追求自身利益,故意破坏劳动力市场秩序,扭曲、搅乱或歪曲信息,缺乏信用,通过各种隐蔽或狡黠的手段损害企业利益等行为,在劳动合同法行为框架的引导和约束下,诚信、自律、守法,促进新制度的实施和经济活动的有效运作,将有利于新制度更长远、更广泛、更有效的发挥对其保护作用的。
四、结语
通过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作为一项新的制度安排,其实施可能会给各利益主体带来不同的收益,当然,不可否认其实施会带来一定的制度成本,可能引起一些社会问题,造成短期内结构性就业矛盾等。但整体而言,劳动合同法的施行对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和顺利转型利大于弊,对社会各个经济利益主体亦是如此。因此,整个社会都应该以一种较长远的眼光来看待其实施的效果,克服其在实施过程中带来的问题和矛盾,从而最大限度的发挥其制度效能。
参考文献:
[1]蔡.劳动力无限供给时代的结束[J].高端之见,2008.2
[2]蔡.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的意义、争议与相关政策取向[J].社会观察,2008.2
[3]郭军,郑东亮,董平,王文珍,李天国 .再谈劳动合同法实施[J]. 中国劳动,2008.3
[4]焦志勇.企业实施劳动合同法应注意的十大问题[J].经济与管理研究,2008.4
[5]姜颖.劳动合同法对现行劳动法的修改及对我国劳动关系的影响[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8.1
[6]卢现详.西方新制度经济学[M].中国发展出版社,2003
[7]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M].上海三联书店,1991
[8](美)康芒斯.制度经济学[M].商务印书馆,1962